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教学研究
合同法教学研究(精选12篇)
合同法教学研究 第1篇
关键词:新形势,合同法,意义
一、新形势下研究合同法的意义
(一) 促进市场交易行为的广泛开展
以往合同法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调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主,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 合同法研究更偏向于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纠纷处理, 它要求在保证交易公平的前提下, 有效减少交易的成本, 促进合同的有效订立与快速完成, 关注的焦点也从合同的纠纷转向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转让变更、合同的废除终止等行为上, 从而在司法实践上对合同双方给予有效指导, 确保交易行为完成。
(二) 适应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新常态
现代经济是以经济全球化、市场行为信息化为特征的新常态。适应经济全球化要求我国合同法能够符合世界合同实践的基本原则, 能够有效调整在世界范围或地区领域内合同交易事件。在以信息化、互联网为基本特征的电子交易行为不断增加的今天, 也对我国合法的开放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也需要我国合同法从细节上进行调整, 从而适应电子商务等新兴合同的需要, 切实保证合同订立双方的利益。
二、合同法研究面临的问题
(一) 合同法研究的超前性有所欠缺
经济的快速发展, 要求合同法在修订时要保持一定的超前性, 要能够指导一定时期可能出的新型合同行为。因此, 我国合同法研究还需增强超前性, 要对市场可能的新型合同行为进行预判。加快对合同法的改革进程, 比如针对契约自由、合同订立博弈过程、单行法规范的建设等问题, 都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补充完善, 从而有效规范合同订立实务, 保证合同法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二) 合同法体系整合研究不到位
合同法作为一个科学的系统, 有着必须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也有着对具体合同事项的指导细则, 由于我国合同法整体性上不完善, 合同法内部还存在相关条文之间的冲突、单行法规过多, 过度依靠实施细则等问题, 这就需要进行一步加强对合同法体系的研究。例如, 房屋的预售问题, 在买卖合同中预约与立约之间的关系不完善, 当对预约出现纠纷, 引起相关法律争议时, 对预约能否强制履行, 以及如何赔偿损失等能缺少相应的规定, 这些问题都还存在着理论上的争议。
(三) 合同法与相关法规的研究需加强
合同法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合同订立双方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在这方面涉及债的保全、债务的执行、债的违约责任防范等问题。因此, 涉及合同法还需要与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其法律领域进行交差研究, 做到切实保障合同法的有效履行, 尽量减少因法律执行顺序不同给相关利益人带来的损失。例如在借贷行为中经常会出现的非法引资、欺诈等行为, 应当先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还是追究债务违约责任, 在新形势下应当进行重新界定。
三、合同法研究的新动向
(一) 加强合同法的实践案例研究
合同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有效指导合同实践。切实推动以案例研究为基础, 以发挥实践功能为重点的合同法研究, 可以不断促进理论成果与实践有效结合, 形成促进合同法取得快速发展的重要意义。也只有改变实务领域重案例、裁判工作重理论的现状, 才可以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公开制度, 充分解决社会矛盾, 有效彰显公平正义, 切实指导法官审判工作, 激发法律工作者关注合同法的热情, 实现合同法在新形势下取得新发展。
(二) 降低法律成本提高法律效率
符合当前市场经济需要的合同应当是可以促进市场交易行为高效进行, 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的合同。在这种新形势下, 合同法研究重点应当集中在如何使合同制订更简便, 如何有效防范合同风险。在合同形式上, 应当允许书面以外的多种形式存在并在法律上予以认可。新合同法的研究还要符合国际合同的基本原则, 积极倡导在国际交易背景下完善合同法规, 以便于合法保护我国合同权利。
(三) 强调合同责任履行合同公平
合同一方面对权利和义务进行了限制, 另一方面也在合同内给予双方充分的自由。强调合同的责任是为了保证合同的自由。因此, 合同法的研究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以能否调动行为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充分发挥出合同的自由性, 有效促进市场交易进行为主。另一方面要研究如何使合同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 防止合同的滥用和随意毁约行为, 从而建立有效机制, 在可控范围内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四、结论
合同法的研究应当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能够解决法律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注重案例研究, 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市场交易行为更公平的基础上, 对合同法的超前性, 整体性和相关性进行充分研究。
参考文献
[1]孙晓.新型扫下合同法的完善分析[J].法制与社会, 2016 (06) .
劳动合同法实施问题研究 第2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贯彻科学发展观、合理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大步骤。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尤其《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成为最大的热点。下面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略作探讨。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实践的需要,提出若干立法建议和司法补救措施。
一、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立法目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如下目的:
1.与国际接轨:
欧洲的大部分国家基本上是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企业用工的主导形式,并明令限制订立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在欧洲模式下,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普遍的用工制度,定期劳动合同是特殊性质的劳动合同,一般都是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的劳动关系。德国的《解雇限制法》规定,设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必须要有正当事由。通过对定期合同的限制,进一步确立了不定期劳动合同的主导地位。《法国劳动法典》法律篇第121-5条明确提出了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般原则。
2.我国的现实情况的需要:
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劳动者反映,每年他们都要为劳动合同到期时还能不能续签而担忧,一旦不能续签,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将会陷入困境。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劳动者因不能从企业的发展中受益而产生与企业的对立情绪,有的在遭受挫折、满心焦虑的情况下甚至做出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由此可见,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只有和谐,才能稳定。稳定又是和谐的一个标志。这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正因为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认为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立法者才试图通过这些条款架构起国内的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推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内的“落地生根”。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反映
(一)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反映
多数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表示理解和拥护,并认真贯彻落实。但是也有一些企业采取规避法律的各种手段与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将年龄大、工龄长的职工和临时工、低技能工人加以辞退。或者买断工龄长的员工的工龄,再重新聘用。一些企业还专门成立劳务部门搞劳务派遣工作,甚至有的将企业注销后再重新招用农民工,其中还有的打算每年注销企业再重新招人,更有一些中小企业甚至叫嚣就是不跟农民工签合同……他们认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给企业增加了很多成本支出和风险,为此很多企业都在少请人,或者干脆转移投资。据安永、普华永道等著名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现在寻求将企业转移到越南、印度的人络绎不绝,与此同时,珠三角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出现了关闭、撤并和撤离的现象。那么劳动合同法是不是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甚或降低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呢?《劳动合同法》在任何时候都只是一个度,一个界限。这个界限如何认定其合理和不合理?可以进行比较,我们国家的劳动力成本和发达国家不能相提并论,邻近国家却可以作为一个指标。尤其是拿我国现在的劳动力成本和十年前、五年前相比,很多地方都突破了“度”。所以这个问题不是一个绝对的标准,如果绝对地说,任何法律的实施都会增加成本,法律始终是在界定成本。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有恐惧之心是因为他们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可解除的,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说,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
(二)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反映
劳动者方面也并非所有的劳动者都愿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物流业的许多员工就并不热衷于签署这样的合同。因为一旦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的固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就意味着他们将长期与亲人两地分居,就意味着他们不能通过调整工作岗位、帮助留守家里的老人耕田。所以《劳动合同法》确实存在脱离中国现实情况的规范内容。
三、应对措施:
(一)如今,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劳动合同法》更加人性化,更加详备化,但我们需要的是,《劳动合同法》执行得更加有力。为此我们要大力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了解、理解《劳动合同法》。
要使用人单位正确理解无论是解除哪种期限的劳动合同,都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一套规范、完备的规章制度以及架构起合理、科学的工作岗位考核制度等。短期合同在微观层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忠诚度,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也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留用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等效力。在宏观层面,劳动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繁荣稳定都会产生不利影响。总体上评估,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大于风险。
加大宣传力度让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知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符合条件而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鼓励他们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每一个劳动者都能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想违法都没有市场。
