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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力量参与信访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2-201

第三方力量参与信访(精选7篇)

第三方力量参与信访 第1篇

多方参与、多策并举做好信访工作

——第三方参与信访工作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的同时,民众的利益多元、需求多元和思想多元给信访工作带来强烈的冲击。以今年的我镇信访数据为例,突出表现为信访总量居高不下,上级交办信访案件和镇自排查的重大矛盾纠纷就有三十多件;今年来上级转办群众来信来访达70件,预计全年信访件会是2016年的两倍;今年发生多次发生到通、赴省、进京越级访,也比上年有较大幅度的上涨。这些信访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集中在涉法涉诉、征地拆迁、土地确权、违建拆除、园区环境污染等方面。

在开展信访工作中,政府部门既要化解又要稳控,既当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在长期工作中,可能会造成信访人员对政府的不信任感与日俱增,进一步提高了信访案件的化解难度,同时,术业有专攻,政府部门在法律法规、心理咨询等专业领域涉猎不多。从这些角度看,引进第三方参与信访工作可以有助于缓解信访人的抵触情绪、减轻政府的信访工作压力,同时专业的第三方还可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化解纠纷,促使各种矛盾纠纷找到更为科学合理的解决路径。

其实,**镇在近年来已经有意识地引进第三方参与到信访工作中,比如政府聘请专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处置信访案件中,特别是出具信访答复意见时必须咨询法律顾问的意见后再出具相关政府文书;比如初信初访中,会充分发挥镇村调委会、所在地老党员和有关人士参与到信访案件的化解中,让当事人感受到处置的公正公平,同时,当事人周边熟悉的人参与处置,可以消除陌生感,拉近距离;比如在重点人员稳控中,介入第三方社会组织进行政府购买服务,有效开展相关稳控工作。这些探索,有效提高了初信初访的化解率,降低了重复访和越级访的可能性,但我们也看到目前的第三方参与信访工作的模式还没有形成系统性、规范性。因此,针对第三方参与信访工作,我镇准备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一些探索:

一是加大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在参与信访工作中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从政府角度看,建立律师意见书制度,在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初信初访中出具答复意见书时、信访积案化解过程中,听取律师专业意见,可以有效避免信访案件的激化,降低信访的发生率和提高信访案件化解的成功率;从信访人角度看,加大律师与信访人的接触力度。作为律师可以充分发挥“懂法律,懂政策”的专业优势,通过面对面的沟通、解答,提高信访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分析利害关系,用法律来说服其回归理性,放弃采取违法手段信访的想法,促使信访人通过正常渠道、采取合法形式信访,避免群体性、重复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是增强专业调解组织参与信访的密度和力度。充分整合各级调解组织资源,每天对信访突出问题和矛盾隐患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及时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及时上报各类动态,真正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充分发挥个人调解室的专业调解能力,组织深受群众信任、基层经验丰富的调解员、民间“老娘舅”、老党员老干部参与到疑难信访案件中,可以有效减少信访人的抵触情绪,提高化解的成功率。

三是选准社会组织团体介入信访工作的角度和尺度。信访工作体系中,一直强调的是政府部门间的合作,较少关注到社会力量参与协同的成效。而社会组织介入信访,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方面的专业优势。社会工作者可以担任沟通者,通过自己的耐心和诚意去接近他们,听取信访人的心声,让信访人感受到真诚、尊重、理解,软化信访人的情绪;社会工作者可以担任协调者,在生活上,联络各种资源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在信访诉求上,可以作为服务对象的利益代言人与政府部门、相关机构或其他人进行协调。寻求妥善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社会工作者可以担任心理辅导者。通过专业及时的情绪和心理疏导,可以帮助他们走出负面情绪的阴影,更加理性地面对问题和困难。

最后,第三方参与信访工作必须要以党政为主导,通过党政主导,组织社会各种力量共同融入信访工作,共同关注信访人的利益需求,形成和完善社会力量各方参与的新机制,以此推进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进程,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第三方力量参与信访 第2篇

众所周知,信访工作非常重要,它是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密切联系的纽带。同时,信访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民主权利。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权利,是各级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我国还专门制定了《信访条例》。

尽管在沟通政府和人民关系方面,信访工作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很多地方,信访工作还不能令人真正满意。有的地方信访工作人员工作方式简单粗暴,造成上访群众的情绪不满,从而导致缠访、闹访等违法的上访行为的产生,这不仅扰乱了信访秩序,还使群众的上访问题得不到及时顺利的解决。究其原因主要还是信访工作人员,尤其是上访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群众信访中反映的涉法问题占较大比例,且有逐渐增长趋势,这类矛盾往往不便。

拓宽了传统法律服务渠道,维护了信访秩序,而且极大提高了来访群众对信访接待工作的满意程度。

这种做法分流了相当一部分涉及法律方面的纠纷,减少了部分信访源,有助于缓解上访人和政府的对立情绪,防止过激行为,减轻政府压力。由于律师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更为丰富的专业知识,能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角度对事件的利害关系进行分析,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以客观态度解决问题。

信访接待还有利于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树立律师队伍的良好形象。虽然律师的性质、职能已经在立法中得到确认,但律师职业在整个社会制度框架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得到应有的认知。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正是他们主动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积极寻求发挥律师社会职能,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接待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坚持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坚持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原则。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接待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为党政领导处理好信访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宣传法律知识,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上访,促进上访问题妥善解决,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律师参与信访初探 第3篇

当前的信访内容介于政府和法制之间, 未来的中国将是一个完全法制的中国。在当前和未来之间, 伴随着社会历史进程, 信访制度要适应国家环境的需要, 就要找到一个历史的平衡点。进行信访制度改革, 让信访制度增加法制概念, 体现法律精神发挥律师应有的作用, 对于树立党委和政府形象、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律师参与信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 中国的诉讼文化决定中国民众企望“青天大老爷”, 忽视法制的作用

中国的历史发展背景, 决定了中国民众的传统诉讼文化。封建制度发展起来的中国, 民众出现纠纷, 主观思想是到官府请求地方长官升堂问案, 企望“青天大老爷”来做主伸张正义。历史上的清官如包拯、海瑞等, 后人对他们的赞颂, 都是歌功颂德其本人的高洁人品, 名垂青史的个体事迹, 不是树立国家法制的正义和严明执法的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民众对国家法律的规定, 对执行法律制度的人是否依法办案, 则不在其考虑范围之内。这种把希望寄托在“人”的身上, 而不是寄托在“法”的身上的思想, 导致中国民众几千年来信“访”而不信“法”。历史发展到今天, 要使中国成为经济强国, 法制化必须发展到高度发达的程度, 中国民众的这种主观忽视法治的思想必须得以改变。律师介入信访工作, 提高中国民众法律意识, 正确引导信访案件处理方式, 将是当前信访工作的重要任务。

2. 当前信访量居高不下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涉法涉诉案件所占比例大, 缺乏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

