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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鹿奶粉事件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案例三鹿奶粉事件(精选9篇)

案例三鹿奶粉事件 第1篇

1,你是如何认识“三鹿奶粉”事件的?

三鹿集团是一个有半个世纪历史,集奶牛饲养、乳品加工、科研开发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由于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搀杂致毒化学物三聚氰胺造成婴儿食用后死亡曝光,三鹿集团被迅速推向破产,引发“中国奶业的大地震”,田文华由此成为“中国乳业的罪人”。此事件不但惊动了国家卫生部而且国家公安部也介入了此次事件的调查。

这一事件的发生也凸显了目前国内民营企业管理和营销上的种种弊端,极度扩张的背后隐藏着的是巨大的管理漏洞。也揭发了我国食品安全的漏洞以及企业经营诚信的缺失。同时它还是一个典型的危机公关失败的案例。

2,如果你是董事长,总经理你会怎么做

首先要重源头,抓质量,自己企业不但要管好,还要从奶站入手,出问题是在奶站,一旦奶生产企业放松的验查关,就会造成含三聚氰胺问题奶的流入。加强奶源建设,充分保证原奶质量。减少散户奶源比例,加强对奶站在原奶生产、收购、运输环节实时监控,加强对蛋白质等指标的检测。

必须要加大对企业内管质量人员的教育力度,使他们认识到质量就是企业的生命,质量问题是企业最大的灭亡隐患。加强企业内部反舞弊监管。严格管理企业负责奶源收购的工作人员,杜绝形成行业“潜规则”。杜绝不合格的奶制品在商业腐败中流向市场。

决不能醉心于规模扩张,要提高高层管理人员风险意识淡薄

作为企业领导人,做到良心经营。从采集奶源到加工生产,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检验标准。

在危机发生后,面对外界的质疑和媒体的质问,及时将真实情况公布。立即撤出销毁有问题的所有产品,恢复消费者对其消费信心。

3,如何杜绝三鹿奶粉事件的重演?从法律、道德、政府监管体制、舆论监督、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方面应采取哪些措施?

加强法律监督力度,依靠法律打击违法侵害消费者的行为。完善食品安全的相关立法,并加大惩罚措施,同时对食品检验的规章制度也要严格遵守。

企业本身要做到良心经营诚信经营,绝对不能在采集和生产之中为了利益而欺骗消费者。政府不能违法行政,政府要从目前全能政府、全责政府的定位中退出来,市场秩序、市场规则要同社会组织一起来维护。媒体发挥着巨大的舆论监督作用,是人们了解事态发展的重要窗口,切实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企业、职能部门应加强与媒体的互动,促使问题更好地解决。媒体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应有科学理性的态度。对于消费者,应该具备对于商品的辨别能力,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应当勇于维护自己的权利,适时要使用法律和媒体工具。

案例三鹿奶粉事件 第2篇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三鹿奶粉事件法律责任

阜阳大头婴儿的阴影还未完全退去,又一起因奶粉质量问题导致大规模婴幼儿致病的事故聚焦公众眼球。为了避免06年“齐二药”假药事件中,受害者索赔无门,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再现,笔者从民事、刑事、行政三个方面对该案进行分析,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方面的一己帮助。

一般而言,消费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各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这种方式成本最低、效率高、社会效果好;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这种调解是自愿的,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要签订调解协议,但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一般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监督部门申诉,要求进行处理;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裁决一裁终局而且具有强制性,表现在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者所作的裁决就具有法津效力,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的最后途径。产品质量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采用民事诉讼。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其中人身伤害包括人的肢体损伤、残废、灭失等,以及造成身体疾病、死亡等。三鹿公司生产的该批受三聚氰胺污染的婴幼儿奶粉,已造成一名婴儿因肾结石死亡,近百名婴幼儿童肾功能不全,属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情形,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当然,如果按照三鹿公司内部的说明,该批奶粉受污染原因为奶农受利益驱使向鲜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造成的,则其在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后,可以向不法奶农追偿。

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受时间限制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应当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超过了这个法定期间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就可以驳回起诉,这个法定期间叫做诉讼时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因此,购买该批受三聚氰胺污染的婴幼儿奶粉的监护人应当在9月11日石家庄三鹿公司发布声明后,及时向法院起诉,以免丧失胜诉权。只要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都会依法给予公正的判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原告可选择向这几个法院中的一个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国家对相关企业不仅要进行罚款,还要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可见,如果不是出于意外而是故意添加聚氰胺以提高非法的、早已明令禁止的化学蛋白质含量,以欺骗检查、无视其危害后果,其行为足以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从其情节来看,已经符合刑法中的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从重法定情节。刑法第30条、第31条对追究哪些人的刑事责任做了相关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新闻背景

