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精选8篇)
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第1篇
中国的律师职业管理体制及其改革
中国律师职业管理体制分为两部分,即律师行政管理及律师行业管理,现本人对中国的律师职业体制进行一下论述。
首先对中国律师行业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一下论述,我国《律师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 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司法部门和司法厅(局)、处、局是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之,主管律师、公证、人民调解、监狱、劳教等方面的工作,对律师工作实行行政管理是其重要职能之一,我国司法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全国律师工作进行宏观管理,通过制定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等对律师实行间接管理。省、地、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执行司法部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政策和决定,对律师工作实行直接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专门机构对律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比如司法部没有律师管理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设律师管理处;地、市司法局(处)和县、区司法局设律师管理科。
关于律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各个机关及各方面的努力,我国律师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了多次改革,如1984年司法部发布《关于加强有力和改革律工作的意见》,1989年司法部又发布《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的通知》,1992年司法部又发布了《关于律师工作进一步改革的意 1
见》,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司法训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该方案明确提出:要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现在我国律师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应为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工作的方案、政策、规章制度,把握律师工作和政治方向,加强律师业务指导,抓好律师培训工作,加强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及奖惩的管理。所谓微观放开搞活,主要是人事和业务活动上的律师事务所按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主办理,司法行政机关不干预具体事务。
其次对中国律师的行业管理体制进行一下论述,我国《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协会,是根据律师管理法规成立的,是由律师组成的群众性团体。律师协会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律师事业的发展,要求律师通过自己的群众组织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以弥补司法行政管理的不足。律师协会的成立及其工作的开展,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和事业有了进一步发展。目前,我国有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律师,不断完善律师队伍自身建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律师工作的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法
律的正确实施,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律师协会的任务有以下几项:①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②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③组织律师业务培训;④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⑤组织律师对外交流;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⑦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同时,我国《律师法》还规定,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律师协会的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于1986年7日7地北京成立,是我国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群众性社会团体,在司法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均为其会员;各地方律师协会为其团体会员。全国律协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成。其中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①制定、修改本会章程;②讲座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③听取和审查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④选举、罢免本会理事;⑤其他应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理事会是领导全国律师协会会务的组织机构。常务理事会是常设组织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主持日常会务。1998年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党的十三大关于是群众团体也要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的精神,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律师的积极性。促进律师业务
活动的开展,决定成立各种专业委员会。会议通过《律师专业事务委员会若干规定》设5个委员会。民事代理业务委员会、非诉讼法事务业务委员会,涉外经济法律业务委员会、法律顾问业务委员会。各律师专业委员会为中华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受中华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管理和监督。各律师专业委员会的任务和工作职责是:总结、交流各自律师专业业务经验;研究、探讨各自的律师业务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各种方式交流信息密切各地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的联系因全国律协对外交流工作的统筹安排和要求下,与国外对口的律师专业组织开展交流活动;就各自的律师业务活动情况,向全国律协提出建议;组织本专业委员会。
关于律师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多年以来,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部门实行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律师协会的领导由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这种组织方式使得律师协会变成了变相的行政机关,也就造成了律师协会往往采用行政机关的方式进行工作,从而削弱律协会作为律师自律性社会团体的性质和代表性。因此,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需要进行改革,使律师协会成为代表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由执业律师组成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1955年7月,全国律协通过换届,改变行政管理模式,律协的领导成员全部由执业律师担任。这样,就使律师协会更加符合行业组织的特点,有利于发挥行业的自律作用,总之,中国的律师职业管理体制及其改革的方向是要实行司法行政管理和律师自身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这样才能去其弊,得其利。
注释:
1、章武生等著:
版社2003年第一版。,法律出《司法现代化与律师制度的建构》
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第2篇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 )
