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劳务费范文
科研劳务费范文(精选5篇)
科研劳务费 第1篇
值得一提的是,科研经费纳入财政性资金范围,打破了传统的科研经费属科研人员所有的观念,从而改变了科研经费的管理模式。长期以来, 由于科研经费的劳务支出的复杂性和利益冲突性较为突出,科研劳务费问题成为科研经费管控的核心内容。
一、科研劳务费政策约束与突出性问题
1. 科研劳务费的政策约束。科研劳务费问题一直是科研经费管理的重要内容。国家在制定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时,始终把科研劳务费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管费用来管理,在劳务费支付对象和支付比例上都给予了特别的限制,规定非常明确和严格(详见右表)。
2. 科研劳务费存在的突出性问题。从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科研政策的明晰化的政策约束反而导致科研经费使用走向另一个极端,即科研经费用途多元化、模糊化和无序化。
科研经费报销内容越来越复杂,很多报销票据与完成科研项目之间没有什么关系,会计核算中出现了“真的真发票,真的假发票,假的真发票,假的假发票”的科研核算现象,部分科研项目打着“助研费”的旗号,虚列科研合作人员名单,发放劳务报酬。比如虚列学生名单、外聘专家名单,将科研经费转卡套现,遗漏个人所得税,而实际上相关学生和外聘专家从未取得所谓的劳务报酬或专家酬金。以上这些违纪违规问题甚至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当前,理论界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研究成果较多,对科研经费问题进行了归纳与分析,主要集中在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的随意性与执行脱节、科研经费报销违规和科研经费绩效考评不完善等方面。而科研劳务费问题的突出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科研项目劳务经费预算的无限制比例与随意套现问题日益严重。过去,除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者特殊科研项目外的科研项目在经费预算上缺乏明确的劳务分配比例,项目负责人往往依据项目的复杂性和项目建设周期预计提取一定的劳务费,且劳务费提取额度在项目总经费占有很大比例,特别是横向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与科研单位或人员通过双方协商共同认定某个劳务费分配比例,从而使得科研经费成为科研项目负责人赚取个人利益和维护相关利益群体的重要途径。因此,科研项目劳务经费预算模糊,结果导致科研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协作者通过虚报谎报专家劳务费,编造项目参与学生名单、临时聘用人员名单等来套取科研经费。
纵观当前各高校出现的科研经费案件,很大部分科研经费管理问题集中在对外劳务费大量套取现金问题, 项目负责人肆意发放科研劳务费而降低了项目经费对科研项目完成的贡献率。
(2)科研劳务费变相虚增科研项目成本。长期以来, 科研项目往往单方面注重科研项目结题成果的评价,而疏于对科研项目经费绩效考核,尚未对科研项目经费结构进行对比与分析。在项目申报和经费匹配上缺乏较为完善的评价体系,项目经费实行包干使用。如此一来,部分科研项目负责人在国家明显限制科研劳务费发放的情况下,通过随意扩大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变相以差旅费、 会议费、材料费、通讯费等名义违规用于旅游、劳保福利、 娱乐、日用消费品购置等纯个人消费性支出来抵减劳务费,相反增大了科研项目成本。
(3)科研劳务费发放对象的政策限制引发违规性恶意发放劳务费。无论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还是其他类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在“经费开支范围”方面都没有明确列示科研人员科研劳务问题,而科研“劳务费”的发放对象仅仅是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 “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科研人员不能享有科研经费的劳动补偿或者劳动投入的价值体现,科研人员的智力支出在项目经费中没有得到有效回报,由此而引发了科研人员想方设法扩大科研经费支出,增加科研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从而直接或间接享受到科研项目经费对自我劳动投入的补偿。同时, 科研人员也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列人员名单、冒用他人身份等弄虚作假方式,代签代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有的负责人甚至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形式给课题组成员发放劳务费。滋生了很多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不良后果。
二、科研劳务费理论价值分析与实际意义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创造价值,是价值的唯一源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总体工人”的论述中, 对脑力劳动给予了肯定,认为这些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当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也强调了劳动要素与其他要素相比,作为一种“活劳动”,在创造价值过程中无疑是唯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理应获得比其他生产要素更高的收入。那么,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都要获得价值分配。
美国数学家柯布和经济学家保罗·道格拉斯共同提出了生产函数:Y=A(t)LαKβμ。其中:Y代表生产总产出; L代表劳动投入;K代表资本投入;A代表全要素生产率;α 与β分别代表劳力与资本的生产力弹性。他们发现,“在某种微妙的意义上劳动是唯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每增加1%的劳动所增加的产量三倍于每增加1%的资本所增加的产量”。劳动要素与其他要素一样要参与利润分配, 且作为人力资本在某种程度上应分配得更多。
党的中共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肯定了劳动要素在分配中的地位。
