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法律诊所课程报告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201

法律诊所课程报告(精选6篇)

法律诊所课程报告 第1篇

《法律诊所实践》课程报告

引言

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本原则“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效地限制了股东的债务责任,成为鼓励投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实践中一些不法投资者利用公司人格混同手法,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本小组在法律诊所值班过程中就承办过一个涉及公司人格混同的案例。具体案情如下:

2008年6月2日,被告宁波大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于同日出具收款凭证一份。双方口头约定按每月2.5%的利率计算利息。原告自2008年7月至2009年1月,共七次收到被告利息。之后,被告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便于2009年6月22日向宁波市江东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还本付息。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8月18日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共计26万元,于2009年8月28日前付清。后因被告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只执行到4473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于是,原告张某来诊所寻求法律援助。

经本组成员深入了解之后,认为此案系涉及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本文拟从这一案例出发,对公司人格混同问题进行初步探析。

一、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

公司人格混同又称为“公司人格形骸化”,是指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的另一个自我,以致于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其主要表现为公司完全由其背后的股东所控制,且该种控制达到了使公司丧失独立性或在某种业务上不能自主决策的程度。此时,公司已完全丧失了独立的意志能力,成为股东的傀儡。①公司人格混同中,最为常见的表征是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和业务混同。

(一)财产混同

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成员及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财产来自于股东的出资,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的财产就是股东的财产。公司财产是股东的集合财产,公司对该集合财产享有所有权,股东仅对自己出资部分的个别财产在公司全部财产的所占份额比例享有请求权。公司财产与其成员和其他公司财产的分离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只有在财产分离的情况下,公司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地对其债务负责。财产混同违背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公司资本维持和公司资本不变等基本原则,潜伏着公司财产被隐匿、非法转移或被私吞、挪用的重大隐患,严重影响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物质基础。因此,财产混同是各国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立法中重点考虑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财产混同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备与股东的营业场所或居所完全同一,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公司与股东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公司资本或财产移转为非公司使用;公司帐薄与股东帐薄不分或合一;股东的盈亏与公司的盈亏互为混杂,而股东之费用和公司之费用亦互为摊销等等。

2、财产混同也可能是利益的一体化,即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没有区别,公司的盈利可以随意转化为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或者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而公司的负债则为公司的债务。这种情况已表明公司并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3、公司的帐目是否清楚是衡量财产是否混同的一个参考要素。公司帐目是一个公司经

营活动全部过程及盈余的客观记载。同时,备有清楚、完整的帐目及各种表册,也是股东在主观意识上将自己与公司视为不同主体的客观证明。公司无记录或者记录不实,公司没有独立的帐簿,会使公司的盈亏状况难以得到真实地反映,对社会的危害显而易见。至于公司的帐目混乱是否必然构成公司人格否认,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帐目混乱并未导致公司的财产与公司成员和其他公司财产的混同,则不能据此认定应“揭开公司的面纱”。

(二)组织机构混同

组织机构混同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负责人与其他公司的同类人员相混同。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它具有独立意识。而公司作为拟制的法律主体,其意志是通过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表达出来的,如果公司的上述人员与其他公司的同类人员相同,则很难保证公司能形成独立的完全基于本公司利益而产生的意志,这样公司的独立性将丧失殆尽,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

组织机构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集团中公司之间董事的相互兼任,总经理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统一调配和任命;公司与股东或两个不同实体的董事、经理完全一致,甚至雇员也完全一致,即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公司中不召开董事会,公司在人事任免、发展计划等重大事项决策上不履行必要程序或无必要记录;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保持必要的公司记录等。

公司组织机构混同,在一人公司与家族公司中尤其突出,因为这类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十分特殊,往往会发生公司与股东在事业上的关系混同。按照一般的商法原理,无论是一人公司还是家族公司,构成公司的股东与公司本身是完全不同的主体,他们分别独立的担当着各自的角色、承担着各自的责任,如无其他要素的介入,债权人不能因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特殊关系而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但是,如果控制股东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活动,将公司组织机构与自身人格相混同,法院则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责令股东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三)业务混同

业务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经营业务、经营行为、交易方式、价格确定等持续混同。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

1、公司与股东或不同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交易行为不单独进行,而是受同一控制股东或同一董事会指挥、支配、组织。同一控制股东又称为单个股东的支配,是指个别股东控制有公司半数以上股份甚至绝大部分股份,使公司被单个控制股东所左右,公司成为被股东利用的一个工具。这时,股东凭此特权不按法定方式运作公司,任意干预公司的具体活动,将自己的意志说成是公司的意志,使公司失却了经营自主权和独立人格。

2、公司集团内部实施大量的交易活动,其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都以母公司或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的需要为准,根本无独立、自由竞争可言,资金也因此在公司之间任意流动。

