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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精选12篇)

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1篇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备案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重要措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配备人员负责劳动合同备案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为新招人员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后,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其中驻市内五区和高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市及市以下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驻长清区和其他县(市)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市、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的,原则上应进入劳动力市场实行窗口式服务,保证用人单位就近办理用工登记备案与劳动合同备案。

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在十日内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和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变更协议或劳动合同续订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其中,是法人单位的,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不是法人单位的,应同时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

(二)招用人员用工登记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式四份)及劳动合同文本;

(三)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被新用人单位接收的,应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四)企业合并、分立、兼并、合资、合作及改制等过程中职工集体转移工作单位的,应持相关文件或证明。

(五)变更劳动合同的,应持原招用人员用工登记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一式两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六)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持原招用人员用工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一式两份)和续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七)《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及其他资料。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四)中外文劳动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通过查验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人员名单,按规定为其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在招用人员用工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上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第九条 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变更协议、劳动合同续订文本审查合格后,在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上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注明备案日期。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将劳动合同订立(或变更、续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工种)、工资以及劳动者社会保障号码等信息录入微机。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备案后,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员手续时应出具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应在五日内将劳动合同送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时,发现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当指导用人单位修改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应即时受理,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备案为无偿服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借机向用人单位收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实施。

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2篇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用人单位:

现将《劳动合同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2、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

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3篇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日趋频繁, 少数购房者因无力继续支付房款、对所购房不满意、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等, 需要变更、解除合同去解决矛盾, 也不排除一些炒房者通过变更、注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去牟利。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特殊性, 一些开发商及中介机构利用其特殊性进行恶意操作, 签定假合同, 或囤积房源, 或哄抬房价, 或通过变更、解除合同乱收费用, 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 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在实施国家干预中, 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是必需的重要手段。商品房预售合同作为财产性合同, 只要当事人依法签定合同, 就要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以对商品房预售实施更为完善的监管。有些合同会发生变更、解除, 这就要求在管理中做相应的延续性、规范性的调整, 以维护合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实际需要, 各地实施了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但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网上登记备案变更、注销的认识尚不够深入和统一, 以致各地的具体操作程序差异较大。

2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法律依据及意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 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目前, 对预售商品房的监管手段发生了重要的变化, 从原有的纸质合同登记备案发展到网上登记备案, 信息更为公开透明, 使合同具备更多的公示性, 这也是完善预售商品房监管机制的具体表现。开展商品房销售网上合同备案工作, 有以下意义:

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可以提高商品房市场信息透明度, 建立公平有序的商品房市场环境。政府通过网络提供已经审核并许可销售的商品房房源信息, 起到公示作用。通过网上楼盘信息、楼盘明细表、销售状况概览图、房型一览等栏目, 给消费者提供了了解楼盘基本状况的便捷途径。通过网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 规范商品房市场交易行为, 从合同的内容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而遏制了开发商利用合同进行不合理约定, 损害购房者利益。实施商品房销售网上合同备案后, 通过网上楼盘销控表, 开发企业销售一户, 计算机自动注销一户, 销售情况一目了然, 已售房屋无法再次销售。

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分析离不开市场的交易信息, 商品房销售网上合同备案平台为其提供了及时的商品房市场交易信息。商品房的上市规模、成交量、成交均价、期现房比例、供应结构、供应区域分布、购房资金来源、平均购房面积等指标均能及时采集统计, 商品房市场信息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有了极大的提高, 为动态监测商品房市场提供了技术保证。

3 对商品房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情况的分类

3.1 真实需求

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的期限长的特点, 难免在这个过程中出现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家庭出现大的变故或开发商未能按合同履行义务导致纠纷等情况, 导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

3.2 个人炒房

个人将未竣工的预购商品房再行转让的, 大多是利用房地产价格上涨的行情取得合同签订价格与转让价格的差价谋取利益, 也就是违规“炒房”。现目前由于个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 大多开发商是给予配合, 原因就是开发商会在这个环节收取几千甚至上万的费用, 共同来分享违规炒房带来的利益。另外就是购房者个人的各种利益导致的鉴定假合同的现象, 比如地震灾区购房政府给予补助、单位给予补助, 由于个人原来有房或本无意买房, 签定假合同骗取补助款, 之后再注销商品房合同。

