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暂行办法
湖北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暂行办法(精选6篇)
湖北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暂行办法 第1篇
湖北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机制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作风状况,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建设为民、务实、清廉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通知‣(中发„2012‟11号)、•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换届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鄂发„2012‟13号)、•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意见‣(鄂发„2012‟24号)等党内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评价工作由党委统一组织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领导班子作风状况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所在地方、部门(单位)作风建设情况;
(三)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情况;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情况;
(五)作风建设其他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作风。是否坚定理想信念,是否执行政治纪律,是否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否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
(二)学风文风会风。是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是否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是否切实改进文风、会风;
(三)工作作风。是否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是否心系群众、为民服务,是否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是否敢于担当、敢抓敢管,是否依法行政、秉公用权、廉洁从政;
(四)领导作风。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扬民主、团结共事;
(五)生活作风。是否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否持续反对“四风”,是否生活正派、情趣健康,是否遵守各项工作生活待遇标准。
第六条 评价采取量化的形式:
(一)对领导班子作风状况评价。采取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两种方式,其中,民主测评权重占70%,民意调查权重占30%。
1、民主测评。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中的民主测评一并进行。在对领导班子的民主测评中,增设“领导班子作风状况测评”项目。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2、民意调查。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的民意调查一并进行。民意调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由统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结果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班子有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的评价。采取民主测评和反向评价两种方式,其中,民主测评权重占70%,反向评价占30%。
1、民主测评。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中的民主测评一并进行。在对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中,增设“领导干部作风状况测评”项目,设置“思想作风、学风文风会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五项评价指标,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2、反向评价。领导干部存在作风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反向评价:(1)被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约谈的;(2)受到诫勉谈话处理的;
(3)被媒体曝光或形成网络舆情且被查实的。
(三)评价结果量化。按照指标权重对各类评价结果进行量化计算,确定最后评价得分。评分细则由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七条 评价档次确定。作风状况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情形的,直接评定为“差”。
第八条 评价结果的反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的评价得分,应当进行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领导班子作风状况的评价结果,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考核地方、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书面反馈。对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的评价结果,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被考核地方、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领导干部本人反馈。
第九条 评价结果的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的评价得分情况按照相应权重计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得分。领导干部的作风状况评价结果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评定为“差”的,对其诫勉
谈话;连续2年评定为“差”的,调整其工作岗位;调整岗位后仍评定为“差”的,予以免职处理。
第十条 问题整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针对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领导班子作风建设问题整改情况写入本地、本部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问题整改情况在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上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2014年11月24日印发
湖北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暂行办法 第2篇
为大力弘扬实干实政精神,激励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调整状态、提升能力、改进作风,更广泛更有效地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引导广大干部夙兴夜寐、激情工作,全力以赴开创河北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5〕42号)、《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本办法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能下”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三)以人为本、人岗相适原则;
(四)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应严格按照中办发〔2015〕42号文件明确的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问责处理、违纪违法免职、健康原因调整、任期届满离任、到龄免职(退休)等渠道,细化“下”的情形,规范操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政策约束,及时把应该“下”的干部调整下来。
第五条 解决好干部能“下”的问题,重点是解决好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问题,对干部不担当、不尽责、不作为、不在状态、工作平平、政绩寥寥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整,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六条 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其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相符,组织和群众认可度不高,或者身体状况不适应,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第七条 干部存在下列五个方面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予调整。
(一)遵纪守规方面
1.理想信念动摇,共产主义信仰偏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的。
2.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不坚决,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妄议中央,损害党和国家形象,或者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言行不制止不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在领导班子中搞一团和气、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导致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跟组织讨价还价,造成恶劣影响的。
4.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阳奉阴违、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情节严重的。
(二)履职尽责方面
5.思想观念、能力素质和性格特点与任职岗位不匹配、不适应,较长时间打不开工作局面的。
