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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森林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吉林森林范文(精选4篇)

吉林森林 第1篇

1 概述

1.1 森林抚育采伐的含义

森林抚育采伐是指森林从幼龄郁闭形成到成熟前, 根据林分发育、自然稀疏规律及森林培育目标, 适时伐除部分林木, 调整树种组成和林分密度, 改善环境条件, 促进保留林木生长的一种营林措施[1]。

1.2 森林抚育采伐的目的

森林抚育采伐既是培育森林的措施, 又是获得木材的手段[2], 具有双重意义。其目的在于:首先有目的地选择保留林木, 用人工选优来代替自然选择, 清除劣质树木, 促进林木生长, 提高林木质量;其次抚育间伐扩大了保留林木的生长空间, 能更好地吸收营养和水分, 更好更快地生长, 缩短林木成熟年龄;再次改善林分卫生状况, 增强林木对各种自然灾害的抵抗能力。因此森林抚育采伐, 既要重视培育森林, 又不能片面为取得木材而强调间伐。

1.3 森林抚育采伐的方式

不同树种不同发育阶段各不相同, 其抚育间伐的目的也各不同, 根据不同的目的, 一般把森林抚育间伐分为透光伐和疏伐。

透光伐是在幼龄林时期, 主要解决林木之间、林木与其它森林植物之间的矛盾, 以保证目的树种不受次要树种和其它草本植物的压制, 所采取的一系列抚育间伐的措施。透光伐的主要目的就是调整林分组成, 去除压制主要树种生长的非目标树种。

疏伐是幼龄林经过透光抚育后到主伐前一个龄级, 为了促进林木直径和材积生长, 伐除生长过密和生长不良的林木, 所进行的抚育采伐方式。疏伐是人工林中最主要的一种抚育间伐方式, 其目的是伐除生长不良的林木, 以提高保留林木的质量。

2 当前抚育采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近几年营林生产质量检查, 发现在中、幼龄林抚育采伐设计与作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2.1 采伐强度作业与实际脱节

在森林抚育采伐中, 由于林分密度不均匀, 在实际抚育中, 不同地块的采伐强度也就不同。为了达到抚育目的, 对于林分密度大的林子, 其采伐强度应大于规程规定的采伐强度;而对于林分稀疏的林子, 其采伐强度就会小于规程规定的采伐强度。但是现在有些林子的抚育采伐, 作业设计与实际操作会存在着矛盾[3]。如果在实际施工中严格按作业设计去采伐, 有些地块经过采伐后达不到抚育的目的, 如按实际需要进行采伐, 有些地块的采伐强度则会超过作业设计的强度, 出现超限额采伐。

此外, 幼龄林透光抚育采伐强度低于省抚育间伐标准下限, 其中有50%左右的落叶松幼龄林透光伐没有设计资料, 没有间伐强度, 没有进行修枝。有的只注重下层林木的抚育, 忽略对上层选择砍伐林木, 导致下层生长的林木被压, 因得不到应有的阳光与生长空间, 生长逐渐落后以致死亡。中龄林生长伐抚育采伐超设计强度, 在选择应伐木对象时砍伐那些径级较大、经济价值较高的优良木, 造成林分中林木株数分布不均匀, 导致林分质量下降, 连年生长量下降。

2.2 过于重视经济效益

森林抚育采伐并不是木材的生产措施, 而是森林经营的措施, 不能只简单地去追求采伐木材而带来的经济效益, 而忽视了超强度采伐所带来的生态破坏。林业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两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矛盾、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在忽视生态环境而过度追求经济增长的时期, 尽管当期的经济增长速度相当快, 但后期的经济发展却受到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巨大报复, 使得经济发展停滞不前或萎缩。近年来, 在山区, 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现象频发, 与多年来过度采伐林木有很大的关系。

因此, 如何调整森林抚育采伐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使森林的总效益最大, 是正待解决的问题之一[4]。在既重视经济效益又注重生态效益的时期, 不仅保证当前的经济快速发展, 而且后期的经济增长也能保持着良好的增长。当然, 我们应注意, 对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注重, 并非消极的注重, 而是积极的注重。现在国家对天然林资源实行保护和限制开发, 以有效保护生物的多样性, 促进自然生态恢复, 建立生态功能区, 是必要的, 但不等于生态林面积必须那么大, 只保护而不开发。不砍, 林木也会老化, 也会死去。死了、枯了的树木要合理采伐、利用, 并种植新的树木。