(二)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单个劳动者无法与用人单位相抗衡,因此需要寻求劳动者的群众性组织――工会的监督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条文的规定,尤其是企业裁员必须要听取工会的意见,足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工会的地位和权力。工会要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有自己的经费,人员安排由工会自己负责,可试行工会主席的工资从工会经费中列支的办法来确保工会为劳动者说话,真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监察部门要承担起劳动监察的职能。“立法、执法和守法应当综合起来发挥作用,《劳动合同法》才能真正成为劳动者的‘保护神’。”“现在有了劳动合同法,还需要劳资双方对法律的自觉遵守,同时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当挺起腰杆勇于承担起劳动监察的职能。”
目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能够履行职责主动监察的只能覆盖10%的企业,大量案件忙不过来。同时,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手段非常有限。对企业没有威慑力,有的企业甘愿被罚。为此,劳动监察部门要扩充力量,增加人员编制,从社会上招录或者聘用一批有知识特别是有法律方面知识的年轻人加入到劳动执法队伍中来,加大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的查处力度。
(四)要进一步完善劳动立法体系、细化劳动规范。我国现阶段的劳动立法还处在初创阶段,从立法层面上来说,我们现在还是在建立基本制度,确认劳动关系中的最基本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一段时间后,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法规、规章应当出台,否则这部法律实施会有一定的困难。总体上说来,我国的劳动立法任务还是非常重的。
建议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 配套法律法规。立法者可以广泛听取广大农民工以及从事物流业的劳动者的意见和建议,们的立场和角度去考虑,多了解他们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原因,制订出更能符合他们意愿的劳动合同法律条文,以便能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律法规中赋予劳动监察部门更大的执法权,处罚权,以便劳动监察部门在行政执法时有法可依。
合同法教学研究 第3篇
关键词:合同法;高职合同法教学;协商教学法;协商学习法
G642;D913-4
合同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是民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不是只有法学专业学生才应该掌握,因此很多高职专业开设了合同法课程。但由于非法专业的高职生法学知识基础薄弱,加之合同法内容丰富而系统,运用传统的教学模式难以收到良好教学效果,而采用协商教学法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更能为学生的终身学习打下潜在的基础。
1 高职合同法教学运用协商教学法的意义
1.1协商教学法的含义
协商教学法,从学生的角度讲,可称为“协商学习”,是指充分尊重学生的需要、愿望和观点,使其乐于为小小的动机而努力,运用人对希望得到的东西会尽最大努力的倾向,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从教师的角度来讲,可称为“协商教学”,是指打破教师一统课堂的专制局面,课堂上教师重在引导,而非主宰,集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于一身,要求师生共同讨论、交流,更多关注师生思想情感的沟通,注重培养学生批判的、探究的、灵活的思维能力模式。为凸显尊重学生的自主权,亦可称之为“协商学习法”。
1.2高职合同法教学运用协商教学法的意义
一是缩短师生距离,丰富教学内容。互动性是现代教学的一大特色。协商教学法可以使师生地位不断靠近,缩短了师生间的距离,从而形成民主的课堂气氛。学生能充分肯定自身的价值,焕发出积极向上的精神动力。通过协商教师能及时获得关于教学的各种反馈,把学生的决策、想法、建议吸纳为教学内容,从而使课堂教学内容丰富且更易于学生接受。
二是协商教学法可以使师生共同获得“解放”。这里的解放有两层含义:一是对教师的解放。协商教学要求学生和教师共同承担学习的压力,学习的责任不再由教师一人承担,应该由整个班级共同承担,这样教师就有更多的机会来反思教学过程和课堂设计,不断地改变自己的角色。二是对学生的解放。在传统的合同法课堂上,教师是绝对的权威,无论教师说什么,学生只有服从,没有发言反对的可能,是一种压迫式的学习氛围。协商教学法提倡给学生平等的地位,给他们自由,让学生获得解放,成为课堂的主人。
三是改变传统决策手段,提高决策质量。传统的教学决策主要是教師从自己的理解出发制定相应的决策,难免出现片面性和主观性,这种静态的、单一的决策是不完善的。通过运用协商教学法,教师可以及时了解到学生的学习阶段、学习困难,并接受学生的建议,让学生积极参与到决策中来,作出正确的选择,提高决策质量。
2 高职合同法教学运用协商教学法的基础
2.1案例教学是其良好基础
目前高职合同法教学中普遍运用的案例教学在很大程度上已接近协商教学的模式,但协商教学的提法还比较少,在此基础上我们更应注重协商教学法在实际教学中的合理运用。
2.2 学生的权利意识增强
如今的学生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尤其是对财产权利非常重视。日常生活中经常与合同打交道,但对于合同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陷阱却知之甚少。如:“手机流量套餐赠送,免费试用两个月”此种情况多有发生。如果不懂得试用买卖合同的“默示推定”,本着“不用白不用”的想法就会导致经济损失。因为合同法规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这些都是协商教学法的现实基础。
2.3合同法的普遍适用性
合同法具有普遍适用性,但不同专业学生对案例难易和复杂程度的要求是有差别的,教学中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差异性,更多地挖掘学生身边的案例。这就需要师生通过协商有效选取案例,增强学生对合同法的认识与理解。在教学过程中,应根据不同专业学生的实际需要选择有针对性的案例,并有效地组织和穿插在理论教学之中,增强学生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实际应对能力。
3高职合同法教学运用协商教学法的具体方法
3.1调查表的使用
调查表主要是为了了解学生的学习爱好、兴趣、不同要求、学习方法和对老师的要求等。可分为学期调查表、月度调查表、周调查表等从不同角度了解学情。教师对收上来的调查表要及时进行分析,结果应与全班同学共同分享,进行协商沟通,从而形成有针对性的教学计划。
3.2具体教学活动的选择
教师应精心设计、选择每一项教学活动,使学生在参与教学活动时有种归属感,形成一种分享、信任的课堂氛围,真正体现协商学习。常见的教学活动有:小组研讨法、分组比对法、角色扮演法、任务承担法、成果汇报法等等。每种方法的运用都不是随意和孤立的,必须经过学生与老师共同协商才能确定。而且要结合专业与学生特色进行。
3.3档案袋的保留
协商教学中的重点成果应通过建立档案袋的方式予以保留。档案袋的建立形式也要通过师生协商由学生选择确定。可以是班级档案袋,可以是小组档案袋,也可以是个人档案袋,当然可以综合建立亦可单独建立。建立的目的是使师生对整个学习内容与过程进行重点回顾,对其中的成长与失误、悲伤与快乐、知识与能力有个直观可见的载体。
结束语
合同法课程采用协商教学法的核心思想就是让学生积极的投入学习,拥有强烈的学习动机,为学生的终身学习打下潜在的基础。协商学习能够创造出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课堂氛围。通过一系列科学有效的沟通交流 让学生们能够将学习的理论知识和生活实践相结合。协商教学法的合理运用,不仅锻炼、提升了教师的课堂组织与知识研究能力,还培养了学生运用合同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能力。这是高职合同法课程教学可持续发展的一条切实有效的途径。
参考文献:
[1] 钟小立.协商教学法在外贸合同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大学教育2014,11:47-49.
[2] 梁文莉.高职劳动合同法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设计——以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为例[J].南方论刊,2014,11:100-102.
[3] 段玮玮.协商学习在通用技术课程中的应用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2.
合同法教学研究 第4篇
1 嵌入式教学实践
本研究以合同法课程为试点, 对嵌入式教学服务进行实践探索。实验对象为2011级专业150名本科生。合同法课程总学时为24学时 (理论18学时, 实习6学时) 。采用开、闭卷结合的考核形式, 平时成绩占50%, 期末考试成绩占50%。2013年9月份, 进行了嵌入式教学服务的第1次实践教学。将信息检索嵌入式教学服务的全过程分为课前准备、课堂讲授、课后评估三个阶段。
1.1 课前准备
1.1.1 宣传推广
首先需要宣传推广嵌入式教学服务。设定开放、科学的教学问题, 发送相关教学资料, 推广嵌入式教学服务, 使教师愿意参与到信息素养教育方面新的教学模式合作中。
1.1.2 基础教学设施和设备保障
在图书馆配备相应的基础教学设备和设施, 例如, 电子阅览室对学生开放供学生课堂上机使用和实习, 使学生能在学习实践中感受嵌入式教学服务的实际效果。
1.2 课堂讲授
1.2.1 制订嵌入式教学的具体实施方案
先与信息检索馆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与沟通, 制订详细的教学内容和嵌入式教学的教学方式及课后对教学效果的评估方法, 学时数为专业课程计划内的授课时间, 确定为3次 (30 min/次) 。馆员按照预先制订的课程要求精心准备教学课件, 与教师合作教学, 参与到课堂教学中, 正式进行课堂讲授。
1.2.2 3次嵌入式信息素养教学实践
第1次教学时间安排在教学的第3周。从图书馆的利用与查找资料的搜索引擎入手, 讲授与课程相关的资料查找以及图书馆如何能够被有效利用的基础知识。以合同法这门课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为例, 向学生讲授图书馆的书刊及其他馆藏文献资源的检索及利用。第2次嵌入式教学实践在教学第7周进行。即教师讲授的第8次课结束前的30 min, 根据课程内容, 讲授与合同法专业课相关的文献信息资源检索。以中国知网数据库为例, 重点讲解数据库中的博 (硕) 士论文和期刊论文资源的检索和利用及合同法相关案例的检索方法[3]。第3次嵌入式教学的时间选择在第10周, 讲授专业课相关的试题、案例及合同法的数据库资源的使用方法。
在这三个阶段的教学实践中, 在教学活动中馆员与教师的角色是平等的, 是互相协调与合作的关系。
1.3 教学效果调查评估
通过两种途径对教学服务效果进行评估:一种是调查问卷的反馈, 另一种是来自任课教师的反馈。
1.3.1 问卷调研与分析
笔者做了课前、课后两次问卷调研。课前于第1次讲座前发放, 问卷的内容为“在进行专业课程的学习和学习资料的查找与利用时, 你感到困难的事情”。课后于第2次讲座后发放, 问卷的内容为“在进行专业课程的学习资料查找与利用时, 写下一个你学到的新方法”。两次均发放问卷150份, 收回150份。将两种问卷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通过嵌入式教学实施前后学生信息素养层次的变化分析其对学生课程的学习与资料查找所起到的实际效果。
1) 查找资料的选择途径:学生查找学习资料的主要方式有两种, 即图书馆和网络搜索引擎, 两者需要综合起来使用检索效果更好。在开展嵌入式教学实践以后, 采用开放教学内容、开放教学手段、开放教学场所以及开放教学氛围, 培养全方位的人才[4]。学生查找学习资料的方式和方法发生了明显的改变, 对图书馆了解程度和利用率显著增强, 在学生对图书馆和馆藏资源做了全面了解的基础上, 图书馆的利用率由以前的15%提高到69%。解答了学生关于“不会利用图书馆数据库资源”, “图书馆的信息资源虽多, 但查找资料不知从何入手”, “网络资源多, 无法找到有价值的信息”, “百度搜索的不完全具有权威性”, “搜索引擎的信息繁芜, 出现很多错误的信息, 不知如何去甄别真假”, “百度文库需要先注册账号才能登录, 需要积分才能下载, 有的资源还需要有偿获得, 使用起来不方便”等问题。
2) 获取图书及期刊论文时的途径:在嵌入式教学实践后, 学生们对图书馆的功能及数据库的使用有了初步了解, 利用图书馆的学生人数增加了, 更多的学生开始使用图书馆的馆藏图书和期刊资源, 在需要参考文献时, 更多学生开始学会从图书馆购买的数据库中下载期刊论文。
3) 对数据库资源的选择与利用:使用图书馆数据库进行图书和论文检索的学生比率明显增加。学生们对“此次教学活动最重要的收获”的回答是:“学会利用超星和读秀进行书刊检索, 学会利用中国知网进行博 (硕) 论文和期刊论文检索, 学会利用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来索取自己所需要的文献资源。学生们认识到只有利用专业数据库才能更加方便、准确地获取所需要合同法律法规方面期刊、案例等与本专业相关的资料[5]。
1.3.2 教师的课后反馈
专业课教师的反映是:嵌入式教学方法使学生的信息素养水平和能力提高很快。学生学会利用图书馆、专业数据库查找专业学习资料, 如期待利益保护等, 所检索到的资料学术性强, 具有更高的理论层次和研究深度, 能够起到帮助学生理解课堂所学知识的作用, 并提高课堂学习的效率, 扩充学生的专业课程知识面, 提高了学习效率[6]。
2 嵌入式教学实践体会与展望
2.1 课时应加长
对于“嵌入式教学讲授的课时时间”, 教师和学生都普遍认为3次的课时数量安排比较合理, 但是课时 (每次30 min) 有点短, 课堂内容的信息量不够大, 数据库使用方法讲解的不够全面和深入。学生们建议用3次课的时间, 每次45 min较好, 以便课堂内容能充分、全面地展开。
2.2 建立专业网站
建立本院主要的农、工、医、药、管等学科专业网站, 从专业角度科学地揭示馆藏资源与馆外资源, 积极地向读者提供信息咨询、文献传递、信息推送、馆际互借等一系列综合的信息服务。与专业课教师协同合作, 建立专业性的学术网站, 主动向学生推送信息检索课程教学内容, 与学生在网络上进行与其信息需求相应的实时、在线的信息检索服务。向特定学科专业的学生提供更深层次的、关于特定领域的信息检索服务, 针对处于不同学习层次、具有不同学习潜力的学生提供个性化的知识单元服务, 有效促进学生的学习和利用。
2.3 在读者的信息环境中, 实时嵌入网络通讯技术与工具, 与读者实现快捷、有效的沟通与交流
包括对读者进行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基本概念、网络浏览器软件、搜索引擎的使用、信息检索实习等基本技能进行培训, 利用MSN、QQ、电话、微信等与读者建立互动交流平台, 推送信息检索知识, 让信息服务能够直接、快速地渗入到读者的学习过程中。通过专业学科博客制作学科资源介绍、最新消息等网页, 让读者进行快捷、方便的评论与反馈。合同法教学应重视学生学习能力和技能的培育, 以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 熟练地处理交易关系中各种纠纷为基本目标[7]。
2.4 通过介入读者的常用软件和常用网站, 增强图书馆信息服务功能的及时性和实用性
图书馆浏览工具条、RSS软件、Blackboard网上教学软件提供检索工具、文献信息咨询等信息服务, 进而使读者在学习和休闲的同时, 不用访问图书馆便可与馆员交流信息检索的方式和方法, 提高学生自学效果和学习能力。
3 结论
