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精选5篇)
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第1篇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山东省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全局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重伤以上事故;
2、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3、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
4、不发生我方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5、不发生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6、不发生火灾事故及现金、财物被盗抢事故;
7、主配网事故低于部颁考核标准;
8、全年实现“三个100天”安全运行周期。
二、奖励
1、设立长周期安全奖
各生产单位每实现安全记录100天人均奖励300元,200天人均奖励600元,300天人均奖励1200元,300天为一个周期,中断安全记录者本周期不再受奖。其他非生产单位每实现安全记录100天、200天、300天,人均奖励200元、400元、800元。
2、公司每对零违章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人均奖励300元,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每人奖励500元。
3、对工作中及时制止违章,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个人奖励500至1000元。对如实举报隐瞒事故的人员奖励300至600元。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重奖。
三、处罚
1、凡未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年终不得评为各种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各种先进个人。各生产单位发生严重的“三违”行为者,中断该单位安全
运行记录。
2、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全局停发奖金两个月,停发长周期安全奖,事故单位停发奖金四个月,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一年处分;
(3)对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待岗一年;
(4)对管理科室负责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
(5)对局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罚。
3、发生一般人身死亡责任事故,全局停发奖金一个月,停发长周期安全奖,事故单位停发奖金三个月,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一年处分;
(3)对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待岗半年;
(4)对管理科室负责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
4、发生一般人身重伤责任事故,全局停发奖金一个月,停发长周期安全奖,事故单位停发奖金两个月,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一年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半年处分;
(3)对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降职至撤职处分,并待岗三个月年;
(4)对管理科室负责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
5、对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死亡事故的单位,给予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开除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室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6、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停发全局长周期安全奖,事故单位停发奖金两个月,(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一年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半年处分;
(3)对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待岗半年;
(4)对管理科室负责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
7、发生责任性一般设备事故,停发全局长周期安全奖,事故单位停发奖金一个月,(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半年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三个月处分;
(3)对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
8、发生配电责任事故的,扣发事故发生单位长周期安全奖100元,当月奖金200元,事故责任人当月奖金。
(1)对一月内发生两起以上配电责任事故的单位,扣发安全第一责任人当月奖金;
(2)全局一月内发生三起以上配电责任事故的,扣发管理科室责任人当月奖金500元;
(3)全局一月内发生五起以上配电责任事故的,扣发主管局长当月奖金500元。
9、发生重大责任性火灾事故,巨额现金被盗抢事故,停发事故发生单位长周期安全奖,扣发当月奖金,对有关责任人作如下处罚:
(1)对责任者给予待岗半年处分;
(2)对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至降职(降级)处分,扣发奖金三个月。
10、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全局扣发奖金一个月,停发长周期安全奖,事故单位停发奖金三个月,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一年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半年处分;
(3)对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待岗半年;
(4)对管理科室负责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
(5)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责任人立即给予开除处分。
11、发生我方负主要责任一般交通事故的,扣发责任人当月奖金,并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20%,因违反我局车辆管理制度,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待岗半年处分,并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40%。
12、发生我方负主要责任的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的,停发事故单位长周期安全奖,扣发奖金两个月,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对责任者给予待岗半年处分;
(2)对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至撤职处分,扣发奖金三个月。
(3)对管理科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奖金两个月;
13、发生五类恶性误操作事故的,停发事故单位长周期安全奖,扣发奖金一个月,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对责任者给予待岗三个月处分;
(2)对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扣发奖金两个月。
14、对隐瞒事故的处罚:
(1)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设备、火灾、交通事故,对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
(2)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火灾、交通事故,对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待岗一年处分,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
(3)对在事故调查中有以下行为者,视同隐瞒事故:
a、隐瞒事故重要情节;
b、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c、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4)凡有隐瞒事故的单位均终止安全记录,并实行一票否决。
15、对因安全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责令其按一定比例承担事故责任损失。
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暂行)》的精神,结合省电力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贯彻“分级负责、以责论处、奖惩对应、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方针。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公司系统安全奖惩的考核和奖惩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奖金的核算、发放和罚款的扣缴工作;行政惩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公司管各发电、供电、施工等生产性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安全目标奖
1.省公司实现国家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目标,对省公司安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基层单位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未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设备(施工机械)、火灾事故;未发生特大电网、设备(施工机械)、火灾事故;未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省公司对其安委会和安全网络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1),各单位对职工进行奖励;符合国家电网公司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奖惩规定表彰条件的基层单位,省公司申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给予表彰。申报表见附表2。
3.各单位安委会按照“以责论处、奖惩对应”的原则考核奖励到人。
第六条千日安全目标奖
凡安全生产记录达整千日的企业和单位,省公司发贺电祝贺,并按附表3的规定给予单位奖励。
第七条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1.避免群伤群亡者,奖励3000—10000元/次。
2.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避免了重大设备事故或设备损坏;有效地防止了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事故时由于积极抢救,有效地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工作方法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证明效果突出等。酌情奖励1000—8000元/项。
3.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单位可按附表4随时向省公司申报,由省公司安全监察部核实,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随时给予奖励。
第八条安全生产先进奖
公司系统每年评比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单位按30%比例评选,先进集体奖励1—5万元,先进个人按1000元/人进行奖励。先进单位的奖励金额、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名额见附表5,申报表见附表6、7、8。
第九条省公司设继电保护专项奖,考核奖励办法由相应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省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报请总经理同意可随时对有关单位(部门、集体、个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的特殊成绩进行嘉奖。
第三章处罚
第十一条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处罚纳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对领导班子的经济处罚按业绩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事故责任单位
1.取消当年各种荣誉评比资格。
2.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扣罚工资基金。