3 对策与意见

抚育采伐要适应森林的经营目的。经营目的和集约程度在各地区有所不同。因此, 林分从幼龄林开始, 就要明确经营目的和育林形式。建国以来, 我国政府颁布过《森林抚育采伐规程》, 将抚育采伐分为透光伐、除伐、疏伐和生长伐。根据多年的营林生产实践, 林业部又颁布了《森林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技术试行规程》, 规程规定将抚育采伐分为透光抚育和生长抚育2种。当前, 解决资源危机的重要途径, 除通过人工更新和天然更新来扩大森林面积外, 更重要的是对现有的中、幼龄林通过抚育间伐来调整林分结构, 促进林木生长, 缩短培育周期, 从而加快林业资源储备。

3.1 提高调查和设计质量, 灵活应用设计规程

作业设计方案是进行森林抚育采伐的依据, 它的质量直接关系着作业的好坏, 好的设计方案能更好地促进森林的生长, 带来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因此制定设计方案是森林抚育采伐的基础。首先外业调查是基础, 是作业设计方案的依据[1]。要把小班的面积、林分类型调查准, 抽取的标准地要有代表性等。其次是科学、合理地设计内业, 根据外业的基础资料进行方案设计, 制定相应的抚育措施。比如对于同龄单层林林分类型, 采取的抚育措施, 可按下层抚育法的要求设计与作业, 即从林冠下层选择砍伐木、伐除落后的劣质木、直径较小接近死亡的频死木、枯立木和病腐木, 要注重调整树种构成。对于异龄复层林类型, 要根据下层林木的组成区别对待。下层林木为人工针叶树, 则应采取上层抚育法, 通过1~2次间伐, 伐除上层林木, 形成以下层林木为主的针叶单层林。最后在实际抚育采伐作业施工中, 要灵活应用森林采伐作业设计规程, 在满足设计需要的同时, 全面实现森林抚育采伐的目的。并要保证抚育采伐后, 林分郁闭度天然林不应低于0.7, 人工林不应低于0.6。

3.2 加强林业执法和宣传教育, 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首先要大力宣传森林经营是保证林业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要全面普及森林抚育采伐的相关知识, 使采伐林木的个人和单位都能清楚地认识到森林抚育采伐的重要性, 并自觉地遵守设计规程。其次是用法律的手段保护森林合理的抚育采伐, 对超伐者要实施严格的法律制裁, 从重打击, 不仅使滥采滥伐者不能获得经济利益, 还要受到严厉的惩罚[1]。最后, 在追求森林抚育采伐经济效益的同时, 要以保证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不受破坏为前提, 在节省经营成本的同时增加木材的生产, 使森林抚育采伐的综合效益达到最大值[2]。

4 结语

森林抚育采伐的目的主要是缩短林木培育期限, 提高森林总利用率, 改变林分结构, 改善森林环境, 提高森林稳定性, 充分发挥森林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因此所有的作业方案的设计都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 所有的措施也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个目的。

参考文献

[1]张林红, 赵兰柱, 王明玉等.抚育间伐中的问题和对策[J].河北林业科技, 2005, 17 (3) :33~34.

[2]王慧, 郭晋平.我国森林抚育间伐研究进展[J].山西林业科技, 2008, 18 (2) :31~34.

[3]施兴全, 陶琼.人工林抚育作业中的几个问题探析[J].林业调查规划, 2008, 33 (3) :93~95.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2篇

【发布日期】2017-03-24 【生效日期】2017-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

(1995年4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修改 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城市市区的园林除外。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相关部门、单位森林防火责任。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工作需要。

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考核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火灭火能力;鼓励通过保险等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公民的森林防火意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做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的报道和森林防火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和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设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的领导组成。

重点林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职指挥制度。

第十二条 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森林防火预警监测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防火预警监测机构,承担森林火险监测、预警和技术保障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成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并建立联防制度。

集体林承包经营者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成立互助联防小组,在防火期内推行轮流值守制度。第十五条 有直属林场的市(州)人民政府、林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建立半专业扑救队伍或者群众防火队伍。

