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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警示标志制度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2-201

安全防护警示标志制度(精选6篇)

安全防护警示标志制度 第1篇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认真执行国家安全标志标准,加强公司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安全警示作用,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礼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3、引用文件

3.1《安全生产法》

3.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3.3《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2893)3.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3.5《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15052-94)3.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3.7《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3.8《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3.9《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

4、术语和定义

4.1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红色:传递禁止、停止、危险或提示消防设备、设施的信息;蓝色:传递必须遵守规定的指令性信息;黄色:传递注意、警告的信息。绿色:传递安全的提示性信息。

4.2对比色是指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黑色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边框;白色用于安全标志中红、蓝、绿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图形符号。

4.3安全标记是指采用安全色和(或)对比色传递安全信息或者使某个对象或地点变得醒目的标记。安全色与对比色的相间条纹为等宽条纹,倾斜约45°。红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禁止或提示消防设备、设施位置的安全标记;黄色与黑色相间条纹表示危险位置的安全标记;蓝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指令的安全标记,传递必须遵守规定的信息;绿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安全环境的安全标记。

4.4 禁止标志是指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4.5 警告标志是指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4.6 指令标志是指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4.7 提示标志是指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4.8 说明标志是指向人们提供特定提示信息(标明安全分类或防护措施等)的标记,由几何图形边框和文字构成。

4.9本文所述安全标志含职业健康标识。

5、职责

5.1部门负责申报所属区域安全标志的制作计划申报、使用、维护和管理。

5.2生产安全处负责对安全标志的制作计划审核,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5.3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或分管领导负责对制作计划的审批。5.4办公室负责对安全标志的制作、发放。

6、工作内容和要求

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和《安全色》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

6.1 申报与制作:各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生产安全处审核、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进行制作。

6.1.1 制作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的要求。6.1.2 申报计划应包括:标志牌种类、规格、数量、挂(贴)地点。6.2 设置与使用:各部门按照申报计划负责所属区域安全标志挂(贴)。

6.2.1 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6.2.2 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6.2.3 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使用安全色时要考虑周围的亮度及同其他颜色的关系,要使安全色能正确辨认。在明亮的环境中照明光源应接近自然白昼光;在黑暗的环境中为避免眩光或干扰应减少亮度。

6.2.4 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6.2.5 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

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6.2.6 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6.2.7 作业场所同种安全标志牌的挂(贴)离地面距离应>2米,横向间距≤50米。需提醒部位的挂(贴)安全标志牌离地面距离应>2米。

6.2.8 其他要求应符合GB/T 15566的规定。

6.2.9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护措施,并定期检测。

6.2.10 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牌。

6.2.11 各部门在实施工程和维修、维护保养时应进行标识识别并在完工时进行标识。

6.2.12 以下场所和部位应规范挂(贴)相应安全标志牌: 6.2.12.1 火灾爆炸危险品库房区域:炸药库、油库、乙炔及氧气存放点、总降、煤磨、稀油站等。在进入禁火区域和爆炸危险品库房区域的门岗必须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带火种、注意安全标志;

6.2.12.2表面高温设备(窑头罩、篦冷机、窑体、窑尾预热器和尾气管道等)应设置相应的外部保温层或防护隔离设施,并设置当心烫伤标志;

6.2.12.3 高噪声的设备(破碎机、提升机、立磨、管磨、空压机、排风机和电动机等)应设置警告标识,附近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

6.2.12.4 破碎、配料、粉磨、物料输送、煅烧、选粉、装运等主要产生粉尘点应设置有效收尘设施,并设置必须戴防尘口罩标识。

6.2.12.5 空气压缩机及储气罐内的高压气体、锅炉及余热发电系统中的高温高压水蒸气部位,应设置警告标识。

6.2.12.6 维修厂房门口必须设置注意安全、当心机械伤人标识;机械加工工作场所必须设置当心扎脚标识;

6.2.12.7 登高作业入口必须设置禁止攀登、当心滑跌等警示标识; 6.2.12.8 总降、配电室应在相应位置设置:注意安全、当心触电、当心电缆、禁止启动、禁止合闸、禁止入内、禁止靠近、紧急出口等安全标识;

6.2.12.9 施工场地应在相应位置设置: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系安全带、当心塌方、当心坠落、当心落物、当心扎脚、注意安全等安全标识;

