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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发布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通知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2-201

安监总局发布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通知(精选9篇)

安监总局发布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通知 第1篇

安监总局发布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通知

2010-06-09 19:06:32 来源: 新华网(广州)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

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刻吸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强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严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地下矿山通风是保证向井下连续输送必要数量的新鲜空气、稀释并排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为矿工创造安全舒适工作环境的根本措施。矿井实行机械通风、合理设置通风构筑物、正确布置局部通风机及风筒是控制中毒窒息事故发生的前提。加强通风系统维护与运行管理是杜绝中毒窒息事故的保证。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以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的有关规定,大力开展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在通风安全管理、预防中毒窒息事故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促进了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是,由于部分地下矿山企业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应急管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中毒窒息以及因盲目施救导致死亡人数增加的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地下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把加强机械通风作为通风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研究、部署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地下矿山企业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深入分析本地区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现状,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对策措施,建立有效机制。要落实责任,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尤其要严肃查处中毒窒息事故,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通风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通风安全管理责任和制度。地下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通风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各部门安全负责人直接负责。要实行通风安全目标管理,层层分解指标,将通风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经济承包责任制中,并定期检查考核。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通风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通风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通风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通风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地下矿山企业必须设立通风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矿日常通风安全管理以及通风检测、粉尘测定工作。要按要求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风、测尘仪表和气体测定分析仪器。从事井下局部通风机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矿井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和挡风墙等)操作及维护,以及从事井下防尘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三)切实加强机械通风工作。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正常生产情况下,主要通风机应连续运转。当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实施相应停风应对措施。每台主要通风机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应设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装置。要有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分钟内使矿井风流反向的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系统的每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反风。主要通风机或通风系统反风,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主要通风机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每班都应对通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和测试的主要通风机,每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停产整改,补充完善有关设备设施、工程及管理制度,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加强建设项目通风安全管理工作。采用坑探的地质勘探企业,必须编制勘探期间通风安全设计,按设计要求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采用扩散通风方式和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实行机械通风,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基建时期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确保井下作业场所获得足够的新鲜风量,在矿井通风系统形成前严禁投入生产。

(五)强化通风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地下矿山企业要根据井下生产变化,及时调整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要建立主要通风设备设施技术文件、通风系统图、日常检查维修记录以及通风系统和设备设施检测检验、隐患排查治理、通风管理安全措施投入、特殊工种培训考核等记录档案资料。通风管理基础资料不完善的,要立即停建、停产整改,补充完善后方可恢复建设、生产。

(六)加大通风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地下矿山企业要对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运转及维护保养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检测情况,炸药库、机电硐室通风情况,通风构筑物的建筑和维护情况,采空区、废弃巷道密闭情况等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和整改期限。发现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产进行整改。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大通风安全投入。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安排通风安全工程、通风设备设施更新和技措专项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应当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技术力量进行通风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积极采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技术和装备,提高通风系统的科技含量。

三、严防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发生中毒窒息事故

(一)加强废弃矿井的安全管理。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废弃矿井、采空区等有关情况进行彻底排查,建立档案,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安全措施。地下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所属的资源枯竭矿井、废弃井巷等实施闭坑、封堵;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闭标准对关闭矿井进行验收,确保关闭到位。对关闭和废弃矿井井筒要封闭、填实,平整工业场地,四周设置明显的永久性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进入废弃矿井和矿洞。

(二)加强采掘工作面和独头巷道、采空区通风安全管理。地下矿山企业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严禁采用扩散通风的方式。局部通风机风筒必须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杜绝漏风,降低阻力,严禁使用非阻燃材料的风筒。人员进入掘进工作面、采场进行作业前,必须用仪器进行检测,确保风量和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通风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并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部通风机应连续运转。暂时或永久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的采场、独头上山、天井及独头巷道,应及时用栅栏封闭,并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若需要重新进入,应先进行通风和空气成分分析,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采场回采完毕后,要将所有与采空区相通、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及时密闭。

