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
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精选11篇)
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 第1篇
中国带薪休假制度落实被指旱涝不均 私企情况最差
来自于:[[选摘]新华网] 发表时间:2012-11-23 16:13:01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休假权是社会保障待遇的一部分,应体现公平。2008年开始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带薪休假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执行5年来,是否给劳动者带来劳逸结合、张弛有度的生活方式?带薪休假究竟是“皆大欢喜”还是形同虚设?
国企员工许之杰——
只要不是最忙的时候,领导一般都会准假
36岁的许之杰在广州一家大型国企工作,算起来,已经有13个年头。
13年前,籍贯河北邯郸的许之杰从广州一所大学毕业,成为这家国企的一名员工。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刚执行的时候,按照规定,许之杰可享有年休假5天。由于是第一年实行带薪休假,同事们还不太适应,几乎没什么人付诸行动。
许之杰说,当时的心境,至今回忆起来都历历在目。领导不休假,下属休假能被批准吗?同事们都不提,自己单独去申请,会不会给个人形象减分?
后来,公司制定了带薪休假落实细则,才让许之杰和同事们避免了“有假难休”。
公司里,像许之杰这样,家乡远在外地的同事为数不少。每到春节,他们不仅要饱受路途遥远费时费力的折腾,还要面临一票难求、有票受罪的尴尬。考虑到员工的难处,再加上春节是公司经营淡季,公司决定将带薪休假时间一分为二,划出3天时间增加至春节7天长假,剩余时间自由支配。
这样一来,回家过年错开了高峰,带薪休假也落到了实处,许之杰和同事们都特别赞成。渐渐地,同事们不再担心怎么提休假的事儿了,休假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许之杰说,这两年公司的带薪休假细则也越来越规范了。人事部门制定了休假申请表,提前两周申请,只要不是最忙的时候,领导一般都会准假。
今年,许之杰已经有10天年假,他带儿子去云南玩了一趟,很是尽兴。
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 第2篇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务院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和先后出台了《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简称“一条例两办法”),对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一条例两办法”,企事业及机关工作人员依工作年限可分别享有5-15天的带薪年休假。同时规定应休未休带薪年假的按照日工资300%补偿。
自劳动法和“一条例两办法”实施以来,带薪休假制度的受益人群逐步扩大,落实水平也有所提高。但受休假观念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总体落实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很多职工未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原因,一是我国劳动力供给仍处于高峰期,城镇新增劳动力保持高位,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持续增大。二是社会尚未形成带薪休假的权益观念。相当一部分经营者和劳动者,对带薪休假这一基本休息权利的认识不到位,对带薪休假法律规定不了解,致使社会缺乏休假氛围。三是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维护职工带薪休假权利的职责。但《条例》和其它法规中,未对赔偿金标准、举证责任、申诉途径作出明确规定,致使政府部门对此类违法案件无统一处理标准。四是监管措施有待加强,维权通道需要畅通。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的监察责任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人事部门。由于人员、资金和工作条件的限制,劳动人事部门尚难以全面地检查所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带薪休假落实状况。职工个人的举证难度大,需付出大量时间精力,维权成本高。
为此建议:
一是加强宣传。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带薪年休假,强调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支持和鼓励职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全社会形成落实带薪年休假的氛围。
二是部门统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职工带薪年休假列入劳动合同,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及时纠正和依法惩处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休息权益。
三是依法维权。建议工会等组织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加强职工休息权益方面的法律援助,指导和帮助广大职工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是学生放假。建议教育部门加快学生放假制度改革探索,督促各地在确保学习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安排中小学放春假,为职工利用带薪年休假安排家庭旅游创造条件。
五是企业尽责。各类所有制企业都要强化依法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意识,将相关条款纳入劳动合同,作为社会责任,严格予以落实。
六是灵活使用。引导和鼓励职工灵活使用带薪年休假,既可以集中使用形成独立假期,又可以与法定节假日相连分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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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在海口召开,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在会上提出要通过三个方面推动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探索夏季“2.5天休假模式”。
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 第3篇
给公众增加“孝老假”, 让子女有时间可以回家看望父母, 当然是好事。但现实却是, 并非只要是好事, 就能落实到位, 不然公众为什么会担忧“孝老假”成“纸上福利”?事实上, 近年来有关部门给公众新增了各种假期, 比如最近引人关注的妇女休“痛经假”, 试问有多少地方、单位或部门能给妇女休“痛经假”, 有几个妇女享受到了“痛经假”?比如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常回家看看”, 有多少人真的能“常回家看看”?