2、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义务,也是律师执业纪律的要求。 ( )
3、律师私自收费的予以停止执业十二个月或取消律师资格的处分。 ( )
4、在一起经济纠纷中,赵律师代理原告。由于某种原因,在诉讼过程中赵律师与原告依法解除了委托合同。本案被告遂聘请赵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赵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被告则认为赵律师接受委托是在原告依法解除委托合同后,并未违背律师执业纪律。被告的意见是不正确的。( )
5、孙律师的弟弟是法院审判员,每当其承办案件时,总是向当事人推荐其哥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孙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方当事人从未提出过异议,也没有发现孙律师有其他违法行为。但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孙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应当予以处分。律师事务所主任的看法符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 ( )
二、在下列各题所提供的选项中,选择出正确的选项,并将相应的字母填入括号内,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每题1分,共10分)
1、根据律师惩戒规则,对律师的惩戒种类分为( )( )( )( )。
A、警告、停止执业3至6个月
B、停止执业6至12个月、停止执业两年
C、吊销律师执照
D、取消律师资格
2、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分别不同情况给予( )( )( )( )处分。
A、警告 B、罚款
C、停业整顿 D、撤销律师事务所
3、在一起刑事案件审判中,审判长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没有告知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此时被告的辩护律师李某应当立即( )( )( )( )。
A、退出诉讼,并向院长反映情况
B、要求更换审判长
C、提醒审判长注意,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应得到保障
D、拒绝辩护,要求检察院依法予以监督
4、王律师的弟弟犯有贪污罪,王律师( )( )( )( )。
A、可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B、可以近亲属身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C、不可以接受委托
D、可以经被告同意后委托其他律师作辩护人
5、根据律师惩戒规则,律师有( )( )( )( )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A、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B、泄露国家机密或委托人的秘密并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
C、屡教不改的
D、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销毁证据材料,阻挠调查的
6、刘某,男,17岁,检察院以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因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遂要求某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为其辩护。该律师事务所指定李律师作辩护人。李律师不能以( )( )( )( )为由,拒绝担任刘某的辩护人。
A、无被告人委托
B、与被告人哥哥是朋友,应当回避
C、指定辩护无经济效益,完不成经济指标
D、刚刚从事律师工作不久,缺乏办理此种案件的经验
7、律师行业应当引入竞争机制,但( )( )( )( )系不正当竞争。
A、给介绍案源的人回扣
B、给办案律师30%40%的提成
C、在有关刊物上刊登介绍律师事务所的广告
D、给委托方办事人劳务费或实物
8、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委托的事项或案件,不得无故拖延,但( )( )( )( )而导致未能按照完成工作的.不算无故拖延。
A、由于同时受理了多起案件,办案时间不够用
B、由于本案需要调查大量证据,律师花费的时间同收取的代理费不成比例
C、在接受本案后,又接受了更重要的案件,按轻重缓急的原则,只能先办理重要案件
D、由于不可抗力
9、杨律师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担任一审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该案上诉后,杨某又担任原一审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由于需要追加第三人,二审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杨某又担任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对杨某的行为,应该给予( )( )( )( )处分。
A、警告
B、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2年以下
C、取消律师资格
D、刑事追究
10、律师在( )( )( )( )情况下,不得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A、委托人的动机和行为是非法的
B、委托人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的
C、委托人的动机和行为具有欺诈性
D、委托人已委托他人的
三、案例分析(第1题5分,第2题11分,共16分)
1、在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某律师担任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在阅卷时,当他看到对方提供的资产评估机构关于某机械设备的评估证明时,认为该估价过低,对自己的委托人极为不利,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该估价证明从卷宗上撕下毁弃。然后通过熟人关系找到有关部门对该机械设备重新进行估价,并依原证明纸张样式、规格重新制作了估价证明,趁再一次去法院阅卷之机,将重新制作的估价证明贴于原处。后被某审判人员发现。
该律师为掩盖真相,指使委托人向该审判人员送去1000元,被该审判人员拒绝。该律师又托熟人找法院院长说情,并送去名贵烟酒价值余元,同样遭到拒绝。为逃避惩处,该律师与委托人解除了委托关系,并准备调离律师队伍。
试分析并回答:(1)该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中的哪些规定?
(2)按照《律师惩戒规则》的规定,该律师应受到什么处分?
2、张小龙,男,16岁,系在校学生。该生由于经常打架斗殴,受到班主任老师赵军的多次批评,遂对老师怀恨在心。一天,趁老师睡觉之机,持刀将其刺成重伤。
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小龙提起公诉后,张小龙通过其亲属委托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为辩护人。与此同时,赵军委托乙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为诉讼代理人,对张小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遂将张小龙的监护人张大龙(系张小龙之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大龙委托丙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为诉讼代理人。par 张大龙为了解案情,通过其诉讼代理人杨某请主办该案的审判员乔某到明湖饭店“随便谈谈”。吃完饭后,杨某又拉乔某到咖啡厅娱乐。在娱乐期间,乔某告诉杨某,要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罪责,就需证明其精神不正常。杨某将乔某的意思转告了张大龙。张通过熟人到精神病医院开出了“张小龙患有妄想型精神病”的证明。杨某将这一情况通报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刘某。刘在会见被告人时,将这一情况向被告人作了暗示。张大龙怕被告人不理解其意图,又通过刘某带给被告人一封信(了刘某不知信的内容),指使其如何装精神病。par 在法庭开庭前,张大龙的诉讼代理人杨某,因病重住院无法履行职务,解除了与张大龙的委托合同。张找到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李某,要求其为自己代理诉讼。李某考虑到自己代理的是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而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调解,做双方的诉讼代理人,更有利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征得被害人同意后,接受了委托。但直到法院开庭前,一直忙于其它事务,对此案无暇过问。par 请分析并回答:
1、该案中辩护人和各诉讼代理人哪些做法违反了哪些律师执业纪律?
2、按照《律师惩戒规则》的有关规定,该案辩护人和各诉讼代理人中哪些人应受到何种处分?