科研项目从性质来看,属于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管理的总体原则是包干形式,即经费使用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和项目完成的整个开支范围。从资金性质来说,科研经费是财政资金,纳入财政资金预算,而实际管理是按照或者参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管理。科研经费的审批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科研项目的复杂性、投入劳动量和价值创造大小。因此,科研经费实际上包含了科研项目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当中也有科研人员及参与人员的劳务费部分。基于此,科研经费中劳务费的存在是具有合理性的。
1. 充分体现科研劳动者人力资本价值,有利于调动科研积极性。科研劳务费的预算反映了科研项目中科研人员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投入的价值补偿,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科研人员人力资本价值问题。不同层级的科研人员对科研项目所投入的劳动是有差异的,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在价值分配上应有所不同,这样才能够使科研人员感觉到自身应有价值的体现,他们更加有动力投入到各项科研活动中,创造出更多的科研成果。
2. 提高科研劳动者对科研劳务费的正确认识,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科研经费。科研劳务费是科研项目完成过程中对科研人员劳动投入的价值回报,包括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投入。科研人员参与科研项目所获取的价值回报更多地体现在项目成果的社会价值、个人价值和个人社会效应。尽管社会学科和自然学科科研项目在经费开支内容上有很大差异,但是直接的科研劳务费体现仍然要以科研项目完成为主,经费使用原则上要服务于项目开展和项目成果的完成。由此,作为一种科研劳动投入的回报,科研劳务费比例显然是有限的。那么,科研人员对此必然要清晰认识到科研劳务费的实质内容,对经费预算和经费报销有明确的认识,如此才能够规范科研人员在自身经费管理和经费使用上减少随意开支劳务费, 甚至腐败的行为。
3. 优化科研经费预算结构,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一直以来,科研劳务费是经费预算中较为复杂的问题,科研人员往往倾向于节约科研项目直接开支而增大劳务费比例。一旦科研劳务费问题非常明确,则其他经费预算问题自然迎刃而解。科研人员依据科研项目性质和项目涉及的必要支出内容,充分估计完成中不可预见因素,对科研劳务费做出相应比例的提取并包干使用,那么科研经费预算结构更加清晰,科研经费报销也就严格按照预算来执行,科研经费隐藏的利益矛盾问题才能得到妥善处理。
三、科研劳务费的科学拟定与设计
在进一步明确科研劳务费合理性的基础上,要科学设计科研劳务费分配额度与比例以及发放方式,需要严谨的规划和考评体系。科研劳务费设计上要充分体现劳动价值论观点,多劳多得,节约为主,体现科研人员人力资本价值。
1. 科研劳务费按一定层级设计,扩大科研劳务费人员的范围。无论科研人员有无固定的工资性收入,均允许课题组成员从项目经费中领取一定额度的劳务费。科研劳务费涉及的科研人员有三种,即直接的科研项目主持人(项目负责人)、科研协作者(课题组成员、参与学生)和专家、提供科研研究素材和投入劳力的临时性人员。在科研项目中各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程度和所做出的贡献大小不同,他们各自所获取的科研劳务费也不同。科研项目主持人投入项目的时间和精力最多,他们所享有的科研劳务费比例最大。科研协作者(课题组成员、参与学生)主要对项目完成做基础性的资料收集、数据分析和文稿初稿撰写等,他们所分配到的劳务报酬次之。专家为科研项目提供建设意见和评审意见,使科研成果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实用性、权威性,那么他们的劳务费比协助调研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会更高。
2. 科学设定劳务费比例,从严包干使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自身科研工作实际,按以下思路计提科研劳务费比例。
(1)分科研类别计提比例。根据科研项目的具体分类,清晰分析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用途,有侧重性地对其进行计提劳务比例。比如人文社科项目在测试化验、试剂等直接费用发生上绝对量较少,而其外出调研、收集资料信息、人工支出费用相对集中,那么其科研劳务费可在经费总额的35% ~ 45%予以计提;自然理工类项目更多体现在实验测试方面,所需耗材较多,但在人工支出方面较少,可考虑提取劳务费在30%以内。当然,科研项目有纵向和横向课题之分,那么横向课题劳务费较纵向课题较多, 可计提在25%以内。计提的科研项目劳务费在预算编制时生成,课题负责人总量控制,包干使用。
(2)参照美、英等国外科研人员的人员费计提方法, 由经费资助方与承担方协商单独设定“一般管理费”,作为承担方支付人员经费使用。
(3)依据项目经费的来源和项目审批政策来分类设定劳务费。比如按获取项目资金总额的百分比例,或者项目资金结余比例提取劳务费。
(4)在间接费用中以不高于项目资金管理费提取比例来预设项目绩效支出,以作为科研劳务费预算金额。
3. 建立科研项目绩效考评与劳务费经费拨付挂钩的机制。科研项目立题后,可先期预拨科研劳务费总额的30%,项目负责人可对参与人员予以前期劳务费支付。在项目中期考核进度时,根据进度执行情况,可允许报销劳务费的40%。项目结题阶段,项目负责人凭科研成果验收证明,一次性领取剩余劳务费的30%。这样既保证了项目完成质量,又调动了项目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也规范了科研劳务费的支出管理。
4. 完善科研奖励费考评体系。科研劳务费仅仅作为科研项目完成中科研人员劳动投入的一定补偿。对于科研人员来说,从事科研项目的期望值远远高于科研劳务费的取得。通过科研项目,科研人员所实现的成果不仅包括项目研究的直接成果,还包括以项目为基础,或者以项目经费支持完成的其他间接性科研成果。这些成果的完成证明了科研人员的个人价值所在,但这些成果一旦被权威媒体发表或转载,或应用于社会生产带来社会效益, 那么科研奖励费则是科研人员劳动投入的最大比例的劳务报酬。因此,在确保或明确科研劳务费的同时,更应完善科研奖励费的考评体系,既要为科研人员创造科研成果评价的平台,也要让他们的科研付出获得比科研劳务费更丰富的科研奖励。这样才能真正使科研人员把科研工作和科研职责与科研价值相结合起来,积极投入到科研活动中,创新科研成果,提升科研水平。
参考文献
李本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J].理论建设,2011(1).
王雁,刘东.规范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对策研究[J].教育财会研究,2014(1).
