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合法权益保护论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合法权益保护论文(精选12篇)

合法权益保护论文 第1篇

一、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要作用

(一) 满足国家旅游业发展需求

我国旅游业目前正处于向着规范、开阔的前景发展, 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这样在旅游消费中发生的不良诉求才能够得到解决, 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公正透明的消费环境, 这也是我国旅游业全面发展所需要的。旅客通过旅行社所建立的关系中, 符合旅游消费者权益法的保护范围, 在此期间如果发生侵权或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 在法律监管约束下能更快地解决, 并且不良商家也能受到应有的惩罚, 对旅游行业能够起到约束的作用, 也是促进我国旅游行业快速发展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旅游消费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屡发生, 对旅游行业发展的口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恶劣影响, 通过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建立与落实, 都可以得到更好地解决。我国旅游资源丰盛, 面向国际环境也正在全面提升发展水平, 权益保护规范化进行正是行业发展所需要的, 也关系到未来的发展计划中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标准水平, 为行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前景。

(二) 满足旅游消费者的切实需求

旅游消费者在这一交易过程中属于弱势群体, 一些不良旅行社甚至与商家勾结, 共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旅行过程中拥有一个愉快的心情、不受到欺诈几乎是每一位旅客的心愿, 早期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并没有受到足够重视, 并且受商品采取的区域距离影响, 往往在旅行结束后消费者选择默默忍受并没有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通过多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落实, 大部分游客都意识到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身在旅游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的旅行需求也能得到满足, 对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有很大的帮助。旅游消费者除必须的消费需求之外, 在旅游过程中个人权益也需要得到保护, 通过旅行社之间的消费观念建立, 也可以更深层的解决常见消费不透明问题, 是目前急需要达成的标准, 也关系到旅游消费业的未来发展。

二、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存在的问题

随着青岛大虾, 哈尔滨“天价鱼”的报道, 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走进人们的视野, 也引起人们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更多关注。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实践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 旅游消费者法律保护意识淡薄

有很多的旅游消费者对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够重视, 对旅游产品涉及侵权问题认识不清, 导致旅游服务过程中, 对有关的购物或者消费的证据, 例如发票、服务合同等意识淡薄, 致使旅游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出现旅游消费者在维权、投诉、诉讼等领域的证据不足, 难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旅游消费者只有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 才能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 旅游合同纠纷中缺乏有效保护

大部分游客对旅游合同纠纷的解决更多的寄希望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或有关部门出面查处。涉及法律领域表现为有关法律的严重缺失。例如在处理因旅游辅助人产生的旅游合同纠纷中,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了因第三人违约, 责任承担的法律适用。但是此条文贯彻了合同法总则适用一般合同纠纷所确定的严格责任原则,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债务不能履行无法成为债务人的免责事由。严格责任确实能够保护旅游者的权利, 但是目前我国旅行社处于微利时代, 将导致大型旅行社对市场的垄断, 不利于竞争, 从长远来看反而会损害旅游者的利益。若旅游者直接起诉给付人, 旅游者就要承担举证责任, 而旅游者对一个远在异地的侵权人的过错举证, 势必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 这对于旅游者来说是不经济的, 旅游者只能放弃起诉, 这实际上剥夺了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的权利。

(三) 旅游合同纠纷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法律未作规定, 旅游企业之间使用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 也称非典型合同。旅游合同的具体格式、订立及合同纠纷处理, 只能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目的、当事人意思, 类推有名合同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些规定一般都是民事法律行为中应遵循的一些大方针, 大原则, 比如签订合同的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履行合同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等。当然这些民事活动的一般性要求, 对旅游合同仍然适用, 但这些要求太过宽泛, 缺乏可操作性, 在面对具体问题时让人感到无所适从。

在旅游消费过程中仍然存在消费者被强制消费的现象, 这样的环境下是很难维持公平正义的, 旅行社与商家相互勾结, 共同欺骗消费者, 发生矛盾问题后旅行社不但不主动解决, 甚至还会与商家共同联系对消费者进行恐吓。这一问题是十分严重的, 也急需规范解决。

三、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各个结构环节形成联系, 这也正是现阶段所缺失的, 增大了权益保护法的落实难度, 并导致旅游消费者维权难度增大的问题出现。这两方面内容都是急需完善解决的, 针对现存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规范治理措施, 从现阶段的实际问题出发, 探讨快速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 通过这种方法也能够深入到基层解决问题。这样权益保护法发展完善才能够更贴近实际情况, 达到理想的行业发展状态, 这样在未来的旅游业发展规划中才更具有市场竞争能力。

(一) 加大消费者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

法律落实需要群众基础, 加大群众法律知识的普及与宣传力度, 通过普及旅游法律法规建立群众维权的法律意识, 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侵权现象才能够主动地请求法律保护, 为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创造有利的开展环境。在各大景区设置宣传标语, 时刻都能够起到提醒的作用, 对于接下来的法律制度完善以及违规现象处理都能够起到很好的帮助。只有游客自身的法律观念提升, 后续的监管落实才可以顺利开展, 并得到更好的解决提升, 帮助普及旅游法律法规工作开展打下有利基础。普及旅游法律法规在宣传期间要有针对性地进行, 使消费者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属于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维权过程中也能够快速的判断所归属的侵权类型, 能够帮助节省维权所需时间, 在旅游消费过程中, 消费者的法律观念增强后, 对旅途中的消费也更具有判断能力, 权益受到侵犯的几率因此而大大减小, 对旅游行业的发展也能够起到规划监督作用, 由此可见普及旅游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二) 旅行社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旅行社在对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具有法律责任, 要加强对旅行社方面的监管治理, 确保在消费关系确定期间, 旅行社能够主动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个人维权所需要的程序比较复杂, 受个人时间分配影响, 往往侵权现象发生后会选择放弃主动维权, 此时旅行社需要自觉地承担起责任义务, 帮助消费者进行权益的维护。旅行社是具有法定职责的, 对此部分的责任则是必须要旅行, 监管部门将工作深入到基层开展, 发现失职现象加大监管力度, 通过这种方法也能更好地解决常见旅游消费纠纷问题, 确保消费的公开透明, 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良好的旅行体验。对于法定职责可能存在不明确的部分,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实过程中要有明确的规定, 并通过此方法来加强消费观念的提升, 当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 会主动地请求法律支援。在消费者的监管督促下, 旅行社的服务质量会有更明显的提升, 营造出行业内部的良性竞争环境。

(三) 合理选择解决旅游争议方式

协商调解、法律仲裁以及法律诉讼都是解决旅游消费者权益侵犯问题的有效途径, 对此在所开展的维权行为中, 需要消费者判断合理的问题解决措施, 通过这种方法才能够避免在基层中出现严重的争议问题。在所开展的旅游权益维护工作中, 帮助消费者选择适合的方式也是十分重要的, 节省维权时间的同时消费者也能够得到最大的补偿。虽然现阶段大部分消费者都已经拥有强烈的维权意识, 但在具体的方式方法选择中, 仍然存在很多划分不清晰的现象, 导致工作任务开展难以从基层解决问题, 因此在所开展的宣传落实工作中要从这部分重点内容进行, 为管理计划开展创造有利的条件。侵权现象比较严重并涉及到欺诈现象时, 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维权, 相关管理部门也会对商家做出处罚决定, 通过这种方法解决问题更能起到约束作用, 降低类似问题的发生几率, 维护旅游行业的规范发展。争议问题出现需要理性的解决, 这样才可以有效避免问题继续深入影响到消费者利益, 自我维权意识提升后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 形成更高效合理的工作计划, 对未来的行业发展以及消费体验提升都有很强的促进作用。

四、结语

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 拥有众多的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 是一个旅游资源大国。要使我国旅游市场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促使旅游业兴旺发达, 必须高度重视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开展旅游消费权益保护符合现阶段的发展需求, 同时也是行业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所必须要达到的。我国的旅游行业发展必然会向着国际轨道全面接入, 通过这种方法在现场也能更快地解决问题, 了解目前旅游消费权益保护落实中所缺失的部分, 在法律层面完善对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进而促进旅游消费业的健康、可持续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莹.中国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 (02) .

