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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精选8篇)

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 第1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为规范基金销售活动,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我们结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6年来基金行业发展实践,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办法(修订稿)》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办法》自2004年7月1日实施以来,在规范基金销售市场秩序,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基金市场的迅速发展,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人员、基金投资人的队伍逐步壮大,基金销售业务创新不断涌现,《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现状,亟需予以调整。突出表现在:

(一)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部分权责不清,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造成对基金投资人服务缺位,投资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保障;

(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管理规范有待进一步明确;

(三)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门槛过高,参与机构和人员较少,不利于基金销售市场专业化服务水平的提高;

(四)业务分工越来越细,存在基金销售机构将销售业务部分环节外包的趋势,市场出现了一些为基金销售业务提供专门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的业务规范需要予以明确;

(五)随着基金行业的发展,销售业务不断创新,需要予以规范;

(六)近年来,我会相继颁布了关于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内部控制、销售适用性、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费用管理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其中一些内容需在部门规章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为适应新的市场形势变化,2008年初,我会开始着手修订《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多次征求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意见,并吸收了各方的合理建议。2010年11月1日至16日,我会就《办法(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采纳了相关反馈意见,并修改了《办法(修订稿)》。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相关责任义务。

《基金法》明确了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但未对基金销售环节中各账户停留资金的性质予以明确。由于目前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主要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中登公司的名义存放于商业银行,尚未发生过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情况,也未发生过上述资金或账户遭遇司法强制执行的情况。但由于基金销售资金及账户性质不明确,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在理论上仍存在风险,因此多年来我会一直审慎审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为确保证

券投资基金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需从法律上保证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为客户资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法》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但在实践中存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部分权责不清晰,权利义务不对等等问题,造成对基金投资人服务缺位,投资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保障。为此,《办法(修订稿)》对双方核心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法定责任。

(二)调整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条件,降低“非专业”条件,提高“专业”条件。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基金销售市场已形成以商业银行销售为主,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销售为辅的多渠道销售模式。但各渠道间发展不平衡,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专业销售机构发展缓慢。2004年《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仅有一家投资咨询机构取得基金销售资格。注册资金等准入条件过高和缺少盈利模式是专业销售机构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为此,我们此次调整了专业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

1、将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形式;

2、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证券或其他金融相关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出资人;

3、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准入条件调整后,将有更多的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

此外,我们根据近两年颁布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信息管理平台、销售适用性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实质上提高了销售专业水平的准入门槛。

(三)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的日常管理。

截至2010年12月底,共有136家机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网点逾12万。随着行业的发展,基金销售监管已由准入监管为主逐步转向日常监管为主。为此,我们增加了机构日常管理的相关内容。

(四)规范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是基金销售业务的重要环节,对基金销售资金安全有序的管理是投资人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基金销售业务特别是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发展受制于支付结算业务的问题较为突出。为此,我们在《办法(修订稿)》中对基金销售资金安全、资金流转、支付业务、账户管理等问题做出了规范。

(五)增加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内容。

尽管我国基金销售费率平均水平与成熟市场相比基本一致,但我国同类基金中各基金销售费率缺乏差异性。成熟市场基金销售费率较灵活,专业理财顾问服务收取的销售费用通常较高,有的可达5%,而自助服务收取的销售费用很低甚至免佣。国内市场费率无差异的机制导致销售机构收入与服务质量相关度低,专业化营销服务缺乏盈利模式,投资者无法获得专业理财服务。为

鼓励销售服务创新,引导和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差异化、专业化、高附加值的营销服务,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基金销售体系,《办法(修改稿)》中新设了增值服务费,鼓励销售机构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同时规定了增值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收取的方式,并明确了投资人自主选择的权利。

(六)完善基金宣传推介。

2008年1月,我会取消了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行政许可项目,改为事后备案方式监管。《办法(修订稿)》根据监管改革的情况和近年来基金宣传推介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修改了相关条款。

(七)明确基金销售业务规范。

结合近年来基金销售业务发展实践和业务创新,在基金销售业务规范的部分,我们进一步明确了从业人员管理、销售适用性原则、合格基金持有人、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范、盘后交易控制、网上销售规范等。

(八)落实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1、销售机构合并分立的资格管理问题。近年来,销售机构合并分立情况时有发生,对于合并分立后的资格管理问题《办法》未予明确。《办法(修订稿)》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

2、机构日常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分四个层次:第一,机构内部负责监察稽核的人员应及时检查销售业务合法合规

情况,并每年完成监察稽核报告;第二,基金销售机构在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后,应将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分支机构(网点)报其所在地我会派出机构备案,基本信息变更也应予以定期更新;第三,通过规范基金销售机构向我会监管信息系统报送业务数据实现实时监控;第四,所有取得资格的机构注册为行业协会的会员,接受自律管理。

3、法律责任。根据修改内容,对销售违规处罚进行了调整。

三、公开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我们共收到36家机构的165条反馈意见和10名个人的10条反馈意见。我们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梳理和汇总,涉及对《办法(修订稿)》内容修改的反馈意见124条,将同类意见合并归纳共13项,经认真研究,拟采纳5项,不采纳8项。另有51条反馈意见是对《办法(修订稿)》执行细则的疑问,我们将通过颁布《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对执行细则予以明确,并通过后续法规培训对疑问进行解答。

