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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监测计划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环境保护设施监测计划(精选6篇)

环境保护设施监测计划 第1篇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43号 【发布日期】2011-08-18 【生效日期】2011-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水利部令第43号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6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部长 陈雷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以下简称水文测站)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有关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因地制宜,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一般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为边界,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第五条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拟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报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在划定的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第六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设置渔具、锚锭、锚链,在水尺(桩)上栓系牲畜;

(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

(六)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第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使用水文通信设施进行与水文监测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一)水工程;

(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三)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后应不低于原标准。

第十条 建设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申请书;

(二)具有相应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

(三)补救措施和费用估算;

(四)工程施工计划;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同意的决定,向建设单位颁发审查同意文件:

(一)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真实、准确;

(二)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

(三)工程对水文监测的影响较小或者可以通过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补救。

第十二条 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排筏、车辆应当减速、避让。航行的船只,不得损坏水文测船、浮艇、潮位计、水位监测井(台)、水尺、过河缆道、水下电缆等水文监测设施和设备。水文监测专用车辆、船只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

第十四条 水文机构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和通信线路使用权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不得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通信线路。

第十五条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遭受人为破坏影响水文监测的,水文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被告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水文监测正常进行;必要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提出处置建议。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置情况书面告知水文机构。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文测站所需用地,由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水文测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文测站用地标准合理确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已有水文测站用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权划界,办理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专用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环境保护设施监测计划 第2篇

作者: 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依托单位管理办法点击数:2912录入: whw

环监〔1995〕335号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4号),保证竣工验收质量,现就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如下办

法:

一、监测程序

1、制订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承担竣工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

位的书面委托后,应根据本办法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现

场勘查,制订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由其验收的项目,可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的审查。

2、实施监测

环境监测站必须按经审定的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进行工作。建设单位应配合环境监测站,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保证监测时的正常工况、所需电源或其他必要条件,并承担竣工验收监测经费。

竣工验收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和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运行情况下进行,并纪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生产规模和其他有关参数。

3、样品分析与数据处理

样品的采集、测试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方法或统一方法进行。样品经测试分析与数据处理后,环境监测站应填写竣工验收监测表。

4、提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环境监测站完成竣工验收时,应当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将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送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二、监测因子

1、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中确定需要监测的因子;

2、该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产生的污染因子,并且是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有规定的污染因子;

3、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应当追加监测的总量控制指标。

三、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

1、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应能反映真实排污情况和环保治理设施运转效果,并应使工作量最少化,监测布点还应符合有关监测布点的标准与规定。

2、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应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5次,但不得少于3次。

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建设项目,其废水为稳定排放的,环境监测站在监测时可采瞬时样,但不得少于3次。

3、对非稳定排放源,必须采取加密监测的方法。

4、对噪声的监测,可根据噪声源排放规律,选择昼间和夜间监测厂界排放情况。

四、监测的质量保证

1、环境监测站在验收监测中所用的采样器和其他监测仪器,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

2、监测因子的分析测试,应采用国家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监测方法。

未列入上述标准的监测因子,其分析测试应参照有关标准中规定的监测方法或相应的等效方法。

3、承担竣工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验收监测过程应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和《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暂行)》的要求。

五、评价标准

外排污染物应符合治理设施设计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与监测报告的编写

1、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及排污分析,监测因子,采样点位,监测频次,监测;分析依据,评价标准,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名称,监测经费,实施进度,提交成果和监测人员及其他有关内容。

2、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环境保护设施监测计划 第3篇

近些年来, 国际能源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 国际油价持续上升, 屡创新高, 各方在承受巨大压力的同时, 纷纷将目光投向未来国际石油资源的重要领域海洋石油, 中国亦把海洋油气产业放在了一个极其重要的战略位置。经多年努力, 中国石油企业在海洋开采技术和设备方面得到了大幅度提高, 中国海洋石油开采已真正进入大规模开发阶段。海洋石油工程在投产前, 必须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然而由于起步较晚, 我国的海洋石油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欠缺, 亟待完善。

国外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相关报道较少, 研究多集中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 因为“三同时”制度是中国独有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是落实“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手段。国内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研究多集中在陆地建设项目上[1,2,3,4], 海洋工程研究极其有限[5]。本研究对海洋石油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现状进行了归纳总结, 并提出了相关管理对策。

2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现状

2.1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现状

按照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要根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型编写相应的监测 (调查) 报告、监测表和登记卡。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要编制竣工验收监测 (调查) 报告, 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要编制竣工验收监测表, 编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要填写竣工验收监测登记卡。

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领域, 目前已发布了水泥制造、火力发电、电解铝、石油炼制、乙烯、造纸、汽车制造、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城市轨道交通和港口等行业及生态影响类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并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2.2 海洋石油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现状

由于海洋石油工程行业的特殊性, 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不能照搬建设项目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海洋石油开发属于海洋工程, 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应遵循海洋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标准。在海洋工程领域, 目前没有一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标准, 即已经开展的海洋石油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并无技术标准指导。

