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风险管理论文范文
巨灾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严重。长期以来,当巨灾发生时,基本是靠财政和社会捐助来解决重大灾害发生后人们的生活保障问题,这不仅给各级财政带来了很大的负担,也使巨灾发生后缺乏有效的补偿机制,增加了灾后重建和恢复的困难。针对此问题,本文提出要根据我国巨灾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借鉴国外巨灾保险成功经验,探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
[关键词]巨灾保险 可保性 保险制度
一 引言
受全球地质构造和气候等因素影响,全球形成了两个巨大的自然灾害带:环太平洋灾害带和北半球中纬度(20°N-40°N)灾害带。中国地域辽阔,西倚全球最高大的青藏高原,东临世界最广阔的太平洋,大部分国土处于这两个灾害带之中。全国有32%的陆地、大约70%的人口处于Ⅶ度以上地震烈度区,全国669个城市中,受地震、洪水、台风等灾害严重威胁的城市分别有62个、265个、167个、65个。中国主要的巨灾风险有大地震、特大暴雨洪水、特大台风风暴潮,并成为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不仅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而且分布地域广泛,造成的损失也往往非常巨大。据中国民政部的统计资料显示,近十年来中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2000亿元左右,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2001~2010年全国灾情统计如图1所示。
2008年初,我国南方遭受罕见的低温冷冻和雪灾,波及21个省市自治区,致使他们的交通、通信、电力等陷入瘫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00多亿美元,保险赔偿约为13亿美元,保险赔偿占总体损失的比例约为6.5%。接踵而至是发生在汶川的5.12大地震,总体损失估计为1240亿美元,保险赔偿3.66亿美元,保险赔偿占总体损失比例不到0.3%。在巨灾保险较为成熟的市场,保险业的保险赔款一般可承担30%以上的损失补偿,发达国家甚至可达到60%以上。总体上看,中国保险赔付占巨灾损失的比例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明显偏低。在这两次巨灾中,保险赔付问题再次凸显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缺位。因此,如何调动商业保险和国家财政等力量分散巨灾风险,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管理体系,就显得极为迫切。
二 我国巨灾保险市场的现状
巨灾保险供给需求的双低是造成中国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是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造成巨灾保险市场的失灵。
1 巨灾保险的需求不足
保险商品是一种高收入弹性的商品,中国人均GDP较低,对于大多数居民而言,尚属于奢侈品。因而购买力过低是巨灾保险需求不足的根本原因。作为商品消费者,居民是最大效用的追求者,在收入微薄的情况下,力图最大化自己的效用。假设MUI、MUe分别表示居民消费巨灾保险商品或任意其他商品的边际效用,PI、Pe分别表示巨灾保险和任意其他商品的价格。居民效用最大化的条件是:MUI/PI MUe/Pe。
这时,作为消费者的居民处于均衡状态,不愿意变动两种商品的消费量。如果MUI/PI 边际效用理论的作用表现为,居民将优先购买那些对他们来说具有最大边际效用的保险商品,即将优先对自己面临的最大风险进行投保。居民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首先会对自己风险最大的且最重要的财产、经济利益或人身危险购买保险。对于财富存量有限的居民来说,他们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其人身风险,而不是财产风险,更不是利益外溢的巨灾风险。 2 巨灾保险的供给有限 经营巨灾保险的亏损性现实与商业性保险公司的营利性目的相背离。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正外部性,具有社会管理功能,但这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出发点只是其经营活动的“副产品”。传统保险理论认为,满足以下条件的风险才具有可保性:(1)有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存在,即某一种风险同时为大量的标的所具有。(2)风险必须是非投机的纯粹性风险。(3)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随机的,即风险损失是不确定的,必然的损失以及不可能会发生的损失要么不可能被承保,要么沒有保险的必要。(4)保险中的大多数不能同时遭受损失,即不存在承保人责任积累问题,否则损失分摊将会失败。(5)保险费应是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受的。 如果用以上几个“可保条件”来衡量一下巨灾风险的话,巨灾风险起码在以下方面是不符合的:(1)巨灾风险往往伴随着责任积累。(2)巨灾风险意味着极高的保险费付出,如果保险人根据损失可能合理收取保费的话,投保人将会难以承受。(3)有些巨灾风险不符合“大量同质风险单位”的要求。因此,按照传统理论,大部分巨灾风险是不具有可保性的。而保险公司为了其商业公司的赢利性,对巨灾保险产品的开发是相当少的。 3 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在保险市场中,常见的是买方逆向选择。潜在的投保人作为理性人,其行事以自身的经济利益为标准,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一定会利用各种可能来为自己谋利。其结果是,在同等条件下,高风险类型的投保人将购买更多保险,而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不购买保险,这无疑会提高所保风险的平均损失率,从而进一步提高了保险费率,并进而引发更多的人退出保险,这样必然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因此,逆向选择不仅会抑制保险需求,而且还会妨碍高效保险契约的签订,并导致市场的低效率和保险质量的低下。