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内容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内容(精选6篇)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内容 第1篇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
【找法网 交通事故鉴定申请】摘要: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本文主要介绍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的主要内容以及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申请程序。感谢您的阅读。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主要内容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注意事项】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1、伤残鉴定的申请和决定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2、委托鉴定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3、伤残鉴定时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4、重新检修、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有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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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内容 第2篇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33号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鉴定书《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书》。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继续追问:
你好!我非常同意您的说法,根据第二十六条,我们已通过十级伤残的鉴定,如果对方要求重新鉴定必须符合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但法院没有开庭,也没有进行何何质证,更没有一个重新鉴定的理由,就同意再重新鉴定,我可以问法院要个书面的理由吗?
补充回答: 回答你的补充:是否允许重新鉴定,是法院的权利,即使你现在提出异议,也没有用,重新鉴定会照样进行。但是你如果对重新鉴定的结论有异议,可以在开庭质证的时候提出并说明理由,你当然要说明重新鉴定是否符合法定的理由。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内容 第3篇
一、资料及方法
(一) 一般资料
随机选取南阳万和司法鉴定所 (河南南阳) 自2011年到2014年90例交通事故伤残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性59例, 女性31例, 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最大79岁, 最小5岁, 平均年龄43.5岁。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1例, 头面部损伤3例, 脊柱损伤15例, 胸部损伤9例, 胸部损伤2例, 盆部损伤3例, 肢体损伤52例, 体表损伤皮肤疤2例, (其中有13例多发伤, 9例并有3处损伤) 。
(二) 鉴定方法
指定法医人员作为鉴定专家对患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过程中包括对患者 (1) 骨关节损伤居肢体关节活动度的测量。 (2) 偏瘫及截瘫肌力评定。 (3) 皮肤疤痕的测量 (4) 张口度的检查 (5) 足弓结构破坏的认定等, 盲目采信病史中的检查和诊断结果, 缺乏对伤病关系, 新鲜伤和陈旧伤的鉴别能力。 (6) 必要情况下辅助CT、X光等影像学检查。
二、结果
(一) 初次鉴定与重新鉴定结果
经重新鉴定发现, 前后存在一定的差距。本组中, 伤残等级降低90例, 但伤残部位增加7例, 13例多发伤中, 增加的伤残部位包括面部疤痕漏鉴1例, 肋骨骨折漏鉴4例, 膝交叉韧带损伤漏鉴1例, 均构成十级伤残, 降低伤残等级的主要为肢体损伤。
(二) 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改变情况分析
本组案例以伤残等级降低为主, 肢体损伤占62.5%, 提示肢体损伤伤残鉴定中存在较多问题, 由九级伤残变为十级伤残的为多, 脑神经损伤重新鉴定和初次鉴定伤残等级最多相差四个级别。
三、讨论
