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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简介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2-201

北航简介范文(精选6篇)

北航简介 第1篇

北航研究生会简介

一、研会总体介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会成立于1984年,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的最广泛的群众性组织,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委的领导下,接受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校团委的指导,并在研究生委员会的帮助下开展工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会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

北航研究生会以‚全心全意为广大研究生服务‛为宗旨,本着‚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教育方针,努力为促进北航科技发展,增强校园文化气息,活跃研究生思维,开阔研究生视野而工作。

北航研究生会在会训‚弘毅进取,志存高远‛的指引下,历经多年积淀,创建或组织的品牌活动有‚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全国博士生论坛‛、‚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北京市科技文化节‛、‚北航研究生学术论坛‛、‚北航‘研究生十佳’评选‛、‚北航研究生暑期社会实践‛、‚北航赴香港交流访问团‛、‚百家讲堂‛等,并组织了全校研究生新生晚会、研究生歌手大赛、研究生羽毛球、篮球和足球联赛等丰富研究生业余生活的文体活动,为校园文化建设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二、组织机构设臵

目前,北航校研究生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设有发展部、办公室、就业部、科技实践部、内联部、外联部、信息工作部、文体部、宣传

部、学术部、调研维权部、志愿服务中心等12个部门。000主席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是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臵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负责主持研究生会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各有不同的分工。近几届,每位副主席分别分管两个部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会执行秘书处隶属于主席团,主要负责研究生会的财务工作,直接对主席团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影响。001 发展部

发展部是研究生会的人力资源与交流培训中心,项目咨询与评估中心和发展研究与调查研究中心。他们负责研会人员的招新、培训以及绩效评估考核,整合优化研究生会的人力资源,并且提供组织发展的战略与决策咨询。002 办公室

办公室是研会的全面协调部门。一方面负责接待兄弟院校社团的来访,并对兄弟院校研会的制度、组织形式进行考察、总结。另一方面负责管理和维护研会的办公室、活动室和会议室,并负责研会所有物品的保管工作。003 就业部

就业部自2004年成立以来,一直本着‚服务同学就业,促进个人发展‛的理念,通过积极联系学校及社会资源,组建强大的关系网络,为研究生提供一个展示自我、锻炼能力的途径;并配合学校相关部门,争取更多的实习与就业机会,搭建‚校、地、企‛平台,为广

大学子提供更多的就业与创业服务。004 科技实践部

科技实践部的主要任务是对于学校内部,取得研究生院和校领导的支持,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积极推动广大研究生参与到实践项目当中来。对于学校外部,一方面同北航科技园密切合作,为研究生的科研成果产业化建立快速通道,另一方面,也要广泛同外部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争取市场和项目机会。005 内联部

内联部负责校研会与各院系分研会之间的沟通与协作,积极促进校系研会之间的项目合作,辅助其他部门或项目组与分研会合作开展工作,牵头组织以分研会工作为核心的活动。并且是权益沟通的主要渠道,协助常委会开展权益工作。006 外联部

外联部是研究生会的公关部门,是研会对外沟通的桥梁。工作面向校内各级部门,更主要的是走出校门,面向校外各公司企业、科研院所、行政机关和兄弟院校。与各企事业单位的交流与合作一直是外联部任务的重中之重。007 信息工作部

信息工作部是北航IT人才的大家庭,是研会门户网站的开发者和维护者,是学术实践中心计算机、网络等工程的主要承担者。她对内担负着研会网站的维护和更新工作,使得研会的各种相关消息通过网络得以及时发布。

008 文体部

文体部举办的篮球赛、足球赛、羽毛球赛,以及全校研究生卡拉ok大赛、元旦联欢晚会等传统活动都极大程度地丰富了同学们的课外生活,深受同学们的欢迎。009 宣传部

宣传部是研究生会对外推销与自我展示的窗口。下设TOP工作室与记者团。TOP工作室负责海报的设计与制作、DV的拍摄与剪辑,以及各种各样图像处理技能,记者团负责文字编辑及排版等工作。010 学术部

学术部致力于推动北航研究生进行学术交流、学术创新、学术自由。‚激发灵感、创新思维‛和‚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一直是学术部活动的永恒主题。其中下午茶、百家讲堂、英语沙龙三个活动已为我校广大师生所熟知和喜爱。011 调研维权部

调研维权部通过调研的方式了解当前研究生关注的热点及焦点问题,并协助校团委、研究生会以及学校各部门开展大规模的调研活动,了解同学们的心声。根据调研结果,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与同学们切身利益相关的热点问题,并且将学校的相关措施及其实施进度及时反馈给全体同学,努力搭建学生与学校沟通交流、互相了解的平台。012 志愿服务中心