(一)《办法(修订稿)》的主要修改情况

1、删除第5条“非因基金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2、调整了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部分准入条件。

(1)将第12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第13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关于注册资金的准入条件由征求意见稿的500万调整为原《办法》规定的2000万。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机构提出“基金销售机构需要设臵营业场地、开发系统,对投资人开展风险承受能力评价以及投资者教育活动等,应适当提高对独立销售机构的准入门槛,建议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0万”,予以采纳。

(2)在第13条增加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机构建议增加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盈利模式和业务扩展尚在探索阶段,起步初期主要还是考虑更多的专业人士参与设立,对于普通自然人暂不考虑其设立独立销售机构。为此,《管理办法》目前先不设定股份公司形式的设立条件,但规定允许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待市场和监管条件成熟后再做规定。

(3)修改第14条、第15条关于自然人参股或出资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从业经历条件,修改为“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十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五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近年来,银行机构和其他一些从事金融业务的人员在理财产品销售方面积累了一定专业经验,拓宽准入条件,增加这类自然人参股或出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调动更多专业人员的积极性。

(4)将第20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改为事前备案,以强化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同时,增加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人员的监管,增加“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十人的,应于事后五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3、删除第21条中关于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更新信息的规定,修改为基本信息“定期更新”。我们设臵更新信息的制度安排,主要考虑是及时更新合法销售网点信息,方便基金投资人查询,以防范非法基金销售机构诈骗。鉴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网点超过一万,网点发生变更10日内报送存在难度,同时,非法机构主要是小机构,为此我们拟在《实施规定》安排,已有较好社会信誉的大型机构,即销售网点逾1万的销售机构每年更新一次基本信息,销售网点100个以上的机构每季度更新一次,不足100个网点的机构自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更新信息。

为防范非法机构和人员扰乱销售市场秩序,我们将与行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联合开展投资者教育相关活动。同时,提醒基金投资人做好自我保护,在购买基金产品前能够查询销售机构、销售人员和基金产品的合法信息,谨防被骗。

4、根据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成果,允许符合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符合有关审慎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与本国银行在互助基金分销上享受同等权利。为此,第8条申请基金销售机构的商业银行包括在华外资法人银行。

5、增加第82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查”。

此外,我们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在《办法(修订稿)》中增加了基金销售机构应承担的反洗钱和投资者教育责任,并对《办法(修订稿)》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解释性修改和文字性修改。

(二)未采纳意见的说明

1、部分机构建议将基金评价机构纳入“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的定义范围。考虑到基金评价机构不直接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且《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评价业务已有规范要求,因此未予采纳。

2、部分商业银行建议降低对银行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人员的资格要求。考虑到目前行业协会已针对银行等基金销售人员设臵了难度适当的基金销售资格考试,这一准入门槛对从事基金销售业务来说是必要的,且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对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取得销售资格给予了相应宽限期,为此对建议不予采纳。

3、部分机构建议进一步放宽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设立条件,如建议增加法人作为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合伙人条件,建议只限定5%以上股东的准入条件,建议对最低10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给与一定的宽限期等。

考虑到基金销售是以人力资本为核心的业务领域,给予具有专业能力和经验的人员参与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的机会。为此,暂不考虑普通自然人参与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同时法人参与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10名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标准已经是保持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专业性的最低要求了,且较原《办法》30人的规定已有大幅度降低,无法给与更多宽限。

4、部分机构建议明确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和账户管理的具体要求,如明确利息归属,账户报备方式,监督机构的资质要求,监督范围,投资人结算账户的具体含义等。目前,我们正在起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规定》,将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在《销售办法》里不再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做其他具体要求。

5、部分机构建议取消第43条中“电视、电影、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形式的宣传材料应当包括为时至少5秒钟的风险提示影像显示”的要求。我们在2008年1月颁布的《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中对纸质宣传材料要求了近千字的风险提示函必备内容,以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风险,而对电子宣传材料没有最低风险提示要求。金融危机后,各国监管部门普遍采取增加对投资人风险提示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增加对电子宣传材料的风险提示要求,建议不予采纳。

6、部分机构建议明确增值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收费方式。《销售办法》允许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费主要是针对提供非法定和合同约定以外附加服务的收费依据。增值服务将体现各家基金销售机构自身的专业服务水平,更多的服务是目前市场并未出现的创新服务。为鼓励行业服务专业化和多样化的发展,我们对具体内容不做规定。

7、部分机构建议对基金管理公司网上直销的反洗钱责任予以豁免。《反洗钱法》和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身份验证有具体要求,无法予以豁免。不予采纳。

8、对第71条部分机构建议,由于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尚在建设中,在法规中暂不明确要求。鉴于注册登记数据交换中央平台的建设对保障基金持有人权益,进一步简化基金销售机构业务流程都具有重要意义。平台建设工作正在逐步推进,预计明年将基本完成。为此,我们考虑仍保留此项要求,对文字表述进行一定修改,并在《实施规定》中对于此项要求根据平台建设情况给与执行的宽限期。

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高水平学术专著的顺利出版,进一步促进各学科快速发展,提高我校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设立重庆工商大学学术专著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出版基金资助对象必须是我校在编教职工独立完成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著作,并获得院系学术委员会推荐。

第三条 出版基金以学术专著为资助范围,下列情况不能获得出版基金资助: 1.不宜公开发行的图书; 2.编著、论文集;

3.科普读物、普及类系列丛书; 4.一般教科书、工具书;

