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差异研究论文范文
财务会计差异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推进背景下,企业在市场经营中,科学合理的进行成本控制是提升自身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之一,其中成本差异分析就是成本控制的关键性环节之一。鉴于此,本文以成本差异分析为研究方向,首先就相关概念及理论进行概述,继而对现阶段成本差异分析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再基于问题提出几点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意在提供一些企业成本差异分析相关领域内的观点和内容,以供参考。
关键词:成本控制 成本差异分析 财务管理
一、相关概念及理论概述
1.成本差异分析简介
在现行企业成本管理标准成本体系中成本差异分析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具体是指企业在市场经营过程中业务流程所产生实际成本和预算成本之间的偏离程度,简言之即企业用钱和计划用钱之间的差额[1]。从企业成本的组成上观察,主要包括直接人工标准成本、直接材料标准成本以及制造成本标准成本几种,其中企业的标准生产成本可以基于生产物的差异进行进一步的细分,分为固定制造成本标准成本和制造成本标准成本两者。
现行企业经营中所采用的经营分析系统,成本差异分析属于其基础部分,企业的经营分析必须通过科学合理的成本差异分析,就企业财务预算系统以及市场执行系统进行评价,继而提出有效改进措施,降低企业的不必要成本支出,同时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经济性。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实施成本差异分析,继而得出切实有效的成本控制策略,降低成本已成为企业的生存之道。
2.成本差异分析方法
从现行的成本差异分析方法观察,其数量和种类都十分繁多,但整体上还是可以分为固定成本差异分析和变动成本差异分析两者。
其中变动成本差异分析具体是指企业中的可变制造成本、直接人工成本以及直接材料成本都是可变的,所展开的变动成本方差分析是成本差异分析的主要措施。在企业实际运作成本数据的获取上,则是主要包括实际价格以及实际数量两者,标准及标准价格则是决定了标准成本的取值。因此变动成本差异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标准偏差所导致的数量差异以及价格背离所导致的价格差异两种。现行的变动成本差异分析则是主要包括直接人工成本差异分析、直接人工成本差异分析以及直接材料成本差异分析三者。
其中固定成本差异分析是对企业内的固定成本进行分析的成本差异分析方法。从现阶段应用较为广泛的分析方法进行观察主要包括两种:其一为二因素分析法。该分析方法是指将企业在生产中的成本差异进一步划分为能力差异和消费差异两者。其中固定制造标准成本和固定制造成本预算成本之间的差异即能力差异。企业实际发生预算金额和固定生产成本之间差异即消费差异;其二为三因素分析法。该方法是将指将企业在生产中的成本差异进一步划分为闲置差异、消费差异以及效率差异三者。其中闲置差异是指企业实际发生工作时间不能完成固定工作能力时所固定生产能力所产生的闲置能源差异、消费差异是指企业实际发生预算金额和固定生产成本之间差异、效率差异指企业实际发生工作效率和固定生产效率之间差异。
二、现阶段企业成本差异分析中存在的不足
1.思想认知不足,分析意识薄弱
思想认知会直接决定决定行动面所采取的措施,而现阶段我国企业成本差异分析中存在的不足首先便体现在思想层面,对于成本差异分析的重视程度不足,导致在成本差异分析部分所投入的资金和人力不足,自然所开展的成本差异分析工作质量也偏低。企业内的管理人员更多的还是关注营业额、利润等传统财务指标,而对于成本差异的重视不足。这种意识形态上的不足,成为我国企业长期以来在市场经营中高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2.成本数据缺乏真实性
现阶段,企业的成本差异分析普遍缺乏真实性,造成该问题的因素相对较多,通常体现在伪造编造信息现象严重以及会计人员素质低下等几个方面,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企业在财务活动中,需要各个部门的协调运作来降低整体的成本。但是各个部门之间存在资源的竞争,同时由于部分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相对较低,导致其通常存在偽造预算以及舞弊的行为,因此,在企业的成本差异分析中,容易出现财务信息失真的现象。
其次,现阶段,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相对较低,我国虽然以及普及会计电算化的相关内容,但是大部分财务人员依然缺乏对先进计算机技术的使用,同时在录入信息的情况下,容易产生数据的错误。另外,财务人员才引进模型分析成本差异时,通常照搬照抄,未能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运作情况来划分。
诸多因素导致企业的成本数据缺乏真实性,造成成本差异,影响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3.成本差异分析缺乏明确的责任制
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使其积极努力的开展工作。然而现阶段,企业在成本差异分析方面,并未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财务人员在进行成本差异分析时,仅仅能够将其简单的划分为采购阶段、储存阶段以及使用阶段等几个方面。但是在各个阶段,对于成本的控制依然涉及到较多的部门。如在材料的储存阶段,其涉及后勤部门、运输部门以及运营部门等多个方面,而财务人员在成本差异分析时,仅仅将后勤部门作为衡量成本差异的唯一目标,难以体现出成本差异分析的重要性,无法实现对企业成本控制的科学应用。
三、企业成本差异分析构建策略研究