具体到本案,经小组成员调查,被执行人宁波大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系二人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叶秀勇、股东周启伟的投资比例分别为90%和10%。另经核实,宁波大邦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大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宁波大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大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叶秀勇,股东都只有叶秀勇和周启伟,各个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位均由这两人担任,住所均在江东新天地东区1幢1—3号。本小组成员认为,虽然这几个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独立的,但实际 上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组织机构等方面已形成为一体,且各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③②

由相同股东掌握,这样,各个公司系为已发生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

二、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后果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及第64条将法人格否认制度引入了成文法规则,该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能否适用姊妹公司在学界观点不一。如果从字面上理解,这一条款涉及的仅是最传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刺破公司面纱,直索股东的责任。如果按照法解释学的规则,对人格否认之基本法理进行全面诠释,这一规定完全可以适用到姊妹公司混同的场合。根据“企业人格主体责任”理论,“如股东成立数公司以经营同一企业者,此等公司实际上为同一企业之不同部门,从法律上之观点而言,虽系多数人格主体,惟从企业事实上着眼,此等公司应视为同一法律主体,对外负同一赔偿责任”。因此,否认姊妹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各个姊妹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之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就是将滥用姊妹公司人格之股东的责任延伸到完全由他们控制的姊妹公司上,由此来救济利益受损的债权人。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观点也是有迹可循的。2008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所作的终审判决,突破了现行公司法中有关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情形的限制,撇开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责令同一控制人项下的数个姐妹公司对外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广东省高院在处理广东发展银行惠州分行诉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惠州公司、惠州市发展总公司、惠州市创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也是持相同的态度,判令惠州市发展总公司、惠州市创源实业有限公司对对外经济发展惠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鉴于此,小组成员在处理本案时认为,既然被执行人宁波大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则申请执行人张某可就宁波大邦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大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宁波大邦进出口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它们对宁波大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实现自己的债权。⑥⑤④

三、公司人格混同下姐妹公司共担责任的法理依据

笔者认为,民法上之民事主体理论、责任财产共有理论、法律原则等理论可以视为追究姐妹公司责任的法理基础。

第一、民事主体理论。法人毕竟不同于自然人,它是法律拟制出来的权利享有者和责任承担者。要成为法律上的拟制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如名称、组织机构、财产、独立责任能力等。如果不具备规定的经济条件,那么该法人即使进行登记注册,也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拟制主体,而仅仅是被视为经济实体,不能享有独立责任的权利。因此,一旦多个公司之间的组织机构、财产等发生混同,各个公司就不具备拟制法人的条件,各个公司就被视为单一经济实体,不再享有独立责任的权利,其实体财产和责任将被合并到一起,并作为一个单一的实体和责任那样对待。楼东平、陈文东认为人格混同时的姐妹公司,“其中一个公司只是名义上的,或者两个公司是混合运作的,其实质上具有同一性”,“可作出两个公司实际为一个公司的界定”。

第二、责任财产共有理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公司成为法人的必要条件,也是法人的特征。而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是否拥有独立财产为基础的。当姐妹公司之间的⑦

责任财产发生混同时,各姐妹公司实质上对该责任财产都具有处分权,且事实上也进行了处分,那么基于责任财产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各姐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法律原则说。依据民商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平正义、权力不得滥用、交易安全等原则,公司在民商事活动中必须讲究信用、诚实不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依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姐妹公司为逃避债务而混同人格,显然违背这些法律原则,加上公司之间实际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姐妹公司之间理应各自为对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人格混同在司法实践处理中的困难

虽然上述民法基础理论在法理方面能够说明人格混同下姐妹公司各自对对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适用民法基础理论进行判案,在司法实践中会存在以下几点困难:

第一、举证难度大,举证成本高。由于适用上述民法基础理论的举证原则都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都在原告身上,可是要证明姐妹公司之间发生财产混同、财务混同、股东混同等事实的关键证据大都为公司所掌握,而公司多数情况下不会配合原告提供相关证据,此时,原告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使能够收集到上述证据,举证的成本也是很高的。高难度、高成本的举证,使得人格混同下姐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大多数是高额标的,这实际是给原告设置了不合理的诉讼门槛。

第二、操作标准不统一。无论是民事主体理论、财产共有理论,还是规避法律理论、法律原则理论,它们毕竟只是法理,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直接使用法理进行断案不够普遍,并且各个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法理的实际操作都无法保证标准的一致性,这将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结果的统一性。

第三、可能导致民法基础理论被滥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某个法律原则在某个个案中被突破使用,法官就会将此法律原则或此些法律原则延伸适用到其他各式各样的案件中。这种现象,严重违背了法律适用原则,无形中赋予法官巨大的自由裁量权。

