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安徽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精选8篇)
安徽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1篇
安徽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皖发改外资[2004]12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省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投资的项目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 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第五条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条 在皖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
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第七条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权限,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八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审核上报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属企业可直接向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同时应抄送项目所在市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以及前往未建交国家、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条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二条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书面信息。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划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四条 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第十五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 报送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报送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 3 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应附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八条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的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九条 投资主体凭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文件,依法申请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省属企业凭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备案证明,办理上述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投资主体办理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续,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的,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第二十四条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参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施行。此前安徽省有关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安徽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2篇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2004年10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投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纵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五条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第七条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八条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各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以及核准前往未建交国家、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曰起7个工作曰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曰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四条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第十五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第五章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九条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中央管理企业凭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办理上述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投资主体办理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二十二条对未经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第二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安徽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3篇
为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 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58 号) , 其中明确, 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得核准予以取消。为做好取消该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 制订发布本公告。
二、关于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规定
(一) 对于企业境外所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5 号) 第十条第 (一) 项和第 (二) 项规定情形的, 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为简化管理程序, 将原税务审批规定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 即, 企业根据自身实际, 对照现行政策规定, 确定其是否符合适用简易办法或饶让抵免条件, 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有关备案资料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第1 号) 第30 条的规定执行。
(二) 原税务审批规定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5 号) 第十条中“经企业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相应废止。
安徽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4篇
问:请问制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依据和出发点是什么?《核准办法》的出台对于今后我国境外投资会产生何种影响?
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是今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重要配套文件之一,于今年10月9日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发布实施。《核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核准办法》将使我国境外投资管理更为有序、高效,有助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我国企业境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
问:与以往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相比,《核准办法》有哪些新的变化?在哪些方面体现了改革的精神,简化了审批的程序和内容?
答:与以往的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相比,《核准办法》主要有如下改革:
1.减少程序。改项目审批制为核准制,将原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改为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2.下放权限。国家原审批限额为中方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项目,新设定的国家核准限额为资源开发类3000万美元以上、大额用汇类1000万美元以上,分别提高了30倍和10倍。其余项目下放地方政府核准,有些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
3.简化内容。与以往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主要侧重于确定投资主体、投资方向及合规性的审查,减少审查产品方案、财务效益等应由出资人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内容。
4.提高效率。明确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项目核准的机关及权限、核准的程序、核准的条件及效力,增加核准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问:《核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以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形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是否也需按《核准办法》进行核准?
答:根据《核准办法》规定,不分企业所有制,不分资金来源、投资形式和方式,对所有境外投资包括新建、收购、参股项目及增资、再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核准。以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形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也需按《核准办法》进行核准。
问: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机关方面,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如何划分?地方的项目核准权是否可以下放?企业是否有项目核准权?
答:原油、矿山等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以及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他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属行政许可,企业没有项目核准权,但中央管理企业对限额以下的项目可自主决策,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问:《核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如何解释?
答:该款的“有关法规”主要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该文件明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因此,《核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对于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作了明确规定,即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是什么关系?
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是境外投资管理中两个不同的管理环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是发展改革部门对境外投资行为从维护经济安全、符合产业政策、保障公共利益、资本项目管理等公共管理方面进行核准。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由商务部门负责,主要是对境外企业合同、章程等进行核准。
问:有些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时间要求很紧,又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类项目如何办理核准手续?
答: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正式竞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待项目中标或收购条件基本达成一致后,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核准手续。若需对外签约,应注意写明“需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或类似条款。
问:项目申请报告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何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是否还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还需得到批准?
答:《核准办法》第十六条对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同的是,项目申请报告不要求详细的技术选型分析、经济效益和敏感性分析等企业决策时所需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内容。政府行政机关不再审批或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可结合自身及项目情况,决定是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的性质和效力是什么?
