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和违法行为
纠纷和违法行为(精选5篇)
纠纷和违法行为 第1篇
(一) 企业档案工作的原则
1、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是档案工作的组织原则和管理体制。只有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才能克服分散保存和各自为政给档案管理和利用带来的种种弊端, 因此企业所有档案包括各部门所产生的文书、科技、会计、声像、实物等门类档案均应由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2、对企业的档案应收集齐全、完整, 注意维护档案的安全, 这是对档案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只有在档案齐全、完整、安全的前提下, 才能有效地为企业的各项工作服务。
3、便于企业对档案的利用。档案的利用, 支配着档案工作的全过程, 其目的是为其他各项工作服务, 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 企业档案工作的任务
1、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档案意识。宣传、贯彻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指导档案工作。对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和安全、保密工作给予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3、加强档案干部队伍的建设。组织档案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提高档案干部队伍的素质。
4、注意文件材料的收集。收集是积累档案的重要手段, 以形成丰富的库藏, 便于更好的提供利用。
5、整理档案。通过对文件材料的分类组卷、拟写案卷题名、划定保管期限、编目等, 体现档案人员公文处理的基本功和业务素质的优劣。
6、做好档案的接收和移交工作。按照规定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定期向各级档案馆移交。
7、档案的鉴定和销毁。这是一项正常的业务工作, 应由专业人员及档案人员组成档案鉴定领导小组,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组织鉴定, 不需要保存的, 应按规定组织销毁。
8、做好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工作。档案库放的“八防”设施要不断完善, 管理要更为有序;档案的修复技术也要不断提高。
9、编制必要的、多种形式的检索工具。作为国家电网公司的企业, 我们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网编目和检索系统, 在目前以及将来的工作中, 应当不断发现问题和弊端, 使这一系统更加完善和便于利用。
(三) 《档案法》规定的档案工作的内容
1、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 必须按照规定, 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 集中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 禁止擅自归档。
2、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密级的变更和解密,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 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4、各级各类档案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 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 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 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5、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 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 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 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向国家捐赠档案的, 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二、档案违法行为
档案违法行为是产生档案法律责任的前提。没有档案违法行为, 档案法律责任则无从谈起。因此只有当档案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档案违法行为并予以正确认定时, 我们才能准确解决相应主体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
概括地说, 档案违法行为就是档案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档案法律规范, 侵害了为《档案法》所保护的档案法律关系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为档案违法行为要看其是否符合构成违法行为的基本要件。通常认为狭义档案违法行为应具备三个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关法律义务。如企业档案室有开放档案的义务, 任何人都有按照法律规定不擅自公布档案的义务, 没有职责和义务就无所谓失职或违法。 (2) 行为人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即行为人没有按档案法的要求实际履行其法定义务, 包括实施档案法禁止的作为行为和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 (3) 行为人主观上一般要有过错。以上所述为一般档案违法行为, 而对严重档案违法行为即构成档案犯罪行为的则依据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行为的构成予以认定, 并依刑法处罚。
三、档案工作的法律责任
(一) 档案法律责任的概念及构成
档案法律责任指各种档案法律关系主体即违法者因其所实施的档案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各种直接强制性法律后果。承担档案法律责任一般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 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档案违法行为; (2)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 (3) 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4) 违法行为的情况与后果。
(二) 档案法律责任的分类