在海洋石油工程环评中, 不论工程规模的大小、性质, 甚至某些类似增装生产水处理系统的小型环保工程, 均编写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极少;相对应的海洋石油工程验收监测目前均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甚至验收调查报告都非常少见。这种状况不仅给建设单位造成非常大的经济负担, 影响到工程进度, 更加不利于海洋石油工程的分类管理。

3 海洋石油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对策

3.1 关于海上石油开发工程和陆地接收处理终端工程

在海洋石油开发工程中, 一般分为海上工程和陆地接收处理终端工程两种类型。前者主要涵盖石油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轮等海上设施;后者是指位于陆地用于接收、处理海上工程的管输石油、天然气的终端工程。

终端工程虽然位于陆地, 却是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的一部分, 其验收监测应按照海洋石油开发工程进行。但终端工程与海上开发设施有很大不同, 特别是其排放的污染物类型、影响的环境敏感目标等与海上设施有所差别, 其验收监测技术标准应单独制定。因此, 应尽快起草“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程”和“海洋石油开发陆地处理终端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程”等两个行业标准, 针对两种类型的工程项目, 进行分类验收监测和管理。

3.2 关于分期验收监测

分期建设是指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环评中已设计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情况;分期建成是指在可行性研究和环评中设计一次建设和投产。但某些海洋开发工程涉及多个开发设施的,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 会造成先后建成或先后试生产的结果。

对于分期建设的, 应进行分期验收监测;对于分期建成的, 由于没有相关规定, 有的工程执行分期验收监测, 有的工程则是在所有海上设施投入试运行后, 进行一期验收监测。在各海上设施投入试生产的时间跨度较长的情况下, 显然一概进行分期验收是不尽合理的。笔者认为:对于分期建设的, 务必进行分期验收监测;对于分期建成的情况, 可分类管理。若先后投产的海上设施投产时间在3个月内, 可进行一期验收监测;若投产时间相差3个月以上的, 应进行分期验收监测, 即试生产1个, 验收1个, 以及时掌握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的环境保护符合性。

3.3 关于验收监测和验收调查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 污染影响型项目应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生态影响型项目应编制验收调查报告。

海洋石油开发工程在仅涉及海上设施的情况下, 应按照污染影响型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而在涉及上岸管线项目时, 由于其属于生态影响型, 应编制验收调查报告。

3.4 关于新建、改 (扩) 和技术改造类项目验收监测

新建海洋石油开发工程, 应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对于改 (扩) 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类项目, 应视具体情况分类管理, 分别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监测表。扩建类项目, 应指油田原油产量增加的项目, 例如油田新增井口平台, 区块内新发现油藏构造, 并要接入油田现有海上设施的项目;改建与技术改造类项目类似, 指对油田现有海上设施改建或技术改造, 例如更换或新增海底管线, 更换或新增生产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油水分离设施等。

对于油田投产后, 石油或生产水量大于预测值的情况, 应按照《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后评估, 需增加油水分离设施、生产水处理设施的, 应按照改建或技术改造类项目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于生产设施、环保设施改建、技术改造类项目, 由于工程规模相对较小, 且是在原有海上开发设施上进行, 如果涉及生产水有增量的, 应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不涉及生产水增量的, 建议编制验收监测表。对于新建海底管线型项目, 即由于原有管线腐蚀或其他原因停用或新建设一条海底管线的, 其影响主要在施工期, 建成后对环境基本无影响, 验收监测重点应放在施工期落实环保要求上, 建议编制验收监测表。

3.5 关于验收监测项目

根据《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制》 (GB4914-2008) 规定,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包括生产水、生活污水、钻井液和钻屑、机舱污水、固体垃圾等。海洋石油开发污染物应包括火炬燃烧废气和冷放空气体;钻井液和钻屑在工程环评时都是纳入建设阶段的污染物统计, 但实际情况下, 建设单位基本是边生产边进行钻井作业, 即在生产阶段和建设阶段均排放钻井液和钻屑。

综上, 验收监测项目应包含燃烧废气和冷放空的监测, 这不仅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 更是海洋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建议制定相关排放标准, 督促建设单位安装气体流量计量和监测装置。对于钻井液和钻屑, 虽然环评时纳入建设阶段管理, 仅需要收集相关检测报告即可, 但若验收监测过程中发现有钻井作业, 也应进行钻井液和钻屑达标排放监测。

目前验收监测中, 生产水仅涉及油类, 生活污水仅涉及COD项目。建议生产水应增加水温、盐度、p H的监测, 以全面了解生产水的污染物特性;生活污水应增加动植物油、悬浮物监测, 海水环境质量监测应增加硫化物、挥发酚等特征污染物。

3.6 关于验收监测前的调研与现场勘查

验收监测前的调研主要采取与建设单位座谈的形式, 验收监测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 建设单位现场介绍和解答。调研内容包括:执行海洋环境保护制度情况, 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环境保护档案建立、监测机构设置、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 试生产阶段生产和环保设施运行状况, 在资料分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6,7]。

