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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告合同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201

电视广告合同范文(精选10篇)

电视广告合同 第1篇

电视广告代理合同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

甲方:××工商广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有线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本合作协议书由上列各方于年月日在市订立。

鉴于: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甲方买断××××年××月××日至 ××××年××月××日乙方《新闻视点》节目前三分钟广告时段,即每天12:20;20:40;22:40;乙方节目播出时间前三分钟(星期天20:40;22:40星期一12:20除外),就双方的合作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合作协议书,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资万元买断乙方3分钟广告时段(经乙方确认,可有10%物品抵付)。

2、甲方为乙方指定时段的广告总代理,在业务中应非常珍视及维护乙方之社会声誉,并承担所有对外合同的法律责任。

3、甲方为乙方代理的广告业务,须遵循乙方制定的统一广告价位,折让比例超出50%须经乙方同意方可签约。

4、甲方承揽的广告必须在播出前三天交乙方摄制,在播出前一天交乙方审查并安排播出,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甲方承揽之广告的摄制、播出,对普通拍摄及一般广告制作收费标准为:30秒以内(不含30秒)收费元,60秒以内(含30秒)收费元,三维动画另行收费。

2、为甲方提供广告总代理委托书及甲方展开工作及拓展业各所需的文件资料。

3、乙方按照广告有关规定审查广告,凡违反有关规定乙方有权不予播出,由于乙方审查原因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付款方式

1、甲方分六次付款给乙方,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十后内一次性首次支付拾万元,余额每两小月支付一次,每次万元,每单月5日前付款。

2、甲方所有广告收费,均出据甲方发票,乙方只负责开据万元的广告代理费发票。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按以上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乙方买断广告时段费,否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停播甲方买断时段的所有广告,由此产生与客户之间的纠纷由甲方负责。

2、乙方不能因甲方盈利而收回广告时段,也不能因甲方经营亏损而将广告时段卖给他人,否则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3、甲方不能转手拍卖给第三方经营本广告时段,否则乙方将对甲方处以广告买断费伍拾万元的80%的罚款。

第五条其他事宜

1、双方签约后,乙方给甲方一个月时间作为启动时间,此间如有零星广告,乙方除收取广告摄制费外,播出费只收取20%,其余归甲方。

2、如因乙方节目调整战机构管理机制变动,乙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由双方协商解决办法。如节目经台主管领导批准临时变动,则广告也应服从变动。

3、本协议期满,甲方有意续约,可与乙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具有优先权。

第六条陈述和保证

6.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工商广告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6.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电视台;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七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合作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 协议附件

9.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9.1.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9.1.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9.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三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通知

14.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4.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

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4.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六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电视广告合同 第2篇

2015—2018电视广告承包经营

合同

*******台

2015——2018电视广告承包经营

合同书

甲方:*******台(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台本着面向市场,引进现代广告经营管理理念,做好做稳广告业务,更好地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的宗旨,对本台的广告业务实行承包经营。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特聘乙方为甲方的广告业务经营承包人。根据《合同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平等协商、互利互惠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期限及相关约定:

承包期限自2015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此期间乙方向甲方交纳广告经营承包款,合法经营广告业务的收入归乙方所得。

二、承包范围:

乙方的承包范围为甲方**一套、**综艺、**三个频道的广告业务,乙方在遵守《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在上述三个频道的广告时段自主招商发布音视频广告。同时,乙方可用甲方广告部相关资质证件申请微信公众平台,并可在承包期间合法经营管理该微信公众平台。特别说明,甲方的多路插播业务不在本合同广告承包经营范围,但甲方可将多路插播业务交由乙方制作、发布、管理,供发布政府性、公益性的信息,作为提升电视广告影响力的手段之一,若因停电、技术故障等原因造成停播,也不作为补偿损失的依据。

三、承包金额:

乙方在承包期间,须向甲方交纳广告经营承包款项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乙方对所承包的广告时段,在甲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下,依法经营,自负盈亏。

四、付款方式和时间:

