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网络建设探讨
检察机关网络建设探讨(精选12篇)
检察机关网络建设探讨 第1篇
近年, 全国各省检察院机关进行了大量的安全建设投入, 总体上讲,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了安全组织和人员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技术体系等三个方面。在安全组织和人员体系方面, 通常会建立决策、管理、执行三级组织架构, 并明确各层组织的职责分工和职能, 以及相应的岗位和人员配置要求。针对系统安全相关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知识、技能和意识培训。同时, 也会根据检察院系统的实际情况, 建立垂直和水平的沟通、协调机制。
在安全管理体系方面, 通常会有等级保护、分级保护的要求, 部分院试点根据ISO27001:2005的要求, 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总纲和策略要求, 明确在安全规划建设、软件开发安全、安全风险评估、安全运维维护、敏感信息防护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并编制相应的规章制度、流程, 以及相应的标准规范。
在安全技术体系方面, 通常基于安全域的划分结果, 在域边界、内部部署相应的安全检测、防护、审计等措施, 如防火墙、IDS、IPS、anti-DDo S、Web防火墙等, 并建立综合安全管理平台, 以支撑单位的统一安全管理。同时对各种网络设备、主机进行安全配置和加固, 以减少安全弱点漏洞的存在。
这些安全建设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 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当然, 由于对模型的理解、网络与信息系统现状分析和安全建设目标认识的不足, 也出现了一些偏差。通过资料分析, 并综合考虑目前的安全建设现状, 在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为:
(1) 安全建设往往由相应的责任部门发起, 责任部门往往基于自己管理的网络与系统或区域进行安全建设, 形成了一个个的孤立“烟筒”, 缺乏协作, 对全程全网的安全保障构成了一些不利影响。
(2) 检察机关跟随市场或听从个别厂家的建议进行建设, 对自己的实际需求认识和考虑不足, 缺乏整体、长期的安全建设规划。
(3) 安全技术体系建设往往由办公部门牵头, 对当前及未来业务安全需求认识不充分、不细致, 安全战略与业务发展战略不一致。
(4) 安全建设多侧重于IT基础设施的安全, 业务服务、应用、数据和内容考虑较少, 对业务的安全保障和业务促进作用有限。
(5) 安全建设方案多是各自独立设计和制定的, 不能保证兼容性、互操作性以及与最终目标始终是一致的。
(6) 购买和部署了大量的设备, 但未能有效整合和利用。
(7) 业务部门与系统运维部门的安全需求沟通不充分, 对安全建设目标、内容理解有偏差, 或者具体执行时走样。
这些现象反映的深层次的根本问题是安全保障体系架构方法和设计的不足。这些不足主要是:缺乏有效的方法, 以全局性地把握业务安全需求, 并将其映射到具体的安全管控措施上;架构内容和框架存在一些缺失或薄弱之处, 且与机关单位实际情况匹配度较低, 未能在单位范围内达成广泛的一致;安全建设缺乏科学的规划, 没有一个符合实际情况的可操作的路线图;缺乏有效的测量手段, 以发现存在的不足, 为修补改进明确方向, 促动安全保障能力的不断提升。
2 信息安全建设与架构发展情况
进入信息时代, 作为支撑业务运营的信息系统迅猛发展。为了指导信息系统规划、建设, 出现了多种指导企业信息化架构的方法, 如Zachman、TOGAF、FEA-PMO等, 在这些架构方法中, 也初步涉及了信息安全方面的内容。随着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企业、政府、科研机构对信息安全日益重视, 开始在信息化架构中融入更多安全方面的内容。同时, 由于信息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广泛性, 对信息安全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些独立的信息安全架构方法也逐渐进入了研究视野。
2.1 信息安全发展趋势
当前, 检察机关在信息安全建设方面主要呈现如下趋势:
(1) 信息安全建设从IT基础设施安全向业务应用安全、内容和数据安全转移;
(2) 从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向安全管理、安全运营转移, 更追求技术与管理的协调和平衡;
(3) 从单一设备采购, 走向安全服务采购;
(4) 开展构建信息安全管理平台, 并注重提升安全运维、安全保障能力;
(5) 信息安全管理与单位现有内控体系、审计体系趋向融合。
应这种趋势, 各大咨询公司、厂商和独立的研究组织纷纷提出了符合当前安全趋势和要求, 满足大型机关单位业务和信息化发展需要的信息安全体系架构模型和方法, 着力建立全面、有效的机关单位信息安全体系架构。
2.2 典型的信息安全体系架构
目前, 在信息安全体系架构研究方面, 比较有代表性的有Gartner、IBM、德勤等公司, 以及OSA、SABSA、TOGAF等开放组织等。这里我们重点介绍Gartner、SABSA的安全体系架构方法和框架。
2.2.1 Gartner企业信息安全体系架构
Gartner将企业信息安全体系架构视为企业进行信息安全管理的指南, 用于在企业内部实现统一、协调的信息安全管理。Gartner基于其企业信息安全体系架构实践和对信息安全管理的深入理解, 提出了企业信息安全体系架构 (EISA) 模型。
Gartner认为, 要建立EISA, 必须给组织提供某种机制, 使得组织能够充分利用通用的原则和最佳实践, 将信息安全的业务需求转换成可操作的信息安全和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Gartner建议EISA架构应包括业务、信息和技术三个视角以及概念层、逻辑层和实现层三个层面。其中业务视角包括信息安全组织和流程, 信息视角包括执行信息安全职能所需要的各类信息, 技术视角包括基础设施的安全架构、安全服务架构和应用安全架构, 定义了实现安全需求的软硬件配置。概念层描述相对抽象的意图、目标、特性和模型,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逻辑层详细描述在对环境、资源等进行各种可能的选择分析和权衡基础上确定的实现概念层目标的各种思想、方法、技术、设计;实现层描述实现概念层目标和逻辑层设计的具体模型、设备。
2.2.2 SABSA的安全架构
SABSA是一个方法论, 它通过开发以风险作为驱动的企业信息安全、企业信息保证结构和交付安全架构解决方案, 以支持企业的关键商务。它是一个开放式的标准, 容纳了大量的框架、模型、方法和步骤。SABSA方法论的核心是SABSA模型, 是推动SABSA开发的一种自上而下的过程方法。这个过程从一开始就分析了所有相关的业务需求, 达到了管理和测量链的可追溯性, 并通过SABSA生命周期里的“战略与规划”、“设计”、“持续管理和措施”几个方面来确保企业内部所有业务保障能力、绩效得到改进和提升。而框架工具是通过实践经验开发的, 其中包含了SABSA矩阵及SABSA商务属性简要表, 以此来进一步支持整个SABSA过程方法。
2.3 安全架构与现有标准、规范的关系
信息安全架构明确了信息安全管理组件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现有的标准规范, 如COBIT、ITIL、ISO27000、COSO及风险管理标准等, 则侧重于阐述某一个方面的安全控制或管理活动。其关系主要表现为:
信息安全架构对COBIT、ITIL等规范的应用提供了方向、适用范围和指导, 并促进了这些规范在具体企业应用中的有机融合, 及聚合成一个无缝的整体。
信息安全架构使用了这些规范中明确的安全组件, 如安全管理和流程控制措施、技术手段等。
信息安全架构可以与这些规范进行无缝集成。
3 信息安全体系架构设计方法和框架
中国企业、政府机关在构建自己的信息安全体系架构时, 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 须基于业务职能、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制度、网络与信息系统情况, 根据网络与信息系统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和需求, 采用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法, 构建出满足业务需求的安全体系架构, 做好安全组件的选择和部署, 持续提供安全保障能力。
3.1 信息安全体系架构的三个视角
信息安全体系的建立是为了保障业务顺畅运作。作为支持或承载业务运作的信息系统必须能够驱动和促进业务的发展, 并降低和控制信息安全风险, 这体现为一系列的业务安全支撑能力, 体现在信息资产管理能力、安全预警能力、安全监控与分析能力、智能化安全防护能力、安全应急响应能力、业务连续性与灾难恢复能力等。这种能力依赖管理 (组织、流程) 、技术两个方面以及融入在其中的安全控制措施。因此, 在综合考虑信息安全体系架构时, 可从管理、技术和控制三个视角来综合考虑。
(1) 管理视角, 关注信息安全的安全管理架构。信息安全
管理架构描述组织信息安全工作如何组织、领导、开展, 以及与其它业务管理工作如何沟通、协作, 如何测量、控制和改进安全管理绩效, 以满足来自组织内外的安全管理要求。如同组织内的其它业务管理架构一样, 信息安全管理架构应包括组织、流程、管理制度三个要素。
(2) 技术视角, 关注组织的信息安全技术架构。信息安全技术架构从技术角度描述了组织信息、应用系统和IT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 包括数据安全架构、应用安全架构、IT技术设施安全架构以及信息安全基础服务架构等。
(3) 控制视角, 关注组织的信息安全控制架构。信息安全控制架构全面描述了组织信息安全对业务运作流程的要求, 业务运作对信息安全技术的要求, 以及网络与信息系统所采用的安全控制方法、措施。安全控制包括了管理类、流程类、技术类型, 可采用独立方式或内嵌式方式使用。
管理和技术这两个方面是安全控制措施落地的基础和锚点。安全控制措施的选择、组织是依赖于管理、技术方面的安全需求, 并受到环境、资源、技术等条件的约束。因此在设计时应首先设计安全管理、技术体系架构。
3.2 信息安全体系架构的层次模型
组织的信息安全架构必须匹配和满足组织广泛的业务要求, 并与组织的业务发展战略相一致。因此, 组织信息安全体系架构设计必须能够指导组织将业务安全需求转化为可操作、可落地、有机集成的信息安全保障实践, 必须反映不同层级的业务、规划、设计、实施和运维人员的关注, 因此信息安全架构的设计可从需求层、概念层、逻辑层、实现层、服务管理五个层次来考虑组织的信息安全体系架构。
(1) 需求层, 定义了业务对安全的要求。这些期望和要求明确了组织对信息安全的业务需求 (使能业务、业务驱动、业务连续性、合规遵循等) 和保护的信息资产。业务需求为业务使用、运营人员所关注, 阐明了在业务层面的信息安全保障要求。信息资产包括数据资产、IT资产和业务能力资产, 其中业务能力资产是最重要的资产。在进行安全体系架构设计时, 对这些业务需求的细分、理解和把握是成功的基础, 并明确与这些业务需求相关的信息资产是成功的关键。
(2) 概念层, 定义了信息安全体系架构的概念模型。该模型从宏观的、全局的高度明确了体系架构需要保护的信息资产属性、目标和基本原则。是高度抽象的模型, 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概念模型为架构者、规划者所关心, 阐述了实现组织信息安全战略目标所需要的技术、管理策略和流程框架。通过概念层设计, 可以确保业务安全需求得到满足, 指导下层安全组件的选择、组织, 并整合成为一个有机的安全保障系统。
(3) 逻辑层, 定义了信息安全体系架构的逻辑模型。逻辑模型由功能逻辑元素组成, 描述了如何通过功能逻辑元素及元素间的控制与合作关系来实现概念模型要求的目标和特征, 与具体的资源和产品无关。逻辑模型为设计者所关心, 是在环境、资源、各种可能选择分析和权衡基础上确定的实现概念层目标的各种思想、方法、技术和设计。逻辑层反映了概念层安全架构的战略, 并将其安全要求抽象为一系列的安全服务, 如实体认证、机密性保护、完整性保护、不可抵赖性等。
(4) 实现层, 定义了信息安全体系架构的实施模型。实施模型由具体的物理实现元素组成, 描述用什么资源和产品来实现逻辑设计方案, 解决部署和配置等方面问题。实施模型涉及具体的资源、产品, 为构建者所关心, 是概念层目标和逻辑层设计的具体实现。
(5) 服务管理层, 定义了信息安全体系架构的安全运维管理模型。运维管理模型主要由一系列的服务和支持设施构成, 描述了系统的操作和服务管理的设计与交付。该模型主要参考ITIL服务管理架构, 解决系统建成后的维护、检测和改进工作。该层为运维和安全管理人员所关注, 是有效提供安全服务的关键。另外, 本层的内容与需求层、概念层、逻辑层、实现层都有关联, 因此在进行上面各层设计时都必须考虑日常运营和管理问题。
这几层之间的主要关系是:需求层为概念层、逻辑层和实现层设计提供的输入;对于概念层、逻辑层和实现层, 其上层模型指导下层模型, 下层模型是上层模型的细化和实现;服务管理层定义了系统建成后的服务、维护管理流程, 并与其他几层密切相关。
3.3 信息安全体系架构设计方法和流程
3.3.1 基于安全域的安全设计方法
在实际的信息安全体系架构设计中, 既可以针对一个整个检察系统、单个业务条线, 也可以针对特定的网络与信息系统, 适用范围差别较大。基于安全域划分的安全设计方法可以屏蔽这些差别, 并应用安全体系架构设计的五个层次、三个视角, 识别出熟悉的安全设计模式, 指导控制措施的选择、组织和应用。
安全域是一个虚拟化的结构, 其具有相似的系列安全需求、策略和安全措施。在实际应用中, 应保证包含IT要素的安全区域有相对于其他区域的明确的边界, 同时, 选择的安全控制措施达到风险管理要求, 高级别安全区域的安全保障能力不因为与其他区域的互访而降低。
安全域也可以指导我们逐级细化需求, 例如在组织维度, 可选择跨组织、组织、业务单元、产品线、部门等不同的粒度。另外, 也可从战略、战术、运作生命周期维度进行不同层次的域划分。
3.3.2 设计流程
信息安全体系架构的设计应首先明确组织的业务使命、安全战略、原则和策略, 进而设计管理和技术体系, 明确安全控制措施。同时, 在设计时应关注安全服务管理要求, 把安全保障能力放在首位。
在实际设计时, 可以根据安全层次模型, 采用域设计方法, 进行逐级、细化设计。设计流程如图所示。
通过信息安全体系架构设计流程, 可以确保安全需求得到有效落实。同时, 也可以反向评估安全控制措施与安全需求的对应情况, 并评估其安全保障绩效。
3.4 信息安全体系架构框架
组织信息安全体系架构提供了一种将业务对信息安全的需求转换成可操作的信息安全和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机制。我们根据上述三个视角、五个层次的设计理念, 通过架构设计流程, 就可以构建出组织信息安全体系架构框架。如图所示。
信息安全体系架构框架是组织信息安全建设和运作的蓝图, 是组织构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
4 信息安全体系架构的应用
4.1 信息安全体系建设规划
信息安全体系架构可以给出组织的安全建设蓝图, 并保证其与组织的业务发展战略保持一致。因此, 组织可基于安全体系架构, 结合组织信息安全体系建设现状, 通过差距分析, 明确改进方向和目标, 制定中长期安全战略规划。如图所示。
信息安全体系架构设计是与组织的业务发展战略、信息化发展战略相一致的, 因此可以与组织的战略规划、信息化规划有机结合。
4.2 信息安全项目设计
