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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工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湖北民工范文(精选6篇)

湖北民工 第1篇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为农民工提供住房保障,对其顺利融入城市和实现市民化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其享有同等住房保障权利,实现“住有所居”已成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和努力方向。荆门市中心城区探索通过政府、市场、社会“三只手”,助力农民工“安居梦”。

一、坚持“四动机制”,强化房源筹集

筹集落实房源是实施农民工住房保障的前提和基础。早在2010年底,我市即启动建设了第一个面向农民工群体配租的大型公租房项目。近几年,我市逐步建立了保障房源筹集的“四动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自建、市场供给的农民工住房保障格局。

1. 政府推动,建立多渠道房源筹集机制

2012年6月,市政府专门制定出台了《荆门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将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并确立了多渠道的农民工住房保障房源筹集模式。

一是政府直接投资建设。2010年底,市政府在高新区直接投资建设了李宁·凤凰苑公租房小区、康惠小区两个小区,共建设公租房1223套11.5万平方米。小区同步配套建设了幼儿园、医务室、超市、菜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并开通了城市公交线。目前,已全部面向农民工分配,有效解决了高新区农民工住房问题。

二是商品房项目无偿配建。为加大保障房筹集力度,从2009年10月起,我市中心城区开始在商品房项目中,按照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无偿配建廉租住房。从2010年6月起,将这一比例提高到5%。对拟出让的商品房用地,市规划部门在出具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时,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类型、配建比例、建设标准、位置和建成后的有关事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到目前为止,共配建公租房1500套。由于配建项目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就学、就业、就医、交通等区位优势明显,方便了农民工家庭的生活和工作。

三是面向社会公开采购。为提高公租房的配置效率,化解房地产库存,满足农民工家庭多样化的住房需求,市政府筹措资金,根据公租房筹集规划和布局规划,2015年在市中心城区公开采购了259套商品房用作公租房,变“订餐制服务”为“点单式服务”。2016年计划再收购公租房200套。

2. 企业联动,建立农民工住房房源保障机制

除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外,我市还通过给予资金补助、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用工需求大、员工住房问题突出的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租房,专门用于解决本企业农民工住房问题。

3. 市场促动,建立支持农民工购房的补偿机制

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农民工则是新型主体、新鲜血液,农民工市民化更是重点和难点。我市正在建设江汉平原中心城市,随着农民工的大量涌入,单靠住房保障难以全面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还必须促使他们走向市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按照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扩大有效需求,打通供需通道,消化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

今年4月8日,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意见》,对农民工在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房,实行“1+3”的补助模式。“1”是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建筑面积分时段递减给予200-100元/平方米补贴。“3”是3个关联企业给予补贴。

4. 创新驱动,建立农民工购房的金融保障机制

针对农民工收入低、持续支付能力差等特点,我市着力建立长效机制,为农民工购房提供金融支持。

一是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去年10月,我市实行了灵活就业人员(含进城农民工)和创新创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同时,在其缴存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后,3年内购买我市预售商品房、现房、二手房或保障房时,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贷,并享有按年提取还贷等优惠政策。

二是强化金融产品创新。积极与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联系,针对农民工和农民购房群体,订制推出“农民安家贷”产品,为其购房贷款提供特色服务。如结合农民收入的季节性特点,借款人可自主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可采取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的还款频率,并给予手续费减免。

三是创新担保方式。重点是试行建立住房担保置业公司,为农民进城购房贷款提供风险分担或缓释措施。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制度,切实提高了农民工进城购房的能力。

二、存在“四重困境”,影响保障效果

1. 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缺失

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是产生农民工住房问题的体制根源。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主要集中在城镇居民,不管是过去的廉租房,还是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抑或是限价商品房,都是以城镇居民为主要对象,均没有将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目前,虽然已将农民工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但存在门槛高、操作滞后、覆盖面低等问题。

2. 收入财产核查手段缺漏

将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有利于劳动力和人才的有序流动。但是,由于车辆、社保、住房等个人信息系统不健全,以致收入认定难,资格审核难。

3. 多样化的住房供给缺位

农民工就业具有分散性、流动性、多行业等特点,处于不同阶段和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民工,在住房选择上也有很大不同,进而形成极大的住房需求差异。目前,针对农民工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仅有公租房间接地将农民工群体纳入保障范围,且供给并不完全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农民工,所提供的选择很有限。

4. 规范化的农民工住房市场缺乏

针对解决农民工住房的市场中介机构尚未形成,服务也不规范,导致大部分农民工租房信息来源窄。中介机构向农民工提供租房信息时,均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相应增加了租房成本。

三、推行四项举措,加快保障步伐

1. 加大保障性住房筹集力度

各级政府应加大针对农民工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在项目、资金、政策等方面优先向其倾斜,同时配套相应的制度支撑,引导保障性住房市场合理健康发展。

一是利用“三房合一”的历史机遇,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降低准入门槛,尽可能向农民工群体倾斜。

二是鼓励企业为农民工提供职工宿舍,相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是着手解决住房市场结构性失衡的现状,制定政策抑制住房空置,鼓励闲置住房对外出租。

四是引导保障性住房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变供给结构单一的弊端。

2. 加大户籍改革力度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中脱离出来,大规模的城乡间人口流动,已经对现有户籍制度形成了较大的冲击和挑战,户籍制度管制功能逐渐弱化。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化本地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政府公共产品和服务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的公平化、均衡化,使其在城镇安居乐业。

3. 加大农村土地流转力度

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第二代农民工基本不愿返乡务农,而受现有《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制约,其留在农村的宅基地等不能公开转让,村集体组织也无法收回处置,闲置的宅基地无法复垦,导致大量的“空心村”出现。因此,应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放开农村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盘活农村产权资源。可依托国有农业投资经营公司或土地流转服务公司,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复垦整理,承接经营或流转农民自愿退出的承包地,并对农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给予货币补偿。同时,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扩大支农资金“补”改“投”试点,切实帮助农民通过股权量化获得持续性收入。

4. 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一是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可以体现公平的原则,提高其住房支付能力,但是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农民工群体的保障作用有限,应根据“低水平,多层次,广覆盖”的原则进行改革。

二是拓宽住房公积金的缴交面。重点推进在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湖北民工 第2篇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8〕37号 【发布日期】2008-06-05 【生效日期】2008-06-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

(鄂政办发〔2008〕3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五日

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拖欠工程款,是指竣工工程和停止施工的未竣工工程,发包人(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拖欠工程款按以下标准认定:

(一)经承发包人认定或仲裁机构裁决,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认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的已竣工工程款。

(二)由于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经承发包人认定或仲裁机构裁决,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认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的未竣工工程款。

(三)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返还的各种保证金。

(四)承发包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带资承包和支付时间,但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本规定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指用工单位(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等)按国家工资支付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应向农民工支付而未支付的工资。

第三条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本系统、本行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制订并落实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记录、统计、披露、通报等制度。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建设资金筹集以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依法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问题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事件。

建设领域出现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可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的项目建设资金。属于财政投资的,应由财政部门出具已列入财政预算拨款计划的项目清单或相关文件;属于自筹资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或其他投资来源证明;采用BOT、BOOT、BOO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应提供项目融资方的资金来源证明。凡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发展改革部门一律不予批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建设单位,未被批准的,3年内不予审批其新建项目;已经批准的,取消立项批准,3年内不予审批其新建项目。

政府投资经营性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凡项目资本金不足或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不批准立项。