嵌入式教学需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 馆员与专业课教师合作进行教学活动, 一并走入课堂, 与专业课教师共同携手推进教学进程, 使专业课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得到显著提高, 同时使学生信息的检索能力和信息素养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使馆员的信息检索教学实际效果得到改善, 使专业课程教学和信息素养教育达到双赢。
参考文献
[1]秦新立.高校图书馆嵌入式信息素养教育研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13, 23 (14) :63-64.
[2]谢守美, 赵文军.嵌入式信息素养教育:信息素养教育的新途径[J].情报资料工作, 2012 (01) :108-111.
[3]徐晓放, 夏春德.开放式教学在合同法教学中的应用[J].教育探索, 2011 (02) :89-90.
[4]李光辉.基于开放式教学在合同法教学中的创新运用[J].教育教学论坛, 2013 (13) :35-36.
[5]魏华.“合同法”课程教学的反思与改革[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2011, 6 (4) :159-160.
[6]张国林.合同法上的期待利益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 2007.
合同法学习资料教学大纲[推荐] 第5篇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
合同法课程代码:
课程类别:
学 时: 学 分:
二、适用层次、专业
网络法学本科
三、教学目的、要求
合同法在本科教学中为2个学分,是法学专业设立的一门基本的必修课程。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交易规则,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律。因而学习并掌握合同法的有关理论及法律规定,对本科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学习合同法需要有法理学、民法学等课程的基础,在学习过程中还要联系相关的单行法规如担保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保险法等等,并能够密切联系现实生活,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思考。
四、教材
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年版
五、教学内容
第一章 合同法绪论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学习要点:
1、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2、合同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不同合同类型及其分类的法律意义。学习要点:
1、合同分类的意义
2、具体的合同类型﹡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合同订立的概念,掌握合同成立的要件和要约、承诺规则。学习要点:
1、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的区别﹡
2、合同成立的要件﹡
3、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4、要约邀请与要约﹡
5、要约的法律效力﹡
6、要约的撤回、撤销和消灭﹡
7、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8、承诺的方式
9、承诺的生效
10、承诺的撤回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合同的条款、内容,掌握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了解合同的形式。学习要点: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2、合同的主要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
4、合同权利﹡
5、合同义务﹡
6、合同的形式﹡
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合同效力的法律意义,掌握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的可撤销原因及其行使,掌握合同效力的补正方式以及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学习要点:
1、合同的有效要件﹡
2、合同的无效﹡
3、合同的撤销﹡
4、合同效力的补正﹡
5、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则,掌握双务合同履行中各种抗辩权制度。学习要点:
1、合同履行的概念及原则﹡
2、合同履行的规则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合同保全制度的概念、特征与功能,掌握撤销权、代位权的构成要件、行使方式及效果。学习要点:
1、合同保全的概念及特征﹡
2、合同保全与其他债权保障形式的关系﹡
3、债权人的代位权﹡
4、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八章 合同的担保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合同担保的种类、法律性质,掌握保证与定金制度中具体的法律问题,熟悉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学习要点:
1、合同担保的界定及种类
2、合同担保的法律性质﹡
3、保证﹡
4、定金﹡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合同变更的条件与效力,掌握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学习要点:
1、合同变更的概念及条件
2、合同变更的效力﹡
3、债权让与﹡
4、债务承担﹡
5、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第十章 合同的解除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合同解除的概念、与有关制度的区别,了解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掌握合同解除的效力。学习要点:
1、合同解除的概念
2、解除与有关制度的区别﹡
3、合同解除的类型﹡
4、合同解除的条件﹡
5、合同解除的程序﹡
6、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十一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性质及终止的各类原因、方式及法律效力。学习要点:
1、清偿﹡
2、抵销﹡
3、提存﹡
4、免除
5、混同
第十二章 违约与违约责任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违约的几种形态,掌握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理论基础及法律规定,掌握几种重要的违约责任。学习要点:
1、违约行为﹡
2、违约形态﹡
3、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4、免责条件与免责条款﹡
5、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6、强制履行﹡
7、赔偿损失﹡
8、违约金﹡
第十三章 合同的解释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合同解释的概念、原则与规则,了解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的解释规则及其特点。学习要点:
1、合同解释的概念
2、合同解释的原则﹡
3、合同解释的规则
4、合同漏洞的补充
5、格式条款的解释
6、免责条款的解释
第十四章 买卖合同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买卖合同的概念和性质,熟悉买卖合同的条款,掌握买卖合同的效力,了解几种特种买卖合同。学习要点:
1、买卖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2、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与标的物
3、买卖合同的条款
4、买卖
合同的效力﹡
5、特种买卖合同﹡
第十五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掌握供用电合同的效力。学习要点:
1、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特征
3、供用电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章 赠与合同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赠与合同的性质、分类,掌握赠与合同的效力与终止的法律规定。学习要点:
1、赠与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2、赠与合同的效力﹡
3、赠与合同的终止﹡
第十七章 借款合同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借款合同的概念与性质,掌握借款合同的效力。学习要点:
1、借款合同的概念及性质
2、借款合同的效力﹡
3、借款合同的终止
第十八章 租赁合同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租赁合同的性质与分类,掌握租赁合同的效力及其变更与终止。学习要点:
1、租赁合同的概念及性质
2、租赁合同的分类
3、租赁权的物权化﹡
4、租赁合同的效力﹡
5、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章 融资租赁合同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与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区别,掌握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合同终止时的租赁物归属。学习要点:
1、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3、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章 承揽合同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承揽合同的概念性质、承揽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学习要点:
1、承揽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2、承揽合同的种类
3、承揽合同的效力﹡
4、承揽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订立的程序、规则与形式,了解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学习要点:
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3、建设勘察、设计合同
4、建设施工合同
5、建设监理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章 运输合同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运输合同的性质与一般效力,熟悉客运合同、货运合同以及联运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学习要点:
1、运输合同的概念、性质与分类
2、运输合同的一般效力﹡
3、客运合同
4、货运合同
5、联运合同
第二十三章 技术合同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技术合同的概念与性质、技术成果相关权利的归属,了解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特征与法律效力。学习要点:
1、技术合同的概念与性质
2、技术合同的内容﹡
3、技术开发合同
4、技术转让合同
5、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章 保管合同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保管合同的性质,掌握保管合同中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学习要点:
1、保管合同的概念及性质
2、保管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五章 仓储合同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仓储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以及仓储合同的法律效力。学习要点:
1、仓储合同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2、仓储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六章 委托合同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委托合同的概念、性质及与类似法律制度的关系,掌握委托合同的法律效力,了解间接代理制度与委托合同的终止原因及法律后果。学习要点:
1、委托合同的概念及性质
2、委托合同与类似法律制度辨析﹡
3、委托合同的效力﹡
4、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第二十七章 行纪合同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行纪合同的概念、性质、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了解行纪合同对当事人各方产生的法律效力。学习要点:
1、行纪合同的概念及性质
2、行纪合同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
3、行纪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八章 居间合同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居间合同的概念与性质及与相关制度的区别,了解居间合同的效力。学习要点:
1、居间合同的概念及性质
2、居间合同与类似合同辨析﹡
3、居间合同的效力﹡
六、主要参考资料:
1、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2、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三民书局1998年版
6、隋彭生:《合同法要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
