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产品销售合同
海产品销售合同(精选8篇)
海产品销售合同 第1篇
海鲜又称海产食物,是指利用海洋动物作成的料理,包括了鱼类、虾类、贝类这些等等。那么海鲜采购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在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海鲜采购合同范本,感谢您的欣赏。海鲜采购合同范本篇一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授权各自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此合同一式____份,买卖双方各_____份。
第二条如因原料、材料、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变动价格时,应经买卖双方协商。此批购货合同总金额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明细如上表。买方应先预付全货款的30%的订金合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运输与包装
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收货人之前,货物运输由卖方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货物丢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卖方承担。
第四条检验
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因卖方原因造成的货物短少、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之处,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天内更换或补发货物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费用由卖方负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卖方要保证产品质量,按时把货交到买方指定地点,经买方验收后给卖方开据收货证明,并在收货后____日内付清余款,否则买方应偿付卖方货物余款总额_____%的违约金。
2、买方如拒收合格商品,亦应偿付卖方此批货款总值____%的违约金。
3、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定货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4、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卖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买方,并在合理期内提供有关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申请______仲裁机构仲裁的解决)。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第八条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订合同,方为有效。本合同涂改后无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期为准、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经盖章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方:(盖章)______
签字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鲜采购合同范本篇二供方:
需方: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商品名称、种类、规格、单位、数量品名:海鲜种类:食品类数量:详见明细
第二条商品质量标准可选择下列3项作标准:
1、附商品样本,作为合同附件。
2、商品质量,按照标准执行。(副品不得超过%)。
3、商品质量由双方议定。
第三条商品单价及合同总金
1、商品定价,供需双方同意按合同定价执行。如因原料、材料、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变动价格时,应经供需双方协商。否则,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2、单价和合同总金额:
第四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
第六条验收方法按照交货地点与时间,根据不同商品种类,规定验收的处理方法。
第七条预付货款(根据不同商品,决定是否预付货款及金额。)
第八条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每年12月31日前、第九条违约责任
1、需方延付货款或付款后供方无货。使对方造成损失,应偿付对方此批货款总价的10%的违约金。
2、供方如果提前或延期交货不足数量者,供方应偿付需方此批货款总值%的违约金。需方如不按交货期限收货或拒收合格商品,亦应按偿付供方此批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任意一方如果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
3、供方所发货品有不合规格、质量或霉烂等情况,需方有权拒绝付款(如已付款,应订明退款退货办法),但须先行办理收货手续,并代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供方负责,如经供方要求代为处理,并须负责迅速处理,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其处理方法由双方协商决定。
4、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四条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订合同,方为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鲜采购合同范本篇三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共同约定甲、乙双方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为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生鲜商品采购事项订立本合同。双方均已仔细阅读本合同之所有条款,均已充分注意并详细了解双方对各方根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该等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若双方对合同条款无异议,则本合同可自动延长至新合同生效或双方办理完毕清场手续为止,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或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条商品数量和质量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规格供货,提供数量完整、质量合格的商品。
第三条标准及验收规格标准由双方共同确定,乙方提供商品样本,经甲方同意后,拍照存档。乙方在其供应期内不得更换等级,品牌,如需更换,需提前通知甲方,并提供新的样品,经甲方同意后可更改。甲方质检人员负责查货验收。重大质量问题由国家相关检疫、质检部门认定。
第四条价格每月日至日,由甲乙双方协商订价,并签署《广州一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生鲜商品月度订价表》。
