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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范文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201

公安执法范文(精选12篇)

公安执法 第1篇

一、公安执法动机研究的起点:动机研究的几个基础范畴

有关动机的理论研究建构于概念、功能、条件这几个基本范畴之上。

(一) 动机的概念

心理学将动机定义为激发、指引并维持行为人从事某项活动, 并使活动朝向某个目标的内部动力或内在心理过程。动机是行为的动力方面, 与人格联系密切。动机是个体的内在过程, 行为是这种内在过程的结果。简言之, 动机即是指推动行为的内心起因。

动机与需要、目的、内驱力、诱因是不同的概念。需要是指有机体内部的物质和能量平衡受到破坏的不平衡或缺乏的状态, 需要是人对生理需求和社会需求的反映, 需要是动机形成的内在基础, 动机是需要的具体表现形式。目的是人们希望通过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动机是行为产生的原因, 而目的是行为所希望达成的结果。内驱力是由需要引起, 推动个体为恢复平衡的唤醒状态。当需要得不到满足时, 有机体内部就会产生内驱力。内驱力使机体处于紧张状态, 促使机体释放出一定能量或冲动, 最终结果是使需要得到满足。这种反应是有目标的。内驱力与目标联系起来, 反应才能出现。诱因是指驱使有机体产生一定行为的外部刺激物, 是动机产生的外部因素。

(二) 引起动机的条件

心理学研究认为, 动机是内在条件和外在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是动机产生的内在基础。各种能够满足个体需要的外部刺激物即诱因, 是动机产生的外在条件。需要和诱因是动机产生的必要条件, 不同情境下二者的强度往往是不一致的。除此之外, 行为人的情绪对动机具有放大或增强作用。

(三) 动机的功能

动机有激活功能, 动机能激发人们实施某种行为, 推动人们由静止状态发展为活动状态。动机有指向功能, 动机不仅能推动人们实施某种行为, 而且还能确定行为的目标和方向, 一旦需要有目标引导就会发展成为动机。动机有维持和调整功能。当动机激发人们实施某种行为以后, 这种行为能否坚持, 活动的强度和持续时间是受动机支配和调节的。心理学家耶基斯 (R.M Yerkes) 与杜德逊 (J.D Dodson) 经实验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动机的强度与解决问题的效率之间呈倒U型关系, 即中等强度的动机最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公安执法动机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主要动机理论述评

(一) 本能论

该理论是最早的动机理论学说, 代表人物有麦孤独、弗洛伊德等等。其核心思想是人的行为以生物本能为基础, 本能即不学而能, 如弗洛伊德强调泛性论, 用“力比多”、“本我”等概念强调人的行为以本能为基础。其揭示了人的自然本性和行为的自然动机, 最大的缺陷是没有揭示动机的社会性本质, 从而陷入生物决定论的窠臼。

(二) 需要论

马斯洛于1943年提出了著名的需要层次论, 指出人的需要包括生理、安全、爱和归属、自尊、自我实现五个层次, 认为人的需要按优势出现的先后或力量的强弱排列成等级, 即需要层次, 需要的层次越高, 与本能的区别就越明显, 可塑性就越大。另一方面, 需要可分为低级和高级需要, 低级需要直接关系到个体的生存, 越高越是人类所特有, 自我实现是最高级需要。其揭示了人类行为与动物本能的区别, 指出了需要是人类行为的源泉, 对人本主义心理学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 该理论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将需要与动机二者等同, 而且囿于研究方法, 该理论没有实验依据和客观测量指标, 其提出的需要发展模式与某些实际情况不相一致, 即低层次需要未能满足的情况下人们依旧会产生高层次的需要, 如无家可归的流浪汉捡到巨款仍然拾金不昧, 主动归还。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对现代激励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20世纪70年代, 阿尔德弗提出了ERG理论。其系统阐述了需求类型的新模式, 把人的需求分为生存需求、关系需求和成长需求。各层次需求得到满足越少, 对该需求就越渴望;低层次需求满足得越好, 对高层次需求就越强烈;高层次需求满足得越少, 对低层次需求渴望越多, 还提出了需要层次的“满足-上升”和“挫折-倒退”的模式。

(三) 驱力论

赫尔提出了驱力减降理论, 即驱力是一种动机结构, 驱力能激发人的行为从而满足需要, 恢复平衡状态, 进而减少驱力。人类行为不由生物驱力支配, 而主要由习惯支配, 驱力为行为提供能量, 习惯决定着行为的方向。该理论指出了行为内在动力的作用, 把内在驱力与外在刺激联系在一起, 比需要论有进步。但是该理论仍有把驱力和动机等同的嫌疑, 并且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对动机形成的调节作用。

(四) 诱因论

主要代表人物是操作行为主义者斯金纳。这一理论针对驱力理论的缺陷而提出, 重视诱因即外部刺激对动机形成的作用, 用强化来解释动机的形成, 指出“正强化”的激励效果优于“负强化”, 对现代激励理论有重大影响。但是该理论的缺陷是动机由外在刺激造成, 实际上动机是人行为的内心起因。诱因对动机的作用是通过人的主观调节转化为人的行为激励因素, 该理论仍然没有解释清楚诱因对动机作用的内在机制。

(五) 唤醒理论

赫布和柏林是该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其理论核心思想是个体的表现依赖于唤醒的水平, 人类行为的原因是刺激偏离了人的最佳唤醒水平。该理论的基本原理是人们偏好最佳的唤醒水平、简化原理、个人经验对于偏好有影响。该理论将驱力论和诱因论粗略结合, 显得有所进步。虽然其指出个人经验对行为动机的影响, 但本质上还是行为主义理论, 对动机形成的内在机制仍解释不清。

(六) 认知论

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起, 认知论成为现代动机问题研究的主流, 心理学家们集中于动机问题的中介认知过程的探讨, 认为行为人的自我调节是内在起因、外在诱因转化为真正行为动因的纽带。该理论主要观点如下。

1. 期待价值理论

其是早期的一种认知理论, 新行为主义者托尔曼提出, 行为的产生不是由于强化, 而是由于个体对一个目标的期待。期待是指刺激与刺激的联系或反应与刺激的联系。期待对于个体获得目标非常重要。

2. 归因理论

该理论最早由海德提出, 维纳将其完善, 并建构了较为完整的动机理论模型。其指出人的行为可以归结为许多可能的因素, 但都可以把它们归入内在-外在、稳定-不稳定的和可控的-不可控的三个维度的六个范畴之中。

3. 成就动机论

麦克莱克和阿特金森于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提出该理论。主要观点是成就动机是一种社会动机, 人的成就行为有追求成功和避免失败的双重作用, 从动机水平、期望和诱因多种因素的相互关系来解释追求成功的动机和避免失败的动机对人的行为的不同影响。

4. 自我决定论

该理论由德西和莱恩提出, 其强调人的兴趣感、能力感、控制感和主动感对个体行为的重要激发作用。行为人会对外来刺激进行认知评价。如果将外部刺激评价为控制性的, 则个体的自我决策感会被削弱, 进而引起其内部动机弱化, 反之则增强。

5. 自我效能理论

该理论由班杜拉提出并发展。主要观点是自我效能是人类行为动机的中介认知因素。期待、注意和评价等人的认知变量对行为决策有重要作用。行为人通过自我效能将内在驱力和外在诱因相互协调形成动机。

6. 目标定向理论

这是20世纪80年代由尼科尔斯和德维克等人将成就目标概念引入成就动机领域, 提出的以目标结构为核心的理论。主要观点是在成就情境之下, 行为人的目标取向包括任务目标和自我目标两种, 与人们如何判断自身的能力水平及对成功的主观定义有关。任务目标定向可以增强动机, 而自我目标定向则有可能会弱化动机。

综上, 认知强调论动机过程中介自我调节的作用, 并就认知的各个方面展开讨论, 各观点都有合理之处, 对激励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其最大的缺陷就是缺乏整体性的整合研究, 从而使得动机理论的研究难以深入。

三、公安执法动机研究的路径

(一) 公安执法动机问题研究待开发的处女地

在“依法治国”背景下, 公安机关已经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但问题依旧存在。公安执法失范现象原因复杂, 国内不少学者从制度建设、法律规范、文化传统以及个人思想素质对其进行了为数不少的研究, 但从心理学方面深入分析执法失范现象的动机的研究成果极少, 使得既有的研究成果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缺乏微观层面具有解释力和指导性的回应。国外在此类问题的研究上比较成熟, 将动机原理引入执法行为领域研究的成果不少。总体上看, 我国此类研究正处于空白或起步阶段, 因此迫切需要重视和加强在该问题上的理论方面的研究。

从心理学角度看, 民警执法过程中, 时常要面对诸如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衡量问题、执法态度问题、执法动力等等一系列涉及心理过程的因素, 有时候“一念之差”就会决定着执法行为选择和执法效果。在宏观环境背景下, 从微观入手分析个体执法动机样态具有实践意义。只有充分了解执法者的内心需求, 在此基础上施加良性引导并辅以法制规范, 才是最终实现法治目标的可行方案。

(二) 公安执法动机问题研究的样本公安执法动机

该研究的切入点是公安执法行为, 具有单方意志性、可救济性、国家强制性、外部行为性的特征。公安民警在执法时所代表的是国家而不是本人, 公安执法动机研究的样本具有特殊性和典型性。在统计学意义上, 样本的典型性决定了研究的广度和深度, 因此在此基础上构建的执法动机模型和执法动机培育方式具有可行性。另一方面, 基于公安执法行为的特殊性, 生搬硬套现有的动机理论将公安执法动机与一般动机等同视之, 勉强应用于公安执法实践, 后果只能是事倍功半。

(三) 公安执法动机研究的理论纲要

如前所述, 动机理论的学术观点可谓百家争鸣, 以科学性和完整性为评价标准, 认知论则优势凸显, 其经过漫长的研究积累臻于成熟, 构建的动机模型较为完善。在诸如企业管理方面应用效果显著。因此, 此项研究将通过对当前公安执法动机典型样态的描述和分析, 进而推演和建构以驱力、诱因、个体认知为要素的公安执法动机模型, 探讨法治理念视野下的公安执法动机培育的最佳路径, 实现公安执法行为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目的。

综上所述, 公安执法动机研究有着深厚理论背景和实践需求, 具有可行性和前瞻性, 研究的大致轮廓初现, 将为公安实践提供新的思路和工作方法。

摘要:公安执法动机问题研究有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动机研究的基础范畴如概念、条件、功能是其起点, 动机理论的学术观点是其理论基础。该研究从微观入手分析民警个体执法动机样态, 通过对当前公安执法动机典型样态的描述和分析, 进而推演和建构以驱力、诱因、个体认知为要素的公安执法动机模型, 探讨法治理念视野下的公安执法动机培育的最佳路径, 实现公安执法行为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目的。

关键词:动机,公安执法动机研究,公安民警

参考文献

[1]宗文举.现代心理学研究与实践[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 2005.

[2]马斯洛.动机与人格[M].许金声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1987.