1.提升管理者的成本差异分析理念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管理者的成本差异意识需要不断提升,但是在现阶段,管理者的成本差异理念存在明显的不足,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提升总体收益,管理者必须要不断的培养成本差异分析理念。首先,管理者要建立成本分析指标,完善成本管理理念,并且将预算以及财务管理纳入到企业的运营体系,通过信息化技术来完善成本差异分析,以此来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其次,企业要强化日常细节管理以及监管行为,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各部门的成本控制进行全程的监督,以便科学的引入成本差异性分析理念,进而最大程度的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2.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体现在职业素养和道德素养两个方面,现阶段,由于我国经济以及教育体系不完善,导致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无法满足成本差异分析的运行要求,因此,需要在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方面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首先,在职业素质方面,需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组织财务人员开展交流,并且为财务人员申请大型公司的学习计划,全面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其次,在道德素质方面,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一方面要在招聘方面进行严格的把关,严格控制财务人员的道德素质关。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文化的建设,构建爱岗敬业以及尽职尽责的文化理念,通过不断的熏陶来改变财务人员的道德认知。
3.完善组织结构及责任制
企业在成本差异分析时,需要完善组织结构,并且明确责任制,以此来明确成本差异分析的应用。首先,企业需要完善组织结构,建立成本差异分析的审计部门以及监督部门,通过审计工作以及监督工作的落实,可以协助财务部门完成成本差异分析工作。其次,企业需要明确责任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个人,如战队采购环节,可以将具体责任落实到采购人员以及采购规划人员,以此来全面保障成本差异分析的顺利实施,且进一步降低企业的发展成本。
四、结语
企业成本分析中,随着计算机科技的发展,传统的成本管理方式已经逐渐落后,而成本差异分析则成为重要的发展方向,对于企业的发展而言,其对成本差异分析的应用存在明显的不足。因此,本文结合企业的成本差异分析,提出提升管理者的理念、提升财务人员素质以及完善组织结构等策略。希望可以为企业的成本控制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王敏.成本差异分析方法及应用研究[J].山西农经,2017
财务会计差异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 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客观存在着,并在不断扩大和增加。环境因素是导致二者差异产生的根本原因,会计与税法的目的、基本前提、遵循原则不同是差异存在的直接原因。会计与税法之间出现差异是有其内在合理性与必然性的,必须从宏观到微观建立自上而下的协调机制,需要社会各层面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会计与税法的适度协调。
[关键词] 会计 税法 差异 协调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会计制度、税收制度正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关于会计与税法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二者目标的相互影响、差异范围的研究及协调原则上。该领域的研究始于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和1994年税制改革,由于会计模式的转轨,会计与税法出现分离,二者差异的研究逐渐成为新的理论热点。纵观国内学者们对于差异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差异的表象,较多地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具体项目进行详尽对照,并进一步剖析差异背后的深层原因。
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客观存在着,并在不断扩大和增加,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环境因素决定了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的相互分离,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围绕各自目标确立的两大体系之间的操作方法、程序上的差异。企业所面临的应该是两个问题:一是如何交税,不能少交,当然也不应该多交;二是如何使会计核算系统生成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一般而言,会计与税法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的大小取决于一个国家所奉行的财务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的趋同度或背离度,二者目标的趋同度又取决于该国所采用的会计模式。当然,一个国家会计模式的选择通常是受到其法律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资金来源、税制、政治和经济联系、通货膨胀、教育水平、地理条件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客观经济环境,即经济市场化程度、法律背景、企业制度、资金来源等。这些因素共同确立了会计的服务对象,同时也制约着会计目标的走向。因此,环境决定模式,模式决定目标,目标又决定差异,形成了环境决定差异的成因链条。
一、会计与税法差异的直接原因
除了环境因素主导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外,在我国市场经济初步确立的条件下,会计与税法两大体系之间在追求各自目标的过程中日臻完善,客观上形成了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影响的关系。由于会计与税法服务的对象和目的不同、其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则也必然存在差别,这是导致差异存在的直接原因。