第五条供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甲方每天下单时间为每天20:30—22:30,补单时间为每天14:00左右。“下单”是指甲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次日供货的种类和数量;“补单”是指甲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当日需增加供货的种类和数量。根据甲方下单的内容,乙方供货时间为下单后次日上午6:30—8;00;根据甲方补单的内容,乙方应在当日16:30以前供货。临时补货应在两小时内供货。乙方如不能按时供货,应在下单当日通知甲方。
(二)送货地点及方式:乙方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
(三)甲方验收物品合格后,应在乙方供货单上签字。供货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留一份。
第六条货款结算
(一)每月日至日,乙按甲方财务结算流程对账,将上月甲方应付乙方的供货款核对无误。
(二)甲方每月日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结清上月应付乙方的供货款。乙方在收款时应签收,并按甲方结算要求提交税务发票或规范的财务收据。
(三)其他约定
(四)若乙方不在规定时间内对帐和结帐,则当月应结算的货款延期到次月核算。
(五)结算地点为□甲方总部□其他
第七条履约、质量保证办法
(一)乙方应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疫证、商品质量检验报告、授权书等一切商品经营所需证件的复印件。
(二)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缴纳质量保证金元,作为对其供应合格质量物品的担保。
(三)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金元,作为其按时足额供应物品的担保。
(四)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第八条商品退换货约定及方式
第九条合同期未满终止合同如乙方欲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结清账目,签定合同解除书,并扣除履约金总额的。甲方并非基于乙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全额返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收货争议处理乙方认为甲方收货人员无故刁难的,可直接向甲方公司投诉,甲方将全面调查。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第二条规定,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克扣斤两或自己弄虚作假,一经甲方质检组查出的,甲方扣除履约金总额的;第二次被查出的,则扣除履约金全额,并解除合同。
乙方提供变质、过期、注水、未经检验检疫等的商品,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甲方第一次查出扣除质保金总额的;第二次查出以上问题扣除质保金总额的;第三次查出以上问题则扣除全额质保金和履约金,并解除合同。如遇重大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重大影响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额质保金并解除合同。
(二)乙方违反第三条规定,未按约定的规格提供商品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第二次仍不能按甲方要求的规格供货的,甲方扣除履约金总额的,并要求乙方换货;第三次不能按甲方要求的规格供货的,甲方扣除履约金总额的,并要求乙方换货,如乙方无法换货,则所送商品不作计价;第四次仍不能按甲方要求的规格供货的,则甲方扣除乙方全部履约金,并解除合同。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改所供产品的品牌、类别,甲方有权拒付更换产品的货款,并扣除履约金总额的。
(三)在月订价格执行中,因市场物品涨价,乙方借故不供货,甲方如在市场上购得同样商品,扣除履约金的,第二次出现同类问题,甲方将视乙方无履约能力并扣除全额履约金,解除合同。
(四)乙方违反第五条(一)的规定,第二次仍未按时供货,甲方将扣乙方履约金总额的;第三次不能按时供货,甲方将扣除履约金总额的;第四次不能按时供货,甲方将扣履约金总额的,并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供货的情形除外。
(五)乙方违反第九条规定,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履约金、质保金,并保留向乙方追述其它索赔的权利。
(六)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扣收保证金后,如不解除合同,乙方则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按照甲方扣收的金额补足保证金。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一)市场宣传支持: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乙方一份,甲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附件《生鲜商品月度订价表》作为本合同附件,是合同内容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协商应在十天内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甲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约束力。仲裁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其他补充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产品销售合同 第2篇
地址:百色市东坪路岩拉
乙方:百色市右江区正伟学生饮用奶配送中心
地址:
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同意签订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从 年 月 日起,甲方生产的新鲜鸡蛋在符合第二条要求的原则上供乙方订购。订购时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二、新鲜鸡蛋的要求:
1、蛋鸡鸡群健康;
2、鲜蛋无公害,无药物残留,通过动物防疫检疫检验;
3、蛋体大小均匀,重量在55克以上,即每市斤8至9枚;
4、蛋壳个体清洁,无粪便、血迹和其他污渍;
5、蛋壳完好,无破损,蛋白稠厚,蛋黄居中;
6、新鲜度,在产蛋后6天内。
三、甲方提供新鲜鸡蛋须向乙方出具产地证明,动物防疫检疫证明。
四、甲方每天要保证为乙方提供3000枚符合第二条要求的新鲜鸡蛋(按乙方实际需要增减)。
五、新鲜鸡蛋的销售和装运及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甲方开具正式发票,税费由甲方自行负责。
七、鸡蛋的包装托由乙方负责回收交回甲方备用。
八、价格:
新鲜鸡蛋的订购价格按人民币4.6 元/市斤。
九、交货地点:
百色市东坪路岩拉百色市畜禽品种改良技术推广站蛋库。
十、结算:
每月110日进行结算上月货款,支付方式另行商定。
十一、如果每月10日前没能按时结算,甲方有权终断供货,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十二、双方如有异议,自行协商解决或进行司法裁决。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 方:百色市畜禽品种改良推广站(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地 址:百色市东坪路岩拉
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海产品销售合同 第3篇
一、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业务一般性会计处理方法
