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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不受劳动法规保护的五类工作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2-201

劳动法规,不受劳动法规保护的五类工作(精选7篇)

劳动法规,不受劳动法规保护的五类工作 第1篇

保姆行业,属于非典型劳动关系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1500万名保姆,占整个农民工的十分之一以上。

记者通过采访发现,关于保姆行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一直都不理想。保姆在工作中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休假权得不到落实、难以获得社会保险以及发生纠纷后维权难等问题。

吴芳(化名)如今在北京从事保姆工作,保险没有着落,而她以前在工厂上班时,工厂会按规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现在心里一直空荡荡的,总感觉没有保障”。

一家保姆中介公司负责人说:“买医疗、养老等保险,每月至少得几百元,而公司每介绍成功一名保姆,中介费仅仅一百多元,根本没有钱为保姆买保险。”

据业内人士介绍,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一些大型家政服务公司,曾经尝试过员工化管理,即公司与保姆签订劳动合同,让保姆成为公司员工,由公司购买社保。“由于员工制的保姆出价比较高,很多雇主因嫌贵而不愿意请,而家政中介行业利润微薄,最后很多尝试员工化管理的公司都放弃了。”这名业内人士对记者说。

有法学专家告诉记者,保姆行业属于一种非典型劳动关系,从雇主来说,基本上都是个人。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法律层面上,雇主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这并不是说保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雇主和保姆双方直接商谈的,那么保姆的权益可以按照民法来操作。当事人可以以侵权、合同违约等案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保险推销行业,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保险推销行业的人事制度是“代理制”,而非雇员制。营销员一头联系着保险公司,一头联系着被保险人。

6月,徐智慧通过成都一家保险公司的考核,从事保险销售工作。其间,徐智慧取得了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颁发的保险资格证书。

依据保险公司与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她可以在成都区域内销售该保险公司的产品,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代理费。

去年10月,徐智慧因与新来的部门主任发生矛盾,被保险公司以违反相关制度规定为由,解除与她的保险代理关系。一气之下,徐智慧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徐智慧认为,她每天到公司签到,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虽然名义上与保险公司系代理关系,但实质上是劳动关系。因此,她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两倍的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缴纳社会保险。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徐智慧的诉求。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保险法第117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代理关系。从合同履行情况看,虽然保险公司要求徐智慧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接受公司管理和监督,并参加有关培训,但这种管理和培训是保险公司拓展业务和提高保险代理人工作能力的需要,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管理和培训。

学生兼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兼职打工,已经成为不少学生补充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尤其是一些贫困地区的学生,假期打工挣钱可以负担一部分的学习生活费用。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校大学生徐霞兼职在北京一家大型超市门口派发传单,每天从早上9点到下午4点,中午休息1个小时,每天报酬80元。

“因为是兼职,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然也谈不上交社保了。”徐霞说。

北京律师肖东平认为,由于学生的身份所限,在校学生实习和见习,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用人单位不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必为其购买社保,因此相对而言企业也喜欢用兼职学生,这样可节省开支。“建议相关部门在制定对学生利用业余时间打工这方面的政策时,一方面要保障企业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对兼职学生利益的保护。”

退休返聘,按劳务关系处理

汪中全是广州一家国企的高管,年满60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一年后,因公司业务需要,汪中全被返聘成为开发部经理。

工作一段时间后,汪中全发现,公司其他人员享受的很多待遇都与他无缘。一年后,汪中全以公司未向其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未安排其带薪年休假等为由,先后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但均未获得支持。

承办法官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劳动合同终止。且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在返聘期间,汪中全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仅能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而其主张的加班费及带薪年休假,均是劳动者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享有的权益。

承包协议,非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

在现实中,有很多工作的承包者,与被承包者发生纠纷后,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劳动关系的支持。

5年前,李家成经人介绍,与长沙一家宾馆签订协议,承包了宾馆餐饮部的垃圾清运工作,合同履行期限为5年。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为一些细节问题争执不休。合同到期后,宾馆决定不再与李家成续签协议。