(三)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爆破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爆破说明书和作业规程。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按爆破说明书和作业规程进行爆破作业。起爆前应认真检查爆破作业地点的情况,确认作业通道和撤离路线安全畅通、爆破后能有效通风、现场其他人员已经全部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爆破后必须先开动局部通风机排除有毒有害气体,经检测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作业前,要由技术人员认真检查作业面有无盲炮、支护是否破坏等情况。井下炸药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等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

(四)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地下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并要有足够可靠的消防用水;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硐室、机修硐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库等均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硐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井下各种油类必须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装油的铁桶必须有严密的封盖;井下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一旦出现漏油,应及时处理。井下动力线、照明线、变压器、电动设备等电器设备以及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材料,并经常检查,及时更新。新建矿井井下严禁使用木质支护材料,生产矿井要逐步淘汰木质支护。严禁在井下吸烟,严禁在井下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采暖。在井下进行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企业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实施。

四、强化应急管理,严防因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一)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地下矿山企业要制定停电、反风、中毒窒息、火灾事故等情况下的应急救援预案,绘制井下避灾路线图。要按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建立健全井下应急救援通讯联络系统,井口和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并经常检查维护,及时更新。

(二)加强应急知识培训和现场应急演练。地下矿山企业要对所有下井人员进行专门的预防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知识培训,使下井人员了解通风安全管理基本知识,了解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分布及防范措施,熟悉所在作业场所的逃生路线、基本救生逃生方法、事故处理措施,并定期组织现场应急演练,提高职工的现场应急处置能力,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施救制度。地下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并强制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施救程序以及施救奖惩制度。发生中毒窒息事故时,要迅速报告矿调度室,有关区域人员要迅速撤离;在救援队伍到达前,抢救人员要按照中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救援;进入危险区域必须佩戴防毒面具、自救器等防护用品,必须有专人负责检测空气质量、保持危险区域局部通风机正常开启;严禁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盲目施救。对不佩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器等防护用品擅自进入危险区域,以及违章指挥盲目进行施救的要从严进行处罚,造成事故扩大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制止盲目施救,没有造成事故伤亡人数增加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四)加强救援能力建设。各类矿山企业都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救援队伍签定救援协议。同时,要加强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先进的、专用的、特殊的救援装备。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有力、有效施救。

五、严格执法,强化安全监管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履行“三同时”审查时,要依法依规对矿井机械通风系统的设计和建设情况严格审查。凡新建地下矿山初步设计中没有设计机械通风系统的,掘进工作面以及无贯穿风流的回采工作面没有局部通风设计的,没有要求制定炮烟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一律不得通过安全专篇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没有按初步设计安装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等设备设施,或者规格型号不符合设计的,现场没有配备通风检测仪器仪表以及自救器等防护用品的,通风效果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均不予通过验收。未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运行。对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的地下矿山企业不得颁发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现场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查清辖区内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的基本情况,督促企业完善通风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要制定检查计划,突出检查重点,科学作出安排。要重点检查地下矿山通风管理机构、通风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机械通风系统的建立、运行和管理情况,通风检测仪器和自救器的配备情况及检测记录,通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隐患整改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和职工应急演练及培训记录情况,发生中毒窒息事故的地下矿山企业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情况等。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薄弱环节、重大隐患等要重点跟踪,进行专项和定期督查。

(三)严格行政执法。对地下矿山企业通风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检测记录不完善,检测仪器和自救器配备不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中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严肃调查处理每一起中毒窒息事故,对通风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章指挥施救,以及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的有关责任人,要严厉追究责任。要监督指导地下矿山企业认真分析每起中毒窒息事故的技术和管理原因,及时修订相关作业规程和工作制度,举一反三,吸取教训,严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 一 年六月八日

安监总局发布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通知 第2篇

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年十月九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一、总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四)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装标准

(五)监测监控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①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0.3m,距巷壁不得小于0.2m。混合风流处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有防止爆破冲击的防护设施。

