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转让协议范文
林权转让协议范文(精选14篇)
林权转让协议 第1篇
甲方:
乙方: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统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与林地亩有偿转让给乙方,有效期为五十年,至二〇六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二、甲方负责有关林权手续,过户给乙方名下。
三、甲方保证该林权无任何债权债务(以前所有协议自行作废)。
四、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所甲方林地内所有林木及附属物归乙方经营。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__年__月__日
林权转让协议 第2篇
出让方:
(简称甲方)
受让方:
(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双方商,现就甲方林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林木简况:
转让山场为杉木和杂木,坐落于荔波县播尧乡觉巩村下岜竹组的浪尧、拉塘两片山地。总面积为 亩,四至详见林权证图标,林权证号为
第二条、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1、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为叁拾捌万圆整(¥380000.00)元。
2、付款方式:
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林地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甲方确认上述承包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不是甲方债务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转让期内发生四至权属纠纷及其它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解决。
2、林地转让后,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林权证变更手续。
4、乙方按林业政策办理生产采伐指标等手续时,甲方应协助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
5、乙方在管理林地及组织生产中遇他人影响生产及发生火情、偷盗等行为,甲方应协助乙方要求村委会、村小组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及时配合处理,直至处理完毕。
6、乙方对受让的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权和处置林木及其它产品。
7、,在承包期内附着于该林地的所有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金归乙 方享受,如遇林地被征用、征收、占用的,所有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一、由甲方同乙方办理各项交易手续。
二、甲方同意以叁拾捌万圆(¥380000.00)的价格将下岜竹组一九九九年全组在浪尧、拉
大片杉木林区的所有林木卖给乙方,并由甲方自己办理林权证转让手续给乙方.
三.乙方分两期付款给甲方.即双方在签好合同之后,乙方先首付伍万圆整(¥50000.00)给甲方,待乙方得到所买林区的林权证后,乙方再将第二期款全部交付甲方.
四.甲方同意在乙方取得林权证后,给乙方一年时间的砍伐期限.如因乙方自己原因,乙方要求延长砍伐期限的由乙方另外付给甲方延长期租用费每月肆佰圆整.
五.甲方同意在乙方砍伐林木期间,同时组织人员在原林木区栽种新树苗(植更换林),确保乙方能正常砍伐林木,如由甲方原因影响乙方砍代时间,乙方有权延长相应时间的砍伐期,且不需向甲付任何费用。
六、在乙方砍伐期间,如有地界争议,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
七、乙方向甲方交付首付款后,如甲方有反悔行为,甲方必须退还首付款(伍万圆整)给乙方,另外还付违约金(伍万圆整)给乙方。
附条:
1、乙方从交付预约金伍万圆之日起,如有反悔,甲方既不退回预约金。
2、自从交付首付款之日起,本股本组人员不许擅自到400亩林区内乱砍任何林木,如发现乙方有权按乡规民约处罚。
八、此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法律效应。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代表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的成员都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签字:
林权转让协议 第3篇
一、从权利权能分离层次来探讨股权收益权的性质
所谓权能分离理论, 即是指对某一物品所有权中的处分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都可以从所有权中抽离出去, 从而形成他物权, 而权利是隐藏于相关法律规定条文中, 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会为实施者产生一定益处、获得一定利益的手段。权能学说是对权利理论的发展, 从所有权的弹性来看, 设定他物权之后, 所有权对物所产生的直接支配也就得到了一定限制, 换句话说, 如果他物权消失的话, 那么所有权受到的限制就会自动取消, 在它们之间存在一定共通的地方。权利的权能即是指权利条件下其内容具有的有益功能以及功效。如果在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允许主体能通过相对自由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法, 通过权利中分离出来的权能获取利益, 那么此种情况下的权能也就可以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成为新的权利。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 经济主体多元化形式的出现, 国内许多知名学者已经尝试从权利权能分离角度来探讨一系列新兴权利, 并且从某种程度来讲取得了一定成果, 就股权来说, 根据股权的具体内容, 可以将股权化分为自益权以及共益权, 自益权主要指的是由股权财产性权利衍生出来的其他权能, 主要包括收益分配权以及股份转让权等;而共益权主要指的是股权范围内由非财产性权利衍生出来的其他权能, 如大会出席权、重大事务决策权等。股权财产性的权利和股权的非财产性权利共同组成了完整的股权体系。从权能分离的逆向定理来对股权的收益权进行解释, 股权分离出来的收益权实际上就是股东为了实现权益最大化, 将股权中近似物权性质的权利进行转移而进行的权能分离行为。因此, 从这一层意义来进行探讨, 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理论上成立。
二、从请求权基础来看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能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所谓请求权基础, 是指可以提供支持给一方当事人代表得向另外一方当事人代表有所主张的规范, 它既可以是相关的法律规范, 也可以是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外依据, 如合同以及遗嘱等文件。有关作为公证赋予法律强制执行力的请求权基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相关公证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范赋予执行力的文书,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进行履行, 那么对方当事人可向有关管辖法院请求执行;如果是文书存在错误, 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后不予执行, 将相关裁定书送还相关当事人, 与此同时, 我国《公证法》37条也有相关规定, 对经过公证并载明相关债务人意愿承诺的文书, 而债务人不予履行或者在履行过程不按照债权文书执行, 造成履行不当的, 有关债权人可依照相关法律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如是债权文书存在错误的, 人民法院应将裁定结果以及债权文书原件送还当事人。综合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大量的股权案例处理, 从请求权基础来看, 如果满足以下几种情况中任意一条的话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都是能被赋予强制执行力的。