9月11日,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发出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公司决定立即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

中国卫生部11日晚指出,近期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

鉴于上述问题,部分网友认为部分婴幼儿食用受污染的三鹿婴幼儿奶粉,造成了泌尿系统结石疾病的发生,三鹿婴幼儿奶粉的生产厂家应该对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一、适用的法律。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2、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3、民法通则。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相关的证据。

1、奶粉的包装袋。

2、购买奶粉的小票,若遗失的找出售者出具购买证明。

3、若出售者仍在出售同一序列号、批号奶粉的,可以买若干回来加以印证。

4、医疗费发票,门诊病历,住院病历。

5、家属陪护的误工时间及家属的收入证明。

6、其他的证据。

三、赔偿的项目。

1、医疗费,后续治疗费。

2、家属陪护的误工费,或聘请家政的护理费。

3、家属往返的交通费,发生的住宿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必要的营养费。

6、如致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7、如死亡的,还有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鹿奶粉事件”中的危机公关 第3篇

关键词:三鹿奶粉,危机公关,公关危机,危机预防体系

石家庄三鹿集团是集奶牛饲养、乳品加工、科研开发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 是中国食品工业百强, 中国企业500强, 也是河北省、石家庄市重点支持的企业集团。企业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 全国轻工业十佳企业, 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 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 中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等省以上荣誉称号二百余项。2006年, 集团实现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6.5%, 利税同比增长9.6%。而在2008年前曾经如此辉煌的三鹿, 一夜之间灰飞烟灭。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给整个食品行业都拉响了警钟。

然而, 遗憾的是, 自9月11日三鹿奶粉“结石门”公关危机爆发, 到9月19日8天时间三鹿奶粉一直没有作出有效的回应。危机公关的最佳时机就这样白白流失。

一、三鹿企业存在的问题

1.三鹿在3月就得知产品问题, 却一直隐瞒不报, 甚至欺骗消费者, 同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问题扩大, 坐视大量患儿继续被伤害;甚至于在问题曝光后仍然进行诡辩, 推卸责任, 表现出对于消费者、对于生命的极端不负责任和漠视。

2.三鹿事件整个过程引发大众强烈关注, 也引发大众对于国产品牌产品品质的不信任。

3.在整个事件过程中, 消费者、尤其是大量患儿及其家庭无论从身体上还是精神上都受到很大的伤害, 却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弥补。民众不满情绪正处于高峰期。

4.整个事件中, 民众的知情权未得到丝毫的尊重, 从3月首例消费者投诉, 直到9月11日消费者才得到相关信息, 也引发民众的强烈不满。

根据游昌乔先生危机公关5S原则, 三鹿在这次危机中的公关可以说是彻底的失败。

第一, 承担责任原则。三鹿在第一时间就完全否认自己的责任, 甚至将责任推给家长没有科学哺育。危机发生后, 公众和媒体往往在心目中已经有了一杆秆, 对企业有了心理上的预期, 即企业应该怎样处理我才会感到满意。因此企业绝对不能选择对抗, 态度至关重要。而三鹿的态度却恰恰相反。

第二, 真诚沟通原则。三鹿第一时间否认自己奶粉质量有问题, 几个小时后又承认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企业处于危机漩涡中时, 是公众和媒介的焦点。你的一举一动都将接受质疑, 因此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 企图蒙混过关。

第三, 速度第一原则。兰州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医院泌尿科自6月28日以来收治的第14名患有相同疾病的不满周岁的婴儿, 而且有一名医生7月30号在国家质监局网站上举报三鹿奶粉的质量问题。如果是一家机构健全的企业, 三鹿公司不可能在媒体曝光前没有发现问题, 关键是重视不重视。媒体曝光后, 倒急急忙忙的, 前后矛盾的发布回应。

第四, 系统运行原则。三鹿对媒体的回应观点不统一, 前后矛盾, 漏洞摆出。

第五, 权威证实原则。

二、危机公关的方法

(一) 弄清问题、设定目标

最重要的是弄清真正的问题所在, 并设定可实现的目标。比如解决产品受到污染的问题, 设定产品/工艺改良及再推入市场的可行目标。其中设定一条 基本原则将心比心, 以心换心:前期的事件发展已经断绝了企业的后路, 在企业存在过错, 且消费者受到很大伤害的此刻, 企业惟有真诚检讨, 象关注自己孩子一样关注患儿, 方有可能换来消费者情感的认可;企业再不能存推脱责任、转移视线、欺瞒消费者的心思, 惟有真诚才能换来信任。