安徽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者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等)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者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者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按项目核准权限,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产等资源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投资主体提出申请,经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大额用汇类境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提出申请,经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投资主体提出申请,经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五条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负责核准本市核准权限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
第二章核准程序
第六条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在受理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七条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对属于本市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在受理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
如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转报、或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经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八条对属于本市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应当以书面决定通知投资主体,说明理由并告知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境外竞标或者收购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投标或者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按照规定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其中对属于地方核准权限的,应当向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在受理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信函。其中对属于国家核准权限的,应当通过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报书面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条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当申请核准。对属于国家核准权限的项目通过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对属于本市核准权限内的项目向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经核准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第十一条已经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属于国家核准权限的项目需由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对属于本市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确认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以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者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提交的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以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以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者参股项目,应当说明拟购并或者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提交的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需附以下材料: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以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者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照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者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者合资合作项目,中外双方签署的意向书或者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者收购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第四章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四条审核境外投资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权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等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五条投资主体凭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未经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
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投资主体办理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当同时出具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十七条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境外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6篇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5]102号 【发布日期】2005-07-06 【生效日期】2005-07-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商务部
青海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青政办[2005]10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六日
青海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 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除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并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重大项目省内可核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决定;须经国家核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报省政府同意后上报。
第五条 中央驻省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第六条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七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州、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州、地、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大型企业集团和中央驻省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以及审核前往未建交国家、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三条 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第十四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 报送省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八条 投资主体凭省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中央驻省企业凭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办理上述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投资主体办理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项目。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安徽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7篇