信息安全战略细化设计就是信息安全项目设计。基于信息安全体系建设规划, 可以明确安全建设路线图, 通过识别各种约束管理和要求, 进一步进行项目规划设计。
(1) 项目设计思路与原则
项目设计的基本思路是将改进措施按一定的原则归类组合成可实施的项目。为了确保项目的可实施性, 在设计项目时应遵循范围清晰、同类合并和依赖简化等原则。
(2) 信息安全项目设计
在进行项目设计时, 需要考虑到改进措施覆盖的范围、时间跨度、实施条件的成熟度等因素, 遵循全面覆盖、相对独立和远近结合等原则。项目群实施蓝图设计方法是基于依赖性关系与优先级分析的方法, 通过分析项目间的依赖关系与各项目的优先级顺序确定最终的项目群实施蓝图, 如图所示。
根据项目间的输出输入关系与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确定项目间的依赖关系, 根据项目实施的紧迫性与重要性确定项目实施优先级顺序。
结论
信息安全体系架构设计是一个思路和方法, 可以避免和解决当前信息安全建设中存在的部分困惑和问题。组织信息安全体系设计应与组织的业务和信息化建设协调发展, 与组织自身的战略保持一致, 基于对组织自身安全需求的分析, 通过层次化的逐步求精的方法, 建立切实可行、有效的检察机关安全保障体系框架。同时, 信息安全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可以与组织现有的流程、制度和信息化架构有机融合。检察机关信息安全体系应该具有持续改进能力, 能够随着业务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自我完善。
参考文献
[1]http://www.gartner.com/Display Document?id=488195
[2]http://www.open security architecture.org/cms/en/foundations
[3]http://www.sabsa.org/white paper request.aspx?pub=Enterprise Security Architecture
[4]Control Objectives for Information and related Technology (COBIT) , Version 4.0, IT Governance Institute, 2005.
[5]http://www.itil-officialsite.com/
[6]ISO/IEC 27005:2011:Information Technology–Security Techniques–Information Security Risk Management.
检察机关网络建设探讨 第2篇
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刘振魁
2011年9月26日,***同志在纪念人民检察制度创立八十周年座谈会上明确提出:“要始终重视检察队伍建设。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关键在人,关键靠队伍。要坚持从严治检、廉洁从检,大力加强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建设,全面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素质能力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着力解决部分检察人员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办案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检察队伍。”这为我们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在检察队伍建设方面,我始终感到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稍一松懈就容易出问题。因此,必须时时刻刻绷紧检察队伍建设这根弦儿,扎扎实实抓好检察队伍的教育、管理,才能确保公正文明执法,才能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才能使我们这个早在2001年就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模范检察院”的老先进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应该说,检察干警的执法水平是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一个检察官的素能,体现出的不单是个人,也反映出一个团 体的整体建设水平和队伍整体形象。特别是我们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地处大庆市区西部,被称为西城区,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油田公司和炼化公司三大中直企业总部坐落在该区。所以,我们既有先天的地缘优势,又深感肩负的责任重大。多年来,基层检察机关通过设立在石油石化二级企业的“法律服务联系点”,设立在辖区街道、社区的“检察联络室”,反映出人民群众和油化干部职工对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他们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掌握一定的政策水平,他们重视实体法律,重视程序法律,看重检察干警形象。所以,检察官无论是参与“服务进百企”活动,还是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油化企业干部职工、辖区人民群众都会给出评价,心目中给我们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个人“打分”。这就需要检察官应该走进油田一线用心服务,立足办案岗位尽心履职,付出热心、出于公心赢得油化企业干部职工、辖区人民群众及当事人的信任。诚然,全国政法机关统一开展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使检察队伍的基本素质有了一定提高,执法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加强,绝大多数检察干警都在不断更新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但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尚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一是有的检察干警学习热情不高,表现为空闲时间多用于应酬,能够静下心来学习的相对较少;二是有的检察干警 存在不思进取,满足现状。表现为检察官等级靠年头晋升,履行岗位职责靠经验办案;三是没有紧迫感,缺乏积极学习的内在动力。表现为集中学习局限于记笔记,认为完成上级考核目标、院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就行;四是有的检察干警把学习当成一种负担。表现在撰写学习心得靠网上摘抄,甚至全文复制,学习法律条文就案查找。有的人就案办案,对于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疑点,不做深入研究,即使案子被拿到检察委员会进行了讨论,也不能积极主动的根据案情对研究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从中吸收一些有意义的东西。就我们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为例,2011年上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数量就23件,但是,能够将这些案例研究出成果的却凤毛麟角。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具有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是做好一切工作的保证。那么,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抓什么?我认为素质和形象是基层检察队伍建设中的两个关键性问题。
具体说,就是要提升检察干警个人素质。重点是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提高政治素质,首先是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放在首位,增强党性观念和大局意识。可以采取定期邀请所在市委或者区委党校专家,附近大专院校的法学教授来单位讲授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构建政治理论、法学知识学习的有效平台;也可以选派检察干警积极参加省院或者市院组织 的各类教育培训,开展一些法学基础理论、应用理论等研讨活动。如2011年初开始,我院组织9名检察委员会委员、2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7名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全省“案例研讨”活动,分析经典、疑难案例18件,发表观点60余份,四次受到省院通报表扬。所以说,在基层检察机关范围内形成崇尚知识、勤于读书、善于思考的良好氛围是当务之急,也是发展的力量之源。
同时,我们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检察干警高尚的道德情操。培养和树立忠于检察事业,热爱检察工作的敬业精神。当前,我们不能单一强调案件质量或数量,要转变执法思路,更新执法理念,把服务石油石化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服务区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作为一种执着的追求,视为检察官的一种份内责任。我们要具备勤奋务实,争创一流的进取精神。“全国模范检察院”的辉煌映射着每名检察干警已有10个年头了,当年的激情是否还猛烈燃烧,当年突破疑难案件的老经验是否与时俱进地发展,当年的“铁人”作风今天保持得是否依然?作为老先进,更应该先想一步了,这就要在检察干警当中确立一种“不进则退,小进也退”的意识,启发检察干警一心为了事业,一心无畏发展,进而在基层检察机关形成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推动检察事业的全面发展。
提高文化素质,就是要加强学历教育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改善基层检察队伍的知识结构。当前,基层检察机关编制缺少、案件持续上升、检察干警队伍老化、断层严重是普遍性问题。如何解决?是案多就请编制进人员,案少就缩编减人,还是从办案模式,人员整体素质上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我认为,在现有机制和条件下,要先抢抓检察干警理论素质,检察干警不仅要努力学习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努力学习经济和社会知识及其他科学文化知识,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毛泽东同志说:“没有文化的军队是没有战斗力的军队。”良好的基层检察文化可以使一个单位每名检察干警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中办案、学习、生活。这样,领导与干警之间,干警与干警之间会彼此信任,且有共同目标,在这样的氛围下,一个基层检察机关的创造性和潜力会得到极大的激发,业绩当然也会显著增强。要营造浓厚的检察文化氛围,坚持以人为本,开展积极、健康、团结、向上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丰富检察干警的精神生活。
再就是要树立起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的良好形象。树立公正执法的形象,就是要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文明办案在执法活动中不惟权、不惟情、不惟钱,只惟法;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切实履行惩 5 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职责,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石油石化企业服务。
关于形象建设问题,古人有许多注释,如《吕氏春秋顺说》:“善说者若巧士,因人之力以自为力,因其来而与来,因其往而与往。不设形象,与生与长,而言之与响;与盛与衰,以之所归。”当前,树立清正廉洁的形象,就是要为检清廉,从严治检,切实搞好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使检察干警成为廉洁奉公的模范。树立密切联系群众的形象,就是要增强群众观念,体贴群众疾苦,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对检察干警感到和蔼可亲,信赖放心。
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是基层检察机关的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战略任务。内强素质,培养出的检察干警不一定都是办案能手、综合人才,但要使其心中有上进之心,在岗位上能尽其所能。外树形象,带领出来的检察干警不一定个个都既树立了群众威信,又能够在法律面前确立威严,但要能够用公心办理每一起案件,用热心为油化企业解难,用诚心为人民群众服务,用忠心开展党的事业。所以说,基层检察队伍建设不仅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作为基层检察长是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加强对党组班子、检察干警队伍的领导,切实负起勤政廉政的责任。同时,借助全省分类目标管理考 核的东风,借助换届年这一新的历史机遇,充分调动基层检察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检察工作效率、效益和效果,使基层检察队伍充满生机,检察干警争先创优更具活力。
刘振魁,现任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1966年7月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1995年入党,1987年参加工作,法学本科学历。撰写的 “积极贯彻落实惩防腐败体系服务和谐社会”等多篇法学理论文章被“正义网”等权威网页、杂志刊发或转载。
检察机关文化建设研究 第3篇
[关键词]检察机关;文化建设;理念
