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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违纪处理办法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湖南大学违纪处理办法(精选6篇)

湖南大学违纪处理办法 第1篇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优化学生学习、生活和成长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国人民大学学籍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为表述方便,本办法所称“违纪学生”包括具有违纪嫌疑的学生和被确认为违纪的学生。

第四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证据充分原则

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需要充分举证,无证据或证据不充分、无处分依据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处分。

(二)程序公开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

处分者,可视违纪情节及过错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内不具有评奖、评优和推免资格。在违纪行为发生的学年度内该学生所在班级不具有评奖和评优资格。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处分的,由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 处分适用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已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

(九)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的。

第十三条 在考试中作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任何形式材料或电子设备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情节严重的;

(四)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或篡改他人信息将试卷、答卷占为己有的;

(六)故意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利用各种机会在考场外实施作弊行为的;

(九)在教师阅卷过程或其他情况下被发现作弊,经调查属实的;

(十)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六)影响宿舍公共秩序和正常生活的;

(七)故意侵占、损坏宿舍公共物品的;

(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

第十七条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二)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一节 处分机构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是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机构,负责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决定。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处是学生工作委员会的秘书机构,承担学生违纪处分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召集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异议并听取学生的陈

受违纪行为危害的相对人,可以直接向学生处提出违纪处分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在接到处分建议或申请后,应当接受,并在五日内通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系)是否处理。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相应处分依据的建议和申请,学生处不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决定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应通知违纪学生查阅处分建议书等材料,告知其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处分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如果违纪学生对事实、证据或处分依据表示认同,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应签署书面意见,由学生处根据双方意见和学校规定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意见书,报校长办公会或学生工作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如果违纪学生对事实、证据或处分依据有异议,要求陈述、申辩的,应签署书面意见并于五日内向学生处递交陈述申辩书。学生处接到陈述申辩书后,应当将双方提交的处分建议书、陈述申辩书、证据材料等处分材料报送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提交的陈述申辩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人的姓名、性别、学院、专业、学号等基本信息;

(二)陈述、申辩的事项及理由;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直接作出或经听证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学院、专业、学号等基本信息;

(二)认定违纪的事实、证据;

(三)作出处分的依据、种类、期限及具体期间;

(四)提出申诉的权利、期限和途径;

(五)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六)日期等必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学生工作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后,学生处应当在十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并由本人签收。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以送达的,可以学校公告栏、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递交的视为接受处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学院、专业、学号等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及理由;

1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报学生工作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再次决定。学生工作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再次作出的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制作最终的处分决定书,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学生处应当按规定将生效的开除学籍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最终的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节 处分解除

第四十一条 处分到期后,由被处分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处分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被处分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书、个人成绩单(包含全校选修课的全部课程)等相关证明材料;毕业年级学生可在处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解除处分。被处分学生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

(二)学院审核。学院党委审核申请书、个人成绩单等相关证明材料,讨论并形成意见后,将学生提交材料、班主任鉴定意见、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并加盖公章的证明(如被处分期限内担任的职务、获奖

湖南大学违纪处理办法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优化学生学习、生活和成长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在经过全校师生和家长的讨论后,将成为江南中学日常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校师生要认真学习本办法,在日常工作中贯彻落实,严格依照本办法对违纪学生处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拥有江南中学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为表述方便,本办法所称“违纪学生”包括具有违纪嫌疑的学生和被确认为违纪的学生。

第四条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无过错推定原则

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需要充分举证,无证据、无处分依据的,学校政教处不予处理。

(二)程序公开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恰当。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被处分者和公众的知悉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三方合法权益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处理程序应公开,处理结果应在全校公告。

(三)以人为本、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考虑学生违纪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其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对于如实说明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章处分种类

第五条对学生违纪的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第六条适用于警告处分的情况有:进校门未穿校服者;染发、烫发、戴首饰、化妆;妨碍值周检查学生工作者;蓄长发被老师提醒两次以上未整改者;带手机或MP3等电子娱乐设备;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照价赔偿)者;跳窗进入教室者;其它轻度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七条适用于严重警告处分的情况:放学后与非本校人员在校门逗留;严重破坏公物行为;上、放学途中去网吧;夜不归宿者;其它比较严重违反校规的情况。

