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精选12篇)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1篇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在职在岗情况审查表
兹有华中科技大学 届毕业生 专业 身份证号,现仍在我单位 的下属基层部门 工作,地址为 省(市、区)市(县、区)(镇、乡)村,现在工作为第 年。特此证明
单位联系人: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日期:
----------------------------本人最新联系方式 姓名: 电话: E-MAIL: 联系地址: 邮编: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2篇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和《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矿大学生字[2009]10号)文件的精神,积极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我校将根据相关要求开展2011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2份(内容打印);
2.申请人工作证明或二次分配的工作证明材料2份;
3.申请人就业协议书复印件2份;
4.《2011基层就业毕业生第一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一份);
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以及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本次无需报送代偿申请材料,留待年底第二批统一报送;对存在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可以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市辖区及所辖街道(社区)的,暂不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二)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回补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国家分拨付代偿本金,代偿期间产生的利息,先由申请毕业生偿还,待每年学校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后再予以返还。
三、时间安排
请各学院以学院为单位于6月20日前将以上材料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汇总和审核,并于6月30日之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四、有关要求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学院应高度重视,大力宣传国家政策,让毕业生充分了解国家和学校对毕业生的关爱及相关要求;
2.各学院在进行申请材料汇总时要做到认真负责,做到材料的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
3.各负责老师要对毕业生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核,对于申报材料不全的要及时通知毕业生补齐相关材料,再行申报。
4.对于无法补齐材料或材料缺失者学校将不予报送。
在工作中若有疑问之处请及时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联 系 人:李德福王东
联系电话:0516-835901910516-83590187
邮箱:zzglzx@cumt.edu.cn
中国矿业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汇总表填表说明
1、政治面貌:选填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及其他。
2、民族:选填汉族、少数民族。
3、毕业时间:填写实际毕业的年份和月份,格式:“2011-06”。
4、学历及学制:填写取得的“最后学历”及国家规定的修学年限,格式:专科3年、本科4年、硕士2.5年、博士3年等。
5、就业单位名称: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应填写实际工作的二次接收单位工作名称。
6、就业单位详细地址:填写实际工作地点地址,按“…省(区、市)…市…县(市、区)…镇(乡)…村”顺序填写,尽可能落实到乡镇一级;在新疆建设兵团农牧团场就业的,应尽量把实际工作地点落实到连(队);远洋航海需在备注栏填写船名。
7、应缴纳学费金额:学生完成“最后学历”应缴纳的学费总额,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学费标准核定。
8、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学生按学费标准已向学校缴纳的学费总额,包含利用银行贷款缴纳学费的部分,但不包括书本费、住宿费等杂费及补考、留级等产生的额外费用。实际缴纳金额通常等于应缴纳金额,但学生已享受相关减免学费政策的部分应予以扣除。
9、贷款本金金额: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总额,不区分贷款具体用途。
10、贷款起止时间: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起止时间,格式:“2007.12-2017.12”。
11、申请代偿金额:学校资助部门根据学历(制)、学费和贷款基本信息核算申请代偿金额,注意每年代偿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及专升本、本硕连读等特殊情形。
12、应缴纳学费金额、实际缴纳学费金额、贷款本金金额和申请代偿金额四栏统一格式:“货币符号¥,小数位数0”,并累加求和“申请代偿金额”一栏总值。
13、在校学习期间没有贷款的毕业生,“学费代偿汇总表”中贷款基本信息四栏无需填写;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助学贷款但选择学费代偿的毕业生,应汇总至“学费代偿汇总表”,并如实填写贷款基本信息四栏。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3篇
来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编辑:gzeicedu_dhj 日期:2016-03-25 点击率:648 [我要打印]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各位毕业生:
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报送2016年省属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黔教办函〔2016〕44号)精神,学院即日起开始办理2016年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服务)服务期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和条件
(一)对象
2009—2013年期间下基层服务(就业)应往届毕业生; 2006—2008年下基层服务(就业)毕业生。
(二)条件 1、2009—2013年期间下基层服务(就业)应往届毕业生在基层连续服务3年以上(含3年)。2、2006—2008年下基层服务(就业)毕业生须满足条件:(1)参加五类基层服务(就业)项目:一是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二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是三支一扶计划;四是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五是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2)连续在基层单位服务年限满5年或以上。此部分学生只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无学费补偿。
二、办理时间及地点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务必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交到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逾期不再办理本补偿代偿手续。
三、需报送的材料(请按以下顺序整理上报材料)
1、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附件1,一式一份),请到原就读系加盖公章;
2、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考核表(附件2,每年一份,一式一份),请根据表格要求填写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3、就业协议/合同/组织或人事部门所下聘任文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文件的需同时准备,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人事局公章);
4、本单位考核表复印件(每年一份)(注: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对转岗且符合补偿代偿资格的毕业生,由第一次接收单位和第二次接收单位共同出具证明,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代偿条件,服务期必须连续、中间不得有间隔期;
5、身份证、毕业证、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各一份),并在本人银行卡复印件空白处注明账户姓名、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地址;
6、贷款同学需提供贷款结清凭证(贷款结清学生)或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未结清学生)。
7、不要随意调整相关表格格式。
请相互告知,并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办理,若有疑问,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咨询电话:0855-8270077。
附件:
1、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xls
2、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考核表.xls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4篇
[2009]35号)文件,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本政策,现做以下解释。
1.哪些毕业生能够享受该政策?