笔者以为, 给公众新增种种假期, 却又不能落实到位, 只能让公众“望假兴叹”, 成“纸上休假”, 还不如扎扎实实地落实“带薪休假”。一方面, 如果真能落实“带薪休假”, 那么既可以“常回家看看”, 又能孝敬家中老人, “孝老假”也就顺便解决了。
无论是“孝老假”还是“独生子女护理假”或者“痛经假”政策的出台, 都获得了民众的赞许, 但伴随而来的也有人们的质疑———这些假期能落实吗?不少网友也认为, “孝老假”“痛经假”“探亲假”的初衷是好, 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企业很难真正执行, 更有网友直言不讳问:“能先把周末还给我吗?”
“带薪休假”喊了这么多年, 都未能很好地解决, 现在再提出一些新名目的假期, 只会增加实施的难度, 让公众更加焦虑。只有解决和落实好了“带薪休假”这样的“大众福利”, 确保每个人的基本福利以后, 才可以实施“痛经假”“孝老假”这样的“小众福利”。
有老人表示, 有时候孩子们不回来, 但是打电话来和我聊聊天, 我就觉得很开心。在老人看来, 孩子能有一颗“孝老心”比什么都重要, 不一定必须回来。云南省彝良县小河村九旬老翁赵某膝下有5名子女, 均外出, 不尽赡养义务, 不回家看望老人, 赵某遂将其告上法庭, 索要1元钱赡养费。彝良法院判决, 赵老与儿子共同居住, 其余子女每年支付1元赡养费, 须亲自上门给付。很明白, 子女亲自上门支付一元钱, 就是希望子女“回家看看”。
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尚有难度 第4篇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国务院2007年发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施行6年来,职工休息休假情况得到一定程度改善,但总体状况并不乐观。
一是没有休假的。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没有实现休假制度。目前劳动力市场总体上供大于求,职工个人在企业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即使知道有休假的条例规定,也不敢轻易提出休假的要求,怕穿小鞋或者丢饭碗。这种现象比较普遍,职工休假的权利没有得到切实保障。
二是假没休够的。按照条例规定,根据职工工龄长短,每一年可分别休假5天、10天和15天(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内)。但事实上,在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较好的机关、事业和部分团体单位,能够按上述规定把假休满的职工实在太少,尤其是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往往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一年内象征性的休息三、五天即可,有的甚至多年没有休过一天假。
三是不愿意休假的。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补偿。对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因此,有的职工因经济利益的刺激,愿意多领取报酬而主动放弃了休假。
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欠佳的弊端
多种因素的融合,使职工休假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弊端至少有三。第一,不利于身心健康。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是国家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举措,劳逸结合、张弛有度符合人的身体心理的发展和成长的需要。第二,不利于扩大消费。大量情况表明,职工休假期间,很多时候会外出旅游,旅游产业对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作用明显,如果全国每年每个职工都能坚持年休假,这对经济增长不过分依赖于投资、促进经济转型很有好处。第三,不利于亲情培育。职工休假能暂时放下手中的工作,多些时间陪伴亲人,利于亲情的培育和家庭的和谐。人生短暂,社会竞争激烈,我们都忙于生计、行走太快,有时需要在途中停下来歇歇脚,看看路边的风景,陪陪身边的家人。
如何更好地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保障职工休息权利的重要渠道,让我们共同呼吁努力,把这项关注民生、各国普遍使用、科学人性的好制度落在实处。
首先,树立“健康中国”的理念。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也有“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等提法,何不进一步树立“健康中国”理念呢?中国人被称作东亚病夫的日子一去不复返,随着国力的增强,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民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也应该有大的提升。
其次,领导干部带头休假。从中央、省领导率先做起,以平常人的身份坚持休假,并把休假情况见诸新闻媒体,起示范和导向作用。美国总统布什、奥巴马和家人在戴维营或德克萨斯州、马萨诸塞州度假的新闻时常被报道,但从未听说过中国领导人的休假度假情况,如果中央政治局领导带头休假,无疑将是另一番景象。
最后,部门加大监督检查。人事、劳动部门要对机关、企事业、团体实行休假制度加大监督检查,设立有关投诉举报电话,对执行较好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不鼓励不提倡职工多领取经济报酬不休假的做法,并从政策规定上加以约束和限制。
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 第5篇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0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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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案 由:关于尽快落实各类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旅游局会同全国总工会办理 提 案 人:刘江龙
主 题 词:劳动者维权,公民权益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我国从2008年开始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假。然而,我国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却呈现明显的不容乐观,落实极差。主要是行业间差异较大;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落实情况最不理想;政府部门自身执行这项政策也存在折扣现象。目前,占比更多的私营企业职工和派遣工,绝大多数无法享受带薪休假待遇。各类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常常处于弱势,不仅带薪休假成为难以实现的“奢侈品”,未休年假的3倍工资补偿也难以兑现。