3.3 开发商制造假象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利用网上数据更新较快、信息透明度高的特点, 在开盘时成交几套高价房, 哄抬房价。这一价格受某些人为因素的左右, 部分撤销合同价格畸高, 网上合同备案存在相当比例的撤销率, 导致网上发布价格不能准确反映市场状况。还有个别开发商通过假备案的方式制造热销的假象, 或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4 各地对合同备案变更、注销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 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 国务院决定, 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但是, 买卖双方一旦因故解除合同需要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变更、注销手续, 各地方规定则各不相同。本文汇总了部分地区的现行规定:

4.1 办理合同备案更名范围

由于家庭发生突然变故等特殊原因, 属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等直系亲属在无收益情况下需要更名的, 可凭相关证明资料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4.2 购房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a.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 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问题,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b.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 因开发企业违约而发生纠纷, 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的;c.退房者在本项目中另换购商品房的;d.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或无力支付后续资金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e.购房者因出国留学或定居, 工作调出本地;f.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的。凡不符合上述规定备案后注销、变更范围的, 开发商与购房人所签订的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 必须按照存量房交易转移登记程序, 交纳应缴的相关税费后, 方可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5 建议与结论

建立个人档案, 杜绝多次变更或注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的发生, 凡购房人所退房屋由房产主管部门统一控制销售, 防止个人炒房。同时, 建立企业档案, 对备案变更、注销率高的开发公司给予通报, 传递真实市场信息。严格商品房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杜绝利用更名方式炒房的行为, 给真实退房者增加了难度, 所以建议购房者签定购房合同需谨慎, 避免备案后变更、注销引起的不必要麻烦。

加强退房销售监管, 制止假退房真转让的炒房行为。通过加强商品房合同注销管理, 利用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为开发商搭建诚信平台, 规范操作, 使商品房从合同签订之日起, 就纳入管理轨道, 以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摘要:商品房预售合同由于履行周期长、可变因素多、约定的复杂性等特点,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不可预计状况, 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同时, 也存在一些个人或开发商签定假合同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后再解除合同。这些情况在房地产市场行政管理中都要涉及到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变更及注销, 如何甄别各种情况, 维护合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防范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 成为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在分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变更、注销各种情况的基础上, 总结了各地对此的系列规定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变更,注销

参考文献

[1]管建平.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注销[J].中国房地产, 2007, 2.[1]管建平.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注销[J].中国房地产, 2007, 2.

[2]郭丽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08, 11 (下) .[2]郭丽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08, 11 (下) .

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4篇

关于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现有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虽有所规定,但过于原则,适应性不强。因此,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监管,是新形势下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必然需求,对保护购房人的合理利益、降低购房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杭州市预售合同备案的实践

根据相关规定,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定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双方确认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进行备案。因此从2004年12月16日开始,杭州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都是通过网上自动备案,即网上合同信息提交的同时完成备案。需要对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可以持有关材料向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需要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一致后,可以持有关材料向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但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要求操作、开发企业内部管理不严、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纠纷、合同备案系统不够完善等问题,造成诸多需要办理预售合同变更、撤销但又无法办理的情况。如开发公司提交合同备案信息并打印出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发现合同条款内容有错误,需要办理合同变更,购房人不肯在纸质合同上签字,也不配合开发公司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或者开发公司打印出合同后,购房人因各种原因不肯在纸质合同上签字并且要求撤销合同备案,但是开发公司不同意办理合同备案撤销手续。而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撤销预售合同需要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共同申请办理。因此,购房人或者开发企业有一方不配合,变更、撤销合同手续就无法办理。

二、完善预售合同备案建议与思考

随着《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出台,预告登记制度成为一个预购人维护自己的期待利益、保护自己的债权请求权得以实现的途径。但是预告登记制度是私法领域的登记制度,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法规不强制当事人进行,预告登记可以由预售商品房的预购人提出申请。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预购人完成预售合同备案但不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情形,使得购房人的风险仍然存在,因此,仍需要对预售合同备案制度进行完善。

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订系统。设置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签订合同的权限,要求合同信息必须由购房人确认后方可提交打印。同时,开发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减少提交合同信息的错误率。

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要求开发企业提供购房人签字确认已知晓合同内容的具结书,对未经购房人确认提交合同信息等违反规定的销售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调查处理,督促开发企业规范销售。

借鉴深圳、长沙、天津等城市的做法,建议实行网上签订合同与纸质合同备案相结合的预售合同备案制度。双方当事人完成网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再凭商品房预售纸质合同等资料向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预售合同备案。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 第5篇

一、合同双方当事: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联系人:,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物业类型:

物业座落:

物业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已竣工建筑面积平方米,尚在建的平方米。按物业类型划分,具体是:

①住宅建筑面积,总计平方米,套(间)数,多层住宅 幢 单元 套,计平方米;小高层住宅 幢

套,计平方米;高层住宅 幢 套,计平方米;别墅住宅 幢 套,计平方米; ②商务办公楼 幢,层数,套(间)数,建筑面积总计平方米;

③商业用房 幢,层数,套(间)数,建筑面积总计平方米;

④工业用房 幢,建筑面积总计平方米;

⑤其他用房 处,建筑面积计平方米;

⑥停车场地:

1、;

2、。

三、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请分类填写):

1、;

2、;

3、;

4、;

5、;

6、;

四、物业管理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双方提供的证件:

甲方提供的证件:

1、企业的营业执照,编号:

2、企业的资质证书,编号:

3、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乙方提供的证件:

1、企业的营业执照,编号:

2、企业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编号:

3、其他有关业绩证明文件,六、备案时间与备案机关:

备案机关:(盖章)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

1、甲方持本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原件及相关证件在15日内到辖区物业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2、本合同一式四份。备案后,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一份,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证机关一份。

3、本合同备案表与合同文本的相关内容应保持一致。

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6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权流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加强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结合全国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范围内的集体林权流转,适用本办法。国有林流转,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集体林权权利人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合作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转移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给他人的行为。出让人是指拥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职责。

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7篇

为促进及规范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公司要求对各单位经济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一、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

1、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除即时清结者外,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的,应订立经济合同(协议)。

2、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应与之订立经济合同或协议。

3、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主要责任人对条款核准后,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

4、合同约定管辖权的,争取为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

5、每一份合同文本上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等联络方式及信息。

6、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7、重大、复杂的经济合同,经领导同意,认为有必要时,可由审计监察部组织律师汇商。

8、合同签订程序需合法合规,内容完整。

二、合同履行的流程登记

1、各单位对合同编号归档,并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2、合同责任人对合同履行情况跟踪完成,如有争议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处理。

3、合同履行中有争议的事项及解决方案的进展、结果,需以文字形式由双方签字留存。

4、合同履行流程单据中需要对方签字的,一律由本人签字,不得由我公司人员代签。

5、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原则上不付款。如确实需要,财务部门应要求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6、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合同管理人员保管。

3、合同变更后,主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四、合同备案要求

1、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2、各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主合同及有关资料原件(包括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书、附件、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各部门负责人确认后,交合同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3、各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对11月份以前没有履行完的主合同原件及有关资料,按合同编号整理、存档、统计履行情况,11月底前交审计监察部复印件及经济合同统计表备案。

4、自12月份起,各部门每月月底前对主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存档、统计合同履行情况,月底前交原件一份及当月经济合同统计表至审计监察部备案。

5、如合同责任人及合同管理人员有变动,请做好交接手续,报审计监察部备案。

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8篇

关于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现有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虽有所规定,但过于原则,适应性不强。因此,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监管,是新形势下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必然需求,对保护购房人的合理利益、降低购房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杭州市预售合同备案的实践

根据相关规定,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定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双方确认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进行备案。因此从2004 年12月16 日开始,杭州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都是通过网上自动备案,即网上合同信息提交的同时完成备案。需要对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可以持有关材料向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需要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一致后,可以持有关材料向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但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要求操作、开发企业内部管理不严、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纠纷、合同备案系统不够完善等问题,造成诸多需要办理预售合同变更、撤销但又无法办理的情况。如开发公司提交合同备案信息并打印出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发现合同条款内容有错误,需要办理合同变更,购房人不肯在纸质合同上签字,也不配合开发公司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或者开发公司打印出合同后,购房人因各种原因不肯在纸质合同上签字并且要求撤销合同备案,但是开发公司不同意办理合同备案撤销手续。而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撤销预售合同需要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共同申请办理。因此,购房人或者开发企业有一方不配合,变更、撤销合同手续就无法办理。

二、完善预售合同备案建议与思考

随着《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出台,预告登记制度成为一个预购人维护自己的期待利益、保护自己的债权请求权得以实现的途径。但是预告登记制度是私法领域的登记制度,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法规不强制当事人进行,预告登记可以由预售商品房的预购人提出申请。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预购人完成预售合同备案但不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情形,使得购房人的风险仍然存在,因此,仍需要对预售合同备案制度进行完善。

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订系统。设置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签订合同的权限,要求合同信息必须由购房人确认后方可提交打印。同时,开发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减少提交合同信息的错误率。