社会经济进步, 民众自我利益保护意识增加, 涉及到个体的利益多数有表达诉求的愿望。信访问题现今已经提升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位置上来, 得到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全国各地信访很大程度上涉及到涉法涉诉问题。有些冤案、错案, 当事人申请再审而久拖不决, 该立案不给立案, 有些法院执法人员未能及时转变工作作风, 采取冷、横、硬的方式对待当事人, 导致告诉无门。在民众的心中, 自己告诉都没有结果, 对律师的了解又不多, 多数人只知道律师在法院出庭诉讼, 不知道非诉讼业务和诉讼业务都是律师的工作范围。只有自己找人民政府, 希望通过政府干预, 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另外一种心态是, 漫漫上访路, 当事人在经济上、精神上已经疲惫不堪, 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和良好的心态, 请求法律专业人士指导, 坚信“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 不闹不解决”, 一味地要求政府解决, 而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因此, 引进律师介入机制, 案件由专业法律人士指导, 对于提高信访问题解决效率、提高法律公信力和树立政府形象无疑具有重要价值。

3. 中国未来的高度法制化, 要求信访走信访法制化道路

信访类型的案件从单纯的政府解决, 到向依法信访的道路发展, 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 当今的信访, 仍然没有摆脱政府控制。《信访条例》规定, 如果涉法涉诉案件, 应当按照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该由法院处理的由法院处理, 该由检察院处理的由检察院处理, 该由公安机关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处理。但是, 由于目前国家现存的体制, 执法机关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也是政府财政拨款。因此, 在执法人员的生存由政府掌握的情况下, 要求法院独立办案, 不受干涉是很难做到的。如果有某位政府领导批示, 公检法就没有执法的独立性, 要么解决问题见效极快, 要么久拖不决, 让当事人对法律失去信心。未来中国的经济发达程度, 社会文明程度, 都将取决于法制化的发达程度。法制化的标准是不因“人”的喜好而有所改变, 法制的精神是体现正义、公平和效率。解决纠纷的标准为一致性而非随意性。国家发展依靠法制, 社会进步依靠法制, 古今中外历史证明法制化发展是国家发展的必经之路。信访制度随着历史的发展, 必将由今天的政府行政介入发展到未来的通过法律解决, 政府将发挥它的服务职能, 而解决纠纷则完全依靠法制。

4. 律师参与信访将发挥平息矛盾、答疑解惑、维护稳定的作用

律师参与信访接待, 不仅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化解矛盾, 而且还有与当事人、信访专业人员通过调查走访、查清事实真相、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建议。根据律师的专业要求, 诸如给予法律咨询的解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进行律师代理、开展法制宣传等, 律师对事实和法律的有理有据的解释可以给当事人以可信度, 既起到化解矛盾、答疑解惑的作用, 也起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平息诉求的作用。缓解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压力, 引导民众自觉依法上访起到积极的疏导作用。例如, 某市发生一起汽车肇事案件, 被害人的家属不懂法律, 把被害人的尸体抬到市政府信访局, 要求政府赔偿, 造成恶劣影响。政府信访局设有律师接待人员, 在律师对当事人的法律解答后, 使当事人认识到无论肇事车主是谁, 都应当履行法律程序, 律师直接参与代理这起案件, 在诉讼的过程中保全了车主的财产, 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进行了法制宣传。

二、律师参与信访的措施

1. 建立信访律师陪同机制

信访不仅是行政上的问题, 涉法信访在信访案件中所占比例很大, 既然涉法就应当由法律来解决。律师陪同信访, 可以起到有效化解矛盾的作用。律师团队作为一支相对独立的中介力量, 律师作为职业法律人, 运用所掌握的知识, 解决矛盾, 处理涉法问题, 一方面与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 其“民间性质”的特征, 使得当事人愿意向其倾诉, 双方之间易于交流, 易于得到当事人信服;另一方面, 律师的法律职业化, 在政府与当事人之间搭建一座息诉构建和谐的桥梁。建立信访律师陪同机制, 由主管信访和律师的领导, 组成律师陪同机制, 适当给予信访律师工作费用, 费用可以从财政支付。律师参与信访, 发挥律师职能和法律援助的功能, 对涉法分流案件和援助弱势群体起到积极作用, 也是推进国家民主与法制化进程的一股中坚力量。

2. 加强培训律师参与信访的技巧和处理信访案件的能力

信访问题有其本身的特点。它不同于律师代理其他各类案件。每一位信访人的信访行为和信访态度各不相同, 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和出发点各不相同。有的信访案件存在多年, 信访人为信访老户, 其态度往往过于固执, 行为也过于偏激, 甚至想要凌驾于法律之上。有的信访人不懂法律和政策, 对于案件的处理途径模糊不清, 无理要求政府给予解决。涉及到上述案件的信访律师, 除去运用法律知识给予解答甚至直接介入案件进行代理外, 应当加强培训与当事人的沟通、掌握政策精神的能力、运用沟通技巧, 分析当事人的心理, 提高化解矛盾的水平。这种能力是法律知识之外的能力, 是处理矛盾的经验技巧, 应当在信访工作中得到培训, 从而提高效率、在符合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 帮助当事人息访息诉。

3. 律师参与信访, 建立信访律师备选库, 与信访专业人员

信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律师备选律师库。备选律师除应当接受信访机关的信访专业培训外, 应当无条件的接受信访部门的抽调。律师事务所也应当积极配合信访机关的工作, 协助信访机关处理信访案件。信访专业人员是政府委派到信访部门工作的, 通常不是法律专业人员, 在实践工作中, 往往由于政策和法律掌握不到位, 工作效率受到影响外, 也影响到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所以, 由于律师的工作性质和特点, 从事案件处理, 经常涉及到政策和法律运用的便利条件, 与信访专业人员结成合作关系, 可以起到互补的作用。

4. 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制度, 对于可能引发的重大和群体性上访事件, 建立上报制度

信访问题矛盾尖锐, 律师对于信访工作的参与范围有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接待来访群众等。对于来访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或者可能引发的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 作为信访律师应当具有应急处理问题的能力, 同时及时将情况上报给信访部门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便于各部门协调组织人员启动应急方案。上报制度应当规定上报时间、上访事件的规模、上访事件中存在的法律或者政策中疑难复杂问题等项目。

总之, 律师参与信访案件, 是法制化进程的必由之路, 通过律师介入信访, 依法维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 将发挥法律服务和保障功能, 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

摘要:当前的信访内容介于政府和法制之间, 未来的中国将是一个完全法制的中国。在当前和未来之间, 伴随着社会历史进程, 信访制度要适应国家环境的需要, 找到一个历史的平衡点。进行信访制度改革, 要让信访制度增加法制概念, 体现法律精神, 从而真正发挥信访职能, 加快法制化进程。律师在法律发展的历史长河中, 扮演着法律化身的角色, 要求信访亟待引入更加完备的律师参与信访机制, 发挥律师应有的作用, 对于树立党和政府形象、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第三方力量参与信访 第4篇