在石油工程设施众多、工艺复杂的情况下, 验收监测单位可以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勘查内容包括:生产工艺流程, 污染物处理工艺流程, 实验室与检验设施, 采样监测孔、监测点的设置, 确定污染物排放监测点位[8]。

4 结语

海洋石油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是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否得到执行、环保设施落实情况及效果的重要基础, 但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布的情况下, 验收监测工作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和存在的问题较多, 验收监测单位应结合实践、海洋环保要求和监测技术水平, 严格控制验收监测的每一个环节, 认真分析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 反映设施运行效率、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及其对环境影响情况, 反映存在并需整改的问题, 保证出具高质量的验收监测报告。

摘要:海洋石油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是落实“三同时”制度的重要保证, 但目前存在着没有技术规范等问题。竣工验收应严格区分海上工程和陆地终端工程, 执行分类验收和分期验收, 针对新建、改 (扩) 建和技术改造类项目、污染型和生态影响型项目, 分门别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报告和验收调查报告, 完善验收监测项目, 规范现场勘查流程, 出具一份高质量的验收监测报告。

关键词:海洋石油,验收监测,现状,管理

参考文献

[1]殷海玲.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一些体会[J].环境污染与防治, 1999, 21 (2) :9.

[2]郑鲁民, 杨士建, 嵇跃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探讨[J].环境科学与技术, 2005, 28 (3) :63-64.

[3]魏山峰.关于验收监测工作的几点思考[J].中国环境监测, 2005, 21 (5) :1-2.

[4]洪成梅, 许良国, 杨海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探讨[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 2006, 18 (2) :44-45.

[5]兰圣迎, 上官茂森, 林端, 等.海洋油气开发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J].海洋开发与管理, 2008, 25 (3) :102-104.

[6]黄玉凯.拓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内涵[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 2002, 14 (1) :4-4.

[7]刘方, 敬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中的环保检查[J].中国环境监测, 1999, 15 (1) :10-11.

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4篇

地震监测工作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是保证地震监测台网正常运行的先决条件。苏州地处长三角地区,经济和社会治安相对比较好,但还是无法避免这种由于所在地区拆迁引起的地震设备破坏。因此,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409号令)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具体细化各类地震监测台网环境的管理权限,强调在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制度,切实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是迫切需要的,也是保障我国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所必须的。

一、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地震科学是与观测密切相关的科学,准确、及时、连续、可靠的地震监测资料是进行地震科学预报的基础。目前,我国已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地震监测台网,为我国的防震减灾事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频频遭受干扰、破坏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地震工作部门。如何建立长效机制,既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又服务于当地经济建设发展大局,是摆在地震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遭受干扰和破坏问题的根源

(一)经济快速发展干扰源增多

20世纪90年代后期,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新建重点工程、工业项目逐年增加,许多原来地处偏僻的台站逐渐成为城镇边缘,甚至被城镇包围,地震台站观测环境受到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台站正常观测受到越来越严重的威胁。受干扰台站的观测资料精度急剧下降,甚至部分台站被迫搬迁,积累几十年的台站资料无法保持连续,严重影响了数据在监测预报等研究工作中的使用。如20世纪90年代初期,武乡地震台因修建武墨铁路而进行了台站搬迁,1997年利用铁路赔偿款新建了长治测震模拟台网,但到了2005年,该台网又因市城建开发改造而被迫再次搬迁,前后时间不足10年。如漫水观测站,随着饮用矿泉水的兴起,在其周围一度建起4座矿泉水厂,除这些固定的干扰源外,近几年当地新建的一些工业项目以及修建公路等也都从此处临时取水,这些都给漫水观测站的观测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可以说,地震观测环境遭受破坏的次数与当地的经济发展速度有关。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干扰源越多,影响和破坏地震观测环境的现象也相对较多。

(二)法律意识淡薄

一些地区地震监测设施遭受破坏的情况主要是设施被盗。由于地震观测站大部分位于乡村僻野之所,无人值守,台站保护存在一定的难度,再加上有些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为贪图一己之利,便对监测设施进行偷窃。如一些村民偷窃子台的天线安装在家做电视天线。部分数字台的电缆和光缆被偷窃过。失窃成为地震监测设施保护面临的又一大问题。

三、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是由挪威前首相布伦特兰夫人提出的。她指出,我们的发展要保持公平性、持续性和共同性。公平性就是要保证资源的公平分配,兼顾当代和后代的要求,当代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后代的利益为代价;持续性就是以保持地球自然系统为基础的、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共同性就是达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并存。

解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遭受干扰和破坏的问题,首要工作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关系,协调和缓解彼此之间所存在的矛盾,不能只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而放任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遭受干扰和破坏的恶化;也不能单纯追求优质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而降低经济的增长速度。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不仅是个技术性问题,而且是关系到今后的经济结构化、布局合理化、资源能源有效利用等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在发展中必须采取一切手段来协调经济发展与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关系。在保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良好这个大前提下,一方面促进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推进地震监测的建设,才能真正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终极目标。

