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精选8篇)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1篇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是切实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随着我省公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员总量的成倍增长,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任务日益艰巨。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为构建“平安湖北”、“法治湖北”、“和谐湖北”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管理体系,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科学发展
(一)加强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交通安全管理。要科学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监控设施,完善高速公路远距离、多点提示告知设施,合理安排勤务,增加巡逻密度,加强管控力度,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时段、路段行车秩序的监管力度,快速、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和交通拥堵,努力做到高速公路少封路、不封路,确保全省道路交通的有序、便捷、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的路网作用。
(二)实施城市排堵保畅工程。要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为目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路网结构、机动车流量等特点,不断完善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大中城市要综合运用交通信号控制、流量检测、交通诱导、公交优先等管理手段,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要路口机动车流量的控制,疏解城市交通拥堵压力。要加强路口渠化建设,改善路网结构,规范大型公共建筑物、住宅小区等人口密集区停车场配建标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秩序。
(三)推进农村道路社会化管理工作。要完善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协调机制,将交通安全纳入县乡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推广恩施、宜昌等地实行农村道路社会化管理的经验,完善交通事故预防组织,充分发挥农村道路交通协管员、安全员等辅助力量的作用。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切实加强农村拖拉机、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管理,大力整治违法载人、无牌无证驾驶,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力争全省85%以上的县(市、区)在2010年建成“平安畅通县(市、区)”。
(四)完善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安监、消防、卫生、交通运输、民政、气象、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协同处置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110(119、122)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平台间交通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及时反馈机制,实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运输、消防、卫生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同步联动。将道路上所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阻断等突发事件纳入沿线政府应急管理的重要内容。
(五)构建全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将交通安全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实施。宣传、安全监管、司法、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特点,加强对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文明交通教育,特别是要突出抓好对驾驶人、农民和中小学生等重点群体的教育。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全方位、多渠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化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创建一批“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示范单位”、“平安农机示范单位”。
(六)加强重大节假日期间交通安全管理。根据节假日人员流动密集的特点,制定科学周密的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加强道路疏导,加大路检巡查力度,加快突发交通事故的处置,全力维护节假日期间道路交通秩序。
二、坚持预防为主,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一)依法整治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对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组织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遏制因严重违法造成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车辆、出租车辆的运行管理,严厉查处违规违章行为;加强对道路行人文明通行、安全通行的教育和管理,减少人为堵塞交通现象;加强与军队、武警部队的协作,完善军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健全军车交通违法抄告信息反馈机制。建立严重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各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城市建设和公安等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对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交通运输和城市建设部门要开展危险路段的排查,确定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到位。交通运输部门还要结合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公路养护和公路安保工程设施建设,加大包括危桥在内的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在2010年底前,每个市州要建成二至三条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整治示范路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排查出来的事故多发路段以及道路施工路段加强秩序维护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履行监督、协调和督办职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源头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工作的管理,严格驾驶人培训,严把考试关。严格机动车审核登记和检验,提高机动车年检率。大力加强电动自行车的规范管理,维护良好的行车秩序。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规划编制,切实为二手车交易提供有序规范的场所;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利用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的整治,加强校车和驾驶人的管理,确保校车安全运营。认真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深化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指导客运企业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和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客运企业在长途客运车辆上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监控设备。强化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严格危险品运输企业的资质管理,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和车辆技术关。加强对旅游车辆营运和驾驶员资质的审核和管理。完善机动车报废回收管理制度,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和市场的管理。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交通安全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要充分考虑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的城市公共建筑,要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所;现有公共活动场所的周边,要逐步规划建设必要的公共停车场所,加强临时车站(场)的管理,减少占用道路停车导致交通拥挤、堵塞现象。高速公路规划设计和建设验收,要统筹考虑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办公用房建设应当纳入高速公路建设计划,与高速公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加强农村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建设,逐步提高农村道路设施的安全标准和安全性能。
(二)加快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按照科学、规范和人性化的要求,加快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监控体系,并将其纳入全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推进城市交通指挥中心信息建设。逐步实现交通视频动态监视、停车管理、绿波带等系统的集成应用,逐步实现全省卡口管理信息的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健全智能卡口系统,强化交通治安管理。加快高速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监控设施和高速公路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第一时间通报道路交通中断、交通管制、交通恢复等信息,提高科技管理含量。
四、切实改进服务和管理方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推进规范化执法。将交通规范执法纳入法治湖北建设重点内容,严格依法行政,维护执法权威。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执法培训,提高执法水平,促进规范执法。要从严治警,严格队伍教育管理,推行阳光作业,坚持以教育引导为主、处罚为辅原则,对初次违法或者违法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完善便民利民措施。要将车辆管理服务向社区、企业和公共场所延伸。大力推行驾驶人考试网上预约和机动车注册登记网上审批、网上登记、网上选号等工作模式,简化办事程序。要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设立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建立和实现全省交通违法异地缴纳罚款。完善系统执法告知功能,减少驾驶证逾期被注销、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等业务比例。
(三)加强车管所建设。要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车管所,强化对车管民警的培训,努力提高车管民警的综合素质,以便捷、优质的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责任
