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科监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科监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精选12篇)
安监科监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安监科监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肃查处违反安全法规和各种违章违纪现象。
2.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和文件,并严格遵照执行。
3、熟悉本职业务,掌握现场生产情况和有关规定要求。
4.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深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带头遵章守纪,对“三违”现象做到坚决制止,严肃处理。
5.每天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制止违章行为。
6.对查处的“三违”人员,有时间、地点、姓名、事由的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7.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不隐瞒事故真相,制止和避免隐瞒、拖报、不报事故现象,杜绝安监人员徇私舞弊现象。
安监科监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2篇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对科长负责。
二、忠于职守,遵守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严守保密制度。在办理案件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周密细致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重证据、重调查。
三、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按时完成领导交给的问题。
安监科工作责任制 第3篇
1、在生产处处长领导下,完成对各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国家和公司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对各矿(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3、负责煤业公司各矿(处)的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服务、督促和抽查工作及等级的评定。
4、参于重大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工程设计的审查工作。
5、参于各单位安全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6、督促、检查各单位的职工全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7、督促各矿搞好“一通三防”及综合防尘工作,有效防止煤矿五大灾害的发生。
8、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备案。
9、坚持每月、每一个矿下井不少于一次。
10、坚守工作岗位,有事及时和相关领导请示报告。
11、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任务。
生产处安全监察科
安监科监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4篇
考核方(甲方):**供电公司 责任方(乙方):安监科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制度,不断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确保2013年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促进公司“一年夯基础、一年创一流、一年夺标杆”晋级目标的早日实现,根据忻州供电公司下达的全年生产经营指标和《原平供电公司全员绩效考核办法》,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乙方业绩责任目标
1、不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电力生产以外的其他人身伤亡事故;
3、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
4、不发生五级信息系统事件;
5、不发生与本企业有关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6、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
7、不发生为违规企业供电的问题;
8、不发生违法、严重违纪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问题;
9、不发生影响和损害公司形象的重大事件;
10、不发生本部门职工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及其它影响企业稳定的事件。
11、全面完成本部门(班组)业绩考核细则中所规定的要求。
二、责任期限
20**年*1月*日至201*年1*月**日。
三、考核管理与奖惩
1、乙方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和所签订责任书目标,全面加强管理,努力完成各项考核目标。
2、甲方按照《原平供电公司全员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对乙方在责任期限内上述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月考核、月兑现,同时考核结果将作为乙方评先创优以及干部考核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附则
1、本责任书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2、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供电公司乙方:***安监科
经理:负责人:
安监科监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5篇
考核方(甲方):**供电公司 责任方(乙方):安监科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制度,不断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确保2013年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促进公司“一年夯基础、一年创一流、一年夺标杆”晋级目标的早日实现,根据忻州供电公司下达的全年生产经营指标和《原平供电公司全员绩效考核办法》,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乙方年度业绩责任目标
1、不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电力生产以外的其他人身伤亡事故;
3、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
4、不发生五级信息系统事件;
5、不发生与本企业有关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6、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
7、不发生为违规企业供电的问题;
8、不发生违法、严重违纪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问题;
9、不发生影响和损害公司形象的重大事件;
10、不发生本部门职工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及其它影响企业稳定的事件。
11、全面完成本部门(班组)业绩考核细则中所规定的要求。
二、责任期限
20**年*1月*日至201*年1*月**日。
三、考核管理与奖惩
1、乙方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和所签订责任书目标,全面加强管理,努力完成各项考核目标。
2、甲方按照《原平供电公司全员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对乙方在责任期限内上述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月考核、月兑现,同时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乙方评先创优以及干部考核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附则