与逆向选择相联系的还有道德风险,它是一种事后机会主义行为,属于经济环境中的外生不确定性,而且破坏了保险市场均衡并导致保险市场的低效率。 三 巨灾保险模式国际经验 应对巨灾,各国的保险制度有所不同,根据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由国家主导,将巨灾保险纳入强制性风险保障体系;二是由市场为主导,将巨灾保险纳入商业性保险范畴。 1 日本的地震保险与再保险 日本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是由民间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作为承保人一起参与的再保险体系。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由民间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承保,由于政府财政和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的限制,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采取的是限额承保的方式,其保险金额限定为财产保险金额的30%~50%。政府承担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业务的最高赔偿规模每年要提交国会审议。国会根据每年财预算收支情况进行调整。政府对于其所承担的地震保险赔付责任部分设立专项保险准备金,与一般财政分开。为了缓解财政压力以及保证地震风险准备金的安全,地震风险准备金只能以投资债券的形式加以运用。 2 美国洪水保险 美国的保险市场非常发达,政府在巨灾保险中扮演重要角色。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创设了联邦洪 水保险制度,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成立了联邦保险管理局(FIA),负责洪水保险的经营和管理。在美国的洪水保险体系中,国家认定的洪水风险区域的社区必须要参加《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200多家私营保险公司与FIA共同实施WYO计划,即参加WYO计划的私营保险公司仅以自己的名义为NFIP出售洪水保险,但不承担赔付的风险,售出的保单全部转给FIA。私营保险公司按保单数量获取佣金,并在洪灾发生时及时办理有关赔偿手续和垫付赔偿资金,政府承担最终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美国还将巨灾保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通过保险衍生产品,如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互换等方式,将巨灾风险证券化,使保险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 3 土耳其模式 土耳其巨灾保险体系由保险公司、政府以及国际组织共同组成。2000年,土耳其政府在世界银行帮助下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成为发展中国家地震保险制度的先行者。其主要做法是通过立法,要求所有登记的城市住宅必须购买保强制性地震保险,最高保额为2.5万美元。巨灾保险条款全国统一,基础费率的厘定根据地震区域、土地和建筑物结构的风险类别进行划分。 4 瑞士的自然灾害保险模式 瑞士的自然灾害保险包括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其承保主体是由29家瑞士保险公司自发组成的“瑞士自然灾害集团”。该集团采用限额承保的方式受理巨灾保险,对于承保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保单,每一成员公司自留40%,剩余的60%分保给集团,集团根据各成员公司在保险市场的占有份额进行摊派。同时,集团为了保证各成员公司的支付能力,以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的方式为各成员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分散各成员公司的风险。 四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模式 当前,中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将国际经验与中国具体国情结合起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鼓励保险公司逐步开展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业务,引导保险公司采用市场化运作和再保险等手段,借助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协助政府开展风险管理,逐步建立风险共担的巨灾保险保障机制。 第一,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基础。目前,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等发达国家均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巨灾保险立法的形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风险保险制度,将巨灾保险规定为强制性险种。1994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建立了新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Catastrophic Risk Protection)。日本政府在1966年颁布了《地震保险法》,强制性地要求住宅必须对地震、火山爆發、海啸等自然风险投保。法国国会于1982年通过了《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与发达国家这些完善的立法相比,我国巨灾保险的立法方面尚是一片空白。政府应首先通过国家立法,确立巨灾保险的政策性金融地位,在法律上明确巨灾保险的强制性质。 