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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复习大纲及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201

国际贸易实务复习大纲及课后案例分析答案(精选4篇)

国际贸易实务复习大纲及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第1篇

注:红色为重点掌握章节,黑色字体为理解,蓝色背景为一般了解

第1章 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法律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 第二节 国际贸易适用的法律法规

第2章 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 第一节 国际商品市场调研

第二节 企业进入国家市场的渠道 第三节 制定进出口商品的经营方案 第四节 出口商品商标的国外注册

第3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4章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节 贸易术语概述

第二节 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 第三节 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 第四节 其他贸易术语

第5章 国际贸易商品价格

第一节 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的掌握 第二节 国际贸易合同的价格条款 第三节 佣金和折扣的运用

第6章 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和包装 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 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

第7章 国际货物运输

第一节 物流与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 海洋运输方式▲ 第三节 其他运输方式 第四节 装运条款

第五节 海运提单▲▲ 第六节 其他运输单据

第8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和损失▲

第三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第9章 国际贸易货款结算 第一节 票据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第三节 信用证▲▲

第六节 各种支付方式的选用

第10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 第二节

争议与索赔▲ 第三节

不可抗力 第四节

国际贸易仲裁▲

第11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12章 国际贸易方式 第一节

经销、代理和寄售 第二节

招投标与拍卖 第三节

加工贸易 第四节

对等贸易

案例分析答案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讨论

1.我国北方A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加利福尼亚B化学制品公司按照FOB大连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A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届满前三天将货物装上B公司指派的某新加坡轮船公司的海轮上,且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旧金山,B公司提货后经目的港商检机构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导致原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于是,B公司向A公司提起索赔。但A公司认为,货物装船前经检验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A公司拒绝赔偿。试问,A公司的申辩是否有理?此争议应如何处理? 并请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本案中卖方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风险已转移给买方B公司为由而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理由是,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导致买方损失的情况是发生在运输途中,即越过船舷之后,但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就说明致损的原因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中的过失,应构成违约。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果途中由于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本案所说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所以卖方A公司拒赔是没有道理的。

案例讨论

2.我国山东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与韩国某进口公司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

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 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还需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因此,本案中,买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卖方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案例讨论

3.我国江苏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合同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试问:(1)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2)买卖双方孰是孰非?(3)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

答案要点

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3)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本案例中卖方公司应负责在其所在地将货物装车后交付给买方公司指定的运输代理人,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案例讨论

4.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本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即CIF术语达成的合同对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划分。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采用CIF术语,买卖双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货物风险,凡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CIF合同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合同,特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在本案中,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应由对方持我方转让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5.我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品,向CIPP投保一切险并和进口商约定信用证支付。我公司在规定期限指定港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提单,然后到银行议付。第二天我公司接客户来电称货轮海上失火草编品全部烧毁,要求我出面向CIPP索赔,否则要我退回全部货款。问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我公司与进口商所签订的合同是CIF合同,而CIF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因此我公司只需要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完毕就意味着完成了交货任务。CIF合同是典型的单据交易,只要我公司提供了齐全的、正确的单据,进口商没有理由拒绝付款。所以我公司对客户的要求完全有理由拒绝。

第八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案例讨论

1.我国某公司以每箱50美元CIF悉尼出口某商品共一万箱,货物出口前,由我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水渍险、串味险及淡水雨淋险,其保险费率分别为0.7%、0.3%和0.2%,按发票金额110%投保。试计算该批货物的投保金额和保险费各是多少?

答案要点

根据规定,保险金额,也称投保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还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CIF价或CIP价再加上一定的百分率。此项保险加成率,主要是作为买方的预期利润。按国际贸易惯例,预期利润一般按CIF价的10%估算,因此,如果买卖合同中未规定保险金额时,习惯上是按CIF价或CIP价的110%投保。保险金额计算的公式是:保险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保险费率是指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种类的货物的赔付率,按不同险别和目的地确定的。保险费则根据保险费率表按保险金计算,其计算公式是: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在本案中,保险总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10000箱=50×(1+10%)=550000美元;总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550000×(0.7%+0.3%+0.2%)=6600美元。

案例讨论

2.我国A公司按照CIF价格条件与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单2000吨食用糖的生意,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和时间太多,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发现,路途时间过长,加之又要穿过赤道,食用糖长时间的受热,使得货物变质,根本无法出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为什么?

答案要点

在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别中,保险人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等。在本案中,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和时间太多造成的,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案例讨论

3.2002年10月,澳大利亚达通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国华东吉发有限责任公司订购饲料用玉米10000公吨。货船在厦门装船以后直接驶向达尔文港。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为使货轮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的维佳港口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达尔文港。事后经过统计,事故总共造成如下损失:(1)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2)13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4)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5)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试问: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

答案要点

共同海损是指当船、货及其他利益方处于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而由船长人为地采取合理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额外的费用,这种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按其财产价值进行分摊。例如,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遇到特大风浪,船长不得不抛弃甲板上的部分货物,以确保船货的安全,所抛弃的货物称为共同海损牺牲。而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有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13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案例讨论

4.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部分货物受损,而买方已经投了“仓至仓”的一切险,事后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买方索赔同样遭到拒绝,那么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偿呢?