政府投资的项目,除采用BOT、BOOT、BOO等方式外,一律不得由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严禁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或补充条款。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管理,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造成超概算的,要依法查处。发包人应严格遵守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总投资和其他控制指标;确实需调整的,应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咨询、设计单位要按经批准的内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否则将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八条建设、劳动保障、铁路、交通、水利、教育、民航、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工程发包、承包和劳务分包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公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名单,督促承包人与所招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认真履行,提高管理水平。对情节严重或恶意拖欠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暂停其新的建设项目审批和投标资格。

第九条规划部门要依法核实批准的建设规模,审核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对擅自超过城市规划或立项批准规模的,一律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在办理施工(开工)许可时,应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投资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在办理施工(开工)许可时,应提供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

项目涉及财政资金以外资金的,发包人(或项目法人)与出具资金证明的银行应当签订有关资金使用的协议,银行按规定履行审查义务,协助有关部门(或项目法人)防止发包人挪用资金。

各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不落实、未能提供建设资金到位证明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开工)许可。

第十一条承包人(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承包人对无资质方进行劳务分包、要求建筑劳务企业垫资,或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款的,由有关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对利用合同非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发包人必须采用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对未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或擅自使用修改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教育、通信、审计、工商、统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合同执行、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等环节的监督。

发包人(或项目法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第十四条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承发包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对工程价款结算等作出约定并履行。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承发包人应提供工程竣工结算凭证。未提供结算凭证的,除已经仲裁机构裁决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认定的工程外,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发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工程款支付证明提交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未及时提交支付证明的,作为拖欠工程款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工程竣工后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六条由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竣工财务决算(结算)等进行财政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机构应在发包人及主管部门提供评审所需的完整资料及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投资数额较大的重大建设项目,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项目已编制完竣工决算或已具备相应审计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财政评审和审计为由,拒绝或延缓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和支付。

第十八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通过大力推行工程质量保险,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建设中的各类风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等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并严格履行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返还等事项。

第十九条实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预售合同中应列明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行、账号、收款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其他账户收取售房款的,要依法处理。房屋预售审批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的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支付工程进度款,银行要依法协助房屋预售审批部门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发包人应严格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在建筑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鄂劳社文〔2003〕203号)要求,在申领施工(开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年度预算款的一定比例,逐年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工资支付保障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且将其收缴使用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一条承发包人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其他福利的项目、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部、省和本地制定的建筑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要依法及时查处。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建设部门要督促承包人认真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规定,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的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并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包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同时通报给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司法机关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引导发包人、承包人和农民工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积极维护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为企业和农民工追讨工程款和工资提供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按规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整理和加工本系统本行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按季度分别提供给建设、劳动保障部门。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对发包人(或项目法人)、承包人及有关人员的守法诚信评价为重点,真实记录和及时汇总其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和管理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和承包人名单,并送达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

人民银行、银监、保监等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和配合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监管工作;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在办理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和承包人授信和保险业务时,要充分考虑建设部门公布的信用监管情况,并作为其资信评级的内容,采取相应的奖励或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凡被建设、劳动保障部门公布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和承包人,在未还清拖欠款前,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清理建设领域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滞后地区采取制约措施的通报》(鄂政办电〔2005〕147号)有关规定执行,直到偿清拖欠款。因拖欠工程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部门要依法降低直至吊销企业开发资质。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出具验资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理,依据监理情况作出公正评判。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为承发包人提供公平合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有关仲裁机构要发挥质量检测、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依法裁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纠纷。

第二十八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要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军事建设工程、其他涉密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民工 第3篇

今年39岁的火会燎是宁夏西吉县人,1996年成为中建三局的一名合同制农民工,现为该局总承包公司料具站站长。1992年,他高考失利,走进了农民工的行列,几年下来,他当过建筑工人、在街头卖过报纸、帮人拉过钢材、在夜市当过伙计、烤过烧饼、学过钳工、挖过沟、干过保安和搬运工。1996年9月,从未放弃过学习的他,通过考试成为中建三局首批合同制农民工。工作期间,火会燎认真负责,吃苦耐劳,勤政廉洁,一直坚持学习,“不学习的损失巨大”是他的理念。工作之余,他自修了武汉科技大学工程专业,取得了大专学历,并报考自修了武汉大学的经济管理专业。

火会燎热衷于管理创新和技术发明。除了形成“火会燎创新工作法”,去年初,他还发明了一种液压调直机,可以让弯曲的脚手架钢管快速变直,避免脚手架倒塌引发安全事故。这台自行组装的机器成本只有5000多元,一年却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100多万元。曾荣获“第四届全国进城务工青年先进个人”的火会燎,2013年又荣获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章。

火会燎传记的序言中写道:10多年来,他以创新服务与管理的业绩,成为中建三局卓越团队的一份子。他追求理想、不言放弃的进取精神,是他人生成长的重要支撑;他敬业勤奋的工作态度、恪尽职守的职业精神和追求卓越的创新精神,为自己铺就了一条改变命运的坚实道路。在这条路上,他实现着一个个最现实的梦想,品尝着实现人生价值的喜悦,为自己和企业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这也是湖北省总工会为他这位农民工立传的初衷:“火会燎是新时代农民工的楷模,是中国新生代职工的典型。他的心路历程真实地印证了新生代农民工的成长经历,其中蕴含的人生启迪与思考,值得每一位心怀梦想、奋力打拼的农民工朋友借鉴。”

(湖北 张翀 程超 李良缘)

湖北民工 第4篇

中国目前大部分农民工实际上仍处于“半城镇化”状态,仅实现了地域转移和非农化,而没有实现身份和地位的转变,无法在公共服务领域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 (明娟、曾湘泉,2014)。在消费问题上也出现了双重矛盾: 一方面,他们生活在城市,工作在城市,收入在城市,却尽量压缩在城市的消费开支,只满足基本生活所需;另一方面,回到农村以后,尤其是在过年期间,炫耀性消费行为却很突出,比如购买高档烟酒、穿名牌服装、修建“豪宅”等。 炫耀性消费甚至攀比消费在新生代农民工身上更为常见。 由于农民工在两个不同场域(城市vs农村)分别采取两种不同的消费策略(节俭主义vs享乐主义),他们被形象地称为“两栖”消费者。

农民工两栖消费行为与我国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有关。在城乡二元分割体制下,农村劳动力在向城市转移就业过程中呈现出“亦工亦农、亦城亦乡”的特点,职业与身份相互分离,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双向流动。虽然在城市生活和工作,城市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以及生活观念难免对他们产生冲击,但限于种种原因,他们很难在城市获得满足感,事实上,农村才是他们社会关系的节点。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人情往来、娱乐消遣等主要消费都发生在农村。在当今中国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农民工消费行为的两栖性更多的是体制下的一种艰难选择。农民工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却无法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不能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和利益,在消费领域也经受着不平等。

关于第一代农民工的研究表明,农民工在城市的消费水平较低,未受到城市消费文化过多的影响,基本上维持着农村的消费习惯。但随着第一代农民工逐渐退出城市劳动力市场,新生代农民工的消费方式、观念和结构正在发生变化。新生代农民工更希望在消费上向城市青年看齐, 争取“新市民”的社会性身份,而现实中的“农民工”身份又让他们在城市生活中继续处于边缘地位。在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尚未与城里人同步的情况下,他们的消费欲望却在追赶城里人。他们的欲望与支付能力的失衡问题变得明显起来(严翅君,2007;余晓敏、潘毅,2008;朱虹,2008;王宁、 严霞,2011)。因此,本文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的方法, 针对农民工两栖消费问题进行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农民工两栖消费现状分析