[3]乐国安.社会心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4]王艇.目标自我一致和工作态度关系的研究[D].浙江大学, 2007.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第2篇

5-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1.告知。

(1)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并告知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情况在第一次《讯问笔录》或者强制措施文书上注明。

(2)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在押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其亲属也可以代为聘请。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记明,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3)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侦查机关在收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证件、证明及案件材料。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侦查机关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4)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3.批准涉密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1)批准范围。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提出聘请律师、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聘请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不应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聘请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所聘请的律师不得参与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仍坚持聘请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2)批准程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提出聘请律师的,侦查人员应当让其填写《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后,侦查人员应当制作《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送达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由其在《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副本上签名并填写收到时间。侦查终结时,副本存入诉讼卷。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9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35-43条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司发通〔〕78号)第4条第1款、第6条

《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司法部、公安部 司发通〔〕052号)第2条

第六章 勘验、检查

6-01.勘验、检查的条件

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都应当立即进行勘验、检查,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

6-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

1.勘验、检查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其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对下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提供技术支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及海关缉私部门负责其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

现场勘验、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指挥人员指挥下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2.指挥人员

(1)一般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现场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必要时,发案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到现场指挥。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人员由具有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民警察担任。

(2)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①决定和组织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紧急措施;

②制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方案;

③对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分工;

④指挥、协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

⑤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

⑥审核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⑦组织现场分析;

⑧决定对现场的处理。

3.勘验、检查人员。

(1)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资格,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装置,佩带帽子或者头套、手套、鞋套等。

(2)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①实施现场紧急处置;

②进行现场调查访问;

③发现、固定和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等;

④记录现场保护情况、现场原始情况和现场勘验、检查的过程与所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⑤参与现场分析;

⑥提出处理现场的意见。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现场信息,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3)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6-03.现场保护

1.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公安派出所、巡逻民警保护和处置刑事案件现场的,依照本细则第3-01条第2款第5项规定执行。

2.现场保护措施和要求。

(1)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2)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处理紧急情况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

(3)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对可能受到自然、人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应当对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保护现场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应当对整个现场或者部分现场继续予以保护。

(5)负责现场保护的人民警察应当将现场保护情况及时报告现场勘验、检查指挥人员。

6-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

1.初步了解情况。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向现场值勤民警或者现场知情人、报案人、案件发现人、当事人、现场保护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现场保护情况,做好相应记录:

(1)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2)现场保护和变动情况;

(3)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单位或职业等基本情况,抢救伤员情况;

(4)与案件有关的人、事、物和其他可疑线索。

2.采取紧急措施。需要采取搜索、追踪、堵截、鉴别、安全检查和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指挥人员,并果断处置。

3.使用警犬追踪。具备使用警犬追踪或者鉴别条件的,在不破坏现场痕迹、物证的前提下,立即使用警犬搜索和追踪,提取有关物品、嗅源。

4.布置武装警戒。勘验、检查暴力犯罪案件现场,可以视案情部署武装警戒,防止造成新的危害后果。

5.排除可能险情。对涉爆、涉枪、放火、中毒、放射性物质、传染性疾病、危险场所等可能危害勘验、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应当先排除险情,在保证勘验、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再进行勘验、检查。

6.遮挡不良物品。勘验、检查煽动性案件现场时,对涉及反动内容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等,应当采用适当方法加以遮挡,在取证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防止扩散,造成不良影响。

6-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

勘验、检查现场,按照以下工作步骤进行:

(1)巡视现场,划定勘验、检查范围。勘验、检查现场时,非勘验、检查人员不得进入现场。确需进入现场的,须经指挥人员同意,并按指定路线进出现场;

(2)按照“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检查流程;

(3)初步勘验、检查现场,固定和记录现场原始状况;

(4)详细勘验、检查现场,发现、固定、记录和提取痕迹,物证;

(5)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情况。

6-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

1.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1)现场勘验、检查,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现场录音和《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分析报告》。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能够作为核查现场或者恢复现场原状的依据,符合法定的证据要求。

(4)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相互吻合。

(5)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的原始资料应当妥善保存。

(6)对现场勘验、检查后,应当完成《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2.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查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存入诉讼卷。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前言部分:笔录文号,接报案件时间和内容,现场地点,现场保护情况,勘验、检查的起止时间,天气情况,勘验、检查利用的光线,组织指挥人员,现场方位和周围环境等;

(2)正文部分: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名称、部位、数量、性状、分布等情况,尸体的位置,衣着、姿势、损伤、血迹分布、形状和数量等;

(3)结尾部分:提取痕迹、物证情况,扣押物品情况,制图和照相的数量,录像、录音的时间。笔录人、制图人、照相人、录像人、录音人,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人员的单位、职务及签名,见证人签名。

对现场进行多次勘查的,在制作首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检查笔录》。

3.绘制现场图。现场勘查人员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制作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平面比例图、现场平面展开图、现场立体图和现场剖面图等。

绘制现场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标明案件名称,案件发生、发现时间,案发地点;

(2)完整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

(3)准确反映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标明痕迹、物证、成趟足迹、尸体、作案工具等具体位置等;

(4)文字说明简明、准确;

(5)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画面整洁,标识规范;

(6)注明测量方法、比例、方向、图例、绘图单位、绘图日期和绘图人。

4.现场照相、录像。现场照相、录像包括现场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现场照相、录像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影像清晰、主题突出、层次分明、色彩真实;

(2)清晰、准确记录现场方位、周围环境及原始状态,记录痕迹、物证所在部位、形状、大小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3)细目照相、录像应当放置比例尺;

(4)现场照片贴纸上加注文字说明;

(5)符合有关行业标准。

5.信息录入。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全国重大刑事案件信息系统》、《全国指纹信息系统》等信息系统。

6-07.人身检查

1.检查目的。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等,可以进行人身检查。

2.批准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强制检查。不得对被害人强制进行检查。

3.实施检查。实施人身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侦人员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邀请法医参加。人身检查应当邀请见证人。

实施人身检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员表明身份;

(2)通知见证人到场;

(3)对被检查人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注意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伤害情况以及精神状态有无伪装、变化等情况。对个体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等应当拍照,必要时录音录像。办理强奸案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

4.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写明检查过程和结果,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指派或者聘请医师检查,医师应当写出诊断意见书,说明检查的情况和结果。《检查笔录》和诊断意见书存入诉讼卷。

6-08.尸体检查

1.检查人员。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

2.人体、尸体保护。对吊挂的人体,尚未死亡的,可在吊挂人体绳索未打结处剪断,把绳索完整保存。

室外的尸体,尽量保持原始状态,阳光照射时,可用洁净的物品加以遮挡,延缓腐败。遇有下雨、下雪等天气变化时,应用洁净的塑料布等材料加以遮盖,以防尸体上附着的毛发、血迹、精斑等痕迹、物证散失和被污染、破坏。

水中的尸体可以不打捞上岸,水流过急时,应设法固定位置,无法固定的,在不破坏尸表特征的前提下,将尸体兜住打捞上岸。火场中的尸体,遇有火势蔓延或建筑物即将倒塌时,应设法将尸体移出火场。

3.尸体原位检查。移动现场尸体前,应当对尸体的原始状况及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照相、录像,并提取有关痕迹、物证。

4.解剖尸体。

(1)批准。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

(2)通知家属到场。解剖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死者家属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也可以解剖尸体,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解剖外国人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到场,并请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也可以解剖尸体,但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外国人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或者有关使、领馆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能引起争议的案件,或者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案件,为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公安机关在进行尸体解剖、开棺检验、死因鉴定时,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并邀请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或者死者家属聘请的律师到场见证。

(3)解剖地点。解剖尸体应当在尸体解剖室进行。确因情况紧急,或者受条件限制,需要在现场附近解剖的,应当采取隔离、遮挡措施。

(4)解剖尸体。检验、解剖尸体时,应当捺印尸体指纹和掌纹。必要时,提取血、尿、胃内容和有关组织、器官等检材。

(5)照相、录像。检验、解剖尸体时,应当照相、录像。对尸体损伤痕迹和有关附着物等应当进行细目照相、录像。

对无名尸体的面貌,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包裹尸体物品等,应当进行详细检查和记录,拍摄辨认照片。

(6)制作《尸体检验报告书》。尸体检查人员根据尸体检查情况,制作《尸体检验报告书》,反映尸体检查、提取检材情况和结果,存入诉讼卷。

5.处理尸体。遇有死因未定、身份不明或者其他情况需要复验的,应当保存尸体。

对没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立即通知死者家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没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外国人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立即通知死者家属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外国人家属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官员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外事部门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尸体进行处理前,要采集尸体的全部信息。

6.信息录入。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有关信息录入无名尸体信息库。

6-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

1.提取范围。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应当固定、提取。

2.提取方法。提取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分别提取,分开包装,统一编号,注明提取的地点、部位、日期,提取的数量、名称、方法和提取人。对特殊检材,应当采取相应的方法提取和包装,防止损坏和污染。

提取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严防泄密。

提取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作为《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3.扣押。在现场勘验、检查中,应当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予以扣押,但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出物品、文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可以强行扣押。

扣押依照本细则第9-01条规定执行。

6-10.现场访问

1.访问对象。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向报案人、案件发现人、被害人及其亲属、其他知情人或者目击者了解、收集有关刑事案件现场的情况和线索。

2.访问内容。现场访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刑事案件发现和发生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发现后采取的保护措施,现场所见情况,有无可疑人或者其他人在现场,现场有无反常情况,以及物品损失等情况;

(2)现场可疑人或者作案人数,作案人性别、年龄、口音、身高、体态、相貌、衣着打扮、携带物品及特征,来去方向、路线、通讯情况等;

(3)与刑事案件现场、被害人有关的其他情况。

3.访问要求。现场访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在询问被访问人前,应当了解被访问人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确定现场访问的任务和方法,保证访问工作合法、客观、准确;

(2)现场访问时,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向被访问人出示证件,告知被访问人必须履行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询问被访问人应当个别进行,可以在现场外围或者被访问人所在单位、住所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被访问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4)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不得向被访问人泄露案情,不得使用威胁或者引诱的方法对被访问人进行询问;

(5)访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6)询问被访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字。经被访问人同意可以录音。

6-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

1.搜索、追踪对象。现场勘验、检查中,应当对现场周围和作案人的来去路线进行搜索和追踪。

2.搜索、追踪任务。现场搜索、追踪的任务包括:

(1)搜寻隐藏在现场周围或者尚未逃离的作案人;

(2)寻找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等;

(3)搜寻被害人尸体、人体生物检材、衣物等;

(4)寻找隐藏、遗弃的赃款赃物等;

(5)发现并排除可能危害安全的隐患;

(6)确定作案人逃跑的方向和路线,追踪作案人。

在现场搜索、追踪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应当予以固定、提取。

6-12.侦查(现场)实验

1.实验的目的和任务。为了证实现场某一具体情节的形成过程、条件和原因等,可以进行侦查(现场)实验。

侦查(现场)实验的任务包括:

(1)验证在现场条件下能否听到某种声音或者看到某种情形;