答案要点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有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也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必备条件。在本案中,首先,卖方因与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即非投保人也非被保险人,所以卖方不具备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条件。再看买方,在FOB合同中,货物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而本案例的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发生损失的,可见货物损失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前,那么这损失的承担者是卖方而非买方,买方对此没有保险利益,因而也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还必须另行投保。

第九章 国际贸易货款结算

案例讨论

1.我国A公司向泰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货物出运后,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B公司进行了汇票承兑。货抵目的港后,由于用货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据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转售。当汇票到期时,B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该案的建议。

答案要点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案例讨论

2.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推销某种货物,该商品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新加坡贸发公司来电订购大批商品,但坚持用汇付方式支付。此时,在宁波公司内部就货款支付方式问题产生不同的意见,一些业务员认为汇付的风险较大,不宜采用,主张使用信用证方式;但有些人认为汇付方式可行;还有一部分业务员人认为托收可行。试问,如果你是出口公司的业务员,应如何选择恰当的支付方式? 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货到付款、赊销、预付货款及随订单付现等业务。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以前,先交出单据或货物,然后由进口商主动汇付货款的方法,因此,除非进口商的信誉可靠,出口商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种方式。而预付货款是指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方法。这对出口商较为有利,但其只意味着进口方预先履行付款义务,并不等于货物的所有权是在付款时转移,在CIF等装运港交货的条件下,出口方在没有交出装运单据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其所有。由此可见,预付货款对出口方来说有预先得到一笔资金的明显好处。在本案中,宁波公司对外推销货物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可坚持使用汇付中的预付货款方法作为结算方式。

案例讨论

3.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要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此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案例讨论

4.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补偿贸易合同,约定由A公司从B公司引进某生产线,价格为100万美元,A公司以20%现金及该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作为价款,合同履行期限为4年。为了保证A公司履行合同,B公司要求A公司以备用信用证形式提供担保。A公司遂向国内C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C银行根据A公司的委托,开出了一份以B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800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该信用证受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的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支配。在C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的担保下,B公司与A公司间的补偿贸易合同生效。后来,A公司未能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履约,B公司便签发汇票连同一份声明提交C银行,要求其支付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款项。C银行对B银行提交的汇票和声明进行审查后认为“单证相符”,便向B公司偿付了80万美元。

答案要点

本案涉及一种特殊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该信用证则不必使用。因此,备用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其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备用信用证又具有信用证的法律特征,开证行处理的是与信用证有关的文件,而与交易合同无关。综上所述,备用信用证既具有信用证的一般特点,又具有担保的性质。本案便是备用信用证的具体表现。

国际贸易实务复习大纲及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第2篇

1、目前,国际上与国际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贸易条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但在1986年核准《公约》时, 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其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此,我国提出了保留,即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本案中,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此,双方规定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不妥之处。

2、我国和美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我国和美国均是《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可以适用《公约》。根据《公约》规定,接受通知必须送到受盘人之后方生效,美方B公司于5月20日收到接受电报,所以,合同于5月20日成立。由于本合同是CIF术语成交,根据Incoterms 2010,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的船上为界,因此,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1、国际商品市场调研是指为了发现一种或一组产品的销售趋势,找出取得销售成功的方法而进行的调查国际商品市场的活动。它不仅是市场状况和统计数字的罗列, 而且还要对它们进行全面分析与研究, 得出相应的结论, 最终为企业的营销与经营管理提供科学决策。由于市场调研是针对某类或某种商品来观察其市场变化情况的, 所以, 国际商品市场调研有以下作用:(1)通过市场调研, 想进入国际市场的企业可迅速了解到消费者需要什么样的商品, 从而做到知己知彼, 有的放矢地去开辟市场。(2)通过市场调研, 营销企业可以了解到特定市场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 从而为企业提供、选择适当的商品推销的依据。(3)通过市场调研, 企业可以知道特定市场的供求关系与竞争对手的情况, 从而为企业扩大销路、提高经济效益找到了可行途径。(4)通过市场调研, 企业还可以立即发现特定市场的贸易政策及方式、货币汇率、消费观念等的变化,从而为企业找到选择对己有利的贸易时机和贸易机会。本案是典型的国际市场调研做得不充分所带来的困惑。国际市场调研是对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过程,以便对相关产品的营销决策作出判断。这种调研最好由国际营销领域中的专业人士来做,另外,在国际市场调研中还应注意一些细节,如界定调研的目的与问题、辨识信息的来源及分析、解释等,以确保得到最好的调研结果。

