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精选6篇)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1篇
名
称: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法规分类: 城市建设 颁布日期: 2004-11-08 实施日期: 2005-01-01 有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4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二、原第十八条修改为:质监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和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法行使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其余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根据2004年11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交通、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 接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质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施工图纸及其审批文件;
(二)施工合同,依法应当实施监理的,还应当提供监理合同;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情况;
(四)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监理单位监理规划;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质量监督书。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当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发送至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
第十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包括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工程验收的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二)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三)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五)按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与其资质等级范围相符,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注册执业资格要求;
(二)勘察报告、资料及设计文件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签发(含变更)手续合法、齐全;
(三)负责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四)不得强行指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商;
(五)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施工业务与其资质等级相符;
(二)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工程要求配备并持证上岗;
(三)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编制合理、完备的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施工;
(四)使用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
(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六)有健全的施工质量检验和严格的工序管理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七)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有健全的监理质量制度和监理计划;
(二)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三)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
(四)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五)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验和联合验收制度;
(六)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七)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完整;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有健全完备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质量检测档案;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合法、规范;
(四)在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报告;
(五)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规范、准确、真实;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采取定点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抽查;
(三)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拌和料质量进行抽查;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验评结果及竣工资料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和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验收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质监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质监机构的公章。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投诉和处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法行使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2篇
一、《办法》产生的背景及实施概况《办法》产生的背景 我国于1997年11月1日颁布我国第一部直接针对建设领域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此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走上了法治轨道,也是在此法颁布后,出台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2000年1月30日颁发的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就是国家层面的关于工程建设质量的法规。浙江省早在1995年8月9日的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就通过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颁布实施。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和相应的法规,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8日在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并以省九届人大第61号公告公布了现行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杭州市根据国家、浙江省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杭州市的实际情况以及具体操作层面上的要求,通过正常的程序,于2003年10月8日以政府令([ 2003 ]第195号)的形式公布了本《办法》。后随着国家与省相关法律与法规的变化,结合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对《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并于2005年以政府令第214号再次予以公布,形成现行的《办法》。《办法》的实施概况 在《办法》出台后,市建委有关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即各区、县的建设局及杭州市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各区悬质量监督站对“办法”开展全面的贯彻执行,并组织了不同类别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了学习贯彻,并召开了杭州市相关质量检测单位对检测质量及工程检测资质进
行检查,以保证质量评估的正确性和公正性。为了使《办法》能落到实处,市建委对杭州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分层次、分工程项目,逐级健全了相应的质量监管机制,市、区、县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确定了质量监督机构,并具体委托了相关的日常质量监督管理的项目及内容。质监机构也制订了相应质量监管的工作程序与操作办法。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也进一步落实了质量保障机制,设立了工程质量小组及工程质量专责管理员等组织体系,使质量管理成为各质量主体的重要日常工作。
二、《办法》实施绩效的评估 《办法》实施前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情况 《办法》实施前杭州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与现在有一定的差别。首先,管理范围尚未把萧山、余杭包括进来。由于本《办法》尚未颁布执行,是直接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常常遇到操作层 1