(一) 双务合同
台湾地区实行的《公证细则》中明确指出, 当事人如果根据双务合同进行义务权利的给付, 并且将债权义务明确于合同情况下, 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双务合同是可以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二) 合同中对执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和约束的
此处对上文中提到的相关公证机构赋予执行力的文书并不存在疑义, 而是针对股权收益权的转让与回购协议而言, 其具体权利义务范围是可以由协议双方进行决定的。比如在协议中所注明的股权分红比率、溢价以及是否包括配股部分等等, 协议双方都可以在协议中注明, 如果双方就协议内容意见达成一致毫无疑义的。
(三) 债务人的不履行记载
所谓不履行记载, 即是指面对市场的风险性, 债务人为了确保自身利益, 而对某些不可抗力因素的不承担行为进行具体化的记载, 从而免除承担不必要责任的风险。
三、公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应对策略
从上文的相关论述中, 我们可以看到, 不管是从理论层次还是从实际层次, 赋予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强制执行效力都是具有一定可行性的, 即使如此, 在具体的公证过程中, 还是有可能会遇到一些风险。下文将对这些风险以及有效的应对措施进行阐述:
(一) 通过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掩饰的商业操作
就现阶段对股权收益权转让回购协议的普遍认识来看, 大多数人认为它实质上属于借贷合同的范畴, 融资方于是通过转让收益权进行借款, 并且做出承诺会以高价收回收益权的同时支付相应利息。此种行为实际上属于违规借贷行为。遇到此种情况, 如果债权人是信托公司, 则会将风险降到最低。
(二) 双方承担风险的不同, 有失公平
在一般的收益权转让回购协议中, 转让通常是一次性的, 目标价格受损、停牌退市、清算风险基本上都是由受让方承担, 而送股、配股等依然登记在转让方, 从这一层次来看, 合同似乎存在极大的不公平, 针对这一问题, 建议在公证过程中, 公证员可以要求双方对具体内容进行详尽的约定和协议。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看到, 不管从理论层次来讲, 还是从相关法律约束来讲, 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赋予是存在可行性的, 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风险, 公证机构应严格履行好自身的职责, 与法院部门协调一致, 维护好市场秩序;在具体的商业行为中, 当事人双方也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 共同促进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柏建中.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能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J].中国公证, 2010, 07:52-54.
[2]雷达.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行性[J].中国公证, 2012, 11:41-44.
[3]刘敏.我国股权收益权信托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 2012.
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探析 第4篇
关键词 瑕疵股权 转让协议 效力
对于何为瑕疵股权,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实际认缴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并享有股权。如果股东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或在公司设立后抽逃资金等,其行为即构成瑕疵出资,形成狭义上的瑕疵股权。如何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关于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能够生效的问题,主要存在“绝对无效说”、“区分说”、“绝对有效说”、“可撤销说”四种观点。
一、绝对无效说
持此观点者认为,瑕疵股权的转让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其理由在于: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出资人若要取得股东资格,实际履行其出资义务是必要条件,出资人只有在实际缴纳出资款后才有资格成为公司股东。若出资人未实际出资、或未完全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资金,则意味着其并未履行其出资义务,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其自然不能享有股权。该学说是从根本上否定股东资格来否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瑕疵股权转让的协议为无效协议。
二、区分说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认缴出资份额的方式可分为认缴资本制和实缴资本制,认缴资本制允许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实际缴纳部分出资,只要在约定时间内缴足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金额,即可成为公司股东;而实缴资本制则要求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即实际缴齐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金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持此观点者认为,是否承认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应当视情况而定,若该公司属于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如依照我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的认股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其股权转让行为当然无效;而没有在约定时间内缴足其出资的认股人,则只需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仍然具备股东资格,其股权转让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若该公司是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如依照我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的认股人均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不能够享有股权,其股权转让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
三、有效说
此观点与以上两种观点相比较来说,其具有一定的理论支持,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很多国家均或直接或间接地承认瑕疵出资人具备股东资格,允许其所持有股权的转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 28 条第 3 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支持了此观点。