7、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8、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p·S·阿蒂亚:《合同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
10、A.G.盖斯特:《英国合同法与案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11、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合同法当中的任意性规范研究 第6篇
【关键词】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类型区分;适用;缺陷
一、任意性规范的类型区分
合同法对于一些特定的利益上的关系,设置了对应的协调性规划,合同法在民法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其所实现的功能是组织控制市场的交易秩序。在合同法中的核心地位是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上的关系。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了考虑到公平性,即使立法者对于自治有信任性,如果事情是处于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完成的,都可以体现出双方的公平性。但是如果遇到合同的當事人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就需要法院适用民法上的任意性规范这一项来处理了。如果当事人约定好,任意性规范也可以排除适用这样的结果,所以就可以说是任意性规范发挥作用是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或者是约定出现了分歧和疑问,其实就是制定的合同出现了漏洞的时候,可以适用任意性规范。
从任意性规范的性质作为基础出发,以及立法者和司法者不同的分工角度,或者也可以说是司法者有没有解释权利这些方面综合考虑,可以把任意性规范分成补充性的任意规范,以及解释性的任意规范。也有人根据主管机关的拘束力的强弱情况,分成严格的规定和衡平的规定。这种分类方式中的严格规定是说,在法律上的法律条款,通常是把清晰的法律效果加之于一个清晰的构成要素,如果说构成要素十分的充足,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效果也就十分的清晰明了,一些主管的机关对于以上是不包括如何判断的。在此作为基础上,相比较于那些适用性的法条机关,可以作为严格规定。但是还存在着另一类的法律条款,有着可裁量的余地,甚至会出现将一些清晰的法律条款加之于那些结果并不清晰明确的构成要素,也就是说构成要素含有一些不确定的概念。那么这些法律条款相对于那些被授权的衡量以及判断机关就是衡平规定了。从实际情况上来讲,严格规定和衡平规定,对于任意规定和强行规定是不同的,两者并不尽相同。区分这而这需要不同的标准。那么根据以上的分类,补充性任意规范属于严格规定,而解释性的任意规范是衡平规定。如果在合同上发现了漏洞,那么涉及到的一些补充性的任意规范在法院中能够适用,这样一来就不用衡平规定。当然,如果反过来看,法官就是具有裁决的权利的,这种情况解释性任意规范适用。
法律的直接规定是法院适用,所以补充性的任意规范就可以替换合同的当事人自主的做决定这样的任意性规范。在规范性使用的同时,司法者不存在衡平解释。
二、任意性规范的适用
目前在任意性的适用上存在着争议的地方就是补充性的任意规范与解释性的任意规范两者,它们的适用顺序如何。对于填补合同这一行为的解释是补充性的解释,如果在合同出现了漏洞的情况下,补充性的任意规范需要把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规定好的顺序作为一个判断的标准,还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利益关系,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合同中提到的规定可能不全面,那些先决条件,即规定本身存在的意义作为出发点,采取符合实际情况的办法将合同中出现的漏洞补充好。事实上,许多的论者在如何选择补充性的任意规范和解释性的任意规范的适用顺序时,更多的选择补充性的任意规范。
法律适用的安定性以及追求个别案件的公正性的矛盾关系,这是两种规范的适用需要考虑的问题。补充性的任意规范可以将法律的适用安定性保证好,事实上,这种规范性适用直接体现了法律,和当事人的想法可能存在着不同之处,这样一来合同的自由性就会被破坏掉。所以说,立法者要公正的在设立这些任意性规范。合同的补充解释是从合同的一些条款和交易的习惯出发,从而补充合同上的漏洞。这就有一点法官推测当事人意愿的意思,从这个角度来讲,法律的安定性就可能被破坏。解决这两者的适用顺序其实就是解决如何平衡价值冲突。从法院的角度来讲,补充性的任意规范是很严格的规定,当符合一定的条件时,如果当事人并未明确说明或者也不存在其他的法律规定时,法院必须遵守。
三、结论
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的功能是能够补充合同上的漏洞,是作为一种裁判性的规范出现的。将这一规范分类是根据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立法者和司法者之间不同的分工角度出发,还有司法者在行使权力时是否拥有衡平解释的权利等,从以上的几个角度出发,任意性规范被分为补充性的任意规范和解释性的任意规范。这种分类在法院中又是这样规定的,即补充性的任意规范是严格的规定,解释性的任意规范是衡平规定。
合同法的适用顺序的考虑,从一般情况来讲是优先的适用补充性的任意规范,如果补充性的任意规范不存在则可适用补充性的任意规范。
新时期对合同法研究的思考 第7篇
迄今为止, 我国共颁布了三部合同法, 第一部于1981年颁布, 并于1993年修改, 主要应用于经济纠纷案件的《经济合同法》;第二于1985年制定, 主要用于调整国际经济纠纷案件合同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三部于1987年制定, 是为了确认科学技术和商品以促进发明创造而制定的《技术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 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审核通过的《合同法》正式施行。新合同法的颁布, 也迎来了其推陈出新的新时代。1993年修订的《经济合同法》、1985年颁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颁布的《技术合同法》等法律都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值得一提的是, 并不是1999年之前颁布的所有合同法都丧失效力, 比如《海商法》、《劳动法》作为新《合同法》的补充。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合同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
1999年《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与外国的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在合同领域已确立了平等关系。
二、合同法研究的必要性
(一) 加强研究合同法, 有助于强化社会主义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一次立法, 是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新《合同法》的出现, 让20世纪80年代颁布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退出历史舞台。之所以出现这种原因, 是因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迅速发展, 经济环境越来越复杂, 经济社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 市场交易关系变化增快, 而且更具繁琐性, 这就需要更加颁布一套更加新的合同法与之协调。
我国的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合同法也为市场经济提供一定的发展空间。比如说, 在新《合同法》提倡诚信经营, 就是针对市场经济中常常出现的欺诈活动, 不正当经营现状而言。事实上, 在我国现在的经济环境中, 无论是网上经营, 还是现实交易, 都存在着不少见利忘义的经营活动, 甚至有些不法商贩为了经济利益, 传播虚假信息, 进行不正当经济活动。这是因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精神文明建设相对缓慢。在市场经济经济中各种虚假信息, 见利忘义的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问题等, 应建立健全的市场规则, 为经济发展提供健康合理的生存环境, 都是新《合同法》需要积极应对的课题。
(二) 加强合同法研究, 是适应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迫切要求
信息化社会, 推动网商时代的来临, 这也要求加强合同法研究, 保证诸如网络的虚拟交易的安全。基于此点, 从21世纪开始, 欧美发达国家都从结构基础到具体细则对合同法进行了广泛而彻底的改革, 以此来保证现代交易有条不紊的进行。相对比而言, 我国的《合同法》在应对现实经济问题方面, 还存在一些缺陷。这就需要我们要有锐意进取的勇气, 积极学习国外合同法的先进经验, 结合自身特殊的经济环境, 指导适合我们自己经济环境的合同法。例如, 利率市场化等金融市场改革的施行, 以及民间借贷合同的认定等司法政策都做出了适合当前形势的调整。再比如, 目前情况下, 工程建设方面依旧按照过去的章程办事, 采用弊端重重的挂靠式经营, 没有明确各自责任, 这也为将来承包双方互相推诿带来了隐患。在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时行为不当, 故而造成数量繁多的民事纠纷。因此可以充分参考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合同等国际性交易规则, 在此基础上对工程类建设合同项目制度加以改进。
(三) 加强研究合同法, 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无规矩不成方圆”, 合同法立法目的就是让人们在生活中有法可依, 实现社会公平。针对最近几年的现状, 我们发现合同类案件逐渐上升。我们以江苏省各级法院受理一审合同案件为例, 2012年达到372196件, 其中民事商业案件高48%。2013年受理一审合同案件高达3612231件, 其中民事商业案件高达59%, 与2012年同期相比, 上升11%。这些数据都在表明, 我国的民事商业纠纷逐年呈上升趋势, 而且愈演愈烈。事实上, 能够出现这么多经济纠纷, 暴露出我国合同法有待改进, 也表明合同法的普及程度不够。让合同法成为人们必须遵守的一部分, 需要改进合同法, 适应人们需求, 同时也需要人们能够提高法律意识, 正确运用合同法, 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合同法领域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 私法自治与国家管制的关系问题
合同法属于民法, 和很多民法一样, 它遵守自由原则, 这也是合同法的基本组成成分之一。另外, 现实生活中, 合同自由和国家干预有着某种不可调和的关系, 尤其是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政府的宏观调控、介入市场交易和宏观生活的程度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 如何协调和处理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合同自由的关系, 就成为了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道重要的难题, 同时也成为合同法的一项重大课题。
(二) 《民事诉讼法》对《合同法》实体规则的冲击问题
《民事程序法》和《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 具体讲就是, 《民事程序法》是执行手段, 而《民事实体法》是执行方针, 一个注重执行, 一个注重指导。但是实际审判的经验表明, 《民事诉讼法》还会在完善和发展《民事实体法》中起到一定作用。现实生活中, 人们会对异议之诉制度与实体法之间的冲突产生困惑, 这就需要我们修订诉讼法进行调解。2007年, 针对异议之诉制度, 《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 明确解释了诉讼法、破产法等不同合同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从中找到解决民事诉讼事件的方法。
(三) 合同相对性的遵守与突破问题
根据传统合同相对性的原则, 传统合同的约束力仅仅在于缔约双方当事人。然而, 现代社会交易关系的复杂化越来越多的对这一基本原则提出了挑战。为了保护农民工利益, 最高法规定, 实际施工人可突破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但实际上该条款在实践中几乎被滥用, 由于建筑领域中层层转包的现象较普通, 在多收转包中, 实际施工人往往将所有的主体均作为被告诉至法院。因此该如何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被告承担给付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又该如何实现, 都是值得反思和讨论的问题。
(四) 物权与债权的分离和融合问题
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 债权和物权的地位是不同的。债权只对债务人负责, 处于相对范畴。物权具有绝对支配权力, 处于绝对范畴。但是随着理论和实际的发展, 物权和债权的关系在很多方面已经相对化, 在许多的法律关系中物权和债权的问题相互牵连交错, 共同形成了财产法的功能规范和结构体系。
(五) 意思表示的解释问题
法律人的主要任务就是解释, 它主要面对两个课题:法律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解释的任务在于权衡当事人的利益, 合理解决因不同立场造成的不同认知的危险。合同审判的主要难题在于如何解释意思表示, 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例如表见代理问题。关于表见代理问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2条至14条中对如何判定表见代理做了明确规定, 可是在实际中却存在较大困难。例如, 在建设工程中, 项目负责人以经理名义对外进行往来, 那该如何认定责任主体以及如何判断表见代理是否构成分歧很大, 因此急需弄清解决办法。
四、关于加强合同法研究的建议
(一) 在加强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理论与实务的良性互动
目前理论和实务界达成的共识即是案例研发对合同法的解释适用和制度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可是目前研究过的案例却存在很大缺陷, 无论是从广度还是深度上, 案例研究成果都没有很好的为司法实践服务。所以, 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合同法对案例的研究工作。首先, 为给案例研究提供充实的素材, 需要抓紧推动裁判文书的公开。2013年, 最高法院对司法公开的程度进一步加大, 对于四级法院中裁判的文书, 除了需要保密的外, 其他都将逐步在网上公开。需要注意的是, 这次改革并非只是对案例的形式公开, 而是逐步实现审理过程、事实证据、审判结果等全过程的透明公开。也就是说, 法官审理的案件要能经受的住案例研究者的考验。其次, 要引起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案例研究的关注。目前从事案例研究的群体依然存在局限性, 主要依靠司法实务人员。值得肯定的是, 司法实务人员例如法官在研究案例时有可以直接接触案件、经历法律思维全过程等优势, 可是优势背后也隐藏缺点, 即法官无法对整体案例进行系统的分析与整理。因此, 努力激发其他理论工作与实务工作者加入到案例研究中来, 可以切实提高案例研究水平。
