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考勤和请销假、休假制度
开发区考勤和请销假、休假制度(精选5篇)
开发区考勤和请销假、休假制度 第1篇
开发区考勤和请销假、休假制度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敬业爱岗、勤政廉政的作风,自觉遵守机关工作纪律。
一、开发区各部门上班实行签到制度。
1、以市政府通知作息时间为准,上、下班签到(退)时限为15分钟。
2、超过上班、下班签到(退)时间15分钟视为迟到或早退。
3、因特殊情况,如外出开
会、办理公务无法及时赶回签到(退)的,事后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并补办手续。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
1、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因事需要离开岗位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来不及事先请假的,事后要补报说明(以备抽查)。
2、管委会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请事假、病、休假,一律填写请假单、休假单,报管委会领导批准,并送管委办备案。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按时上班。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两天以内的,报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须经党工委或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3、工作人员病假,经单位同意,由分管领导根据医院证明批准。
4、婚假、产假、探亲假、计生假等,由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把关,经部门同意后,报党工委或管委会办公室(效能办)备案。
5、学习假:工作人员经批准参加业大、电大、函大学习,其面授学习时间作为事假处理。参加半年以上脱产学习者,不影响年终考评。
三、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待遇。
1、休假必须先本人提前书面报告,单位统一安排。
2、休假经人事部门审核。
3、报两办备案方可休假。
4、休假完毕后,必须及时销假。
5、跨不予补假。
四、奖惩
1、全年出勤情况作为考核、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依据之一。考勤工作与公务员考评或工作人员考评挂钩。
2、开发区效能办将对各部门的考勤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视情作出相应的处理。
3、因病、事假累计超过一百二十二个工作日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当年的考核。
4、无故离岗的,以旷工论处。工作人员因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5、弄虚作假取得证明请病假的,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以旷工论处,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6、因违反工作纪律贻误工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开发区考勤和请销假、休假制度 第2篇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根据我公司当前实际情况,特制定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1.职工考勤
1.1每个职工必须坚持八小时工作制。职工在工作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努力工作。
1.2建立健全考勤登记,人员上下班指纹考勤。每个职工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准串岗,聚众闲谈,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必须做到班前不喝酒。
1.3每个职工要遵纪守法,不打架斗殴,不聚众闹事。
1.4每发现一次迟到、早退者,考核5元。
1.5各部门的考勤由总经办劳资员采集。
1.6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组织分配,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
2.各种假期的规定
2.1事假:凡因私事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事假期间按日历数(扣除星期日和法定假日)扣发工资。
2.2病假:职工因病、伤需要休息时,一律要有三级及以上医院诊断书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急诊例外但也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2.2.1病假在六个月以内,工令不满5年的发本人工资的60%;满5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80%;满15年的发90%;满20年的发100%。
2.2.2病假在六个月以外,工令不满5年的发本人工资的50%,满5年的发55%,满10年发60%,满15年的发65%,满20年的发70%。
2.2.3病假期间的本人工资计算基础按劳动工资管理办法执行。岗位工资实行最低岗位工资260元。
2.3探亲假: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
2.3.1探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假期为 30天。
2.3.2未婚探父母亲,原则上每年给予一次,假期为 20 天,但由于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也可以二年一次,假期为45天。
2.3.3已婚探父母亲,四年享受一次,假期为20天。
2.3.4探亲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发给。
2.3.5往返路费:探配偶和未婚探父母的,由单位负担,已婚探父母的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2.3.6乘车标准:只准做火车硬座席、轮船四等舱及公共汽车。
2.4工伤假
2.4.1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治疗至伤愈或相对稳定状况时,必须按照劳动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山西省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医疗期最长十五个月,因工伤医疗休假不满一年,执行原岗位工资,休假满一年的,无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及其它不变。
2.4.2做出医疗终结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5产假、计划生育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2.5.1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三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5.2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5.3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院的意见,给予十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五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6婚假
符合法定年令(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职工结婚婚假三天,符合晚婚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一个月,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
2.7丧假
职工的父母或配偶死亡,给丧假三天;子女和同居的祖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假两天。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需职工本人亲自前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路程假,在请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自理。
2.8准假权限
2.8.1部门领导干部,请假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2.8.2一般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由本单位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公司领导批准,并在总经办考勤人员处办理手续。三天以内的考核金额归各部门,三天以上考核金额归公司。
2.8.3婚、丧、探亲假,计划生育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本部门领导签注意见,考勤人员按规定审批权限。
3.旷工:有旷工行为者,除扣发旷工当日工资外,旷工一天,考核50元,旷工三天,除扣发旷工当日工资外,扣发当月业绩工资,旷工三天以上者,除扣发当月业绩工资外,再扣发当月岗位工资。
4.事假:月累计五天以上者,扣除当月业绩工资(轮休除外),其余按2.1条执行。