1、乙方承包经营期间,须向甲方交纳50万元的保证金,在乙方依法依规经营且按时交纳承包款直至履行完本合同,甲方将保证金退回给乙方。

2、乙方在每月的25日前付清次月的承包款

元,直至本合同履行完毕。因乙方向甲方按月交纳承包款存在尾数除不断(万元/36月)的情况,双方约定:剩余尾数在合同到期时一并结算。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县人大、县政协需要发布的行政性和公益性信息、县局和县台工作需要发布的信息及广告不列入转让范围,乙方必须无条件及时播出;甲方自办节目的开办费用不列入转让范围;《天气预报》节目仍由县气象局提供,其栏目内的广告由气象局经营,不列入转让范围。

2、乙方承包经营广告时段的确定以甲方广播电视节目安排表中的广告时段为准(详见广告时段附表)。如甲方需要直播、录播节目,广告时段应随节目的变化而作适当调整。总之,应按广告服从节目的原则处理。

3、乙方必须严格规范广告业务接纳、审查、登记、播出程序,应做到每笔业务有原始依据,有合同凭证,有主管部门对客户广告发布的审核意见,有甲方台领导对广告发布签发的审发单,广告安排时间只能在规定的广告时段中。特别是对当今社会关注的医疗、药品、食品、保健品和学校形象宣传、招生等广告内容,必须要由县工商局、县食药监局、县教育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签注允许发布的意见。所有广告节目和成片必须由甲方台领导和台广告审查员审定后方可播出。

4、甲方提供现有的广告部正常使用的整套设备、办公用具和办公场地给乙方使用。经点验完好交付使用的设备,乙方应正确使用和自行维护,承包经营期间的日常使用维护费及办公耗材用由乙方自理。

5、甲方原则上不安排干部职工在广告部工作,但工作人员在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的同时,可以协助广告部从事广告编辑、制作、播音等工作,劳务费由乙方与工作人员自行协商支付。

6、乙方可面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但应聘人员均须报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聘用,并应按《劳动法》履行相关合同手续,并报甲方备案,乙方所有聘用人员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7、除上级广电局统一供片外,乙方负责经营期间要引进和播出的文艺节目(含电视剧集、电视片),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节目应提交甲方先审后播。

8、乙方在经营广告代理业务时,必须按《广告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费),涉及宣传、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相关事宜,均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配合协调。

9、乙方的一切广告经营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各相关部门监督与管理。乙方如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而造成政治、经济法律责任的,一切后果自负。

10、乙方发布广告的形式与手段应与甲方现有设施相适应,为加快广电事业发展,提高新闻质量和广告播出的质量,甲方应不断更新广播电视设备。乙方如果要更改或增加采、编、播环节设备及功能,须提前报告甲方,并由甲方负责添置。

六、广告经营管理:

1、在承包期限内,乙方所签定的广告合同必须报甲方备案,接受甲方的审查、监督,乙方若以甲方广告部的名义违规、擅自开展业务,所发生的法律、经济及其他纠纷,其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当。

2、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广告经营权,在广告经营活动中承接的广告业务,必须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登记业务凭证,本内自行保存,年终移交甲方保存。乙方不得签订超承包期的广告合同。

3、乙方因开展广告业务需要引进的文艺节目(如电视剧片等)应符合法律规定,并由甲方审定签字获准后方能播出。乙方因违规而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或政治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甲方对乙方的广告业务进行审核和监督,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发现违规性质的广告有权决定撤播。

5、乙方在晚上8:00—9:00之间必须预留5分钟时间播出经台领导签字同意的政治性、政策性和部分公益性宣传内容,若无此内容,作为乙方广告播出时段。

6、乙方在经营中必须统一使用广告业务专用发票,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的监督。

7、乙方所接广告业务,应当符合《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广告播出时段管理,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保证广告质量,加大公益广告发布数量和力度,杜绝荧屏污染。为丰富荧屏节目,鼓励和支持乙方自办房产、生活类广告专题栏目以提高收视率。