四、文书制作(本题14分)
1993年6月16日,某电视台报道了“徐勾(劳模)沦为罪犯”的消息。该地《劳报》打电话给《河报》记者柳兴,约其写这方面的稿件。柳兴接到电话后,指使正在《河报》实习的记者沈亮执笔,由柳提供素材。沈完稿后由柳修改,二人合作写成了《劳模假、色鬼真》一文,于6月29日发往《劳报》、《晚报》等报纸。该文使用真名写道:“徐勾当了劳模以后,增加了无穷魅力”、“本单位一位名叫宋红的副主任对他更是倾心”、“俩人成双成对,经常在一起鬼混”。《劳报》收到稿件后未加核实,于1993年7月12日,在该报周末版原文发表。《晚报》对该文进行了个别文字修改后,于同年8月9日在第六版予以发表。《海报》于同年10月9日在“采风”第六版、《科报》于同年11月1日第七版、《信报》于同年12月3日在第四版对《劳报》刊登的此文进行了原文。
宋红在阅览室看到此文后,当场休克。此后几天,精神恍忽,几度轻生,无法正常工作。1993年12月12日,宋红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挽回影响,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
柳兴答辩称:此文系沈亮执笔书写,各报社刊登,我只是说了说,提供了一些素材,我没有责任,责任应由沈亮和报社承担。
沈亮答辩称:我与宋红素不相识,不存在侵犯其名誉的主观故意,写此文章的素材来源于柳兴,文章也是柳指使我写的,我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劳报》、《晚报》辩称:我们发表此篇文章,目的是在于新闻的批评监督职能。作者系记者,懂得新闻报道应客观、真实。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应由作者承担责任。
《海报》、《科报》、《信报》等辩称:我们系转载,不是刊登者,转载不负审查核实责任。如该文对宋红构成名誉权侵犯,责任应由发表单位承担。
经查:两作者有关宋红与徐勾之间不正当关系的描写纯系捏造,各报社对该文均未进行核实。
要求:1、请依上文内容为宋红代书一份诉状(代书人姓名请用代替,勿用真实姓名)(8分)
2、请针对两记者和各报社的辩称意见,写一份代理答辩要点,确定被告应负的法律责任(6分)
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第3篇
一、律师的中立性
人们常常说律师是为了报酬为坏人脱罪的, 这首先就是犯了刑法上的大忌。《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疑罪从无的原则作为我国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手段, 维护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被告在没有得到公正的判决之前, 他就有权为自己辩解。任何人都不可以感性地断定他是一个坏人。其实好人和坏人是难以区分的。对被告而言, 律师可能是好人; 对原告而言, 也可能是坏人。而且站在法律的层面上来讲, 不存在十恶不赦的人。因为法律跟艺术有所不同, 它是认为理性的产物。
二、律师的忠诚义务
律师和任何职业者一样都具有两面性。揭开律师的面纱, 律师就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人, 他拥有常人灌输的道德观念, 知道什么是真善美, 什么是假丑恶。而当律师成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时, 他必须而且有义务对客户忠诚。在迈思哈德诉萨蒙一案, 对此作了很好的阐述: “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是律师对其最崇高的忠诚, 许多普通人可以遵循的做法, 律师很多是不能够做的。律师所恪守的职业道德比商业道德更加严格苛刻, 对当事人高度忠诚, 是他们所遵循的最高准则, 在某些时候, 受信托人必须进行自我放弃, 放弃作为普通的思想道德, 无论自己的内心是如何的煎熬, 也必须都要放弃, 因为作为律师的时候的对客户的高度忠诚是他们不二的选择。 (3) 正是因为律师能够忠诚地为客户服务, 才会有律师职业的诞生。试想若律师事务所以国营的形式出现, 客户怎么可能把切身的利益交由政府手下的职员去对抗老板。没有一个客户敢冒这样的风险。1820 年伯罗汉在英国上议院为英女皇卡罗休辩护时, 就这样提醒人们, “律师在法庭为其当事人进行辩护的时候, 心中必须只有他的当事人一个人, 必须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为当事人开罪, 甚至不惜牺牲任何人的利益, 这是成为一个合格律师的必经之路。在为其辩护的过程中可能对自己造成的心理上的负担和必须狠下心来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这都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须承受的。律师就是以这种方式存在的一份职业, 你可以不接这个单子, 但是你接手了就必须不计一切后果的为当事人负责。 (4) 或许, 他说的有点过了头, 但是把忠诚的义务提到一个很高的层面上是毋庸质疑的。基于这种忠诚义务, 律师的所有行为不管适当的还是不适当的都有了很好的解释。如果一定要说律师是个“坏人”, 那么他最多只能说是愚忠。把律师职业当作一般职业来看待, 尽忠职守有什么不对, 为什么我们一定要对律师求全责备呢?我们不妨从另一个角度想律师因为忠诚的义务还不得不去做一些我们认为不应该做的事时, 他的内心承受着多大的煎熬。他们的忠诚应该得到我们的敬重而不是鄙视。
三、律师的角色分化
在舒国滢的《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中解释到, 司法的剧场化是指以“剧场”为符号意义的人造建筑空间内进行的司法活动类型。当然, 这里的剧场更多地具有隐喻的意义。在司法程序中, 所谓的剧场就是我们熟悉的法庭了。一旦站在法庭里, 就没有好人和坏人了, 而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当事人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角色表演活动, 它由“序幕”、“高潮”和“尾声”诸部组成, 不过他们所演绎的不是由编剧们虚构的情节, 而是 (或者应当说是) 案件的“事实”发生的真实的过程。 (5) 如果把他们形象地比喻成影视明星或许就更好理解了。在电视上, 演员们扮演着各色各样的角色, 为了突出主角的英明神武, 聪明睿智, 往往需要反面角色的陪衬。反动人物的狡猾奸诈, 不折手段无非就是突显出情节的跌宕起伏。然而演戏终究只是演戏, 现实生活中的演员与镜头中的演员已经不是同一个人格了, 我们更不能对角色的偏见或愤怒而不公平地对待真实的个体。否则, 我们就是太“入戏”了。律师跟演员一样, 他们一旦进入角色, 就已经不再是真实的自我, 而是披着一件外套的演员。在英美法系的法庭审判中, 律师往往穿着神圣的律师袍, 头戴假发。他们的姿态、语言代表着法律符号的象征意义, 因此他们演示法律之技艺。冯象在其《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一文中提到“入学后, 合同法第一堂课, 克朗曼先生布置我们讨论一道刺配沧州吃“杀威棍”似的题目:律师为什么不幸福?其实, 我觉得大可不必这么自寻烦恼。这不是一种借口, 也不是安慰, 律师在事实上是为被告人辩护, 而不是为十恶不赦的人辩护。一旦律师进入了角色, 就应该认真地演好这场戏, 只要不超越“剧本”设定好的界限即可。
四、律师的职业伦理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律师的辩护并不是随意的, 而是基于一种严格的职业道德所支配的。比如在辩论中, 律师可以运用娴熟的专业技巧对其当事人进行合理的辩护, 但是不能伪造证据, 不能欺骗法庭, 这是最基本的原则。辩护人在明知道当事人犯罪的情况下, 他会恪守不做伪证、不欺骗法庭的职业道德, 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不惜一切代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只要律师存在的一天, 就会有源源不断地对律师的批评与讽刺, 就算有真正的好律师按照大众伦理的心态去处理案件, 也会被这个社会指责为一个坏律师的。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律师职业伦理的特殊性, 并把它作为一种法治的观念向社会各界人士传播, 振兴律师界的荣誉与尊严。
摘要:一直以来, 律师都被认为是为坏人服务或者是丧失道德观念的。但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 有其自身的法律职业伦理, 他们始终坚持自己的立场和态度, 跟任何职业者一样, 必须对客户忠诚, 并且这种忠诚是至高无上的义务。而且一旦进入司法程序, 律师就已经角色分化了, 演绎法律之技艺。因此, 律师不但不应该受到讽刺, 而且更应该得到尊重和赞扬。
关键词:律师,中立,忠诚,角色分化,职业伦理
注释
1 辉强.律师是否应该为坏人辩护[N].法制日报, 2005-5-19.