1、本责任书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2、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供电公司乙方:***安监科
经理:负责人:
安监科安全生产承诺书 第6篇
安全科我作为我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岗位,肩负着全矿的安全工作,肩负着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只有监督好职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才能保证我矿安全生产更上一层楼。在新的一年的开始,做为安全科郑重承诺如下: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矿安全负责、为现场监督管辖范围安全负责、为同事安全负责、为自己安全负责。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坚决与“三违”行为作斗争,认真做到“三不伤害”。
3、(检身工)工作中严格执行出入井人员检身和清点制度,认真做好各种登记和记录工作,确保爆破物品不流失,烟火物品不入井。
4、遵守科室的各种管理制度,工作期间认真执行安全巡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坚决服从公司和科领导管理,自觉接受各种处罚决定。
5、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努力发现和坚决阻止“三违”行为,并按矿规定给予处罚,绝不徇私舞弊,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6、安全科对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做到班班监督检查。
7、对工作期间生产现场出现安全事故负监督管理责任,自愿接受领导和公司处罚。
8、若在工作期间不负责任,脱岗、串岗、不执行交接班制度和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自愿接受矿领导及公司处罚。
9、(检身工)若在工作期间不负责任,脱岗、不执行交接班和未严格执行出入井人员清点和检身制度,出现问题自愿接受科室领导及矿领导处理。
10、积极参加公司、矿举办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活动,掌握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承诺期间,诚实守信,说到做到,尽职尽责,严格履行,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愿接受公司和科室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安全科
安监科监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7篇
201*年,我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监察执法总队的具体指导下,各县(区)安监局及执法大队密切配合,狠抓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建设,以高危企业和市重点工程建设和事故多发企业为监察重点,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促进了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切实加强机构建设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的通知》(川编发[201*]46号),四县(区)成立了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落实了监察编制26人(市支队7人,巴州区5人,南江5人,通江5人,平昌4人),监察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今年6月,全市有11人进行了公选、公考考试,并已到岗26人。巴州区、南江县成立了乡(镇)安全监察执法中队,配备了部分的装备,落实了一定的工作经费,相关执法人员通过培训。各县(区)对各乡(镇)都进行了委托执法(巴州区还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农业机械等进行了执法委托),构建了市、县(区)、乡(镇)三级监察执法网络,确保了全市监察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大力抓好队伍建设
年初,在通江召开了全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会议,在此次会议上,各县(区)就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作了经验交流,总结了201*全市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并明确了201*全市安全生产监察工作重点,随后下发了《201*年年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要点》,制定了《20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目标考核细则》中的《监察执法分细则》。今年我市支(大)队共参加了省安监局组织的煤矿监
察自由裁量权、高速公路建设、支(大)队长执法业务知识培训三批次;配合省执法总队,参加了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重点项目”建设专项执法监察;规范了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整理归档了执法档案;开展了执法文书档案质量评比、执法情况交流、执法问题探讨,互通情况信息;监察执法人员撰写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在施工中的地位和作用》、《破解尸检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中的障碍》等调研文章在《安全生产报》上发表,通过开展以上具体活动,使我市、县(区)安全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得到提高。
三、切实履行监察职能
全市共有生产经营单位3396个,其中煤矿27个,非煤矿山251个;危化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458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5家、批发企业10家、零售经营网点1198户;建筑及开发企业113家,水电、隧道施工企业21家,市属重点建设项目13处,道路运输企业43家,车站101个(一级客运站1个,二级客运站3个,三级客运站5个,农村客运站92个),渡口码头206处,旅游景点27处,游乐设施61台套。
今年以来,执法监察生产经营单位1287个,监察次数1303次,共发出隐患整改指令231份,查处事故隐患521处,实际完成整改隐患423条,停产整顿11个,关闭非法生产2个,关闭非法经营25家,实施经济处罚72.7万元。在监察执法中,我们重点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今年,市支队、县(区)大队在去年的基础上,对各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对直管企业、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
度,“三同时”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较大危险源、危险因素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建设制度、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十六项制度,要求企业逐一完善制度、建立档案,支(大)队进行检查、登记,一企一档,做到安全档案重规范、多覆盖,确保安全管理不漏管,责任查实不漏项。
2、扎实开展日常安全监察
今年全市监察执法工作以“安全治理年”为活动主线,加强源头治理,以日常监察执法为抓手,以专项和重点监察执法为突破口,改过去。“事故调查为主”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传统模式,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执行为切入点,督促企业发现隐患、整改隐患为落脚点,对今年的元旦、春节、“五一”、“百日安全活动期间”、“十一黄金周”的重点时段,进行了安全生产重点时段执法监察,切实抓好了今年“三项行动”中的“执法行动”,认真落实贯彻了“安全 建设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发放了强制措施决定书,迅速启动了重建;关闭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各1家;对5家经营许可证过期的成品油加油站进行了限期整治;对11个尾矿库,邀请了安全专家到现场鉴定和专门设计,进行了专项治理;对28家煤矿生产企业进行了全面停产治理;对全市64家建设施工工地进行了安全专项检查,23家工地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6家工地进行停产整顿。真正使监察执法工作开展有序,效果明显。