建立会计核算体系的目的就是为了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的全貌,向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内部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群体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因此,会计报告的根本价值在于让投资人或潜在的投资人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情况和未来盈利的趋势。而实施税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引导和调节经济和社会发展,公平税负,保护纳税人权益。由于企业会计规范与税法目的和作用的差异,二者会对某些相同的经济事项做出不同的规定,二者出现差异不可避免。
会计主体是根据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纳税主体则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纳税单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原则上,规范税制下应以法律主体作为纳税主体,有为管理需要特殊规定的例外。会计分期将企业持续的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从而及时向各方面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两者的目的不同,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也不同,从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由于会计规范与税法服务目的不同,基本前提不同,两者为实现各自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必然存在差异。基本原则一方面决定了方法的选择,另一方面又是进行职业判断的重要依据,直接导致会计和税法对某些相同业务的处理方法和判断依据产生差别。一定程度上,税法也遵循会计核算的某些原则,但由于税法的法定原则、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便利原则等,在诸如稳健或谨慎性原则等许多会计基本原则的使用中又有所背离。
二、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表现形式
会计与税法目标的分离,导致二者在针对同样的经济事项时,具体内容规定和处理方法上存在着许多差异,表现在会计要素中的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确认范围、计量方法和摊销政策的选择方面有很多不一致之处。
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关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是不完全一致的,对于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也有所不同,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二者规定也有明显的差异。关于开办费的摊销,会计制度规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对于收入的确认和处理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也是明显不同的。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法律上的实现。而税法的目的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从而对此课征一定量的税收,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税法所指成本和费用的概念与一般会计意义上的概念有所不同。会计上广义的费用是指实体全部的支出,而成本则是指对象化的费用。税法所指成本,是申报纳税期间已经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
存货计价方法的确定和期间费用的处理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也有一定的差异。
三、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
会计与税法目标的不同导致其基本前提、遵循原则、具体内容规定和操作方法的诸多差异,这给实务领域带来许多矛盾、困惑、繁琐和障碍,迫切要求解决差异引发的现实问题。
按照现行的会计模式和税收征管体制的规定,企业会计必须依据其所执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日常核算,但申报缴纳税款时要根据税法要求将涉税项目的差异在相关的纳税申报表中进行调整,针对差异的处理并不改变账务处理过程和结果,而体现于账外调整。如果企业的涉税业务较多,二者差异过大,纳税调整项目过多,就会大大增加会计工作量和企业作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难度,企业纳税成本就会提高;相应的税务机关征管机构日常审核、稽查机构检查管理的难度也会增大,征税成本就会提高。根据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以及成本效益原则,如果征纳税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过高,则对企业而言,经济活动受到干扰和阻碍,由此带来的经济收益必然减少,理论上企业会运用手段回避差异;对税收而言,征税成本加大意味着效率降低,税收监控失去应有的作用。因此,实务领域迫切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实现二者的协调,这既有利于降低征纳税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减少各自资源消耗,又能提高企业会计和税务机构双方的工作效率。
在2006年新会计准则出台之前,我国对所得税等已经建立了纳税调整体系,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税收调整的内容。随着会计制度的改革,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会计核算方法及原则的变化对会计利润及纳税所得等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企业财务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性增强,需进一步加强两者间的协调。