答: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享受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3)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4)应征入伍服兵役的毕业生。
2.办法中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包括哪些省份和地区?
答: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3.办法中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
答:(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4.代偿的金额是多少?
答:国家对每名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其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5.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可以同时申请代偿吗?
答:不可以,对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申请实行两者就高原则。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
6.代偿的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
业生,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实行一次性代偿。
7.申请代偿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答: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学生需提交如下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两份;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包括参加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和“三支一扶”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按规定提供的相关协议或证明);
(3)由基层单位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就业的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且服务3年以上的相关书面材料。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需提交如下材料:
(1)《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原件一份;
(2)《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代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一份;
(3)《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4)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者需提供还款计划书复印件一份。
8.对于需要二次定岗的毕业生,该如何申请?
答:对经过“二次定岗”后才符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在毕业前按以上程序提出申请,最迟于当年12月15日之前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评审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另外,申请材料中务必提供就业单位人事部门的电话,以便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核实审核材料,一旦联系不畅,都有可能被认为材料不合格而失去资助资格。申请材料也要务必夹带学生个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学校及时通知是否获批。
9.毕业生提交申请材料后,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答:是否获得代偿,要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结果为准。在没有得到通知获批前,应继续按照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中的规定还款数及时还款,以防止产生不良的还款记录,这都会被记录到全国个人信用数据库,对以后个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10.代偿申请时工作地点位于中西部基层,符合申请条件,但申请获批后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是否可以继续获得代偿?
答:可以。
11.代偿获批后,工作未满3年,本人自动辞职或离岗,应该怎么办?
答:(1)及时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书面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2)学校将申请材料及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以前获得的代偿费用,国家不再追回。(3)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与银行重新签订贷款还款协议,由毕业生自己偿还余下的贷款本息;(4)就业单位凭与银行重新签订的还款协议或者学校出具的停止继续代偿学费的通知后,方可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取消其以后代偿资格并停止代偿,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12.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都可以享受学费补助或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吗?
答:不可以,定向生、委培生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及士官等不得享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3、申请学费补助或助学贷款代偿程序是什么?
答: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学生申请程序为:
(1)学生申请。毕业生本人在5月底前向所在院系提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两份。
“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学生到单位报到后,应将《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连同上述材料于同年11月底前邮寄给学校学生工作处资助办公室。
(2)院系初审。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学生申请材料,为学生出具评审推荐意见,资格审议合格后报学生工作处。
(3)学校评审。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及招生就业处审核各学院推荐名单,确定我校毕业生获得代偿资助推荐名单。
(4)公示及上报。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6月底前,学生工作处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推荐材料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学生工作处于同年11月底前将其推荐材料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5)其他事项。推荐的代偿毕业生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与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需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申请程序为:
(1)学生申请。被确定为预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对象的毕业生于6月15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并向
学校递交《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代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等;
(2)相关部门审核。校学生处、校财务处于6月30日前对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地方部门审核。毕业生本人携相关材料于当年10月31日前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名,由该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递交材料。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生本人)将《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代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上报。学校将相关材料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14、代偿的经费如何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手中?
答:在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正式批复后,学校将及时通知到学生本人。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获得代偿资格者,学校收到代偿资金后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者返还给学生本人(包括学生本人已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未获得批准代偿资格的学生仍需按原还款计划继续还款。
提示: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的中行卡、存折必须保持有效,请勿注销。
15、获得第一年代偿后,学生还需做什么?