8、如遇国家对县市广播电视播出体制作重大政策调整,合同无法执行或必须更改的,乙方应交纳的广告承包款按照实际承包日乘以日平均承包款计算。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停电、设备故障等造成本台三个自办频道同时且连续24小时以上无法播出的,甲方可按实际损失酌情补偿乙方,同时乙方须在连续停播24小时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偿申请,以便于甲、乙方共同确认并核实停播事实及造成损失的大小,乙方逾期提交视为自动放弃补偿。因设备故障、停电等原因造成停播不足24小时的,甲方不予补偿。

9、合同期间乙方不得以*******台的名义对外从事有损电视台形象与利益的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违约责任:

1、合同期限内,甲、乙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本合同或乙方逾期不交纳广告经营承包款,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甲方或乙方若有有关合同履行的重大事项需要协商,须提前30天告知对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乙方若未在当月按时交清次月承包款,甲方应在当月下达《催款通知书》;乙方若次月仍未按时交清承包款,甲方下达《催款通知书》和《合同终止意见书》,本合同在乙方欠款经营三个月后自行终止,甲方不退回乙方的保证金。

4、若乙方累计4次(非连续)未按时交清承包款(甲方下达《催款通知书》累计4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回乙方保证金。

八、乙方如提前终止合同,甲方不退还保证金。乙方在经营期限结束后,在没有违背上述条款的情况下,优先享有下一轮广告经营承包代理权。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相抵触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并与甲方协商修改相关条款。

十、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电视广告合同 第3篇

★在线专家:

税务机构根据您单位的情况,确认为收入是有依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您单位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预售合同取得的预收款,税法上应该确认为收入。

虽然确认为收入,但是,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却不是直接将预售的这部分收入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这是因为,预售房屋只是期房预售,房地产尚未完工,其对应的计税成本是无法准确确定的。所以,31号文第九条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既然上述文件明确将房地产预售取得的预收账款确认为所得税上的“收入”,那么,将其作为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计算基数应该是符合规定的。

虽然总局没有以文件形式明确能否作为计算基数,但是,有的地方税务机构针对此类实际发生的业务,对这个收入可以作为招待费和广告费、宣传费的计算基数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比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国税发[2009]92号文的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电视广告合同 第4篇

电视广告(专题)片制作合同 第5篇

定作方(简称甲方):_________

承揽方(简称乙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拍摄、制作_________电视广告(专题)片,成片长度_________,并为甲方提供_________母带_________盘,vcd光盘_________碟。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制作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制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甲方需对拍摄现场进行组织、安排、明确具体拍摄要求,配合乙方现场拍摄,如因组织安排不力而影响拍摄时间、效果,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4.审片期间,在不脱离脚本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部分修改。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脚本要求进行拍摄及制作,且成片各项技术指标均需达到播出要求,如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2.凡因甲方原因导致该片无法按期完成或影响成片质量,甲方向乙方提出补救要求时,乙方有权拒绝或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

3.乙方在制作期间,甲方不得随意更改脚本,如果因此造成乙方工作量增加或延误交片时间,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付费。

4.乙方不得向外泄露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应对甲方的商业资料进行绝对保密。

四、付款及审片方式:

1.付款方式: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首款,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甲方审片通过后即结清全部尾款,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

2.审片方式: 在甲乙双方正式签定合同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制作后交付甲方审片。

五、其它条款: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合同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

代理合同:电视广告代理协议 第6篇

甲方:_________广播电视局(台)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经过竞价方式取得甲方广播、电视广告代理权,甲乙双方就广告代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一个广播频道和一个电视频道(综合频道)的广告及收费性节目(新闻类栏目、新闻专题除外,以下同)全部交由乙方代理经营。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武部、组织部、纪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的通知、公示、讲话、标语等由甲方安排乙方免费播出,乙方不以此冲抵代理费。

二、甲方正筹备开通综艺频道,如开通后该频道新闻、专题等新闻类节目以外的节目全部由乙方代理经营。该频道播出值班人员必需由甲方安排本单位职工,费用由乙方全额支付。该频道新闻类节目播出及值班人员由甲方安排,费用由甲方负责。