持此观点者认为,未出资的股东虽未实际履行其出资义务,但仍被登记为公司股东,而一旦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即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该股东享有股权,因此,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行为,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从这个角度看,此学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受让人权益的角度来讲,在受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瑕疵股权转让必然会对受让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
四、可撤销说
此观点主要是从受让人的主观心态上着手,区别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持此观点者认为,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的关键点在于其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如果受让方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其受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出让方也未作出释明,则该股权转让行为为欺诈行为,受让方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或撤销该协议;如果出让方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向受让方释明其出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或受让方应该知道该股权存在瑕疵仍表示愿意接受的,则该股权转让双方均属于自愿行为,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笔者更倾向于“可撤销说”。首先,在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时,亟需确认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出让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商事主体,笔者认为,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商事主体的公示法定原则,即股东资格应由公司成立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股东名册确定,瑕疵出资不能成为否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因此,瑕疵股权是具有可转让性的。其次,在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时,还需注意转让行为所应当遵循的交易规则问题。笔者认为,在处理股权转让问题时,不应僵化地恪守商事交易规则,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商法虽然是民法的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因此研究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要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第二,股权转让行为从本质上讲,应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因为其并不具备“经营性行为”的特点,由其而产生的协议效力认定,笔者认为适用民法通则或合同法更为恰当。
笔者认为,瑕疵股权具有可转让性,在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时,应当从股权受让人的主观心理角度进行认定,如果受让方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其受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出让方也未作出释明,则该股权转让行为属欺诈行为,此时还应区分该欺诈行为是否对国家利益构成侵害,如果构成侵害,则应认定该协议自始无效;如果不构成侵害,则应认定为可撤销协议,受让人可以主张撤销该转让协议。如果出让方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向受让方释明其出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或受让方应该知道该股权存在瑕疵仍表示愿意接受的,则该股权转让双方均属于自愿行为,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参考文献:
[1]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林权转让协议书 第5篇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甲方自愿将自己依法取得林权证的山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林权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山林的基本情况
转让山林位于
乡(镇)
村
组,林权证号为。
1、小地名为
,林班
小班,树种为,面积
公顷(亩、株),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2、小地名为
,林班
小班,树种为,面积
公顷(亩、株),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3、小地名为
,林班
小班,树种为,面积
公顷(亩、株),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4、小地名为
,林班
小班,树种为,面积
公顷(亩、株),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二条: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双方商定该山林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一次性付款,甲方在收款时应开具收款收据。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要将上述山林林权证交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变更后该山林林权所有者为乙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
第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一份,县林业主管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 第6篇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甲方将其拥有合法经营权的坐落于 的百分之百林权(含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共 亩全部转让给乙方经营,双方议定如下条款,必须遵照执行:
一、 林地基本情况及转让期限
1、甲方将坐落在 的林地 亩,依法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该林地四至是: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森林类别 ,地类 ,
2、转让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林地面积、四至以林权证及其附图为准。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甲方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