1.根据承担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档案法律责任分为: (1) 档案管理主体的档案法律责任:即档案管理主体行使档案管理行为时违反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此责任的承担者主要为作为档案管理者的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的实体—各级各类档案室。 (2) 档案管理行为相对人的档案法律责任:即档案管理行为相对人在违反档案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时应承担的各种不利后果。此责任的承担者主要是作为利用档案主体的利用者,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根据违反档案法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档案法律责任分为违反档案实体法的责任和违反档案程序法的责任。违反档案实体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点毋庸置疑, 然而在档案法律活动中, 违反有关的档案法律程序, 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对于档案部门是个新的课题。近些年来我国法律对程序违法行为越来越重视, 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罚无效。此外还可以从其他不同的角度对档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不同的分类, 这对进一步研究档案法律责任制度无疑是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
(三) 《档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 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 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 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第二十五条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由海关予以没收, 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 作为国家企业的任何一名职员, 无论是档案管理人员还是借阅人员, 都有义务认真学习《档案法》, 掌握档案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遵守《档案法》及其相关规定, 了解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 并遵守公司档案管理章程, 避免在工作中触犯法律或违反制度, 以保障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而更好地为公司利益着想, 为广大员工服务。
摘要:档案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是直接的、原始的历史记录。对于企业来说, 它的作用和价值越来越明显和重要。随着社会的发展, 档案已成为企业, 尤其是国家企业工作的基础和发展的可靠资料。主要根据企业档案工作的内容对档案违法行为和责任进行简单的分析。
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第2篇
摘要: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主要表现:串标、挂靠、围标、陪标等。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社会诚信度的缺失、制度不完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监管不力等。嘉善县在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违法违规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加强监管、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等,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要真正实现这一难题的破解,必须抓好各个招投标环节,即强化对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关键词:建设工程 招投标 违法违规
招投标工作从无到有,从无序到有序,从有序操作到注重实效„„随着招投标交易平台建设的不断发展,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在整合招投标资源,规范招投标市场运作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现象,特别是挂靠、围标、串标等问题,仍然是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难点之一,它不仅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而且还危害了中标后的履约和施工质量,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其他招投标当事人的利益。现结合嘉善县招投标交易管理委员会在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违法违规方面的实践,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违法违规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如何应对作浅要分析,并就如何进一步破解这一难题提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以供参考。
一、当前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挂靠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现状及原因
1、当前招投标活动中挂靠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现状:
(1)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部分投标人利用包括商业贿赂等在内的各种手段与权力部门或权力人达成默契进行串标。串标利用正常的招标投标程序,使特定投标人取得工程的行为合法化,造成投标人“自然”中标的假象,隐蔽性强,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对公平竞争原则的破坏性也较强。
(2)投标人之间相互围标。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资质管理造成的市场分割等问题的存在,常常导致某些地区投标人基本固定在一个比较小的地域范围内,增加了投标人之间相互围标的可能性。
(3)投标人之间相互陪标。早期陪标往往以一个投标人编制数份类似标书的形式出现,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规定了包括降低资质等级、一年或数年不能参与某地区或某行业的投标等较严厉的处罚。现阶段陪标出现了由各投标人单独编制标书,各陪标人标书的总报价和参与评分的单价接近的趋势,或替被陪方拉分(即不按常规的投标人报价思路报价,故意报高价或低价使得被陪的投标人较易获得最高得分)的趋势。由于这种陪标方式的隐蔽性更强,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破坏性也更大。
(4)投标时超低价竞争,中标后通过不规范行为谋利。投标人之间无序竞争、过度竞争、不平等竞争屡见不鲜。部分投标人为了占领市场,通过故意降低投标报价,贿赂招标相关部门权力人,甚至在招标人面前恶意破坏竞争对手信誉等行为来使自己中标。投标人中标后为了获利往往大面积偷工减料,恶意进行工程变更。这些不当竞争行为严重影响了施工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破坏了建筑施工行业的整体信誉,同时也对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2、产生挂靠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社会信用缺失。全社会诚信氛围差,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各方诚信度低(如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是招投标环节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