5.病假:月累计十五天以上者,扣除当月业绩工资(轮休除外),其余按2.2条执行。
6.加班及各种补助制度。
6.1节假日由于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可安排工作,工资标准为休息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息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开发区考勤和请销假、休假制度 第3篇
一、机关人员实行上班签到制,由党政办具体负责。
二、机关干部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下午上班时到党政办按指纹签
到。超过上班时间签到为迟到,未签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按旷工
对待。
三、周六、周日各部门需要加班,须于周五前写明加班事由及人
员名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党政办,确因工作需要紧急加班的,于周一将加班名单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党政办,过期不予认定。
四、严格请假逐级审批制。机关人员因事、因病需离岗者,须本
人事先写出请假条,请假在二日以内的,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二日
以上的经办事处主任批准;领导班子成员请假须经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批准。假条由党政办备案。
五、因公外出学习、培训,须在培训通知上注明参加人员姓名,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政办公室。
六、机关政治学习、开会、集体活动请假,党政班子成员须提前
向党工委书记请假,机关工作人员须向党工委副书记请假。不请假者
酌情扣除当月部分文明奖。
七、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由本人书面提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办事处主任批准,到党政办公室备案。探亲假为30天(包括法定节假
日)。女职工可休产假90天,符合晚育条件(25周岁)可休产假6个
月,男职工可休产假30天,均包括法定节假日。按法定结婚年龄(女
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21天(包括3天法定婚假和法定节假日)。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3天料理丧事。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1-3天。探亲假、产假、婚丧假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原工资,超过时间按旷工处理。
八、请假期满需向党政办公室销假。
九、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应先用电话向主管领导和党政办请假,上班后应主动到党政办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十、凡请假逾期不归岗的,应说明理由并补办手续,否则,超期时间按旷工处理。
十一、凡上班迟到一次扣5元,月累计三次以上者,扣除当月考勤费。
十二、事假按天扣除,月累计五天以上者扣除当月考勤费;月累计十天以上者,扣除当月考勤费、适当扣除文明奖。事假可抵公休假。
十三、病假三天以上应有医疗机构证明,月累计十天以上者扣除当月考勤费;月累计十五天以上者,扣除当月考勤费、适当扣除文明奖。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
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十四、月旷工三天以内者,扣除当月考勤费、适当扣除文明奖;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扣除当月考勤费、扣除当月文明奖;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者扣除全年补助、奖金,连续旷工15天上以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提请办事处党工委会议给予开除公职处理。
十五、有旷工现象、事假超过15天,病假超过1个月,年终不能评格为优秀。
开发区考勤和请销假、休假制度 第4篇
为加强驻村联户工作队人员和第一书记队伍管理,规范驻村联户工作队人员和第一书记考勤和请销假,根据《**驻村帮扶干部管理办法》和《**驻村帮扶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及武乡县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经**党支部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驻村联户扶贫工作队人员每月驻村时间不少于15天,每年驻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20天,外出开会、培训、联系项目等视为在村工作。
2、驻村联户工作队人员和第一书记考勤由所在乡镇党委和中医院双重负责管理。
3、各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签到表,并于每月3日前汇总上报镇党委。
二、请假、销假制度
(一)请假办法及审批手续
1、驻村联户工作队人员和第一书记请假需事前填写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因事发突然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的,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补填请假审批表。
3、医院将采取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的形式对驻村联户工作队人员和第一书记进行督查,杜绝挂名、走读等现象。
4、连续请假5天以内的由镇党委书记批准,6-10天的由县委组织部批准,10天以上的由派出部门向县委组织部请假。
5、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
(二)违反请假制度的处理办法
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以旷工计算。
2、逾期者,事后须尽快向相关单位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及时补填请假审批表,否则以旷工计算。
3、超过30天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由派出部门召回并重新选派。
三、休假制度
驻村联户工作队人员和第一书记病假、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法定假日按照国家和省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它
本制度由***负责解释,与上级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 第5篇
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规范管理,维护劳动纪律,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编在职教职工、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一条组织人事处是学院考勤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纪检监察部门检查督促制度贯彻执行。
第二条各处室、系(部)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工作。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第三条 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和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度,其他教师提倡坐班,并做好教学、科研以及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政治学习、教职工大会、教研等活动必须参加。全体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
第四条教职工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星期
六、日为公休日,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相关规定安排公休。
第四章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六条婚假
(一)教职工结婚,婚假3天。
(二)女教职工年满23周岁、男教职工年满25周岁以上双方初婚的,可奖励晚婚假7天。一方再婚或一方不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不享受晚婚假。
(三)婚假自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需要到外地结婚的,根据路程距离,给予相应时间的路程假。
第七条丧假
(一)教职工父母(含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现由教职工供养的亲属,下同)、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时,需要教职工本人料理的给假3天。
(二)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含公婆、岳父母)死亡时,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距离,给予相应时间的路程假。
第八条产假