6.2.12.10 有行车、电动葫芦等起重工具场所设置相应的:当心吊物、当心落物、必须戴安全帽等安全标识;

6.2.12.11 维修工作场所应设置:注意安全、当心触电、禁止启动、禁止合闸、禁止转动、必须戴护目镜等相应安全标识;

6.2.12.12 厂区内交通路段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限速、限高、限行等相应交通标识;

6.2.12.13 职业危害场所应设置:必须戴护耳器、必须戴防尘口罩、当心电离辐射等相应安全标识。

6.3 维护管理: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维护管理,公司各部门安全员应结合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确认悬挂标志,并填写做好记录。

6.4 检查:

6.4.1各部门建立本部门的标识标线登记台帐,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6.4.2各部门每月对本部门区域内存在问题进行检查和梳理,立足自身及时整改,超出本级能力范围,及时上报公司协调资源进行解决。做好相关台帐记录,并统计上报公司安委会。

6.4.3公司安委会分季度、半对厂区内标识标线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梳理统计,责令相关部门及时整改,专人跟踪整改验收情况;对部门级不能整改的问题,及时统筹组织公司资源进行解决。

6.4.4各岗位员工除对本岗位、本工段、本部门区域内的问题检查外,如发现其他部门和区域存在不符合项,有责任和义务告知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整改,并按照公司预测预警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6.4.5 安全标志牌未经生产安全处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7、奖惩措施

7.1公司安委会每月针对各部门统计上报情况进行现场验证,对区域标识标线维护管理情况最好的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考核加30分;对维护情况最差的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考核扣30分。

7.2由于安装不到位、人为损坏、维护不到位导致标识标线污损的,对相关责任人考核扣10分/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考核扣5分/处。

8、附则

8.1 本制度由办公室起草,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归口管理。8.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8.3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本制度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符,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执行。

2014年7月23日

安全防护警示标志制度 第2篇

2范围

公司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各车间负责对本车间的危险源进行评估标示汇总。

3.2车间主任负责对一些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进行安装

4内容

1.1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1.2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公司员工,并按GBZ158-2003设置警示标识。

1.3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1.4在工作场所中公司员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1.5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有权对各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2告知

2.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部门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2 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3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培训,主管部门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2.4各车间部门要对公司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2.5设置公告栏:

2.5.1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

2.5.2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要发放到相关岗位;

2.5.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及检测结果公布于岗位;

2.5.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3警示

3.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3.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3.2.1术语

3.2.1.1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3.2.1.2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3.2.1.3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3.2.1.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3.2.2基本形式

3.2.2.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3.2.2.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3.2.2.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3.2.2.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3.3 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3.4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3.4.1在有毒岗位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

3.4.2《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栏、有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性等内容。

3.4.3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3.5设置

3.5.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3.5.1.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3.5.1.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3.5.2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3.5.2.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3.5.2.2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3.5.2.3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3.5.2.4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3.5.2.5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3.5.2.6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3.5.2.7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3.5.3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3.6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

3.6.1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

3.6.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

3.7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4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规范

4.1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

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

情况确定。

4.2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

4.2.1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识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上的醒目处。

4.2.2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4.2.3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4.2.4 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4.2.5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5检查与维修

5.1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

5.2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6.采购

6.1各车间部门根据GBZ158-2003要求,对本辖区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所需的警示标识报安委会。

浅淡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第3篇

1 设置警示标志的重要性

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往往易引发安全事故。施工现场无小事,如果忽视施工现场的细小环节,就有可能酿成安全事故。因此,施工单位不能有任何麻痹思想,不能只重视抓大问题而忽视小细节。抓好任何一个环节和部位的安全生产建设。在可能发生危险的环节和部位,都采取预防措施,对减少安全事故隐患有着非常大的作用。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都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严重的还会有人伤亡,这是每个施工单位和每个作业人员都不希望发生的。因此,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都要有防患于未然的意识,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概率降至最小。

2 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

《条例》第二十八条针对施工现场容易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地点,列举了14个危险部位: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存放处、有毒气体存放处、有害液体存放处。

由于各类工程情况千差万别,不同工程的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也是完全不同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使用的设施、设备和材料的情况及存储物品的情况等,具体确定本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 正确使用安全色