5.音像制品、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

第四条 在同等情况下,出版基金可以向下列作者或成果适当倾斜

1、硕士点所在学科、学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

2、列入省(部)级以上研究计划的课题研究成果。

第五条 已获得学校资助的专著在尚未出版之前,其第一作者不能再申请出版资助。

第三章 申请及评审

第六条 申请者须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学术专著出版基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相应材料,如书稿的“前言”、“目录”和能反映该书水平和特点的部分样稿等材料。

第七条 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经过评审提出专著资助的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出版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出版基金纳入学校专项预算由学校每年拨付,由科研处管理,可以跨使用。

第十条 每部专著的资助额度,按每万字400元的标准执行,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2000元,其余经费由所在单位或个人自筹解决。

第十一条 获得学校资助的学术专著原则上应由科研处统一安排出版。作者自己联系出版社的应向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同意后方可出版及支付出版费用。

第十二条 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作者交稿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超期不 交书稿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三条 获得学校资助出版的专著不再享受《重庆工商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奖励。

第十四条 学校资助出版的专著需注明“重庆工商大学资助出版”字样。专著出版后,受资助者须向科研处提供专著五十本存档,并向图书馆和所在院系资料室各赠送十本。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科研处一般每年受理一次申请,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 日起执行,原《重庆工商大学资助学术专著出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陕西修订建筑节能条例 第3篇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自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 在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 国家对建筑节能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更具体要求。自国务院2008年施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至今, 先后颁布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等法规标准及规范, 对建筑节能的内容有了新的诠释, 要求提升建筑品质, 转变建设模式, 加快发展绿色建筑。

陕西省《条例》修订内容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制度安排, 并结合陕西省实际对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增加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内容。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 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比建筑节能的范围更广、内涵更丰富。《修订草案》增加了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规定, 明确标准执行范围和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等各方主体的责任。细化了可再生能源利用、装配式建筑设计、雨水回收利用和中水回用设施、在具备条件的建筑物屋顶和墙面实施立体绿化等绿色建筑技术的推广要求, 明确城镇新区按照绿色、生态、低碳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浅论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 第4篇

首先,是对“证券”的定义不清楚。根据中国《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证券”是指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虽然广义的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或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像邮票、股票、债券、国库券、银行定期存单等。但市场上的证券交易,则应该是特指证券法所规范的有价证券。而根据修订草案第107条第二款的规定,证券包括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显然,这与《证券法》的规定不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草案说明”)中又指出,“此次修订草案借鉴国外基金立法的通行做法,增加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定,并适应其投资运作的需要,对其投资方向也适当放宽,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或者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其中,“其他证券”的具体指向不明确,是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呢?还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抑或是其他?实在让人摸不着头脑。

其次,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属于该法的调整范围不明确。在目前的草案中,通篇没有明确涉及私募股权基金的内容,在一稿被扩大解释的“证券投资”的定义也遭删除。但草案第171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 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由于证券的定义不清,因此,证券投资的范围就存在很大的解释空间,对于股权投资究竟是不是属于证券投资范畴不是很清楚。根据《草案说明》,投资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属于证券投资,因此,至少是部分私募股权基金被纳入到了调整范畴之内。目前,主持《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工作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多次表示,未上市股权也算“证券”,若以此理解,基本可以认为私募股权基金是被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了。而私募股权基金不同于私募证券基金,两者投资对象的不同,决定了它们在投资运作方式、基金治理结构、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上也不相同。特别是私募证券基金因为投资各类上市流通证券,更多涉及到了公共利益,而私募股权基金由于直接投资未上市公司的股权,较少涉及公共利益,统一立法加以监管显然忽视了这两者的区别,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进一步营造自主创新环境,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提高我市原始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市,主要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性、共性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基金计划设立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出青年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等项目类型。

(一)杰出青年项目是为了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国内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而设立的,主要资助本市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进行原始创新性项目的探索研究。

(二)重点项目主要资助有重要应用前景,并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应用基础研究的项目,或有重大科学意义的基础研究项目。

(三)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在自然科学领域内进行前期自由探索的项目。

第四条 鼓励在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与市科委共同出资,联合资助探索性和创新性较强的项目。

鼓励有关部门和企业针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提出对基础研究的重大需求方向,并与市科委共同出资组织开展研究。

第五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立项和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学、激励创新、人才为本、择优支持”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受理

第六条 市科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目标,制订优先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等,公开向全市发布,引导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七条 在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可通过项目依托单位提出基金项目立项申请。

第八条 申请者必须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 申请杰出青年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热爱党,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申请者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级(含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申请者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

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的创新性成绩或创造性成果,或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等,并对获资助后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思;

(四)申请者依托单位具有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精干的研究团队等基本保证;

(五)在同等条件下,对已列入“巴渝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后备人选的申请者给予优先资助。

对已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的科技人员,市杰出青年基金不再重复资助。

第十条 申请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要求,有重要应用前景或重大科学意义;

(二)科学问题明确、学术思想新颖,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三)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精干的研究团队;

(四)已开展前期探索研究,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成果积累,有望获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成果;

(五)申请者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于副教授级(含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申请一般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具有一定的科学意义和应用前景;

(二)项目创新性强,立项依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方案合理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三)申请者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研人员申报的一般项目,原则上均给予资助,并简化立项程序(以下简称“直通车”):