2012年的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要“落实带薪休假”。事实上,全面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是改善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带薪休假是惠民政策。不能到有些单位和企业就变成“空头支票”。带薪休假是公众的法定权益,休假应该“还权于民”。用法律来保障公民的休息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在2013年2月2日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够尽快落到实处,特提出建议如下:
1.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全面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项惠民工作来加以贯彻落实。与此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让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人人知晓这项惠民政策。
2.国家有关单位尽快制定《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贯彻执行时间表。与此同时,调整发展目标,应在2016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在2020年得到全面落实。应将落实带薪休假纳入各级政府的考核体系,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对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力和落实不好的各级政府,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
3.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管力度和执法检查力度,强制落实职工休假权。特别要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有带薪休假的内容,进而监督落实。要对不同性质的单位,明确检查重点。针对私企薄弱环节,各地工商、税务和小企业管理局等部门应联合执法,对用工单位放假落实情况调查和跟踪,惩罚不落实休假的用工单位,并在贷款、税收方面予以体现。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查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 第6篇
政府工作报告拟改78处 新增“遏制热点城市房价过快上涨”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今日上午闭幕,备受关注的政府工作报告拟进行78处修改。其中,“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有效治理交通拥堵等‘城市病’”、“坚决治理政务失信”、“遏制热点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等内容写入工作报告。新增亮点
有效治理拥堵等城市病
根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工作报告、年度计划报告、年度预算报告等三个报告共计进行了一百余处修改。其中,政府工作报告共进行了78处修改完善。
政府工作报告修改中补充了治理“城市病”的内容,明确提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有效治理交通拥堵等“城市病”。报告提出,加强对大气污染的源解析和雾霾形成机理研究。增加“提高燃油质量”、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控要“确保监控质量”、“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发展绿色再制造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等内容。
健全购租并举住房制度
修改完善的政府工作报告在住房保障方面增加了新的内容。在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方面,新增了“遏制热点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表述。在加快建立和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同时,新增了“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内容。报告提出继续发展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因地制宜、多种方式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等内容。
坚决治理政务失信
在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整肃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并增加了“坚决治理政务失信”的内容。在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方面,报告中提出要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和盗窃、抢劫、电信网络诈骗、侵犯个人信息等多发性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工作报告中还增加“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做好因病等致贫返贫群众帮扶”、“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以及“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教育、文化、养老、医疗等服务”等内容。
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 第7篇
工 作 汇 报
2012年4月6日,接到市局关于开展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情况调研的函,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专班对我县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二0一一我县人社劳动关系工作基本情况
全年,我县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狠抓执法、维权和服务,重点做到“三个强化”。