志愿服务中心成立于2007年北京奥运会前夕,是研会最年轻的部门。成立以来,志愿服务中心日益发展壮大。秉承着‚真诚奉献你

我,志愿服务大家‛的部门精神,不断推出各种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分列如下:急救培训,急救师现场教授急救知识,同学们现场实习操作,并组织去北京急救中心观摩;手语培训,与校手语社合作,讲授手语知识,为大家搭起与聋哑人交流的桥梁;夕华朝拾系列活动,让同学们聆听名师的人生经历,感悟名家的心路历程;收集衣物,定期在全校研究生范围内组织募捐衣物活动,捐给打工群体及打工子弟学校的学生;同时,还组织了甲流期间的志愿服务,为西南干旱地区,地震灾区的捐款等活动。

三、研会工作

(一)学术交流

1.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是教育部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之一,是由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共同主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承办,航空科学技术国家实验室(筹建)协办的全国大型研究生学术活动。

暑期学校依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学科的优势资源,特别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授课并举办学术报告会,介绍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发展动态和最新研究成果。研究生会衷心希望通过研究生暑期学校,搭建航空航天领域研究生的交流平台,提倡学术争鸣,激励开拓创新,增进兄弟院校间的合作与交流,促进本领域研究生与国内外知名专家的学术交流,为我国航空航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2.北航研究生学术论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术论坛由北航研究生院主办、北航研究生会承办,以‚激发灵感,创新思维‛为主题,是一项面向在校万余名研究生的大型学术交流活动。论坛自2004年创办以来,共收到研究生投稿8000余份,收录论文集论文达3000余篇;共举办学术报告966场,研究生宣讲达1448人次;每年参加论坛的研究生达7000余人次,占全体在校研究生的70%以上。学术论坛旨在为全体研究生提供一个高起点、多领域的学术交流平台、促进优秀知识成果的交流、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在校园内形成浓厚的学术研究氛围,已经成为北航加强创造性人才培养的一项重要措施。3.研究生学风建设

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风建设,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增强对研究生思想品德、价值观念的培养,本学期将在全校范围内展开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依托研究生学风建设系列活动平台,我们举办的相关活动有:

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书育人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活动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十佳‛评选活动 3.研究生学风建设辩论赛 4.学术道德规范宣讲活动

5.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获得者经验介绍会 6.‚我的成长之路‛杰出校友先进事迹报告会

7.建设高水平大学项目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回国学生经验介绍

会等

活动通过宣传教育、学术热点辩论、树立榜样群体等方式,调动我校研究生投身学习、科研的积极性,引导研究生明确学习目的,树立科学精神,遵循学术道德,圆满完成了活动预定目标。4.百家讲堂

百家讲堂学术讲座以‚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为主题,邀请学术界、企业界和政治界的 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与我校研究生交流,累计共举办200余场200人以上的讲座与报告,拥有一批忠实听众,在学院路高校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5.下午茶

下午茶学术沙龙以‚激发灵感、飞跃想象‛为主题,以‚接近名人,品味人生,畅所欲言,激情互动‛为理念,促进研究生之间的学术交流,使学术交流成为一种习惯。希望沙龙活动为广大的研究生提供一块交流经验、交流思想、交流智慧的园地,以便我们拓展视野、共同提高、共同前进。6.英语沙龙

英语沙龙自2005年举办以来,用英语讨论青年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内容丰富、气氛活跃的活动形式,致力于提高广大研究生的英语学术交流能力,英语沙龙迄今已举办60余期,赢得了广大研究生的喜爱。7.《格物》

《格物》是北航研究生会主办的,由校研会科技实践部负责编辑

出版的北航第一本高级综合类杂志,面向北航广大师生,是一份完全以兴趣为导向,以营造学术文化氛围为目的的非盈利性刊物。

《格物》旨在为北航人提供最先进的科学研究陈国而不失其趣味和自身所包含的美;为北航人打开一扇通往宏大知识殿堂的大门,把自己同生生不息的科学文化世界联系起来;为北航人创造一个学科交叉、知识共享、学术自由的交流空间。‚科技新知‛、‚技术解剖‛、‚生活百科‛、‚科学人生‛等版块涉及了当今世界学术发展的各个领域,力争为广大师生掌握学术前沿发展动态,紧跟学术发展趋势。