李家成认为,双方在一起长达5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于是,李家成提起诉讼,要求宾馆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续签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包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本案中,双方在签订的协议名称上,并未明确为劳动合同,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并非劳动关系。而从协议的内容上分析,更接近于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因此,李家成不能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主张经济补偿金。

有专家告诉记者,类似李家成的这种情况,现实中还有很多,如河道维护、街道打扫、机场以及车站卫生承包等。很多人在承包工程或者其他工作之前,双方都会签订相关协议,但这种协议并不是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些承包只是承揽合同关系,定期给劳动者支付报酬的合作关系,一旦出现报酬纠纷,也得不到劳动法保护。

劳动法规,不受劳动法规保护的五类工作 第2篇

在此,南方周末列举数种不被劳动合同法保护的职业。它们中,有的是主体不适用于该法,有的虽然在法律上属于被保护范围,实际却得不到保护。专家指出:与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范围缩小了。

1、以“黑砖窑”为代表的非法用工

【不受保护原因】非法窑主非法使用童工,“资”与“劳”方均属于非法。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必须是合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立法权威人士回应】正因为黑砖窑事件,劳动合同法在最后一次审议中专门加了一条,就是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1500万保姆

【群体状况】这是一个人数达1500万的群体,约为农民工的1/10。

他们遇到的问题包括:休假权得不到落实--重庆的一项调查显示:23%的住家型家政服务员完全没有休息日;性骚扰--“北京打工妹之家”曾针对206名服务员做过一次抽样调查,至少10%的保姆曾被性骚扰。另外,由于缺乏政府强制,家政业内商业保险推广程度不高。截至10月,北京仅有1万多人购买过“用户险”,4万余名家政服务员购买过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

【不受保护原因】因为雇主不是“用人单位”,家政服务员无法得到保护。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个人无法充当资方的角色。

【立法权威人士回应】这事比较复杂,我们也研究了很久。保姆确实没有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范围,但这并不是说他们不受保护。如果是两人直接商谈的,那么保姆的权益是按照民法来操作、来保护的。

3、190万保险推销员

【群体状况】中国现有190万保险推销员,但他们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无权享受公司的福利和津贴,也没有社会保险。因为整个寿险行业的人事制度是“代理制”,而非雇员制--绝大多数寿险营销员不是公司职员,他们只是一头联系着保险公司,一头联系着被保险人的“中介”。

【不受保护原因】严格来说,推销员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符合劳动关系的定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保险推销行业,行业规则强硬于法律条文。一位律师无奈地表示:“在目前的情况下,即使保险推销员为此打官司也是很难打赢的。这是行业明规则。”

【立法权威人士回应】以前法院有过判例,说保险推销员和保险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我们立法部门认为,只要保险业务员拿了提成,他就与保险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至少我们在立法研究时,是把他们给纳入进来了。

4、以央视为典型的编外用工

【群体状况】2007年夏,一场“大清退”在中央电视台展开。与之相伴的是各种绘声绘色的传言,有人说清退1800人,有人说多达4000人。

除去“台聘”和“企聘”,有些栏目还私自招了一些未签合同的人员,这被称为“栏目聘”。他们的身份等同于“临时工”,得到的是劳务费。

【不受保护原因】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相当数量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可能会选择劳务派遣公司解决用工问题。这种模式对于劳动者存在风险--比如单位如果不想用某位员工,他不需要解聘他,而只需将其打回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可以承诺再帮他找一个新单位,但是也许这两个单位的差距是国家电视台和某县电视台的差别。“如果是一位著名的主持人,他会去吗?”一位专家称。

至于“栏目聘”的人员,与黑砖窑的非法用工等同,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立法权威人士回应】劳务派遣如果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这就具有胁迫性。如果引起争议的话,法院是不支持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针对的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劳动岗位,但现在事实不是这样,这个漏洞我们肯定要堵,我们正在加紧做。