[关键词]涉检信访;第三方;检察室

从近年来的涉检信访看,无论是量的递增,还是质的激化上,都深刻反映出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并预示着检察机关维稳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与长期性。本文拟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创新工作,就借或引入“第三者”力量化解涉检信访社会矛盾纠纷进行探讨,以求有益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一、关于“第三方”的含义、由来及其范围

所谓“第三方”,是指两个具有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的某个客体。该“第三方”可以是和两个主体有一定联系的,也可以是独立两个主体之外的;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它不同于法律上的“第三方”。法律上的“第三方”一般称作“第三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之外的、在法律关系或法律诉讼关系中与标的或诉讼有关的第三人。从我国的现状看,真正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和力量还处于成长之中,借助“第三方”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探索才刚刚起步。但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各类专业化调解组织和民间“老娘舅”、“和事佬”等“第三方”调解力量其作用尚可充分挖掘和发挥。

在涉检信访工作中,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所要借助或引入的“第三方”力量,其范围可界定为:能够为检察机关化解涉检信访社会矛盾纠纷提供各种服务或便利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的其他社会成员和信访者的家庭成员、亲朋好友等。

二、涉检信访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问题与不足

从目前看,检察机关在处理涉检信访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既有思想等主观方面的,也有体制机制等客观方面的,主要是:

(一)创新意识不强,疲于被动应付

信访工作历来奉行“谁家的孩子谁家抱”的原则,即信访件内容涉及哪个单位或部门的,就由哪个单位或部门负责处理。其原本是为了增强有关单位或部门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以便切实把各种社会矛盾或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然而,在检察工作实践中,由于有的涉检信访承办人员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不够全面,且缺乏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及时的观念更新,致使这一原则成了束缚自我的“绳索”和因循守旧的“规矩”,总想依靠自身的力量或优势,凭借自身的信访热情和工作“蛮”劲来化解矛盾纠纷、解决信访问题,但却缺乏工作上的主导性和协调性,以及方法上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二)息诉方法有限,协调缺乏权威

涉检信访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成效如何,其唯一的衡量标准是“案结事了”。然而,一方面,与民事调解、司法调解等社会调解体系相比较,涉检信访工作中的调解与息诉方法有限,渠道比较狭窄,且不善于借助或引入“第三方”等社会力量或一切可供利用的社会资源来开展涉检信访工作。因此,虽然有一部分涉检信访案件通过控申部门与有关责任部门的共同努力,已得到了矛盾化解和息诉处置,但也有部分具有一定难度的案件则成了息诉不了的涉检信访积案;另一方面,控申部门在涉检信访工作的地位虽举足轻重,但由于“谁办理、谁负责”的首办责任制尚缺乏严格意义上的监督机制,控申部门在主持协调各方开展矛盾化解和息诉工作则往往举步维艰,“案结事了”的过程相对漫长。

(三)权责不尽合理,“防火”意识缺乏

就检察机关而言,只有始终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防止社会矛盾纠纷的可能发生置于各项检察工作的首位,将矛盾纠纷发生后的化解工作置于其后,注重从工作的源头上把好方向定好位,用好政策执好法,积极防止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才能有效降低涉检信访率。但是,由于现行体制上存在着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维稳职能不够明确,以及职权行使与责任追究配套机制不尽合理、完善之处,因此,有些单位或部门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中,往往有“重对上负责,轻对下负责”、“重自身工作,轻信访工作”等现象,并在面对自身工作运行中可以发生社会矛盾纠纷时,不能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考虑,很好地解决“为谁而做”、“该怎么做”和“该做什么”等关键问题,因而一定程度上诱发或激化了社会矛盾纠纷,从而增加了涉检信访率。

三、借助“第三方”力量化解涉检信访社会矛盾纠纷的路径及方法

(一)借助“第三方”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可行性

应当看到,信访工作采取的“谁家的孩子谁家抱”原则虽然具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并非“谁家的孩子谁家抱”就一定抱得好,因为抱“孩子”首先要考虑的是把“孩子”抱好、抱健康。基于不同的人抱“孩子”的手感姿势可能存在差异,可否换一种思路和方式,如挑选一个上了年纪、生活经历丰富的中老年人来抱一下,哄一阵,“孩子”能安静了,其效果不是更好吗?此外,在各种各样的涉检信访诉求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经济矛盾纠纷,具有可和解、可化解的特点,各专业调解组织、民间的“老娘舅”、“和事佬”等以“第三方”身份参与调解,在矛盾化解过程中带着感情、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从心理上对其积极引导,有效提高了矛盾化解的成功率。

(二)借助“第三方”力量化解涉检信访社会矛盾纠纷的路径选择

一是应以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街道社区检察室为载体,积极构建借助“第三方”力量的工作平台和人选库。随着我省基层检察院乡镇检察室、派驻街道社区检察室工作的陆续铺开,检察机关与乡镇、街道社区的联系将更为紧密。这既为检察机关更好地直面基层群众、促进沟通交流、关心群众疾苦、掌握社情民意创造了条件,也为检察机关更多地了解乡镇、街道社区开展调解工作的方法和经验,有效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便利。因此,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基层检察室,积极构筑借助“第三方”力量化解涉检信访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平台,尽快掌握并熟悉相关社会资源及人员力量,及时建立可借助或引入的“第三方”人选库。从有利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角度考量,检察机关应将具有广泛社会阅历、熟悉本地情况、在群众中享有一定威望的、热心开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具有一定调解经验、曾经担任过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的乡镇、街道、居委干部作为“第三方”的主要人选,并适时做好必要的充实调整。

二是应以深入开展“下访巡访”工作为契机,加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交流互动。从根本上讲,社会管理就是一个回应社会诉求、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过程。而乡镇、街道社区是社会最基础的管理部门,终日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管理新情况、新问题,具有大量鲜活的社会管理事例与经验。因此,检察机关应以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要求,以深入开展“下访巡访”工作为契机,加强与乡镇、街道社区的交流互动,不断提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水平。

(三)借助“第三方”力量化解涉检信访社会矛盾纠纷的程序与方法

首先,从程序上看,检察机关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制订有关借助或引入“第三方”化解涉检信访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或办法,严格规制相关案件适用范围,严格履行从案件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到分管检察长的三级报批手续,严格审核拟借助“第三方”力量的目的、方式,以及“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名单和调解、听证场所的选择等工作内容。