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要求开发企业提供购房人签字确认已知晓合同内容的具结书,对未经购房人确认提交合同信息等违反规定的销售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调查处理,督促开发企业规范销售。

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9篇

目前,全球都在加强对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行业监管和自律,而从中国股权投资发展历史的角度审视,PE行业将告别“野蛮生长”时代,规范后的PE行业将实现规模化发展,整个行业的影响力有望得到提升。

记者了解到,《通知》不仅将备案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而且对股权投资企业设立、资本募集、投资领域、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这在股权投资界引发热议。在近日由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和《投资与合作》杂志共同举办的“贯彻落实《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座谈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就该通知首次进行了解读。

16字揭示“全覆盖备案管理规则”要义

《通知》新规中, 关于备案要求全面覆盖PE行业的有关内容颇为引人注目。

此前,按照要求,PE机构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必须备案,但《通知》将备案对象扩展至全行业: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此外,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认缴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对“全覆盖备案管理规则”要义,刘健钧用16个字概括为:“正视问题、对症下药、适度监管、重在自律”。

刘健钧解释说,所谓正视问题,是指最近几年来,中国的股权投资基金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对于优化企业融资结构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因为缺乏相应的管理规则,也出现不少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一些地区爆发了非法集资事件。

自2009年出现PE热以来,非法集资一直是PE基金募集时的敏感话题,上海汇乐集团黄浩案、天津活立木案等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进入2011年,募资乱象则更多地在法律模糊地带出现。根据有关调查结果,某股权投资基金比较发达的地区,截至2011年7月末,累计注册1173家股权投资企业。其中,114家公司制基金都有实收资本到位,且没有一家发生非法集资。但是,1059家合伙制基金,只有不到20%的基金有实收资本到位,占比达80%左右的基金是空头基金,没有1分钱实收资本到位或只有发起人出了小量资金。在占比达80%的空头基金中,相当比例的基金不同程度地涉及了非法集资。在占比达20%有实收资本到位的基金中,也有部分涉及非法集资。目前,该地区已酿成群体事件或已被媒体曝光的非法集资案件即达20多起。

同时,股权投资结构性泡沫也受到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多个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多次深入地方调研。

要正视股权投资领域的问题,特别是非法集资问题,但也不必作出过度反应,而是应当对症下药。刘健钧认为,从学术角度讲,股权投资基金属于金融范畴;但从法律角度讲,未必非要将其作为金融范围严加监管。正如个人向亲朋好友借钱,也属于金融范畴;但并不必要纳入金融范围加以监管一样。

刘健钧指出,股权投资基金通常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本质即是股权投资企业,一种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特殊类型企业。只要把握其真正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投资者是具备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和富有个人,就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目前最大的问题,恰恰是一些股权投资基金以变相公开方式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公众募集资金。对此问题,可以通过明确私募边界和合格投资者要求来加以解决。

刘健钧表示,在私募情况下,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比政府更有能力判断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资质和水平。所以,政府管理部门以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适度监管”,更符合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特点。正是本着“适度监管”理念,才有了《通知》中的事后备案制度。备案之后,政府能够及时了解情况;如果出现问题,对其给予适当指导。如果在备案过程中发现募资和设立行为不规范,在备案之后发现投资运作行为不规范,即将其作为“不规范运作股权投资企业”在网上予以公示,这样还能较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正因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以私募方式募资设立,所以,防范风险机制的建设“重在自律”。刘健钧指出,自律分两个层次:首先,是投资者对管理者的制约,构成股权基金内部制约机制,这点最为重要;其次,是行业协会组织对股权投资机构的行业约束。

全覆盖备案管理防范风险

一纸新规发布,全国PE强制备案管理时代启幕。

其实早在2006年3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便开启了备案制时代。但该《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自愿备案,那么《通知》为什么要对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强制备案呢?