(2)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从业人员人力不足、素质参差不齐、管理松散混乱,无法发现并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3)招投标制度的不完善、科学,给违规操作留有空间;
(4)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招标方式的审批上审核把关不严、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不到位;
(5)业主自行选择招投标代理机构,造成一些与业主串通的投标企业能够左右代理机构;
(6)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监管不力,造成代理机构胆大妄为,暗中操纵招标投标。
二、嘉善县招投标交易管理委员会和招投标交易中心在预防和遏制工程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方面所作的有益探索
1、以制度为保障,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
针对当前存在的这一难点问题,嘉善县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嘉善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实施办法》,就预防和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县招管委也随之相继出台了《嘉善县招投标交易中心报名及报名审查若干规定》、《嘉善县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实施办法》、《嘉善县招投标交易中心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细则》、《嘉善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推行投标诚信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具体的操作规定、办法或细则,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活动中“挂靠、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
2、规范运作,把好招投标过程每一关
(1)加强报名资格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在投标报名时,对所有投标人应当提供的原件及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书(副本)、项目经理证书等资料的原件进行严格审核,履行《交易席位证》登记手续,所有投标人参加以后的投标活动必须出示《交易席位证》。这样从源头上扎好了防止招投标活动中“挂靠”、“围标”、“串标” 的第一道篱笆。
(2)严把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关,充分发挥保证金的作用。在代收代退保证金时,要求保证金的缴纳单位和退付单位应当与交易主体资格相符,且保证金的缴纳单位和退付单位名称应当一致;缴纳保证金应采用银行转帐方式,但缴款单位为自然人或保证金数额少于10000元的可以采用现金方式。同时,全县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推行投标诚信保证金制度,促使投标人进行诚信投标活动。这些措施的实施对预防和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挂靠”、“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严把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审查关,实行公平的准入原则。一般使用合格制的审查方式,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
(4)完善开标评标机制,加强开标评标环节的管理,把好开标评标关。为了防止招标人利用资格预审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规定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外,提倡采用资格后审的方法,并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同时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允许所有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目的是让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平等地获得投标机会,增强公平性和竞争性,增加串标、围标成本,有效防止串标、围标现象的发生。
2007年,调研出台了《嘉善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实施细则》,创新性地将原先分割的建设、水利、交通等各类建设工程的评标纳入其中,对评审程序、评审项目内容、评判标准等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2009年,又出台了《嘉善县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招标评标办法》、《嘉善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开标评标管理实施办法》等办法,有力地夯实了开标评标工作基础。2007年起,嘉善县招投标统一平台全面推行电子化开标评标,进一步规范了开标评标活动,提升了监督效率,减少了人为因素影响,提高了竞争性和公平性。
(5)把好定标关,评标结果实行公示制。预中标结果在场内及相关媒体上公示3天,接受质疑,处理投诉。确无异议,招标人才能发出中标通知书。2008年起,嘉善县招管委还针对招投标交易市场存在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串标围标等不良行为的问题,在预中标公示中将影响得分的预中标人的业绩信誉等实行公示,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等,提高监管质量,切实把好定标关。
3、建立健全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控制招投标市场诚信欠缺问题
招投标市场诚信缺乏是导致串标围标等不良行为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为此,嘉善县出台了《嘉善县招投标交易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及运用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不良行为认定行业行政部门负责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落实不良行为认定、报送、公示、查询、运用等管理制度。嘉善县招管委在工作中采取了四项措施来控制招投标市场诚信欠缺问题。
(1)加强调查研究,创新监管手段。对投标人弄虚作假的高发区,如业绩、信誉等实行前置审查及原件审查制,以提高审查质量;对影响得分的预中标人的业绩信誉等实行公示,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等,提高监管质量。(2)推行投标诚信保证金制度,遏制市场不良行为。出台《嘉善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推行投标诚信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要求参与嘉善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在投标前以转帐或银行汇票等方式汇入招投标双方约定的指定帐户,担保其进行诚信投标活动。
(3)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投标人诚信记录。对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为不良行为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限制其6个月以上参加县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
