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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精选8篇)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 第1篇

为有效推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全面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与县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乡镇(街道)、部门。

二、考核内容

《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县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内容。

三、考核工作程序

(一)县政府根据市政府的要求,与乡镇(街道)、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范文网】

(二)县政府安委会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千分制考核。对各乡镇(街道)每季度一次考核,对各部门每半年一次考核。季度考核、半年考核按一定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总得分。

(三)被考核单位必须制定各项工作措施,按质按量完成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指标,若单位有不涉及项,按缺项对待,计分方式为:

实得分

应得分

1、总分=×1000分

2、应得分=1000分—缺项分

四、奖惩

(一)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总得分在900分以上的,由县政府授予一等奖,奖励现金4000元;850分以上899分以下的,由县政府授予二等奖,奖励现金3000元,并对以上单位授予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由县政府颁发“特别贡献奖”,并给予表彰奖励。

(五)实行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1、保证金按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数额缴纳。该保证金由县财政局、安监局管理,年初缴纳,年末兑现。

2、凡本安全生产不突破控制指标,安全工作考核得分900分以上的,按保证金50%的标准奖励;得分在850分以上899分以下的,按保证金40%的标准奖励;得分在800分以上849分以下的,按保证金30%的标准奖励。以上奖金的50%用于奖励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余50%用于奖励其他责任人。

3、得分在750分以上799分以下,每少得1分,扣保证金100元,直至将所交保证金扣完。

4、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年终考核低于750分的,本缴纳的保证金将予以全部扣罚。扣罚的资金在县财政专户储存,作为安全生产发展基金专款专用。

(六)本辖区、行业系统、单位内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突破县政府下达的其它安全控制指标;年终考核得分在750分以下的乡镇(街道)、部门、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 第2篇

项目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

代表: 代表:

2010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书

为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员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之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现与公司项目建设各责任单位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目标管理内容

(一)企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专职的安全员,并报安委办备案,层层落实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员、放炮员、机械手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安全措施到位和制度上墙。

(三)有安全生产标语5幅、警示牌1块。每周不少于1次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形成记录备查,并对职工每月每人收取50元的安全保证金,年内考核兑现。

(四)矿场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禁止违章、违规指挥和作业,保证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清除危石和其他危险物体。作业中,应随时观测检查,当发现工作面有裂隙可能塌落或有大块浮石浮泥及伞檐体悬在上部时,或有其它安全隐患时必须迅速处理,处理中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受其威胁地段的人员和设备应撤至安全地带,并及时排除处理,处理要有专人负责,有记录有结果。

(六)任何进入作业现场的人都必须佩戴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台阶坡面上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绳。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在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尾绳长度不得大于1米并保证安全的需要,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保险绳,禁止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劳动用品应符合国家检验标准,指导和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并经常检查更新。

(七)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同时必须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在规定的下半时间进行,禁止在上班时和生产中途放炮,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八)责任单位应为职工购买保险,责任期内无死亡事故发生。

(九)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粉尘、噪声等的防治,制订完善的环保、防洪、植被恢复、防止水土流失等措施。

(十)责任单位必须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同时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明确救援人员,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责任单位不发生人员死亡、伤残的安全生产事故。

(十二)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公司安全工作会。

二、目标管理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第二责任人:责任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

三、目标管理检查

(一)责任单位每天工作前、中、后实行安全生产全方位检查。

(二)公司安委办每月定期对企业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同时采取随机抽查。

(三)接受群众监督,一经检举有安全隐患,安委办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产整顿。

四、目标考核办法

(一)凡有目标管理内容任务的企业为考核对象。

(二)凡完成目标管理内容任务的企业,经检查考核验收后由公司评出一、二、三等奖给予奖励,一等奖15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4000元。

(三)未完成目标管理的企业,按下列条款给予处理:

1、惩处对象: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员和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

2、处理办法: 查看全文请访问第 ㈠范文网www.diyi FanWen.com。

(1)发现责任单位安全员及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作业现场的,每次处罚该企业XX元、安全员1000元。

(2)发现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一次处罚该企业200元,并限期改正。

(3)发现有悬浮石,一次处罚该企业500元,并立即组织人员排除悬浮石。

(4)发现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的,每人次处罚该企业100元,未拴保险绳的,每人次处罚该企业200元,并当场整改;发现两次的,由企业组织职工学习;一年内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停止供应炸药停产整改1天以上。