2、乙方对转让林地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3、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由乙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协议林地林权转让费合计 。现金支付。于协议签定之日一次性付清。
四、其他条款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 元。
2、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发包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
共有人: 中证单位(签章):
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 第7篇
转让方:浙江金稻草新能源有限公司 受让方: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甲方将其拥有合法经营权的坐落于河北省涿鹿县河东镇鹰窝沟村用材林70年使用的百分之百林权(含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共11000亩全部转让给乙方经营,双方议定如下条款,必须遵照执行:
一、林地基本情况及转让期限
1、甲方将坐落在涿鹿县河东镇鹰窝沟村的林地11000亩,依法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该林地四至是: 东至:山鸟岭 南至:杨木蒋地 西至:西梁尖
北至:王连沟梁
森林类别:用材,地类:林地。
2、转让期限。至2071年11月10日止。林地面积、四至以林权证及其附图为准。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甲方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
2、乙方对转让林地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
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3、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由乙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协议林地林权转让费合计770万元。现金支付。于协议签定之日一次性付清。
四、其他条款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1540万元。
2、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中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浙江金稻草新能源有限公司
代表人: 手机:***
乙方: 共有人:
中证人:
林权转让协议 第8篇
2013年底, 九强生物与雅培中国在北京正式签署生化试剂中国项目战略合作协议, 经过2年多的合作, 双方加深了解和信任, 从而为此次进一步更紧密的合作奠定了基础。此次合作开创了中国IVD企业技术输出的先河, 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意义;同时也契合了雅培在生化诊断做到全球领先的战略规划, 强化了雅培在生化试剂领域的竞争优势。通过这一合作, 雅培公司可以提供更多的生化试剂品种, 从而为其用户提供更加完善和灵活多样的生化检测菜单, 使雅培公司不仅成为免疫诊断领域全球的领头羊, 更通过此次合作, 占据生化诊断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 对增强其在全球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雅培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高质量的诊断产品, 从而帮助世界各地的人们获得健康, ”雅培诊断业务运营副总裁Keith Cienkus表示, “我们期待和九强生物紧密合作, 九强生物在生化试剂领域的领先技术, 在中国良好的声誉以及发展前景, 使其成为雅培强有力的合作方。此次合作也契合中国的医疗改革进程, 借助雅培的全球平台和经验, 帮助中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更快地走向国际。”
九强生物董事长邹左军表示, “雅培公司是九强尊敬的, 也是国际公认的IVD行业领先企业, 本次合作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双方在已有良好合作的基础上, 今后将逐步开展更深入的合作。通过此次合作, 九强生物提供的技术将有助于丰富雅培的生化诊断产品线, 同时, 九强生物亦将获得由此产生的销售提成, 这将是一次令人愉快的双赢合作。”
东星集团股权转让协议风波再起 第9篇
尽管还在湖北省洪山监狱服刑,极富冒险精神的狂人兰世立,或许会为这个消息感到振奋。“湖北省工商局的调查结果,将作为湖北东盛房地产公司股权纠纷案的新证据,提交给最高院。”兰世立侄女、东星集团发言人兰剑敏表示。
8年前,兰世立曾以20亿元身价登上“湖北首富”宝座。在几度浮沉、身陷囹圄3年有余之后,如今还有4个月即可重获自由。这场纠纷正是兰世立当年深陷高利贷漩涡,又在民航业国进民退潮中遭遇政商关系滑坡,最终鱼死网破惨淡收场的导火索,亦是他东山再起的唯一资本。
真假股权转让
在湖北省工商局表态的半个月前,“股权转让签名涉嫌造假”广为人知,并在东星集团与融众集团之间引发了一场口水战。
“东盛地产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有几个地方是被别人假造的。”6月16日,兰世立侄女、东星集团发言人兰剑敏携律师在上海新闻发布会上宣称,获得足以“釜底抽薪”的新证据,“倘若湖北工商局查清事实,可依法撤销股东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有登记状态。”
对此,融众集团董事长谢小青通过人民网回应,所谓伪造股权转让签名及印章的指责,纯属无稽之谈,期待司法鉴定以戳穿谎言,还原事实真相。
这场隔空论战,只是多年股权纠纷的冰山一角。2009年6月1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宗民事纠纷案。最初东星集团和兰世立诉称,融众受让东盛地产全部股权后没有如约支付3.15亿元转让款,要求对方支付尚欠股权转让款17648万、违约金1200万。两个月后,这场民事诉讼变更为索回股权,要求法庭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2009年9月,融众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称,除了支付8550万元转让款,他们还向东盛投入了数亿资金以维持运营,此外还发现应当由东星集团和兰世立承担偿付责任的原有债务总额8.78亿元已垫付2.93亿元,另有因协议承诺的未销售面积与实际相差造成经济损失达1.25亿元。因此,融众请求判决《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确认转让款2.245亿元已经全部抵消,不再差欠任何股权转让款,同时还要求偿还垫付款、赔偿损失6.48亿。
这场历时悠久的民事纠纷,由湖北省高院在2012年5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东星集团和兰世立的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东星和兰世立无法接受这个判决 “明为委托经营和股权转让,实为抵押借款”。今年4月15日,湖北东星集团、兰世立上诉融众资本投资集团案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质证,东星方面代理律师陈有西当庭问出一个关键信息,即通过售楼融众即获利4亿多元,“你们不能把母鸡下的蛋都藏起来,却把喂母鸡的米全记得。”他说:“基本的事实就是,融众资本通过乘人之危,以违法的分解高利贷方式,严重违反合同不支付股权对价的3.15亿元救命钱,只用了8550万,就买到了一个优良资产达到20多亿的房地产公司。”
