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精选6篇)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1篇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湘建建〔2016〕4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14日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效识别和控制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等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组织开展所有承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在“湖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公布。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包括企业每月对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和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等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每季度对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考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第八条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周期为项目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至项目竣工终止监督。
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在当次结果栏中注明“中止施工”。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具体实施项目自评工作。项目自评工作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月组织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第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实际情况,审核项目自评材料,并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详见附表1)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按照每季度且“地基基础、主体、装饰”等每个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的频次进行项目考评。首次考评时项目地基基础施工阶段工程进度应完成30%以上。
项目考评主体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应指导监督企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并对项目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核实发现项目自评情况严重失实的,应在该项目当季度项目考评评分中扣分。
项目考评应于每季末月的25日前完成,并在考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含考评得分和评定等级)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项目考评等级不合格的;
(三)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日常监督按规定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
(五)上级项目考评主体监督抽查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六)项目因安全生产原因,施工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被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七)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考评结果的;
(八)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
(九)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要认真落实考评工作责任,对考评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认定考评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接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企业接到告知书(详见附表2)之日起3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经企业陈述和申辩后,项目考评主体确认项目考评结果无误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情况书面(详见附表3)告知企业。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认定项目考评不合格的有关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每年定期按一定比例对全省各市州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工作的符合性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定期通报各市州项目考评符合率(项目监督抽查情况符合项目考评情况的项次与抽查项次总和之比,下同),监督抽查及项目考评符合率情况纳入监督工作规范化考核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各市州项目考评主体应对所辖县(市、区)建筑施工项目考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定期对所辖县(市、区)进行项目考评的符合性进行监督抽查,结合监督抽查情况,确定各县(市、区)的考评符合率,并于每年的1月5日前,将本市州所辖县(市、区)上监督抽查项目的符合率上报省质安监总站。第十六条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汇总上季度本地区所有项目考评情况(详见附表4),并通过平台将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将全省每季度项目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名单以及项目相关信息(详见附表5)汇总后统一行文公布。第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项目历次考评平均得分高低排序,以及监督抽查符合率等情况,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各地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名单及项目相关信息(详见附表6),并于次年一季度统一行文公布。全省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数量为考评项目总数的15%左右。
项目考评出现一次及以上不合格的;项目因安全生产原因施工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被公布一次及以上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该项目不得认定为“项目考评优良工地”。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结果录入后原则上不予修改和撤回,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后出现争议,由项目考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认定的考评结果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确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的情况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一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核实情况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并对出现失实或工作失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湘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的考评评定结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规定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及时将企业自评结果(详见附表7)报企业所属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属及中央在湘企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未及时报备的视同未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指导监督。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自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按本细则规定项目考评主体考评认定的企业当年内不合格项目次数与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总和之比,下同)超过5%的;
(四)企业当年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企业当年因安全生产受到省部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且纳入差别化管理企业名单的;
(六)企业当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不良行为记录3次及以上的;
(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下列情形全部符合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优良”:
(一)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个数不少于5项、全省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获得率(按本细则规定企业当年内获得项目考评优良工地项目个数与企业当年内承建省内项目数总和之比,下同)高低排序为前10%,且当年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不超过1%的;