(5)发现未按操作规程规定开采的,一次处罚该企业5000—10000元,停产整改7天以上,待整改合格验收后恢复生产。

(6)发现有违规运输、装填、起爆爆炸物品的,一次处罚该企业5000—10000元,停产整改2天以上。

(7)凡无故不参加镇安全学习和会议的责任单位,每人次惩罚30元安全学习费,同时按照会议考勤制度处理,累计3次不参加会议的,停产学习5天以上。

(8)发生安全工伤事故出现伤残的,每人次处罚该企业10000元,相关责任人各XX元,同时扣减办厂时缴纳的安全保证金50000元,依次类推。

(9)发生工伤死亡事故的,每人次处罚该企业50000元,相关责任人各5000元,扣减全部安全保证金,依次类推。同时停产整改后方能生产。

(10)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经群众或当事人举报查证属实的,一次处罚该企业100000元,并根据隐瞒的安全事故大小,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加倍处罚。

(11)有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责令仃产进行整改,直至安全隐患整改完毕。

(12)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按《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企业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3)对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的,每次处罚该企业10000元,同时停产整改7天以上。

(14)对责任书考核不予以兑现的责任单位,可在安全保证金中扣出,延长整改时间,直到处罚兑现,扣减保证金手续完善后方能按规定复产。

(15)责任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因噪声、粉尘污染,水土流失等,引发群体性上访和激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责令停业整改,直到矛盾排除、问题解决、社会稳定,方能重新生产.发现一次处罚该责任单位100000元。

五、凡政策、法律和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责任书一式叁份,公司、安委办和责任单位各执一份。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 第3篇

1 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建设的重要性

近几年, 我国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地沟油回流餐桌”等食品安全危机事件中暴露出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缺失。因此, 进一步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建设, 对于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提升政府公信力, 巩固社会稳定和安定, 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1.1 有利于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既需要市场进行自我调节, 更需要政府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加以调控和监管, 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良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 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建设, 有利于更好地规范食品市场生产经营行为, 有利于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2 有利于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和提升政府公信力

依法行使职责是政府的责任, 食品安全的监管需要在一个法定的条件下才能得以实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得不到保护, 不仅会削弱政府的执政能力, 而且会打击人民群众对政府执政能力的信心, 损害政府的形象和地位。因此, 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建设, 有利于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和提升政府公信力。

1.3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利益和巩固社会稳定

政府作为公共行政组织, 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巩固社会稳定的职能。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及生命安全, 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如果食品安全没有得到很好的监管和保障, 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健康必然会受损, 社会秩序也会出现混乱。因此, 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建设, 有利于政府做到以人为本,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利益和巩固社会稳定。

2 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 我国不断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建设, 改革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以从机制上防范与治理食品安全难题, 但现阶段, 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2.1 责任机制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50多部, 主要集中在农业、质检、卫生、工商、食药五个部门, 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法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为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该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够健全, 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2.1.1《食品安全法》的主体协调作用没有充分体现

由于各部门立法分散, 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协调沟通不够, 且具有较为强烈的部门特征, 不从大局出发, 导致相互交叉和冲突, 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 使得《食品安全法》的主体协调作用没有充分体现。

2.1.2 配套法规制定滞后

《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一些具体法规规章没能出台。例如,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据了解, 该法实施5年了, 除个别省份外, 大部分省 (市、区) 该管理办法至今没有制定出台。

2.2 责任机制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3号) 精神要求, 实行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 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 将食品安全监管分为四个环节, 分别由农业、质检、工商、卫生四个部门实施,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这种监管体系存在着三个方面问题。

2.2.1 部门职责不清, 分工不明确

由于各监管部门长期形成了各自为阵、权力交叉等原因, 造成多头监管、职责不清、责任不明。部门之间互相制肘、扯皮、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 彼此无法做到明确分工, 协调配合, 食品安全监管难以形成合力。

2.2.2 缺乏统一领导, 沟通协调不畅

由于没有统一领导和规划, 各部门分头执法, 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测标准不一致, 缺乏权威性。另外, 没有协调统一的运行机制, 沟通协调不畅, 导致资源不能得到优化配置, 造成巨大浪费, 无法发挥整体最大功效。