(4)加强打击力度,净化市场环境。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弄虚作假、串标等不良行为的进行记录和公示,情节严重的严格依法查处。
4、工程项目招标评标过程中两大行之有效的措施
(1)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制度。嘉善县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300万元以上的提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的要求招标人设置投标上限控制价和下限控制价,防止哄台标价或恶意竞争后标价过低。同时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应当允许所有投标申请人参与投标,增强了招标项目的竞争性。合理低价中标制度不仅有效地降低了工程造价,而且增加了串标围标等行为的难度及成本
(2)推行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并针对当前工程清单招标中个别项目存在的以设置暂定价为由规避招标、个别项目附属工程招标采用事后邀请招标而实质上规避招标等问题,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价、附属工程的招标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制度,有效地控制了工程造价,预防和遏制了违规行为的发生。
5、加强监督,提高交易透明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依托《嘉善招标采购网》、场内电子显示屏、公告公示栏等载体,对交易公告、入围投标人、预中标信息、交易结果等及时进行公布,提高交易行为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履行场内监管职责,在审查报名、开标、评标等环节的现场监督中及时发现蛛丝马迹,并针对不同情况加以指出纠正或会同纪委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重视招投标投诉案件,根据投诉线索发现问题,严肃查处。2006年依法查处的嘉善县恒基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等四家投标企业违法串标案件即为根据投诉线索查处的一起较大的案件。
(3)建立投标企业黑名单制度,违规企业及项目经理等记入黑名单,并“嘉善招标采购网”上曝光,对其今后的投标资格进行限制。
(4)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监督管理。要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职能部门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行职责情况,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情况,工程施工进展具体情况、工程变更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职责严肃查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规行为。
(5)组建行风监督员队伍,强化社会监督。目前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手段更隐蔽,在招投标过程中往往难以发现,招标前、后期更容易暴露。而聘请精通招投标业务的社会各界优秀人士组成行风监督员队伍,不仅可以对招投标交易窗口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更重要的是可以发挥他们在各行各业中对招投标事前、事中、事后进行随时监督的作用。
三、对全面预防和遏制挂靠围标串标现象的几点建议
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仅需要在招投标过程这一个环节上采取有效措施,更需要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招投标代理机构在标前、标中、标后的各个环节上齐抓共管,共同努力。
从实践来看,笔者认为招标前期及后期的监管尤为重要,前期没管好,招投标过程就会变成走过场,无法起到招标的应有效果;标后缺少监管,工程项目随意变更,施工企业任意转包分包,那么,招投标过程就是多此一举,已失去其原有的价值。因此,应形成这样一个联合监管机制:招投标交易管理部门着重于招投标环节的监督管理,即在探索、创新招投标管理机制,制定招投标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招投标交易行为、完善招投标操作行为等方面采取措施,来预防和遏制挂靠、围标、串标等现象在中发生;而其他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招标前后环节的监督管理体制。只有齐心合力,抓好各个环节,才有可能在破解这一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老大难问题上取得较好的效果。
因此建议:
1、加强招标前的管理
(1)建立对业主行为的监督制度。监督业主有无对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肢解发包等行为;监督业主在开标前是否与某个投标企业有密切接触,有无透露标底等行为。
(2)项目审批部门在对某些应急工程的审批中要严格把关。一些业主为了规避公开招标,把一般工程当应急工程来申报,还有些业主有意拖延时间,等待申请为应急工程,以便“依法”想给谁做就给谁做。因此,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中要严格限制邀请招标的方式。
(3)从严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严肃查处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应遵循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精心编制招标文件,严格依法在代理范围内办事。但现状却不容乐观,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对个别招标人的不正当利益要求不抵制,有违规倾向性不纠正等情况,甚至还为招标人违规操作提供种种便利、出谋献策等,严重妨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行业管理部门作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职责的同时,应善于“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地洞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坚决严肃查处。
2、加强招投标过程管理
(1)招投标管理机构继续完善招投标制度体系,以促进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2)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大力培育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招标代理机构。(3)建立政府部门间的协调机制。负责与招投标管理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使其真正发挥监督与管理的作用。
(4)在招投标过程中,监督部门、交易中心、业主、公正处、代理机构各方真正做到严格执行潜在投标人保密制度,根除投标人间围标、串标的可能性。
(5)加大查处力度要从多方面入手,分析挂靠、围标串标可能的情形和手段,一经发现有挂靠、围标串标线索,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
3、加强招标后的管理