面的一些质量问题找不到相应的条款加以规范。使得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很忙,但工作效率不高,一些明显违反质量管理条例的现象,没有可具体处置的办法而使不少质量隐患不能及时消除。与《办法》配套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文件 根据《办法》的相关条款,市建委及下属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将日常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给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办法》,提升杭州市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工程建设行政部门还出台一批与此《办法》相关的行政法规,质量监督机构出台了一系列操作层面的管理程序及处理意见。市质监总站根据《办法》,制订了一系列具体操作办法及意见如下: 1)杭州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监督抽样检测暂行办法(杭建监总[2003]13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意见(杭建监总[2003]14号)3)杭州市建设工程产品质量监督备案办法(杭建监总[2003]15号)4)杭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暂行办法(试行)(杭建监总[2003]25号)5)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无压力排水管道闭水试验方法的通知(杭建监总[2003]31号)6)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管理工作的意见(杭建监总[2003]37号)7)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监督的通知(杭建监总[2004]4号)8)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质量跟踪评价办法(试行)(杭建监总[2004]7号)9)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跟踪评价办法(杭建监总[2004] 809号)10)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标准(杭建监总[2005]9号)11)杭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标准(杭建监总[2005]11号)12)《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杭建工发〔2007〕164号); 13)《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指引》(杭建监总[2007]23号); 14)《关于要求监理单位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结构工程、隐蔽工程验收的通知》,15)《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市质监总站还将质量与安全相结合,以提高质量监督的自觉性和效率,具体出台了一批相关的管理意见和程序: 1)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助和控制预案(杭建监总[2003]5号)2)市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例会制度(杭建监总[2003]7号)3)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一体化监督巡查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杭建监总[2004]45号)4)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一体化监督工作程序(杭建监总[2005]4号)5)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管理规定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一体化监督巡查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杭建监总[2005]5号)6)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规定(杭建监总[2005]6号)7)杭州市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质量检查管理办法(杭建监总[2005]13号)8)“三位一体”监督小组工作制度(杭建监总[2005]34号)9)《市政工程高架桥梁交通门洞质量安全设置规定》(杭建监总[2007]26号)10)《地铁工程深基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规定》(杭建监总[2007]47号)。各区、县质监机构也根据当地具体工程实际,在本《办法》的指导下制定一些相关的 2
质量管理操作办法,对提高质量管理的实效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办法》的执行及其绩效 本《办法》未出台前,杭州市工程质量监督主要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执行过程中,未能结合好杭州市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的工程质量监督。如:未出台前杭州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发展较快,工程结构质量与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是密切相关的,而国家《条例》对商品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未明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5款)明确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抽查的权力,补充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加强了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对有关内容进行了如下完善:
1、明确了责任及业务,为进一步规范各责任主体的行为作好了工作准备,《办法》明确了由五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任何单位均不可推脱其相关的责任。
2、强调政府监管的分工:市区、萧山、余杭及各县市的分工。责、权、利挂钩,分工合理,责任明确,各司其职,管理到位、有效地保障了监管的绩效。
3、明确了对各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内容,以行为的合法来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控制。理清各主体的各自责任,规范了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统一了监管机构的检查区域、内容、程序、要求。量化了各阶段节点的时间控制,提供了监管部门的管理责效。
5、明确了对质量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树立了依法监督,严格执法的监管形象,提高了监管人员的法律意识及依法监督的能力。
6、在《办法》的贯彻执行过程中,各建设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性的认识得到提高,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制约。提高了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工程质量得到稳步提高。几年来,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从原来的80%提高到100%。据统计自《办法》实施后,工程结构质量未发生过一般及重大质量事故。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管,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减少工程质量通病,降低工程竣工后的投诉频率。杭州市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07年初经过对有关城市考察学习,起草发布了《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编制了与其配套实施的《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指引》和《住宅分户检验监督实施细则》等。以上制度于07年6月实施后至今,已竣工交付的60项住宅工程,几乎投诉为0。住宅质量通病问题投诉明显减少。
三、《办法》立法内容的评估 对于本《办法》的具体条款涉及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勘察、监理及施工单位,各方面具有各不相同的利益和视角,且常常是相互对立的。考虑到这些因素,本次评估中,对工程建设领域内的不同类别的单位及同一单位内不同岗位的人员征求了意见。对《办法》在合理性与可操作性等方面作出了评价,现将相关评估内容归纳如下。《办法》中条款的合理性评估 关于《办法》中具体条款的合理性主要从责任主体及质是责任界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是否符合社会价值观方面进行评价,不同的社会群体会对自己熟悉或利益相关的质量问题 3
提出自己的评价,作为一个需要社会各有关主体执行的法规,必须考虑社会公众利益与各相关责任主体以及各责任主体之间的责、权、利相平衡,因此,本次评估中,对不同责任主体进行了走访,征求了他们对《办法》中相关条款的意见,也请他们对现行《办法》作出相应的评估,现将走访及调查结果分述如下: 行政主管及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的评估意见 从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历史与现状看,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都在工程质量监督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且已具备了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所要求的人员素质、队伍规模以及管理能力和手段等方面的条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将日常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委托给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他们起到了本《办法》中所指的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从《办法》实施以来,从行政管理及日常质量监督实践中可以看出,《办法》从合理性方面基本上是符合一个地方法规的要求的,从管理监督方面来分析,《办法》24项条款中,合理性评估最高是100%,最低是57.1%.具体分条款的合理性评估如表4-1: 表4-1 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对《办法》的合理性评估 条款编号 合理性% 条款编号 合理性% 条款编号 合理性% 条款编号 合理性% 一 100 八 82.3 十四 69.2 二十 100 三 83.3 九 78.6 十五 69.2 二十一 78.6 四 57.1 十 87.5 十六 93.3 二十二 100 五 94.1 十一 76.9 十七 93.3 二十三 93.8 六 94.1 十二 80.0 十八 69.2 二十四 100 七 94.4 十三 85.7 十九 100平均