(2)验证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3)验证在现场条件下某种行为或者作用与遗留痕迹、物品的状态是否吻合;

(4)确定某种条件下某种工具能否形成某种痕迹;

(5)研究痕迹、物品在现场条件下的变化规律;

(6)分析判断某一情节的发生过程和原因;

(7)其他需要通过侦查(现场)实验作出进一步研究、分析、判断的情况。

2.批准实验。进行侦查(现场)实验,应当制作《呈请侦查(现场)实验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进行实验。侦查(现场)实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邀请见证人予以见证。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的专门或专业人员参加实验,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2)侦查(现场)实验一般在发案地点进行,燃烧、爆炸等危险性实验,应当在其他地点进行;

(3)侦查(现场)实验的时间、环境条件应与发案时间、环境条件基本相同;

(4)侦查(现场)实验使用的工具、材料应当与发案现场一致或者基本一致;必要时,可以使用不同类型的工具或者材料进行对照实验;

(5)如条件许可,类同的侦查(现场)实验应当进行二次以上;

(6)评估实验结果应当考虑到客观环境、条件变化对实验的影响和可能出现的误差;

(7)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一切可能造成危险、有伤风化、侮辱人格的行为。

4.制作《侦查(现场)实验笔录》。对侦查(现场)实验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现场)实验笔录》,参加实验的人员应当在《侦查(现场)实验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存入诉讼卷。

《侦查(现场)实验笔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序言部分:包括时间、地点,进行实验的人员及职务职称,侦查实验的目的;

(2)实验过程:包括详细叙述实验内容、条件及实施过程情况,客观描述实验所获得的结果;

(3)结论部分:包括实验的结论,参加人员签名及日期。进行侦查(现场)实验,可以照相、录像、录音。

6-13.现场分析

1.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勘验、检查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分析。

2.现场分析的内容包括:

(1)侵害目标和损失;

(2)作案地点、场所;

(3)开始作案的时间和作案所需要的时间;

(4)作案人出入现场的位置、侵入方式和行走路线;

(5)作案人数;

(6)作案方式、手段和特点;

(7)作案工具;

(8)作案人在现场的活动过程;

(9)作案人的个人特征和作案条件;

(10)有无伪装或者其他反常现象;

(11)作案动机和目的;

(12)案件性质;

(13)是否系列犯罪;

(14)侦查方向和范围;

(15)是否需要进一步勘验、检查现场;

(16)处理现场的意见;

(17)其他需要分析解决的问题。

3.制作《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分析报告》,作为《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存入侦查工作卷,不随案移送。

6-14.处理现场

1.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勘验、检查指挥人员决定是否保留现场。

(1)对不需要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2)对需要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指定专人妥善保护。

2.保留现场。对需要保留的现场,可以整体保留或者局部保留。

3.处理尸体。依照本细则第6-08条规定执行。

4.清理现场。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清理,所有耗材必须带离现场,妥善处理。

6-15.复验、复查

1.复验、复查的条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现场进行复验、复查:

(1)案情重大、现场情况复杂的;

(2)侦查工作需要从现场进一步收集信息、获取证据的;

(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

(4)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复验、复查的;

(5)其他需要复验、复查的。

2.进行复验、复查。侦查部门要及时组织进行复验、复查。对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复验、复查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3.制作《复验复查笔录》,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108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93-204

《关于正确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批复》(公安部 公复字〔〕5号)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安部 公通字〔2005〕54号)

《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 〔81〕高检刑函第137号)

《关于启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通知》(公安部 公刑〔2005〕1416号)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21-62条、第299-317条

公安执法 第3篇

一、加强公安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作风建设是公安机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的需要。

公安机关处在打击犯罪、服务群众的第一线,与群众打交道多,关系密切。广大民警都应该以发展的眼光、与时俱进的态度看待自身工作,切实转变作风,主动提高工作标准。通过锻造公安机关优良作风,全面提升公安工作水平,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创优发展环境的新期待,对公共安全的新期待,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对便民服务的新期待。

(二)加强作风建设是克服金融危机不利影响,完成各项安全保卫任务的迫切需要。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仍在持续和蔓延,导致了经济增长放缓,大量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下岗失业人员增多,部分群众收入水平下降等后果。这些经济问题在社会领域的反映将更加明显,各类矛盾突出,不确定因素增多,社会治安形势复杂多变,所有这些方面给公安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另一方面,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各种政治敏感节点比较集中,各方敌对势力易借机制造事端的可能性加大,公安机关必须保持高度警惕。正如公安部长孟建柱同志所言,2009年很可能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公安工作挑战最多、任务最为繁重艰巨的一年。而作风问题影响人心向背,决定事业成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公安机关的作风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有着特殊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加强作风建设是统筹兼顾各项重点工作,全面提升公安工作水平的需要。

2009年我们将迎接全面实施网上办案、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的警务革命,承担着继续深入开展公安民警“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和纠正立案统计不实等重点工作。要圆满完成这些重点工作,需要我们全面提升“软实力”,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作风问题。没有求真务实、亲历亲为的作风,令行禁止、事不过夜的作风,精益求精、争创一流的作风,拒绝理由、不讲借口的作风,我们将无法统筹兼顾这些重点工作,更谈不上全面提升公安工作的标准和水平。

二、加强公安机关作风建设必须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一)必须下大力气解决部分民警理想信念模糊,宗旨观念淡薄的问题。正如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张越同志所讲,作风问题的实质是理想信念问题,作风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加强对民警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的教育。当前,人民群众反映较强烈的各种公安机关不良作风,究其根本,就在于部分民警理想信念模糊,宗旨观念淡薄,没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少数民警缺乏民本思想和责任意识,没有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观念,实际工作中表现为思想标准落后,自我要求降低,自我约束放松,在其位不谋其政,办事不尽责,得过且过,遇事推诿扯皮。

(二)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大局意识不强,自身定位不准的问题。公安机关是党和政府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公安机关必须自觉置身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要听党指挥,敢于奉献,永葆忠诚本色。公安工作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只有融入并自觉服务于党委、政府工作的大局,公安工作才具有活力。

(三)必须下大力气解决贯彻落实不力的问题,确保令行禁止。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实,而“不落实”是工作中的最大隐患。没有强有力的纪律约束的队伍将是一盘散沙,更谈不上发挥强大的合力攻坚克难,作为半军事化性质的公安机关,必须突出强调组织纪律性,确保令行禁止。唯有此,才能适应公安机关肩负的艰巨任务,在关键时刻冲的上、打得赢,才能成为党和人民群众可信赖的忠诚卫士。而当前,有些民警在贯彻落实上级任务时,能推就推、能拖就拖,工作消极,甚至阳奉阴违,各行其是,导致上级的安排部署停留在文件上,变成一纸空文。

(四)必须下大力气解决执法行为不规范问题,促进公安民警规范执法。执法活动是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执法行为不规范、随意执法等问题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执法问题已经成为群众对公安机关不满意的主要原因。解决执法不规范问题,一是要加强执法理念教育。使全体民警认识到执法规范化是必然选择,是执法活动的生命,是党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基本要求。使每一名民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严守法纪等正确的执法理念。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大执法质量检查力度。通过建立各种规章制度,约束、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使干警的执法行为有章可循,违规必究。同时要加大执法质量检查力度,通过执法质量检查,及时发现执法不规范行为,严肃查处违规办案的责任人,促使民警执法规范化。三是通过提高执法办案的公开、透明度,促使执法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要求的网上办案等手段,要求执法办案活动须公开、透明,这样便于接受各方监督,可以达到以公开促公正的目的,有利于执法规范化建设。四是加强业务培训学习,提高执法素质。通过加强办案业务知识的培训,解决民警执法知识、能力欠缺的问题,提高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五)要着力解决群众观念不牢的问题,努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一些民警对群众态度生硬冷漠,对群众诉求当作“小事”,找借口、推诿扯皮。一些民警不善于做群众工作,不能掌握群众工作的方法艺术,与群众“说不上话、交不上心”。因此,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警民关系,一方面要教育民警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要把增进同群众的感情、改进对群众的态度作为重点,摆正公仆与主人的关系,切实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把群众冷暖记在心里,坚决杜绝漠视群众疾苦、伤害群众感情、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发生;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群众工作方法和艺术的学习,努力做到“三懂四会”,不断提高公安民警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提高服务群众的水平。

三、加强作风建设必须明确工作思路,采取得力措施

(一)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在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中,领导干部是关键。一个单位、一个部门领导干部的个人作风直接影响着广大民警的作风和工作态度,对单位、部门作风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导向作用。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身体力行,着重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和学风方面,以自身优良的作风,为广大民警做出榜样。

(二)加强思想教育,统一思想认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在作风建设年活动中要注重加大干警的思想教育,用正确的思想意识武装干警的头脑。要加强民警宗旨观念和纪律意识的教育,教育民警树立正确的“大局观”、“稳定观”、“群众观”。让广大民警深刻领会到当前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的重要意义,自觉的投入到锻造公安机关优良作风的活动中来。

(三)健全制度,强化督导问责。公安机关的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因此必须科学规划,确立推进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必须抓好建章立制工作,促使作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使此项活动有章可循,易于操作,避免作风建设年活动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形成一阵风。要确立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理念,使民警在具体工作中,处处受到纪律的约束和规范。同时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以强有力的督导检查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纪检、监察、政工部门要发挥督导作用,严肃查处公安民警作风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实行刚性问责,利用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为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公安消防执法难相关问题探讨 第4篇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城市的快速发展,各种火灾的因素也不断增多。在新的历史形势下更要强忧患意识,防患干未然,有效地防止火灾的发生,将各种火灾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实践证明有些火灾完全是可以避免的,这也就需要不断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1 公安消防执法难的原因分析

1.1 执法环境

1.1.1 执法任务日益增加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各种新的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出台。这样多的法律、法规要在十几亿中国人民中得到基本的贯彻执行,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要完成这样艰巨复杂而庞大的消防执法工作任务,首先需要有大量的消防执法人员和完善的执法机构;其次还需要有足够的物资技术条件和财力的支持。和世界上一些法制化的国家相比,我国消防执法机构还不配套。

1.1.2 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

公安消防机构是由公安部垂直领导的一支现役制的军队,但公安消防执法往往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

1.1.3 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

一是在我国现行消防法律中,对消防行政处罚执法权力的规定不够明确。但当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拒不执行时,公安消防机构因没有强制执行权而无能为力,而法院也因为种种原因不愿受理此类执行案件。二是申请法院执行,程序繁琐时间长,影响行政效率。

1.2 消防行政执法不够规范

1.2.1 消防行政处罚程序不规范性

当前在我国的消防法中,对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对违法消防管理相对人经调查取证后进入处罚程序一从告知听证权利、组织听证会到作出处罚决定。若管理相对人对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要求复议,再不服,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原判后,如被处罚人仍不履行处罚决定,公安消防部门还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一套执法处罚程序耗费了大量的警力和时间。