2、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只有注册才能在注册国家或者地区受到保护。从目前现有保护商标的国际公约和惯例看,中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直接向所在国逐一申请商标注册,即逐一国家注册;二是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办理商标国际注册。所谓商标国际注册,就是我国企业通过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办理商标国际注册。我国分别于1989年10月4日和1995年12月1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成员国。因此,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中的成员国取得商标的法律保护。目前,通过一个申请可以同时指定74个马德里系统成员国申请注册。在本案中,“利盟”牌文字和图形商标的国际注册可以采用逐一国家注册和国际注册相结合的方式,对那些不属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其他国家, 采取逐一注册的形式。

第三章

1、合同的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方式,是合同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上述形式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都是合同的法定形式。当事人通常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但应该注意,在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和当事人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可见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根据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是否对其作出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意愿,来确定买卖合同的具体形式。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前期的书面传真中并没有达成交易,而随后在口头磋商中虽达成协议,但又保留了条件,即决定在10月广交会上达成书面合同。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最终并未达成书面协议,因此,买卖合同所要求的具体形式没有完成,双方的交易也就没有成立。

2、格式合同是指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的产生是由于在某些行业进行频繁地、重复性地交易,在这个过程中,为了简化合同订立的程序而形成的。这种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在实践中应用比较多,所以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就需要仔细审查合同的内容。本案是由于格式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国内传统的外贸格式合同,由于背面的格式条款由中方事先拟就,其内容一般对中方有利。但在处理某些国际货物买卖纠纷过程中,这种形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交易需要,而且如果用得不好,反而对中方不利。为解决传统格式合同在使用过程中的弊端,最妥善的办法是,改变目前外贸公司格式合同的形式,取消印制背面条款的行统作法,将所有合同条款印制在一面纸上。另一种方法是在格式合同的正面及背面均签字,并且将合同两面都传真给外方,要求外方在两面签字后回传。

3、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应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接受和签订合同等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交易成立的基本环节,也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发盘和接受。本案中,经过推迟的发盘有效期是12月10日,TG的承诺于12月6日到达,是有效接受,合同应于12月6日成立。顺达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因此,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TG公司有正当理由提起诉讼。

第四章

1、本案中卖方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风险已转移给买方B公司为由而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理由是,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导致买方损失的情况是发生在运输途中,即越过船舷之后,但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就说明致损的原因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中的过失,应构成违约。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果途中由于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本案所说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所以卖方A公司拒赔是没有道理的。

2、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 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还需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因此,本案中,买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卖方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3、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3)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本案例中卖方公司应负责在其所在地将货物装车后交付给买方公司指定的运输代理人,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第五章

1、本案中,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是:

100000-3000-100000*(1+10%)*(1%+0.5%)= 95350美元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是:

95350*8.30 = 791405元人民币; 出口总成本为:

702000+702000*5%-702000*9%/(1+17%)= 683100元人民币;

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

=(791405-683100)/683100 *100%=15.85% 盈利15.85%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 683100/95350 = 7.16人民币/美元

换汇成本低于汇率,盈利

2、本案通过比较我方FOB报价与法方FOB报价就可以知道我公司能否接受法方的报价。法商报价为每公吨400欧元CIF马赛,折合FOB人民币报价为: 400*938.12/100-598-102=3052.48人民币。

而我公司对该商品内部掌握价为FOB大连每公吨人民币2978元。

因此,经过比较,法方报价高于我公司价格,我公司可以接受此报价。

第六章

1、本案是由于商品品名条款所引发的争议。KM公司的要求合理。从法律角度看,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关系到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有关的法律和商业惯例的规定,对交易标的物的具体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因此,品名和品质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条件,一旦签订合同,卖方必须严格按合同的约定交货。另外,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中,有一种是凭产地名称买卖,产地名称代表着商品的品质。不同产地的同种货物品质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此KM公司要求提供山东大蒜的要求是合理的。其实,遇到上述情况,BR公司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及时通知买方,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2、目前许多国家对于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规定了有关包装和标签管理条例,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否则不准进口或禁止在市场上出售。标签是指附在商品或包装上用以简介生产国别、制造厂商、货物名称、商品成分、品质特点、使用方法等内容的标志。在销售包装上制作标签时, 应注意有关国家的标签管理条例的规定。一些发达国家常以这些规章制度作为限制国外进口的一种手段, 对此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例如,欧盟在商品标签方面有一系列的规定,基本内容就是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必须带有内容全面、可读、可理解、正确的标签。从本案来看卖方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我公司的错误有二,一是擅自更换包装材料,虽然对货物本身的质量未造成影响;二是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唛头,由于加拿大部分地区属于法语区,为此,销售产品除英文外常还要求加注法文。总之,为了顺利出口,必须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规定的特殊要求,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3、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解释,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记数时不适用。本案例中我方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俄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此时应和俄方友好协商,争取小幅降价。

第七章

1、M=0.045*0.035*0.025=0.03975m

3W=0.038kg

W/M <1,因此选择尺码吨

海运运费F=100*(1+20%+10%+20%)*0.03975=5.9625美元 FOB=CFR-F=275-5.9625=269.0375美元/箱 FOB上海价为269.0375美元/箱