究竟如何解决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问题,实现二者的有机协调,是一个涉及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的复杂问题。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应在正确对待差异问题的前提下,根据适度原则和可操作原则,从宏观领域到微观环节,自上而下建立一个系统的协调机制,在较长时间内,实现二者的适度和谐。
近些年来,对会计与税法分离的研究日益受到重视,但对两者协调的研究却很少。这里的协调,是指要正确认识两者的区别和联系,把握好分离或统一的“度”,既不能因为两者的目的,原则等不同,而片面追求或夸大两者的差异,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也不能因为两者存在紧密联系,而无视两者的差异,回归到“会税合一”的传统模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对会计与税法协调的目标、模式、原则和方法等的理论研究,以促进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和完善,并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协调提供深厚的理论基础。
总之,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涉及理论界和实务领域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理论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政府从宏观角度入手进行政策协调,职业培训机构和中介机构从微观领域对从业人员进行协调技能的帮助,税务部门加强对协调行为的监管,通过建立这样一个上下统一的协调机制,可以逐步解决纳税实践中差异引发的问题。
财务会计差异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随着企业所得税正式实施以来。对于一些特殊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准则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异, 例如企业债务重组业务, 为了能够进一步明确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方法。同时坚强对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进行有效管理, 本文针对。债务重组会计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 进行深入的分析。
2 债务会计处理与一般税务处理之间的比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最新修订的会计准则, 我们能够知道, 金融资产分类由之前的“四分类”转变为现在的“三分类”。很大一部分的企业积极适应新准则, 加快了企业的资金计划的转型与投资, 从而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断提升, 进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非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负债以及权益成分, 必须在一开始就针对负债与权益进行拆分, 并且分别处理, 在后期的负债成分处理的过程中必须根据实际利率法进行后续计量, 并且摊余成本, 保证权益初始确认以及后期不发生变动。当可转换债券到期之后, 持有者可以将债券转换为普通股, 在这种情况下, 债券主体必须终止确认负债部分, 并且将负债部分转为权益成分。
通过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相关的规范进行分析说明, 通过企业债务资产的计税基础, 应该是按照企业拥有资产的账面价值, 并且结合税法的规定, 保证应税所得额中扣除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就是企业在进行缴纳企业税的过程中, 通过企业拥有的负债账面价值, 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自由式所得额中扣除金额。此外, 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 必须针对所拥有的存货、投资资产、生物资产、长期摊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所有的资产都应该根据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就是企业购进抵偿债务和资产交换过程中实际支出的成本, 企业拥有各项资产的期间, 如果发生增值或减值, 除非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确认损益之外, 不能够改变企业成本的计税基础。通过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与负债计税基础作为重要的参考, 对于企业债务重组, 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方法。如果企业的清偿债务采用非货币资产的方式, 那么企业必须按照业务的分解, 作为非货币性资产, 价值公允进行清算, 通过转让相关的货币价值等业务明确业务的收益或者损失。企业对其他的债权进行转化为长期的投资, 既拥有企业的债务股权, 则企业必须对该项业务进行分解, 保证其他业务的长期投资股权与回收债务之间, 不发生收益或损失企业间债务重组业务发生时, 债务计税基础应该减去债务人实际支付的差额, 并且确认债务重组利得保证债权计税符合债务清偿额之间的差异。
3 案例分析