五、完善我国对公司人格混同法律规制的建议

第一、建议在我国公司法中增加关于公司人格混同的相关规定。为满足实践需要,应当在我国公司法中补充关于公司人格混同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等的规定,期望能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公司人格混同的适用条件,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基本一致,但是必须留意,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相比,公司人格混同的构成要件亦有其特殊性,需要通过立法将其明晰。

第二、注重司法实践的积累。新《公司法》立法之初,尚未完善,成文法难以概括列举,鉴于司法解释的灵活性和实用性,可以在审判实践中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以司法解释逐渐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此外,各级法院可以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通过对公司人格混同的判例进行学习和研究,在得到广泛认同以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公布为具有参照意义的典型判例,经过对若干典型判例的总结,可以将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正式的立法。

第三、提高法官的素质。我国是大陆法国家,在立法模式上,以成文法为主,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为辅,同时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公司人格混同的立法尚未完善,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去间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司法上提供的这种救济方法有着不确定性,要求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对抽象的法律原则作出解释,而这显然是一个复杂的思维过程,对法官的各项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必须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加强法官的职业化。

第四、加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尤其是公司人格混同的认识和研究。目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尤其是公司人格混同的研究在我国学术界尚属薄弱,各级法院对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不⑧

一,造成实践适用结果的差别比较大。学界可以充分发挥权威作用,对公司人格混同的学术研究作进一步的深化和总结,为健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出贡献。

结语

通过在诊所承办这一案件,笔者对公司人格混同有了更全面的了解。笔者认为,公司人格混同行为日益猖撅的现状与法律规定的空白之间的矛盾,使人民法院在面对因滥用公司人格而引起的公司人格混同现象时处于无法可依的窘境,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司法成果,在我国完善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规制,以弥补我国的公司法人制度框架体系的不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①

⑤何玉珊:《完善我国对公司人格混同法律规制的建议》,《法制与经济》 2008年第3期。曾英姿:《从一个具体案例谈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期。谭玲:《试论公司人格混同》,《杭州商学院学报(原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李岳:《对公司人格混同司法适用的再思考》,《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吴建斌:《公司法人格否认成文规则适用困境的化解》,《法学》2009年第7期。

⑥ 邱丹:《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处理:广东发展银行惠州分行诉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惠州公司、惠州市发展总公司、惠州市创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评析》,《法律适用》2004年第8期。

⑧ 楼东平、陈文东:《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共担责任的法理基础分析》,《法治研究》2010年第4期。何玉珊:《完善我国对公司人格混同法律规制的建议》,《法制与经济》 2008年第3期。

法律诊所课程报告 第2篇

一、教学宗旨

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践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教学特点

1.法律诊所的课堂不限于学校教室。时而在学校,时而在谈判桌上,时而在收集证据的现场,时而又在法庭。任课教师除了理论讲授外,还要对学生进行个案单独指导。

2.法律诊所的教学过程通过讨论、模拟、反馈及单独指导等方法,构成一个从理论到实践的完整学习过程。

三、教学内容

《法律诊所》课程包括课堂讲授和教学实践两个部分。

课堂讲授的主要内容包括:诊所法律教育概论、会见与咨询、事实调查、法律研究、调解与谈判、诉讼与仲裁等内容。

法律诊所课程报告 第3篇

一、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传统理论课程的关系

(一)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传统理论课程的区别

我国的法学传统教育在课程体系设置方面, 一直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观念, 理论课程在法学教育课程中占主导地位, 实践课程的比重很小, 课堂教学则以传授书本知识为主。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作为一种新型开放式实验课程, 是对传统课程体系的一种突破和创新, 它采用以“实验教学”为中心的教学模式, 与其他法律实验项目同时开展, 力求淡化以理论教学为中心的教学方式, 建立法学一级学科实验教学平台, 建立新型的实验教学体系。因此,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传统理论课程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 主要表现在教育主体角色定位、教育场所、教育内容、教学方法等诸多方面。

在传统的理论课程中, 教师是教育的主角,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是配角或者观众, 教师在课堂上主要以“讲义教学法”讲授法学理论知识。教师通常站在学生面前讲授事先准备好的教案, 阐述法学著作 (教材) 中的理论, 学生们既不需要亲身参与实践, 也不需要自己思考, 只是被动地接受教授所讲的理论, 没有机会在实践中学习、掌握和运用这些理论知识, 易导致理论与实际脱节的现象。这种传统模式, 在一定程度上, 长期片面地强调了知识的传授和学术素养的培育, 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职业技能、道德、能力和思维的培养。而且在传统理论课程体系中, 常常根据专业分门别类, 法学基本理论、实体法、程序法及证据法等课程被详细区分, 各自独立, 学生无法将这些知识综合运用, 融会贯通。