安全色是表达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对比色是使用安全色更醒目的反衬色。为了使人们对周围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环境、设备引起注意,需要涂以醒目的安全色,提高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警惕。统一使用安全色,能使人们在紧急情况下,识别危险部位,尽快采取措施,有助于防止发生事故,但安全色的使用不能代替安全操作规程和保护措施。安全色的含义及使用实例见表1。

4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安全警示标志是提醒人们注意的各种标牌、文字、符号以及灯光等。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于明显的地点,让作业人员和其他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易于看到。安全警示标志如果是文字,应当易于人们读懂,如果是符号,则应当易于人们理解,如果是灯光,则应当明亮显眼。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各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后,未经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

安全警示标志应设在醒目与安全有关的地方,并使人们看到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不宜设在门、窗、架等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警示标志。禁示标志的观察距离L与几何图形带斜杠的圆环外径d1的关系:d1=0.025L。警告标志的观察距离L与几何图形正三角形外边a1的关系:a1=0.034L。指令标志的观察距离L与几何图形圆形直径d的关系d=0.025L,提示标志的观察距离L与几何图形长方形短边b1的关系:b1=0.014 14L,消防设备提示标志的观察距离L与几何图形长方形短边b2的关系:b2=0.01768 L。安全标志的图形直径最大不得超过4 0 0 m m;三角形边长最大不得超过5 5 0 m m;长方形的短边最大不得超过285mm。安全标志几何图形本身的面积大于等于最大观察距离的平方除以2 000。

安全防护警示标志制度 第4篇

主题: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认定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21日21时许,戴卫东驾驶皖J-L8037号新大洲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由黄山区甘棠镇张家埂村沿金鼎大道(原甘芙大道)向东南驶往耿城镇方向,在X036线4KM+250M处,撞到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为施工设置而横在大道上的毛竹,致摩托车摔倒损坏,并造成摩托车后座乘坐人王长春摔倒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骑乘皖J-L0201号二轮摩托车,与戴卫东同时骑行的王迎春(王长春胎弟)亦在此摔倒受伤。事发后,黄山区耿城镇人民政府向死者王长春家属支付了8000元丧葬费。当月30日,黄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2007)5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卫东驾驶机动车,夜间未降低行使速度,未能充分观察路面情况确认安全,撞到横在路面上的毛竹,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和第42条第2款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在道路上组织施工,在来车方向未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就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原审四原告诉请黄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山区耿城镇人民政府负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追加戴卫东为原审被告。

[诉讼经过]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四原告的亲属王长春乘坐被告戴卫东驾驶的摩托车前往目的地,被告戴卫东负有保护后面乘坐人的人身安全义务。被告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在道路上组织施工,在来往车辆方向应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保护不特定自然人和来往车辆的行驶安全。本起事故的发生与被告戴卫东未能充分观察前方路况,在夜间行驶未降低速度和被告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未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动静两个方面的侵权行为相关联,王长春的死亡是从被告戴卫东摩托车上摔下的,戴卫东是直接侵权人,在侵权程度上高于被告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该领导组虽在道路上设置了警示标志,但设置警示标志不够规范,结合交警部门现场调查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同情况,综合全案事实,应由被告戴卫东承担该起事故的60%赔偿责任,被告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承担40%的赔付比例为宜。各项经济损失,经庭审调查,其死亡补偿金、抚养费、赡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47005.95元。判决: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戴卫东赔付88203.57元,由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赔付58802.38元,被告黄山区耿城镇人民政府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受害人之近亲属叶珍萍、王叶芸、王老九、何月芳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以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以及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向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中级法院于2009年1月5日作出(2009)黄中法民一抗字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同年3月20日作出(2009)黄中法民一再终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人民政府和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同意在原判决基础上一次性再补偿叶珍萍、王叶芸、王老九、何月芳损失3万元整。上述款项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付清。