例如乙公司从甲公司购买了一批原材料, 价值十万元, 其中增值税仟元根据相关的合同的相关规定, 以公司必须在约定的日期前将所有的款项进行支付, 但是由于乙公司自身经营不善, 导致债务重组, 所以不能够及时偿还甲公司的贷款, 通过协商之后, 一个决定。在合约日期到达之后, 对该债务进行债务重组, 重组协议规定, 甲公司免去乙公司17万元的债务但是以公司必须。以现金形式偿还。对于上述债务重组业务,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在债务重组业务发生之后, 根据企业所得税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显示, 债务人与债权人必须要根据债务重组利得或者债务重组损失作出相应的调整系企业债务及重组业务发生时, 债务计税基础应该减去债务人实际支出的债务清偿额之间的差额, 债务人应该确认债务重组利得, 通过将债权计税基础与债权人实际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之间的差额进行分析, 能够认为债务重组的损失。此外, 针对此项债务重组业务, 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 应该进行合同到期日之前的重组, 利得17万元, 技术人员所得额企业会计准则, 通过对这笔业务进行规定与处理, 不存在任何差异, 所以不需要调整, 而甲公司也不需要针对项目债务重组业务进行专门的调整。
4 结语
通过本文针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方式与税务处理方式进行深入分析, 并且结合相关案例进行研究, 能够发现目前债务重组会计与税务处理方式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所以, 企业为了能够最大化收益, 必须合理选择债务重组的方式。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市场竞争不断激烈, 为了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投资能力与自主创新能力保证企业实现公平竞争报告, 促进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化, 我国针对企业的所得税制度进行深入改革, 通过将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与税务处理方式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 能够有效地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债务重组, 提高自身的经营能力。
关键词:债务重组,税务处理,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 马丽亚.分析债务重组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J].经贸实践, 2017 (13) .
[2] 张鹏.债务重组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研究[J].商场现代化, 2016 (25) .
财务会计差异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对比
(一) 固定资产的计量
通常情况下, 企业的建筑、机械、设备等都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范畴。实际上, 应将在企业名下一年以上的物资定义为固定资产, 但由于对物资进行分类缺乏相应的依据, 使得部分物资只能够被作为存货进行处理。考虑原因与一年以上使用时间的界定标准存在模糊性有关。例如, 某企业购进的一项机械设备, 购买时间超过一年, 但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不足五个月, 这也容易导致部分会计人员在主观臆断的作用下, 将其排除在固定资产之外。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 部分企业为了缓解经营不良的现状, 会将存货计入固定资产的范畴, 并采取分期计提的方式进行处理, 不计入当期损益。在经营状况得到改善以后, 企业会将部分固定资产定义为存货, 将其一次性计提入当期损益。以上两种现象的发生, 都会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产生不良影响, 容易导致企业领导者作出错误的决断, 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税收工作产生不良影响。
(二) 收入差异
营业收入的高低是企业计算所得税的主要参考标准, 也是征收所得税的参考依据。但是, 针对营业收入问题的确认, 税法和会计准则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例如, 企业会计在处理账务的过程中, 物资偿债、物资捐赠、员工福利和免费赞助不具备货币性质, 不计入总收入。但税法将以上收入作为销售收入进行对待, 需要计入营业收入。与此同时, 针对国债利息收入, 会计认为应计入收入, 税法却将其排除在收入之外, 这也造就了二者之间的矛盾。
(三) 资产减值
依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 企业需要定期对自身的固定资产进行测试, 并执行资产减值操作, 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符合企业的利益。税法通常基于国家利益的层面考虑, 旨在提升国家的财政收入, 不允许企业利用资产减值逃避税收。因此, 尽管在新会计准则中纳入了较多资产减值的项目, 但税法认可的只有针对坏账准备的计提。绝大多数情况下, 固定资产的耗损无法被计税, 这也导致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矛盾日渐加深, 一旦产生冲突, 企业只能够对自身账务进行处理, 这也增加会计人员工作量的同时, 也对企业的税务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
(四) 费用差异
针对企业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经营成本的处理, 在会计准则和税法中, 存在差异化的处理要求。例如, 针对企业营业成本的计量, 员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员工福利经费等通常会在营业收入中扣除, 但税法规定, 扣除额度需要控制在员工工资总额的14%以内。与此同时, 会计准则中规定, 销售成本需要参考实际发生的成本额度进行扣除, 而税法针对销售成本则存在较多的限制条件。此外, 针对业务招待费用, 会计准则要求, 参考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用标准扣除相应的额度即可, 而税法要求扣除额度应低于实际招待费用的60%。
二、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