2.2.3 监管责任设置不严格, 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由于《食品安全法》对监管主体的责任没有做出大的改善, 监管主体的责任设置仍然不够严格。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仍然存在“有章不循”、“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失职行为责任追究机制不能有效地落到实处。

2.3 责任机制技术支持体系不够完善

2.3.1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

一是由各部委制定的标准, 往往存在交叉重复、空缺、不配套、技术含量低、指标不统一等现象, 缺乏协调性和系统性;二是标准的更新速度滞后, 已经难以适应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三是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的食品标准体系相比, 在标准的制定、技术要求与实施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2.3.2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食品安全的检测、监控手段还不能完全满足快速发展的食品行业需要。一方面, 权威的检验机构少, 检测设备及技术相对落后, 而且检测周期长, 成本高;另一方面, 缺乏统一的规划, 各监管部门各自设置检验机构, 造成重复建设、资源分散、数据和信息不能共享。

2.3.3 食品安全信息体系不完善

我国各地食品安全监管发展水平不均衡, 信息不统一, 没有一个权威信息发布来源。各部门之间资源不共享, 信息传递不畅, 食品安全数据资源利用不充分, 没有建立完善的信息反馈和应急机制。

3 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建设的对策

针对当前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存在的问题, 为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需求, 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促进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建设提出以下对策:

3.1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 我国不仅要制定符合自身国情的法律制度, 而且要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尽快与国际组织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则及惯例接轨, 从而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科学合理、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使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

3.1.1 加大立法工作力度

一是要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 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及时修订或废止与《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形成有效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二是要加强地方食品安全立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动食品安全地方法规与行政规章建设, 清理地方现有法规, 规范和理顺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等具体办法的制修订工作。

3.1.2 加快修订《食品安全法》

现行《食品安全法》的出台, 弥补了以往法律上存在的许多空缺, 克服了过去各监管部门执法过程的不规范行为, 以及法律责任定义不清晰、执法主体职责不充分、信息严重不对称等问题, 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的不断提高, 为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改补充。《食品安全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 》几经修改后, 2014年5月15日, 《食品安全法》最终修订草案已经正式通过国务院审批, 2014年6月23日, 《食品安全法 (修订草案) 》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新的《食品安全法》不久将正式颁布实施。

3.2 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3.2.1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决定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对食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首先, 要通过政府部门改革, 减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数量, 集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职权, 完善监管制度, 优化监管方式, 强化生产经营各环节监管, 达到精简高效的监管目标, 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其次, 要加强制度建设, 进一步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 避免监管执法部门职能交叉和多头执法, 避免监管空缺, 加强综合执法和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发挥监管合力, 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3.2.2 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一是要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设立办事机构, 促进各部门、各环节监管措施有效衔接, 堵塞监管漏洞, 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系统性, 进一步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合力;二是要统筹推进综合监管和具体监管、城市监管和农村监管、专项整顿和示范创建, 逐步建立起以预防为主、有效干预、快速反应为核心, 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三是要健全联合执法、监测抽检、隐患排查、协同应急、举报奖励、宣传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制度, 形成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新格局。

3.2.3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 监管部门各负其责, 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首先, 要强化地方政府负总责, 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尤其要真正落实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其次, 要制定出台食品安全领域责任追究的党纪政纪规定, 加强对地方和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 实行严格的监管责任追究制, 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 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3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持体系建设

3.3.1 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一是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将现有食品卫生、质量、农产品、行业标准清理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际食品标准体系接轨、满足保障人民健康和贸易需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二是建立国家级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中心, 加强标准相关专业人员培养, 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工作, 提高我国对国际食品标准制修订的影响力;三是加强标准宣贯、培训和跟踪评价, 及时向公众免费公开标准, 促进标准贯彻落实。

3.3.2 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一是加大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金投入, 配备先进高端的检测设备及设施, 提升检验技术能力水平;二是科学统筹、合理布局, 优化整合各方食品检验资源, 避免重复建设;三是积极稳妥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改革, 促进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化, 积极鼓励和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四是实现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共享, 建立协调统一、技术先进、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3.3.3 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

3.3.3. 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

第一, 要加强风险监测管理和资源统筹利用,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部门会商机制, 统一制定实施风险监测方案, 统一监测管理体系和工作程序, 统一数据报送、分析和归集, 严格监测质量控制, 确保数据科学可靠;第二, 要加快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进度, 建立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提高食品安全监测水平和能力;第三, 要建立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 科学评估食品安全状况, 提高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能力。

