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的公众参与
环保的公众参与(精选10篇)
环保的公众参与 第1篇
1 项目概况
根据某地将建设成生态城市和循环型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总体要求, 结合当地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统筹规划, 某公司在该区域工业集中区建设6000 t/a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装置项目。该项目于2004年10月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 2005年1月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予以批复。2005年11月开工建设, 2006年11月竣工, 2006年12月投入试运行。项目总投资4 785万元, 其中环保投资1 135万元, 占投资总额的23.7%。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是一套设计能力为6 000 t/a KGR的回转炉危险废物处理成套系统;贮运工程包括1辆3 t医废箱式运输车、2辆3 t危废运输车、3个危险废物分类储存库, 总面积为729 m2。本项目采用雨污分流制, 雨水直接排入园区雨水管网, 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焚烧尾气采取急冷+干法吸附+布袋除尘的组合工艺治理后经35 m高排气筒排放;鼓风机、空压机、引风机等主要噪声源均采取了消声、减噪措施;焚烧残渣、飞灰、污泥、废活性炭等固体废物均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2 调查方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是维护公众权益的具体体现[3]。危险废物焚烧竣工环保验收公众参与是验收监测 (或调查) 组与公众之间对建设项目基本态度的一种连续和双向的交换意见的过程, 内容包括施工前期、施工期、试运行期等过程中环境影响方式、程度、范围, 以及有关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有效性建议、意见等。
2.1 调查范围
危险废物焚烧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公众参与的调查范围与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范围一致, 以便于对调查结果作对比分析。调查范围一般为建设项目2 000 m范围内的直接受影响的公众集中点、有特殊意义地区以及施工期和试运行期受较大影响的地区。
2.2 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包括影响区域范围内常住居民, 包括直接受影响的居民、集体和相关人士以及其他感兴趣的团体或个人。鉴于公众的文化背景、环境意识、社会阅历、法制观念均对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产生影响, 一般将公众分为直接受影响的人群;熟悉该建设项目的工作人员;环境保护专业人士等3类。
2.3 公众参与方式
危险废物焚烧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公众参与的方式主要有发放调查表、实地访谈、召开公众座谈会、设置公众信箱等。其中问卷调查是竣工环保验收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 该方法操作简单、经济适用, 适合国情。
3 调查表设计
信息交流是公众参与的核心[4]。公众意见调查的内容设计、格式选择, 受设计者的专业知识和对建设项目生产、排污情况了解程度的制约。一般来说, 公众调查表中必须包括项目的有关信息, 如项目概况、生产运营情况、污染物排放以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此外, 还应当包括所调查对象的情况, 如姓名、居住地、职业、年龄、文化程度、联系方式等。
调查表问题设计应简单明了, 避免产生歧义或误导。问题设置应当调查公众对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环保工作的满意程度, 以及对项目有何意见和建议。危险废物焚烧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众参与调查问卷内容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基本情况的简要介绍; (2) 施工期间是否与周边居民发生过纠纷 (有, 没有, 不清楚) ; (3) 试生产期间是否与周边居民发生过纠纷 (有, 没有, 不清楚) ; (4) 施工期间是否出现过扰民现象 (严重, 轻微, 没有) ; (5) 试生产期间是否出现过扰民现象 (严重, 轻微, 没有) ; (6) 工程产生的废气对您的生活、工作是否有影响 (严重, 轻微, 没有) ; (7) 工程产生的废水对您的生活、工作是否有影响 (严重, 轻微, 没有) ; (8) 工程产生的噪声对您的生活、工作是否有影响 (严重, 轻微, 没有) ; (9) 工程危险废物贮运对您的生活、工作是否有影响 (严重, 轻微, 没有) ; (10) 您对该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程度 (满意, 较满意, 不满意) ;11对本项目实施的建议及意见。
4 调查结果的统计和分析
对调查问卷反馈回来的信息应及时进行统计和分析。统计和分析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采取定量、定性整理方法, 客观地反映公众意见。公众调查的结果应在验收报告中如实反映, 并作为结论的一部分在建设项目验收审批前随验收公示材料一起公示, 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决策提供依据。
4.1 调查对象构成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份, 实际收回100份, 其中有效答卷98份, 问卷有效率98%。调查对象包括影响区域内的农民、学生、工人、政府工作人员等, 其中距离项目800~1 000 m的占77.8%, 1 000~1 500 m的占22.2%。
4.2 调查结果统计
100%的被调查者表示本工程施工、试生产期间与周边居民没有发生过纠纷, 31.6%的被调查者对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满意, 67.4%的被调查者基本满意, 1%表示不满意。58.2%的被调查者认为项目产生的废气对生活、工作有影响, 19.4%的被调查者认为噪声有影响;7%的被调查者认为废水有影响, 30.6%的被调查者认为危险废物贮运对工作生活有影响。
4.3 公众意见处理
反对者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项目建设选址不合理, 应该搬迁 (1名反对者) 。
反对意见不予采纳。该危险废物焚烧项目属于国家鼓励建设的环保类公益型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实现危险废物有效处理的环境保护的需求;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项目所在地800 m范围内居民等环境敏感点已全部搬迁安置, 符合行业规范要求。
被调查者中认为废气、噪声、废水、危废贮运对生活、工作有影响的分别占58.2%、19.4%、7%和30.6%。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各类环保设施, 尤其是焚烧尾气处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 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外排, 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加强危险废物暂存库、运输车辆、运输路线的日常管理, 避免因跑冒滴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厂界外设置一定宽度绿化带以进一步降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5 建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还处于不断完善阶段, 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并加大公众参与的力度, 以进一步推进我国环保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进程。
(1) 加强环保知识宣传, 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及参与、监督意识;
(2) 制定公众参与实施规章, 提高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众参与工作的规范性;
(3) 监测或调查过程中进行环境信息公示, 维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4) 公众意见调查结果必须编入验收监测报告中, 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决策提供依据, 避免公众参与流于形式。
(5) 验收审批前公示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使公众对所提意见的解决和落实情况有了解知晓的权利, 保障公众参与的完整性。
参考文献
[1]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司.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南[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4.
[2]韩敏, 沈众, 柏立森.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项目环评应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J].污染防治技术, 2008, 21 (5) :57-59, 115.
[3]焦景慧, 朱庚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公众参与的探讨[J].电力科技与环保, 2010, 26 (2) :15-18.