第二,发挥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社会的巨灾保险属于公共或准公共产品范畴,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和复杂的工程,需要尽快研究确定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整体规划,确保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有序、协同推进:一方面应当明确政府主导的基本思路,国家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协调和推动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另一方面应当投入和配给一定的公共资源,这种资源包括资金和政策,各级财政均应当对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予以一定的资金投入,建立巨灾保险的后备基金,同时,对于经营巨灾保险的单位以税收减免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第三,发挥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更加受到重视。保险公司在发展巨灾保险的过程中要解决好两个关键问题:风险管控与市场开拓。在风险管控过程中,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技术,包括区划技术、限额管理等,确保承保风险和累积处于受控状态;另一方面要通过再保险、巨灾债券等技术,特别是通过巨灾超赔安排,解决风险分散和经营稳定的问题。在研究借鉴外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情况的基础上,中国在探索金融技术和工程技术相融合、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巨灾保险制度。其主要表现方式就是巨灾风险证券化,这样做不仅能解决承保巨灾风险资金短缺的问题,增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而且能将传统意义上不可保的风险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转移,扩大保险经营范围。这样既满足投保人风险转嫁需求,又满足资本市场投资人的投资需求,使得更多的主体参与、关注和支持巨灾保险的发展。 第四,发挥社会公众在巨灾保险制度中的责任。社会个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参与保险是发展巨灾保险体系的根本保证。只有当个体真正认识到风险和保险对社会和个人的重要性时,才能增强防范措施,减少风险损失。并且个体通过自己的行动可以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因素给保险业带来的不良影响,从而真正提高保险的效率和意义。 第五,发挥资本市场在巨灾风险分担体系中的作用。巨灾造成的损失巨大,巨灾保险基金、保险费和其他的捐赠各项总额仍无法弥补巨灾造成的损失,因此,应该寻找更有效的途径来获得资金。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资本市场的资金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逐渐增强,随着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应该将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由于巨灾风险具有与资本市场风险不相关的特点,迎合了资本市场投资者分散风险,渴望风险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因此,资本市场的强烈投资需求与巨灾风险自身的特点使得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成为可能。 多层次巨灾保险制度如图2所示。 中国保险业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已有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刚刚起步。展望未来,构建中国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有系统、整体性地推进。我们相信,在中国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合作与支持下,保险业在防范化解巨灾风险、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一定会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 摘要:本文旨在从国际的视角,对世界各国的巨灾保险基金模式进行梳理分析,力图从中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基金思路。本文首先论述中国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必要性;其次总结归纳国际巨灾保险基金的模式;最后对如何尽快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基金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 关键词:巨灾保险基金;巨灾风险管理;巨灾保险制度 中国平均每年因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占GDP的3%以上。面对巨灾,中国目前仍然习惯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灾害管理和救助,政府承担了较重的灾害补偿责任,缺乏市场化的应对机制。而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特别是设立巨灾保险基金。这既能提高保险赔付在灾后重建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又能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确保国家财政体系的稳定运行。 一、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基金的必要性 首先,中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繁,需要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来应对每年因巨灾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由于巨灾保险的缺失,历来经济损失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救助,但这两者对损失的补偿毕竟是小范围和低层次的。