在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中, 学生是教育的主角, 教师只是指导者和监督者, 学生通过“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 亲身参与实践活动, 把已经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直接运用到真实而错综复杂的现实的案件中去。在这一实验过程中, 既要考验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 更侧重于对学生运用这些知识的能力、方法、技巧等个人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全面考察和培养。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开设, 为法学教育开启了一扇门, 这扇门打开了长久以来法学理论教育与法学实践活动之间的屏障, 让属于校外的实践经验进人校内, 成为法学教育的一部分, 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容。这扇门使学生在踏入社会之前不仅具备法学专业水平、扎实的理论功底, 更具备了实际操作的能力, 适应社会工作与人际交往的能力。

当然, 需要指出的是, 现在许多高校和教师讲授理论课程时, 在“讲义教学法”的基础上不同程度地引入了“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和模式, 用以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案例教学法”是教师从判例集或实践中寻找典型判例, 引导学生在课堂上讨论, 并对其进行科学的归纳, 学生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 分析实际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 最后形成自己的意见。模拟法庭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课程, 它打破了传统法学课程设置按部门法为标准所划分的人为樊篱, 要求学生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考虑, 对于整个案件的进程进行全面的筹划和安排。但无论是“案例教学法”还是模拟法庭训练课程, 都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科学因素:实际操作的实验。它们都以既定判例作为材料进行一种“模仿式教学”, 而根本无视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 无视实际操作的法律过程。虽然在课堂模拟练习中, 学生获得了一些经验和技巧, 但是却无法替代在真正的代理案件中所获得的经验。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开设, 恰恰是对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等教学方式的不足进行反思的一个结果。

(二)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传统理论课程的联系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传统理论课程在对学生的教育和培养方面, 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都是为了使学生学到新法律知识。在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中, 学生通过自己独立办案的方式学到新的法律知识;在传统理论课程中, 学生则是通过课堂教学方式学到新的法律知识。可见, 它们是殊途而同归。

1. 传统理论课程是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前提和基础。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核心内容是实践, 而实践需要一个重要的前提, 就是学生首先要学习和掌握法学的基本和一般理论, 有了理论, 才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虽然当代法学教育强调实践教学, 强调职业化教育, 但是绝不能忽视对学生基本知识的传授。一个只有具备良好法律理论知识功底的学生, 在进行法律诊所实验时, 才能够迅速地进入工作状态。反之, 如果学生没有把基础学扎实, 将很难在诊所实践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工作, 不仅实验无法顺利进行, 而且还可能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带来不利的负面影响。因此, 传统理论课程是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前提和基础, 法律诊所实验必须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

2.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是将传统理论课程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没有理论和实践的结合, 学生便无法从实践中充分获得经验, 也就无从学习到法律的真谛, 而学习法学基本理论、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及法律技能的最好方法, 就是实践。在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中, 学生亲身参与实践, 面对真实而错综复杂的案件, 在实验中学习、掌握和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 从而避免了理论与实际脱节的现象。因此,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是理解和消化传统理论课程所传授的基本理论知识和运用基本职业技能、服务于社会的有效途径。

因此,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和传统理论课程二者都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课程。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设立, 并不能取代传统理论课程, 而是弥补传统理论课程教育中的不足, 二者都是中国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不可缺少, 也不可偏废, 必须相互衔接与配合, 相互促进和发展。

二、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传统的法律实验课程

的关系

(一)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传统的法律实验课程的区别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作为一门独立的实践课程, 与传统的法学实践课程有着明显的区别。

1.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在法学实践体系中属于提高性和拓展性实验。

这是它与物证技术实验等基础性实验课程的最主要区别。物证技术实验等基础性实验课程是为低年级的本科学生开设的, 而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一般是针对高年级的本科学生或研究生设计的综合性实验项目。通过法律诊所实验, 能够为学生提供一个实验检验平台和接触社会实务的机会, 理论联系实际, 全面锻炼和检验学生对前期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2.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实验步骤与方法完全不同于传统实验课程的实验操作步骤和方法。

传统实验课程一般是由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 因此实验操作步骤和方法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和可归纳性 (如物证技术实验中的指纹检验、DNA鉴定等) 。学生必须严格按照事先设定的实验操作步骤和方法来进行实验, 最终的实验结果与预期目标常常是一致的。而法律诊所实验课程是通过实践获得更加全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 因此其实验步骤与方法一般具有不确定性和参考性 (如提问技巧、调查取证规则等) 。学生可以依据一定的实验步骤与方法提供法律援助, 但在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应该结合办理真实案件的实际需求而及时作出调整, 而最终的实验结果可能会因学生对理论基础和综合能力的运用、当事人改变初衷、司法部门的不同结论、来自社会的压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难以与预期目标保持一致。