(二)社会实践

1.辉煌60年成就展工业区讲解

‚辉煌6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成就展是国庆60周年系列活动中历时最长、观众最多的一项活动,我校44名研究生志愿者承担了工业和信息化展区的讲解任务,从9月1日集中培训开始到至10月20日活动结束,陆续接待了全国各行各界近百万观众。期间,完成了为胡锦涛、江泽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参加十七届四中全会的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参观讲解任务,完成了外事专场、老同志专场、国庆观礼团专场等专项讲解任务。他们的出色表现受到了中央领导、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和广大观众的一致好评。2.研究生暑期社会实践

研究生暑期社会实践是由研究生院主管、校团委指导、研究生会主办的大型活动。活动通过与全国各地的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系,派遣由优秀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组成实践团分赴各合作单位进行为期一个

月左右的实习和实践,帮助企业完整了项目研发、科研攻关、产品推广等流程。暑期实践项目自实施以来,已与20余个省市100余家用人单位建立了合作关系,已累计提供实习岗位700余个,暑期社会实践旨在为我校研究生搭建‚校、地、企‛平台,给大家提供实践中锻炼自己,提高自己的机会,促进我校研究生的就业和创业。3.香港交流访问团

为了加强与香港高校在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应香港科技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浸会大学等六所高校的邀请,从2004年起我校每年组织赴香港学术交流访问团利用暑期与香港高校进行交流访问。访问团主要活动包括参观访问香港六所大学相关专业的实验室、图书馆、与相关专业的师生进行交流等。旨在进一步促进我校与香港高校之间的交流,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学习借鉴其在管理运作机制方面的经验,同时增进我校师生对香港高校在学生培养和学术科研方面情况的了解,切身感受香港的社会和文化,加深两地师生之间的友谊。4.研究生就业服务月

‚就业服务月‛活动是由校研究生会主办的大型求职服务类活动,系列活动包含:国内外知名企业宣讲会,简历、礼仪、面试技巧等求职技能的培训,模拟面试大赛,杰出校友专场经验交流等。活动每年9月底开始,为期一个月,旨在向北航研究生提供更新的求职讯息,培养更高的求职理念,教授更好的求职技能,在走向职场之前,能够更好的提升自身的职场竞争力。

(三)文体活动 1.研究生体育联赛

研究生体育联赛是由校研究生会主办的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体育赛事活动。联赛旨在丰富研究生日常生活,加强同学们积极参加体育活动、锻炼身体的意识,活跃校园氛围,每学年9月份开幕,6月份闭幕。参赛对象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体在校研究生,包括硕士和博士。目前联赛项目包括:篮球联赛、足球联赛和羽毛球联赛。其中篮球联赛和羽毛球联赛在上半学年举行,足球联赛在下半学年举行。联赛主办方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会,所有赛事实行承办制度,由各院系研究生会承办具体赛事活动。2.研究生新生晚会

研究生新生晚会是每个学年初期主要面向新入学的研究生举办的大型文艺晚会,以迎新为主并适当结合其他主题,如2009年新生晚会以‚歌舞北航——昭示校园文化,表达国庆祝福‛为主题。晚会由校研究生院主办,校研究生会承办,主要通过各系分研会的力量,面向全校征集节目,同时邀请北航艺术团及其他高校的艺术团体友情参演。所有节目统一经过初步选拔后,挑选质量较高节目并加以润色和修饰最终呈现在同学们面前。晚会也是给同学们提供一个展示自我、锻炼自我的舞台、发掘文艺人才,同时浓厚校园文化氛围,丰富同学的课余生活,陶冶情操,给同学们在繁忙的科研、学习之余提供一个放松和愉悦身心的契机。3.研究生歌手大赛

‚研究生歌手大赛‛是在北航研究生院指导下、校研究生会主办的面向全体研究生的一项大型文艺晚会。每年四月至五月份举办,旨在丰富研究生的日常生活,使大家能够在紧张的科研工作之余得到适当的放松,并更好的投入到科研、学习和工作中去。一年一度的北航研究生歌手大赛,经过多年的举办,已经成为校园文化的优势品牌之一。举办此项比赛,可进一步推进学校文艺活动的蓬勃发展,展示当代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各学院研究生及老师之间的相互交流。

(四)志愿工作 1.夕华朝拾系列活动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与离退休老教师的交流,使研究生更好地向老教育工作者、老科技工作者学习,构建和谐校园文化,研究生会组织了夕华朝拾系列活动。该活动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座谈,座谈活动由校研究生会与三老协会合作,定期组织各院系研究生,就同学们学习生活中的问题或当今社会热点话题与我校老教师交流;第二部分联谊活动,研究生会组织各院系同学与老教师进行乒乓球比赛、台球比赛等活动,师生同乐,进一步加强彼此的沟通交流;第三部分志愿服务,校研究生会定期组织研究生志愿者为我校老教师做志愿服务活动,为敬爱的老师们尽自己的一份孝心。2.募捐活动