4、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监察,是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吸取教训、研究对策,促进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依据。今年我市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安全事故共6件(有5件属非生产安全事故),6件较大安全事故都已调查完毕,5件结案,1件等待市人民政府批复,建议追究刑事责任3人,追究行政责任5人。各县(区)及市安监局成立了案审委员会,坚持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并按规定备案,全市无错案和行政败诉案件,无行政执法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
5、通过监察促培训,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来访
要实现安全本质化,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的技能是关键。为此,通过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有效促进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全市组织的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有1450余人次参加,通过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自觉培育起“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的责任,增强了安全管理人员的水平,提高了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意
识和安全技能。同时,为了保证全市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65人次,办理群众上访案件53起,接受群众举报案件16起,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了全市安全稳定。
四、严格规范监察执法行为
首先认真学习贯彻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狠抓监察执法队伍行风建设,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严禁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同时杜绝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执法中“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吃、拿、卡、要”行为的发生,严肃了执法纪律。其次是严格监察执法工作程序员、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主体合法、被罚主体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案卷归档规范。打造了一支“政治坚定、廉洁勤政、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执法有力”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全市没有安监执法人员因廉政、效能建设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有错案发生。
五、监察执法工作存在的不足
1、监察执法机构设置较晚,监察人员未完全配备到位,监察执法设施设备配备不足(特别是乡(镇)执法机构设施设备缺乏)。
2、监察执法队伍中新手较多,安全监察执法还停留在眼看、耳听、鼻闻、手摸的低层次水平上,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
3、部分县(区)监察和监管职能混淆,监察职责由监管人员代替。
4、市监察支队如何在业务上指导、统领各县(区)监察大队,县(区)监察大队如何指导、统领各乡(镇)监察中队,使市、县
(区)、乡(镇)三级监察执法网络体系形成上下联动、协调一致、工作有序、成果共享的能力还有待提高和加强。
5、进一步处理好监察执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正确把握监察执法与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关系,出现使“我要监察”到“要我监察”新的格局发生。
六、今后的初步打算
20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做好我市明年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为我市经济建设加快发展保驾护航,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明年应作好以下工作:
1、总结成绩,广泛搜集意见,召开一个会议,安排布置201*年全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
2、以日常监察执法为基础,以专项监察执法为手段,理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做好重点行业与一般行业、特殊时期与一般时期的安全监察工作。使煤矿与非煤矿、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不出事,水电、隧道、路桥、房屋建设、道路运输、旅游、商贸等行业少出事;加强对节假日期间(特别是春运期间)、煤矿、非煤矿与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期间、重点工程生产任务突击期间的安全监察。使安全监更具有合理性和实效性。
3、创新监察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加强省、市、县、乡四级监察执法体系的纵向联动、协作的同时,还要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执法机构(建设、经商、交通、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的横向密切联系,更要加强与同级安监系统职能科室横向沟通与配合。
4、采取“走出去”的战略,加强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交流与培训。适时组织赴兄弟市(州)参观学习,市内交叉交流学习,到省里
安监科安全月发言稿 第8篇
尊敬的领导、职工同志们:
大家好﹗
“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是今年 “安全生产月”的主题,安全生产是煤矿生产永恒的主题。为了保证全矿安全生产,我代表安监科全体职工表态如下:
一、狠抓制度落实,提高执行力;紧紧围绕十一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充分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带动和促进安全文明作业的规范化,积极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二、积极开展反“三违”活动,大力发扬“四铁精神”,杜绝违章现象;狠抓严管,加大对“三违”人员的教育力度,净化井下作业环境。
三、加强安全专盯工作,确保重点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突出重点抓关键,强化安全重点地区薄弱环节的专盯工作。在抓好顶板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对机电、运输监督检查的管理力度,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着力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素质职工队伍培养。充分利用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会,认真组织职工学习领会公司各项安全制度的精神及要求;提高工作能力,强化制度执行力。
五、积极宣传安全活动主题;广泛利用安全活动会、班前会等一切机会,积极宣传“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的主题精神,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抓安全的良好氛围,把安全精神贯彻到每一位金地员工日常行为中,确保全矿安全生产。