答: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已获得第一年代偿的毕业生,需提供代偿毕业生在职在岗证明,在代偿期内于每年6月15日前寄回学校学生助学中心,由学校核实并将在职在岗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方可继续享受代偿。
16、对于因个人原因被部队退回,毕业生已获代偿的经费要被收回吗?
答:高校毕业生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被部队退回的,要取消其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已获代偿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征兵办公室收回,并逐级汇总上缴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7、如何与学校助学中心联系?
答:联系人:张辉电话:0451-82518883
传真:0451-82519443QQ:952084367
邮箱:daikuan@hrbeu.edu.cn
关于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详细内容及相关文件请登录哈尔滨工程大学阳光助学网http://qgzx.hrbeu.edu.cn/ 代偿专题。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
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 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5篇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规定,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代偿政策)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本政策长期有效)。
二、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1)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2)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的生产第一线。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在西藏就业的应届毕业生,目前的政策是除拉萨市城关区外,其他地区均可补偿代偿,例如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县、西藏阿里地区等均满足申请条件。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县级政府派出的街道(社区)可以纳入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市辖区所辖的街道、社区。
需要明确的是,就业单位或工作现场在市辖区街道(含社区/村)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满足代偿申请要求。特殊情况指工作的街道(社区)为新拆分或合并成立以及现场在具体的勘探(采油)大队生产一线等情形。特殊情况应提供详细的说明材料以便审查时酌情考虑。
三、关于申请国家代偿的常见问题:
1、就业单位详细地址按**省(市、区)**市**(县、区)**(镇、乡)**村的格式填写。新疆建设兵团的地址应落实到团、连(队)。
2、基层单位的界定参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委、办;第一款所涉企业指县以下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
第五条第二款“艰苦行业”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对就业单位不属于上述艰苦行业类别的申请人,学校将不予通过审查。
例1:就业单位不符合中西部地区基层单位要求的申请学生
(1)、**申请人签约至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县大江镇。由于不满足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要求,不予批准。
(2)、**申请人签约至中国农业银行喀什兵团分行工作。虽然工作地点位于新疆喀什市巴楚县盖米里克镇,但既不满足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要求,也不满足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的要求,不予批准。
(3)、**申请人签约至宁夏地质工程勘察院(银川市西夏区)工作。地质勘察属于艰苦行业,但不能明确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于生产第一线,需要该省补充二次分配证明后再做审查。如不能按时补充,留待第二批报送(过期不侯)。
例2:就业单位不符合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求的申请学生(1)、**申请人签约至湖北恩施建始县县政府办公室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属于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委、办,不满足县以下基层单位的要求,不予批准。
例3:服务期不满足3年以上(含3年)要求的申请学生
(1)、**申请人签约至重庆市铜梁县安居镇人民政府工作,签约2年。由于其首次签约不满足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的要求,不予批准。
四、申请时间、材料
1.申请时间
接受申请材料时间为:每年5月10日至11月30日截止。只能当年申报、不能补报。(如果时间有异动,会另行通知,请关注学工部首页)
2.申请材料(1-5为必交材料,6-8是补充说明材料)(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
(原件2份,其中学院章、校财务处章离校前自己去盖);(2)、就业协议书
(复印件2份,要完整的协议书复印件);(3)、身份证和中国银行卡复印件
(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本人在重庆办理的中国银行卡,复印在同一张纸上,并签名确认。1年使用2次激活它保证是有效卡。无特殊情况不受理异地中行卡!如是异地中行卡,需提供卡号和开户行名称且必须是本人的银行卡);(4)、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
(5)、《重庆大学申请代偿资助毕业生登记表》一份;(附件2)
(6)、存在“二次定岗”的学生,应另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一式两份;(附件3)
(7)、就业协议服务年限未满3年但实际服务年限为3年的,应出具《就业服务年限证明》一式两份;(附件4)(8)、就业协议无法鉴别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县以下地区的或没有服务年限的,应出具《就业地点和就业年限证明》一式两份;(附件5)
五、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原则及连续资助
全国资助中心审核批复后,在学校学工部网站予以公布。代偿资金拨付我校后,我校按照以下原则来办理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的退费手续。有助学贷款的,代偿资金优先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助学贷款结清后,剩余资金退至本人提供的中国银行的银行卡中(拟代偿学生在离校时务必保留或重新办理该卡,并在三年内保证该卡有效)。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33%、34%,三年代偿完毕。获得代偿的同学在第二年和第三年的5月15日以前须向重庆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寄送当年在职在岗证明(附件6),不按时寄送将无法办理下一年的代偿手续。在《在职在岗证明》上请同学务必注明本人的最新联系方式。
由于毕业生基本上都是到单位报到后才能开出相关证明,根据全国资助中心批准时间上的界定,我校本申请学费代偿的同学均属于第二批代偿者。鉴于此,其中,属于第二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则需注意及时偿还经办银行贷款,以免缴纳滞纳金,产生的违约记录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会将国家下拨的代偿经费汇到学生银行卡上。
六、违约责任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主动认真阅读《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主动履行相关义务。若工作未满三年,因工作变动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要及时通知学院负责此项工作的辅导员老师和重庆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所在学院的老师咨询,或者致电重庆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重庆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23-65102387 重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023-65105124、023-65111550 邮寄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 重庆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重庆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6篇
2013-04-27 11:12 学生资助中心
院属各系: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黔财教[2009]114号)文件精神及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关于报送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材料及下基层期满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认真落实
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和服务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关系到毕业学生的切身利益,符合政策的学生要作好备案和材料上报工作,对于不在政策范围的学生要耐心做好解答和解释工作。各系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将申报通知发到已毕业的各班级QQ群里,让在基层就业和服务的毕业学生知晓。