2 何家弘.法学家茶座[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15.
3 [美]肯尼斯基尼斯著.职责与公义[D].徐文俊译.东南大学, 2000.6.
4 [美]肯尼斯基尼斯著.职责与公义[D].徐文俊译.东南大学, 2000.6.
律师不可背离职业伦理 第4篇
在该案案发后,李某的律师陈某允诺将为其作“无罪辩护”,这引发不少人的猜疑。就如有的律师所言:“如果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明显构成强奸罪,律师作无罪辩护就不符合职业伦理。律师屈从当事人及其家属意志,故意曲解事实和法律是不允许的”。而其律师团团长张某标榜“法律大学”副校长,并称李某不构成“轮奸罪”,也颇显荒诞:一则中国并无“法律大学”,二则法律中也没有“轮奸罪”的罪名。这涉嫌虚造头衔,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禁止在名片上印刷各种头衔、荣誉、学历、兼职的规定相冲突。
在此案中,有律师反复强调李是未成年人,媒体在报道时不得擅自使用其姓名和肖像,然而,在律师自己的博客、微博中,却大曝李某名字,莫非代理律师就能弃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责任?
日前,律师兰和甚至向法院提出对“有关人员”开启“组织卖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调查。实质上,法院功能在于审判,刑事立案调查和公诉须由别的机关执行。不依法定程序向公安机关报案,却提请法庭记录,这是缺乏法律基本常识,还是恶意引导舆论?
或许,该案中的某些律师夸大其词或替法院做主的行径,只为造势,影响舆论走向,进而左右法院判决。只是,任何辩护策略,都不能背离起码的职业伦理。没有合法证据,就声称受害人“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这对受害者何尝不是二次伤害?对被代理人也不负责任犹记得,药家鑫案中,被害人代理律师张显散布虚假消息,就曾误导舆论,到头来,他也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输了与药庆卫的官司。
既背离职业操守,又表现得很不专业,无疑是该案中律师备受诟病的重要因由。但愿它能给律师群体提个醒:在行使职能时,须恪守职业操守,切忌僭越法律底线。
(中新网 04)
律师职业礼仪 第5篇
仇少明律师
摘要 律师礼仪是律师法律服务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现代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表征,有其独特的内涵和作用,但在我国律师理论界和实务界却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律师职业作为法律工作者的一个组成部分,基于其工作的专业性、规范性、严肃性,就必然要求律师行业形成一套相对统一的职业礼仪规范,以约束广大律师在从业过程中的行为。
关键词 律师 职业礼仪 庭审礼仪
引言:律师作为服务型职业的一类,存在行业的共性与其特有的个性。首先,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同其他服务行业一样,需要与人进行沟通和交往,因此凡是社会礼仪或说服务行业所必须具备的礼仪,对于律师同样适用;其次,律师不同于其他服务者之处在于其提供的商品是法律服务,需要接触法官、检察官,需要坐在神圣肃穆的法庭上为当事人争取利益,这就决定了律师行业需要有一套明文规定或者是约定俗成的律师职业礼仪,以配合法律工作者职业的神圣性、严肃性和专业性。鉴于前一方面乃职业礼仪之共性,笔者就不再赘述,本文欲把重点放在律师行业特殊的礼仪规范要求上,试图进行全面的阐述。
一、庭审礼仪
(一)准时出庭
作为一名律师,准时出庭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这不仅体现律师对代理案件的重视、对当事人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对法庭、对法官的尊重,试想若在法庭组成人员均已就座、就等候你这位律师的情况下,审判员会作何感想,等候的当事人又该是多么的心急如焚。最好的状态是能够早于开庭时间10~15分钟到达法院,一方面可以趁这段时间整理一下法庭辩论等环节需要的文件,最后整理一下思路,收拾一下匆忙的心情,并且从心理上适应一下法庭环境;另一方面当然是体现对各方的一种尊重,如果代理民事案件,也可以在庭前和当事人进行简单沟通,给当事人以心理上的安慰。如却因客观理由迟到,必须在落座后向审判长说明理由,并向法庭组成人员诚挚道歉。
(二)坐姿
法庭落座时,用善意的眼神和表情问候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或者是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落座后低头看文件一言不发或者一脸高傲神气都不是明智的选择。鉴于原告、被告席或者辩护人、公诉人席位分列于法庭两侧,面朝对方,因此在旁听席上的人员是能够看到坐在席上律师的坐姿的,因此律师的坐姿也很重要。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该保持良好的坐姿,不能轻易动摇,可以适当的放松,切忌抖腿、翘二郎腿等不雅动作,因为这些小动作法官未必看得到,但是群众对此是一目了然的。本人有见到过一些年轻律师,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不断变换双腿的位置,身体始终处于一种摆动状态,给人直观感觉就是这名律师极度不自信,对于所代理的案件没有把握,也缺乏经验。可见,基于这样一种礼仪的缺失,使得律师的形象大打折扣。
(三)表情与神态
律师要始终注意自己在整场庭审过程中的表情与神态,有时候一个微笑的表情或眼神就可能影响法官对你方的印象或态度。
第一、律师的表情要沉稳自信。傲慢和胆怯的神情都是法庭上律师的大忌,前者会给法官以厌恶的感觉,给对方当事人释放一种敌意的信号,而后者则显示出了己方底气不足,从架势上已经先输了一半。
第二、律师要尊重他人发言,耐心倾听对方。一方面切忌在对方发言时与同伴窃窃私语或者眼神游离不定、左顾右盼,这会让发言者感觉到你的不重视,甚至是不尊重;另一方面也切忌一味低头做笔记或自顾自看材料,要善于通过对方表情捕捉细节和重点,通过对方陈词时的神态揣摩对方心理,同时也要善于利用在对方发言的时间和当事人的眼神交流,因此律师应在庭审中全神贯注、目不斜视、威严正听,这不光是职业礼仪的要求,也是职业能力高低的一种体现。
第三、要擅长运用眼神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应当在被告人被带到法庭上后,与其点头示意,眼神交换,给其一种心理上的慰藉;前文已提到过的,在落座后给对方一个眼神的示意,释放一种友好的信号,表示对对手的尊重;发言时要注视审判席,不能一味将眼神固定在眼前的稿子上,要时不时抬起头和审判席上的人员有一个眼神的交流,用眼神强化语气和所要表达的诉求,加深审判人员对发言内容的印象;辩论时,尤其是在公诉案件中,律师要直视公诉人,并时不时地环视法官。同时要注意避免目光长时间和对方律师的对视,这样会给对方一种挑衅的感觉,不是明智之举。
(四)谈吐