安监科监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9篇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8﹞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已经2018年4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煤炭工业部发布的《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87)煤生字第337号)和《冲击地压预测和防治试行规范》(1987)同时废止。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5月2日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
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
第七条
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可按照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第九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二)埋深超过400米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的。
(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第十一条
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2部分:煤的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 25217.2)进行。
第十二条
顶板、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1部分: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 25217.1)进行。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委托能够执行国家标准(GB/T 25217.1、GB/T 25217.2)的机构开展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的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90天内提交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煤矿企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
第十五条
冲击危险性评价可采用综合指数法或其他经实践证实有效的方法。评价结果分为四级:无冲击地压危险、弱冲击地压危险、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强冲击地压危险。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强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强冲击地压危险的,为严重冲击地压煤层。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严重冲击地压矿井。
经冲击危险性评价后划分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不同的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可按冲击危险等级采取一种或多种的综合防治措施,实现分区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和周边矿井等情况,参照冲击倾向性鉴定规定对可采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进行评估,当评估有冲击倾向性时,应当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施工的依据,并在建井期间完成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第十七条
煤层(矿井)、采区冲击危险性评价及冲击地压危险区划分可委托具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的机构或由具有5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经验的煤矿企业开展,编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可由煤矿组织开展,评价报告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并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施工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建立防冲监测系统,配备防冲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冲击地压防治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
第二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和防冲计划。中长期防冲规划每3至5年编制一次,执行期内有较大变化时,应当在计划中补充说明。中长期防冲规划与防冲计划由煤矿组织编制,经煤矿企业审批后实施。
中长期防冲规划主要包括防冲管理机构及队伍组成、规划期内的采掘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划分、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指导性方案、冲击地压防治科研重点、安全费用、防冲原则及实施保障措施等。
防冲计划主要包括上冲击地压防治总结及本采掘工作面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排查、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实施方案、科研项目、安全费用、防冲安全技术措施、培训计划等。
第二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项措施,防冲专项措施应当依据防冲设计编制,应当包括采掘作业区域冲击危险性评价结论、冲击地压监测方法、防治方法、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方法以及避灾路线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依据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对井下相关的作业人员、班组长、技术员、区队长、防冲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的教育和培训,保证防冲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岗位防冲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四条
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编制防冲设计。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支护形式、冲击危险性预测方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方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新建矿井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防冲必须具备的装备、防冲机构和管理制度、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和应急预案等。
新水平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多水平之间相互影响、多水平开采顺序、水平内煤层群的开采顺序、保护层设计等。新采区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采区内工作面采掘顺序设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与等级划分、基于防冲的回采巷道布置、上下山巷道位置、停采线位置等。
第二十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掘作业时,应当按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结果明确采掘工作面安全推进速度,确定采掘工作面的生产能力。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六条