其他在林地上开展各类经营、管理、施工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安排森林防火经费。森林防火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维护和应急物资储备;

(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森林火灾扑救队伍装备和训练、演练;

(四)森林火灾的扑救;

(五)专职扑火队员、瞭望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航空护林;

(七)森林防火巡查和值守;

(八)其他直接用于森林防火工作的。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 全省春季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11月30日。森林防火期开始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布森林防火命令,并向社会公布。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森林防火需要,可以调整森林防火期。调整森林防火期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森林防火规划和本省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森林火险预警响应预案,根据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训练、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训练、演练。

第二十二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林地分布状况和森林防火工作需要,配备森林防火瞭望员、巡护员。

瞭望员的主要职责:

(一)熟悉责任区内森林资源分布及地形状况;

(二)掌握责任区内各类社会活动的动态和规律;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火灾和其他野外用火;

(四)维护和管理瞭望设施设备;

(五)防火部门安排的其他防火工作任务。

巡护员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了解和掌握责任区内森林防火的形势和任务;

(二)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火情等森林防火信息;

(三)监督管理野外用火;

(四)排查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五)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和违法违规用火行为;

(六)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

(七)协助宣传和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常识;

(八)防火部门安排的其他防火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森林火灾发生规律以及森林防火工作需要,确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和宣传标志。

森林防火期内,新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林区内的单位、社区等应当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林区的中小学校应当开展森林防火知识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意识。

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野外禁火命令;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其森林防火组织应当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安排专业人员昼夜值班,森林高火险期应当领导在岗带班。

第二十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第三十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当建立联合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森林防火期内,通过新闻媒体每日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第三十三条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航空护林队伍建设,在业务培训、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保障。

航空护林单位应当加强对航空护林机场的管理,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检查站(点)、监测站、防火标志、宣传牌、瞭望台(塔)、通信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设立“12119”森林火情报警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或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及时采取措施,对森林火灾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不得瞒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森林火灾。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预案采取措施,及时扑救森林火灾。

行政区域毗邻交界地区发现森林火灾的,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并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不得推卸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组织、科学扑救的原则,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保障火灾扑救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四十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化的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防火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队伍执行跨区支援扑救任务的,受支援单位应当承担火灾扑救费用;组织群众参加火灾扑救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助。

第四十一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十二条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指挥车、通信车、人员或者物资运输车等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的限制,免收公路、桥梁车辆通行费。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车辆优先通行。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四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森林火灾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按规定报送备案。

第四十五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六条 在森林火灾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凡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或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支付。

未纳入保障体系无法补偿的费用,由肇事者、起火单位、管护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七条 在森林火灾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发生的抚恤费用,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伤保险管理规定予以补偿;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人员由肇事者、起火单位、管护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八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按照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规定执行;死亡并且符合革命烈士评定条件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第四十九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者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五十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肇事者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火灾肇事者死亡、无法查明或者确实无力更新造林的,由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确实无力承担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修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处置办法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指出或者未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以及未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值班值守制度的;

(四)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或者拒不执行、无故拖延的;

(五)瞒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森林火灾的;

(六)未履行应尽森林防火义务的;

(七)阻挠、妨碍森林防火监督检查活动的;

(八)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其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吉林森林 第3篇

关键词:森林资源管理,生态林业,发展方向

吉林省 (121°38’~131°19’E, 40°52’~46°18’N) 位于我国东北地区的中部, 地势由东南向西北呈递降趋势, 以中部大黑山为界, 可分为东部山地和中西部平原两大地貌区。全省形成了显著的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特点, 年平均气温为2~6℃, 四季分明, 雨热同季。年降水量为400~900mm。自东部向西部呈明显的湿润、半湿润和半干旱气候差异。吉林省是我国的重要林业基地, 在广大的山区和丘陵地带, 密布着大片的茂密的森林, 全省林业用地面积876.9万hm2, 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46.8%。全省活立木总蓄积量为7.11亿m3, 森林覆盖率为35.9%, 列全国第6位, 天然林比重大、人工林少[1]。主要森林类型为:阔叶混交林、针阔混交林和柞木 (栎类) 林, 其中约80%的森林分布在大黑山以东山区。