(二) 在头几个小时迅速行动, 走近消费者, 顺畅互动

1.“从群众中来, 到群众中去”, 这似乎也应该是营销界、公关界的基本原则, 要由此了解消费者真正关注的信息、消费者真正的内心需求与症结, 把准了脉, 方能更好地拟定并实施解决方案, 更好地解决问题。

2.解铃还需系铃人, 企业需要走近真正受到伤害的患儿及其家庭, 真诚道歉, 并给予赔偿和帮助。只有获得他们的理解和谅解, 企业方能放下伤害到别人的精神桎梏, 获得新生。他们的理解和谅解能帮助其它的消费者去理解企业。

3 .拟定具有震撼性、有强大影响力和媒体覆盖面的公关计划, 坦诚道歉并与消费者沟通:例如, 购买央视新闻联播前后黄金广告时段, 由企业董事长亲自出面, 代表企业向消费者致歉, 并提出解决办法。其它媒体配合进行传播。

(三) 将信息公开, 抱坦诚和开放态度面对公众

统一信息管道与口径, 同时针对消费者关注的信息, 采用权威数据, 主动、及时地进行信息公示。在这个过程中, 企业需要建立自身的信息发布平台, 依托权威机构, 发布具有权威性的信息, 解答消费者的各种疑问。

在危机中, 公司很多时候对外界意见不甚理解, 以为外部公众都象自己一样了解公司的内部流程。然而, 公司之外的事实常常不同于公司之内的事实而公司之外的事实, 或者说消费者的意见或公众意见往往是舆论的主宰。因此, 在作出决策时, 务必正视外界信息和数据, 并持开放的态度去看待公众舆论 (即使不正确) 。

(四) 组织高层专职回应小组

专职小组需制定一套回应战略, 并必须拥有授权或权力以指导战略的执行顾及和消除所有受众的疑虑, 并对受影响方表示理解和同情。

向主要受众和有关各方 (不仅是媒体) 发出的所有信息内容必须简洁并保持一致。受众可包括受害人、家属、政府、行业监管机关、顾客、投资者、雇员及其他人士。

(五) 企业建立危机预防体系

一方面要求企业对自身产品质量、管理等重新进行审视, 展开产品质量与安全生产检查, 严查防范各种潜规则和管理漏洞。另一方面为该企业建立整套危机公关体系, 包括风险预估、危机信息监测、沙盘推演危机演化、高效完备的产品召回制度等, 必要时还聘请专业顾问或机构, 对企业公关体系进行检测。此外, 在为该企业制定的危机体系中, 还有一项内容是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体系, 开放与公众、媒体信息沟通渠道。

杜邦公司每两年会在公司内预演一场“危机”, 预演时, 假设该公司遇到一个很大的“危机”, 那么公司各层面的人将如何处理?公关公司都会对各方面的人士进行针对性的课程培训, 包括对媒体的信息公布等。

(六) 强化全面的质量管理

企业的根本还是需要进行质量管理:

1.全面检视内部质量管理与监测体系。

2.委托权威质量监测机构对旗下所有产品进行细致全面的质量检测, 并及时公示相关信息。

3.与媒体联合举办产品质量万里行或类似活动, 走访市场, 对奶源、产品加工过程、产品运输与销售环节、产品售后服务等整个流程进行走访, 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 并进行公示。

参考文献

[1]游昌乔, 危机公关[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2]张依依.公共关系理论的发展与变迁[M].安徽人民出版社, 2007.

三鹿奶粉事件催生新暴利行业 第4篇

喜得真传,无痛催乳月入万元

张红梅走遍东北三省,向会揉奶技术的妇女学习,又查看了大量的书籍,取其精髓,这样她的催乳技术越来越纯熟。在2003年年末,她成了一名专业的催乳师。

一开始很多人都不接受,她就免费给人做,效果都很好,一些经她做催乳的产妇于是帮她介绍客源,她的名气越来越大,只是大家都觉得要是能减轻疼痛或是按摩次数少点就更好了,这也成了张红梅心里一个难题。

这道难题终于在2004年有了突破。当时一个“贵人”从天而降,她就是张红梅姐姐的同事棗黄秋波。黄秋波是“二战”后留在东北的“遗孤”,在中国一直生活了40多年。

黄秋波告诉她,催乳术现在在日本非常吃香,她回到日本后在当地学习了催乳技术,现在就在日本当“催乳师”。与中国民间手法不同的是,日本按摩手法是根据乳房生理构造,运用科学的方法疏通乳腺,只需一次就可解决产妇的烦恼,前后时间只需40分钟,而且在一般情况下,能做到“一劳永逸”。这不正是张红梅一直以来梦寐以求的技术吗?张红梅当时就跪地拜师学艺,在她的诚心面前,黄秋波最终将自己的技术传授给了她。