分析表4-1中合理性评估较低(75%以下)的条款内容,主要有第四、十四、十五、十八条。其中第四条相对较集中的意见是关于设计图纸质量的问题,由于当前图纸质量主要是由设计院自身保证,加上图审单位审查,在《办法》没有对图审单位的质量要求,只是要求设计单位是不太合理的。第十四、十五条的内容是对监理和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要求,主要意见集中在对这两类单位的实际质检人员资质把关不严,质量监管往往出现空白点。第十八条主要是关于质检单位竣工验收后报送质监报告的时间要求不太合理,由于目前质量监督的内容及程序不断增加,原定的7天时间往往不能完成。建设单位的评估意见 《办法》中涉及建设单位的内容主要有三条,即第八、十一条和第十八条的一部分,建设单位对条款的合理性评估水平较高,其中第八条的6个条目中,均在80%以上;第十一的6个条目和第十八条均为100%。在对第八条的不合理评估中,主要针对款
(一)和款
(四),款
(一)中是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施工图审批文件,可目前施工图已不不再需要审批,只有部分施工图需要审查,也无法拿到审批文件。款
(四)中要求提供施工方案不太确切,且施工方案很多,有的施工方案在办许可证时尚未确定,所以要提供全部施工方案不合理,建议提交施工组织设计较合理。勘察、设计单位的评估意见 《办法》中直接针对勘察、设计单位的条款只有第十二条,共6款。在合理性评估中对款
(五)的意见较大,款
(五)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对于工程设计单位目前没有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设计质量直接体现在设计图纸上,由设计单位自身评定质量问题也不具有客观公正性。施工单位的评估意见 《办法》中针对施工单位的直接条款只有第十三条,含8款。施工单位对各款的合理性评估总体水平较高,其中单位负责人对第十三条的合理性评估达100%;中层管理人员及项目 4
经理意见较集中地对其中的款
(八)的合理性提出了不同意见,该款为“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就目前情况来看,不少界定不清的质量问题均推到施工质量上来,因此,这样笼统地提法使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且施工单位在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会造成施工单位过多承担责任与义务,而自身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款
(三)中没有提到施工机械问题,随着施工要求的提高,施工机械的增多,应将施工机械选用列入施工方案之中,或直接将施方案改为施工组织设计 监理单位的评估意见 《办法》中充分重视了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的作用,并专门用一条(第十四条)共8款进行质量监管要求。监理单位分三类工作性质的人员进行了分类调查访问,总体对第十四条的合理性给予了满意的评估,不同意见主要是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款
(八)的非明确性质量要求,即“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认为应说明责任、义务界定,表述不严密;其他应承担责任义务应明确,这样容易将一些非监理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也推到监理单位来,且往往把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捆绑在一起,责任和义务不明确。检测单位的评估意见 《办法》中涉及检测单位质量问题的主要为第十五条,共设6款。检测单位对第十五条中各款的合理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其中前4条和第6条均为100%,只对第5条的内容合理性提出了意见,主要是目前检测单位的质量监督属于技术监督局管理,而《办法》中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规范、准确、真实”加以监督管理,对于检测单位属于被双重管理,有时难以满足不同的质量要求。对于《办法》质量管理条款的合理性问题,从质量形成的各方主体而言,总体评估是比较满意的。其中出现一些不同意见主要集中在由于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的管理范围、责任及义务界定上,以及非限定性条款的理解上。《办法》中条款的可操作评估 《办法》可操作性评估主要对执法主体的明确性,时间的适时性,操作程序的完备性等方面提出评估。通过对建设工程各质量主体在实际质量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与《办法》中规定的有相矛盾的地方或难以实施、难以界定的问题进行访谈,可以看出不同质量管理主体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差别,对《办法》的理解也不可能完全一致,可操作性的问题是与条款的合理性相关联的,往往表现为对合理性有疑问的条款在可操作性上就较差。现将有关部门对《办法》的可操作性评估情况分述如下: 行政主管及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的评估意见 从行政管理及日常质量监督实践中可以看出,《办法》从可操作性方面基本上是符合一个地方法规的要求的,从管理监督方面来分析,《办法》24项条款中,可操作性评估最高是100%,最低是66.7%.具体分条款的合理性评估如表4-2: 表4-2 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对《办法》的可操作性评估 条款编号 合理性% 条款编号 合理性% 条款编号 合理性% 条款编号 合理性% 一 100 八 90.0 十四 88.2 二十 100 三 88.9 九 81.3 十五 66.7 二十一 82.4 四 72.2 十 93.8 十六 100 二十二 100 五 94.1 十一 77.8 十七 100 二十三 93.8 六 84.2 十二 75.0 十八 75.0 二十四 100 七 94.7 十三 93.8 十九 100平均 分析表4-2中可操作性评估较低(75%以下)的条款内容,主要有第四、十五两条,在75%的有两条,即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
其中第四条相对较集中的意见是关于设计图纸质量的问题,从目前杭州市乃至全国工程建设领域来看,作为质量监督机构要对设计单位的图纸进行质量监督的操作性不强,一方面质监机构没有相应的人员构成,另一方面当前的审图是第三方进行,且审图的内容也与工程质量的关系不太大,且图审单位的质量问题在本《办法》也未加以体现。第十五条的内容是规范质监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要求,在操作性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实际监理人员资质,以及监理挂靠等问题上质监部门无法制约。第十二条是针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监机构对于勘察、设计单位的制约力不强,尤其表现在设计单位解决现场质量问题的到位率以及各阶段质量验收时设计单位不能及时到位,而质监机构又无法体现监管的强制性。第十一条对建设单位的不合理分包及肢解发包行为导致的质量问题在责任主体上难以界定,质量监督机构无相应的处罚权限,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受到影响且实施效果降低。第十八条是针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这个条款的可操作性较低主要表现在质监机构对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无权监督,检测单位的主管部门技术监督局,对于工程质量的实际检测情况只能通过检测单位的自律性来解决,质监机构只能承认质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对质量过程无法法监管。建设单位的评估意见 除了对非限定款的可操作性有些疑问外,建设单位对《办法》中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基本是认可的。其中第八条第5款,第十一条中第5款均是非限定性条款,即“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按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由于这些非限定性条款,使建设单位在准备资料具有一定的肓目性,也会使质监机构在要求时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例如,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机构要求提供、消防、卫生等方面的验收文件,但一般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往往还未能办好这些文件,给建设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勘察、设计单位的评估意见 勘察、设计单位对于《办法》中条款的可操作性是基本认可的。只有对于“
(四)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的款,工程设计单位认为应明确是什么质量检查报告,若是设计质量检查报告,不应由设计单位自己提出,若是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则不能只是设计单位的问题,因此,此款在实际操作时难以实施。另外,对于指定设备问题,当遇到专利产品时,如何操作,本《办法》没有明确,在实际操作中会引起一些麻烦。施工单位的评估意见 施工单位对于《办法》可操作性的评估中,单位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均认为可操作性较强,对可操作性提出问题的主要集中于中层管理人员,较集中的问题是款
(二),另外,还有款
(四)、(七)和款
(八)。其中款
(二)主要是关于人员的挂靠问题,从施工单位的角度认为不必局限于本单位持证人员,这方面问题较突出,现场出现挂靠的持证人员数量较大,这也是质量监管中的一个问题。对于“
(七)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是否应当明确在发生质量问题或事故后应作出整改措施,当没有问题时作出措施显然是盲目的,不可操作的,只有针对具体的质量问题或事故,才能作出有操作性的措施。监理单位的评估意见 监理单位分三类工作性质的人员对《办法》的可操作性在总体肯定的前提下,均提出一定的问题。意见相对较集中的是款
(四)和款
(六),对款
(二)、(三)、(五)和
(八)也有一定的意见。款
(二)、(三)实质是同一个问题,与施工单位中的问题相似,主要是持证人员的挂靠问题,目前市场上监理单位的收费偏低,持证人员挂靠问题比较普遍,对于严格执行《办法》有一定的难度。款
(四)中分阶段给出监理结论的要求只适用于房建工程,对于市政工程等其它工程,阶段不明确,操作起来有困难,应当给予明确。款
(六)是关于监理在发现质量 6