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个分支,“从广义上讲,它是指检察官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的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道德准则、精神风范等一系列抽象的精神成果。简单地说,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中创造的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乃至物质文化的总和。”?譹?訛检察文化不是凭空产生自发形成的,它是检察人员在长期的执法活动中,由其特有的价值观、执法理念、行为规范等性质决定而逐步形成的一种个性文化,是检察机关区别于其他机关的重要标志。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检察文化的研究与发展也应围绕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
一、检察文化的价值功能
检察文化的主要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导向功能。先进的检察文化在检察群体的思想和行为上起着一个导向作用。他们总是跟随着检察机关倡导的价值观念来摆正自己的位置和作出自己的行为决策。即每个成员实现自身价值与检察系统自身价值的融合统一,引导检察群体为实现检察院共同发展目标而自觉努力地学习和工作。
(二)约束功能。检察文化建设倡导的群体共同意识在人的价值观念中内化,使其在精神理念上确立一种内在的自我控制的行为标准,进而约束干警的行为。
(三)激励功能。检察文化可以发挥每个人潜在的或者是已经表现出来的对检察工作有促进作用的驱动力,使其懂得他所在的组织及本人存在的社会价值和意义,进而产生职业尊荣感和崇高的使命感,以高昂的士气,自觉为国家、为人民、为社会,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勤奋工作。
(四)辐射功能。检察文化的辐射功能,就是通过检察群体的各种执法活动和真实感人的事迹,反映出检察文化倡导的整体价值观念、文化特点和内涵,展示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良好形象,增进社会对检察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二、从检察文化的各个方面看我市检察机关文化建设的路径
检察文化都包括哪些呢?
(一)娱乐文化活动
在这方面,深圳福田区检察院是做得比较好的,我们先看看他们是怎么做的:
王建中是福田区建院以来的第六任检察长,对于有些人认为的“开展文化活动是不务正业,会影响工作”的观点,他认为:“文化建设投入后的收益将是无形和长期的。开展一系列有益身心的文化活动,不仅有助于形成干警们健康而富有情趣和品位的生活方式,对培养干警的进取心、荣誉感和集体主义精神还将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同时,对于形成单位良好的外部形象也将大有裨益。”而且,王建中还说:“如果大家八小时以外都搞些健康的文体活动,干警‘出事’的几率自然就小,队伍也就好带了。”据不完全统计,近5年来,该院组织参与的各类文体活动近百场,在各级、各类文体活动中获得70余个奖项。该院的网球、羽毛球、乒乓球、篮球、围棋、游泳、演讲、文艺表演水平在区里甚至市里都实力强劲,多项比赛获得冠军。
严格地讲,这些活动仅仅能称之为机关文化活动,还不能构成检察文化的全部,但它又是检察文化建设中最为基本的组成部分,构成了检察文化可以触摸和观察的物质基础。
来宾市检察机关的领导对八小时以外的文化娱乐活动也比较重视,比如市院建立了自己的活动室,干警在下班以后可以在里面打桌球、乒乓球,还开辟了一块场地作为篮球场,成立了自己的篮球队、气排球队可是,比起福田区检察院的文化 建设,还有很大差距:
第一,缺乏系统的组织。文化娱乐活动虽说主要用于自娱自乐,但是,如果有专业的指点与水平更高的对手,更能激发干警对于这些活动的参与积极性,然而,除了篮球队和气排球队拉出去比赛过之后,很少对外进行这些方面的交流,主要是因为缺乏组织。
第二,活动形式单一。除了自治区检察院组织的一些篮球比赛、气排球比赛、乒乓球比赛外,本市很少组织文化活动,近两年来,有了摄影比賽,书法比赛,但形式仍然单一。
健康积极的文化娱乐生活,对于提高干警素质、增强干警体质、促进检察机关集体主义荣誉感,都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因此,来宾市检察机关一定要进一步改变观念,重视干警的业余文化生活。
(二)学习文化活动
在这方面,福田区检察院的文化建设仍然是我们的榜样:
福田区检察院坚持不懈地开展“学历教育”,帮助多人通过业余进修达到学历升级。目前,该院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已占92%,比1999年的43%提高了一倍多;以培养“学者型”检察官为目的大兴理论研究之风,量化科室和个人的调研任务,实行成果奖励制度,近四年该院干警共撰写了调研文章321篇,半数以上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刊物上发表;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各项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不定期举办青年文化论坛、主题演讲、读书征文活动等,议题涉及方方面面,使干警提高理论修养,形成较强的综合能力,诸如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快速的应变能力和分析能力、语言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等。
来宾市检察机关也比较重视学习活动,注重提升干警的整体学历水平。如2003年至2007年,全市两级院共有20多名干警的文凭由专科升为本科。据统计,截至2007年8月,全市两级院共有307名干警,其中具有本科以上文凭的干警190名,占全体干警的61.9%,高于2005年时全区40%的水平。但应该看到,比起其他福田区检察院,还存在很大差距:
1.重办案,轻调研,理论学习氛围不够浓。这两年,来宾市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可是,从整体上来说,很多干警还缺乏积极性。2008年,来宾市在理论调研上采取了一定的激励措施,比如经济上的奖励,行政提拔上的限制等,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一部分人的创造力,这说明来宾市检察机关在理论调研上的潜力还是很大的,但是,一定要注重引导、培养与激励。
2.缺乏组织。很多干警都愿意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如演讲能力、辩论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等,但是,由于平时缺少相关的组织活动,参加单位外的活动又在时间和经费上得不到支持,因此,制约了广大干警在这方面的提高。而在一些先进地区的检察院,辩论会、演讲比赛经常举行,各种读书活动、征文活动也促使广大干警在竞争中提高自己的阅读水平、文字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
因此,来宾市检察机关要在以上方面下工夫,形成良好的学习文化氛围,从而提升文化层次,提高文化修养。
(三)理念文化培养
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是检察理念的精髓。在依法治国的旗帜下,根据我国检察职能的特点,检察理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公正意识。公正意味着公正无私且不怀偏见,对各种不同的意见或观点给予同等的关注。例如,在审查案件时,既要审查证明嫌疑人有罪的材料,又要审查证明嫌疑人无罪的材料。检察机关不仅自己在执法活动中坚持公正意识,而且,要监督其他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实现公平与正义,必须消除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公正因素。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是防止司法不公的法律屏障。对司法不公加强监督,及时纠正,正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廉洁是公正的内在要求,公正与腐败是不相容的,检察机关坚决反对在履行法律职能过程中介入个人利益,更不得利用司法权力获得个人的好处。
第二,监督意识。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充分体现了这一检察理念。根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为此,检察机关的所有活动都是围绕监督来展开,比如职权配置,我国检察系统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了控告申诉科、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民行科,这些部门有些是为了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有些是为了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些是为了监督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而这些监督活动从整体上来说,又都是在监督法律的实施,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第三,独立意识。作为监督者,要做到不偏不倚,才能达到公平公正,而要做到公平公正,必须要有独立的地位,独立的意识。根据现行法律,“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事实上,由于检察机关在人事上、财政上依赖于地方政府,其不可能不受地方政府的影响,在现实中,大量的“人情案”“关系案”的存在,就说明了这一点。但是,仍然应该看到,法治是在一点点进步的,虽然检察机关整体上还不独立,但是,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推行,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的推广,都在强调检察官自身的独立,提高检察官依法独立处理案件的自主权。
第三,民主意识。民主意识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时候,认真听取各方的意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尤其要重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民主意识强调检察机关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培养检察人员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意识,保证检察职权的正确行使。
第四,程序意识。有学者指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程序是看得见的公正。实践已经证明,违反程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好。只有规范执法行为,才能促进执法公正。程序意识首先强调严格、规范执法,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其次,程序意识要求执法的统一性,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再次,程序意识主张检务公开,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公开包括向社会公开,也包括向当事人公开。一定要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最后,程序意识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固定、保全、审查、运用证据。
第五,效益意识。“服务大局”是效益意识的核心。检察机关应该走出“机械执法,孤立办案”的误区,充分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一致性,牢牢把握“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战略思想,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实际需要,把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服务人民、促进和谐作为服务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的根本途径。
(四)制度文化建设
检察文化中的制度文化,主要是指检察组织和检察机关的管理体制及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以及办案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强调制度文化建设,是因为制度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全局性、根本性的特点,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国家社会各个方面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内容。
首先,必须在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和和检察人员的独立法律地位,减少对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不必要牵制。可以说,拥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检察机关和检察官是增强检察机关“国家性”、增强其执法行为中立性和客观性的必要措施,也是保障现代执法观念得以贯彻的必要前提之一。
另一方面,应当对执法机关和和执法人员实施制约机制。实施制约机制的关键在于加强对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对不良执法行为的处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可以不受监督。为了保障执法观念的實际贯彻,必须抵制执法中的不良行为。对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可以采用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复查等多种方法。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由纪检监察部门有选择地派员介入具体执法工作,对执法人员的廉洁自律和执法违纪情况进行同步监督,或者在执法完毕之后由纪检检察人员对其进行复查。这些措施都无疑是行之有效的。不过,不管采用何种监督措施,都应该在保障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上尽可能实现监督主体和监督形式的多元化,实现监督的制度化,而不只局限于检察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
[注释]
?譹?訛刘佑生:《在竞争中发展检察文化》,载于刘佑生、严正华、王松苗:《基层建设与检察文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参考文献]
1.刘强.检察文化散论.中国检察官.2008,(5).