(一)申请者为前一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回渝并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习研究一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且申报项目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的中青年科研人员;

(二)申请者为前一从外地新引进的、当年1月1日未满50周岁的博士生导师。

第十三条 申请者通过项目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出基金项目的立项申请:

(一)杰出青年项目应填写《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杰出青年项目申请书》,并提供科技项目查新报告和相关的证明材料。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应填写《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重点项目还须提供科技项目查新报告;

(二)“直通车”项目除填报《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书》外,还应提供申请者博士学位证书、出入境签证(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引进博士生导师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市科委审核后退还)。

第十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负责对项目申请者的资格和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通过市科委网络申报系统进行录入并提交,同时将项目申请书送市科委项目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联合资助项目不单独受理申请和进行评审,由重庆市科委从市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中,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择优的原则选择联合资助项目,经与联合资助方协商后,提出联合资助项目计划。

联合资助项目与市自然科学基金其它资助项目同样对待,并执行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项目的主体研究内容已获得国家或市级相关科技计划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七条 申请者在同一个内只能申请一项基金项目,且前一个基金项目未结题不得再申请新的基金项目。

同一申请者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先后承担基金计划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分别累计不得超过二项。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批准

第十八条 基金计划项目评审按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市科委审定等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形式审查:市科委项目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申请项目的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者不具备规定的申请资格;

(二)申请材料含有虚假信息或撰写不符合要求;

(三)申请项目主体内容明显不符合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

(四)申请经费超出基金项目资助范围。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 杰出青年项目和重点项目采取会议评审方式。

一般项目采取网络评审的方式由计算机在专家库里自动匹配相应领域的评审专家进行网上匿名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应按照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要求,摒弃非科学因素的影响,做到客观公正,充分阐述个人观点,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认真填写《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专家评审意见表》,并就以下内容提出意见:

(一)项目研究内容、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等是否需要修改和补充完善等;

(二)对评分在85分以下的项目应明确指出其不足;

(三)对低水平重复研究,违背科学规律,无科学意义和价

值的项目应明确提出否定意见。

评议意见过于空泛或明显有失公正的,视为无效评议。

第二十二条 参加项目评审的人员,实行保密和回避制度,对评审过程中的各种不同意见以及项目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并遵守知识产权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示:“直通车”项目在资格审查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直接予以立项资助。

杰出青年项目在通过专家评审后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经审定后下达资助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审定: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进行综合审定,及时公布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给予优先资助:

(一)申请者以往承担的基金项目完成质量好、成果突出;

(二)申请者拟依托于国家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三)申请者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以往未曾受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青年科技人员。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的基金项目管理承担以下职责:

(一)落实项目匹配经费,监督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定期向市科委报告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

(二)协助市科委实施项目检查,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三)负责项目经费决算和研究工作总结等结题资料审查工作,按要求向市科委提出验收申请或总结结题报告;

(四)组织做好项目结题和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个月内与市科委签订计划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计划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八条 市科委依据计划任务书,将项目经费划拨给受资助单位。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经费支出范围和要求严格按照《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已立项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对研究内容、目标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委批准后,方可变更;杰出青年项目和“直通车”项目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或挪用。

第三十条 重点项目和杰出青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年底应撰写《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由项目依托单位统一报市科委。

第三十一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对本单位承担项目的执行、管理、人才培养、成果和奖励、后续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并形成本单位《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科委,否则,不受理该单位新项目的申请。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准备结题资料。一般项目以总结结题为主,重点项目和杰出青年项目以验收结题为主。

一般项目须在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前提交《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总结结题证书》,并附上研究工作报告、发表的论文和论著、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等有关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由依托单位审查和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市科委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申请验收的基金项目,须在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前一个月,由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七份):

1、《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和查新报告;

2、《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

3、已发表的论文、论著材料;

4、执行情况自评估报告;

5、研究工作报告;

6、有关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7、项目申请书和计划任务书复印件;

8、按要求需要审计的项目,须提供审计报告。

验收程序按照《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期限内结题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应提前1个月向市科委提出延期申请,并报送《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修改(补充)合同》,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 基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拨经费、追回已拨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不通过验收、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市科委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自然科学基金申请、评审、批准和实施过程中违背科学道德或违反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向市科委监察室举报。

第五章 成果管理与应用

第三十七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项目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等应及时申

请专利进行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已完成的基金项目实行跟踪制,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可从已结题的基金项目中筛选出有重大应用前景的项目推荐申报市级相关科技计划。

第三十九条 资助项目研究所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等,均应按规定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本研究得到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为XXXXXXX”或“This research is funded by Chongqing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The project No.is XXXX”,未标注的不予验收。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四十条 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或评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评议或鉴定的研究成果,除市科委或有关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外,一般予以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 第6篇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3修订)

(保监发〔2003〕6号)

各保险公司:

为适应新的监管需要,防范风险,我会重新修订了《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一月十七日

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发起设立的或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均简称“基金”)。

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遵守证券业务相关法规以及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安全、增值的原则,谨慎投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第四条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第五条 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满足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要求;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及财务管理制度;专门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设有专门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稽核部门、投资决策部门;应当具备必要的信息管理和风险分析系统。

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百分之百的保险公司,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改善自身的偿付能力状况,并向中国保监会上报提高偿付能力的整改方案和投资决策、运作方案。