(二)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或开除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的领导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十三条发生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事故责任单位
1.取消当年各种荣誉评比资格。
2.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扣罚工资基金。
(二)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或开除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四条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事故责任单位
1.取消当年各种荣誉评比资格。
2.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扣罚工资基金。
(二)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工会主席、总工程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死亡人数少于3人)的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
1.取消当年各种荣誉评比资格。
2.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扣罚工资基金。
(二)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的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5.对事故单位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发生110千伏及以上发供电设备恶性误操作事故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恶性事故(包括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
1.取消当年各种荣誉评比资格。
2.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扣罚工资基金。
(二)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3.对事故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对事故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发生一般误操作、继电保护“三误”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设备(施工机械)、火灾事故;发生特大电网、设备(施工机械)、火灾事故;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基层单位,取消其安委会和安全网络的奖励。每发生一次一般性事故,扣减该单位安委会及安全网络安全奖金总额的5%。
第二十条 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各种事故,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到省公司进行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管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内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合计达两次,或其他同类责任性事故内重复发生,给予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已确定的事故隐患,由于整改不力,发生事故后对事故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加重处罚;发生有人为责任的重复性事故,要严肃追究主管领导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第二十三条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以及性质严重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经查实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隐瞒事故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撤职处分。
3.安监部门调查不力或协助隐瞒事故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经查实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留用察看1年至开除处分。
2.对隐瞒事故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降级处分。
3.安监部门调查不力或协助隐瞒事故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隐瞒事故情况是由事故单位(厂、局、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二十七条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八条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党委书记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决定。
对本章未提及的其他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按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实施细则处理。对隐瞒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本着从重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条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由于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单位责任造成的发供电事故,对上述单位有关责任者和领导的处罚,比照本规定中对发供电生产事故有关责任者及领导的处罚原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奖励”原则,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并报省公司备案。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河南省电力公司。
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第3篇
【本刊讯】为了加强电力监控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 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监控系统的攻击及侵害, 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电力监控系统的实际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指出,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要求, 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 保障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第4篇
【制度摘要】
业务类别 安全管理类 适用范围 公司全系统
废止说明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2009版)》(大唐国际制[2009]12号)
内容概要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是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结合大唐国际实际,制定的一部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奖惩规定》共分四章四十四条,主要明确了大唐国际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此次修订内容,落实了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增加了党政同责、无后果责任追究的具体要求,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结合大唐国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国际本部,各专业公司、区域公司,各直属直管基层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用于明确大唐国际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惩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奖惩分明、以责论处;
(三)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企业、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按照本规定和大唐国际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七条 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专业、区域公司对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经大唐国际审核。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 大唐国际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并通过大唐国际月度综合业绩考核予以兑现。
第十条 系统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办法,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资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安全奖励资金在工资总额计划中应予安排,其额度应经过总经理(厂长)办公会批准。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应履行相关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章 处理与处罚
第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依据事故调查结论,结合企业类别与情节,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标准执行大唐国际相应业绩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对员工的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
(一)警告期限为6个月;
(二)记过期限为12个月;
(三)降级期限为12个月;
(四)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和职务。
第十四条 对员工进行处理或处分的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一)通报批评,5000元;
(二)警告,10000元;
(三)记过,20000元;
(四)降级,30000元;
(五)撤职,40000元。
第十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责令限期改正情形,逾期未改正的,给予10000~20000元经济处罚;处罚后仍未改正的,给予降级处分;如因未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给予撤职处分。其他相关领导视其情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等已确认或已有结论的事故隐患和突出风险;
(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事项;
(四)大唐国际《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要求整改的事项;
(五)集团公司、大唐国际对相关领导约谈提出的整改事项;
(六)集团公司、大唐国际通过其他正式途径要求整改的事项。
第十六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管理人员的处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安全总监、分管领导、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
(八)按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对大唐国际领导、总师(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领导,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对事故企业的上级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企业的安全总监、分管领导,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对事故企业的上级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八)按照政府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对大唐国际领导、总师(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领导,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较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或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对事故企业的上级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企业的安全总监、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