一是强化劳动关系协调。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组织开展了“春暖行动”、“彩虹计划”和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覆盖行动计划,积极推进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制度的落实。大力推进农业“小三场 ”、城镇集体企业、“五七工、家属工”参保工作,全面推行实施工伤、生育保险工作,共办理“小三场 ” 职工参保1000余人,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保1500余人,“五七工、家属工”参保近3000人。并做到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工资指导线,落实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较好地维护了劳动者权益。
二是强化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认真贯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加强调解工作指导,加大办案力度,及时受理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全年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8%,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结案率达到98%。
三是强化执法监察。先后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清欠”和劳动用工等专项检查活动。共审查各类用人单位352户次,涉及职工1.3 万人,督促补签劳动合同3600份,清欠劳动者工资6万元,其中农民工工资4.8万元,督促102户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600多万元,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90余件,劳动保障投诉案件结案率达到98%。
二、我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
对我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在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和部分大型股份制企业中执行得比较好,比如:红安卷烟厂、烟草专卖局、建行、中行、农行、工行、农发行、信用社、盐业公司、中百。红安卷烟厂2008年元月1日实施以来,每年都有30—40人享受了带薪年休假,约占6%,其他因岗位等原因没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的600多名职工,均按该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其日工资收的300%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烟草专卖局、建行、中行、农行、工行、农发行、信用社、盐业公司、中百都鼓励员工带薪休假,休假天数都是按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为;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均没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员工在劳动关系中处在劣势地位
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存在着落实不到全,造成制度的缺失,主要原因是员工劳动关系中处在劣势地位。由于我国剩余劳动力富足,大量失业人口作为劳动力“后备军”,造成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过于求的状况。除了少数掌握职业核心竞争力的劳动者外,大部分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是弱势一方。普通劳动者珍惜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忧于 管理方权威,害怕提出带薪年休假要求后被解雇或影响晋升,故主动放弃这项本属于自己的权利。
(二)双方的利益关系不平衡
在我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下,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现状无论对于劳动者自身还是企业而言,都是出于经济利益的理性选择。“薪水打折”是阻碍年休假的一大理由。据了解,目前中国大多数公司的薪酬体系都与员工绩效水平的高低有直接关系,这样,休假情况或多或少会影响到个人的薪资水平。绩效高,相应的薪水也高;绩效低,相应的薪水也低。近的来看,休假当月的薪水和奖金会减少;远的来看,本季度或本年的绩效评估会受影响,从而造成经济上更大的损失。因此很多人宁愿放弃一时的舒服而选择继续上班。还有一些劳动者担心休假影响了自己的升迁:劳动者基于自身的短期利益(如工资、奖金等)和长远利益(如在公司企业中的地位、业绩等方面)的考虑,势必会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持消极抵制的态度。而企业也有相应的顾虑:职工休假势必造成岗位空缺,要填补空缺显然需要增加人工成本,对于企业来说的一笔不小的支出,尤其对于工种专
一、技术要求高的特殊岗位而言更是如此。
(三)公司内部管理中的冲突
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是的公司内部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上级的休假情况直接影响着下属的休假情况。在放弃年休假的人群中,职务级别同请假人数成反比,职务越高者请假的越少,不少部门经理、总监级别的人几乎放弃了带薪年休假的权利。随着企业中工作职责的划分越来越明确,组织内部更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如果一个岗位出现空缺便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所以上司通常不会轻易答应员工 的休假请求。此种现象也是制约着带薪年休假的有效实施。使得这一人性化的政策难以落实。
五、进一步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建议
(一)规范带薪年休假的制度与规则
在我国现在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非常不均衡、人均经济实力不强的大背景下,不要实行一刀切的强制带薪休假制度,而是要通过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假期管理,明确规定哪些假日需要强制执行(比如一些传统节日),明确规定企业实施带薪休假或不实施带薪休假应该遵循的具体细则,而且,还必须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避免出现法律纠纷时却无法可依的窘境。