2.陈剑虹.检察文化的价值功能与实现路径.人民检察,2008,(4).
3.何家弘,刘为军.论检察机关执法观念的更新.中国检察——检察理念与法律监督(第七卷).2004-12(1).
检察机关网络建设探讨 第4篇
检察机关的形象, 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人”的形象, 即检察官是一群什么样的人?包括检察官的性别比例、年龄构成、受教育程度、家属关系状况、工作时间长短等;二是“行为”留给社会的形象, 即检察官如何履行检察权?包括为什么成为检察官?成为检察官后, 在履行职务时的期望是什么?三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专属“物”留给社会的形象, 即检察机关专属的物品, 它们具有特殊的检察含义, 例如检徽、检察制服等。
二、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机关形象的关系
第一, 进行检察文化建设, 能够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通过检察文化建设, 能够使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时具有相同的执法理念、执法形式, 这就能够最大可能地实现“同种案件同等处理”的执法效果, 从而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第二, 检察文化是检察职能行使的一面镜子。检察官如何行使检察权就会产生相应的社会效果。我国实行的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所以, 虽然是由检察官行使检察权, 但最终会转化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印象。
第三, 研究检察文化能够实现检察形象的塑造由自发转变为自觉。研究检察文化, 目的是为了知晓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实际形象, 找到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的理想形象之间的差距。通过能动的检察文化建设, 不断缩小实然的检察机关形象和应然的检察机关形象之间的差距, 才能够在实践中自觉进行检察文化建设。“一年发展靠领导, 三年发展靠制度, 十年发展靠文化”, 说明积极健康的检察文化一旦形成, 能够长期对检察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三、域外关于检察官形象的研究
美国学者David T.Johnson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 通过大量实证调查, 对日本检察官的形象进行了研究。日本检察官形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日本检察官的基本形象
日本检察官, 在性别上, 男性检察官占90%以上, 可以说是一个男人的世界;在受教育程度上, 日本检察官的学历惊人的一致, 检事100%为大学本科毕业, 全部拥有学士学位;在家属关系上, 调查对象检察官的父母的职业几乎全部为检察官以外的其它职业。
(二) 日本检察官的期望
第一, 为什么成为检察官?
压倒多数的日本检察官将履行正义作为成为检察官的理由;其次是侦查的魅力;和法官、律师相比较, 自己更适合检察官职业;某个重要人物的影响;检察官权威的魅力。
第二, 成为检察官后, 在履行职务时的期望是什么?
调查问卷预先设定了17个期望目标, 按照目标的重要性依次为:查明真相和做出适当的起诉判断 (被称为两大基本目标) ;让犯罪者反省、犯罪者的新生及回归社会、保护市民和同种案件同等处理 (被称为四个主要目标) 。
(三) 对暂缓起诉和自由裁量权的态度
暂缓起诉是日本检察机关所进行的最重要的行为。为了对检察官行使裁量权的信条进行研究, David T.Johnson列出了可能影响检察官作出暂缓起诉决定的18条重要因素。根据调查结果, 主要因素依次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再犯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是否进行了反省、犯罪的动机、对被害人是否进行了赔偿、被害人的处罚意愿和犯罪嫌疑人的前科等7项。
四、塑造检察机关形象的途径
(一) 加强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机关办案环境
现阶段, 检察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还不完善, 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检察机关规范“两房”建设, 建设规范标准的审讯室, 可以保障审讯录音录像同步进行, 保障人权;建立设施完备的接待室、监控室、讯问室、询问室等可以实现规范化办案;购置办公车辆, 可以缩短办案期限, 提高办案效率。美化办公环境, 可以为干警创造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独具文化韵味、极富个性色彩的工作环境。
(二) 加强检察机关文化建设, 凝聚干警精神
检察机关作为一个组织、集体, 为保持检察机关正常运转必须实施相应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例如制定制度, 要求员工爱岗敬业、积极向上、勤奋工作, 团结同事, 尊重他人等。检察机关组织一些有利于丰富干警的业余生活的文体活动, 培养干警的高尚情趣也是有必要的。各检察机关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 结合地域文化, 提出各自独特的机关文化强化干警的凝聚力, 如“昆 (明) 检精神”、“铁人精神”、“龙马精神”“和谐文化”等, 以及在干警过生日时送上祝福等人文关怀都是必要的。
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是国家公务员, 廉洁奉公、为人民服务是国家和人民群众对所有公务员的行为操守要求,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当然应当遵守国家对公务员的操行要求。当前, 部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还不能自觉、完全抵挡贪腐欲望的侵蚀, 所以有必要进行廉政建设。
(三) 加强检察文化建设, 塑造检察机关形象
1. 推动检察文化的主体建设
首先要推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把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的内容和性质分为检察官、检察书记员、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 并对各自职能进行合理定位;只有检察官才能行使检察权, 凡是具有检察官身份的工作人员也都有能力履行检察权。
其次是明确检察官职业角色定位。只有对检察官的职业角色进行准确定位, 才能有针对性地对检察官进行职业角色建设, 也才能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的职能形象清楚地区分开来。根据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检察机关的职能, 我国的检察官可以定位为国家公诉人、职务犯罪侦查员和法律监督人等三种角色。这三种职业角色都是我国检察官独有的职业角色。
2. 推动检察官的执法能力建设
通过加强职业能力培训, 提高业务能力。我们可以借鉴邻国日本的检察官培训制度, 建立起完整的检察官定期培训体系。根据检察官办案时间的长短, 分别实施新人培训、一般培训 (工作满3年) 、业务骨干检察官培训 (工作满8年) 、专题业务培训 (工作满10年) 以及中层干部培训 (工作满20年) 等, 根据级别的不同, 设置不同的培训内容, 采用不同的培训方式, 通过定期培训, 不断提高检察官的执法能力, 尽可能做到同等犯罪同等处理, 使检察处理结果具有可预期性, 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能力的信赖, 实现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的目标。
3. 推动执法行为规范化的建设
首先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的要求, 强化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建设。其次是提高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标准。现行的检察官职业道德标准较低, 总体上看是对一般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要求, 属于机关文化建设范畴;例如, “清廉”, 所有公务人员都应该遵守;“严明”, 所有执法人员都应当遵守。再次是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 保证检察工作方向的正确。
4. 推动检察信念的建设
检察官的责任重大, 在行使检察权时, 必须首先做到不偏、不倚, 严正、公平。检察官还必须始终牢记自己是国家利益的代表, 是为全体人民服务的, 要站在不偏、不倚的立场上, 按照严正、公平的要求, 公正、诚实地履行职务。其次是要有正确的判断力。检察官还要通过符合人民群众普遍认可的社会良知正确履行检察职责, 以实现人民群众理解和认可的有正确判断力的检察工作。再次是关心刑事政策, 还要注意把检察工作和当前的刑事政策结合起来, 充分利用刑事政策为检察工作服务。
5. 推动检察器物的建设
首先、检察机关建筑物的设计应包含检察因素。例如, 统一检察机关的建筑风格, 在检察机关的建筑物上统一悬挂检察徽标, 在检察机关的建筑物前统一树立检察权象征雕像等。例如英国法院前就有司法女神的形象, 司法女神蒙着眼睛, 这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手拿着天平, 意味着法律公平公正。我国的检察机关也应当设计出统一、醒目、能代表检察机关职能的检察象征符号。我国检察机关在建筑物上悬挂国徽仅表明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 并没有显示出检察的特别含义。因此, 可以通过悬挂检徽来显示我国检察机关的身份, 或者在检察机关前树立统一的检察权象征雕像。
其次, 检察制服的设计应当体现检察职业特色。在法国, 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有各自专用的法袍, 而且检察官的制服还分为出庭用法袍和外行用法袍两种款式。笔者认为, 我国检察制服的设计, 应当体现出鲜明的检察职业特征, 在相关法律场所使普通民众一眼就能看出检察官和其他相对关系人员的区别。
参考文献
[1]徐尉.日本检查制度概述[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1, (1) .
[2]徐尉.当代中国检察文化的内涵及建设途径研究.山西政法管理学院学报, 2011, (1) .