多数司法鉴定人为临床专业医师兼任, 缺乏培训, 对鉴定标准、条款理解不足, 责任原因与司法鉴定人的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有关。上述原因可能同时存在, 重新对患者伤残登记进行鉴定, 得出与初次或原鉴定结果相违背结果的原因与多方因素密切相关。
(一) 初次鉴定存在误差原因分析
1. 鉴定时机不当。
鉴定时机司法鉴定理论中有原则性的要求, 一般以受伤3至6个月为宜, 通过重新交通发现, 在11例颅脑神经损伤中有5例, 伤后不足6个月而进行初次鉴定的[2]。若, 肢体损伤后涉及到关节活动受限的过早进行鉴定, 很容易误把伤后的暂时性功能障碍, 认定为永久性功能障碍, 进而导致结果存在显著差异。
2. 法医临床检验不当。
在做伤残等级鉴定时一定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检验:骨关节损伤居肢体关节活动度的测量、偏瘫及截瘫肌力评定、皮肤疤痕的测量、张口度的检查 (5) 足弓结构破坏的认定等, 盲目采信病史中的检查和诊断结果, 缺乏对伤病关系, 新鲜伤和陈旧伤的鉴别能力。必要时还需要几何CT、X线片辅助检验。在本组病例中, 有4例, 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并发其它部位损伤, 因县区级医院多无双源CT, 或因费用较高, 而未做检查, 仅依靠胸部CT或平片不能确定肋骨骨折根数。而重新鉴定时, 通过胸部双源CT重建检查, 发现有四根肋骨以上骨折, 鉴定为十级伤残。而出现误差的原因可能和以下2个方面情况有关:一方面检查不及时、漏检、误检伤情进而给出了与实际不符合的伤残等级报告, 例如;一被鉴定人诊断为胸部闭合性损伤, 左股骨下骨折。初次鉴定为九级伤残 (按肢体损伤25%以上) 重新鉴定时, 做胸部双源CT检查见左胸有四根肋骨骨折, 按胸部多发肋骨骨折, 增加一个十级伤残级别。另一方面, 其他辅助影像学资料收集不全, 无法全面了解患者伤情, 进而给出不准的报告。
3. 标准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错误。
首先是对伤残标准内涵缺乏详细理解, 在不具备标准要求的基础的情况下, 利用活动度等主观指标套用标准条款的, 其次是对附录的适用不规范。
4. 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计算错误。
主要见于肢体功能丧失比率的鉴定。如四肢长骨远端或近端的骨折, 内外固定后, 鉴定人往往按照被鉴定人口述的, 关节功能障碍来计算, 对待工作马虎, 导致结果出现差异。这种情况在本组病案中占多数。
(二) 对策与分析
近年来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 大部分人员均购买了各种保险, 以防发生意外能得到赔偿。而交通事故伤残登记的鉴定结果与保险赔偿标准密切相关, 若鉴定不符合实际, 则会陆续病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危害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重新鉴定与初次鉴定结论不符。它有损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表象。对此, 应加强鉴定机构审批、考核, 尤其是鉴定机关工作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素质能力等的培养, 从源头抓起, 从源头抓好, 一旦发现鉴定人员存在违章违纪行为时, 应予处罚。其次, 在行业自律方面, 司法鉴定协会应加强业务规范的指导以及员工能力的培养, 通过强化鉴定人员专业能力, 提升其鉴定水平, 细化鉴定相关工作规定, 弥补标准条款漏洞, 以防不规人员钻漏洞。
综上所述, 从严格鉴定机构执业纪律、强化重新鉴定的实施, 加强管理和业务培训等后方面进行改进势在必行, 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之一。
摘要:目的:研究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中暴露的初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方法。方法:收集自2011年至2014年河南南阳万和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改变结论的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90例, 对结论改变原因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结果:鉴定时机把握不当, 法医临床学检验方法不当, 医学影像资料阅读错误, 标准条款适用不当, 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计算错误, 及一系列问题是重新鉴定的主要原因。结论:针对上述问题应该从严格执业纪律、强化重新鉴定的实施, 加强管理和业务培训等后方面进行改进。
关键词:交通事故,伤残登记,坚定,分析
参考文献
[1]霍光丹.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重新鉴定的解读[J].中国司法, 2007 (12) :82-86.
骨盆骨折伤残鉴定2例 第4篇