第八条适用于记过处分的情况有:参与学生打架但未有踢、打举动者;校内带、抽烟;带刀具等违禁物品者;离家出走未到校读书一天以上的或未经老师同意离校出走;考试作弊被发现者;凡被处以记过以上处分没有撤消的,其档案将随本人升学带入上一级学校。

第九条适用于记大过处分的情况有:参与学生打架有踢、打情况但非主谋;参与敲诈本校学生非主谋;离家出走连续三天以上未回校

读书者;偷窃学校或他人财物者(原样归还或2—10倍赔偿)。

第十条适用于留校查看的情况有: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有害信息者;帮助校外人员指认本校学生或帮校外人员威胁、欺侮本校学生者;殴打本校学生且为主谋者;伙同校外人员打本校学生者从重从严处分;留校查看期限视具体情况从三天至半月不等。凡被学校处以留校查看处分者,将扣发初中毕业证半年或是德育考评直接不合格不得参加中考及上一级学校的录取。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凡被班主任带至政教处处理的学生,起码受到警告以上的处分,受到处分的学生,失去本学年度评奖、评优和推优资格。第十二条同一名学生违纪的,每处分一次,处分级别在上次处分级别基础上相应升级。在政教处处理违纪事件中,学生有隐瞒事实或是歪曲事实的情况被查实者,处分级别上升两级。对于认错态度好的,可以降低一级处分。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三月内未再违纪处分自动撤消,有记过以上处分的,须在处分三个月后由班主任申请并经政教处同意后撤消该生处分。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处分仍未撤消的德育考评直接不合格,不得参加中考。

第十三条对于学生打架伤人事件,主犯方家庭必须做出书面道歉、经济赔偿,并保证不发生报复事件。违纪情节严重的学生要送至派出所进行教育,事件中涉及社会青年的,由派出所负责拘留审讯,涉及区内其它学校学生的,校方将与其它学校学生处或政教处沟通,对该校外学生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经对全校师生解释后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视情况补充完善,政教处行使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

湖南大学违纪处理办法 第3篇

某高校大一女生张某, 因不满舍友李某和郑某对其进行多次语言上的讥讽和嘲笑, 趁其熟睡之际, 操起早已准备好的菜刀, 对李某和郑某连砍数刀, 致李某面部、郑某胳膊多处严重刀伤。张某则被刑事立案。

二事件反思

本是同学间的琐碎小事, 却引发了严重的恶性事件, 追其根本, 仍是宿舍人际关系处理欠妥。据统计, 甘肃省一所高校, 有35%的学生感到压力过大, 其中14%源于宿舍关系不和谐。因此, 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大学生宿舍人际关系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三宿舍环境对人际关系的影响

宿舍是大学生学习、生活的小环境, 宿舍的环境直接影响了大学生的思想及成长。良好的宿舍环境促进宿舍成员团结友爱、互帮互助, 共同向健康、积极的生活及精神领域迈进, 形成健全的人格品质。而不良的宿舍环境则会使宿舍成员产生消极的人生观、价值观, 成员之间互相抵触、针锋相对, 甚至还会引发暴力违纪行为。而评价宿舍环境是否良好, 则取决于宿舍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

1影响宿舍人文环境的因素

(1) 个体性格的差异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 宿舍生活中常常因为成员性格不合而发生矛盾, 即使是琐碎的小事, 也可能会因为性格问题使矛盾激化, 甚至发展为暴力事件。作为宿舍成员应了解对方的性格特点, 发现性格缺陷, 应当纠正、克服、包容、理解, 避免宿舍矛盾的发生和升级。

(2) 生活习惯的差异

宿舍的每个成员都来自于不同的家庭, 贫富的差异、城乡的区别造成了不同的生活习惯, 城市中成长的大学生交际频繁, 经济状况相对较好, 容易自大、浮躁。而农村成长的大学生交友、交际能力有限, 性格相对自闭, 经济状况欠佳, 易产生自卑、嫉妒心理。由于家庭背景、生活环境不同, 造成学生不同的性格、处事方式, 并造成生活习惯的差异。不良的生活习惯是引发宿舍矛盾的根源, 比如在宿舍成员休息时, 有人大声歌唱或朗诵英语, 不考虑大家感受;有些人卫生习惯差, 饭盆、脏衣服数日不清洗, 影响宿舍环境;有些人不经过别人同意随意使用别人的生活物品。这些看似微小的琐事, 往往是引起矛盾或是导致矛盾升级的基础, 不容小窥!