三、甲方负责合理安排广告及收费性节目的播出时段、时长(每天____至____,____至____间合理安排),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背播出规定安排节目。综合频道的时长全天不少于____分钟(乙方节目源充足为前题,含电视剧)。广播频道每天在____分钟以内(早中晚三次播音每次____分钟以内)。甲方对广告及乙方制作的所有节目进行审查签字后方可播出。

四、《某某新闻》及专题前后的特约影像广告由乙方代理,仅以字幕形式(含一个固定面面)出现的赞助或特约由甲方收取费用。《某某新闻》中开办的小栏目凡有片花的赞助,如由甲方联系则同乙方按____分成,如由乙方联系则甲方同乙方按____分成。

五、甲方对新闻类节目、直播节目进行包装或甲方自身业务需要在广播电视上进行广告的,乙方不收取广告费或冲抵代理费。

六、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节目制作的现有设备(需首先满足新闻采制的使用)。如乙方需要更新或购置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合同期满后乙方购买的设备归乙方所有。甲方提供乙方单独使用的设备,由乙方负责使用、保管与维护,损坏赔偿。甲乙共用的设备(摄像机、话筒、灯光除外)正常损坏由甲方负责修理,乙方不以设备、运行条件等问题要求减免或推迟交纳代理费。

七、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一个门面、一间办公室、一个小型制作室)。合同期满后,办公场所(含乙方装修)和甲方提供的设施归甲方所有。门面装修、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按照《广告法》和相关规定、办法合法经营,并承担自身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九、乙方制作广告需要播音时,甲方应免费提供播音员(首先保证新闻播音)。但离开办公区进行播音、节目主持工作时,乙方需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加班、差旅等费用由乙方支付。

十、乙方在合同期内,第一年向甲方缴纳代理费税后现金(设定____)万元,后两年分别在上一年税后现金基础上按____%、____%递增,即第二年为____万元+____万元×____%,第三年为____万元+____万元×____%+(____+____×____%)万元×____%。所缴代理费(现金)在每月____日前按全年代理费的____分之一缴入甲方。

十一、自协议签字之日起,乙方向甲方交纳____万元风险抵押金。若乙方连续____个月不能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代理费,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全额扣除乙方____万元风险抵押金,并终止合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全额退回乙方____万元风险抵押金(不计利息)。

十二、如果甲方无故停播乙方制作的某收费性节目,则每月按该节目前____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乙方损失。由于设备、停电等非人为因素造成乙方节目停播,甲方应在其他时段补播乙方节目,乙方不要求甲方赔偿损失。乙方制作的节目,存在与相关政策、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或受到观众的反感,一经发现或举报,甲方有权停播,乙方不要求赔偿损失。如遇非抗力因素,甲方长期(____月以上)停办所有收费性节目而且____个月内无法恢复播出,则该合同自动解除,甲方全额退还乙方风险抵押金(不计税金),停播当月代理费免交,乙方不要求甲方给予其他任何形式的赔偿。

十三、此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此协议有效期为____年,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实行广告代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代理权。

十五、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方一份,经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县广播电视局(台)(章)乙方:____

法人代表: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公证方:_________ 公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视广告代理合同书 第7篇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在 发布甲方广告,具体事项约定如下:

1、 广告带采用甲方样带,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带。甲方应于5月 13 日前提供广告播出所需样带,若有延误顺延播出。甲方所提供的广告资料需注明广告名称,产品名称,播出版本,应于 年5月15日前提供电视台所需要的一切有效文件复印件,供乙方审批。

2、 乙方审查甲方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广告法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甲方作出修改。

3、 广告播出时间在约定的位置±15分钟变化属正常情况,若因节目临时调整及不可抗力因素以致广告未能正常播出,将于同时段内补播同等数量的广告,但不变更合同,亦不退款。

4、 违约责任:媒体播出以双方确认的定单为准,任何原因造成媒体播出调整乙方必须提前以电话或者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调整。不得漏播、错播。如出现漏播、错播,按“错一补一,漏一补二”的原则进行补播。甲方若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款,逾期付款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5、 付款期限:播前(即205月开始每月 日支付当月广告费 元)