1.2.2 重罚轻纠

实践中,一些消防机构在办案时,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还不够,这在执法中就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这一现象的表现形式有:(1)只罚不纠。即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只罚款,而不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到期未改未采取强制措施坚决杜绝存在隐患。(2)罚款放行。对未经审核的工程,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放行的错误做法。(3)只打不追。只对查到的问题进行处理,而对表面现象背后的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4)手段单一。部分执法人员对行政法律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领会,致使某些违法人员误认为执法机关只要罚款,不管纠正。

2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加强措施

2.1 完善消防监督执法程序

一是消防监督执法程序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按照新《消防法》规定建立完善有关消防监督执法程序,本着便于操作的原则,将防火监督检查、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进行程序性规定。制作成册张贴上墙;发布在政府网、消防网等相关网站,便于群众及相关单位人员知情使用,让每一个环节都公开化和透明化。二是消防执法程序一定要严格执行。在消防执法中,要不讲情面,一视同仁,一切按程序办事。三是监督执法力度要进一步加强。首先是严格办事程序。其次要健全落实执法工作制度。

2.2 切实履行职责

首先要加强学习,提高执法队伍能力和水平。结合一线执法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新消防法相关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做到:内外结合,上下结合,点面兼顾,突出重点,切忌形式化、教条化,通过培训切实提高消防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其次要进一步完善警务公开制度。以提高执法质量为核心,把与消防执法工作有关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规则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全部面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作业,真正体现执法的公正与公平,建立统一、有力、高效的消防执法监督机制,将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纳入监督范围。再次是要建立健全和切实落实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新消防法内容,及时调整内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工作责任履行机制和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增强执法人员规范执法的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制度建设更带有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理,人人事事都在制度的规范之中,严格落实执法例会制度、集体议案制度、法律技术审核制度、两人以上执法制度、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及热点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制度。

2.3 强化职业素养

消防监督执法即要严格执法,更要热情服务,优质的服务不仅指提高服务质量,而且也指依法行政、改进管理、方便群众,倡导优质服务就是全面提高执法工作者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首先要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思想道德教育。思想道德建设是党建设的根本,是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队伍素质建设的核心。要进一步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其次要树立“服务型”执法的新理念。现代政府是服务型政府,要实现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在工作中,认真领会严格执法和优质服务的含义,不断深入存有火灾隐患单位,派专人帮助整改,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从业人员上门培训,指导操作。因此,加强服务意识,倡导优质服务,已经成为消防监督工作的必然选择。

3 结束语

面对现实,要求我们广大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不断地进行探索、实践、总结,切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清自身存在不足,及时纠正不足,强化弱项。以精湛的业务,高度的责任心,来实施消防执法工作,我们的执法水平与执法效率将必然走向越来越高、越来越强。

摘要:消防隐患时有存在,这就需要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协调和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消防执法却困难重重。本文作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针对目前公安消防执法难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加强消防执法和改进消防监督的意见和建议,供同行参考。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讲稿 第5篇

一、制定执法细则的思路

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制作之前,孟宏伟副部长要求制作执法大纲,后来在执法大纲的基础上制定执法细则。孟建柱部长要求执法细则必须明确、具体、可操作,要按照奥运安保手册以及香港的警务条例那样制定执法细则。

(1)执法细则是精细化、流程化的操作规范,主要解决基层民警不知道干什么,怎么办的问题。(2)执法细则是以执法行为的逻辑顺序来制作

(3)执法细则的制作目的是让基层民警能够准确执法,有执法的准确依据。

二、执法细则的主要内容

执法细则共有三部分,44章。

第一部分是一般规定,包括制定细则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适用的范围(1.本细则是指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执法的基本要求,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公

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视情给予处分。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以及施行的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10月28日)。

第二部分是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本部分共26章。因执法细则增加了新内容,就平时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讲一下。

1、职能管辖(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几种案件的管辖(1、经济犯罪案件。(1)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还包括其临时居住地。(2)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行为发生地、运输假币的途经地。2.毒品案件(1)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

地,交易进行地,运输途经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查获地公安机关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认为移交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当继续配合。(2)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包括其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及临时居住地。

3、派出所不办理发生在辖区内的下列刑事案件:(1)故意杀人案(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3)强奸案(4)抢劫案(5)绑架案(6)贩卖毒品案(7)放火案(8)爆炸案(9)投放危险物质案(10)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11)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4、立案(审查期限。(1)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2)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3)对危害

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需要建立专案开展侦察的案件,立案审查期限按照专案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4)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5)对接受的其他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报案、控告、举报人在立案审查期间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及时回复)

5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6、鉴定(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补充鉴定可以由原鉴定人或者其他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其中:(1)重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的,应当逐级报送上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2)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3)对价格重新鉴定的,逐级报送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4)对淫秽物品、毒品、枪支弹药、电子数据重新鉴定的,由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鉴定机构负责进行;(5)对医疗事故的再次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

7、辨认(对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每一张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被辨

认的照片不得少于十张,辨认每一件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尸体、场所进行辨认的,陪衬物数量不受限制)

8、讯问(讯问室等办案场所不得设臵在二楼以上,并与办公场所分离。办案场所内必须安装安全防范装臵和报警、监控设备,不得放臵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相关的过道、窗户、楼梯、卫生间等必须安装防护栏、防护网等防护设施。在办公场所以外的其他地点进行讯问的,应当选择适宜的房间或者地点,将被讯问人安排在远离门窗的位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9、接受书面供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的末页注明书写供述的时间并签名(盖章)、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共×页”,并签名。

10、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1.人大代表(1).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须经其所属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经许可后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拘留的,逮捕时不需要再次报

经许可。(2)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3)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4)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2.政协委员(1.)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2.)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第三部分是办理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本部分共17章。

1、地域管辖(违法行为有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继续或者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对持续状态的吸毒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但是,如果吸毒行为实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已 6

对吸毒人员依法处理的,发现地公安机关不得对同一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2、现场调解(1.现场调解的条件。公安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治安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1)符合本细则第39—01条规定的治安调解的条件(2)情节轻微(3)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4)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5)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能够当场履行

2、备案。现场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有履行凭证的,收集履行凭证存档)

3、受案(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人,并留存一份备查,需要报送其他单位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执单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了解受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4、鉴定(1、决定鉴定需要鉴定的,应当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决定

2、告知鉴定意见(1.)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公安机关告知鉴定意见,可以采用送达方式,也可以采用笔录告知方式,告知笔录应当由被告知人签名并注明日期。(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

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和诊断结论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3、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5、送达决定文书(1.当场送达。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办案人员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当场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本细则第29—01条第3款第4项和第5款规定执行。2.非当场送达。不能当场送达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办案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形。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鉴定期间,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

7、收缴、追缴、没收的权限(1.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2.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3.没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三、执法细则内容包括三要素(执法条件、批准条件、执行)

四、执法细则创新的内容(增加法定条件的制定、增加了审批的相关内容、增加了法律文书的制作和要求、增加了信息采集和录入的相关内容

五、执法细则的前景

要将执法细则制定为完善的执法细则,以后要根据各警种的要求制定各警种的执法细则分册,并将其不断的修改完善。

六、执法细则的贯彻实施

1、执法细则的贯彻执行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2、执法细则的贯彻实施要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3、要完善执法质量考评依据,要依据执法细则的规定进行考核。

4、制作示范案卷,以利于民警在执法办案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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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 第6篇

关键词:森林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对策;生态安全职能

森林公安队伍也是一支准军事化队伍,警察职业是和平时期排在第一位的高风险行业。近年来虽然蒙自辖区未发生过森林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案件,但随着林权改革工作地深入推进,在执法过程中也时有发生群众阻挠或软抗拒执法的不良现象。为此,维护森林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工作任重道远。下面我就维护森林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几点思考与大家分享。

一、当前维护森林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工作面临的问题

当前森林公安机关从上到下都成立了维权委员会,说句实实在在的话,仅仅是从上到下以文件落实文件一纸空文的维权机构而矣,真正能发挥多大作用就不言而语了。通过走访机构编制部门及其它渠道了解,目前全州、全省乃至全国大部分县(市)局森林公安机关执法维权现状是政工部门都没有成立,更不别提有专门维权机构和专业维权民警了。当前,维护森林公安民警执法权益面临以下“三个”不协调,即:一是群众信任错位的不协调。不少媒体为抢看点、找卖点,在宣传报道时,过分“勾勒”民警不足,故意扩大负面报道,甚至捏造虚假新闻,严格误导群众,损害人民警察形象,引发了当今社会群众不信任警察的“信任危机”;二是警力与任务不协调。由于警力严重不足,而当前林区社会治安形式又日趋严峻复杂,森林公安民警为保一方林区平安,不得不超负荷连轴转。不少民警家庭因工作顾及不了家人而破离,有近九成民警因工作压力患上了焦虑症、抑郁症等,不少民警因过度劳累身体被摧垮、甚至英年早逝。三是工作与待遇不协调。警察经常加班加点工作,但警察的工资与工作量不成正比,警察一天收入远不如擦鞋工人一天收入成为见怪不怪的事。

二、维护森林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几点对策和工作建议

(1)建议从上到下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大解决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机构设立、人员编制增加、专业民警引进及开展一线执法维权工作推进力度。同时加大向政法委请示汇报,形成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森林公安等政法成员联动维权机构和长效机制,使森林公安民警维权工作有机构抓,有人管。

(2)建议从上到下森林公安机关要通过公、检、法及人大多方汇报协调努力对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及其制裁措施早日做出明确具体规定,对维护森林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提供法制保障。

(3)建议从上到下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强一线民警“三懂四会”教育培训,即: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会擒敌自卫、会执法执勤、会管理服务、会群众工作。

(4)建议从上到下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强民警心理疏导提高心理素质。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不定时地请一些专家型心理师,开通心理咨询执线,对森林公安民警进行以逻辑推理、记忆能力、情绪控制、放松访谈、人际关系等为主要内容的心理训练,不断增强民警社会心理能力。

(5)建议从上到下筑牢民警执法办案群众基础。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森林公安民警从上到下尽可能地减少各种应酬,把时间和精力放在执法办案主业上,改变以往坐等群众报案反映问题为主动深入群众当中解决问题的工作方式,真正进村入户特别是深入到有困难的群众家中,真正弄清困难群众在想什么、在盼什么,进一步加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帮助困难群众办点好事、做点实事、解点难事,用真挚情感和实际行动赢得群众对森林公安工作理解支持,真正搭建和筑牢森林公安执法办案的群众基础。

(6)建议从上到下森林公安机关要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提高公众对警察职业的认同感和理解度,减少森林公安民警执法阻力,积极构建和谐融洽的警民关系,为开展民警执法权益维护工作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7)建议各级森森公安机关要加大投入为执法一线执法森林公安民警配备对讲机、执法记录仪、防弹防刺背心、防割手套、防弹头盔等必要的单警装备和武器,以便固定现场证据,为依法打击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力保障。

(8)建议各级森森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各级党委政府请示汇报,极力推动落实从优待警一系列关爱民警制度,落实公安民警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规定,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体现公安民警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

三、结语

总而言之,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想打赢生态文明建设这场战争,建议要像战火中的士兵那样有效地保存自己才能更好地消灭敌人一样。只有民警自身执法权益得到有效地维护,民警才能有效地维护好职责赋予执法权益。一方面就是建议各级党委政府横向积极构建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森林公安等政法成员联动维护森林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维权工作大格局,森林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地维护,森林公安民警也才能更好地履行保护生态安全职能;另一方面就是建议各级党委政府从上到下纵向积极构建森林警察职业从各级立法保护、从警人员机构配置、所需武器装备配备和职业待遇对等保障等方面适当优先地保障格局,森林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森林公安民警才能更好地履行保护生态安全职能。

参考文献:

[1]李松柏.关于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的思考[J].绿色天府,2015(6):36-38.