(二)给予企业从文化意识的引导
加强对“以人为本”意识的舆论宣传,倡导企业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使企业意识到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对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通过一些评选活动,树立“以人为本”企业文化的标杆企业,引导企业树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
(三)使企业切实意识到带薪休假的直接收益
加强对带薪休假的舆论宣传,一方面,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宣传,使他们意识到带薪休假能够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的宣传,使他们意识到带薪休假是他们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使他们了解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带薪休假的政策与法规,使他们获得是否选择此项权利的机会。
(四)保证带薪休假制度的切实落实
将带薪休假制度作为劳动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监察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带薪休假的制度,另一方面监察、了解企 业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的情况,为国家带薪休假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依据。
(五)保证员工在取消“黄金周”后休息时间不减少
将传统的节日作为强制假日,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劳动监察大队要加大监察的力度,保证员工不会因为“黄金周”的取消而减少休息时间。
落实带薪休假化解黄金周“堵”局 第8篇
一、带薪休假
带薪休假, 称之为带薪年休假, 指的是劳动者依照国家法律规定, 在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应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休假制度。
民众享受带薪休假, 在休假过程中获得放松身心, 在享受闲暇之时实现了自由, 获得人的全面发展。所以说, 带薪休假制度是社会和谐与发展进步的重要表现。由于旅游需求产生的特点和旅游供给实现上的特点决定了旅游产业不能以需求高峰时期来配置旅游供给, 所以要同时保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缓解假日集中旅游对民航、铁路、公路、城建、商业、景区、住宿等各部门带来的巨大供给压力, 就只能把解决问题的重点放在“分源”上。实施带薪休假制度, 民众因此可以自由的选择出游时机, 从而能够达到分流一定时间内大量集中的游客的目的。如此不仅能够缓解黄金周假期各旅游部门“吃不下”的压力, 同时还能解决平时各旅游景点景区因为客源少而出现“吃不饱”的问题。并最终实现旅游资源的充分利用, 实现旅游资源的合理配置。
我国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的法律渊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同时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的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 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我国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利的行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人社部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施行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由此, 我国劳动者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给予共同保障。
二、带薪休假目前却较难落到实处
带薪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但事实上根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中国雅虎对3913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 50.4%的人直言所在单位不实行带薪休假;所在单位实行带薪休假的受访者不足半数 (40.6%) 。能享受带薪休假的民众, 多集中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而劳动密集型民营私营企业的员工, 因无法享受带薪休假, 出游计划只得无奈集中安排在黄金周。
此外, 带薪休假还存在若干的现实问题:很多人反映的带薪年休假不给力, 对很多劳动者等于“画了一个饼”;即使有了带薪假, 但举家出游的条件是家里人的带薪假全部集中在一起, 这种“匹配”在现实中往往有点难。如果再考虑到孩子们只有寒假和暑假的话, 这种匹配成功的可能性就太低了。
虽然有《劳动法》的法律保障和国务院的具体细则对年假做了规定, 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却无法得到有效贯彻, 这实际上反映了当前我国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也就是所谓的“劳资双方”地位的严重不平等、不均衡。由于带薪休假制度难以落实, 满足假期出游需求的重担全部压在了黄金周, 导致黄金周期间人满为患, 人们还不得不承担这份拥挤成本。全国假日办假日旅游信息显示, 今年中秋国庆长假期间, 数十个景点访问量超过正常量一倍多, 部分景区游客日访问量超过最佳接待量数倍甚至十倍, 拥挤不堪让出游满意度大打折扣。
三、用黄金周“打底”推动带薪休假
众所周知, 可支配时间是旅游活动的前提条件, 特别是远距离的出游活动更需要较长的时间, 几乎每个假期都是旅游的高峰期, 黄金周更加如此。时间上的高度集中对于旅游业生产安排非常不利, 道路和景区拥挤, 价格上涨不可避免, 游客体验质量下降, 并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落实带薪休假使人们在出游时间上有更多的选择, 有利于旅游业的平稳有序运行。国家制定出台带薪年休假制度, 正是防止和避免人们利用节日长假集中出游, 形成景区客流扎堆, 超出承载量而出现“井喷”的一条有效途径, 只是由于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不力, 才使其产生的效果大打折扣。如果带薪年休假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人们就会将外出旅游的时间安排在平时, 又何必等到长假期间呢?