6.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懒政怠政、推拖等靠,精力不集中、工作不在状态,对上级决策部署不学习不研究,对新形势新情况不敏感不明了,不能按要求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贻误机遇、影响发展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7.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能坚持原则,缺乏干事创业的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和在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明哲保身,不敢担当,经不住考验的。
8.宗旨观念不强,对群众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对涉及 3
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处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囿于部门利益,明通暗卡,人为设置障碍,能办不办、该办不办的。9.虚报浮夸、欺上瞒下,谎报政绩、隐匿问题,为自身或者利益相关人骗取利益、荣誉等,造成恶劣影响的。10.连续两年综合考核在全省相应类别内排名在后10%、综合分析评价较差班子中的主要领导,以及分管工作连续两年处于落后状态的领导干部。
(三)群众认可方面
11.巡视机构在巡视中发现群众意见大、反映问题多、班子不团结,有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况的。
12.新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
13.考核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经组织考核认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诫勉谈话后改进不明显的。
14.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提前结束试用期;试用期满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
(四)作风品行方面
15.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节较重,或者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16.群众意识淡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严重 4
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17.缺乏艰苦奋斗精神,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18.品行不端,情趣不健康,追求低级趣味,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方面
19.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20.干部档案造假,以不正当手段更改年龄、党龄、工龄或者获取学历、学位、职务、职称、干部身份、公务员身份等相关利益,情节严重的。
21.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应综合分析研判干部情况,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步分析。纪检监察、巡视、信访、法院、检察、公安等部门每季度向同级组织部门通报一次本级党委管理干部违纪违法查处情况。组织部门结合日常掌握的考核、届中届末考察、民主评议、巡视组反馈意见、离任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信访举报核实、重点专项工作完成等方面情况,一般每半年对干部的工作状态、履职实效、作风能力等进行一次初步分析研 5
判,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分析研判。
(二)调查核实。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组织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可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方法进行。调查核实中,应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同时应与干部本人面谈,说明有关情况,听其陈述。调查核实对象是班子成员的,应注重听取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
(三)教育帮助。组织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对领导干部给予提醒、教育,或者进行函询、诫勉,指出存在差距和不足,一般限定在三个月内调整状态、改变局面、改正错误。
(四)提出调整建议。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仍没有改正的,组织部门根据日常了解掌握、有关部门提供和重点调查核实的情况,对领导干部是否适宜担任现职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确认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提出岗位和职务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
(五)研究决定。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调整建议,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后,提交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六)谈心谈话。组织部门与被调整的领导干部进 6
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希望要求,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从干部调整岗位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相应领导职务。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发〔2016〕19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等有关领导干部问责、追责文件中所列情形的,应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对领导干部问责,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程序进行。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考核和评优评先、在问责处理期间的工作安排、问责处理影响期满后的重新任职等,应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 领导干部因涉嫌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纪 7
检监察机关应在作出决定后一个月内,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应在收到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免职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一个月以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组织部门报告。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组织部门应及时向本级党委报告,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免去其现任职务;病情较重的,视情况可及时免去其现任职务,以利于专心治疗。干部身体康复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好职务。
第十二条 组织部门应定期对领导干部达到任职期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等情况进行梳理,及时向本级党委报告。对需要在换届或者届中进行调整的,经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调整担任未实行任期制领导岗位的职务、转任非领导职务、适当安排临时性工作、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等方式,退出现职领导岗位。
第十三条 组织部门应定期对领导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等情况进行梳理,及时向党委报告。除特殊情况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在其到龄的当 8
月向上级党委呈报请示,党委应及时研究其免职或者免职退休。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愿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辞去公职。辞去领导职务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通过改任非领导职务、保留级别待遇等方式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进行核实甄别,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加强对问责干部和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后的跟踪管理,妥善安排好干部的使用和复出,对符合条件的,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应适时提出使用安排意见。
第十六条 干部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或者降职和因健康原因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应在规定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得超职数配备。如干部所在单位职数已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属地方和单位党委(党组)统筹安排;确因职数限制安排不了的,可先免去现职,采取安排挂职或者参加学习培训等方式妥善安置,待有适宜岗位时再予安排。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督查机构应加大对中办发〔2015〕42号和冀办发〔2016〕2号两个文件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巡视和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应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作为重要内容。9
对落实不力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函询、约谈或者通报;问题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巡视、信访、法院、检察、公安、审计、督查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完善措施,推进落实。
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北省委解释,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湖北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暂行办法 第3篇
办法学习专题
