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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履约保证金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安全履约保证金(精选8篇)

安全履约保证金 第1篇

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函的区别

履约保函:你要先拿钱给你的银行,根据买方(一般都是买方)的履约保函格式,向你的银行提出履约保函申请,银行会认真而苛刻地审查你提出的格式和条款,条款同意(银行都会修改,最大程度地降低自己的风险和责任,这个时候你还要反复地征求买方的意见,再和买方商量修改条款,巨烦!妈的,谁让咱是乙方呢!)后以银行的名义开出履约保函,承诺以银行的名义提供10%的资金担保,在保函有效期内,如果卖方有保函中约定的违约情况出现,买方可直接从银行拿走这10%的钱!

履约保证金:比较简单,直接交钱给买方或者你上面说的什么交易中心,是对合同履行的一种现金保证。

比较:履约保函虽然手续繁琐,但在保函中根据合同条款或双方约定(更是银行的要求)都有一个明确的有效期限年月日,到了这一天,你的钱就会自动从银行获得自由,并不需要买方同意或不同意,因此不用再看买方的脸色了,当然,前提是你没有其他另外的把柄(比如质保金)在买方手中。履约保证金则不然,到了约定时间,你要找买方去要,还要拍他的马屁,如果他心情不好,即使合同执行中你没有犯一点点错误,他随便找个借口,要钱?呵呵。现在公司资金紧张/这个月没有做付款计划/领导不在/签不了字。。呵呵,都是借口,那你就等着吧,这是中国国情,你告他?呵呵。算了吧。

不知道我说的明白否?

若有高手,请指正,谢谢!

安全履约保证金 第2篇

摘要:本文深入细致的介绍了履约保证金。

定义

商业合同

1.(商业合同)合同履约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它不是法定的债的担保方式,其性质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据。

期货领域

2.(期货领域)为确保履行合约而由期货[1]合约买卖双方或期权卖方存放于交易帐户内的押金。商品期货保证金不是一种股票的支付,也不是为交易该商品而预付的定金,而是一种良好信誉押金。

详解

履约保证金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必须存入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提供合约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额通常为合约总值的5-18%,当然,经幻商或委托经纪商还会自选制定额外保证金,这种额外保证金数额不会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水平.另外,保证金水平还受市场交易风险大小珠影响,在波动较大的市场中通常要付较多的保证金.同时,对套期保值和投机交易的保证金要也有所不同,一般前者所收保证金相对低此.保证金又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交易者按规定在交易前交纳的保证金.因价格变化,交易者所受的帐面损失从保证金中扣除,从而引起保证金下降,当降至保证金下限时(交易所一般者规定有保证金下限),经纪有就要求该交易者再交一部分保证金,以便使帐户达到初始保证金的水平,这个追加的部分,就叫做追加保证金.[编辑本段]

履约保证金的特点

第一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招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

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

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第三

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段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2003年3

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 ~10%,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五

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

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体的,包括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

其实采购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从而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几个原则:

一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三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履约保证金的作用

第一,更为适应建筑业市场的特点。建设工程项目是由建设单位投资,承建商负责建设施工。由于建设项目都是先订合同后施工,每个项目的投资对建设单位来讲,都具有风险性,选择好承建商就是极为关键的一个市场运作环节,建设单位不仅必须对中标的承建商的资信有深刻的了解和足够的信心,同时要有相应的措施和手段,证明承建商具有良好的资信和雄厚的实力,以适应建筑业先签台同后施工的特点 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将这种举措法制化,可以增强建设单位对承建商的信任度,减少投资方的风险,为双方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可以保证招标承建商市场运作的规范化,杜绝不合理的压价竞标。在建筑市场招投标运作中,有些承建商为了中标,在投标时把造价压到成本以下,中标后,在施工时以增项、洽商等手段.太幅度增加造价。这种不正当竞争导致建设单位错误地选择和确定承建商,排挤了规范化运作的承建商。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后,中标的承建商如果不按合同的造价执行,建设单位可以另外选择承建商,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原中标的承建商,用作补偿招标单位另选承建商的费用损失,这样就可以制约和预防投标单位压价欺骗招标人,扰乱建筑业市场。