因此,我国急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及其基金来应对巨灾损失。 第二,设立巨灾保险基金是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需要。巨灾保险基金不仅可以避免单一保险公司单独承保地震险等巨灾风险,而且可以解决保费收入的有限性与地震等巨灾损失的巨大性之间的矛盾。巨灾保险基金是巨灾保险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所以必须建立起与巨灾保险制度相对配套的巨灾基金。没有巨灾保险基金的依托,巨灾保险制度将难以充分发挥其功能。 第三,巨灾风险不可保的性质也要求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地震、洪水等巨灾发生频率小,但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失巨大,单纯的商业保险公司根本无力承担。即使商业保险公司愿意承保,单纯依靠保险公司经精算模型厘定的费率来确定价格,普通百姓也根本承担不起。因此,只有在政府的主导下,形成一个较好的巨灾基金积累和风险分散机制,商业保险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才可参与进来。 最后,巨灾保险基金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公共财政支持下的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由财政预算安排灾害救济。在巨灾发生时,预算安排的救济相对于灾害损失来讲,往往是杯水车薪。而且,随着灾害发生的频率增加、损失增大,这种依靠财政救济转移巨灾风险方法显现出明显的局限与不足(李文富,2008)。因此,要有效化解巨灾风险,就有必要建立市场机制下的巨灾保险基金。以减轻巨灾对公共财政的压力(Mitchell and Schnarwiler,2008)。 二、国际巨灾保险基金模式 目前全球有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考虑到巨灾风险的特殊性,世界上许多灾害多发国家或地区均采取了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形成伙伴合作的运作模式,即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国家财政以基金的方式提供适当的财政资助,保险公司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广泛参与,形成全国性的巨灾保险制度。这方面成功的例子有美国的洪水保险基金、土耳其的国家地震保险机制、新西兰巨灾风险基金和挪威巨灾风险基金。 1、美国国家洪水保险基金。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是由联邦政府管理和运作的非盈利计划。该计划在联邦政府设有防洪保险基金,并由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FEMA)统一管理。如果发生较大洪水,基金不够支付保险赔偿时,FEMA会向国家财政临时借款,日后再从洪水保险基金中归还。保险公司在实施洪水保险时实际上是在执行FEMA的洪水保险计划,其保费收入上缴国家洪水保险基金,赔付也由国家洪水保险基金支付。洪水保险的风险不由保险公司而是由联邦政府承担(曾立新,2007)。 保险公司主要是向洪泛区居民出售洪水保险,并在洪灾发生时及时办理有关赔偿手续和垫付赔偿资金。 2、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2000年,土耳其政府在世界银行帮助下建立了巨灾保险共同体(TCIP)并设有基金。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主要针对业主和小企业主。 土耳其政府采取以下主要措施来建立基金。一是政府以法律的形式使地震保险成为强制性保险制度。二是搭建巨灾保险基金核心机构框架,使政府处于核心地位,负责基金运作的设计和监管等。三是主导开发强制性的全国统一的地震保险条款。保额为25,000美元,超过部分实行商业性自愿保险。四是制定风险筹资战略,通过初始最低赔付能力、风险自留水平、国际再保险、世界银行不确定性贷款和政府作为再保险人分担。五是建立和加强基金的治理结构。六是明确保单销售和理赔工作的安排(王艳,2008)。 3、新西兰巨灾风险基金。新西兰地震委员会由财政部全资组建,在抵御巨灾风险时发挥关键作用。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强制征收的保险费以及基金在市场投资中获得的收益。居民向保险公司购买房屋或房内财产保险时,会被强制征收地震巨灾保险和火灾险保费。地震巨灾险保费为每户每年60新元左右,由保险公司代为征收后再交给地震委员会。 除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外,地震委员会还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从而分散风险。当巨灾损失金额超过地震委员会支付能力时,政府将发挥托底作用。由政府负担剩余理赔支付,而地震委员会每年会支付给政府一定的保证金。 4、挪威巨灾风险基金。挪威是自然灾害比较频繁的国家,灾害主要包括山体滑坡、暴风雨、洪水、地震等。挪威于1979年开始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并于1980年实施。挪威立法规定,所有购买火灾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同时购买作为财产保险扩展责任的包含5种自然灾害的巨灾保险。巨灾保险赔偿限额为实际损失的85%。保费收入纳入基金(王祺,2005)。 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完全采用商业化运作。其主要特点是:(1)在挪威境内开展火灾保险的保险公司都是该基金的成员,目前,有70多家保险公司成为基金成员单位;(2)由保险公司制定并收取巨灾保险的保费,并负责赔偿事项;(3)巨灾风险的赔款将根据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成员公司之间进行分摊。 5、国际巨灾基金模式比较。 表l按照模式类型、核心机构、资金来源、运作方式、保险特点以及巨灾基金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对上述四个国家的巨灾基金模式进行了比较。