目前欧美发达国家带薪年休假一般在20天以上, 多的可达6周。法国最早在1936年就明文规定所有员工只要在任一家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 便可享受长达15天的带薪假期。与中国同为金砖五国的巴西带薪年休假期有30天 (22个工作日) , 俄罗斯28天 (20个工作日) , 南非21天 (15个工作日) , 印度也有12个工作日。
2008年10月, 平面媒体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网络, 对随机抽样的2441人进行调查:与黄金周的集中出行相比, 六成五的受访者更愿意利用带薪假期出游。近八成的受访者认为利用带薪休假可以错开出游高峰, 成本低;七成五的受访者认为可以避免集中出游旅游景点过于拥挤、旅游质量下降的问题;七成一的受访者认为可以避免交通拥堵, 由此多一份悠闲放松的心情;近五成三的受访者认为全民错峰出游可以避免文物及自然景观因超出最大游客承载量而产生的破坏。正因为带薪休假难以落实, 六成一的公众不赞成取消黄金周假期。
黄金周和带薪休假, 是否确实是“互相替代”的关系呢?确实未必。把公民休假的需求、出游的需求能够集中和分散结合起来, 创造一种适合我国的休闲模式。现在全年有5个3天的小长假, 还有两个7天长假, 加上双休日, 全年的假日时间达115天。如果再加上2008年开始的带薪年休假, 假日将达120天以上。按照这个数据, 一年中劳动者约1/3的时间是假期, 这个水平已经接近发达国家。
十一黄金周是在国庆3天法定假日基础上形成的, 又恰逢秋季这个最适宜出游的季节, 能满足劳动者休闲的需求, 不能因为黄金周出现集中出游导致堵、挤、脏、乱等等问题而因噎废食。因此笔者认为, 应该在保留黄金周的基础上, 出台强制实施带薪年休假的措施。打了黄金周这个“底”, 再逐步寻求更多进步。要想切实提升国民的出游质量, 迫切需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带薪休假制度”, 这既有利于缓解交通压力, 也有利于减轻景区的负担, 实现景区和游客双赢目标。
四、结语
据悉, 由国家旅游局牵头制定、引导国民休闲或休闲业发展的文件《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即将出台, 有望为推动带薪休假制度营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自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开始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起, 落实带薪休假就不再是自选动作, 而是各级政府责无旁贷的工作任务。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务员应带头贯彻带薪休假, 带头执法、正人先正己。此外, 带薪休假除了依靠各级政府的自觉推进, 人大、政协还应加强监督和建议, 贯彻落实, 让更多的职工享受带薪休假的福利, 同时也让带薪休假化解黄金周“堵”局。
摘要:2012年的十一黄金周适逢中秋节, 回家团聚和长假出游在全国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的影响下极大地释放了公众的出行出游的热情。但在游客数量和旅游收入同时增长的同时, 我们也看到了发生在高速路上的“堵车”和各大景区景点的人满为患, 为大家的节日出行出游添了点堵。由此可见, 仅靠黄金周这样的公共假日, 显然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游需求, 据此笔者认为:只有真正落实带薪休假实现错峰出游, 才能从根本上缓解“黄金周”上因集中扎堆出游而令人尴尬的局面。
关键词:带薪休假,黄金周,旅游,制度
参考文献
[1]鲍新山.黄金周与带薪休假利弊分析[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9 (06) .
[2]刘玮.带薪休假, 不只“看上去很美”[J].数据, 2008 (02) .
[3]崔生祥.带薪休假没保障“十一”又成“黄金粥”[J].WTO经济导刊, 2008 (11) .