谈吐指言谈的内容,包括言谈的方式、姿态、表情、速度、声调等。笔者认为一名律师在法庭上谈吐方面要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发言的音量要适当。声音过大显的没有修养,如果双方律师都扯着嗓门说话,会使庄严的法庭看起来像菜市场,我们要明白,律师工作的重点不是在于说服对方律师,而是通过言语和证据的呈现,使法官倾向于认同他的观点,因此和对方律师比嗓门没有任何意义,反而会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
第二、发言时语速要适当。年轻律师往往有这样一个误区,认为发言一气呵成、保持一个较快的语速会给人一种自信、胜券在握的感觉,也可以从气势上压过对方,但事实上这不仅不利于法官对内容的理解,也不利于庭审效果,更别说会使身经百战的律师因此胆怯。因此,把握好一定语速,有节奏的发言,能够适时突出重点,并在感性陈述时适当放慢,通过语速的转化达到以情打动审判人员的效果。
第三、善于利用手势增强语言的感染力,但手势要适度,切忌过于夸张的手势。有些律师全场照着稿子念,既不抬头也不动一下身子,显得异常僵化,这就会使律师整体形象大打折扣,而在发言过程中增加适当的手势会使这种局面有所改善。
第四、律师的表达要平和,用词应当规范、谦恭、雅致。时刻牢记作为一名律师不光代表当事人,更是法律的发言人,要在言谈举止上做到儒雅谦逊,切忌表达上有任何攻击性的语言。
我特别欣赏一位律师的总结:“心直口快不适于法庭辩论,气势汹汹有失律师风度,反唇相讥则让人感到轻浮、律师在法庭上应当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趾高气昂,始终保持彬彬有礼的学者气质,一语中的、柔中带刚、语言与肢体的融合统一。一名优秀的律师,应当是有着沉着悦耳的嗓音,阴阳顿挫的节奏把握,收放自如的肢体语言,还有恰到好处的感情控制,内敛而透露着锋芒。”
(五)发言的规范性
第一、如何申请发言、如何表示结束发言是很多律师在网络上讨论的一个重点。确如诸律师所言,在发言的规范上,律师的做法不统一,随意性很大,有的以“我说两句啊”开头,有的以“咳咳”轻咳两声开篇,也有的没有前缀直接进入正题的,在这个问题上,律师们普遍建议便是以更专业、更规范、更礼貌的用于开始发言,类似于“审判长、审判员,我发表一下我的意见”或者“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就这个问题我谈几点我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诸如此类,这样一种礼仪规范,一方面能够体现对合议庭的尊重,另一方面当然也体现律师自身的素养,展现律师队伍的精神风貌;在质证环节需要提问的情况下,要向合议庭请示,得到许可后尚可发言,这能使得整个法庭秩序井然有序,同时让法官感觉都他在整个法庭中的地位,对于律师而言可以说这也是一个好好的技巧;在发言完毕时,要主动提示法庭,类似于“我第一轮发言完毕”,尽量不要出现让法官追问“原告(被告)律师发言完了没有”这样的场面。
第二、注意称谓的准确和灵活适用,避免犯低级错误。例如合议庭上只有一名审判员高坐,就不能再僵硬地按发言稿上的“尊敬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照旧念,又比如合议庭上坐的是审判员,就不宜说成是审判长。这一点上就体现了提前到庭的重要性,对环境的适应,和对发言内容的微调整,就可以在这段时间内完成。
第三、辩论环节,在对方律师发言过程中,不能随意打断。很多人受港剧影响,认为我国律师也可以像英美法系下律师那样,一旦听到对方律师有不合适的言论或对证人有诱导性的提问,可以直接站起来大喊“反对!”,事实上这在大陆的法庭上是不允许的,因为香港延续英美法系,采当事人对抗制,法官处消极地位,而大陆采法官主导式,任何一方要想在规定程序外发言都要经过合议庭的许可。
第四、注意把握发言时间,做到语言精练,切中要害。法庭辩论环节尤其要注重风度,不打断对方发言是一点,给对方发言的时间也是很重要的一点。
第五、在询问证人或者讯问被告人时候,注意语气的把握,避免过于激烈、尖锐的言语。当然目前中国法庭上一大现象就是证人不出庭作证,往往以书面证人证言代替当庭作证,这使得律师丧失了当庭质证的可能性。
第六、使用普通话,这一点非常重要。笔者发现使用当地方言的情况大量存在,当然从目前情况看,主要是当事人或者被告人在使用,法官、检察官、律师一般会用普通话。律师在和当事人接触过程中,按当事人的语言习惯也许能更好地开展工作,但在法庭上一定以使用普通话为前提。当然根据各个地区情况不同,笔者认为还是要根据地区发达程度做适时地调整。同时,律师在法庭上应尽量回避一些非法律专业人士的俗语,即要避免适用大白话,尽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语。
(六)个人物品 第一、文件等在桌子上要摆放整齐,随意地散放给人的凌乱之感,会令人对律师的信心多少打些折扣,反过来整整齐齐的文件摆放,配合上律师胸有成竹的表情,让当事人会格外放宽心。
第二、在庭审过程中讲手机调至静音或关机是基本的礼仪,也是对法庭及法庭组成人员基本的尊重,当庭接电话是大忌。
二、会见当事人的礼仪
律师需要打交道的对象一部分是法庭上的同行,一部分是司法工作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等,最主要的部分莫过于当事人。律师行业流传着一句形容律师的话,“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这就是说律师要面对的客户形形色色,因为对法律服务的需要是超阶层的,而如何能在纷繁复杂的客户之间周旋,处理好和他们的关系,博取当事人的信任,并同他们配合,获得最后的胜诉判决,是每一个立志成为出色律师的人所要攻克的难题。这其中,一份良好的律师职业礼仪就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一)接待客户地点的选择
基于尊重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角度考虑,接待场所应尽量安排在律师办公室、律所接待室等场所,避免在律所公共接待区与当事人交淡案件内容。如果选择律所以外的地点,则应选择环境清幽高雅,且消费水平适中的休闲或商务场所。
(二)平等原则
对待司法工作人员的礼仪,同样也要表现在同客户会面的场合。不要自以为是,不要傲视一切,目空无人,更不能以貌取人,要明白对于律师而言,有客户才会有案源,有案源才能有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讲,客户才是律师的衣食父母,故对待任何当事人都应本着平等、与人为善的原则。众多律所在对年轻律师培训中都提到这样“五不”:第一不问收入;第二不问年龄,将近退休的人,白领丽人的年龄不问;第三不问婚姻家庭,因为家家都有难念的径;第四个不问健康问题,商务人员不谈健康;第五不问经历,英雄不问出处。
(三)倾听当事人
对律师来说,很重要一个业务能力就是要能够从客户长篇累牍的叙述中把握住最核心、最关键、对案件有影响的点,那么首先一点是能够耐心听当事人陈述,不轻易打断,也许客户表达能力很有限,用词很单一,会不断重复业已叙述过的内容,这时候律师不应该表现出不耐烦的表情,而应该有技巧地引导当事人继续陈述。优秀律师不光在能力上高人一筹,更重要的应该是表现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阅历的积累,对人事的包容上。
(四)适度原则
我们说,在人与人的交往中要自尊但不能自负;要坦诚但不能粗鲁;要信人但不能轻信;要谦虚但不能拘谨;要老练持重,但又不能圆滑世故。律师与当事人交往尤为要把握好一个“度”。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出色辩护律师艾伦•德肖维茨说过:“当事人不是你的朋友。”律师对于客户要表现出社交场合基本的礼仪,并且同时遵守律师行业所要求的特殊礼仪规范,除此之外不需要有更多的礼仪去迎合客户,正如德肖维茨教授的另一句忠告“朋友为朋友做的事,不应是律师为当事人做的”。