第三,有利于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执行过程是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区间,需要承建商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承担的义务,才能按工期、质量要求完成建设任务+也就对承建商的工程实施进行监督和制约。履约保证金是招标单位对中标承建商极为有力的约束条件,有利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承建商实施有效的监督与控制,防止承建商采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手段转移建设资金,降低工程质量水平,促使承建商认真履行合同。

第四,有利于我国建筑业市场同国际市场接轨。履约保证金是国际建筑市场运作的一个惯例,世行指南和亚行准则都有相应规定,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土木建筑工程合同条件》中也有明确的履约保证金规定。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可以利用国际上的有关规定,保护国内投资者的利益,使我国建筑业市场同国际市场在相关规定上同步,为我国更好的参与国际大竞争做出贡献。

第五,有利于规范整个建筑业市场管理,促使建设工程向信誉、质量好的承建商集中,目前我国从事工程施工的企业过多,企业实力普遍较弱,特别是在80年代建筑市场极速膨胀时,大量的小企业纷纷成立,其工程运作能力极为低下。随着我国建筑业市场趋于平稳,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淘汰一批落后的承建商,以求建筑业市场供求基本平衡。通过履约保证金制度,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可以给施工力量强、工程质量有保证、市场信誉好的承建商提供担保,促使工程向这些企业集中,实力极弱、运作不规范的承建商在市场中的占有率就会下降,最终达到整体行业科学、规范经营运作的目的。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第一,应严格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核,保证招标单位主体资格的真实、合法。这是履约保证金制度能否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承建商安全和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在审核招标方资格时,建设单位的实力、信誉,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状况等应该是审核的

重点内容,切实保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建设单位项目运作的规范化,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工程项目欺骗承建商,诈取承建商的资金。

第二,严格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切实制定并落实履约保证金的具体管理细则,特别是向招标方提交现金时,对履约保证金的详细管理办法十分重要,不仅对承接工程的投标方是否投标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是防止招标方将履约保证金充作工程款或挪做他用的重要保证条件。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重要的是确定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机构,应该由信誉好,与招投标方没有利害关系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绝不能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直接进行管理,也不能由他们的上级进行管理,以提升承建商对履约保证金管理的安全感。

第三,违约的处理问题必须由权威机构认定后执行,这也是履约保证金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中,需要变更设计、施工方案的概率要大于土建、安装工程,因此,如何正确地鉴定合同各方的违约也是重要的环节。是否违约,哪方违约的认定必须由第三方进行。进行违约鉴定的第三方,必须是专业机构并具有公正、权威性,才能准确地界定违约责任,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行业团体、审计、法律事务所等都应在此方面有所作为。

履约保证金的现实意义

安全履约保证金 第3篇

一、期货保证金账户及专用自有资金账户管理的业务规范

期货保证金账户是期货公司在期货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投资者期货保证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凡是期货公司存放保证金的账户都视为期货保证金账户, 包括期货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通知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等。

为防止因账户开立和使用产生的风险, 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制定了严密的业务规则。期货公司不得使用银行卡设立期货保证金账户。除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外,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同城的同一期货结算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期货保证金账户。

1. 对期货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进行了规定。

期货公司在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当日, 需通过传真等方式向安全存管机构和期货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备案后的第二日方可使用。安全存管机构需要将期货公司报送备案的期货保证金账户通知结算银行总行纳入报送范围, 并开始对期货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进行监控。如果期货公司漏报或使用未向安全存管机构和期货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或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建立的监控系统将进行报警, 并核查处理。对变更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或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期货公司也应在变更的当日向安全存管机构和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期货公司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 应当事前以传真等方式向安全存管机构和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在报送备案信息日后的第二日方可到银行办理撤销手续, 并应当将期货结算银行的撤销凭证向期货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 对期货公司报送保证金账户作了规定。

证监会2006年5月23日下发了《关于登记和上报期货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6]82号) ;2006年6月30日下发了《关于推广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6]108号) 。这两个文件都对期货公司报送保证金账户的范围、报表的格式、报送时间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为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的安全性提供了保障。

二、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管理的业务规范

期货结算账户是指投资者在期货公司登记的用于期货保证金存取的银行结算账户。投资者可在期货公司登记一个或多个期货结算账户, 投资者登记的不同期货结算账户户名应是相同的, 不得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户名不同的期货结算账户;投资者变更已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户名, 应将其在期货公司的客户权益清为零后, 再按上述规定重新登记;期货公司应在每日结算前将投资者在上日结算后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信息录入结算系统, 并报送安全存管机构。