3.3.3. 2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制度

第一, 要建立专门的分析预警部门, 实施预警情报统计报告制度, 健全情报信息网络, 广泛收集情报。第二, 要建立各部门间的分析预警联动机制, 科学开展风险交流和预警。第三, 要建立食品监测指标体系, 探索食品安全预警的分析方法, 提高预警能力, 以做到提前预防, 确保食品安全。

3.3.4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建设, 提高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决策能力。一是要建立规范化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制定应急处置有关程序和策略;二是要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组建应急处置专门队伍, 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能力;三是要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手段, 提升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科学决策水平。

3.3.5 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体系建设

一是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和基础设施, 建立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 健全高性能、安全性强的食品安全动态信息数据库,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二是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 加强追溯标准和技术规程基础性研究, 建立追溯体系公共服务平台, 提高追溯体系的便捷性和有效性。三是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强化舆情监测, 及时组织调查、评估、研判, 准确稳妥地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4 结束语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 探索研究进一步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建设, 具有极其深远的社会现实意义。本文通过论述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建设的重要性, 剖析当前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存在的问题, 对进一步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建设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以期达到指导实践的目的。但由于自身理论研究水平有限, 难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且还有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

参考文献

[1]郑文杰.我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 2010.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 第4篇

一、安全为天的责任铭刻在领导的心上,放在部门的肩上,落实在责任主体的身上

重点是加快构建安全生产三级责任体系。一是落实地方政府和各级领导的责任。新一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以后,每季度召开会议,部署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狠抓责任制的落实,各级政府都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二是落实各有关部门的责任。调整充实了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原来的31个增加到41个。进一步落实了监管职责,避免安全监管出现真空。三是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责任链接延伸到生产一线,落实到生产的每一个环节,落实到区队、每个班组、每个人,不留死角。

二、把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筑牢在落实上,筑牢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上

主要是强化三个方面:

一是着力夯实安全生产的基础。根据国务院《决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省级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7个政策性文件,初步完成了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将省安全监管局设为省政府直属机构,重点抓了市县乡三级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全省17个市和80%的县区设立了安监局,一些重点乡设立了安全监管机构或配备了专职安监员。

二是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从源头上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及其他重大危险设备、场所,进行逐项审核,严格执行安全审批、年检和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取缔无证、证照不全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的各项安全设施坚持“三同时”原则。全年共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生产企业和经营场所723家,停产整顿1636家。

三是千方百计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提高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省政府决定每年拿出1000万元,专项用于安全事故隐患整治,2004年落实隐患整治技改贴息项目39个,省财政贴息1500万元,带动银行贷款3.83亿元,地方配套资金5058万元。规定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企业按照销售额4%的标准,其他煤矿按核定生产能力每吨原煤3万元的标准,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安全隐患整改等方面。

三、把工作重点前移到“预防为主”上,把隐患的发现与整治作为监管的重中之重,防患于未然

一是加快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制定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19个专项预案,并开展实战演练。二是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重抓高危行业、重点企业、关键部位和重要时段,持续不断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逐一登记造册,分类处理,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措施。建立省、市、县重大危险源监管台账与档案,限期整改,跟踪督办。三是突出对小煤矿非法开采、越层越界开采、死灰复燃、D类矿井的重点整治,全年整改销案重大隐患32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7对小煤矿依法进行关闭。

四、把“四不放过”落实在真抓实干上,强化安全责任追究力度

省政府领导带队督办查处。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和业主,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力度,违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一次发生3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矿长就地免职;对工作不力或由于失职渎职行为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凡发现县(市)有2处、乡镇有1处非法矿山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场所,对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对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整治不力的行为,责令立即整改,并予以处罚;对事故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督查,确保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2004年,全省安全监管机构共查处责任事故222起,处理处级干部20人,科级干部154人,其他人员398人。

五、把安全知识普及到全体劳动者心上,提高全民安全素质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书 第5篇

项目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

代表: 代表:

2010年度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书

为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员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之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现与公司项目建设各责任单位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目标管理内容

(一)企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专职的安全员,并报安委办备案,层层落实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员、放炮员、机械手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安全措施到位和制度上墙。

