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实施细则范文
美国专利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1 主要申请人
通过对该领域所有专利申请统计分析得出, 专利申请主要产出于美国、日本、中国和法国。美国申请量占41%, 占绝对领先地位。最先发现1234yf具有优良的制冷性能参数且最先将其应用于制冷剂的两大公司均来自于美国, 分别是霍尼韦尔和杜邦公司, 而且这两家公司已经联合建造实验室进行大量的实验研究。自2004年起, 几乎每年都专利申请, 且大部分为布局至各国的PCT申请, 逐步构建专利壁垒。
日本申请量占25%, 主要来自大金和旭硝子公司。阿科玛公司的申请量多达28件, 其法国公司的申请量为22件, 占14%。我国申请量占17%, 虽然数值可观, 但是申请人分布不集中, 西安近代化学研究所的申请量较大 (11件) , 自2010年开始有专利申请, 起步晚, 技术发展缓慢。
2 技术演进
基于统计分析现有制备方法的缺陷, 开发原料廉价易得、转化率和选择性高的适于工业化生产的工艺成为各大公司的研究趋势。
2.1 霍尼韦尔公司
霍尼韦尔公司的专利申请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2005~2006年的新方法探索阶段, 2007年至今的过程优化阶段。
在新方法探索阶段, 提出三条反应路线: (1) 氟化乙烯或乙烷与氟代甲烷发生加成增碳反应, 例如CN101213162A; (2) 245cb、245eb、235cb、225ca/cb的脱HX反应, 例如CN101351425A; (3) TCP氟化后脱HX, 例如CN101395108A。从工业化可行性考虑, 选用的路线要求原料廉价易得, 工艺步骤相对简单, 反应路线 (3) 的原料TCP可直接购买, 也可由其它基础原料1, 2, 3-三氯丙烷氯化而得, 是一条适于商业化的经济可行的路线。
过程优化阶段的专利申请, 几乎都是对该路线进行改进, 涉及反应原料、催化剂、反应过程等方面。
由于工业化生产的需求, 改进反应过程成为整个过程优化阶段的重点, 技术方案涉及CN102026944A提出的“使用单反应器或反应器体系同时进行两个不同反应步骤”、US2011269999A1提出的“通过分离产品、回流未反应物料, 实现半连续生产”以及CN102656132A和CN103534228A提出的整合两步氟化后脱HX三个反应步骤、控制温度、回收转化和循环脱卤化氢剂实现连续生产。
2.2 杜邦公司
杜邦公司的专利申请可分为三类: (1) 同时制备1234yf和1234ze、或1234yf和1225ye混合物的方法; (2) 制备1234yf的方法; (3) 分离纯化1234yf的方法。
2006-2011年, 14篇专利申请的主要工艺有: (1) CN101535222A以CX3CH2CH2X表示的卤代丙烷、CX3CH=CH2表示的卤代丙烯和CX2=CHCH2X表示的卤代丙烯 (X=F、Cl) 为原料, 在氯氟化催化剂作用下, 与HF和Cl2反应; (2) 235cb通过多种方式制备得到1234yf, 例如CN101535224A; (3) 以225ca为原料, 经过CN101589010A或WO2008060614A2两种途径得到1234yf; (4) 245eb在CN101535225A的条件下脱HF, 其中CN101535227A公开了245eb先由1225ye加氢得到, CN102448921A通过使用包含氧化铬 (Ⅲ) 和碱金属的催化剂, 减少难以分离的副产物245cb的形成; (5) 以244bb为原料, CN102197012A通过热解得到1234yf, CN102958880A和CN103370292A通过改进催化剂提高244bb脱HF为1234yf的选择性; (6) CN102690165A通过245cb脱HF; (7) CN101535228A通过1234ze催化异构化; (8) CN101610987A通过215cb氢化反应; (9) CN101553452A提出以HFP为原料经氯化、加氢脱氯得到1234yf。
杜邦在CN101351428A中提出了从含有1234yf、245cb和HF的混合物中通过蒸馏分离纯化1234yf的方法;CN101541715A提出了通过共沸蒸馏将氟代烯烃与HF分离的方法。截止目前, 杜邦关于分离纯化1234yf的专利申请还比较少。
3 结语
1234yf作为新一代制冷剂, 其制备方法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原料范围广、反应类型多样, 但大部分是尚未发展成熟的路线。在全球加速进行专利布局的紧迫形势下, 我国的研究较少, 起步较晚, 各大科研院校和公司应抓住机遇, 加大研究力度, 规避各大公司的专利壁垒, 着重于开发经济可行的适于工业化生产的1234yf制备方法。
摘要:本文统计分析出该领域专利申请的四个主要产出国和六个主要申请人, 并以其中美国的两个重要申请人为代表, 介绍其专利申请在制备1234yf的方法的研究重点和方向, 为我国相关方面的研究提供借鉴。
美国专利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合同范围
第三条 合同价格
第四条 支付条件
第五条 资料的交付和改进
第六条 侵权和保证
第七条 税费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第九条 合同生效和其他
附件
附件一 专利资料的名称、内容和申请情况(略)
附件二 合同产品的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略)
附件三 提成费的起算时间和计算方法(略)
附件四 出让方查帐的内容和方法(略)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字地点:_________
合同号:_________
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为一方,_________国_________市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为另一方。
鉴于出让方是_________技术的专利权持有者;
鉴于出让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将_________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和产品的销售权授予受让方;
鉴于受让方希望利用出让方的专利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专利技术”--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技术,该技术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经中国专利局批准,获得了专利权,其专利编号为_________。
1.2 “出让方”--是指_________国_________市_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 “受让方”--是指中国_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4 “合同产品”--是指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产品。