三、同其他人员交往的礼仪
最后,简单叙述一下律师同其他人员,如法院、检察院的书记员以及与同行交往过程中的礼仪。
(一)与书记员交往时的礼仪
笔者记得有一次正好在文印室帮忙,进来一位女律师,头一句话就是“给我复印一下”,这样一句没头没尾、不带称呼、没有敬语的命令,使得在场的书记员很不满,也就当然没有上前帮忙,女律师只好略显尴尬地自己动手。这个例子是想说明,在社交场合,很显然平等互利原则深入人心,你给对方施礼自然对方也会相应的还礼于你,反过来回应你无礼的最好方式自然也就是漠视。所以律师一定要摆正自己的地位,对法院、检察院的书记员同样要表现出应由的礼貌和尊重,该有的礼仪和素养不能因为对方身份不同而有所弱化。
(二)与同行交往时的礼仪
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同业互敬是律师职业道德里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尊重对手是一种很高尚的情操,是一个人有涵养的体现。律师之间若嘲热讽、恶语相向,不仅让外人笑话,更重要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律师的激化下反倒升级,最后不可收拾。因此,做到敬重每一个对手,视他们为劲敌同时,也要欣赏对手身上的优点,这样才是一名讲礼仪的律师该有的气度。
四、结语
中国作为一个古老的礼仪之邦,礼仪已幻化作我们民族的优良传统,律师作为专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用前辈张思之的话说就是“优秀律师应当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四者统一于科学的使命和职业良心与社会正义之中。”显然律师职业礼仪对律师来说举足轻重。一名讲究礼仪的律师,不仅很容易赢得他人尊重,营造和谐法庭的气氛,而且能够在无形中使获胜概率增大。
诚然我国的律师礼仪制度由于起步晚,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差距,但随着法治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律师从业人员的素质较过去有了显著提升,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关注律师礼仪这一块,并且也正逐渐将之运用于执业过程中。
律师职业介绍 第6篇
律师(英:lawyer,attorney),不同于古代的讼师、状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指在案件中为委托人辩护、代理诉讼及处理平常法律业务的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常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伸张正义。为需要的人们服务。
中国的律师是指经过一定方式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资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或是接受国家机关、企业、团体或个人的委托,或者经法院指定,协助处理法律事务或代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法律专业人员。
律师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制罗马(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诉讼,必须根据执政官或法务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续进行。由于法律和告示不断增多,日趋复杂,当事人在诉讼中,特别是在法庭进行辩论时,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协助,因此,从共和制末期到帝国制初期(公元前1世纪后半期),辩护人应运而生。
至公元5世纪末,充当辩护人的,须在主要城市学过法律,取得资格。他们逐渐形成行业,组成自己的职业团体,成为专职律师。
封建制时期,多数国家废除了古代辩论式诉讼,改用纠问式,使律师失去作用。有的国家,如中古初期的法国,虽保留律师制度,但主要只适用于宗教法院,而且律师的职务由僧侣充任。世俗法院有时也允许辩护,但也只有僧侣才能执行这一职能。
公元12世纪以后,法国禁止僧侣在世俗法院充当辩护人,代之以受过封建法律教育,经过律师宣誓、登记入册的职业律师,但其权限受到很大限制,甚至形同虚设。
随着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资本主义国家律师的业务范围日益广泛,如充当民事代理人,为刑事被告人辩护,担任机关、团体、企业的法律顾问,代当事人书立遗嘱、办理财产的转让、缔结契约、设立公司以及处理银行信贷、社会保险和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事务等。律师分工越来越专门化,而且作各种分类,例如法国律师分为辩护人和代理人;英国律师分为初级律师(或译诉状律师)和高级律师(或译出庭律师)。
资本主义国家律师多系私人开业,单独或合伙设立律师事务所,收取高额酬金。他们大都组成律师协会,维护本行业的利益。有些国家还把当过律师作为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一个条件。有的国家设有“公设辩护人”,一般附属于法院,领取固定薪金,为无力延请或不愿延请律师的被告人辩护。日本对无力延请律师的被告人,由法院指定律师为其辩护,称“国选辩护人”。有的国家则设立法律补助制度,由法院根据情况,给予资力不足的当事人以一定的补助费,以便其延请律师。此外,有的国家还出现义务律师,由律师组织或慈善团体资助,轮流到看守所会见被羁押人,为他们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其联系律师,提出申请等。
1980年苏联制定了适用于中国的《苏联律师法(草案)》,对律师的职能、组织和活动方式作了具体规定。之前苏联宪法和法律已经规定了律师制度。在50年代初,莫斯科有一千名以上的律师,在列宁格勒,则有八百多名律师。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1954年,苏联法律专家鲁涅夫应邀来华访问讲学,他的讲稿迅速被编辑成册,其中一种由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编印,出版时间为1954年8月,书名为《关于苏联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苏联法学专家鲁涅夫讲》,对苏联的公证制度和律师制度作了比较系统的阐述。
南斯拉夫设有公设律师,作为社会政治共同体的一个机构进行活动,独立地履行职责,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通过法律救助途径来保护社会政治共同体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此外,还有社会自治律师,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自治权利和保护社会财产。社会自治律师不在司法体系以内,不代表任何社会政治共同体,而是作为一个社会机构,代表整个社会履行职责。