(三)有安全生产标语5幅、警示牌1块。每周不少于1次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形成记录备查,并对职工每月每人收取50元的安全保证金,年内考核兑现。

(四)矿场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禁止违章、违规指挥和作业,保证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清除危石和其他危险物体。作业中,应随时观测检查,当发现工作面有裂隙可能塌落或有大块浮石浮泥及伞檐体悬在上部时,或有其它安全隐患时必须迅速处理,处理中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受其威胁地段的人员和设备应撤至安全地带,并及时排除处理,处理要有专人负责,有记录有结果。

(六)任何进入作业现场的人都必须佩戴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台阶坡面上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绳。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在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尾绳长度不得大于1米并保证安全的需要,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保险绳,禁止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劳动用品应符合国家检验标准,指导和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并经常检查更新。

(七)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同时必须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在规定的下半时间进行,禁止在上班时和生产中途放炮,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八)责任单位应为职工购买保险,责任期内无死亡事故发生。

(九)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粉尘、噪声等的防治,制订完善的环保、防洪、植被恢复、防止水土流失等措施。

(十)责任单位必须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同时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明确救援人员,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责任单位不发生人员死亡、伤残的安全生产事故。

(十二)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公司安全工作会。

二、目标管理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第二责任人:责任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

三、目标管理检查

(一)责任单位每天工作前、中、后实行安全生产全方位检查。

(二)公司安委办每月定期对企业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同时采取随机抽查。

(三)接受群众监督,一经检举有安全隐患,安委办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产整顿。

四、目标考核办法

(一)凡有目标管理内容任务的企业为年度考核对象。

(二)凡完成目标管理内容任务的企业,经检查考核验收后由公司评出一、二、三等奖给予奖励,一等奖15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4000元。

(三)未完成目标管理的企业,按下列条款给予处理:

1、惩处对象: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员和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

2、处理办法: 查看全文请访问第 ㈠范文网www.diyi FanWen.com。

(1)发现责任单位安全员及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作业现场的,每次处罚该企业XX元、安全员1000元。

(2)发现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一次处罚该企业200元,并限期改正。

(3)发现有悬浮石,一次处罚该企业500元,并立即组织人员排除悬浮石。

(4)发现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的,每人次处罚该企业100元,未拴保险绳的,每人次处罚该企业200元,并当场整改;发现两次的,由企业组织职工学习;一年内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停止供应炸药停产整改1天以上。

(5)发现未按操作规程规定开采的,一次处罚该企业5000—10000元,停产整改7天以上,待整改合格验收后恢复生产。

(6)发现有违规运输、装填、起爆爆炸物品的,一次处罚该企业5000—10000元,停产整改2天以上。

(7)凡无故不参加镇安全学习和会议的责任单位,每人次惩罚30元安全学习费,同时按照会议考勤制度处理,累计3次不参加会议的,停产学习5天以上。

(8)发生安全工伤事故出现伤残的,每人次处罚该企业10000元,相关责任人各XX元,同时扣减办厂时缴纳的安全保证金50000元,依次类推。

(9)发生工伤死亡事故的,每人次处罚该企业50000元,相关责任人各5000元,扣减全部安全保证金,依次类推。同时停产整改后方能生产。

(10)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经群众或当事人举报查证属实的,一次处罚该企业100000元,并根据隐瞒的安全事故大小,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加倍处罚。

(11)有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责令仃产进行整改,直至安全隐患整改完毕。

(12)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按《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企业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3)对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的,每次处罚该企业10000元,同时停产整改7天以上。

(14)对责任书考核不予以兑现的责任单位,可在安全保证金中扣出,延长整改时间,直到处罚兑现,扣减保证金手续完善后方能按规定复产。

(15)责任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因噪声、粉尘污染,水土流失等,引发群体性上访和激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责令停业整改,直到矛盾排除、问题解决、社会稳定,方能重新生产.发现一次处罚该责任单位100000元。

五、凡政策、法律和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责任书一式叁份,公司、安委办和责任单位各执一份。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 第6篇

(指标类,总分150分)

主要监管部门2010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指标(二)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目标责任书. 第7篇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目标责任书

你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

你的市二○一一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全面落实安监部门工作职责,深入贯彻落实青发[2009]12号和潍政发【2010】34号文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提升年”活动,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推进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你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你所签