(二)企业考评年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当年内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第二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一季度汇总企业考评评定结果(详见附表8),并将上企业考评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和“优良”的企业名单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汇总后行文通过平台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不合格名单后,对不合格企业启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机制,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结合企业自评情况对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外省入湘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参照本细则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按规定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项目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市场准入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 企业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三年内有2次项目考评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应责令限期重新考核。
未获得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或考评周期内出现项目考评不合格的,不得参评省优质工程等质量奖。
第三十条
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应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第三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 2.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3.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认定书 4.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项目考评情况汇总表 5.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项目考评不合格项目汇总表 6.度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汇总表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表 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评定结果汇总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附件.doc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规范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的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及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的水专委、建专委、运专委是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对所辖范围内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考评机构的考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评机构是指经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认定,从事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单位。
第四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管辖范围内认定和管理从事二、三级达标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考评工作的考评机构。厅水专委、建专委、运专委归口负责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推荐二级考评机构。各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推荐三级考评机构。
第二章 考评机构类别与资质
第五条 考评机构资质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类。
道路运输资质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经营类别;水路运输资质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类别;港口营运资质类型含港口客运(滚装码头、渡船渡口)、港口普通货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经营类别;城市客运资质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营运等经营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资质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经营类别。
第六条 考评机构的资质分为一、二、三级。同一级别考评机构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一级考评机构由交通运输部认定。本省二级、三级考评机构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认定(除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所辖范围),并报备交通运输部。一级、二级、三级考评机构分别负责相应交通运输企业的达标考评工作。
第七条 考评机构应取得云南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样式见附件)。资质证书包含考评机构的资质类型和资质等级,有效期5年。已认定的考评机构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各主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各相应主管机关推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合格的可以换发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发证书。
第三章 考评机构资质条件
第九条 一级考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社团组织;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从事专职管理和取得相应类别考评资格且未在其他考评机构从事考评工作的人员不少于7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
(四)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五)制定了完善的考评管理制度。
第十条 二级、三级考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社团组织;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从事专职管理和取得相应类别考评资格且未在其他考评机构从事考评工作的人员,二级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三级不少于3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
(四)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五)制定了完善的考评管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主管机关根据所辖范围内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数量、经营类别以及具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条件的机构等情况,合理推荐考评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云南省考评机构资质的应按考评类别、考评级别,向相应主管机关提交《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申请书》(附件1),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审核该单位的资质条件并提出是否推荐该单位为考评机构的意见,由省厅审查后最终认定公布。
第十三条 考评机构应当建立考评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同时报相应主管机关备案。
(一)考评员汇总表、登记表;
(二)专职考评员聘用证明;
(三)考评员培训合格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考评机构应对企业考评工作资料、现场审查记录、音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不得泄露被考评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档案存档时间不得低于5年,并至少包括下列材料:
(一)被考评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被考评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目录;
(三)现场抽查情况;
(四)考评组及考评员对企业的考评意见和相关整改意见;
(五)考评员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考评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独立开展考评工作,如实反映被考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严禁弄虚作假,并对考评结论承担责任。与申请考评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