(3) 人生观、价值观的差异

大学生正处在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 对人生和社会问题的认识往往飘忽不定, 有时正确深刻, 有时错误肤浅;有时客观全面, 有时主观片面, 反映出大学生心理初步成熟和不完善的矛盾。而不良的人生观及价值观往往会导致其心理偏差和行为失范。据研究, 在当代学校教育中存在一种倾向, 就是过度强调竞争和物质化, 大学生之间围绕各种荣誉和奖励展开的竞争非常激烈, 在竞争的过程中, 同宿舍成员可能会因为嫉妒、自卑、利益等各方面因素, 而造成人际关系的紧张。过度的比较, 甚至引发恶性竞争。从而导致宿舍成员间矛盾的产生和激化。而消极的人生观对大学生犯罪心理的形成也不可忽视, 许多大学生轻视学业, 整日沉溺于网络, 流连在网络虚拟的环境中, 涉及其中的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 致使内心空虚, 甚至诱发犯罪。除了人生观的差异, 价值观的不同也是引发宿舍矛盾的因素。有的学生崇尚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的价值观, 在宿舍这个狭小的空间内, 贫富的差距, 消极的价值观对宿舍成员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据统计, 每年全国有24.6%的大学生支付不起学费, 13.5%的大学生甚至生活费用都成问题。高额的学费和生活开支增加了他们的心理压力。由于贫困, 这些学生从吃穿乃至言行举止都与城市学生有很大反差, 容易产生自卑心理, 甚至觉得自己“低人一等”, 这种不良情绪如果得不到及时疏导, 有可能导致虚荣型或发泄型犯罪心理产生。比如发生宿舍内偷盗、破坏别人物品, 进行不正当赚钱手段等行为。

2不良的宿舍自然环境诱发犯罪心理

宿舍是大学生生活的重要场所, 宿舍的设施是否齐全、卫生是否干净、布局是否合理, 都影响着宿舍成员的心理。明亮的窗几、整齐的摆设、干净的被褥、清新的空气都给人一种愉悦的心情和积极向上的心态。而如果宿舍呈现给大家的是凌乱的摆设、堆积的垃圾、未叠的被褥、难闻的气味, 那么长久居住其中的人就会出现恶心、压抑、易燥、忧郁等亚健康状态, 久而久之, 造成宿舍成员性格、心态的变化, 甚至间接引发犯罪。

四构建大学生宿舍的和谐人际关系

1学校方面

(1) 创建文明宿舍

作为学校构建的一个基本单位, 宿舍得有专门的人员管理, 上至辅导员, 下至舍长的选拔至关重要。一个得力的舍长善于揣摩宿舍成员的心理, 懂得协调宿舍成员关系, 并具有一定的亲和力和威信, 能够较好地处理宿舍成员的矛盾, 避免矛盾的升级和激化。除了宿舍管理人员的选拔, 学校还应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宿舍自然环境, 做好宿舍基本设施的配备和建设, 及时提供设施的维修和更换, 予以学生方便, 为管理育人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校方还应开展丰富的宿舍文化活动, 如文明宿舍评比, 宿舍和谐人际关系大赛, 甚至可将法律知识渗透到宿舍, 开展宿舍普法知识比赛, 让同学们在竞赛的过程中知法、懂法、守法, 大大降低犯罪心理及行为。

(2) 学校应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应渗透在教育观、人生观、价值观中, 应成为大学生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的教育模式, 领域应从人格辅导扩展到学习辅导、职业辅导、生活辅导, 内容应从心理适应教育转变为潜能开发。咨询师和学生之间应和谐交流, 给咨询者帮助、鼓励, 共同解决其心理疾病。

(3)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对于学生违纪问题, 采用简单的说教或靠行政手段来解决心理问题是不能奏效的, 除了成立心理咨询结构外, 还应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如开设人际关系课程, 开展各种有意义的社团活动。大学生有旺盛的精力, 也有强烈的参与意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满足了大学生自身的精神需要, 同时减轻心理压力, 利于形成积极向上的校园风气。

2学生方面

(1)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制观

大学是成才的关键时期,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确定崇高的奋斗目标是成才的基础, 目标确定后, 要用自己的毅力和坚强的意志去实现, 不能好高骛远, 也不能半途而废。面对荣誉和利益时, 用端正的态度, 努力积极去争取。大学生还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消除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价值观的影响。在学习方面, 不能用经济价值和立竿见影的效益去衡量, 知识是长远的利益和效益。急功近利的思想永远不利于大学生意志和健康心理的形成。除了加强人生观、价值观的建设, 大学生还要强化自我法制观念, 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避免因法制观念淡薄而引发的犯罪行为。