对此,刘健钧解释说,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主要是为其享受扶持政策提供依据;而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主要为了防止社会性风险,所以必须是强制性的。同时,记者了解到,很多国家,如美国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要求也是强制性的。

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在省及省以下工商部门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均只需到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与之不同的是,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的,则需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对5亿元以下的股权投资企业,为了集中监管,也只下放到省级政府,副省级城市没有备案监管权。

对此,刘健钧解释称,对创业投资企业,国家应当为之创造宽松的法律环境,而且创业投资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创业投资”概念能够清晰揭示其风险特性,迄今为止尚未发生非法集资事件,从鼓励地方政府也出台相应扶持政策角度考虑,主要交由地方进行备案管理。但是,对股权投资企业,由于其已经是市场充分有效的领域,国际上均不再给予政策扶持,而我国地方政府普遍存在“重发展、轻规范”倾向,因此,对较大规模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国家级备案,才能对其形成约束力,有效克服地方政府的“重发展、轻规范”倾向。“如果在国家发改委备案,一旦有人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可以直接查处。”刘健钧表示。

在这份新规中,国家发展改革委遏制非法集资的目的非常明确。

《通知》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对投资者的资格有如下要求: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刘健钧表示,如果不让股权投资企业向自然人募集资本,会减少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但是为切实防范向不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个人募资,有效防范非法集资,只好将出资门槛定为1000万。

规范发展制度化

酝酿已久的PE全覆盖备案管理尘埃落定。除了全覆盖备案管理,细心的从业者已经留意到,《通知》对募资人数进行了限制,无疑是为了封堵实际募资过程中,“开设拖拉机账号”等钻漏洞行为。

《通知》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

这意味着,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对此,刘健钧表示,这是根据当前国情设置的,如果没有一个“打通”的机制,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把成千上万的公共投资者忽悠进来。记者了解到,从已经爆发的非法融资事件来看,涉案人数往往逾千过万。“有些管理公司,居然把1万多个自然人采取两级、甚至三级拖斗的形式拖进来,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投资者对管理者约束能力的减弱。”

本次发改委新规还将封堵“空头基金”。

“空头基金的存在给市场管理带来巨大压力。”经充分考虑有关部门的建议,《通知》指引规定,申请备案的文件中应包含“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同时,为了真正避免出现空头基金,所有投资者的首期实缴出资额应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20%。

刘健钧表示,股权投资企业作为财务投资性企业,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一般工商企业通常必须有到位资本才能开展业务,且其主要资产通常已经形成为固定资产,故不验资、不要求首期到位资本比例,对市场秩序并无大碍。但是,对股权投资企业这种财务投资性企业而言,由于资本进入和资本退出的流动性较强,如果没有验资要求和首期到位资本要求,难免产生目前大量基金长期是“空头基金”的局面。提出首期到位资本要求,也有利于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和市场机构“好大喜功”,盲目推动设立大型基金。

除此之外,《通知》还明确要求备案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社会举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向社会公告等制度……“我国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进入了制度化轨道,而规范与监管则是为了更好地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刘健钧表示。

烟台市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10篇

烟建节科〔2011〕5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烟台市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勘察设计市场的动态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均需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30日内,须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其中,市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及本地勘察设 —1—

计单位在市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承担项目到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其它项目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不予受理分支机构的合同备案。

第三条进行备案的合同应为山东省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填写完整、规范,勘察设计收费情况详细、明确,且勘察设计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若多家单位合作的项目,应共同备案;合同中法人必须签字,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须出具法人委托代理的授权书。

第四条合同备案报送材料

(一)本地勘察设计单位:

1、烟台市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附件1);

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合同中须附有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附件2)。

(二)外地勘察设计单位:

1、烟台市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

2、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证明;

3、办理备案手续人员须带本人身份证和法人委托书原件;

4、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中需附有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

6、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的职称证、注册资格证和社保

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所有材料都要加盖单位公章,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合同备案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手续。

第五条合同备案办事流程

1、勘察设计单位将备案材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教设计科或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报送资料齐全,当日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分别在勘察设计合同、烟台市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上加盖勘察设计备案章。

第六条所有勘察设计项目均应进行合同备案,不进行合同备案的项目,不得办理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审查手续。

第七条各勘察设计单位要保证合同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对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进行备案就开展相关业务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 第11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五、《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深府令第104号)第十五条;

六、《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七、《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

第十条;

八、《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深建规〔2007〕3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

十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十三、《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深府令第104号)第十五条;

十四、《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十五、《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条;

十六、《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深建规〔2007〕3号。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请

条件

一、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

二、总承包工程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总承包企业已按规定办理了施工分包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的专业分包合同;

三、总承包工程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总承包企业已按规定办理了施工分包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建筑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的劳务分包合同;

四、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中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上述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如当事人将施工许可申请和合同备案同时办理,需提交的上述资料在招标过程中或办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已提交的,合同备案时不需重复提交;

二、合同备案后如有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在签订补充协议后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变更、工程停建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在变更后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并提交其变更原因的报告书;

四、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暂使用2006年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示范文本。