(一)机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从事专职管理和考评工作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第十七条 考评机构对企业进行考评前,应告知企业各相应主管机关。
第十八条 考评机构的考评工作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利用考评工作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 考评机构应进行考评工作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同时报相应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认定的考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采取专家评议、征求被考评企业意见、抽查考评文件等方式,对认定的考评机构的考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发现考评机构存在问题的,应向考评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考评机构及时整改。整改结束后,考评机构应向发出整改通知的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实名举报考评机构违规考评行为。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及时受理、组织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 各主管机关应检查、指导所推荐的考评机构,检查考评机构的日常管理及考评活动,若发现其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如实反应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应当撤销其考评资质,并收回资质证书:
(一)违反有关考评规定或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从事考评工作的;
(二)考评机构未按照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换证或申请换证但未获得认可的;
(四)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以撤销的。
第五章 附 则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3篇
关键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贸行业企业,考评,实施
1 引言
目前,我国正处在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工业高速增长,加剧了煤、电、油、运等紧张的状况,加大了事故风险,处于事故易发期[1]。据统计2010年黑龙江省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6691起,死亡1776人;哈尔滨市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1903起,死亡503人[2]。全国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安全基础不牢固、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管理和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比较突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3]。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企业在装备、管理和人员三方面得到全面提升的重要举措[4]。无论是当前和今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企业和全社会来说,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5]
目前,国家层面颁发了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炼铁单元、炼钢单元考评标准》。
黑龙江省安监局和哈尔滨市安监局联合组织专家编制了《黑龙江省商贸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黑龙江省啤酒酿造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黑龙江省乳品加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黑龙江省纺织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黑龙江省木材及木制品加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在全省范围考评试行;针对全省机械制造企业的实际,黑龙江省安监局和哈尔滨市安监局组织哈尔滨理工大学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小组,编制了省地方标准:DB23/T1396.1-2-2010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第1部分: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要求;第2部分: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基本要求。推动了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3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分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
4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4.1 企业自评
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4.2 申请评审
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审核公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4.3 考评
申请一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评审单位为国家安监总局确定的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冶金)、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轻工、纺织、商贸)、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机械制造)、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建材)、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色)等单位。
申请二级、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原则上,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参加相应企业的标准化评审工作。但目前,黑龙江省结合本省实际,在工贸行业采取组织专家组的评审方法,按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由专家组向审核公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评审报告。
4.4 审核、公告
审核公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和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将申请、评审材料转交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
4.5 颁发证书、牌匾
经公告的企业,由审核公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可重新申请复评。
5 企业考评的主要内容
5.1 基础管理考评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规划与年度计划,机构与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教育,事故管理,“三同时”管理,班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现场监督检查,应急救援预案,危险源管理,安全健康档案[6]
5.2 设备设施考评
主要包括工业气瓶,危险化学品库,油库、油罐,液化气站,煤气站,制氧站,压力容器,乙炔发生站,锅炉与辅机,空压机,工业管道,木料场所,工厂建筑,涂装作业场所,锻造机械,铸造机械,铸造熔炼炉,酸碱油槽,工业梯台,工业炉窖,厂内机动车辆,运输机械,变配电系统,低压电器线路,动力配电箱,电网接地系统,防雷接地装置,电焊机,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器设备,电气试验站,探伤设备,起重机械,金属切削机床,冲、剪、压机械,木工机械,砂轮机,风动工具,电梯,注塑机,装配线,炊事机械,其他机械[7]。
5.3 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
主要包括厂区环境,车间环境,仓库,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职业危害作业点达标率,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合格率,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健康监督,职业危害分级,职业病管理[8]。
6哈尔滨市工贸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体会
6.1 组织保障
哈尔滨市安监局多次召开推进工作会议,要求区、县(市)安监部门提高认识,加大对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的力度,定人、定职、定责,由专人负责指导和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要求相关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企业是实施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的主体,要自觉主动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加大人员和资金投入,建立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夯实企业安全基础。哈尔滨市安监局牵头组织人员多次深入相关企业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在强化指导的基础上,解决了考评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就相关企业在自检自查过程中遇到的难题,组织专家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指导、咨询、服务、培训,使试点工作取得了实效。