得到真传的张红梅提高了自己做一番事业的信心,她印制了精美的宣传单,详细的介绍了这种源自日本的催乳术,并在本市最大的一家妇产医院公开讲解一次性催乳术,吸引了很多产妇观看。

一个叫小丹的产妇,是一家银行的职员,产后因无乳而无法给宝宝喂奶。刚生完孩子时就有人让她去找张红梅做催乳,但她怕痛,没敢做。现在孩子都已经百天了,在看到张红梅这种新的催乳方法后,打算试一下。

张红梅让她放松心态,一边陪着她聊天,一边给她做催乳。只见张红梅在她的双乳上抹了些按摩油,用双掌由乳房四周轻轻向乳头方向推抚,接着将凹陷的乳头拉出来,再用大拇指和食指在乳晕四周轻轻挤压一翻,乳汁一瞬间就喷涌而出。小丹兴奋地抱着张红梅跳了起来。她说没想到自己生产都三个月了还能出乳。

外面观看的产妇看到小丹的效果也都惊异于催乳师的神奇。张红梅给大家详细讲解了催乳的手法:“这种手法是通过按摩乳房膻中、乳中、乳根等穴位,促进乳房血液循环,从而达到使产妇下奶的目的。现在一般是出奶难和出奶少的产妇才会找我们催乳师,其实严格说来,所有的产妇都需要。这是因为,女性乳房的乳腺在哺乳期间不可能全部通开,即使出奶量很大也是如此,于是按摩就极其必要。按摩把乳腺通开以后,还可以降低乳房疾病的发生概率。另外,要达到催乳的最佳效果,最好在产后24小时棗72小时。现在国家提倡母乳喂养最少6个月,在6个月甚至~年内,只要奶水没有干涸这种手法都是有效果的。”

从这以后,张红梅成了产妇眼中的救星,她催乳的神奇效果尽人皆知,找张红梅做催乳的产妇也络绎不绝,甚至很多人在没生孩子之前就已提前预定。张红梅的生意开始排的满满的,一个月下来收入竟有一万多元。

传授技术,让天下孩子吃上母乳

亲戚朋友见催乳这么赚钱,都要求跟张红梅学习催乳技术,一些陌生人也想出钱学习。张红梅想,既然这么多人要学习这个技术。那我为什么不对外招生培训呢?这样既能让所有的产妇都有充足的奶水,也能让更多女性自己创业。

就这样,在2007年年末,由张红梅的外甥赵先生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催乳公司棗康馨催乳公司,负责面向全国招收学员。

“康馨催乳公司”的教学方法不同于其他学校,它没有大规模的培训,而是采用师傅带徒弟的形式,既让学员亲自面对产妇学到过硬的技术,又能在实践的过程中掌握做生意的方法。公司还向学员提供发给产妇的宣传单样本及其他相关资料,让他们掌握更多的相关知识和实践操作程序。很多从前没做过生意的学员在学习之后回到当地都有了相当的收益,一些优秀的学员都像张红梅老师一样成了月入万元的金牌催乳师。在当地发展的好的学员,康馨公司还会与之合作,开设培训点,让更多想掌握这个技术的妇女都能就近学习。

卫生部部长、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组长陈竺在国新办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后将要大力推进母乳喂养的计划。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有识之士加入到催乳师的行业,致力于帮助产妇解决产后缺乳少乳的难题,同时也收获了他们的第一桶金。

浅析三鹿奶粉事件 第5篇

2008年3月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三鹿集团回复称:送测未发现问题。同月,南京出现全国首例肾结石婴儿病例。6月,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接到问题奶粉的投诉。随后,经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要求停止使用该品种的奶粉。

下面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来分析:

(一)市场经济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特点。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经济活动都是在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实际上就是根据价格的涨落决定自己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同时,也使一些个人或企业由于对全身的利益的过分追求而产生不正当的行为。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参加者都是分散在各自的领域从事经营,单个提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可能掌握社会各方面的信息,也无法控制经济变化的趋势,因此,他进行经营决策时,也就是仅仅观察市场上什么价格高、有厚利可图,并据此决定生产、经营什么,这显然有一定的盲目性。最后,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即经济活动参加者是在某种商品供求不平衡导致价格上海或下跌后才作出扩大或减少这种商品供尖的决定的。

(二)马克思主义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实践性。科学性在于它明确地阐明整个世界发展的普遍规律,给人们提供了正确认识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和有效的改造客观世界的方法论。所谓实践性,在于它以改造客观世界为目的。这次奶粉事件涉及的企业和个人,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

(三)意识对物质有能动作用。正是由于生产者唯利是图的想法,驱动他们制造劣质奶粉赚取利润。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生活息息相关,只要你肯分析,总会找到最源头的理由。