从两栖性研究来看,以往的研究趋向于认为只有社会上层或有闲阶级才会有炫耀性消费,然而实际的情况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工也有炫耀性消费,而且这种消费行为似乎有愈演愈烈之势。到底是何种原因导致农民工选择这种特殊的消费模式?又是何种原因导致新生代农民工与老一代农民工两栖消费行为的差异?本文通过对农民工城市消费与农村消费进行分析,从而论述农民工两栖消费的现状。

1、农民工在城市消费现状

新生代农民的消费水平不同于老一代农民工,除了最基本的生活消费以外,还涉及其他消费。学者李海峰 (2008) 通过实证调查也得出农民工在城市中还只停留在满足最低限度的基本生活需要水平;但他们在农村的消费结构相对于农村居民消费结构又是“高级”的,他们可以在家乡享受一种明显优于在家务农者的消费,虽然享受的时间很短。

(1)食品消费。老一代的农民工主要的消费支出用于食品,多是以解决温饱。为了节省开支,把食品消费价格放在首位,并未以健康消费为出发点。而新生代农民工压力相对较小,对于食品消费更加讲究饮食的健康,主要以吃好喝好为前提。

案例一:55岁的张某,建筑工人。“像我们这种职业,都是风吹日晒的,也不讲究吃啥好穿啥好的,能赚点钱给孩子们就可以了,现在物价也高,在外吃一顿要花上大几十元,平时早上晚上简单吃点馒头、粥,中午面条盒饭就可以了,有的建筑地中午包吃,就节省了一顿午餐钱。”

案例二:23岁的李某,工厂工人。“我们这里也有食堂, 但是每天吃食堂饭,也吃的烦,所以平时吆喝几个兄弟到外面吃点小菜喝点小酒,一般都是轮流请客,少数也得一两百,像我们这个年纪的都是这样轮流请吃饭,不请大家自己也觉得面子没地方放,所以也存不了钱,平时拿的钱基本上就吃喝。”

(2)娱乐消费。在娱乐消费方面,老一代农民工在城市娱乐消费占的比例较少,业余生活往往单调枯燥。而新一代农民工他们受城市文化的影响,在娱乐消费方面越来越重视自我的享受,例如玩手机、聊天、唱歌、游戏、逛街、旅游等。他们认为通过这些娱乐消遣方式可以缓解他们在城市的心理压力及不公平的待遇。

案例三:42岁的刘某,工厂工人。“孩子们现在都还在上学,花钱的地方很多,哪敢去娱乐消费啊,尽量选择不花钱,偶尔暑假孩子过来玩,我就带孩子到附近的地方逛逛, 比如公园或者游乐场所玩一下。也不能亏待孩子,让孩子们也在城市看看、玩玩。”

案例四:21岁的杨某,工厂工人。“我现在年轻,也没什么经济压力,不慌着结婚也不用养家,所以让我们整天呆在厂里睡觉、看报纸太无聊了。所以我会喊几个哥们去外面唱歌啊、喝酒啊,偶尔放几天长假和几个哥们一起去周围其他城市逛逛,也相当于旅游一下。”

(3)住房消费。住房消费占城市消费支出的一部分,但大多数农民工选择去集体宿舍或者住工地,这样既节省开支,上班也方便。在调研中也有少部分农民工会选择出去租房子,比如全家都在一个城市,外租一个廉价的房子,方便家人团聚;也有不少农民工因不喜欢集体生活,选择在上班附近找房子住。

案例五:33岁的何某,工厂工人。“我和孩子他爸都在这个城市打工,把孩子也接过来,都说城市教育好,那边学校都没几个孩子,孩子在身边也安心一些,陪孩子也多一些。我们为了方便一家团聚,没有住工地就在周围租了一个小房子,只能放一些简单家具、做饭。但是也很开心,每天看到家人孩子再累再苦都愿意。”

案例六:28岁的夏某,建筑工人。“我从小都不爱集体生活,现在很多人不讲究卫生,宿舍环境弄得又脏又乱,每次下班很累,一看到这种环境心情就不好了,睡得也不好第二天工作又不好。所以选择出来,人也精神很多了,偶尔加班回家饿了也可以做点自己喜欢吃的。”

(4)其他消费。农民工在人情来往、医疗上开支也大。 从调研来看不论是老一代农民工还是新一代农民工人情往来也是消费的一部分,比如哪家有困难,哪家生孩子,结婚等,有些人都是一百左右的开支,但是少数农民工介于面子人情往来稍微多一些。在医疗花费上大部分对于自己的健康不注意,常常都是能忍则忍,或者去药店买个药,有的甚至因挂号或者医院费用高索性选择不去。

案例七:30岁的郑某,超市职员。“我们这个超市职员很多,人情来往免不了。每家可能都会有些事情,毕竟一起工作的,大家都去,不去也不行,现在一般上礼至少100元,以前在农村几十元都可以了,城市消费又高,一个月工资也就一、两千,光上礼就花了大几百,没办法。”

总的来看,老一代农民工的消费仍以保守型消费为主, 他们常常计划性支出消费,精打细算,把大部分的钱邮寄给家人。而新生代的农民工承担的压力较小,所以消费仍以享受型为主,没有计划的支出,总是透支消费。

2、农民工在农村消费现状

当前农民工在农村的消费甚至高于在城市的消费。在调研中发现农村消费主要集中在吃、穿、住、行这几个方面;而大多数农民工并不期望开销的越高越好,但是受到外来乡亲们的期望所带来的压力驱动他们无条件的选择高消费。

(1)食品消费。这里的食品消费不仅仅指代的是吃,还包括吸烟喝酒,如在节假日里消费最大的开支就是吸烟喝酒。在访谈中有些人谈到现在物价很高,过节开销也大,每家每户都是用最好的烟最好的酒款待亲戚朋友,如果哪家拿的是中等的烟酒,就会被人嫌弃,被人瞧不起,认为在外混的不好,同时自己的面子没地方放。

案例八:37岁的姚某,公司职员。“总的来说,我们每年回家前都能赚点钱,但是一回家一年辛苦赚的钱就没了, 不回去也不行,怕同村的人会嫌弃,现在回家什么都要最好的,回家难免要给亲戚朋友送点东西,一方面表示一下心意,另一方面也显示一下自己在外混得很好。平时见到村里的长辈都要发一些好烟,这样也给自己长一个脸面。 每年节一过完,回去工作又得省吃简用。”

(2)穿着消费。有句谚语“人靠衣装、美靠靓装”,所以自古以来服饰代表一个人的身份和地位。不论是工作还是面试、聚餐,衣着代表一切。在调查中也发现,不论是什么职业的人们,他们都非常注重服饰。但是访谈中也有一些老一代农民工对于穿着没那么讲究,他们认为只要穿的干净整洁就好,不需要花太多钱买衣服。而新一代农民工多数紧跟时尚潮流,也有部分因为工作的需要久而久之对于穿着也越来越讲究。”

案例九:28岁的程某,建筑工人。“看到村里其他同龄打工的也回来了,穿得多洋气,突然感觉自己很土,都不敢出去和别人打招呼,生怕别人瞧不起。昨天一个同乡回来, 同样也是搞建筑的,人家全身上下全是名牌,完全看不出来是个建筑工人,全村都说羡慕他在外混得好。本来我舍不得穿好的,但是现在这种情况,穿的不好也没面子,索性也花点钱打扮打扮自己。”

(3)住房消费。房子与个人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是紧密相关的,从住房就能区分此人的经济水平,也是一种炫耀性的象征。不论是在外打工的,还是早已定居城市的及移民回国的,回乡第一件事就是祭祖、盖房。在调研中我们看到,农村盖得又高又大的楼房根本没人住,有的人甚至将辛苦一辈子赚的钱全用在盖老家的房子上面,在他们看来房子不光代表物质和地位,还可以光宗耀祖。