[2]崔玉静, 高桂林.旅游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探析[J].保定学院学报, 2013, (02) .

[3]赵志恒, 丁峰.论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其保护[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 (01) .

[4]孟凡哲.论旅游合同惩罚性违约金的设定[J].法学杂志, 2012, (03) .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2012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年终总结 第2篇

在院长的领导下,医务科通过对全院职工的多次培训、考核。目前我院职工的知情同意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取得的成效有以下几点

一、医务人员重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不擅自决定治疗方案,决定治疗方案前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告知所有治疗方案让患者及家属选择。医师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追求完美的疗效和最低限度的创伤,对治疗方案作适当的调整时,能及时告知患者,让患者对医师精心策划的治疗方案能理解。做到了诊疗结果尽可能完美,也降低了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强调家属的知情同意,也特别重视患者本身的知情同意。在患者缺乏和丧失自主能力时,亲属(代理)同意是虽然必要的,但是,由于重亲情、轻个人的儒家文化的影响,在临床实践中,我院医师理所当然的认为,亲属同意未必优先于患者自主同意,将患者决定置于患者亲属之上,一些重大的医疗决策需要患者同意,医生首先考虑的是患者而非患者亲属,我院医师认为患者的决定或签字是有效的。患者亲属不能包办一切,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

三、知情同意的“度”难以把握,由于法律法规对知情同意的“度”没有明定,在临床实践中出现了两种现象:1.知情同意简单化,只言片语告之;2.尽量将最危险的结果告知患者家属,对手术可能发生的

情况尽最大可能的罗列。这种形式上的告知加上患者“知识水平”、“知情水平”与“理解水平”的差异,影响着患方对病情的正确认识与判断,成为导致医疗纠纷的潜在因素。那么,医务人员如何才算履行了告知义务?什么情况下才算患者已经知情同意?医院履行告知义务该不该有“度”?“度”的标准是什么?对此,医患双方仍然困惑不已,并且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始终牵引着医患双方的“神经”。“生命健康权”与“知情权”谁该让位知情权的主体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为“患者”、“患者家属”或为“关系人”。而“家属”不仅一个,这就出现了多个主体意见不一,决心难下,而等到意见一致后耽误了时间,造成了无法挽回损失的现象。临床上“时间就是生命”,抢到了时间就抢到了生命。耽误了时间,影响了治疗,轻则致残重则致命。如果医生按照科学,坚持生命第一的原则,不等家属签字就动手术,即使挽救了患者,也可能因为侵犯了其知情同意权被告上法庭。

四、实施知情同意的对策及方法,医务人员应熟知知情同意的法律法规在日趋法制化、人性化的今天,传统的就医模式已受到冲击,新的就医模式要求医师行医不再是简单地面对疾病,而是面对有思想的人。于是,一项当今社会正越来越受到各方重视的权利——知情同意权被提了出来,不仅成为一条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也被我国法律予以认可。我国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患者知情同意的情形、知情同意的形式、知情同意的例外以及侵犯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责任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临床实践中,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医务人员

多数是不了解法律法规对知情同意的明确规定。因此,医务人员只有熟知这些规定,才能满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医务人员要深知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重要意义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对于改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过程是医患双方交流、沟通、合作的过程。医务人员为了获得患者的决定,除将有关信息向患者说明外,也协助患者作多方面的考虑,以选出最符合患者利益的医疗方案。在解释说明的过程中,可获取患者及其亲属的重要资料,并解答其问题,增进彼此间的沟通、了解和信任。使患者与医务人员密切配合、合作,从而实现最优化的医学目的,预防、减少和化解医患冲突,避免医疗纠纷。总之,医务人员只有深知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重要意义,才能更好地实现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六、医务人员在实现知情同意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1.提供患者病情和有关治疗信息在医疗活动中,医生掌握更多的医学专业知识,有义务如实告诉患者有关断、治疗等方面的信息并尊重患者的意愿。告知时要实事求是,不能任意夸大或缩小病情、治疗作用等。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向患者如实介绍病情还应根据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时机和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影响。提供做出医疗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足够”不等于越多越细越好。

由于患方医学知识的缺乏,有时提供既多又细的信息反而使患者或家属诚惶诚恐、犹豫不决,不敢做出同意的承诺。重要的是帮助他们理解有关信息,并从患者的具体年龄、知识、病情等情况出发,使其知情达到最佳程度。

2.取得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告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但关键是必须取得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为防当事人事后反悔,知情同意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双方签字。签字时应注意,如果患者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应有患者本人签字;如果患者是以下三种人之一则由其家属代为签字,并推定为患者的意思表示,视为患者已知情同意,产生法律效力。

第一,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患者:主要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第二,无法实施签字行为的患者:主要是指病危、昏迷等紧急情况下的患者。

第三,不应该让其签字的患者:主要是指身患重病且心理素质较差的患者。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拒不签字时,医务人员不能实施积极的医疗行为,同时需要做出记录并由医务并由医务人员两人以上或其他证人签字予以证明。

中心医院医务科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第3篇

关键词:消费者;经营者;权益保护

作为弱势群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时人们进行经济交流的主要手段,同时应该注意到,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之间在交易中的地位并不平等,作为资金实力雄厚的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有时会依仗自己的经济优势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此时,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很难为自己维权。因此,完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尤为必要。

一、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其缺陷

(一)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现状

为了应对消费中出现的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国家和社会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在国家层面,主要表现为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现阶段最重要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此外,还有一系列的相关的规章制度,对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对消费者的社会保护,主要是消费者协会。现阶段,消协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在组织消费者维权,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方面发挥在重要的作用。并且,作为社会性的组织,消协通过对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防范意识,从而防范经营者侵权,侵权之后懂得如何维权。但同时,我国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仍有诸多不足,需要我国相关立法予以完善。

(二)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缺陷

1.消费者权利保护范围有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了列举,在该法中,将消费者的权利概括为九项,但现实中,消费者的权利不止九项,这就导致了有些权利被侵害,而无法可依的局面。显然,相关规制的欠缺无疑会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因此,拓展消费者权利保护范围以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消费者维权成效甚微