(二)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传统的法律实验课程的联系

学生在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进行法律诊所实验, 亲自处理真实的法律案件, 是学习法律和法律技能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和途径。诊所实验课程的开设对传统的法律实验课程并不是取代, 而是一种创新和完善。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其他法律实验彼此配合, 能够更好地加强传统理论课程教育的效果, 并使之得以延续, 扩大教学效果的深度和影响, 真正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随着法律诊所实验课程在我国的逐步推广和应用, 它将成为中国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中的一种典型范式, 必将推动中国的现代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也将成为中国未来法学教育的方向。

三、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法律实习的关系

(一)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法律实习的区别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法律实习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实践课程, 因此二者在课程设计、实践场所、指导教师、实践内容等诸多方面有很大的区别。

1.课程设计不同

法律实习通常列为必修课程, 实习时间一般为3至4个月, 而且安排在最后一个学年;没有学时的要求和限制, 学分较高 (一般在6学分左右)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周期较长, 是一种持续的实践活动。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由于受到教学资源的限制, 一般设计为选修课程, 通常安排三、四年级的学生选修;有学时的要求和限制 (一般在3264学时之间) , 学分较低 (24学分左右) ;学生由于受到学时限制, 在法律诊所内的实验是一种断续的实践活动, 因此常常需要花费很多课余时间来完成实验 (如案件代理实验等) 。

2. 实践场所不同。

法律实习的实践场所是在校外, 具体地点因实践单位不同而不同。如果是实践审判业务的, 那么就在法院;如果是实践检察业务的, 那么就在检察院;如果是实践代理、辩护等业务的, 那么就要到律师事务所。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一般是在校内设立法律诊所 (也可在校外) , 地点具有确定性, 要配专门的实验室、实验设备和设施。

3. 指导教师不同。

在法律实习中, 学生的指导教师由校外人员担任, 并因实践单位不同而不同, 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 一般由相关单位安排的职业道德较好、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来担任。在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中, 一般由本校法学院的专职或兼职教师作为学生的指导教师, 他们除具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能力外, 还须具有律师等法律职业工作经验, 熟谙办案, 精通律师业务。

4. 实践内容不同。

在法律实习中, 学生能够亲身体验司法实践部门的工作方式和氛围, 但不允许独立办案, 只能通过在相关实习场所提供辅助工作 (如卷宗整理、文书送达、庭审记录等) 来训练职业技能和获得实践经验。法律诊所实验课程则要求学生亲自参与实践, 独立或合作完成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案件、事实调查等实验内容, 教师只是提供必要的监督与指导。

(二)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法律实习的联系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法律实习都是学生将法学理论运用于实际的一种形式和过程, 也是一种法学理论的实践活动, 都属于我国法学实践教学范畴。二者在地位、教学目的等方面有着许多相同之处, 并且彼此相互作用。

1. 二者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相同。

法律实习是我国各法学院校普遍开设的一门课程, 与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一样, 都属于实践课程范畴, 都是法学综合实验教学体系的重要内容。甚至在有些院校已经将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纳入实习范畴, 二者之间在课程的学时和学分设计上趋于一致, 学生可以选修其一, 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2. 二者的教学目的相同。

都是通过提供亲身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 在掌握了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律原则的前提下, 学习如何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 及在运用知识的同时对法律进行批判性的思考, 在实践中积累社会经验、提高综合能力和加强职业道德的养成。

3.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对于法律实习具有能动作用。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时间安排通常在法律实习之前, 因此学生通过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学习, 能够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职业技能, 综合能力也有所提高, 这就为将来的法律实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能够更好地进入实践角色, 顺利完成实习课程。

4. 法律实习能够弥补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不足。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不得不面临的一个最为现实的问题, 就是资源的稀缺。这里的资源包括教学资源 (如师资力量、实验学时数、实验场所、资金支持等) , 同时还包括社会资源 (如适合的案源数量, 司法机关的配合程度, 处理法律问题的社会领域和范围等) 。由于资源稀缺,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对参加实验的学生人数会有所限制, 1﹕8的师生比例基本上已经是最大极限, 有限的资源在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时显得捉襟见肘。而法律实习恰恰弥补了法律诊所实验课程在这一方面的不足。首先, 它将目光从校内投向校外, 将实习场所扩展到各个不同的组织、机构, 充分利用了社会资源, 缓解了对学校资源的依赖, 减少了师资力量、教学资料、教学场地、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减轻了学校的压力;其次, 它将学生置身于社会, 更能真实地体会法律工作者的工作氛围, 和真正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共事, 学到的经验与技能更贴近现实;再次, 学校通过与社会的法律实务部门建立密切联系, 使学生的实习地辐射广泛, 其中包括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以及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 涉及法律服务的种类繁多, 为更多需要实践的学生提供了广阔的天地。