②每个采场入口处应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③掘进天井时,应按照独头掘进巷道的要求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④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应设定为0.0024%。

⑤一氧化碳传感器的安装,应做到维护方便和不影响行人行车。

(2)风速传感器设置。

①地下矿山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当风速低于或超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②矿井主通风机房应设置风速和风压传感器,实现对全矿井总风量的动态监测。

2.开采高硫等有自然发火危险矿床的地下矿山企业,还应在采掘工作面设置温度、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传感器。

3.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底前建立完善地压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空区稳定性、顶板压力、位移变化等的动态监控。地下矿山企业应采用监测仪器或仪表,对开采范围内地表沉降量进行观测。

4.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体的地下矿山企业,应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在2010年底前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测监控。

5.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完善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井口调度室、提升绞车房、提升人员进出场所(井口、井底、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的视频监控。

6.监测监控系统要具有数据显示、传输、存储、处理、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

(六)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1.大中型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6月底前,其他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3年6月底前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数少于30人的,应建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

2.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监控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的功能。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应保证能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

(七)紧急避险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每个中段至少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独头巷道掘进时,应每掘进500m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

2.避灾硐室或救生舱应设置在岩石坚硬稳固的地方。避灾硐室应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和井下涌水进入,并配备满足当班作业人员1周所需要的饮水、食品,配备自救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急救药品和照明设备,以及直通地面调度室的电话,安装供风、供水管路并设置阀门。

(八)压风自救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按设计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的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建立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采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供风的地下矿山企业,应在地面安装用于灾变时的空气压缩机,并建立压风供气系统。井下不得使用柴油空气压缩机。

3.井下压风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因灾变破坏。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气阀门。

(九)供水施救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现有生产和消防供水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地点及灾变时人员集中场所能够提供水源的要求,建立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2.井下供水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加强维护,保证正常供水。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水阀门。

(十)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2.地面调度室至主提升机房、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主通风机房、避灾硐室(场所)、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应设有可靠的通信联络系统。

3.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讯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讯能力。井下通讯终端设备,应具有防水、防腐、防尘功能。

4.采用无线通讯系统的地下矿山企业,通讯信号应覆盖有人员流动的竖井、斜井、运输巷道、生产巷道和主要采掘工作面。

三、使用管理

(十一)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设置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维护。要根据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十二)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通风工、区队长、班组长、当班安全员等应携带便携式检测仪器,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AQ2013-2008)的有关规定,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随机检测,对风速、风质等进行定期测定,发现和监测监控系统显示数值不一致时,应及时进行调校。

(十三)地下矿山企业应加强培训,确保入井人员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

(十四)地下矿山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应急演练,并建立应急演练档案。

(十五)地下矿山企业每年应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四、监督检查

(十六)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十七)地下矿山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十八)新建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篇设计应包括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无本规定要求内容的,负责组织安全专篇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查批复。

(十九)新建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自规定要求期限开始,没有按要求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内容建设的,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予以通过验收和批复。

五、附

(二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安监总局发布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通知 第3篇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要求, 为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设备和工艺, 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设备和工艺的改善, 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保障能力,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第一批) 》, 2013年9月6日发布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 。

安监总局发布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通知 第4篇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管一〔2007〕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2月份以来,各地认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辖区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开展了专项治理,取得了一定进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四川、辽宁、广西、贵州等4省(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全国现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11799座。其中:已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6826座,占地下矿山总数的57.9%,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4973座,占地下矿山总数的42.1%(详见附表)。在全国32个统计单位中,河北、山西、辽宁、福建、广东、海南、青海、新疆等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已全部建立了机械通风系统。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矿山数不足地下矿山总数50%的地区有:重庆(3.9%)、陕西(4.9%)、甘肃(14%)、贵州(15.4%)、云南(19.9%)、黑龙江(27.1%)、北京(33.3%)、湖南(35.5%)、宁夏(36.4%)、四川(39.9%)、江西(39.9%)、河南(45%)、江苏(48.3%)。