订2011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以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严格目标控制。2011,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企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双下降”,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以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三个重要文件为核心,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提升年”活动为抓手,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大力实施“企业本质安全工程”,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等行业80%以上企业达到三级标准化要求;大力实施“安全示范创建工程”,安全示范镇(街)、示范社区、示范企业、示范班组“四项创建”取得明显成效。

(三)深化专项整治。按照“安全恒产基础管理提升年”活动的总体要求,针对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特点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四次集中行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四)加强源头治理。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强化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杜绝未经安全审查擅自建设、生产行为。

(五)严格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开展标准化执法队伍创建活动。

(六)提升保障能力。大力实施“科技兴安工程”,应用先进技术、工艺,加快对现有生产装备的更新改造;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成县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建工作,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七)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实施“安全素质提升工程”,认真做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全面推进企业员工全员安全培训,工矿商贸领域生产企业员工全部轮训一遍。深入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健全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精心组织以“安全生产月”为主要平台的安全文化创建活动。

(八)加强工矿商贸作业场所卫生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九)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工矿商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备案工作,严格责任追究,汲取事故教训,促进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十)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干部职工廉洁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对以上目标任务,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安监所要认真落实。年终,市安监局将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市安监局和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安监所各执一份。

你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

签字人: 签字人: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 第8篇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食品安全有效监管的基础。目前, 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方面的基本法律。但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也需要进步完善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法规, 同时也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建立工作, 这样才能建立健全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食品质量接轨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当前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食品安全科学发展、创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 要加快完善我国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有效保证食品安全的卫生监督体制和技术支撑, 把食品安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使我国食品安全全面提高[1], 并能体现时代特征。

㈠完善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1.完善食品安全法规的监管协调机制。食品安全的立法管理应遵循“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综合管理的指导思想, 强调系统性与协调性。使立法结构具有前瞻性, 要在严密的科学基础上, 对食物链所有环节都有相应的法规或条例规定;在法律调整范围上应注重从源头到安全食用的全过程监管;立法核心应考虑农产品安全预警与快速反应体系, 引入风险分析与管理, 以预防为主[2], 通过立法明确执法主体, 建立、完善中央政府与省、地市县政府农产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分清职责, 依法管理, 注重实效。

2.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统一的体系建设。在加快和完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设时, 也要把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等放在食品安全相关基本法规制度中。目前, 我国食品相关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个等级构成, 但由于它们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食品卫生和安全标准普遍存在着交叉、重复和空白的问题, 这不仅给不法分子生产加工劣质食品以可乘之机, 也给市场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借鉴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分析国际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体系, 加紧研究和制定适合我国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体系, 包括食品本身及加工操作规程等各项标准, 保持标准体系的协调和统一, 建立科学、统一、易于实际操作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体系。通过立法程序来完善上述有关法律体系, 从而消除标准之间的交叉、重复、矛盾、缺失和不规范, 改变标准实施状况不理想、监测体系不完整和公正性难以保证的现状。

㈡立足国情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可操作性并与国际接轨

1.完善食品法在监管中的可操作性。法律法规是对违规者的制约, 以达到处罚、责任追究的目的。因此,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公平竞争和人们在消费中得到应有补偿的公平性, 一些旧的食品法律法规都应废止或加以完善。我国的《食品卫生法》在不能适应行政执法体系改革需要的情况下于2009年6月1日起废止, 同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在责任追究、处罚额度、定性问题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而具较强操作性的修改, 以摒弃现行部分食品法律中责罚不明、执行不彻底的弊端问题。

2.要立足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 创建食品安全监管法制保障。我国的食品行业在质量和卫生安全控制方面要与国际食品法规接轨, 推行HACCP控制、加强食品安全卫生体系的管理建设、打破国际技术壁垒是实现食品安全控制技术重要环节。目前, 国际食品标准主要有IS0和CAC。IS0的食品标准较少, 集中表现为ISOTC34;CAC食品法典内容, 统一汇集了国际上已采用的全部食品标准的8000种左右。WTO/SPS协议明确要求各国在制定国内措施时应以国际标准为依据。对此, 我们应该立足本国国情, 与国际标准接轨相结合, 用国际标准统引国内立法的思想。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 必须符合国际标准, 并在可能与必要的情况下, 高于国际标准[3]。所以, 我们必须确立国际标准优位的思想, 使食品安全法成为食品进出口贸易与管制的法律基础, 为中国食品发展保障人们的食品安全提供法制保障。