法学1103班陈少莉

反思三鹿毒奶粉事件 第6篇

醉心于规模扩张,高层管理人员风险意识淡薄

对于乳业而言,要实现产能的扩张,就要实现奶源的控制。为了不丧失奶源的控制,三鹿在有些时候接受了质量低下的原奶。据了解,三鹿集团在石家庄收奶时对原奶要求比其他企业低。

对于奶源质量的要求,乳制品行业一般认为巴氏奶和酸奶对奶源质量要求较高,UHT奶次之,奶粉对奶源质量要求较低,冰激淋等产品更次之。因此,三鹿集团祸起奶粉,也就不足为奇。

另外,三鹿集团大打价格战以提高销售额,以挤压没有话语权的产业链前端环节利润。尽管三鹿的销售额从2005年的74.53亿元激增到2007年的103亿元,但是三鹿从未将公司与上游环节进行有效的利益捆绑,因此,上游企业要想保住利润,就必然会牺牲奶源质量。风险控制不当

危机处理不当导致风险失控

三鹿集团缺乏足够的协调应对危机的能力。在危机发生后,面对外界的质疑和媒体的一再质问,仍不将真实情况公布,引发了媒体的继续深挖曝光和曝光后消费者对其不可恢复的消费信心。随着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的到来,企业的经营环境日趋复杂多变。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市场环节乃至外部环境的些微 变化都会对企业的经营造成冲击。员工罢工、银行停贷、经销商中止销售、原料供应商断绝供货、高层管理人员人事更迭、顾客投诉、同行挤兑、政府限制、媒介炒 作、社区居民抗议等等突发事件严重威胁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这种背景下,没有良好的危机管理意识,是难以适应的。管理风险巨大

企业快速增长,管理存在巨大风险

作为与人们生活饮食息息相关的乳制品企业,本应加强奶源建设,充分保证原奶质量,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三鹿仍将大部分资源聚焦到了保证原奶供应上。

三鹿的散户奶源比例占到一半,且形式多样,要实现对数百个奶站在原奶生 产、收购、运输环节实时监控已是不可能的任务,只能依靠最后一关的严格检查,加强对蛋白质等指标的检测,但如此一来,反而滋生了层出不穷的作弊手段。

但是三鹿集团的反舞弊监管不力。企业负责奶源收购的工作人员往往被奶站“搞”定了,这样就形成了行业“潜规则”。不合格的奶制品就在商业腐败中流向市场。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法律 第7篇

摘要:三鹿奶粉事件或者叫三聚氰胺事件,“三鹿奶粉事件”震惊了全国,也震惊了世界。“三鹿奶粉事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问题奶粉已导致几十万婴幼儿患病,甚至有的已死亡,无数家庭为劣质奶粉对婴幼儿身体的戕害感到忧心忡忡。问题奶粉不仅伤害了众多无辜的婴幼儿,伤害了社会,也伤害了三鹿集团公司等奶制品企业本身,伤害了整个中国奶制品行业,而最终更是伤害到中国的整个食品、农产品产业链。三鹿奶粉制品是婴儿泌尿系统结石致病原因,三鹿公司将承担巨大法律责任。

关键词:三氯奶粉婴幼儿奶制品肾结石法律责任

1.三鹿事件的原因

1.1.小农散养的奶源供应方式与现代化企业规模生产严重不适应。各地奶企为

争夺奶源无序竞争,地方政府对乳制品产业缺乏科学统筹和有效规范,导致一些个体经营者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企业忽视质量、盲目抢购。

1.2.少数奶站经营者利欲熏心、违法犯罪。为追求利润,明目张胆地制造销售

和向原料奶中添加三聚氰胺。

1.3.三鹿集团见利忘义、故意隐瞒真相。事件发生初期,故意向政府提供不实

信息;在明知所产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后,不但不禁止问题产品出厂,而且继续生产和销售,造成事件扩大和蔓延。

1.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存在漏洞。原料奶收购环节失控;免检产品和名牌产品

生产企业的招牌为三鹿集团脱离监管撑起保护伞;日常监管不到位,习惯于搞运动式的突击大检查,难以解决问题。

1.5.社会监督软弱无力。一些人对不法分子在原料奶中添加有害物质知情不举、听之任之。

1.6.政府处置不力、报告不及时。今年8月初接到三鹿集团关于婴幼儿奶粉被

污染的请示后,未做深入调查,轻信企业汇报,未认识到是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也没有及时上报,错失问题处理的最佳时机,未能有效制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蔓延。

2.三鹿事件的造成的伤害

三鹿奶粉事件的危害性已远远超出了对婴儿健康的威胁,它已涉及到人们对整个食品行业安全性的担忧,甚至会引起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应该得到高层的高度重视。食品的质量安全事故危害远远大于其它产品安全事故,所以要给予特别重视。