今年1-4月份,全国共发生一起3人以上中毒窒息事故,同比减少4起,少死亡12人。与去年同期相比,重大中毒窒息事故多发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显现了治理效果。

二、各地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一)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目标。各地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除上海、天津和西藏外(上海、天津没有地下矿山),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制定了实施方案。其中:23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了单独的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山西、浙江、江西、海南、新疆等5省(区)将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整合到2007年非煤矿山整治方案中。大部分地区制定的实施方案目标明确,针对性、操作性较强。如重庆市成立专门的治理工作机构,在充分摸清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2007年9月底前所有地下矿山均实现机械通风的工作目标。同时,提出了完善通风系统硬件设施、管理系统、落实治理经费等具体要求;河北省在工作方案中的检查验收阶段,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检查验收表,统一检查验收标准,明确检查验收内容,量化检查验收结果,层层把关,层层负责;贵州省要求在2007年6月30日前,全省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保障地下矿山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作业标准要求,坚决淘汰采用自然通风系统的生产工艺;山东省的治理工作目标,一是到2007年底前,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134家地下矿山必须全部建立;二是针对存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矿井,加强局部通风,采掘工作面、带班区队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

(二)突出了专项治理的重点地区和对象。如安徽省将芜湖、池州、铜陵、宣城等井下矿山较多的地区列为整治的重点地区,将私营小型矿山作为整治的重点对象,强力推行地下矿山机械通风,把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和通风管理混乱的矿井作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治理。四川省在煤系矿山、甘洛铅锌矿区等重点矿区的安全监管中,将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作为主要工作来抓,督促企业强化通风管理,完善通风系统。130家煤系矿山安装了主扇风机,采掘工作面安装了局扇,实现了机械通风;辽宁省确定了私营、民营地下矿山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入手,确保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的强制实施。

(三)结合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推进机械通风工作。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中,一些地区明确将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作为审核颁证的强制条件,为机械通风工作奠定了工作基础。山西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以来,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实行机械通风作为安全生产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省内576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下矿山企业全部具备了机械通风的条件。辽宁省要求省内的841家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扇,并形成通风系统,否则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开展了自查自纠和督查工作。各地组织企业对照规程等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在此基础上,大部分省(区、市)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了督查。安徽省对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检查率达95%以上;广西壮族自治区11个市(地)安全监管局已完成了检查工作并报送了工作进展情况,共检查了272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占地下矿山总数的72.1%;广东省组织对首轮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并将地下矿山是否具备完善的通风系统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重庆市对彭水、北碚、梁平、大足等重点地区进行了专项督查;浙江省经过近两年的整治,投入整改资金1.3亿元,以是有否安装和实施机械通风等六项刚性指标为重点,整治关闭了161家、整合地下群采矿硐300多条,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条件明显得到改善;江苏省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回头看”为契机,认真开展了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执法检查,组织对徐州、连云港进行了专项督查;江西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组织安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机构,对全省527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分期分批进行检验,目前已完成第一批53家。同时要求采用自然通风的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在2007年8月底以前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通风设计方案,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在督查中,对一些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和通风系统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依法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同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逾期未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广西壮族自治区对检查中发现的21家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的矿山企业,实行了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湖南省对4家存在机械通风管理混乱、通风不良等问题的企业下达了整改指令,对3家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限期整改。

三、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基层监管机构和人员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中有关机械通风的要求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未将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作为必要条件,错误地理解为靠自然通风和局部通风也符合规程要求,尺度不准、监管不严、力度不够。

(二)地区之间的进展还不平衡。已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需要整改的多数地下矿山相对集中在欠发达地区,云南、湖南、四川、贵州、陕西等西部欠发达地区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地下矿山数量较多,工作难度大,专项治理任务繁重。