为积极弘扬乐于奉献的精神,提高广大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同时满足国家、社会所需,校研究生会多次举办各种募捐活动,包括收集衣物活动、为西南干旱地区和地震灾区的捐款活动等。为了将大家

闲臵的衣物收集起来,校研究生会组织了‚奉献爱心,收集衣物‛活动,将衣物捐给打工人群及打工子弟学校的学生,为社会特殊群体奉献大家的一份爱心。

2010年年初,西南五省爆发严重干旱,作物受灾,耕地缺水,人畜饮水困难。为缓解灾情,为灾区人民奉献我们的一点爱心,校研究生会组织开展了为西南干旱地区募捐活动。所得善款均捐给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010年4月14日,玉树等地发生了震级很高的地震,举国上下时时牵挂灾区的情况。校研究生会及时的响应全校为灾区献爱心的号召,组织开展了‚情系玉树,大爱无疆‛为主题的募捐活动。所得款项均捐给中国红十字会,为灾区臵办物资所用。

(五)承办学校各项常务工作 1.开展迎新接待工作

为配合学校做好迎新工作,每年新生入学时,研究生会在都组织数十名骨干分子前往各火车站负责迎接新生,让新生在到达北京的第一时间感受到学校的关怀;在校内布臵咨询处,为新生提供咨询和服务;同时,为方便新生熟悉北航学习生活环境,研究生会编写并发行了《研究生新生手册》,帮助广大新生了解我校的日常学习和工作。2.协办各种重要讲座和会议

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研究生会还主动承担了学校党委、行政、团委及研究生院布臵的各项工作。

近年来,研究生会协助研究生院、校团委、招生就业处、外事处

等单位举办了研究生开学典礼、研究生毕业典礼、奖学金颁奖典礼、外事交流、学术科技文化节等活动。3.研究生权益保障

研究生会作为学校和研究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各种形式的交流,传达学校精神,反映同学们的心声,解决实际问题。为更好了解及反应研究生的需求,研究生会先后开展了多次调研活动,如首届全国博士生论坛反馈调查、研究生暑期学校调查、历届研究生学术论坛调查、毕业生就业需求调查、研究生暑期实践调查、大运村住宿满意度调查、食堂满意度调查等。通过这些调查活动,研究生会更好的了解了同学们的心声,并据此撰写调研报告,提交给学校有关部门,寻求可行的解决办法。

北航简介 第2篇

各位学员大家好

《北航大讲堂》作为大家进入北航学习的一门导论课程,内容涉及到课业学习、人生规划和当前形势等多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让大家对祖国航空航天事业和 当前的科技发展方向有一定的了解,学习形式主要以在线听讲座为主。

本课程需要大家在学期结束之前,通过离线作业形式提交一篇学习报告,字数在4000字以上。内容根据课堂讲座主题任选一题。

课件中的讲座主题有:

1、中华孝道与和谐社会

2、好男儿志在蓝天

3、节能减排、中国在行动

4、文艺修养与创新意识

5、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给 分标准:

1.不要写成散文、诗歌……

2.有理有据,有事实有数据,不要空泛议论抒情。

3.若引用自书籍、网络、科技文献,须在文尾注明来源,希望大家通过本课程,锻炼写作的条理性逻辑性和问题分析能力。

温家宝诗作成北航校歌 第3篇

据了解,今年4月26日,北航书记和校长代表全校师生给温总理写信并附演唱光盘,总理得知了北航师生确立校歌的夙愿。

北航宣传部部长蔡劲松介绍,该校2006年起在师生和校友中开展校歌征集活动,涌现了一批词曲佳作,但均达不到校歌的标准。集中近年来广大师生、校友的意见,大家提议并希望将温家宝总理2007年9月4日发表在《人民日报》的诗歌《仰望星空》作为北航校歌的歌词。

对于校歌产生的程序,蔡劲松介绍,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将。《仰望星空》确定为校歌。4月26日,北航书记和校长代表全校师生给温总理写信并附演唱光盘;5月4日,歌曲《仰望星空》在一次庆典中由北航大学生艺术团正式演唱,并配诗朗诵。

在北航发布的新闻稿中,形容《仰望星空》这首诗“意境阔大而深邃,格调宁静而致远,读起来令人动容、回味无穷,特别是对北航的建设和发展具有特殊而深刻的意义,将激励北航人树立崇高理想和远大志向,激发北航人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的科学创新精神和人文情怀,为实现空天信融合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而不懈奋斗”。