案例十:52岁的谭某,华侨“。我刚回国,第一件事情就是吆喝自己的兄弟赶紧把家里的老房子重新盖一下,现在村里全是楼房,以前家穷盖不起楼房,每天羡慕别人家住的是楼房,现在有钱了赶紧把房子盖起来,也是弥补一下当年的遗憾,虽然现在定居国外,但是土生土长的地方不能没有根,所以盖个房子以后回来安度晚年也是比较好的。”

(4)汽车消费。衣食住行这四个方面缺一不可,现在消费行业越来越高,如以前都是用自行车来代替步行,现在摩托车在村里已经较为普遍。如今村里经济条件越来越好,买汽车的也越来越多,汽车如同房子一样已被作为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调研中看到,不少返乡的农民工从各地把车开回来,有的甚至开几台,不止风光也有面子。

案例十一:40岁的孙某,包工头。“现在混得还算可以,在城市买了房和车,以前回家坐火车也不方便,带着妻子和孩子奔波来奔波去,最后孩子不想回老家了,所以买了车也方便一路开回来,顺便可以欣赏一下路边的风景, 这不也是让自己父母在村里风光一下,气派一下,前年村里一个也是在城市做小本生意的,开了两辆车回来,走哪村里人都夸。”

总体来看,大多数农民工的消费方式、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已逐渐融入城市生活。过渡的消费、过渡的追求高端品牌,以此来显示自己在城市的身份地位,虽然不能与城市居民的消费模式相比论,但是回到农村这种消费模式越显突出,呈现出炫耀的成分,以此打破了传统的消费模式。

三、农民工两栖消费的影响因素

1、家庭的影响

老一代农民工家庭承受的压力过大,不光要承担子女的教育、老人的赡养,甚至还要承担其他的开支,这无疑让农民工承受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使其只能限制经济开支。 而新一代农民工家庭压力稍轻,在经济上都是按自己的意愿来支配。不同年代的农民工消费模式逐渐形成,即从节约型的消费模式转变为过渡的消费模式。

2、参照群体的影响

老一代的农民工和新一代的农民工在城市工作中,社会交往圈会不断地扩大,随之而来的参照群体也将逐渐发生变化。他们以城市里的同龄群体为参照对象,模仿其消费行为、消费观念来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调研显示以城市居民作为参照群体,消费的比例增值越来越高;以农村居民作为参照群体,消费的比列增长不大,甚至仍保留传统消费。

3、社会的影响

当前的社会环境使新一代农民工的消费观念逐渐开始改变,他们开始不满足老一代农民工的保守型消费模式,而是逐渐向城市的消费文化靠拢,追求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消费,开始从精打细算及省吃俭用的消费观念逐渐转变为高层次的消费。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消费能力大幅度的增加,随之而来的炫耀性消费不再仅仅是指代一种物质,更多的是符号和地位的象征。

四、评析

湖北民工 第5篇

农民工返乡创业是农村劳动力流动发展的产物, 是农民工对自身人力和社会资源的整合与开发, 也是农民工对输出地与输入地投资收益比较后的理性选择。当前随着国内区域产业转移、城乡二元制壁垒突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村市场扩大等环境变化, 农民工群体在受到传统就业观念和浓厚家乡情结影响下, “返乡潮”流动规模不断增大, 农民工创业步伐也逐渐加快。根据百县调查可知2009年返乡创业农民工总数约为800万人, 由《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推测当前农民工群体已有1500万的返乡创业规模。

在此背景下, 农民工返乡创业作为“三农”问题中的核心问题, 是解决当前农民就业问题和农村生产力发展问题的重要途径, 日益受到政府与社会各方的重视。从2007以来连续四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明确指出“要鼓励外出务工农民带技术、带资金回乡创业”、“要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要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农民就地就近创业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党的十七大在强调“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发展战略上特别提出了“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 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2012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继续完善与落实返乡创业政策, 提出“扩大农民就业创业空间, 推进农民创业基地建设, 扶持农民创办小微企业, 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的具体方针。因此, 如何有效地发挥影响因素来合理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已变得尤为关键和迫切。

2 文献分析与研究假设

现有的研究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影响因素问题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探讨。国外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及其影响因素的专门性研究较少, 主要是借助于迁移劳动力回流理论、创业管理理论等研究农民回流及创业问题时有所涉及。国内学者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特征、成效及不同环境条件比较等内容, 且以典型调查为主, 这其中主要包含了从资源禀赋、创业研究、要素特征和模型分析等多个角度的探究。第一, 从资源禀赋角度, 傅春、张明林 (2008) 以江西省211份农户为例调查分析资源禀赋对其创业行为的影响, 得出农民人力资本是最关键的影响因素, 经济资本对投资较大的工业创业具有一定显著影响, 但社会资本对创业行为难以直接发挥作用而影响不显著;刘苓玲、徐雷 (2012) 以社会资本、人力资本视角对中西部地区农民工返乡创业问题进行研究, 发现年龄、受教育程度、身体状况和创业技能培训等因素的人力资本, 与创业项目、创业政策、创业形式和资金筹措渠道等因素的社会资本对其返乡创业作用显著。第二, 从创业研究角度, 王国华 (2009) 运用“全球创业观察”的概念模型分析外部环境教育培训、政策和金融支持以及个体内部的性别和打工经历对返乡农民工的创业行为具有显著影响;张秀娥等 (2012) 以GEM修正模型为依据, 构建得出外部环境特征、个体特征和打工经历等维度的研究结构, 并指出个体特征对其创业具有关键作用和打工经历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第三, 从要素特征角度, 石智雷等 (2010) 在对1019位返乡农民工的调查中以个人特征和家庭资源禀赋两方面分析了影响其创业行为和意愿的因素, 结果表明年龄、文化程度与家庭经济水平对创业行为有显著正向影响, 技能培训、家庭务工人数、返乡人数等因素影响不显著, 而外出务工时间则对创业行为具有显著负向影响;朱明芬 (2010) 以杭州591个农民为样本实证分析了一般环境、家庭环境和个人素质等因素对农民创业行为的影响, 其中一般环境影响最大, 家庭环境和个人素质影响次之, 具体而言区域经济水平、家庭人口数、承包耕地面积及农民受教育程度对其创业行为均有重要影响。第四, 从模型分析角度, 金沙 (2009) 基于传统推拉模型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经典阐释, 认为在城市经济、制度因素和农村思想、收入因素等推力与城乡家庭环境、生活方式差异的拉力影响下, 返乡农民工的心理特征和自身能力也对其创业决策有重要影响;任义科 (2011) 以DFID可持续生计分析框架而构建了农民工返乡创业行为的影响机制模型, 得出压力和动力是其创业的前因变量, 生计资本是影响创业行为的中介变量, 政策支持则是生计资本影响的调节变量, 在二力推动下通过对生计资本的整合和政策支持的影响才可能形成返乡创业行为。

以上研究为本文探讨返乡农民工创业行为及其影响因素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价值。根据现有文献及实际调查可知, 除了返乡农民工自身的资源禀赋外, 农民工的个体特征、家庭特征以及创业环境等因素都可能是影响其返乡创业的重要因素, 但不同因素对其创业行为的影响过程与程度是不同的。本文基于此, 对返乡农民工创业行为的影响因素提出以下假设:

H1:返乡农民工的创业素质特征对其创业行为具有显著影响。

H2:返乡农民工的个体特征和家庭特征对创业行为具有影响, 但其作用方向和大小需进一步检验。

3 研究设计

3.1 数据来源

本文通过对湖北、山西两个中部典型省份进行调查, 以期通过实地调研获取农民工返乡创业情况, 分析得出实际影响农民工创业行为的因素。两省作为中部地区重要的劳务输出省份, 外出农民工的规模数量庞大。近几年来, 随着中部崛起战略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 两省各地的外出农民工开始大量回乡创业发展, 当地政府在积极引导与管理的情况下推动了一系列的“引凤还巢”回归工程, 出现了许多以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回归经济的典型地域代表。

在实地调查中, 笔者组织走访了湖北省通城县、蕲春县与山西省沁源县、五台县和永济市等地的返乡农民工, 其中限定被访对象为曾经在外务工超过半年后现在返回到原籍农村或者家乡所在县城及乡镇的, 且近期内没有外出务工打算的返乡农民工。

3.2 样本描述统计

通过采用实地问卷调查与个别访谈的方式, 共计调查返乡农民工300人, 收回有效问卷269份, 有效率为89.75%, 其中“返乡已创业农民工”有152人, “返乡未创业农民工”为117人, 样本返乡创业率达56.1%, 符合调查基本需要。

本次研究样本的返乡农民工基本特征如表1所示:性别结构以男性为返乡创业群体的主导力量 (78.4%) , 女性仅占21.6%。年龄构成以31-49岁阶段的人为主, 他们外出打工年限久、技能经验丰富、资金基础稳定、思想成熟且观念开放, 具有创业必备的基础条件;同时以40岁以下为代表的新生代农民工规模趋于增加, 50岁及以上的人群则相对薄弱。文化程度中初中学历为农民工创业的主力军 (40.3%) , 高中学历群体也占有相当比重, 小学和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相对较小。技能状况中72.5%的农民工掌握一定的专业技术或手艺, 他们在外出务工中不断培养和形成自己的生产服务技能, 同时也存在27.5%的农民工尚无创业应用的实践技能。创业培训中61.7%的农民工未参加过任何与创业相关的教育培训, 缺乏对创业政策、技能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科学认识;仅有38.3%的农民工接触过相关创业问题的培训服务。创业规模主要以微小型企业为主, 投资规模普遍较小, 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占到58.7%。行业分布中餐饮商贸、运输服务以及农产种植等行业比重较大, 行业选择范围局限, 从事职业较为单一, 尤其集中在所需投入小、收益见效快且风险较低的相关行业。

4 实证分析结果

4.1 信度和效度检验

为了检验调查结果的可靠性, 采用内部一致性信度 (Cronbach’α系数) 来测量问卷项目的信度值, 测得整体的信度为0.863, 且各项测量的α均大于0.6, 表明所有测量指标的一致性较强, 问卷具有良好而稳定的同质信度。

效度检验主要以采用建构效度的KMO样本测度和Bartlett球形检验卡方值来检验问卷的有效性, 结果显示KMO值为0.807, Bartlett球形检验显著性水平 (Sig.值) 为0.000<0.05, 因此拒绝原假设, 分析检验结果显著, 比较适合做因子分析。同时从内容上看, 各测量指标均以一定理论研究为基础, 并与相关专家进行交流探讨后修改形成, 内容效度有一定程度的保证。

4.2 因子分析

为了获取到不同变量指标间的共同因素, 运用以主成分分析为主的因子分析方法。在对因子进行方差最大化旋转后, 剔除以“社会文化环境 (B8) ”、“婚姻状况 (C5) ”、“家庭劳动力量 (D4) ”和“劳均文化程度 (D5) ”等部分因子载荷小于0.5的变量, 以特征值大于1为标准共提取了4个公因子, 累计方差贡献率为81.9%, 说明这4个因子对19项测量变量具有81.9%的解释能力, 可以较好地反映影响返乡创业行为因素的构成。各因子在旋转后的因子载荷及方差贡献率如表2所示。

第1个公因子的解释作用为25.5%, 在农民工创业动机、风险偏好、创业经验和创业能力上有较大的因子载荷, 故可称为创业素质因子;第2个公因子的解释作用为22.9%, 在创业的政策支持、筹资支持、经济水平、地理位置、资源储备和设施条件上有较大的因子载荷, 故可称为创业环境因子;第3个公因子的解释作用为18.4%, 在农民工个体的年龄、打工年限、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上有较大的因子载荷, 故可称为个体特征因子;第4个公因子的解释作用为15.0%, 在农民工家庭的人口、收入和社会关系上有较大的因子载荷, 故可称为家庭特征因子。

4.3 实证模型分析

通过上文的理论分析及因子分析, 可以对所有测量的影响变量综合为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创业素质与外部环境等四个维度因子, 利用SPSS17.0软件建立起影响农民工返乡创业因素的模型来检验研究假设。根据返乡农民工创业与否的分类情况, 以公因子为自变量、创业行为发生为因变量 (y=1表示已创业, y=0为未创业) 构建二元Logistics回归模型:

其中, 为返乡农民工创业行为发生的概率, bn为各影响因素的待估计系数, b0为常数项。

注:***、**、*分别表示在1%、5%、10%的水平上统计显著。

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之后, 得到回归方程 (如表3所示) 为:Logit (p) =0.079+0.745个体特征因子+1.816创业素质因子+0.106家庭特征因子+0.982外部环境因子。回归结果说明农民工的个体特征、创业素质、家庭特征以及外部环境等对返乡农民工的创业行为均产生了一定影响。由回归系数bn可知4个公因子的影响程度具有明显差异, 其中创业素质因子影响最为显著, 外部环境因子和个体特征因子均有一定程度的显著影响, 而家庭特征因子的影响则相对不显著。

5 结论与建议

5.1 研究结论

本文以湖北、山西两省的269位返乡农民工为研究样本, 运用二元Logistic模型实证分析并比较了不同影响因素对返乡农民工创业行为的相关关系, 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1) 个体特征对农民工返乡创业行为具有一定正向影响, 且达到5%显著水平。实证分析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返乡农民工的个体特征程度每提高1个层次, 会使其创业行为的发生比增加1.03倍, 这与实际情况相吻合。个体特征作为农民工个人基本素质的体现, 包含了年龄、性别和知识技能等特征因素, 是其创业行为的前提与基础。只有在满足创业者个体的基本特征后, 才能使农民工创业行为得以有效地开展与实施。

(2) 创业素质对其返乡创业行为具有显著影响, 且达到1%显著水平。它直接关系到了农民工创业的心理素质与能力素质, 对农民工自身的心理特点与行为方式起到决定性作用。创业意识和风险态度等心理素质是农民工创业意愿的强烈需要与内在动力, 能力素质则构成了创业行为的决策基础与发展条件, 使创业素质成为影响其返乡创业的关键要素。

(3) 家庭特征对返乡创业行为的影响相对不显著。作为一般农民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 家庭的经济、人力与社会资源是其返乡创业的重要基础, 实证表明家庭特征要素在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 可使返乡农民工的创业行为发生概率增加24.5%。相较于其他因子影响弱化的原因, 可能在于家庭特征在实际创业行为机制中的作用并不直接与显著, 同时受到融资困难、政策不明等关键问题的制约而使其影响相对有限。

(4) 外部环境对其返乡创业行为具有一定显著影响, 且达到5%显著水平。由此可知在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 外部环境程度每提高1个层次, 农民工创业行为的发生比便会增加1.67。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农民工创业提供了必要的政策支持、资金支持、市场环境、资源储备和基础设施等方面保障, 从而有效作用于农民工个体, 直接影响到其创业活动的行为与成效。