(三)部分地区行动迟缓、工作滞后。未按《通知》中对工作进度的要求,如期进入专项督查阶段,现仍停留在企业自查自纠阶段,不利于后续工作的开展。

(四)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影响了治理质量。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点多面广,民营小企业多,多处于交通、通讯不便的欠发达地区。监管人员严重不足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匮乏,难以应对越来越专业和具体的监管工作需要,工作质量难以保障。

(五)部分地下矿山企业机械通风工作存在严重缺陷。主要集中在:

1.缺乏通风专业人员。多数小矿山缺乏通风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通风工,不能正确使用通风设备设施。通风设备安装位置不正确,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不完善,造成矿井通风系统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规定,通风工作达不到要求。

2.缺乏警示标志。临时停工的巷道没有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盲巷或采空区没有及时封闭,人员进入后易发生中毒窒息事故。

3.通风系统漏洞较多。部分矿山由于多年的无序采掘和采矿方法的不规范,造成采场通风困难,存在串联风或利用空区、废巷通风,即使安装了机械通风设施,也难以发挥作用。

4.缺少必要测风、测尘的检测手段。风质、风速、风量无检测依据,风机开停全凭经验、凭感觉,甚至为了降低生产成本,风机时开时停,或者从不运行,通风设施成了应付检查的摆设。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严格源头把关,提升管理水平,加强监督检查”的工作原则,确保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能够如期保质完成。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全部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井下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二)进一步补充完善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要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细化工作内容、实施步骤、时间表,将各个环节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地下矿山相对集中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地下矿山要挂牌督办,限期完成,确保工作不留死角,安全不留隐患。

(三)加大安全生产许可证督查工作力度。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又没有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地下矿山和通风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与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相结合。结合即将开展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督查行动,把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作为地下矿山的安全生产隐患,纳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中,加大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同时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有关研究、设计单位的技术支撑作用,在检查过程中充分依靠有机械通风经验的专家和企业技术人员,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达到有效防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发生的目的。

(五)继续加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宣传贯彻力度。要强化私营、民营小型矿山企业负责人对矿井建立机械通风系统重要性的认识,坚决纠正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和习惯性违规违章等现象,防止因通风不良和施救不当而导致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

(六)严格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 号)文件精神,督促地下矿山企业按规定提足、用好安全费用,用作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的建立、完善和安全运行的保障经费,从根本上消除地下矿山通风隐患。

(七)进一步加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监管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工作职责,做好辖区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重大隐患登记建档、重点跟踪工作,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责任制。要定期对存在机械通风安全隐患的地下矿山企业进行督查,发现重大隐患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报告地方政府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对发生中毒窒息的地下矿井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关闭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安全隐患难以治理的矿山,如期完成工作目标,进一步提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整体安全水平,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安监总局发布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通知 第5篇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生产行为,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水平,遏制建设项目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督促和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有效遏制了建设项目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但是,部分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部分地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责任不明确,对建设项目缺乏有效安全监管;二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部分建设单位以包代管,未对建设项目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管

1理;三是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边建设边生产;四是部分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挂靠资质施工;五是擅自变更设计或者不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六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认真落实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二、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项目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要认真审核施工单位资质,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要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

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对其设计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设计单位要对设计变更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进行认真分析,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

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做好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特别是新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的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切实查明建设项目地质条件

建设项目地质勘查要详细查明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提供可靠依据。水文地质勘查要重点查明对矿床开采有影响的地表水的汇水面积、分布范围、水位、流量、流速及其动态变化、历史上出现的最高洪水位、洪峰流量及淹没范围;矿区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区域地下水对矿区的补给关系,主要进水通道及其渗透性;矿区含(隔)水层的岩性、产状、分布范围、埋藏条件,含水层的富水性,矿床顶底板隔水层的稳定性;对矿坑充水有较大影响的构造破碎带的位置、规模、性质、产状、充填与胶结程度、风化及溶蚀特征、富水性和导水性及其变化、沟通各含水层以及地表水的程度,分析构造破碎带可能引起突水的地段,提出防治水的建议;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废弃矿井、老采空区,估算