问题的上报程序问题,虽然《办法》中没有明确,但实际操作上要求监理直接上报质监机构,作为监理方在操作上与监理的基本机制有矛盾,可操作性较差,因为监理方的受建设方的委托开展工作,监理方应上报给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上报质监机构,这样的操作程序较合理,在操作中也不会产生不必要的矛盾。检测单位的评估意见 检测单位对《办法》中条款的可操作性是肯定的,只是对非限定款的操作上,提出应当加以明确,否则在实际操作上会出现主管部门间和实际操作单位及人员间的矛盾,不处于工作的正常开展。从质量形成的各方主体对于《办法》质量管理条款的可操作性评估来看,总体评估是比较满意的。得分相对比合理性评估稍高,这一方面说明此《办法》的可操作性是较强的,在实施过程中具有指导性。其中出现一些不同意见主要集中在由于管理体制以及市场准入方面的问题之上。本办法的法律责任的界定及处罚合理性评估 《办法》是针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而制定的,涉及到的责任主体是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且对形成整体质量产生影响的各行为主体,《办法》中具体对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和检测单位进行了具体质量管理提出了要求,并赋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质量管理的权力,同时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把日常的质量管理工作委托给质量监督机构加以实施。《办法》中包含了与工程质量相关的主要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界定是比较明确的,也是符合工程质量的实际形成过程的。《办法》确立的以质量监督机构为核心的质量管理机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被证明是合理的,也是可操作的。《办法》中只给予质量监督机构日常质量管理的监督权限,并没有将行驶政主管部门的所有管理权限委托于质量监督机构,质量事故处罚权仍然留在行政主管部门,这是符合当前国家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的。《办法》将工程质量档案管理权委托给了质量监督机构,是符合杭州市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也是合理可行的。《办法》对各质量责任主体间的质量责任界定也基本上是合理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得到了各责任主体的认可与配合,证明是可行的。对于一些非限定性条款的责任界定大都可以由其它法规来规范,一些新情况在现行法规中无法找到相应的条款可依照的,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根据当时情况由相关各方协调解决,本着以保障工程质量的原则,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各方立场加以解决,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当然,应当将这部分内容在以后的相关法规中加以规范,逐步减少这些非限定性条款。本《办法》涉及到的处罚办法主要由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按国务院条例处理,由于国务院条例中的处罚均是针对一些较大的质量问题提出的,处罚的力度相对较大,在实际工作中较少出现。在日常质量监督工作中较多遇到的是一些可能引起质量问题的苗头以及质量控制过程中不到位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若按国务院处罚条例的规定来处理会花费较多的时间,影响工程进展,使质量监督处罚难以实施。应当在质量监督过程中设立一个简易处罚程序,并直接将简易程序处罚权委托给质监机构操作,以加强质监机构执行力度。
四、《办法》立法盲点的评估 本《办法》在立法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实际执行情况上均有较好的评价,对提高本市建设工程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办法》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展趋势,所制订的条款总体仍然符合当前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现状,仍然对强化我市的建设工程质量 7 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管理体制的一些变化,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机制,在《办法》制订过程没有考虑到,在实施过程中就出现了也不可避免的立法盲点。从工程实际情况发现,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新工程类别的出现产生的盲点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与城市建设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工程类别,如地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工程施工运行的安全检测等,这些工程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质量管理方面也有一些特殊的要求,这些质量管理方面的新情况,在《办法》没有体现,质量监督机构也没有相应的质量管理规范,本《办法》第十六条主要是针对建筑工程而言的,对其它类别的工程难以参照执行。出现质量问题在鉴定、处置等方面均存在技术上及管理上的一些特殊性,需要根据工程特点进行有效的质量管理,必须出台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工程质量概念的扩展引起的盲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城市建设的深入与发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日益提高,突出的表现在工程质量的外延特征上。过去工程质量主要是指本工程内部的质量问题,目前工程质量除了工程内部本身的问题以外,还延展到工程建设对周边的影响,即对在建工程周边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这方面的影响是由在建工程的质量控制所直接引起的,因此,就成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一个不可忽缺的内容。《办法》中未能对这方面作出明确的规范,包括对责任主体的界定、鉴定方法和程序的确立,以及管理权限的设定等。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机制导致的盲点 工程勘察、设计部门的质量管理机制是不同于工程实体质量形成过程中的管理,但勘察与设计质量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它是工程实体质量的前提条件,因此,这方面的质量管理必不可少。但当前我市的实际情况是质量监督机构从人员构成、技术办量等方面均无法落实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依靠勘察、设计单位的自律行为来保障其质量,《办法》中有关条款无法全面实施,虽然有图审单位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但审查的内容主要是设计对国家的一些强制规范是否满足,是否对社会公众利益有影响等相对宏观方面的内容,对设计图纸的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自己审查。即使对图审单位提出要求,也无法从法规上找出依据,《办法》没有把设计图审单位作为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也没有相应的条款加以规范,使这方面的质量管理实际上成为了一个盲点。对商品混凝土、专利产品及自制施工设备机具的质量管理存在的盲点近些年来,商品混凝土供应商不断增多,商品混凝土已成为工程建设的一个重要的质量控制项目,由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也不少,但《办法》中没有将商品混凝土供应商作为质量主体,虽然将其作为监管的内容,但质监机构无法做到事先、事中及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只能在混凝土进入工程实体,形成主体结构后才能反映出混凝土的质量,往往造成较严重的质量事故。因此,需要把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管问题应更为细化地列入《办法》中加以规范。对于一般的工程建设用产品的管理有比较明确的质量管理要求,本《办法》中也涉及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对一些专利产品,如何从设计、进场检验、安装及使用没有明确的管理要求,在本《办法》中对设计单位明确规定了不得指定产品生产单位,这与专利的保护法规相矛盾,可见,对于专利产品应有专门的处理办法。8
对一些工程建设过程中临时加工、临时使用的施工设备、机具和临时构筑物的质量管理要求,而这些现象是一般的工程建设过程经常会发生的,也经常因这些临时设施无质量标准和正规的质量检验程序导致一些质量事故,有时甚至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对这方面加以规范。质监机构的现场处置权设定存在盲点 质监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建设工程的日常质量行施质量监督,由于质监机构没有行政处罚权力,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常会影响其执行力。虽然质监机构可以通过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加以处置,但由于工程进展的时效性,这种处理过程往往会影响工程的实绩。因此,在工程质量监管的实践中,需要有一定的强制执行力加以保证。本《办法》除了在第十八条涉及到“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时,质监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记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外,没有设置相应的条款说明质监机构在发现其他质量主体有违反本《办法》行为或工程实体存在质量问题时,有何种处置办法及处置权限,也没有授权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部分行政处罚权,使采用强力保证《办法》的实施方面存在一定的盲点。
五、《办法》立法技术方面的评估 《办法》的立法态度严谨,与上位法作了良好的 接,因此,在相关概念的界定明确,条文表述较严密,没有明显的歧义条款。《办法》在局部款还存在一定的概念界定方面的问题,容易引起不同的理解。1.第十二条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由于第十二条是针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此条是指勘察设计的质量检查报告呢?还是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报告? 2.第十三条第(四)条“使用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此处应与《办法》总体范围相一致,应将“建筑材料”改为“工程材料”。3.第十六条第(五)条“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的“见证取样送检”不
六、《办法》后评估的总体结论性评价及立法建议 对《办法》的总体评价 《杭州市建设工太通顺。
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从颁布执行以来,对改善了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明确在杭州市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界定各责任主体间的质量管理及保障责任和相应的义务,责任、义务及管理权限的界定符合工程建设的规律,遵循了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与现行法律、法规协调,为各责任主体所接受,并能在工程建设过程自觉落实,也使得在日常的质量管理中有章可依,使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到质量形成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也使得质量管理工作效率得以全面提高,经过几年的实践,有效地提高了杭州市的工程建设质量状况,使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走在全省仍至全国的前列,基本上消除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纯粹的质量事故。因此,本《办法》的制定是符合立法程序的,所确立的《办法》是合法有效的;《办法》的内容也是合法、合理的,符合立法为民 的基本原则,同时体现了其先进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办法》实施以来的绩效是明显的,立法所取得的社会效益是显著的。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3篇