国外律师一般佩带假发,假发是时尚,自法国国王路易十三开始,17世纪尤甚,是社会地位的象征。中国律师依法享有在法庭上穿着律师袍的权利和义务。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一、律师必须通过考试或考核,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一般是法律工作者,俗称“公民代理”、“黑律师”,而不能叫作律师。第二、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就还不能被称为律师。
第三、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第四、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
第五、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法律规定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情况
《律师法》第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律师个人职业报告 第7篇
过去的一年,在市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律协的指导下,本人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谨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护国家、集体及公民的合法财产做出了自己应有的努力。现将我一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开展各项律师业务情况
1、思想品德方面在工作和学习中,我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和邓小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理论,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活动中,自己能够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参加了本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对照检查了自己的工作并写出了学习心得。特别是认真学习了十七大精神,是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目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办理业务方面。一年来共办理民事案件5件,非诉讼案件2件,法律援助案件2件。同时办案方式有很大突破,用非诉讼方式解决诉讼问题,既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息讼解纷,促进了当事人的和解,增进了团结。我积极开拓案源,努力用自己的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服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律师执业期间,我的执业观点始终是端正的,始终自
觉恪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的原则,至今没有发生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事件,截止目前没有一例针对我个人的投诉。我习惯站在维护当事人利益角度考虑问题,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尽可能地做到既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不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直至国家利益。我也从未假借代理之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二、《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保证承诺书》执行落实情况
在职业过程中,我忠于宪法和法律,执业为民,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认真遵守《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和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还积极参加修改制度,提出建议;明明白白告知委托人的各项权利和风险,不为谋取业务而误导当事人或者做虚假承诺;没有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收取额外报酬的行为;没有向我所瞒报、少缴代理费的行为;没有采用贬损、诋毁、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的行为;严格按业务操作规程办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相互关系中,没有非工作场所会见的行为,没有请客送礼和指使当事人送礼、行贿的行为,没有假借他人之名向当事人所要财务的行为;没有向司法机关出示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行为;没有从事违法和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律师的职业道德 第8篇
关键词:职业道德,误区,事实与法律
随着社会法治的发展, 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缺陷逐渐暴露甚至步入了误区, 需要我们要加紧步伐采取措施赶上社会的步伐, 法治社会的节奏。
一、职业道德的由来
职业道德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 它是以社会分工为前提, 以职业生活实践为依托, 社会分工产生了职业和职业活动,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和职业种类的日益繁多, 职业关系也越来越复杂, 基于调整各种职业内外关系的现实需要, 规范人们各种职业活动和职业行为的职业道德逐渐产生。律师也不例外。就连恩格斯也曾经说过:“实际上每一个阶级, 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自的道德。”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误区