6、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本着互惠互利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应在受损方所在法院起诉。

7、 本合同一式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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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 第8篇

关键词:合同自由,合同正义,社会本位,合同自由限制

一、合同自由

(一) 合同自由的涵义

我国1999年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虽然没有相关的直接表述, 但通常认为“自愿”即是“合同自由。”实际上, 合同自由原则早在罗马法中已存在, 演变至今, 已成为合同法的根本精神。所谓合同自由, 是指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订立合同。关于合同自由的内容众说不一, 本文认为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最可取, 即合同自由应包括五种自由:缔约自由;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变更或废弃的自由;方式自由。该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对合同享有的自治权, 是私法的意思自治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二) 合同自由的法理基础

合同自由原则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合同法中均得到充分的体现, 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哲学理论基础。该原则的理论养分主要来源于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学说和理性哲学。自15世纪以来, 在封建社会关系与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相互交替过程中, 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 新兴的资产阶级要求摆脱封建社会中的一切束缚和限制, 强烈要求实现充分的自由竞争, 而个人则逐步从封建的、地域的、专制的羁绊下解放出来, 成为自由、平等的商品经营者, 整个社会出现了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这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中, 在经济上出现了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看不见的手”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这种经济思想以理性经济人为假设, 认为个人是自己经济利益的最好判断者, 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经济自由主义, 应完全排除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每个人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自由竞争, 既可以促进社会的繁荣, 也可以使个人利益得到满足, 国家处于消极保护自由竞争的地位, 而非主动干预自由竞争。由此可见, 实行合同自由是近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合同自由原则在哲学上的根据, 是18世纪标榜个人主义和人文主义的理性哲学。理性哲学肯定人的自由意志、人的平等和人的权利, 反对君主专制主义。契约自由原则确立了平等、权利、义务、责任、自由意志等观念在法律上的尊重, 这深刻反映了盛行于当时的人文主义伦理思潮——天赋人权、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与私有财产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种自由意志的理性哲学为合同自由提供了哲学上的基础。

(三) 合同自由的功能与价值

合同自由一经产生便以其巨大的力量影响着整个世界。作为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根本原则, 合同自由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巩固, 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做出了举足轻重的贡献。合同自由使人们摆脱了封建身份等级的束缚, 平等地参与到市场竞争中, 社会更加关注和尊重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在使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速度极大提升的同时, 促进了科技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

而在现代合同法中, 合同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非但没有像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所断言的那样已经死亡了, 反而成为了现代各国合同法的精神内涵和实践纲领, 是合同法最核心、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合同自由成为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是市场开展自由竞争的大前提。“合同自由原则的实质是对合同当事人的独立意志在合同法中的支配地位的法律确认, 从根本上说, 这一原则所体现的不过是商品经济社会人们从事商品交换活动时依照‘平等’的规则所发生的关系而已。”[1]

(四) 合同自由的流弊

进入20世纪以来,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 世界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 垄断成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特征。相应地, 当初促进经济发展的合同自由也开始受到人们的反思, 显然, 传统意义的合同自由已不能再适应时代变化的需求了, 不受限制的合同自由开始曝露出各种各样的流弊。

1. 理论假设的虚假性

首先, 法国的注释法学派提出自由主义契约说, 宣扬“契约就是法律, ”他们的依据仅仅是对个人主义理想的一种自我夸大, 没有任何说服力。

其次, 合同自由的提出是以平等的交易主体为前提的。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这种假设尚可以勉强成立, 但是进入资本主义的垄断阶段以来, 人类科技的飞速发展与进步, 人与人之间不论在经济上、政治上或知识结构上都有了重大的区分, 商事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明显的地位优劣对比。弱势群体根本没有选择自由的实力, 那么法律所保护的自由空间又何在?无法回避的个体差异使得合同自由变成了理论者的空谈。由此, 合同自由产生的基础发生了动摇。