矿井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采取综合防冲措施仍不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十七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米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米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00米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确保两个回采工作面之间、回采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两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留有足够的间距,以避免应力叠加导致冲击地压的发生。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
第二十八条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开拓巷道、永久硐室布置达不到以上要求且不具备重新布置条件时,需进行安全性论证。在采取加强防冲综合措施,确认冲击危险监测指标小于临界值后方可继续使用,且必须加强监测。
第二十九条
冲击地压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应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须采取底板预卸压等专项治理措施。
第三十条
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冲击地压煤层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应当避免相互影响。
第三十一条
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特殊情况必须在采空区留有煤柱时,应当进行安全性论证,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煤层群下行开采时,应当分析上一煤层煤柱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孤岛煤柱前,煤矿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论证结果为不能保障安全开采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开采孤岛煤柱。
第三十三条
对冲击地压煤层,应当根据顶底板岩性适当加大掘进巷道宽度。应当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工艺,采用大煤柱护巷时应当避开应力集中区,严禁留大煤柱影响邻近层开采。第三十四条
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支架(柱)应当具有足够的支护强度,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
第三十五条
冲击地压煤层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幅度在30米以上、长度在1千米以上的褶曲,落差大于20米的断层)、采空区、煤柱及其它应力集中区附近时,必须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三十六条
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应当确定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等可能的影响范围,并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开采。
有冲击地压潜在风险的无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在煤层、工作面采掘顺序,巷道布置、支护和煤柱留设,采煤工作面布置、支护、推进速度和停采线位置等设计时,应当避免应力集中,防止不合理开采导致冲击地压发生。
第三十八条
冲击地压煤层内掘进巷道贯通或错层交叉时,应当在距离贯通或交叉点50米之前开始采取防冲专项措施。第三十九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综合考虑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瓦斯异常涌出等复合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瓦斯抽采和卸压措施。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处)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第四十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复杂水文地质、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在防治水、煤层自然发火时综合考虑防治冲击地压。
第四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制定避免因冲击地压产生火花造成煤尘、瓦斯燃烧或爆炸等事故的专项措施。
第四十二条
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特厚煤层时,在确定合理采煤方法和工作面参数的基础上,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三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顶板具有难垮落特征时,应当对顶板活动进行监测预警,制定强制放顶或顶板预裂等措施,实施措施后必须进行顶板处理效果检验。
第三章
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效果检验 第四十四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和局部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局部预测)。区域预测即对矿井、水平、煤层、采(盘)区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和确定危险等级;局部预测即对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硐室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和确定危险等级。
第四十五条
区域预测与局部预测可根据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等,优先采用综合指数法确定冲击危险性,还可采用其他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方法。预测结果分为四类:无冲击地压危险区、弱冲击地压危险区、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区、强冲击地压危险区。根据不同的预测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四十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危险性监测制度,区域监测应当覆盖矿井采掘区域,局部监测应当覆盖冲击地压危险区,区域监测可采用微震监测法等,局部监测可采用钻屑法、应力监测法、电磁辐射法等。
第四十七条
采用微震监测法进行区域监测时,微震监测系统的监测与布置应当覆盖矿井采掘区域,对微震信号进行远距离、实时、动态监测,并确定微震发生的时间、能量(震级)及三维空间坐标等参数。第四十八条
采用钻屑法进行局部监测时,钻孔参数应当根据实际条件确定。记录每米钻进时的煤粉量,达到或超过临界指标时,判定为有冲击地压危险;记录钻进时的动力效应,如声响、卡钻、吸钻、钻孔冲击等现象,作为判断冲击地压危险的参考指标。
第四十九条
采用应力监测法进行局部监测时,应当根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确定应力传感器埋设深度、测点间距、埋设时间、监测范围、冲击地压危险判别指标等参数,实现远距离、实时、动态监测。
可采用矿压监测法进行局部补充性监测,掘进工作面每掘进一定距离设置顶底板动态仪和顶板离层仪,对顶底板移近量和顶板离层情况进行定期观测;回采工作面通过对液压支架工作阻力进行监测,分析采场来压程度、来压步距、来压征兆等,对采场大面积来压进行预测预报。
第五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冲击地压发生类型,选择区域和局部监测方法。可以用实验室试验或类比法先设定预警临界指标初值,再根据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进一步修订初值,确定冲击危险性预警临界指标。