第六条第六条 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金融、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三)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必要的金融、证券、法律等有关知识,熟悉证券投资运作,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三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五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负责投资基金业务的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

(四)主要业务人员应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两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并持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主要业务人员是指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的主管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将资金运用决策、运作、监控等机构设置、职能、公司基本内部制度、业务流程等向中国保监会报备。

保险公司应将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及其简历向中国保监会报备。

第三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15%;

(二)保险公司投资于单一基金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上月末总资产的3%;

(三)保险公司投资于单一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份额的10%;

第九条第九条 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过规定的比例投资基金。

第十条第十条 保险公司经批准开办的投资连结保险可以设立投资基金比例为100%的投资账户,万能寿险可以设立投资基金比例最高为80%的投资账户。投资账户的设立、合并、撤消、变更应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

分红保险或其他独立核算的保险产品,投资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产品上月末资产的15%。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业务应当由总公司统一进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买卖基金。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业务必须保证基金交易、资金调拨、会计核算及内部稽核岗位的相互独立。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使用证券交易账户应当遵守《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设的所有证券交易账户及资金账户须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我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从事投资基金的业务,可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办特别席位;也可在具有证券委托代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上进行委托代理交易。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受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应是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在证券经纪业务中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证券经营机构。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投资基金业务的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至少妥善保存十五年。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月向中国保监会上报投资基金的明细表。月报表须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上报,年报表须于次年一月底之前上报。投资基金明细表须加盖公司公章,投资部与财会部应保证报表数据真实、完整、一致。在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时,可随时要求个别公司提供任何与投资基金有关的报表及材料。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对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比例和方向进行稽核审查,也可以不定期进行专项稽核。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者,中国保监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本办法视同总公司。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 第7篇

2016-2020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

面上项目指南

(修订版)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文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市基金”)以服务国家创新发展战略和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导向,对《2016-2020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面上项目指南”)进行了修订。

统筹安排。为加强基础研究在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及助推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中的支撑作用,优先发展化学与材料、工程、信息学科,重点发展城建与环境、医药学科,鼓励发展数理、生物、农业、管理学科。

前瞻部署。为服务北京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打造原始创新高地,在物理、生物等学科超前部署量子信息、量子计算、认知科学等前沿方向。

聚焦需求。围绕北京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需求,优先资助在新材料、新能源、人工智能及智能制造等领域中的关键共性技术及前沿引领技术研究等。

学科交叉。围绕北京构建高精尖结构中深层次关键科学问题,着力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进而拓展新前沿、创造新知识、形成 新理论。优先资助面向智慧城市、智慧医疗、智慧交通、智慧能源、智慧环境、智慧农业等领域的学科交叉研究。

面上项目指南是申请市基金面上项目的指导性文件,申请人须根据面上项目指南选择研究领域及研究方向,自主选题,申请科学基金资助。

数理科学

一、数学

数学是自然科学的基础,也是重大技术发展的基础,“高技术本质上是数学技术”已经成为当代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鼓励北京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根据当前数学发展的特点和趋势,针对数学中的重要问题和公开问题开展原创性研究,鼓励数学不同分支学科之间的相互交叉和渗透,鼓励来自于应用领域的数学问题研究。

鼓励研究方向: 1.基础数学 2.应用数学 3.计算数学

4.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数学理论

二、物理

物理学是研究物质的结构、性质、形态和相互作用基本规律的科学。物理学研究的进展和成就,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基石并对其他学科产生重要影响。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在注重基础物理问题研究的同时,鼓励与物理学相关的多学科融合交叉的基础科学问题研究。

鼓励研究方向: 1.凝聚态物理 2.原子和分子物理 3.光学和声学 4.核技术及其应用 5.等离子体物理

6.量子信息与量子计算中的物理问题

化学与材料科学

一、化学化工

化学是研究物质变化和反应的科学。化工是利用基础学科原理,实现物质和能量的传递和转化,解决规模生产的方式和途径等过程问题的科学。结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学科发展前沿,本学科主要资助以化学、化工为基础,在能源转化与储存、新型材料、绿色化工、食品安全等领域中开展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

优先资助方向:

1.超高能量密度新体系动力电池的基础研究 2.食品、药品制备过程的化学工程基础

3.电子垃圾与废弃化学品等资源化绿色利用的化学工程基础 鼓励研究方向:

1.新型功能化合物的设计与合成方法 2.具有特定功能的新催化剂和体系的创制 3.生物分子的化学修饰、标记及应用研究 4.绿色介质及绿色化工新过程

二、材料科学

材料是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的物质基础和先导。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科技发展需求和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并结合北京地区材料领域科研发展现状和优势,本学科主要资助与节能减排、新能源、资源循环再生、低碳经济相关的材料科学问题研究。

优先资助方向:

1.低维碳材料的制备与应用基础

2.新型显示、信息存储等功能材料与器件 3.汽车轻量化关键材料的基础研究 鼓励研究方向: 1.新材料的设计与制备

2.功能纳米材料的制备与结构调控 3.高性能轻质合金材料相关基础研究

4.材料环境负荷评价、服役行为、失效与防护研究

工程科学

一、机械工程

机械工程学科是研究机械产品和系统的设计、制造及性能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的科学,包括机械学和制造科学两大领域。机械学主要涉及机构学、传动机械学、机械动力学、机械设计理论、仿生机械学、智能机械与机器人设计等;制造科学主要涉及成形 与加工制造、制造系统与自动化、机械测试理论与技术、微/纳机械系统、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等。