(2) 注重语言的作用

俗话说:“话有三说, 巧说为妙”。在宿舍这个狭小的空间内, 人与人要通过语言来沟通, 语言艺术运用得好, 人际关系就顺畅得多, 相反, 一个口不择言的人往往会引起众人的反感。因此宿舍成员在交流的时候, 要注意场合、分寸, 避免争论, 不做人身攻击。处理矛盾时, 应保持头脑冷静, 不要恶语伤人, 平心静气的和对方交流, 这样才能化解矛盾, 创造和谐人际关系。

(3) 学会换位思考

当宿舍成员意见不合时, 如果都能在对方的立场上设身处地的想想, 就能明白、理解对方的思想, 减少矛盾的发生。宿舍是大家休息放松的场所, 每个成员的生活习惯不同, 如果任由自己的习惯, 而不顾其他人的感受, 就会引发矛盾的发生。比如说人的作息时间不同, 有的人喜欢晚睡, 有的人习惯早起, 不同的作息时间往往会打扰到别人, 如果不管不顾, 在别人休息时大声说话, 大幅度活动, 必然会引起别人的反感, 如果此时, 能够站在对方角度考虑, 放轻动作, 安静安排自己的事情, 多为别人考虑, 矛盾就会迎刃而解。在宿舍生活中, 这样的琐事还很多, 如果大家都能交换角度, 尊重对方、理解对方, 就能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创造良好的宿舍环境, 从而减少矛盾及违纪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刘莎.影响大学生宿舍人际关系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校园心理, 2009 (2) :39—41.

[2]冯光明.大学生宿舍人际关系探析[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 2007 (11) :37—39.

湖南大学违纪处理办法 第4篇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

(来源:2016 年8 月 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5篇

近几个星期,学生违纪现象频频发生,为整顿学风,严肃校纪,针对我们学生当中存在的严重违纪现象,特此规定:

1、顶撞老师;

2、无故旷课;

3、带手机到校;

4、抽烟喝酒;

5、打架斗殴。

以上几种情况如有发生,按以下规定执行:

初次:

违纪学生回家反省三天(写500字检查),手机没收(交班主任处,如不再犯,放假交给学生家长);当全体学生作检查。方可返校。

再次:

违纪学生回家反省一周(写1000字检查、保证书),记大过一次,在全体学生面前作检查,读保证书(家长陪同)。方可返校,返校后家长陪读一周。住校生不得再住宿舍。

两次以上:

违纪学生回家反省一周(写1000字检查、保证书),留校查看。没收手机并销毁。家长陪同当全体学生作检查,读保证书,并陪读一个月。并交安全保证金200元,如不再犯,毕业时全额退回,如有再犯,充入年级困难生补助。

此规定从宣读之日起开始施行。

陈区中学

违纪处理办法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教育广大学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教育的所有小学生。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学校的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 通报批评不是纪律处分,对每个学生只能使用1次;超过1次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班级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违纪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需报绵阳市教育委员会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做出后48小时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由学校少先队大队部、教导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负责办理,其善后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二章 调查与取证

第八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九条 进行实事调查时应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需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学生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学生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学生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学生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实无误后,由被调查学生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学生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由学校保留调查笔录原件。

第十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由学校保留。

第十一条 学校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应及时调查清楚,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少先队大队部,由少先队大队部与教导处以及学校领导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处理考试违纪行为时,相关职能部门须向少先队大队部提供原始记录和违纪行为的定性说明。

第十三条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各部门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少先队大队部,由少先队大队部与教导处以及学校领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第十四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学校查清事实后,对违法、违纪或违规学生进行处分,应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给予学生违纪处分前,应由班级查证,学校党政联席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当事人的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及个人检查、班级初步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报送到少先队大队部,由少先队大队部审核并研究拟定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因政治问题而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拟定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班级、学号等基本情况;(二)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四)做出的处分决定;(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对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臵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的学生或家长(监护人)时,如本人不在或拒绝签收,送达人应邀请相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经二名以上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被处分学生的住所或班级,即视为送达。