第五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有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监测与预警工作;必须建立实时预警、处置调度和处理结果反馈制度。第五十二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进行日常监测,防冲专业人员每天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监测数据、生产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判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编制监测日报,报经矿防冲负责人、总工程师签字,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五十三条
当监测区域或作业地点监测数据超过冲击地压危险预警临界指标,或采掘作业地点出现强烈震动、巨响、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判定具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照冲击地压避灾路线迅速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报告矿调度室。
第五十四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实施解危措施时,必须撤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所有与防冲施工无关的人员,停止运转一切与防冲施工无关的设备。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对解危效果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五十五条
停采3天及以上的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恢复生产前,防冲专业人员应当根据钻屑法、应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法等检测监测情况对工作面冲击地压危险程度进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第五十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采取区域和局部相结合的防冲措施。在矿井设计、采(盘)区设计阶段应当先行采取区域防冲措施;对已形成的采掘工作面应当在实施区域防冲措施的基础上及时跟进局部防冲措施。
第五十七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采掘部署、开采顺序、煤柱留设、采煤方法、采煤工艺及开采保护层等区域防冲措施。
第五十八条
冲击地压矿井进行开拓方式选择时,应当参考地应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开拓巷道层位与间距,尽可能地避免局部应力集中。
第五十九条
冲击地压矿井进行采掘部署时,应当将巷道布置在低应力区,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或小煤柱护巷,降低巷道的冲击危险性。
第六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同一煤层开采,应当优化确定采区间和采区内的开采顺序,避免出现孤岛工作面等高应力集中区域。
第六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进行采区设计时,应当避免开切眼和停采线外错布置形成应力集中,否则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六十二条
应当根据煤层层间距、煤层厚度、煤层及顶底板的冲击倾向性等情况综合考虑保护层开采的可行性,具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优先开采无冲击地压危险或弱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有效减弱被保护煤层的冲击危险性。
第六十三条
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应当根据保护层和被保护层的煤层赋存情况、保护层采煤方法和回采工艺等矿井实际条件确定;保护层回采超前被保护层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保护层的卸压滞后时间和对被保护层卸压的有效时间应当根据理论分析、现场观测或工程类比综合确定。
第六十四条
开采保护层后,仍存在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必须采取防冲措施。
第六十五条
冲击地压煤层应当采用长壁综合机械化采煤方法。
第六十六条
缓倾斜、倾斜厚及特厚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开采时,直接顶不能随采随冒的,应当预先对顶板进行弱化处理。
第六十七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在采取区域措施基础上,选择煤层钻孔卸压、煤层爆破卸压、煤层注水、顶板爆破预裂、顶板水力致裂、底板钻孔或爆破卸压等至少一种有针对性、有效的局部防冲措施。采用爆破卸压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措施,起爆点及警戒点到爆破地点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0米,躲炮时间不得小于30分钟。
第六十八条
采用煤层钻孔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煤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具体条件综合确定钻孔参数。必须制定防止打钻诱发冲击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十九条
采用煤层爆破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煤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具体条件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包括孔深、孔径、孔距、装药量、封孔长度、起爆间隔时间、起爆方法、一次爆破的孔数。
第七十条
采用煤层注水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煤层条件及煤的浸水试验结果等综合考虑确定注水孔布置、注水压力、注水量、注水时间等参数,并检验注水效果。
第七十一条
采用顶板爆破预裂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邻近钻孔顶板岩层柱状图、顶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和工作面来压情况等,确定岩层爆破层位,依据爆破岩层层位确定爆破钻孔方位、倾角、长度、装药量、封孔长度等爆破参数。
第七十二条
采用顶板水力致裂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邻近钻孔顶板岩层柱状图、顶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和工作面来压情况等,确定压裂孔布置(孔深、孔径、孔距)、高压泵压力、致裂时间等参数。
第七十三条
采用底板爆破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邻近钻孔柱状图和煤层及底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等煤岩层条件等,确定煤岩层爆破深度、钻孔倾角与方位角、装药量、封孔长度等参数。
第七十四条
采用底板钻孔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底板煤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实际具体条件综合确定卸压钻孔参数。
第七十五条
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确认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防冲效果检验可采用钻屑法、应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法等,防冲效果检验的指标参考监测预警的指标执行。
第五章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十六条
人员进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准入制度必须明确规定人员进入的时间、区域和人数,井下现场设立管理站。
第七十七条
进入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采取穿戴防冲服等特殊的个体防护措施,对人体胸部、腹部、头部等主要部位加强保护。第七十八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且距离工作面不小于200米;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时,应当放置在无冲击地压危险区域。
第七十九条