1、(单选题)领导干部有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责:干扰、阻碍、不配合责任追究调查,或者()调查人员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检举人、控告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A.行贿 B.腐蚀 C.拉拢、收买 D.笼络 正确答案:C
2、(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违规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安排接待用餐或者安排高消费娱乐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将()纳入公务接待范围,违规列支公务接待费用,在公务活动中收送礼品、纪念品、土特产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A.购物活动 B.娱乐活动 C.私人活动 D.家属活动 正确答案:C
3、(单选题)领导干部有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A.严肃谈话 B.批评指正谈话 C.训斥谈话 D.诫勉谈话 正确答案:D
4、(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群众观念淡薄,漠视群众意愿和合法权益,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点问题和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A.没有站在群众角度考虑问题 B.看不起基层群众 C.不能正确对待群众冷暖 D.对待群众态度蛮横 正确答案:D
5、(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在报批和因公出国(境)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公务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违规增加因公出国(境)次数、随行人员数量,违规擅自变更行程、延长国(境)外停留时间,对外赠送超过()的礼品或者违规接受、处置礼品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A.规定价值 B.规定金额 C.规定数量 D.规定品种 正确答案:A
6、(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A.六个月内 B.一年内 C.两年内 D.三个月内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会议活动现场违反规定超标准装饰、摆设,在定点以外的高级宾馆或者()召开会议,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当追究责任。
A.高级会所 B.风景名胜区 C.娱乐场所 D.私人会所 正确答案:B
8、(单选题)领导干部有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A.政纪 B.违纪 C.党纪 D.党纪政纪 正确答案:D
9、(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违反精简文件简报规定,重复发文、()问题严重,精简文件简报工作不力的。
A.降格发文 B.升格发文 C.异地发文 D.错误发文 正确答案:B
10、(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违反改进调查研究规定,以调查研究名义到名胜古迹、风景区游玩,在调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虚作假,违规使用()开道,违规封路、清场、限制正常交通秩序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A.军队车辆 B.警车 C.私家车 D.公务用车 正确答案:B
11、(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推诿扯皮,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A.乱作为 B.不作为 C.胡作为 D.慢作为 正确答案:ABD
12、(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A.对外赠送超过规定价值的礼品或者违规接受、处置礼品的
B.违规增加因公出国(境)次数、随行人员数量,违规擅自变更行程、延长国(境)外停留时间
C.以公务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
D.在报批和因公出国(境)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中弄虚作假 正确答案:ABCD
13、(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违反领导干部有关待遇规定,违规配备秘书,违规()等保障性住房,超标准购买或者豪华装饰公务用车,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A.多占住房 B.购买廉租房 C.买卖经济适用住房 D.购买别墅 正确答案:ABC
14、(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违反改进新闻报道规定,违规对新闻单位就报道()等提出要求,违规要求对不符合报道规定的会议活动等进行报道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A.字数 B.画面 C.时长 D.版面
正确答案:ABCD
15、(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违反精简会议活动规定,未经批准举办或者出席各类节庆、论坛、展会活动,未按规定严格控制会议()、会期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A.规格 B.经费 C.数量 D.人数 正确答案:ABCD
16、(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者()自查发现的作风建设方面突出问题,不及时整改,或者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A.本组织 B.本部门 C.本地区 D.本单位 正确答案:BCD
17、(多选题)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上列机关、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A.人大机关 B.审判机关 C.政协机关 D.行政机关 正确答案:ABCD
18、(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违规()办公用房,擅自提高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违规多处占用或者超标准面积占用办公用房、搞豪华装修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A.建设 B.购置 C.租赁 D.占用 正确答案:ABC
19、(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坚持()的原则。
A.客观公正、罚当其责 B.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C.严格要求、实事求是 D.依靠群众、依法依规 正确答案:ABCD
20、(多选题)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28条配套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狠刹()。
A.享乐主义 B.形式主义 C.官僚主义 D.奢靡之风 正确答案:ABCD
21、(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被追责的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2、(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结束后,对需要追究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同 时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3、(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办理责任追究决定送达、与当事人谈话、责任追究材料归入个人档案等后续相关事宜。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4、(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调查的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5、(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特别复杂的,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间,但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26、(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一般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7、(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有关程序,履行责任追究相关职责。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8、(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被追责的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进行复核或者复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者变更、撤销原责任追究决定的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29、(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发现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发现领导干部存在可能追究责任的线索,不能启动责任追究调查程序。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30、(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超预算列支会议活动经费,将与会议无关的经费开支纳入会议经费报销,向下级和所属单位摊派会议费用的不应追究责任。
A.对 B.错
湖北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暂行办法 第4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推进干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组发〔1998〕6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从严治党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四)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平时考核、考核、届满考核以及中层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等。第二章考核方式
第四条坚持以平时考核、考核为基础,以任前考察、任职考察为重点,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相互补充。