环保的公众参与 第2篇
一、公众参与环保制度的概念
公众参与环保制度是公众及其代表根据国家环保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公众参与环保制度是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靠公众的智慧和力量,制定环境政策、法规、办法和规划,确定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监督环境政策的实施,调处污染事故,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公众参与环保制度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决策行为、经济环境行为以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听取公众意见,取得公众认可及提倡公众自我保护环境的制度。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除末端参与外,还应包括预案参与、过程参与和行为参与,只有这四个参与有机结合,同时运作,才能真正实现完整的公众参与,才能达到加强环保监督管理力度和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
二、建立公众参与环保制度的运行机制
机制是保证制度实施的规定性,执行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制度必须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的运行机制。必须对预案参与、过程参与、末端参与和行为参与的联系及各自的过程和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
预案参与是公众参与环保的前提、足深、高层次的参与。综合决策部门或环保主管部门在制定环境政策、法规、办法、规划或确定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时,要征询公众意见。可采取问卷调查、专家咨询、公众代表座谈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决策出台前的论证会要请公众代表参加,决策出台时要以适当方式公布于众,公众不认可的环境决策不能出台。
过程参与是公众参与环保的关键,是监督性参与。在各项环境政策、法规、办法、规划及建设项目、区域开发等决策的实施过程中,要随时听取群众意见,接受舆论监督。
末端参与是公众参与环保的保障,是把关性参与。一是对“三同时”和限期治理项目验收,要请公众代表参加;二是对有关环境污染案和环境经济纠纷的处理,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处理意见要以听证会的方式与群众见面,公众不认可的处理不能做出决定。
行为参与是公众参与的根本,是自为性参与。一是面向社会、面向公众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法制观念,提高公众自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二是街道、居委会、乡村要制定环保乡规民约,明确公众自身的环保责任和义务,实现监督参与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结合。
三、建立公众参与环保的有效途径
我区环保部门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工作中,通过采取政务公开、网上公示、开通“120369”环境投诉热线,认真处理信访,聘请义务监督员等多种形式,畅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渠道,为切实保护公众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真正落实公众参与环保制度实现环境法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应当继续广泛开辟公众参与渠道。
第一,要转变思想观念,明确认识公众参与环保是法律赋予群众的权利,政府和部门有义务来回应和保护,从而在制定具体行政措施、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时,把环保内容和要求摆在重要位置。认真解决环保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明确公众参与是环境决策的必经程序。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上要设公众意见栏,对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要作认真研究,吸取其合理部分。对不宜采纳的意见或建议要有理有据地说明理由。
第三,要实施政务公开制度。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向公众公开执法依据、环境政策、办事程序、环境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公务内容,增加工作透明度,此外,环保部门还要注重回访,多方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四,要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环境信息,让公众了解辖区环境质量状况、重大污染治理项目、政府新出台的环保经济政策、环境信访热点、清洁生产企业、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创建、有机食品基地环境质量状况等百姓关心的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召开环境污染案例听证会。环境污染案例是最好的教材,吸收公众代表参加环保部门的污染案例听证会,让公众更好地把握参与环保的关键和重点。
第六,建立公众参与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环保监督员或公众代表“参政议政”会议,介绍国家环境政策和本地区环保工作、环境问题,请公众代表献计献策。
第七,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检查制度。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本地区主要环境问题或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环境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向当地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第八,建立环境保护问卷调查制度。每年向社会各界发放调查问卷,了解群众对环境决策、环境管理和环境问题的要求、情绪和意见,及时反馈给决策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九,完善代表提案和群众信访的办理制度。设置环境信箱、开通热线电话、规定领导接待日,建立“受理-查处-答复-征求意见-再处理”工作程序。
第十,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利用新闻媒体宣传环保法规政策;中小学开设环境保护课程;党校把环保政策法规及有关知识作为干部必修课程,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律观念,提高公众参与环保的自觉性。
第十一,部分发挥新闻记者的舆论监督作用。聘请他们为环保监督舆论员,通过开展典型调查、专题采访等形式,公开曝光违法行为,大力弘扬先进典型。
第十二,建立组织领导机构,保证公众参与机制的顺利实施。建立环保局、宣传部、团委、妇联等部门组成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设立专门的办公室负责公众参与环保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考核,对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把检查结果及时通报,保证公众参与环保机制的正常运行。
环保的公众参与 第3篇
举报质量逐年提高
根据规定,举报信息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100至300元的奖励。然而在活动最初进行的两年间,由于对举报方式没有设定要求,导致出现了大量的无效举报,严重浪费执法成本。2006年,活动主办方完善了举报环节,要求市民在举报工地扬尘污染、柴油车尾气冒黑烟、烟囱冒黑烟三类污染时附照片或录像。此举使得举报数量下降,但是质量大大提高。
家住南三环的肖阿姨是一位退休教师。2006年4月,她从收音机里得知环保局正在举办有奖举报活动,就让女儿教会她使用数码相机,然后拍下了家附近一家工地渣土车冒黑烟的照片。她说:“获得100元奖金很高兴,因为这是对自己关注北京环保行为的一种肯定。”
据了解,2008年的环保有奖举报活动,共收到3610件举报,其中符合活动办法的有效举报1721件,经核查属于违法排放行为的306起,共核发奖金5.29万元。
件件举报有回复
“张先生,您好,您向环保部门举报的五辆冒黑烟的车经我们查实,有四辆尾气检测不合格,另外一辆排放达标。” 在京经商的张先生是一位举报人,经他举报的运通公司101路和201路冒黑烟公交车,经过市尾气管理中心和朝阳区环保监测站的执法检查,的确存在尾气排放超标问题。
据环保局有关人士介绍,在收到举报后,环保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查、核实。例如,有人举报汽车冒黑烟,执法人员在检测时要踏三次油门,而且每次停留时间要5秒钟,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合格。
在收到大家的举报后,市环保局会按照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内部工作流程,做到件件举报有回复,而且从收到举报信息、通知查处结果到确认发放奖金各环节,举报人都会收到通知。
出现一批职业举报人
为保护市民举报,环保部门对于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据透露,每年有奖举报都有获奖大户。2005年,一位20多岁的男青年在一个月内举报了包括18根黑烟囱在内的多起污染事件,获奖1万多元。2006年,一位退休的老先生获奖最多,共收到奖金16100元。
环保部门对职业举报人的出现持欢迎态度。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初推出有奖举报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动员社会公众来参与环保监督,建立环保长效管理机制。职业举报人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环保执法人员人手不足的问题,只要这些职业举报人举报属实,符合奖励范围,不论他们领多少次奖,环保部门都照付不误。
餐馆油烟首次纳入环保有奖举报范畴
今年是环保有奖举报活动开展的第五个年头,与前些年相比举报项目多了一项,在过去举报柴油车冒黑烟、工地扬尘、烟囱冒黑烟三种违法排放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基础上,针对市民反映较多的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新增设了举报餐饮油烟违规排放一项。
节能环保管理中的公众参与研究 第4篇
1 公众参与节能环保管理的意义
1.1 重要性
节能环保问题对于公众利益来说是直接影响者, 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节能环保管理中, 赋予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决策以及监督中的主体地位, 尊重他们的价值选择、意见表达和利益诉求, 只有这样才能广泛发挥公众的群体性智慧和力量。此外, 节能环保的决策部署大多属于公共性质的政策决定, 影响的也是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与他们的利益也是息息相关, 与节能环保相关的公众也是环境价值主体中不可或缺的甚至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 通过公众的广泛参与可以获取许多第一手宝贵的信息资源, 也为节能环保政策的制定和出台提供决策参考。