(一)落实各级责任。各级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理念,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主体职责。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实施。要健全完善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或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好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巩固“政府领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要严格落实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责任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落实保障经费。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对道路交通规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与经费保障挂钩。
(三)加强公安交警队伍建设。要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常住人口、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保有量及驾驶人总量,统筹考虑公安交警支队、大队的警力配置,切实解决好中队营房和装备建设。及时调剂补充新建高速公路所需警力,并在高速公路开通前落实到位。要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状况,加强农机安全监理体系建设。要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交通安全管理的作用。
二○一○年四月一日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2篇
鲁政发〔2010〕6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公路治安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实现了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8年双下降,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应当清醒地看到,随着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通车里程不断大量增加,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部分单位和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安全发展的理念还不牢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尚不完善。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投入不足,一些地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缺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力量还不适应。三是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运输车辆存在“只挂靠、不管理”的现象,等等。对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以人为本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按照“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的要求,研究制订本地区“十二五”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推进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一)完善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负责投资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未经公安部门安全验收的,一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通车运行。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安全设施,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安全畅通能力。
(二)抓好道路中间隔离设施建设和隐患整治。统一、规范道路隔离设施设置标准,已经建成的一级及其他双向四车道以上的公路事故易发路段、双向六车道以上城市道路,要在3年内全面设置中间物理隔离设施。新建、改建四车道以上公路,中央隔离设施要同步建设。认真贯彻新修订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国家标准和《行人过街信号控制设置规范》行业标准,重点解决道路中心线、车道线、禁止和指示等标志、标线缺失,公路路口标志、标线和减速设施不全,以及显示的管理信息不明确、不合理等问题,消除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加强道路交通科技投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保障和加快道路交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加大对道路交通管理的科技投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学习借鉴青岛市等地利用信息化加强国省道管理的经验,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建设,2012年底前,各地要实现设区城市道路交通智能化管理,并建立起完善的公路网主要节点、省际和市际交界处、事故多发路段等的公安交通监控网络,以及主要公路全程监控网络。各县(市)要逐步建成集接警、指挥、通讯、勤务管理、路面监控、信息查询为一体的道路交通指挥系统,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积极推进监控信息资源共享。要推进各地建立城市桥梁检测评估、信息管理等制度,推广桥梁“受控管理”,各县(市)都要逐步建成并使用全省统一的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规范道路行车秩序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管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严格依法管理,着力解决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多发、道路管控力度不足、行车秩序乱、车辆乱停乱放等突出问题。公安部门要以全省高速公路及主要国道、省道为重点,严格落实路面管控定人、定车、定时间、定路段、定责任的工作机制和省、市、县三级道路巡查机制,实行路面勤务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路面见警率和民警管事率。切实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认真分析严重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确定阶段性治理任务和治理目标,组织开展治理整顿,保持严管态势。继续开展治理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专项行动,巩固治理成果,并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应加大对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工作经费需要。
(二)切实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辖区高速公路管理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本着统一、高效、便民的原则,科学配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和警力。要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在建和拟建高速公路的路面监控设施、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基础设施,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并与高速公路同步投入使用,产权归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所有。已建高速公路设置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办公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在保持产权不变的情况下,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统筹安排解决。公安机关要积极探索建立以科技装备、信息通讯为支撑的现代化高速公路管理模式,加快推进高速公路超速抓拍、卡口拦截等系统的建设。
(三)强化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地要针对农村公路安全隐患多、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交通事故多发、农村学生乘车难等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研究制定交通协管员招录办法,协助交通民警加强农村地区及县乡公路、“村村通”公路的交通安全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城市公交体制改革和城乡公交一体化步伐,并将客运线路向村庄延伸,解决农村地区群众出行难的问题。农业(农机)部门要继续开展农机安全“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活动,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公安机关和农机部门合作机制,结合不同农时的农机作业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对在乡村道路上行驶的无牌无证、违法载人、未检未审拖拉机及驾驶人进行检查处理。
四、严格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一)不断完善安全监管制度体系。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推进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对企业及其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的考核、处罚、清退等管理体系和工作标准。运输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道路运输企业和汽车客运站要认真学习借鉴聊城交运集团安全管理经验,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流程再造,对驾驶人员和营运车辆实行全面监管。各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员,切实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完善奖惩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进一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力度。客运企业要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严防危险品进站上车、超员车辆出站;严格执行双班驾驶员、夜间禁行、杜绝疲劳驾驶、强制休息等行之有效的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筑牢安全生产基础。交通运输、公安、安监、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研究制定营运客车管理办法,促进车辆更新,解决只挂靠不管理及承包中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二)加强营运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源头管理。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考试员的资格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考试质量排名通报及培训能力核定等制度,认真总结宣传和学习推广安全行车百万公里优秀驾驶员先进事迹和经验,切实提高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和安全素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深入开展运输企业驾驶人的整治工作,特别是对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要严格审查,坚决清退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或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营运车辆及其从业人员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定期通报制度,按照各自职权分别进行处理,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要进一步加强私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对私用车辆驾驶人安全行车、紧急避险等驾驶常识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切实加强对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标识、标牌的监督管理。旅游、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对旅游客车实行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和标志牌管理。要加大对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外观标识、标牌的检查力度,严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针对近年来旅游车辆事故多发的情况,尽快出台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的意见。