其次,从方法上看,可采取负责涉检信访案件的有关承办人会同“第三方”机构或人员联合接访、召开听证会以及协同开展说理释法等多种方式。

再次,从工作要求上看,检察机关一是要加强涉检信访的滚动式排摸,以重点化解事项为基础,结合风险评估工作制度,认真选择相关涉检信访案件作为拟借助“第三方”介入矛盾化解的实例。二是应加强研究,缜密拟制借助“第三方”介入矛盾化解和息诉的可行性方案和应变预案,确保合力攻坚、矛盾化解工作落到实处。三是要在坚持检察机关主导地位的同时,注重发挥“第三方”介入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即在认真把握属地涉检信访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的总体尺度和基本底线的前提条件下,既要根据不同案情选好、选准可借助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又要善于发挥其特长,充分运用其智慧,有效提高化解涉检信访社会矛盾纠纷的实际效果。四是应加强对有关借助“第三方”力量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纠纷案例的归纳与总结、宣传与学习,以利于扩大社会辐射与效应,有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检察机关化解涉检信访社会矛盾纠纷综合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第三方力量参与信访 第5篇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强化矛盾纠纷化解,改善当前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甚至非正常上访不断发生的现状,确保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扎实有效的解决,全力维护区域的社会大局稳定,经***研究决定,将从4月25日起,利用2个多月时间,集中力量,在全镇范围内深入开展一次规范信访秩序、集中力量化解信访积案及信访老户的活动。为保障此次活动卓见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切入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福民强县”的总体目标,充分整合各方面力量,解决一批影响我镇稳定的信访问题,教育转化一批思想偏执的老户,打击处理一批缠访、闹访、非访者,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纠纷和问题发生,为我镇乃至全县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全镇上下通过两个多月的时间,化解一批案结事不了、息诉不息访,重信重访、缠访闹访的信访老户和积案,最大限度降低信访量,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使我镇的信访工作规范到有序的运行轨道。

三、组织领导

成立以***为组长,其他包片领导、包居委会干部为成员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区域内的所有信访问题进行排查和调处。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将从政法委、信访局、公、检、法等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联合工作组,进驻我镇,对各类信访疑难问题、信访老户进行联合会诊调处,确保给上访人一个公正、公平、合理的答复。

四、方法步骤

此次活动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7月1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 排查矛盾(4月25日—5月15日)。各居委会要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以召开村组党员扩大会,信访人员告知会等形式,开展扎实有效的宣传活动,利用走访、板报、座谈会、宣传车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使上访群众特别是信访老户的知晓率达到100%。同时,各居委要对辖区内所有的矛盾纠纷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排查和梳理,确保不遗漏任何一个矛盾隐患,并确定需要集中会诊的重点案件,与5月8日前上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取证 分析研判(5月16日—5月31日)。各包居委人员要积极配合县驻工作组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逐人逐案从源头进行调查,要认真听取诉求人的意见,彻底弄清信访人的诉求,搞清搞准案件的来龙去脉。在查清诉求的基础上,在县驻工作组的带领下,由包片领导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信访人的诉求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分析研判。案件较为复杂的,在

一定范围内组织召开听证会、评审会,确保每一个案件都拿出合理、公正的解决意见。

(三)疏导教育 集中化解(6月1日—6月25日)。对于群众的合理诉求,能够解决的,要认真解决,一次性处理到位。对于无政策依据的,要做好教育转化。对于确实有道理,但鉴于现实因素不能解决的,解释到位,取得理解。对于上访人确实困难的,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对其帮扶到位。对于合理诉求已解决到位,仍不断缠访、闹访的,在给出明确答复的同时,进一步深入做好教育疏导,思想转化,要不厌其烦的讲道理、讲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于故意缠访、闹访、煽动上访、组织上访、无理上访、借上访达到个人目的,寻衅滋事,故意扰乱单位办公秩序的,依法依纪严厉打击。经过调处的所有信访案件都要形成书面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书要有信访人签字。信访人不满意的案件,特别是信访老户,要积极引导信访人到上级信访部门进行复查,信访人拒不复查的,镇信访办将主动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对其案件进行复查、核查,使其进入“三级终结”,“三级终结”后仍然借此不断上访的,要动员其家族成员、家属、亲朋好友、左邻右舍进一步做好教育疏导,依然顽固到拒不回头的,依法依规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依法打击。

(四)规范秩序 建立长效机制(6月26日—7月10日)。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进一步通畅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积极探索并建立解决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的长效机制。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方式表达合理合法诉求,杜绝京、省、市越级访、集访、非访。坚决遏制县集访,使群众的信访渠道更加规范有序。通过此次活动,各居委会:一要坚持以支部书记为稳定第一责任人;二是加强基层信访队伍建设,完善群众工作站,在发挥党员、村、组干部的基础上,充实有效的稳定信息员;三要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理顺信访机制,按时按要求排查矛盾,认真接待群众来访,积极调查处理问题;四要收集好稳定工作的各种基础资料,建立台账、建立档案。

五、工作要求

各居委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准备,与工作组做好对接,积极配合工作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禁止出现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现象。区抽调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做好工作组、各居委、信访人三者之间的协调沟通,按部就班的开展工作。要通过此次活动使广大干群对信访工作树立正确的认知,确保本次活动取得预期的目的。

关于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建议 第6篇

据统计,当前80%以上的群众信访涉及法律问题,因此,组织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利用其专业优势协助政府部门解决信访问题是当前一种普遍采用的信访工作模式。XX年以来,我县通过“县委书记大接访”这一机制对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然而,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这种模式没有得到应有重视,不强反弱,直至消亡。面对我县新的信访形势,笔者对此提点建议,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一是亲民优势。一般而言,律师因民间性而具有亲民优势,与上访群众的关系比较融洽。参与信访接待的律师能以平民的视角、同情的心态、耐心倾听上访群众的诉求,认真解答上访群众的咨询,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纠纷,提供相关法律救济和帮助。因而律师在上访群众中有一定的亲和力,对律师的答复和化解意见,上访群众较乐于接受。二是身份优势。律师是从事法律业务的自由职业者,中立于上访群众与责任部门之间,这种中立身份使他们处理信访矛盾纠纷时,地位超脱,更具公信力。实践证明,一些上访群众往往既寄希望于政府,又不完全相信政府的矛盾心理,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一些上访事件的对象、事由,往往涉及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这些上访人看来,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处理结果很难公允。律师作为一种非官方的社会法律中介力量,参与到信访矛盾化解工作中,可以打消部分上访群众“官官相护”的顾虑,有助于缓解上访人与政府的对立情绪,从而更为有效地解决信访问题。三是专业优势。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员,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有较高的调解能力和调解水平。律师参与信访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有助于公正及时地解决、消除纠纷。律师参与调解信访矛盾纠纷,当事人比较信任,双方能自觉按照调解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四是成本优势。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具有公益服务属性,上访群众无须付出任何费用,即能获取针对很强、专业水准较高的法律帮助。“零成本”、无门槛以及法律服务的时效性、系统性和优质性等优势,都是其他部门很难提供的。因此,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受到上访群众的普遍欢迎。