这次质证后,东星集团应司法程序依法调阅《湖北东盛房地产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时发现,登记日期为2008年7月8日《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资料中,《出资转让协议》、《股东会变更决议》上的“兰世立”的签名“有问题”。狱中的兰世立本人确认,这两份文件他从未见过,且签名也非出自他本人。兰剑敏还称,署名为东星集团的《出资转让协议》使用的“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也同样和工商登记的不符,且没有法人签名。
当《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联系融众投资集团董事长谢小青时,他以6月18日已经通过人民网做了独家回应为由,不肯再谈“签名印章造假风波”。
祸起高利贷
1991年开始创业的兰世立创建了东星集团,旗下有航空、旅游及房地产三大产业支柱。2008年遭遇金融危机,东星航空公司在航空业普遍不景气的背景下资金链特别紧张,但却无法像国有航空公司那样理直气壮地寻求政府资助,也很难取得银行贷款,于是转而寻求高利贷。彼时,无论是东航还是南航,都获得中央政府超过百亿的注资。
彼时,兰世立以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义向融众投资集团旗下三实体借款和产生的利息,高达1.54亿元。融众投资集团董事长谢小青曾经表示,这些借款在合同里规定必须用于地产项目,但是钱借出去了楼却迟迟没有复工,于是他决定从2008年4月开始监管资金使用去向,与兰世立旗下东盛地产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合同》,开始全面托管光谷中心花园项目。
在签署日期为2008年4月18日的《委托经营协议》中,双方约定将东星集团旗下的东盛地产委托融众管理公司经营,由融众管理公司以东盛房地产的资产作为融资条件,向东星集团提供融资,以解决东星航空及东盛房地产资金不足,并约定以东盛房地产的股权和资产作为抵押。融众在获得足额的委托报酬、垫付费用、资金占用费、替代兰世立融资款项后,应以100元人民币无条件将东盛公司转让给兰世立。如融众不能在约定时间内获得上述资金,有权处置东盛公司股权,兰世立放弃任何形式的异议权利。
“对赌”的条件如此严苛,兰世立却赌运不佳,2008年7月7日《股权转让协议》在武汉市江汉区签署。其中,兰世立所持东盛地产的100%股份如约转出。次日晚,在武汉市珞瑜路1144号的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会议室,由兰世立与谢小青共同召开了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全体职员会议,兰世立在会上宣布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从即日起委托武汉融众有限公司经营。
兰剑敏表示,“我们也能理解他,如果熬过这一关的话,他是有能力也有实力,再把东盛赎回来。”
对于与东星兰世立之间的过往,谢小青表示已经不想再说,6月21日下午,他谢绝了《中国新闻周刊》的采访请求。
政府生变
除了求助于融众,兰世立还想起了政府。他在2008年10月15日就开始向湖北省政府求助:“现急需5000万至1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恳请各级领导能支持解决目前危机。”这个紧急请示,经层层批示最后由武汉市政府研究。
联系到当年东星航空筹建时,湖北省与武汉市各级政府所给予的支持,不难想象兰世立此番寄予的厚望。2005年,湖北省委书记和省长有史以来第一次以湖北省政府文头的形式,联名给民航总局致信请求支持,并由武汉市和湖北省相关领导一起到北京递交给民航总局。2005年6月10日,中国民航总局正式批准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筹建,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豪情万丈的兰世立马上抛出了20架飞机的采购计划。
一位湖北的资深企业家对《中国新闻周刊》回忆,彼时,兰世立动辄公开批评湖北省政府和武汉市政府的一些公务员办事拖沓,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当面令一些官员难堪。极盛之时,兰世立也为自己惨淡的未来埋下了隐患。
对于兰世立那时的资产状况,一名知情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兰从来不是把钱准备好了才去做事。在筹建东星航空前后,他还先后投资钟祥风景区和神农架风景区,光谷中心花园地产项目也正施工,处处花钱。
左支右拙的窘迫,并没有让生性狂傲的兰世立有所收敛,2008年初不惜派出近200名员工连续一个星期到武汉市交委大楼前静坐以此讨要4500万欠款,2009年春节还多次扬言要把总部迁往郑州。
当兰世立2008年再次求救时,政府部门显然已经丧失耐心,“为支持东星航空的运营和发展,我市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2008年11月1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文件中建议东星航空公司,“应立足于提高运营效益的潜力,积极向外融资。”
一度,狱中的兰世立实名举报曾经与其私交甚密的前武汉市副市长袁善腊,引起轩然大波,已是后话。
鱼死网破
彼时,融众已经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实际控制东盛公司,进而享有东星航空32.7%股权,是其第二大股东。因此,融众集团董事长谢小青积极参与到挽救东星航空的重组中,一旦重组成功他既可以出售股权套现,又可以继续持有股份获得分红。
公开资料显示,融众资本投资集团创立于2001年1月,是目前中国唯一一家总部设于武汉的全国性大型金融服务机构,2004年12月实施战略重组,与香港金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结盟,成立融众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一位前负责人入主金榜集团后,一度增持融众股份达到71%,并通过提供循环贷款融资方式给融众提供运营资金。就在兰世立开始向谢小青借钱的2007年,金榜集团先后两次提供6000万港币和5亿港币、年利率为16%的贷款给融众。
2008年11月,兰世立在融众的帮助下找到了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下称“中航”)。在国进民退狂潮的席卷之下,中航一心想要对标全球最大最强航空公司德国汉莎,收购东星是其战略布局中的重要一环。历来倚重国企的武汉政府,当然欢迎实力雄厚的央企中航,何况当地正雄心勃勃地想要建设航空枢纽。尽管时任中航总经理孔栋不喜欢人们把收购东星形容为“国进民退”,但这场商业谈判很快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并参与其中。这场力量悬殊的谈判,最终以兰世立拒绝合作告终,随后东星航空公司破产,兰世立被判刑4年,认定逃避追缴欠税5000万元。
在京衡律师集团律师张军看来,兰世立的案件更多涉及到国进民退的宏观背景,涉及到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有多大的生存空间。“5月31日第一次见兰世立,我们把整个案件剖析了一下。”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一个是兰世立本人的刑事案,被判4年实际上是个错案,面临申诉的问题;第二个是行政诉讼案,就是中南局2009年3月14日的停飞令,这个行政行为有问题,打过官司没有赢,还可申诉;第三个是东星集团、兰世立与融众、谢小青、李军、杨的民事纠纷,借款与股权转让,湖北高院判决过了,最高法院开过一次庭,有可能还会再开一次。
集体林权转让协议书 第10篇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西双版纳恒心创吉橡胶公司
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有关事项如下:
一、甲方将承包于_______县_______乡(镇)_______村_______组,于_______年种植橡胶地为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以清点时数为主。
二、不到一米的橡胶树不做清点在内。
三、林权证由购方办理,费用自付。
四、付款方法:清点橡胶树前预付定金_______,(如果乙方单方终止协议,构成违约,将向甲方双倍支付定金。)林权证转让给乙方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胶树总款的40%,余款自林权证转让之日起四个月内付清。若此款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清,乙方构成违约的,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超过一天按余款的5%计算违约金。