二、基层就业期满申报工作要求
(一)申请条件:
1、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就业和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2、从2009年起,我省高校毕业生(含往届生)到省内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在基层单位连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
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其贷款本息由国家实行代偿。
3、对在2006—2008年期间,我省高校毕业生(含往届生)加入以下基层服务项目且连续工作(服务)期在5年以上(含5年)的,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本息由国家实行代偿(无学费补偿)。到基层服务项目分别为:
(1)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3)三支一扶计划;
(4)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
(5)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4、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5、基层就业或服务毕业生有以下情况不在政策范围
(1)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各县城关镇不在补偿、代偿范围。
(2)2005年以前毕业学生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3)2006—2008年毕业的学生毕业后3年内考取五大项目的按五大项目政策享受贷款代偿(不管是那年考起的一概不能享受2009年下基层就业的114号文件,既无学费补偿)
(二)申请材料
1、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
2、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毕业生本人、就业或服务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3年以上就业协议(一式三份)
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毕业生,须向学校提供毕业生本人与所服务的乡(镇)、县(市、区)人事劳动部门设立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办”)、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办公室”)、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办公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特岗办”)签署的服务协议(复印件一式三份)
3、基层就业毕业生需提供当年就业的人事部门录用文件通知及每年工作的考核情况复件。
4、提交经就业或服务单位、县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的《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贷款代偿考核表》。
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毕业生,提交由服务乡(镇)和县级“引导办”、“西部计划办公室”、“三支一扶计划办公室”、“特岗办”审核的《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
5、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填写《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3-1,一式三份)。
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毕业生填写《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3-2,一式三份)。
三、各系做好2010、2011、2012年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代偿备案工作
各系要根据2010、2011、2012年应届毕业生向学校递交毕业生本人、就业或服务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就业协议”,编制2010、2011、2012年度附件2《贵州省学费
补偿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备案表》。
四、各系相关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系实施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文件报告
(二)基层就业和服务期满申报材料
(三)2010—2012年度《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备案表》
(四)2010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五)报送时间:2013年5月20日前
(六)报送方式:纸质材料送学生资助中心,电子文档发送至695253891@Qq.Com。
五、毕业生基层就业或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联系电话:
路桥系:8133598汽车系:8132870管理系:8132847
建工系:8132523信息系:8132506机电系:8132802
学生资助中心电话:8133634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7篇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 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9年起,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贵州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 对于在2006-2008年,我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加入以下基层服务项目的,按照原文件规定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服务年限按照原文件中规定执行:
(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三)三支一扶计划;
(四)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
(五)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第七条 对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三年服务期满后一次性补偿或代偿的办法。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八条 本科、专科(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九条 本办法确定的贵州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
第十条 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管理全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各市(州、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毕业生本人、就业或服务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3年以上就业协议(一式三份),并领取《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附件1-1)。
对于2006-2008年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省属高校毕业生,须向原毕业学校提供毕业生本人与所服务的乡(镇)、县(市、区)人事劳动部门设立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办”)、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办公室”)、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办公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特岗办”)签署的服务协议(复印件一式三份),并领取《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附件1-2)。
毕业学生将《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贷款代偿考核表》(或《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交就业或服务单位人事部门,以备考核。
(二)高等学校编制《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备案表》(附件2),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毕业生在毕业时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签订还款计划书,学生按照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还款计划书按期按时还款。
(四)高校毕业生按协议约定到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期满后,回原毕业高校,提交经就业或服务单位、县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的《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贷款代偿考核表》。
对于2006-2008年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省属高校毕业生,须向原毕业学校提交由服务乡(镇)和县级“引导办”、“西部计划办公室”、“三支一扶计划办公室”、“特岗办”审核的《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