渝府发〔2004〕1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规范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在本市范围内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市兴办投资项目,参照外商投资项目执行。
(二)对我市各类企业,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参照境外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我市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属市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以及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办理核准。
属国家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进行初审,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负责外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和其他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及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外商投资的一般工业项目,由市经委、区县(自治县、市)计委和经委负责核准。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第六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属国家核准权限,由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并按规定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按职责分工办理核准。其中,除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均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经委负责核准。为方便企业,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开发区管委会接收材料并出具推荐意见后转送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委。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委和经委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并核准。其中,除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外,均由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负责核准;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负责核准。
在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的开发区管委会受理、核准。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有权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市场分析,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量,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测算;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七)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还应说明项目的招标初步方案。
项目总投资估算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可简化项目申请报告。
第八条 项目申请报告有条件的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合资协议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涉及银行贷款的,由有关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八)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四)、(五)、(六)项应是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
第九条 核准机关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和市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第十条 境外投资项目分资源开发类和其他项目进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即大额用汇类项目)属国家核准权限,由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转报。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央管理企业赴境外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前往台湾地区和前往未建交国家的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国务院核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报告有条件的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报送信息报告,并附有关确认函件。
第十四条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五条 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前期工作费用(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涉及用汇数额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境外投资总额。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的战略性资源;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市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四章 核准程序及期限
第十七条 对本市权限内的项目,政府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如有必要,应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核准机关在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时,需要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在核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敏感地区的投资项目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征求意见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核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书面意见,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 国家权限内的项目,市级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我市权限内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其中,市级核准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向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的,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应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市级核准机关。
第二十条 对符合核准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并载明项目监督检查的内容;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核准机关应当及时将核准结果在专门的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由我市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须自项目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中,由市经委和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由区县(自治县、市)计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须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由区县(自治县、市)经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须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经委备案。