5、自由职业者

【群体状况】“北漂”一族是自由职业者中的.典型形象--怀抱着满腔理想,到北京打拼闯世界。他们中多数人从事演艺、设计、撰稿等工作,为剧组或媒体提供短期服务,或从事以任务量计算的工作。一旦出现职业风险--比如记者被打或交通意外,用人单位往往以此人并非我单位员工为由,推托责任。

劳动保障部2006年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全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5000万人。

【不受保护原因】劳动合同法强制要求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从三方面进行了约束:一、企业必须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二、如果一个月之后仍然没有签订的话,应当向员工发放双倍的工资。三、如果超过一年仍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法律直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企业仍然应当向员工支付双倍的工资。

但是专家认为,这在现实操作中很难实现。因为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往往势单力薄无法抗衡,遇到意外,大多只能自认倒霉。

浅析供电企业劳动保护工作 第3篇

1 当前劳动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

1.1 职工劳动保护意识不强

个别领导和部分职工对劳动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劳动保护的观念没有真正做到深入人心。片面地认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是现场作业人员的事情, 安全生产和教育由安监部、工会和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和监督, 与自己无关, 没有树立起全体职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企业安全文化理念。

1.2 劳动保护工作与电力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当前的职工劳动保护, 还仅仅停留在安全规程操作的监督和简单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上, 更深层次的劳动保护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 如劳动保护工作标准、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工作规范、外界对电力岗位操作者的影响、生产劳动环境对生产劳动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损害以及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等。

1.3 劳动保护工作没有做到与时俱进

劳动保护工作没有随着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和生产作业人员操作方式的变化、工作环境的变化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调整。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技术手段没有得到更新, 工作重点也没有随着转移, 没有真正达到劳动保护工作的实效。

2 对新形势下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思考

2.1 依法履行劳动保护职责

供电企业工会、人资和安监部门, 要坚定不移地依法履行劳动保护职责。要充分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赋予的在劳动保护工作中的代表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关心职工劳动卫生条件的改善情况, 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 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 监督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

2.2 做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各单位要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 健全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并根据企业生产运行情况和工作特点修订既科学又便于操作的安全管理规程, 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制度可依、有规章可循。

2.3 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结合生产实际积极抓好公司、部门、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力度, 创新安全培训方式、方法, 要一切从实际出发, 分层次, 灵活多样, 讲究实效。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 增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提高安全生产理论和技术水平。适时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安全形势等教育, 争取做到让每位职工都受到教育, 努力营造一个重视安全健康的氛围。

2.4 落实劳动保护各项措施

职工一旦树立劳动保护观念, 就会自觉监督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因此认真落实劳动保护各项措施成为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一环。一是积极开展“基层慰问送温暖”活动。单位领导亲自带队, 对高温或寒冷季节奋战在第一线的施工人员进行慰问, 把温暖和关怀送入人心。二是做好职工的健康体检工作。定期为职工安排健康检查, 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发现病情及时治疗。三是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劳动保护知识。充分利用局域网、公告栏等媒介, 通过张贴宣传画、书写标语、悬挂横幅、播放录像等形式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 确保劳动保护知识宣传到位、深入人心。

2.5 加强安全班组建设

班组是企业生产的最小组织单位, 也是安全工作的前哨, 以公司开展的班组建设、素质提升为契机, 积极在班组中开展“安康小家”活动, 进一步深化劳动保护工作, 把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 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打下坚实基础。

2.6 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劳动法规,不受劳动法规保护的五类工作 第4篇

首先,老年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办理退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而廖某已年满65岁,即使原来签有劳动合同,也必须终止,更不用说另行应聘。

其次,《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侯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廖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前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其退休后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

再次,老年人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仅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成为职工,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

最后,应注意的是,聘用老年人,除对老年人不用考虑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关系,也不用考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因此,不少企业往往更愿意聘用老年人,但这也给老年人带来了不少维权隐患。

那么,有不少退休后的老年人身体状况良好,又有一技之长,他们如果希望发挥余热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呢?