1.2 不可替代性
由于人们的生活习惯、文化氛围、评价心理背景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等等的差异存在, 常常使得在关乎节能环保政策的制定以及落实管理等方面, 决策者、审查者以及评价者等都无法做到完全的了解受该政策影响者的想法和切身感受, 一些在于政策的制定者或者管理者视为没有价值的东西, 但却为普通公众所珍视, 而普通公众又恰恰是节能环保的直接受益主体, 他们对环境有着切身的感受, 因此, 在一定意义上讲, 公众的评价主体地位往往是难以替代的。
1.3 有利于节能环保事业发展
公众参与节能环保能够让公众帮助辨析环保项目的一些潜在环境问题, 有助于对一些敏感目标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可以使一些重要的节能环保措施的落实得到有效的监督。此外, 公众参与节能环保工作中, 有利于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积极性, 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也有利于节能环保事业的发展。
2 公众参与节能环保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公众参与的环保法制操作性较差
目前, 我国关于节能环保的公众参与的立法主要有《宪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部门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公众参与的一些规定, 但这些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条款都过于原则性和分散性, 没有完整的对于公众参与节能环保的原则、范围、程序以及责任和义务等事项的硬性规定, 这就使得公众参与节能环保虽然有法律法规的保障, 但操作性较差。虽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于公众的参与等相关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 但作为部门文件来说只是一个规范性的文件, 没有强制的法律效力, 因此, 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强制性。
2.2公众参与多在事故发生之后
公众参与节能环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促进节能环保事业的发展, 有效的规避环境风险, 保护好环境, 从而降低节能环保领域事故的发生概率。但, 由于环保法律法规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没有在实际中得到有效地实行, 以及公众对于环境问题的参与意识不强, 导致了我国已经出台的一些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公众的参与度不高, 而且参与的大多是在环境污染以及生态被破坏以后公众为了维护自身受损的权益而“被动”参与其中, 也多是补救性质的参与, 真正的“事前”或者“事中”参与度不高。
2.3 缺乏有效公众参与的外在激励机制
节能环保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 而公众的广泛参与则离不开一个良好的氛围和参与条件, 这些仅仅依靠环境立法层面给予保障还是难以完全保证的。这就需要给予公众一定的激励措施。要从法律法规层面给予其参与环保的权利, 并通过广泛的媒体宣传等让他们了解到自己所拥有的这项权利, 这样从制度上便给予了很好的设计保障, 从而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但, 纵观我国现有的各项法律制度, 为公众参与节能环保事物提供积极的激励性规定还甚少, 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参与民主决策的机制还不成熟, 公民及其团体作为环保主体的法律上的地位还不明确, 使得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4 环境公益诉讼有待完善
近年来, 随着我国各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 国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在全国各地均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刚刚起步, 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理论也不成熟。例如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这就限制了其他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公民、法人及团体等对公益环境利益提起诉讼的可能, 限制了公益诉讼的提起范围;此外, 相关的配套机制不健全, 尤其表现在诉讼成本较高、举证较难;公民的依法维权意识不高, 判决的执行力得不到保证。
2.5 环境保护组织、数量和规模有限
我国环保组织大部分属于自上而下的政府扶持型官办组织, 真正由民间发起成立的自下而上的草根民间环保组织寥寥无几, 每个组织的会员人员不过几千且资金极为有限。受此影响, 环保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显得非常有限,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较少。
3 对策
3.1 加强经济手段, 扩大公众参与领域
通过采取一些经济手段作为行政手段的重要补充, 实现环保管理社会化, 扩大公众参与领域。目前, 国际上通用的一些做法可供借鉴:一是采取“费改税”, 实现环境保护责任的社会化、分散化, 可以提升公众的主体意识, 提供环境管理效率;二是建立污染者负担、受益者补偿制度, 扩大公众参与的广度, 使公众不再误认为环境保护与治理只是国家与企业者的责任;三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通过环保产业的发展吸纳更多公众就业, 既刺激经济又促进环保事业发展, 还可以发挥公众参与环保管理事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2 加大信息公开, 保障公众参与节能环保知情权
公众参与节能环保的滞后性主要原因还是由于对于环保信息缺少了解, 而要实现公众参与的全程性, 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参与就需要对各种环保信息及时掌握。为此, 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保障公众参与的知情权。环境知情权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收集、知晓和了解与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有关的信息权力。
3.3 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公众参与节能环保意识和能力
环境保护既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 也与我国其他各项事业建设紧密联系, 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为此, 要切实加强环保宣传教育, 将政府的环保意志准确的传递到各个层。首先是加大环保保护法制宣传力度, 通过举办科普讲座、环展览, 在广播电视、社区公告栏等媒介中加强环保知识的宣传度, 提升公众对于环保知识的了解, 充分认识到参与节能环保理的重要性, 从而提升他们对于环境问题的主人翁责任意识。众参与是民主的表征, 但由于公众自身掌握环保知识的差异, 于环保管理认知的不同、自身民主素养参差不齐, 以及管理经和事物见解的不同, 在参与环境管理过程中, 难免会出现摩擦、突, 这也是民主参与的普遍现象。因此, 就需要提升公众参与环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3.4 完善环境公益权诉讼
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 制定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 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完善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及损害赔偿制度;积极引入专业的鉴定、评估机制, 完善诉讼环节专业鉴定和评估机制, 通过科学的界定环境污染的原因及其危害、责任主体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后果等, 为危害环境的行为定罪量刑提供科学依据;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持, 并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异同纳入到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内, 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
3.5 鼓励发展更多非政府环保组织
公众参与节能环保管理事务中主要是以个人和组织两种形式, 其中个人力量参与主要依靠一定的组织形式才能更好的发挥其整体效能, 而组织形式又可以分为官方、非官方和半官方三种形式, 非官方组织具有角色中立、管理灵活, 管理措施落实程序更为简便而受到越来越多的环保人士欢迎。因此, 目前来说鼓励更多非官方组织的成立和发展壮大, 为公众参与提供更多有效的选择渠道, 成为沟通政府决策与民意的纽带, 推动节能环保事业发展。
4 结语
公众参与是一个牵涉多方面的系统工程, 其作用的发挥除受法制保障、参与渠道和公众素养等因素影响外, 也受整个社会民主化程度和法治化进程的制约。充分认识当前我国公众参与节能环保事业中存在的问题, 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之路, 不断加大环保信息公开力度, 充分保障公众的环保信息知情权;扩大环保知识宣传和培训力度, 提升公众的参与能力和水平;鼓励更多民间环保组织发展壮大, 探索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发展之路的公众参与节能环保管理长效机制, 从而不断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早日实现。
摘要:论述了公众参与节能环保管理的重要性、不可替代性和对环保事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 并就当前公众参与节能环保管理存在的法制不健全、多属事后参与、缺乏有效鼓励机制以及公益诉讼有待完善等不足, 并根据这些不足提出了具体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保管理,节能,公益诉讼
参考文献
[1]刘红梅, 王克强, 郑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研究综述[J].甘肃社会科学, 2006 (4) :82-85.
[2]张津.论我国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建设[J].前沿, 2012 (3) :96-97.
[3]周莹.浅析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J].法制与社会, 2008 (1) :85-86.
[4]陈叶兰.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6, 7 (3) :98-101.