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 第9篇
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的情况及问题
“带薪休假”早在多年前已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此后数年,国务院一直未制定出台具体办法,直到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施行,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应享权利作出详细规定,但由于相关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刚性约束不够,使得带薪年休假成为很多人眼中“写在纸上的权利”,部分企业更是将其作为一种奖惩手段,与立法初衷不符。
2012年4月,中国全面小康研究中心发布的“职场人休闲满意度”调查显示,只有3成人每年享受带薪休假;该调查表明,带薪休假的软肋在私企。2012年10月,文汇报联合上海大学上海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就带薪休假问题对212位上海市民进行电话随机调查,其中,49.53%的市民“每年都能足额享受”带薪休假,12.26%的市民“每年只能享受一半天数左右”的带薪休假,另外38.21%的市民“没有休过带薪假”。带薪年休假制度在一些企业执行差、实施难,不仅影响到职工个体的基本权益,造成职工缺乏休息调整而过劳工作,同时、还会带来劳动效率下降、劳动安全生产事故易发等社会问题,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相关对策建议
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施行近5年的情况下,《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把基本落实带薪休假的目标设置在2020年,引发众多讨论,不少人提出:希望带薪休假的落实能够提速,为此,笔者建议从完善政策法规层面对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进行推动。
建议将“带薪年休假”视同为职工应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应当通过完善立法的形式,在性质上将其视同为职工可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与“法定节假日”同样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休假权利,同样在不能实现休假时,应支付三倍日工资;两者的区别在于:带薪年休假是满足条件的部分职工享受,并且不是固定时点,而是由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休息时间。以“法定节假日”性质来定位“带薪年休假”,一方面,可以促使用工单位认识到这是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职工视其为理应享有的权利,如此可有效摆脱用人单位推诿、职工压抑诉求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从保护职工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出发,可以缓解职工“过劳”状态,避免产生职业压力症,甚至“过劳死”。
建议更多地赋予劳动者安排带薪年休假的主动权。职工感到“有假难休”的主要症结是在需要假期时无法得到假期,所以形成科学、合理的带薪休假安排制度,是解决带薪年休假难以落实的核心,其突破点应该是尽可能赋予劳动者更多的假期安排主动权,努力平衡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职工的休假支配权。建议可通过完善政策法规的方式从多方面进行探索:一是完全将安排带薪年休假的主动权交给职工,授权职工提前半个月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一般应予准许;二是用人单位于年初提出框架式的带薪年休假安排方案,由车间、班组等层面负责调度落实;三是用人单位制订较为详细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或者实行提前一个月预告制,使职工可以根据休假计划对个人事务预先做出合理安排。
建议加重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违法责任。一是加重经济责任。在用人单位折算“休假”时间的“计薪”方式上,应形成就高原则的导向,利用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履行义务。比如,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折算日工资,而不是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以“平均每小时工资”乘以“正常工作月的平均日工作时间”为日工资基数。二是加重社会舆论成本。可建立“网上网下”多渠道举报监督机制,对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中涉及“带薪年休假”的案件,予以媒体曝光。
建议更大程度上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工会在维护职工最基本的劳动经济和生活保障权利时,有必要更为重视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在维护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上更好地体现作为。一是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从原则性的“法定权利”转化为具体的“约定权利”,将如何实现职工的休假权写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二是广泛征求民意,适时组织发动职工为更好地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开展合理化建议。三是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劳动法律监督、职代会审议、职工代表巡视的重要内容。
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 第10篇
柏明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高级顾问师 陈老师
新休假方案在社会上也引发舆论的种种猜想。面对“黄金周”生出“全民集中休假”的烦恼,许多普通工薪阶层呼吁尽快完善带薪休假制度,带薪休假才是他们翘首盼望的“黄金周”。然而,在现在带薪休假不能很好执行的情况下,取消黄金周,对很多企业职工来说,也就意味着连这些日子都不能休息了。笔者通过对国外内带薪休假制度的介绍,通过对我国带薪休假落实的现状分析,提出我国落实带薪休假的几点建议。
一、国内外带薪休假制度的介绍
“带薪休假”,也称带薪年休假,指工作一定年限的员工每年可以享受保留工作和工资的假期。带薪休假制度,就是指规定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保留工资和工作的假期的法律、法规或制度。下面简单介绍国外带薪休假制度与我国带薪休假的现状:
1.国外的带薪休假制度情况的介绍
带薪休假制度在国外已实行多年,在许多国际公约中也有规定,例如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第52号公约《1936年带薪年假公约》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后休假至少应有6个工作日,未成年工和学徒为12个工作日,放弃或取消年休假的劳动合同一般应视为无效。1970年通过的132号公约修改了上述规定,该公约虽然允许各国主管当局规定获得假期资格的服务期限,但又明确服务期6个月者有权享受年休假;服务期1年者,年休假不应少于3个工作周。公约还规定,由于疾病、受伤、怀孕等雇佣人员无法控制的原因缺勤,应计为服务期的一部分;公共例假和传统节日,不论是否与年休假同时发生,均不得计为年休假的一部分。2.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的现状