(三)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要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以及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审验时,严格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强化车辆定期维护制度,确定技术等级,核定经营范围,对达不到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运输市场。结合节能减排,进一步加大淘汰老旧汽车力度,对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依法退出市场,吊销有关证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坚决予以报废,避免因车辆机械故障造成事故。积极推进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半挂牵引车GPS或行驶记录仪安装工作,接入省市管理部门的监控平台,加强车辆运营过程的安全管理。我省机动车生产企业在上述车辆新车出厂前,要全部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今后,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都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号)要求,组织成立事故责任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追究责任。对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要到市政府作检讨;对连续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者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市政府分管领导要到省政府作检讨。
各级公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司法、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监、监察、旅游、农业(农机)、气象、保监等部门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应急服务体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特别要做好自然灾害、极端天气的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并按照各自职责,实施部门联动,切实形成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合力。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的作用,建立道路交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发展汽车救助服务业,为实施救援提供便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少事故和车辆故障带来的长时间交通堵塞。要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各级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业(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工作程序的衔接配合,确保救助基金的合法使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报告制度,交通事故处置主体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及时报事发地政府。
各级政府及新闻媒体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格局。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大力开展交通法制宣传,营造浓厚的道路交通安全舆论氛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小学校要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职责,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交通安全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营造文明交通的社会舆论环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交通 安全 意见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3篇
(一)
为切实解决城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意见》提出了近三年湖北省住房保障工作的总体目标。
廉租房:2年新增房源7万套
《意见》要求, 按照《湖北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规划》, 通过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 2010年筹集廉租住房房源3.8万套, 2011年筹集廉租住房房源3.2万套;不断推进租赁补贴扩面提标工作, 2010年新增租赁补贴10.9万户, 2011年新增租赁补贴9万户。
棚户区: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2303万平方米
《意见》提出, 湖北省将从今年起, 用三年时间, 改造各类棚户区2303万平方米, 改善34.0472万户居民居住条件。为完成棚户区改造的总体目标, 《意见》制定了阶段性的改造任务:
2010年, 改造城市棚户区550万平方米, 国有工矿棚户区320万平方米, 国有林场危旧房425万平方米, 国有农场危旧房40万平方米, 改善14.3783万户居民居住条件;
2011年, 改造城市棚户区532万平方米, 国有工矿棚户区68万平方米, 国有林场危旧房425万平方米, 国有农场危旧房70万平方米, 改善10.5902万户居民居住条件;
2012年, 改造城市棚户区486万平方米, 国有工矿棚户区64万平方米, 国有林场危旧房18万平方米, 国有农场危旧房80万平方米, 改善9.0787万户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
农村危房:3年完成特困家庭危房改造19.71万户
为扎实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改善农村百姓的住房条件, 《意见》明确, 在2010年至2012年, 湖北省要完成全省农村特困家庭危房改造任务19.71万户。
经适房:3年内每年新开工建设260万平方米
《意见》规定, 在2010年至2012年, 湖北省每年要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60万平方米, 竣工180万平方米, 解决3万户有一定购买能力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
如何实现总体目标, 《意见》从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制度创新、土地供应、资金保障、税费支持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 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
关于制度:稳步推进制度创新
仔细研读《意见》, 记者发现其最大亮点是推进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创新。
试点廉租房租售并举等制度
对于多地正在实施的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租售并举和共有产权制度, 《意见》要求全省也要积极开展试点, 并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积极探索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 把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 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并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意见》指出, 公共租赁住房, 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租赁价格、面向住房困难和购买能力不足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非盈利性租赁住房, 要积极发展。
要求, 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 鼓励政府和企业投资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出租的中小户型商品住房, 为暂时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夹心层”、“新生代”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提供房源。各地要采取政府投资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等多种形式, 抓紧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解决新就业大
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问题。
鼓励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意见》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共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实行共有产权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解决本企业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鼓励在适合的地区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满足农民工居住需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据了解, 《意见》还鼓励在武汉市试点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办法, 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关于土地:优先供应建设用地
《意见》规定,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要优先供应,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 要按市场价有偿使用。
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 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违法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用地的, 要依法查处。
关于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
廉租房建设资金的筹措
对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 《意见》要求, 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地方配套资金三级资金相结合。
规定, 中央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首先要用于保证租赁补贴工作, 在满足租赁补贴开支需要后仍有结余的, 可用于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
要求, 2010年、2011年, 对12万套廉租住房房源中享受西部政策的37个县 (市、区) 新建廉租住房,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每平方米补助200元。省级财政每年要预算安排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3000万元。
在地方配套资金方面, 要求地方政府要将廉租房建设资金纳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0%。
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措
为解决棚户区改造的资金难题, 《意见》规定, 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与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等收入中, 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要求, 国有工矿企业涉及到棚户区改造的, 也要加大资金投入。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