第一, 服务目的的差异性是导致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会计准则出台的目的在于规范小企业的会计处理行为, 为企业会计人员计算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提供参考, 为小企业的经营发展保驾护航。税法的服务目的在于辅助政府税务部门对企业所得进行界定, 提升国家的财政收入, 促使中小企业经营与发展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第二, 制定原则的差异性也会直接导致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产生差异。在制定和出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 通常考虑的是企业规模、会计基础、会计信息使用者以及所经营业务类型, 以此来实现对企业会计报表的确认和处理, 防止企业会计人员在制作财务报表的过程中出现主观臆断的行为, 提升会计报表的客观性。税法在扣除所得税前费用的过程中通常将现实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所有费用均为真实发生, 一旦申报费用不属实, 即可判定该企业存在严重的偷税行为。
三、协调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对策
(一) 重视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
实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是做好税务征收和会计处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将法律层级作为划分依据, 可将税法置于第一等级, 会计准则位于第五等级, 这也充分肯定了税法相较于会计准则的优势地位, 基于这种情况下, 无法为协调二者关系营造公平合理的环境, 使得协调关系口号的提出存在“一刀切”的嫌疑, 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会计工作的困难程度。新会计准则的推出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呈现了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具有较强的科学性, 基于此种情况下, 税法不应将关注点局限于国家财政收入, 则应转变自身管理意识, 在确保税收工作不受影响的基础上, 采取积极措施对二者关系尽心更协调, 力求建立针对水税务机关和企业的协调机制, 从根本上解决以上矛盾问题。
(二) 提升会计处理方式的可选择性
予以会计处理方式多重选择, 有助于实现对会计处理方法的丰富。在企业的日常发展过程中, 无论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 损耗现象均普遍存在。基于新会计准则下, 能够借助于折旧方式, 依据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度总和递减法将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计提。而税法中包含着较多的反避税政策, 这也对企业折旧计提工作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针对企业资产折旧问题的处理, 税法的相关条例显得过于死板, 无法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保障。若依据新会计准则折旧, 则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因此, 笔者结合自身经验提出, 税法应赋予企业多种会计处理方法, 要求企业在折旧方式选择完毕后禁止更改, 既能够实现对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冲突的有效解决, 又能够实现对企业避税行为的有效防范。
(三) 允许税法对企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
近几年, 我国的市场经济呈现了迅猛的发展势头, 在为企业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 也加剧了各个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 导致经营风险无时无刻不存在于企业的经营发展过程中, 基于这种形势下, 任何风险防范措施的实施都必须得到税法的充分肯定。例如, 在新会计准则中, 为了实现对潜在风险的处理, 可以借助八种减值方式进行处理, 但税法只对坏账计提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也使得其他减值措施有违法的嫌疑。笔者建议, 税务部门应站在国家的立场进行考虑, 予以企业适当的风险预估空间, 同时予以企业必要的支持, 在防范企业避税行为的基础上, 针对计提的条件和金额作出具体要求。
四、结语
综上所述, 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收入、费用、资产减值以及固定资产计量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 服务目的和制定原则的不同是导致税法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性的主要原因。因此, 为了实现对上述差异的克服, 企业需要重视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 提升会计处理方式的可选择性, 允许税法对企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 为企业的更好发展奠定良好的前提条件。
摘要:现阶段, 新企业会计准则在各大企业中得到了广泛推行, 这在促进会计管理效率提升的同时, 也加剧了新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矛盾, 既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也限制了企业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本文在对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进行对比的基础上, 分析了差异产生的原因, 并据此提出了协调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对策, 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税法,所得税
参考文献
[1] 刘之舟.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对企业纳税影响浅析[J].知识经济, 2018 (2) .