三、关于期货资金使用的业务规范

1. 投资者出入金业务的有关规定。

(1) 不得以现金和非期货结算账户办理出入资金业务。若投资者使用现金和非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投入资金业务, 需要先将该笔资金存入或划入期货结算账户, 再通过期货结算账户向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投入资金业务。出金业务手续相同。 (2) 期货公司不得通过内部划转方式为投资者办理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 (3) 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办理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 应以同行划转方式进行。 (4) 期货公司以票据形式从期货保证金账户向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划转资金时, 应在票据的收款人栏目记载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的名称, 并在正面记载“不得背书”字样。只要期货公司通过非登记账户将资金划出保证金封闭圈的, 核对系统都将报警。

2. 关于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中自有资金的使用规定。

(1) 期货公司应按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封闭圈中存放一定数额的自有资金。在扣除期货公司垫付的自有资金后, 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余额应大于监管部门和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目前的规定是不少于600万元。 (2) 期货公司将自有资金划入或划出期货保证金封闭圈, 只能通过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和开立在主办结算银行同一营业网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 (3) 当投资者期货保证金达不到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水平, 或期货公司发生投资者不予确认的错单时, 应以自有资金垫付后, 再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不得占用其他投资者的期货保证金。

3. 关于结算方面和其他资金的业务处理规定。

(1) 对投资者提供逐笔对冲结算单的期货公司, 应同时向监控系统报送逐日盯市和逐笔对冲的盈亏结算数据。 (2)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的“其他资金项目” (如质押资金、交割货款、仓储费等) 应结算到每一交易编码, 以规定的方式当日提供给会员, 并在每日结算时对会员进行相应的资金划转。期货公司每日结算时应根据期货交易所提供的每一交易编码下的其他资金项目及时增减投资者权益。 (3) 期货公司应在投资者办理销户手续后的两个工作日内, 在结算系统中进行销户处理, 完成销户处理的两个工作日内, 不得将该投资者使用过的内部资金账号分配给其他投资者使用。

投资者合理稳健的投资理念是期货市场正常发展的根本。笔者建议证监会、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公司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期货投资者期货投资理论和投资技巧的宣传和培训, 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和加强对投资者风险预警机制, 从多方面保障期货交易市场平稳、高效地运转。

参考文献

政府采购中履约保证金≠定金 第4篇

履约保证金是指采购实体要求中标的供应商提交一定的担保金,该担保金应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现金、支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相对于其他担保方式,履约保证金存在实现救济快的优点,因为它一般无需通过拍卖程序,直接或通过第三人支付就可占有保证金。

根据《担保法》规定,我国的定金一般性质为违约定金,也称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工程履约保证金 第5篇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测算办法,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等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立法滞后,政府引导、监管的缺位,造成目前我国建筑领域有关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呈现一定程度混乱状况。发包人、承包人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均从各自利益出发,导致履约保证金的表现五花八门,尤其是处于建筑市场弱势地位的建筑企业叫苦不迭,抱怨法律法规的这一疏漏给建筑企业增添不少烦恼和负担。履约保证金已经成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突出问题之一。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惯例,结合我所开展业务实际,对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几个问题提出如下看法,与各位共同交流。

一、工程履约保证金含义、特点

1、履约保证金的含义。

履约保证金是履约担保形式之一。而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

2、履约保证金特点。

第一,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

第二,履约保证金具有实践性。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人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发包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人违约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且并不以交纳履约保证金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实践性。

第三,履约保证金应当具有对等性。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发包人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包人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发包人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因此,履约保证金应当具有对等性。

第四,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

二、目前我国对履约保证金的主要规定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1、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该法没有明确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

2、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该文件同样也没有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测算依据和缴纳办法。同时,该办法第85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明显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冲突。

当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具备定金性质时,发生纠纷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否则,应适用该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定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即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未按期竣工时罚没,但实际损失少,保证金数额大,承包人认为全部罚没过高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并参照合同法第114条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处理。虽然法律有原则性规定,但自由裁量权难以把控,易滋生腐败。