第五条考核采取考核、届满述职述廉考核、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二级学院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主要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大局观念、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团结协作及作风建设等内容;
(二)领导能力和水平,主要包括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统筹协调、务实创新、开拓进取和处理复杂问题等内容;
(三)工作实绩,主要包括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发挥作用和规范化建设情况等内容;
(四)党风廉政建设,主要包括反腐倡廉、廉洁行政、廉政制度建设落实情况等内容。第七条中层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项内容,重点考核德才素质和工作实绩。
(一)德,主要包括诚实守信、大局意识、坚持原则、群众观点、公道正派、道德品质等内容。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德的核心内容,加强对中层干部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考核;
(二)能,主要包括政策水平、组织协调、业务能力、依法行政、创新意识、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等内容;
(三)勤,主要包括工作作风、敬业精神、工作投入程度、服务师生等内容;
(四)绩,主要包括工作思路、制度建设、工作落实、履职成效、解决复杂问题等内容;
(五)廉,主要包括廉洁自律、依法办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及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等内容。
中层干部考核时,对正职应侧重考核统筹协调、决策能力、选人用人等内容,对副职则侧重考核协调配合、组织实施能力等内容。第四章考核等级和标准
第八条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考核。
(一)优秀等级具备下列条件:
1.重视理论学习,政治方向正确,有很强的大局观念,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好; 2.能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统筹协调、务实创新、开拓进取,有很强的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3.政策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能很好发挥作用,规范化建设成效高; 4.认真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廉洁行政,廉政制度建设落实情况好。
(二)合格等级具备下列条件:
1.重视理论学习,政治方向正确,有较强的大局观念,执行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较好; 2.能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统筹协调,有较强的务实创新、开拓进取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水平;
3.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发挥作用较好,规范化建设成效较高; 4.组织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廉洁行政,廉政制度建设落实情况较好。
(三)基本合格等级具备下列条件:
1.组织理论学习,政治方向正确,基本执行民主集中制,大局观念和团结协作一般; 2.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统筹协调、务实创新、开拓进取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一般; 3.政策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般,能基本发挥作用,规范化建设程度一般; 4.基本上能组织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但廉政制度建设落实情况一般。
(四)经考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评定为不合格等级:
1.不重视理论学习,政治方向存在问题,执行民主集中制能力差,大局观念和团结协作较差;
2.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统筹协调、务实创新、开拓进取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较差; 3.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较差,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规范化建设程度差;
4.不重视反腐倡廉教育,廉政制度建设落实情况较差,单位内部人员存在违纪违规受到处理情况。
第九条中层干部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进行考核。
(一)优秀: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组织领导能力强;
3.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评定为优秀等级的,一般要求在民主测评中优秀率在50%以上且优秀率与称职率之和在90%以上。
(二)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3.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4.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5.能做到廉洁自律。
评定为称职等级的,一般要求在民主测评中优秀率与称职率之和在80%以上。
(三)基本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3.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4.能基本完成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6.民主测评中,优秀率低于30%且基本称职率和不称职率之和在40%以上。
(四)中层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2.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3.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4.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5.工作不负责任或严重失职,给学校利益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6.连续两年未完成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7.民主测评中,优秀率低于20%且不称职率达到30%以上; 8.受到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9.政治上、经济上、道德上有严重问题,正在接受审查处理之中。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考核基本程序:按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和组织部制定的考核实施办法,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中层干部进行个人工作总结,并填写《考核登记表》和《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登记表》;
(二)中层干部在本单位或部门全体教职工中进行述职述廉,并接受教职工的民主测评;
(三)中层干部参加党委组织召开的考核测评会,相互进行民主测评并接受校领导的民主测评;
(四)分管校领导根据中层干部工作表现及测评情况,对所分管的中层干部进行考核评价,并填写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届满述职述廉考核基本程序
(一)考核准备
1.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拟定考核工作方案,成立考核工作组,做好考核前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并进行考核工作部署;
2.考核对象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做好工作总结,并填写《学院二级学院领导班子考核登记表》和《学院中层干部考核登记表》(相关表格由组织部负责提供); 述职述廉报告应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汇报领导班子或个人的情况,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简明扼要。
(二)召开述职述廉工作会议
1.二级学院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述职述廉,同时作个人的述职述廉报告,其他中层干部作个人的述职述廉报告;
2.参加会议人员主要有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和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等;
3.述职述廉结束后,由组织部负责组织参会人员对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三)根据需要,考核工作组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专项调查、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等方法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四)考核工作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并向学校党委报告考核情况。
(五)学校党委召开专题工作会议,集体研究确定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二级学院领导班子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民主测评的情况;
(四)考核工作组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和评定等次的建议。第十三条中层干部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情况。包括优点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二)民主测评的情况;
(三)考核工作组对中层干部的总体评价和评定等次的建议。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应作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中层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按照管理权限,主管领导应对其提出诫勉,本人须书面作出整改意见,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第十六条中层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作如下处理:
(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三)降职。