积水量,提出防治老空水的建议。工程地质勘查要重点查明矿区所处构造部位,主要构造线方向,各级结构面的分布、产状、规模及充填、充水情况,指出其对矿床开采的影响;详细查明矿体及围岩的岩体结构、岩体质量,对岩体质量及其稳定性作出评价;可溶岩类矿床,应详细查明岩溶发育主要层位、深度、发育程度和主要特征、充水、充填情况及表部覆盖层的厚度、岩性、结构特征。地质勘查报告未经有关部门评审、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不清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任务。

四、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未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完成后,要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需要变更的,应

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修改,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需要延长建设期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工程内容施工完成后,可以进行试生产,但要编制试生产工作方案,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试生产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期限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结束后,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五、强化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排查治理隐患。要确保每天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跟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前,要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要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施工组织设计,使其了解并掌握工程特点、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和相关技术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过程中,要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每班至少要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检查;要严

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发现施工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六、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摸清情况,逐一建档。要定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挂靠资质的施工单位,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者不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故意拖延工期、边建设边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限期整改;对于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还要依法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局发布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通知 第6篇

安监总管一〔201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条件,有效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3年4-12月在全国开展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必要性

近年来,地下矿山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据统计,2006年以来,金属非金属矿山共发生较大事故368起、死亡1426人,其中地下矿山所占比重高达64.1%和51.8%;重大事故14起,其中有10起发生在地下矿山,占71.4%。在地下矿山较大以上事故中,因火灾和炮烟引起的中毒窒息事故所占比例超过40%,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位于地下矿山各类事故之首。事故调查分析表明,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安全管理混乱;二是井下违规动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三是井下部分设备严重老化,使用非阻燃材料;四是放炮作业后未按规定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作业人员擅自进入采掘工作面;五是事故发生后,救援人员未携带个人防护用具盲目施救引发伤亡扩大。因此,有必要立即开展专项整治。

二、重点整治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以完善地下矿山通风系统为重点,突出井下火灾防范和通风安全管理,强制推行下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装备,加快淘汰容易引起火灾的老旧设备和非阻燃材料,强化应急管理,切实提高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地下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等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对井下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排查,特别要针对可能造成中毒窒息事故的隐患开展集中排查治理,确保达到以下要求:

(一)矿山企业必须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严格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二)矿井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必须能实现反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三)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所有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要设置风速传感器。

(五)矿山企业必须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六)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必须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七)井下废弃巷道必须及时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八)井下使用的动力线、照明线、带式输送机、风筒等设备设施必须具备阻燃特性。淘汰容易引起火灾的老旧设备和主要井巷木支护。

(九)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井下严禁吸烟。

(十)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火灾和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并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三、方法步骤

(一)企业自查和整改阶段(4-10月)。地下矿山企业要立即对照重点整治内容逐条进行检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自查和整改工作完成后,要形成总结报告。

(二)督促检查和整治阶段(11月)。在企业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职责,采取检查、重点抽查和异地互检等方式,督促地下矿山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改等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重点抽查和督查阶段(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部分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检查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评估专项整治效果。结合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组织部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异地互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地下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制定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对矿井通风系统和通风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评估,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要对井下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隐患要抓紧整改。要突出防中毒窒息事故的重点,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一次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的专题教育培训,组织开展一次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要注重安全科技进步,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抓紧配备检测检验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具,切实提高对中毒窒息事故的防范能力。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抓好部署和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抓住不放,对于没有配备自救器、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等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于使用非阻燃材料、通风机未安装监测监控装置等问题,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对于未安装主要通风机等问题,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改不合格不得生产。要与矿山整顿关闭和“打非治违”工作相结合,对拒不整改和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等要求,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专项整治,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结合企业特点,加快实施进度,确保按期建成。“六大系统”的建设要突出事故防范、应急救援、逃生避险,并纳入相关应急预案,强化日常管理和预案演练。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中严把安全准入关,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的应用,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于12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监总局发布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通知 第7篇