申请材料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

(二)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三)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承包人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五)直接发包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还需提供审计专业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专业分包合同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三)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直接发包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

(五)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

(六)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原件;

(七)分包工程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八)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供分包工程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核原件)。

三、劳务分包合同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三)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直接发包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

(五)建筑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建筑劳务作业队长的任命书文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监理合同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

(二)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三)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直接发包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单位盖章确认的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

(五)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监理单位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五、合同变更备案

(一)补充协议一式4份原件;

(二)原备案合同一份复印件。

申请表格

/

申请受理机关

市建设局

决定机关

市建设局

程序

第一步: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办事指南”中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或《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如实填写或打印,并按要求备齐各种合同备案资料;

第二步: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提交合同备案申请表及其各种合同备案资料;

第三步:凭备案受理回执领取办理结果;

第四步:经备案的合同,由业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录入信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时限

5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办理结果;按规定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一、对不符合合同备案规定的,告知合同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合同弄虚作假或规避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作不良行为记录,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工程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将该工程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对其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造价加强后续监管;

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未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款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四、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招标人未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12篇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7日经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市场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3年1月11日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监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由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入网权限管理、系统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

第四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坚持方便、及时、高效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联机打印和双方署名后,通过房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自行办理。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向商品房买受人说明预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

商品房现售的,应当完成商品房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向商品房买受人说明现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和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根据交易系统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其补充协议指导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与联机打印,并按规定完成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一)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易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并确认合同内容无误后(可通过预览或预打印方式核对),正式提交。交易系统随后在商品房的楼盘表中显示该套商品房已经处于拟定合同状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交易系统联机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系统同时自动生成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买卖双方共同署名后,开发企业将带有编号和经双方署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给买受人收执。

(三)商品房预售的,开发企业在联机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即时通过交易系统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交易系统同时自动生成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信息。

第九条 交易系统自动识别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相关信息,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支持:

(一)所购房屋不在预(销)售许可范围内;

(二)所购房屋已被其他买受人联机签约或买卖合同已登记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人名称不一致;

(四)买受人有“业主委员会”、“清算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不具有房屋登记主体资格的名称字样;

(五)购买采用机械式立体停车位或可售停车位超过规定比例;

(六)网签合同内容不完整,未录入相关信息;

(七)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或其它法律法规政策禁止出售的。对于无本条前款情形之一的,交易系统自动予以备案。

第十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该(套)商品房在交易系统商品房项目楼盘表中自动显示为“已售”状态。

商品房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没有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交易系统中商品房买卖合同记录信息自动解除,并自动恢复为“可售”房源状态。

第三章 变 更

第十一条 在办理预告登记或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前,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可向具体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的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一)更改贷款银行、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付款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合同成交金额变更;

(二)共同买受人之间共有方式及份额变更(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份额只能增加);

(三)修改买受人性别、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四)更改买卖人、取消共有人除外的合同书写笔误或录入错误;

(五)买卖双方当事人需要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主体以及房屋坐落、面积等自然属性以外的合同条款;

(六)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在买受人间减少共有人;

(七)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买受人在家庭成员(仅含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间更名或增加共有人。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买卖双方签署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

(二)证明合同登记备案信息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材料;

(三)开发企业介绍信、双方有效身份证。

属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原因申请变更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的,买受人应提交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四章 注 销

第十三条 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买卖双方依约解除或终止履行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应当向具体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的单位提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申请;持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判文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定由单方办理的,可单方申请办理。已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或已完成初始登记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二)买卖双方签署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申请表;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的协议;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购房交款凭证;

(五)买卖双方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六)开发企业介绍信、双方有效身份证。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需委托代理人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除应当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中,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借贷、融资等原因的,双方应当提供情况说明及信息真实承诺书、融资(借贷)协议及融资(借贷)解除协议等材料;其中,房屋在主城区内的,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后,双方应当填写注销申请表并交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的业务窗口受理。

第十七条 房屋在主城区的,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存在下列情形(法院裁定解除合同除外)之一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实行初审、复审制:

(一)同一项目一次性申请注销备案,超过3套(含3套)以上的;

(二)同一项目上一个月内累计申请注销备案超过10套(含10套),本月申请注销备案的;

(三)市场监管中发现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房买受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房产管理部门可暂停该房地开发企业当期所售商品房合同网上签约功能。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市、相关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记减信用分、在交易系统网上公示等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抄送相关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相关信息通过公众信息网予以披露,并对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予以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 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注销已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精选12篇)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1篇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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