2. 自由本身的相对性

从哲学上看, 自由从来就不是绝对的, 个人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由必然会造成他人的不自由, 没有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的。真正意义上的自由都是受到法律限制的自由。法律预设了自由的范围, 使个体的自由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吻合, 从而保证人人享有相对的真正的自由。合同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已经成为现代合同法发展的迫切需要和必然趋势。只有受到相应限制的合同自由才是能保证人人平等参与自由竞争的, 也只有这样的合同自由才能最终实现合同的公平与正义。

博登海默曾说过:“理性之声告诉我们, 为使我们自己的需要适应他人的需要, 为使公共生活具有意义, 对个人行为施以一定的道德限制和法律约束是必要的。”[2]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漫无边际的合同自由严重破坏了这种价值追求。所以, 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是很必要的, 应将合同自由相对化。

这些合同自由原则的缺陷使得合同法面临巨大的困境, 对实际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社会现象难以应对, 以至于出现了与合同自由大相背反的格式合同, 利用垄断曲解合同自由的本意, 经济弱者遭受经济不利益等等社会问题。

二、合同正义

(一) 合同正义的涵义

我国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此条款具体表现为合同正义原则。正义是人类永恒的理想和追求, 合同在一开始就与正义具有着天然的联系, 正所谓“契约即正义。”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将正义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两种。[3]形式正义与法的普遍性相联系, 它要求对所有人平等执行法律和制度, 而不管法的实质、原则如何, 给予人们机会平等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不同, 它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实质性的正义和公平, 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社的正义观, 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 给予人们结果的公平。

合同正义是指合同法应当保障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约和履约, 并保障合同的内容体现公平、诚实信用的要求。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认为:“契约正义系属平均主义, 以双务契约为其主要对象, 一方给付与他方给付之间具有等值性。”[4]这实际上是一种纯粹经济学意义上的对价。而王利明教授则指出, 合同正义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正义。违反合同即违背伦理道德的要求, 必须对之进行严厉的制裁。[5]实际上, 合同的实质正义是兼具经济正义和道德正义的, 唯此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之追求。现代合同法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已是必然趋势。

(二) 合同正义的法理分析

进入二十世纪以来, 社会各种非正义现象层出不穷, 政府开始主动干预经济, 社会团体本位观念悄然兴起。该观念认为, 法律的目的不仅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 而且更重要的是保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人们开始意识到, 只有将个人利益融入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之中, 在获取个人利益的同时, 兼顾社会利益的实现, 才能使个人的自我利益最大化和长久化。

受该思潮的影响, 现代民法不再固守个人本位, 开始辨证地看待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关系, 试图将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现代合同法对合同自由原则设计的诸如强制缔结、默示条款等一系列限制制度即是对社会本位观念的一种响应。

(三) 合同正义的功能与本质

合同法以公平、正义为最高价值目标。合同正义作为法追求的最高价值, 位于法的价值的最高位阶, 对合同自由原则既是一种精神引导, 又是对自由原则的一种合理限制与适度修正。

具体来讲, 合同正义对合同自由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只要个体在行使合同权利的过程中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害, 越过了合同正义的警戒线, 法律就会介入, 对当事人的不正义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 使其退回到警戒线之内。这同时也是使个体获得真正自由的途径。

说到底, 合同正义的根本功能, 在于为缔约人预设一种退出机制:当发生客观情势或者人为强制使缔约人在不理性的状态下缔结了合同时, 能够选择退出该合同的约束而无需承担任何后果。这是一种保障合同自由的消极方式, 是由私法自治和自由的本性应运而生的一种法律保障机制。由此可见, 合同正义在本质上其实是对合同自由的一种限制与修正。

三、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统一与平衡

(一) 合同自由是维持自由竞争的基础, 以合同正义为核心

自由竞争是市场的活力与生机所在, 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合同作为市场每一笔交易的记载, 如果要维持商人从事商业竞争的积极性, 进而促使经济发展, 就必须保持其自身的自由性, 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充分拓展这种自由。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 合同在合理范围内的自由程度越大, 经济的发展速度也越快。