环保的公众参与 第5篇
时间:2015-12-10 来源: 作者: 字体:【小中大】点击量:117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2013)的要求,新疆天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公司(SCR)脱硝催化剂回收及再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环评报告书已初步完成,拟于近期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本项目第一次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对所关注问题的有关意见及建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进行第二次公示,向公众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要内容,以进一步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及各部门对工程建设的意见与建议,及时反馈到工程建设中去,达到项目建设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现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新疆天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SCR)脱硝催化剂回收及再生项目
建设单位:新疆天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项目厂址位于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精细化工区内,本项目与选择性催化脱硝(SCR)蜂窝陶瓷生产项目同期建设,位于一个厂区内,厂区总占地面积60597.19m2,厂区所在地理坐标为N44°07′14.41″,E87°02′12.14″。
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5970万元,所有费用由企业自筹。
项目概述:新疆天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建设催化剂生产及废催化剂再生的相关项目,计划分期建设实施,一期建设选择性催化脱硝(SCR)蜂窝陶瓷生产项目及(SCR)脱硝催化剂回收及再生项目,二期建设脱硝平板式催化剂生产项目,本项目为一期建设内容中的(SCR)脱硝催化剂回收及再生项目,以失活SCR烟气脱硝催化剂为原料,处理能力为26000立方米/年,包括催化剂再生及催化剂回收。项目的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保效益。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1、环境空气影响
(1)预处理清灰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采用吸尘器+布袋除尘的方式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处理后的粉尘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中的二级标准(粉尘浓度≤120mg/m3)。
(2)拆包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负压收集经布袋除尘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处理后的粉尘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中的二级标准(粉尘浓度≤120mg/m3)。
(3)回收催化剂破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达标后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空。处理后的粉尘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中的二级标准(粉尘浓度≤120mg/m3)。
(4)回收生产线成品粉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达标后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空。处理后的粉尘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中的二级标准(粉尘浓度≤120mg/m3)。
(5)二次干燥及煅烧工序产生的氨气经引风机抽排汇入氨气总管后,进入氨气吸收塔进行吸收处理。氨气吸收塔采用水为喷淋液吸收氨气,净化吸收效率可达90%,净化后的氨气通过排气口离地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要求(4.9kg/h)。
(6)干燥过程产生的酸雾经引风机抽排送至氨气吸收塔处理。酸雾基本上可被氨气吸收,产生的硫酸铵及硝酸铵随废水最终进入MVR蒸发器,随废渣排放。
(7)煅烧炉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为煅烧工序供热,煅烧炉烟气中烟尘排放浓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非金属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窑)。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各污染物浓度预测值均满足标准要求,对环境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区域环境空气现有质量级别。
2、水环境影响
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水包括再生生产线产生的水洗废水、超声波清洗废水、酸洗废水;回收生产线产生的洗尘废水、细磨废水。回收生产线产生的清洗废水回用于洗尘工序,作为补充水;水洗废水、酸洗废水、超声波清洗废水、洗尘废水、细磨废水经收集均进入到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后,送MVR蒸发器进行蒸发处理,蒸发器产生的冷凝水全部作为生产系统补充水,不外排。
氨气吸收塔产生的喷淋废水经收集后与厂区内的其余工艺废水全部进入厂区的沉淀池沉淀处理后进MVR蒸发器处理。项目运营过程中纯水制备产生的含盐水、反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等其余废水进入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经采取防治措施后不会对区域水环境造成影响。
3、声环境影响
项目高噪声设备为吸尘器、超声波清洗机、粉碎机、雷蒙磨、风机等高噪声设备,声级在85-100dB(A)之间,经采取防治措施后,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及4a类标准。
4、固体废弃物影响
全厂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可行,处置方向明确,固体废物不会对外环境造成影响。
5、环境风险影响
根据风险识别和相关资料统计分析,确定本项目的最大可信事故为硫酸储罐泄漏引起的中毒事故。企业要严格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并在采取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前提下,本项目环境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
三、环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项目拟采取环保措施如下:
(1)废气
预处理清灰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采用吸尘器+布袋除尘的方式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拆包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负压收集经布袋除尘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回收催化剂破碎过程中及回收生产线成品粉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送袋式除尘器处理,干燥过程产生的酸雾经引风机抽排送至氨气吸收塔处理,酸雾基本上可被氨气吸收,产生的硫酸铵及硝酸铵随废水最终进入MVR蒸发器,随废渣排放;二次干燥及煅烧工序产生的氨气经引风机抽排汇入氨气总管后,进入氨气吸收塔进行吸收处理。
(2)废水
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水包括再生生产线产生的水洗废水、超声波清洗废水、酸洗废水;回收生产线产生的洗尘废水、细磨废水。回收生产线产生的清洗废水回用于洗尘工序,作为补充水;水洗废水、酸洗废水、超声波清洗废水、洗尘废水、细磨废水经收集均进入到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后,送MVR蒸发器进行蒸发处理,蒸发器产生的冷凝水全部作为生产系统补充水,不外排。
氨气吸收塔产生的喷淋废水经收集后与厂区内的其余工艺废水全部进入厂区的沉淀池沉淀处理后进MVR蒸发器处理。项目运营过程中纯水制备产生的含盐水、反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等其余废水进入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固废
①项目清灰工序及拆包工序收集到的粉尘为一般废物,外售综合利用。
②项目破碎工序收集到的粉尘送自治区危废处置中心收运处置。
③回收生产线粉碎工序产生的粉尘为SCR脱硝催化剂粉,作为产品出售。
④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及MVR蒸发器产生的蒸馏残渣送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理。
⑤去离子水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及废渗透膜为一般固体废物,厂家进行回收。
⑥生活垃圾在厂区内统一收集由当地环卫部门拉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4)噪声
对项目的噪声源,主要采取安装消声器,设置消声、吸声机房,合理进行总平面布置与设备安装,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厂区(特别是噪声源所在车间周围)的环境绿化等措施来消声降噪。
四、环境影响评价综合结论
项目建设符合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项目生产过程中采用了清洁的生产工艺,所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可行,污染物的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工程正常情况下排放的污染物不会改变当地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项目的实施将带来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在落实本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项目取得周边公众理解和支持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具备环境可行性。
五、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及主要工作内容
工作程序:见附图--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与公众参与过程框图。
主要工作内容:调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现状,分析工程中的产污环节,统计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提出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
六、公众参与工作方案
1、公众参与目的
为了增加公众对该项目的了解,本报告通过公众调查方式让公众了解该项目的基本情况,从而有助于消除公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疑虑,也进而了解公众对该项目的态度以及他们所关心的问题,对该项目的意见和建议等,并将公众意见反馈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为建设单位及环境影响管理部门日后开展工作提供参考,最终使项目的规划设计更趋完善。
2、执行公众参与人员、资金和其它辅助条件的安排
本次环评调查问卷由环评单位编制,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确定了公众意见调查的范围。调查过程由建设单位根据环评单位确定的范围进行调查。调查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支付,调查过程中需要的物资和设施根据实际需要购买。
3、工作时间表
在本项目两次网上公示结束后进行现场公众参与调查问卷的发放和收集。公众参与调查问卷的发放数量不少于500份。
4、公众的地域和数量分布情况
主要是项目评价区域村庄居民、企事业单位公众及昌吉市相关政府部门代表。
5、信息公开方式
本次公示在自治区环保厅网站上进行公示,报告书内容可发邮件索取或到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环保站查阅。
6、公众意见调查方式
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的方式进行调查。
7、信息反馈的安排等
评价单位将在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记录、汇总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建议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内容
为听取社会各界对本工程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将本工程公
示,征求公众宝贵的想法和建议。
(1)您在接受调查以前是否知道该项目?
(2)本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是否可以接受?
(3)您认为该项目的建设对本地社会经济有何影响?
(4)从环境角度考虑,您是否支持该项目的建设?
(5)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有何建议?