五、甲方义务履行完毕,林权证转让给乙方后,民工工资由乙方自行支付。
六、此协议自双方签字支付定金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八、甲方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九、甲方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林权转让合同格式 第11篇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为了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晰山场的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就
一、甲方转让山场的位置和面积
1、甲方自愿将具有合法产权(林权证号)的四至清晰、无争议的 山场的林地使用权、林木
所有权、林木使用权(这三权以下简称林权)有偿转让给乙方。
2、甲方转让的山场坐落于面积 亩,林种为 ,树种为 ,蓄积量(或株数) 立方米(株),分别为 等 片山场。具体四至为:
东: 南: 西:北:
详见《交地确认表》及1:1万的地形勾绘图,实际面积根据图纸勾绘测算或测绘为准。
二、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三、转让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1、转让山场现有价值以双方协商一致(或请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评估)为准,(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按有偿转让的原则,本合同中林权的转让面积为 转让基价为人民币 元/亩,转让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元),前述价款包括转让林地内所有林木款、合同期内林地使用权转让款等。分付 万元,余款 万元待林权证办好后一次付清。
四、转让林地用途
本合同中转让的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或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未经甲方同意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进行非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生产建设。
五、双方的权力及义务
(一)甲方权力及义务
1、转让山场的林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山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收益仍归甲方。
2、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片山场的林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不得擅自砍伐和销售本合同项下的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并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积极配合乙方申办林权变更登记(提交已有的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决议、乡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等),将林地的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变更给乙方。
4、甲方应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甲方不得准许他人在乙方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取土、采矿等破坏森林的行为。
5、配合乙方做好森林防火、防盗及日常管护工作。协调乙方处理与当地其他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的争执、纠纷和相关事件。
6、甲方应保证所转让山场的林权均为商品用材林,无任何公益林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林权;保证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且不是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转让后发生任何权属纠纷或权利瑕疵,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与乙方无关,否则,甲方必须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付清林权转让价款后,即自动获得该山场的林权;林权转让后,乙方享有完全独立的林地使用权、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和收益权、转让权、继承权,包括转让给其他从事山场开发、不改变林地性质的公司的权利。
2、乙方在取得林权后必须进行山场开发,第一年内做好总体规划设计(有条件的需进行专家论证),五年内用于山场开发投入资金必须达到山场总转让价款的三倍以上计同时确保合同期满林木蓄积量不低于 立方米(株)。
3、林权转让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继续受让该林地的优先权。如双方协商不再续签林权转让合同,在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无冲突的条件下,该林地及土地上已有林木按如下方式处理:
(1)如乙方在造林基地营造的林木已达到经济采伐期,乙方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自行完成采伐、销售事宜,甲方不得干涉;林木采伐后,乙方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完成造林更新,保证山场内不存在荒山,且该山场没有任何债权债务。
(2)如乙方所营造的林木未达到经济采伐期,双方同意该部分林地、林木在本合同期期满前一年按下面的方式协商选择处理,最后一期的林木砍伐后的迹地更新造林工作由乙方按国家法律法规完成;
①、自动延续至该轮采伐期结束,乙方按延续实际年限支付不低于本合同的年租金;
②、由双方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造林后至合同期满时的林木经济价值,由甲方按评估价补偿给乙方;
③、按第②种方式评估后,以评估价出售给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
4、乙方在取得林权后,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乙方承担转让范围内山场的森林防火和林木防盗等资源管护责任,发现了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等使乙方利益受损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甲方亦应积极协助乙方采取有效措施。
六、违约责任
双方在合同生效后,本着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不得违约。 任何一方违背其于合同中作出的各项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未能在约定的相应期限内进行山场开发,造成山场闲置或荒芜的;
3、因国家政策法规变更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造林地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被依法征用的。
七、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在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备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日 年日
鉴证单位:
林业站 人民政府