中层干部被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第十七条根据考核结果,学校党委将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考核中如发现中层干部有违纪问题的,应建议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第十八条中层干部考核结果归入本人档案。第七章 考核工作纪律和监督
第十九条考核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实施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工作人员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考核工作人员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学校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工作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第二十三条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核秘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搞非法组织;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七)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工作组提供虚假数据;
(八)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有关考核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第二十五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考核工作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并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第八章 附则
湖北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暂行办法 第5篇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遵守群众工作纪律,强化群众观念,弘扬优良作风,保持清廉本色,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不符合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和有关法规制度规定,履职不当,作风不正,为政不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条
问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分级负责、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履职不当,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或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二)在群众遭遇困难或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或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教育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处理涉法涉诉事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三)在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耕地保护、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处置等关系群众利益的工作中,不听取群众合理意见,不依法依规办理,不按程序公开,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四)违规占有公共财物或享用公共资源,在项目审批、社会,保障、就医就学、惠农资金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廉租房分配等事项中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或优亲厚友、显失公平,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五)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违背科学发展、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制造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虚报工作业绩,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七)漠视群众诉求,对群众来信来访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办理,不及时答复群众合理要求,造成群众利益受到损失的;
(八)在执法监管中作风粗暴、滥用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在便民服务中“索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其他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作风不正,损害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工作时间打牌,上网炒股、下棋、玩游戏、聊天购物、看影视作品,出入休闲健身娱乐场所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二)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三)工作中态度生硬、故意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互相推诿、超过规定办结时限,应一次性告知而不一次性告知导致拖延审批时限,或公开承诺的事项不能兑现的;
(五)工作日中餐饮酒或发生酒驾行为的;
(六)言行不当,行为失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有损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行为的。第八条
为政不廉,以权谋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索取、收受或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接受其提供的高消费娱乐、宴请、旅游活动,或由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
(二)在公务活动中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用公款送节礼,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超标准、超规格接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三)严重超面积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多处占用办公用房,豪华装修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办公家具及办公用品,违规多占住房的;
(四)超编超标配车、违规换车和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以及公车私用、私驾公车的;
(五)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无关费用的;
(六)照顾安排无实质内容出访,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的;
(七)公款旅游,或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八)未经批准在国有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经批准在国有企业、社会组织中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九)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的;
(十)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市场经济活动的;
(十一)强制、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有偿培训、检查检测、勘验鉴定、评估评价或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的;
(十二)无视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自定政策,乱开口子,随意办理资金收支,违规审批、借款,或者私设“小金库”的;
(十三)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廉洁从政行为的。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九条
问责方式主要包括: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
(六)停职检查;
(七)调离岗位;
(八)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九)免职;
(十)降职;
(十一)辞退。
第十条
对应当问责的人员,根据问责情形的具体情节确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的: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串供、作伪证、不配合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拉拢调查人员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或影响继续扩大的;
(五)同时发生两种问责情形或三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问责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挽回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问责,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举报、投诉、控告、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单位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单位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单位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对问责线索进行调查。
问责调查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机关单位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作出问责决定和作出对被问责对象申诉处理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山。
第十五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第十六条