(6)其它建议。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在本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向建设单位或评价机构的指定地址发送电子邮
件、电话、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对本工程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和看法。
九、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新疆天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新疆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联系人:贾彦奇
电话:***
十、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36号
邮政编码:830006
联系人:伏安妮
联系电话:0991-5814578
E-mail: 739438816@qq.com
十一、公示时间
公众参与信息公开10个工作日内。
附图
新疆天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
公众参与旧城改造的模型设计 第6篇
公众参与按照SRArnstein所提出的“市民参与阶梯”可以分为3个层次8种形式, 最低层次是“假 (非) 参与”, 由两种形式组成, 分别是“操作性参与”和“教育性参与”, 其中最低形式是“操作性参与”, 即一些政府机构事先制定好方案, 然后让公众接受方案;第二层次是“象征性参与”, 包括三种形式:“告知性参与”、“咨询性参与”和“限制性参与”;最高层次是“实质性参与”, 由三种形式组成, 分别是“合作性参与”、“代表性参与”和“决策性参与”, 其中最高形式是“决策性参与”, 即市民直接掌握方案的审批管理权利。“市民参与阶梯”理论, 为衡量改造过程中公众参与成功与否提供了基准。
现阶段, 我国旧城改造中公众的“操纵性参与”少了, 但是“教育性参与”现象依然存在, 这都属于“假 (非) 参与”的范畴。“象征性参与”较“假 (非) 参与”而言, 公众参与的程度有所加强, 其中的“告知性参与”是目前我国公众参与旧区改造的主要形式, 这其实不过是一种“对话式民主”。实行公示制等都属于“告知性参与”, 公众最多处于实施中的监督地位, 但这种监督地位是否具有实质性效果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以政府行政命令为主导的旧区改造公众参与模式越发不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主要表现在:
其一, 公众参与缺乏制度保障。在我国的旧城改造中公众参与的法律、机制以及组织机构尚不完善, 导致公众在实际的参与过程中缺乏氛围、渠道和维权机制, 因此, 公众的实际参与程度并不高, 参与效果也不理想。其二, 公众参与知识能力不足。目前, 我国旧城改造中公众参与意识比较强烈, 但是由于公众受教育水平的参差性, 特别是专业知识的缺乏, 结果是公众很难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 进而公众的意见不能被决策者有效采纳, 从而使得公众不能很好参与到改造中。其三, 公众参与程度不足。现阶段我国公众参与旧城改造只是处于阶段性的、间断的, 而不是全程的参与。只是在立项阶段和方案公示阶段, 政府有通过宣传, 公示等措施, 让公众了解到旧城改造的方案, 但是方案的设计以及项目的实施、反馈阶段, 公众是被排除在外的。尤其是在比较重要的实施阶段, 公众更是毫无利益表达权。
二、公众全过程参与旧城改造的模型设计
要改变公众被排除在决策层之外的现状, 就要求我们构建全新的公众全过程参与旧城改造模型 (图1) 。在这一新决策模型中, 公众参与是贯彻到立项、方案设计、实施以及评估的每一过程之中。在旧城改造立项阶段, 政府要听取市民群众的改造意见, 征询改造区域居民意愿, 只有在同意改造户数超过一定比例后才可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这一阶段公众可以通过宣传、培训、问卷调查等参与到改造中。在方案设计阶段, 公众可以通过专题座谈会、公众听证会、公众投票、媒体宣传会和公示等把自己的想法和建议与政府、专家和开发商进行沟通, 参与到方案的具体设计过程中, 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项目实施阶段的公众参与是整个参与环节中比较重要的阶段, 因为目前我国公众参与旧城改造到方案设计阶段就结束了, 而且在第一、二阶段达成的方案在实施阶段可能会遭到开发商变相实施, 导致公众利益被侵犯。这一阶段的公众参与主要是通过培训、公示、公众监督、第三方监督以及成立公众代表小组参与到具体的实施过程中, 以更好的监督改造能按原方案执行, 维护公众利益。在改造的最后阶段也就是评估阶段, 公众参与主要是通过第三方评估、利益相关者满意度调查等实现。
旧城改造是一个多方位、多层次的参与过程, 在此过程中, 公众的利益诉求需要在改造决策的每一环节中得以充分体现。公众全程参与应该始终贯穿到政府服务理念中去。政府在实现改造整体价值的过程中, 应当建立一个信息共享、知识传递和知识交流的平台, 通过让公众参与方案设计、实施、监督、管理和反馈, 使得他们能够从头至尾完整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避免在改造中出现公众利益被践踏的现象。
三、完善公众全过程参与旧城改造的建议
1. 将民主协商机制引入旧城改造过程中
在旧城改造中引入民主协商原则主要体现在公众的参与及相关程序的公开透明上。具体表现在决策程序、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方面。项目审批和行政裁决等程序是否公正无误, 土地征用是否服务于公共利益, 房屋拆迁是否得到合理补偿等, 都可以从中窥见不同利益群体的价值取向及其公正度。其中, 被动迁居民的利益需要得到充分保证, 居住困难家庭的安置住房需要得到有效保障, 国家利益、国有资产和公共财政不能受到损害、侵吞, 等等, 都将成为衡量旧城改造是否成功的尺子。
2. 完善制度和法律保障
应通过一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公众全过程参与旧城改造的权利, 确定公众在改造事务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的参与程序, 明确公众参与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 如对旧城改造中的公众参与在目标、地位、性质、内容、过程、成员、组织、权限及参与方式做出明确规定, 要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公众全过程参与旧城改造得以实现。另外, 各地方政府也应该根据本地区的历史与文化特征, 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具体制度与措施。
3. 加强对公众的专业培训
基于目前公众专业知识的薄弱, 要注重城市规划及旧城改造专业知识的普及教育, 一方面在各类学校及高校可进行这方面的宣传教育, 另一方面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在普通市民中普及专业知识, 促进公众参与理念的形成, 特别是在改造区域的市民中需要政府组织专业人员对他们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增强他们的参与能力, 使得他们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参与到改造中, 以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
4. 建立第三方参与机制
引入第三方全过程参与、协调、监督的模式, 可以邀请社会公信力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者和法律界人士参加, 对拆迁人、被拆迁人和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为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提供咨询或帮助。
参考文献
[1].王锡锌.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中国法律出版社.2008
[2].S·R·Arnstein.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1969
社会公众参与节能减排的方法 第7篇
(一) 能源供需矛盾突出
2008年, 全国缺电350450亿千瓦时, 给人民生活、生产带来了严重影响。到2020年, 随着人口增加、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能源需求将大幅度上升, 这对能源的可供量、承载能力, 以及国家能源安全提出了严峻挑战。仅从满足国内煤炭需求来看, 就面临着煤炭储量不足、生产能力不足、运输能力不足和环境容量不足等四大压力。
(二) 重要矿产资源后备储量不足
据测算, 到2010年, 我国45种主要矿产资源中, 多数矿产资源供需形势严峻, 一些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用量大的大宗矿产资源中, 贫矿和难选矿多, 富矿少, 质量差, 后备储量严重不足, 供需矛盾相当突出。
(三) 耕地资源长期短缺
我国耕地资源开发程度已处于世界较高水平, 土地复种指数较高, 进一步提高耕地资源开发程度的空间十分有限;优质耕地仅占我国耕地资源的1/3;我国部分耕地污染、土地盐碱化、沙化和退化严重, 后备资源严重不足。耕地资源减少和短缺直接影响我国粮食安全和现代化进程。
(四) 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GDP年均增长率达9.4%。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是建立在过度消耗资源和破坏环境基础上的。
1. 资源消耗大、利用水平低。
主要表现在资源利用效率低、效益差, 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我国矿产品消耗强度高于发达国家, 从矿产资源的消耗强度看, 在现行汇率下, 我国每万元GDP消耗的钢材、铜、铝、铅、锌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5.6、4.8、4.9、4.9和4.4倍, 即使按购买力评价计算, 也高出许多。2003年, 我国实现的GDP按现行汇率计算为1.4万亿美元, 约占全世界GDP的4%, 但为此消耗的各类国内资源和进口资源, 经折合后粗略估算为50亿吨。
2. 资源浪费惊人。
我国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仅为30%, 小型煤矿的煤炭资源回收率只有10%15%;资源浪费现象比比皆是, 如公共场所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过度包装愈演愈烈, 浪费粮食问题屡见不鲜, 开发区等非农业用地侵占和浪费耕地、破坏土地资源现象十分严重。
3. 再生资源的资源化水平低, 大量可
利用的资源作为废弃物白白浪费掉, 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发达国家再生有色金属的产量一般占其有色金属总产量的30%40%, 而我国仅为15%20%。我国每年约有500万吨废钢铁、20多万吨废有色金属、1 400万吨废纸及大量的废塑料、废玻璃等没有回收利用。
节能减排刻不容缓
(一) 紧迫性与必要性
节能减排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当前,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市场规模扩大的发展阶段, 经济增长对能源需求和消费仍保持持续上升的趋势, 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为此, 我国必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走清洁发展、节约发展的道路, 节约能源, 降低能耗, 减少排放, 缓解能源紧张, 减轻环境压力, 保障经济安全, 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大力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对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缓解人口资源矛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应对全球环境变化, 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事关中华民族振兴与发展的长远利益。
(二) 加大力度推动节能减排工程
1.首先控制增量, 调整和优化结构。
继续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和市场准入门槛, 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必须满足的土地、环保、节能等“六项必要条件”, 要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制定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2.强化污染防治, 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水资源节约项目。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3.