一、影响工程施工的因素
影响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因素有施工位本身和外部环境等方面, 控制的关键对象是内部因素,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人员素质
施工时首先要考虑到对人的因素的控制, 因为人是施工阶段的主体, 工程质量的形成受到所有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技术干部、操作人员、服务人员共同作用。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组织能力、身体素质及职业道德等, 都会直接和间接地对施工质量产生影响, 他们是形成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
本项住宅工程质量目标为工程合同履约率1 0 0%、分项工程合格率1 0 0%、工程优良率1 0 0%。由于施工技术较为复杂, 因此首先经过逐层筛选, 建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并制定了完善的质量管理条例。因为, 领导层、技术人员素质高, 决策能力就强, 就有较强的质量规划、目标管理、施工组织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的能力;管理制度完善, 技术措施得力, 工作质量就高。当然, 操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的选择也不容忽视。操作人员应有精湛的技术技能、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严格行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的法制观念;服务人员应做好技术和生活服务, 以出色的工作质量, 间接地保征工程质量。
1.2材料和构配件因素
材料 (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 是工程建设的物质条件, 也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尤其混凝土质量的好坏, 对结构物安全和造价有很大影响, 因此本工程项目经理部在施工前就进行了系统的施工组织设计, 加强施工过程中每道环节的施工管理, 发现问题, 及时采取对策措施, 确保了混凝土工程质量。具体控制措施如下:
1.2.1原材料的选择及质量控制
本项目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除经常性检测外, 还要求质量控制人员随时掌握其含量的变化规律, 拟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砂、石的含水率均及时测定, 并根据测完的含水率及时调整混凝土配合比中的实际用水量和集料用量, 水泥、砂、石子各性能指标必须达到规范要求。
1.2.2模板加固及混凝土的机械振捣
本项目在施工安装钢模板阶段前, 对相应的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 要求必须熟悉施工图纸, 按图纸要求进行正确计算钢模配件和支撑件的用量, 并对已进入工地的模板质量进行严格检查, 事先确定模板安装位置, 在模板接缝处旋转胶条, 防止混凝土浇筑时跑浆、漏浆。混凝土施工中振捣是形成混凝土实体质量的主要环节, 振捣时插入点位置要均匀, 施工中尽量采用交错排列式振捣方法, 振捣间距以40cm为宜, 混凝土表面停止沉陷, 出现一层薄水泥浆, 振捣器周围气泡不再显著发生, 混凝土振捣基本完成。
1.2.3严格控制水灰比
本项目施工中优先采用早期强度快、稳定性好的水泥, 严格控制水灰比, 这也是混凝土确保达到设计标号的重要环节。
1.3工艺方法
工艺方法除了前面提到的人的技术素质以外, 还包括技术方案、组织设计、技术装备、技术标准与技术规程, 设计文件、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技术情报、检验和检测技术、计量等。因此本工程项目经理部要求施工工人严格遵守施工工艺规程, 确保将质量工作落实到每道工序, 由各工序操作人具体负责, 保证每道工序质量正常、稳定, 要加强工序间的质量检验工作, 使工序处于良好的控制状态。例如为提高多层混凝土的抗震能力, 增强建筑物的整体刚度和延性,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在抗震设防区的多层砖混结构房屋中得到普遍应用, 本工程项目经理部首先提高了对增设混凝土构造柱必要性的认识, 并根据工程的不同施工条件和设计要求, 有针对性地制订了保证构造柱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 并严格执行, 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1.4机械设备的影响
1.4.1机械选择与储备
在选择机械设备时, 本工程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工程量、施工技术要求等, 合理配置技术性能与工作质量良好、工作效率高、适合工程特点和要求的机械设备, 并考虑机械的可靠性、维修难易程度、能源消耗, 以及安全、灵活等方面对施工质量的影响与保证条件, 同时做好足够的机械储备, 以防机械发生故障影响工程进度。
1.4.2有计划的保养与维护
本工程项目经理部派专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维修, 建筑机械使用主要有塔吊、升降机、搅拌机、混凝土泵送机、搅拌机和振动器。通常影响主体结构的机械有:搅拌机和振动器两种, 搅拌机自动定时配水系统出故障。振动器施工现场配备不足, 将严重影响混凝土质量控制。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很短, 会给混凝土结构造成质量隐患, 甚至出现质量事故。为此在规章制度前提下, 加强了机械设备管理, 做到人机固定, 定期保养和及时修理, 保证了机械设备使用零故障。
1.5管理因素
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 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本工程项目经理部牢固树立“百年大计, 质量第一”的思想, 把施工人员质量意识的教育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道工序”来抓。同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 为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保证, 组织技术攻关小组, 对施工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确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确保工程质量。
1.6环境因素
影响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环境因素很多, 工程项目经理部主要做到了各工种和不同等级工人之间互相匹配, 避免停工窝工, 保证获得最高的劳动生产率, 施工现场也保持了干净整洁, 真正做到工完场清, 材料堆放整齐有序;材料的标识牌清晰明确, 施工道路清洁、无尘、进入车辆坚持冲洗等。
因此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 施工单位不能闭门造车、循规蹈矩, 而应当在积极探索中建立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目标。同时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的三检制度, 严格工艺及工序质量评定工作, 选配先进的质量检测和计量设备, 确保检测结果准确无误, 对隐蔽工程做到及时验收, 只有这样才达到了打造高质量工程的目的。
二、住宅工程质量控制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分析2.1质量控制中要注重工程质量的细微变化
影响工程项目质量的因素比较多, 如选用材料的规格、施工方法不妥、环境微小变化等。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 其结果所形成的工程产品质量、特征值往往与标准规定的目标值会有一定的差异, 实际质量控制中, 重点是把影响质量变化的因素进行分类, 以便于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根据数理统计, 将其分为偶然因素 (如温度湿度变化、施工者能力的偶然误差等) 和系统因素 (技术方法、设计差等) 。对于偶然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属正常波动, 且在技术上不易识别和消除, 从经济上考虑不值得采取措施防范或消除。而对于系统因素, 则是质量控制的重点和难点, 既要在质量活动的事前加以识别和控制, 也要在质量活动过程中进行识别和控制, 这是质量管理者最关心的问题。
2.2质量控制中要注重细部质量控制
提高住宅工程细部质量, 解决影响住宅观感或使用功能的细部质量通病, 是本工程建筑施工中的重要环节。
2.2.1做好住宅工程“两房”的质量控制
所谓“两房”即为厨房和卫生间, 建设部原副部长、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周干峙曾指出:“小康不小康, 关键看住房, 住房之小康, 关键看两房。两房者, 厨房与茅房也。”足见厨房和卫生间的重要性。本项目在施工时特别注意厨房、卫生间的渗漏问题, 加强其楼地面的施工质量控制, 防止厨、卫间穿墙管处瓷砖套割不规则, 贴瓷砖时, 在穿墙管处预留砖位, 并在管道安装部位根据实际情况套割镶贴。
2.2.2防止塑钢门窗渗水或划伤
塑钢门窗以优良的物理和力学性能在建筑工程中日益得到广泛的应用, 然而其制作安装过程中极易出现一些质量问题, 另外, 由于成品保护差, 造成表面污染、划痕、碰伤、锈蚀, 也影响了使用和美观。对此, 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注意窗框安装适当提位, 框与墙体间缝隙填嵌时, 严格按照设计选用的填嵌材料和要求, 分层填塞密实, 避免出现缝隙内腔不饱满现象。另外, 塑钢门窗在制作、运输、安装过程中, 加强产品保护, 做到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和涂胶大面光滑, 无气孔。
2.2.3对楼梯某些部位质量的特别控制
楼梯存在的主要质量通病是步级高低、宽窄不一, 这就更需要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熟悉图纸, 掌握标高尺寸, 全面掌握用料对层段高度的影响, 并勤于检查, 纠正工人不按墨线施工的不良习惯。捣固砼前, 先检查模板是否牢固。楼梯级砼灌完后, 及时检查楼梯砼是否有变形及高低不一、宽窄不一, 如发现变形应立即修正。做面层时, 根据设计及面层用料情况, 定出上下楼面及中间平台的完成面标高作为控制标高, 然后对每段楼梯进行分级, 并分别在楼梯两侧弹出踏步面的控制线。若基层有凹凸不平时, 必须先作修整后才可做面层。
2.2.4外墙抹灰分格缝及滴水槽的质量控制
目前, 外墙抹灰分格缝多用铝合金条完成, 工程实践证明, 铝合金条在安装过程中容易遭到破坏, 如遇阴雨天, 雨水还会顺铝合金条与墙面裂缝处渗漏至内墙, 尤其是山墙部位更为严重, 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本项目采用塑料条代替铝合金条, 并且根据墙面防渗及使用要求, 采用硬质塑料条, 用专用模具在塑料加工厂加工成所需塑料条, 分为分格缝条和滴水槽两种, 塑料条的断面尺寸均符合操作规程及验收规范。这样既满足了墙面防渗漏的要求, 也解决了用铝合金条存在的缺陷。