新闻稿还描述:“《仰望星空》谱成曲后,旋律优美感人,节奏流畅明快,深沉大气、使命感强、催人奋进,具有很强的感召力和凝聚力,实现了音乐艺术与诗歌艺术的完美结合,很好地融合了学校的文化传统与精神特质。”

北航校方表示,近日学校党委就对深入开展学唱校歌活动进行了部署安排,要求全校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学唱校歌活动的重要性。按照尽快让每一名师生对校歌做到耳熟能详的要求,在全校师生中深入开展学唱校歌活动。

2009年10月2日,温家宝总理的诗作《仰望星空》首次配上音乐,在香港知名歌手张学友与北京奥运会开幕式《歌唱祖国》的原声杨沛宜带领下,500名小朋友在“香港同胞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文艺晚会”中齐声高歌。

链接

仰望星空

我仰望星空,

它是那样寥廓而深邃;

那无穷的真理,

让我苦苦地求索、追随。

我仰望星空,

它是那样庄严而圣洁;

那凛然的正义,

让我充满热爱、感到敬畏

我仰望星空,

它是那样自由而宁静;

那博大的胸怀,

让我的心灵栖息、依偎。

我仰望星空,

它是那样壮丽而光辉;

那永恒的炽热,

让我心中燃起希望的烈焰、响起春雷。

创作背景

2007年5月14日,我在同济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向师生们作了一个即席演讲,其中讲道:一个民族有一些关注天空的人,他们才有希望;一个民族只是关心脚下的事情,那是没有未来的。我们的民族是大有希望的民族!我希望同学们经常地仰望天空,学会做人,学会思考,学会知识和技能,做一个关心世界和国家命运的人。

名机“飞”到北航 第4篇

为什么一所大学会有这么多架飞机?这些名机是怎样来到北航的?名机背后又隐藏了怎样的故事?北京航空航天博物馆常务副馆长韩国军解答了我们的疑惑。

驼峰行动

关于飞机的由来,韩国军并没有直接回答,而是卖了个关子,他先向记者讲述了航空史上著名的“驼峰行动”。视线被拉回到抗日战争时期,战争急需的重要物资如飞机、汽车、汽油等均需进口,维持国际交通线至关重要。正是看到中国这个致命弱点,侵华日军把切断中国的国际交通线当作战略重点之一。太平洋战争爆发前,我国几乎所有国际交通线都处于日军控制之下。

为抗击日本法西斯侵略,美国的陈纳德将军率领飞行队支援中国,想在空中对日寇发起攻击。但此时,我国大片领空已处于日军的控制之下,唯有地形复杂、山峦叠嶂的云贵这一带有缺口。由于其地形高低不定,导致上空几千米的气流环境也相当复杂,如驼峰般起伏不平,飞机很难飞过去。陈纳德将军决定以此地区作为空中突破口,这一行动被命名为“驼峰行动”。驼峰飞行员克服重重艰难险阻,一次次飞越驼峰天险,运来了对日作战的急需战略物资,架设了空中战争生命线,对打败日本军国主义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在那种复杂的自然环境下,付出的代价也很惨重,“驼峰行动”中一名老飞行员在回忆录《铝之路》中这样描述:“如果天气晴好时,我们驼峰行动飞行时,不用仪表,沿着山沟,在太阳光的反射下,照在那些飞机铝蒙皮的残骸上,就是一条蜿蜒的航线。”足见驼峰行动的残酷。

解放后,当年那些破了、坏了、烂了的飞机作为教学资源留在了各地大学的航空系。1952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立,全国航空系人才、全国大陆内的航空设备,纷纷调往北航。这些当年立下赫赫战功的历史名机们从东北、青岛、南京、四川等地纷纷汇集到北航。

镇馆之宝之“黑寡妇”

说起博物馆的镇馆之宝,在北航工作近20年的韩国军言谈间满是自豪之情。他首先提到的是一架二战中使用过的,型号为P-61的夜间战斗机。这架飞机通身漆黑,在偌大的展区中尤为显眼,它有一个极具震慑力的绰号——黑寡妇(美国一种黑蜘蛛名)。由于P-61与“黑寡妇”昼伏夜出、战斗力强、喜欢单打独斗等诸多特点相似,因此得名 “黑寡妇”。飞机全身涂黑,则反映出当时的飞机师已有朴素的夜间隐身概念了。

这架极具收藏价值的“黑寡妇”多年来一直备受美国许多官方、非官方飞机爱好者的关注。曾有美国本土小报登出800万重金悬赏这架“黑寡妇”。还有民间爱好者开出高价以为北航建造四千平米展厅附加复制一比一原机模型等各种优厚条件交换,最终都被学校拒绝。“对我们而言,‘黑寡妇’不仅仅是一架飞行器,更是一段文化和历史的见证。抗日战争时期,‘黑寡妇’也是屡立奇功的大功臣。”韩国军说。