5.2 启示与建议

基于实证分析结果, 为返乡农民工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和促进有效的创业发展而提出以下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当前应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引导与扶持力度, 构建完善的创业支持体系, 营造良好的返乡创业平台, 在政策支持、创业培训以及外部环境建设等方面给予强化与深入。

首先, 应加强完善与落实创业政策支持体系。政府应根据当前的发展形势, 加快制定与完善返乡农民工创业的专项政策和配套法规, 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针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重点推进返乡创业农民工在财税、土地、投融资等关键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

其次, 应重视培养农民工专业技能与创业教育。通过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培训与管理机构而开展普遍性的专业技能培训, 提升农民工的整体劳动素质。同时加强农民工的创业教育和人才培养, 针对返乡创业者提供科学实用的创业技能、管理培训, 在提高其创业能力的同时, 增强其创业的意愿和观念, 有效地指导其实施创业活动。

最后, 应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 优化创业环境。政府应强化农村基础设施和综合配套设施的建设, 重点支持交通、能源、通讯等相关领域的配套设施建设, 不断增强农村地区的服务能力与接纳能力, 积极创建工业园区或创业基地, 引导返乡创业农民工集中经营、聚集发展, 努力改善创业投资环境, 积极推动返乡创业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程伟.农民工返乡创业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1.

[2]王国华.农民创业现状及其影响因素研究[D].扬州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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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傅春, 张明林.资源禀赋对农民创业行为影响的实证分析——以江西省为例[C].2008年南昌大学中国中部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年会暨中部区域发展与理论创新研讨会论文集, 2008.

[5]刘苓玲, 徐雷.中西部地区农民工返乡创业问题研究——基于河南, 山西, 重庆的调查问卷[J].人口与经济, 2012, (6) .

[6]石智雷, 谭宇, 吴海涛.返乡农民工创业行为与创业意愿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 2010, (5) .

[7]张秀娥, 王冰, 张铮.农民工返乡创业影响因素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 2012, (3) .

[8]朱明芬.农民创业行为影响因素分析——以浙江杭州为例[J].中国农村经济, 2010, (3) .

[9]王爱民, 赵浩兴.后危机时代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影响因素研究——基于问卷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J].湖南农业科学, 2011, (10) .

湖北民工 第6篇

总体而言,农民工返乡创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多方面条件尚未成熟。为认识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环境条件和研究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状况与趋势,湖北省就业与再就业研究中心于2008年4-8月选取了湖北省若干农村地区进行农民工返乡创业者的个案调查。此次调查共收集农民工返乡创业者个案67例,调查范围涉及到湖北省15个县47个村。调查采取入户访谈与电话跟踪调查方式相结合,通过地方劳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回流农民工去发现返乡创业者。因此,个案调查收集到的样本大多数不是随机“选择”出来的,而是“挖掘”出来的。这些挖掘出来的地方经验和农民工个案更有利于本文采取的案例分析方法,并得到了较多有价值的结论。

一、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规律

(一)与外出打工经历的关系

返乡创业农民工与自身打工经历有密切联系。打工是创业的前提、是创业的“孵化器”[1];打工的经历影响创业行为;外出打工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积累,包括资金、技术、信息、阅历、企业家精神等,则是成功创业的决定因素。

一是打工经历促进了返乡创业农民工的产品技术和知识积累。对创业者而言,即使打工起初是为谋生的手段,打工最终目的仍以寻找发展机会为主。多数人是在打工企业所从事的工作中获得技术经验,习得关键技术,以此为返乡创办企业积累了“技术经”。Li Nansheng原是湖北恩施宣恩县水泥厂的合同制工人,因不懂技术,只能每天搬水泥包上车。1990年他怀着创业梦想,到了广州虎门镇的冠贺运动器材公司打工。10年间,通过刻苦钻研,Li Nansheng习得了制作车缝足球的所有技术,包括原材料配色、成品组合、内套与外套接补等。2007年,Li Nansheng带着习得的技术返回宣恩县,引进香港三嘉集团公司资金创办了恩施华利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二是打工经历促进了返乡创业农民工的市场信息和管理经验积累。凭借在打工期间的观察与学习,返乡创业者积累了市场知识、风险意识、企业管理和营销方面的经验。这一部分人的后期创业直接得益于在打工时期直接从事营销或相关工作,当农民工在经济发达地区接受洗礼后,便会重新审视家乡的价值,这也成为影响返乡创业的重要因素。来自湖北省襄樊市的Fu Guangming说,好多人已经靠在城里学到的本领回家乡闯出了一片天。在北京打工的这两年里,他学会了与人交往,也懂得了“成本”、“效益”、“市场”等新名词。在北京扎根或回到家乡创业,成为他人生发展的重大选择。由于城市环境的限制,Fu Guangming选择了后者。

三是打工经历促进了返乡创业农民工的创业资金积累。调查表明,打工时资本积累为创业提供了启动资金。对于少则几千元,多则上百万元的创业资金,只有长期在外务工、经商者才有能力积累。例如,湖北省麻城市张家畈镇农民工Tian Xueneng和Wang Jianzhang两人利用打工积累资金共同出资100多万元,创办了养猪场,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创业青年Tian Qun,在广东务工拼搏多年后,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回到家乡的回归创业工业园区投资创业,计划投资3000万元创办未来钢构公司,第一期已投资1000万元,年产值达3000万元。

(二)地域分布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在地方劳务输出起步早的一些地市开始出现农民工携资金、技术返乡创业的现象。至2006年底,黄冈、咸宁等10地市返乡创业农民工约为5万人,累计返乡投资137.4亿元。其中,咸宁、黄冈、十堰、襄樊农民工返乡创业已初具规模,人数在1万人左右。天门市近几年新增个体工商户中62.0%有外出务工经历,60.0%以上民营企业主及80.0%以上民营企业管理人员是返乡创业农民工[2]。仙桃市常年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民有13万人,2007年全年有56名农民工返乡创业,累计投资6000多万元,开发农田1.2万亩,兴办实业18个,吸纳劳动力2000多人。

就县市而言,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群体比较集中在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就业容量较小的农村地区。就调查情况来说,湖北省通城县、郧西县和蕲春县是湖北省地方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回归经济”的典型代表。截至2007年底统计,通城县返乡创业农民工人数达到4500人,占该县外出劳动力的4.2%。通城县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实行“一配三全”政策,厂房配送、服务全程、规费全免、税收全奖。据注册登记资料,截止2008年5月,通城县共引进“回归”项目522个,占招商引资项目总数的93.5%,“回归”资金12.3亿元。蕲春县回归创业人数达7500人,创办或领办投资额超过10万元的各类企业960余个,投资总额约15.2亿元,实现年产值近14亿元、税收6000多万元。从调查情况看,该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领域已从传统的运输、餐饮、娱乐等第三产业逐步向一、二产业拓展。

(三)群体特征

1. 以初中文化以上的中青年为主。

从调查情况看,31-35岁组比例最高,占33.45%;41岁以上组次之,占29.56%;36-40岁组占24.90%。在返乡创业农民工中受过小学教育和没有上过学的占20.0%,受过初中教育的占63.3%,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占16.7%。调查表明,良好的教育背景提高了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机率。初中毕业的创业倾向比小学或文盲的农民工高出40.0%,说明文化程度对创业行为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调查发现,文化程度也是影响返乡创业农民工吸收和消化技术的一个重要因素。

2. 以小型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为主。

调查显示,打工返乡者多数希望创办乡镇企业。户办和联户企业。农民工返乡创业兴办的企业多数属于个体经济,少数属于依靠雇工的私营,个别发展到股份制经济,其中一部分已经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型企业。在黄冈等地的调查发现,投资额在20-200万元的占8成以上。郧西县有1000多名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额近3.5亿元,主要选择投资小、周期短、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其投资额达到千万元以上的只有4人,亿元以上的仅有2人。