四、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台站观测环境是台站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中之重,在观测环境日益受到破坏的今天,既要服务于当地经济建设大局,又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台站观测环境、保障监测工作正常开展,从而确保防震减灾事业可持续发展。为了解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遭受干扰和破坏的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形成主管领导亲自抓、承办部门具体抓、市县两级齐抓共管的管理局面,并积极同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进行协调与沟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以政府公告和联合公安机关发文的形式,统一领导和部署该项工作。

(二)严格执法,强化管理

针对地震观测环境受干扰的问题,主要采取以地震行政执法为主,以当地政府协调为辅的原则加以解决。在坚守法律的原则上,加强与建设单位的协调和沟通,既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也照顾到地震觀测环境的要求,通过这种执法为主,协调为辅的方式,顺利解决观测环境受干扰问题;针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加强台站的自身管理,对一些位置偏僻、容易发生被盗现象的台站,雇佣当地村民,加强对台站的看管。其次,加强宣传教育,在台站周围喷涂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宣传标语,设立警示标志,以对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通过以上措施,监测设施被盗现象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制止。

五、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工作的建议

地震监测工作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监测环境的保护,是保证地震监测台网正常运行的先决条件。

(一)加强县级地震机构建设、发挥县级地震机构的基层作用是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基础

虽然有些地方已将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审批列入行政审批事项,但由于台站大都位于偏远地区,市地震局对全市完全监管难度较大。在违法案件发生后,虽然积极进行地震行政执法,纠正了违法行为,但毕竟已对观测环境造成了影响,使资料的连续性可靠性无法得到保证。因此,要真正做到事前预防,必须进行监管关口前移,充分发挥基层的管理作用,加大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审批力度,只有健全县级地震工作机构,建立长效机制,才能从源头上真正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

(二)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是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面对违法案件,首先要敢于执法、严格执法,同时,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要善于执法,文明执法,切忌态度生硬,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又要考虑实际情况。如一些地震局在处理环境干扰等案件中发现,大部分当事人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即使在事实面前,也不承认自己违法,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没有简单地一罚了之,而是针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了地震监测的重要性和法律义务的讲解,使当事人自己得出违法结论,同时积极帮助他们设计改造方案。在执法过程中更多强调的是沟通交流,既保护了观测环境,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三)地震监测台网的长远规划是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核心

地震分析预报工作主要来源于大量的观测数据,需要日积月累及连续可靠的资料才能摸索出一定的规律。因此,在监测台网的建设过程中,一定要有长远的统一规划。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斷发展,今天的穷乡僻壤,可能是明天的繁华市镇,因此,台站建设一定要与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尽可能有长远之计。否则,建起的地震台站观测环境遭受破坏,既给国家在人力、物力资源方面的投入造成浪费,又影响地震观测数据的连续,不利于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是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重要手段

知法是守法的前提,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依法保护的氛围,是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重要手段。由于台站保护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大家的权利和义务不尽相同,因此在宣传中要注重受众面的广度和深度,要注重宣传对象和宣传内容的有机结合,一要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的宣传,重点以地震形势的介绍和防震减灾科学决策为主要内容,提高各级政府领导的思想认识,求得领导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二要加强对有关部门的宣传,主要以如何履行防震减灾法定职责、依法与地震部门共同做好台站保护方面为主要内容,求得他们对工作的配合和支持。三要加强对社会公众尤其是台站周边群众的广泛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地震监测台站的重要性,了解台站保护的相关法律要求,改变过去关起门来搞监测的做法,积极加强同社会的广泛交往,通过增加地震台站的社会认知度,让广大群众真正加入到主动保护台站的队伍中来。这一点非常重要,只有加大对社会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了解法律规定,了解哪些行为会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才能从源头上避免或减少因无知而违法的现象,从而真正有效地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将会面临严峻的考验,必须采取各项措施,积极应对挑战,真正从体制上、机制上寻求突破点,确保防震减灾事业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设施监测计划 第5篇

本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替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本技术要求与未来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中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定有不符之处,按国家新颁布的标准执行。第一部分 总 则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HJ/T2.1~2.3-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T2.4-1995 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WPB3-199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1996 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18-1996 小型焚烧炉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4286-83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14374-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470.1~.3-93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2-1999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x-1999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85-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525-90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966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GB11339-89 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10070-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HZB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

GB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5618-1996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3015-91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今后根据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控制新要求制定的新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或污染控制标准,一经批准,相应时间的版本也应在作为引用标准使用。3.定义

3.1 环境保护设施:

3.1.1 建设项目为自身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设施、装置、设备:

a.专用于环境、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

b.既是生产工艺中的一个环节,同时又具有环境保护功能;

c.用于污染物回收与综合利用;

d.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工作配套;

e.用于防止潜在突发性污染事故。

3.1.2 建设项目为维护其影响的生态环境而必须采取的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包括: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