[再审裁判理由之解读]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并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一)原审判决认定戴卫东未能充分观察前方路况,在夜间行驶未降低速度和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未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两个方面的侵权行为相关联,在侵权程度上高于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缺乏证据证明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38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60公里,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三)两轮摩托车在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40公里,公路为60公里;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30公里,公路为40公里……”本案事发路段属于同方向有2条机动车道的公路,而对该路段是否有限速的标志或标线,本案审判卷宗中并无可以证明的证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戴卫东的行驶速度只要不高于时速60公里,其行为即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下称《交通安全法》)第42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本案中,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可资证明,戴卫东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时速30公里,事发时的天气晴。可见,戴卫东的行为符合前述规定,并不存在违法之处。因此,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黄公交认字(2007)第5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卫东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采信。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本案审判卷宗中并无证据可以证明,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下称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在事发路段占用道路进行施工作业,已经征得当地公路及交警部门的同意。因此,其行为的违法性明显,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同时,无论是上述规定,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全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都表明我国法律对占用道路进行施工作业的,均要求施工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施工人只有同时履行了这两项作为义务,而且标志的明显性和措施的安全性必须达到较高的要求,才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其行为仍具违法性。本案中,从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现场勘查照片反映,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设置的所谓“安全警示标志”仅是一块牌匾,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至少在夜间可以达到明显的要求,而且警示牌的设置也远未能达到“安全距离”的要求。其在警示牌处捆绑数根毛竹横在路面上的措施,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是一种安全的防护措施,而事发当时有两辆摩托车先后发生相同事故的事实,却证明其采取的这种措施不仅达不到安全性的要求,还是造成损害的最主要的原因。

最后,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的标准,一般是足以使普通人采取通常的注意而避免损害的发生。即施工人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能为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避免损害。本案中戴卫东已经采取通常的注意,一是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封路施工未向社会公告,其有理由相信事发路段是畅通无阻的;二是其行驶速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且其摩托车的制动系合格、转向系和灯光系正常;三是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并未见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因此,在本案中,戴卫东主观上并在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施工,且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行为违法,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戴卫东行为合法,主观上无过错。因此,本案中损害的发生,仅因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一方的侵权行为而引起,应由其一方单独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审判决认定戴卫东亦存在侵权行为,且侵权程度高于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原审判决确认本案为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性质错误。本案无论是原审原告诉请的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还是被告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抗辩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均为特殊侵权行为纠纷,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举证责任等方面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纠纷之间存在差别。而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为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性质。

2.原审判决判令戴卫东承担60%的赔偿责任,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承担40%的赔偿责任,确定责任承担发生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我国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区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不同情形,分别采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地面、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因此,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地面、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责任在行为人免除责任的法定条件上不同,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免责事由:一是受害人故意且造成事故不可避免;二是机动车一方无过错。这里的无过错,应是指机动车一方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即机动车一方须证明损害纯粹系由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对第三人的行为主要从第三人的过错程度来判断,第三人过错的适用条件是:(1)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机动车一方(行为人)仅有轻微过失,且第三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系行为人所难以预料;(2)机动车一方无过失,其行为虽是致害的直接原因,但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是机动车一方行为的原因。而地面、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责任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免责,其最主要的免责条件是地面、公共场所施工人已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施工人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且这些标志和措施足以使普通人采取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才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戴卫东作为机动车一方,已经做到安全驾驶,行为并无违法之处,主观上亦无过错,虽然王长春系从其摩托车上摔下致死,但王长春的死亡与戴卫东的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而系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未设置和采取足以使普通人采取通常的注意即能避免损害发生的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的过错行为所致。因此,在本案中,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的过错行为是戴卫东行为的原因。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还是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对本案损害的发生戴卫东不应负民事责任,而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安全防护警示标志制度 第5篇

为规范安全设施的管理,营造安全作业环境,确保在生产活动、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安全装置及安全标志有效、可靠,保护现场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及设备财产安全,降低安全风险,结合生产实际,现对厂部所有安全警示标识及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运行、维护等控制管理予以规定。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部所属生产作业区域的安全警示、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

二、职责

1、设备科负责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装置)的现场配置标准制定及监督。

2、各使用单位负责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的现场安装和验收。办理相关出库手续。负责对所辖生产现场区域现有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的运行、维护和保养,并对需新增、更新安全防护、安全警示标识的统计和申报工作。

3、各车间责任范围按照《厂部5S管理制度》”各单位职责进行划分

三、术语

1、安全防护设施:是指生产作业(含施工作业)过程中,对容易造成人员伤害或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机电设备危险部位、危险作业区域、地段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装置)的统称。包括各类防护板、防护罩、护栏、防护平台、各类安全监测、报警仪器、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含本体固有装置)。

