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丝绸之路论文
海上丝绸之路论文(精选11篇)
海上丝绸之路论文 第1篇
早在1985年,人民画报社就组织专家沿着古代海上丝绸之路考察了多个亚非欧国家,经媒体广泛报道后,海上丝绸之路研究成为了一个新的文化热点。1990年10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30多个国家的学者和新闻工作者,沿海上丝绸之路对10多个国家的20多个港口进行了考察访问。这次考察活动,如同催化剂一般,唤起了国人对海上丝绸之路问题的进一步关注。而近年来,广州、泉州、宁波等城市兴起的海上丝绸之路始发港之争,更将世人的目光聚集于此。
历史是民族的根,文化是民族的魂。海上丝绸之路见证了人类文明延续和进步的自然历史,也见证了我们的祖先为了延续文明和维护进步所付出的努力。合浦作为一部在中国海洋外交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巨著,不仅值得世人重新阅读与感受,更需要我们自己重新认识和审视。正如广西“海上丝绸之路调查与研究课题组”组长熊昭明所说,海上丝绸之路的核心是海,是海外贸易的连接延伸,是传播海洋文化的链条。
与海上丝绸之路的形成相应,中国沿海地区出现了一批享有盛名的海港,有广东的广州、福建的泉州、浙江的宁波、江苏的扬州等,它们的兴起和发展在海上丝绸之路历史上占有重要的篇章。
丝绸之路,一直被认为是东西方物质与文化交流的“对话之路”。自1877年德国地理学家李希霍芬(F.von Richthofen)将中国长安(西安)西达地中海东岸的古代商道命名为“丝绸之路”(Silk Road)之后,丝绸之路的称号沿用至今。海上丝路起于秦汉,兴于隋唐,盛于宋元,明初达到顶峰,明中叶因海禁而衰落。海上丝绸之路,是古代中国海外贸易的连接延伸,中国著名的陶瓷、茶叶、丝绸和铁器,经由这条海上交通路线销往各国,西方的香药也通过这条路线输入中国。历代海上丝路,亦可分三大航线:①东洋航线由中国沿海港口至朝鲜、日本。②南洋航线由中国沿海港口至东南亚诸国。③西洋航线由中国沿海港口至南亚、阿拉伯和东非沿海诸国。
《探索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古代海上丝绸之路路线图
历史上的「海上丝绸之路」,是指中国与世界其他地区之间的海上交通路线,以中国起点,东通日本,朝鲜半岛,西经东南亚,印度洋地区,直至西亚和东北非。扬州、明州(宁波)、泉州、番禺(广州)为海上丝绸之路的四大港口。
海上丝绸之路论文 第2篇
序
《海上丝绸之路——蓬莱》作为袁晓春的研究成果即将面世,这是蓬莱人研究蓬莱的重要著作之一。
众所周知,航海帆船是海上丝绸之路的航海工具。本书的重点领域就是古 船的发掘与研究。作者从1984年参与蓬莱水城第一号古船的清理工作起,就参与该古船的发掘、保护以及该古船的装配与展出工作等,直到建成登州古船博物馆,后任登州博物馆馆长。2005年开始发掘蓬莱第二、三、四号古船,他是考古队的重要成员之一,参与了从头到尾的全部工作。笔者于2005年应蓬莱市文物局之邀承担蓬莱第三号古船的测绘与研究工作,袁晓春先生及其属下的多位文物工作者参与其事,给我以极大的支持与帮助。从参与清理蓬莱第一号古船起,进而参与发掘蓬莱的全部四艘古船,在木船船体的保护方面犹有建树。多年来还曾对多艘古船进行研究,从蓬莱古船、韩国新安古船到山东菏泽古船,都有他的研究成果,从而奠定了袁晓春先生在古船研究领域的学术地位。
1991年12月,袁晓春应邀出席在上海召开的世界帆船史国际学术研讨会,并在会议上报告了蓬莱古船的发掘研究成果,获得好评。2008年11月,在韩 国木浦召开东北亚中日韩三国传统船舶研究国际学术会议,袁晓春与魏俊、席 龙飞一道代表中国,每人都有一篇学术报告与会。袁晓春的关于中国古代造船技术的学术报告很是成功,并且获得与会三国学者的欢迎。笔者以为袁晓春是从蓬莱走向国际学术界的代表人物之一。
从本论文集我们看到,袁晓春的学术领域相当广泛。他曾担任蓬莱戚继光 故里的筹建和领导工作,多年来对蓬莱乡贤戚继光也有深入的研究,并发表多篇论文。在海外交通史领域,对中韩两国在经济、技术、文化交流方面也多有涉猎。笔者还收藏有袁晓春编注、黄河出版社于2007年出版的诗集《朝鲜使节咏山东集录》。在担任登州博物馆的领导职务以来,对与蓬莱文物有关的考证、分析和评价的论文相继发表,还有关于海事博物馆建设方面的论文。就笔者所知,袁晓春还是勤奋而多产的著作人,近年来每年都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其中不乏有精彩的分析与严谨的考证。
笔者在看好袁晓春先生的学术成就的同时,也应指出书著中涉及个别论点 学术界尚存有不同见解,笔者认为学术问题需要相互切磋。即使是权威作者的 文章或著作,也是可以切磋或论辩的,因为许多学术问题的科学结论都是经过 反复的切磋、论辩才显现出来的。
《海上丝绸之路——蓬莱》即将面世,这是我国船舶史、海外交通史、文 物考古、博物馆建设领域诸多学术界朋友翘企以待的。
是为序。
海上丝绸之路论文 第3篇
该书以“现代海上丝绸之路”的研究作为一个铺垫, 将“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放在全球化、民主化和整体化的趋势中进行考量, 旨在探索“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研究的价值所在。该书共分四个章节:构想篇、思维篇、路径篇和访谈篇, 层层深入, 从思想上的创新, 到行动上的践行, 再到成果上的总结, 该书带给读者的是一个崭新的研究领域。我觉得这本书有三个亮点。
一、该书是一段探索“海洋战略智慧”的旅程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的研究可以说是“海洋经济”主题概念的一部分, 随着社会的发展, “海洋经济”的内涵在层次上也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海洋经济”从开始时的完全经济上的纯粹概念, 到中间时期的以经济发展为标志的综合概念, 再到后来的“海洋战略智慧”概念, 它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的设立, 恰恰标志着这段探索之旅经历了设想、形成、发展的全过程, 这是我国对“海洋世纪”和“海洋问题”积极地反馈, 也是构建一个中国式“海洋社会战略”的初步尝试。
在该书中, 作者紧密地将“现代海上丝绸之路”与“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的研究联系在一起, 以“现代海上丝绸之路”研究的“战略思维”、“海洋思维”为基础, 落脚在以“经略海洋”为目标的这个崭新的国际经济合作平台上。一路走来, 这段探索“海洋战略智慧”之旅虽然经历无数艰辛, 但却为“海洋战略智慧”提供了新理念、新途径和新支撑。
二、该书的作者是一位执着、创新、奉献的作者