科研人员聘用劳务合同 第2篇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应聘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根据公司业务及项目科研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政策和公司人事制度的规定,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与(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任合同。
一、聘任期限
本合同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期限为一年。
二、工作岗位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自愿受聘在本公司科研(关键技术支撑)岗位,从事项目研发跟进,并提供关键技术支撑。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专业气象服务项目实际工作需要和聘任的岗位职责,结合乙方应聘时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制定聘期内详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目标。
2、甲方对乙方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4、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成果拥有知识产权(中国现行知识产权法有明确规定的或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4、甲方为乙方提供合同上规定的工作培训条件和保障。
5、其他;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作为甲方职工,享受公司内部及公司在科研经费支配等方面规定的权利。
2、乙方享受公司提供办公、研发等方面软、硬件保障的权利。
3、乙方享受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待遇和保障。
4、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职责。
5、其他;
四、工作报酬及待遇
1、乙方作为访问学者,在受聘期内享受公司内部及市级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其中包括出版费、资料费、软件版权费、专业通信费、差旅费、劳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2、乙方因公受伤、致残及职业病的待遇,探亲、结婚、丧假的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的报销标准和医疗期按照国家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纪律
1、甲方应严格遵守人事法规、纪律,努力维护乙方人事权益。
2、乙方应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保守工作秘密。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
(一)合同的变更
在下列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1、甲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
2、乙方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及自己贡献情况认为有条款需要变更的;
3、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的。
(二)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3)不能履行职责义务,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更负伤,医疗期欺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变更合同达成协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的义务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2)履行公民义务,批准应征入伍的。
(三)合同终止及续签
1、本合同执行期满之日,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2、合同期内,乙方因被判刑、劳动教养、开除、除名,从决定之日起,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3、合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行终止
4、合同到期后,如甲乙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续签一年,甲乙双方享受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及义务,并及时续签新纸质合同,完善人事手续。
七、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服务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留一份,其余三份由公司人事部持有,合同自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盖章)
(盖章)
****年**月**日
科研劳务费 第3篇
【关键词】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全过程管理;稳定支持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中央财政在2008年设立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予以中央高校稳定支持和自主支配。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设立是高校科技投入方式的一个重大突破,也是国家从拨款制度上对高校科研职能的肯定。从2008年实施至今,基本科研业务费总盘以及资助高校数量均有所增加,专项经费的实施,对于推进高校科技发展、提高原始创新能力、改革高校科研体制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高校根据财政部及教育部文件精神,结合本学校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应的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
目前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浙江大学一项重要自主科研经费,是我校科研发展的重要支撑,为细化管理,出台了《浙江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9月修订)》(浙大发科[2011]8号),《浙江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浙大发科[2012]4号)等文件,旨在规范科研行为。在教育部的指导和校领导的重视下,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总体运行情况良好,在充分遵循“稳定支持、突出重点、自主安排、公开公正”的原则下进行了项目设置和资金安排,为我校创新人才的培养和科研素质的训练提供了有力支撑,为科研人员的成长和学术活力的提升搭建了平台,为提高国际学术声誉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载体,推动了我校科研和教育事业的持续稳步发展。现将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自然科学领域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模式进行阐述,以期与国内高校同行进行探讨研究。
1.管理模式
基本科研业务费在我校亦称浙江大学自主科研计划。我们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科研院、社科院、计财处、人事处、研究生院、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部负责人组成的自主科研计划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定自主科研计划项目的年度实施方案和经费安排。2013年底,因人事变动,浙江大学自主科研计划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了调整,在原有架构基础上增加了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为成员,并设置了秘书。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科研院为该专项资金自然科学领域的具体实施的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实施方案的制定和项目全过程管理,各学部、学院(系)协助配合进行项目立项工作及执行进度的监管工作。
我校采取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性支持“双轨制”并行的管理模式,对新引进科研人员采取适度的稳定性支持;对重大项目的培育分类采取顶层设计、主动申请和公开招标等多重方式的竞争性支持,择优遴选。
2.立项管理
2.1项目资助类别
为了统筹兼顾,突出优势和特色,考虑学校学科发展布局,明确重点领域和优先发展方向,我校自然科学领域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设置了青年科研创新专项、科研发展专项、校长专项三个类别。通过三类项目的实施,着重培养一批青年学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以学校科技创新团队为基础, 着重培育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创新团队,以团队带动大项目的组织承担和标志性成果的培育;面向学科前沿、学校发展重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等,并针对国家战略新兴产业提前布局,集成创新加快我校承接重大科技任务的步伐。
青年科研创新专项,面向有自主创新潜质的青年科技人才开展自由探索、科研创新活动。着重对当年度新引进校人员进行资助,在其获得国家竞争性经费之前给予先期培育。
科研发展专项,面向70多个校科技创新团队中的青年科技人才从事自由探索、自主创新科研活动。
校长专项,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的课题研究,由学校对接国家和地方规划,总体布局,顶层设计,遴选新的增长极进行重点资助。校长专项又细分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西部对口支援专项、科研管理研究专项、优秀青年人才计划、“2011中心”培育专项以及单独设计重大课题。
三类项目经费基本按1:1:1比例分配。
2.2项目申请及审批程序
基本科研业务费额度到校后,科研院根据实施细则和学校总体规划,制定年度自然科学领域经费分配方案交自主科研计划领导小组会议审定,自主科研计划领导小组会议由科研院科技项目过程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回顾当年度的实施成效并讨论下年度的经费分配方案。科研院根据会议精神制定自然科学领域实施方案并对全校下发立项工作通知。各相关部门根据通知精神分别组织立项工作。
青年科研创新专项的额度配置权直接下放到院系,由院系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结合自身青年人才和科研队伍的建设实际,自主确定资助对象和研究内容。同时要求各院(系)在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的基础上,制定配套措施,依法监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是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年度新引进人员(归国青年教师可放宽至45周岁),非学校科技创新团队成员;入选学校“1311计划”的要求是青年学者优先。