现阶段关于消费者的维权手段规定了很多,比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等,但是这些手段实施起来并没有太大的成效,大多维权都以无果而终,尤其在协商、调解中尤为明显。在诸多协商、调节案例中,诸多消费者往往得不到其应得的赔偿,即使得到赔偿,其实际赔偿与其应得之赔偿往往相差甚远,达不到消费者维权的目的。即使在诉讼胜诉后,经营者为自己开脱不予赔偿的案件也较为常见。因此,增加维权成效无疑是摆在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上的难题。

3.维权成本高

在现阶段,消费者在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诉讼需要成本,会给消费者造成负担,同时由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规定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消费者对于需要专业知识较强的问题进行举证很难,收取證据需要大量的时间、金钱等成本。并且,即使在胜诉后,经营者推脱,不履行该负的责任的情况比较常见,这无疑增加了司法机关的执行成本,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更为不利。

二、完善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建议

对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途径有很多,法律保护是最主要的方式。法律由于是国家制定并且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因而具有权威性,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也是最有利的手段。法律保护主要是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教育等角度来探讨法律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所起的作用。

(一)加强立法

这就要求针对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不足,对法律空白进行立法补充,对法律漏洞进行立法完善。我国现在已经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的并不全面,例如对于消费者权利的表述,运用的是列举式的表达,虽然清晰明了,但是概括性不够,有很多权利并没有概括进去,就会使消费纠纷产生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供选择。

针对当前我国消费者保护的不足,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扩展消费者的权力范围,将更多的权利纳入到消法的保护之内;增加维权保护措施,是维权措施能够达到维权的目的;降低维权成本,用法律规定明确维权成本的数目和承担方式,使得消费者的维权成本降低,提高维权的积极性。

(二)严格执法

良好的法律必须能够得到实行,在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之后,就要作为明确合理,这是行政机关进行执法的前提。职权划分明确合理,指的是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归属明确合理。行政机关进行执法活动要有法律依据,即法律法规的授权,这是其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行政执法权在行政机关之间的划分,明确了各个机关的职能,从而避免了执法的重合或者无人执法的局面出现。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模式中,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职权划分,能够使相应的行为归相对应的机关管辖,避免了重复管辖和无人管辖情况的出现,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公正司法

这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进入诉讼阶段对司法机关的要求。做为法律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公正的司法行为对消费者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在消费者主动选择诉讼,或者在协商、调解无果后选择诉讼的,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之后,根据侵权造成的损失,已有的证据和案件的事实做出裁判,对于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惩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司法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成本的控制。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的目的是减小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但是诉讼本身需要成本,经济成本,时间成本都是消费者的负担。因此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应该注意成本的控制,如适用简易程序,缩短办案时间等方法。

(四)进行法律教育

对于经营者,进行守法教育,使其了解违法侵害消费者利益应受的处罚,了解违法的危害,合法经营,在交易中保证产品的质量,维护交易公平,这就在根本上杜绝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能性。对于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是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辨别能力,提高防范意识,对于虚假宣传不贪图便宜,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举报,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从而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护。

参考文献:

[1]杨慧.论产品缺陷召回制度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安徽大学学报,2009.

[2]王德山,吕艳华.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中国市场,2009.

[3]杨辉.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审视及启示.标准科学,2010.

合法权益保护论文 第4篇

据调查,我国参保人数量高峰时有近1.8亿人,累计积累资金约6千多亿元。目前社保做不起来的主要原因是保险部门管理混乱,社会信誉度。不高,政府表态不明确,底气不足,被保险人看不到未来,特别是养老保险。具体表现:1.公务员取消社保;2.社保不能跟被保险人一起流动;3.受购买时间的制约;4.没有依据给被保险人;5.税务代收给人误解。

为此,建议国家成立一个社保银行,建立起一个不同等级的社保标准。不受年岁限制,不受购买时间的限制;不管是发达地区还是贫困地区,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各自选择自己的标准,像算银行利息一样计算养老保险金,少买少得,多买多得。利益承诺高于债券和银行利息,像其他银行存款一样,在全国各地分段计算,按照每一个人的身份证号码,通存通兑,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买,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买,任何一个地方都可领取社保金。再由国家承诺、监督,地方管理,银行经营,即国有化的管理,地方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这样就排除了国民的顾虑,也限制了一些部门利益。

我对二十家企业已购买社保的职工约贰仟人进行调查走访,发现99%的人都说早就盼着这一天的到来,如果政府能够这样运作,那就是我们的福份;只要宣传到位,大家都会主动去购买,这是为了自己的将来好。同时对城市中等生活水平没有工作单位的100户进行了调查走访,98%的人表示只要自己有条件,一定会购买。此后又对约50户农民进行了宣传走访,了解到:只要不吃亏,大家都会购买。通过对三个层面的人进行走访、宣传、了解,得到的结论是:大家都希望有一个健全的、基本的社会保障体制,作为社会发展和经济运行的安全网,以鼓励、动员全民创业、全民参保。

再谈谈保护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问题。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国家给了企业很多优惠政策,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可以上市,直接融资。然而在调查中发现有80%的上市企业几乎是面临破产前而进行的一次赌博。采取一定手段做上市,将它作为一种生财之路,也走上了直接融资的道路。由于上市公司的条件是要有几年盈利,结果这些公司就做假盈利,且要补交几年的税费,这样这些公司变成了还没有上市,运作费用就花了几千万,多的上亿元。

这样,融资就变成了绝大部份上市公司的盈利,股价就变成了大股东的身价。上市公司应该是一个公众公司,大家的公司,股民个个是投资人。

网吧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5篇

众所周知,在网吧经营中,网吧业主最头疼的事就是应对行政机关的各种名目繁多的检查。这些乱检查,对网吧经营的危害也最大。老李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行政机关对网吧的检查行为,撰写了《进入本企业“检查”须知》,网吧业主可将其制作成牌匾,悬挂于网吧的入口处,希望能对行政机关对网吧的检查起到规范作用,对乱检查起到震摄作用。进入本企业“检查”须知

1、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本企业是合法注册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正常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扰、破坏。

2、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关于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进入本企业“检查”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向本企业管理人员送达在当地人民政府备案的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通知书应当注明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检查内容、起止时间、检查人员及负责人的姓名。本企业有权拒绝无检查通知书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检查”;有权拒绝无执法证人员进入,并保留向有关部门投诉直至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3、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关于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同一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检查,一年不得超过一次。凡对本企业的检查违反上述规定,且无法定理由的,本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保留向有关部门投诉直至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4、本企业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经营活动,需要安静、祥和的氛围。因此,凡对本企业进行合法检查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依法、依规、依照法定程序、文明进行。在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本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凡在检查过程中,行为野蛮、粗暴、语言雷人、有吃、拿、卡、要等违法行为,妨碍、破坏本企业经营活动的执法人员,本企业将根据视频监控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保留向有关部门投诉直至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及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敬请自重!