年日 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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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转让合同 第12篇
林权转让合同
转让人(甲方):
受让人(乙方):
林权转让合同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简称林权)一并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自主经营和利用,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林权转让的权利内容
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其依法取得的本合同第二条款所指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第二条 转让林权的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转让林权 林权的四至界限为: 东: 南: 西: 北: 总面积 : 第三条 转让林权的期限
上述受转让的林权的林地使用的期限为23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
第四条 转让金及其支付方式
林地使用期限内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整(¥)。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除现已经成材的老山木外)所有权转让金。
乙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包括但并不限于:现金、转款、承兑等。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收取约定的转让金的权利;
2、甲方对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监督,但应以合理合法为限,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行为。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具备合法和有效的转让条件,提供有效的转让文书。
2、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林权变更(或办理)登记手续。
3、甲方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确保乙方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4、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对本合同林权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禁止在造林山场内野外用火、放牧、砍柴、取土、采石等。
5、发生林木滥砍乱伐、偷盗等事件,甲方应及时予以协助处理。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林地享有完全独立的经营、使用权,并对林地上现有林木及附属资源(野生动物及矿产除外)享有完全所有权和经营权。
2、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可以按照国家林业政策法规规定,将其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抵押等(公益林除外),同时乙方因造林而享有国家或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此,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
3、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对现有其增设的林业辅助设施享有充分使用权,乙方生产经营所需增设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林业辅助设施等,可要求甲方予以协助办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4、乙方在林地使用经营过程中,有权自主选择用工对象和方式。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转让金支付给甲方。
2、以营林为主,不得任意改变林地用途。第七条 债权债条处理
本合同生效前,甲方林权涉及的债权债务及相关的抵押、担保,全部由甲方独立享有和承担;本合同期内,涉及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享有及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具体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诚信遵守,任何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本合同作出的保证、承诺等情况,均构成违约,并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将林权交给乙方,除应尽快交付乙方外,按转让金总额的万分之五/日支付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时支付甲方转让金的,除应继续支付外,按未交款项万分之五/日支付乙方违约金。
3、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超过违约金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应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包括预期收益)。
第九条 争议解决办法
发生合同争议或纠纷,由双方依法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终止
合同期间如出现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本合同由双方协商终止。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妥善解决,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代理人: 或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林权转让协议 第13篇
1 林权流转问题分析
1.1 流传行为方面
流转行为的不规范主要在于对相关制度的解读存在偏差方面, 加上制度并不健全, 造成林权流转中存在一些难以管理的隐性行为。这种不规范主要在于承包政策及经营政策上, 政府单纯强调流转作用及集体管理的优势, 在权力下强制推行来提升本村经济。在这种个别行为下, 集体林地可能被侵犯, 林地私自转包情况在不被政府干预与制止下难以消除,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集体经济利益。
1.2 政策法规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制定一套完善的林权流转法律法规, 直接导致部分流转行为无法可依。在流转存在随意性背景下, 无章可循的流转只会造成林地价格、所有人的混乱。在林地价格方面, 目前尚存在部分地区采用目测估算方式, 公众利益受损情况较严重。且多数地区在中介机构以及评估机构的设置上并不完善, 信息发布平台无法确保每位村民或林地所有者了解信息, 造成信息传播通道的闭塞, 林地流转消息缺乏正常流通通道, 自然无法实现公开程度的竞拍。
1.3 流转程序相对复杂
虽然理论上流转程序为提出申请、相关机构受理并审核、异议期公告、签订合同及发证登记, 但在实际操作上涉及部门盖章签字较多, 对农民而言是一项复杂事务。以提出申请为例, 林权转让申请对象为林权所有者或发包方, 所有者包含村委会、乡镇政府、村民小组等组织机构, 审核通过才可流转;若流转属于非转让方式, 也应向其报告并有效备案;集体流转时需提前召开村民大会, 大会决策通过后才可签订流转合同。林权流转本是一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有力举措, 但若由于规章制度的复杂性阻碍了村民办理流转手续的积极性, 这些规范的设立将毫无用处。对于林权而言, 流转是增加其财富值的关键, 其效率与资产增值程度息息相关。因此优化流转通道、减少不良阻碍是完善林权流转相关制度的必然趋势。