[2]陈积敏,赵志刚.森林公安执法的基本范畴和逻辑结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7(6):35-37.

公安执法 第7篇

大队基本情况

中山门大队实有人员共计45人,其中大队领导4人,事故处理民警8人,现勤民警20人,非现勤民警13人。2009年以来,先后涌现出了杨玲春、楚德喜等规范执法先进典型。违法处理、事故处理工作实现了无错案、无积案、无责任信访的“三无”目标。为此,2009年事故处理警务组荣获市局集体嘉奖,事故警长杨玲春在2009、2010年连续两年荣立个人三等功2010年大队荣获市局集体嘉奖。

“软件”建设

在“软件”建设方面中山门大队主要抓了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一)深化理念教育,牢固树立民警服务意识

一是强化民警日常思想教育,牢固树立民警“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理念。积极组织开展“警营开放日”、群众座谈会等活动,通过民警与群众之间的相互交流,让群众加深对交通警察队伍和民警的了解,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交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让民警了解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从而增强民警在执法中的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是以违法违纪典型案例为反面教材,在全体民警中深入开展“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的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打牢民警的执法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坚决杜绝办理关系案、人情案,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等乱作为问题的发生。

(二)加强教育训练,提高民警执法办案水平

一是每月定期邀请局、支队法制专业人员对全队民警进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不断强化民警规范执勤执法意识,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二是利用每周的半日训练,对民警进行指挥手势、警用手持POS机以及单警装备的规范训练。使执勤民警做到熟记、熟知、熟练掌握规范用语、处罚条款、处罚程序.告知程序、强制措施程序等应知应会内容及案卷的制作,进一步规范执勤执法工作,提高民警执法办案水平。

三是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执法办案经验交流会、分析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应吸取的教训以及好的经验与做法, 做到取长补短。

四是每年组织大队法制员及事故、现勤民警到河东区人民法院参加一次旁听,让民警在旁听中受到教育和启发。

(三)建立规章制度,约束民警规范执法办案

l.早晨点名制度。大队坚持每天早晨8点召开全体事故民警点名会,听取前一天事故处理情况汇报,分析案情,研究责任,总结经验和不足,布置下一步工作,强调注意事项。做到事故起数清,办案进度明,为督促民警按程序办案,依法办案打下良好的基础。

2. 勤前站队制度。大队每天早6点30分由值班领导组织当日早班民警进行勤前站队。重点检查民警的着装、警容风纪是否符合要求,警用装备,文书携带是否齐全,同时明确当天的工作任务、目标,强调注意事项。

3. 案卷审核制度。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事故案卷,一律实行警长和大队领导两级审核制度。要求警长和主管领导在审核案卷时,详细载明事故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故车辆、事故责任、办案民警及案卷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等情况。该制度的实行,较好地确保了案卷质量。

4. 集体定责制度。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事故,其责任的确定一律由包括办案民警、警长、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的案件研究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意见不统一时,报请支队进行研究决定。较好地杜绝了关系案、人情案等问题发生。

5. 信访分析制度。为了从每起信访中吸取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办案水平,大队坚持适时召开信访分析会,查找产生信访的原因,分析应吸取的教训,提出预防和化解信访的方法。通过落实信访分析制度,不但让民警了解了群众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而且使民警克服了自身工作的不足,逐步改进了工作方法,规范和提高了执法办案水平。

(四)强化考核监督,促进民警规范执法办案

一是每天组织考评员上路巡查,考核现勤民警执勤执法姿态、执勤执法规范用语,并抽查警用POS机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纳入考核。

二是给每名事故处理民警和现勤民警配备执法记录仪,要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全程开启,每天下班后由专人进行检查并及时下载存储记录信息。发现民警在办案及执勤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良言行,由大队领导找其谈话并责令改正,同时纳入考核。

三是每月组织全体事故处理民警开展一次亮卷会,由事故警长、事故民警和主管领导对案卷进行打分,并评选出优秀案卷和不合格案卷,评选结果纳入考核。

(五)选树先进典型,带动民警规范执法办案

为了让全队民警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大队十分注重培养和树立规范执法办案先进典型,坚持以典型引路,以典型影响和带动全队民警进行规范执法办案。近年来,大队先后选树了“市局优秀共产党员”事故处理警长杨玲春、“爱民模范”楚德喜、优秀现勤警长张庆治、执法能手王紫金、人民满意政法干警田英杰等规范执法办案先进典型。楚德喜同志无微不至照顾老师30年的感人事迹,先后在《天津每日新报》和《渤海早报》等媒体中进行了报道,较好地带动了队内的学习竞争气氛,加快了大队执法规范化建设。

通过落实上述五方面的工作,大队全体干警不但整体素质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而且树立了良好的外部形象,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自身的执法权益,同时在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也解决了一些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反响。如中山门轻轨交通秩序问题。中山门轻轨站由于作为其配套设施的停车场长期未投入使用,导致大量的出租车困无处停放,而争相停在津塘路揽客,致使该地区交通混乱,时常发生堵塞,并多次被媒体曝光。民警在日常管理中也曾多次与出租车司机发生矛盾,甚至出现民警被打的现象,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2010年,大队领导班子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并一致认为,“打铁还需自身硬”,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就要规范民警的执勤执法,其次才是规范出租车司机的停放秩序。为此,大队为轻轨站执勤民警配备了执法记录仪,加强了日常的教育,管理、检查和考核,同时经请示局法制办,启用了摄录设备,对违法出租车进行非现场处罚,加大了对违法当事人的震慑力度。通过近半年的集中整治,轻轨站的交通秩序得到了根本的好转,且没有任何不良反映,受到广大群众的高度好评。

“硬件”建设

虽然大队行政办公楼面积近2000平方米,但由于设计的原因,要实现市局关于“三区”分离的原则难度很大。为此,中山门大队不等不靠,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加强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兴建了与其他功能区域分离的新房200余平方米,完成了办案、综合服务区、办公及生活区的功能设置,较好地加强和改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具体情况如下:

(一)办案区

主要供事故民警办公和交通事故当事人办理交通事故相关手续使用。此区域设置在大队院内办公大楼左前方的平房内,共设事故处理等待室、事故处理接待调解室、事故民警装备室、询(讯)问室和物证室等五个功能室。事故处理等待室内设桌椅若干及饮水设备,供等待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休息和饮用;安装液晶电视及电脑各一台,用于宣传突通法规,《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等警务公开制度,同时提供事故处理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查询,以便于事故当事人提前了解相关程序、自己的违法行为等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从而缓解事故当事人的急躁情绪,提高事故民警办案效率。该室由警长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事故处理接待调解室内设办公桌椅若干,饮水设备、便民椅若干和闭路摄像设备,实行调解全程录像,以规范民警言行,同时也防止个别当事人妨碍执法,维护民警合法权益。该室由值班民警轮流负责管理。装备室内设装备柜若干,实行一人一柜专人保管,用于存放事故民警勘察事故现场的装备、设备,以方便快速出警。讯(询)问室:内设桌椅若干、监控摄像头、软防护设备、防护栅栏等,以防止违法人员自残、自杀和妨碍执法,同时实施全程监控,规范民警言行,防止违法人员妨碍执法,维护民警权益。该室由警长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物证室内设铁柜若干,实行一人一柜专人保管,用于存放事故民警勘查现场时收集的各类物证,物证实行分案存放并贴上标签,防止混淆。

(二)综合服务区

此区域为交通安全与管理综合服务部,设置在院内办公大楼右前方平房内。该区域分设综合服务室和巡回法庭。综合服务室内设置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台,安监工作接待台、违法处理接待台。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台用于接待群众咨询、求助和信访投诉。安监工作接待台用于接待群众关于车辆检验、驾驶员换证,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安全责任制等有关问题的咨询及办理安监工作相关业务。违法处理接待台供违法处理民警上传交通安全违法数据,办理交纳交通安全违法罚款等相关手续。综合服务室内设桌椅若干、饮水设备、电视机、征求意见簿、文具和急救药箱。墙上悬挂办事制度和交纳交通违法罚款程序等警务公开内容。每个服务台每日各安排一名值日警官进行值守和维护。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按照上级关于推行建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机制的要求,大队设置了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法庭将采取“快立、快审、快结”原则,及时受理已下责任认定,但事故各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以较好地化解矛盾。法庭内设监控摄像头、专用庭审桌椅、及办公用电脑,墙上悬挂相关制度。该法庭由大队法制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三)办公生活区

此区域为大队办公楼。此区域设置民警办公室、会议室、宿舍、健身室、微机室、理发室、浴室、食堂、机电控制室等。

为了确保警用装备的安全,同时也为了在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遇突发事件、临时性交通警卫任务等能够快速反应,大队专门在办公大楼一楼设置了民警装备室。装备室内按民警一人一柜进行了配置,用于存放单警装备,并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发放和回收。

今后,中山门大队将继续努力,以服务群众,忠于法律为宗旨,不断加强和改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争取更大的成绩。

五华县开展农机公安联合执法活动 第8篇

近日, 五华县农业局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县公安交警部门联合, 在全县范围主要路段开展规范拖拉机上道路和安全行驶执法活动, 在重点镇重要路段进行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 共查处拖拉机违规驾驶上路9 宗, 批评教育9 人次, 发出整改通知书9 份, 发放宣传资料250 多份, 有效规范了拖拉机的上路行驶。

为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特别是拖拉机上道路安全行驶管理, 五华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方面实行常态化管理:一是加强完善自身制度化建设。在工作人员变动大的情况下, 对新进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证、购置执法制服等。二是坚持安全工作抓源头, 着力提高“三率”。对新购买的拖拉机、收割机采取先入户登记再发放补贴制度, 同时尽可能方便群众办理手续, 结合农事季节下乡进村入户或预约上门提供免费年审服务, 宣传发动无证拖拉机手进行培训考核提高持证率。今年至目前举办4 期拖拉机驾驶人员培训班, 共60 人通过理论考核, 全部机手签订了 《安全生产责任书》, 办理拖拉机驾驶证47 份、拖拉机行驶证19 份、收割机行驶证9 份。三是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农业局与各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 镇农业服务中心强化农机安全宣传, 积极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农机安全、购置补贴等有关政策、工作, 争取更多支持。四是下发各种安全生产文件。今年先后以华农函[2015]1号、2 号、4 号、7 号、8 号、9 号文件, 向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发出关于做好春节、春耕、五一、端午、双夏、中秋、国庆等期间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并分头下镇检查落实, 确保农机生产安全运行。