3.1.3 建设项目为满足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对原有污染物一并治理的要求以及为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而承担的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和区域污染物排放削减中的污染治理工作而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

3.2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全面的检查与测试。

3.3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指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所依据的标准,作为判定建设项目能否达标排放的标准,是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

3.4 验收监测参照标准:这里所指参照标准为建设项目投产时的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以及参照执行的其他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整改提供的判定标准。验收监测参照标准一般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4.一般工作程序、结果及结果报告形式

4.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因所在地区已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而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评价时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监测内容较多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编制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监测,以验收监测报告形式报告监测结果。

4.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且验收监测内容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进行现场监测、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监测结果。

4.3 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只对有一定污染物排放规模和按要求应设有废水、废气、噪声处理设施的污染源进行监测,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检查结果。5.验收监测方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验收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1 简述内容:任务由来、依据,尤其要阐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意见、环保对策、措施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要求;

5.2 建设项目工程实施概况:工程基本情况,生产过程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流程,环保设施建设及其试运行情况;

5.3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列出应执行的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名称、标准编号、标准等级和限值,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中的特殊限值要求,《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环保设施设计指标或要求等;

5.4 验收监测的内容:按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等分类,全面简要地说明监测因子、频次、断面或点位的布设情况,附示意图;采样、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

5.5 现场监测操作安全注意事项(必要时针对工厂实际情况制定);

5.6 对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的内容。6.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6.1 验收监测报告应充分如实地反映现场检查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必要和符合实际的分析。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总量控制的达标情况和检查情况等给出明确的结论和进行必要的描述。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6.2 验收监测报告

验收监测报告除包括5.1-5.4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6.2.1 验收监测进行情况;

6.2.2 监测期间工况;

6.2.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结果;

6.2.4 验收监测的结果及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设计指标分析评价;

6.2.5 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

6.2.6 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6.2.7 环境管理检查结果;

6.2.8 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

6.2.9 必要的质控数据表,监测数据表和其他有关图表等应作为报告的附录;

6.2.1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见附录三。7.验收监测

7.1 验收监测主要工作内容

验收监测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检查与测试,主要包括内容:

a.对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检查;

b.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c.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排放总量等)达标排放测试;

d.设施建设后,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的检测*。

具体建设项目的监测内容应根据其所涉及的具体项目进行确定。

7.1.1 环境保护检查

a.建设项目执行国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情况;

b.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中污染物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中批复内容的实施情况;

c.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效果;

d.“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情况;

e.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情况,包括:环保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监测计划和仪器设备、环保管理规章制度等;

f.事故风险的环保应急计划,包括配备、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

g.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

h.周边区域环境概况*;

i.生态保护措施实施效果*。

7.1.2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对涉及以下领域的环境保护设施或设备均应进行运行效率监测:

a.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b.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c.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等;

d.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7.1.3 污染物达标排放检测

对涉及以下领域的污染物均应进行达标排放监测

a.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

b.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

c.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有毒有害工业固(液)体废物及其浸出液;

d.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定噪声源);

e.建设项目的无组织排放;

f.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7.1.4 环境影响检测*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环境影响的检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要求。检测以建设项目投运后,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能否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所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a.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质量;

b.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空气质量;

c.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声学环境质量;

d.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土壤质量;

e.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振动铅垂向Z振级;

f.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电磁辐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

7.2 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

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

7.2.1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需要测定的污染物;

7.2.2 建设项目投产后,在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燃料,产生的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7.2.3 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7.2.4 国家规定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

7.2.5 厂界噪声;

7.2.6 生活废水中的污染物及生活用锅炉(包括茶炉)废气中的污染物;

7.2.7 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考虑的影响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对当地环境质量已产生影响的污染物;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而确定的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

7.2.8 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有电磁辐射和振动内容的,应将电磁辐射和振动列入应监测的污染因子*;

7.2.9 废水、废气和工业固(液)体废物排放总量。

废水水质监测因子确定参见附录一,废气监测因子及参数确定参见附录二。

7.3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次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和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7.3.1 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5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7.3.2 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需2天,昼夜各2次),固体废物(液)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6次(堆场采样和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6个);

7.3.3 对污染物确实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得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7.3.4 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适当增加的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7.3.5 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

7.3.6 若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天、每天1-2次;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天、采样时间按GB3095-199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测试频次按相关标准执行;

7.3.7 对考核处理效率的测试,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7.3.8 若需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工作内容、采样和测试频次按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8.验收监测采用标准

验收监测采用标准包括评价标准和测试方法标准两个部分。评价标准又分为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和验收监测参照标准。

8.1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

执行标准应主要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采用的各种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为依据,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8.1.1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文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8.1.2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国家或地方执行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

8.1.3 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时,要求执行的各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需要所规定的特殊标准限值;

8.1.4 根据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的新要求,经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验收监测时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8.1.5 国家和地方对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的总量控制要求;

8.1.6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应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等的要求或设计指标为依据来进行评价。