2、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在大宗货物或成交数量较大的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单据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以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在本案中,虽然合同和信用证中禁止分批装运,但案件中所出现的情况显然不是分批装运,因此,银行的拒付是不合理的。

3、该案例主要涉及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等法律问题。海运提单是货物收据、物权凭证和运输契约的证明。本案中,承运人FARRY公司为避免承担责任,欲在提单上批注开出不清洁提单,以对抗收货人可能提出的索赔,这是承运人的正当权利。承运人FARRY公司因为BTG公司出具了保函而签发了清洁提单,如最终因包装破损导致质量问题,承运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BTG公司和FARRY公司双方之间的保函,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仅对承托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运人因保函事项遭受的经济损失,应通过保函从托运人处得到补偿,托运人也应当履行保函中约定的义务。本案例中,如果80台笔记本电脑是因包装破损产生的质量问题,则承运人FARRY公司应承担责任;如果货物质量问题确实是因为发货人的责任而导致,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向BTG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是成立的。

第八章

1、投保金额=50*10000*110%=550000美元

保险费= 550000*(0.7%+0.3%+0.2%)=6600美元

2、在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别中,保险人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等。在本案中,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和时间太多造成的,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3、共同海损是指当船、货及其他利益方处于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而由船长人为地采取合理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额外的费用,这种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按其财产价值进行分摊。例如,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遇到特大风浪,船长不得不抛弃甲板上的部分货物,以确保船货的安全,所抛弃的货物称为共同海损牺牲。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以上损失属于共同海损的有:(2)13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4)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5)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属于单独海损的有:(1)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有:(1)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2)13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4)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5)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的是(1)(2)(4)(5)第九章

1、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2、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货到付款、赊销、预付货款及随订单付现等业务。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以前,先交出单据或货物,然后由进口商主动汇付货款的方法,因此,除非进口商的信誉可靠,出口商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种方式。而预付货款是指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方法。这对出口商较为有利,但其只意味着进口方预先履行付款义务,并不等于货物的所有权是在付款时转移,在CIF等装运港交货的条件下,出口方在没有交出装运单据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其所有。由此可见,预付货款对出口方来说有预先得到一笔资金的明显好处。在本案中,宁波公司对外推销货物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可坚持使用汇付中的预付货款方法作为结算方式。

3、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此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第十章

1、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在买卖合同中,只要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合同当事人哪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根据有关合同法的规定,定金具有双向担保的作用,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惩罚违约行为,而在于担保或督促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任何违约行为,均构成对设定定金担保目的的违反。此外,如果在合同中同时签订了定金和违约金,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违约金责任不能与定金责任并用。不能并用是指不能要求违约方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罚则。不过,受损害方有权选择适用二者之一,要求对方承担。至于选择哪一种责任,要求违约方承担,一般依据的是有利于非违约方的原则。在本案中,A公司可以向B公司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同时不能要求B公司再承担违约金。

2、仲裁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自愿把它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并约定裁决是终局的,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若对方不执行裁决, 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 要求予以强制执行。在我国, 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既包括当事人双方为解决争议而特意签订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之间以书面达成的其他形式的协议。仲裁协议的三方面作用是互相联系的,其中,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案的管辖权是很关键的,就是说,只要双方订立了仲裁条款或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就不能把有关争议案件提交法院审理,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司法诉讼程序,把有关争议案发还仲裁庭审理。在本案中,由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因此,外商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是不成立的。

3、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装运,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装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如合同和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了分批数量,例如“3—6月分4批每月平均装运”,以及类似的限批、限时、限量的条件,则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装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此外,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战争或银行本身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使银行营业中断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在本案中,银行有拒绝付款的权利;卖方不能授引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议付货款;卖方此时可以向买方提出修改合同和信用证。

第十一章

1、按照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相关规定,信用证经过修改后,银行即受该修改后的信用证的约束。出口商可自行决定修改内容或拒绝修改,但其应发出是否同意修改的通知。当出口商告知其接受修改之前,原证对开证行继续有效,即原证的条款对出口商仍具有约束力。但如果出口商未发出接受或拒绝的通知,而其提交的单据与原证的条款相符,则视为出口商拒绝其修改;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经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相符,则视为出口商接受了其修改。从这时起,信用证就被视为已经修改。总之,出口商是否同意修改的信用证可以用在结汇提交单据时来表示。在本案中,我公司在收到有关信用证修改的通知后,并未发出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而且在交单时向银行提交了符合原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受益人以其行为作出拒绝信用证修改的表示,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信用证的修改因未获得受益人的同意而无效。因此,开证行审单后,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是不合理的。