5、在本企业上网消费的上网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本企业亦有保护上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无法定事由,任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非法查验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件。本企业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非法查验上网消费者身份证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保留向有关部门投诉直至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并未规定上网消费者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因此,“无证上网”属合法行为。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以上网消费者未携带身份证为由对上网消费者实施传唤等行政强制措施,将其带至派出所、治安大队等处限制其人身自由,均属违法行为。本企业对上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保留向有关部门投诉直至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及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7、行政机关在对本企业合法检查中发现本企业有违规行为,对本企业实施停业整顿、断网、扣押机器设备等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告知本企业享有的权利及司法救济渠道。凡不履行上述法定程序,非法强令本企业停业整顿、非法通知电信部门切断互联网接入、使用国家已经禁用的“扣押清单”等无效法律文书扣押本企业经营设备的,本企业有权拒绝,并保留向有关部门投诉直至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及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8、行政机关在对本企业合法检查中发现本企业有违规行为,对本企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本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司法救济渠道,严格执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的规定,坚决杜绝自行收缴罚款的违法行为。凡不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强行索要罚款;或者采用将网吧业主、网吧工作人员、网吧的机器设备扣留在派出所、治安大队等处的土匪绑票式执法方式,交纳罚款才放人或者发还机器设备的,本企业有权拒绝,并保留向有关部门投诉直至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及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9、本须知所称的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本企业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因办理治安、刑事案件的需要针对某特定情况进入本企业的检查不在此列。

合法权益保护论文 第6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确权;作用;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6.08.027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土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1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作用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对于保护土地,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土地;二是有利于解决农村土地矛盾,化解农村土地纠纷;三是对于土地规范流转和规模经营意义重大。

1.1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土地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开展,不仅仅是对于宗地的权属更加明晰,同时对于宗地的面积、空间、用途以及位置等都进行了进一步的明晰,将所有流程明确化,然后建立土地登记薄。土地确权让农民与土地物权的关系更加密切,提高了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同时对于集约用地也意义深远。农村土地确权就是为了形成明晰土地产权、明确土地权能、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保证土地顺利流转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1.2 有利于解决农村土地矛盾,化解农村土地纠纷

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经常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当中出现,尤其是以往农村经常出现的口头协议问题给农村土地的健康流转带来一定的制约和不必要的麻烦。而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明确了土地的权属问题,进一步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了因为口头协议以及其他因素引起的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化解了农村社会矛盾的同时也促进了农村土地的健康发展,加快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1.3 对于土地规范流转和规模经营意义重大

以往存在有些经常外出打工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给他人而出现土地纠纷的情况,给外出务工人员带来了一定的心理压力和不必要的麻烦。农村土地确权让土地权属变得更加明晰,这样也让承包关系变得更加和谐、稳定,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的健康流转。同时对于提高农民收入、完善土地规模经营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都意义重大。

2 如何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

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意义重大,对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实现土地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等都十分关键。随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要想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以下几个方面不得忽视。一是高度重视土地确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二是聚焦法律,坚持原则,依法规范有序操作;三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四是建立联动机制,加大督查力度。

2.1 高度重视土地确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土地确权工作,成立确权领导小组,开展确权工作之前要深入到农村调研,了解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合理制定确权登记颁证方案,做到有的放矢,在正式开展工作之前准备好一切资料。在实际开展工作当中要分工明确,服从领导,高度重视土地确权工作。

2.2 聚焦法律,坚持原则,依法规范有序操作

以准确把握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为前提,依法规范操作,按照“试点先行,分期分批,稳妥推进”的原则,各试点乡(镇)先行选择村屯开展土地清查实测,并召开现场观摩会,指导村社干部、承包户代表和承包地四邻现场指界、现场签字确认的方式开展实测。同时,发挥矛盾纠纷和复杂问题处理专家组作用,针对权属争议、经营权变更、承包地流转等共性问题,市确权办超前研究政策和问题化解办法,为全面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2.3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坚持以群众为主体,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同时做好宣传工作,发挥舆论工作的重要作用。利用好电视、广播以及媒体的作用,还要深入到农村走访,了解农民实际情况、土地实际情况。定期宣讲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农村土地确权知识及相关政策法规,变“要我确权”为“我要确权”。还要聘请专家到农村讲课,为农民答疑解惑,为开展土地确权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2.4 建立联动机制,加大督查力度

紧紧抓住权属调查这一关键环节,积极构建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分管领导定期听取汇报,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摸清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并将确权试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确权试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实施确权试点乡(镇)主要领导负责制,逐村落实领导包片和干部包村,保证了土地确权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

参考文献

[1]关锐捷,李伟毅.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5,(01).

[2] 杨德宏.全面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 切实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J].前线,2004,(09).

[3] 周怀龙.抓住关键 全力推进 确保工作任务按期完成——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J].国土资源,2012,(04).

[4] 关尼亚,尚作为.明确边界权利 促进社会和谐——辽宁省全面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J].国土资源,2012,(04).

合法权益保护论文 第7篇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推动构建和谐社会。消费者权益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基本权益, 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消费者权益能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是检验社会是不是和谐的一个重要的标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 社会环境中, 在消费领域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仍比较普遍, 主要表现在:产品存在缺陷、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虚假广告误导消费、消费欺诈、网络消费陷阱多、服务行业不够规范等。这些问题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防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这些问题的产生很多程度上是由于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我们要积极妥善地解决存在的这些问题, 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的因素, 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二)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在消费关系中, 由于商家和消费者的经济实力悬殊, 商家各种“霸王条款”的存在, 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各种制假售假、欺诈等不良行为的存在, 给社会经济秩序的安定、有序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负面影响。

(三)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国民经济的发展。消费尤其是生活消费, 是社会再生产的最后一个环节, 是生产、分配、交换活动的目的和归宿。没有消费, 社会再生产的其他活动就失去了意义。因此, 消费对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对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起着至观重要的作用。 (1) 我国当前面临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是消费对经济的拉动力不足, 消费需求取决于消费环境, 如果消费者在消费中其权益受到损害而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长此以往, 将会打击消费者对市场和消费的信心, 抑制消费者的消费欲望, 他将被动地拒绝消费、逃避消费、抵抗消费, 这将使社会再生产的循环受到阻碍, 无法顺利进行, 最终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提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项总体要求。但是近年来,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不断涌现出一些新的消费方式, 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各类经营主体越来越多元化, 社会消费结构也在不断地发展、升级。另外, 消费差距随着收入差距的拉大也在不断地拉大。从现实情况看, 消费者权益保护离《决定》的总体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 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一些经营者缺乏社会责任意识, 不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 有些企业为追求利润, 不顾损害消费者权益, 甚至不惜牺牲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一些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后只是自认倒霉而没想到用法律工具来保护自己。另外, 整个社会对消费教育和消费指导工作关注不够, 消费者缺乏应有的消费知识和维权意识。尽管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已近10余年了, 但仍有大量的消费者不知道有该法;就算知道的, 也不一定了解该法规定消费者可以享有哪些权利。一些消费者把每年的“3·15”作为“消费者申冤日”, 认为只有3月15日这一天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维权存在误解。