2011--检察机关队伍建设现状 第5篇
当前,基层检察队伍状况并不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对检察工作的客观要求,加强队伍建设已成为基层检察机关最迫切最紧要的问题,本人试图从思想政治工作、引进人才、科学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探讨检察队伍建设中的一些问题,以引发领导及相关部门对队伍建设的的重视。
一、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院政法专项编制73人,实有检察人员66人,缺编7人。在职检察人员中,党组成员(检委会委员)10人,检察员35人,助理检察员2人,书记员15人,法警4人。检察人员年龄结构:50岁以上22人,46-50岁13人,41-45岁10人,36-40岁5人,31-35岁4人,30岁以下12人。全院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43人,其中,第一学历为大学本科的仅为15人,其余多为后取电大及党校函授学历;所有检察人员,由学生分配、社会人员考录、军队转业安置、其它单位调入组成,所占比例相当,业务骨干不多,缺乏高精尖型和理论型人才;2001年至今参加司法考试16人,通过司法考试4人。由此刻看出我院队伍存在以下问题:
(一)队伍缺编严重,出现了断层现象。由于历史原因,多年来我院检察队伍普遍存在准入政策不规范,渠道多样化问题,招录、军转安置、社会调入等多种方式并存,且进入人员年龄往往偏大。新的《检察官法》颁布,提高了进入检 察机关的门坎,使得入口关收缩,进入检察系统的难度加大。目前仅仅依靠公务员考录来补充,然而由于待遇不高、条件艰苦,报考人员较少,一时难以满足当前工作的需要。2003年以来我院陆续招录15名公务员,但是我院编制应为81人,去掉补充松山新区8名,还空编7名。
(二)检察人员素质偏低,与发展的检察形势不相适。由于历史的原因,我院多数检察人员不是“科班”出身,很多人员的学历起点较低,专业不“对口”。在司法实践中,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三)思想政治工作易流于形式。基层院虽然能坚持定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但是部分干警在思想上未能充分认识到加强政治学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为政治学习无关紧要,经常是“人到心不到”、“心在曹营身在汉”,组织学习时注意力不集中,不认真听,不作笔记,不认真领会﹔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也不注重学习有关政治理论。
(四)执法理念还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执法思想陈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没有完全树立,仍不同程度存在“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思想;为民执法的思想尚未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不是很强;过于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轻视办案的政治和社会效果,不能很好的达到三者的有机统一。
(五)管理还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管理意识存在偏 差,认为只要完成省院《两大考评》考核任务即可,制度太多、管理太严会限制主观能动性,缺乏参与管理和接受管理的自觉性。检察机关的制度比较多,但多数都是从上到下修定而成,与基层实际相结合得不够。另外,到目前为止从上到下各级检察机关还没有真正形成一套系统、科学、可操作的制度规范。
(六)干警职级待遇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基层检察院条件艰苦,干警待遇差,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检察干警流动性差,职务晋升慢,发展空间小,条件苛刻。行政机关的优秀年轻人员十年时间能从科员晋升为正科级领导,基层检察机关的优秀干警二十年时间仍然是科员的比比皆是,这些人员看不到职级晋升的希望,工作积极性严重挫伤。
比如:我院现有17科室,多数科室依据2002年机构改革的文件精神,确定为股级单位,延续至今。只有,反贪局为正科级,政治处为副科级。2006年底公务员登记时,反贪局长被登记为乡科级非领导职务,政治处主任登记为副乡科级领导职务,副检察长、纪检组长的职级为正乡科级非领导职务或副乡科级领导职务,登记千差万别。特别是政治处与反贪局的职级设置与高检院、省院的设置完全不同。在省委、市委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纪检监察、政工、反贪污贿赂机构负责人按有关 3 规定和实际需要配备。”但是同一文件中关于机构的同一规定,在执行中却不相同。
2010年1月5日,根据《**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的精神,设立专检委2名、渎职侵权检察科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职级均按实职正科对待。于是造成了行政系列位于副检察长、政治处主任之后的专检委、反渎局局长,行政职级却高于副检察长、政治处主任职级的现象。
二、产生这些问题和不足的主要原因
(一)对政治理论及业务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学习和管理的考核指标没有落实到位。从检察机关工作运行来看,重视组织政治理论的学习,轻视组织检察业务的学习﹔对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没有考核指标,或是考核指标操作性不强,缺乏切实可行的检查措施,特别是省院两大考评体系并不考评这些内容。
(二)执法理念没有彻底端正。近年来,通过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等一系列活动,检察人员执法理念和执法思想在整体上有较大的改观,一些旧的执法观念和错误做法被摒弃,与法治文明相适应的执法理念正逐步得到普及。但是,少数同志的执法思想和执法行为仍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执法工作的新要求,一些陈旧、落后的思想和观念在一些干警头脑中根深蒂固,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办案轻监督。
(三)科学的管理及从优待检理念还没有真正树立。从基层检察院的管理发展状况来看,基本都是根据上级院要求,参照有关单位成功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本院实际,进行一些探索和创新而不断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变迁,新时期、新形势对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但到目前为止,从高检院到省检院,还没有形成一套统一的、科学的、规范的、可操作的、可以借鉴的、具有指导性的行政、业务管理制度,尤其是队伍工作考评制度。基层院从优待检措施,没有形成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层面的制度,仅限于各基层检察院,根据自身实际,和当地党委沟通协调,从而导致从优待检力度不够,效果不佳。比如规范津贴的事情。检察官津贴发放之前,我们基层检察院有一个检察人员办案津贴,属于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津贴,每人每天2.2元。在没有规范津贴之前有的院按21天算,发放46.2元,有的院按25天算,发放55元;但是从2009年开始,有的地区继续发放,有的地区停止发放,依据的都是锦州市有关文件。我在北镇院就有46.2元津贴,而**就没有了,听说之前**是按照每月55月发放的。我想一个国务院规定的津贴不应在一个市内却有许多差别吧。
三、加强基层院队伍建设的几点构想。
(一)量化考核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夯实队伍建设基础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检察工 作具有较强的政治性,这就要求检察队伍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然而,思想政治工作的成绩往往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一味干巴巴的对干警进行说教,显然也不适应干警思想发展的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上,建立思想政治工作量化考核指标,使这一软指标硬起来。如完善执法效果考核机制,建立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案件质量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干警一年来执法办案情况全面统计,对真正在执法办案中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干警进行表彰奖励,对执法不规范,不规范的干警进行曝光。甚至我们可以实行思想政治工作量化考核不合格的科室年终评先创优一票否决制度。让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这一指标与执法办案融为一体。通过严厉的制度,提高干警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视度。
(二)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解决人员紧缺的问题 我院平均年龄已达超过47岁,年龄结构老化,近五年还将自然减员18名﹔检察官断层严重,青黄不接,办案力量不足﹔缺编严重,我院按81人编制算,缺编率已达20%,人员紧缺,检察队伍人员面临危机。面对进人的困难局面,检察机关应该以更开放的态度、更开阔的视野要求加大人才招录力度,突破专业、身份等限制,争取组织、编制部门的支持,突破50%的缺编招录限额,在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下,对当前严重缺人的基层检察机关,上级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更具体的优惠政策。当前,检察院、法院系统主要都是由省级检、法两院会同相应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公招考试,费时长,效率低,进人难。并且由于法院相比检察院的部门优势、上级院相比下级院的级别优势的存在,往往出现条件艰苦的基层检察院报名人数可能因达不到开考比例而被取消的局面。因此,要尽量避免检法部门、上下级院同时招录,探索一个县区检法两家分时段招录,以及上级院与基层院分步进行的办法或上级院只能遴选的原则,以真正解决基层人员不足这一难题。
(三)加强科学管理机制建设 规范队伍建设保障 从检察工作特点和检察人员管理的规律着手,建立以能力、学识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的人才管理和使用机制,推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让肯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荣誉﹔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兑现奖优罚劣,增强考评结果的权威性,加强对考评结果的使用﹔健全规范保障机制,推进队伍建设的“法治化”进程,确保队伍建设规范、有序的进行。
1、完善检察官执业保障机制。检察官不同于一般公务员,既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又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职业准入条件明显高于一般公务员,但是检察官的工资待遇偏低,晋升职级机会少,极大挫伤了基层院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调动检察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建议由省检察院牵头,提请省人大就检察人员职级待遇问题,制定地方法规,改革 检察官工资、福利制度,按照《公务员法》和《检察官法》的要求,参照公安机关的警察人员工资管理办法,尽快建立健全与检察官地位和作用相适应、与检察官业绩相联系、鼓励检察官奉公执法和创造性工作的工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执行好检察官津贴;完善检察人员奖励制度,充分发挥优秀专业人才在队伍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将检察工作技能和工作质量作为评先创优的重要内容;不断激发和调动检察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潜能。
2、健全规范保障机制。必须健全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要把规范工作流程管理作为切入点,制订明确、具体的岗位职责、工作程序、人员言行以及督察落实制度,严格用规章制度来规范各项工作尤其是执法行为。认真落实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约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坚决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
(四)以加强检察实务教育培训为核心,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
检察队伍教育培训工作必须从新的高度、新的视角,全方位、深层次地去理解和贯彻“人才兴检、素质强检”战略,营造检察队伍教育培训的良好氛围,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强化教育培训的实战性,做到训为用、训为战,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下功夫,注重技能培养,使理论真正融入实践,发挥实际效果。我认为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 教育培训工作:
(一)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作为学历教育的重点,加大对学历教育的投入力度,完善学历教育保障和奖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干警尤其是年轻干警去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优化队伍学历结构,造就一支专业化、高素质检察队伍。
(二)司法考试教育。为确保年轻干警尽早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对参加考试的干警在时间、经费、培训、任用和生活上给予鼓励性的保障措施,提高检察机关司法考试通过率,努力营造检察机关浓厚的学习氛围,努力营造有利于检察干警自学成才、发挥聪明才智的良好环境。
(三)岗位技能、计算器、互联网、摄影、检察官等级晋升培训等应用科学知识和专业培训,提高检察人员对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能力。
基层检察机关“两房”建设之我见 第6篇
关键词 基层;检察机关;"两房"建设
建设好"两房"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治犯罪,切实保障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检察机关"两房"(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的抓好,是做好检察工作的物质基础,不仅关系到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也关系到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为此,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大力推进"两房"建设,使办公、办案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创造了有利条件。
2009年底,全国基层检察院基本完成了"两房"建设任务。但仍有少数还在立项、在建中,主要原因还是资金不足。现就本院情况谈点"两房"建设体会。
1 办公办案用房现状及"两房"工程在建情况