二、律师参与信访接待能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析法明理,规制引导的作用。在接访中,一些上访群众中除了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外,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盲法、轻法、避法”的问题。所谓“盲法”,就是许多上访群众因对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熟悉,或存在理解上的偏差而盲目上访。所谓“轻法”,就是一些上访人片面认为“法不责众”,只要上访就能解决问题,甚至不同程度地存在不闹 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观念和违法行为。他们中间有的不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不能依法有序上访,甚至极少数人以缠访、闹访、无理取闹进京上访等极端手段相威胁。所谓“避法”就是一些上访问题本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甚至惟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解决,但一些上访人情愿上访,也不愿寻求法律救济解决问题。这些都集中表现在一些上访人不知法、不懂法、不用法、不守法,也表明依法治访是何等重要,加强法制教育何等重要、何等紧迫。

律师参与信访接待,通过依法接待、宣传讲解法律政策、思想道德教育、疏导、劝导,帮助上访群众澄清模糊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正确反映利益诉求,做到既信“访”,也信“法”,以理性合法方式解决上访问题,实现依法维权、有序维权。二是解疑释惑、分流减压的作用。信访工作当前被称为“天下第一难”,难就难在新时期不同权利主张主体和利益诉求的信访矛盾纠纷,一段时间呈爆发性增长,政府有限的行政资源疲于应付处理;难就难在信访部门一方面经常面对一些法律和政策一知半解的上访人,另一方面也要经常面对一些专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得很深很透的上访人。此外,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实施,信访工作人员在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掌握和运用方面存在相对局 限性,尤其在解答涉法问题方面较为突出。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可以有效地弥补这方面不足,减轻了信访部门的压力。使许多信访矛盾相对容易处理,甚至迎刃而解。三是传递信息、沟通联系的作用。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可以有效建立起各级党委政府与上访群众的联系纽带和沟通平台。党委政府需要和支持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期盼律师能够找到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的渠道,希望律师把政府的声音用专业的语言表达给上访者。也希望律师把群众的呼唤、渴望和要求反馈给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方面使矛盾能够尽快得到解决,另一方面通过化解工作寻找政府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瑕疵,以便在今后施政和制定政策时加以克服和弥补。四是依法公正、息诉罢访的作用。律师在参与信访接待,律师能站在公正、中立的立场,能按照法律和政策等相关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分析信访矛盾形成的渊源、定性、责任划分、化解过程及化解方案,提出合法、合情、合理的双方易接受的法律意见。一方面为信访矛盾化解的责任单位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依据;另一方面作为第三方凭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灵活的调解技巧,调处的成功率相对较高。因此,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特别是对重大的群体性疑难信访矛盾的化解,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律师作为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身份参与信访,把原本就是应该依法解决的社会矛盾从政治层面剥离出来,重新回归到法治的轨道,是符合依法行政 要求的;而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有利于推进信访工作的法治化,符合信访工作发展方向,值得提倡。

三、做好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几点建议

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作用 第7篇

一、引言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通过了新修订的《 信访条例 》并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颁布标准着尘封十年有余的信访法制化建设重启,包括上海在内的地方各级人大、政府亦开始对信访这项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的工作进行制度化建设。

在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背景下,上海根据实际情况大力发展信访制度化建设,制定了包括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内的一批涉及信访制度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早在1993年10月22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率先通过了《上海市信访条例》,后又于2003年8月8日对该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近年来,在上海市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上海信访制度化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尤其是在信访工作制度方面敢于创新,出台了《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2005年)、《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试行办法》(2005年)、《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核查暂行办法》(2009年)以及《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2010年)。今年上半年,为了进一步细化信访事项复查核查以及终结工作,上海市政府信访办又先后制定了《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符合暂行办法实施意见》(2011年)和《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实施意见》(2011年)。在上海众多信访工作制度创新中,最具特色的一个亮点就是上海开创性地在信访复查、核查以及终结工作制度中确立了引入“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事项核查、分析及评估工作并出具独立律师意见”的信访工作机制,践行依法行政的理念,实现信访工作公正透明。

在上海市市委书记俞正声同志的支持下,上海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近三年时间的实践中臻于成熟。在律师信访工作制度建设方面,上海律师通过对参与信访工作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不断探索规范律师信访核查工作模式,提高工作质量,例如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工作指导小组于2009年7月21日制定了《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工作律师核查、分析、评估及出具意见书操作指引》、《律师核查、分析、评估表》以及《律师意见书》三份具有较强指导性的参考文书。

自2009年以来近三年时间里,笔者所在的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下称“华宏所”)非常有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信访办选定为首批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参与涉及浦东新区曹路、三林、高行、高东、金杨以及陆家嘴等街道、镇的信访核查案件三十余件,均出具律师意见书。华宏所律师坚持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为依据,对信访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值得欣慰的是,经办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大多信访人的理解、信任和相关部门领导的肯定,并成功化解、缓解了许多信访矛盾。笔者认为包括华宏所在内的许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均在化解信访矛盾工作中获得了较好的成绩,这足以说明“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是一项非常富有成效的举措。当然,在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实践工作过程中,作为核查律师同样遇到了诸多困难,其中不少工作难点让笔者陷入深思。本文的写作目的便是在分析归纳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积极作用,并结合实际办案经验基础上,对律师信访工作的主要难点进行梳理,并提出几点对策,希望为上海律师今后更好的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尽绵薄之力,并供各级领导和广大同行的参考。

二、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积极作用

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核查,相比过去单独由政府信访机关或其他职能部门作为信访核查主体而言,更具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在信访人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搭建了一个沟通平台,成为解决信访案件的一种新型渠道。

(一)律师对于信访矛盾案件桥梁作用

在实践中,部分信访人由于长期信访,但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进而对于政府信访部门产生抵触情绪,将政府部门置于自身的对立面,认为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时,充当“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在处理时,会导致“官官相互”,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甚至于,出现即使信访部门派专人上门进行沟通,信访人仍旧闭门不见的情况。最终,各方无法进行有效沟通,问题一拖再拖。例如,在笔者曾参与的一起信访核查案件,信访人俞女士是一位残疾人,在律师参与信访核查之前,由于信访问题长期无法得到解决,俞女士已经不再对政府部门抱有希望,无论信访部门如何劝导,俞女士均不予理睬,并直言“要不找市委、区委领导来谈,要不就依照我的方案解决问题。”经过律师多次电话解释和沟通工作,使得俞女士愿意与律师进行一次沟通,在笔者上门听取了解了俞女士的真实想法后,才得以重启这起信访矛盾的化解工作。

由上述事例中可知,律师作为一种非官方的中介力量,其专业性和中立性会让信访群众觉得便于沟通,值得信赖。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信访人大多愿意给予律师充分的信任,心平气和地向律师说明自身情况以及表达自己的信访诉求。律师通过对事实的分析,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针对信访人的利益诉求,与政府部门以及相关信访责任部门进行有效地研究和沟通,最终制定出有效、可行、各方都能接受的信访化解方案,体现了律师在解决信访矛盾中的桥梁作用。