(二) 改变重总则轻分则研究的现状
目前, 由于理论与实务界对合同法分则的关注度越来越大, 合同法分则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修订。可是目前大环境下市场经济发展迅速, 市场主体容易滋生各种无名合同, 在此情况下产生的纠纷问题亟待解决, 而合同法细则面对这些问题就显得力不从心。因此, 对合同法细则的研究仍需加强, 以此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例如分时度假、快递服务、旅游合同等无名合同, 要研究其与各种典型合同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规则。这些具体研究可以使合同法自身抽象概念化为具体, 又能使具体者更为抽象;也能使学者贴近生活的进行观察, 避免处理个案的繁琐性。
摘要:目前, 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存在诸多热点、难点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得到切实关注并加以研究。在这些问题中包括私法自治与国家管制之间的关系问题、民事诉讼法对合同法实体规则的冲击问题、整理合同法规则体系的问题、分时度假纠纷案件、意思表示的解释问题, 以及消费者权利保护案件、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等新类型合同案件的处理问题。加强合同法的研究, 重点就是要理论结合实务, 在理论与实务之间架起“三座桥梁”, 即通过加强案例研究, 在理论与实务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通过请求权基础和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 建立理论与实务的对话空间;通过对合同案件的类型化分析, 改变过分看重总的概括而轻视细小分则的研究现状。
关键词:合同法,纠纷案件,审判思考
参考文献
[1]解亘.论学者在案例指导制度中的作用[J].南京大学学报, 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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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条款研究 第8篇
一、对劳动者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对于商业秘密, 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本条文可以看出, 竞业限制主要可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等事项。其本身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使得在劳动者离职后不至于其在职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能够继续被有效的受到保护。
本条款还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还要依法支付损害赔偿金。但前提是在用人单位已经同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 并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如果在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没有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还有没有竞业禁止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者说用人单位之前就没有和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那么劳动者是否还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呢。
就外国对于离职后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来看, 日本、加拿大、法国、奥地利, 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都采用了竞业限制制度。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 有关竞业限制规定属于州权管辖范围, 所以并没有统一的联邦法令加以规范。各州之间的规定也有分歧, 有的州以州法明文规定了禁止签订离职后竞业限制协议, 如加利福尼亚洲。但事实上, 美国大部分的州均以州法或法院判例的形式有限度的承认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性。
德国商法第七十四条对于竞业禁止做了规定, 依据其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离职后竞业禁止协议应以书面为准, 且必须相信记载约定内容, 并由劳资双方签名并各执一份;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 原企业或雇主应支付补偿金, 竞业限制期间每一年之补偿金, 其数额不得低于劳工离职时与劳动合同所能取得报酬的一半, 当事人就每一年竞业限制期间所约定之数额若低于5184马克者, 其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离职后竞业限制协议必须是为保护原企业或雇主指合法且正当的商业秘密, 若原企业或雇主并无值得保护之合法且正当的商业秘密时, 则该离职后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在斟酌原企业或雇主所支付的补偿金额下, 离职后竞业限制对离职后职工所为之竞业限制的地域、期间及内容, 应合理且相当, 不得构成离职劳工从业生涯发展上不公平的障碍, 否则该离职后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离职后竞业限制协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由此可见德国商法对竞业限制做了很详细的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同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没有按时给予补偿金, 依据德国法律, 劳动者是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的, 并且对补偿的数额也做了很明确的规定。而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其他法律都没有对其进行很详细的规定。在这里也就涉及到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保护平衡问题。对劳动者而言“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就涉及到就业自由权、人才流动和竞争秩序等一系列权益, 可以说它们都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所竭力维护的;与这些权益相对应或者相对立的则是雇主的商业秘密权、商誉权和竞争利益, 雇主的上述利益同样与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 也就是说并非纯粹的私益。” (3)
二、对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及期间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首先对竞业限制的人员做了规定, 必须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但在实践中, 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 对用人单位造成了较大的损害。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但是, 如果劳动者复制或者故意记录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掌握客户名单, 是为了将来解除劳动合同后使用, 或者其无理由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去职而利用其掌握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来牟取私利, 这种行为构成对诚信义务及忠实义务的违反, 即便没有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的实施客观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 进而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 故其存在仅能以协议的方式确立。尽管用人单位为此支付一定的代价, 但就一般而言, 该代价并不能完全弥补劳动者因就业限制而遭受的损失。因此,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也对竞业限制进行了必要的规制。
基于对劳动者利益保护的问题可以看出对于竞业限制的主体和范围都不能够无限的扩大, 各国对于竞业限制的主体要求必须是知悉可能对用人单位商业经营会造成影响的商业秘密的一类人。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所知悉内容会对其造成不利影响, 则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不得约束劳动者的行为。用人单位也不得夸大商业秘密的范围以及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代价意味着劳动者必须在协议期间内不得从事与原来行业相关的工作, 使得其必须改行就业或者赋闲在家。但如果全部由用人单位来界定需要竞业限制的人员和范围的话, 则劳动者的权益很可能不能很好的受到保护。因此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时候, 需要劳资双方就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进行有效的协商。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初也可以就将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条款写进其中。而如果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有违公序良俗者, 则自然无效, 劳动者可以不受其约束。就竞业限制的期限来说, 不得超过二年也可以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这个时间是否过长或者过短, 这还有待遇具体实践的检验。
三、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上述条款可以看出, 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三点, 一是有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 即存在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二是损害事实, 即劳动者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或者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和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 (4) 在司法实践中, 商业秘密权利人无论依据侵权法追究商业秘密侵权者的侵权责任, 还是依据合同法追究违反保密协议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均需证明行为人有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侵权或违约事实。 (5)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看作是通过对用人单位招工的规制来保护其他用人单位商业利益。
从各个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 因违反商业秘密条款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范围较之一般的违约赔偿范围要大, 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 还要赔偿间接损失。这是因为商业秘密的损失价值往往不能用违约者获得商业秘密时所花费的成本来计算, 但是这些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计算, 且未能考虑劳动者从该合同中获得的经济补偿水平。 (6) 但在实践中, 用人单位可能会因此造成的损失巨大, 只是侵害者的获利很可能无法负担其数额巨大的赔偿。如果再向劳动者追偿的话, 其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获利也很可能与用人单位的损失相差甚远。这种情况下则无法来有效的弥补用人单位的损失。
四、结论与建议
具体来说, 竞业限制协议就是离职后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利益的平衡后的结果。在现在社会中, 劳动者的流动是为一种很普遍的现象, 用人单位要求在劳动者离职后能够继续的维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并不得利用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来从事与之竞争或者其他行为来谋取个人利益。对于劳动者而言, 其具有劳动权择业自由权。而这不可避免地会与用人单位的利益相冲突, 而竞业限制协议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利益协调的产物。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劳动者所要做的则是在履行双方协商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就我国法律的规定而言, 已经有效的将竞业限制制度加以规定。但是竞业限制的法律还是很分散, 各个法律之间并没有对竞业限制作统一的规定, 另外对竞业限制的规定也不是很完善。由此, 有必要在法律中规定竞业限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并对竞业限制的对象、地域、行业等做明确统一的规定。特别是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补偿金数额应做具体的规定, 否则竞业限制补偿金很可能无法落实。还应全面统一的界定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 来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