(1)强化建设工程项目标后施工的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中标单位全面履行承诺和合同,制定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加大查处力度,对发现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一起违法占地纠纷的背后 第3篇
吃过晚饭,当地公安的人员来了。只是一个程序,与我们行政执法的问询笔录有相似之处。我承认一点,公安的问询笔录会有一些心理因素介入,我要时时思虑他提出的问询。他给我不断地设置一些障碍,但又环环相扣,让我无法避让。有些问题我会选择沉默片刻再做回答,我要把看到的情景用文字在我的脑子里重新组合后再讲述出来。
“你在车上有无看到当事人开车的情形?”
“看到了。那时我已经在我开的车上准备返程了,我听到汽车发动的声音,转头看到当事人坐在自己的车里,汽车点火,听到轰鸣声。”
“他是不是直接撞向你开的车?”
“不知道。”
说出这三个字,我着实吃了一惊。我没有丝毫的停顿或迟疑,有一刻,我怀疑是另一个我的声音在徐徐诉说。我已经不受自己大脑的控制,或者是另一个我控制了我的大脑。我不知道我的言辞是否已经与现状发生了背离。我父亲的白发又在我面前开始晃动,恍惚中,白日曾发生的情形竟完整地浮现。当事人调转方向,直接加速向我所在的车子撞了过来。只有一路之隔,我甚至没有回过神来,那辆车子已经撞到我所在车的后轮了。那个时刻,我肯定瞪大了惊慌的眼睛。我甚至想到了车毁人亡。这是真实发生的,还是因为我的大脑受损而出现的虚构的影像反应,我不知道。
黑夜浓烈起来,我竟从未有过地失眠了,奥拉西坦不知躲到哪里去了。头部又隐隐地不适,只能侧睡,在睡眠这个问题上我选择了逃避。避开头部的大包,这是问题所在。所有的问题都是从一个不起眼的开始发酵。
为什么会出现当事人撞车举动?是哪里出了问题?确实是有问题的。不行,我得从头开始捋捋,把问题的根源找出来,试着寻找一个圆满的答案。就从2012年的春天开始吧。或者是从2001年开始,上学的时候一个几何题可以有多解,现实中的问题怎么就不能有多解呢?肯定也会有,只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同而已。或者是人们对问题的认知不同,决定问题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此处的时间不能说明更多的问题,2001年占地是政策问题,2012年占地就是法律问题了。当事人及他的父亲肯定没有这么想过,百姓的思想既简单又复杂,何况他是农民,他们把问题想得过于简单,简单招致的后果就是愈发复杂。
2001年,当事人的父亲租赁该村二亩土地,其时当事人尚年少,是他父亲与村委签订了承包合同,并向当地政府缴纳了相关费用。当时的大环境,政策鼓励老百姓大力发展经济,使用土地优惠,甚至于“零用地”,执政者们没有想到再过几年会有土地政策发生改变的时候。全国耕地面积急剧减少,辖区内耕地存量严重不足,“仓廪实,天下安”,急剧减少的耕地面积已经严重影响到粮食安全。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十八亿亩耕地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一道红线。2006年以前,当事人的父亲肯定不能想到这样的问题。上层建筑都没有想到的问题,何况是老百姓。他们关注的聚焦点不同,认知也不同。2003年,当事人父亲在该土地上建了住房和养殖房,喂养蛋鸡,占地1.2亩,剩余0.8亩。这是现状。
2012年春天,我们巡查到这里时,这里是一片空地。以前巡查到这里,这片土地上是各种应季节庄稼。空地是从去年收割玉米后就出现的。这片土地的主人没有种小麦。作为一处空地,其存在的方式我们曾作出两种推断:第一种,它的主人或许会种植一些春季作物;第二种推断我们谁也不愿意看到,就是新的违法占地。不管是何种推断,毕竟没有成为事实,我们都不能提前介入,只能是等,等着这片空地主人进一步的行动。因此,这里就被我们作为重点关注地带,每周保证有两次巡查。
这块空地在一条乡村道路的边上,这条路连接着几个村庄,间距很近就显得繁华一些。沿路向南依次是一家养鸡户,养鸡户便是当事人的家,坐北的房子是住宅,南边的房子养殖了蛋鸡,再向南越过一条干涸的河沟,便是当事人与其父亲生活的村庄。从空地沿路向北是几家废旧塑料生产厂家,挤挨接踵,然后是几个村庄相连的聚居地。路西零散分布着一家养牛户,一家木材加工作坊。它所在的位置有点特殊,它是路东唯一一段空白地。它的生机已经被人为地剥离,向东是大片的庄稼地,层层叠叠的绿色向这边碾压过来,到此终止,是生命衣衫上的一个补丁,在此做迷惘停留。时间进入阳历的七月份,我们的担心变成了现实。这片土地的主人准备开始建设,这是正在进行的。这种进行的状态,一步一步,不受当事人及其父亲的愿望牵扯,步步演化。
我们是在当事人的建筑行为起始时发现了他的非法占地行为。刚开始挖掘地槽,我们巡查至此,告知了他们违法占地的后果,并下达了停工令。这个过程我没有在场。第二日,该村负责人打了举报电话,告知他们仍继续施工,再去,现场责令其停工,撤走施工设备及人员,当事人的父亲随同来分局接受问询调查,那是我第一次看到当事人的父亲。一个老人,干瘦,面色青黑,双脸颊凹陷,呼吸急促,应该是哮喘,有肺心病也未知。说话音量足,一句话后必定跟进急促的呼吸。烟抽得极勤,我在场,提醒他少抽烟。
老人提到了村委,提到了村子里他人的占地情况,说到了镇政府的承诺,出示了当年向当地政府缴纳承包费的单子,这些只能是构成这宗违法占地的证明材料,并不能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老人说你们不让我建,我去找镇政府,政府收了我的钱,就得给我土地证。老人去了镇政府。老人不知道,我们作为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更不知道,老人这一去,会和政府牵扯上一种痛恼俱存的关系,为以后发生的事端纠缠不清。
以后的日子,我们巡查时,总是有意无意地路过当事人的建筑现场,现场一直没有动工的迹象。我们松了一口气,以为当事人会放弃开始的想法,岂料,这是一场重大纠纷的伏笔,是纠纷前的静默,有一种力在暗暗地聚集、纠缠、膨大,期待一个爆发点,宣泄,及至达到高潮的顶峰,然后急剧下落,跌入谷底,呈虚脱般的疲累。制止当事人的违法占地行为后不久,我去政府报一个文件,在政府二楼的党政办公室看到了那位老人,坐在一张条椅上,不动声色,来来往往的办事人员或许能看到,或许看不到,他一直都在沉默中等待。出办公室,听其他人说,他是来找政府领导要一个说法,或者是一个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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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子无事便觉时光的缓慢,有事便觉时光的匆促。纷至沓来的工作压力,让我们疲于应付。那日早晨上班,听分局一个负责人说起那宗占地案子的处置,当地政府因为那块地是基本农田,采取了一个折中的办法。让当事人另外选一块地方,做一个置换,当事人不接受,认准这个地方我已经交了承包费的,我就在这里施工,证的事情政府必须给我解决,没有丝毫商量的余地。这是农人的思维方式,也是农人的可悲之处,凡事认一个死理,不知道变通。我没有责备他们的意思,如果一个问题能绕过去,而不是选择不撞南墙不回头,或许会是另一种结局。
对于当事人的真实举动,我们事后是从第三方得知的。名义上是扩大养殖规模,实际上是看重这里的地理优势,要建设车间用于出租,当地的塑料加工产业一直兴旺,用地紧张。塑料加工属于小打小闹的赚大钱。一台设备,几个捡料工人,八分地足以支撑一个小型加工企业的运转。还听说,当事人已经提前收取了别人的定金,总是没有事实证据,做不得数,只能是作为处理该问题时的一个敲击点,如果当事人不承认,也是没有丝毫的办法。
当事人一意孤行,执意建筑,政府责令我们做好监管。他们也懂一些战术,我们去,他们便收工,我们走,他们便开工,眼见着违法建筑日日升高。周日我值班,回单位的路上接到该村负责人的举报电话,当事人继续施工,双休日是他们明目张胆的施工日,现在应该盖得差不多了。我去了施工现场,建筑已经平口,当事人父子不在,我告诫了现场施工人员,赶紧停止施工,否则会没收他们的施工设备。带工头吆喝着其他人停下歇息。我知道,只要我离开,他们就会继续施工,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回单位的路上,我电话汇报给分局负责人,简单说了情况。刚到单位,分局负责人给我电话,通知所有工作人员今晚加班,六点回单位集合。什么事?晚上就知道了。