因此, 法律诊所实验与法律实习作为不同的实践课程, 在实践教学体系中发挥着不同但同等重要的作用, 二者可以彼此取长补短, 共同发展。在我国法学教育发展和改革的进程中, 只有恰如其分地认识各自的重要作用, 从更高和更新的角度认识并积极开展法律诊所实验与法律实习以及其他形式的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 才能使我国法学教育更具有生命力, 培养更多国家和社会需要的高素质综合法学人才。

摘要:按照“文科实验教学”理念而设计的法律诊所实验课程, 是对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规范化与创新。将它与中国原有的理论课程、实验课程、法律实习等传统法律课程进行比较研究, 将有利于我们认清和正确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 更加全面有效地开展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综合实训教育。

关键词:法律诊所,传统理论课程,法律实习

参考文献

[1]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2]王立民.诊所法律教育与相关法律教育关系论纲[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2, (5) .

[3]张雷, 陈赞强.法律理论教学与实践的结合——法律诊所教育研究[J].中国大学教学, 2006, (11) .

[4]浦纯钰.“法律诊所”教育若干问题探讨[J].社会科学家, 2005, (6) .

法律诊所课程报告 第4篇

【关键词】法学教学 增设 模拟法律诊所 课程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6-0227-01

“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是一种虽然采取法律诊所的教育方法但不提供真实的法律服务的模拟教学。该课程仍然是属于课堂教学,只是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以讨论的形式为主,借助于实际发生的案例,让学生扮演不同角色进行练习。通过增设这样的课程,不仅克服了法学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弊端,更促进了学生的主动性学习,进而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的综合能力。

1.“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简介

“模拟法律诊所”是一种全新的、实践性强的教学方式,增设该课程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法学学生在培养过程中实践性课程不足的问题,该课程受到了一致的好评,并且被认为是一种极具推广价值的课程。我们必须重新定位该课程,使其在实践教学课程中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

2.“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重要性

“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是加强实践性教学的一种非常好的形式。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补充了学生知识的不完整性,增强了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提高了学生从事法律实战的能力。该课程能够成为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并形成科学合理的培养方案,进而在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中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还需要我们大家一起努力。

3.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意义

目前我国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而言,近些年来各高校不断运用各种方式来增加实践课程,究其目的,是希望通过老师的指导,从而培养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进行实践应用的能力。但是,效果仍然差强人意,这些实践课程的局限性太大。因此,在我国各高校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是有其必要性和科学性的。

3.1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必要性

(1)我国传统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不足。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中,主要的教学模式基本是课堂讲授,这就造成了学生仅仅是被动接受,缺乏主动性。不可否认近些年来各高校进行了教学模式改革,重视法学实践,强调案例教学,但这些尝试仍未取得明显的进展,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法学教学过程中一般是站在法官的立场,这就导致未来将从事律师工作的学生看待问题单一化,缺少以律师为立场的实践经验和技巧; 另外以部门法为主线的法学教学的局限性不利于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因此,我认为在法学教学中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是非常有必要的。

(2)我国法律诊所教学存在的困难。我国在加大推广法律诊所教育的道路上也遇到了困境,从而影响了推广的进程。 虽然已有部分高校申请加入了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但整体来看,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学校并不多,而且,师资力量也不足,该课程的开展需要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但是据了解,该课程指导教师基本上都是现有的法学专业老师,这些老师由于教学和科研的压力投入“法律诊所”课程的精力已经大打折扣,这就造成了实践经验的缺乏;最后,案例来源和教学经费的不足,增加了该课程开设的难度。综上,我国法律教育遇到了严峻的挑战,由此产生了模拟法律诊所,一种具有替代作用的教学方式。

3.2 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科学性

(1)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更加关注的是教义化的法律教学方式,可能对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有所忽略。而增设模拟法律诊所恰巧弥补了这一缺憾。

(2)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不仅学生接触的并不是真实的当事人和真实的案件,而且该课程可以最大程度的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因此,超强的模拟性和目的性可以使学生的全面律师技能得到联系,进一步提高学生综合性法律知识技能的能力。

(3)不需要承担提供真实法律服务中的风险。“模拟法律诊所”课程,避免处理真实的案件,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也就不需要承担了。

4.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设想

上面我们论证了法学教学中应该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接下来我们设想一下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需要具备的条件,首先,应该合理安排教学计划,考虑学生理论与实践知识相衔接,其次,应该课程内容设置应该合理,选择模拟程序相对完整的案例,最后,必须保证强大的师资力量做后盾。只有满足以上全部条件,法学教学才有可能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综上所述,在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中必然需要设置该课程。以“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为主,以其他实践教学为辅的实践教学方式,已成为目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的一种科学合理的选择。

参考文献:

法律诊所实习报告 第5篇

时光如白驹过隙,不知不觉法律诊所的结课悄然而至。到来的,除了岁末,还有我们的劳动法律诊所实习的剧终。有人说,曲终人散是一种凄凉,更是一种情调。关键不是在曲终之时,看听客离去的背影,而是在尾音依旧萦绕的瞬间,回味全曲的跌宕起伏,优柔婉转。

说长不长,说短不短的时间里,诊所的生活确实充实而忙碌。如今细数点点滴滴,发现自己的经历其实不少,人间百态在小小接待室里,尽情展现。而我就像一个小偷,悄悄同他人的遭遇实践自己的专业知识,又从他人的经历中吸取经验,得以借鉴。我的所见所学,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请允许我分为理论课、实践两个方面来叙述:

(一)理论课上的感悟

每周五上午我们都准时参加劳动法理论课,每一堂理论课都是一个专题教育,例如第一堂理论课的主题是简要介绍诊所教育模式,第二堂理论课的主题是如何应对来电咨询。理论课的授课方式与我们以前接触到的授课方式大有不同。老师将诊所的同学们分成八个小组,平常理论课上演示作业和值班都是以小组为单位的。每个理论课前老师都会将这一周的作业发到公共邮箱上,每组组长在阅读邮件后便在组内分派任务,大家分工合作,献计献策,最后由几名成员在周五的课堂上向全班同学进行成果展示。在每一组展示作业成果后大家便就这一组的作业内容展开讨论。在讨论中,大家评价中肯而热烈,给同学们带来了良多收获。最后,由老师就这堂课的内容进行总结。老师的总结一语中的,给我们带来了非常大的收获。

对我而言,每一堂理论课都是十分精彩的。其中,有几堂理论课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一、电话咨询

接电话谁都会,而要通过电话为当事人答疑解惑还真是一门学问。排练了许久,并把它作为小品表演出来。从这堂课中我得到以下几点感悟:

(1)接电话如果遇到对方讲自己听不懂的方言时,可以通过免提功能让其他同学一起来听。这样不但减轻了自己的心理压力,还可以更有效的抓住要义,明白当事人想陈述的是什么。

(2)分工合作。接电话的同学主要负责与当事人进行交流,而对对方提出的问题要所有组员一起解决,不但要有人负责记录,还要有人负责查资料,统筹规划,难题往往也就迎刃而解了。

(3)跟踪服务。我们每隔一段时间就应该电话回访以往曾来电咨询的人,询问案情的进展,这对进一步发掘案源是大有裨益的。

二、谈判技巧

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有很多,又通过诉讼途径的,也有通过非诉讼途径的。通过诸如仲裁和诉讼这些以中立的第三人决断是非的方式尽管比较权威,但是花费的时间和金钱确实相对要多。考虑到成本和效率的问题,我们给当事人的建议一般首选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作为劳动者一方的代理人,我们应学会如何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

大家总结出的技巧,不可谓不多,并且看后都觉得相当受用,像什么“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明修栈道,暗度**”、“三十六计,走为上计”等。但这些“招数”的运用,还是建立在谈判前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所以对法律关系的分析要细致,对法律依据的查明必须准确,同时我们对各种突发状况也应估计到位,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改革探讨的论文 第6篇

一、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1.课程定位不明确,地位不被重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引入中国的时间并不长,在高校法学教育专业课程体系中,应在何阶段设置课程,课程的性质如何,学分应是多少等诸多问题尚在探索中,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优势尚未发挥出来。全国600多所高校有法学专业,但是,据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资料表明,截止底,成为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的成员单位的仅有149个,约有80多所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在大部分高校被边缘化设置,部分法律诊所虚设、法律诊所课程与传统法学课程相抵触,学时学分都得不到保证,教学模式和教学管理尚不规范。

2.师资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我国目前高校法学教育领域与司法实务部门之间有不同的职业发展模式和职业评价体系,缺乏双师型人才的培养和评价机制。高校教师评价和晋升考核指标主要是理论研究成果的数量,在于发表论文的数量,科研项目的数量。一些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机构等虽挂着某大学(某法学院)法律实践基地的牌子,但并不承担向高校派出指导教师,参与指导高校法科学生实践的任务。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精细的实践教育模式,往往需要教师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仅提倡奉献精神,缺乏相应激励机制和职业发展模式支撑,很难保证法律诊所教师长期持续投入,很难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推广诊所法律教育模式。