摘要: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 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 不得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一系列活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协议就是对离职后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
关键词:竞业限制,法律责任
注释
1 彭学龙:《竞业禁止与利益平衡》, 《武汉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1期。
2 祝磊:《竞业禁止协议法律规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3 彭学龙:《竞业禁止与利益平衡》, 《武汉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1期。
4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访问于http://www.ldht.org/Html/jiedu/jiedu/3261022028.html, 2008年6月19日。
5 方明:《对完善我国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的设想》, 《学海》2002年第4期。
合同法教学研究 第9篇
一、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必要性
法学教育是一门真正的并且重要的学问, 是一种学科教育, 其着眼点是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 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但是我国众多的法学院系都是按照传统的教学理念和方法进行教学, 由此导致我国法学学生绝对数量相当庞大, 且同质化严重的毕业生面临十分严峻的就业压力。
当前的法学教育存在如下问题: (1) 日常教学以教师授课为主, 往往是填鸭式的教学, 学生只是被动接受教师所传授的内容, 学生学到的只是死的知识, 而非活的方法; (2) 教与学均主要围绕一本指定教材, 学生课后只知温习教材、笔记, 尚未养成研读名著和独立思考的习惯, 往往缺乏质疑的精神; (3) 考试形式僵化, 考试目标偏重于对知识的记忆和理解能力加以考察, 忽视对知识的运用和创新能力加以考察。
大学法学本科教学应当将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作为基本目标之一。法科学生通过本科生阶段的学习, 对法学产生一定的悟性, 这样既可以在本科毕业后进行初步的法学职业活动, 同时也为进一步深造奠定基础。大学法学本科生在其4年的学习期间, 需要的不是一般素质的培养, 而是专业基础素质的培养, 因为大学教育是专业教育。专业基础素质是什么?笔者认为应当是构筑在较为科学的法学基本知识根基上的法学悟性和继续学习的能力。既然是本科生, 就应当以培养其较为坚实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为首要目的。要在有限的时间内, 引导学生构架自己科学的法学知识结构是极为重要的一步。现在培养的很多学生, 追求夸夸其谈的辩论, 但是却没有坚实的法学基本知识作为支撑, 导致在从事实务工作的时候, 可以就什么是合同自由原则东拉西扯地说上几十分钟, 却不能针对庭审所涉及的具体案情提出支持自己主张的有据有力的论证。没有扎实的基础也就没有可能有理论研究能力。
法学教育应当秉承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理念, 通过在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上进行改革, 加大对学生能力的培养, 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和实践能力作为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来开展教学活动。这即是对法学教育基本方法的回归, 也是对目前社会对法学教育的呼唤。笔者从事合同法的教学工作, 像合同法这样的课程, 更需要在教学中突出对学生的能力培养, 探索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二、司法考试同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关系
2002年起我国设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在法学应用型教学中, 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就是如何同司法考试相互衔接?司法考试旨在选拔一批具有法律职业素质、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的专门人才。其主要功能是选拔, 显然同法律学教育在性质和目标上有所不同。但是, 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基本方向却是一致的, 即都是要培养适合我国法治进程的具有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技能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实现我国法律工作的专业化和精英化。所以, 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同样是法律职业的基础, 二者密切联系。
1. 在培养模式和培养内容上, 要以司法考试为导向
国家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资格考试, 与法律职业相衔接, 除了要考查应试人员的法学理论知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水平外, 还要考察应试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可以说, 国家司法考试的设立为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教学起到了风向标的作用, 也为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培养水平和质量增加了一个非常客观、严谨的衡量标准。
在司法考试的背景下, 有利于进行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创新, 有利于法学教育突出应用型的培养模式的创立。司考试题非常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 尤其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适用, 命题人均为我国的法学名家, 通过资格考试的指引可以有效的改变现有的传统教育模式。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设立对法律职业的指引, 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均高度重视该考试, 强烈要求在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等方面体现对司法考试的内容。法学教育需要法律理论知识传授的基础上要加强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结合, 从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理论、教学方法和模式等方面结合司法考试的要求进行适当的调整与完善, 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司法考试中, 合同法的内容比重较大, 因此在教学中要将司法考试的内容、试题在课程教学中有所体现, 丰富教学内容, 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 提高了学生的能力。
2. 消除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负面影响
在司考指挥棒的指引下, 法学教育要突出应用型的模式, 但是要防止矫枉过正。我们的大学法学教育是国民教育, 不是培训教育更不是司考培训班。大学教育的基本职能是专业教育和人的培养, 要注重素质教育而非应试教育。
司法考试强调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 但对法学理论的学习要求相对有限, 即便是从未进行法律理念的教育和法律素质的训练的考生也可以凭借对法条的背诵、对法律的僵硬套用及对考试模式的洞察和强化训练通过考试。虽然司法考试这几天也一直在改革, 但是这一局面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观, 如果法学教育一味地按照司法考试的要求进行改变, 法学教育将失去其最本质的内容, 只会将高等法学教育演变为司法考试培训班, 最终使高等教育又一次陷入“应试教育”的旋涡而日益偏离素质教育的方向。此外, 法学专业的学生并不一定都选择法律职业, 而且以司法考试为终极目标的学生只有一部分能通过司法考试, 获得法律职业资格, 所以, 司法考试并不是每一个法学学生的必需的方向, 这也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决不能以司法考试为唯一目标, 更不能将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法学教育质量的唯一衡量标准。
三、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要求在教学方法上进行改革
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要求法学专业在整个教学环节和教学方法上进行根本性的变革, 突出实践性、思维性, 以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方法的提高为基本出发点。
1. 注重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方法的培养和传授
教师给予学生的不仅是食物, 更应当是可以生产食物的工具。在本科生教学中, 作为教师, 仅将现成的知识传输给他们, 是否就能够实现我们培养本科生的目的?这显然是不够的。我们不仅应当给他们以法学知识, 更应当教会他们进行独立思考和学习的方法, 包括从如何查资料、如何对法学资料进行分析等基本训练做起。在信息极度膨胀的法学资料中, 有对的, 有错的, 所以要训练学生会读各种法学资料, 要怀疑、要分析、要推理、要学会从具体问题入手, 在就事论事提出解决方案的基础上学会触类旁通和抽象思考, 以“怀疑一切”的态度提出问题, 以严谨求实的态度进行推理分析和解决问题。在合同法教学中, 要推荐给学生经典的合同法和民法的著作, 让学生在学术著作的研读中深化知识、发现问题。
2. 加大案例教学
“应用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精神和风格, 因为, 一方面, 实践是法学教育的最终归宿, 学生最终要走入实践;另一方面, 实践中的问题蕴涵着丰富的信息和真正的深刻, 它是法学教育天然上好的养料。案例是法律实践中生成的晶体, 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应用性”之展开的一个当然的平台。案例教学, 本质上是授予学生另一种知识, 它决然不同于也当然高于灌输式教学中所传授的知识。在合同法教学中, 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合同纠纷, 要选择经典的、争议大的案例引入课堂, 既增加了课堂的趣味性, 也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四、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需要在考试方法上进行创新
传统法学的考试方式都是遵循主观、客观题目相结合。《礼记》有言:“记诵之学, 不足为人师。”然而考试制度发展至今, 能记诵而善于考试的学生, 家庭与学校都认为是好学生。稍加活泼而稍富于才能与思想的, 反而考得不好。法学教育应当通过考试上的改革和创新, 引导学生在学习中的应用能力的培养。
1. 创新考试形式
笔者在进行合同法的教学中, 探索口试的形式, 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传统考试一般以笔试的模式进行, 通过主客观的答题和标准答案的对比, 得出学生的分数, 往往将学生引导要应试教育的模式。在合同法考试中, 笔者通过笔试加口试的模式进行, 对学生进行逐一的口试。通过口试, 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反应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2. 考试内容突出应用性
法学专业要培养应用型人才, 必须改革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的考试方式, 注重和现实结合, 和司法考试做一定的衔接。随着近几年各高校法学专业对司法考试的重视, 司考题目或者类似题目在各门考试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司考真题内容贴近实践, 考察方法灵活, 对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大有益处。但培养全面的应用型人才不能仅仅将眼光局限于司考, 要通过考试引导学生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司考命题并非是十全十美, 有些题目仅仅为了考察知识点而忽略了实践中的具体情况, 造就了一些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出现的情况, 这些题目要慎用。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可谓发展迅速, 截止2007年全国的法律院校 (系) 已由二十多年前的不足十所增长到了六百多所。在法学教育的规模日趋扩大的同时, 提高法学教育培养的质量这一工作就日益紧迫。随着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 法学本科生的就业率逐年降低。在所有大学专业中, 法学专业的就业率排在最后。而另一方面, 符合就业市场需要的法律人才有效供给却严重不足。就业市场所急需的是法学专业基础扎实、知识面广、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具有应变能力、有社会实践经验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必须走应用型人才培养之路。
关键词:法学教育,应用型,司法考试
参考文献
[1].崔建远.民法教师的素养论[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 2004 (, 1) .