3.三鹿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3.1.三鹿公司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人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九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三鹿公司部分批次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很可能是生产工艺流程上不符合卫生部制定的卫生标准,使奶粉受到有毒物质污染。三聚氰胺其分子中含有大量氮元素,添加在食品中,可以提高检测时食品中蛋白质检测数值。三聚氰胺作为一种化工原料,根本就不能加入食品的,如果加入就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应当受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严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鹿公司的奶粉产品显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行业标,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健康的不合理的危险。根据法律规定,三鹿公司应受到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三鹿公司的声明,受三聚氰胺污染三鹿婴幼儿奶粉在市场上大约有700吨。根据相关媒体报道,甘肃省婴儿患泌尿系统结石病例为59例,其中死亡1例,江苏、陕西、湖北等地医疗机构也陆续收治了多例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可以说,涉案奶粉的数量是惊人的,影响的范围是全国性的,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如果调查证明三鹿公司故意在奶粉中添加有毒的三聚氰胺,则根据刑法的规定,三鹿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被判处死刑,而三鹿公司也将被处以巨额罚金。

3.2.受害者的司法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三鹿奶粉制品导致大量婴儿患泌尿系统结石病,严重地损害了婴儿的身体健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害者有权获得经济赔偿。受害者及家属可以获得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包括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若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精神抚慰金。受害者既可以选择三鹿公司为侵权赔偿人,也可以选择向涉案的三鹿奶粉销售商为侵权赔偿人,具体要考虑诉讼成本、诉讼便利性、赔偿能力等实际情况来选择索赔对象。

3.3.相关国家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查实,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有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没有尽到监管职责或者故意隐瞒事故不上报,导致受害区域扩大,受害人大量增加,造成严重后果,就将构成渎职犯罪,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鹿奶粉事件 第8篇

1.1 特点:

时效性强, 传播速度快, 准确性高, 交流性强, 海量信息

1.2 影响:

网络媒体的出现为公众提供了一个表达的平台。同时还提高了公民的政治参与性, 公民的知情权。对政府工作产生了巨大影响。而政府也通过网络采纳意见, 更加公正廉明。

1.3 负面影响:

由于网络媒体的开放性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网络上散播的谣言, 被煽动演变成“围观起哄”的群体事件, 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网络舆论的走向往往是被利益集团所操控, 影响了网络环境。

2 食品安全问题

2.1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进步, 人们饮食文化日益多样化, 食品卫生与安全成为当今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苏丹红事件”, “瘦肉精”和“地沟油”, 无疑不牵动着广大人民的心, 接连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 食品安全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的问题, 应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2.2 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的原因。

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惩罚力度不够, 缺乏威慑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检测体系不够完善。在食品市场上, 部分食品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 唯利是图, 不注重食品的质量, 根本无视消费者的健康。地方保护主义过度发展, 阻碍了全国统一公平、规范、有序市场的建立, 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质得形成, 危害了地方经济得发展, 损害了地方政府的信誉。食品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2.3 网络环境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在食品安全问题中, 网络媒体是大众获得信息的平台, 是人民群众交流的重要平台, 是政府引导网民舆论的重要工具, 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一旦出现, 网络媒体将公开得信息添油加醋, 在传播得过程中进行再加工, 不明真相的群众继续不明真相, 造成混乱甚至引发社会问题。

3“三鹿奶粉”事件

3.1“三鹿奶粉”事件发展进程。

三鹿集团前身是1956年成立的“幸福乳液生产合作社”, 经过几代人半个世纪的奋斗, 才成为中国企业500强, 国家农业生产化的龙头企业, 因“三聚氰胺”超标, 仅仅一年不到的时间垮台。

2007年低2008年6月, 三鹿集团先后接到:消费者反映婴儿患有“双肾多发性结石”和“输尿管结石”得病例。6月南京媒体报道幼儿批量发病。7月长沙株洲衡阳, 患者家属投诉质量问题, 长沙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检测结果合格。8月检测结果显示, 三鹿送检的16个婴幼儿奶粉样品, 15个样品中检测出了三聚氰胺的成分。2008年9月8日甘肃《兰州晨报》等媒体首先以“某奶粉品牌”为名, 爆料毒奶粉事件。11日凌晨3时, 三鹿奶粉被新华网曝光。9月16日-9月17日三鹿集团董事长和总经理田文华被免职。12月23日,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三鹿集团破产。