市经委每月末汇总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章 核准文件效力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凭市、区县(自治县、市)核准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申请办理企业设立、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规划、建设、资源开发、资本项目管理、适用税收政策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外经贸、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建设行政、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投资主体凭政府核准机关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有权机构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自核准文件发布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实施且未申请延续的,该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变更核准程序比照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法办理项目核准手续,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以及超越本部门核准权限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未经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对核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政府核准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核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核准机关应加强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涉及土建工程等基本建设事项的外商投资项目,其申请报告须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余申请报告可由中外合资双方共同编制。
安徽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8篇
央企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布5月起施行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据悉,该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境外投资监管办法》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通过定义境外投资的概念,明确了《境外投资监管办法》适用的范围;明确了国资委、中央企业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职责;提出了境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计划报送制度;明确了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和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审核的程序和内容;对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和加强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提出了要求。
两部门要求央企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近日,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获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通报指出,为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两部门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全面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突出行业特点,紧紧抓住高危作业和重大危险源,不断完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多部委修订政策框架支持外资投资新兴产业
近日获悉,国家发改委等多个部委正在从产业指导、技术与知识产权合作等方面制定系列规则,为跨国公司参与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完备的制度框架。“多部委制定的政策框架出台先后时间不同,都会陆续公布。”国家发改委高新技术司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将对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完善,与此前版本相比,《目录》将突出对外商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
动 态
国资委加大对央企壳公司清理 推动优质资产上市
针对央企重组与资本运作中设立的“壳公司”,国务院国资委日前正式表态称,今年将继续加大对中央企业重组或资本运作中设立的“壳公司”的清理,同时,进一步做强做优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继续推动优质资产和相同类型企业向上市公司集中。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丹华不久前在中央企业产权管理工作会议上表示,针对当前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国资委将重点解决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层级低、规模小、分布散、实力弱的问题,要在研究确定上市公司层级的基础上,以已有上市公司为平台,利用好境内外资本市场,推动上市公司资源在中央企业内部、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之间实施有效整合。
国资委接收华粮物流 直属央企增至118家
国务院国资委10日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移交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
据了解,中国华粮物流集团于2006年8月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47.55亿元,主要从事粮食运输、粮食贸易、粮食储存、粮食加工等业务,是目前国内最大的跨区域性粮食物流企业,承担着服务宏观调控和粮食安全等任务。
据悉,这也是国资委自2003年成立之日196户央企以来第二次做“加法”,前一次“加法”是指最新组建的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华粮物流后,截至目前,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为118户。
沪晋两地国资整合悄然提速
自今年2月上海市国资委提出将继续推进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以来,部分企业集团已获国资委注资,以做大做强并推动整体上市。据上海国资专家分析,下一步资产化力度大的将集中在区县国资、文化国资和金融国资等板块。
与此同时,山西国资委也加紧了国资整体上市步伐。3月底,山西省政府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国企综改并选出10家重点企业进行扶持。山西省国资委还要求,年内省属国企完成2 000亿元以上投资额,以实现项目落地。由此可推测,推进国资整合,提升融资规模已成为2012年山西国资委的工作重点。
中国油企加快“走出去”步伐
海外环境的动荡并未能阻止中国油气企业“走出去”的步伐。2011年,尽管受中东北非地区的剧烈政治动荡影响,中国石油企业海外并购活动虽出现回落,但海外油气产量保持快速增长,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油企海外油气权益产量首次突破8 000万吨台阶,合计产量约8 500万吨油当量,版图进一步扩张;与此同时,民营企业海外油气收购取得了突破,并在拉美频频“试水”。
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我国油气对外依存度的日益上升和外部环境因素不确定性的增加,且我国主要进口来源以及海外油气投资项目都在政治风险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因此2012年我国油气产业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业内专家认为,中国油企要想“走得更远”,必须适时调整能源战略,最大程度地规避各种风险。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总成功率达40%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4月17日透露,迄今为止,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总成功率大概是40%,高于全球25%的平均水平。
沈丹阳分析说,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成功率较高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国企业整体比较谨慎,锁定的目标比较少,不轻易发起收购,第一阶段的成功率可以达到锁定目标项目的70%左右;二是多数并购发生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并购的成本比较低,交割后的整合总体也比较顺利。当然还有一部分并购项目还在整合期内,还不能确定成败。
沈丹阳表示,企业业务重心放在境内还是境外,取决于自身发展的方向、市场情况、经营成本等因素,取决于如何能够实现赢利。政府应该做的就是继续加强政策促进和服务保障,指导企业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并购,提高“走出去”的成功率。
国资委:央企要改制成干干净净的上市公司