[2].丁相顺.比较法视野下的东亚法律人才养成制度改革[J].法学家, 2009 (, 6) .
合同法教学研究 第10篇
一、全案例教学法的提出及价值
(一)问题的提出:合同法课程与债法课程的教学内容衔接
在以往的合同法课程教学实践中,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在授课中同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体现在:授课教师在传统合同法课程讲授过程中,通过运用一定的教学案例或实务案例,以便于学生理解和接受具体知识点,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结合各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计划来看,合同法课程教学在教学内容的处理上,与其它选修课程存在一定的差异。其它选修课程所讲授的核心知识点,在必修课程中仅作为非重点内容讲解,或不予讲解。[2]以法学专业选修课程“人格权法”为例,其所涉及的知识点在必修课程“民法总论”中虽然或有提及,但授课教师能够用于该部分讲解的授课时间一般不会超过总课时数的十六分之一。
而合同之债作为债法定的发生原因之一,历来是民法必修课程“债法”(或有高校在“民法分论”课程中讲授债法)讲授的核心内容之一,无论是合同法“总论”还是“分论”均会有所涉及;也就是说合同法课程中的核心知识点,实际上也是债法课程中的主要授课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传统的理论讲授,辅以案例教学的方法,不仅难以满足“合同法”课程个性化课程设置的要求,也难免陷入到与必修课程“债法”授课内容重复的尴尬境地之中。
(二)传统案例教学法在合同法课程应用中的主要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传统案例教学法在前述问题面前不仅束手无策,反而束缚了授课教师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1.无论采取学习导入的方式,还是分析知识点的方式,传统案例教学法在知识点讲授中的主要作用都是辅助性的。这种授课模式在学生初次接受所涉知识点时,确实能起到帮助学生理解的目的。但由于前文所述的授课内容重复问题,学生在第二次接受该知识点时,如果采取相同或相似的授课模式,可能会降低学生的学习动机和兴趣。
2.传统案例教学法在辅助讲解单一知识点中的作用较为明显,但不利于对合同法课程中各相关知识点进行综合性的学习与运用。
3.传统案例教学法所选取的案例一般较为容易,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理解具体知识点;不利于满足学生对于复杂或难度较高案例进行分析与探讨的实际需求。
(三)全案例教学法的意义与价值
基于传统案例教学方法在合同法课程应用中的上述问题,笔者结合自己在“债法”、“合同法”等课程中的实际教学经验,尝试设计一种以案例作为授课主要导向的授课方法,即全案例教学法。
在合同法授课中采用全案例教学法至少有下述意义与价值:
1.避免教学内容的重复。全案例教学法以相对较为复杂的案例分析作为授课主要导向,不按照教科书中列明的授课顺序讲授知识点,以期避免学生产生学习内容重复的不良学习体验。
2.全案例教学法所选用的案例不仅涉及合同法课程中的多个知识点,而且会兼顾其他民法部门法乃至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点;能够充分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全案例教学法所选取的案例较为复杂,且具备一定的理论难度;既能够检验学生在债法课程中的学习效果,也能够满足学生对相对复杂案例进行分析解决的学习要求。案例分析结束,多数参与学习的学生能够获得解决实际问题的成就感和满足感。
二、全案例教学法在合同法课程中的具体设计
(一)基本理念
全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思想是通过构建一种以案例作为主要导向的课堂教学方式,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并通过案例的讲解与延伸,使学生加深对所学知识点的理解。全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理念在于,使学生的思维在案例和知识点中来回穿梭,反复求索,引导其自主思考、分析问题。[3]
学生解决案例的过程,不仅要运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知识,还要回归法律的具体规定,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学生法律检索能力的一种训练过程。
(二)案例的设计与修改
既然全案例教学方法以案例分析作为教师授课和学生参与的核心内容,那么对案例的设计、选择和甄别就将成为合同法课程准备的重要环节。
全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不宜采取司法实务中的实际案例,而应以授课教师自编案例为主,当然不排斥授课教师对司法实务中的案例进行重新改编。其理由在于,合同法课程教学仍围绕教学计划要求的核心知识点展开,而实务案例往往偏重与诉讼过程与证据运用,与实体法的授课理念相悖。
全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相对于传统案例教学方法中的案例,应具备复杂性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案例篇幅和所涉知识点两个方面。从案例篇幅的角度上来讲,全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篇幅一般较长,整个教学环节的设计都围绕着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展开。从所涉知识点的角度上来讲,全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一般涉及多个知识点(并且可以适当结合其它部门法中的知识点),强调学生对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教学案例设计完成后,应按照教学计划中设计的核心知识点讲授顺序对教学案例进行排序,确定讲解顺序和授课时间。
在实际授课之前,授课教师应对拟选取的案例进一步进行审核和校对。
(三)课堂教学与学生参与
以案例作为授课导向的教学方式,均不能脱离学生对教学环节的实际参与,全案例教学方法更加明显的体现出上述特征。
授课教师在采取全案例教学方法的同时,应采取一定措施鼓励和引导学生参与到案例分析与讨论中来;通过笔者的实际教学经验,可尝试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
1.课前引导。在实际授课之前向学生提供拟讲授案例,指导学生在授课前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可以尝试采取分组讨论的方式,并在实际授课时由学生代表汇报研究成果。
2.问题设计。在设计教学案例的同时,围绕案例中所涉及的核心知识点,设计思考题目。既可以起到引导学生围绕核心知识点讨论案例的作用,也可以为学生主动探索案例提供学习动机。
3.课程考核。授课教师应将学生参与课堂讨论与案例分析的过程进行如实记载,并作为课程考核与评定成绩的依据。在采取全案例教学方法时,建议摒弃传统的理论考核方式,而以学生分析、研讨案例的成果作为主要考核依据。
(四)课后思考题目的设计
为巩固课程教学成果,授课教师应在案例分析完毕后,布置适量的思考题目,可以考虑以课后作业的形式由学生完成。思考题目的设计应尽量围绕课程中所涉及的核心知识点,可以考虑通过继续延伸和拓展案例的形式来展现。
三、全案例教学法在合同法课程中应用的实例及讨论
(一)案例设计
实例:张三为某工厂职工,拥有小车一辆,2000年,张三和李四两人结为夫妻,张三父亲老张拥有住房两套,其中一套自住,一套于2001年1月1日出租给自己的老友老王,两人签订了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四年,由老王和儿子王五共同居住。2002年老张去世,张三继承了房产但未变更登记。2003年老王去世,由王五继续居住,但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2004年张三与李四两人夫妻关系紧张,张三个人决定将出租的房产出卖,并先后与麻六、童七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麻六于2004年3月1日交付房款40万以后,张三将钥匙交给麻六。
3月1日,麻六拿到房屋钥匙当日即前往看房,与此同时王五得知房子被出卖,王五主张:自己是承租人,理应享有优先购买权,张三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王五主张张三与麻六签订的合同无效。
童七于2004年4月2日交付房款40万后,张三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了童七。2004年5月1日,张三与李四两人诉讼离婚,在处理财产的过程中,李四得知房子已经被出卖,遂以张三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张三与麻六和童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04年6月2日,房屋所在地突然遭受强烈地震,房屋全部毁损。王五以无法继续居住为由要求返还租金,麻六和童七因无法得到房子,以张三一房二卖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且要求张三分别偿还各自房款40万,并赔偿各自损失39.9万元。
(二)思考问题设计
问题一:出租房屋是否归张三所有?为什么?
问题二:王五是否为房屋的承租人?为什么?