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系统完整地规范履约保证金涉及的问题。

三、目前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1、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却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招标文件虽然载明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但不明确具体数额比例,待中标后,由招标人一方单独决定数额,使中标人无所适从。

3、招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但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甚至有的招标人直接以中标人履约保证金支付工程进度款,违背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客观上也造成拖欠工程款包括履约保证金后果,可能引起拖欠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连锁反应。

4、履约保证金收取主体多种多样,有的招标人直接收取,有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

5、有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要按照投标价的一定比例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是按投标总价的一定比例提交,有关人员通过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金额很容易推算出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这就可能对投标人的利益形成潜在威胁。

6、有的招标人或发包人直接收取现金。这样易产生风险,也不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7、发包人占用履约保证金时间太长,一般情况下竣工验收后退还。但有的和质保金捆绑到一起,往往质保期满后才退还,严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经营。

8、以高额履约保证金吓退不知底细的投标人,易产生暗箱操作、围标、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等情形。前一段我们审查过一份建设工程合同,以超过30%的巨额投标、履约保证金要求投标人参加投标、中标人签订合同。但一个标段仅3000万元,要求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交纳10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且拒绝银行保函),如果中标,该项资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占整个造价的33%多。有的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与意向单位设“局子”,用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

还有许多方式,往往是招标人、发包人利用优势地位,从自己利益出发,并没有体现履约保证金的特性,尤其是对等性特点。

四、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范和完善

我们认为,应当从公平、公正,权利义务相一致等原则,来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目的的实现。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和完善履约保证金: 虽然法律有原则性规定,但自由裁量权难以把控,易滋生腐败。

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系统完整地规范履约保证金涉及的问题。

三、目前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1、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却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招标文件虽然载明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但不明确具体数额比例,待中标后,由招标人一方单独决定数额,使中标人无所适从。

3、招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但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甚至有的招标人直接以中标人履约保证金支付工程进度款,违背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客观上也造成拖欠工程款包括履约保证金后果,可能引起拖欠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连锁反应。

4、履约保证金收取主体多种多样,有的招标人直接收取,有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

5、有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要按照投标价的一定比例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是按投标总价的一定比例提交,有关人员通过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金额很容易推算出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这就可能对投标人的利益形成潜在威胁。

6、有的招标人或发包人直接收取现金。这样易产生风险,也不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7、发包人占用履约保证金时间太长,一般情况下竣工验收后退还。但有的和质保金捆绑到一起,往往质保期满后才退还,严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经营。

8、以高额履约保证金吓退不知底细的投标人,易产生暗箱操作、围标、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等情形。前一段我们审查过一份建设工程合同,以超过30%的巨额投标、履约保证金要求投标人参加投标、中标人签订合同。但一个标段仅3000万元,要求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交纳10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且拒绝银行保函),如果中标,该项资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占整个造价的33%多。有的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与意向单位设“局子”,用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

还有许多方式,往往是招标人、发包人利用优势地位,从自己利益出发,并没有体现履约保证金的特性,尤其是对等性特点。

四、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范和完善

我们认为,应当从公平、公正,权利义务相一致等原则,来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目的的实现。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和完善履约保证金:

1、完善立法。虽然《担保法》、《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对履约保证金也作出了一些规定,但鉴于建设工程方面的行业特殊性,还必须建立符合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特点的配套法规,使得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运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比如对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提交方式,金额比例、大小等做出规定。

近日,我们注意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经公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五十五条:“[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但中标人能够合理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适当提高履约担保,但最高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五。”

2、建议出台合同示范文本,对建设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明确其性质,履约保证金属于物权的范畴,是一种质押担保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中标的承包人直接支付现金,另一种形式是由中标的承包人提供招标人同意接受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3、应制定并落实履约保证金的具体管理细则,特别是向招标方提交现金时,对履约保证金的详细管理办法十分重要,不仅对承接工程的投标方是否投标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是防止招标方将履约保证金充作工程款或挪作他用的重要保证。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重要的是确定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机构,应该由信誉好,与招投标方没有利害关系的金融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管理,绝不能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商、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管理,也不能由他们的上级进行管理,以提升承包人对履约保证金管理的安全感。

4、违约的处理问题必须经合同当事人各方一致认可,或者经过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才能执行,这也是履约保证金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

履约保证金协议 第6篇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签署本协议。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几条协议。