[2] 潘云舟.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企业负债处理的差异分析及协调[J].中国商论, 2016 (34) .
财务会计差异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存货、比较分析、会计准则
一、 引言
存货是企业经济运行的起点,正确地处理存货的计价、耗用、结存等问题对确认企业会计要素十分重要。
2001年11月9日财政部制定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下称旧准则),要求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并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施行。 为了满足建立完整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等方面的迫切要求,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下称新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二、 新旧存货准则的差异
(一) 总体结构的变化
旧存货准则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结转、披露、衔接和附则共十部分组成。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四章内容组成。
(二) 后进先出法的取消
旧存货准则规定,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以及后进先出法等。
新存货准则考虑到后进先出法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存货的实际流转,因此规定,企业发出存货的成本的方法有四种,即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企业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这也与国际准则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选择会对当期利润产生明显的影响。当存货的价格上涨的时候,采用先进先出法,就会降低当期的成本费用,使当期的利润有所增加;如果采用后进先出法,则会增加增加当期成本费用,使当期利润减少。当存货的价格下降的时候,则有相反的作用。因此,企业可以利用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任意调节当期利润水平。新准则的出台将使企业无法再将边个存货计价方法作为调节利润的手段,促使企业的存货真实地反映实际的历史成本,减少人为操纵的因素。
(三) 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旧存货准则规定,不允许将存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到存货成本。
新存货准则规定,应当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即某些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也是可以将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入存货的成本。
新准则允许将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这一做法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新存货准则所规定的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转台的存货或者投资性房地产等,其中的相当长时间,究竟是指多长时间,这种表达很不清楚,在实务中也难以操作,应用指南中同样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时间界定。这样做的结果是生产产品嗦发生的借款费用既可以计入存货资产价值,也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这将会导致操纵利润的现象发生。同时,也可能造成企业因生产产品所需要的资金的来源不同,使其产品的成本出现比较大的差异,导致其产品成本不具有可比性。
(四)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规定与说明
旧存货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不包括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新存货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在实务中,企业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比较小的,可以在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即存货准则要求商品流通企业的商品存货的采购成本构成与其他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是一致的。
(五)对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价值的规定
旧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
新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而公允价值的确定是本次新修订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
新准则使得存货资产价值更加客观真实,减少了对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的人为操纵空间,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但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健全,公允价值的确定仍然是一盒很大的难题,新准则并没有解决在投资合同或者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存货的公允价值确定的问题。不法企业可能会利用这样的规定对存货资产进行操纵,一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
(六)对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处理规定
旧存货准则规定,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
新存货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使企业对存货发生盘亏或毁损的会计处理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七)对收获农产品成本和企业合并取得存货的规定
旧存货准则中,关于捐赠方提供了有关证据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证据情况下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成本确定的相关说明,被删除了。
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和企业合并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本次新制定的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八)对企业提供劳务所发生的费用的规定
旧存货准则规定,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当发出存货的成本。
新存货准则修订为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当发出存货的成本。并且增加了,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的内容。而旧存货准则中则没有对提供劳务存货成本做出规定。
(九)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面的变化
新存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由此可知,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采用明确限定为一次转销法和五五摊销法两种,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分次摊销法和净值摊销法。
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使得那些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变化,多计提或者少计提费用,以达到调节利润的行为收到了一定的遏制
三、 结论
首先,新存货准则与旧存货准则之间的差异,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其次,内容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新型经济业务会计处理上的空白;最后,新存货的灵活与可操作性,修订后的新存货准则赋予了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但是,新存货准则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在某些会计处理上加大了企业选择的空间,以及在现实中的一些情况不相适应,增加了实务操作中的难度。这就需要相关部门针对准则在施行的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及时的作出具体的解答或者说明,提高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加强会计人员准也知识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健全考核、评价和监督体系,全面提升我国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发展水平,保证新存货准则的执行。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郑庆华,赵耀.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分析[M].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 会计准则研究组织最新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M].大连: 大连出版社,2006.