2、进口商常常因为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需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进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三个:即向卖方索赔、向轮船公司索赔和向保险公司索赔。进口索赔时,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如证据不足、责任不明或与合同索赔条款不符,都有可能遭到理赔方的拒绝。在本案中,如果合同中已明确注明货物必须符合进口国的衡量标准,则货物由于不符合规定而导致的损失应由出口方赔偿,反之则应由进口方自行承担;对于收货时出现的数量短少问题,鉴于该案例中船公司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因此短少的数量应由船公司负责,但如果已经投保了一般附加险,则可以以“偷窃提货不着险”向保险公司索赔;另外至于箱内货物的短少,由于船公司只负责审查货物外表情况是否良好,货物件数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其没有义务核实货物实质情况,所以货物内在瑕疵问题所导致的损失应向出口方索赔。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 第3篇

Ⅰ FOB 班轮条件

FOB liner term 清关

customs clearance FOB 吊钩下交货

FOB Under Tackle平舱

trim 多式联运

multimodal transport 船舷

ship’s rail 内陆水运

marine navigation on inland waterway 理舱

stowing shipping space 卸货费

discharge expense 投保

cover/procure/ effect/arrange insurance CFR 卸至岸上(含着陆费)

CFR Landed 班轮

liner ships 单据买卖

documentary sales/ buying and selling of documents CFR 舱底交货

CFR Ex-ship’s Hold CFR 班轮条件

CFR liner terms 象征性交货

symbolic delivery Ⅱ

1.Under CFR,buyer should effect insurance.2.Under CIF Ex-Ship’s Hold, the buyer should pay the discharge charges.3.Under CIF,the insured amount should be US $22000 if the contracted price is US$20000.4.Under CIP,seller has to procure insurance against the buyer’s risk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during the carriage.5.The FAS term requires the seller to clear the goods for export.6.The DEQ term requires the buyer to proceed with the customs clearance for imports and payment of all customs duty.7.Under DDP,the seller must pay the costs of customs duties as well as all duties,taxes and other official charges payable upon exportation and importation of the goods.8.Under DDU the seller must give the buyer instant notice of the shipping of the goods as well as any other notice required in order to allow the buyer to take measure.Ⅲ

1.The price quoted includes 5% commission on FOB basis.该报价为FOB 的价格并含5%的佣金。

2.Under CPT,CIP,“carrier” means any person who,in a contract of carriage,undertakes to perform or to procure the performance of transport,by rail,road,air,sea,inland waterway or by a combination of such modes.在CPT、CIP 项下,“承运人”指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航空、海运、内河水运或多式运输等方式完成货物运输的人。

3.Under FCA,the chosen place of delivery has an impact on the obligations of loading and unloading the goods at that place.If delivery occurs at the seller’s premise,the seller is responsible for loading.If delivery occurs at any other place,the seller is not responsible for unloading.在FCA 项下,交货地的选择对货物的装船与卸载责任有影响。如果交货地基于卖方,卖方有装载责任。如果交货地在其它地方,卖方对卸载没有责任。

4.Under FOB,the seller must deliver the goods on the date or within the agreed period at the named port of shipment and in the manner customary at the port on board the vessel nominated by the buyer.And the buyer must bear all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from the time they have passed the ship’s rail at the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在FOB 项下,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买方必须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刻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Chapter 6

1.Sales by Seller’s/Buyer’s Sample

凭卖方样品买卖/凭买方样品买卖 2.Reference /Duplicate Sample

参考样品/副样 3.Qulity Tolerance

品质公差 4.Counter Sample

对等样品

5.More or Less Clauses

溢短装条款 6.Neutral Packing

中性包装 7.Customs Formality

报关手续

8.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质量检验证书 9.FDA

美国食品及药物检验局 10.Marking of Goods 商品标志 Ⅱ

1.毛重gross weight 2.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3.净重net weight 4.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 5.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6.单位重量unit weight 7.含水量moisture content 8.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 9.法定重量legal weight 10.实际皮重actual tare 11.从价税ad valorem duty 12.平均皮重average tare 13.货样不符goods not equal to/in conformity with the sample 14.副产品by-products 15.国家质量监督校验检疫总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Ⅲ(f)mineral ore

A.sample(a)ordinary garments

B.manual(D)fish

C.F.A.Q(E)Haier washing machines

D.G.M.Q(b)medical apparatus

E.famous brand(c)wheat

F.specification(g)calligraphic works

G.inspection(h)power plant generator

H.drawing or diagram Chapter 7

Ⅰ油轮Oil tanker 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 滚装船Ro /Ro vessel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载驳轮LASH(Light Aboard Ship)光船租船Bare Boat Charter(BBC)船期表sailing schedule 租船合同charter contract 滞期费demurrage charge 班轮运价表liner freight rate schedule 速遣费dispatch money 选卸附加费additional on optional 直航附加费direct additional 转船附加费transshipment surcharge 港口拥挤附加费Port Congestion Surcharge 运输代理freight forwarder 包裹package 拼箱货LCL(Less than container load)结汇settlement 整箱货FCL(Full container load)空运单Air waybill 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yard 装运通知shipping notice 处置权right of disposal Partial shipment /transshipment 分批装船/转运 Bill of lading 提单 Clean B /L 清洁提单 Order B /L 指示提单