在抗日战争的前几年,中国空军落后,日本飞机不但空袭前线,而且肆虐后方。国民政府向美国求助,希望他们能遏制日军不分昼夜的空袭。美军援华作战后,就派出了12架“黑寡妇”参加夜战。

果然“黑寡妇”不同凡响,出动的第一天就打下日军两架飞机。无论在速度和爬升高度上,“黑寡妇”都大大优于日本战机,一下子就打得日军满地找牙。

很快连西南边民们都知道“黑寡妇”的威力,每到夜幕降临,飞机发动机声一响,老百姓就互相奔走相告:“今晚大伙儿可以睡个好觉了,我们的‘黑寡妇’又出动了。”

此后几个月,“黑寡妇”战队航迹遍布半个中国,东到湖北老河口,北到陕西汉中,南到昆明桂林,多次狠狠打击日军气焰,我国又逐渐夺得制空权。

战争结束后,美空军夜战中队撤离中国,所有“黑寡妇”也都回归故土,仅留下一架。这架飞机被国民党当局送到成都的空军机械学校,作为研究教学用。1948年国民党兵败如山倒,空军机械学校搬到台湾,这架“黑寡妇”被送给了四川大学航空系。兵荒马乱,疏于保管,一些学生爬到飞机上乱拆乱卸,甚至把操作系统的钢丝拆下来当琴弦。

1952年,北航成立前夕,“黑寡妇”随同川大航空系一起去往北京。当时宝成铁路尚未完工,如何让重达10吨的庞然大物穿越蜀道?北航与各部门协商,最后将“黑寡妇”拆卸成几大块,先用汽车从成都运到简阳,再走成渝线用火车运到重庆,接着走水路到武汉,最后用火车北上到京,然后组装、修复,饱经沧桑的“黑寡妇”,终于在北航校园内安家落户。

关于“黑寡妇”还有一个小插曲让韩国军记忆深刻。1995年,北京航空航天博物馆来了三个美国游客,他们特别提出要看看这架“黑寡妇”,其中有位老妇人拿出一张照片告诉韩国军,这架飞机正是她的飞行员叔叔当年所驾驶的。拿过照片,韩国军仔细对照一番,果然不错,的确是眼前的“黑寡妇”。正当他感叹照片上的三名飞行员与这架战机的奇缘时,忽然注意到照片上还有一只小狗。好奇的韩国军追问下得知小狗莱格是老妇人叔叔的爱犬,更是他的保护神。每次执行任务,叔叔都会带上莱格,冥冥中,每次都顺利完成了任务,安全着陆。“我转念一想,可不是吗,那么多架‘黑寡妇’最后就剩了这一架,还真是有意思。”韩国军呵呵笑道。

镇馆之宝之鹞式战斗机

跟“黑寡妇”历经周折、辗转来到北航的传奇经历相比,北京航空航天博物馆的另一个镇馆之宝——鹞式战斗机来到北航则要感谢一个人——R·汉纳。

鹞式战斗机,是由英国研发制造的一种垂直短距起落式战斗机。曾是英国皇家空军主力装备。一般的战斗机是滑跑、加速、拉起,而鹞式战斗机既可以像直升机一样垂直起来,又可以像战斗机一样水平飞行,其发动机的尾风口是可以转向的,研制成功之后,轰动了整个世界。为什么叫鹞式战斗机?鹞是一种类似于老鹰的飞禽,平时在空中飞行时,会将翅膀张至最大,慢慢悠悠地寻找猎物,一旦发现猎物,翅膀瞬间收缩,包括骨骼,垂直下来,机动性特别好。正是看中了鹞的这种特性,飞机师们研发制造了鹞式战斗机。

让鹞式战机声名大噪的还因为电影《真实的谎言》。电影中,施瓦辛格驾驶鹞式飞机成功地摆脱了匪徒的追击。影片选择这架飞机也正是看中了鹞式飞机的高机动性,它原地起来,一转向,就可以钻出大楼,绕过桥梁飞走。

R·汉纳(RayHanna),英国皇家空军“红箭”飞行表演队的创始人之一和前任队长。作为一名飞行技艺精湛的老飞行员,汉纳不但酷爱飞行,而且对老旧飞机也有着浓厚的兴趣。1980年代初,汉纳从英国空军退役后,在伦敦开办了一家退役飞机贸易公司,他本人出任董事长,专门从事各种老旧飞机的搜集、利用与贸易业务,并将其中一小部分可能修复的飞机完全修好,然后用来进行飞行表演。