(二)律师对于信访矛盾案件的化解作用

1.律师面对信访人所发挥的矛盾化解作用

首先,由于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熟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也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律师能够迅速地了解信访内容,找出信访的争议焦点,通过向信访人分析信访事实,解释其信访诉求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进而提供律师意见,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化解信访矛盾。其次,律师掌握了一定的沟通和谈判的技巧,能帮助引导信访人的心理,加上能够清晰地从法律层面帮助信访人分析其信访事实,使得信访人更易接受,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此外,基于律师独立第三方的地位,使信访人认识到律师是一个帮助者的角色,与其处于平等地位,由此给予律师更多的信任,更客观地分析自身的信访诉求,达到信访目的。实践中,笔者在经办一起信访核查案件中,通过对信访人信访事实与诉求的客观分析以及对于相关法律政策的耐心讲解,最终成功解决了这起长期信访案件,这充分说明了律师在信访核查工作中,能够有效帮助化解信访矛盾,达到了律师在解决信访问题上的目的。

2.律师面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信访责任部门发挥的矛盾化解作用

通过对信访人需求的了解、分析,律师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将更为客观的事实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信访责任部门反映,让其更为清晰地了解信访问题。特别是在律师核查信访事项过程中,确实发现信访责任部门的确存在不当行为或者违法情况,律师能够客观地直接表达自己的观点。实践中,信访责任部门亦比较容易接受律师所提出的建议,并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优化化解方案,从而接近信访人的诉求,促进信访矛盾的化解。

综上两点,律师一方面能在信访人的角度,帮助其从法律层面理解自身信访诉求,客观认识信访问题,从而降低信访期望目标。另一方面,能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信访责任部门认识到自身问题,理解信访人的困难,提出优化的化解方案,使之更为符合信访人的需求。最终,达到化解信访矛盾,体现了律师在解决信访问题的化解作用。

(三)律师对于信访矛盾案件的缓解作用

诚然,由于律师并非信访事项的责任主体,不可能直接解决或满足信访人的信访诉求。但是,对于那些信访诉求高且缺乏合法合理依据的信访人来说,由于许多信访人缺乏基本法律知识,特别是部分长期信访人情绪不稳定,容易出现越级信访以及采用极端做法解决问题的可能。而这种方式显然不符合依法信访的原则,更不利于信访矛盾的解决。例如,笔者曾在办理一起涉及动拆迁信访案件核查中,与信访人徐先生沟通过程时,信访人即向律师表示“因为拆迁实施单位是通过暴力的手段,将其捆绑后扔在上海市郊,最终将其房屋强制拆除,所以他打算和其他信访人一起结伴去北京上访,并认为只有采取越级上访和用极端做法才能解决问题”。

此时,作为律师可以充分发挥“懂法律,懂政策”的专业优势,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通过面对面的沟通、解答,提高信访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分析利害关系,用法律来说服其回归理性,放弃采取违法手段信访的想法,促使信访人通过正常渠道、采取合法形式信访,避免群体性、重复性上访事件的发生。从而达到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的目的,遏制了矛盾激化的可能,体现出律师在处理信访矛盾中所发挥的缓解作用。

三、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难点

(一)律师信访矛盾化解工作配套机制的缺失

目前,上海市政府信访办及各区、县政府信访办业已全面引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可现有关规范性文件仅仅规定了关于聘请律师作为社会力量或专业人员参与到信访事项核查、复查以及终结内容,但涉及律师信访化解的相关工作配套机制尚未全面建立,阻碍了律师在信访化解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具体反映在下述三个方面:

1.未建立核查部门、信访责任单位与核查律师的协调机制

缺乏协调工作机制直接影响到律师有效开展信访核查工作,这一问题突出表现为在两个方面:其一,信访事项核查材料收集工作缺乏保障。拆迁信访事项一般涉及被拆迁人(信访人)、拆迁人(政府或开发商)、拆迁委托人(拆迁实施单位)、区建交委以及政府信访部门等主体,经办律师所需核查材料除了通过与信访人面对面沟通时信访人主动提供的以外,绝大多数材料需要从政府、开发商、拆迁公司以及信访部门等处多头收集。虽然信访部门大多会向律师主动提供相关信访材料,但律师所获得的相关资料往往不足以全面核查信访案件。故此,信访核查律师只能通过不断联系各方收集材料,导致在收集信访材料上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其二,信访化解方案的不确定性。在笔者参与的一些信访核查案件中,大多数信访责任部门会通过召集信访所涉各方开会讨论,提出具体信访化解可行方案,特别是化解方案的分析和确定。在笔者办理的一个信访案件中就因信访责任单位化解方案的前后反复修改,且未及时明确告知核查律师,使得本来可以成功化解的信访矛盾难以实现,更让信访人对于政府的公信力和信访律师的独立性都产生强烈的怀疑,最终使得第三方律师无法化解该信访矛盾。

2.未建立律师意见书效力保障机制

《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核查单位可以聘请律师为核查终结的信访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接受聘请的律师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由此可知,并非所有信访核查都将律师参与作为强制性要求,也就是说,律师出具的律师意见书只存在于部分信访案件中。这使得部分信访部门、信访责任单位并没有认识到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的重要性,觉得律师的参与可有可无,更有甚者,只是将律师视作信访核查中可选择形式要求,而这就偏离了引入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的初衷,不利于化解信访矛盾。

此外,正是由于律师的工作不受重视,导致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效力无法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中只规定“接受聘请的律师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但没有指明法律意见书的具体效力,这就造成在实践中,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仅是将其作为信访核查工作的参考。换言之,对于律师所提的书面意见信访部门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同时,在律师方面,在提交法律意见书之后,由于聘用部门既不用对律师提出的建议进行答复,也不要求当作出决定与律师建议相抵触时进行解释,导致律师感觉自己之前所作的信访核查工作没有任何反馈,久而久之,便失去认真核查的积极性,其结果就是律师意见书倾向于流于形式,最终使得整个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作用受到大大的制约。

3.未建立委托关系利益冲突排除机制

一般而言,信访案件中信访人与责任单位构成信访案件中的两方,律师因市、区两级信访部门和核查单位的委托聘请参与信访核查工作,从而成为独立的第三方。这种委托关系促成了三方参与信访案件机制的形成,排除了律师与其他两方的利益关系。然而,在信访核查工作中存在另一种委托关系。因信访责任单位出资聘请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直接与律师事务所订立《聘请律师合同》,导致信访核查律师与信访责任单位变成信访矛盾关系中的一方,而信访人则是另一方,原本律师作为第三方的角色发生了异化。尽管律师依然会客观的核查、分析和评估相关信访事项,但是基于信访责任单位的委托使得律师成为信访责任单位的委托人,当信访人提出核查律师是接受何方委托时会使律师陷入尴尬的境地。从法理角度看,其中确实存在可能的利益冲突问题,因而会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公信力造成一定影响,但就现在的制度设计排除这种利益冲突的机制。