4、 财政部会计司年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财务会计差异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原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②借款费用
原准则: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①规范的范围
原《投资》准则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②权益法的应用范围
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2、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4、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新准则分离出部分固定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 ②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③新准则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固定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⑤减值:原准则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⑥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的规定。 4.《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商誉;
新准则仅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商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范。 ②企业内部研发费用
原准则: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③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无形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④摊销 A、摊销方法
原准则: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确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新准则: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B、摊销年限
原准则:摊销年限为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有效年限三者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新准则: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C、残值
原准则:无形资产摊销时不考虑残值; 新准则:考虑残值。
⑤减值:原准则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⑥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未来经济利益消耗方式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规定。 5.《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 新准则:未明确排除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②计价 原准则:
A、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B、如果发生补价,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应按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公式略)。 C、除收到补价方按比例确认一部分收益外,不确认其他利润或损失。 新准则:
A、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B、交换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C、以上两种情况涉及补价的,直接用补价调整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用象原准则那样分配补价。 6.《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利润
原准则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计入当期损益。 7.《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新准则: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②新准则明确了:
A、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待执行亏损合同和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B、未来经营亏损不能确认为预计负债。 8.《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①商品销售收入计量
原准则: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准则:
A、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收入金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B、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C、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②提供劳务收入
新准则明确了混合销售(销售商品同时提供劳务)时的处理方法:能够区分的单独计量;不能区分的作为商品销售处理。
9.《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追加资产的建造 原准则:无规定
新准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A、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B、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考虑原合同价款。 10.《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新准则: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适用本准则。 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原准则: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地产商品开发企业作为存货管理的房地产。
新准则: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 ③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原准则:专门借款
新准则: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 1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①租赁开始日
原准则: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新准则: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②融资租赁承租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及未确认融资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
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新准则:
A、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B、取消了“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的规定。 ③承租人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计入租赁资产价值。 ④融资租赁承租人应收融资租赁款及未确认融资收益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⑤未确认融资收益/费用D的分摊 原准则:
A、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B、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新准则:
A、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B、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
⑥新准则取消了原准则“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规定。 12.《企业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①追溯调整法
新准则增加了“不切实可行”的规定: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②差错更正 原准则:
A、包括本期差错和前期差错;
B、前期差错划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错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新准则:
A、仅规范前期差错,且不区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错; B、采用追溯重述法改正前期差错;
C、“追溯重述不切实可行”时的处理方法类似于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的规定。
13.《企业会计准则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股利或利润分配
原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应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
新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14.《企业会计准则31号现金流量表》 新准则与原准则没有实质上的变化。 15.《企业会计准则32号中期财务报告》 新准则增加了以下规定:
①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列报。
②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财务数据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但是,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信息。 16.《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新准则:
①关联方关系扩大到包括
A、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B、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C、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②母子公司关系披露的层次: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 ③关联方发生交易披露,取消金额或比例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交易金额
④强调只有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
2010年1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现金500万元,受让丙公司持有的乙公司60%股权(甲公司和丙公司同受A公司控制),受让股权时乙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甲公司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应计入()科目 A. 财务费用 B.资本公积 C.营业外收入 D.营业外之处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600万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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