科研发展专项采取申报制,各校内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根据团队发展需求,提出拟资助人员。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周岁(归国青年教师可放宽至45周岁);项目负责人为科技创新团队成员;科研院根据各团队上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和申报情况,将资助额度直接下达各团队。
校长专项各模块分别由不同部门组织立项。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由科研院海外科技合作办公室负责;西部对口支援专项由科研院科技成果与技术转移部负责对接西部对口支援高校设置项目;科研管理研究专项面向全校公开招标;优秀青年人才计划用于支持当年获批的国家基金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展开进一步的研究,为申请杰青进行前期培育;“2011中心”培育专项由科研院2011计划与重大专项部负责组织。顶层设计重大课题由科研院推荐和各学院(系)自荐候选项目,科研院对此类项目从立项、实施及经费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项目负责人直接向校长及领导小组成员汇报执行情况及科研成果。
项目负责人遴选完成后,由科研院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计划任务书在研究内容、预期目标、经费预算、与其他课题的雷同性等各方面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公示、立项,签订任务合同书。
3.经费管理
基本科研业务费为中央财政专项国库经费,参照纵向管理,经费执行期为一年,为提高经费的使用进度,课题经费采取一次立项、分年度拨款的形式进行。项目经费执行实行预算制,按照学校主管部门审定的预算书使用专项经费,由计财处录入信息系统控制相关科目支出,统一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为了增加管理的灵活性,我校项目按照7大模块设置经费预算,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业费、劳务费。设备费、会议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按照一定比例就高控制,其余经费模块可打通使用。另根据国发[2014]11号文精神,会议差旅费与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这两个模块可打通使用但不能超过预算总额。科研院、计财处管理人员同时能够经由财务管理系统实时掌握经费的执行进度,便于提高经费预算的执行率。科研院定期联合财务处对各项目经费执行率进行跟踪,对使用进度慢的采用短信,电话、邮件及时提醒。到期未使用完毕的经费进行冻结核减,核减金额进行再分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经费的二级监管,我校制定了《浙江大学加强学院(系)等二级单位科研经费监管工作的若干规定》(浙大发计[2013]14号),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管理中心下移,组成研究所、院系、学校三级经费监管体系,基本科研业务费也参照该文件管理。科学技术研究院认真梳理了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批流程及相关事项,将设备采购、会议费、劳务费等一系列经费审批进驻办事大厅办理,同时将基本科研业务费中针对项目组成员或研究生利用国际交流经费因公出国、出境的审批和外国专家来访的差旅费及在杭费用的审核环节下放至院系,进一步提高了方便师生的服务效率。
4.结题管理
为及时督促和了解各类项目的执行进展,学校依据教育部和学校的管理规定,每年会对结题项目和在研项目进行年度检查。项目负责人按时填报年度项目进展情况,包括计划任务、考核指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评价、项目负责人项目完成期内个人基本情况介绍、国内外学术交流及人才培养情况、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简表、经费执行情况或决算表等。2012年度起我们采取了更为灵活的审查方式,在研项目的进展报告采取只提交电子文档的形式进行,适度减少填报的非必要信息,给予在研项目更加充足的时间,创造宽松的科研环境,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结题类项目则由各院系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组织有效的结题验收工作,对照计划任务书逐条检验,给出验收结论并报科研院,对于执行情况良好的课题给予适度的滚动支持,对于执行情况欠佳的项目则取消下年度拨款。科研院汇总各院系执行情况以简报形式通报全校。
经过了几年的实施,基本科研业务费对我校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和重大课题培育发挥了重大的作用。随着国家科技改革大幕的拉开,高校在国家大科研体系中的只能和定位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因此,基本科研业务费这类稳定性支持的经费对高校进行科研培育工作会发挥更加关键的作用。各高校应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加强沟通和探讨,使专项经费能“好钢用在刀刃上”。本文结合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实践,从包括管理模式、立项管理、经费管理、结题管理的全过程进行分析,以期与高校同行进行交流商榷,使基本科研业务费发挥最大效益。
【参考文献】
[1]董维权.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实践探讨[J].技术创新与管理,2012(6):616-619
科研劳务费 第4篇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中国科技管理体制发生了剧烈的变革。作为科技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经费管理体制也进行了多次探索,并对包括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内的科研实体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大体来说,中国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改革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并经历了两次演变:科研计划经济(稳定支持)科学基金与科技计划(竞争支持)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双轨制)。
(1)新中国成立以来至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研经费管理也沿用同样的逻辑,一批大科技项目得以集中力量实现,而“大锅饭”的分配体制既保证了科研经费的稳定支持,也使科研效率不高的问题日益暴露。
(2)改革开放以来至90年代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推进的同时,1986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成立与1986年“863”计划等的实施,为竞争性支持提供了平台,使以竞争性支持为主的科研资助体系初步建成。
(3)为缓解过度竞争性支持诱发的一系列问题,以1993年提出的“211”工程、1998年提出的“985”工程和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等为代表,科研经费支持的“两条腿”开始并立,特别是2008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实施,使科研经费“双轨制”的色彩进一步得到强化。
一些学者指出,在竞争性支持日渐成熟的情况下,如何稳定支持基础研究,就成为基础研究经费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1]。还有学者认为,在科技计划支持的同时,建立稳定的科研事业费制度是科研项目主体单位对承担单位付出的间接成本的必要补偿,也是完善高校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2]。例如英国高校科研经费资助就通过“双轨支持系统”(dual support system)予以实现,实行“两条腿走路”:一条腿是英国教育部通过高等教育资助理事会,根据大学规模和定期“科研评估”(RAE)结果予以资助;另一条腿是科学与创新办公室通过7个研究理事会,基于同行评议对竞争性的科学项目或计划进行资助[3]。
为了完善高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中央财政在2008年设立基本科研业务费,予以中央高校稳定支持和自主支配。基本科研业务费使高校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并有助于“双轨制”的巩固,但如何提高管理效益,创造宽松的科研环境,使其发挥最大效益是关键问题。即便是在英国,有学者就指出“双轨制”早已过时并造成许多问题[4]。双轨支持系统导致管理体系重叠和管理成本攀升,两条腿各自的目的和意图模糊不清,它们对不同经费支出的责任也不明确,而这种越来越严重的不平衡也亟待重构大学科研资助体系[5]。
目前关于竞争性支持下的科研项目管理模式已有大量研究,但针对高校稳定性支持与竞争性支持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仍然缺乏系统研究。本文拟对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模式进行探讨,重点剖析暨南大学的探索与实践,总结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模式的探索与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经验依据。
1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概况
青年科研人员是科学研究的后备军和生力军,是创新思想的重要力量。我国各大科技主管部门都意识到青年科研人员的重要性,纷纷设立青年专项资金,为青年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环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是青年科研人员申请科研项目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是其平均资助率仅25%左右,远远不能满足日趋增长的青年科研人员要求。中央财政设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科研工作,经费由各高校自主安排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针对青年科研人才,为青年科研人员的成长提供了更宽松的成长环境。
2008年,国家财政投入1亿元对14所高校试点;2009年,国家财政投入15亿元,对92所中央高校拨付中央高校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在92所中央高校中,教育部所属高校73所,其他部委19所,其中:985高校38所,211院校45所,非985及非211院校9所,有69所高校是2010年中国大学排名前100名的大学。中央高校情况各异,各校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财政部与教育部于2009年9月共同制定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资助对象、管理原则、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阐述,以下简述之。