南明区检察院原办公区域位于省城中心城区,所处位置窄小,办公区外道路狭窄不能停放车辆,办公环境较差。原有办公大楼是60年代初修建的一幢四层的楼房,占地面积4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人均办公面积仅为15平方米,无专用审讯室,滞后的办公环境严重制约了检察工作开展。随着业务的迅猛发展和人员的不断增长,旧的办公楼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城市建设进程在加快、人口膨胀,城市建设用地日趋紧张,拆迁难度进一步加大,该院前任班子狠下决心要扭转这种局面。2008年初,新一届领导班子成立后,院党组高度重视"两房"建设工作,始终把它作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检察工作长足发展的基石,摆上了全院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多种措施,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经过不断努力,通过征地等相关手续,我院"两房"项目2009年2月完成前期准备并开始进行施工招标,2009年八月开工,总建筑面积12884平方米,工程总投资4279万元。现我院已全部搬入新办公大楼,设备已全部投入使用,不仅解决了原有的办公条件差的问题,也为干警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办公环境。
2 "两房"建设经费保障不足
按照"分级负担、分灶吃饭"的检察经费保障机制,检察机关的经费主要由本级财政负责。近年来,随着各级地方财政收入的逐步增加以及部分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支持,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情况有所改善、办公办案条件有所提高。但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目前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检察院办公办案经费仍然较为紧张,此时如果再由地方承担绝大部分建设资金,势必更加困难,从而影响"两房"建设进展。
老院地处省会城市中心城区,本区地方财政收入与省内许多县、区比较相对较高。即便如此,"两房"建设资金仍面临许多困难。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地处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和建设成本均相对较高。我院仅征地拆迁资金就需850余万元,设计、地勘、交纳各种建设规费等各种前期资金近200万元(尚不包括通过各种方式争取支持免交少交的规费上百万元)。在所需4000余万元建设资金中,除目前所得国家专项建设补助资金300万元(根据国家规定,此专项资金必须到主体工程阶段才能拨付使用)外,其余资金需全部由地方财政负责。二是区级地方财政负担相对较重,财政资金除需维护机关正常运转外,还需在市政建设、医疗教育、民生保障等诸多方面投入大量资金。在此情形下,地方财政在短期内为某一部门一次拿出数千万元进行建设显然并不现实,因此只能分期分批逐步解决。
3 询求多方支持,精打细算
经费保障是"两房"建设中面临的最大问题,也是关系建设层次和水平的关键问题,要确保检察机关"两房"建设按规定标准和时间完成,难度相当大。为了尽快解决检察机关业务用房问题、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院党组采取了多种措施,多方筹措建设资金,抓好"两房"建设资金运营。
要抓好"两房"建设,没有相关部门领导的理解和支持是很难做到的。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批准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要求,院领导多次主动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高检院关于全面推进"两房"建设的要求,详细介绍了全省检察机关"两房"建设的现状,全面分析了现有检察大楼存在问题和局限性,人员多办案任务重等等,得到了区委、区政府领导的大力支持,确保工程整体推进。另还争取到了400万元科技专项经费用于项目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同时,精打细算,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在"两房"建设过程中,厉行勤俭持家方针,检察长带头跑市场,进行市场摸底调查,与商家砍价,将成本降低到最低,实现质优价廉的目标。坚持公开招标,以最低价格获取最大效益。为"两房"建设节约了不少的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资金效益。
4 搞好"两房"建设之我见
4.1 建议对 "两房"建设政策作适当修改,在对《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進行修订时,除考虑将 "两房"建设规模、新形势下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设置、建设标准等作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外,应重点考虑将建设用地的取得与保障措施纳入《标准》,真正解决"两房"建设征地难、资金紧的问题。
4.2 政府钥匙工程据实推行。按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规定》,凡由政府出资建设且达到一定投资额度的项目均应实行代建。根据这一规定,当前各地检察院"两房"项目都在一定程度上实行项目代建(如我院"两房"项目规定由区政府下属国有资产投资公司进行代建)。但事实上,由于代建中许多实质问题没有理顺,加之国有代建公司承建项目多、精力有限等,检察院"两房"建设的各个具体琐碎环节实际仍需自行解决。如果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代建,即检察机关仅作为业主单位参与设计、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几个重要环节,不仅可以大大减轻基层检察院压力,同时也更有利于检察院以更超脱的身份对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之法律探讨 第7篇
一、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及历史传统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其实也是行使检察权的过程。检察权最基本的权能毫无疑问是刑事公诉权, 但是随着现实生活的复杂化和现代诉讼制度的完善, 当国家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 应当追诉其民事责任时, 检察机关也可以参加诉讼。
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目前还没有作出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 但我国检查制度史上曾经有过检察机关可以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规定。“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中即规定, 检察员的职权之一是作为“诉讼当事人或者公益代表人”。[1]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赋予最高人民检察署参与民事案件的职权:“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 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1954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提起诉讼。”[2]我们通观大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 虽然以刑事检控为其一项主要职能, 但为保证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 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民事权益, 各国一般都赋予检察机关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
并非所有属于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民事违法行为都将被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的方式提交法院审判。从河南省检察机关的实践看, 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一般都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形式条件
“公益诉讼案件的形式条件, 即案件的来源:一是党委、人大和政府交办的;二是群众集体上访的;三是检察工作中发现的。”[3]形式条件的设立可以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精力集中在重大案件上, 这符合公益诉讼的目的, 同时也防止检察机关过多地行使公益诉讼权, 导致公益诉讼权的滥用。
2.实质条件
公益诉讼的实质条件是违法情节恶劣, 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后果严重。实质条件是认定一个案件是否能够提起公诉的决定性条件。判断是否达到实质条件的标准, 应从违法手段和情节、财产损失数额、人员伤亡、致害程度和负面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
因此要具备公益诉讼的形式及实质要件的案件, 才在权益受损时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优势
需要指出的是, 公益诉讼并非只有检察院才有权提起, 除检察院外, 任何公民、社会公益性组织以及行政机构等等, 都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但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宪法上的最高依据。宪法规定,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任何主体对于公益的损害, 若对法益产生侵害, 构成违法行为时, 对此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即为该监督权的行使形式之一。
第二,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便于调查取证。其他主体在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上, 通常会遇到调查事实的取证难的问题。但这一点对于检察机关来说相对容易。在此意义上说,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更容易克服诉讼中的技术性障碍, 更容易获得胜诉的结果, 从而更有利于社会公益的司法保护。
第三,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通常不会滋生其他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时可能会产生滥用诉讼权的问题。公益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较为宽松, 虽有利于公益诉讼的开展, 但也容易滋生滥用公益诉权的问题。滥用公益诉权势必走向该制度的初衷之反面。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发动者不存在滥用公益诉权的动因。此外,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无需考虑诉讼激励机制的问题。
四、在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公诉权面临的几个特殊问题
由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 因而在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和建立我国民事公诉制度时, 尚有以下几个特殊问题需要解决。
(一)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中的诉讼地位问题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中的诉讼地位是民事公诉人。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诉人提起诉讼可以采取两种形式进行:一是对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检察机关以民事公诉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 将双方当事人列为被告, 请求法院宣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无效或者予以撤销。二是检察机关或独立作为原告, 或与有关单位和个人一起作为共同原告, 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对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在民事公诉案件审判过程中, 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有权进行监督, 因而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二) 被告可否提出反诉问题
反诉是指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反请求。根据该定义, 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才能作为反诉的被告。“而在民事公诉案件中, 检察机关是作为国家的代表提起公诉的, 它本身不是民事公诉案件的权利主体, 而只是程序意义上的原告。因此, 在民事公诉案件中, 被告能否提起反诉, 应视不同情况而定。”[4]具体来说, 对于仅有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诉案件, 由于检察机关仅是程序意义上的原告, 只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而不是民事权利的主体, 不享有实体权利,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 被告不得提起反诉。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诉案件, 如果有其他当事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的, 被告可以对其他当事人提起反诉, 但不得对检察机关提起反诉。
(三) 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提起民事公诉, 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 应不缴纳诉讼费用。费用承担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法律规定, 如《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检察官败诉的情况下, 诉讼费用由国库负担”。在法国, 检察官即使败诉, 也只承担其为诉讼所支付的费用, 其余一切费用由胜诉方承担, 等等。因此我国可规定:在检察机关胜诉的情况下, 法院可以判决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在检察机关败诉的情况下, 诉讼费用可由国家承担。检察机关仅负担其为诉讼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四) 诉讼后果的承担问题
严格说来, 就案件本身而言, 检察机关不存在胜诉与败诉的问题。法院经过审理, 认为检察机关的公诉不能成立, 亦不能判决检察机关承担实体上的法律责任。有关当事人因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而被强制参加诉讼并因此造成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总之, 在我国赋予检察机关以民事公诉权和建立民事公诉制度, 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也是完善我国检察制度的客观需要;不仅具有充分的理论根据, 而且也具有深厚的现实基础。
公益诉讼, 作为检察机关创新参与社会管理的新方式, 在维护国家及公益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检察机关参与中央政法委“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体现, 虽然当前我国并没有系统、明确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需要承担公益诉讼人的角色, 但是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的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实践, 勇于创新, 在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谭闯, 刘昌强, 谢光才.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5.01.
[2]廖中洪.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J].现代法学, 2003.06第25卷第三期.