(二)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近年来, 我国逐步制定了《商标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医药品管理法》等单行法, 它们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随着消费领域的日益扩展, 新的商品和服务不断涌现, 但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质量标准, 有些领域甚至出现空缺, 对一些经营者违法经营,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三) 消费者维权高成本, 低效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当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 解决的途径有: (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实际中存在不少问题: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不法经营者很少积极主动配合协商;消费者协会仅是一个社会团体, 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我国的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不清, 在处理案件上互相推诿;司法保护诉讼程序复杂, 维权成本高。这些都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 各级政府部门缺乏相互配合, 监督和管理力度有待加强。各级政府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还缺乏应有的重视, 对维权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力度还有待加强。在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 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不能积极进行调查处理。

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切实保证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要进一步加大维权工作力度,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一) 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营造良好的消费维权的社会环境。要加大消费教育和消费指导的工作力度, 使消费者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科学消费知识, 引导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 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力度, 提升全社会对消费者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要进一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呼吁各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保护消费者的领导责任, 呼吁各有关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呼吁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 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教育和引导消费者全面伸张并依法维护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营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维权的社会环境。 (2)

(二)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加大打击力度。我国目前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但是一些领域比如服务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很少, 一些法规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协调力, 法律效力也不高, 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处理和打击的力度不够, 震慑力不足。因此, 要积极向党和政府反映消费者的愿望和声音, 使国家的各项消费政策更好地体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关于商品和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要加大打击力度。

(三)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要加大对受侵害消费者的救助力度, 畅通有关投诉渠道, 向消费者提供与案情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协助消费者调查取证, 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援助金, 对于因经济困难无力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消费者, 提供经济帮助, 支持消费者诉讼。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要建立多元化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简化诉讼程序, 方便消费者诉讼。

(四) 各部门相互协调, 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除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立法、行政、司法上的保护, 也要鼓励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运用消费者组织和社会舆论等捍卫自己的消费者权利。如果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 甚至放弃维权, 实际上是对侵权行为的纵容。所以, 我国的法律要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行为提供依据;还有, 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和监督活动对消费者进行行政保护是最直接和最明显的社会效果。行政部门, 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质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商品检验部门相互配合, 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 可以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对于已经出现的问题积极进行调查处理, 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以确保市场有序运行。 (3)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应积极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媒介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作为已任,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推动构建和谐社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给我们带来新的考验和新的机遇。我们必须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研究消费维权工作新的情况、新的问题, 采取新的措施, 切实保护好消费者权益, 构建和谐社会, 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摘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迎来了新的机遇, 同时也面临着严峻考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 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掺入了许多不和谐的因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 本文就目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并如何做好新时期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提出建议。

关键词:和谐社会,消费者合法权益,存在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1]滕松, 张颖.论消费者权益保护.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3.

[2]样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世界标准化与世界管理.2006.4.

[3]雷文鑫.构建和谐消费关系.保护消费者权益[J].甘肃农业.2006.2.

[4]邱业伟.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6.4.

合法权益保护论文 第8篇

►►一、目前保护纳税人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有部分税务干部认为自己是执法者, 主要工作是税法的执行和对纳税人的监督, 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从而忽视了政府税务服务的方面, 没有把纳税人作为服务的“顾客”, 潜意识中把纳税人设想为偷税逃税犯, 不相信他们能够完全依法自觉纳税, 对纳税人要求办理的事情, 认为纳税人是被管理者, 并没有真正把双方放在对等的地位。与纳税人交往时, 个别税务干部仍然高高在上, 傲气凌人。有的税务干部认为自己是执法人员, 执行的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必要全部告知有关法律依据, 告不告诉纳税人有关的法律依据是没有必要的, 严重侵害了纳税人的知情权;有的税务干部在执行行政处罚时, 只注意实体法的有关规定, 对有关程序上的规定不注意, 忽视对纳税人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律救济的权利;有的税务干部对一些有利于纳税人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事项政策宣传不到位, 使得一些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知道相关的规定, 导致纳税人不能享受有关的税收减免税优惠或者错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机会, 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二、对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服务的一点思考

(一) 提高认识, 树立与纳税人的平等理念

税务干部整体素质的好坏, 直接影响纳税服务效率和质量的高低。要不断加强税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地位观、服务观。税务干部要切实转变观念, 充分认识征纳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认真履行新征管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义务, 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努力学会体谅、宽容和理解, 做到一切方便纳税人、一切为了纳税人, 即使是依法实施违规处罚时, 也要学会换位思考, 多宽容他人, 做到反复宣传, 耐心解释, 消除误会, 赢得支持。

(二) 政务公开, 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利

保护纳税人知情权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首要任务和基本目标。知情包括税法的知情和执法的知情。要求实行阳光执法, 公开行政, 将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所涉及的所有内容公开, 不断拓宽纳税人知情权实现的时空范围, 通过办税服务厅的电子显示屏和电子触摸屏、税务公告、地税网站等形式, 公开税收政策法规, 公开税收管理服务工作规范, 公开办税程序、公开所有办税事项的内容、时限和办理地点、公开纳税定额、公开行政许可、公开违章处罚标准、行政收费事项及收费标准公开投诉举报电话,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三) 一视同仁, 保护纳税人的公平权利

税负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 也是治税方针的重要方面。地税干部执法不仅要准确, 而且要公平。一要坚持一视同仁, 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类似问题类似处理, 不能因人而异, 厚此薄彼;二要坚持约束和公平使用自由裁量权, 严格按照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 使自由裁量的行使规范, 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体现法治, 反对人治;三要坚持把实体法和程序法放在同等重要位置, 规定执法过程和过程中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全面体现程序、公平、正义, 从实体和程序上保护纳税人的公平权利。

(四) 阳光办税, 保护纳税人的民主权利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必须坚持民主执法, 不断创造条件让纳税人参与地税执法过程, 定期邀请纳税人代表参与定额评定, 实行定额公示, 吸收合理意见;认真总结过去行业税收会议工作经验, 涉及行业税收规范, 清理检查, 要认真听取大多数纳税人意见, 按照合法、求实、公平的原则确定工作方案;允许纳税人相互比较, 通过比较, 鉴别地税部门在优惠政策落实、公平税收负担、税收行政处罚、工作质量效率等方面优劣差别情况, 促进地税工作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五) 实事求是, 保护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地税部门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要认真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 如纳税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税务机关认定的事实有误, 应当依据新的事实调整结论。如事实无误, 但法律依据不是十分明确, 纳税人有不同意见, 且言之有理, 地税干部在准确理解法律基本精神的基础上, 把法律规定与现实状况相结合, 把法律用活。如事实无误, 法律依据十分明确, 但纳税人确有从轻, 减清和免予处罚的理由, 地税干部也应依据法律和税收政策规定正确处理。如果是由于地税干部宣传和答复原因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 地税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不能卸责于纳税人, 更不能因此加大纳税人的额外支出。地税干部应当乐于纠正工作失误, 敢于承担责任, 勇于支持纳税人正当主张的精神和勇气。