问题三:钥匙交付给麻六后,王五是否能够继续承租?王五主张合同无效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问题四:张三与麻六、童七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即李四的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问题五:现房屋所有权归谁?该所有权是基于什么制度获得
问题六:房屋因地震损毁由谁承担?为什么?
问题七:麻六和童七为什么分别要求赔偿损失39.9万元?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问题八:因房屋毁损导致王五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无法继续居住的损失由谁如何承担?为什么?
(三)案例扩展
张三个人决定将车子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孙八,双方约定:孙八分30个月支付价款,在孙八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由张三保留对汽车的所有权。交付方式为运输公司将车子运输到孙八所在城市北京,具体交付地点等车子运送到北京后再做决定,运输公司在运输的过程中遭遇泥石流,汽车的尾部毁损,孙八花费维修费10万元,此后孙八一直要求张三偿还10万元维修费,未果,孙八从支付价款的第21个月(包括第21月)开始拒绝支付价款,到了第27个月时,孙八已连续六个月未支付到期价款。
(四)讨论
前例展现的案例系笔者在合同法课程讲授中自行设计的案例之一,该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物权归属的确认、以继承方式获得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判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及救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及救济、善意取得制度、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归责、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等。延展的案例中涉及的知识点主要是: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归责和分期付款合同。
上述知识点围绕合同法展开,同时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等相关课程的知识,通过问题串联起来,集中体现在一个案例中,系全案例教学方法的典型模式。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采用全案例教学方法,也不能脱离民法学案例分析的一般方法及逻辑思维方法。[4]
摘要:针对合同法课程与债法课程内容的衔接问题,在对传统的案例分析教学方法的弊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尝试采用全案例教学方法。试图建立以案例分析为课程导向,以问题设计为纽带,引导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的新型教学模式。同时对课程设计中的具体环节,包括案例的选取、学生参与和课后思考问题的设计进行分析。
关键词:全案例教学法,合同法,案例教学法
参考文献
[1]张明.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作用[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10).
[2]陈晓军.法学专业选修课设置的几点思考[J].中国大学教育,2011(02).
[3]田士永.“民法学案例研习”的教学目的[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4(04).
合同法教学研究 第11篇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劳动用工 规范管理
《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在新的发展时期颁发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劳动关系的管理,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各类特殊的劳动合同做出了全面调整,对目前企业多种用工形式采用同一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给企业的用工管理及经营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一、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影响
1、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要求更严格。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做出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细化了集体合同规定并大力推动集体合同的订立,几乎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绝对权利。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必须转变观念,从所谓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隶属性”劳动关系变为“平权性”。如劳动合同法已删去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企业对“市场化用工”建立了按一定比例的淘汰机制,末位淘汰制等将变成非法行为。
2、劳动用工的违法成本和企业人工成本加大。劳动合同法放宽了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扩大了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对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标准等经济补偿适用范围扩大,违法辞退成本成倍上升。
3、劳务派遣面临较大风险。由于企业存在多种用工形式,普遍存在不同身份员工混岗情况,同一岗位执行不同的薪酬体系收入差距较大。新劳动合同法强调了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用了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第一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对这部分用工的薪酬矛盾突出,必须尝试薪资分配和薪资结构的多元化,不得在临时性、辅助性或可替代性以外的岗位使用派遣工,目前混岗使用多种用工的局面如不根本改变,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企业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4、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确定劳动关系立法模式进行了重大调整,由于劳动合同法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灵活用工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门槛大大降低,使得劳动关系的长期化趋势不可避免,若不加强管理可能会导致终身雇佣制的“铁饭碗”。因此,企业必须从内部管理出发,建立健全员工的长期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加强员工绩效考核,激发员工的潜能,通过建立“学习型”,关注对员工的培训,树立终身学习观念。人力资源管理要增强劳动争议的事前预计评估能力,变劳动争议事后被动管理为事前主动控制。在人员招聘、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加强法律意识,避免程序违法。
二、《劳动合同法》对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带来新机遇
企业的发展,取决于不断创新和发展,提高竞争力,更取决于是否有和谐的劳动关系。从长远看,劳动合同法为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一支适应企业发展的高素质职工队伍在法律和制度层面奠定了基础。劳动合同法有利于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和信任感,稳定的劳动关系会增强劳动者归属感和责任感,提高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的长足进步,用法律消除分歧、化解矛盾、求得双赢。
劳动合同法从法律层面对劳动合同管理进行了规范要求,企业和劳动者必须共同遵守,有助于公司和劳动者双方树立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提高职工素质,控制用工规模,提高劳动效率。劳动合同法实施,必将促进企业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岗位管理。为减少用工成本,企业必将控制用工总量,通过录用合适的人才,提高职工素质。推进科技进步,提高设备自动化水平。
加快推进企业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进程。建立健全队伍规范的企业用工规章制度,可以最大限度保护劳动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通过完善的制度引导、教育员工约束自己的行为。企业通过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做出规定和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惩处对员工产生威慑作用,使员工能够自觉抑制违章行为的发生。二是完善制度可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企业规章制度可以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劳资双方实现权利和义务的措施、途径和方法等,大幅度地防止劳动纠纷的发生,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三是制度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在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对纠纷的有关事项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时,企业规章制度尤为重要。四是企业规章制度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放宽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的条件,企业应对这些严格的规定,必须事先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将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事先明确的“严重违纪”、“重大损害”、“不能胜任工作”等予以界定清楚。
为了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降低用工风险,规范用工行为管理,就必须加快推进企业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进程,切实做到用工管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三、结束语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约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由于企业用工实现在先,法规在后,在用工管理中或多或少都有一些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地方。依法用工,适时调整企业用工管理,对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用工管理水平,能够促进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最终实现共同愿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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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稚晖. 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分析[J]. 行政与法 , 2003,(04).
合同法教学研究 第12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高校,临时用工
一、高校临时用工管理现状
1.管理主体缺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则是本单位劳动关系的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在单位法人的授权下进行单位日常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目前的普遍现状是高校临时用工的使用范围很广, 分布在高校的一级部门、二级部门、实验室、科研团队等各个领域, 不同的使用主体使高校临时用工管理呈现主体不明的现象, 增加了高校临时用工管理的复杂性。根据严格规定, 在高校除了本单位人事部门, 其他任何部门在没有获得授权的前提下并不具备以单位名义用工的权力, 管理主体不明确, 高校临时工管理很难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规范框架内。
2.法律手续缺失。从目前高校临时用工现状来看, 大多数临时用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片面, 大部分没有甚至不愿与学校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由于经济能力有限, 很多临时工也拒绝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签订率及投保率低。在这样的情况下, 高校为掌握弹性的变更、解雇权, 放任这种情况的发展。即便签订劳动合同, 约定内容也比较简单, 一旦发生劳动纠纷, 从合同内容中很难找到实质性的可依据条款, 高校也将面临巨额赔偿。
3.法律风险增加。法律不完善势必会增加高校临时用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解读《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不难发现, 如果高校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 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需依法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向临时工支付双倍工资, 大大增加了高校的用工成本。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也就是说, 一旦高校与临时工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即使没有签订合同, 高校为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也依然存在, 如果不依法缴纳, 将面临限期缴纳并承担滞纳金和行政罚款的后果。可见, 不在《劳动合同法》框架下运行的高校临时用工管理, 一旦出现临时工工资、医疗、工伤等待遇受损, 引发劳动纠纷, 高校也将面临败诉风险。
二、高校如何在《劳动合同法》的背景下完善临时用工管理
在临时用工管理面临着诸多漏洞和弊端的现状之下, 高校应该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契机, 加强完善临时用工管理, 使各项管理活动有法可依。
1.提高认识, 明确管理主体。作为高校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校应该提高认识, 将临时工管理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部署, 明确管理主体, 由人事部门进行临时用工使用的编制登记和统一管理。对于特殊岗位, 如确有需要, 可以授权一些二级学院或者机构进行单独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招聘使用临时工。明确管理主体, 高校可以对临时工的状况进行宏观把握, 从而规范管理, 减少劳动争议。
2.细化管理, 完善法律手续。完善用工法律手续是实现高校临时用工管理法制化的重要途径。高校人事部门要根据本校现状, 对当前的临时用工情况进行审视检查, 及时清理一些不良制度, 清退并妥善处理一些不合理用工。做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 及时为临时工办理社保, 缴纳社会保险费, 制定切实有效且符合法律程序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细化管理流程, 从而完善高校临时工管理的法律手续, 在维护临时工合法利益的同时, 降低高校的用工风险。
3.探索新模式, 降低法律风险。劳务派遣, 这种用工新模式逐渐被更多的高校接受作为临时工使用和管理的主要形式。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中, 高校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招聘临时工到高校工作, 高校与派遣公司签订协议, 建立劳务合作关系;临时用工与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临时工人员的档案、社保、职称、技能鉴定、辞职解聘、劳动纠纷等工作由劳务派遣机构全权负责。高校只需支付临时工工资、社保费用及一部分派遣管理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高校自主招聘、自主管理的一些弊端, 能够为临时用工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采用劳务派遣新模式进行临时工管理, 一方面可以提高高校人事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另一方面也能够尽可能地预防劳动纠纷, 从而达到维护高校和临时工双方利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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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姚文海, 倪铃洁, 李建中, 等.对高校临时用工管理的探析[J].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 (2) .
[3]江书省.规范高校后勤临时用工管理的难点与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 2012 (21) .
合同法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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