对事故企业的上级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 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
(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
(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人身重伤、有后果的误操作(尚未构成一般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应中断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并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处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发生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应中断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通报批评;
(五)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事故企业的党政领导,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照事故责任和性质的划分,对项目公司和项目公司的上级公司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有关责任者,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12个月内连续发生事故,对事故企业和上级公司领导人员的处理:
(一)发生2起重伤事故,或2起内部统计事故的企业,比照一般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二)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企业,比照较大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三)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企业,比照重大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四)发生3起一般事故的专业、区域公司,比照较大事故,对专业、区域公司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五)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专业、区域公司,比照重大事故,对专业、区域公司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长期委托从事检修、运行、维护的项目部及外包工程发生上述事故,对业主有关领导人员,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处理。
业主在签订合同时,按照“无后果追责、有后果从重” 的原则,应明确对项目部及外包工程发生人员违章的考核标准。还应明确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设备损坏事故及火灾事故等不安全事件,除地方政府按照事故调查规定对项目部及外包工程考核外,企业对项目部及外包工程另行处罚的内容。
大唐国际对管理混乱、违章现象突出、擅自分包或分包超过一级的项目部及外包工程,可列入大唐国际外包队伍黑名单,不得进入系统内企业承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大唐国际系统企业承揽检修、运行、维护的项目部发生上述事故,对承揽企业的有关领导人员,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专业、区域公司、直属直管基层企业在制定“业绩考核办法”时,应按照“从重处理”的原则,明确对隐瞒事故的企业、集体、班组的处罚处理条款。
第二十八条 对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隐瞒人身死亡事故、较大以上设备事故的处理: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降至最低岗级3年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隐瞒事故的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有关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企业的上级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企业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的处理: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降至最低岗级1年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对隐瞒事故的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有关副职,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企业的上级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有关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如隐瞒事故的情况是由本企业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企业领导的责任。由上级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上级公司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上报事故的。第三十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企业领导人员,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一条 大唐国际系统企业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基建、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企业,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
如因上述原因导致发生事故的,按照上述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升级考核。
第三十二条 大唐国际系统企业有下列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经济考核:
(一)企业安全风险非常突出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六)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七)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八)不按期完成大唐国际交办的安全生产任务的。如因上述原因导致发生事故的,按照上述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升级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越权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事故扩大的责任人按上限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系统发生的事故,其他单位未吸取教训,重复发生同类型事故的,按上限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一般以上事故,按照降低一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理。
由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调试、修造、物资等责任单位造成的事故(在质保期内或未经首次大修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单位、项目公司、有关 责任者及领导人员的处理,由上级公司参照本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较大以上设备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企业主要领导和上级公司的分管领导,要在20日内到大唐国际“说清楚”,同时按照大唐国际“结案制”相关要求进行结案。大唐国际领导在30日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
第三十七条 按规定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公司系统各级企业也应成立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若事故处理意见与本规定不一致时,遵循“从重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以上”,包括本数。第四十条 各专业、区域公司,各直属直管基层企业应制定包括未遂事故、障碍或事件(分级)及异常进行考核处理等的实施细则,并报大唐国际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治安、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各企业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大唐国际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大唐国际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 释。
新疆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5篇
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止违章,杜绝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严肃处理因工作失职或严重违章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确保人员生命和设备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制定本规定。
2.新疆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做到专款专用,奖励基金的来源如下: 2.1每年由公司安排预留120万元。
2.2省公司对所属单位未完成安全指标,从各单位安全考核部分中的扣款。
2.3省公司所属单位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3.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和处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按人事管理权限划分,分别做出处罚决定。对省公司领导的处罚,由省公司提出建议,国家电力公司决定;厂处级领导的处罚,由单位提出建议,省公司决定;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由各单位决定,报省公司审查备案。
4.对事故责任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可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以并罚。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系指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新疆电力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经济处罚有: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取消奖金、工资降级等。
5.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据事故性质,按本规定进行处罚。由省公司下达事故批复文件时,一并下达事故处罚通知单。事故单位在接到事故处罚通知单一个月内,将罚款上交省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对无故或拖延不交的单位和个人,按罚款金额每日1%交纳滞纳金。
第二章 奖 励
6.受国家电力公司表彰的安全发供电先进企业,由新疆电力公司酌情给予5-15万元的奖励。凡受到国家电力公司表彰的安全先进企业,其领导班子成员及安监科、生技科、公安科有关人员,由省公司酌情给予每人500-1000元的奖励。
6.1省公司所属发电、供电、基建企业、调度部门等,年内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经评选授予先进企业或安全先进企业称号,并在全疆电力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奖励。
6.2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省公司每年评选一次,并给予表彰奖励。
6.3根据不同类型发、供电单位长周期安全生产难易程度,其奖励标准如下表:
6.4安全生产记录超过1000天的单位,每递增200天,按1000天标准进行奖励。统一核算单位由省公司奖励,非统一核算单位执行省公司奖励标准。长周期安全生产天数由省公司认定。第三章 处 罚