《意见》明确, 对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来源, 将通过国家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每年改造农村危房3万户;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改造农村危房1万户 (安排1万户农村危房改造资金4000万元) ;通过财政扶贫资金每年实施贫困地区搬迁扶贫建房1万户;市 (州) 自筹资金每年改造农村危房不少于1.57万户。
为最大限度地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 《意见》还提出, 在国家代地方发行债券中, 要最大限度地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资金。特别是要认真做好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需求测算工作, 充分使用好国家代地方发行债券资金, 努力解决好地方配套资金不足问题。
此外, 《意见》还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 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利率、期限等方面的优惠贷款;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的比例, 改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的比例;
实行抵押、质押或保证等多种有效担保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抵押、委托待建或回购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
要充分吸收城市投资等机构的投资和社会资金, 运用市场机制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关于税费:落实各项税费支持政策
《意见》要求, 湖北各地要积极落实各种税费政策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免征、缓征或减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服务性收费;
廉租住房建设服务性收费中, 免征规划咨询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测绘收费、建筑物放线费、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审查咨询费;按现行标准的下限收取地籍测绘费、规划设计费、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房产测绘费 (分户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新、扩、改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费、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服务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防震减灾技术服务费、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等。
强调,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 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 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关于监督:明确责任主体, 强化监督管理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4篇
农农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农药管理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农药管理工作,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农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法生产、销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屡禁不止,因农药残留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营主体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当前,农药经营主体多、规模小、秩序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全面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清查,对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严格进货查验,向购药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出具销售凭证。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一年内多次违法经营的,要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大力发展农药连锁经营,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直销,支持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卖药、施药”一体化服务。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要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严格核定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实行实名购药,建立高毒农药销售流向记录。
二、强化使用技术指导,引导安全合理用药
农药使用行为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病虫害发生特点,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目录,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民正确选用农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用药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规范的农药使用记录。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分散农户的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推行农药使用监管员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情况的巡查,发现违规使用农药的,要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监测,发现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
三、加强农药监督执法,整顿农药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基层乡村农药经营门店的检查,重点检查其经销的农药产品标签是否规范,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查处并责令生产者改正。要加大对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主要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强化“检打联动”,发现假劣农药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抓好大案要案查处,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省际间、部门间协作配合,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案件办结后,要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曝光。加强农药展销会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参展单位资质和参展产品合法性,展销会期间出现虚假信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展销会组织者责任。
四、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公共服务意识
政务信息公开是推动依法行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手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农药管理相关信息。要公布办事程序和要求,推行阳光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农药药效、安全风险等信息,为农药执法人员、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提供服务。
五、妥善处理药害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农作物药害事故是影响农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妥善处理药害事故,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药药害技术调查及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药害鉴定专家库。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药害事故进行鉴定,科学判定药害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指导农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药害事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六、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升农药监管能力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农药管理各项工作,积极推动农药管理机构参与管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农药管理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农业部门农药监管职责,禁止农药管理和执法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落实农药管理经费,保障农药市场检查、质量监督和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农药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5篇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和***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通知》和县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保障我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我乡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全乡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保驾护航,现就做好我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农村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
(一)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重要内容。各村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对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真正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议事日程,并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议事制度、日常工作制度、督促检查和考核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分析并及时协调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二)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三长”责任制。进一步落实“三长”(乡长、村主任、组长)责任制,层层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落实到人、层层抓落实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乡交通安全例会制度和检查制度。乡上建立以乡长为组长,分管道路和安全的领导为副组长,乡派出所、安监、农机、综治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辖区交通安全例会,分析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对策,抓好落实。每年组织至少4次交通安全大检查,开展整顿机动车无牌无证上路、报废车辆上路、酒后驾驶、非客运车辆载客、客运车辆超员、摩托车超员、货运及低速汽车超载、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同时,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乡、村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乡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制度,在制度中明确节假日、集会日,群众婚丧嫁娶等特殊时段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四)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配备。严格落实县政府对专职交通安全协管员的规定,确定3-5名乡干部担