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近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国有大型企业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公众化、市场化,要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实现整体上市,不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应加快股权多元化改革,对有必要保持国有独资的国有大型企业要加快公司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对于国企还存在的很多包袱,邵宁表示,国企改革要稳中求进,需慢慢消化,做不到一步实现股权多元化。特别是其中的存续企业,需要慢慢地消化掉,具备上市条件的向股份公司里面注,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进行改制分离,最后成为一个干干净净的上市公司。
观 点
邵宁:企业走出去前必须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4月2日,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博鳌亚洲论坛“新兴经济体:结构调整与认识误区”主题论坛上表示,走出去进入国际市场是一个国家在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上必然要出现的事情,他支持企业“走出去”,而且中国企业必须要往外走,但是对中国企业“走出去”多多少少还是有一些担心,中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能力不足,人才不够,对于国外的投资环境,尤其是对司法环境了解得太少,都是他担忧的内容。所以,邵宁副主任认为中央企业在走出去之前必须提升自己的国际化经营能力。你必须有人能够熟悉当地的投资环境,尤其是法律环境。要不然你到那儿去,风险是非常之大的。
陈德铭:中国入世十年得大于失
今年是中国入世第10年,在博鳌论坛间隙,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回答记者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得失问题时表示,中国入世10年来发展速度很快,但同时也带来了环保等问题,但总的来说是得大于失,他表示,未来还将沿着得大于失的道路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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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陈德铭介绍,在中国入世10年来,中国出口增长了4.9倍,进口增长了4.7倍,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两倍多,人均GDP由当初的800美元增长到2010年的4 000多美元。中国的平均关税从15.3%下降至9.8%。同时,中国对世界开放了100多个服务贸易的部门,中国也经历了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清理法律法规的工作,涉及3 000多个法律法规。
对于未来10年中国的开放政策,陈德铭指出,中国对外开放的国策不会变。正在打算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但是也希望其他国家能对等开放。他相信到2020年,中国会更加开放。
商务部:中国对外贸易面临三重压力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副局长余本林在4月15日举行的“扩大中美经贸合作论坛”上说,在国际经济发展不确定性增加、国内经济正值转型关键期的背景下,我国对外贸易摩擦形势严峻,面临着三重压力:
首先是产业升级受外部打压增多。目前,全球制造业竞争激烈,且产业政策也成为了贸易摩擦中各国的关注焦点。美国近年来对中国产品的贸易调查已从单纯指向价格的反倾销调查演变成为同时指向政府政策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即“双反”调查。其次是出口环境趋紧。当前国际市场表现低迷,需求不振。而新兴经济体面临经济增速放缓和通货膨胀压力,与中国多元化的策略也有冲突。在此情况下,贸易摩擦更易出现。第三是国际战略压力加大。国际舆论对中国的宣传,目前已从“威胁论”转向“责任论”。要求中国承担超出自身经济能力的责任,如债权国责任等。
此外,余本林还强调,美国有关外贸的法律法规相对而言比较完备,以前对中国产品的贸易调查都相对严格地按照程序规则进行,但近期以来美国对华的贸易调查中规则滥用、程序随意性加大的迹象日益明显,这是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尤其需要警惕的地方。
施密特:中国国有企业是中国人民的命根子
德国前总理施密特2月15日接受中国学者的专访,对中西方历史文化、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民族宗教政策等问题深入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国有企业是中国人民的命根子,应否决私有化。他表示,国有企业的利润是人民的利润。如果对这些国企实行私有化未必会有利于竞争,使人民获利。他的主要观点如下:
首先,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涉及上百万亿资本的所有制改革问题。当年中国的国企改制采用了抓大放小的策略,总体上是成功的。剩下的国企大体是垄断性的、关乎国家安全,其核心价值是以长期稳定的发展、而不是以追逐利润为第一价值目标。其次,国有企业的利润是人民的利润,如果对这些国企实行私有化未必会有利于竞争,使人民获利。因为这些行业大多是资源性的,对稳定性要求更高,即使分拆打破垄断经营,效益未必会更好,价格也未必会降低,私有企业不会有更多竞争优势。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私有企业是不关心社会整体效益的。但国家会做出这一决策,因为国家是从全局利益出发,“利润”核算对象不同。
此外,尽管中国国企上缴的利润不到15%,但剩余的利润都最终计入国家资产账户,要么用来发展,要么转化为新的资产,今后它们会成为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一部分,当中国的人口红利消失,你会看到这些国有企业释放的价值,它们是中国人民的命根子。
施密特还表示,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应该否决私有化,但在科研、服务等特殊领域可以适当引进私有资本。
吴敬琏:过去发展模式走到尽头 必须要提高效率
2012年4月21日,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宝钢经济学教席教授吴敬琏在参加中欧国际工商学院2012级EMBA开学典礼上表示过去我们的发展模式已经走到了尽头。根本点就在于过去所依赖的推动增长的因素作用已经越来越小,必须找到新的能够推动增长的因素,而且能够让这些因素发生作用。
吴敬琏说,过去30年,我们碰到了一个体制问题,叫做体制性障碍。解决的根本办法就是要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就要推进改革,要改变我们落后的经济体制。建立一个更加有利于创新和创业的经济体制、更加有竞争强度的经济体制,来保证我们的创新,保证效率的提高。从顶层来说,要强调顶层设计,意思是从最上面往下来进行设计。按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我们要建立一个法治的市场经济大系统,它有许多子系统,每个子系统要再进行设计。
信 息
中铁勇士第十次出征南极胜利凯旋
4月8日,第10次出征南极的中铁建工集团18名勇士胜利完成中国第28次南极考察中山站建设任务,随第28次南极考察队凯旋。
本次出征南极,中铁建工集团的建设者抵达南极中山站后,精心组织,科学施工,在1个月的时间内,顶寒风,抗暴雪,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了中国南极考察中山站越冬宿舍楼、医院改造和油罐建设等工程的主体建设任务。他们的无私奉献和奋勇拼搏得到了中国南极考察队的高度赞扬,中国第28次南极考察队领队李院生在发给中铁建工集团的感谢信中写到:“在本次南极考察中,中铁建工集团派出的罗煌勋等18名同志在南极考察期间,尽职尽责,尽最大努力完成考察任务,为本次南极考察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北车动车组核心技术首输海外
近日,记者从中国北车了解到,中国北车获得孟加拉国的内燃动车组项目牵引及网络控制系统的配套合同。作为动车组的核心关键技术,上述两部分被称为动车组的心脏和大脑。
这是我国自主牵引及网络控制系统的首次海外出行,意味着原本舶来的动车组技术经过长时间的引进、消化、吸收,并自主创新后,我国掌握了最核心的技术,并具备了和国际同行同台竞技的能力。
获得订单的中国北车大连电牵研发中心,是我国牵引和网络控制系统的核心研发机构,承担了大功率电力机车、动车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牵引和网络控制系统的研制和开发,这也是大连电牵研发中心进军动车组配套市场的第一个批量项目。
中国五矿荣获慈善领域最高政府奖“中华慈善奖”
4月10日,第七届中华慈善奖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荣获我国慈善领域最高政府奖“中华慈善奖”。长期以来,中国五矿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诚信经营,奉献爱心,回馈社会,关注贫困地区发展,扎实履行社会责任,为推动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积极贡献。
“中华慈善奖”是我国政府最高规格的慈善奖项,由国家民政部举办,旨在表彰在慈善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团体、企业和优秀慈善项目,弘扬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崇高义举,彰显慈心为民、善举济世的慈善精神,激发全民向善、人人为善的昂扬热情,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慈善事业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
中海油所有执董放弃去年薪酬
昨天,中海油公布的年报显示,所有执行董事自愿放弃其2011年的薪金、津贴、福利及绩效奖金。另有3名非执行独立董事也放弃了董事酬金。
尽管一直以来中海油都以高管薪酬高著名,此次在中海油去年遭遇渤海溢油、海地管道泄漏等事件后,董事们放弃部分薪水的态度让人们看到了他们负责任的态度。
据年报,中海油执行董事为两人,分别是中海油首席执行官李凡荣和执行董事武广齐。2011年中海油应付李凡荣袍金和退休福利共86.3万元,应付武广齐袍金和退休福利共86.1万元。上述薪酬总额明显少于2010年报显示的薪酬。2010年中海油年报中,李凡荣的薪金、津贴、福利及绩效奖金为138.3万元,武广齐为196.1万元。意味着他们放弃了百万元的薪酬。