论基层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第9篇

(一) 基层公安民警的日常工作

基层公安机关是指以派出所 (警署) 为主体的处于公安实战第一线的所、队等公安机关基本 (基层) 单位。派出所之所以是基层公安机关的主体, 是由于其工作最具综合性、最具基础性、最具直接性和广泛性、最具影响性所决定的。而在基层派出所工作的民警无疑就是工作在第一线的警察力量。这就要求警察其本身就有一定的权力, 从而能更好地去维护稳定。警察在和平年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暴力机关, 必须切实保护国家、人民的财产, 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

(二) 警察权利受到侵害的现状及问题

《人民警察法》上面明确规定:在法律上规定, 公安民警拥有名誉权、健康权、生命权、肖像权、人格权、休息权以及获得安全保障权、社会福利权、劳动报酬权等。这是其一。二是作为公务员应享有的权益。比如, 执行公务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不能抗拒和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不被陷害和诬告;未经法定程序或无法定事由, 不可受到降职、免职、处分甚至辞退;参与相关业务培训等。三是作为特殊公务员应享有的权益, 如使用警械和武器权、紧急情况处置权、对交通工具有优先使用权、获得特殊救助与抚恤权、职务防卫权等。四是作为特殊公务员的延伸权益。但是在基层民警处理相关工作时, 往往法律上面的相关保护内容是基本得不到体现的, 因为基层公安民警的工作绝大部分是群众工作, 而面对的难题就是在基层民警接处警的过程中, 普遍群众不能理解民警的工作。

据统计, 2010—2014年, 公安民警 (含公安现役官兵) 因公伤亡22 870人, 其中, 因公牺牲2 129人, 因公负伤20 741人, 平均每年牺牲425人。2010—2013年牺牲人数持续上升。2014年因公牺牲393人, 是近20年以来最少的一年。从年龄看, 因公牺牲民警平均约45.5岁, 中青年民警牺牲比例较高, 其中30—49岁超过七成, 29岁以下和50岁以上分别占一成、两成左右。从警种看, 派出所、交巡警、治安民警、刑侦民警、消防官兵牺牲居前五位。 (1) 这一组数据很好地反映了国内警察的权利受到不当侵害的现状。虽然在法律上做出了许多相关保护警察权益的法律条文, 但在现实中, 基层公安民警仍面临着“工作高强度, 缺乏公信力”的况状, 具体表现在警力不足、大量工作为非警务工作、工作强度大、工作实践长、身心与心里健康问题严重、工作危险性较高等方面。

二、基层公安民警的合法权利保障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 基层公安民警的工作是一种“群众性”工作

基层派出所民警作为处于公安工作第一线的先锋力量, 其工作的性质其实就是一种群众工作, 与群众打交道。而往往与群众打交道是最难的是, 因为在做群众工作中, 基层民警面对的是有思想的群众, 而不是一堆堆文件。群众是有思想的, 在民警处理问题时, 他们会看, 会听, 会想。一旦认为民警的做法有失公平时, 或许会与民警发生言语冲突甚至是肢体冲突。

(二) 立法上对基层民警的保护力度不足

在《人民警察法》中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受法律保护。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破坏的是社会的公共秩序, 妨害的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对此, 我国《刑法》专设了妨害公务罪。袭击警察等公务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 会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判罚。但是并没有像国外一些法律较为成熟的国家一样专门设立袭警罪。“妨害公务罪”在法律的设置方面是比较概括、笼统的, 它并没有对相应的行为做出相应细致的归类, 这会对法律的判罚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 民警自身的权利保护意识不强

在法律上规定警察具有普通公民与公务员的双重身份, 其该享有: (1) 生命健康权; (2) 司法特别保护权; (3) 人格尊严权; (4) 伤亡抚恤权; (5) 工作报酬权; (6) 接受教育培训权; (7) 休息休假权。但是这些权利一般的基层民警往往不会刻意为自己去争取。在日常工作中, 基层民警在处理事情的时候会受到相关事情的顾忌, 会认为自己作为人民警察, 拿着纳税人的钱, 就要时刻为人民服务, 即使有损于自己的权利。

(四) 公安机关内部的机制存在不足

有些公安工作考核制度忽视了公安民警权益的保护, 会使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一种误区, 就是要设法让群众满意。为此常常会出现警察面对群众“打不还手, 骂不还口”的现象, 这不仅是对警察的一种侮辱, 更是对基层民警自身权利的亵渎。

三、基层民警自身权利的保护措施

(一) 立法上面加强的警察权利的保护

国内对警察的权利保护要借鉴国外先进法律, 在美国, 警察对罪犯 (重罪或轻罪) 实施合法逮捕时遇到反抗, 使他有理由相信被逮捕者即将对他进行人身伤害 (致死或致伤) , 并且合理地相信了对被逮捕者使用适当暴力是制止其反抗的唯一办法, 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使用适当暴力是法律许可的, 视具体案件可包括致命暴力。在重罪犯逃避逮捕或者从监所逃跑的情况下, 抓捕者对其使用暴力也是许可的, 这就可以在正常情况或者是在危险情况下有效地保护警察的权利。在西方一些法律较为成熟的国家, 都专门设立了袭警罪, 并且对袭警罪做出了相应明确的规定, 这无疑就是为警察穿上了一件厚厚的法律“防弹衣”。因此, 我国为保障警察的权利, 首先要在立法上面应该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 并且在事实确凿之后, 要加重对此类案件嫌疑人的判罚, 作为一种犯罪的加重情节。并且要加强对警察家属的保护。另外要切实保障上文中所说的名誉权、健康权、生命权、肖像权、人格权、休息权以及获得安全保障权、社会福利权、劳动报酬权、生命健康权。切实保障民警工作和生活的相关方面的权益, 让民警在工作中没有后顾之忧, 能全身心投入到公安工作中去。

(二) 设立相应的警察组织保护警察权利

公安机关应该设立一个警察组织, 这个组织类似与一些“权利”集团, 当这个组织内的任何一个警察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这个组织就可以动用自己的力量来保障组织内的每一个成员的合法权利。在这一方面, 英国是做得比较到位的, 英国在1964年颁布的《英国警察法》堪称诸多警察法典中最为丰富的一部, 它构成了现代警察组织的宪章。该法在第三章专门对警察代表机关的宪章。该法在专门对警察代表机关的设置、职能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凸显了警察代表机关在维护警察权益方面起到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 公安机关内部必须设立类似于警察代表机关的组织。这些组织要结合中国的实际现状, 落实到各地的公安机关。以基层派出所的基层民警为最小单位, 再逐级向上延伸。

(三) 逐步完善基层公安民警的警械配备

中国是一个禁止民众持枪的国家, 警察也没有一定要持枪的需要, 但是相应的警械也是需要的。在一般的基层派出所, 民警在接处警的时候, 携带相应的警械也是很需要的, 这些警械被民警俗称为“八件套”。这八件套包括子弹夹、对讲机套、手铐套、警务工作包、警用手电套、伸缩棍套、水壶套、六四、七七快拨式枪套等 (可根据需要配置) 。一般情况下, 枪械一般是不做携带要求的, 一般是携带辣椒水的。当然, 在公安机关内部, 接处警携带“八件套”是必须的, 是严格规定的。另外还需要携带3D影像记录仪, 实时用映像记录民警出警的全过程, 这项措施其实也是为了保护民警。尤其是在处理一些不容易处理解决的事情的时候, 全程的出警监控记录有利于在日后的进一步调查, 切实保护了民警的权益。另外严格地携带警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给普通民众的印象上就明显的改善了, 在给犯罪分子的印象上有产生了一种威慑感, 能震慑对方。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文明执法。

(四) 在社会层面上对警察的正确舆论导向与保护

另外, 在社会的层面上, 加强对警察保护的舆论, 要求社会各个阶层都能关注到警察的这一个和平年代维护社会稳定的战斗力量。更多地对警察、公安机关进行正面的积极地报道, 让群众能更好地、更正确地了解公安机关。要制止一些不符合事实的对公安机关产生负面影响的事情, 更好地为公安机关构造一种良好的形象。当然这种良好形象不仅仅是通过一些凭空的报道, 这要用事实来报道的, 可以通过实地调查一些普通的基层公安机关来反映体现。塑造公安机关一种“执法为民,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形象, 更加地贴近群众, 与群众打成一片, 也体现出一种和谐社会的构建理念。

(五) 基层公安民警加强自身的权利意识

本文中权利保护的主体就是基层派出所民警的权利, 因此, 基层派出所民警对合法权利的自我保护意识, 通过定期的学习教育来加强基层民警的自我权益的保护意识。基层公安民警更要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地自我暗示、自我提醒, 从而更好地去理解自身作为基层公安民警的双重身份, 在日常工作中将自己更多地定义为警察这个公务员的身份;在休息下班时把自己的身份更多地侧重于普通的公民。做到两种身份在相互依赖中相互协调, 从而更好地来保护自身的权利。“自我保护意识”包括自我的身体健康, 外在形式上面的一种保护, 防止自身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 也是一种出于自身的法律、政治方面的考虑, 防止自己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断送了自己的前程。

摘要: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转型时期, 这是基层公安民警面临执法权益保护的时代背景。人民警察作为和平年代维护社会稳定、缓解和解决矛盾的主要力量, 更多接触到社会黑暗面。在处理解决矛盾过程中, 其本身权益或多或少得会受到损害。因此, 警察的权益必须得到有效保障, 特别要重视和保障基层公安派出所的民警执法权益。

关键词:基层公安机关,立法保护,制度保护,组织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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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护研究 第10篇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内涵

(一) 主要内涵和核心内容

根据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 “权利”是指与义务相对应的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 “权益”是指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那么, 警察权益就是指警察应当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 包括执法权益、职务权益和个人权益三个组成部分。

警察的执法权益, 是指警察在行使警察职权时依法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除了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的规定行使的正当执法权外, 还包括在执法中人格不受侮辱和侵害, 人身、财产不受侵害, 执法后不受诬告陷害等等权利。这些权利与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紧密相联。

警察的职务权益, 是指警察为了履行法定职责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包括了解国家法律政策的知情权, 为了提高素质而享有的教育培训权, 获得工作必需的警械装备的权利, 对领导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对涉及到自己的行政处分提出申诉的权利等。这部分权利有别于公民的一般私权, 同警察工作息息相关。

警察的个人权益, 是指警察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 包括获得薪酬权、休息权、娱乐休闲权、要求损害赔偿权等。这部分权利虽然属于警察的私权利, 但警察受工作身份的限制, 不宜像普通公民那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而需要公安机关内部有良好的机制予以保障。

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 警察权益的保障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 包括立法是否完善, 公安机关内部各项政策、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问题。

目前, 对于警察权益的内涵及其权益保护的范围, 至今没有取得一致认识, 我国警察法只笼统的规定有“警务保障”, 而没有明确规定“警察权益保护”。因此, 有学者认为, 警察权益既包括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 也包括警察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学者认为警察权益应包括政治权益、经济权益、执法权益、健康权益;我个人较赞同第一种观点, 即警察权益应当既包括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 也包括警察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其中, 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应当是警察权益中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