二、明确政府统一监管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要建立科学、有效、集中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实现各级政府部门分工协作、责权统一、各负其责, 使食品安全法律在执行中发挥真正效力作用。要建立高效运转协调的机制, 就必须明确监管职责、加大对食品监管力度的执法问题。实行垂直管理体制, 采取食品安全强制认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验、行政处罚等措施规范食品市场, 行政监督、技术监督、执法监督三管齐下, 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工作更加高效, 确保人民食用的各种类型的食品真正安全。

㈠明确政府监管主体, 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的体系

1.政府是监管主体, 责任是严格执法。政府的责任是市场监管的主体, 而任何食品安全监督政策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执法机构即监督主体有效地执行法律、履行职责。政府受公权力的之托, 在行使公权力时政府各级部门要上下一致快速行使, 因此, 监管主体的步调一致是对食品安全有效监督的关键。现已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现政府体制改革后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这就增强了部门执法的安定性、权威性和可问责性, 增强了政府的可信度。

2.理顺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监督体系。首先要对现阶段已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梳理和完善, 将一些不合时宜的旧法废止、修改或整合, 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的相互冲突, 保持法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其次完善食品安全监督标准体系, 统一各类标准。在当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中应当参照遵循CAC (食品法典委员会) 标准。在制定这类标准时应当注意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动态性和参与性, 这样做既提高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又可避免由于重复性工作造成的资源浪费。再次食品市场中的失灵主要是由信息不对称引起, 所以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提供及时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及食品安全监测。拥有完善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才能防患于未然, 做好食品安全的事前防范工作, 不让不安全食品进入市场。

3.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的责任追究制。政府监督机构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的主要职责, 但是如果监督力度不够或者监督机构作为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 以权谋私, 与被监督者有利益关系, 而滥用权力使监督走样或不公平, 从而侵害公共利益。必须实行责任追究机制。首先, 应实现责任追究制的法律化。应该在现有食品安全监督法律制度中明确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行政责任体系和责任承担, 要有明确的责任追究程序。其次监督的法规, 可以委托组织作为代理人, 允许社会中介组织或检察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4.积极拓展对食品安全监督的全社会参与机制。行业协会在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提高、保证食品安全等方面应大力发挥积极作用。要明确政府机构在行业协会的积极引导作用, 也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企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加强社会监督, 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食品安全监督过程中的寻租风险, 保证监督工作中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加大食品安全重点整治, 依法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

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加大食品安全重点整治力度, 强化企业责任。从种养加到餐饮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要健全诚信体系, 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都要建立安全信用档案。严格执行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严重违法者不允许再涉足食品行业。

㈠要企业诚信经营并建立质量信誉考核

1.企业要诚信经营才能保障食品安全的底线。从法律来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都已经明确了食品安全中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负主体责任;但质量是生产经营者决定的, 其生产的原料、工艺和标准都出自其生产者的控制之手, 消费者不可能对实施生产经营全程监控;另一方面, 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几十万家, 小作坊、小摊贩的数量更多, 所有全靠执法机关防守监控并不现实, 因此, 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所在就是要强化企业责任。企业要诚信经营, 只有生产企业自身才能全方位的细致监管食品从田间到市场的全过程, 才能完全明白食品的安全水平如何, 食用的加工原料、生产过程以及存储、运输环节是否安全等等。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要求企业必须把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关注, 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责任放在首位。

2.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政府监管部门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质量信誉考核, 将生产经营者的自律体系建设、质量审验、消费者申诉举报、质监部门巡查和质量监测以及生产经销假冒伪劣等不合格商品受到查处等情况, 进行量化考核、综合评价, 把考核结果通过公告、质监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 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企业质量档案, 实施分类监管, 对失信企业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 而严重违法者则直接清除出食品行业。政府的监管、引导和惩罚都是为了让企业负起保障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而只有让企业真正负起这个责任, 食品安全才有了根本保障。

参考文献

[1]杨玉芬.浅议影响食品安全因素及防止措施[J].沿海企业与科技, 2007, (02) .

[2]葛少锋.关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J].社科纵横, 制, 2002, (01) .2002, (05) .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精选8篇)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 第1篇为有效推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全面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努力控制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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