例:甲企业2011年11月10日向乙企业销售1 000件库存商品, 单位商品销售价格为0.02万元, 单位商品生产成本为0.015万元。商品已经于当日发出。对该笔销售, 甲企业与乙企业在销售合同中约定了1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 乙企业如果对商品不满意可以将其退还给甲企业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试用期满后乙企业应当支付留用商品的货款。甲企业根据历史经验, 估计乙企业对该批商品的退货率很可能为5%。甲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已向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在次年4月1日完成。
1.2011年11月10日, 由于甲企业能够合理估计商品退货率, 因此甲企业可以确认销售收入。甲企业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23.4;贷:主营业务收入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4。借:主营业务成本15;贷:库存商品15。
2.2011年11月30日, 甲企业将估计的销售退回计入预计负债。甲企业会计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收入1;贷:主营业务成本0.75, 预计负债0.25。
3. (1) 假设乙企业在退货期满后, 留用了全部产品, 并支
付了全部价款。甲企业的会计分录为: (1) 借:主营业务成本0.75, 预计负债0.25;贷:主营业务收入1。 (2) 借:银行存款23.4;贷:应收账款23.4。
(2) 如果乙企业退回了50件产品, 那么实际退货率与甲企业预计的退货率一致。甲企业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2.2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0.17, 预计负债0.25, 库存商品0.75;贷:应收账款23.4。
(3) 如果乙企业退回了70件产品, 甲企业除应当按照实际退货金额给乙企业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外, 还应当进一步冲减退货当月 (12月) 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为便于理解, 甲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可将该业务分解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 甲企业向乙企业售出20件产品, 乙企业全部退回;第二部分, 甲企业向乙企业售出980件产品, 销售价款为19.6万元 (9800.02) , 应收账款总计为22.932万元 (19.61.17) 。乙企业将其中50件产品退回, 退货率与甲企业的预计一致。
甲企业的会计分录可以分解如下: (1) 按照正常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规定, 冲减多退回的20件产品所对应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借:库存商品0.3;贷:主营业务成本0.3。借:主营业务收入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0.068;贷:应收账款0.468。 (2) 按照预计退回与实际退回相一致的处理方法, 冲减原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借:银行存款21.7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0.17, 预计负债0.25, 库存商品0.75;贷:应收账款22.932。
(4) 如果乙企业退回了30件产品, 那么实际退货数量小于甲企业预计的数量。为便于理解, 可先假设甲企业11月预计的销售退回数量正确, 那么该笔经济业务的性质类似于甲企业在11月对乙企业销售的基础上, 又对乙企业作出了20件 (50-30) 商品的销售。
甲企业的会计分录可以分解为: (1) 按照预计退回与实际退回相一致的处理方法, 冲减原已计提的预计负债。甲企业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2.2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0.17, 预计负债0.25, 库存商品0.75;贷:应收账款23.4。 (2) 确认少退回的20件产品对应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甲企业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0.468;贷:主营业务收入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0.068。借:主营业务成本0.3;贷:库存商品0.3。
二、附销售退回条件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1. 一般来说, 销售企业预计的销售退回数量与实际退回
数量不可能完全一致。从以上会计分录中可以看出: (1) 如果实际退回的产品数量大于预计数量, 那么由销售退回所造成的营业利润的减少将会被分解为两个部分, 一部分表现为减少销售业务发生当月的营业利润, 另一部分则表现为减少销售退回当月的营业利润。因此, 如果销售业务发生时预计的退货数量偏低, 那么实际退货时冲减的营业利润金额就会高;反之则低。 (2) 如果实际退回产品的数量小于预计数量, 那么需要增加确认销售退回当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其实质可以理解为是将本应在销售业务发生当月确认的营业利润平移至了销售退回当月。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产品试用期较长, 而使销售业务发生日与退货期满日分属于不同的会计期间, 则会给企业提供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例如, 接上例, 假设甲企业与乙企业约定的试用期限为5个月, 试用期满日为2012年4月10日, 假设届时甲企业2011年度的财务报表已经对外报出。那么, 如果甲企业2011年度营业利润偏低, 则甲企业可以在2011年11月30日减少预计退货数量, 从而增加2011年度的营业收入;反之, 如果2011年度营业利润偏高, 甲企业则可以增加预计退货数量, 从而减少2011年度的营业收入。
2. 如果购货方有权利向销售方退货, 那么商品上的风险
和报酬就没有完全转移, 与商品销售有关的经济利益也就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 因此销售方一方面不能确认营业收入, 另一方面也不能终止库存商品的确认。而对于企业预计的销售退回, 虽然冲减了对应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但并没有体现出库存商品的增加, 这会使企业期末会计报表中所反映的存货数量小于实际数量。从会计分录的对应关系可以看出, 被低估的这部分存货计入了应收账款之中, 而应收账款和存货虽同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 但经济属性差距较大。
3. 销售退回一旦发生, 销售方向购货方退回的货款应当
为已经收取的商品全额销售价款。即使销售方尚未收取货款, 那么其减少的应收账款金额也应当同样为商品的售价。换言之, 如果购货方实际向销售方退货, 销售方的现金流出应当为商品的实际售价, 而销售方前期所确认的预计负债却仅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差额, 完全不能反映由于未来退货而可能使企业承担的负债。
4. 即使同为附销售退回条件的产品销售业务, 根据销售
方是否能够合理判断未来可能的退货数量, 会计处理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 这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例如, A、B两家企业以相同的价格同时向C企业销售了完全一样的同类产品。如果A企业具有同C企业的历史销售记录, 因而能够合理判断预计退货率, 则A企业可以当期确认销售收入, 从而增加销售当期的会计利润。而假设B企业是第一次向C企业销售产品, 因而无法合理判断预计退货率, B企业则要等到退货期满后才可以确认销售收入。但实际上A、B两家企业的经济业务实质完全相同, 却采用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