3.2 网络媒体在三鹿奶粉事件中的作用。

食品安全事关群众得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网络监督、网民监督等方式和手段, 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增强了企业社会责任感, 提高了全民食品安全意识, 促进了我国食品工业持续, 健康, 稳步发展。但同时网络媒体夸大捏造事实, 误导了舆论走向。造成了市民的恐慌, 以及对奶产品市场的过分不信任, 奶制品陷入了窘境。

4 加强网络环境下安全监督

4.1 加强网络环境下监督的原因。

网络监督具有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公开、透明、影响面广、快捷使得网络成为广大群众交流得信息平台, 相对于传统得监督方式, 网络监督具有监督范围更广, 更灵活, 效率更高。传统得监督公众只能被动得接受媒体信息, 被动参与社会监督, 由于网络的互联互通, 每个民众不仅是信息的接受者, 而是信息的发送者。同时也为政府提供了一个引导舆论走向的途径。

4.2 网络监督存在得问题。

网络新闻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降低, 在网络舆论监督中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把关人”使得网民在发布信息过程中过于随意, 虚假新闻频频出现, 降低了网络没体的公信力。网络舆论主题具有情绪性与不稳定性。我国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 缺乏完善的法律措施, 漏洞多, 容易导致不法分子利用。

4.3 方法与措施

4.3.1

公众是网络监督得舆论主体, 因此, 网民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需要提高不受舆论大流的影响, 坚持自身的观点。不对他人进行攻击和诽谤, 尊重他人, 文明上网, 文明监督。

4.3.2

网络媒体应增强社会责任感, 尽早制定规范网站管理责任制, 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应不仅仅做到保障大众的知情权, 更应该做到实事求是, 不夸大扭曲事实, 误导舆论, 增强网络媒体的建设, 提高舆论监督合力。

4.3.3

完善政府公开制度, 有效引导舆论, 要尽可能发布权威资讯, 以主导社会舆论。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同时政府应加强对食品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 政府还应加强对网络新闻媒体的引导力度, 使得食品安全机制更加完善。

4.3.4

企业应当有一颗“社会良心”。除了盈利为目的外还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意识, 积极的配合政府部门的检测, 履行食品相关法律规定。

4.4 加强网络环境下食品安全监督的意义。

网络舆论监管具有思想教育、行为引导的功能。加强网络环境下食品安全监督能够加强大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我国的民生问题, 是政治经济问题, 也是社会科学发展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企业若想维护自身形象长远发展就必须经得起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促使了食品行业更加的严格要求自己, 为社会提供真正安全的食品。

摘要:食品安全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但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 折射出相关企业、商人道德底线的失守, 严重的是很大程度上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 研究网络环境下食品安全事件的传播, 网络环境下媒体舆论对食品安全事件影响很大, 但因网络环境监管不严, 对网络监督环境也产生了阻碍。

关键词:食品安全,舆论监督,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吴晗璐, 曾宪瑛.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管制经济学分析[J].企业经济, 2012 (4) .

[2]党中央国务院严肃处理三鹿奶粉事件相关责人员.[EB/OL].http://www.gov.cn/grzg/2008-09/22/content-1102256.htm.2008-10-25.

由“三鹿奶粉事件”看诚信营销 第9篇

关键词:诚信诚信营销

1 “三鹿奶粉事件”突显诚信缺失

“专业生产,品质保证,名牌产品,让人放心,还实惠”这是三鹿奶粉的广告词。然而,2008年9月11日,三鹿集团被迫召回市场上大约700吨含三聚氰胺的有毒奶粉;9月13日,国务院立即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响应;截至9月21日,全国因食用含三聚氰胺的有毒奶粉导致住院治疗的婴幼儿超过一万人。一时间,全国震惊。人们疑惑,诚信何在?公信何在?当蒙牛等109家奶制品企业发布质量诚信宣言时,人们想到的不是信任,而是怀疑;想到的是白茫茫的“假蛋白”里难找的清白。从三鹿有毒奶粉到众多奶产品抽检出三聚氰胺,再到合格产品公信力的失守,撕裂了社会的信用体系,肾结石婴幼儿疼痛的啼哭摧毁了信任的基础。三鹿奶粉谁还敢再去购买!诚信的缺失导致了信任的危机。

2 诚信缺失问题在企业营销活动中的表现

2.1 产品诚信问题 市场上产品假冒伪劣现象严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随处可见。“苏丹红”这一在普通人看来很陌生的致癌化学制剂,却现身于辣椒制品、“红心”蛋等产品;有毒的三聚氰胺被不法奶农、奶站、生产厂商层层加进鲜奶之中,可见,产品质量和产品诚信问题相当严重。