可以看出这些国家的巨灾基金模式各具特色,也各有异同。 四国巨灾保险基金模式不同点在于:(1)模式类型。美国和新西兰均属于政府主办模式,土耳其属于巨灾共保模式,而挪威则是完全商业化运作。(2)机构性质。核心机构有的是政府机构;有的是政府担保下的非营利机构:还有的是政府不提供担保的非营利机构。(3)资金来源。有的来自于政府拨款;有的来自于 国际组织援助;也有的从国家财政中借款。(4)运作方式。有的属于国家统一管理,但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实施;有的由政府专门基金管理委员会来管理,但具体损失则在成员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摊。(5)保险特点。有的属于完全强制,有的是部分强制,还有的属于自愿。 尽管这四个基金各有特点,但还是具有一些共同点。(1)核心机构。虽然具体名称各不相同,但这些巨灾基金都置于一个专门的核心机构之下。(2)资金来源。所有这些基金的资金来源都包括有保费收入和投资所得。(3)运作方式。一般都会把商业保险公司的巨灾保单完全转移给巨灾保险基金。所有这些国家的商业保险公司都是巨灾保险的实际执行者,主要负责出售保单和办理理赔作用。(4)政府角色。无论采取何种模式。这些国家的巨灾基金都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尽管支持的力度各不相同。 三、对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基金的思考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基金的总体思路应当是,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建立全国统一的巨灾保险基金,对巨灾保费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由专业再保险公司代为管理,统一安排国际再保险、运用风险证券化等方式分散风险,实现成本收益的最优化。具体政策建议如下: 1、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核心机构。从国际经验来看,设立适当的巨灾保险基金核心机构是各国巨灾保险制度良好运行的关键。具体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我国可以考虑成立“中国巨灾保险基金(China Catastro-ohe Insurance Fund,CCIF)”(简称“巨保基金”)或者“中国巨灾再保险公司(China Catastrophe Reinsurance Corporation,CCRC)”(简称“中巨再保”)作为主管机构,对旗下资金和分保的巨灾保单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作。机构性质应当是非盈利的国家再保险公司,对超过商业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部分由财政担保或者再保。 2、设计一个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姚庆海,2006;谢世清,2008)。国际上,应对巨灾的最佳模式一般是由各种市场和非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分摊巨灾赔款风险。采用商业化运作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方式。我国应当借鉴土耳其巨灾共同体模式,由投保人、商业保险公司、商业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代表政府的“巨保基金”或“中巨再保”、国际组织等合作共同参与,形成共同分担风险的机制。其中,巨灾保险基金的定位应当是政府作为最后再保险人的角色。其分担的责任范围也必须合理而又明确。 3、成立多层次的巨灾保险基金。我国巨灾保险基金可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地方基金由各级政府根据对本地面临的巨灾风险状况的评估而设立;中央基金不直接从事具体业务,主要承担对地方基金的再保险职能。这种多层次架构既可避免全国性大而全系统的低效率,又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效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地方巨灾基金来源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地方保费收入;二是各级财政注资或政府从救灾资金的存量中划转一部分;三是地方减免的税收。 4、明确巨灾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及运作方式。中央基金的资金来源可由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预算资金,各级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资金,保险公司按巨灾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以及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等。此外,还要制定基金的风险筹资战略,应当通过初始最低赔付能力、风险自留水平、从国际再保险市场中得到的再保险保护、政府作为最后再保险人等方面来实现。基金的运作方式,应当是滚动积累,实行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此外,基金还可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保值增值,增强应付巨灾风险的能力。 5、在一定范围内开发强制性巨灾保险条款。通过强制保险的形式,巨灾保险基金在为业主提供基本地震保障的同时,也保证了自身资金的来源。(1)对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要强制办理巨灾保险。(2)可以主导开发强制性地震保险条款。这些条款应当是全国统一,保额固定,超过部分实行商业性自愿保险。(3)对于不同地理位置、房龄和结构的房屋,应当实现差异化的费率级别。这样既可以保证基金充足来源又可将费率控制在投保者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6、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1)为巨灾保险基金提供法律法规保障。例如,以法律的形式使地震保险成为强制性保险制度。(2)对巨灾保险实施财政优惠政策。