中石油“十二五”建成“新疆大庆”
中石油集团公司总经理、中石油股份公司总裁周吉平在4月5~9日赴中石油在疆企业调研时透露,按照中石油集团公司的决策部署,到2015年,中石油在新疆地区油气产量当量将达到5 000万吨,实现建设“新疆大庆”的目标。中石油集团已设立”新疆大庆”建设重大科技专项,落实资金,依靠技术创新,支撑油田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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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强调指出:要深刻认识建设“新疆大庆”的重大意义,坚持解放思想,持续创新,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建设“新疆大庆”,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机集团正式加入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
国机集团近日正式加入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并承诺严格遵守“全球契约”十项基本原则,进一步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这是继荣获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社会责任奖、中华慈善奖、优秀企业公民、最具社会责任企业等众多奖项后,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方面得到的又一认可。国机集团将以加入“全球契约”组织为契机,发挥表率作用,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断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水平,每年向全球契约组织办公室提交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
“全球契约”由原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并于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该契约号召各企业遵守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及反贪污方面的十项基本原则,使各企业与联合国各机构、国际劳工组织、非政府组织结成合作伙伴,建立一个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共同提高的全球机制。截至2011年底,来自135个国家的9 000多家企业和机构加入“全球契约”组织。
中国自主研制石油钻井技术创造两项新纪录
近日,我国自主研制的膨胀套管技术在塔河油田深层侧钻水平井TK6-463CH中成功实施作业。这是该技术首次在国内深层侧钻水平井中作为技术套管使用,并创造了国产直径139.7毫米膨胀套管单次作业最长437.22米和作业最深5 508.04米两项纪录。
由于TK6-463CH井是国内首次应用膨胀套管作为技术套管封堵深井高压层,没有任何施工经验可以借鉴,并且膨胀套管井段长达437.22米,井深达5 508.04米,施工难度及风险极大。为确保该井顺利作业,胜利钻井院抽调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组,通过对项目施工方案及施工难点进行分析讨论,制定了严谨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大唐哈尔滨第一热电厂践行节能减排成效显著
大唐哈尔滨第一热电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高标准践行节能减排,加强节水管理,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地方政府及社会公众的高度认可。在近日开展的黑龙江省节约用水管理活动中,该厂被授予“黑龙江省节约用水先进企业”荣誉称号。
“十二五”以来,大唐哈尔滨第一热电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指导意见,严格执行水资源保护管理,优化运行调整与节能改造,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员节水意识,实现生产、生活废水经混凝、澄清、过滤、杀菌处理后全部回收再利用,做到废污水“零排放”,实现重复利用率100%,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今年,针对中央关于水资源管理的战略决策,大唐哈尔滨第一热电厂将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管理,不断深挖节水潜力,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
中国南车签订33亿元合同
中国南车公告,公司于近期签订若干项重大合同,合计金额约33亿元,约占公司中国会计准则下2011年营业收入的4.0%。
其中,公司全资子公司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价值约8.5亿元的无锡地铁1号线地铁车辆销售合同;公司控股子公司南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港铁路有限公司签署了价值约13.6亿元的动车组销售合同;公司控股子公司南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价值约9.8亿元的北京地铁14号线地铁车辆销售合同;公司全资子公司南车眉山车辆有限公司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价值约1.1亿元的货车销售合同。
我国在美对华汽车零配件首起双反调查中获胜
近日,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获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日前发布对华钢车轮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终裁结果,裁定不对我输美钢车轮采取任何措施。这标志着历经一年的积极应对,我国在美对华汽车零配件首起双反调查中取得完胜。
“此案的胜利来之不易,”机电商会法律部负责人表示,案件的胜诉为频遭国外贸易救济调查的钢车轮产业带来了希望和信心。证明只要依靠行业、积极应对,企业是可以得到公正裁决的。同时,此案的胜诉也为我应对美双反调查提供了宝贵经验,为其他面临贸易救济调查的产业提升了信心。
数 据
一季度进出口8 593.7亿美元 顺差6.7亿美元
海关总署近日公布今年1季度我国外贸进出口情况。据海关统计,1月至3月,我国进出口总值8 593.7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7.3%。其中,出口4 300.2亿美元,增长7.6%;进口4 293.5亿美元,增长6.9%;累计贸易顺差为6.7亿美元。
在出口商品中,一季度,我国机电产品出口2 529.9亿美元,增长9.1%,较同期我国出口总体增速高1.5个百分点。其中电器及电子产品出口1 029.3亿美元,增长6.1%;机械设备出口839.6亿美元,增长12.4%。同期,纺织服装和鞋等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中,服装出口295.7亿美元,增长3.9%;纺织品出口204.4亿美元,增长1.4%;鞋类出口90.8亿美元,增长2.8%。
在进口商品中,一季度,我国铁矿砂进口1.9亿吨,增加6%,进口均价为每吨137.1美元,下跌13.4%;大豆1 333万吨,增加21.6%,进口均价为每吨525.7美元,下跌8.2%。此外,机电产品进口1 738亿美元,增长0.5%;其中汽车进口29.4万辆,增加24.9%。
一季度国企利润下降9.1% 3月各项指标好转
财政部18日公布的一季度全国国有企业运行状况显示,一季度,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营业总收入、应交税费同比继续保持增长,但实现利润同比下降9.1%。
财政部数据显示,一季度,国有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总收入94 594.9亿元,同比增长12.9%,3月比2月环比增长14.1%。其中,中央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总收入59 660.6亿元,同比增长13.5%。地方国有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总收入34 934.3亿元,同比增长11.8%。
实现利润方面,一季度,国有企业累计实现利润总额4 828.6亿元,同比下降9.1%,3月比2月环比增长32.2%。国有企业累计实现净利润3 475.2亿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 472亿元。
央企资产总额28万亿 国企数量减少素质增强
据国务院国资委提供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国有企业的数量在减少,但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大大增强。2002年到2011年,中央企业的资产总额从7.13万亿元增加到28万亿元;营业收入从3.36万亿元增加到20万亿元,位列“全球500强”的中央企业数量达到38家。
中央企业承担了全国几乎全部的原油、天然气和乙烯生产,提供了全部的基础电信服务和大部分增值服务,发电量占全国60%以上,生产的高附加值钢材约占全国60%,2002年到2011年上缴税金1.7万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如今的中央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力量。
此外,中央企业正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力军,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2012年召开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56家中央企业得到了93项奖项,“嫦娥一号”、高铁、4G标准等更成为央企自主创新、集成创新的典范。
本期文摘供稿:赵 欣 责任编辑:胡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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