1. 将销售业务发生时企业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调整为
估计退货对应的价税合计数, 同时减少企业的应收账款确认金额, 增加企业的存货数量。
(1) 例如, 接上例, 假设乙企业在甲企业发出产品时按照1 000件产品数量足额支付了23.4万元的货款, 那么按照以上会计处理思路, 甲企业在2011年11月10日向乙企业销售商品时, 预计退货数量为50件, 对应的销售价款为1万元 (500.02) , 甲企业需要确认1万元的预计负债。同时, 甲企业只需确认950件商品对应的19万元 (9500.02) 主营业务收入和14.25万元 (9500.015) 主营业务成本;预计退货的50件商品对应的账面价值0.75万元 (500.015) 转入“发出商品”账户。
甲企业会计分录为: (1) 借:银行存款23.4;贷:主营业务收入1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4, 预计负债1。 (2) 借:主营业务成本14.25;贷:库存商品14.25。 (3) 借:发出商品0.75;贷:库存商品0.75。
(2) 如果2011年12月10日退货期满后, 乙企业退回了50件产品。甲企业的会计分录为: (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0.17, 预计负债1;贷:银行存款1.17。 (2) 借:库存商品0.75;贷:发出商品0.75。
(3) 如果2011年12月10日退货期满后, 乙企业退回了70件产品。甲企业的会计分录为: (1) 借:主营业务收入0.4[ (70-50) 0.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0.238 (700.020.17) , 预计负债1;贷:银行存款1.638。 (2) 借:库存商品1.05;贷:发出商品0.75, 主营业务成本0.3。
(4) 如果2011年12月10日退货期满后, 乙企业退回了30件产品。甲企业的会计分录为: (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0.102, 预计负债1;贷:银行存款0.702, 主营业务收入0.4[ (50-30) 0.02]。 (2) 借:库存商品0.45 (300.015) , 主营业务成本0.3;贷:发出商品0.75。
2. 如果实际退货量与企业的预计退货量相差较大, 对
企业各期会计利润的核算造成重大影响, 即使退货时间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属会计期间, 企业也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例如, 接上例, 假设甲、乙企业约定的退货期间为5个月, 2012年4月10日退货期满后, 甲企业2011年度的财务报表已经实际对外报出, 乙企业实际退货率为20%, 共计200件, 与甲企业原先的估计悬殊巨大。甲企业应当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追溯调整。甲企业按照10%提取盈余公积。
甲企业会计分录为: (1)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 (200-500) 0.02], 预计负债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0.68 (2000.020.17) ;贷:银行存款4.68。 (2) 借:库存商品3;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25, 发出商品0.75。 (3)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0.675, 盈余公积0.075;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0.75。
这样既可以有效防止企业通过人为地高估或低估预计退货数量来调节当期会计利润, 还可以促使企业严谨判断自身是否能够“合理判断出预计退货数量”。对于判断预计退货数量出现重大差错的, 应当要求企业在今后的会计期间内, 对类似经济业务一律待退货期满后再确认收入。
摘要:附销售退回条件的产品销售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本文主要讨论了附销售退回条件的产品销售业务会计处理方式, 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不足,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附销售退回条件,产品销售,退货期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
海产品销售合同 第4篇
关键词:非法占有 非法获利 伪劣产品 真实交易
[基本案情]张某冒用他人身份证,设立了一家化工公司。并在网上与罗马尼亚一家公司达成协议,罗马尼亚公司以26万多美元价格从张某公司购买EVA-NT18%(乙烯乙酸乙烯脂共聚物)128吨。双方还约定:合同成立先支付30%定金,张某将提单、发票、SGS报告(主要是阐述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传真给罗马尼亚公司后,对方支付余款。合同成立后罗马尼亚公司支付30%定金,张某以5万多人民币元购买了2.5吨EVA-NT18%(白色透明),以23万多人民币购买了125.48吨PE填充母料(主要成分为碳酸钙,黄色不透明),将二者均匀混合后,装船发货。并制作假的SGS报告及提单等传真给罗马尼亚公司后,对方交付余款。张某获全款后,以通过同样的方式与被害单位又订立多起合同。3个月后,罗马尼亚公司收货后发现货物不符,经法国BV公司检测碳酸钙含量为87.9%,立刻联系张某的公司。随后张某的公司停止经营,另设公司。
一、司法实务分歧
该案在审查中引起了分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理由是:行为人符合本罪的主体条件,主观上具有故意,有真实的交易意图,交易标的物虽然是伪劣商品,但也具有一定的成本,这表明行为人的非法所得属于一种有偿的暴利。另外,张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掺杂掺假,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产品质量与样品不相符,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因此应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张某通过非法手段成立假公司,并且利用受害人的信任订立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制造假象,将掺假EVA-NT18%冒充纯的EVA-NT18%销售,被害人误以为是纯的EVA-NT18%交付相应价款。张某的一系列行为的基本特征是骗,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特征。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利用了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是特殊罪名与一般罪名的关系,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应定合同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张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合同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因为两罪都为故意犯罪,主观上均有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以假充真的行为,该行为从性质上看也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在一个犯意支配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定合同诈骗罪。
二、两罪名容易被混淆的原因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诈骗手段的花样翻新等原因,使得原本界限较为明显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合同诈骗罪,在行为性质的认定上出现模糊。原因主要有:
首先,合同诈骗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都属于欺诈性犯罪。欺诈性犯罪是诈骗犯罪以及与诈骗有关的其他犯罪的总称,也即是以欺诈为手段构成的一切犯罪的总和。在实践中,行为人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时也有欺诈的成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从性质上来看也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由此可见,合同诈骗行为与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具有相似的外观,不易准确定性。
在国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也会被评价为犯罪,但很少有国家将其在《刑法》中明文规定,大多数国家将其视为诈欺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日本《刑法》上的诈欺取财罪、诈欺得利罪,英美法系上的欺骗罪包含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1]但是,在我国情况有所不同。我国《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了明文规定,因此有必要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合同诈骗罪做比较严格的区分。
其次,主观上有无真实交易的意图难以判断。合同诈骗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意图,有无真实交易的意图只能通过客观行为体现,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法也层出不穷,很难判断行为人有无真实交易的意图。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为了骗取被害人信任,经常通过订立合同以销售为幌子制造骗局和陷阱,销售物或交易物也会成为诈骗工具,销售或交易活动也会成为诈骗犯罪的伪装,空手套白狼的传统诈骗手法已越来越少。[2]这也使得难以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是非法占有目的还是非法获利目的。
最后,合同诈骗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都在《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都发生在经济领域,都存在销售行为,都属于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的开放性经济活动,结果都有可能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在经济活动中二者都不排除通过订立经济合同的方式实施犯罪。合同诈骗罪自然也必须要有经济合同的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生产者、消费者往往也通过签订销售合同进行犯罪,所以是否存在经济合同不是二者的本质区别。
三、本案的法理分析
本文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理由如下:
(一)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的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而非追求非法利润,行为人从始至终根本不想履行合同义务。
第一,订立合同时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从公司的资质来看,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通过非法手段成立公司,公司在没有注册资本,没有货源、货款,只是临时租了一单元房作为办公场所的状况下便在互联网上发产品的交易信息,可见张某是以签订的合同为幌子,本身根本不具有经营的能力,从开始就体现出“空手套白狼”的特性。另外,从张某发布产品消息的定价上看,张某等人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正常成年人,作为在化工行业场上的生意人,应当明知EVA-NT18%的单价是多少。案例中张某的报价与EVA-NT18%在国内市场的单价二者相差悬殊,也就是说以如此低的价格在国内不可能买到纯EVA-NT18%。在这种认识下,张某还是与对方订立合同,这说明张某对其行为的欺骗性质是有认识的,即对行为具有主观故意。
第二,在对方公司履行完全部义务后,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逃匿行为。案发后被害公司要求被告人退还已付货款时,行为人故意躲避,在有一定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据不还款,先后冒用别人身份证另外成立公司。可见张某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并且对受害人因他的行为而受到侵害具有直接故意。
(二)客观上具有实施诈骗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过程发生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是按照“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对方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财产受到侵占”的逻辑关系进行的。
本案中,张某在犯罪过程中也是采取逐步引诱的办法骗取对方公司财物的。首先,张某成立公司后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低价出售EVA18%的消息吸引被害公司注意,经过洽谈与被害公司订立合同,收取30%的定金,这只是完成诈骗行为的第一步。接下来,张某决定利用制作假的SGS检测报告,来骗取70%的余款。张某利用定金购买了2.5吨EVA-NT18%,购买了125.48吨PE填充母料,将二者均匀混合后,装船发货,并将SGS检测报告提单、发票等传真发给被害公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余款。最后,张某获全款后,通过同样的方式与被害单位又订立多起合同,直到3个月后,被害公司收货后发现货物不符,要求解决该问题,张某便不再顾及所谓的商业交易,停止经营,又通过同样方式设立了其它公司,准备继续实施同类行为。从张某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来看,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逻辑要求。在以上行为链条中,制作假的SGS检测报告是张某犯罪得逞的关键,即通过虚构事实和掩盖真相的办法,博取受害人的信任并使其产生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掺杂掺假”的存在只是为诈骗提供一定的条件,为制作假的SGS检测报告服务,不具有独立决定犯罪性质的作用。
(三)交付的货物是施诈的工具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关键是对犯罪中使用的物进行界定,到底是伪劣产品还是诈骗的工具?相比较而言,伪劣产品应该比较靠近合格产品,在产品的主要组成、性能、外观上与合格产品相似。因为如果某一物品与合格产品相去甚远,那么经过转手以后,就不能再转手,就不能流通进入市场,既然不能流通进入市场,就不会侵犯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会侵犯到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只可能构成诈骗型犯罪,该物品就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而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工具。相反,如果某一物品与合格产品比较靠近,那么经过转手以后,就能再转手,就能流通进入市场,从而侵犯市场管理制度,其行为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EVA-18%为白色透明体、PE填充母料为黄色不透明体,二者在外形、颜色、使用功能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综上,本案中的物属于诈骗工具,不在伪劣产品的范围之内,行为人交付这样的货物,不能认为是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暴利给付质量不合格的伪劣产品,而是骗取财物的工具。