1.1 资助对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助对象主要是“中央级高校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的年龄对科研能力有显著影响,一般认为二者呈倒U型曲线关系。研究表明,从2939岁是科研实力打造期,也是“黄金科研期”,这个时期的科研实力快速增长;4058岁是成熟期,科研成果产出缓慢且趋于平稳[6]。由此可见,基本科研业务费对青年科研人员资助是非常有必要的。
1.2 资助原则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遵循“稳定支持、自主安排、公开公正、统一管理”的原则。(1)“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高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科研经费长效支持机制”。(2)“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使用管理的主体,由学校根据本校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安排使用”。(3)“由高校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校内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进行遴选,确保公正、透明”。(4)“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高校财务,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经费管理的相关标准、用途等,要与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1.3 项目管理
在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分配使用方面,各高校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但《暂行办法》也规定各个部门各尽其职,充分发挥各个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1)“每年财政部会同教育部负责根据财力状况、高校科研开展情况,并参照上年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预算执行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总额以及分校金额”。(2)“高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3)“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拟订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的总体规划以及分年实施计划,做好经费的具体分配、安排使用等全过程管理”。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体系可以从图1得以说明。财政部、教育部和主管部门对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予以拨付、管理和监督,中央高校自主立项、资助和管理;与此同时,科学基金和各类科技计划也向高校科研人员提供不同渠道的经费资助,与基本科研业务费共同构成了中央高校基础研究经费管理体制。围绕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亟待研究如下三个问题:(1)中央部门如何在各个高校分配基本科研业务费并进行监督?(2)中央高校怎样在校内立项、分配和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3)中央高校如何协调基本科研业务费与已有科学基金和科技计划的关系?
2 暨南大学的探索与实践
暨南大学是目前中国境外生最多的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综合性大学,直属国务院侨务办公室领导(暨南大学的数据资料详见其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www.jnu.edu.cn/)。该校在2010年中国大学排名第54位,在广东省排名第3位[7]。该校学科门类齐全,涵盖文、经、管、理工、医学等学科,是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教学科研型高校。目前科研人员3 084人,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2人,中国工程院院士5人,具有高级职称418人,副高职称816人,具有博士学位934人。其中,30岁以下科研人员351人,3044岁科研人员1 690人;45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占全校科研人员70%左右,是科学研究的主力军,也是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主要投资对象。
2.1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模式初探
自2009年设立以来,中央财政计划每年给暨南大学划拨1 200万元基本科研业务费。为规范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加强自主创新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养造就新一代的学术带头人,提高学校的科研竞争力,学校设立了“暨南大学科研培育与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学校成立“暨南大学科研培育与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科研培育与创新基金的领导和宏观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科研培育与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专职负责创新基金的申报、立项及中后期管理工作。经评审后的创新基金项目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后予以立项实施,并报教育部备案。
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基金分成人才和项目两大板块。人才系列包括青年基金、杰出人才培育项目和团队项目;项目系列分为国家项目培育专项、前瞻性与技术创新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软课题项目。具体各类项目要求如下:
(1)青年基金。主要资助35 岁以下,尚未独立承担省部级以上各类科研项目的、在本校工作的、博士毕业的青年教师以及有科研潜力的优秀在读学生。
(2)杰出人才培育项目。目的在于为学校培养杰出人才。主要资助主持过两个以上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或主持过1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类项目,或获得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或作为第一作者获得人文社科省部级二等级以上奖励,或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评价良好以上,今后有望获得国家杰出人才类项目,或成为国家重大科研计划首席科学家等的中青年教师。
(3)团队项目。目的在于培养以杰出人才为核心的创新团队。根据我校的现实情况,分领军团队、优秀团队两个层面,分梯度逐步进行培养。
(4)前瞻性与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支持年轻教师开展瞄准世界科学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的前瞻性与基础研究项目,以及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国家重大需求和服务于地方区域建设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与应用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前瞻性与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支持我校重点学科、优势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领域以及围绕着国家重大需求而开展的重大项目的预研项目。前瞻性与技术创新项目将优先资助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围绕其研究方向开展的前瞻与基础研究或技术创新与应用研究项目。
(5)国家项目培育专项。资助教师当年申报国家级项目,通过了通信同行评议程序并取得参加会议评审或答辩的资格,但最终由于名额限制而未获资助,有望在下一年度取得突破的项目。
(6)软课题。主要用于研究创新基金在运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研究创新基金的运行机制模式等;研究创新基金的战略规划和指南设立;研究学校前瞻性学科发展规划;研究科研管理信息化系统等。
创新基金给高校充分的自主性,高校实现了从原来被动申请到主动立项的重大转变。暨南大学创新基金分为竞争性与非竞争性两种类型。国家项目培育专项项目属于非内部竞争性项目,只要满足申报条件即给予稳定支持;其余各类项目必须依靠专家,择优遴选,属于内部竞争性项目。竞争性项目经过集中申请,组织校外专家进行同行会议评审,通过会议评审的项目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后予以立项实施。为确保评审质量,杰出人才和团队项目除了参加同行评议外还要进行现场答辩。
2.2 经验启示及政策建议
中央高校科研业务费是财政部与教育部对我国高校科研经费分配的一个新举措,专项资金2009年12月到位,目前还没有经历完整的项目周期,只完成了申请及立项的程序,项目的中后期管理及绩效管理等问题还在实践中探索。怎样使基本科研业务费在培养新的人才队伍、产出新的研究成果、发现新的科研方向等方面发挥其最大作用,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经过第一年的探索,我们以暨南大学为例,总结出一些经验启示。
(1)发挥自主安排优势,灵活调整实施方案。
2009年暨南大学共申请创新基金380项,获资助147项,平均资助率38%,其中青年基金资助率高达67.2%。按照申请者年龄分析,4550岁以上申请者占21%,其中以团队项目占比例高达76.9%。从获资助情况来看,45岁以上获资助人员占全校获资助人员20%,团队项目获资助高达60%。由于4550岁这个年龄层次的科研人员是暨南大学的重要科研力量,因此该基金设立的时候没有对申请者年龄有严格的限制。
从上述结果可以看到,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暨南大学创新基金资助对象年龄偏大。笔者认为项目的设立要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申请指南应明确申报者的年龄范围,申报其他各类项目的年龄要求原则上应在40岁以下,团队项目带头人的年龄相对可以宽容,但是团队平均年龄要有明确限制。
青年基金是一个启动基金,主要针对有创新思想但是研究基础相对薄弱的年轻人。此项目特点是资助率高,资助强度不大。新引进人才及留学回国人员对本校或国内的科研环境不太熟悉,但是他们又具备创新思想,启动基金让他们渡过科研磨合期,更好地申请竞争性项目。管理部门应该对新引进人才及留学回国人员予以适度的政策倾斜,继续加大青年基金资助率,让受资助面更宽。
国家项目培育专项除了培育国家级科研项目,还要加强对国家重大项目的前期培育。根据本校的学科优势,结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对研究基础比较良好的项目进行培育。此类项目主要依据申报国家级项目中落选项目的专家反馈意见,并结合本校学科发展情况,对于评价比较好的项目直接给予稳定支持,不需经过校内竞争性遴选。这种操作可以降低评审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但需要说明的是,国家重大项目培育项目应该与面上项目培育项目在资助强度上有所区别。