1.5 “合同工厂”--是指生产合同产品的工厂,该工厂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名叫_________工厂。
1.6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费、外购件等费用后的余额。
1.7 “专利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有关资料。
1.8 “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合同双方有关当局的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
第二条 合同范围
2.1 受让方同意从出让方取得,出让方同意向受让方授予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的权利。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2 出让方授予受让方在中国设计制造合同产品、使用、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的许可权,这种权利是非独占性的,是不可转让的权利。
2.3 出让方负责向受让方提供合同产品的专利资料,包括专利的名称、内容、申请情况和专利编号等,具体的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4 在合同的执行中,如果受让方需要出让方提供技术服务或一部分生产所需的零部件或原材料时,出让方有义务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让方提供,届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2.5 出让方同意受让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在合同产品上可以采用双方的联合商标,或者标明“根据出让方的许可制造”的字样。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计价的货币为美元。
3.2 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_________个月开始,按日历计算,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提成费的结算日。
3.3 提成费按当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_________%,合同产品未销售出去的不应计算提成费。
3.4 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之内受让方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出让方提交上一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3.5 出让方如需查核受让方的帐目时,应在接到受让方根据第3.4条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10天之内通知受让方,具体的查帐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第三条中规定的提成费,受让方将通过_________银行(此处为受让方的业务银行)和_________银行(此处为出让方的业务银行)支付给出让方,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美元。
4.2 出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按第3.4条的规定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开具有关的单据,受让方在收到出让方出具的下列单据后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即支付提成费给出让方:
a、提成费计算单一式四份;
b、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3 按本合同规定,如出让方需要向受让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 资料的交付和改进
5.1 出让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向受让方提供专利资料的名称、内容,以及出让方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的有关情况。
5.2 出让方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将第5.1条中规定的专利资料交付给受让方。(注:由于专利资料都是现成的,因此要求出让方在签约时提交。)
5.3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产品涉及的技术如有改进和发展,应相互免费将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对方使用。
5.4 改进和发展的技术,其所有权属于改进和发展一方,另一方不得利用这些技术资料去申请专利或转让给第三方。
第六条 侵权和保证
6.1 出让方保证是本合同一切专利技术和专利资料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向受让方转让,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出让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
6.2 出让方保证本合同中涉及的专利在合同执行期间是有效的和合法的。如果由于出让方的原因导致专利提前失效时,出让方应将专利失效后受让方支付的费用偿还给受让方,并按_________%的年息加计利息,与本金一起偿付给受让方。
6.3 在合同有效期间,出让方应按照中国专利局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专利维持费,以保持专利的有效性。
6.4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本合同涉及的专利的法律性质发生了变化,出让方应立即将此情况以书面形式告之受让方,然后双方再协商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七条 税费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征收受让方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负担。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征收出让方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责。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8.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或中国的有关法院解决。如果是诉诸仲裁,则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如果是通过诉讼,则由受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进行审理。