2、安全警示标识: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图形(边框)或文字构成。安全警示标识分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四类。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领用流程

1、各使用单位负责所辖现场安全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的检查、维护,对需要新增或破损失效需更新的,按正常工作程序提出申报计划。

2、设备科根据单位的申报计划申请,进行现场确认,提出核实意见,并报厂领导审批后,上报公司。

3、安全防护设施(含安全标识)到货后,各车间按照申报计划 开具领用单,到仓库办理出库手续,并负责现场安装。

(二)日常管理

1、各车间应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每半年检查一次,确保设施运行可靠、有效,安全标识清晰、干净,并定期进行检查予以确认。

2、因检修、施工作业,需临时拆除、移动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前向车间领导申请,经许可同意后方可进行;检修完毕必须及时予以恢复至初始状态,检修和使用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应进行现场确认。

3、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识因老化、破损,不能满足安全需要必须增加或更新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车间主任签字同意,报送设备科审查、确认,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和厂领导审批意见,汇总上报公司进行办理。

4、厂部/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应将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的完整性、有效性纳入安全检查项目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指令或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令责任单位予以改正。

5、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危险作业区域或设备的明显位置,且醒目、清晰,各类标识应保持洁净,设置的高度应与人的视线基本保持一致。

6、危险作业区域的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提示标识牌,对危险因素、危害程度、事故类别、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予以明示。

7、在危险地段、高空作业区、受限作业地点均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装置),各类井、坑、沟、洞均应加装防护盖板或护栏。

8、在生产作业中,发现安全防护设施损坏、失效和安全标识破损、缺失的,现场作业人员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要求维修和恢复。

9、安全防护设施(含安全标识)未经同意,私自拆除、移动和破坏的,由各级安全部门予以制止、处理,对造成设备损坏或引发事故的,由肇事方承担经济损失赔偿和其他的法律责任。

五、检查与考核

1、检查 使用单位班组对本单位安全防护装置(产品)的安全性能的完好性、安全使用情况、维修保养、标定校验等工作开展日常性检查。

2、考核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厂部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1)因保管不善丢失的,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2)人为损坏或擅自扩大报废范围的,处罚责任单位100~300元/个。(3)未及时安排修复、标定、校验的,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台。(4)因安全防护装置配置不当、未按规定正确使用以及安全性能不符合标准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按《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追究。

六、相关纪录

1、安全警示标识台账

安全警示标志到位,管理制度上墙 第6篇

为了进一步提升站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细致化,收费站近期开展了安全细节隐患排查和站部制度上墙两项提升站部管理的工作。力求做到不忽视一个安全细节,自觉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学制度,人人遵守规章制度,令行禁止,违规必究。

首先,根据上级下发的《安全生产手册》的学习要求,加强员工三级教育,对站区的消防设施和安全标示进行了检查和规范。按照惯例中心的要求,将现场手推式灭火器套上防尘套,将没有放入灭火器箱的灭火器放入灭火箱或者用绝缘的砖石垫高15厘米。安全员对安全通道和安全通道指示灯进行了检查。同时,收费站对站内消防栓和灭火器箱上张贴了图片使用说明,力争一看就会用。并且,对站区内微波炉、电冰箱、电磁炉等公共用电器张贴使用说明,对配电箱、动力柜等重点部位贴上“当心触电”的标识,对开水炉等电闸阀门处,贴上“禁止使用”和“小心烫伤”的警示语等。

其次是相关制度上墙,将收费站一些重要的制度如《收费站清算、解缴款管理规定》、《收费站宿舍内务卫生、物品定置规定》、《员工活动室管理制度》、《阅览室管理规定》和《食堂管理规定》等张贴到位,让全体员工对站部各项制度更加明确。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只有在良好的制度管理约束下,站务管理才能井然有序。作为收费站的一员,不能因为一个人的放浪形骸,影响到其他人的不便,甚至集体的荣誉。只有人人都遵章守纪,大家才能无拘无束、自由自在的工作生活在一起,成为一个和谐、美满的大家庭。

安全防护警示标志制度

安全防护警示标志制度(精选6篇)安全防护警示标志制度 第1篇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1、目的为认真执行国家安全标志标准,加强公司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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