暨南大学是综合性大学,学科门类齐全,应该发挥其学校的优势,组织交叉学科项目。交叉学科项目在申报时面临学科选择的困难,在评审过程中也遇到很难选择合适评审专家的问题,目前的同行评议制度使交叉学科项目很难被专家认可。因此应该设立交叉学科专项,在政策上有所倾斜,不能将其等同于单一学科的项目申报及立项。
在项目管理实际操作层面,项目类别太繁琐会增加管理成本,也会让申请者无所适从。例如,前瞻性研究项目就下设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及国际合作等三大类别,但不管是基础研究还是技术创新资助的项目都是前瞻性研究,国际合作项目也应融入实质性研究。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应按照类别归类,统一申请、评审及立项。
(2)建立科学评审制度,实现公平公正。
暨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各类项目评审均依靠专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同行评议方式。2009年,由于创新基金成立紧迫,评审周期很短,因此第一轮项目评审就采取校外专家会评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评审周期很快,专家与申请者之间基本没有利益冲突,评审相对比较公正;缺点是缺乏专家库建设,难于在短时间内找到大量校外“小同行”专家集中评审,而且会议评审时间较短,评审项目数又比较多,容易造成误判。
通过经验总结,我们认为第一轮项目评审应尽量采取函评,第二轮项目评审采取会评比较合理。专家函评时间要相对宽松,让专家有足够时间评阅项目并提出中肯意见。中央高校应该联合成立一个项目管理联盟,建立一个共享专家库,使各校管理人员可以在同行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评审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3)建立完善“双轨制”资助模式。
创新基金提倡稳定支持,但是并非科技改革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重走“大锅饭”的老路。实施科技体制改革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即利用有限的科技资源鼓励科学家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遴选。当前,竞争性支持已经成为我国项目资助的主要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虽然竞争性支持有利于形成有序竞争的科研氛围,但它对促进基础研究发展较为不利。由于竞争性项目的遴选主要依靠评审专家,特别是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项目一般很难被大多数专家认可,因此遴选出的项目只是大多数专家认可的创新性项目,其创新性也可能因此大打折扣[8];竞争性支持可能会导致研究工作的短期行为,科研人员疲于申请项目,没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科研活动;此外,科研人员耗费大量精力申请项目和应付各类检查,甚至动用人际关系等非科学因素,以至于出现科学家竞争不过科学活动家的现象,不利于良好科研氛围的维护[9]。
在竞争性支持的基础上实行一定程度上的稳定支持,也就是建立完善“双轨制”的基础研究资助体系,是促进基础研究水平提升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一种值得探索的模式选择,但实行稳定支持并不是科研经费全部按照预算确定,而是保证50%以上的科研经费并赋予最大的自主权,同时辅以合适的管理和评估机制,确保科研经费得到最大效率的利用。由此可见,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稳定支持”既具有补助竞争性支持渠道的功能,也带有将竞争“内在化”(internalization)的色彩。
(4)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机制。
《暂行办法》指出,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对所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有关绩效评价和检查情况将作为调整各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额度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机制,是基本科研业务费设立的题中之义,也是完善稳定支持机制的重要举措。
就基本科研业务费而言,其绩效评估大致包括三个层面的评估:一是高校对项目本身实施情况的微观评估,即一般科研项目绩效评估;二是主管部门对受资助机构(中央高校)资助与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整体绩效评估,类似于英国的“科研评估”(RAE),属于中观科研项目群评估;三是国家和社会对主管部门实施基本科研业务费情况的绩效评估,属于宏观科技计划评估。
从高校来看,建立并加强各类项目绩效评估体系,是有效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当务之急。从主管部门来看,如何开展各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执行情况评估,是推行绩效预算和绩效拨款的重要内容,而中央财政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整体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也有利于从更为宏观的层面考察科技资助格局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3 结论
2008年设立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是对我国高校科学研究资助模式的重大改革及创新举措,目前,各受资助高校都在实践中探索并不断改进管理方案并呈现出各具特色的态势。本文以暨南大学为例,分析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模式,并探讨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模式的探索与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经验依据。本文的分析表明,应坚持采取稳定支持和竞争支持相结合的双轨政策支持科学研究。对基础研究采取稳定支持,辅以部分竞争性科研项目;对应用研究引入竞争机制,进行竞争性支持。在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模式的探索中应继续充分发挥高校的自主权,研究有效的管理机制及绩效评估机制,促进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发挥最大效益。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介绍了暨南大学的实践与经验,未来研究可以选取多所中央高校进行比较研究,比较和识别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潜在的最佳管理模式,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模式优化提供更为可靠的依据和方向。
摘要:为了完善高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予以中央高校稳定支持和自主支配。目前关于竞争性支持下的科研项目管理模式已有大量研究,但针对高校稳定性支持及竞争性支持结合的管理模式缺乏系统研究。以暨南大学为例,分析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模式并探讨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模式的探索与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经验依据。
关键词: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模式,项目管理,稳定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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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劳务费 第5篇
2010年11月3日,教育部、财政部召集中央高校主管科技或财务的校级领导、科技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在中国地质大学国际会议中心,召开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工作交流会”。
会议由教育部科技司谢焕忠司长主持,教育部财务司陈伟光司长、教育部科技司谢焕忠司长、教育部社科司张东刚司长到会讲话,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介绍了他们的经验。
一、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重要意义
1、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设立和实施,是财政部、教育部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提升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举措。
2、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校享有的8个方面的办学自主权,包括学科专业设置权、科研开发和社会服务权等。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设立和实施,是促进高等教育法“依法自主办学”基本原则落实的重要手段。
3、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设立和实施是高校科研经费投入机制的一次重大改革,缓解了困扰高校多年的自主科研经费严重匮乏之局面,使高校能够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需求,以及学校特色、优势,真正实现自主规划。
4、促进高校科技体系创新,包括以下方面:基础性、前瞻性研究; 1 科技创新基地;高层次优秀人才和科研团队;学术氛围;科技管理;科技评价体系。
5、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培养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青年人才;造就创新思维活跃、学术能力突出的拨尖人才;形成多层次、布局合理的科研团队建设结构体系。
6、促进组织管理模式创新:自主规划、自主发布、自由申请;高水平管理队伍形成;新兴学科诞生、学科交叉融合、资源整合共享。
7、促进高等教育模式改革,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高校的发展具有深远而重要意义。
二、文件精神
与之相关的文件有三个:财教[2006]288号《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8〕23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 》;财教[2009]17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精神:
1、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级高校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
2、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原则:稳定支持、自主安排、公开公正、统一管理。