(四)符合合同诈骗罪兜底条款的规定
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是《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法定情形之一。但合同诈骗中的冒用他人名义应是指诱使对方签订合同所必需假冒的身份,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利用盗窃、伪造或者骗取的空白合同、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利用失效、作废的合同、介绍信冒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与他人签订合同等。但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并不是骗取对方信任所必需,犯罪手段不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而是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欺诈,虽有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这种行为表现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3]本案中,张某虽然使用假的身份证违法法定程序注册了进出口公司,但虚假的企业注册,对被害公司与其公司订立合同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也就是说张某通过合法程序成立公司进行经营,被害公司也同样会与之进行交易。我国《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中,还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兜底条款,行为人具有“利用履行合同之机,篡改检验报告”的欺骗行为,比较符合“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基本特征,可以以此兜底条款来认定。
(五)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
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本案中行为人利用他人身份证明,通过中介机构采用不实际出资等非法手段注册公司。严格地讲,公司在成立之初就不具有合法性,可以说其并不属于依法成立的公司,不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公司设立的规定,应当以自然人犯罪处理。
注释:
[1]李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初探》,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9页。
[2]黄福涛:《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区分—祝传耀销售伪劣产品案》,载《判例与研究》2009年第4期。
产品销售合同 第5篇
一、销售的区域:
1、双方商定本协议适用销售区域为:
2、甲方保证乙方作为甲方指定产品区域内的产品销售权。
3、乙方保证只在本区域内销售甲方产品及售后服务工作。不得跨区域销售。
二、销售的产品:xxxx
第二条:合同有效期限
1、本合同自签约方最后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有效期为 年,即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另行协商合同续约事宜并签订新的合同。如在本合同期满时没有续约,则视为双方自动放弃合作并解除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3.经公司对市场充分调研签订全年完成公司指定的指标万。并分解到月任务为以下分解表。连续一个季度完不成指标,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年度,三个季度进行考核。
5.甲方根据和乙方签订的合同任务数量给予乙方完成全年签订任务给 予 %的提成,(此提成不含给予客户的支持返利,及奖盖。)完成任务额外奖励。
6.甲方根据所给指定的任务量在年终进行考核时如未完成协议的全年任务量,甲方将对乙方考核,进行任务量下降的百分比对提成百分比的下浮。总任务甲方将在年终考核,乙方的提成同时也在年终进行考核,甲方考虑到乙方日常的开支及生活每月预支乙方 元作为乙方的日常开支,在年终考核时进行扣除。
第三条:甲方责任
1、在合同期内,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所规定的企业标准的乙方所销售的产品,并保证按时供货及提供产品的三证。
2、甲方对乙方的相关经营行为有监督权,包括乙方业务人员对产品知识的掌握,产品销售渠道,销售进度,促销方式,产品保管及运输情况及经营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3、甲方负责定期不定期的对乙方的车辆及工作进度进行检查,如查出车上带有非公司产品销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约。
4、协调、处理销售人员与客户之间因经营产品产生的纠纷或问题。
5、甲方负责及时提供产品的库存量,乙方应在产品剩余量能供应市场10日之内提前报货,以便甲方及时备货,否则责任自负,如提前报货甲方未打款的由甲方负责。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市场断货,甲乙双方均不负责。。
第四条: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保证为甲方产品营销渠道畅通提供足够的市场流动资金.必须先打款后订货.款到后保证产品从甲方仓库发出。
2、乙方应建立健全完整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从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宣传品的陈列及热线咨询、售后服务等多方面满足市场和甲方制定的要求。必须掌握终端市场和信息.每天要有专业的业务人员按时巡店。
3、乙方不得在合同所规定的区域外进行产品经营、销售,否则可按违约进行罚款3000元或根据严重程度取消销售权。
4、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甲方产品,否则一切责任自行负担。
5、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产品销售权直接或变相转让给第三方。
6、乙方发现任何售卖与甲方产品的版权、商标、标志、设计相似的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时,有责任立即通知甲方,以便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7、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管理、指导并接受对其销售业务及业务员的各项工作进行检验及考核,检验与考核。
8、遇到甲方政策性的市场投资,必须按照公司的规划执行,业务人员不得私自变更。
9、所销售产品必须按照甲方制定的统一的销售价格及返利政策执行
10、乙方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如发生挪用公款的,公司将视情况的严重程度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及处罚。