8.3 仲裁裁决或法院的判决是终局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8.4 仲裁费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8.5 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将继续执行。
第九条 合同生效和其他
9.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字。各方应分别向其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九十天内获得合同的批准,然后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9.2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六个月如仍不能生效,双方均有权取消合同,一旦本合同被取消,受让方应将第5.2条中规定的专利资料退还给出让方。
9.3 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______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9.4 本合同失效后,如果合同中涉及的专利仍然有效时,受让方不得继续使用此专利,如需继续使用,则应与出让方续签合同,本合同失效后,如果合同中涉及的专利也随之失效时,受让方可以继续使用此专利而不需要向出让方支付任何费用。
9.5 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发出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应继续履行各自的责任。
9.6 在合同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7 本合同由第一条至第九条和附件一至附件四组成,合同的正文和附件是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8 本合同用英文书就,双方各持两份。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航空挂号邮寄,一式两份。合同双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a、受让方: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国_________市_________街道
电传: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b、出让方: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国_________市_________街道
电传: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出让方(盖章):_________公司受让方(盖章):_________公司
美国专利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PCT申请即国际专利申请, 其可以以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为最先申请的文件, 并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审查时提交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对于PCT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中的修改的审查往往涉及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但是,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3条规定: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的, 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的译文改正费。申请人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译文的, 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手续;期满未办理规定手续的, 该申请视为撤回。
相对于普通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PCT专利申请的特点在于“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作为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1]。不过, PCT申请的初审程序并不审查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是否与外文文本的内容相同。此外, 在PCT申请一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时, 如果其已按照专利法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提出过修改, 则程序中会针对该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但是, 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上述修改, 对于以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 针对其中文译文进行审查, 一般不需核对原文[1]。也就是说, 如果不涉及根据专利法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作出的修改, 实质审查阶段也不核实中文文本是否与外文文本内容相同。因而, 申请人往往容易混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3条与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忽略改正译文错误的程序。
申请人在实质审查程序及复审程序对PCT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应当考虑其修改的依据是原国际申请文本还是中文文本, 并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如下两种不同的修改方式。