8.2 验收监测参照标准的确定

8.2.1 新颁布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污染因子排放标准值以及环境量标准值;

8.2.2 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8.2.3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也可参考国内其他行业标准和国外标准,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8.3 验收监测方法标准选取原则

验收监测时,应尽量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采用列出的标准测试方法。对国家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未列出的污染物和尚未列出测试方法的污染物,其测试方法按以下次序选择:

8.3.1 国家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2 行业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3 国际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和国外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4 对目前尚未建立标准方法的污染物的测试,可参考国内外已成熟但未上升为标准的测试技术,但应附加必要说明。9.验收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9.1 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

验收监测时,工况要求分下列几种情况:

9.1.1 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负荷达 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的情况下进行。

9.1.2 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可以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或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

9.1.3 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投入运行后确实无法短期调整工况满足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应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对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尚无污染负荷部分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采取注明实际监测工况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9.2 采样和测试及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9.2.1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现场监测,首先应按9.1的规定满足相应的工况条件,否则负责验收监测的单位应停止现场采样和测试。

9.2.2 现场采样和测试应严格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并对监测期间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未能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采样和测试的原因应予详细说明。

9.2.3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中使用的布点、采样、分析测试方法,应首先选择目前适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监测技术规范,其次是国家环保总局推荐的统一分析方法或试行分析方法以及有关规定等。

9.2.4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进行。

9.2.5 参加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采样和测试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9.2.6 水质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质控样品分析;对无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且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9.2.7 气体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器在进现场前应对气体分析、采样器流量计等进行校核。

9.2.8 噪声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时应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声级计。

9.2.9 固体废弃物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同时做不少于10%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对不可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但可以做加标回收样品的项目,应同时做不少于10%的加标回收样品。

9.3 采样记录及分析结果

验收监测的采样记录及分析测试结果,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第二部分 验收监测方案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方案(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方案)的要求和内容。2.章节、封面及编号

2.1 本技术要求中编写章节安排,是根据编写技术要求的需要,在编写验收监测方案时,内容上应尽可能满足技术要求的规定,并可根据情况在内容上进行增减。

2.2 验收监测方案的封面、封二格式见附录四和五。

2.3 验收监测方案的编号应由各环境监测站制定。验收监测方案的目录注明页码。

3.验收监测方案编制的内容

验收监测方案根据验收监测的需要进行编制。验收监测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3.1 前言部分

主要简述建设项目和验收监测任务由来。一般包括:工程建成并投入试运行时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委托单位、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现场勘察时间和参加单位等。

3.2 验收监测的依据

3.2.1 国家有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办法和技术规定;

3.2.2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环保技术文件;

3.2.3 有关建设项目工程环保工作的意见和批复;

3.2.4 开展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依据;

3.2.5 工程建设中有关环保设施设计改动的报批手续和批复文件*;

3.2.6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自检报告*;

3.2.7 其他有关需要说明问题和情况及其有关资料或文件等*。

3.3 建设项目工程概况

应以简练文字并配图表进行叙述。

3.3.1 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所处的位置;工程占地面积;工程总投资;工程环保设施投资;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单位与时间;初步设计完成单位与时间;环保设施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投入试运行日期;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包括工程变化情况)。

3.3.2 生产工艺简介

主要生产工艺原理、流程、关键生产单元,可附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

3.3.3 环保设施和相应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情况

对各生产单元所产生的污染物、环保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方式等列表或简述。

3.3.4 环保设施试运行情况

3.4 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建议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或环保行政部门对本项目的环保要求等(主要应参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

3.5 验收监测评价标准

应列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时,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的名称、标准号、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的设计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这些标准和指标等将被用于作为本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的评价标准。同时,也应列出相应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参照标准。

3.6 验收监测的内容

3.6.1 废水、废气排放源及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内容的编写

废水、废气、厂界噪声(必要时监测噪声源)、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内容的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的布设情况,必要时附示意图;

b.验收监测因子、频次;

c.采样、监测分析方法和验收监测(工况要求*)的质量控制措施及依据(国家标准分析方法应写出标准号)。

3.6.2 厂区附近的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质量监测系指: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土壤或海水等,监测内容的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状况和可能受到影响的简要描述;

b.简述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的布设情况,必要时附示意图;

c.验收监测因子、频次的确定;

d.采样、监测分析方法和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及依据(国家标准分析方法应写出标准号)。

3.6.3 环境生态状况调查*

环境生态状况调查部分,编写的主要内容包括:

a.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要求;

b.简述生态状况调查区域及调查内容确定(必要时附示意图);

c.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方法、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质量控制措施;

d.环境生态状况评价依据。

3.7 环境管理检查

列出应检查工作的内容,包括

3.7.1 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情况;

3.7.2 《初步设计(环保篇)》中要求建设的环保设施实际完成及运行情况(其中包括:按规定或设计的流量计量装置、监测设施、监测孔与监测平台,排水管网,各种堆存场的建设,各种必要的标志设置等);

3.7.3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

3.7.4 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3.7.5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人员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