2010年7月14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出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 。通知要求, 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生产行为, 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水平, 遏制建设项目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 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1) 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2) 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责任。 (3) 切实查明建设项目地质条件。 (4) 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 (5) 强化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6) 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安监总局发布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通知 第8篇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已经 2010年 10月 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年 11月 15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 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强化现场安全管 理, 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国发〔 2010〕 23号 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 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 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 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 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 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 副总工程师。

第四条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 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 少有 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 的要求,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工作, 配合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等 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或 者弄虚作假的, 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对举报和报告属实 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带班下井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 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矿山企业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 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 容。

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 接 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与其经济收入挂钩, 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 给予奖励;对未按 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 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 全面掌握井 下的安全生产情况;(二 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 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严禁 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 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 并向接班的领导 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领导升井后, 应当及时将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点、经过 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以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章守纪,服从带班下井领导的指挥和管 理。矿山企业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 矿山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从业 人员在井下作业过程中, 发现并确认带班下井领导无故提前升井的, 经向班组长 或者队长说明后有权提前升井。

矿山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依据前款规定拒绝下井或者提前升井而降低从业 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等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 并将其纳入安全监管执 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 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 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 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监 督检查结果和处罚情况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 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给予警告, 并处 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 并处 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整改, 并处 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 1万元的罚款:(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 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 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 处 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 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 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 依法责令 停产整顿, 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 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 2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 5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 2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 5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 对其主要 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 其主要负责人终 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为矿山企业提供采掘工程服务的采掘施工企业领导带班下井, 按 照本规定执行。

安监总局发布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通知 第9篇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围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用于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局部通风设计、研究、安全评价及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对局部通风的技术要求,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钢集团马鞍山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项宏海 陈宜华 张兴凯 程厉生 吴冷峻 王云海 贾安民。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局部通风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含伴生氡及其子体矿山)在安全评价、设计、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对井下局部通风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含伴生氡及其子体矿山)的安全评价、设计、建设和开采。亦适用于深凹露天矿采用地下井巷开拓的部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矿、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矿藏的开采。

本标准也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的开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5021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YSJ019有色金属矿山采矿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

矿井局部通风

利用局部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产生的风压对井下独头巷道进行通风的方法。

3.3

压入式局部通风

主风流上风侧的新鲜空气用局扇和风筒送入独头巷道工作面,并将作业产生的污浊空气经独头巷道排出至主风流下风侧的通风方式。

3.4

抽出式局部通风

主风流上风侧的新鲜空气经独头巷道进入掘进工作面,而产生的污浊空气用局扇和风筒排出至主风流下风侧或直接排至回风井巷怕通风方式。

3.5

混合式局部通风

主风流上风侧的新鲜空气用局扇和风筒送入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而产生的污浊空气经另一套局扁和风筒排出至主风流下风侧或直接排至回风井巷的通风方式。

4局部通风

4.1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部扇风机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如果独头工作面距进风巷不超过7m时,宜采用自然扩散。

4.2掘进长距离独头巷道,当一台局扇提供的风量不足时宜采用局扇串联通风。

4.3局部通风的风简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lO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抽出式风筒的入口应滞后压入式风筒的出口5m以上,且压入式风筒出口吹出的风量应小于拙出式风筒入口吸入的风量。

4.4压入式通风进风口应设在新鲜风流处,并防止产生循环风;抽出式通风出风口应设在主风流下风侧处,入下风侧风流会污染其他作业点,则应将抽出的污风用风筒直接引入最近的回风井巷内。

4.5局部通风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

4.6采用支柱法掘进天井时,风筒口应伸出保护台,并加保护罩,采用吊罐法掘进天井时,宜扩大中心孔加强通风(孔径300mm以上),或使风筒随吊罐上下移动。

4.7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待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后,人员方可进入。

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

4.8局扇应指定人员管理、维护,保证正常运转。

安监总局发布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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