实习学生不受《劳动法》保护 第5篇

近段时间公司招收了大量的学生工,即实习学生,对于企业而言,实习学生可以作为临时用工的及时补充,也是降低人力成本的一个途径,南方企业大量启用实习学生,就是看重了这一点。

实习学生进入公司后可以和公司签订《实习协议》,但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因为目前身份是“学生”,还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所以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一旦发生纠纷或争议,只能通过《民法》或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解决,比如说工伤就不能按照工伤的相关规定处理。而《民法》对于劳动者来说,远远不及《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多。所以对于制定法律的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对此处空白进行完善,便于企业操作,也增强对实习学生的保护。

[实习学生不受《劳动法》保护]

劳动法规,不受劳动法规保护的五类工作 第6篇

打着招聘兼职淘宝刷手旗号,实则对应聘者行骗,尽管骗子行径被戳穿,但其依然牛气冲天,丝毫不担心相关部门追究,骗子底气何来?

一则,大学生暑期打工的热情都比较高,但受各种条件限制,他们能够找到的岗位大多是餐饮服务行业、商场超市促销、散发传单等,几乎是没什么技术含量的体力活。而大多数大学生暑假工是为积攒生活费或社会经验,他们认为暑假找临时工作本来就难,有老板肯要就是恩赐了。所以只要不是特别吃亏,能拿到辛苦钱,都认为委屈一点没关系。正是基于大学生这样的心理,而且学生普遍维权意识低下,非法中介大行其道。

二则,如上述非法招聘根本不是一家实体企业,其提供的企业名称、地址均为虚假信息,一旦诈骗得手,学生举报,相关部门无从调查。就算地址相对固定,因虚假中介经营成本微小至可忽略不计,他们可立马走人,换个地方又改头换面重操旧业。

三则,由于我国现阶段劳动法律法规只调整因就业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大学生身份特殊,做兼职、暑期工或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在校大学生打工无法得到劳动法律保护。在导报记者体验的.上述岗位中,没有一家单位表示要与兼职的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省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支招:大学生暑期打工最好通过校方组织,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要签订三方协议,对三方的权利、义务等做出规范,这样,大学生的安全和权益都能得到保障;如果学生自己通过中介找工作,最好选择正规的、信誉好的中介机构,同时与中介签订一个书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如出现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拖欠工资的情况,中介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如果学生与用工单位直接联系,应事先确认用工单位是否有法人资格,是否有工商、税务机构颁发的执照,是否有招工权等,不要轻易相信兼职广告上的“高薪聘请”,一些非法中介经常利用高薪来吸引求职者注意,然后通过收取中介费等手段骗取钱财。上岗前学生与用人单位也要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内容应包括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且一定要告知家长或亲友。如果工种有危险性,要搞清楚用人单位是否投了意外伤害保险等。

加强档案工作者的劳动保护 第7篇

一、影响档案工作者健康状况的因素

1.档案自身存在的微生物及害虫。档案有害生物属于仓库有害微生物、仓库害虫, 能够在档案库内的一般条件下生存, 以档案制成材料为培养基, 并分泌能够分解和液化档案制成材料的酶, 使档案制成材料失去原有的化学和物理性质。档案害虫是能够在档案库房内完成其生活史的一个阶段, 并对档案馆的馆藏品、装具及建筑本身造成一定伤害的昆虫。这些档案微生物及害虫随着时间可能进化、变异, 耐药性增强, 对人体的危害增大。特别是害虫在危害档案的过程中, 将排泄物黏附在档案上, 这些排泄物中携带多种致病菌, 对档案造成危害的同时, 也给档案工作者的健康带来威胁。

2.档案工作者工作环境及档案保管条件。长期以来档案部门多采用摆放药物或使用药物熏蒸等方法对档案害虫进行防治。这些药物如防霉剂的毒性虽然小, 对档案工作人员没有直接损害, 但时间长了, 气味也会对鼻粘膜产生刺激, 使鼻粘膜肿胀充血。但化学灭菌法如熏蒸等则能刺激人的鼻眼粘膜, 烧伤皮肤。不但污染档案库房空气, 同时增加了对档案工作者健康不利的因素。