11、销售人员在上班期间不得在外打架,斗殴,赌博,如发生以上情况造成一定的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相关赔偿责任。全部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产品价格管理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价格销售,甲方依据市场变化而对价格进行合理调整,需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按时调整价格,不得提前或逾期。
第六条:付款方式
先款后货,甲方收到货款后如当天能实现销售的开销售票据,开具销售票据,当天不能实现的开具预收款票据。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乙方在合同期内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指标没有达到规定的销售指标,或发生其他被视为违约情况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按违约处理。
2、乙方由于自身或其他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甲方的监督下市场交接全部完毕后方可终止合同,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视为违约。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将达成一致的协商结果以补充合同的方式纳入合同文件中。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邮编: 签定日期:年 月日
产品授权销售合同 第6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指定产品在指定地区推广,销售等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授权乙方作为________甲方产品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地区的授权经销商。
2.甲方授权期限为本协议签署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乙方可以用“甲方产品授权经销商”的名义进行一切合法的商业活动,但未经允许不得用任何具有排它性的名义进行宣传。
4.乙方须在所授权的市场区域内从事市场推广及销售活动,不得越区从事销售活动。如违反规定,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和本协议给予的一切权益。
5甲方不得在乙方的区域里再设其他销售代理点。
6乙方在本区域里不能再代理销售其他门业产品,7.甲方将进行区域性的广告宣传并提供市场支持。乙方应充分利用甲方提供的市场宣传资源配以适当投入,积极开展市场推广活动。甲方提供乙方图册宣传、网上广告等。
8.甲方拥有门产品的价格制定权、发布权和解释权。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市场指导价进行销售。
9.结算方式:货到现场,款项乙方应当场结清。
10.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将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货发出。
11.如因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全权负责。
12.甲方向乙方发货时,由甲方负责铁路或公路运输费用和保险费;若乙方对运输工具有特殊要求时,超出的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13.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5.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协议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前如双方同意续约,应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____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续约协议
17.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8.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
产品贴牌销售合同 第7篇
合同编号: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定本合同,以便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为乙方贴牌生产“”品牌内墙砖产品。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品牌生产使用授权书(由此品牌而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独立负责);产品品种、规格、数量。
第二条法律关系,本合同双方为各自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双方的自主经营行为及后果由其独立承担责任。
第三条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合同。合同期满后仍未续签的,视为双方自愿放弃,但双方应结清帐单。
第四条合同价格:
1、产品规格及价格
产品规格及价格
2、产品品种、规格及价格经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可以增减。
3、价格调整:价格调整时甲方应在提前10天通知乙方。
4、产品开票:甲方产品价格并不包含运输费及相关税费,乙
方如需开具发票时则需加收相应的税费,并提供需票单位的开票资料。
第五条产品包装
1、产品使用泡沫封头和纸箱包装。
第六条合同保证金
1、因为贴牌生产需要一次性设计和批量生产产品的内外包装、磨具、网版,因而需要一定费用,其费用以合同保证金的形式支付。
2、合同保证金为人民币万元整,合同签字后3天以内支付。
3、合同保证金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的情况下可按下列条款归还。1)、应扣除贴牌包装设计及制版费元。2)、余留的空包装物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保证金。扣除包装物费用后的剩余包装物属乙方,但乙方必须在结清保证金后的3日内搬走剩余包装物,否则甲方有权处理剩余包装物,并不承担经济责任。3)、余留的定制产品应按产品品种及价格扣除剩余定制产品的费用。扣除定制产品费用后的剩余定制产品属乙方,但乙方必须在结清保证金后的3日内搬走定制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处理定制产品,并不承担经济责任。4)、归还保证金的时间为:在结清全部余留贴牌包装和产品帐目后的3日内。
4、合同保证金在乙方违反下述条款而解约的情况下,不予归还。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行撤消合同时。2)、乙方无正当理由任意连续两个月要货量累计不足箱,本合同自然终止。3)、乙方与第三方签定与本合同类似的合同或者协议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4)、乙方自行生产本合同规定的类似产品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七条订单及货款结算方式
1、订货实行现款现货,乙方订货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订单内容包括:订货数量、单价、订货时间及产品规格、色号等要求,收货地址,甲方接到订单后,按价格表报价给乙方。
2、结算方式:采用银行电汇或银行卡转帐方式将货款转入到甲方指定账户。
3、库存方式:甲方按乙方交付定金的3倍生产产品,乙方在2个月之内发出产品,不得留有尾货。
第八条交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
1、交货时间: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的三日(个别不常用的产品为五日)内在甲方所在地物流或运输公司发出该批产品。
2、交货地点:甲方代办运输,发往乙方所在地仓库。当货物到达乙方所在地后,由委托的物流公司通知乙方提货。
3、运输方式及费用:汽车或火车运输。乙方承担送货的费用。