(二)律师介入信访核查时间的严重滞后性

今年笔者参与了十多件信访核查工作,几乎全部信访事项均属于历年积累下来的老信访问题,这些信访矛盾中的信访人大多为了其信访诉求已经不断上访数年。在处理这些信访核查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了一个值得思考的现象:上访时间越短,信访人越容易接受律师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对于那些信访积案中的信访人,上访时间越长,律师越难与这类信访人进行有效沟通。在和这类信访人会谈时,笔者听到最多的一句话便是:“你们律师不能给我解决问题,谈了也是白谈,让委托你们的领导来和我谈差不多。”有的信访人在与律师谈话中途便扬长而去,更有一些信访人索性根本不愿意和律师沟通,对律师提出的会谈要求直接予以拒绝。在一件信访核查案件中,信访人王先生对笔者坦言:“如果政府部门能提前一两年向其提出这一信访化解方案,自己可以接受。然而,由于拖延了两年时间,增加了自己的信访成本,需要在原有的化解方案上加上补偿内容”。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其实并不难以理解,这类信访人大都长期上访,在信访过程中,基层信访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说服工作已经无效,加之与其他信访接待单位的负责人或经办人反映情况后信访诉求得不到直接解决,慢慢的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只有领导才能解决问题。在这种观念影响下,有的信访人早已不再是理性考虑其信访目的,而是放弃了依法信访的途径,进而信奉“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信访策略。因此,让律师与这部分信访人坐下来讨论其信访事项合法性问题的难度显而易见。此外,在实践中,只有那些久拖不决的信访矛盾才引入律师核查机制,这亦反映出目前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时间上存在明显的滞后性。

笔者认为,律师介入信访核查的时间直接影响到律师化解信访矛盾的效果。换言之,即律师越早的被引入参与信访核查工作,越能有效的发挥律师化解信访矛盾的专业作用,越能有效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使其信访诉求回归理性,最终起到成功化解信访矛盾的结果。

(三)律师意见书的规范性与理论研究的不足

1.律师意见书的规范性程度较低

依据《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第三条之规定:“核查单位可以聘请律师为核查终结的信访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接受聘请的律师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可见,法律意见书的撰写是律师作为第三方信访核查终结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信访核查终结工作的效果。因而,早在2009年7月11日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工作指导小组制定了《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工作律师核查、分析、评估及出具意见书操作指引》,目的就是“规范上海律师办理信访矛盾案件相关的非诉法律业务,提高律师法律服务质量,发挥法律工作者得专业优势”。毫无疑问,上海市律协制定的《操作指引》已经提高了律师信访核查工作的质量,包括笔者在内的绝大多数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律师在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或律师意见书时无一例外的学习和参考了该附件格式内容。

不过,笔者在实际运用该律师意见书格式过程中仍发现诸多不足,例如《律师意见书》第一部分“律师核查情况”虽涵盖了动拆迁信访矛盾所需要核查的全部信息要点,但是对于第二部分律师分析、评估意见和第三部分律师建议这两部分律师意见的核心都只是泛泛提了几个要点,具体要求并不明确。因此,在实践中,笔者发现有的律师出具的律师意见书看似严格依照该格式,但内容仅仅四五页纸,有的律师出具的意见书则洋洋数十多页到上百页不等,律师意见书的质量完全取决于律师个人专业水准的高低。很显然,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前律师核查意见书规范性不强的问题,进而造成分析、评估意见时法律专业性分析和评估不足,律师建议相对空洞,最终使得律师意见书出现流于形式现象的增多,未起到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核查工作应有作用。

2.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理论研究不足

笔者认为这个绝不是仅限于学者研究的问题。相反,上海广大执业律师是真正参与信访核查终结全过程,因而更具有发言权。特别是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有许多值得研究的地方,如果不去寻求理论上的解决办法,该项工作很难再有较大突破。

譬如,“信访终结制度”初步建立后,许多信访单位负责人强调 “信访终结是手段而化解信访矛盾才是最终目的”。这一观点正确无误,但是信访终结的最终化解方案在终结程序走完后是否还能再优化?如果可以优化,那为什么还要做所谓的最终化解方案,因为最终化解方案的设计原则就已经是最大化和最优化了。如果不能优化了,是否又在实践中对信访矛盾化解造成不利影响?这一矛盾还涉及到最终化解矛盾倾向于适当优化,由于一旦固定最终化解方案需要公示,但公布的信访最终化解方案过于优越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即其他信访人的期望值的上升。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有的信访责任单位开始采取终结方案和实际方案阴阳设计,但这又违背了最终化解方案最大化最优化的原则,可能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更与律师“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最高依据来考量信访诉求和固定化解方案”的法理观念相抵触。需要承认的是这不仅仅是实践操作的问题,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理论问题,笔者至今还未看到这方面研究工作的开展。

(四)信访所涉特定领域法律和政策研究专业性较强

在上海信访矛盾中,尤其是那些重信重访的信访积案中,90%以上均涉及动拆迁,信访理由主要是动拆迁补偿安置不公、动拆迁违法、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等等。尽管据相关统计上海律师大多科班出身,取得了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青年律师更不在少数。但由于动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纷繁复杂,尤其是不同动迁基地往往有着不同动迁口径,而且这类信访案件大都发生在五、六年前,有的甚至已过去近十年时间,加之上海动拆迁政策不断变化,大大增加核查工作的难度。

例如,在许多涉及农村宅基地动拆迁中,其动拆迁政策相比城市土地房屋动拆迁有很大的不同。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四条“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即户口簿不是计户的标准,计户凭以下证件为准: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无房地产权证的,以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计户;房地产权证和宅基地使用证都没有,以建房批准文件计户,而这就与城市土地房屋动拆迁有所不同。

上述例子只是众多区别其中之一,每个信访案件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适用上都可能有所不同,若不是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相关政策,根本无从判断信访人口中理由是否有道理。因此,如果没有对动拆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研究,或不是具有丰富相关案件办案经验的律师,在与信访人进行交流时可能出现说外行话的情况。

(五)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的物质保障水平较低

从职业角度看,律师是依靠向他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获得报酬谋生手段,对于广大青年律师而言尤为如此,2007年上海市律协曾做了一次 “青年律师生存状态调查”,该调查显示半数以上上海青年律师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上海律师的平均收入甚至不如出租车司机,毫不夸张的说,部分青年律师生活十分艰难,至今这一现象并未得到明显的改观。