一日无事,暗夜来临。同事们陆陆续续地回单位集合,政府城管部门来了一辆执法车,一辆铲车,几个人,公安干警开着警车也来了。一直到晚上十点才告诉我们要执行的任务。配合当地政府,利用晚上的时间对当事人的违法占地建筑进行拆除。四辆车,一辆铲车,十余人,暗夜隐藏了我们忐忑的心,向违法占地目的地出发。拆除并不顺利,我们到达的时候,当事人已经安歇,住宅没有一丝亮光,只有安装在这里的视频监控隐隐地发出点点红光,似犹疑猩红的眼睛,盯着我们所做的一切。铲车的噪音在暗夜里显得突兀,它好像要撕裂这浓得化不开的黑暗。它只是掀开了一段檐墙,还没有对违法建筑造成实质性的破坏,应该是当事人听到了声响,或者是从监控里发现了异状也未知。总之,院子里的灯光亮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缠,带领的负责人传令撤出拆除,原路返回。
时间总是不疾不徐地前进,忙碌中已是2012年的年底了。自那夜拆除行动之后,零零星星地听说当事人在政府各部门之间寻找那夜参与拆除行动的人,当然是无果。竟至后来,当事人父子继续施工,毫无顾忌,这是逼宫了,手段直接,没有丝毫的缓和余地。
当下,大环境是依法治国,小环境是遵纪守法,二者兼有法制才能得以良性有序发展。也必须得承认,现在的执法难度越来越大,制约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规章越来越多,一句话不合当事人的口味,就可投诉,执纪部门可以问责,可以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作为违法行为主体的当事人,一直缺少有力的监管措施。在这样一起简单的违法占地案子面前,法律的刚性荡然无存,执法部门,执法人员都履职到位,法律规章也给当事人宣传讲解到位,有效果吗?当事人的态度是怎样的?当事人可以蛮缠,执法部门就不能乱来。如果流程一一到位,当事人的违法投入就会翻倍,如果最终拆除,当事人的损失也会翻倍。
我们来看一下现在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的几个相关时间:1986年6月25日——现在每年一度的“土地日”就是由此演化而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1986年直到2004年,近二十年,只是做了两次修订,2004年做第三次修订后至今一直未再做新的修订。各种新生事物不断出现,三次修订也只是完善了一些规则性的东西,对于法律责任问题一直没有更好地深入,相较于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国策的出台,缺乏有力的保障。
必须承认一点,当事人父子给政府部门出了一个极大的难题。事件的演变越来越趋复杂化。政府部门的决策者们也缺少这种事件的处断经验。当地政府再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占地建筑进行拆除行动。这次是白天,并由一名分管的副镇长坐镇指挥,公安、城管、国土、城建等部门和相关人员参与。不知道是决策者的失误,还是职能部门没有给决策者提供好的参谋,大家都忽略了程序问题。大家在这一事件面前都过于着急了,急于对当事人进行有力的惩戒,而忘记了程序不到位带来的严重后果。一个周二的上午上班,刚到单位,负责人便召集所有工作人员开会,告知配合当地政府,对当事人的违法占地建筑进行拆除行动,并做了详细部署和人员分工,我负责驾驶车辆,保证行驶安全。
这次拆除比较彻底,近尾声时,当事人父子开着私家车赶了过来。老者没有更多的动作,年轻人血气盛,极力阻止铲车施工,被公安人员架开。铲车在做最后的收尾,准备将地基挖出来,我看着铲车将西端的地基挖开了一个缺口,我也看到当事人面对铲车无奈的背影,他曾尝试再去阻止,刚要迈出一步,有一刹那犹豫,立马停住。我坐进车子,只待同事们过来,发动车子准备撤离了。下意识地我回了一下头,当事人猛然开车向我的车撞来,引发了众人新一轮的围观。
那次事件后,我在家打了三天点滴,也算是调养三天,后改为口服一些安神补脑的中成药,这些药钱我自己掏腰包,我有医疗卡,每个月有固定的几十元的药费。同事们陆陆续续来探望,知道了当事人被刑拘,很快批捕。当事人的父亲以当地政府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程序不合法为由,将当地政府告上了法庭,市中级人民受理,责成另一个县级市的法院调查。当事人父亲委托了外地的律师参入诉讼,我知道这又是新一轮的围观。
纠纷和违法行为 第4篇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活动,违法行为,调查机制
侦查活动是指侦查机关为调查犯罪、查清案件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由于侦查活动直接涉及到公民的各项权利, 任何侦查权的不当使用都会造成公民权利的损害, 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无疑是保障公民权利与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一、违法侦查行为监督的范围
由于调查案件的需要, 侦查机关享有非常广泛的侦查权, 而且重要的是, 几乎所有的侦查行为都可能直接间接地影响到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 由此决定了侦查监督亦要相应地覆盖较大的范围。对需要进行监督的侦查行为进行廓清, 是监督工作的前提基础, 有助于准确监督, 是建立调查机制的依据。一般来说, 违法侦查活动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一) 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
1. 在侦查活动中, 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 在侦查活动中, 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3. 在侦查活动中, 剥夺或变相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的。
(二) 侦查人员的渎职行为
1. 收受贿赂、徇情枉法、放纵、包庇犯罪分子 (常见的有伪造投案自首的材料、涂改年龄、通风报信等) ;
2.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为了小团体利益, 不该撤案的撤案, 取保收钱放人的;
3. 玩忽职守, 造成严重后果的 (如泄漏国家机密、重大证据灭失、证人被害等) 。
(三) 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1. 在侦查活动中, 以体罚、威胁、引诱、欺骗、指供等手段收集证据的;
2. 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私自涂改证据的;
3. 其他不合法的取证行为 (如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应当个别进行讯问而没有, 应当有在场人签名而没有等) 。
(四) 侦查人员违反强制措施规定的行为
1. 应当提请批捕而不移送的;
2. 批捕后拒不执行, 或者不批捕而不变更强制措施的;
3. 不起诉宣布后继续关押被不起诉人的;
4. 补充侦查超过一个月的。
(五) 侦查人员违法扣押赃款赃物的行为
1. 贪污、挪用、调换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2. 应当上缴、移送而不上缴、移送, 冒领、截留、私分赃款或赃物的;
3. 对被害人的财物, 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不及时返还的。
(六) 其他
1. 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 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如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推销产品、参与经营等) ;
2. 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 对犯罪嫌疑人降格处理 (如构成犯罪的处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 甚至调解) ;
3. 要求补充侦查的案件, 不补充侦查, 不履行职责, 写说明搪塞的。
二、违法侦查行为监督的现状与不足
侦查监督应贯穿从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近几年来, 检察机关强化了侦查监督职能, 充分发挥了侦查监督在维护稳定, 体现司法公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 侦查监督工作的运行仍面临着许多障碍。
(一) 现行侦检关系的不足影响了侦查监督的权威性