3.创新模式, 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深化循环经济试点, 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全面推进清洁生产。组织编制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制定和发布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深化循环经济试点, 利用国债资金支持一批循环经济项目。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对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的企业, 加大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的力度, 限期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方案。
4. 依靠科技, 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 加快建立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 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加强节能环保电力调度。加快培育节能技术服务体系,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发展。
5. 夯实基础, 强化节能减排管理。
出台《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建立“目标明确, 责任清晰, 措施到位, 一级抓一级, 一级考核一级”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强化对重点耗能企业, 特别是千家企业节能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管, 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企业向社会公告, 限期整改。加强电力需求管理。扩大能效标识在三相异步电动机、变频空调、多联式空调、照明产品及燃气热水器上的应用。扩展节能产品认证范围, 建立国际协调互认。组织开展节能专项检查。研究建立并实施科学、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
6. 完善政策, 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 实行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研究试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办法。拓宽融资渠道, 促进国内及国际金融机构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向节能减排领域倾斜。
7. 加强宣传, 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宣传日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理念渗透在各级各类的学校教育教学中, 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意识。
全民参与, 量化指标
(一) 全民参与的必要性
1.正确认识我国能源消耗状况。
节能减排已经成为我国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之一。
我国以煤和石油为主的能源消耗是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的主要排放源, 或许有人对日常生活能耗不以为然, 认为工业、农业才是耗能排碳“大户”。其实不然, 随着我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不断增长, 空调、电脑、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加, 生活消费总量迅速上升。2005年我国生活消费消耗的能源总量达5.3亿吨标准煤, 占能源消费总量的24%, 2006年这一数字提高约10个百分点。在正常的生活消费不断上升的同时, 我国居民生活消费还存在着高消费、过度消费甚至奢侈消费的现象。据权威专家估计, 我国目前的粮食浪费比例高达18%, 由此带来的粮食在种植、加工、运输、烹饪、消费等一系列环节中的能源浪费极其严重。
2.全民参与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根本要求。
节能减排是一项惠及全民的事业, 也是一项需要全民共同参与的事业。我国是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 动员全民参与节能减排, 从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用等方面入手, 从生活点滴做起, 将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多重效益。根据对日常生活中衣、食、住、行、用等六大类36项全民节能减排行为潜力测算, 全国年节能可达7 700万吨标准煤, 可用来创造GDP约6 400亿元, 减少大量的二氧化硫和COD排放, 相应减少约2亿吨二氧化碳排放。
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涉及生产、生活、建设、流通和消费等环节, 关系各行各业、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切身利益, 要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节能减排工作的积极性, 全社会动员、全民参与, 使节能减排成为每个企业、每个社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 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氛围。
3.科学技术是实施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的重要支撑。
我国仍处于工业高速增长阶段, 资源利用率低、能耗高、污染重。我国企业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节能减排技术水平仍然较低, 已有的技术成果没有得到有效的推广和应用。因此, 必须开展高效节能与污染控制技术、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等高新技术和适用技术的研发, 大力推广、普及和应用节能减排科技成果, 为转变生产方式, 提高企业的节能减排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提供技术保障。
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日益丰富, 社会上过度消费、铺张浪费的不良社会风气有蔓延的趋势;不爱惜资源、不爱护环境等不良现象依然存在, 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有待提高。因此, 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引领和支撑, 宣传普及节能减排科学知识和方法, 推广应用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 提高全民的节能减排意识和能力, 转变不合理的消费模式, 提倡崇尚节约、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 形成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社会风气。
(二) 量化指标, 重在落实
1.为推动全民参与节能减排工作, 科技部组织专家开展了《全民节能减排潜力量化指标》研究。
该研究选取百姓生活中衣、食、住、行、用等六个方面的36项日常行为, 研究了每一项日常行为指标的节能减排潜力。日常行为指标的选取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量大面广, 二是贴近百姓生活, 三是具有可操作性, 四是不降低现有生活水平。研究的结果表明, 个人生活点滴中的节能减排潜力巨大, 如果大家都积极参与, 36项日常生活行为的年节能总量约为7 700万吨标准煤, 相应减排二氧化碳约2亿吨, 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十分显著。
根据这项研究成果, 科技部编制了《全民节能减排手册36项日常生活行为节能减排潜力量化指标》。
链接:日常生活习惯
(1) 少买不必要的衣服
(2) 减少住宿宾馆时的床单换洗次数
(3) 采用节能方式洗衣
(4) 减少粮食浪费
(5) 减少畜产品浪费
(6) 饮酒适量
(7) 减少吸烟
(8) 节能装修
(9) 农村住宅使用节能砖
(10) 合理使用空调
(11) 合理使用电风扇
(12) 合理采暖
(13) 农村住宅使用太阳能供暖
(14) 采用节能的家庭照明方式
(15) 采用节能的公共照明方式
(16) 每月少开一天车
(17) 以节能方式出行200公里
(18) 选购小排量汽车
(19) 选购混合动力汽车
(20) 科学用车, 注意保养
(21) 用布袋取代塑料袋
(22) 减少一次性筷子使用
(23) 尽量少用电梯
(24) 使用冰箱注意节能
(25) 合理使用电脑、打印机
(26) 合理使用电视机
(27) 适时将电器断电
(28) 合理用水
(29) 用太阳能烧水
(30) 采用节能方式做饭
(31) 合理利用纸张
(32) 减少使用过度包装物
(33) 合理回收城市生活垃圾
(34) 夜间及时熄灭户外景观灯
(35) 在农村推广沼气
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 第8篇
1 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缺失
经过多年多方努力, 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内容不断完善, 取得了长足进步, 并形成了一定的特点, 但仍存在较多不足。
(1) 我国仍然是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公众参与形式。西方国家公众参与形式和我们不同, 主要是“自下而上”的方式。“自上而下”的公众参与形式效果很大程度上受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的态度影响, 因此缺乏系统性和持续性。由于人的“自私性”本能, 如不直接伤害到公众的根本利益, 公众很难产生充分表达自己独立立场的动力和意愿, 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就很难实现, 导致无法有效监督政府决策和执行进行。
(2) 从国外的环保经验看, 非政府组织形式的社会组织是作为介于盈利组织和政府之间的中间组织, 在立法建议、政策监督、环境调查评估等方面均可发挥重要作用, 非政府组织至诞生以来, 一直是公众参与的一种有效的组织方式。从公众参与的组织方式来看, 我国的非政府环保组织影响力十分有限。这些组织中真正由民间发起成立的草根组织却不到10%, 由政府直接介入的官办型民间组织占近50%。作为民间环保组织的会员资金、规模、组织力、号召力、监督能力、制约能力和对环保决策的决定力等都很有限, 与发达国家相比, 仍有很大的差距。
(3) 当前我国的公众参与在环保领域、法规、制度等发展仍然不平衡, 比如在环评方面, 立法保障比较有力, 但在其他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在立法方面, 2003年通过了环评法, 2006年3月18日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些法规从公众参与组织形式和规划、环评等方面, 全方位的明确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而且明确的把平等、公开、广泛和便利作为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再次确认专家咨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为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 征求意见的期限必须多于10天;规定环评在全过程必须公开信息, 公开、透明要始终贯穿开始、报告书送审前和审批3个阶段;如何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 规定了详细、可执行的选择原则和依据;重新确认了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方面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出台, 在业界一致认为, 是我国环保领域公众参与制度建设的里程碑, 是我国首部明细规定公众参的规章, 同时, 也是我国首部从国家层面上规定公众参与的环保领域的政策文件。
2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路径实现
公众参与环保, 环保事业的发展才会有持久力, 因为, 他们是进行环境保护的主体, 同时, 也是受环境影响最直接的对象。公众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监督不利于环境的活动和行为, 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因此, 要引导其积极地参与环保事业, 就应充分体现公众的主人翁地位, 调动其参与环保的积极性。