之所以一直强调合同自由的合理范围, 是因为合同自由并非以经济高速发展为最高价值追求。合同自由往往指向法的最终目的——公平正义。无益于公共利益的自由尽管可能会使经济得到发展, 但是却背离了法的价值目标。我们知道, 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代价谋取个人利益, 以牺牲长远利益为代价获取短期而暂时的利益是不可取的, 也是行不通的。所以, 合同自由必须与合同正义相统一, 以合同正义为核心的自由才是合同法追求的真正的实质上的自由。

(二) 合同自由印证了合同正义的轨迹, 合同正义是对自由竞争的合理限制

随着社会生活的巨变, 合同自由表现出极大的虚假性, 加之自由本身的相对性, 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成为一种必然和现实需要。合同正义正是应合同自由限制而生, 是对歪曲的合同自由的一种修正。合同正义将合同自由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 使这种相对化的自由保持更多的理性和公平性。一旦合同自由越过合理的范围, 总会出现合同正义, 将非正义的自由强行归回原位。所以, 一部合同自由史, 往往印证了合同正义的轨迹。对合同自由限制的过程, 就是一部合同正义史。

(三) 兼具自由与正义使合同达到平衡的应然状态

在现代合同法中, 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从表面上看来, 确实存在相互矛盾。合同正义被认为是对合同自由的挑战与背离。格式条款这种定型化的合同就是一个矛盾的典型。但是, 这只是合同自由对合同形式正义的背离, 现代民法中的合同自由是与合同的实质正义相吻合相一致的。

对合同自由的滥用使得人们开始对自由进行规制, 而合同正义正是为保证最高自由的实现而奋斗的。为了自由, 人们选择了合同自由。为了更多的自由, 人们选择了合同正义。不可否认, 兼具自由与正义的合同法才是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真正合同法。

现代合同法必须使自由与正义紧密协调, 二者缺一不可。“合同自由作为实现实质正义的基础而存在, 合同法的实质正义之追求无异于缘木求鱼;若现代合同法仍以停留在形式正义为满足, 其结果是在偏离正义之路上越走越远。”[6]

总之, 合同自由原则萌生于古代罗马, 植根于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民法, 完善于现代合同法, 在世纪的历史发展中, 完成了从理想到现实的转变。

现代合同正义作为一种抽象的价值性和目标性原则, 它依托于合同自由, 又以限制合同自由、弥补其弊端为己任。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相互协调, 高度统一, 在不远的将来合同法必将实现真正的、实质性的自由。

参考文献

[1]焦富民.试论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法学杂志.1997, (02) .

[2]史尚宽.民法总论.台北:正大印书馆, 1970.

[3][美]罗尔斯.何宏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2003.39.

[4]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74.

[5]王利明.民商法研究 (3) .法律出版社, 1999.386.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法之合同解析 第9篇

摘 要:自刑法典将合同诈骗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后,合同诈骗罪的相关问题一直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尤其是有关合同诈骗罪之合同与合同法之合同的界分在实践中也是困扰不已。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法;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据此规定,我们无从得知此罪状中的合同究竟是与《合同法》中的合同进行全面衔接,还是具有其独特内涵。而学界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以何种标准进行界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当具有怎样的性质,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的合同,也存在较大争议。

一、合同诈骗罪之“合同”

合同诈骗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罪名,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更重要的是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使人们对合同这种手段失去了信赖,扰乱了动态的财产流转市场秩序,妨害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因此,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利用的是合同诈骗罪之合同手段这个问题时,必须考虑合同诈骗罪复杂的客体性质,即合同诈骗罪中之合同,必须存在于合同诈骗罪复杂客体的领域内,其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动态的财产流转市场秩序之合同。凡与这种社会关系无关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在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之列,而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为严格地讲,此类合同不具有动态的市场经济特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交易合同,而更类似于一般民事合同。