4、甲方将按定货时提供的详尽收货(地址、电话、收货人)信息办理货物运输手续,如因乙方提供的信息有误或者接收失误(电话不通)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因甲方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验收标准、方法和异议:
1、质量验收标准:
2、质量验收方法:按产品标准进行。如发生质量问题可由乙方找当地国家权威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由乙方自付责任,不合格由甲方
负责无条件换货或退款,并承担因退换货引起的费用。轻微、明显质量问题,由乙方发照片证实即可。
3、物流运输验收:甲方在货运公司实行验货发运,包装及封贴完好、数量足额,当货物到达乙方时,应首先按货运公司运单上载明的包装数量和品种进行验收。
4、数量品种验收:收到货物后,应即取出随货出库单与订单对货物进行核对,如与订单不符,必须在收到产品的三日内与甲方联系核实、查明原因,如因甲方责任,甲方负责补发,过时不再受理。
5、因乙方货物管理不善、积压等不属甲方产品质量责任,不能退换货,所有出厂产品概不退换。
6、不论何种原因退货时,乙方应先将货物发回,甲方收到退货后5日内处理退换货事宜。
第十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自主研发产品,研发及生产的经费完全自行承担,拥有全部产品的技术知识产权。甲方将积极协助乙方研发新产品。
2、按合同规定及时组织生产质量符合标准、产量符合订单的贴牌产品。
3、按合同所列产品价格和品种向乙方长期供货。
4、合同终止后甲方即不再使用乙方授权的品牌标识,但剩余包装物可以实用完毕。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合同所约定之货物销售给其他销售商,并在接到乙方的加盟、合作商电话或来人咨询时,说明为乙方
生产基地并不直接销售该产品,保密乙方的价格。
6、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定单及货款时,有按时按量发货的义务,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时照乙方定单发货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不低于当时实际损失的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乙方授权的品牌、品种和要货量进行生产。
2、在合同期间拥有全部产品的贴牌权利。
3、遵守定制产品不得打扰甲方加盟商的规定。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当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应当承担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当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乙方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并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退货或换货、运输费用)。
3、如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双方不能履约,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4、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合同终止,可按本合同第六条相关规定办理合同保证金。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可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合同附件,补充合同附件同具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加盖公章和签字的合同文本有效。
3、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完清帐单。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失效。
5、本合同终止后,乙方的品牌授权书亦同时废止。
甲方名称:
甲方代表:
乙方名称:
乙方代表:
签约时间:年月
农产品销售渠道之农产品直营店 第8篇
作为产地直营的一种方式, 农产品直营店的优势在哪里?直营实现了农产品从产地到专卖店的直接对接, 减少了很多中间环节, 自然就降低了农产品零售价。尤其在当下农产品价格普遍上涨导致市民生活压力增大的背景下, 农产品直营店更具吸引力, 并有望趁势占有一定市场份额。即使是农贸市场, 在产地和零售摊贩中间, 还有一两层批发商。各个中间环节都要加价, 农产品价格自然被抬高, 直营可以消除这部分加价。业内人士认为, 实现农产品直营, 可以使部分果菜价格降低10%-20%。
农产品直营店的优势还不仅仅如此。从农场直接到专卖店更有利于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从而有利于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的推广和发展。农产品直营店只依靠价格优势是不够的, 其巨大的物流配送成本以及生鲜果菜的保鲜成本要求直营店必须具备更好的盈利能力。所以, 直营店必须要有一部分高端农产品, 而高端农产品要想被接受就必须有更可信、更稳定的质量追溯体系。
尽管都是产地直营, 但农产品专卖店和各大连锁生鲜超市在产品类型、来源及目标人群等方面有很大区别。
先说说农产品专卖店。记者采访了解到, 目前的这种农产品专卖店大多打“绿色”、“有机”牌, 主要受众为中高端人群, 主营产品是粮油、禽蛋、山珍等初级农产品。他们往往拥有自己的品牌, 做得好的还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及加工厂, 产品经初级加工和进行简单的包装后即可入店销售。一位从事多年农产品专卖经营的老板接受采访时表示, 为了增加客流量, 农产品专卖店都会想方设法增加品类, 一般店内10%-30%的产品不是公司自产商品, 而是通过外采或代理其他品牌的产品。在一些小型专卖店里, 外采商品则要达到50%以上。因为自产商品单品数量少, 支撑不起一个专卖店的销售需要, 所以外采部分必不可少。
对于外采产品, 各专卖店都有自己的采购标准, 他们一般会与一些合作社达成长期的合作关系, 定期下去采购产品, 对品质要求都比较高, 所以如果想通过这种途径解决部分销路问题, 产品质量是第一要素。
再来看看连锁生鲜超市。对于一些初具规模的合作社或生产企业, 产品能进入大型超市当然是最好不过, 但是, 大超市门槛较高, 要求苛刻, 不是那么容易“亲近”的, 这时, 连锁生鲜超市或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连锁生鲜超市通常位于居民区附近, 比邻繁华大马路, 所出售的产品以水果、蔬菜、肉蛋等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品种为主, 价格也较大超市要低, 并时不时搞一些促销活动。相对于农产品专卖店来说, 连锁生鲜超市更加“亲民”, 也更具人气。如果能搭上这趟“顺风车”, 销路也就不成问题了。
那么, 怎样才能够与连锁生鲜超市建立合作关系呢?为此, 记者特别采访了圣野果源的总经理马廷东, 替广大农户向他取取经。马廷东介绍, 当初没有稳定的销售渠道, 想与大超市合作, 人家不拿你当回事, 挑三拣四的, 要求特别多, 后来发现沈阳一些连锁生鲜超市客流量大, 货卖得特别好, 就想跟他们合作。正好赶上有一年省农委举办了一次优质农产品推介会, 接着这个契机, 他结识了沈阳一个连锁生鲜超市的负责人, 经过洽谈, 双方确立了合作关系。生鲜超市最看重的还是产品的品质, 其次综合考虑价格及供应量。首先产品品质必须得过关, 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要有一定的持续供货的能力, 一般是日供, 价格根据品质随行就市。当被问及如果产品供应不上是否会承担违约责任时, 马廷东感慨道:“有时候草莓产量少, 供应不上, 为了确保产品品质, 对方宁可不卖也不会到其他市场去采购;供应量大的时候超市方还会搞一些促销活动, 促进草莓销售”。这一切都是缘于对他产品和人品的信任。目前双方合作已三年有余, 该超市仍然只卖马廷东一家的草莓。
海产品销售合同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