允许保险公司将巨灾风险准备金列入成本,缴纳巨灾保费可在税前列支,对巨灾保险经营减免营业税等。(3)建立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应当对住宅所有人投保巨灾保险提出强制性要求。(4)对基金的运作机制进行安排。(5)对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督。 责任编辑 周智立 巨灾风险是指由地震、洪涝、台风、疾病传播和恐怖活动等自然灾害或者人为事故造成的, 一旦发生会造成巨大损失的特殊风险。判定一事件是否为巨灾一般从三个层面来衡量: 一是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层面。经合组织认为, 某次灾害发生后, 发生地已无力控制灾害所造成的破坏, 必须借助外部力量才能进行处置的灾害风险。 (1) 二是从整个保险行业的层面。比如标准普尔 (2) 就将巨灾界定为一风险事件导致保险损失超过500 万美元的灾害。三是从私营保险经营者的角度。许多保险经营者从业务特点出发, 设立了在实际业务中界定何为巨灾风险的内部衡量标准。 巨灾风险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发生频率较低。巨灾相对于一般灾害具有频率较低的特点, 比如非典、汶川大地震、2015 年巴黎恐怖袭击等等; 二是损失惨重且多政府和社会承担。一般风险虽然发生频率高, 但估算相对简单, 可以通过保险精算估计其发生的概率和损失, 从而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 收取保费, 赔付经济补偿; 而巨灾理赔较为复杂, 造成的损失往往超过了承受主体的实际承受能力, 多由社会捐助和国家政府来承担。三是风险频率的地域差异性。我国国土辽阔, 自然巨灾风险受自然地理因素的影响更显而易见, 在发生频率上呈现很强的地域倾向性。 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构建背景 我国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国家, 具有发生灾害的风险较大、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等特点。此时, 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的保险业就应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然而保险理赔在直接损失中占比小、效用低、不及时, 实际赔付率远远低于国际同期水平。比如2008年汶川大地震, 其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451 亿元, 仅获得来自保险业的赔付18 亿元, 不足损失的1% , 同样是2008 年经济损失达1516 亿元的南方冰雪冻灾, 中国保险业的赔付仍然不足3% 。 (3) 这两个罕见的自然灾害造成的这一难堪的赔付现状迫使社会各界开始认识到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而近几年政府在管理、救灾和理赔方面都承担巨大的财政负担, 不得不积极主导和探索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 三、我国巨灾保险立法模式选择 巨灾保险制度共三种立法模式, 分别是专项性立法模式、补充性立法模式和综合性立法模式。就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立法设计而言, 我国巨灾保险领域的立法实践经历了自20 世纪50 年代以来的多个阶段, 立法重点集中在对政府应急救灾补偿行为的规范, 而针对巨灾保险活动参加人的权利义务规制几近空白, 就此笔者认真分析了国外巨灾保险的主要立法模式, 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和现时法治, 认为构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应以针对主要灾种的专项立法为切入点, 根据不同灾害的危害性和区域性分别立法, 确保巨灾保险立法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为实施巨灾保险提供法律法规支撑。 四、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随着涉及巨灾保险顶层设计的“新国十条”出炉, 今后将继续扩大试点城市范围。我国将通过各个试点, 找到一个或者几个模式的混合体, 选择一个在国家比较大的范围内适用的模式。作为国内巨灾保险首批试点地区, 深圳、云南、宁波等地都有不错的成果。目前, 上海、浙江、四川等地也在积极研究地区性巨灾保险机制。深圳市于2013 年底通过了《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 正式实施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位一体的巨灾保险制度。宁波试点是我国首个同时为人身和财产提供保障的巨灾保险试点城市, 其直接动因是2013 年“菲特”台风。宁波市政府拨付资金3800 万元, 为1000 万常住居民提供台风、暴雨、洪水等灾害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巨灾保障。 巨灾保险在我国刚刚破题, 这些城市的试点工作也才起步, 没有成功的先例与经验可借鉴, 需要在发展和实践过程中不断优化完善, 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进一步推进积累经验。 摘要:2014年8月, 国务院发布保险业“新国十条”, 其中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被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 体现了国家对此制度的重视和市场的迫切需要。从古至今, 人类面对巨灾, 除了积极预测、提高应对能力以及增强抗灾防灾意识外, 如何最大程度减少财产损失成为一个必须直面的重要课题。选择科学高效的立法模式、积极构建操作性强的巨灾保险制度就成了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障民生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巨灾保险,发展现状,立法选择 参考文献 [1] 石兴.巨灾风险可保性与巨灾保险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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