7.发生特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7.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取消“一流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和当年一切先进评比资格,停发当年长周期安全奖。
7.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7.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并处经济罚款。7.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7.5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7.6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并处2000--30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2000元罚款。
7.7发生特大事故,相应追究省公司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7.8发生特大事故,按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0]9号)等规定,依照事故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除按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参照上级部门处理意见。如上级部门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上级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如上级部门处理意见轻于本规定,则按本规定执行。
8.发生重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8.1对责任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取消“一流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和当年一切先进评比资格,停发当年长周期安全奖。8.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8.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8.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8.5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8.6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处1500--20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
9.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9.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取消“一流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和当年一切先进评比资格,停发当年长周期安全奖。
9.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9.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9.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经济罚款。9.5对事故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9.6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处2000--25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1500-2000元罚款。
9.7对省公司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追究相关责任。
9.8对省公司有关领导的处罚,按国家电力公司奖惩规定执行。10.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2人,或人身死亡、重伤合计达3-9人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0.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取消“一流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和当年一切先进评比资格,停发当年长周期安全奖。
10.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10.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处经济罚款。10.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经济罚款。10.5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0.6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并处1500--20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处1000--1500元罚款。
1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人身死亡、重伤合计达2人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1.1.属生产性人身死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万元,取消“一流企业”和“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取消当年先进企业和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
11.2属非生产性本单位人身死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2万元,取消当年先进企业和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11.3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11.4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经济罚款。11.5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经济罚款。11.6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1.7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处1000--15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通报批评并处1000元罚款。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死亡事故,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12.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以下处罚:
12.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万元,取消当年先进企业和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停发当年长周期安全奖。
12.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处分,并处经济罚款。12.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处经济罚款。12.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降低岗级6岗(半年)或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2.5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降低岗级4岗(半年)或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2.6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给予800-15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如无防误闭锁装置或防误闭锁装置不完善造成的恶性误操作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党政主要领导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
13.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3.1对责任单位罚款1万元。13.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3.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岗级4岗(半年)或行政警告处分。
13.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岗级3岗(3个月)。13.5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500—1000元罚款。
14.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人身伤亡特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4.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万元,取消当年先进企业和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
14.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并处经济罚款。14.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管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4.4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处1000--15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通报批评,并处500--800元罚款。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伤亡特大交通事故,对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2000--25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处1000-1500元罚款。
15.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人身伤亡重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5.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2万元,取消当年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
15.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处分,并处经济罚款。15.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管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岗级6岗(半年),并处经济罚款。
15.4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800--10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500--800元罚款。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伤亡重大交通事故,对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并处1000-15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通报批评,并处800-1000元罚款。16.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人身重伤一般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6.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0---1万元。
16.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低岗级6岗(9个月),并处500元罚款。
16.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管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500--800元罚款。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重伤一般交通事故,给予降低岗级4岗(6个月)。
17.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车辆损失特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7.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0---1万元。