总之, 在实际工作中, 应以维护纳税人平等、知情、公平、民主、税负从轻、陈述申辩、法律救济等权力为切入点, 以纳税人满意为标准, 在税收征管过程坚持依法治税原则, 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严格执法行为, 规范税收秩序, 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大力地推动纳税人各项合法权益的实现, 努力构建和谐地税, 为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摘要:本文分析目前保护纳税人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提出如何维护纳税人平等、知情、公平、民主、陈述申辩等权力, 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使纳税人满意, 真正达到建设和谐地税的目的。

大学生自主创业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 第9篇

关键词:大学生自主创业,合法权益,法律风险,自我保护

通常来讲, 大学生自主创业就是大学生利用自己所学理论知识与经验技能, 通过自筹资金或寻求投资等方式来创建新的企业组织, 在现有的市场体系之内把握机会并充分实现自我价值, 同时以此来增加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统计, 2016年高校毕业生人数大概为765万, 比2015年增加16万, 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但是, 在创业帮扶优惠政策的鼓励下, 愈来愈多的大学毕业生开始投入到自主创业的热潮之中。

一、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现状

近年来, 随着创业城市与金融市场的日趋活跃, 大学生自主创业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探讨的焦点话题, 本文将从内部发展与外部环境两个方面针对当前我国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现状进行探讨分析。

(一) 从内部发展层面来分析。

大学生群体在自主创业领域所占的比例逐步增加, 创业项目日趋多元且契合当地域情与自身优势, 互联网平台优势日益显现, 市场观察分析能力不断提升, 经营理念紧跟时代且不断更新, 主观能动性与务实态度持续增强, 在许多市县中, 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已经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

(二) 从外部法制与政策环境来分析。

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各省市县政府通过完善立法与制定政策等手段来鼓励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 例如, 2003年的《中小企业促进法》、2007年的《就业促进法》、2008年的《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的《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的《吉林省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2016年的《长春市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解读及计划措施》, 此外, 2006年上海市政府决定连续五年每年向天使基金会提供1亿元的专项拨款来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 这些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的共识主要在于简化企业创建审批程序、提供创业培训与指导、提供小额贷款优惠、给予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强化高校对大学生的自主创业教育与技能培训。从整体层面来看, 当前我国大学生自主创业领域的政策环境不断宽松、创新氛围持续增强、融资途径日趋拓宽、法治意识有所提升。

二、大学生自主创业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风险

(一) 个别政府官员对大学生的创业项目进行权力寻租。尽管《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在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没有专门针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专项法律, 这些法律真空地带就为一些政府官员进行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趁之机。例如, 在大学生创建企业组织的过程中, 有些政府官员可能利用自己掌握的审批权力来换取大学生的物质回报或是谋取其他方面的个人利益。长此以往, 不仅会影响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热情与信心, 更会削弱政府部门的社会声誉与公信力。

(二) 自主创业过程中可能面临歧视偏见的风险。尽管国务院和各省市县政府针对大学生自主创业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但是囿于一些歧视偏见 (户籍、性别、残疾等) 的局限, 致使有些大学生难以享受政策优惠。例如, 有些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或信贷优惠政策带有户籍限制, 许多外地大学生被排除在外。再如, 有些政府工作人员认为女性较之于男性存在许多短板, 也就使得女大学生在自主创业过程中获得政府帮助与支持相对较少。再如, 有些政府部门在审批残疾大学生的自主创业项目时, 往往带有抵触情绪甚至是打击残疾大学生的创业热情与积极性。

(三) 大学生自主创业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由于企业组织审批、经营场所选址、税收缴纳、贸易往来、员工合同、工伤医疗保险等诸多方面均会涉及法律法规, 因此, 法律风险可以说是大学生自主创业过程中必须认真学习思考的重要问题, 本文认为大学生自主创业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选择创业项目的法律风险、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选择组织形式的法律风险、租赁经营场所的法律风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客户违约的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风险等。

三、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合法权益自我保护的建议

(一) 不断学习法律制度与相关知识技能, 增强防范意识与经营能力。实践业已证明, 大学生自主创业已经成为实现个人价值、缓解就业压力的重要路径。面对创业过程中的诸种客观风险与人为刁难, 大学生既应该立足实际来理性选择创业项目, 也需要踏实学习专业技能、法律制度、人际沟通、企业经营等相关知识, 尤其要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与政府规章, 力争为自己的创业项目做好充足准备, 尽量规避可能遇到的诸种法律风险与困难窘境, 当发生矛盾纠纷时, 能够熟练借助调解、仲裁、诉讼等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 选择创业项目方面。在选定创业项目之前, 大学生应该查阅《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创业项目是否属于法律禁止或限制范围以及是否需要经过相关机构的行政许可, 如果选择加盟连锁的创业项目, 大学生还应该认真识别特许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避免非法经营或是被欺骗的法律风险。

(三) 企业融资方面。2014年的新《公司法》删除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 为资金相对匮乏却有创业想法的大学生减轻了资金压力与经济负担。但是, 创业项目的启动与发展必然需要一定数量资金的支撑, 这仍然需要大学生借助多种渠道来筹集资金。目前, 大学生的创业资金融资渠道主要包括政府基金、亲情融资、合伙融资、众筹融资等, 其中, 政府基金的融资者竞争激烈且仅有少数大学生能够获得政府基金资助, 亲情融资可以说是大学生最常使用的融资方式, 政府基金与情亲融资的法律风险概率相对较低。就合伙融资而言, 如果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对于合伙人投资份额、技术入股份额等规定不明确, 就会引起合伙人之间的冲突与分歧, 甚至导致企业解散的风险。众筹融资可以说是互联网金融与网络借贷平台的产物, 但是,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力度不强, 众筹平台鱼龙混杂, 大学生在众筹融资过程中可能遇到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

(四) 选择组织形式方面。通常来讲, 大学生在创建企业组织过程中, 能够选择个体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 但是, 这几种组织形式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存在差别。如果选择个体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 就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如果选择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就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选择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仅需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选择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仅需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于上述分析, 大学生在自主创业过程中, 有必要结合自身经济条件及融资状况来选择恰当的组织形式来分担责任。

(五) 租赁经营场所方面。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可知,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等进行转租, 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大学生在租赁经营场所时应该确定该场所是否适合工商业活动、经营场所的产权手续是否齐全、出租方是否属于该场所的合法权利人、出租方是否同意转租、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水电等物业管理费用、租赁场所装修、租赁场地维修费用及维修责任、租赁期内改建扩建的新建物权属等问题, 防止在租赁期内或租赁期满后出现各种法律纠纷的尴尬局面。

(六)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方面。大学生选择自主创业后就会成为企业的管理方, 即使企业规模不大, 但也要招聘一定数量的全职职工或兼职人员, 这就需要大学生依据《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并及时了解相关的司法解释与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 从管理方的角度出发来合理拟定劳动合同的诸种事项, 例如, 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合同期限、实习期限、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缴纳数额、奖惩措施、工伤医疗、离职程序、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经济赔偿、保密事项、竞业限制等, 尽量避免与员工在合同期内或离职后发生劳资纠纷。