任专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同时各村要指定一名由村主任或村常务干部兼任的村级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五)建立辖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台帐。各村、各单位要建立对辖区内机动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台帐,要对辖区的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驾驶人以及机动车的动向和出行规律等进行彻底的摸底排查并登记造册,输入电脑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六)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一是要建立乡村红白喜事报告制度,制度中要明确乡村交通安全协管员的职责,要将群众办红白喜事的时间、地点、规模等提前报告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采取有力措施防治包车超员、农用车载人、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二是村级交通安全协管员每月要向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汇报本村交通安全情况。三是各村要制定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落实责任单位,每季度向乡政府报告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七)建立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季度通报制度。2011年,乡交管办将以季度为单位,对各村的交通违法超标、严重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进行汇总、排名,并在全乡进行通报。各村也要相应建立相应的通报制度,充分利用
政务公开栏等对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和安全协管员进行通报,督促其履行交通安全防范责任。
二、完善联合执法网络,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
联合开展综合治理。乡派出所、安监站、综治办要对本地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找准重点违法行为以及事故、违法行为多发的重点路段,分阶段、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各单位要形成合力,依法打击农村道路低速载客货车、拖拉机、三轮车、二轮摩托等违法载客行为,净化农村客运市场。学区要会同派出所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管,建立完善相关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并深入开展接送车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农村道路占道设摊、堆放杂物和晒粮打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人为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三、建立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各村委会要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要在村组、学校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宣传交通法律知识。要配合职能部门针对不同对象组织开展专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改进宣传教育方法,创新宣传方式,深入农村开展“关爱生命、安全出行”、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基本常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学
区也要在学生中深入开展以“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落实每位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安全教育课时,并将安全教育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和班主任老师的教学考评。乡交通安全管理员要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讲”工作,加强对村组、厂矿及学校、行政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指导。
四、强化监督考核,严格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力度。乡上将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村委会和有关单位落实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通报,并做到“编号登记、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复查销号”。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深入各村组,加强对村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指导,督促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6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纪检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交通纪检监察工作,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努力促进xx交通工作提速创优与和谐交通建设。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现就加强交通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析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
好交通纪检监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进一步加强交通纪检监察工作,是服务发展第一要务、推进交通事业又快又好发展的迫切需要。经济要发展,交通必先行。随着xx交通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逐步实施和新农村建设的快速推进,交通工作在整个xx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明显。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交通工作能不能按照规划顺利推进,能不能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迫切需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功能和作用,为交通事业又快又好发展保驾护航。
2、进一步加强交通纪检监察工作,是构建和谐交通、维护稳定大局的迫切需要。建设和谐社会,构建和谐xx,是xx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迫切愿望。但总体说来,交通系统还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少数经营单位为了各自利益,经常发生矛盾纠纷,影响交通稳定。少数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规范,粗暴执法,野蛮执法,影响交通人形象。个别服务单位只收费不服务,只顾小团体,不顾发展大局,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仍然存在。顺利实现安全畅通、便捷高效、法治有序、环境友好的新型xx交通的目标,迫切需要纪检监察工作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全面履行教育、惩处、监督、保护职能,及时纠偏,及时预防,为构建和谐交通提供政治保证。
3、进一步加强交通纪检监察工作,是铲除交通腐败、严明党纪政纪的迫切需要。从交通事业自身发展来看,交通目前正处于体制转换、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时期,由于受体制、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滋生各种不正之风的土壤依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时有发生,反腐倡廉工作尚有薄弱环节。根本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纪检监察工作积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严肃党纪政纪,加大反腐倡廉力度,着力打造廉洁交通,为交通事业顺利发展提供纪律保证。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明确交通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交通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交通系统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进一步推动交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努力构建具有交通特色的教育、制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和谐交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纪律保证。
围绕上述指导思想,交通纪检监察工作的目标要求是:
1、实现交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得到全面加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积极探索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价办法,按照领导率先垂范,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的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实现交通系统党风正、政风纯、行风好的目标。
2、实现交通系统干部职工廉洁行政。加强对《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以及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与警示教育读本、先进人物事迹的学习,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通过廉政承诺、述职述廉、民主评议、民主生活会、诫勉谈话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的落实,引导交通系统干部职工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构筑防腐拒变防线,达到人人争做交通发展的先行者、文明和善的执法者、和谐交通的建设者、廉洁从政的实践者的目标。
3、实现交通系统建设管理服务行为规范高效。从工程建设、行业管理、窗口服务等方面,加强过程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交通走上法制化轨道,不断提高交通工作的效能和水平。
4、实现交通事业又快又好发展。通过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实现工程建设领域公开透明,执法审批工作文明规范,窗口服务单位优质高效,保证xx交通“十一五”规划得到有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和谐交通得到具体体现,实现交通工作提速创优又快又好发展的目标。
三、惩防并举,强化监管,进一步提高交通纪检监察工作的效能和水平
1、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7篇