Combined transport B /L 联合运输提单 Blank B/L 空白提单 Straight B/L 记名提单 Through B /L 联运提单 Liner B/L 班轮提单

Ante-dated B /L 倒签提单 Advanced B/L 预借提单

Consignment note 陆运或铁路运输通知 Blank endorsement 空白背书 IATA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 多式联运单据 FCL /LCL 整箱交/拆箱接 Ⅱ 1.√ 2.√ 3.√ 4.× 5.× 6.√ 7.× Ⅲ

1.海运提单上列出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班轮公司通常把航海时间表登载在报纸上或者分发给托运人。3.在多式联运提单上,卸货港应该是提单许可的中转码头。

4.集装箱收费是多种多样的。例如附加费,总费率的确定是基本费率加上附加费率。

5.集装箱的好处在于: 方便处理货物,减少盗窃,减少暴露,节约装船成本。

Chapter 8

投保人insured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投保金额insured amount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t 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 施救费用 sue and labor expenses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 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承保人insurer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air transportation war risk 陆运险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 陆运一切险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估损费用risk estimation charges 航空运输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Ocean marine insurance 海运保险 War risks 战争险 Basic risks coverage 基本险种 Insured amount 投保金额

T.P.N.D 偷盗、失窃、提货不着险 Taint of ordr 窜味险

Overland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陆上运输保险 Parcel post insurance 邮寄包裹保险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平安险 Additional risks coverage 附加险别

Fresh water and /or rain damage 淡水雨淋险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水渍险 Ⅱ 1.√ 2.√ 3.×

4.×Special additional coverage such as war risks,strikes and so on must be taken out together with FPA,WPA.(and all risks)

5.×In essence,open policy is(not)the same as the insurance certificate.6.√ 7.√

8.×Three(two)types of risks are covered by ocean marine insurance,namely the perils of sea,the extraneous risks(去掉and the force majeure).9.×Ocean marine insurance covers two types of losses,partial loss and total loss →perils of sea and extraneous risks Ⅳ

1.从广义上来讲,海运保险的可保风险应包括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可能的损失和损坏。

2.战争条款是保单中的一项条款,用以保因战争引起损失的风险。

3.保险应包括水渍险、偷盗失窃及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险。保险金额为CIF 价的110%。

如果发生赔付,赔付地为纽约,赔付款以美元计价。

4.仓至仓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包括从货物因运输目的而离开仓库起经运输期间以及到达目的地仓库(或者到期日前15 天)为止,这段时间内产生的风险。

5.如果保险人所投保的风险发生以至产生实际损失,托运人应该向保险人出示单证以取得赔偿。

Chapter10

信用状况

credit standard 远期信用证time L /C,usance L /C 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 信用证有效期the maturity of L /C 交付运单delivery of B /L 支付保障条款confirmation of credit 支付结算payment and settlement 申请人与受益人applicant and beneficiary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 Ⅱ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不可撤销信用证 confirmed L /C 保兑信用证

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可撤销信用证 sight draft 即期汇票

commercial bill of exchange 商业汇票 time draft 远期汇票

governmental guarantee 政府保函 drawee 付款人

1.Irrevocable L /C is a letter of credit that cannot be canceled or changed with the consent of all parties involved.2.Time draft is a commercial bill of exchange calling for payment to be made at some time after delivery.3.Drawee is a person or party who is to receive a draft.4.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a letter of credit that can be changed by any of the parties involved.5.Sight draft is a commercial bill of exchange that requires payment to be made as soon as it is presented to the party obligated to pay.6.Confirmed L /C is a letter of credit to which a bank in the exporter’s country adds its guarantee of payment.7.Commercial bill of exchange is an instrument of payment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hat instructs the importer to forward payment to the exporter.8.Governmental guarantee is an agreement of the government to be responsible for the fulfillment of someone else’s promise.Ⅲ.L /C 的全称是跟单信用证或单证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开出的支付承诺。一旦供应商/出口商/销售者达到信用证条款要求,银行将替买方/进口者支付预定金额。信用证更正式的名称是单证信用证,因为银行处理的是单证而非实物。

国际贸易实务复习题及答案 第4篇

一、单选题

1.我某出口公司于2001年8年10日用特快专递向德国汉堡某公司发盘,限2001年8月25日复到有效。8月23日下午3时我公司同时收到德国公司的表示接受的特快专递和撤回接受的传真。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项接受,(A)。

A.可以撤回 B.不得撤回,合同成立 C.在我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撤回 D.不得撤回,但可以撤销

2.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1年5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为(C)

A.最迟装运期为2001年5月10日B.最迟装运期为2001年5月16日

C.最迟装运期为2001年5月31日D.该信用证无效

3.独家代理和包销两种贸易方式,(A)