2.2.5防止内墙抹灰不清晰、不“真”
内墙阴阳角不清晰、不“真” (所谓“真”棱、“真”角是指阴角的根部或阳角的端部没有弧度, 形成一条直线) , 影响观感。本项目改变了常规的抹灰程序, 先抹顶棚, 隔天待顶棚灰有一定强度后再抹不相邻的两面墙。再待这两面墙抹灰有一定强度后, 抹另外两面不相邻的墙, 以便阴角不用捋角, 而用铁抹子直接压出“真”角。门窗口阳角采用两面反尺板, 用铁抹子压光, 不用捋角而出“真”角。
2.3确定关键质量控制点, 把握质量控制程度
质量控制点是指为了保证施工过程质量而确定的重点控制对象、关键部位, 准确选择关键质量控制点是工作的重中之重, 对于确定出的关键质量控制点应按照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进行质量控制, 自检和自控, 并按要求做好原始记录工作, 及时分析、解决和上报反馈。而把握好质量控制的程度对于项目管理者来说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对不同种类的项目、不同的项目部位实施不同程度的质量控制, 可以保证质量控制发生的总成本不变的情况下, 资金合理分配, 有效利用, 很好的解决了质量控制费用与成本限额之间的矛盾关系。
2.4质量控制重在“防患于未然”
质量控制的目标不是发现质量问题, 而是提前避免质量问题的发生, 或者称其质量隐患的预知。本小区工程建设过程中统计资料表明, 工程质量问题出现比例如下:设计3 9.1%、施工31.6%、材料13.2%、其他16.1%, 这让我们认识到影响工程质量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因此, 要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 就必须重视工程形成的每一个环节, 而不能仅限于抓传统的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在建筑工程中, 全过程质量管理比较适用, 要在项目概念阶段、开发阶段、实施阶段、收尾阶段等不同阶段中分别实施事前控制、过程控制、事后控制, 力争实现质量零缺陷管理, 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结语
“百年大计, 质量为先”。我们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严格执行质量责任制, 强化内部管理, 切实做到操作任务明确, 质量责任清楚。在整个施工操作过程中, 要坚持工前有交底、工中有检查、工后有验收的管理方法, 做到施工操作程序化、科学化、规范化。同时管理者要充分领悟上述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规范、科学、公正地实施质量控制, 确保建设工程项目质量, 使我国住宅工程真正具有适用性、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以及环境适应性。C H F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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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4篇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8月25日经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在,我受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经过
安全生产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生产经营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好转,自2003年以来,我市实现了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连续6年“负增长”。但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工作依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不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大量中小型企业安全装备水平低,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后出现了一些新的公共安全生产隐患,因此我市的事故总量依然较高。据统计,2009年全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4578起,死亡918人,受伤3605人,直接经济损失4442.7万元,其中发生较大事故6起,死亡20人。在实际管理中,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还面临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的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监管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难以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从我市实际出发,制定一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我市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的立法项目。2010年6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在余杭区召开了有安监、交通、质监、公安、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建筑施工、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部分乡镇、街道参加的座谈会,还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同时,法制委员会还将条例草案印发至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刊登,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10年8月6目,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修改,形成了《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制定的依据
条例制定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十五条,分总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
(一)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现有法律、法规对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其工作与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未作规定,为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条例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分为三类,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与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从而建立了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相结合、其他各部门紧密配合的监管体系。
(二)关于安全生产的政府职责。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还应该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建立健全企业退出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因此条例要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落后、保障程度低的企业退出机制,采取停产、转产、搬迁等方式,确保安全生产;需要搬迁的企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搬迁计划,并保证实施”;“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设置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汽)管道等场所、设施的安全距离内以及矿区塌陷区域、尾矿库危及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确因规划调整,需在前款规定范围内规划建设建(构)筑物的,应当先采取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措施保证安全距离要求后。方可规划建(构)筑物。”
(三)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国家和省的规定已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作了规定,但由于一些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偏大、专业素质较低、管理水平不高,难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条例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含)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除此之外,对生产经营单位参考国际上通行的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办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为,条例规定“鼓励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交通运输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限额不得少于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和缴纳金额。”鼓励企业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小额的固定支出换取可能产生巨额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保障。
(五)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的基础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作了补充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5篇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杭府法审告[2007]34号
市人防办:
你办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人防[2007]159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杭人防〔2007〕159号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防办和有关单位: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坑(地)道式人防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及防护设备、人防专用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安装等均应接受人防专项质量监督。