1 吉林省森林资源管理现状

当前吉林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整体形势仍不容乐观, 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的任务依然很艰巨。森林资源有分布不均及质量不高的状况, 林地流失趋势加剧、乱砍滥伐现象仍然存在、森林资源破坏严重。森林资源管理缺乏有效管理监督制度, 管理技术体系不完善, 管理方法的研究投入低, 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由于管理不当, 森林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开发利用不合理, 导致动植物物种减少, 物种多样性逐渐破坏等问题突出, 已不适应目前期森林资源保护及资源发展的要求。如何保障森林资源管理与生态林业协调统一, 在确保生态效益的同时提升经济效益的水平, 已经成为了广大林业工作者探索的重要问题之一[2]。

2 森林资源管理及生态林业发展方向

只有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才能实现森林资源管理和生态林业的协调统一, 在确保生态效益的同时提升经济效益的水平。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必须逐步解决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完善管理制度等, 具体体现如下。

2.1 大力发展林业, 以营林为基础

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必须把保护森林, 培育森林, 利用森林紧密的结合起来, 按照合理经营的基本原则, 做到科学合理的采伐利用。使森林的更新跟上采伐的步伐, 积极营造优质高产林和速生丰产林, 提高森林覆被率。

2.2 改善林政管理方式

完善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 推行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 规范森林管理员的管理行为, 快速地提升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3]。进一步优化木材保护站及检查站的布局与管理工作, 积极地促使森林资源的管理与之相适应, 及时地调整木材检查站的布局。应及时地筹措资金, 进行维修和扩建新站房, 加大对基层保护站及木材检查站的硬件建设力度。

2.3 严格执法, 依法治林

建立法律保障机制, 健全管理体制, 实行限额采伐, 充分地应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 加大执法的力度, 及时查实盗伐林木事件, 并进行严厉的处分。广泛地开展宣传教育, 以促使全民保护意识的增强。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建设, 加强林地管理, 为实现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2.4 加强经营技术研究

对于速生用材林林地开展研究良种壮苗的高效栽培技术及快速育苗技术。针对不同林地、不同的树种进行森林可持续经营技术的研究。抓好树种结构、布局的调整, 加快提升木材生产总体技术水平的速度, 以保障用材林的结构化、集约化的管理需求, 提升林产品的社会经济价值, 保证生态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

2.5 加大宣传力度

提升群众的保护意识是做好森林资源工作的关键, 要让每一位群众都参与到资源保护队伍中来。通过电视、网络、广播等进行多种形势的教育宣传, 告知群众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大力宣传林业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让森林法律法规深入人心, 提高对环境保护、爱林护林和依法治林意识。营造全民良好的爱护森林的社会氛围。

3 结论

森林资源管理在林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各界要充分认识到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性, 它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采取切合实际的针对性措施, 正确处理好产业发展与森林资源管理的关系, 实现森林资源和生态林业协调统一可持续的发展, 满足人民群众生态服务功能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 真正实现森林资源管理、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参考文献

[1]王新闯, 齐光, 于大炮, 等.吉林省森林生态系统的碳储量、碳密度及其分布[J].应用生态学报, 2011, 22 (8) :2013-2020.

[2]王大洲, 蔡志伟.我国森林资源管理现状分析与研究[J].中国农业信息, 2013, (12S) :248-248.

吉林五女峰国家级森林公园 第4篇

森林公园共有较大山峰26座,其中海拔1千米以上的17座,海拔最高的1337米、最低的693米。在各座山峰中,以五女峰最为壮观。传说很久以前,有上位聪明伶俐、美丽善良的仙女,不甘天宫寂寞,偷下凡界到此游玩,后来便留在了人间变成了五座山峰,即天女峰、玉女峰、参女峰、秀女峰、春女峰。这里不仅有高山奇峰,还有形态各异的天然石洞和丰富的水源。山下有小青沟河和前房沟河两条小河,山上有一处壮观的天然瀑布和三处泉水,这三处泉水根据民间的传说分别得名为“长寿泉”、“壮阳泉”、“美容泉”。

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是以幽美的自然景观为主体、人文景观和历史遗迹为衬托的森林风景旅游区。国内有十大景区,现在对游人外放了老虎岩景区、幽谷银瀑景区、观峰台景区、五女峰景区、洞天皓月景区、仙人台景区、美容泉景区、园址景区等八大景区、在这八人景区内共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30多处。