3.学生参与面与受益程度受限,学生参与积极性受多方面因素影响。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精细的法律教育模式,有严格的选拔机制,能参加学习的只能是少数学生,目前,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主要在法学本科阶段大三上、下学期开设,能选修这门课程的学生约占同年级本科学生的40%左右。有极少数高校在研究生阶段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但是,研究生的课程设置与法学本科的课程设置是完全分离的,不同阶段的学生并不能形成诊所学习团队,不能在教学实践活动中互相交流,对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4.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有待进一步探索优化。诊所法律教育是从美国引进的新型法学实践教育模式,但中外有别。在美国,法学院的学生是先修完其他本科学历的,法律诊所教学相当于是在研究生阶段开展的。中国法律诊所则主要开设在本科阶段,法学本科生大都是从高考中直接选拔的,诊所学员年龄普遍偏小,经历单纯,社会经验严重不足。同时美国是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其法学教育自然重视从相关判例中分析法律规则,而我国是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法学教育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目前,我国各高校开设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多种多样,课程质量良莠不齐,缺乏规范化。在教学方法的选择运用方面,照搬美国法律诊所的教学方法,没有充分考虑我国高校法科学生的实际,没有真正以学生为主体,没有体现诊所法律教育注重学生自主学生、从经验中学习、从合作对抗中学习的特点。在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的设计方面,与法律诊所学生的法学实践存在脱节现象,指导的效率和效果都有待提高。

5.诊所教育与其他各种法学实践教学资源未能发挥最佳的整合效应。目前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已有很多方式,诸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法律教育、学年论文、社会调查、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但是,这些实践教学资源各自为战,缺乏资源共享的机制与平台。案例教学是法学各专业课程常用的教学方法,但是各课程中教师选用的案例是事先按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设计的,有的不是真实的`案例,有的即使是真实的案例也按教学内容进行了加工取舍,教师进行案例分析重点是说明法律原理的运用,引导学生得到事先已经明确的答案。部分高校的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流于形式,对学生专业见习缺乏指导,专业实习中学生往往从事一些事务性工作。学生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与法学实践活动脱节,学生选题不是源于法学实践,写作过程中也不是通过上网查找资料,独立性的思考往往不足。

二、强化诊所法律教育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规划中地位的思考

1.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应当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课程。目前,各高校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都是作为选修课程自发开设的,形式多样,良莠不齐。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背景下,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门将法律知识与律师技巧的学习相结合的课程,作为职业教育课程,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课程的独特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有严格、科学的评估制度;有特定的阅读资料和教材;有固定的专职教师和相对灵活的兼职教师;有满足诊所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室、会见室及各种设备;明确的教师工作量和学生的课程学分;有法律诊所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必须充分认知诊所法律教育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巨大优势,改革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育既有模式,加大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投入与扶持,促使诊所法律教育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课程。

2.加强“双师型”法律诊所教师队伍的培养。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背景下,应当打破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藩篱,探索建立两者相融的职业发展模式和职业评价体系,构建双师型人才的培养和评价机制。无论是高校还是法律实务部门,都必须重视法律诊所教师对法学实践教学的付出,在职业考核、职业晋升等方面必须有所体现,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司法实务部门应当关心和支持诊所法律教育,要加大对各法学实践基地的建设,尤其是要促使法律援助机构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结合。有条件的高校应鼓励法学诊所教师到海外学习、研究,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吸取国外尤其是法律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

3.扩大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学生的受益面,充分调动高校学生参与的积极性。首先,在保持诊所法律教育精细化教育特色的同时,加大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投入,开办多个法律诊所,使法学院的学生都有机会参与诊所法律教育。其次,探索建立激励法科学生从事法学实践活动的考核评价机制,使法律诊所学生在法学实践中的付出在课程考核、学分获得、考研就业等方面都能体现出来。再次,诊所法律教育过程中要关注司法考试的特点与要求,通过指导学生代理真实的案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掌握相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有助于法律诊所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进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此外,应扩大可以选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学生范围,不仅本科学生可以选修,法学研究生也可以选,法律硕士更应当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必修课程;不仅法科学生可以选修诊所法律教育,而且应当允许综合性大学其他专业的学生选修这一课程;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学生可以在法律诊所中互相学习,合作进行法学实践。

4.优化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为了适应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在优化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方法时,一是要注重本土化,必须研究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问题,将教学观念、教学模式的转化与制度创新同时进行,从而实现外来模式与本土模式的融合;二是促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活动的规范化,目前诊所教师采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有提问指导法、角色模拟法、分组法、成案分析反思法、个案指导法、评估法等,应克服教学方法和教学活动的随意性,促使其规范化;三是注重与法律诊所学生实践的一致性,教学内容的安排和教学方法的选择应用都必须以学生为主体,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技巧。四是注意法律诊所学生的共性与个性,必须注意中国法科学生的实际,既要充分发挥其法学理论基础较好、热心公益的特点,要注意克服其社会经验不足、社会交际及沟通能力较弱的问题;要注意解决学生在法学实践中的共同问题,分析学生的特点,尤其是要鼓励那些性格内向、不善交流的学生勇于实践,并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精神。

法律诊所课程报告

法律诊所课程报告(精选6篇)法律诊所课程报告 第1篇《法律诊所实践》课程报告引言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本原则“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