第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一)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中型人防工程项目、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型人防工程项目以及核五级(含)以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小型人防工程项目、核六级(含)以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以及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第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取得合法的资格认定,方可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资格认定条件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二)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占质量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需要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条 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负责全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制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具体措施;
(二)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三)检查受监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民防空构配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四)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检查,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掌握、总结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和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六)承担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按规定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手续。
第八条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确定监督人员,提出监督要求,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九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质量监督报告,防空地下室项目在取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方可申请防空地下室专项验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监工程建筑、结构、防护、平站转换和其他涉及人防工程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部位及关键工序的质量检查结论;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评定以及资料整理归档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历次抽查中发现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
监督报告必须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监督员签署。
第十条 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
1.工程建设程序符合要求,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2.实行总包的人防工程项目未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3.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
4.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防护设备和构配件等符合质量要求;
5.按规定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备案的有关资料。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
1.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行资格证书与承担的任务相符;
3.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手续齐全;
4.负责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5.不得强行制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厂商;
6.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三)对监理单位的监督
1.所承担的监理业务与其资质和营业范围相符;
2.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3.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齐全,责任制落实;
4.以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现场旁站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5.制定监理规划,并按照监理规划进行监理;
6.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7.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8.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完整。
(四)对施工单位的监督
1.所承担的施工业务与其资质等级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中相一致,并有施工承包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及时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做到真实、完整;
5.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6.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
7.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五)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监督:
1.依法取得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并按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范围组织生产;
2.有健全的组织生产、质量检测、档案保密、施工安装、售后服务等管理制度;
3.无私改图纸、偷工减料、异地私设加工点及非定点厂安装主要防护设备的行为;
4.防护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与施工验收标准》的要求;
5.参加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有关阶段的验收并按规定提交质量评定报告和有关资料。
(六)对检测单位的监督
1.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从事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2.有健全完备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质量检测档案;
3.检测内容和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4.检测报告的程序规范、数据准确、内容真实;
5.在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防护功能和使用安全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防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一)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
4.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二)主体结构、孔口防护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钢筋砼施工情况和检测;
4.防护密闭门、活门及门框制作与安装质量。
(三)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2.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测试;
4.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5.平站转换方案、竣工资料的整理情况;
6.工程观感质量;
7.人防专用设备的原件记录。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站在对人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发现涉及结构、防护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站在进行监督时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进、暂停施工等强制措施,直至问题得以改正。