3.7.6 存在潜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制定相应的应急制度,配备和建设的应急设备及设施情况;

3.7.7 工业固(液)体废物是否按规定或要求处置和回收利用;

3.7.8 生态恢复、绿化建设及植被恢复、搬迁或移民工程落实情况;

3.7.9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办法或处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3.7.10 区域污染削减工作的调查;

3.7.11 建设期间和试生产阶段是否发生了扰民和污染事故;

3.7.12 对周边公众的环境影响舆论调查。

3.8 经费概算

一般以地方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效《监测收费标准》编制验收监测经费概算。对《监测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费用可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

3.9 监测时间安排

3.9.1 监测合同签定时间

3.9.2 现场监测时间(根据监测项目工作量确定,包括数据整理时间)

3.9.3 监测报告编写时间(根据监测项目工作量确定)

3.9.4 提交监测报告时间 第三部分 验收监测报告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的要求和内容。2.章节、封面及编号

2.1 本部分中编写章节安排,是根据编写技术要求的需要,在编写验收监测报告时,内容上应尽可能满足技术要求的规定,并可根据情况在内容上进行增减。

2.2 验收监测报告的封面、封二格式见附录六和附录七。

2.3 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号应由各环境监测站制定。验收监测报告的目录注明页码。

3.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内容

验收监测报告根据验收监测要求的需要进行编制。前言、验收监测的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验收监测评价标准部分的编写应在原验收监测方案的基础上,加入需要补充的内容。验收监测报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3.1 验收监测的结果及分析评价

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应充分反映验收监测中检查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和符合实际的分析。

3.1.1 监测期间工况分析

应给出监测期间,能反应工程或设备运行情况的数据或参数。对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还应计算出实际运行负荷。

3.1.2 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介绍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进行情况和结果。

3.1.3 废水、废气排放源及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部分的编写

分别对废水、废气和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噪声源)厂、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内容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a.进行现场监测的情况;

b.验收监测方案要求和规定的验收监测项目、频次、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及监测结果;

c.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的新、旧标准值、设施的设计值和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分析评价。

d.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等。

3.1.4 厂区附近的环境质量监测*

主要内容包括:

a.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状况和可能受到影响的简要描述;

b.进行监测环境质量监测的区域情况和监测情况;

c.验收监测方案要求和规定的验收监测项目、频次、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及监测结果;

d.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的新、旧标准值和设施的设计值,进行分析评价;

e.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等。

3.1.5 环境生态状况调查*

编写的主要内容包括:

a.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要求,详细地介绍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评价依据;

b.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区域的情况;

c.简述生态状况调查区域及调查项目、频次的确定,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的布设情况(必要时附示意图);

d.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方法、来源和质量控制措施;

e.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结果及分析评价。

3.1.6 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目前国家规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为: As、Cd、Hg、Pb、CN-、Cr、COD、石油类、SO2、烟尘、粉尘、固体废弃物排放量,根据各排污口的流量和监测的浓度,计算并以表列出建设项目污染物年产生量和年排放量。对改扩建项目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列出改扩建工程原有排放量和根据监测结果计算改扩建后原有生产设施现在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

3.2 环境管理检查

根据验收监测方案所列检查内容,逐条目进行说明:

3.3 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

3.3.1 结论

根据验收监测的检查和测试结果进行分析评价,按执行制度、废水、废气排放源及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废物*、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厂区附近的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给出验收监测的综合结论(主要以污染物达标排放、以新代老、总量控制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制度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说明)。

3.3.2 建议

根据现场监测、检查结果的分析和评价,结论中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需要改进的设施或措施建议等,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a.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效率及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原设计指标和要求;

b.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和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设计时的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

c.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和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现行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d.环保设备及排污设施未按规范完成;

e.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的环境质量未达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存在的扰民现象;

f.固废处理或综合利用、环境绿化、生态或植被恢复等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初步设计的要求;

g.国家规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有关环境管理部门规定或核定的总量等。

3.4 附录

3.4.1 必要的质控数据汇总表;

3.4.2 必要的监测数据汇总表;

3.4.3 其他有关附件和图表,如生产负荷原始数据、厂区位置图、监测点位图、“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

3.4.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第四部分 验收监测表格式

本部分提出编制验收监测表格式(见附录八),参照第三部分要求填写,供验收监测中参考使用。验收监测表后应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附录三)。

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的工作内容。

附录一:各种类型废水中的常见污染因子(略)

附录二:部分类型废气中的常见污染因子(略)

附录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略)

附录四:验收监测方案封面式样(略)

附录五:验收监测方案封二式样(略)

附录六:验收监测报告封面式样(略)

附录七:验收监测报告封二式样(略)

环境保护设施监测计划 第6篇

李茂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南宁市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现况,指出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作了较全面的分析,提出了解决南宁市垃圾处理设施监测问题的方法及途径。关键词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