A.前者是委托代理关系,后者是买卖关系B.前者是买卖关系,后者是委托代理关系

C.都是委托代理关系 D.都是买卖关系

4.期货交易(B)

A.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B.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按交易所规定的开市时间交易

C.必须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但没有时间规定D.必须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进行,但交易不限于交易所内

5.海运提单之所以能够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是因为(D)

A.海运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 B.海运提单可以转让

C.海运提单是运输契约的证明D.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6.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若以FOB条件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是以(B)为界。

A.货交承运人保管 B.装运港船舷C.货交买方处置 D.目的港船舷

7.表明“主运费已付”的是(C)术语。

A.E组 B.F组C.C组 D.D组

8.汇票根据(A)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A.出票人 B.付款人C.受款人 D.承兑人

9.进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法,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中常用的是(A)

A.异议与索赔条款 B.违约金条款C.罚金条款 D.定金法则

10.凡货、样不能做到完全一致的商品,一般都不适宜凭(D)买卖。

A.规格 B.号码C.标准 D.样品

二、多选题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发盘的条件是(ABC)

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B.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旨意

C.发盘的内容十分确定 D.发盘中明确规定有效期E.必须传达到受盘人

2.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信用证项下制单结汇的方式有(ABC)

A.收妥结汇 B.押汇C.定期结汇 D.电提E.保理

3.采用CIF术语成交,出口人必须提交的单据包括(ABC)

A.商业发票 B.保险单C.提单 D.商检证书E.产地证书

4.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术语与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术语的区别有(ABC)

A.交货地点 B.适用的运输方式C.风险划分界限 D.出口报关手续E.进口报关手续

5.仲裁的特点(ABCD)

A.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 B.任何仲裁机构不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

C.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D.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仲裁协议必须在争议发生之前达成6.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ABC)

A.《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B.《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C.《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海牙规则》E.《汉堡规则》

7.运输包装的主要作用在于(ABE)

A.保护商品 B.便于运输与储存C.促销 D.美化商品E.防止在装卸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

8.由上海运往底特律、芝加哥的一批货物,若采用OCP条款,应满足下列条件(ABC)

A.必须在美国西海岸港口转船B.必须在提单上注明“OCP”字样

C.必须在提单的目的港一栏填写西海岸港口城市名,以及底特律、芝加哥最终目的地名称

D.必须是美国急需的货物E.必须在美国东海岸港口转船

三、名词解释

1.发盘:在法律上又称要约,是拟交易的一方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在受盘人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2.加工贸易:所谓加工贸易是指一国的企业利用自己的设备和生产能力,对来自国外的原料、零部件或元器件进行加工、制造或装配,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外的贸易做法。加工贸易可分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基本形式。

3.中性包装: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中性包装有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之分。

4.票汇: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的、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共同海损:载运货物的船舶在航运途中遇到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时,船方为了保护船与货物的共同安全或者为了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而有意识的合理的采取挽救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和支出的额外费用。

6.清洁提单: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没有标明货物及包装有缺陷的提单。

7.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8.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的申请和指示向出口人开立的,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书面文件。

9.还盘: 是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原发盘人考虑。

10.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11.对等样品:是指卖方按买方的来样复制或提供品质相近的样品,寄请买方确认后,即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

12.品质公差:是指在工业制成品中,国际同行业公认的产品品质误差。

13.溢短装条款:即数量增减条款,是指卖方在交货时,可按合同中的数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它一般是在数量条款之中加订的。溢短装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机动幅度的百分比,溢短装部分由谁选择以及该部分的作价方法。

14.唛头:又称运输标志,即指在运输包装上面书写、压印、刷制简单的图形、文字和数字。

15.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无需保证到货。

16.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它一般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

17.滞期费: 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

18.空白背书:是指示提单背书的一种方式。指由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章,但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

19.仓至仓条款:简称W/W,仓至仓条款是保险责任的起讫条款,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排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内未完成最后交货,则保险责任以60天届满终止。

20.汇票:是指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受票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内,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命令。

21.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称,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22.托收:是指出口人依据买卖合同发运货物后,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分支机构或代理向进口人收取货款的方式。

23.贴现:在国际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贴现的银行或金融公司,由它们将扣除一定贴现利息后的票款付给汇票持有人,这种做法叫贴现。

24.交易磋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就买卖商品的有关条件进行协商以期达成交易的过程,通常称为贸易谈判。

25.询盘:是指为了试探对方对交易的诚意和了解其对交易条件的意见。因多数是询问价格,故通常称之为询价。

26.逾期接受: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发盘没具体规定有效期而超过合理时间才送达受盘人,这项接受为逾期接受。

27.国际保理:国际保理业务是指在使用托收、赊销等非信用证结算货款时,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集买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和追账、贸易融资及信用管理等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

28.海运提单:是指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所签订的运输契约的证明,在法律上它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

29.议付:是出口方银行买进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及所附单据并将票款付给受益人的过程。