高等学校对本校毕业学生代偿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填写《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3-1,一式三份)。2006-2008年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省属高校毕业生填写《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3-2,一式三份)。高等学校对其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贷款学生要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联系,对申请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代偿本金及利息进行确认,并汇总填报《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附件4)。高等学校将《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及《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接受申请资料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1日。
第十三条 高校要建立与就业或服务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主动了解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工作或服务情况,向银行正常还款的情况,高校要专门为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定后,教育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编入省级教育部门预算。省级财政根据此项工作实施情况安排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专项资金,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再拨付省属有关高校,由高校于每年8月31日前将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市(州、地)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吸引和鼓励本地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8篇
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填表说明
1、政治面貌:选填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或其他。
2、民族:选填汉族、藏族、回族等。
3、毕业时间:填写实际毕业的年份和月份,格式:2012-06。
4、学历及学制:填写取得的“最后学历”及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格式:专科3年、本科4年、本科5年、硕士2年、硕士2.5年、硕士3年、博士3年等。
5、就业单位名称: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应填写实际工作的二次接收单位名称。
6、就业单位详细地址:填写实际工作地点地址,按“„省(区、市)„市„县(市、区)„镇(乡)„村”顺序填写,尽可能落实到乡镇一级;在新疆建设兵团农牧团场就业的,应尽量把实际工作地点落实到连(队);海上石油平台应在备注栏填写平台名称;远洋航海需在备注栏填写船名;有特殊情况的可在备注栏补充说明。
7、应缴纳学费金额:学生完成“最后学历”应缴纳的学费总额,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学费标准核定。
8、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学生按学费标准已向学校缴纳的学费总额(含利用银行贷款缴纳学费的部分),但不包括书本费、住宿费等杂费及补考、留级等产生的额外费用。实际缴纳金额通常等于应缴纳金额,但学生已享受相关减免学费政策的部分应予以扣除。
9、贷款本金金额: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总额(不区分贷款具体用途)。
10、贷款起止时间: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起止时间,格式:2007.12-2017.12。
11、申请补偿/代偿金额:学校资助部门根据学历(制)、学费和贷款基本信息核算申请补偿/代偿金额,注意每年补偿/代偿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及专升本、本硕连读等特殊情形。
12、其他事项:
①应缴纳学费金额、实际缴纳学费金额、贷款本金金额和申请补偿/代偿金额四栏应统一填写格式:“货币符号¥,小数位数0”,并累加求和“申请补偿/代偿金额”一栏总值。②在校学习期间没有贷款的毕业生,“学费补偿汇总表”中贷款基本信息四栏无需填写;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助学贷款但选择学费补偿的毕业生,应汇总至“学费补偿汇总表”,并如实填写贷款基本信息四栏。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9篇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教育部网站5月22日了公布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办法》规定,从20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每生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另,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10篇
就业证明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 专业____ 年毕业学生________于_____年____月与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该毕业生就业单位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为________省(市、区)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区)__________(镇,乡)__________村,属于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该毕业生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工作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在接收单位服务年限为____年(大写)。
特此证明。
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证 明 人:
联系电话: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11篇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
[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偿还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资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作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有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专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12篇
自2011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一、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二、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程序:
(一)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向学校领取《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申请人在落实有关就业单位后,必须在当年11月30日前向学校递交《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逾期不再受理。
(二)高校收集上述材料后,审查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集中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接受申请资料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
三、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红色标注的为县人民政府驻地):
南宁市(3):隆安县(城厢镇)、马山县(白山镇)、上林县(大丰镇)柳州市(2):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桂林市(1):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
百色市(9):田东县(平马镇)、德保县(城关镇)、靖西县(新靖镇)、那坡县(城厢镇)、凌云县(泗城镇)、乐业县(同乐镇)、田林县(乐里镇)、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西林县(八达镇)河池市(7):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凤山县(凤城镇)、东兰县(东兰镇)、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
来宾市(3):合山市(岭南镇)、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忻城县(城关镇)崇左市(2):天等县(天等镇)、龙州县(龙州镇)贺州市(2): 昭平县(昭平镇)、富川县(富阳镇)
四、基层单位指:
(一)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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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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