(二) 法律依据及相关条款

1、法律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经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人民警察法》分总则、职权、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52条,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予以废止。

2、相关条款

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内容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章“警务保障”。

其中, 第三十三条: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 有权拒绝执行, 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 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 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当前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护现状

(一) 近来警察执法权被侵害的特点

近年来, 暴力抗法和袭警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从个人突发性抗法向有组织的群体性抗法发展;二是暴力程度不断增加, 由口头谩骂、侮辱发展为直接持凶器伤害执法民警;三是民警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抗法行为不断增多;四是诬告陷害、恶意伤害执法民警的投诉不断增多。

(二) 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弱化的主要表现

1、暴力抗法日趋严重, 警察生命权受到威胁

近年来, 暴力袭警已成为影响警察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 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工作中, 遭受暴力袭击伤亡事件的比例大幅度上升。有媒体公开报道, 近20年来, 全国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近7000人, 负伤近13万人, 人民警察天天有牺牲, 时时在流血。毫无疑问, 警察现在已成为和平时期最危险的职业。

2、对警察的诬告、陷害时有发生

对公安民警的诬告、陷害带有相当的普遍性, 在侵权行为中占有相当的比例, 不少不法分子进行恶意造谣、侮辱、诽谤、投诉举报民警。因为警察由于比平常人更多地触及社会矛盾和冲突, 于是往往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公众和媒体又热衷于对警察负面报道的关注, 所以, 有时候警察往往处于很无奈和无助的境地, 就以现在出警时必备的执法记录仪为例, 这其实也是一种无奈之举。有些不法分子动手袭警, 只要民警稍微有些动作, 就会叫嚣“警察打人了”, 还有些女性会叫“警察非礼了, 耍流氓”等等, 常会招来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 最后, 再加上有些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 常会蒙上不白之冤。其最终结果, 往往会挫伤一些民警的积极性, 尤其是年轻民警的工作热情。

3、执法过程中, 来自上级的非法干扰

一些地方领导指令民警越权参与非警务活动。如要求民警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 强令人民警察超越法定职权滥收费、滥施处罚。尽管《人民警察法》有明确规定,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人事救济制度, 民警不敢提出异议或向上级报告, 只好执行。

4、执行公务时, 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干扰

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务、执行公务时, 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强制措施过程中, 违法犯罪嫌疑人出现意外事件, 民警却被错误纪律处分甚至被定罪判刑, 赔偿经济损失。这里面的问题很多, 就依依法使用枪支为例, 警察在这方面两难, 遇到暴力抗法甚至是袭警的时候, 开不开枪往往成了困扰现场民警的一大问题, 现场情况应不应该开枪?应该如何开枪?开枪要对哪里?什么情况下不用先鸣枪示警等, 都成了现场民警需要考虑的问题, 虽然存在相关的武器警械使用条例的说明, 但在实际运用上, 紧急情况下, 现场情况瞬息万变, 有时根本容不得现场民警多做考虑。如果不开枪, 事后可能会被许多人指责民警处置不当, 如果开枪了, 事后也会被许多人所指责, 开枪次数多了, 更是被指责!不容置疑, 当今社会的警察在面对即将到来甚至已经到达面前的危害的情况下已经处于了两难的境地。强调民警不到万不得已, 不得使用枪械, 在客观上面也导致了民警在使用枪械时候顾虑颇多。

5、工作任务重, 精神压力大, 基本人权的损害

目前在我国, 警力的严重不足已经成为了警察执行国家事物当中的一个大的问题, 我国警察人数占不到人口总数的千分之一。处在基层的民警除了日常的工作外, 还有处警、巡逻、值班、通宵值班、警卫等各种勤务任务, 有时任务多了, 一天只能睡3-4个小时, 在这种情况下, 民警连最基本的休息都得不到保障。“就于警察而言, 他首先是一个公民, 其次才是一名警察。”每天加班加点, 长期超负荷的工作, 使得民警生物钟紊乱, 高心理负荷又导致民警无法保持良好的生理和心理状态。此外, 公安业务经费紧张, 警务装备不足, 民警的工资福利待遇偏低, 工资、津贴等时常拖欠。在老百姓看来“权力无限”的警察, 实际上多种基本人权易受侵害, 客观上使他们的心理常处于失衡之中。

三、人民警察执法权益被侵害的主要原因

(一) 警察行政强制权配置失衡

我国警察的即时强制权配置不尽如人意, 导致警察现场执法经常受到袭击而无能为力, 公众对警察的执法权威缺乏应有的尊重, 表现为:一是即时强制权的配置缺乏警务法定规范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涉及警察现场执法权时经常出现的是“公共利益”、“情节严重”、“不适当”等模糊字眼, 缺乏对实施条件、内容、手段、时限的详细规定, 特别是没有对相关操作规程的详细规定。二是警察即时强制权中的使用武器警械权缺乏可操作性,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适用条件过于繁琐, 操作性很差, 使警察正当防卫意识受到抑制, 导致人为地错失了先发制人的良机。三是对警察即时强制权的宣传不到位。老百姓不知道警察行使即时强制权时遇到暴力抗法可能采取武力, 当然也就没有起到必要的警示作用。此外, 更为重要的是, 法律对袭警行为的规定不足, 大多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理, 达不到威慑犯罪的效果。

(二) 社会治安形势复杂严峻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在社会转型时期, 深层次的矛盾日渐凸显, 这些不断涌现的各种矛盾, 将人民警察推向解决各种矛盾的风口浪尖, 民警的宏观工作背景和微观执法环境的不利因素容易造成伤亡。公安任务的日益繁重, 危险系数日益增高, 公安机关面临着各种各样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此同时, 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 公民的素质日益提高, 维权意识增强, 也就对人民警察寄予更大的期望, 社会的发展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两者之间形成一对矛盾, 有时这种矛盾的尖锐冲突, 就有可能发生忽视、无视甚至出现伤害人民警察正当合法权益的事件。再加上近年来社会的不断进步, 网络科技的发达以及各种交通工具的普及, 各种新型犯罪手段不断出现, 犯罪类型不断增多, 导致现在的人民警察较之十年前的人民警察需要面临和解决的各种问题呈几何式增长。日趋复杂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 不仅大大地增加了人民警察的工作负担, 也使得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可能受到的侵害事件概率大大增加。

(三) 部分群众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虽然我国现今的国民素质普遍得到提高, 但少数群众素质较低, 抱着“大法不犯, 小法不断”的心理, “你敢管我, 我就投诉你”, 加之公安机关内部要求严格, 对投诉民警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由此给部分民警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和尴尬。 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 不知法、不守法, 一旦触及个人利益, 立即产生抵触情绪, 对执法民警谩骂、侮辱甚至殴打。另外, 在老百姓心目中, “有困难找警察”的观念已根深蒂固, 无论大事、小事都找警察, 把警察看成万能的, 就以我们日常处警为例, 比如钥匙忘记家里了, 帮忙取钥匙;小狗跑丢了, 帮忙寻找这样的情况也是经常出现, 一旦民警在解决处理某些事件中不能满足其要求, 或不能达到其目的时, 便对警察的信任度一落千丈, 甚至产生怨恨情绪。

(四) 社会影响及管理偏差

少数媒体负面炒作有损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警民关系趋于非正常化, 影响了警察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从公安内部对警察的管理层面上看, 只注重公安整体形象, 忽视了警察个体利益, 有的公安机关对警察的考核, 以有无群众举报决定警察的业绩, 这样一来, 使行为人袭击警察后不需承担责任, 最终客观上造成对侵害警察合法权益行为人的纵容。

四、进一步完善民警执法权益保护制度

(一) 加强民警执法权益法律保护

1、完善相关立法

现有法律对民警的执法权益保障条款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三部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刑法》、《人民警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关于对民警执法权保障的条款都很笼统, 不完善。

虽然《刑法》规定对暴力抗法的妨害公务行为构成犯罪, 没有情节和结果的要求, 即只要行为实施就成立本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构成妨害公务罪除要求有暴力、威胁行为外, 还要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可见妨害公务罪在使用的过程中要考虑是否达到一定的侵害程度, 是否造成一定的犯罪后果, 因此, 在很多情况下, 侵害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的行为人得不到相当的惩罚。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 受法律保护, 但过于笼统, 在具体问题上不具操作性, 对侵犯警察人身权、财产权等, 行为缺乏具体明确的处罚依据。

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保障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的规定弥补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不足, 但仍不完善, 对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被人揪打围攻、推拉撕扯、辱骂侮辱、诬告陷害等行为, 法律上缺乏有力的处罚依据, 对于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 对袭警行为给予明确的界定和更为严厉的处罚。建议从立法上明确警察的职务防卫权。

2、强化执法力度

我国现行的《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规定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受法律保护”, “以暴力方式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公务的;袭击人民警察的;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需要当场制止的, 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要预防和制止犯罪”。这些都是我们强化执法力度的法理依据。

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 我国警察的即时强制权配置还不尽如人意, 导致警察现场执法经常受到袭击而无能为力, 公众对警察的执法权威缺乏应有的尊重, 表现为:一是即时强制权的配置缺乏警务法定规范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涉及警察现场执法权时经常出现的是“公共利益”、“情节严重”、“不适当”等模糊字眼, 缺乏对实施条件、内容、手段、时限的详细规定, 特别是没有对相关操作规程的详细规定。二是警察即时强制权中的使用武器警械权缺乏可操作性,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适用条件过于繁琐, 操作性很差, 使警察正当防卫意识受到抑制, 导致人为地错失了先发制人的良机。三是对警察即时强制权的宣传不到位。老百姓不知道警察行使即时强制权时遇到暴力抗法可能采取武力, 当然也就没有起到必要的警示作用。此外, 更为重要的是, 法律对袭警行为的规定不足, 大多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理, 达不到威慑犯罪的效果。

(二) 公安机关要旗帜鲜明维护警察执法权益

1、加强宣传力度, 获得社会理解和支持

公安机关要大力加强维护警察执法权的宣传工作, 这样既减少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之间的对立情绪, 做到互相理解、相互配合、共同实现有效管理的目标, 又可以在被围攻、伤害或是与犯罪分子搏斗时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2、以警为本, 切实为民警维权

公安机关必须正视警察的执法权益, 充分认识到警察是一种职业, 把民警看作是公安机关最宝贵的财富。公安机关对维护警察执法权益的态度及力度影响着公民能否配合警察执法。不能因为担心投诉, 而使警察执法畏首畏尾, 忍气吞声。在现行条件下, 可设置“警察执法权益监督与保障”机构, 要使检察机关既承担对警察执法性的监督, 也负责对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纪检、督察部门要旗帜鲜明的保护因为严格公正执法而遭受诬陷、报复的民警和英雄模范人物, 对诬告陷害者要追究责任, 对殴打民警或暴力阻碍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以保护民警正当的合法权益。