2010年11月11日来源: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鄂政发〔2010〕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全省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两型社会”建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仍比较突出,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和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健全,以及部分地方工作认识存在偏差,全省一些行业落后产能仍大量存在,已成为提高全省工业整体水平、落实环境保护政策、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增强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工作力度,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节能减排,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制约、政策引导和行政管理等多项手段,加强各项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坚持依法行政,优化政策环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结构调整,提高产业竞争力。
(二)目标任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范围和要求,2012年前,全省将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地要根据淘汰落后产能和调整结构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我省2012年前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1、电力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10万千瓦及以下小火电机组。
2、煤炭行业:2010年底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
3、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4、铁合金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5、电石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6、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7、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8、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9、轻工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2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发酵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及落后工艺和设备。
10、纺织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落后的棉纺设备、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三、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目标责任落到实处。
(一)省经信委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和省政府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实际,会同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等部门提出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和有关部门,并严格考核问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各地认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企业,并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信委),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和相关稳定工作。
(三)各有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主动地淘汰落后产能。
(四)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桥梁纽带的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进一步健全政策约束与激励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完善《湖北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指导产业规范发展,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产业发展。提高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高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为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用地。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运用价格杠杆等经济手段,提高落后产能企业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促使落后产能尽快淘汰。对落后产能用电坚决实行差别电价,严格实行资源和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检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市州,严格控制国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和暂停对该地项目的环评、核准与审批,直至整改完成并通过企业(生产线)关闭工作验收。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其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对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其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其新增用地,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其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工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电力供应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四)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继续执行和完善“以奖代补”政策,引导和鼓励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各市、州、县也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淘汰落后产能资金的支持,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引导作用。继续安排省级财政奖励资金,重点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工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财政资金发挥实效。
(五)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地政府要指导关停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及就业问题。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认真完善和落实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坚决避免大规模失业,防止激化矛盾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积极稳妥地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六)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引导和支持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
行改造和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方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企业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
五、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
(一)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名单公示、公告制度。省及各有关市、州、县每年要向社会公告本地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落后工艺设备名单以及淘汰时限和总体进展情况。要加强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和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指导,并将进展情况报告省政府。
(三)严格考核问责。省政府对各地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缓慢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
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地要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实效。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8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煤炭工业持续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 关系数百万矿工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 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 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 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暴露出煤矿安全管理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 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 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经国务院同意,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一) 明确关闭对象。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 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 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 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 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 依法实施关闭。
(二)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地方人民政府应安排配套资金, 并向早关、多关的地区倾斜。研究制定信贷、财政优惠政策, 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修订煤炭产业政策, 提高煤矿准入标准。国家支持小煤矿集中关闭地区发展替代产业,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缺煤地区能源输送通道建设, 优先保障缺煤地区的铁路运力。
(三) 落实关闭目标和责任。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小煤矿关闭工作, 要制定关闭规划, 明确关闭目标并确保按期完成。
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四) 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 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 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 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 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