应当受到批评教育方式问责的,由问责决定机关单位或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受到其他方式问责的,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七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又没有在规定期限申诉的,依照管理权限一律先免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 5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受理机关在接到被问责对象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依据有关规定变更原决定;
(三)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被问责对象的名誉。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单位。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办理的问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出现错误或者失误,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上级机关、其他机关要求实施问责的,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其处理结果。对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名投诉,应按规定给予答复。第五章
问责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到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问责的,取消被问责对象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问责的,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问责处理的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免的人员,采用本办法第九条
(六)至
(十一)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被问责对象的《问责决定书》等有关材料应及时归入其个人档案。问责决定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在所在单位公布。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商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解释。
第二十六条
湖北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暂行办法 第6篇
预警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2013-2017年工作规划》、县纪委《关于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领导、重要岗位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是为了有效减少在管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针对领导和重要岗位特征,所采取的教育、管理、监督、预警处臵等系统性防范和控制活动。
第三条 开展领导、重要岗位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必须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惩治与保护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规范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领导、重要岗位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各股室负责人,涉及行政许可和管理人、财、物的岗位。
领导、重要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内容
第五条 在财务管理方面,重点防控挪用、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或公款;私设“小金库”,用公款高消费娱乐;虚拟各种支出作为已用。在收费管理方面,重点防控不按政策规定乱收费,巧立名目收取各种服务性费用;不在工作过程的“搭车”服务等。
第六条 在干部人事管理方面,重点防控职称评定、评选先进及年度考核方面重点防控不严格执行标准,不认真审查,不按规定申报,不进行公示。不按组织程序进行考察、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未按组织程序和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超越权限任免干部。
第七条 在后勤管理方面,重点防控、固定资产管理等。基建工程、大额固定资产投资不按规定招投标,或在投标中进行暗箱操作,在质量检查验收以及经费结算等环节,收受承建单位或个人的贿赂;在处臵国有固定资产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领导、重点岗位风险防控预警措施
第八条 完善科学决策制度。制定并完善案审委员会、专题会议等制度,进一步健全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重大事项必须提交镇务会讨论,严格按照规定运作,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策。实行重大事项决策报告制度,完善决策事前提交程序。制定重大事项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听取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组织专业人员论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九条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镇财务人员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等。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按规定收费。全面实行财务预决算,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帐外帐”和“小金库”,加强财务监管。健全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完善后勤管理制度。制订物资采购、固定资产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市、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
第十一条 完善干部职工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后备人才选拔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建立科学评价方法,充分运用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深化改革,形成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完善廉政监督制度。在内部监督方面,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党务公开,主动接受干部职工监督。在外部监督方面,聘请服务对象担任廉政监督员,加强沟通与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好党务、政务公开栏、公示栏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提升监督水平。
第十三条 推进“三上墙”制度。将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挂图悬挂在办公场所的显著地方,接受监督,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领导、重要岗位廉政风险预警处置
第十四条 信息收集。建立预警信息中心、预警信息报送点、预警信息采集点、预警信息员(重要岗位)的梯级管理结构,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及上报所属范围的各类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分析。对采集的廉政风险信息,分门别类进行整理、甄别、鉴定和剖析,确定预警等级。建立预警分析员、内部评价分析、专题会议分析、预警信息档案等制度。
第十六条 信息反馈。预警信息中心将经过整理、分析后的预警信息,根据不同情况,对所涉及的对象采取谈话提醒、下达预警通知书、内部通报等形式予以反馈。
第十七条 信息处置。预警信息经过整理、分析后,根据工作实际,分“诫勉纠错、责令整改、警示提醒”三种措施实施。根据廉政风险的大小、危害程度和发生的频率等,实施一、二、三级预警。
第十八条 实行领导、重要岗位风险三级预警制度。按领导职能类别,对局领导班子实施一级预警,对各股室负责人实施二级预警,对涉及行政许可、涉及人、财、物管理的重要岗位实施三级预警;按风险部位,对涉及行政许可、财务管理、后勤管理风险实施一级预警,对收费管理风险实施二级预警,对其他实施三级预警。
第十九条 预警信息报送点接到预警后,应及时对风险原因进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并书面报告预警信息中心。预警信息中心要加强对预警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对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提醒督促。预警处置与主要领导的工作考核挂钩。
第二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建立领导联系督办制度。局领导与联系点一起进行研究、部署工作,敦促联系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领导、重要岗位风险预警防控的管理,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调整措施。对领导、重要岗位风险预警防控措施有成效的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成果。对经过防控仍发生腐败问题的,修正防控措施,堵塞漏洞。对新发生的领导、重要岗位廉政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防控。
第二十二条 将领导、重要岗位风险预警防控纳入各项检查考核范围,定期组织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职工任用、提拔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领导、重要岗位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责任制。对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或落实执行不力,致使本单位发生较大范围违纪违法行为的,追究相关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局廉政风险预警防控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重要岗位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湖北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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