2.1 加大宣传力度, 把宣传融入到生活点滴, 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把宣传融入到生活点滴, 是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就要加大环保宣传力度, 增强公众的环保知识和环保意识, 提高其参与能力。第一, 信任新闻媒体的功能、充分发挥它们舆论监督的职能。运用线上和线下传媒结合的手段, 不定期地向公众宣传环保方面的法规, 曝光环保方面的违法行为等。第二, 建立社区及单位的环护宣传公告栏, 定期宣传环保法规, 普及环保方面的知识、和政策;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论坛、讲座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活动, 提高公众在环保方面的认识。让公众充分意识到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维护自身环境权益、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重要性。第三, 引导公众自觉选择环保的生活方式。比如节水、节能、垃圾分类, 使用可回收购物袋、减少过分包装的商品使用, 拒买一次性产品, 购买时挑选具有明确环保标志的商品等。只有在生活中处处宣传, 才能使环保的观念深入人心, 从而把节能、环保变成公众的自觉行为。
2.2 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来保障公众参与环保的行为
我国已经是法制化国家, 如果没有法律作为依据和保障,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行为必将缺乏持久性。因此, 政府应充分引导、调动公众的积极性, 参与到促使环保法律、法规完善的环保立法中来。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和各种环境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 完善涉及公民环境权的相关民事、行政诉讼制度和民事、行政赔偿制度, 包括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使公民在环境权利受到损害时获得及时法律救助的制度。通过完善有关公民环境权的法律规定, 确立法律上可实施的公民环境权, 保障公民能够有效行使知情权、环境健康权、参与权、检举权等。
2.3 政府和企业应主动、及时的公开环境相关的信息, 为公众参与提供便利条件
第一, 推行公开环保信息的制度程序。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向公众公开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 收取费用的额度、标准、实施程序等, 为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提供便利条件, 唯有如此, 公众才能有效参与环保执法。政府公开环境信息时, 依据公众获取的便利性和准确性为前提, 可以选择多种方式:国家环境质量状况年度公报 (网上和公告栏同时公布) , 有关环境质量的公报 (网上和公告栏同时公布) , 地区、流域环境状况公报 (网上和公告栏同时公布) 和典型环境问题的调查报告和听证会等。第二, 在环境保护中, 及时向公众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企业可以选择多种形式公开环境信息, 以获取便利、高效、准确为前提, 比如, 通过企业门户网站、电视新闻媒体、传统纸媒、展示厅等形式公布企业的污染物处理情况, 包括排放量、处理量、达标程度等信息, 随时接受公众的检举、监督和建议。
2.4 拓展公众参与环保的渠道和空间
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保渠道不畅, 当公众发现问题时, 很难找到有效渠道进行监督。我们必须拓展更多有效渠道让公众参与到环保中来。第一, 完善和实施环保信访制度, 引导和鼓励公众关于环境的投诉, 让公众的环境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第二, 切实执行环保问卷调查制度。定期向公众发放针对性强的环保问卷, 了解他们在平时生活中对环保工作的诉求和建议。第三, 建立环保参与直通车制度。在环境保护中, 我们发现, 政府级别越高, 狭隘地方保护主义情况就会越少。建立直通渠道, 让公众能与较高层面的政府部门直接沟通, 提高信息对接的效率和效果, 表达诉求、维护权益。政府应当建立专门机构, 该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效的联系信息 (手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博等) , 建立起公众与机构进行信息沟通的直接通道。处理环境侵权方面的维权行为。
参考文献
[1]熊勇, 环境保护中公民参与制度研究[J].前沿, 2011 (05) .
[2]杨绪敏, 完善水环境管理法律制度的思考[J].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综合版) , 2005 (01) .
[3]熊勇、阎锋, 环境保护中公民参与的法理和路径分析[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1 (04) .
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 第9篇
公众参与制度的确立和实施, 是一个国家法制社会不断健全, 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的重要体现之一。公众参与制度是指公民有权利在一些公共问题的解决上, 参与自身对问题的看法与讨论, 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根据个人的意愿, 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参与到相关的决策活动中去。在环境保护领域, 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 是公民管理意识的上升, 更是自身民主意识的觉醒。环境与人类的生活、生产活动休戚相关, 就环境保护活动自身而言, 公民既是环境问题的制造者, 同时也是环境问题的受害者, 更应该是环境问题解决的直接参与者, 对于改善环境质量, 保护环境免受更多的侵害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制度是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 适应社会发展而产生的必然产物。
2 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虽然环境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但是各国由于自身经济实力和重视程度的不同, 对环境保护的力度也不尽相同。最早将公众参与制度引入到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国家是美国, 不但要求保障落实公众对于相关部门组织进行的环境活动造成的影响参与评价, 而且要求相关部门拥有的关于环境影响的重大决策和资料信息等要告知公众, 可见在环境保护这个问题上, 美国的确是非常重视公众对其的参与制度。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也在不断的完善之中, 也同样是在鼓励公众来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建设事业中来。但是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还存在一些缺欠和不足的地方。
2.1 环境立法的发展相对缓慢
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也开始明文规定, 公民依法享有与发达国家公民相似的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 可是在公民实际的环境保护实践中, 公民的参与意识还很淡薄。主要是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中, 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指出具体的相关要求, 立法上的发展制度还不够完善, 都是在强调公民应该如何行使自身对于环境保护的义务, 而对公民依法享有的环境保护的权利却没有更多的关注和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地打击了公民的环保积极性与参与热情。
2.2 公众参与形式单一, 缺乏双向互动
就目前的环境保护活动而言, 公众的参与程度并不是很高。即便是环境保护法律中明确规定, 公民有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权利, 也有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但是由于环境保护法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只要对环境的破坏没有达到一定性质恶劣的程度, 都不会触犯到刑法等相关法律, 因此对公民的法律约束力特别的差。而且很多环保部门进行的一些环境问题的调查了解, 形式都比较单一, 一般都会采用调查问卷和一些主题研讨会议, 很多环保措施和环境工程的实施, 公众的参与形式也是非常单一而且有限, 甚至是毫不知情, 缺乏相关负责部门与公众之间的互动, 导致民众的参与意识始终提不上去。从而使环保部门无法得到最真实可靠的信息反馈, 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环保政策的制定。
2.3 公众参与数量不足, 影响力有限
虽然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已经唤起公众的保护意识, 甚至还会有一些自发的民间组织发出一系列的环保号召, 开展一系列的环保活动, 但是由于是自下而上发起的组织活动, 得不到政府的强烈支持和相应, 再加上参与人数数量的有限、资金方面不足、规模也有限, 导致整体在社会上所造成的影响力也十分有限, 因此也导致公众参与组织在实际的环境保护中所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有限。
3 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措施
3.1 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意识
由于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才刚刚起步, 因此公众对很多环境问题的发生原因, 以及可能造成的长久的后果还不是特别的清楚, 因此应该加大对公众内部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力度, 让公众了解并有一定的危机感。应该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环保事业常抓不懈, 可以通过变换多种不同的形式, 利用多种渠道对公众进行教育。
3.2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开拓公众参与新途径
国家应该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 可以在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的基础上, 结合具体的发展情况的实际, 适当的增加或删减一些条款, 制定更加符合实际的条例、法规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等, 用法律的形式来明确包括企业、政府、个人各方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从而使整个环保过程能够得到法律上和制度上的规范化。甚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吸收和引进国外的一些环保工总的相关成功经验, 建立环境仲裁部门来解决环境纠纷。可以不断探索寻求一些切实可行且有操作性的完善的机制, 多开拓一些新的公众参与途径, 从而更好地保障和实施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
4 结语
由于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主要场所, 因此环境问题早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健康的主要问题。而公众力量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相关环保部门的工作压力, 也可以形成一种全民参与、全民监督的良好的工作氛围, 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因此要大力发展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更好开展。
参考文献
[1]邓庭辉.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 2004 (2) .