二战中有五种著名的战斗机:英国的喷火式战机、日本的零式战机、德国的BF109、美国的P-51还有苏联的拉-9。汉纳特别钟爱拉-9型活塞式螺旋桨战斗机,在二战中,以上五种战斗机中,汉纳唯独没有驾驶过拉-9战斗机。这成了他的一个心结。长久以来,他一直在寻找拉-9,想在有生之年实现自己的飞行梦。当他辗转得知北京航空航天博物馆保存有这种飞机时,欣喜如狂,迫不及待地和助手来到了中国。想尽办法和北航洽谈,希望能购买这种飞机。当时北京航空航天博物馆有两架拉-9战斗机,校领导经过商量后,提出可以用英国的鹞式战斗机作为交换。老先生听完就动了真格,回国后,他从英国的帝国战争博物馆找到了这架鹞式战斗机,成功实现了交换。

北航简介 第5篇

北航考研辅导班-北航航空宇航推进理论与工程考研经验_启道

启道考研分享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下属 3 个系、一个所和一个国家重点实验室,他们是:航空推进系、流体机械系、工程 热物理系、热动力工程研究所、航空发动机气动热力国防重点实验室。

经过五十年的建设,我院从单一的航空发动专业发展成为涉及 4 个一级学科,拥有 8 个博士点、9 个硕士点和 3 个本科专业的学科专业群。博士点有:航空宇航推进理论与工程(国家重点学科)、流体机械及工程(北京市重点学科)、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动力机械及工程、低温制冷、化工过程机械、载运工具运用工程。硕士点还有:水声工程。本科专业是:飞行器动力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

年来,该院一直坚持严格的教育管理和质量控制,已培养本科毕业生5000余人,硕士毕业生1000余人,博士毕业生 200 余人,成为北航最具学科优势的学院之一。我院现有教职工116人,专任教师占其中人数的70%,其中包括32名教授、34名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占教师总人数的 65%,是一支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和学历机构基本合理的师资队伍。尤为可喜的是,我院拥有一批获得国内同行公认的学术带头人,拥有2名院士,2名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1名长江学者,26名博士生导师,其雄厚的师资力量在国内航空高等院校中名列前茅。

2019年北航航空宇航推进理论与工程考研初试科目已经公布,详细内容如下: 招生院系:004 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招生专业:082502 航空宇航推进理论与工程

学制 2.5 年,全日制学习方式, 含国家试点学院12 个。备考经验:

考研复试以后,如何才能成功调剂

启道考研复试辅导班再一个调查中有这样数据:当问到考生“有无准备调剂?”时,只有35%的考生说“积极联系,准备调剂”,却有多达50%的考生说“对调剂不了解,还未准备”。

这种情况是非常不妙的,尤其在初试成绩尚未公布的时间里,我们不能坐以待毙,对于自己处于边缘线的同学们,启道考研复试辅导班建议做好复试和调剂的两手准备。

下面启道考研复试辅导班就往年调剂情况,指导考生如何才能成功调剂。

调剂成功的关键流程

1、查阅各校2018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

启道考研复试辅导班建议:大量查阅各校2018的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是精确调剂目标的前提,一定要看得足够细,自己动手做一个表把所有的情况列出来,区分哪些是新专业,哪些是去年没招满的,哪些是专业硕士,把重复频次最高的优选出来。

2、准备调剂申请材料

内容必须包含初试分数、本科成绩、学术优势、曾经历过的学术实践项目,如果本科来自于211等重点院校,一定要突出,要写得尽量恳切一些,并用最显眼的字体来标注自己联系方式。

3、联系研招单位

启道考研复试辅导班认为,对于调剂材料的申请方式,打电话、邮寄调剂申请、找人代为递交申请、本人亲自去,效果是依次递增的。

如果打电话,一定注意听招生负责老师的口气,如果感觉有一线希望,都要充分表示自己的意愿,假设招生负责老师一口否定调剂,再寄调剂申请的意义就不大了。现实中,研招老师一般会说:“现在分数线还没出,情况待定。”这其实是个可进可退的表述,成绩公布后,今年报考考生考得如何,能否招满,校方已经很清楚了,留一点余地是看要在多大范围内发布调剂需求信息。

如果邮寄材料,启道考研复试辅导班建议寄送到欲调剂的院系,不要寄到校研招办,因为具体经办的一定是各院系。最好搞清楚收件人是谁,若不知道,可以填写“研究生招生负责人”。

能找人代交或本人亲自去的,最好是跑一趟。当面交谈,很多信息会沟通更准确,你坚定的调剂决心也能直观的表现出来,招生老师影响也更深。如果能有认识的老师给推荐,就再好不过了。