2.2 价格诚信问题 产品价格就象雾里看花,各种优惠价目,花样翻新,让人目不暇接。拨不开的价格迷雾,让消费者困惑。消费者不知道此时去购买产品是否会上当,不知道自己购买的是不是最低价。当市场上进一步打出5折甚至2折或买一送一价格时,既暴露出价格中的大量水分,也让消费者独自品尝上当受骗的滋味。不知价格的水分何时能晒干,诚信的阳光何时能照耀迷雾的市场。

2.3 广告诚信问题 商业广告华而不实、随意夸大,让消费者真伪难辨。一些企业利用广告大肆鼓吹本企业产品的功能和功效;在广告中利用科技、环保等概念大肆进行商业炒作;假借患者、专家、医疗机构名义作证明等,广告虚假的现象普遍存在。

2.4 售后诚信问题 一些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对顾客笑脸相迎,承诺这承诺那,让你尽管放心。当购买的产品出了问题,再找到他时,他的笑脸消失了,推委拖延,或者把责任全部推到顾客身上,不了了之,顾客只有自认倒霉。售后服务虚假承诺的现象比较普遍,严重损害了顾客的利益和消费信心。

3 诚信营销的产生及其内涵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消费档次的提高,消费者已经不再满足于简单的商品表面认识,他们需要了解商品和企业更多的真实情况,他们需要的是企业和经销商真诚的服务与守信的承诺,这与市场上诚信缺失的现状严重背离。于是,新的营销理论——诚信营销近年来应运而生,并且在市场营销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越来越突出。

诚信是我国传统道德中最重要的规范之一,诚信就是诚实守信,也可以理解为真诚讲信用。所谓诚信营销就是指企业将诚信原则贯彻到营销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坚持诚信理念,在整个营销过程中顾及社会、企业、消费者以及内部员工的利益,诚实守信,注重长远,用诚实、信用去实现自身的价值,去创造社会价值。

4 诚信营销的价值

4.1 诚信营销是企业提升竞争力的根本因素 从短期来看,决定企业竞争力的因素可能是产品开发、技术创新等,但从长远来看,决定企业竞争力的最根本的基础是诚信。俗话说“诚招天下客、誉从信中来”,可见诚信是赢得企业信誉、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基础。诚信作为企业的精神财富和价值资源,不仅能提高顾客的满意度,而且能使企业赢得长久不衰的市场认同,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对企业来说,开展诚信营销,建立诚信文化,就可以给人以信任感、亲近感,从而赢得顾客,赢得市场,赢得信誉,进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4.2 诚信营销是企业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策略 企业从事营销活动,销售的不仅是产品,更是企业本身。如果企业在营销活动中采用各种假冒伪劣产品或其它欺诈方式,不仅企业的产品不会被消费者所接受,就连企业的声誉也会被消费者所唾弃。如果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受到损害,想要东山再起则困难重重,三鹿有毒奶粉直接“毒死”了三鹿集团,就是最好的反面教材。选择讲诚信、有信誉、形象好的企业及其产品必将成为一种消费趋势,而诚信营销正是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重要策略。

4.3 诚信营销是企业培育忠诚顾客的有效手段 诚信是营销的基本前提和基本要求,只有让每一位顾客都感受到企业的诚信,顾客才会对企业的营销与产品本身产生信赖。诚信营销会让顾客产生购买收益大于预期的满意感,满意的顾客最终会成为企业忠诚而又持久的顾客,他们会把企业带给他们的诚信和满意告知亲朋好友,使企业产品形成良好的口碑效应,最终提高企业产品的美誉度和市场销量。可见,企业的诚信培养了顾客的忠诚度,忠诚的顾客又给企业带来丰厚的效益。

5 诚信营销是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国家将2002年定为诚信年,倡导“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加快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全社会诚实守信的意识,充分体现了国家高度重视社会诚信,并把诚信建设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无数企业兴衰成败的事实证明,不讲诚信的企业注定是短命的,而那些“长寿”的企业,必然有着深厚的企业诚信文化。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诚信营销是企业提高竞争力、树立良好形象、吸引顾客、创造利润、留住人才的重要策略和有效手段,稀缺的诚信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源,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石。海尔坚持“真诚到永远”成就了企业的长盛不衰。诚信是企业立足之本、发展之源。从产品经营,到资本经营,再到信誉经营,这既是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更是企业经营境界不断提升的必然结果。诚信作为企业信誉的基石,构成了企业宝贵的精神财富和价值资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诚信理念必将深入人心,企业为了消费者和社会的长远利益,更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实施诚信营销必将成为企业竞争发展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魏昕.诚信危机:透视中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4.

[2]张亦春等.中国社会信用问题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案例三鹿奶粉事件

案例三鹿奶粉事件(精选9篇)案例三鹿奶粉事件 第1篇1,你是如何认识“三鹿奶粉”事件的?三鹿集团是一个有半个世纪历史,集奶牛饲养、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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