第一条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 *** 施工合同,乙方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为保证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诺的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愿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 保证金缴纳时间

乙方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日历天)向甲方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未能按期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

第三条 保证金额

乙方应当向甲方账户交纳现金,金额:大写人民币 *** 元(¥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完成隧洞混凝土衬砌 7日内。

保证期内乙方如约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甲方分三次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划回乙方账户:第一次为隧洞主体工程开工(洞脸形成),返还履约保证金的30%,及人民币陆拾万元;第二次为隧洞掘进贯通,返还履约保证金的40%,及人民币捌拾万元;第三次为隧洞混凝土衬砌完成,返还履约保证金的30%,及人民币陆拾万元。

第五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并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陆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履约保证金合同 第7篇

甲方:中铁x局集团福厦铁路项目经理部一工区

乙方:

甲乙双方就山外水库特大桥已达成劳务分包意向并谈妥了具体事项,双方约定待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关于履约保证金双方协商后签订如下协议:

1、履约保证金金额:人民币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整。

2、乙方在2006年7月25日16:00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甲方对乙方出具收款凭据证明保证金已收到。

3、其他事宜执行合同中具体规定。

3、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仲裁解决,协商不成或乙方不愿协商时,双方约定向协议签订地所属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履约

保证金甲方全部返还给乙方后自动终止。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软件安全保证框架 第8篇

随着我国信息化的发展,各种信息系统对软件的依赖性越来越高。由于各种威胁以及软件本身的漏洞或缺陷所导致的安全问题对信息系统产生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软件安全已经成为软件工程研究的重要领域。当前软件系统普遍采用了各种技术手段来保护其安全,但其中绝大部分技术手段都是在软件开发之后的部署和运行阶段采用的,严重缺乏在软件整个生存周期过程中对安全问题持续关注的方法和技术指导。

由于软件安全问题的深度和广度,今天的软件系统设计者不仅需要考虑软件用户,而且还要考虑软件安全的威胁者。我们对CERT的安全警告所作的详细分析表明,大多数的安全问题是在软件工程过程的各个环节引入的。因此,针对在安全方面有特殊要求的软件,需要将安全要素结合到软件工程的过程中,让用户确信软件已满足了其安全性要求。这正是软件安全保证需要解决的问题。

1安全保证的概念与实施原理

目前,对安全保证的定义尚没有统一。

美国NASA对软件(安全)保证定义为:“确信软件过程和产品遵守需求、标准和规程的一系列经过规划的、系统的活动”[1]。

《GB/T 20271-200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2]中对“安全保证”的定义是“为确保安全要素的安全功能达到要求的安全性目标所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这里的“安全要素”是指“安全功能技术要求和安全保证技术要求所包含的安全内容的组成成分”。

《GB/T 18336-20017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估准则》(等同采用ISO/IEC 15408,即CC)[3]分别对“安全功能要求”和“安全保证要求”作了相应要求,ISO/IEC 15408中对“(安全)保证”的定义是“评估目标满足安全功能需求的信任理由”。

美国IATAC和DACS联合发布的现状报告《Software Security Assurance》[4],对软件安全保证定义为:“获取正当信心的基础,即不管是否存在故意的故障,软件均一致地表现出必须确保软件在运行时可信赖地连续运行的所有属性。实际上,这样的软件必须能够抗击大部分攻击,耐受它所不能抗击的尽可能多的攻击,以及一旦遭遇它所不能抗击或耐受的攻击时,它能包容损害并尽可能快地恢复到运行的正常水平。”

综合以上定义,本文提出“软件安全保证”的定义是“一系列经过规划的、系统的活动,以确保软件满足其安全性要求的声明”。根据这一定义,软件开发者应向用户(或独立评估机构)提供保证活动和工程活动的证据,并且这些证据可由推理支持,以表明软件满足了用户的安全需要。在现有条件下,类似CMM中较高能力成熟度等级的组织良好的软件开发过程,易于获得较高的软件质量[5];同样,组织良好的软件安全工程过程和软件安全保证过程,可获得较高的软件安全质量和安全保证。

图1描绘了安全保证的实施原理,其中,用户是指软件系统的使用者,用户具有通过软件系统来承担的使命任务;风险是指某种威胁会利用软件系统的脆弱性使软件系统和(或)相关资产遭受损失或破坏的可能性,风险作用到用户的使命任务,影响使命任务的成败;安全控制是指为保护某一信息系统及其中的信息的安全,而对其规定的管理、运行和技术的控制措施(即防护措施或对抗措施)。