6.2 制度和法律保障
2005年9月哈尔滨市安监局和经委联合下发了《哈尔滨市机械制造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06年7月在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召开全市现场工作会议,在全市机械行业大中型企业推广试点经验。2007年4月又印发了《哈尔滨市纺织、啤酒、乳品、商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工作方案》。
2009年度,哈尔滨市政府将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纳入哈尔滨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将各地区和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2009年5月黑龙江省安监局和哈尔滨市安监局联合举办培训班,对机械、纺织、啤酒、乳品、商贸、木材及木制品加工等行业的安全管理考评、设备设施安全考评、作业环境以及职业健康考评等内容进行宣讲,并就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中的难点和疑点进行解答。为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更加扎实、有序、稳步的推进奠定了基础。
2010年度,为使相关企业系统了解国家标准的要求,哈尔滨市安监局编制了《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法规标准汇编》,印刷了1000册免费发放给每一个相关企业,内容包括:国家安监总局2010年6月1日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发布答记者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等,要求各相关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机构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和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为推动全市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6.3 实施情况和结果
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创建一级安全标准化企业历时680天,共投资1238万元,使750余处不符合项得到有效整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步入了良性运行轨道。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结合企业实际编制下发了管理体系文件,覆盖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标准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管理手册、程序文件(33份)、作业文件(200余份),尽可能的将法规、标准等相关规定写到文件中去,并将体系文件纳入企业标准进行控制,使得管理更加规范、系统。
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入资金66.5万元,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59项,修订完善了30项相关的规章制度,修订完善246项生产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3100余人,已整改完成和落实措施项目共180项,对道路进行规范画线、增设6个反光镜、安全警示标识846个,使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有了根本的改善。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资金86万元,修订完善了67项相关的规章制度、档案、记录,修订完善46项生产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考评专家组提出的249个不符合项进行了整改,新增各类安全警示标识1635块,初步建立起自我约束和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把安全生产摆在突出重要位置,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相继投入资金400余万元,完成整改120多项,修建了环行道路、更换门窗、拓宽车间防火通道,改善了作业环境。
纺织行业试点企业黑龙江圆宝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高度重视安全标准化工作,全员参与,全员教育,全员落实。累计投入资金150万元对考评专家组提出的158个问题和隐患进行了整改,为全市纺织行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起到了示范作用。
乳品行业试点企业蒙牛乳业(尚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的安全标准化达标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对考评专家组提出的130项问题和隐患,投入近30万元资金进行了整改。
啤酒行业试点企业华润雪花啤酒(哈尔滨)有限公司投入资金60万元,对机械加工等生产作业环境进行了改善,对电气设备设施进行了改造,对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进行了完善,对公司的洗瓶机、酒机和贴标机进行了改造更新,对工业梯台等58项问题和隐患进行了整改。
商贸企业哈尔滨市大世界商城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各项管理工作的首位,列为重中之重。投入9万余元对自查出的23项问题和隐患进行了整改,优化了环境,消除了隐患。
据不完全统计,全市57户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排查问题和隐患2660项,已整改2445项,整改率92%。使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得到了提高。
7 结束语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带有基础性、长期性、前瞻性、战略性、根本性的工作,要通过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这个平台,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9],培养和造就一批示范样板企业,以点带面,使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标准。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不断加强并持续改进,使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不断得到提升。力争到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10]。
参考文献
[1]刘铁民.风物长宜放眼量——安全生产形势与近中期演变趋势考量[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0,6(6):5-11LIU Tie-min.Range far your eye over long vistas——consideration on the safety situation and evolution tenden-cy in the recent and medium term[J].Journal of SafetyScience and Technology,20106,(6):5-11
[2]张升.新年寄语.伙伴[J].2011,(1):1-2
[3]苏骏.完善企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84,(5):159-161SU Jun.Analysis of enterprises Long-term effective safety[J].Journal of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08,4(5):159-161
[4]吴凯.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17,(2):164-167WU Kai.Discuss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incentive andrestraint mechanisms for 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2011,7(2):164-167
[5]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S]
[6]DB23/T1396.1.2010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第1部分: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要求[S]
[7]DB23/T1396.2.2010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第2部分: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基本要求[S]
[8]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南[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5
[9]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0,4(5):14The State Council issued a circular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safety in production enterprises Notice[J].Journalof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10,4(5):14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4篇
关键词:安全标准化;小型露天采石场;考评
一、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标准化建立的意义
近些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深入,贵州省建筑行业、铁路修建的迅猛发展,对砂、石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大。清镇市小型砂石厂数目直线上升,其结果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导致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加之一些采石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忽视,监管不力,小型采石场安全生产存在极大的隐患。据笔者走访统计,80%以上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基础薄弱