老虎岩景区:老虎岩景区位于绿水桥的公园步道入口处,是游人步行出入公园的主要集散地。景区内以人文景观为主。主要景点布步行道山门、入口、广场和城垛式护栏、花岗岩条石通道、老虎岩等。

幽谷银瀑景区:幽谷银瀑景区是一处960多米长有 山有水有奇景的幽静美丽的峡谷。峡谷内一条清澈纯净的小河顺流而下,河谷两侧,20多米高婉蜒起伏的悬崖石壁上生长着各种树木,呈现出独特的幽谷美景。峡谷内夏季空气十分凉爽,有“天然空调机”之称。主要景点有幽谷廊房、五女戏水、峡谷跌水、幽谷银瀑等。

五女戏水位于距景区入口50米的两条河流的交汇处、是传说中5位天宫仙女经常游玩和洗澡的地方、在河滩的卧石上刻有“五女戏水”四个大字。

在峡谷200米处有一道滚水坝拦住了奔流的河水、使河水翻坝而过、形成一道落差3米多的小瀑布和一处难得的人工湖。在峡谷内800米、有一处少见的天然瀑布,碧绿的河水从山崖上飞流直下,落差达13米,水面宽65米,水流常年不断,构成了幽谷银瀑的壮观美景,

资料

观峰台景区:观峰台景区是公园自然景观最集中的.景区.观峰台和出世洞就坐落在这里。主要有古代高丽采石场、须根奇功、飞来石、骆驼峰、仙人洞、观峰台、观景台等景点。

观峰台是观峰台景区的中心景点,也是这个景区的制高点。观峰台位于五女峰下,参女峰的对面、山峰被一道天然大石缝劈成两半。在石缝的顶端有一个天然的小石洞,即传说中的“出世洞”、要登峰顶,此洞是必由之路。

五女峰景区:五女峰景区是森林公园的核心景区,也是自然景观的荟萃之地。美丽、壮观的五女峰、陡峭挺拔、奇丽秀美,恰似五位身披绿纱的窈窕淑女,亭享玉立、遥相呼应。

天女峰海拔1250米、是五女峰中的最高峰,也是五峰之首,传说她是五位仙女中的老大,是她的英灵使集安的山林中长着茂密的的森林和“女儿木” 以及大女木兰等珍贵树种;玉女峰海拔870米、传说她是五位仙女中的老二,是她的英灵五女峰下的绿水河旁蕴藏着丰富的优质雕刻石料--安绿石;参女峰海拔 780米,她紧靠玉女峰,位于五峰中心,传说她是仙女中的老三,下凡时带来一粒参籽、使集安成为最早生长人参的地方、成为“人参故乡”;秀女峰海拔860 米、传说她是五位仙女中的老四的化身、四仙女是长相最漂亮的一位;春女峰海拔760米,是五女峰最小的一座,传说是五位仙女中的老五的化身、五仙女性格温柔、待人诚恳和气、是她的性格和英灵使集安成为“塞外小江南”。

洞天皓月风景区:洞天皓月风景区位于公园西部,是一处自然景观非常幽美而神奇的景区、主要景点有仙佛洞、一线天石壁和空中悬佛、“登天崖”等;

仙人洞景区:仙人洞景区除自然景观让人目不暇接外、更充满神秘色彩,主要景点有藏心洞、白蛇洞、仙人台、天兽岩、壮阳泉等藏心洞是五女峰左侧的一座山崖半要的一个天然否洞,洞内有一块酷似心脏形状的石头,恰好卧在石洞中央,故名藏心洞、传说是玉皇大帝为祭奠一位仙人武士而特意转化的。

“美容泉”景区:“美容泉”景区是在通往公园西侧公路途中的一处自然景观较为集中的区域。从“宝塔峰”沿公路向的走100米左右、可见从公路左侧的两个挡土墙的4个石孔内流出四股清澈的泉水。这就是五女峰著名的三处泉水之一的美容泉。传说天宫五位仙女每次下凡都要到这里品尝山泉水,洗漱打扮一番,因此传说常饮这里的水或常用这里的水洗脸.可使人皮肤细嫩,减皱增白,使人越来越漂亮,所以人称“美容泉”。此外、还有五女仙境、双龙峰、天柱峰等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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