4、确认各校接受调剂材料的截止时间

非自主招生院校一般在公布复试时间前后就会停止接受调剂申请,启道考研复试辅导班建议:千万注意进度,不要觉得某院校很冷而掉以轻心。

5、错开各校复试时间

如果同时调剂多所学校,复试时间上一定要注意安排。很有可能两所学校的复试挤在一起,这种情况下只能做舍弃了。

调剂成功的三大共性

结合国家政策和多年来启道考研复试辅导班总结的案例,能成功调剂的一般有三大共性:

1、“分数高是硬道理”。

就算报名情况再惨淡,研招单位在调剂复试中也会择优录取,总分很高单科但差一点的调剂考生往往能笑到最后。所以,给初试总分偏低的同学泼一盆冷水,如果真想在“绝望中寻找希望”,一定要放低标准。

2、“有方法、有韧劲、有运气”

落在操作层面,方法和坚持同样重要,可以说,调剂比备考初试更考察考生管理资源的能力,如果只会通过在论坛里不停刷屏获取信息,就太初级了。

3、“你情我愿”。

即考生和调剂目标院校都有很高的意愿,光考生“我愿”不行,关键是学校“你情”。研招单位如果生源质量好,没有多余名额,或者研招单位宁缺毋滥,招不满也不接受调剂,那考生不管费多大的劲都调不成。换句话说,招生单位握住了调剂的主动权。

启道考研复试辅导班,针对考研调剂的学生,总结了调剂的注意事项,同学们选择调剂时一定要特别注意:

一、调剂系统适用考生范围:参加网上报名,第一志愿没有被招生单位录取并且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统考、管理类联考、法硕联考以及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不在此范围内的考生没有进入调剂系统的权限。

二、参加调剂的考生每人可以在网上填报两个平行调剂志愿,提交后的调剂志愿在48小时内不允许修改(两个志愿单独计时),以供招生单位下载志愿信息和决定是否通知考生参加复试。48小时后,考生可以修改调剂志愿;

三、考生收到的复试或待录取通知只能确认一次,其中同意待录取的调剂志愿只能有一个,请考生慎重选择!

四、请使用网报时的用户名密码登录调剂系统,如果忘记用户名请在调剂系统开通后找回。

考研复试是同学们费尽一年甚至多年的艰苦时间才争取来的机会,如果因为复试准备不当导致不过,实在太可惜。但当遇到这样的事情,也不要气馁,虽然在内心起伏波动时,强迫自己静下来看书是极其痛苦的,但启道考研复试辅导班提醒同学们一定明白一个道理:一

北航学生手册(推荐) 第6篇

艰苦朴素

勤奋好学 全面发展

勇于创新 北航精神

勇于创新

敢为人先 艰苦奋斗

百折不挠 笃行诚信

严谨求实 团结奉献

爱国荣校 目

第一部分 公约与准则

1.首都市民文明公约...................................................................2 2.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3 3.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4第二部分

国家有关法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7 5.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34 6.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46 7.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51 8.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57 9.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67

第三部分

教务规章

1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及实施办法..............80 1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85 1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考核组织管理条例(试行)..........96

第一部分

约 与 准

公 则

首都市民文明公约

为加强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提高首都市民素质,增强首都意识,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把首都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特制定本公约:

一、热爱祖国

热爱北京

民族和睦

维护安定

二、热爱劳动

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

勤俭节约

三、遵守法纪

维护秩序

见义勇为

弘扬正气

四、美化市容

讲究卫生

绿化首都

保护环境

五、关心集体

爱护公物

热心公益

保护文物

六、崇尚科学

重教尊师

自强不息

提高素质

七、敬老爱幼

拥军爱民

尊重妇女

助残济困

八、移风易俗

健康生活

计划生育

增强体魄

九、举止文明

礼待宾客

胸襟大度

助人为乐

本公约于1995年末,经公众参与讨论修订而成,凡在首都北京生活的每一个人应自觉遵守。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三月 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

一、热爱祖国

热爱人民

热爱首都

热爱集体

二、追求真理

志存高远

刻苦学习

勤于实践

三、遵纪守法

四、团结协作

五、勤俭节约

六、强身健体 维护安定诚实守信爱护公物自信豁达

见义勇为 尊重他人 热爱劳动 服务社会 乐于助人 举止文明 保护环境 报效国家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005-04-05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国6 二 有 分 法 第 部

家 关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则 第二章

处罚种类和运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一节

查 第二节

定 第三节

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14 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16 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18 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22 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26 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节 决 定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28 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 执 行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30 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32 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

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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