很多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安全投入不足,设备设施中缺少安全设施或有缺陷,安全条件较差,缺少个人防护用具或有缺陷。例如破碎机附近粉尘、碎石打击等伤害均没有防护措施,矿山的配电房进线、出线开关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柜等等。
(二)工艺技术落后
生产设备陈旧,安全性能不高,这也是诱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例如多数的小型露天采石场采掘工作面没有按照台阶式由上到下逐级开采,而是仍然采用分层开采方式,形成高边坡,威胁采场安全。
(三)安全管理松弛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员工缺乏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对安全生产认识不足。目前清镇市多数小型露天采石场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非常混乱,致使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四)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的业主普遍素质不高,对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标准认识不足,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企业缺乏专业的安全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多以文化素质不高的农民工为主,他们安全意识差、安全作业技能低,自我保护能力弱。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矿山安全标准工作开展缓慢或没有进行。为了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于2006年11月2日颁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以下简称规范)(标准号为AQ 2007.5–2006),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大监管、检查力度。
小型露天采石场建立安全标准化有以下几点意义:
1.数量众多、企业规模小、人员素质低是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特点,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的建设能够规范小型采石场的建立、生产,夯实企业安全基础、强化企业安全管理、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的建设是提高企业标准化管理自主性、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规范国家安全监管的有效方法。
3.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的建设是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二、安全标准化的主要内容
《规范》是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建设安全标准化提出总体要求,针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提出了12个核心要素,即:目标与承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安全生产组织保障;风险管理;安全教育与培训;生产工艺系统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投入与工伤保险;检查、处理与应急;事故、事件报告与调查;绩效测量与评价。并围绕核心要素对安全标准化的实施原则、创建步骤、评定方法和监督管理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核心元素又划分为若干子元素,每一子元素详细规定了若干个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与提高企业安全绩效,保障安全生产条件,降低人员和财产损害,减少工作中断时间等高度相关。
实施指南紧紧围绕这12个核心要素,规定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矿山建设安全标准化的具体内容与要求。《规范》引入了预防为主、领导承诺、全员参与、循环控制、持续改进的PDCA科学管理思想。该思想将安全管理重点放在风险控制上,逐步建立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的动态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对矿山各个环节的风险进行辨识、预控,使矿山企业达到最佳安全状态。
三、安全标准化考评过程
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所依据的评分办法是:《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评分办法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标准化评分,一部分是百万工时伤害率及百万工时死亡率(如表1所示)。只有同时满足这3个指标相应的分数和百分率,企业才能获得相应的等级评定。
表1 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定指标表
标准化等级 标准化得分 百万工时伤害率 百万工时死亡率
一级 ≥95 ≤5 ≤0.5
二级 ≥80 ≤10 ≤1.0
三级 ≥65 ≤15 ≤1.5
四级 ≥55 ≤20 ≤2.0
五级 ≥45 ≤25 ≤2.5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的基本程序可以分为以下4个步骤(如图1所示)。
图1 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
(一)自评阶段
企业在向相关考评机构申请外部考评之前,应组织自评小组,根据相应的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进行自评,应用评定软件,得出自评分值和相应等级,编写自评报告。
(二)外部考评阶段
企业按照自身类别和自评等级,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考评机构进行外部考评。相关考评机构将考评计划(包括考评专家组成员、日程安排等)通知申请企业,在与申请企业达成一致后,正式展开现场考评工作。现场考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5项内容:
1.考评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考评组成员及企业有关人员参加。说明考评的目的、范围和依据,确认考评计划及考评进度表,简要介绍考评的程序和方法。
2.实施考评。考评组成员按照考评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现场考评,获取客观证据,给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和打分。
3.考评组内部会议。在末次会议前,考评组应召开内部沟通会议,对照适用的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及有关规定评价考评证据,对给分点、扣分点、不符合项及对应的考评证据进行汇总,形成一致的、公正客观的评价和打分意见,并给出总体考评结论和等级结论推荐意见。
4.汇报会议。在末次会议前,考评组应事先向申请企业最高管理层简要汇报考评情况,通报总体考评结果和等级推荐意见。
5.考评末次会议。末次会议由考评组组长主持,考评组成员及企业有关人员参加,由考评专家组组长宣布考评结果,提出不符合项整改建议。考评工作结束后,考评机构应向考评单位提交考评报告。企业自评与考评机构考评的等级不一致的,可按照意见整改后,再向考评机构提出考评申请。最终上报结果以考评机构评定的等级为准。
(三)等级认定阶段
企业根据考评结果,将自评报告及考评机构出具的考评报告,提交到具有相应考评职能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等级认定申请。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四) 发布公告阶段
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对已认定等级的企业进行公告。待公告期满后,向企业颁发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
四、结语
清镇市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及其评定是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生产能力、促进小型露天采石场行业安全标准化进程的过程。在建设过程中,要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前,要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方面能充分认识安全标准化的重要作用和建设、考评、运行的过程,使安全标准化理念深入人心。
(二)充分做好考评机构的监管工作,尽快出台关于考评机构、考评人员、考评资质管理的专项管理办法。要求考评机构和考评人员自律守法、对考评工作认真负责。
(三)进一步细化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办法,加强对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监管。结合以往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实际经验,充分改进不足,使安全标准化真正成为提高矿山企业本质安全化水平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程五一,王云海,郝山山,王庆,史庆广.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如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工业安全与环保,2009,35(8).
[2]侯茜,王云海,程五,程春花,王璐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创建与考评.金属矿山,2009,8.
[3]朱栗宝,罗周全,罗贞焱,陆广.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问题及对策.矿业工程研究,2009,24(4).
[4]隋阳,史秀志,赵艳艳,薛剑光,丁睿.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信息管理平台的开发.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9,19(2).