(七) 与客户签订合作合同方面。大学生在自主创业过程中, 不仅要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也应该充分认识并防范客户可能违约的法律风险。创业大学生在与客户订立合同时, 既应该认真细致地审查对方的资质条件、履约能力、行业信誉等细节问题, 也需要合法合理地拟定合同内容, 尤其要注意合同的文本规范、履约期限、履约地点、履约方式、违约责任、抗辩权限, 而且要保存好合同文本及来往票据, 尽量避免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与精神伤害。

(八) 知识产权方面。有些大学生研发出了新产品、新设计、新方法, 并经过专利申请获得了知识产权, 却囿于资金限制, 不得不寻求合伙投资或创业贷款, 但是, 在向意向投资人提交阐述创业项目与创业计划时, 可能会泄露自己的研究成果或专利产品, 有些投资者会借此来非法获得个人利益, 即使付诸法律救济, 往往也会因大学生举证困难而已失败结束。此外, 也有些大学生不了解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 可能会因无意违法使用他人知识产权而在此侵权纠纷。还有些大学生缺乏实践经验, 致使其企业标识、网络域名、产品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 最终导致自己的努力付诸东流。

(九) 其他方面。创业大学生需要理清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在进行工商登记时, 规避一些不必要的繁琐程序、手续费、证件费等。在税收登记时, 确定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事项。在制定企业规章时, 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以及股权转让、收益分配、风险承担、解散清算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四、结语

我国人口基数巨大, 劳动力市场庞大, 就业问题可以说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 而自主创业又是刺激区域经济、增加就业人数的有效手段, 大学生作为民族的希望与国家的未来, 理应成为最具活力、最能独立思考、最富创新思维与创业激情的一个群体, 但是, 大学生在自主创业过程中更应该积极学习项目选择、企业创建、融资经营、人事管理以及创业政策与法律法规等诸多方面的专业知识, 通过实践经验的逐步增长来尽量规避创业期间可能遇到的各种法律风险与经营困境, 尤其要借助法律手段来妥善处理经营过程中的诸种问题纠纷, 进而不断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与创业成功率, 最终力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自我价值, 而且通过吸纳一定数量的劳动力来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强社会和谐稳定程度。

参考文献

[1]王金华.大学生创新与创业[M].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 2008

[2]周航.大学生就业与创业[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8

合法权益保护论文 第10篇

作为农民生存之源、发展之本的土地, 农民应当具备获得稳定土地权利, 该权力是实现其他权利的根本。在农村, 广大妇女群体受历史和现实多因素制约, 在土地承包权方面遭遇权益受侵的现象时有发生, 往往会引发土地纠纷, 成为农村土地问题中的突出矛盾之一, 引起了各方的高度重视。本文将讨论如何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

二、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的阶段性特征

首先, 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之前, 实施的是联产承包责任制, 至今已近30年, 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前, 妇女土地权益侵害现象就有存在, 但考虑到当时农民的生活水平较低, 土地经济效益也比较底下, 因此问题并不突出, 不对妇女的日常生活产生影响。

其次, 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过程中, 因为农民一般需交纳“三税一费”、“三提五统”费用给国家和基层政府, 需要对村建学校、修路等义务工及部分集资进行承担, 因此, 农民具有较重的负担, 据统计, 亩税费达70元, 农民在种地方面所能获得效益一般比较低。在这一阶段, 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

第三,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 这一阶段是从1999年至2002年, 妇女土地承包的权益问题与第一轮承包过程大体一致。

最近一个阶段是自2003年以来, 国家逐步推行农村税费改革, 由农民负担的税费、集资、义务工等被取消, 国家在种粮补贴上的金额逐年提高。在这些政策的引导下, 农民惜地心理开始显现, 农民开始主张经营权。随着国家经济的持续增长, 征占地补偿款水平也在提高, 广大妇女同志尤其是出嫁女、丧偶妇女、离婚妇女及其子女, 均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在现实中,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遇侵害的原因存在于多个方面,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从主观角度看, 大体有两个原因:首先是农村固有的“男尊女卑”等传统思想观念, 尽管时代不断进步, 但是, 自几千年来遗留下的“从夫君”等陈旧思想观念依旧根深蒂固。甚至有村干部表明, 尽管法律允许妇女结婚具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权力, 但是, 自古以来“嫁出去的女, 泼出去的水”, 根据传统办事。总之, “男尊女卑”是妇女土地权益遭遇侵害的思想基础和文化根源。其次, 相当部分的干部群众缺乏法制观念, 忽视国家法律而根据民约办事。由于部分农村地区法制观念的淡薄, 村规民约超越国家法律的问题, 导致妇女权益难以获得尊重和保障。对于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行为, 难以给予制止或纠正, 导致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长期存在, 难以解决。

从客观角度看, 也存在两个原因:首先出于妇女流动, 在传统的“从夫居”的婚姻习俗影响下, 绝大部分妇女在结婚后需迁移到婆家居住, 原来承包的土地则无法迁移, 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和土地承包经营的稳定性, 导致妇女在结婚出嫁后发生矛盾, 这种矛盾由妇女本身的流动性导致, 妇女在出嫁、离婚、丧偶、招婿时会有失去土地权益的可能。与此同时, 法律上虽然有《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护, 需要对妇女土地权益给予强调。在法律法规出台之后, 保护妇女的土地权益获得了一定的保护。但在实践过程中, 一些法律也存在不完善之处, 一些条款不具备可操作性, 法律体系之间还有相互冲突的地方。

四、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途径

保护好广大妇女们的土地权益, 不仅关系到调动她们投入农村小康建设的积极性, 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平安与和谐。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笔者认为, 应从以下几方面招收着手: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增强依法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的意识, 充分认识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不是施舍, 而是基层组织的法定义务。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无论是《土地承包法》, 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均作了深刻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的精神, 我们认为:一是承包期内, 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既使在二轮延包时村小组内部有“若干年调整一次承包地”的协议, 因其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抵触而应当坚决予以纠正。二是妇女婚嫁, 在对方未取得承包地时, 不得收回承包地, 包括农嫁居的妇女及其子女应享受当地村民的同等待遇。

2、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0条、第54条的规定, 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及其保护应按以下途径解决:一是对结婚的妇女, 在婚入方未落实承包地之前, 出嫁妇女娘家所地发包方不得将其应享有的那份经营权收回;二是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的, 如果该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 原居住地不得剥夺其已享有的那份承包地。迁入新居住地的, 在迁入地未解决之前, 原居住地应当保留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当婚入地、婚出地、户籍地发生严重矛盾时, 应坚持以户籍地解决为主的原则。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的权利, 未加入该组织之前, 一般不应享有这份权利。对有违反上述行为之一的, 受侵害的妇女, 既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又可提请政策有关部门处理。

3、基层组织要想方设法, 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通过各种渠道解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是部分地方过去留有机动地的, 应在其中照顾解决;二是在“小调整”时考虑解决;三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 优先解决;四是在实无土地可调的情况, 在集体收益中加以考虑;五是发展集体工、副业, 在企业用工上酌情解决。

摘要:本文首先从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的阶段性特征以及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途径。

关键词: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

参考文献

[1]、张文广, 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失权现象析法律框架下的权益保障[J].法制与经济 (下旬刊) , 2009, (1) .