17.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低岗级6岗(9个月)或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7.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管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降低岗级4岗(3个月)。一年内发生两起车辆损失的特大交通事故,给予降低岗级4岗(9个月)。
17.4对一年内发生两起车辆损失特大交通事故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通报批评,并分别给予200--500元罚款。
18.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车辆损失重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8.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18.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低岗级4岗(9个月)。
18.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管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经济处罚。一年内发生两起车辆损失重大交通事故,给予降低岗级4岗(6个月)。18.4对一年内发生两起车辆损失重大交通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分别给予200-500元罚款。
19.发生一般误操作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作如下处罚: 19.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万元,取消当年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
19.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低岗级6岗(3个月),并处500元罚款。19.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800元罚款。19.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500元罚款。19.5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200-300元罚款。
20.凡发生事故、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者,如果确实不胜任或不适宜本岗位的,可离岗培训或按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本规定未涉及到其他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应比照本规定执行。
21.省电力公司管理的发供电企业,年终未完成当年核定的中断安全记录设备事故考核指标,每超过1次罚款1万元;重伤事故超过核定指标,每超过1人次罚款3万元。同时依据新疆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考核办法进行双重考核。
22.发生特大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人身死亡、人身群伤事故和特大人身伤亡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党政一把手要在半个月内,到省公司进行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省公司要对特大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人身死亡事故等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发生其它事故,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23.事故责任单位隐瞒事故,一经查实,进行全公司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并根据事故性质按《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部分加倍扣罚。并责成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上交省公司。情节严重者,对主要领导及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安监科长、生技科长给予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处经济罚款。23.1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电网事故、110kV及以上的线路事故、对重要用户停电事故、设备事故、各类误操作事故、火灾事故等应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省公司。23.2对举报隐瞒事故的人员负责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500--2000元。第四章 其 他
24.省公司管理的所属单位安全指标,每年在《安全生产责任书》中下达,按进行考核。
25.建设单位要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根据劳动部、国家电力公司的规定,人身死亡率≤0.1‰,人身重伤率≤0.5‰,年终进行一次性考核,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奖励和处罚 26.基建安装单位(包括火电、送变电)人身死亡零目标,人身重伤率≤1‰。无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年终进行一次性考核,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奖励和处罚。
基建安装单位将部分工程外包,则安装单位被视为建设单位,发生外包工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按第25条考核。
27.多经企业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按本规定执行,若多经企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定为生产(基建)性质,不重复处罚。第五章 附 则
28.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按国家电力公司《电业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和其它有关条款执行。
29.在电业生产过程中因违章或人员过失发生的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给予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不执行新疆电力公司“关于职工受行政纪律处分、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办法”(新电人[2000]587号文)规定。
29.1对事故责任者受到警告处分,执行降低岗位工资2岗;受到记过处分,执行降低岗位工资4岗;受到记大过处分、执行降低岗位工资6岗,时限为1年。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按照新疆电力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如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取消奖金、工资降级等,根据事故定性,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中界定。
30.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结合本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考核部分实行双重考核。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并将罚款上缴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31.省公司管理的所属单位必须在年初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金额按本单位工资基金的3%上缴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在安全监察部登记。对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奖罚,由公司进行考核管理。
32.本规定由新疆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33.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备注——
特大电网事故:1000-5000MW以下电网负荷减供50%或2000MW省会城市全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特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者,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者。
特大火灾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重伤20人及以上;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受灾50户及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其他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重大电网事故:1000-5000MW以下电网减供负荷20%或750MW1000MW以下电网减供负荷40%或200MW,省会城市全市减供负荷40%及以上;地级市全市减供负荷90%及以上电网瓦解220kV枢纽变电所全停,一次事故中有三个110kV及以上变电所全所停电。
重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25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调相机、水工设备和建筑,31.5MVA机以上主变压器,220kV机以上输电线路和断路器、主要施工机械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装机容量达200MW机以上的发电厂,或电网容量在3000MW以下,装机容量达100MW机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重大火灾事故: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者;死亡3人及以上;重伤10人及以上;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
其他性质严重事故,经省电力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1、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50人及以上者;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一般人身事故:未构成特大、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根据劳安字[1991]23号和(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重伤事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 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 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1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统计说明:
(1)企业内食堂、幼儿园、医务室、俱乐部等部门职工或企业职工在企业的浴室、休息室、更衣室以及企业的倒班宿舍等场所发生伤亡事故,凡由于企业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都应作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进行报告统计。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对象包括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包括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等,发生伤亡均应统计,填写在“本企业职工栏”内。
(3)根据国务院[1981]181号文件规定,经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批准有计划从农村就近动用参加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线、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程结束后立即辞退,不得调往新施工地区的人员,叫民工。企业从农村录用的农民轮换工、临时农民工均不属于民工。
恶性误操作:
电气系指: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热机系指:严重缺、满水;炉膛爆燃(指锅炉积聚大量燃料,瞬间爆燃,锅炉本体结构破坏)。汽轮机严重超速,汽轮机过水及符合现场规程中规定的设备紧急停运条件而未停运的。
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1]113号文件,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
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
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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