[5]刘峰,王红汉,朱晓林,乐有邦.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2010 ,2.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5篇
来源: 观典律师事务所 作者: rising 发布时间: 2015-04-24 10:52 22 次浏览
天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注册,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并具体实施企业考评工作。
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市管、区(县)管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工作。
第二章项目考评
第五条项目考评由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和安全监督评分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组”),制定工作计划,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项目自评组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将每月的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形成项目自评结果。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九条建筑施工项目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自评组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应当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机构提交以下项目自评材料:
(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二)项目自评组工作计划;
(三)项目自评组每月自评的有关检查及整改资料;
(四)项目监理下达的监理通知单及整改资料;
(五)项目安全生产自评结果;
(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项目施工安全检查情况以及项目整改情况;
(七)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的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八)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九)国家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项目自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项目安全监督评分,并根据项目自评结果和安全监督评分结果进行项目评定,于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同时将项目考评结果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天津建设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项目考评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标准化自评分和安全监督评分的分值均不低于85分的,为优良;
(二)标准化自评分或安全监督评分分值低于85分且均不低于70分的,为合格;
(三)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标准化自评分或安全监督评分分值低于70分的; 2.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3.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第十四条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项目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十六条外埠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考评结果转送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企业考评 第十七条凡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开展企业考评。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考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的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进行。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参与,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编制自评报告。
自评机构的评价人员应当具备企业安全管理及相关专业能力,每次评价不应少于3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重新进行自我评价:
(一)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后;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四)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变化。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应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附录A、附录B的全部内容。自评结果应当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的等级划分,核定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前20个工作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企业考评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企业考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二)企业近三年的自评报告;
(三)企业近三年内承建项目的台帐及相应的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四)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六)国家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经查验符合要求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对其进行评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第二十六条企业考评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企业自评结果均为合格,项目考评合格率100%(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且优良率不低于20%的(优良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优良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
第二十八条企业自评结果为合格或基本合格,且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考评合格率不低于95%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合格。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企业自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五)国家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未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企业考评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第三十二条企业考评结果通过天津建设网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收到考评结果告知书后进行整改,整改后于3个月内重新提出考评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评定为“整改后合格”。
第四章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四条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合格或“整改后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准予延期;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延期。
第三十七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实施项目考评工作流程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6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根据住建部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 [2014]111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 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意见》(黑发 [2014]15号和《黑 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黑建安 [2015]2号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 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 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 和标准规范, 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安全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程, 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排查治理安 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 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 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 包企业。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 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 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按权限负责 垦区内、国有森工林 区内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坚持客 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应用信息化手 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不断提高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水平。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 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实 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 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 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 自评机构负责人应当 由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 机构和组成人员应当在施工 现场进行公示。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 自评机构应会同监理单位每月主要依 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对工程项目的安全 生产情况进行自评, 填写 《建筑施工安全分项检查评分表》(《建 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附录 B 和《建筑施工安全 检查评分汇总表》(附件 1 ,形成工程项目本月安全生产标 准化自评材料, 并在自评结束后 5日内将自评结果报监理单位 审核。
工程项目完工后(办理终止施工手续前 , 自评机构应对 每个月的自评情况进行汇总,计算每月自评分数的算术平均 值, 同时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情况, 填写 《建筑施工项 目安全检查总体评分表》(附件 2 ,形成工程项目汇总自评 材料,并在自评结束后 5日内将自评结果报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项目完工后, 自评机构应对项目各分包单位安全生产 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内容包括分包单位在该项目中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危险性较大分 部分项工程管
理、强制性标准执行和事故防范等情况, 填写 《工 程项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表》(附件 3 ,并纳入 项目自评材料。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季度至少
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检查及整 改情况的书面材料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并于 5日内对施工单位报 送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对施工单位的自评结 果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或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 “ 项目考评主 体 ” 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 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 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 书》(附件 4;(二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 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和项目自评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三 《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表》(附 件 3;(四 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五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六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施工项目安全生 产标准化监督检查的书面材料和整改材料;(七《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检查总体评分表》(附件 2 和每个月的自评材料。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项目安 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后,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 以项目自评为 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 定,在 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 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 5。
评定结果为 “ 优良 ”、“ 合格 ” 及 “ 不合格 ”。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当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 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有关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 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 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 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 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四 项目自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 标准》(JGJ59规定合格标准的。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 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 10%, 由项目考评主体结合日常对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情况, 按考评分 数由高至低确定。