下面对图1进行简要的说明:

(1) 由于软件系统客观存在着脆弱性、潜在威胁者,而且一旦遭受破坏,则势必可能对使命任务造成影响,因此,软件系统面临着安全风险威胁。为了控制风险,需要进行正确和充分的安全控制。

(2) 软件用户需要树立对软件安全控制的信心,该信心是通过保证活动来获取的。安全保证的作用不是直接使软件系统增加抗拒安全威胁的能力,而是试图证明软件系统已满足了其安全目标,使用户对降低预期的风险抱有信心,这种信心来源于对安全控制正确性和充分性的评估。如果控制风险的安全控制是正确的和足够充分的,则作用到软件系统的使命任务的风险就会是用户可接受的,用户就会对软件有信心。

(3) 风险控制是一个闭环的过程,即先要对风险进行评估,并开发安全控制,然后实施安全控制,在实施过程中还应该持续不断地监视安全状况,以便对出现的情况及时进行新一轮的风险评估。安全控制可以包括环境、设备、软件、人员等方面的措施。而软件安全控制措施,则由软件实现的审计、访问控制、加解密等功能实现。

(4) 安全保证通常依靠保证举证来实现。保证举证由一些结构化的保证声明组成,这些声明由证据和推理过程支持,表明保证需求如何得到满足、保证目的如何实现。由于用户需求的变化、使命任务的变化、新的威胁、新的威胁者和(或)新的脆弱性等都会使保证受到影响,所以各保证活动应可重复、交叠和迭代;而且,为了维持对安全控制抗拒风险的正确性和充分性的信心,需要不断建立和积累保证举证。

2框架模型

IEEE的标准草案1700《信息系统安全保证体系结构标准》定义了一个安全保证框架,它由安全分类、安全控制选择、安全控制补充、安全控制文档化、安全控制实施、安全控制评估、系统授权、安全控制监视等八个组件构成一个闭环,在信息系统开发生存周期中聚焦于安全控制来实现风险管理[6]。

本文提出的软件安全保证框架SSAF(Software Security Assurance Framework)是一个以安全控制为核心来实现风险管理的闭环,包含了为获取软件安全保证需要完成的安全保证活动。安全保证活动可由软件系统的管理部门、用户、开发方以及独立的评估机构执行,在本文中,将它们中具体开展软件安全保证活动的人员称为安全组人员。

为了组织好这一系列经过规划的、系统的活动,SSAF把这些活动分别划归到过程类、过程当中,便于与软件工程过程紧密集成;同时,也便于与CMM、CC等相关认证或评估活动结合,以利于开发方通过CMM认证、其软件产品通过CC评估。SSAF由获取安全保证需要考虑的四个过程类及其所包含的十一个过程组成,每个过程包括了若干活动。各个过程类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

图2中的箭头方向表示涉及安全保证的信息的主要传递方向,并不代表严格的过程顺序关系。

风险评估过程类CRA(Class of Risk Assessment)包括评估威胁PAT(Process of Assessing Threat)、评估影响PAI(Process of Assessing Influence)、评估脆弱性PAV(Process of Assessing Vulnerability)和评估安全风险PAR(Process of Assessing Risk)四个过程,如图3所示。

图3中,风险由三个部分组成:威胁信息、脆弱性和影响。安全控制可以针对威胁、脆弱性或影响,安全控制的开发和实施可以避免或缓解风险。

开发过程类CDV(Class of Development)包括确定安全需求PSN(Process of Specifying Security Needs)和设计实现安全控制PDI(Process of Designing and Implementing Security Controls)两个过程,如图4所示。

图4中,使用“风险评估过程类”所描述的风险过程的信息和关于软件系统需求、相关法律、政策的其它信息,安全组人员就可以与用户一起来确定安全需求。一旦该需求被确定,安全组人员就可以确定和跟踪特定的安全需求。为满足特定的安全需求,设计实现安全控制一般包括确定可能选择的方案,然后评估决定哪一种方案更好。一旦确定特定的安全解决方案,安全组人员就可以开始进行相应安全控制的软件实现。