3、每年财政部会同教育部负责根据财力状况、高校科研开展情况,并参照上年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预算执行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总额以及分校金额。
4、每年中央财政将各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部门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的管理程序核拨学校。
三、几点思考
1、认真贯彻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讨会”会议精神,将国家期望和学校思路结合起来。提升基础研究与原始创新能力;提高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参与层次和数量;提高科技创新平台的覆盖面、开放性;提升与培养创新型人才;拓展国际科技合作。
2、顶层设计:准确定位,明确方向、合理规划。提高我院原始创新、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全面提升我校综合科技实力,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主要支持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面向国家发展急需的、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的创新性研究项目,特别是代表我院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体现前瞻性布局的研究工作。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社会需求、学校发展战略、特色与优势,以及薄弱环节,按照定位和方向进行规划布局。
突出“四个有利于”: 有利于营造浓厚学术氛围,鼓励原始创新;有利于发挥学院优势和特色,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服务;有利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科学地构建人才结构体系;有利于整合资源,发挥科技创新平台综合 效益。
3、健全组织,完善制度。一个由院领导、管理部门与学术带头人共同参与的领导小组;一支以科技管理处为核心的管理团队;一套围绕科技创新计划的管理制度体系。
附件:
《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4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教[2006]28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大对中央级公益性科学事业单位的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支持机制,促进科研院所持续创新能力的提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精神,特设立“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为规范和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依据中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大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的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支持机制,促进科研院所持续创新能力的提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为了规范和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依据中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科研院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具体包括:
(一)学科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能保持或提升科研院所持续发展能力的储备性研究。
(二)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的创新性研究。
(三)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有重要应用前景或重大公益意义,有望取得重要突破或重大发现的孵化性研究。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科研院所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为科研院所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 制提供经费支持。
(二)科学民主、公开公正。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自主选题项目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科研院所内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学术委员会评议,结果公示等公开公平的方式进行遴选。
(三)依托院所、自主安排。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应当依托科研院所已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由科研院所自行立项,自主安排。重点支持有助于科研院所实现学科布局与发展规划目标,有利于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的选题,不搞平均分配。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基本科研业务费应当纳入科研院所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并实行追踪问效。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根据科研发展规律和科研院所的特点综合测算确定科研院所的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额度,以项目预算“基本科研业务费”方式随部门预算下达。下设研究所的科学(研究)院本级单独核定预算。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基本科研业务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定期向财政部提交总结报告。
科研院所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具体分配,使用,考核等全过程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第五条 获得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院所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职能定位,结合学科发展方向和优秀科研人员、团队独立提出的科研需求,制定发展规划,做好前瞻布局。
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申报由科研院所自行组织,原则上每年一次,每人或团队限申请一项,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申请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恪守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扎实,有可靠时间保证;学术思想活跃,发展潜力较大。
(二)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能够组建以青年科技人员为主的稳定研究队伍,申请时没有承担排名前四名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等项目。
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和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引进人才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在国外已聘为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引进后能明显提升科研院所持续创新能力。
第七条 科研院所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其具体负责评议和遴选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和项目负责人等工作。
学术委员会应当由9人以上的科技、经济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单数专家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应当占1/3以上。项目申请人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在2/3以上委员到会时提出立项项目、项目负责人候选提名和资助金额等具体建议,并在院(所)范围内公示(涉密项目除外)。科研院所负责受理公示期质疑,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和复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项目、项目负责人和资助额度后,应当报科研院所的法定代表人审定,并由科研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关系。
任务书应当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时间节点、研究团队(含外协单位)、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含总预算与年度预算)等要素。任务书一经签订,一般不得变动。确需变动,需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科研院所的法定代表人审 批。
第十条 科研院(所)应当将法定代表人审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资助额度等情况,按级次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是用于支持科研院所的优秀科研人员和团队完成项目研究的直接研究经费,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任务书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及(含出差补助)、市内交通费。
(四)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