[3]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检察机关网络建设探讨 第8篇
随着当今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 通过高科技手段来破获案件和固定证据已逐渐成为主流, 特别是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来抓获嫌疑人或者获取证据, 虽然投入较高, 但是一旦交付使用, 侦查人员只需按下按钮或轻点鼠标就能轻松的获取如地理位置、通话和短信内容甚至实时录像等隐私信息, 通过这些信息, 可以立即定位犯罪嫌疑人或者即时获取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客观证据, 极大的提高了办案效率。由此便促进了通过使用高科技的技术侦查手段来破获案件的快速发展, 几乎每一级公安机关都在加大对技术侦查手段的投入。
大频率的利用技术侦查手段破获案件, 确实大大提高了案件侦破效率, 小到手机盗窃, 大到国家安全, 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减少人力和时间的占用。但是在当今如此重视法治建设的同时, 我们也必须注意到技术侦查手段同样是一把双刃剑, 毕竟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可以在当事人毫不知情的前提下使其隐私被一览无余, 技术侦查手段一旦使用不当, 就会使破案利器变成严重侵犯人权的工具, 不但不能有效破获案件, 还会使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严重受损, 反而阻碍法治建设进程。
我国目前使用剑术侦查手段的主要执法部门是公安机关, 虽然公安机关对如何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有着严格的规定, 但毕竟这种规定只是一种内部监督, 不能对技术侦查手段实现强有力的监督, 重庆前公安局长王某滥用职权非法对多人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就是明显案例。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监督, 必然出现问题。未防止技术侦查手段被滥用, 切实有效发挥其积极作用, 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外部监督手段。
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 日常就担任着监督包括公安部门在内的各国家机关执法行为的职能。对公安机关行使技术侦查措施实施监督, 检察机关责无旁贷。那么应该对技术侦查职能建立一套怎样的监督措施呢, 笔者经过和领导们、同志们的探讨, 初步形成了如下观点:对技术侦查手段实施法律监督, 应大体分为程序性监督和实质监督两部分。
一、程序性监督
程序性监督应分为事前通报和文正审查两部分。
(一) 事前审查部分
公安机关需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时, 应书面将实施技术侦查手段的原因向同级检察机关简要通报, 检察机关在核实后若发现无不当或违法行为可只将此材料作入档处理, 无需再通知公安机关;若发现存在不当或者违法行为时, 当即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暂时停止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收到暂停技侦措施通知时应立即停止技侦措施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 待障碍排除可继续行使技侦措施。为防止错失侦查时机, 比如一旦当时不立即实施技侦措施有可能措施侦查良机时, 公安机关当口头向检察机关相关部门通报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但必须在后期将书面通知保送检察机关。
(二) 文正审查部分
文正审查部分即事后程序监督手段, 公安机关应将采取技侦措施的程序性文件纳入移送检察机关批捕或者起诉的卷宗材料当中, 检察机关在批捕或者审查起诉时对该技侦措施进行书面上的文正审查, 若发现不当或者违法问题时, 应及时调取全部材料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发现确实存在问题时应纠正违法或者采取进一步措施。
二、实质监督
实质监督分为设备运行监督和全程监督两部分。
(一) 设备运行监督部分
技术侦查手段必然依靠设备才能得以实施, 仅仅实施程序性监督无法控制私自使用技侦设备这一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不能形成有效监督。因此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技侦设备中加入非人为能控制的设备使用记录功能, 方便检察机关即时知晓公安机关使用技术侦查设备的情况, 将此记录和前面提到的程序性监督进行对比即可确定公安机关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技术侦查设备情况, 从而达到有效监督。
(二) 全程监督部分
仅仅对技侦措施进行程序性的监督和设备运行监督不能完全有效的防治技侦过程中出现侵犯人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做到全面的对技侦措施实施监督, 必须适时采取全程监督。即在前面提到的程序性监督和设备运行监督过程中, 如果发现案情社会影响比较大、公安机关有可能会存在违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时,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介入技术侦查措施全过程, 参与技术侦查的实施并同时完成对技术侦察措施的监督。
很显然, 对于实现上述监督, 执行起来必然有相当的难度, 因为其存在较强的专业性, 必须由经过专业化培训的人员操作。因此此项工作应由检察技术部门负责, 因为相较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部门, 检察技术部门拥有较为专业的人才和相似性的工作, 其工作人员在接手这方面得工作时门槛更低更易实现有效监督。
打铁还需自身硬, 为扩大监督范围, 完善监督手段, 对技术侦查手段实施有效监督, 检察机关亦加强自身队伍建设, 特别是加强对高科技知识的学习和引进高科技的人才, 甚至要经过长期的探索和摸索。对技术侦查手段进行依法监督, 这对检察机关来说尚属空白, 及时填补这一空白对完善我国法治建设, 保障人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法律构建[EB/OL].http://www.jinxian.jcy.gov.cn/Html/lryj/20130301091121.htm, last visit at 2013-3-1.
[2]对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有关规定的解读与思考[EB/OL].http://gdpd.jcrb.com/gd_theory/201212/t20121207_1005191.shtml, last visit at, 2012-12-17.
检察机关网络建设探讨 第9篇
一、检察文化的概述
(一) 检察文化的概念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共同拥有的、用来指导彼此行为的价值观体系。它是由物质文化、观念文化、素质文化、制度文化、环境文化等组成的综合体。检察文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思想根本,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内容, 以“理性、平和、文明、规范”为基本原则, 以“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为根本任务。
(二) 检察文化的作用
检察文化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要:一是提高检察机关管理水平, 增强检察机关的向心力、凝聚力;二是培养检察官群体的职业道德, 提高执法公信力, 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三是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 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确保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二、基层检察机关检察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 部分干警对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很多干警认为自己的工作都忙不过来, 没有时间搞检察文化, 或认为检察文化对工作没有帮助, 从而重视业务工作忽视检察文化。
(二) 检察文化建设仍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的倾向, 检察文化建设表层化、简单化。许多干警没有领会检察文化的实质, 有的时候把检察文化等同文娱活动。
(三) 检察文化建设重点不突出, 特色不鲜明
基层检察机关检察文化建设千篇一律, 没有结合地方特色, 总体上来说亮点不亮、精品不多。这些问题的存在证明, 检察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作, 不可能一蹴而就, 基层检察机关既需要立足当前, 认真探索, 又需要着眼长远, 常抓不懈。基层检察机关要以十七届六中全会为契机, 站在新的起点上, 在实践中探索, 在继承中创新, 大力推进检察文化建设。
三、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检察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 从观念文化建设入手, 以核心价值观增强全体干警的向心力、凝聚力
引导全体干警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大力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 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结合检察工作, 培育良好的检察职业道德价值观, 用全体干警广泛认同的这些核心价值观凝聚战斗力, 使全体干警在工作中始终保持饱满的热情和旺盛的斗志。
基层检察机关可以设立文化橱窗、悬挂名言警句, 营造浓厚的检察文化氛围, 将检察文化融入日常工作中, 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干警的检察文化理念。也可以组织检察官宣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 教育干警树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文明办案、执法为民的理念。
(二) 从素质文化建设入手, 加大人才培养, 推进人才兴检战略
检察文化建设人是核心, 关键在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基层检察机关要坚持以文化建设为导向, 促进队伍建设不断创新发展。一是创新青年干警培养方式, 不断激发青年干警的内在潜能, 促使青年干警尽快成才。二是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和执法规范化建设, 经常举办知识讲座、业务评比、业务知识竞赛。三是组织开展优秀检察官、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优秀检察建议、精品案例等评选活动。
基层检察机关要着力打造一支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精于实践的优秀检察队伍, 丰富检察文化的内容, 增添检察文化的活力, 使检察文化真正成为促进检察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三) 从制度文化建设入手,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基层检察机关要构建起完备的制度体系, 进一步加大对检察人员和检察工作的管理力度, 促使各项工作要求得到有效落实。一是规范统一化。建立符合实际的规范化管理体系。二是职责明确化。合理界定各科室的职能和各岗位职责, 做到定岗定责。三是工作流程化。明确每一工作程序、每一办案环节及流程走向。四是质量标准化。建立检察业务各个重点环节的质量标准, 使工作流程中的各执法环节衔接更加规范, 为监督、考核提供客观依据。
(四) 从环境文化建设入手, 营造积极向上、和谐优美的氛围
优美、和谐、健康、充满活力的检察文化环境, 让干警身居其中时时处处都能感受到美的熏陶、智慧的启迪、进取的力量。一是优化办公环境。结合文明创建活动, 在办公楼、办公室摆放鲜花盆景, 对办公环境进行绿化、美化, 营造干净、整洁的办公环境。二是利用网络平台。精心设计, 集中管理, 建成集政治性、专业性、实用性、知识性与一体的检察内外网, 使之成为政治思想教育、检察宣传工作、检察业务工作和检察文化建设的平台。三是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基层检察机关要着力推行人性化管理, 尊重干警的人格, 关心干警的生活, 关注干警的家庭, 构建和谐的干群关系和同事关系, 教育引导干警快乐工作, 学会欣赏他人, 懂得感恩社会。在干警思想有困惑、遇到重大挫折、家庭遭遇变故的时候, 党组及时谈心, 帮助干警解决困难, 渡过难关。四是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基层检察机关要多开展球类、棋类、书画类比赛, 组织拓展训练、春游等活动, 活跃干警的文娱生活, 陶冶情操, 磨砺意志, 培养团结合作能力和创新求索精神。在组织这些活动的时候, 可以邀请干警的家属一起参加, 增加彼此的交流了解, 培养家属对检察机关的认同感。
(五) 从廉政文化建设入手, 加强教育引导, 树立检察官良好形象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担负着查处腐败的重任, 如果自身都做不到清正廉明, 谈何监督他人。基层检察机关要多途径、多渠道、多手段的开展自身警示教育, 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廉政文化建设, 组织干警观看反腐倡廉专题片, 进行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 促进检察干警廉洁自律, 倡导廉洁新风。
总之, 基层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紧紧抓住十七届六中全会大力发展文化的机遇, 加快推进检察文化建设的步伐, 让检察文化内化为检察官的道德准则和行为标准, 不断提高检察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培养一支政治坚定、廉洁高效、业务精湛、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 推进检察事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摘要: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共同拥有的、用来指导彼此行为的价值观体系, 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思想导向和文化保障, 是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源泉和检察人员共同的精神家园。基层检察院要充分认识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树立“文化育检、文化兴检”的战略目标, 加快推进检察文化建设。
关于检察机关信息安全建设的思考 第10篇
关键词:信息安全,检察信息网络,保密
随着信息技术在检察机关工作中的不断应用, 如何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信息安全系统, 建立高效、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实现办公自动化、办案现代化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工作的主要方式。如何利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技术手段, 最大程度地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质量及科技含量, 已成为一项非常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检察信息网络现状