2 林权流转制度规范化措施
2.1 加强地区间沟通, 保障交流有效性
我国土地辽阔, 各地区之间对林权的管理方式必然存在较大不同点。在相关制度的规范化方面, 虽然地域及管理方式存在差异性, 但所表现出的典型问题多为相似, 即林权流转与规范。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 首先应加强地区间交流, 将处理方式一致化, 相互之间取长补短的解决问题。就目前林权流转与制度设定而言, 就已经有部分地区之间开始了交流合作, 在对待规范问题及流转问题上可达成基本共识。另外, 在这种群策群力思考下, 问题的收集与解决可参照头脑风暴模式, 在沟通交流下有效将问题解决, 对于林权所有者与国家而言有益无害。
2.2 提升管理规范性, 健全林权流转制度
在林权流转制度的管理方面, 政府首先应做好引导工作, 在尊重交易自由基础上合理选择流转方式, 减少盲目性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在使用权转让方面, 登记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设定具体政策管理流转登记环节, 在严谨的政策环境下避免违约现象出现。同时, 政府需加强监察力度, 保障林权所有者利益不受侵害, 可通过增设投诉渠道来实现。另外, 对于林权流转及政策制定涉及到的人员须做好培训工作, 利用专业化培训增强其实际操作能力及专业化理论水平, 以此来保证林权流转科学性与规范性。
2.3 优化处理模式, 建立网络管理平台
在流转信息 (各方面信息, 例如流转政策变化、交易信息等) 发布方面, 可建立网络发布平台, 让林农足不出户便可了解相关政策及现状, 同时通过网络即可享受到咨询服务。在条件允许情况下, 可在网站中增设业务办理二级页面, 让林农能够方便办理交易手续, 减少复杂手续造成的积极性下降问题。这种处理方式不仅能够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起到强有力支撑作用, 还能够让林地产权交易更为公开与公正, 有利于管理的规范化。
3 结语
林权流转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 也是创造林业价值的有效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流转制度及健康有序的流转规范需要相关研究者不断加大研究力度, 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完善。在流转与规范问题方面, 政府还可从优惠政策以及保障机制两方面着手, 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效性。
摘要:林业在我国发展潜力较大, 但由于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 我国林业发展长期处于不兴旺状态。在我国近年来大力加强集体林权政策改革背景下, 流转中存在的问题逐步浮现。基于此, 简单阐述林权流转规范化的意义, 分析现如今流转中存在的典型问题, 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几点应对策略。旨在规范化林权流转制度, 提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效性。
关键词:集体林权,林权转让,制度,规范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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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家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存在问题与探讨[J].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 (06) :97.
[3]孔凡斌, 廖文梅, 郑云青.集体林权流转理论和政策研究述评与展望[J].农业经济问题, 2011 (11) :78.
林权转让协议 第14篇
但该公司成立后,王伟因不懂经营管理,加上不务正业,使公司欠下800多万元的债务。为了让公司走出困境,张丽和王伟商量,二人离婚,公司归张丽所有,债务也由张丽负担。
2007年3月15日,张丽与王伟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他们公司所有的资产归张丽所有,并由张丽自行经营。3月19日,张丽与王伟签订离婚协议,同日约定他们公司所欠债务由张丽承担,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丽。6月8日,王伟与张丽签订财产、债务分割协议,约定公司归张丽。
虽然上述约定已经达成,但自离婚后,王伟不仅始终未与张丽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还不认可上述协议。2010年7月,张丽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伟持有的公司80%的股权为张丽所有。
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离婚的男女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张丽、王伟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他们公司所欠债务由张丽承担,公司归张丽所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丽,由于公司的股东只有王伟和张丽,所以双方的上述协议内容可以确认王伟就公司的全部股权应转归张丽所有。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故判决王伟持有的公司80%的股权归张丽所有。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张丽与王伟在财产分割中约定将公司的资产归张丽所有,是否包含了转让股权的意思?在没有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此种约定是否视为王伟已经将80%的股权转让给了张丽?二、张丽的诉讼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张丽与王伟于2007年3月15日达成协议,约定将公司的所有资产归张丽,这个协议是两人已经达成离婚的共识,进而对二人生活期间的财产进行分配而达成的协议。因公司是张丽与王伟在结婚以后设立的,故应属于张丽与王伟夫妻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这个公司的股东又只是张丽与王伟,因此,二人有权处理、处分该公司,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公司的所有资产归张丽所有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张丽与王伟于2007年3月15日和6月8日达成的协议,都明确写明了公司归张丽所有,不仅该公司的资产归张丽所有,与该公司有关的一切有形和无形财产包括股权全部归张丽所有。因此,可以确认张丽与王伟就公司的全部股权归张丽所有已达成一致意见,即王伟所有的80%的股权应转归张丽所有。上述协议是张丽与王伟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此外,在张丽与王伟的财产分割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在王伟未依照约定履行的情况下,张丽可随时要求其履行,本案也就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法院支持张丽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此,也提醒广大读者,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双方一定要心平气和的去协商,协商之后写个书面文书,用语一定要精确,避免因词语有歧义而发生矛盾,必要时,也可以找个见证人在上面签字确认,以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林权转让协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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