评价为强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不得存放备用材料和设备;巷道内杂物应当清理干净,保持行走路线畅通;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内的在用设备、管线、物品等应当采取固定措施,管路应当吊挂在巷道腰线以下,高于1.2米的必须采取固定措施。
第八十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与强度,并在作业规程或专项措施中规定。加强支护可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门式支架、垛式支架、自移式支架等。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加强支护时,必须采取防倒措施。
第八十一条
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防底鼓措施。防底鼓措施应当定期清理底鼓,并可根据巷道底板岩性采取底板卸压、底板加固等措施。底板卸压可采取底板爆破、底板钻孔卸压等;底板加固可采用U型钢底板封闭支架、带有底梁的液压支架、打设锚杆(锚索)、底板注浆等。第八十二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巷道扩修时,必须制定专门的防冲措施,严禁多点作业,采动影响区域内严禁巷道扩修与回采平行作业。
第八十三条
冲击地压巷道严禁采用刚性支护,要根据冲击地压危险性进行支护设计,可采用抗冲击的锚杆(锚索)、可缩支架及高强度、抗冲击巷道液压支架等,提高巷道抗冲击能力。
第八十四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压风自救系统。应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至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装置。压风自救系统管路可以采用耐压胶管,每10至15米预留0.5至1.0米的延展长度。
第八十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制定采掘工作面冲击地压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必须掌握作业地点发生冲击地压灾害的避灾路线以及被困时的自救常识。井下有危险情况时,班组长、调度员和防冲专业人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第八十六条
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发生次生灾害。恢复生产前,必须查清事故原因,制定恢复生产方案,通过专家论证,落实综合防冲措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安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0篇
1、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指示、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在本单位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负责对上级的安全文件、会议及安全工作在单位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2、制定并督促检查落实所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按时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及时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并认真研究落实措施,定期总结分析安全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4、组织或参与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对重大隐患及时下达安监意见书,停产进行整改,督促有关领导和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检查验收,经常参加或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设施装备、仪器仪表进行试验和检验,确保各种安全设施、仪器仪表灵敏可靠。
5、经常深入现场一线,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安全生产环境及员工遵章作业状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6、督促检查安技措工程费用、通防资金项目落实情况,保证安全的必要投入,参加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工作的论证、检查和竣工验收。
7、制定安全奖励制度,并按规定及时提取并合理管理使用好奖励基金,配合行人力资源会积极开展安全活动,及时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三违”行为。
8、监督本单位中、长期和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并监督检查培训内容和培训质量,指导安全教育部门开展好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培育质量,提高全员素质。
9、做好专职安监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好业务技术学习,不断提高监察水平,把好安全防线关;定期召开各种安全例会,指导区队群众网员活动。经常对群监员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发挥专监结合的安全监督作用,努力控制事故发生。
10、参与审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和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编制、修改,并监督具体实施情况,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抢救。同时做好事故调查的取证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责任,吸取的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严肃处理有关事故责任者,及时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各种资料,做好各种事故处理的结案工作。
矿山安全监察科 第11篇
一、依法监督检查矿山、采掘施工、冶金、有色金属、建材、地质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
二、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矿山包括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工作;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相关重大危险源监管;
六、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督查工作;
七、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安监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2篇
1、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行使监督、检查权,对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管理责任。
2、负责制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贯彻落实。
3、负责日常安全检查活动,消除事故隐患,纠正“三违”行为。
4、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新工人上岗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资质培训,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参与采区设计和投产的审查与验收,并对新工艺、新设备安全设施的审查。
6、定期分析公司的安全形势,掌握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意见。
7、负责安全档案管理、安全工作记录、安全工作的统计上报工作。按规定的职权范围,对事故进行调查,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8、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的管理方法,9、遇有危险情况,有权决定中止作业、停止生产或者紧急撤离。
安监科监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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