客观的说,应当看到当前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物质保障水平仍是处在较低的水平,笔者仅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信访办为例,2009、2010年两年给予信访核查律师信访案件费用仅为3,000元/件;今年适当提高到6,000元/件,若成功化解积案给予每件30,000元奖励,不过现实情况是信访积案化解率极低。相比之下,信访核查律师所面临的工作却是十分繁重的,内容包涵:(1)向信访所涉各个部门收集材料;(2)与信访人保持每月一至两次的沟通与联系;(3)每月一次的信访工作小结;(4)撰写上万字的《律师意见书》;(5)参与不同部门的信访案件专题会议;(6)参加信访终结案件预备和正式听证会;(7)参加区层面信访终结汇报会等等工作。一个信访案件从接手到最终信访终结获得中央联席办批准的工作周期短则3至4个月,长则半年至一年时间。

从时间成本角度计算,要认真办好一个信访核查案件所花费的时间,是律师处理一个简单诉讼案件所用时间的数倍,而待遇仅仅只有几分之一。客观的说,现阶段较低的律师信访核查物质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积极性和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

四、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难点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配套工作机制

第一,建立第三方委托律师参与信访事项核查的工作机制。市、区(县)两级政府信访办应当作为委托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的委托单位,对于区下属各街道、镇政府的信访办在非涉及本部门的信访事项上亦可作为聘请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委托人。而对于涉及各街道、镇政府以及社会其他组织本身的信访事项,例如动拆迁信访矛盾中的拆迁人等需要出资聘请律师参与信访事项核查的情况下,应当建立以上级信访部门为名义委托人的工作机制。这样一来既避免了律师在实际参与信访核查工作中的地位问题,又能更具有公信力。第二,建立政府信访部门、信访责任单位以及参与信访律师联动机制。三方要定期举行会议,及时沟通信访核查工作新情况,例如在信访核查资料的收集工作方面,通过制度性规定明确一个协调人机制。律师在参与化解信访矛盾过程中,需要调查取证,找信访当事人了解情况等,均需要一个协调机构来配合完成,因此,建议由联席办负责协调,具体由联席办和司法局各指定一名干部负责。又如在最终化解方案的制定方面,信访核查律师理应全程参与化解方案草案的提出、修改意见的讨论以及最终化解方案的确定。

其三,建立律师意见书效力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文件中就包括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也就是说,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股票,必须具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若是没有该意见书或是其中包含对公司不利的内容,则该公司便不能上市发行股票。在实践中,这一举措得到的很好的效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司恶意上市圈钱,损害公众利益。因此,笔者主张可以借鉴目前公司上市程序中的律师意见书的作用,即对于部分重要的、疑难信访案件,只有当律师出具的律师意见书认可的信访化解方案合法时,政府信访部门或责任单位才能通过信访核查化解方案,并对于不合理的信访进行终结。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律师意见书效力反馈机制。律师在律师意见书所提的建议必须获得信访责任单位的书面答复,使得律师建议和专业观点真正产生实效,而不是停留在纸面之上。

(二)提前律师参与特定类型信访案件介入时间 由于实践中,信访部门接到的信访案件纷繁复杂,而律师资源和精力有限,使每件信访案件都有律师参与不太现实,但有些信访问题若律师不提早介入,就会使得问题久拖不决,同时信访人在长期信访的过程中心理也慢慢麻木,调解效果越来越差,最终即使律师介入也难以取得更好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不同的信访问题,区别对待律师介入时间。

笔者建议政府信访部门可在接待信访人时,事先与信访人进行沟通,了解信访人的信访诉求。一方面,针对某些特殊类型的信访事项,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提前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的介入时间,即在第一时间参与到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在问题激化之前解决问题,从而达到及早化解矛盾的目的。具体来说,政府信访部门在接待来信来访时,对于信访事项可事先做一甄别工作,并对信访人进行初步了解。对于信访涉及事项较为复杂的,容易久拖不决的信访案件,可以采取律师提前介入的方式。例如,涉及动拆迁安置补偿等信访事项,鉴于涉及利益较大,信访人诉求较高等原因,不可能作为简单信访案件处理。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涉及法律关系简单,数额较小,比较容易化解的矛盾,便由政府信访部门通过简单程序进行调解解决,既节省资源,又能尽快解决信访人的问题。

(三)加强信访核查专业领域研究和专业化培训

正如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的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被业内推崇的大律师无一例外的拥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孜孜不倦的学习热情。同样的,信访核查律师在面对信访所涉法律问题时,首先,认真做好法律检索工作。要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全面充分的法律检索,做到熟悉涉及该问题的全部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尤其要考虑信访矛盾发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其次,接受专业化培训。需要承认的是,参与信访核查工作将来的主力军还是落在广大青年律师肩上,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除了需要为许多客户服务以外,大多身兼所在律所的管理者。完全让这些律师参与全部信访案件是不切合实际情况的。因此,必须加大对青年律师的培训,邀请参与过富有信访核查工作经验并取得不错信访矛盾化解的资深律师为年轻律师进行培训和交流,迅速帮助信访核查律师掌握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要求和方法。譬如,上海市律师协会曾于2009年针对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组建专业,举办了2期专题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对律师进行了培训和业务指导。笔者认为,在律师参与信访核查案件方面,市律师协会可以定期举办相关的培训班和交流研讨会,增强律师专业素养,提高信访核查水平。

(四)提升律师信访核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理论研究水平

理论创新是任何实践创新的前提。建立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终结工作绝对是信访工作制度中的一项创新,因而更需要不断提升理论研究水平。自2008年上海首次提出律师对于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矛盾案件以来,以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邵曙范为代表一大批优秀律师投身其中,为化解上海信访矛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三年来的实践,笔者认为在已有实践经验和诸多成功案例的基础上,有必要对这些律师信访核查终结工作取得的有益经验进行进一步整理、分析,并且提炼和归纳出一些行之有效的理论方法。常言道,实践出真知,实践亦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笔者建议,上海各级信访部门协同上海市律协有意识的组织开展一些律师信访核查终结专业研讨会,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终结工作规范性和理论研究水平提升的成果。然后,再将这些研究成果投入到实践中去,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最终提升上海律师整体参与信访核查终结工作的质量,更好的参与到信访矛盾化解工作中去。

(五)提高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物质保障水平

令人欣喜的是,今年以来不少政府部门已经将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纳入预算中,将来对于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物质保障方面亦希望在采购法律服务预算中占有一席之地。笔者建议,考虑到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物质保障水平,从而促进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积极性和保障法律服务质量。信访工作不仅仅需要广大律师的无私奉献,更需要上海市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当然,笔者同样主张,这里的物质帮助并不等同于律师一般执业收费标准,作为法律工作者为参与社会和谐的建设理应尽到自己应有贡献。

五、结语

今年正值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信访条例》颁布六周年之际,在此期间我国信访制度日渐趋于成熟。从2008年3月起,根据上海市委领导指示,为了彻底解决上海各级信访部门出现的“用80%的精力解决不到20%的人的诉求”信访工作困境,开始研究推动信访核查终结制度,现已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模式。截止今年8月12日,各级政府申报核查终结176件,批准终结156件,开展和推进信访终结工作,不仅大大减少了上海信访人员上京信访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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