3. 兼业经营为主,多行业分布。

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多是依托当地资源建立发展起来,农民工创业主要集中在农产品加工、种养殖业、建筑、纺织、机械加工、餐饮、运输、服装加工、造纸等行业。以此次调查统计数据为例,以开发利用农副产品资源加工为主的产值比重占39.2%,其中种养殖业产值占24.1%,食品和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占18.1%。例如,对洪湖曹市镇的调查发现,曹市常年在外打工人员逾2万。至2003年以来,该镇有200多人通过在外打工赚足了资金,返乡后建厂创业,至今全镇已发展填料、容器、建材、农产品加工各类独资、合资大小私营企业126家,其中石化设备制造企业63家[3]。

4. 经营地点较为分散,但有向城镇集中的趋势。

从调查情况来看,投资种养殖业的,主要集中在返乡创业者户口所在地的乡或村;投资服务行业的,主要在县城;投资商业的,其投资地点分散在县城、乡镇集镇、村。但是调查也发现,农民工返乡创业有向小城镇集中的趋势。农民工转移到小城镇创业,不仅带亲属入住小城镇,还带动大批农民到城镇就业,为城镇建设注入新的活力。今后几年我国还将面临农民工大量返乡的问题,在返乡农民工、发展乡镇企业、农村人口城镇化之间可望一个良性互动。

二、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变化

调查发现,农民工返乡创业形成了两个阶段性特征:第一阶段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回归潮”,部分农民工携资金、技术返乡创业;第二阶段是2005年以来的“投资创业潮”,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办起了不同于以前的加工制造业或其他类型的企业。上述两个阶段时期兴办企业的产业结构、资金来源和销售渠道三方面有较大的变化差异。

(一)产业结构的变化

早期返乡农民工一般都经历了“填肚子”、“盖房子”、“办厂子”的过程。农民工返乡后,一般选择开发当地有资源优势、市场销路的种植业或规模养殖业。这些行业一般技术含量较低,属于“低成本、低门槛”行业,适宜个体或私营经济,但是较有效地改变了当地农村以粮食业为主的传统产业结构。

现阶段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主要集中在轻工业领域,具体表现在服装制造业、玩具制造业、食品加工制造业等行业,这些行业都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的市场服务、物流行业。返乡农民工的人力资本积累促进了当地产业结构的发展,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落后地区通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充分开发本地资源,以成本更低的当地剩余劳动力优势吸引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本地落户立足。

(二)资金来源的变化

调查发现,资金不足制约着返乡农民工在创业地区比较优势的发挥。早期返乡创业者9成以上的资金依靠自身积累或向亲朋好友借贷筹集,不到10%的创业者通过合伙制、股份制或银行借贷的正规融资渠道取得创业资金。湖北一些欠发达地区长期面临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净流出的情况,农民信用评估机制缺乏,银行借贷较为困难。所以,早期返乡创业者多数只能以自有资金为创业的起点。

现阶段的创业者在城市企业中务工,返乡后将两地企业以联姻形式跨区域联营,把城市企业中部分项目集中转移到该地区。与创业者合作的城市企业老板为其提供了部分启动资金,有的还将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生产设备转移过来。还有一种资金来源方式是抵押借贷。一些较重视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地方政府支持返乡农民工以项目抵押的政策。以本身创业项目为标的物,加之其他抵押实物,在有效担保人担保情况下,这种方式能够获得一定的创业资金。

(三)销售渠道的变化

较高技术和较高知识含量产业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渐次转移,返乡农民工的创业更容易受益于此产业梯度转移规律。早期返乡创业者在输出地进行的大多是经济发展过程中新增或市场容量扩充较快的行业,如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商业,及输出地本地劳动力逐步退出的行业,如养殖业、果菜种植业。创业形式多采用个体经营,自产自销,需要自己“跑市场”,而市场开发的艰巨性制约企业产品销量的增长。

现阶段兴办的企业多是跨区域联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有的是沿海发达地区企业的分厂,有的是与发达地区公司形成“三来一补”关系,企业原材料供给和产品销售两头在外,加工在内。输出地新建企业的产品可以通过沿海地区企业原有的销售渠道走向市场。

三、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制约瓶颈

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环境得到改善,其规模也呈扩大趋势。但总体而言,农民工返乡创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创业难度大,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来自返乡创业农民工自身素质和条件,有些是农民工本身以外的客观因素,如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建设和社会服务等问题。

(一)资金短缺,融资渠道狭窄

在创业之初,返乡农民工大多以自有资金为创业启动资金(或者通过亲朋好友筹集资金),只有少数创业者属于政府扶持的对象能得到银行贷款。当企业需要扩大规模或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时,返乡创业者就发现没有针对他们的融资方式,他们很难从银行或其他正规渠道得到贷款。湖北英山县农民工Wu Boming返乡创办了世星汽车配件厂,自主研发的重型汽车“三锁合一”技术获得国家专利,市场前景很好,产品供不应求。但是由于自身缺乏资金无法扩大生产规模,只好由浙江的一家企业代为生产,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壮大。

调查发现,打工积累有限、民间融资量小、银行借贷难是造成返乡企业资金困难的三大因素。农村正规金融体系包括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是以政策为导向的国有农业信贷机构,仅承担粮棉油收储贷款业务,不与居民直接发生信贷业务关系,农民工创业者无法从中融得资金。邮政储蓄银行以前只充当“只存不贷”的抽水机功能,把资金从农村输送到城市。新组建的邮政储蓄银行的贷款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创业者暂时无法从中融到资金。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当前农村地区最重要的面向农民服务的正规金融机构,但其近几年因不良贷款和巨额亏损而经营困难,对农民工创业项目的支持相当有限。此外,城市创业者可以运用的融资手段,如风险投资、基金担保贷款、保单质押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返乡农民工难以运用[4]。

(二)税赋重,摊派问题突出

作为农民工输出地,原本是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税源少,地方财政普遍紧张。进入“后农业税”时代,地方财政主要依赖于上级调剂和地方企业上缴的利税,其中包括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税费制度简单划一,僵硬执行税赋政策,是返乡创业者反映较多的问题。调查发现税费过重是造成企业停办主要原因之一。无论企业规模大小,不论新组建与否都按相同的比例收取税收,这样给农民工创办的小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农村地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与城市政府有较大差距。虽然各级政府重视招商引资,注重吸引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创业,但是一些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如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等部门,不仅不能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及时高效的公共管理服务,反而把公共管理服务作为敛财牟利的手段。诱使创业者请客送礼、强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现象比比皆是。受调查的返乡创业者大多数都遇到过乱摊派现象,即使是投资规模大、知名度高的返乡创业者也感到无奈。审批程序繁琐、落实政策打折扣,吃、拿、卡、要现象仍很严重,严重挫伤了返乡农民工创业热情,破坏了当地的创业环境。

(三)经营不善,缺乏科学管理知识

管理方式落后是农村个体、私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一些返乡创业者虽然有创业精神、市场观念,能找到发展方向,但是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务工从事的都是以手工操作为主、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走上管理岗位,积累了一定管理经验的是少数人,更何况他们在打工中学到的知识有限。当创业处于个体或家庭作坊式经营的时候,不需要太复杂的管理经验和知识,但是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返乡创业者实引传统的家族式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彰显。在管理企业的过程中,他们都是以个人的权威和经验下达决策,缺乏健全的制度和严格的规则。即使有的企业制定了制度,也往往“权”比“法”大,形同虚设。由于返乡创业者多数文化素质不高、管理水平有限,且缺乏权力约束机制,所以不容易产生科学民主的决策,难于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管理知识和经验的缺陷极大地限制了外出劳动力返乡创办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促进湖北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对策思考