(三) 加强警察执法的软硬条件的配备

加强警察执法的软、硬条件的配备, 能够有效地威慑违法犯罪人, 减少警察遭受攻击。在软件方面, 要进一步完备警察执法权。明确和细化当警察面临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性、暴力性的手段执法, 明确授权。

针对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需要, 加强对装备的改善和投入已迫在眉睫。就目前情况而言, 警察处警时大多不带武器警械, 而是赤手空拳, 当被处理者意识到抵抗或者逃跑可能更有利于他们并有可能使他们免受惩处时, 警察的无装备就会助长对方袭警的决心。在一些基层派出所, 不同程度上存在车追不上, 通讯设备落后, 影响民警的战斗力的现象, 严重危害了民警正常的执行公务, 正常的权益因此受到了影响。因此改善警察执法的硬性条件可提高民警自我防范能力, 能提高一线民警执法的安全系数。这样, 警察在巡逻、追捕、设堵截等警务活动时, 就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公安执法 第11篇

关键词:亳州市;公安农机联合执法;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 S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6)16-0011-02

近年来,亳州市在农机安全监管措施上有了重大创新。2006年4月,蒙城县成立了安徽省第一个公安农机监管中队。2010年7月,涡阳县也组建了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农机中队,目前利辛县、谯城区也在组建之中。全市已基本形成了公安农机联合执法机制,并在安徽省得到推广,成为我市农机化事业发展的一个新亮点。本文主要就开展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必要性、依据、运行模式和运行机制、取得成效和机制完善等方面加以论述。

1 开展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必要性

1.1 现实背景 亳州市是农业大市,同时也是农机大市。近年来,随着国家购机补贴政策的实施,我市农机拥有量迅速增加。截至2015年底,全市农业机械总动力达866.90万kW,拥有大中型拖拉机24 744台,联合收割机28 028台,小型拖拉机16.02万台。农机数量在快速增加的同时也给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巨大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机“三率”水平不高,全市农机实际纳管率不足50%;二是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车辆逾期未年检、拖拉机违法载人现象依然存在;三是农机事故频发,仅2014—2015年2a全市就发生61起农机事故,受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24.67万元,全市农机安全形势非常严峻。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查检权仅赋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对农业机械的管理只是静态上管理,即只负责对农机车辆上牌办证及年度审验,形成农机部门有权办牌证却无权上道路执法局面。2009年实施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也只赋予农机部门执法权限仅限于农田、场院,农机部门安全执法检查手段明显弱化。现实中还会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查获违章农机车辆所作出处罚决定,如警告、罚款等。由于公安农机部门没有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农机部门又知道违法车辆信息,所以农机驾驶员对此可以置若罔闻,致使处罚难以落实,农机安全监管出现空白。在这种形势下亳州市积极探索开展公安农机联合执法,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这样可以有效堵塞监管漏洞,充分发挥公安、农机各自的优势,形成强大的监管力量,共同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化生产安全。

1.2 现实需要 当前,由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力的不足和农机部门上路执法权限缺失,导致县、乡、村道路安全监管工作弱化,农机车辆违法现象日趋严重,农机安全隐患增加。公安农机部门组建公安农机监管中队开展联合执法可以有效的解决上述问题,从而强化农机监管手段,加强农村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改善县、乡、村道路交通秩序。

2 创建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依据

2.1 法规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2.2 政策依据 (1)《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07〕14号)提出:“建立健全与安全监督、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严格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超速超载、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进行年检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登记证书、牌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违法行为。”(2)《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工作要点>的通知》(农机发〔2011〕1号)也提出:“加强部门合作,推广部门联合执法经验,进一步加大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断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率、检验率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

3 创建联合执法的运行模式和机制

3.1 运行模式 组建公安农机监管中队,人员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选派具有执法资格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设中队长和指导员职数各1名,分别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人员担任。组成人员人事隶属关系不变,经费供给渠道不变,日常业务工作受公安和农机部门双重领导,实行集中办公,重点开展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3.2 运行机制(1)开展路面执法检查。公安农机警监中队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开展道路安全联合执法检查,确保在重要路段和重要时段如“三夏“、”三秋“、节假日等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依法纠正查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饮酒驾驶、拖拉机违法载人、不按时年检等违法行为。对于上道路行驶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作出处罚决定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形成震慑力,增强农机驾驶人员的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公安部门与农机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公安农机监管中队人员参加。会上农机部门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辖区内农机车辆登记、年检以及农机驾驶证申领、年审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农机部门通报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和农机违法电子监控信息。会议研究分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新形势、新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后,农机部门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审时,若有违法信息未处理时,不予办理年审手续。这样就防止了农机交通违法行为不处理也能年审情况的发生,从而有效遏制农机手随意违法的势头,提高农机手安全意识。

4 创新联合执法机制的现实意义

4.1 取得工作成效 自我市组建公安农机监管中队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以来,截至2015年底,累计查纠农机违章49 235起,查扣农机车辆10 324台,完成一般程序卷宗3521卷,上缴罚没款495万元,拘留农机驾驶人员985人次,督促农机车辆入户、年检4 501户,督促农机驾驶人员办证3 555人次。通过纠违和对严重农机违法行为处罚,使农机驾驶人遵章守法观念和安全意识得到明显提高,农机“三率”水平均提高到70%以上,农机事故数量明显下降,2016年上半年全市仅发生农机事故17起,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观,有效遏制了农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4.2 完善体制机制 (1)争取上级支持,实现信息共享。几年来,我市公安农机联合执法工作一直在探索中,在运行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如自身不能解决,则积极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省农机部门反映,争取上级支持,做到在省级公安或农机平台上实现违法信息资源共享。(2)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公安农机部门日常加强对公安农机监管中队人员管理和教育,提高执法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妥善处理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执法人员身着执法服装,持证上岗,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执法与服务相结合,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执法人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努力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纪律严明的执法队伍。(3)规范收支管理,落实财政保障。公安农机监管中队在开展联合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将罚款全额上缴国库。同时公安、农机部门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联合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联合执法工作正常运行。公安农机监管中队在开展联合执法时要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5 结语

创建公安农机联合执法机制是新形势下对行政执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的大胆尝试,有效解决了农机监管手段缺失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是对农机安全监管方式的一种创新。实践中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持续推进公安农机联合执法工作,为我市农机化事业的快速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公安执法 第12篇

1 淄博市周村区非现场执法工作的现状

淄博市周村区地处鲁中腹地, 是连接省会经济圈和半岛城市经济圈的重要枢纽, 同时, 它也处于京沪、京福快速通道的辐射半径范围之内, 境内有胶济铁路、国道309、国道205、济青高速、滨莱高速和102, 325, 326, 246 四条省道, 公路通车里程超过了300 km。

周村区的非现场执法工作始于2004-03, 初期在城区的10个路口建设了电视监控, 郊区4 处机动车流量较大的路段有固定测速点, 于2004-08 投入使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 截至目前, 周村区已经在主要路口建设、应用了电视监控点85 处, 在辖区国、省道和主要县乡及城市道路建设交通、治安卡口18 处, 在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建设电子警察46 处。

近3 年来, 周村区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查处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占全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75%.采用了这种执法方式后, 明显改善了全区道路交通秩序, 各类交通事故率大幅下降, 对道路交通违法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2 非现场执法

2.1 主要模式

2.1.1 违法自动检测抓拍系统

一般情况下, 违法自动检测抓拍系统主要是指位于路口的电子警察系统和位于路段的交通卡口系统。它们主要是利用视频、雷达、线圈等检测方式自动采集检测到的交通违法行为的视频或图片。位于路口的电子警察系统主要用于监测机动车遇到停止信号时通过路口的违法行为和违反路口标线指示而引发的违反禁令标线, 不按导向车道、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通行, 机动车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并抓拍记录;位于路段的交通卡口系统主要用于监测机动车违法超速, 违法走单行线、公交专用车道、紧急停车带等交通违法行为, 并抓拍记录。

2.1.2 电视监控系统

在实际工作中, 可以利用电视监控系统人工采集违法数据。通过交通管理指挥中心的电视监控, 工作人员可以实时监控道路上行驶车辆进入禁行区域, 驾驶车辆过程中打电话和不系安全带, 违反道路标志、标线指示等交通违法行为, 并记录这些违法信息。

2.1.3 移动电子警察

在工作过程中, 可以利用移动电子警察抓怕违法车辆。这主要是指执勤民警利用车载电子警察监控记录超速、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机动车辆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

2.1.4 人工采集

利用摄像机、照相机等便携设备, 用人工的方式采集违法信息。在执勤过程中, 民警和协警可以对道路上无法直接纠正、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取证记录。

2.2 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违法行为处理率不高, 滞后时间较长。这主要取决于非现场执法方式的特点, 公安机关无法当场告知当事人其违法行为。 (2) 不能适用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 不能有效监控无牌、套牌、假牌或遮挡、涂改号牌的车辆。 (3) 由于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机械性, 再加上非现场执法工作量大, 受执法人员工作状态、拍照水平、天气光线和道路标志标线等因素的影响, 有时会出现取证不准确、不充分的情况。 (4) 受拍照方式的影响, 部分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非现场违法行为不能准确确定驾驶人。一般情况下, 位于路口的电子警察系统的拍照位置在停车线以后, 从车辆尾部拍照不能准确记录违法行为人。

3 非现场执法发展趋势

3.1 拓宽告知渠道, 提高告知速度

通过公安部门统一的互联网服务短信告知平台, 在非现场审核结束的同时短信告知当事人, 提高告知率, 降低告知成本。同时, 要不断完善互联网服务平台, 确保内容的时效性, 方便人们自主查询车辆状态。平台计算了相关数据后, 自动统计有多次违法行为未处理的车辆, 并通知车辆所有人。

3.2 加大查处力度

在工作过程中, 要加强非现场执法与现场执法方式之间的配合, 执勤民警要加强对路面交通秩序的疏导, 及时查纠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和套牌、假牌或遮挡、涂改号牌等违法行为, 并配合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二次识别套牌、假牌, 不断加大对涉牌涉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3.3 严格把关

在实际工作中, 要加强对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根据天气、时段等客观因素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作息时间, 严把非现场违法行为记录的审核关, 确保违法行为的图像资料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车辆的违法行为。

3.4 增加执法设备

增加前端执法设备, 完善非现场执法记录内容, 在原有电子警察、卡口系统安装反向摄像机, 并增加全景录像功能, 从而完整记录各类违法行为的全过程。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非现场违法行为时, 对于能确定驾驶人的, 可以依照现场处罚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和记分;对于不能确定驾驶人的, 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只能罚款不能记分, 也不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5 定期标定设备

为了进一步提高设备的维护效果, 要改进测速设备标定环节的效率, 保证设备能够正常、有效运行, 并按照规范由质量监督部门定期标定设备。

摘要:结合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的交通管理现状, 从非现场执法的分类模式、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等方面入手, 简要分析了我国区县基层交通管理部门非现场执法的状况, 明确了非现场执法工作要从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立法, 贯彻“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出发, 不断完善相关规程, 让其既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又贴近使用需求, 让交通行为参与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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