实施过程类CCO(Class of Carrying Out)包括实施安全控制PAS(Process of Administering Security Controls)和监视安全状况PMS(Process of Monitoring Security Posture)两个过程,如图5所示。

图5中,软件开发后,首先应保证将其完整地、不被修改地交付给用户。其次在软件交付后,应根据识别出的风险来适当地配置软件,以确保开发的安全控制有效实施,并且不会引入新的风险从而导致软件运行处于不安全状态。在实施安全控制的同时,还应不断监视安全状态,分析安全变化和突发事件,并进行响应。如有必要,可再次启动风险分析和开发过程,从而对安全控制进行更新。

保证获取过程类CAA(Class of Assurance Acquirement)包括验证和确认安全PVV(Process of Verifying and Validating Security)、协调和支持保证PCS(Process of Coordinating and Supporting Assurance)和建立保证举证PBA(Process of Building Assurance Argument)三个过程,如图6所示。

图6中,保证获取过程类主要涉及到与安全相关证据的产生。安全验证和确认在建立软件的保证证据中起主要作用。SSAF中其它所有过程提供的工作产品可作为证据或证据的一部分。协调和支持保证一方面对其它过程起协调和支持的作用,同时也提供间接的安全保证证据。建立保证举证过程的主要作用是积累保证证据以建立软件安全保证举证。

更进一步,每个安全保证过程都有对应的活动,分别简述如下。

评估威胁过程包括识别自然威胁、识别人为威胁、确定威胁的度量指标、评估威胁者的能力、评估威胁的可能性、监视威胁及其特征等六项活动。

评估脆弱性过程包括选择脆弱性分析方法、确定脆弱性、收集脆弱性数据、评估软件脆弱性、监视脆弱性及其特征等五项活动。

评估影响过程包括排列能力优先次序、确定软件资产、选择影响的度量项、确定度量项之间的关系、确定和描述影响、监视影响等六项活动。

评估风险过程包括选择风险分析方法、确定风险暴露、评估暴露风险、评估总的不确定性、排列风险的优先级、监视风险及其特征等六项活动。

确定安全需求过程包括理解用户的安全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政策和约束、确定软件安全环境、获取软件运行的安全视图、获取安全高层次目标、定义安全需求、达成安全共识等七项活动。

设计实现安全控制过程包括确定设计实现的安全约束、设计安全控制、实现安全控制、提供安全运行指南等四项活动。

实施安全控制过程包括交付和启动、建立安全职责、开展教育培训、管理安全服务和控制机制等四项活动。

监视安全状况过程包括分析事件记录、监视变化、确定安全事件、监视安全控制的有效性、检查安全状况、管理安全事件响应、保护安全监视产品等七项活动。

验证和确认安全过程包括确定验证和确认的对象、定义验证和确认方法、执行验证、执行确认、提供验证和确认的结果等五项活动。

协调和支持保证过程包括协调安全保证、管理安全配置、提供生存周期支持等三项活动。

建立保证举证过程包括确定保证目标、定义保证策略、控制保证证据、分析保证证据、提供保证举证、更新保证举证等六项活动。

可见,SSAF体现了安全保证概念。

3结论

SSAF中的各项保证活动均有明确的目的和工作产品,从而可以将提升软件安全性的一系列保证活动有机集成到软件开发者通常使用的软件过程中。因此,采用软件安全保证框架SSAF,将使软件的管理部门、用户、开发方以及独立的评估机构的安全保证过程更加全面、规范。

采用SSAF和工程化方法,在软件生存周期中通过管理、运行和技术的安全措施控制风险是获取软件安全保证的基本途径,开发出的软件一般更容易达到公认的安全标准。本文提出的SSAF已在在研国家军用标准项目“军用软件安全保证指南”中得到应用,通过了有关部门召开的国家军用标准专家评审会议的审查。

参考文献

[1]NASA.Software Assurance Standard,Standard No.NASA-STD-2201-93.1992-11-10.http://satc.gsfc.nasa.gov/assure/assurepage.ht-ml.

[2]GB/T20271-2006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

[3]GB/T18336.3-2001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估准则[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1.

[4]Joint endeavor by IATAC with DACS.Definitions.In:Software Security Assurance.July31,2007.

[5]何新贵,王纬,等.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安全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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