总体来说, 当前检察网络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比较薄弱,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宏观上国家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国家信息安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自主性差, 缺少自已的核心技术。一方面, 国家在信息安全方面法律缺乏, 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在涉及网络安全、电子合同、电子证据、计算机犯罪等方面, 法律法规还跟不上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 国家信息安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严重。如:《国家信息安全报告》曾经指出:目前, 我国计算机硬件、通信设备制造业的基础集成电路芯片主要依靠进口, 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基本上是国外产品。长期缺乏自主技术和产业, 导致中国目前在互联网核心控制水平上没有起码的自卫能力, 即所谓“制网权”。
二是检察机关自身信息安全管理问题突出。信息安全管理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人员意识。目前检察机关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归检察技术部门负责, 但全国大部分基层检察院没有技术处 (科) 这一专门机构, 建立的规章制度可落实性差, 甚至没有规章制度。对人的管理, 还需要解决多人负责、责任到人、任期有限的问题。领导对信息安全还不够重视, 没有形成群防群治的意识。同时, 信息安全意识的教育和培训也还远远不够。
三是重安全技术, 轻安全管理, 缺乏系统管理的思想。有些干警对信息安全工作缺乏必要的网络安全知识和概念, 片面强调检察信息网是检察系统的专用网, 只要不与互联网联通或不将涉密信息放在互联网上就不存在网络安全问题;有的单位对网络安全的认识有偏差, 认为即使有网络安全问题, 只要买一些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放在网上, 从技术上堵住安全漏洞、防止外来攻击, 网络就安全了, 完全忽略内部自身的信息安全管理;还有些单位对信息安全是一个动态的持续改进过程认识不足, 仍采取传统的静态管理办法, 出了问题才去想补救的办法。上述问题不仅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信息安全防范能力, 而且会影响整个检察机关的信息化进程。
所以, 检察机关信息安全体系建设显的尤为重要, 其目标是确保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以及信息系统主体对于信息资源的控制。检察机关信息安全体系建设要以检察机关信息化整体规划为指导, 以检察机关的信息资源规划为基础, 全面完整地规划信息系统应用和相关信息架构, 确定信息安全体系的安全框架和管理模式。信息安全需要从管理与技术相结合的高度, 制定与时俱进的整体管理策略, 并切实认真地实施这些策略才能达到保证信息安全的目的。
二、如何加强检察信息网络安全体系建设
面对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检察机关改革的要求, 信息化建设刻不容缓。
(一) 从技术层面加强体系建设
技术体系是全面提供信息安全保护的技术保障系统。目前, 黑客攻击手段日益先进, 网络信息安全的对象不仅仅是简单的系统。而是开放的、人参与在其中的、与社会紧密联系的复杂系统, 攻击者可以只攻击一点, 而我们需要处处设防, 这些都使得信息网络安全的复杂性大大提高。所以, 单一的网络安全产品, 或者各种安全产品、安全技术的简单堆砌并不能保证网络的安全性能, 只有在安全策略的指导下, 建立有机的、智能化的安全防范体系, 才能有效地保证信息的安全。
一是检察机关的保密和要害部位的计算机房都要安装计算机信息保密器, 有条件的可配置加密机, 凡购置国外的计算机、网络技术都要进行安全检测, 防止破坏分子从中做手脚, 网络之间都要安装“防火墙”。对那些不再使用的光盘、磁盘、磁卡等硬质材料用碎纸机粹掉。特别是针对黑客“多次尝试”才能盗取密码的特点, 可实施安全审计记录系统, 建立网络监测机制;对普通的网络信息可实行用户权限加密控制, 对有密级的电文, 采用指纹认证方法进行保护。
二是信息工作人员主要任务是对自己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信息资料进行严格管理, 定期对信息资料进行备份。恢复处理, 及时了解计算机流行性病毒的预报, 并采取防范措施;对个别终端设备定期进行维护,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请技术部门人员检查排除。
三是加强督促检查对于有效筑牢监管防线具有重要意义。对存有涉密文件的电脑硬盘、软盘、u盘, 逐一进行密级标志和编号, 并统一登记。为督促干警切实履行安全保密职责, 保密委员会有必要采取每季度固定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仔细查找信息网络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及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 督促干警认真整改, 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
(二) 从管理层面加强体系建设
检察信息网络建成后, 首先应严格执行计算机保密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明确保密部门在整个网络建设中应行使的职权, 以及在技术和管理上应发挥的作用;要建设严密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 拥有相对完善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检测手段、检测方法及规范化的管理程序;要建立信息网络的泄密、窃密举报制度多方面提高发现网上泄密、窃密的能力。为了防止检察信息网上出现泄密, 有必要对检察机关计算机实行分类管理, 上网查寻资料的计算机与检察局域网分离。
其次, 上网信息的保密检查要制度化, 着重解决苗头性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坚决打击窃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信息设备、设置场所及传输线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必须明确是否严格访问权限, 严格区分内部办公、为领导决策服务、部门之间联络交流及为社会公众服务, 做到便捷、实用、安全;文件服务器、终端及其他外部设施能否防止非法进入等。
然后, 完善安全教育制度, 筑牢教育防线。根据信息时代安全保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 检察机关必须及时将信息网络安全纳入安全保密教育范畴。结合国内外发生的典型案例, 以案说教, 增强干警信息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改变干警过去那种以为只要关好门、锁好柜、管好文件, 保密工作就做好了的传统观念, 使信息网络安全保密工作真正做到了与时俱进。同时, 有必要通过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保密讲座、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和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 使干警掌握信息网络安全保密常识, 提高干警信息网络安全保密技能。
(三) 提高保密队伍的技术力量, 引进高水平人才
必须提高检察机关保密队伍的技术力量, 一是采取多种措施, 吸引计算机通信专业的高科技人才加入到保密队伍中来;二是充分利用现有的保密队伍, 采取参加培训班进修, 或到高校深造等多种形式, 大力提高保密技术人员的整体技术水平。在此基础上, 重视对人的教育和管理, 防止内部人员窃密。要加强对干警的计算机操作技术的培训, 特别是计算机保密技术的培训, 强化操作人员的安全保密意识, 使干警们都能安全熟练地掌握、使用新科技手段来做好检察工作。
三、结语
检察机关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的思考 第11篇
一、廉政文化概述
(一)廉政文化的概念;
(二)廉政文化的特征;
先进性;时代性;多样性;群众性;系统性。
(三)廉政文化的主要功能。
导向功能;凝聚功能;约束功能;监督功能。
二、当前廉政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廉政文化建设认识不足;
(二)廉政文化建设研究不足;
(三)廉政文化建设制度滞后;
(四)廉政文化建设缺乏创新。
三、检察机关参与廉政文化建设的思考
(一)加强廉政文化理论研究,提高廉政文化建设水平;
(二)加强廉政文化制度建设,建立惩防结合反腐倡廉体系;
(三)创新廉政文化建设载体,拓宽廉政文化形式途径 。
检察机关网络建设探讨 第12篇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对策
一、基层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含义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公信力”的解释是:“公信力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公信力是某种事物和社会现象赢得社会大众认可和信赖的能力, 当一定数量的人对某种事物或社会现象具有较强的认同感时, 我们就可以认为该事物或现象具有了公信力[1]。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指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在整个社会所建立起来的公共信用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和结果的信任。执法公信力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 是保持社会稳定和公平的基础,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检察机关要想在群众心目中树立“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发挥好维护人民权益的作用, 各项工作得到群众的支持和信赖, 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和职能, 就必须要加强执法公信力的建设[2]。
二、基层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司法实践问题
(一) 检察机关人员素质和作风有待提高
基层检察机关人员的素质和作风, 对执法公信力有着直接的影响。基本上所有的基层检察机关都非常重视对检察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但是由于培训的内容单一、教条化, 培训的时间和机会较少, 检察人员素质、能力、道德水平的提高并不是很明显, 远远不能跟上时代的要求[3]。如果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具备较强的素质和能力, 就很难正确分析案件的是非责任, 不能运用法律的武器, 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难以树立司法的权威, 造成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
(二) 检察人员与公众认识上存在冲突
法律活动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实践活动, 检察人员依照法律规定, 认定案件事实, 裁决各种纠纷。在这种长期的活动中, 便会形成一种特定的观点、理念和思维模式, 并在这种价值观的作用下进行案件事实的推理和裁决。社会公众往往站在自己的角度和利益看待问题, 即便案件没有涉及自身利益, 也会形成自己的看法, 如果这种看法与执法人员的做法不一致, 便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冲突, 甚至对执法效果产生不满。
(三) 检察工作的不公开, 不透明
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 往往有一种神秘感, 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 遵循着不公开、不透明的原则。社会大众便会觉得检察机关的工作是高高在上的, 是神秘不可侵犯的。检察工作不公开、不透明, 群众便不能知道检察机关在干什么, 更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 二者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 制约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提升。
三、基层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思路和对策
(一) 强化法律教育, 重塑执法理念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本质要求, 也是提升基层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人员只有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 才能在工作中处处做到为人民服务, 想群众之所想, 急群众之所急, 拉近检察机关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和感情, 让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逐渐培育和提升执法公信力。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让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深入每个人心中, 加强思想教育和作风建设, 树立执法人员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二) 完善制度建设, 规范执法行为
加强制度建设, 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有效手段。一方面, 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办案流程,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执法过程进行具体和细化, 对案件的受理、立案、传唤、取证、讯问、提审、复核等工作和流程做出明确规定, 防止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疏忽, 保证办案程序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另一方面, 贯彻落实对执法人员的考评制度, 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能力的考核, 督促他们掌握最新的办案知识, 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同时强化诉讼监督, 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三) 深化检务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群众工作机关, 既要注重提高案件质量, 也要强化检民互动, 把握检察工作的主动性, 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公开机制, 完善公开制度。在审理重大或特殊案件时, 要邀请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旁听。完善释法说理机制, 把事实说清, 把道理讲明, 把法律说透, 让公众尤其是当事人信服, 以高质量的文书释疑解惑, 增强检察工作的信服力。
四、结语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应当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从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在社会群众中的影响来看, 执法公信力的建设还存在问题, 急需加强和提升。基层检察机关要重视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建设一支专业素质扎实、执法能力强、作风端正的执法队伍, 建立健全制度建设规范各种执法行为, 实行检务公开, 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维护法律权威, 树立公正形象, 实现执法公信力的逐步提升。
参考文献
[1]蒲雪章, 韩东成.信用与信任: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双重维度[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 33 (12) :345-346.
[2]王涛, 王辉, 杜晓涛, 郇敏.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问题研究[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1, 10 (02) :56-57.
检察机关网络建设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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