优先资助方向:

1.服务型机器人与工业机器人的设计与控制 2.增材制造装备技术

3.新能源与智能汽车设计理论及技术 鼓励研究方向:

1.智能装备的创新设计、制造与测试理论 2.绿色设计与制造

3.微/纳机械系统设计及加工技术

4.制造过程的智能化、网络化与信息化融合技术

二、工程热物理与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与能源工程主要研究能量转换、传递与利用过程的基本规律以及能源的高效、清洁与合理利用等相关的理论和技术,在能源、交通运输、机械、化工、冶金、轻工、建筑、材料、环境控制、医药卫生、航空航天以及生命科学等领域都有广泛应用,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优先资助方向:

1.化石能源高效燃烧及污染物的生成机理与控制技术 2.中低品位余能高效转换利用中新的理论、方法与技术 3.新能源汽车的热管理

4.建筑供能与节能系统关键技术及评价方法 5.可再生能源高效利用中的工程热物理问题 鼓励研究方向:

1.新型热力循环机理和非平衡热力学 2.能源系统中的传热传质、多相流及燃烧 3.复杂系统的热动力学及其优化与控制

4.工程热物理与能源利用中的测试新理论与新方法

三、电气科学与工程

电气科学与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是现代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应用领域广泛,社会需求稳定。电气科学与工程的基础研究,对首都能源以及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创新驱动发展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优先资助方向:

1.电力系统中高端能源装备的基础科学问题与关键技术 2.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的电力驱动与控制 鼓励研究方向:

1.电能转换、传输、储存的新理论和新技术 2.能源互联网及智能电网关键技术 3.高效能高品质电机及电力电子器件 4.超导电工与电工新材料

信息科学

一、信息与通信工程

信息与通信技术已经渗透到全球的各个角落,促进了人类经 济与文化的不断发展。北京作为信息化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心城市,在信息与通信基础理论研究、研发及产业化等方面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形成了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在推动工业与信息化深度融合方面具有优势。

本学科主要资助信息理论与信息系统、通信理论与系统、信号理论与信号处理、电路与系统、电磁场与波、物理电子学、敏感电子学与传感器、信息处理方法与技术等方面的研究。

优先资助方向:

1.面向工业互联网传输与组网的核心理论与关键技术 2.超高吞吐量、超高频谱和超低时延的通信理论与关键技术 3.面向物联网的时空数据处理理论与关键技术 4.多模态信息处理方法与人机交互技术 鼓励研究方向:

1.大规模信号获取、处理理论与方法 2.信息的感知、传输与交换理论与方法 3.通信、计算、控制协同融合理论与方法

二、计算机与城市信息化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是信息科学中研究最活跃、发展最迅速、应用最广泛的领域之一。加强本学科的基础研究,对构建智慧城市和加速城市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学科资助计算机科学的基础理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体系结构、计算机硬件技术、自然语言理解与机器翻译、信息安全、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基础研究。优先资助方向:

1.计算机软件与服务系统的理论与方法 2.网络空间安全的基础理论与关键技术

3.面向城市安全与运行的视频分析与信息融合关键技术 鼓励研究方向:

1.高性能计算机体系结构与系统软件 2.高效能并行与分布式计算 3.未来计算机网络与安全

4.多媒体数据分析与自然语言理解

三、自动化与智能系统

开展先进自动化技术与智能系统的应用基础研究,将促进首都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向更高水平发展。

本学科主要资助控制理论与方法、系统科学与系统工程、导航制导与传感技术、模式识别、人工智能与知识工程、认知科学及智能信息处理等方面的研究。

优先资助方向:

1.面向智能装备和智能系统的控制理论与方法 2.面向无人自主系统的环境感知与智能控制方法 3.人机共融的机器人系统理论与方法 鼓励研究方向:

1.面向应用领域的控制方法与技术

2.大数据智能、跨媒体感知计算等人工智能理论研究 3.智能机器人关键理论与技术

四、微电子与光电子

微电子与光电子技术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是许多高新技术发展的基础、前提和先导,是绿色智能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和国防科技发展的重要基石。

本学科主要资助半导体电子器件、集成电路制造与封装、半导体微纳机电器件与系统、新型信息器件、光电集成等方面的研究。

优先资助方向:

1.基于二维材料的微纳器件与纳米光电子集成芯片 2.国产先进半导体装备关键技术

3.面向医疗和健康应用的专用芯片及传感器设计与实现 4.面向物联网应用的智能传感器与集成微系统关键技术 鼓励研究方向:

1.面向特定领域的专用芯片的设计及实现 2.微(纳)机电系统和微(纳)光机电系统 3.新型光电子器件与光电集成

生物科学

生物科学是自然科学的一大门类,研究范围包括生命的起源、演化、分布、构造、发育、功能、行为、与环境的互动关系等。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鼓励利用北京地区的学科优势,围绕生物科学研究中的重要前沿和新兴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鼓励研究方向:

1.生物大分子的功能、修饰及调节机制

2.细胞增殖、分化、衰老、死亡及应激调控的分子机制 3.干细胞的干性维持、谱系发育及定向分化 4.免疫应答与效应的细胞分子机制 5.认知的心理过程和神经机制

6.京津冀生物多样性维持机制及其功能 7.生态修复与生态系统服务的应用基础研究 8.生物科学中的前沿技术与方法研究

农业科学

围绕农业科学的基础、前沿和热点科学问题,并结合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及北京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城建设对科技的需求,重点支持在籽种产业、设施农业、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健康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方向的研究,加强对动植物种质资源挖掘、评价、保护与创新,动植物营养与调控,动植物有害生物防控,农田质量与生态修复等方向的资助,鼓励农业科学与信息科学融合交叉的基础科学问题研究,从而发挥北京农业区域优势,体现首都农业的高端、高效、高辐射作用。

鼓励研究方向:

1.动植物优异种质资源与重要性状的挖掘评价及其分子育种基础

2.农作物优质、丰产、抗逆的生理生态与遗传基础研究 3.农作物耐旱机理及综合节水措施研究

4.畜禽健康养殖、抗生素替代物开发与产品品质调控 5.农林有害生物(含外来入侵生物)发生规律、成灾机理及绿色防控

6.动物病原(含人畜共患病)传播、致病机制及防控研究 7.主要农产品采后生理、品质维持与精深加工的基础研究 8.农业生产智能化技术与装备的基础研究

9.农业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及循环利用的基础研究

医药科学

医药科学是研究人类健康的医学、药学和相关学科的总称,主要包括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学及放射医学等学科。结合医学及相关科学的发展趋势和北京重大需求,本领域以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目标,以医工交叉、精准医疗、新药创制、中医药学研究为重点资助科研人员开展相关应用基础研究,旨在不断提升北京市健康科学的创新能力,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提高公众健康保障水平,支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培育发展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切实改善民生服务,支撑北京医药创新体系建设。

优先资助方向:

1.纳秒脉冲电场、等离子体等物理因子治疗技术及其生物学效应研究 2.可穿戴健康监测数据获取新方法及其应用基础研究 3.新型多模态分子影像技术及其临床应用基础研究 4.临床医学数据获取与处理新方法及在个体化诊疗中的应用研究

5.生物活性物质控释/递送载体和组织工程新材料研究 6.人机协同的手术机器人及其安全交互操控研究

7.基于多维度临床数据的数据挖掘与知识发现及在病因学中的应用研究

鼓励研究方向:

1.心脑肺血管疾病、代谢性疾病、神经精神疾病、退行性疾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病机制及干预研究

2.肿瘤发生发展的细胞和分子调控机制及免疫治疗 3.运动、创伤、烧伤等组织损伤的病理机制、修复与功能重建

4.生殖健康、围生医学及儿童生长发育的研究

5.急危重症的早期识别、诊断治疗及器官功能保护的应用基础研究

6.免疫性疾病的发病机制及干预研究 7.罕见病与遗传性疾病的发病机制与防治研究 8.新发、突发及高发传染病的防治研究 9.功能性疾病的发病机制及干预研究 10.炎症在疾病发生发展中的作用及干预研究 11.环境因素与人体健康研究

12.机体微生态及营养在疾病发生发展中的作用和机制研究 13.基于分子分型的个体化诊疗及机制研究

14.疾病预测、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评估的新技术与新方法 15.药物治疗新靶点的发现及创新药物研究

16.药用新骨架结构小分子化合物的发现及功能研究 17.基于生物合成的药物发现与创新 18.生物大分子药物的发现与创新 19.药物耐药机制及应对策略

20.中医药基础理论的现代科学内涵研究 21.中医药诊疗优势病种的关键环节研究 22.北京地区历代名医学术思想及技能传承研究 23.中医经典名方、特色复方的药效物质基础研究 24.基于肠道微生态的中医药基础研究

城建与环境科学

一、城市建设与建筑科学

城市建设与建筑科学涉及城市、建筑空间和形态规划与设计,重要工程建设,城市功能安全、高效运行以及防灾减灾等领域,研究方向主要包括: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建构筑物建设、安全评估以及加固技术,工程结构与城市防灾减灾等。本学科鼓励开展与北京城市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注重学科交叉和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研究。

鼓励研究方向:

1.可持续城市规划及更新设计理论与方法 2.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建构筑物韧性/全寿命设计理论 3.城市综合防灾减灾理论与方法 4.绿色建筑和宜居环境构建理论与方法 5.古建筑物保护理论与方法

6.北京城市交通系统功能提升的理论与方法 7.信息技术与城市建设、管理的交叉融合研究 8.城市桥梁和地铁工程结构装配式建造中的关键技术 9.施工新技术及其风险分析与监控理论和方法

二、环境保护

伴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首都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改善生态环境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全面实施“绿色北京”战略,大幅提高首都生态文明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对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

针对首都环境保护的现实问题和重大需求,本学科重点关注水污染与大气污染控制、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及环境化学等方面的基础研究。

优先资助方向: 1.污水深度处理与利用

2.细微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形成机制与控制原理 3.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与资源化的关键技术 4.污染场地修复的原理与关键技术

5.噪声、振动、电磁、光等物理性污染的影响与防治技术 6.京津冀协同发展下北京水环境生态安全保障理论与方法 鼓励研究方向:

1.污染物的环境特征与迁移转化 2.污染控制的新技术、新材料与新方法

管理科学

管理科学主要是研究人类社会组织管理活动的客观规律及其应用的综合性交叉科学。本学科积极支持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宏观管理与政策、公共管理等学科中社会需求紧迫、原创性强、实践指导意义重大的选题申请,鼓励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管理科学问题开展战略性、基础性和前瞻性研究;鼓励运用自然科学方法,结合经济学、行为科学、社会学等基础理论不断发展管理科学的理论与方法;鼓励跨学科的综合交叉研究;鼓励针对首都社会、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实际问题,做深度具体性研究,鼓励与政府和企业等有关部门开展合作研究。

本学科不受理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项目申请。鼓励研究方向:

1.数据驱动下的城市发展与治理研究

2.面向高精尖经济结构的现代服务业创新研究 3.京津冀地区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研究 4.北京能源供给、消费、排放及其系统的优化研究 5.北京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的管理创新研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建议 第8篇

一、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无论是体制机制, 还是制度定位、目标定位、功能发挥、管理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归纳起来, 主要有9个方面。一是制度定位、目标定位不明;二是管理运作机构定位模糊, 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置五花八门, 工作地位被边缘化;三是监管不力, 监管手段乏力,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 没有真正建立并发挥应有作用;四是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买房、租房的基本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五是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六是现行的公积金管理模式死板、门槛高、环节多、效率低、问题多;七是不公平性突出, 缴存比例不一样, 缴存比例难以有效约束企业;八是缺乏必要的利益激励机制;九是管理队伍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二、《条例》修订建议

为解决上述问题, 建议对《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 体制方面

1. 制度定位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或者目标应该定位为:“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保障职工住房消费, 改善提高居民居住条件和水平, 促进住房建设。”因此, 建议第一章“总则”第1条按此进行修改。

2. 管理机构定位

建议完善现行管理体制, 建立起由中央直接管理的垂直的不受地方政府左右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的公众资金管理机构, 内部实行管运分离、绩效考核。建议将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10条第3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国家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的公众资金管理机构, 不挂靠任何部门和单位。

3.完善决策制度

一是优化管委会设置, 管委会要么不设, 要么只在中央、省级设立, 在市州不再设立。各市州公积金中心执行各省公积金管委会和省公积金监管局政策。

二是完善存贷款利率调整机制, 解决不对称加息问题。《条例》第6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 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 报国务院批准。现在的问题是, 是否按此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有没有征求住建部的意见, 在出现不对称加息时有没有考虑对增值收益的影响?建议对第6条作相应修改。

(二) 运行机制方面

1.完善“四统一”制度, 逐步实现全国统管

建议在第4条中增加相应条款。

2.明确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职能, 明确管理中心执法主体地位

由于《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因此对于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其执法能力有限。为了加大执法力度, 建议将第六章“罚则”第37条最后一句修改为“逾期不办理的,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 调高罚款数额到10万元, 并增加对其法定代表人的处罚。

3. 完善增值收益分配办法

一是真正实现自收自支。目前是自收不能自支, 职工待遇低积极性不高、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建议对第10条作相应修改。

二是建议提取增值收益的5%建立困难特困职工补助基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后, 可按不高于5%的比例提取建立困难特困职工补助基金, 用于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困难特困职工建制时个人缴存部分的补贴、部分困难特困职工廉租房、公租房补贴以及困难特困职工购房贷款贴息。建议在第29条中增加相应条款。

三是建议按照增值收益的1%~5%提取建立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基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很多管理中心的经费属于财政预算内管理单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建议年末对增值收益进行分配时, 预留“公积金事业发展基金”, 一来用于弥补公积金中心自身经费的不足;二来用于公积金中心的基础建设, 如办公场地、办公设备的购置, 软、硬件平台的升级等, 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建议在第29条中增加相应条款。

四是调整扩大风险准备金的范围, 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改为“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建议对第29条作相应修改。

五是提高管理中心管理费标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 由各省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建议对第30条作相应修改。

4. 进一步规范运作, 防范风险

一是在修改完善《条例》的同时, 抓紧制定出台缴存、提取、贷款、会计核算等实施细则。

二是完善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缴存人的缴存金额提取风险准备金, 存入中国人民银行, 风险准备金率由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设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提取法定风险准备金后, 可以自行提取任意风险准备金。建议对第29条作相应修改。

三是建立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预警机制, 实施贷款规模控制, 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警线 (存贷比) 。参照《商业银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 在80%~85%之间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存贷比。建议对原第26条增加相应条款。

四是建立激励机制, 对公积金中心领导实施以绩效考核为主的年薪制。建议在第30条增加相应条款。

五是建立和完善管理中心内部业务稽核制度。建议在第六章罚则第40条增加相应条款。

六是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大笔资金调拨、审批等管理制度。建议在第六章罚则第40条增加相应条款。

七是积极探索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

八是建立和完善关键岗位主要负责人轮岗制度 (至少5年必须轮岗) 。建议在第六章罚则第40条增加相应条款。

九是建议对住房公积金计息方式进行调整, 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调息时间分段计算, 以保证利息结算的准确性。在第21条中增加相应条款。

十是建议统一计息年度与会计核算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年度, 公积金结息期于公积金会计核算时间一致, 增加对增值收益核算的准确性、真实性。在第21条中增加相应条款。

5. 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和范围

在加大个人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的同时, 探索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渠道和范围, 不断提高使用率。如增加装修自住住房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提取住房公积金, “先提后贷”, 职工大病、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提取以及放宽租房提取条件等情况均可作为扩大使用的范围。建议对第24条作相应调整修改完善。

6. 合理确定委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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