我国目前的侦检关系首先体现的是双方的平等制约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应当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从该条诉讼原则中可以看出, 目前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使得侦查监督缺乏应有的权威, 亦使得检察机关难以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建立有力的调查机制, 使调查工作难以深入地展开。
(二) 监督方式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削弱了侦查监督的效果
监督权是以知情权为前提的, 没有知情权、监督权就没有保障。由于立法规定不完善、侦查活动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封闭性过强, 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缺乏全面介入, 难以及时获得侦查监督的线索, 无法有效行使监督权。从《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 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 从中发现侦查机关在实施侦查活动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该监督方式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 主要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材料, 而侦查机关不可能在移送的材料中自己反映违法活动的存在。这种滞后性、被动性使得违法侦查行为极难以被发现, 而且, 由于是事后监督, 许多违法侦查行为的证据已经人为地或者是客观原因地灭失, 使得违法侦查行为调查活动无法展开。
(三) 监督范围过窄降低了侦查监督机制的影响力
首先体现在对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措施的监督不力。在侦查活动中大量强制措施的使用大多涉及公民的各种权利, 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和程序保障措施, 侦查权的运作就可能成为达摩克利斯之剑, 随时威胁公民的安全。但目前, 我国侦查权行使的自由度大, 除了逮捕以外的大量涉及到公民人身、财产或者隐私的专门的调查工作或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实施, 都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 侦查机关具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缺乏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的有力监控。由于这种制约与监督的缺失, 使得这部分侦察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难以被发现。
(四) 检察机关中审查批捕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等部门缺乏沟通未能形成体系效益
审查批捕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等这几个部门都负有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监督的职责, 而且是在不同阶段、不同方面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保证了监督的层次性和全面性, 但在实践中, 这几个部门缺乏相互间的信息反馈制度, 缺乏沟通, 未能形成合力及时地发现和处理违法侦查行为。
三、违法侦查行为调查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由于立法以及一些客观上的原因, 目前检察机关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监督显得力度不够, 随着审查批捕部门更名为侦查监督部门, 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重点也从传统的审查批捕案件转移到引导侦查取证, 加大监督力度, 保障侦查活动依法进行上来。调查是监督的基础, 针对现状的不足, 建立和完善违法侦查行为调查机制无疑是当务之急, 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舆论工具进行法律宣传,
让社会各界都了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职责, 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工作, 并且设立相应的通道, 建立社会各界与检察机关畅通的信息交流平台。通过社会各界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参与, 及时广泛收集违法侦查行为的信息与线索, 达到全民监督的效果。像上述侦查人员收受贿赂、徇情枉法、放纵、包庇犯罪分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 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往往无法发觉, 而作为利益关联者的社会各界人士, 则能够清楚及时地提供相应的线索, 发现违法侦查行为。
(二) 建立以侦监部门为主的侦查监督网络, 主动加强与人
大、纪检、监察、妇联等相关部门的外部联系, 建立协查制度, 扩大监督面, 及时收集相关信息。上述部门, 各负有一定的监督职能, 能够得到各自范围内社会反馈的信息, 与上述部门加强联系, 分享信息, 无疑将极大地扩大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
(三) 建立、规范“适时介入、引导侦查”机制。侦查监督应当
是对侦查活动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现行侦查监督方式的滞后性、被动性、有限性已成为完善侦查监督机制必须解决的问题。通过建立规范的提前介入制度, 适时地引导侦查, 实现同步监督, 能够及时地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避免事后监督的滞后性、被动性。像上述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剥夺或变相剥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等种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行为, 以体罚、威胁、引诱、欺骗、指供等手段收集证据, 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私自涂改证据等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往往需要适时介入, 同步监督中才能及时发现, 而事后监督则往往无法发觉。
(四) 建立审查批捕、公诉、监所检察等监督部门之间的信
息相互反馈制度, 及时互通消息, 互相配合, 进行全方位监督, 发挥整体效应, 使违法侦查活动能够及时发现并进入相应的调查程序。像上述批捕后拒不执行, 或者不批捕而不变更强制措施的, 不起诉宣布后继续关押被不起诉人的, 补充侦查超过一个月的等违反强制措施的行为, 贪污、挪用、调换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应当上缴、移送而不上缴、移送, 冒领、截留、私分赃款或赃物的, 对被害人的财物, 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不及时返还的等违法扣押赃款赃物的行为, 各部门各负其责, 能够及时发现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违法侦查行为, 各部门的通力配合, 显然将极大提高调查违法侦查行为的力度。