(一) 当申请人提出修改, 并声称其修改依据为原申请的外文文件, 中文文本翻译错误导致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该修改虽然超出原中文文本记载的范围, 但并不超出其外文文本的记载范围。当然, 上述修改限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情形, 即“译文错误是指译文文本与国际局传送的原文文本相比个别术语、个别句子或者个别段落遗漏或者不准确的情况。译文文本与国际局传送的原文文本明显不符的情况不允许以改正译文错误的形式进行改正”[2]。此时,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中文文本存在译文错误, 申请人需要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3条的规定, 提出改正译文错误的书面请求并交纳规定的费用。经过实审程序或复审程序的审查员核实申请人提出的改正译文错误的之后, 修改后的中文文本被视为外文文本的准确译文, 其记载的内容作为核实申请人所做修改是否超出原申请记载范围的基础。
(二) 当修改超出中文文本记载的范围不属于前述改正译文错误适用时, 通常实质审查程序不核实中文文本相对于PCT国际申请的外文文本的译文准确性, 因此中文文本与外文文本含义相同, 相应地, 申请人修改文本的依据实际上即中文文本。如果修改后的文本存在超出中文文本记载的情况, 则属于违反专利法第33条的情形, 这与普通的专利申请情形相同。
二、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3条中的改正译文错误的意义
专利的审查实践过程中, 一些PCT申请的申请人曾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提出过疑问, 在实质审查阶段进行修改时, 能否在意见陈述中解释其修改所依据的PCT国际申请的外文含义, 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修改替换页, 以此说明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的修改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克服因不准确的中文译文所导致的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缺陷, 并认为这种修改方式不改变专利申请外文文本记载的范围, 只是缺少改正译文错误程序的形式, 既可以减轻申请人负担, 也可免除行政机关相关的行政程序、节约行政资源。
然而, 审查实践的过程中, 改正译文错误的程序具有一定的意义, 以下将在四个方面分析改正译文错误的程序对于PCT申请的申请人与公众的影响。
(一) 申请人应当对自己申请文件负责, 积极主动地完善申请文本。
实质审查程序和复审程序中的审查基础通常是中文文本, PCT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一旦出现译文错误导致的不符合授权规定的问题, 而申请人对其修改又超出中文文本记载范围的问题, 申请人需要承担翻译失当可能导致驳回的不利后果。因此, 译文错误为导致出现上述一系列问题的根源, 申请人应及时将中文译文修改正确, 使其成为与外文文本含义相同的文本, 由译文错误导致的不符合授权规定的问题或许能直接得到解决。
(二) 目前, 进入国家阶段的PCT专利申请是以中文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并以中文文本进行公开和授权公告。
初审程序、实审程序以及复审程序都不需要请人提供由第三方出具的对于外文PCT国际文本与相应的中文文本的翻译证明, 审查程序中除非遇到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情况, 一般也不再核实中文文本的译文准确性, 默认其中文文本的翻译准确而直接接受其作为审查基础。由申请人对其提交的中文译文负责。这样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 同时也节省申请人的申请成本。
(三) 从公众与申请人博弈的角度来看, 一旦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获得授权, 国内的公众能够获知该申请的授权公告文本, 但并不一定能够查阅该申请的审查过程以及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陈述的意见, 也不会知晓申请人提供的修改依据, 如果公众看到授权公告文本超出其PCT申请的中文文本记载的内容, 会产生行政行为不当的误解, 同时可能会出现以该专利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而提出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因而, 如果授权公告之前没有进行改正译文错误的程序, 可能会影响授权后专利的稳定性, 增加专利权人失去专利权的风险与行政成本。可见, 缺少改正译文程序的中文文本, 即使实质上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修改规定, 且由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进行过意思表达, 但申请人仍要承担后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四) 申请人进行改正译文错误的程序后, 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被重新确定, 这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如果今后因为该修改的译文错误引发行政诉讼, 该程序也能够作为证据由当事人或审查部门向法官释明。相比于通过意见陈述和直接提交修改替换页, 改正译文错误的程序对申请人具有一定约束, 更加有利于平衡申请人与公众的利益。
综上而言, 改正译文错误的方式在目前的审查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意义, 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相应地也可以节约后续程序中的行政资源和申请人的申请成本。申请人应当从专利的申请到授权整体角度考虑, 正确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3条的含义, 重视改正译文错误的规定, 从而减少PCT专利申请的授权风险以及获得授权之后失去专利权的风险。
摘要:本文针对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在实质审查程序和复审程序中修改依据的规定以及申请人对改正译文错误程序的疑问, 从不同角度分析改正译文错误程序对PCT申请文件修改的影响, 探讨了改正译文错误程序的意义。
关键词:PCT申请,修改依据,改正译文错误
参考文献
[1]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5.1.3节[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0.
美国专利实施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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