带薪休假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中有界定,但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1994年7月5日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国务院至今尚未出台带薪休假的具体办法。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在国务院出台新规定之前,可以根据原办法安排职工休假。因此,目前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主要是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执行,并不是强制实行带薪年休假。在司法实践中,企业是否实行带薪年休假一般是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若企业规章制度中无此规定,一般不支持员工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要求;反之若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对带薪年休假有明确的规定,则按照该规定办理。当前企业的规章制度不违背劳动法的条款,即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否则,员工的要求也不会获得司法支持。
二、我国带薪休假实施的现状分析
1.我国带薪休假实施的现状
在我国大陆,目前实行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企业基本上是一些知名的外资企业和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还有一些地方政府机构推行了强制的年休假制度(比如上海、广东、浙江等),也有一小部分中小企业,在这方面做了考虑,但通常规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与劳动法的规定相冲突),才给予每年2-5天的带薪休假。但是,还有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不但没有考虑是否应该实施带薪年休假,甚至还在想办法规避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一些假期。
2.我国带薪休假实施的现状分析
对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的现状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知名外资企业实行带薪休假的原因主要是基于人权和员工福利的考虑,认为带薪休假是员工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企业增强员工归属感的一项福利措施;国内一些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实行带薪休假制度,主要是基于员工福利的考虑,认为实行带薪休假是企业为员工谋福利,体现公司人本文化的一项福利措施;一些地方政府机构推行强制年休假制度,主要是基于员工健康考虑,认为实行带薪休假制度是缓解员工压力、保持员工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小部分中小企业实行带薪休假制度,主要是基于留住员工、激励员工的考虑,认为通过实行带薪休假,可以延长员工在企业的工作时间,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大部分中小企业不推行带薪休假、甚至违法法律规定剥夺员工假期,主要是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认为通过减少员工带薪的休息时间,节省了用工人数,从而,减少人工的成本,加快生产的进度。
三、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全面实施的几点建议
1.我国带薪休假制度没有全面实施的原因
通过对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现状的分析可见,我国带薪休假处在由概念阶段向实践阶段过渡的过程,国家在劳动法中规定了带薪年休假的概念,但并没有强制推行,许多企业或机构基于对带薪休假的认可与理解,实行了带薪休假的制度,但是,也有很多的中小企业,由于对带薪休假的不理解和不认可,没有实行带薪休假。这说明:企业是否推行带薪休假的直接原因,就是企业是否认可带薪休假制度的必要性和是否认为带薪休假能给企业带来收益;企业是否推行带薪休假的间接原因,就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强制实行、人们的休息权利需求是否强烈;企业是否推行带薪休假的根本原因,就是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的发展水平。
2.我国如何全面实施带薪休假制度的几点建议
建议一:在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非常不均衡、人均经济实力不强的大背景下,不要实行一刀切的强制带薪休假制度,而是要通过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假期管理,明确规定哪些假日需要强制执行(比如一些传统节日),明确规定企业实施带薪休假或不实施带薪休假应该遵循的具体细则,而且,还必须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避免出现法律纠纷时却无法可依的窘境。
建议二:加强对“以人为本”意识的舆论宣传,倡导企业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使企业意识到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对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通过一些评选活动,树立“以人为本”企业文化的标杆企业,引导企业树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
建议三:加强对带薪休假的舆论宣传,一方面,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宣传,使他们意识到带薪休假能够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的宣传,使他们意识到带薪休假是他们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使他们了解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带薪休假的政策与法规,使他们获得是否选择此项权利的机会。
建议四:将带薪休假制度作为劳动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监察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带薪休假的制度,另一方面监察、了解企业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的情况,为国家带薪休假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依据。
建议五:将传统的节日作为强制假日,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劳动监察大队要加大监察的力度,保证员工不会因为“黄金周”的取消而减少休息时间。
带薪休假制度 第11篇
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5、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的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条
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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