1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环境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及要求,城市垃圾处理问题也越来越多的受到了重视,近年来,全国各地逐步建成了一批技术含量较高、环保要求更严的垃圾处理设施。这些垃圾处理设施归属环保项目,必须执行相关建设和运行的国家及行业标准,严格按工艺要求运行管理,不能造成二次污染。

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涉及面很多,环境监测是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环卫设施规范化运行管理的重要标志,监测数据及结果直接反映了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水平,为我们提供判断和决策依据,也是解决环境争端、诉讼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更是政府部门考核城市环卫管理及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如北京,在每年市政管理方面的行政考核当中,垃圾处理设施是否按规范运行,是一项评价的重要内容,而当中监测结果就是判断设施运行状况的主要依据;我区每年进行的“南珠杯”评比活动,环卫设施环境监测数据也是必查之项。此外,随着环卫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及环卫改制后,政府与垃圾处理设施之间的关系发生根本变化,由隶属直接管理关系变成合同化管理关系,处理设施是否按国家及行业标准进行建设及运行管理,环境监测结果将作为一个重要依据,环境监测结论在今后的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经费核拨方面,更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环境监测体系,定期跟踪监测,及时了解及确定各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状况,对环卫行业科学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2南宁市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现状

南宁市现有生活垃圾处理厂(场)两座,即城南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石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全市每年约30万吨生活垃圾。城南垃圾卫生填埋场于1995年投入使用,总容量为235万吨,使用年限为10年,现日平均处理生活垃圾650吨,年处理生活垃圾23万吨。日处理能力为1200吨,总容量为1060万立方米的城南垃圾填埋场扩建工程正在筹建中,设计服务年限为20年。石西垃圾厂于1997年1月投入使用,日平均处理能力为200吨,年处理能力约7.2万吨;今年,在城南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内还集资新建成了南宁市特种垃圾焚烧处理中心,日处理能力为20吨,目前已投入正常运行。

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水、渗沥液、地下水、噪声、卫生指标、进场(厂)垃圾组份及理化指标等所有环境因素和污染项目,可全面反映设施环境状况及处理效果。为了确保这些设施项目建设达到环保要求,环境监测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这些年来,南宁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评均委托环保部门进行监测,建成运行后,直到2000

年底,也是由环保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有关监测,但监测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还达不到这些设施运行管理的要求。为了使垃圾处理设施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更及时地对其环境状况进行跟踪监测,市政府又投资建设了“南宁市环境卫生监测中心”项目,即现在的南宁市环境卫生监测站,并于2001年正式投入使用,专门负责南宁市环卫行业的有关监测业务,同年该站还通过了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经过这两年的努力,我市垃圾处理设施监测工作逐步走了正轨,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得到了更严密的监控。

3建议

3.1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范采样布点

采样布点是监测工作的首要环节,它直接决定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可用性,如果这一步工作没做好做准,下面的工作全是没有意义的,因此监测布点很重要。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规定,应设法解决用电问题,或拉电到位,或购置发电设备,对城南垃圾填埋场场区大气采样点(下风向之一)布点到位。并结合城南垃圾场扩建工程,疏通资金渠道,根据城南垃圾填埋场的具体地理地质情况,对地下水监测采样井进行重新布设。监测采样井设置五个,其中本底监测井一眼,扩散监测井两眼,污染监测井两眼。布设原则为:

本底井一眼:设在城南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上游约50m处;

扩散井两眼:设在城南垃圾填埋场两旁各30~50m处;

污染监测井两眼:设在城南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下游的约30m处和50m处。按以上布设原则要求,监测井的具体设置位置根据现场水文地质勘测情况设定。

3.2结合扩建工程,完善监测手段

由于“监测中心”项目购置仪器设备的大部分资金一直没能到位,而就目前情况看来,市政府财力有限,划拨资金仍存在很大难度,所以,要完善南宁市垃圾处理设施监测仪器设备的配备,应结合城南垃圾填埋场扩建工程建设进行,尤其是先进的大型精密检测仪器和设备,如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光谱仪、热量仪、烟尘采样仪等等,既是完善现有垃圾处理设施监测手段,也是完成扩建工程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3.3逐步扩展监测项目,提高监测质量

逐步完成监测仪器配备的同时,进一步扩展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项目,不断提高监测质量,从而解决由于监测仪器等手段不足所造成的监测项目缺项、检测数据粗糙等问题,使设施监测达到规范运行管理的要求,真正发挥监测工作的重要作用。

3.4加强人员培训

人员培训是提高监测工作质量的关键。现代科技日新月异,省外的环卫监测技术伴随行业迅速发展而不断进步,新的仪器操作和项目监测技术都需要分析人员去掌握,人员培训应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加强,特别是走出去引进来,充分借鉴和学习国内外先进监测技术,才能使我市垃圾处理设施监测工作走上新台阶,使城市垃圾处理真正走上标准化、规范化运行管理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城镇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汇编》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

环境保护设施监测计划

环境保护设施监测计划(精选6篇)环境保护设施监测计划 第1篇【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43号 【发布日期】2011-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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