对人防工程施工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对其所监督的工程承担建设质量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其监督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工程的正常开支,包括购置检测设备、交通工具等。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6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12年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现将《2012年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全面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2012年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紧紧围绕质量安全“十二五”规划和“质量强市”战略规划,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推动企业规范管理;以强质量、保安全、促文明为目标,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三位一体”长效管理;以物联网技术应用为引领,创新监管手段,全面提升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1)质量:进一步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夯实质量基础,建设质量平安,开展质量创优,推进质量惠民;强化质量通病防治和分户验收抽查,最大限度消除质量缺陷,全年住宅工程质量投诉明显减少;全面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优质精品工程比例稳步增长;确保不发生因工程质量引起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安全:保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受控;努力实现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确保不突破市政府和省建设厅下达的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指标;全力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措施
1、加强法规建设,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同时,针对今年工作实际,出台监理职责履行、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管理等文件,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制定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政策文件宣教和开展“安全生产月”、“质量月”活动,加大培训工作力度,以民工学校、岗前培训、特种作业实操基地为平台,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全面推动各项政策规定贯彻实行,指导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着力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2、针对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一是开展预防支模架坍塌专项整治。通过开展支模架专项整治,坚决遏制支模架倒塌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二是继续开展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三是开展监理履行现场职责专项整治。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督促监理企业按要求配备监理人员,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切实发挥监理作用。四是开展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确保深基坑施工的安全。
3、夯实质量基础,扎实推进“质量强市”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质量强市”有关部署,在市质量强市办的牵头指导下,切实开展落实质量强市工作,促进我市工程质量的提升。一是夯实质量基础。加强制度建设,加强人员教育培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二是建设质量平安。加强原材料监督管理,加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以及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监管,提高工程实体质量;三是开展质量创优。完善激励政策,使创优夺杯工作与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挂钩,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各类工程质量创优评选活动;四是推进质量惠民。加强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逐步推行住宅精装修交
付模式,在公租房、廉租房等政府保障性住宅中率先提高建设标准,执行精装修交付、拎包入住;五是全面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凡杭州市今年新招标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均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4、强化监督检查,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一是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二是加强监督执法检查。上下半各组织一次全市在建建设工程监督执法大检查,重点对各项法律法规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实体质量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通过信用扣分、行政处罚、现场与市场联动等手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同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开展节后复工专项检查、防汛抗台专项检查、烟花大会专项检查、防冻抗雪专项检查、春节前专项检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专项检查、起重机械专项检查、深基坑专项检查,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5、保障民生工程,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监管。针对保障性住房工程高密度开工建设,切实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层层负责的工程质量负责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扎扎实实地做好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各项工作。一是结合《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强化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加强质量通病防治,减少住户投诉;二是加强保障性住房钢筋质量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施工质量;三是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加大保障性住房分户检验监督核查比例;四是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责任牌,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五是加强保障性住房桩基质量管理,实行桩基检测数据实时传送。
6、巩固创建成果,强化建设工程“三位一体”长效管理。进一步巩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成果,完善各项制度和工作措施,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三位一体”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三三一”工程,即:三个制度,奖优罚劣的激励制度,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到位到岗管理制度和工地监管责任制度;三项手段,即落实数字化监管手段、实名制管理手段和上岗培训管理手段;设立一个举报专用电话,随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与评价;二是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关于开展杭州市建设工地“三位一体”管理工作评比活动的通知》要求,坚持文明工地创建两月一次通报工作机制,定期对创建优秀的或不合格的建设工地进行通报,树立榜样,激励先进;三是强化政府监管。
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政府监管责任,通过日常检查、巡查、现场评价、市场与现场联动、行政执法等方式,督促施工、监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主体责任,推动企业提高履行主体责任的能力,全面提升工地管理水平,展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形象。
7、强化科技建设,全面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通过引入物联网技术,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掌握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文明施工信息,提高我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及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打造智慧安全城市。一是开发工程质量安全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2012年完成平台建设,并应用于主城区建设工地,构建覆盖市总站、区(县、市)站、企业的建设工程数字化三级监管平台,实现对建设工地的实时监控,同时加强与中电五十二所的战略合作,充分发挥物联网技术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的应用;二是逐步推广搅拌车“双超”监控管理系统。在主城区混凝土搅拌车超载超速监控管理系统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将该系统全面推广到各县(市),争取年内覆盖全市所有商品混凝土搅拌车;三是大力推行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建设工程造价超2000万的新开工项目必须安装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新安装塔机必须安装塔式起重机重要部位安全监控黑匣子管理系统。
8、强化动态监管,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探索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检查,将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管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结合,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中若发现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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