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第10篇
一、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的问题与不足
“在立法中, 往往实体规定多, 程序规定少或根本没有;在执法中, 往往为追求行政权的实现, 而忽视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程序的合法性。”
尽管公众参与在行政立法听证中建立推行已经有很多年, 但是在行政立法听证的公众参与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在立法方面, 虽然我国在《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做出了对行政立法听证中公众参与方面的规定, 但也只是散见于各法律文本中, 缺少像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等那样规定行政立法听证中公众参与方面完备统一的法律文件体系, 制度设计不完备;在执法方面, 我国没有形成像西方国家多年传统积淀形成的普遍的行政立法模式, 行政立法听证中存在执法不严, 甚至是违法现象, 公众参与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得不到法律意义上的保障, 制度运行方面存在缺陷。
除此之外, 在政治传统上, 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 形成了深厚的政治社会传统, 相比于西方国家, 我国缺乏民主的基础, 即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我国已经取得一定的发展成果, 但在行政立法听证的公众参与实践中, 专制传统的影响依然存在。
二、我国行政立法制度公众参与缺失的问题分析
行政立法制度在我国形成和建立健全过程中, 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问题与缺陷, 产生缺陷的原因涉及我国传统及政府部门在制度设计和运行多方面的因素。
(一) 政治传统的影响:公众参与意识淡薄
历史制度主义认为:政策影响政策结果, 则历史造就了制度。对于这个逻辑关系, 伊肯伯里写道:“历史的动力塑造了国家和社会的组织结构, 而这些结构则进一步塑造、限制、抑制社会和政府行为者, 并使他们获得能力。”而路径依赖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朱天飚认为:路径选择能使我们更好地认识“粘性”, 制度由历史演变而来所以比较稳定, 不易改变。在不断重复出现的行为上建立起来的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影响根深蒂固, 产生一种无意识的结果。我国自古以来受中央集权制和“君为朝纲”的儒家文化的影响, 使政府始终处于主导性地位, 政府也理所当然地拥有决策的权力, 而人民大众只能服从政府制度的安排, 并且公众参与的民主意识在中国历史较短, 宣传力度不够, 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较低, 以及政府“只说不做”的现象使得国内公众参与意识较薄弱。
(二) 公众参与立法机制不完善, 公众参与缺失
听证会参加人是听证主体, 开听证会的目的就是听取这些相关人士的意见, 以便使政策制定得更加科学合理。在美国、英国等国家, 法律对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序、参与人员、参与方式和如何产生效力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而我国虽然为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制定了《立法法》等法律, 但这些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序、范围、参与人员的选拔标准及如何产生效力。而在我国行政立法听证的实践中, 普遍存在着听证会人遴选标准的缺失, 各地各部门的标准五花八门, 有的是政府内部制定, 有的是公众自愿参与, 还有的是前两种方式的结合。正是由于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方式和范围而使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没有法律的保障, 不能对政府起到更好的约束力, 进而使公众参与缺失和政府的不重视。
(三) 行政立法中公开透明度低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最重要的前提是在行政机关将行政立法的相关事项向公众公开, 行政立法公开度程度低, 行政立法中的民主性就低, 反之, 则民主性就高。我国只要求在行政立法之前要听取公众的意见, 而在听取前是否进行立法草案, 在多大程度上公开, 向谁公开, 如何公开都没有相关规定, 这就使行政机关有了发挥的余地, 趋利避害。现实中很多草案没有公开, 草案不公开, 公众就无从理解, 从而使听取民众的意见成了一纸空话, 进而无法完善我国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四) 行政听证程序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由于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在我国发展尚不成熟, 因而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对其都没有充分的认识, 在立法上仍然不很完备, 在实践中也缺乏外国可借鉴经验, 操作中难免会出现违反听证程序的行为。故在听证制度的实践中, 有必要建立与行政立法相适应的听证监督机制。
自从听证会引入我国以来, 听证会制度取得了一些发展成果, 但由于听证会的滥用, 在实际应用中却未取得良好的效果。究其原因, 除了在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外, 还缺乏对于听证会的事后评估机制, 这直接导致了很多听证会成为一种形式, 在实际的行政活动中没有取得实际效果。
三、完善当前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对策建议
历史制度主义不仅介绍了制度的连续性, 也揭示了制度的变迁。而制度变迁是由内外部环境两个源头影响的。外部环境提供了通过权力的斗争改变制度的机会, 而内部环境是制度变迁的动因, 内部环境可以通过以前经验的积累和信息的接触来改变制度。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的共同作用才能引起制度的变迁。行政立法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需要政府组织内部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一) 宣传公众参与机制, 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由于历史传统和我国结构而导致民众公民意识不强, 对立法机制中公众参与意识淡漠, 而现在各种媒体的发展为民众民主意识的宣传起到很大作用, 且民众接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和民主意识的开化, 为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机制奠定了基础。所以, 政府和社会组织机构要合作互助, 双向互动利用新闻媒体, 教育等方式积极宣传公众参与的作用、方式方法, 鼓励民众参与的积极性。
(二) 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 给予公众参与法律保障
上述提到我国只有在《立法法》等几部法律中涉及公众参与机制, 却没有哪部法律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方式方法、公众参与的范围、主体、程序及其作用, 没有给予公众合法的地位。而且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专家参与的相关范围, 使得政府部门的权利较大, 民众的作用微乎其微。所以, 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弥补以上的欠缺。向西方等发达国家学习, 借鉴其成功的经验, 完善相关制度, 给民众和专家参与的合法性。
(三) 扩大行政立法听证的公开透明度
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中公众参与制度不仅欠缺相关的法律规定, 政府公开透明度较低, 对立法 (除国防等国家机密) 立项、草案和审议阶段都应该向民众公开, 公开程度越高, 民主性就越高, 政府的公信度越高。推进立法阶段的公开透明, 立法草案起草阶段, 听取公众的意见, 广开言路。在立法审议阶段可以通过电视、网络媒体向公众公开, 并提供给公众提意见的途径。另外, 可以允许公众参与旁听, 在旁听的过程中允许公众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 以完善行政立法;在法案表决时, 允许公众旁听或电视转播, 听取相关人士的见解;在法案公布阶段, 利用媒体进行转播, 使民众能够更好地理解行政立法, 也有助于其更好的实施。在立法环节公开透明的同时, 还应该允许会议笔录的公开。采取听证会, 审议会等方式是为了更好地听取民众意见, 广开言路, 获取民众的利益诉求。而这些在会议笔录中有相关的记录, 而笔录优势不能完全表达民众的利益诉求, 将会议笔录向公众公开有助于民众监督立法是否以会议笔录为基础, 民众的利益诉求是否得到充分的表达。
(四) 完善听证制度的监督机制
完善行政立法听证的公众参与机制就必须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等。由于公众是听证制度的直接受益者, 对于利益诉求是否得到满足和重视最为了解, 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最有发言权。现代媒体的发展使舆论在现代监督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可利用媒体和公众及相关的社会组织建立相应的评价机制, 作为听证制度的参考。同时, 司法体系对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所以必须充分发挥这三方面的作用, 共同监督行政立法听证制度。
四、小结
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公众参与机制对于我国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而现在却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和不足, 对于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 笔者从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的欠缺、行政立法的公开透明和监督机制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但行政立法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还需政府部门、公众、舆论媒体和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 高家伟译.德国行政法学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2]朱天飚.比较政治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3]徐曼.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D].郑州大学, 2012.
[4]刘婕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 2006.
环保的公众参与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