(一)女教职工的正常产假前后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晚育假30天。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30天。
(二)女方晚育(非我院教职工,须有女方单位出具的晚育证明)或者夫妻分居、女方在外地休产假的,给予男方陪护假一周;女方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给予男方陪护假两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往返路费报销按探亲假执行。
(三)已婚育龄女教职工,怀孕3个月内(含3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4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5天。每年只给假1次。
(四)女教职工在寒暑假期间生育的,其产假时间可适当延长。
(五)已婚教职工接受节育手术,凭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
(六)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怀孕女教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每次给假半天。
(七)产假在规定的期限内,享受其在岗的基本工资(不包括绩效工资和校内工作性津补贴)及福利待遇。
以上休假均需出具医疗机构相关证明。
第九条哺乳假
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哺乳时间每天增加1个小时。
第十条探亲假
(一)教职工应安排在寒暑假探亲,其它时间不安排探亲。
(二)未婚教职工同父母分居两地,每年给予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已婚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的,每年给予报销一次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每四年给予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配偶、父母同住一地的,往返路费不得重复报销)。限额600元以内。第十一条病假
(一)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在3天(含三天)以上的,还需县(市、区)级以上医院医疗证明。
女教职工保胎假按病假来对待。
(二)教职工因伤、病需要长期(超过1个月)休病假的,凭医保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审签后报院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批。长期病休教职工的医疗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应安心治疗休养,不得为本人或他人从事各种生产、经营等活动。凡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停发病假期间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并记入违规记录。
第十二条事假
教职工因事不能上班,应事先请假,须本人递交书面申请,注明请假事由、时间,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章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教职工请假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履行书面申请手续。特殊情况口头请假,经领导同意,事后按程序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一)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请假,按马鞍山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二)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5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时报院主要负责人备案;6到10天的,党务工作负责人由党委书记审
批(和院长通气),行政工作负责人由院长审批(和党委书记通气);超过10天的,由院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批。
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外出离开本市区域(包括节假日),经学院领导批准后,并同时口头告知学院办公室。请假、外出期间必须全天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不得无故中断联系。
(三)部门副职及其他教职工请假,5天以内的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6到15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16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院长批准。
请假期间有教学任务的教职工,除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外,须按学院教学管理规定提前做好调课、补课工作,以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四)请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及时到本部门和组织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因故需要继续请假的,须按假期批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假期连续计算。
(五)各部门考勤员每月2日前,将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签的上月考勤表及手续齐备的《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病假证明等材料,交组织人事处。
第六章有关工资待遇管理
第十四条加班加点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及公休日、节假日加班加点的,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安排教职工补休,无法补休时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二)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安排值班的,应当安排补休或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病假的工资待遇管理
(一)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累计病假4天以上10天以内者,每天扣除40元(绩效工资、各类津补贴按实际天数计算);11天以上者,每天扣除60元(不发绩效工资、各类津补贴)。累计病假2个月以上者,从第三个月起生活待遇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职工病愈后,从恢复正常工作之日起,恢复原工资。
(三)教职工因工负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事假的工资管理
教职工请事假累计4天以上10天以内者,每天扣除50元(绩效工资、各类津补贴按实际天数计算);11天到15天者,每天扣除70元(不发绩效工资、各类津补贴);16天以上者,每天扣除90元,当月薪酬不足,可在下月薪酬中扣除。每年请事假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重症等需外出陪医或陪护的,经学院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否则,视具体情况,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旷工
(一)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旷工或按旷工论处。
1、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者。
2、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者。
3、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
4、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进修、培训、讲学等期限,逾期不归者。
5、超过请假期限,无故不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6、无故迟到、早退,时间在45分钟以内,每月累计4次者,视 为旷工半天;教师无故不上课,造成恶劣影响者。
7、申请调动,未经批准或未办妥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凡旷工者,每旷工1天,双倍扣发日工资(日工资=工资总额/法定月工作天数),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和校内性津补贴;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根据国家法律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 马鞍山技师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开发区考勤和请销假、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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