(五) 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建立完善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合理生产布局以及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标准,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六) 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未通过安全核准的, 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 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 不得通过安全核准。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 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 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鼓励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 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 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
三、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七) 加强瓦斯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煤层气 (煤矿瓦斯) 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 开采保护层或实施区域性预抽, 消除突出危险性, 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 一律按照事故查处, 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
(八) 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 提高评估标准, 增加必备性指标。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 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兼并重组, 直至依法关闭。加强评估机构建设, 充实评估人员, 落实评估责任, 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九) 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 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煤矿企业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 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 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否则, 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十) 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小煤矿集中的矿区, 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 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 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国家从中央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五、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
(十一) 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建设。国家鼓励和扶持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 对机械化改造提升的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的产能, 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新建、改扩建的煤矿, 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
(十二) 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强化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 并大力推进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应用,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 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 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联网, 随机抽查煤矿安全监控运行情况。地方人民政府要培育发展或建立区域性技术服务机构, 为煤矿特别是小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六、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
(十三)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煤矿矿长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确保煤矿必须证照齐全, 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 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做到通风系统可靠, 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 防突措施到位, 监控系统有效, 瓦斯超限立即撤人, 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 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 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 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严禁违章指挥。达不到要求的煤矿, 一律停产整顿。
(十四) 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在一定区域内, 加强煤矿企业招工信息服务, 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并加强监管。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
(十五) 保护煤矿工人权益。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研究确定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提高下井补贴标准, 提高煤矿工人收入。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 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
(十六) 提高煤矿工人素质。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 加快变“招工”为“招生”, 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严格教考分离、建立统一题库、制定考核办法、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上岗证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 建立考试档案, 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
七、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十七) 落实地方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分级属地监管责任, 强化“一岗双责”, 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强化责任追究, 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 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区要按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责任人和验收部门, 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局长签字;市属煤矿由市 (地) 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市 (地) 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中央企业煤矿必须由市 (地) 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不得交由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
(十八) 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 切实加强基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能力建设。创新监管监察方式方法, 开展突击暗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 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 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发现违规建设的, 要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发现停产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关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安全准入, 严格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停产整顿煤矿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 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煤田灭火或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实施露天采煤、以硐探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停产整顿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电力部门要对停产整顿煤矿限制供电。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组织及时修订煤矿设计相应标准规范, 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投资主管部门要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分配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九) 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国家 (区域) 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其运行维护费用由中央财政和所在地省级财政给予支持。加强地方矿山救护队伍建设, 其运行维护费用由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煤矿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 必须建设兼职辅助救护队。煤矿企业要统一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 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演练。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在煤矿抢险救灾中牺牲的救援人员,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
(二十) 加强煤矿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煤矿要按规定建设完善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 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 储备自救互救器材。煤矿或煤矿集中的矿区, 要配备适用的排水设备和应急救援物资。加快研制并配备能够快速打通"生命通道"的先进设备。支持重点开发煤矿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供电等设备和移动平台, 以及遇险人员生命探测与搜索定位、灾害现场大型破拆、救援人员特种防护用品和器材等救援装备。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 落实工作责任, 加强监管监察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宣传教育, 强化社会监督, 严格追究责任, 确保各项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2013年10月2日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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