30.开证申请书:是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证时必须填制的文件,是开证银行对外开证的条件和依据。包括开证申请人的承诺和付款保证(正面)及开证内容(背面)。

四、简答题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2)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5)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2.销售代理和独家经销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答:(1)经销商和供货人之间是买卖关系,经销商完全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购进货物后转售,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担风险;(2)在代理方式下,代理人只是代表委托人从事有关行为,二者建立的契约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3)代理人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订立合同,只据间介绍,收取佣金,并不承担履行买卖合同的责任,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双方是委托人和当地客户。

3.简述仲裁协议的作用。答:(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且不得向法院起诉;(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

可以凭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受理;(3)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4.简述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答:(1)共同危险确实客观存在,而非主观臆测;(2)为消除船货共同危险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是主观行为直接造成的;(3)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4)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5.简述FOB、CFR和CIF的异同点。答案:相同点:(1)卖方都是在装运港交货,(2)买卖双方风险的转移以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为界限;(3)都适合于水上运输;(4)卖方办理出口通关手续,买方办理进口通关手续。区别:在运输和保险上存在差别。FOB下运输和保险由买方自行安排,卖方无责任;CFR下卖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支付运输费用,保险由买方自行安排;CIF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均由卖方负责签订,并承担运费和保险费。

6.简述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答案: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起着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3)有利于解决履行当中的争议

7.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是什么?答:(1)发盘要有特定的受盘人。(2)发盘的内容须十分确定。(3)表明发盘人受其约束。

8.简述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答:(1)备货,报验;(2)催证、审证、改证;(3)租船订舱,改证,报关,投保;(4)制单结汇。

9.简述进口合同的履行程序。答:(1)开立信用证;(2)租船订舱;(3)投保;(4)审单,付汇;(5)报关,验收和拨交货物。

10.何谓凭样成交?凭样成交应注意哪些事项?答: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凡是以样品作为成交和交货依据的,即称凭样成交。采用凭样成交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注意选择适于凭样成交的商品。(2)必须注意样品的代表性。(3)对货物和样品难以达到一致的商品,应在合同中订明“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或其他类似条款。(4)寄出样品时,应留存复样(DuplkateSample),供日后查对和验证货物之用。(5)在不是凭样品买卖的情况下,若寄送样品供洽谈时参考,则应标明为“参考样品”,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

11.何谓出口盈亏率?为什么在出口贸易中要重视出口盈亏率问题?答:出口盈亏率是出口盈亏额与出口总成本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它是衡量出口盈亏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出口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在出口贸易中,应以出口成交价为基础,认真核算出口换汇成本和出口盈亏率,切实纠正不计成本、不算盈亏的偏向,高度重视出口盈亏率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出口贸易向着有利的方向发展。

12.租船方式主要有哪几种?试具体说明。答:国际贸易中的大宗商品,如通过海运,一般采用包租整船运输。包租整船的方式,主要有定程租船(VoyageCharter)和定期租船(TimeCharter)两种。前者,是指按航程(或航次)租赁船舶,船方必须按约定航程完成货运任务;后者,是指按一定期限(如一年或数年)租赁船舶,在租赁期限内,租船人可在约定航区内使用和调度船舶。关于租金的支付和船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分别在租船合同中具体订

明。

13.海运单与海运提单有何区别?答:(1)提单是货物所有权凭证,指示抬头提单通过背书可以转让;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而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因此不可做成指标抬头,不能转让,海运单上必须详细标明收货人,收货人及其授权人提货时并不需出示海运单,而是凭提货通知和证明其身份的充分证据。另外,还有一种提单,称为记名提单(StraigehB儿),即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提货,不能用背书方式转让给第三者,这一点与海运单相同。但记名提单与海运单有本质区别:前者为物权凭证,提货人凭记名提单提货;而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提货人凭提货通知及其他证明提货。(2)提单有简式、全式之分;而海运单都是简式的,它的背面不列详细条款,详细条款与同一承运人签发的全式提单类同。

14.我国海洋货运保险有哪三种基本险别?(写出中文名称及英文简称)其责任范围有何不同?答:(1)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简称FPA)的责任范围,平安险原文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平安险”一词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沿用 已久。平安险承保责任范围可以归结如下:平安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于海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在海上意外事故发生前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Average,简称WA或WPA)的责任范围“水渍险”也是我国保险业沿用已久的名称,原文的含义是“负单独海损责任”。它的承保责任范围是:①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②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水渍险通常适用于不易损坏或易生锈但不影响使用的货物。(3)一切险(AllRisks)的责任范围: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保险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包装破裂、混杂沾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锈损等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投保本险别后,根据投保的需要,还可以加保特殊附加险(如战争险、交货不到险等)。由于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3种基本险中最广泛的一种,因而适宜于价值较高,可能遭受损失因素较多的货物投保。

15.简述信用证业务的一般程序,信用证的内容主要有哪些以及其作用和特点是什么?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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