(六)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三条 科研院所应当建立健全基本科研业务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职责权限,按照时间节点进行考核,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应当在到期两个月以内,由科研院所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期提交结题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科研院所应当建立以科学道德、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为主要目标的评价体系,按照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本院(所)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节点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考核评价报告。重点评价一定时期内基本科研业务费所支持项目的绩效情况和科研院所科学研究能力水平的整体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结合所属科研院所提交的总结报告,逐步开展或组织第三方开展所属科研院所整体科研水平的绩效考评,并向财政部报送总结报告。第十七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院所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审定后,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
财教〔2008〕233号
中央部门所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财政部、教育部从2008年起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探索建立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稳定支持的长效机制,经费主要用于支持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特别是代表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体现前瞻布局的研究工作。经费由各高校在使用范围内根据本校基本科研需求自主安排使用。
二、各高校对经费分配与使用必须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要探索符合基础研究基本规律的科技资源配置方式与人员评价制度,并以此推动高校内部科技体制、管理机制的改革与创新,使高校能够建立起有利于自主创新、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的制度与文化氛围。
三、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支持青年教师、在校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和高校参与国家项目竞争前的培育。经费使用一般应依托高校已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博士毕业生研究资助。支持尚未独立承担国家级各类科研项目的在高等学校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毕业生,在基础研究等领域开展自主选题的交叉性研究或探索性前沿研究。
2.开展交叉学科研究。支持高校以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排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交叉科学和复杂体系研究为对象开展交叉研究。
3.开展新兴学科研究。支持青年科研人员或团队在一些新兴学科领域开展前瞻性研究。
4.结合本校实际,探索对具有创新思想的科研人员、团队及在读研究生自主选题研究的支持。
四、各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分配须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资助项目应通过校学术机构的评议、评审,资助方案须在校内公示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教育部。
五、各高校应对申报的自主科研项目进行检索、查新,避免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等竞争性选题及企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安排,同时,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外,还应避免重复国际上己做过的工作。
六、各高校按规定程序确定的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项目,高校法定代表人与项目负责人等各有关方面应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各方权责关系,并实行有效的追踪问效制度。申请研究项目有进展但经费不足的,可再申请追加并按程序审批。
七、各高校应建立科学、严格的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管理制度。项目 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编制分年度经费需求预算,经有关部门审定后按项目执行进度据实安排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八、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可用于助研人员补助,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提取管理费。
九、各高校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具体分配、使用、考核等全过程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高校基本科研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十、各高校应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288号),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加强对本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各高校制定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须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印章)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9]17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完善高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为规范和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二○○九年八月五日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完善高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为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级高校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定支持。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高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科研经费长效支持机制;
(二)自主安排。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使用管理的主体,由学校根据本校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安排使用;
(三)公开公正。基本科研业务费由高校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校内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进行遴选,确保公正、透明;
(四)统一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高校财务,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经费管理的相关标准、用途等,要与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 每年财政部会同教育部负责根据财力状况、高校科研开展情况,并参照上年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预算执行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总额以及分校金额。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拟订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的总体规划以及分年实施计划,做好经费的具体分配、安排使用等全过程管理。第五条 每年中央财政将各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部门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的管理程序核拨学校。
第六条 高校要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年度安排预算、核拨经费。对于执行进度缓慢的高校,中央财政相应核减下年度经费数额。基本科研业务费结余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第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由高校实行项目管理。高校要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和使用管理的要求,在本校范围内自行组织基本科研项目的遴选和立项。
基本科研项目的组织程序一般包括申报、评审、签订任务书、实施、验收或评价等。遴选和组织项目原则上每年一次,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第十一条 高校应建立科研、财务、物资、实验室等管理制度,为基本科研活动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形成高效管理机制,保证科研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高校应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高校要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年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情况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抄送教育部。
第十三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高校资产管理范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四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对所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并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总结报告。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有关绩效评价和检查情况将作为调整各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额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各高校根据本办法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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