返乡创业是外出劳动力对输出地和输入地的投资成本与效益进行比较后的一种理性选择[5]P71。农民工返乡能否成功创业,主观上取决于农民工自身素质、条件和资源禀赋,客观上取决于区位条件、区域经济容量、市场需求、产业基础等。如果把有经营意识和技能的返乡农民工比作能创办企业的“种子”,那么家乡的条件就如同“土壤”,土壤中空气、水分、温度、养料的状况对种子能否发芽成长关系重大[6]。

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应该从两个角度着手:一是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提高和条件的优化;二是政府创建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提供良好的公共管理服务。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应该由市场来解决,政府的作用应该是进行疏导,通过创业回流所需要的社会环境来推进该过程,而不是为返乡创业设计回流路径、回流模式及创业模式。

(一)创造宽松的创业环境

政府要针对返乡农民工创业活动的实际,提供更多有利于返乡人员因地制宜、创业致富的优惠政策,用政策来保护和激发他们的创业热情,努力创造一种有利于打工者返乡创业的宽松环境,从而吸引更多的潜在创业者返乡创业。

提供土地租用优惠政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创业项目的不同确定土地的合理使用年限。对新办企业采取几年内免除征税,所得税要等到项目赢利、企业运转良好后方可征收,并可适当延长开征时间。对经济效益不佳的企业实行合法范围内的降低税率或免征,对仍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应给予补贴。

提供户籍管理、子女教育等方面人文关怀。在城镇创业的返乡农民工,当地政府要适时地解决城镇户口问题,并尽可能地为他们提供城镇居民的待遇,特别是要免收其子女入学名目繁多的“赞助费”,各地可结合实际,逐步将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为他们的创业解决后顾之优。

在这方面,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的做法值得借鉴。竹溪县从设立回归创业办公室机构、制定扶持政策和提供创业方位服务入手,加强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回归创业人员建厂选址、土地征用、工商税务登记、劳动用工、户口迁移等所有手续,都由回归创业办公室统一办理,本着从简从快原则提供一站式服务,为回归创业提供一路绿灯。截至2008年6月,已有47名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了15个企业,共投入创业资金3.5亿元,为当地提供了2137个劳动岗位。

(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

鼓励商业化程度较高的农村信用社坚定不移走商业化改革、市场化经营的道路,中小企业应该成为这些农村信用社的主要目标客户。坚决支持其他商业银行到农民地区设立网点或巩固已有网点,重点是对小企业发展较好的县域要实现经营网点稳中有升。

由于农民工返乡创业具有起点低、起步迟、业务分散、经营灵活等特点,需要金融机构提供富有特色的金融产品。特别在贷款产品上要以建立科学的定价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为基础,为返乡农民工量身定制金融产品。要建立小额贷款绩效评价机制,对创业成功率、贷款发放额度、带动就业的倍增效益、贷款回收率等指标进行科学评价;积极探索农村小企业联保贷款、小额信用贷款、仓单质押贷款、法人与自然人联名等有效形式。

积极建立相关扶持性政策。建立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即由地方财政、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按一定比例出资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风险基金,金融机构可以将一定的贷款收益注入该基金,在出现贷款损失时按顺序,以一定比例从补偿基金中对金融机构的损失予以弥补。同时建立直接奖励制度,由政府出资对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予以直接奖励。

以湖北武穴市农村信用联社因势利导服务地方政府实施“凤还巢”工程为典型案例。武穴市农村信用联社对市场有销路、发展前景好、经营守信用的农民工企业给予优先扶持,切实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农村金融部门承诺的各项优惠政策。武穴市大金镇草鞋岭村农民工Lv Xue从沿海地区学艺返乡创业,大金镇信用社通过“结对子”方式主动与创业者加强联络,在全面了解Lv Xue的人品及其创办服装加工厂周转资金困难情况后,信用社共同承担责任为该户营销“免担保”贷款5万元,避免企业因暂时的困难影响生产经营效益的情况。

(三)拓宽创业信息渠道

通过建立公益性的创业中介组织,以信息发布平台为依托,帮助返乡农民工及时清除创业时的政策盲点。公益性的创业中介组织通过提供咨询服务,使返乡创业农民工熟悉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等各项就业优惠政策,了解与创业有关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策略,提供创业指导平台、信息、政策咨询等服务。

乡镇级人民政府可通过成立返乡农民工创业帮扶小组,同外界建立广泛的联系,搞好市场秩序建设,多方收集市场信息和市场动态,在乡镇人口集中场所设立市场信息专栏,及时告知创业农民工各种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农村与城市的供求信息,帮助创业者开拓市场,保证产品的适销对路。

(四)开展创业素质培训

加强以提高农民工创业素质和能力为中心的培训:其一,开展创业意识与创业心理品质的培训,包括对返乡农民工的创业意识、创新意识、市场意识、风险意识、创业能力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个体创业的心理素质和对市场变化的心理应变能力;其二,创业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包括创业所需要的财务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和创业所必须的职业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综合性能力,以及准确做出市场判断的知识、信息、能力。

培训方式要灵活多样,以短期的非正式的培训为主,注意理论学习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理论指导与市场调查相结合。知识传授可以聘请专家讲授,也可以采用案例分析、模拟创业实验等方式开展。另外,还可请创业实践经验的成功者来讲学,他们不仅给学员传授知识,而且还要引导学员化解创办企业过程中不确定性困难和风险。

总体而言,从政策和环境入手,放宽创业政策,降低创业门槛,拓宽创业空间,优化创业环境,强化创业服务。政府要发挥作用,因势利导、挖渠引水,促进农民工就近转移,返乡创业、安居乐业。

摘要:返乡创业是农民工对输出地与输入地的投资成本与效益比较后的理性选择。农民工返乡创业主要以中小企业或个体的多行业经营分布为主。农民工返乡“创业潮”形成的两个阶段在兴办企业的资金来源、产业结构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由于农民工自身素质和条件以及外在环境制约着民工的创业发展,因此应从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提高和创业环境的优化两方面着手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

关键词:农民工,回流,返乡创业

参考文献

[1]林斐.对90年代回流农村劳动力创业行为的实证研究[J].人口与经济,2004,(2):51.

[2]邹明强,董伟才.湖北农民工返乡创业初具规模[N].工人日报,2007-07-20.

[3]湖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网.曹市200打工仔返乡当老板[EB/OL].http://www.hbnmpx.gov.cn/pages/news_de-tail.asp?id=5323,2008-05-15.

[4]杨宜勇,杨欣波.青年农民工创业:困境与脱困[J].中国发展观察,2008,(2):22-23.

[5]刘光明,宋洪远.外出劳动力返乡创业:特征、动因及其影响——对安徽、四川两省四县71为返乡创业者的案例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2,(3).

[6]“农民流动与乡村发展”课题组.农民工回流与乡村发展——对山东省恒台县10村737名返乡农民工的调查[J].中国农村经济,1999,(10):66.

[7]王西玉,崔传义,赵阳.打工玉返乡:就业转变和农村发展——关于部分进程民工返乡创业的研究[J].管理世界,2003,(7).

[8]黄慧.农民工返乡创业行为分析——以兴国县农民“创业潮”为例[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

[9]彭文慧.外出务工、智力回流与欠发达区域经济发展研究[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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