3.档案工作者薄弱的劳动保护意识。档案工作者长期和档案打交道, 就不可避免的与灰尘、霉菌、档案害虫等接触, 同时目前多种防虫、杀虫方法及对破损档案进行修复工作, 都会不同程度地污染环境、危害健康。然而由于这些危害具有渐进性、隐蔽性等特点, 使得档案工作者难以察觉到职业与自身健康的联系, 劳动保护意识松懈, 工作时不做任何防护。档案工作者在进入库房时通常没有更换专用工作服和鞋子, 在翻阅、触摸档案时没有使用手套、口罩, 在查阅档案完毕后没有及时洗手。这样不但把外面的微生物、害虫带入库房, 同时很有可能造成有害微生物附在档案人员身上。不但对档案工作者造成危害, 甚至可能影响家人的健康。

二、加强档案工作者劳动保护的意义

长期以来, 档案工作者素以“默默无闻, 埋头苦干”而著称, 受到的人文关怀往往难以与其他劳动者相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职业病定义, 可以看出因从事档案工作而引起的疾病也应属于职业病。因此, 应引起有关部门关注与重视。

1.加强对档案工作者的劳动保护能加大对档案和档案利用者的保护。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对档案工作者劳动保护, 会影响档案的保管和档案利用者的健康。档案工作者长期在无任何保护措施下接触档案, 手会粘上档案有害微生物和孢子, 而手上的汗液和脂肪也是档案有害生物良好的营养物质。如果手直接接触档案, 那无疑给档案有害微生物增加了营养, 加大档案保管的难度。因此, 加强对档案工作者的劳动保护, 也是对档案及档案利用者负责。

2.加强档案工作者劳动保护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在新时期, 档案工作的政治性集中体现在档案工作要服从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以及建设和谐社会这个大局, 重藏轻用、闭门造车式的传统档案工作已不再适应当今的社会发展。档案工作者是档案事业发展的推动者, 肩负保护历史遗产、维护历史面貌、传播文化知识、服务社会各界的重要使命。因此, 与时俱进, 关爱档案工作者, 加大对档案工作者的劳动保护, 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重要理念, 也符合了可持续发展观。

三、加强档案工作者劳动保护的措施

1.档案工作者要提高自我劳动保护意识。档案工作者首先在主观上就要意识到环境可能对健康造成的危害, 注意预防, 保持环境清洁,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加强锻炼。档案人员进出库房应严格遵守更衣、换鞋制度。在取放、检查和阅读档案时, 档案人员还应戴上白色的软质手套。其次, 应加强档案工作劳动保护知识的宣传, 完善并落实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 还应为利用者提供工作服、手套、口罩等最起码的劳动保护条件。此外, 档案工作者也应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档案人员的健康现状, 为自身和同行的健康争取更多的权益。

2.改善档案工作者的工作环境, 提高档案保管条件, 做好档案及档案人员自身的保护措施。首先, 库房建筑设计要合理。按照规定, 档案部门办公室、阅览室、库房要分开, 以确保室内无任何气味。其次, 做好库内和环境的卫生防疫工作, 建立清洁卫生制度, 并认真贯彻执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四壁、天花板、地面和框架的清洁, 纱窗、纱门、门窗也要严密。对库内的阴暗、潮湿角落注意经常消毒。库内不宜堆放杂物, 不应将食物带进, 库内清洁用具也应专用。另外须对库内档案进行定期防疫检查。

3.有关部门应加大档案工作者的劳动保护力度, 切实保障档案人员的身心健康。近几年来, 浙江、广东等地的有关部门也下发相关文件, 对档案工作者的劳动保护问题给予关注和重视, 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保障档案工作者的身心健康。如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94年下发了《关于给档案干部发放岗位保健津贴的通知》及1998年下发的《关于提高档案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就明确地提出给予档案工作者一定的工作津贴。同时加大预防保健的力度, 做到职业病早发现、早治疗。

劳动法规,不受劳动法规保护的五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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