由于文化传统、社会制度的不同各国对应有的职业道德的要求不同, 在我国对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 (1) 忠于宪法、法律。 (2) 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3) 注重职业修养, 真实职业声誉。 (4) 严格保守秘密。 (5) 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职业水平。但是一些律师的业务活动中却知法犯法, 自欺欺人的方法违反法律规定为了个人私利以非法手段为当事人辩护开脱, 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我们都知道律师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 这既是律师的职责也是律师的权利, 但是律师作为特殊的身份必须得根据工作的性质和特点遵守其特殊的行为准则。但是由于种种的主客观原因, 有的辩护律师放弃了原有的原则陷入了辩护的误区-违背事实的辩护。
违背事实的辩护可分为:没有掌握案件事实的辩护、掌握部分事实的辩护、故意逃避案件事实的辩护、故意捏造案件事实的辩护。在这我要说的是故意捏造事实的辩护。故意捏造事实的辩护指的是为他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案件情节如伪造证据、诱使当事人、证人和其他人虚假陈述、制造、提供伪证等, 作为法律的捍卫者的律师而言这是危害性最大的一种。无论是针对社会、当事人、还是律师本人而言。对于社会肯定是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对当事人而言, 因为其违法做了伪证, 肯定又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律师来讲那肯定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一) 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使得律师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各种矛盾有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培养和形成。律师是市场经济运转过程的监督者, 律师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如果每一个律师在从业活动中, 都能正确行使自己的职业权利履行职业义务, 自觉遵守其职业道德, 那么律师就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产生积极的作用。
(二) 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律师职业道德产生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 经济基础是律师职业道德赖以产生、存在、发展的基础和根源。一方面, 律师职业道德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另一方面, 律师职业道德一经建立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并能动地反作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这种反作用集中体现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 有利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贯彻落实
2006年3月4日, 胡锦涛同志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时发表的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讲话, 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科学内涵, 指明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律师职业道德是立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础之上的。
(四) 有利于社会主义律师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律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同属于律师遵守的社会规范, 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律师法律法规不能解决的问题, 依靠律师职业道德能解决, 甚至律师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还要以律师职业道德为基础, 如果离开了律师职业道德的支持, 律师法律法规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当然, 律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两者绝不能杂揉并用, 更不能彼此取而代之。律师法律法规自身固有局限性决定了社会调整规范多元的必然性, 律师职业道德等软规则和法律法规硬规则的并存才是现代社会的应有之义。
四、健全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麦克米伦曾经说过:“律师在行使其职能时必须尽到五个方面的责任:必须对当事人负责、对对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对自己负责、对国家负责。在诉讼中这五方面往往是相互矛盾的, 因此律师要想在这五方面保持平衡, 绝对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因此为了完善我们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我们必须采取措施。
如果说法律是律师职业的第一生命, 那么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律师的职业的第二生命。我们必须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为切入点, 通过规范律师自律的意识建成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律师队伍, 使律师牢固树立诚信意识、法纪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 自觉维护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维护法律尊严, 维护社会稳定, 增强人民群众对律师队伍的信任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
五、结语
我们要积极做好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问题, 以较快的速度顺应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 建立属于中国的高素质、高水平的律师队伍。
参考文献
[1]胡万朝.律师与刑事辩护[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 2004.
[2]肖胜喜.律师执业概论[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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