方法:根据《道标》关于骨盆多发骨折畸形愈合、严重畸形愈合及产道破坏的相关规定,结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践,分别对骨盆多发骨折后上述三种不同程度之后遗症进行综合分析。
结论:上述三种情况分别构成十、九、七级伤残。
关键词:骨盆骨折畸形愈合产道破坏
【中图分类号】R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1879(2012)10-0251-01
1案例
1.1案例。赵某,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2011年1月23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即住某市人民医院治疗,2012年6月要求进行伤残鉴定。
病历记载:车祸致髋部疼痛、活动受限3小时入院。检查:骨盆挤压、分离征阳性,CT报告示:右侧骶翼骨折伴髂腰肌、闭孔内肌血肿,右侧耻骨、坐骨骨折。入院后行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外固定术。2011年3月24日拆除外固定支架。2012年5月2日行骨盆骨折后内固定取出术。
体格检查:下腹部、臀部见外固定瘢痕,骨盆挤压、分离征阴性。双下肢长度(髂前上棘至内踝下缘):左侧83.5cm、右侧82.2cm。
阅片所见:2011年1月23日CT片示:右侧骶翼骨折伴髂腰肌、闭孔内肌血肿,右侧耻骨、坐骨骨折伴错位。1月28日骨盆正位X线片示:骨盆骨折钢板螺钉内固定、支架外固定术后。5月16日骨盆正位X线片示:骨盆多发骨折外固定支架拆除术后,骶骨内固定在位,左侧耻骨上支、坐骨骨折线部分模糊,骨折端见骨痂向内突出生长,骨盆内壁不光滑,骨盆环倾斜。2012年5月4日骨盆正位X线片示:骨盆多发骨折内固定拆除术后,左侧耻骨上支、坐骨骨折错位畸形愈合,双侧闭孔明显不对称,骨折端向内突出,骨盆内壁不光滑,骨盆环倾斜。
本例骨盆骨折为开启书页式骨折,属于骨盆不稳定型骨折。对本例的伤残鉴定,出现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其骨盆多发骨折只有一处畸形愈合,应评定为Ⅹ(十)级伤残;第二种意见认为其左侧耻骨上支、坐骨骨折错位畸形愈合,双侧闭孔明显不对称,骨折端向内突出,骨盆内壁不光滑,骨盆环倾斜,双下肢不等长,属于严重畸形愈合,应评定为Ⅸ(九)级伤残;第三种意见认为其骨盆骨折属于严重畸形愈合,已经影响了产道,应评定为Ⅶ(七)级伤残。经讨论最后形成一致意见,认为其应属于骨盆骨折严重畸形愈合,但其年龄已超过45岁,不属于育龄妇女,不存在产道破坏,应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Ⅸ(九)级伤残。
1.2案例2。张某,女,1995年1月2日出生,2011年5月27日因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伤后住某市人民医院治疗,2012年7月要求进行伤残鉴定。
病历记载:车祸致左臀部疼痛、活动受限入院。查体:骨盆挤压、分离征阳性,左臀部压痛明显。CT示:两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左侧骶翼骨折;左侧骶髂关节脱位。行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支架外固定术。术后三月余拆除外固定支架,术后一年行内固定拆除术。
体格检查:臀部前后侧见外固定瘢痕,双侧髋关节活动对称,骨盆挤压、分离试验(±),双下肢等长。
阅片所见:2011年5月27日骨盆部CT片示:两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左侧骶翼骨折;左侧骶髂关节脱位。6月6日骨盆正位X线片示: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外固定术后。2012年7月24日骨盆三维重建CT片示:骨盆骨折内固定拆除术后,右侧耻骨上支骨折畸形愈合,骨痂向内突出,骨盆内壁不光滑,骨盆环向右侧倾斜,双侧闭孔不对称。
本例骨盆骨折同样为开启书页式骨折,属于不稳定型骨盆骨折。对本例的伤残鉴定,也出现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其骨盆骨折仅右侧耻骨上支骨折骨痂向内突出,属于畸形愈合,应评定为Ⅹ(十)级伤残;第二种意见认为本例右侧耻骨上支骨折畸形愈合,骨痂向内突出,骨盆环向右侧倾斜,双侧髂翼、闭孔不对称,属于骨盆骨折严重畸形愈合,应评定为Ⅸ(九)级伤残;第三种意见认为本例为女性,年仅17岁,骨盆骨折应属于严重畸形愈合,影响产道,应评定为Ⅶ(七)级伤残。经讨论并反复审阅三维重建CT片,多数人认为,其骨盆多发骨折应属于骨盆骨折严重畸形愈合,尚未达到产道破坏的程度,应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Ⅸ(九)级伤残。
2讨论
骨盆由两侧的髋骨、后方的骶骨和尾骨,借助关节、韧带和软骨连结而成。骶骨岬、弓状线、耻骨梳、耻骨结节、耻骨嵴和耻骨联合上缘共同连成一环状的界限,称为骨盆环,即骨盆上口。它将骨盆分为前上方的大骨盆和后下方的小骨盆。大骨盆又称假骨盆,属腹部。小骨盆又称真骨盆,其下界为骨盆下口即会阴的菱形周界。女性真性骨盆是胎儿逸出的通道,又称骨产道。骨盆的前壁为耻骨、耻骨支和耻骨联合,后壁为凹陷的骶、尾骨的前面,两侧壁为髂骨、坐骨、骶结节韧带及髂棘韧带,骨盆的前外侧为闭孔。骨盆环有两个承重主弓,直立位时,重力线经骶髂关节至两侧髋关节,为骶股弓;坐位时,重力线经骶髂关节至两侧坐骨结节,为骶坐弓。