第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项目考评主体应于每 年 12月 10日前将已终止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 果,通过有关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6个月。市(地项目考评主体应汇总本区域(含所属县、区内 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 填写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 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汇总表》(附件 6纸质和材料电子版于每 年 12月 31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承建的工程项目, 由省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将项目考评结果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安全 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 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按照《施 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的具体要求,形成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在 6月 30日以前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应当参加本年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建筑施工企业在 6月 30日以后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参加下一年度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 企业考 评主体 ” 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二十三条 企业考评主体对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且许可 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二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指 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于每年 11月 1日-12月 10日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报送企业所在市(地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延期年度,应于报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材料前 30日 内报送。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自 评材料后,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 以企业自评为基础, 结合日常 安全监督情况对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进行审核, 于 10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审核意见,并
于每年 12月 31日前将本年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审 核情况汇总报送企业考评主体。
对于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审核不合格的, 由 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年度自评的, 视为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 标准化考评不合格, 由企业所在市(地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进行通报,并计入企业安全信用档案。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材料包括:(一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 情况表》(附件 7;(二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 果;(三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四企业本年度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建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五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二十六条 考评主体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情 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复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对不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前, 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近三年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 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 企业近三年各年度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情况表》(附件 7;(二 《 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汇总表》(附件 8;(三 《企业近三年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汇总表》(附 件 9;(四 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 等;(五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第二十八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报送的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后,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 以企业自评 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 据, 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工作进行评定,在 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建筑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 10。评定结果为 “ 优良 ”、“ 合格 ” 及 “ 不合格 ”。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 人信息。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提报评定结果为 “ 优 良 ” 或 “ 合格 ” 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
书》。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安全生 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二 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的;(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 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 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四 自评材料无市(地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意 见的。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应 满足以下条件:(一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进 行评价,各分项评分表中的实得分为零的项目数为 0;(二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进 行评价,各评分表实得分分数 ≥75分,且其中不得有一个施工 项目评定结果为不合格;(三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进 行评价,汇总分数 ≥85分;(四无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 由考评 主体统筹确定, 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
期企业数量的 10%。
第三十一条 企业考评主体将通过有关媒介向社会公布建 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对在我省承建工程项目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 参照本细则 进行考评, 企业考评主体将把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 未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 格。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三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选建筑施工项目各级、各类奖项评先推优 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投融资 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 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第三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 企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 在企业办 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 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 对整改后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 “ 整改后合 格 ” ,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
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 企业及项目,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办理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延期时, 应进行重新考核, 对重新考核合格的, 核 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 不予核发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项目安全生产 标准化工作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按照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 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 合格的,项目和参建人员不得推荐参加建设系统评先评优活 动。
第四十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 企业及项目,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 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并对有关责任单位 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 附件 2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检查总体评分表 附件 3 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表 附件 4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项目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报日期: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承 诺 书
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 考评资料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 的一切后果。
项目自评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表
项目考评情况表
附件 5: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施工单位名称 : 你单位提交的(施工项目名称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 评申请材料已收到。按照《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对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 抽查情况, 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主要原因:1、2、3、附表:建筑施工项目基本信息表(监督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日期: 附表
建筑施工项目基本信息表
注:分包单位名称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添加。
附件 6: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汇总表 地市:时间: 附件 7: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情况表(年度
申报企业:(盖章 申报日期: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21 承 诺 书
本单位承诺, 所提交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 评资料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和原件内容一致。如有不 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注:表彰奖励应提供佐证材料 附件 8: 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台账及项目考评结果汇总表
注:根据工程数量实际情况可增加表格数量 24
附件 9: 企业近三年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汇总表
注:根据工程数量实际情况可增加表格数量 25 附件 10: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根据你单位提交的近三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自评材料,按照《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细则》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你单位___至___年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建筑施工企业基本情况: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编号: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一、二、请你单位就上述问题在___年___月___日前整改完毕。(企业考核主体名称)(盖章)年 月 日 26 附件 2: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流程图 成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机构 和组成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监理单 位审核 自评机构每月对工程项 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 自评,并在自评结束后 5 日内将自评结果报监 理单位
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应当每季度至少对 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 创建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的书面材 料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工程项目完工后办理终止施工手续前,自 评机构对每个月的自评情况进行汇总,计 算每月自评分数的算术平均值,同时结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情况,填写《建筑 施工项目安全检查总体评分表》,形成工 程项目汇总自评材料,并在自评结束后 5 日内将自评结果报监理单位审核 自评机构对项目各分包 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开 展情况进行评价,填写 《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安 全生产标准化评价表》并 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建设、监理单位 5 日内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建筑施工企业按照《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形成项目安全生产标准 化自评材料并提交项目考评主体 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 项目考评主体 10 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 《工程项 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每年 12 月 10 日前将 考评结果,通过有关媒介向社会公示 注:《细则》为《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简称 27 附件 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流程图 建筑施工企业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 每年依据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评价标准》 等开展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企业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 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于每年 11 月 1 日-12 月 10 日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 标准化自评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企 业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安全监督情 况对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材料进行审核,于 10 个工作日内出 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审核意 见,审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前,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近三个年 度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企业考评主体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进行评定 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企业考评主体通过有关 媒介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考评合格 考评不合格 企业办理安全生 产许可证延期 时,核发安全生 产许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