(二)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时,可以公告送达,由少先队大队部在学校的公告栏张贴处分决定书的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由学生所在班级书面通知学生家长,但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少先队大队部依法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章 听证与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以学校的书面通知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听证和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和听证工作,依照《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和《学生申诉听证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分 则

第二十三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敌对的政党或小团体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公共秩序、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生活秩序或破坏安定团结、侮辱诽谤他人者,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一)被判处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判处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属过失犯罪),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刑事拘留释放者(经审查无责任者除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五)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六)被处以单独罚款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住宿违纪,根据《)学生住宿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非法保存、买卖和使用枪支及管制刀具者除没收物品外,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保存管制刀具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买卖管制刀具或违法保存运动用枪或猎枪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使用管制刀具或违法使用运动用枪或猎枪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2000元以内(含累计)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视情节轻重应给予下列处分:(一)盗窃公、私财物(含学校图书室图书),视情节轻重和盗窃金额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七)重复作案者,在原有处理结果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八)有意为他人提供作案工具者、作伪证者、窝赃销赃者,与作案人同等处理。

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超过2000元以上(含累计)者,除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八条 对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除收缴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内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累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博工具或为赌博放风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因赌博而打架、斗殴或造成其它后果者比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伤害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动手打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6.因打架累计受到3次违纪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怂恿他人打群架和斗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打群架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破坏公共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价值2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价值500—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破坏公共设施者,参照本条(一)至(四)款的数额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购买来路不明的物品,根据赃物的价值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3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价值3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价值500—1000元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为他人窝赃、销赃者,分别按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二条 酗酒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屡犯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偷看淫秽书刊、画报,偷看或收听淫秽录相录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传播、复制淫秽书画、网页、录相带、录音带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三十四条 凡学校发布的通告、决定、规定和布告,在注明的保留期限内撕揭、涂改、覆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校园内弹打飞禽、随意张贴、随地吐痰、乱抛杂物果皮、纸屑、践踏草坪、乱倒剩饭剩菜等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造谣、诬陷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或以个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记过处分。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

第三十七条 不遵守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未根据学校要求实行隔离、休学、离校、体检、复检等,并私自返回学校进入公共学习或生活区域学习和生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管理各项“规定”、“守则”、“纪律”、“细则”、“办法”等校纪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旷课、旷考者,根据事发时当事人被发现累计旷课学时数,除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外,同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旷课10节以下,对其通报批评;(二)旷课10-1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三)旷课20-2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旷课30-3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五)旷课40-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旷课50节以上者,视为该学生自动退学;(七)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无故旷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违纪。1.无故迟到10分钟以上进入考场;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臵,且不听从监考教师劝告的;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的;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6.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7.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出考场的;8.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10.考试证件不放在桌上,且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而拒绝出示的;11.交卷后在考场停留或翻阅他人试卷,且不听从监考老师劝阻的;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作弊。 1.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5.未经允许,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6.其他作弊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评卷过程中,经相关部门或教师认定为雷同卷的;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3.监考教师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4.参与团伙作弊的;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严重作弊。1.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3.组织团伙作弊;4.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五)对考试违纪者的处理。

1.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违反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代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双方当事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在校期间作弊累计两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按事发时市场价赔偿经济损失。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一)拒不承认违纪、订立攻守同盟或威胁他人不准揭发者;(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三)在本校曾受过两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按照第一次已得处分和第二次应得处分中较高级别处分加重一级处分;(四)有两次(种)(含)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五)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四十三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下同)参加县级、学校和班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助学金的申请资格;(二)少先队员者,还须在少先队大队部内公开做自我检查,情节恶劣者,或超过2次(含)被处分者,将给予团纪处分,直至开除团籍。

第四十四条 对于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处分后经过一段时间考察,能够认真改正错误,各方面表现突出,考察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获得学校“优秀学生”称号或团组织授予的各类先进称号者;(二)在校级以上举行的比赛、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平时表现良好者;(三)在维护校园秩序和社会治安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一般不得少于一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得解除处分。

(一)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二)在校期间受到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的;(三)未修完学业,中途退学的。

学生所受纪律处分决定和被解除纪律处分决定,均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解除处分报批程序和时间:

(一)解除处分由本人申请,所在班级审核并签署意见(附有关材料),报少先队大队部审核,由学校批准;(二)解除处分工作,在每学的下学期集中办理。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受到纪律处分的,可以参考、比照本办法相关(或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国家或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法规、规定的,以国家或上级部门的法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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