根据X线表现骨盆骨折可分为:①无损伤骨盆环完整的骨折:包括髂骨翼骨折、骨盆撕脱性骨折、一侧或两侧单一耻骨支或坐骨支骨折、骶椎2-3以下横断骨折。②骨盆环一处骨折:包括一侧耻骨上下支骨折、耻骨联合轻度分离、骶髂关节半脱位。③骨盆环两处以上断裂骨折:包括双侧耻骨上、下支骨折、骨盆环前、后联合损伤、合并髋臼骨折。
根据骨盆稳定程度(Tile 1988年)分为三型1,2:A型为稳定型,移位轻微,一般不波及骨盆环(A1:骨盆环未被累及;A2:骨盆环有轻度破坏及移位,如一侧耻骨支骨折);B型为旋转不稳定但纵向稳定(B1:开启书页式;B2:一侧侧方压迫,如耻骨体骨折;B3:对侧侧方压迫,呈桶柄式);C型为旋转及纵向均不稳定(C1:一侧骶髂关节脱位及耻骨联合分离;C2:双侧骶髂关节脱位及耻骨联合分离;C3:伴髋臼骨折)。
依据上述分型,无损伤骨盆环完整的骨折和骨盆环一处骨折一般为骨盆稳定型骨折,骨盆环两处以上断裂骨折多为不稳定型骨折。
雖然骨盆骨折的预后更多的依赖于其伴随的损伤而不是其骨折本身,但其预后结果与最初损伤情况(损伤基础)相关性很大,最初损伤越大,其预后一般越差,尤其是骨盆不稳定型骨折,后遗症发生率往往较高,可致骨盆畸形愈合。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将骨盆损伤分为二大类:骨盆损伤影响下肢长度和骨盆损伤后畸形愈合。而骨盆损伤后畸形愈合的伤残等级有:4.7(Ⅶ级伤残).7.b“盆部损伤致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4.9(Ⅸ级伤残).7.b.“盆部损伤致骨盆严重畸形愈合”、4.10(Ⅹ级伤残).7.b“盆部损伤致骨盆畸形愈合”三个级别。
骨盆畸形愈合(4.10.7b):是指骨盆骨折后两断端对位、对线较差,两断端明显错位畸形愈合,致使骨盆环变形、不规则,完整性和对称性发生明显改变,临床鉴定一般掌握两处以下骨折明显错位畸形愈合方可适用于本条。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4.9.7b):是指骨盆骨折后严重错位畸形愈合,致使骨盆环的完整性和对称性遭到破坏,如骨折端向内突出,骨盆内壁不光滑或不规则,前后径或左右径等显著短缩,骨盆环倾斜,双侧闭孔明显不对称,双下肢不等长,一般掌握骨盆多发骨折有三处以上骨折严重错位畸形愈合为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骨盆严重畸形(4.7.7b),骨产道破坏:从妇产科角度来说,18―45岁之间的妇女被视为育龄妇女,本条应是特指育龄妇女,年龄超过45岁的妇女,一般不再生产,也就不存在产道破坏,不适用本条。骨盆多发骨折严重畸形愈合时,会导致骨产道的破坏,常见于骨盆多处骨折,尤其是骨盆环的多处骨折。骨盆环(骨盆入口)正常结构破坏,形状明显不规则,前后径或左右径等显著短缩;骨盆环内缘不光滑、有骨痂向内突出生长,影响胎头入盆。尾骨、坐骨、耻骨下支等骨折畸形愈合,骨痂向出口内突出生长,致使女性骨产道出口狭窄,导致产道破坏。
参考文献
[1]Seyed Behrooz Mostofi(主译 张英泽);Fracture Classifications in Clinical Practice(实用骨折临床分型).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0:37-39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第5篇
伤残等级(针对肢体)
一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 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三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四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五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六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七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八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九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十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过程 第6篇
2、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3、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4、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6、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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