(五) 基于我国目前的检警关系, 虽然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
负有监督职责, 由于立法的欠缺与不足, 许多监督工作难于开展, 如非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 往往难于监督, 鉴于此, 立法完善是根本的途径。主要有:
1. 强化检察机关的地位, 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侦查指挥
权、全程参与权与监督权, 使检察机关在必要时候可以参与甚至主导侦查活动的进行。
2. 赋予检察机关对全部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防止侦查机关
对有些案件应当立案却不立案的情形, 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
3. 赋予检察机关对所有强制措施的审批权, 防止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滥用强制措施。
4. 建立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撤案审查制度。
纠纷和违法行为 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嘉峪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行为和其他城市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是:
(一)违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在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清洗车辆;
(二)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损绿毁绿,损坏绿化设施和园林景观,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三)抛洒遗漏、污染路面,工地未设围挡;
(四)偷倒乱倒垃圾,违规挖沙取土;
(五)乱贴乱画,公共场所和临街建筑物外晾晒、吊挂杂物,违规设置户外广告;
(六)私搭乱建、乱堆乱放;
(七)油烟污染,焚烧杂物;
(八)噪声污染;
(九)违规饲养宠物或家禽家畜;
(十)损坏公共设施,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十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杂物;
(十二)违规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
(十三)其他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嘉峪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行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嘉峪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可关注“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区域为嘉峪关市辖区。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第二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12345”民生服务热线和“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负责举报受理、登记、接转工作。各相关单位依照《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嘉峪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案件查处和案情反馈工作。
第六条举报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
第七条社会公众可通过关注“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微信公众号,使用“随手拍”功能进行举报;
拨打“12345”民生服务热线、“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的内容一经查实,便成为一条有效案件或事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每日举报的有效案件或事件数前20名举报人进行话费奖励,按照第一名奖励20元话费、第二名奖励19元话费依次递减,第二十名奖励话费1元。
当日举报人数不足20名的,从最高奖励依次递减。
第九条针对擅自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饰装潢垃圾、生活垃圾、绿化垃圾,及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抛撒遗漏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等违法行为,经举报查实后,计入当日有效案件数;
立案查处后,另给予200元话费或现金奖励。
第十条同一起违法行为多人举报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只计入第一时间举报人有效案件或事件举报数。多名举报人每日举报有效案件或事件数相同时,按照举报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排序。
第十一条通过“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微信公众号“随手拍”或拨打“12319”举报的案件或事件,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移交至相应责任单位。通过拨打“12345”举报的案件或事件,由“12345”民生服务热线移交至相应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举报的案件或事件,能立即办结的,必须立即办结。需立案查处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受理。案件或事件一经查实,各责任单位应立即将案件或事件信息及举报人手机号码反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第十三条每日举报人排序及话费奖励情况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于次日18:00前通过“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微信公众号公布。
第十四条话费奖励每周发放一次,于下一周周五前发放完毕,节假日顺延。
第十五条各执法单位对举报的案件或事件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将罚没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相关规定缴入国库。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将所需奖励资金以收定支,列入部门预算,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由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举报人应当如实填写或告知个人电话信息,提供的举报内容应当详实。对举报人提供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无法查证的,不计入有效案件。对提供虚假举报信息恶意滋扰执法工作、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全体工作人员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纠纷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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