[2]、莫文秀, 关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及相关经济权益的实现[J].人权, 2006, (6) .

合法权益保护论文 第11篇

一是注重办案细节,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权。该院对涉及未成年被害人隐私的案件,从审查阅卷、调查取证到出庭公诉每一个细节,强化责任意识,严查对外文书及宣传稿件,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防止因不必要的信息传播而导致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扩散。

二是注重民事赔偿,确保未成年被害人的求偿权。该院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落实到办案的每一个细节当中,通过细致的了解被害人的家庭情况、思想状态、诉讼请求以及赔偿要求,积极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获得赔偿。对遭受物质损失的未成年被害人,通过追赃、支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使其获得有效的经济赔偿;对身体、精神遭受损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经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要求,督促犯罪嫌疑人与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协商,尽可能促成犯罪嫌疑人对其经济补偿。

三是注重心理疏导,恢复未成年被害人的健康心理。该院办理涉及性侵女性未成年人案件时,着重建立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有利环境,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同时与洛阳市心理协会合作,制定详细的心理疏导计划,商讨关爱帮教措施,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精神救济。

合法权益保护论文 第12篇

散居少数民族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的。从1949年得《共同纲领》, 到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得《宪法》, 都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就是说不管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 不管是聚居少数民族还是散居少数民族, 都享有平等权利。民族平等权利是对少数民族权利的最高概括, 是少数民族最基本的权利, 对散居少数民族也不例外。

其主要内容有:

(1) 族籍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 公民都有自己的族籍权利。在旧中国, 少数民族几乎没有族籍权。少数民族的自称都不被国家承认。而他称几乎是带侮辱、歧视性质的。散居少数民族不敢承认自己的族名。这是民族间不平等的一个具体体现。解放后, 各少数民族纷纷申报自己的民族成分, 20世纪50年代共报了400多个民族, 经过识别后, 定为55个民族。所以族籍权问题不仅仅是名称问题, 它的有无反映了各民族的社会地位, 是民族平等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2) 政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少数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 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 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这些规定, 使散杂居少数民族取得了与汉族及其他民族相同的政治权利。 (3) 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信仰自由权虽然是赋予全民的, 但有无此权对少数民族却显得特别重要。 (4) 风俗习惯权利。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此项权利在1949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的《宪法》都有明确规定。由于散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汉族不尽相同, 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也是各异, 汉族长期按自己的风俗习惯生活, 少数民族如果没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就谈不上民族平等。 (5) 语言文字权利。国家一贯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 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 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我国的55个少数民族有60多种语言、30多种文字, 赋予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是避免搞汉族和其他大民族的语言文字特权。这项权利是民族平等权利的一个重要标志。 (6) 发展经济、文化权利和获得国家帮助权利。《宪法》“序言”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 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另外, 国家对聚居少数民族实行是一系列照顾、扶持帮助政策, 散居少数民族当然有权得到同样帮助, 这样才体现民族平等思想。

2 散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保障宪法赋予的散居少数民族权利, 建国以来, 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从立法上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 国务院颁布了位数可观的行政法规, 一些部委制定了部门规章。从机构建制上来看, 国家建立了1200多个民族乡, 恢复和更改了少数民族成分, 处理了一系列侵犯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重大事件。

(1) 法律关于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具体规定。

《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习惯, 情节严重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事诉讼法》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 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 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 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规定了与此相同的内容。《选举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 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自行决定,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情况, 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应有代表一人。”“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省人民政府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民族区域自治法》对自治地方内实行自治民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问题, 也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等等。

(2) 法规规章关于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具体规定。

建国以来, 我国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法规、规章较多, 其具体规定内容十分丰富, 这里仅是主要的几个方面:

保障族籍权利方面。1951年5月, 政务院根据《共同纲领》第50条之规定, 发布了《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该《指示》规定: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加于少数民族的称谓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地名、碑碣、匾联等, 如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意思者, 应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收官。1981年11月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 尊重一切少数民族正确表达本人的民族成分的自由, 联合发出了《关于恢复或者改正民族成分的处理原则的通知》。此《通知》最重要的一条规定是:“凡属于少数民族, 不论其何时由于何种原因未能正确表达本人的民族成分, 而申请恢复其民族成分的, 都应当予以恢复。”这个《通知》是建国以来的保障少数民族特别是散居少数民族族籍权的一个最明确、最详细的规章。

保障政治权利方面。1950年11月。政务院第六十次政务会议批准颁布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 规定要“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 “目前以开办政治学校与政治训练班, 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 迫切需要的专业与技术干部为辅。应尽量吸收知识分子, 提高旧的, 培养新的, 并须培养适当数量志愿作少数民族工作的汉族干部, 比便帮助各少数民族的解放事业与建设工作。各民族的军事干部, 在初期一般也送到政治学校或政治训练班学习, 并逐步准备在军事学校开设民族班的条件。”少数民族干部是国家政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政治力量, 是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前提条件。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正是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一条重要措施。1952年8月13日, 政务院公布了《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这些规定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参政权。

保障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权利方面。1952年8月,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须保障自治区内的各民族享有民族平等权利, 教育各民族互相尊重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 保障一切人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1952年《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规定:“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分, 无论其在社会上, 在工厂、学校、团体、机关和部队中, 均有自由保持或改革其民族的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权利, 别人不得干涉, 并须加以尊重和照顾。” 2000年8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发布了《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等, 都对尊重散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进行了规定。

(3) 为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利采取的一系列行政措施。

建国以来, 国家各级人民政府为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利采取了一系列行政措施。一是恢复和更改了民族成分;二是建立自治区和民族乡、镇、区;三是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四是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国家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设立了清真饭馆, 在火车、轮船、飞机上设有清真伙食。在清真食品的生产、销售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保证了供应。对一些民族, 如朝鲜族等, 在提高了大米的供应比例。对所在单位没有清真食堂, 又不能回家午餐而必须在外买饭吃的回教职工, 每月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在宗教信仰方面, 国家拨巨款修建宗教场所, 使宗教场所增加到4万多处, 若加上简单活动点, 共有6万多处。基本上保证了少数民族的宗教活动需要。严肃查处了侮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艺作品及当事人, 妥善处理了因风俗习惯问题而引起的民族纠纷;五是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项事业。

摘要:我国少数民族居住的形式有两种, 即聚居和散居。散居相对聚居而言, 一般认为是指城镇、农村的少数民族居民居住形式。我国散居的少数民族众多, 分布于全国各地的所有城镇。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因此, 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散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护

参考文献

[1]邓行.城市民族法制刍议[J].中南民族学院报, 2000, (3) .

[2]中国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研究课题组[R].中国人口较少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调查报告, 2001.

[3]沈林, 李志荣.散杂居民族工作政策法规选编[M].北京:民族出版社, 2000.

[4]黄凤祥.《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出台的前前后后[J].中国民族, 2002, (1) .

[5]沈林.关于民族乡理论与实践的几个问题[J].中国民族, 2002, (1) .

合法权益保护论文

合法权益保护论文(精选12篇)合法权益保护论文 第1篇一、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要作用 (一) 满足国家旅游业发展需求我国旅游业目...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