《合同法》的起草几乎与现行《刑法》的修订同期进行,刑事立法者不会不关注我国合同制度的调整。虽然《合同法》修改在后,但它是一个基本法,况且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范围已经不仅仅限于经济合同,更多的存在于市场活动主体间的以民事合同为手段的诈骗犯罪开始涌现。并且,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局限于经济合同将合同诈骗罪很难发挥刑法打击此种犯罪的威力,不符合刑法的保护目的。虽然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在立法渊源上以两个司法解释为基础,但立法渊源不应影响刑法的目解释,也就是当行为人利用除了经济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进行诈骗,只要是能够体现市场秩序的合同类型,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合同法之“合同”

关于合同法之合同的概念,民法学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合同是指确立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包含经济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是指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从《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包括:①书面形式,即指以文字等有形的表现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依《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也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三种形式。②口头形式,即当事人之间运用语言对话的方式订立的合同。③其他形式,即指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的其他方法订立的合同,如推定形式。上述三种合同形式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但应当强调的是采用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进行合同诈骗的行为需要有证据证明合同本身的存在,否则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因此,从内容上看,《合同法》之合同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合同法》之合同范围要广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 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只占《合同法》之合同的一部分,只有那些能体现合同诈骗罪客体特征的合同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所指的合同。对于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诈骗内容的行为,虽然行为人利用的是《合同法》之内容的合同,看似采用了合同的手段,却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如果符合普通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只能以普通诈骗罪论处,即应当将口头合同排除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之外。

三、司法解释确认可成立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种类

考虑到经济合同与其他民事合同的区别不明显,同时技术合同、涉外合同等没有包括在《经济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中,以及制定统一合同法立法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均采用了合同诈骗罪这一罪名,表明刑法第 224 条合同诈骗罪之合同不限于《经济合同法》之合同,还应包括《技术合同法》及《涉外经济合同法》之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涉外合同有 17 种。这些涉外经济合同除利用涉外信贷合同进行诈骗构成贷款诈骗罪、利用涉外保险合同进行诈骗构成保险诈骗罪之外,其他 15 种涉外经济合同均可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种类。在涉外经济领域已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与国际接轨的大趋势的要求,《涉外经济合同法》已失去了独立存在的客观基础。所以合同法中已取消了“涉外经济合同”的提法。但是涉外合同毕竟是客观存在的合同,并且也确实有着与国内合同不同的特殊性,即主体、客体、内容等法律关系的涉外性,以及由此决定的纠纷解决、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独特性。值得注意的是,民事合同中除了上述《合同法》、《担保法》和司法解釋确认的合同之外,实践中还有联营合同、旅游合同、合伙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商标转让和许可使用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也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内涵要件,因此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就本文所阐述的问题而言,我们在理解合同诈骗罪中有关“合同”的相关问题时,不可能不基于民事法律特别是合同法中对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及基本理论来理解,否则,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理解或阐述就失去了其理论基点。总之,我们认为对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理解应建立在民事法律尤其是合同法相关理论基础之上的,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更好地对之进行理解,进而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处理相关问题。

参考文献:

[1]蔡刚毅.析合同诈骗之合同[J].刑法问题与争鸣,2001.

[2]赵秉志.合同诈骗罪专题整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

电视台广告合同 第10篇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广告发布概况

(一)广告发布内容:。

(二)广告发布时间:。

(三)广告发布次数:。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元,备注:。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于年月日一次性付清乙方所需款项。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在签订本合同前对乙方进行相关的资格审查。

2.如甲方为广告主的,应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营业执照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广告审批机构对特殊产品或服务广告内容出具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它证明文件。如甲方为广告主的代理机构,则除提供广告主的上述资料外,须同时提供甲方的营业执照和委托协议书。甲方承诺其提供的上述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

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于实际投播的日期、广告时长、段位等相关具体事项,可以广告投播订单的形式另行确定。甲方的订单应当由乙方签字盖章确认。

4.甲方要求发布的广告属于依法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批的,应当向乙方提供书面的相关审批文件,并保证批准文件的真实、有效。

5.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6.因乙方原因造成广告无法按期发布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顺延履行。因发布延迟给甲方带来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如延迟发布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合法拥有本合同约定媒体的广告发布资格。

2.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发布广告。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发布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4.乙方应建立广告档案管理制度,自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保存本合同文本两年。

第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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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告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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