该书的作者黄建刚老师从事海洋公共管理研究、特别是浙江省海洋公共管理研究多年, 身兼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研究员、浙江海洋学院公共管理教授、中共浙江海洋学院党委副书记等众多头衔。近年来, 黄老师出版了众多的涉海类著作, 其中包括《海洋战略与海洋管理研究》、《蓝色报告》、《海洋十论》等, 发表了40余篇海洋研究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研究论文。身兼多项头衔和撰写的众多学术著作不只是标志着黄建刚老师在海洋公共管理研究方面的地位, 更是黄老师在海洋公共管理研究方面呕心沥血多年研究成果的证明。
三、该书是一本得到了社会广泛好评的图书
该书作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过程中的一个创新, 主张把“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成一个由“海洋综合开发实验区”、“科学发展观试验区”、“海洋科学综合研发试验区”、“创新与创新试验区”、“现代社会管理试验区”、“转型发展方式试验区”和“花园幸福生活试验区”组成的综合性“新区”的构想。
海上丝绸之路论文 第4篇
鲁东大学胶东文化研究中心主任、东方海上丝绸之路研究所所长刘凤鸣与耿昇、张守禄共同主编的《登州与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日前已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
登州与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学术研讨会是由鲁东大学和联合国泛丝绸之路·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中外关系史学会、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中心、蓬莱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一次高规格国际学术会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区域合作项目专家、联合国泛丝绸之路活动组委会秘书长董建国先生,日本前驻华大使阿南惟茂先生,韩国国际商学会会长金德洙教授,韩国文化研究所所长林基中教授,韩国国立海洋遗物展示馆馆长成洛俊先生,美裔日籍著名学者阿南史代女士,日本关西大学亚洲文化交流中心主任松浦章教授,中国中外关系史学会会长耿昇研究员,中国秦汉史学会会长王子今教授,中国世界古代中世纪史研究会名誉会长刘明翰教授,中国中外关系史学会副会长晁中辰教授、贺圣达教授、万明研究员等国内外著名人士和学者参加了会议并提交了论文。会议集中了中、日、韩三国从事海上丝绸之路研究的一流专家,是一次高层次的国际性学术盛会。
该论文集是在研讨会交流论文的基础上,经主编和人民出版社严格遴选、反复修改而编辑出版的。论文根据内容分为“登州与海上丝绸之路”、“山东半岛与海上丝绸之路”、“泛海上丝绸之路”和“中韩中日关系”四个单元,这些论文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展示了登州与山东半岛悠久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彰显出登州在中韩、中日漫长交往中的重要地位,反映了海上丝绸之路及中韩、中日关系史等方面研究的最新成果与动态,填补和加强了以往研究的空白与薄弱环节,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海上丝绸之路论文 第5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和管理,规范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利用,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是指泉州历史上反映由海外通商贸易、对外文化交流引起的各种活动的史迹遗址、遗物,主要有航海与通商史迹,多元文化史迹和城市建设史迹等三部分,包括但不仅限于:
历史上反映泉州海上通商贸易的港口、航海设施,外贸商品生产基地、设施;体现东、西方文化交流成果的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体现泉州城市建设,海、陆交通发展成果的古建筑、古遗址等。
第三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落实保护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主动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等工作。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现场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
第四条 市、县两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规划工作。
各级发改、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国土、住建、行政执法、林业、水利、工商、旅游、物价、海关、港口、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有关保护工作。
第五条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并依法享有开发运用的权利。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义务,对破坏、损害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评定
第七条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按保护级别,分为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海丝史迹,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其他统称为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点。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名录由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泉州市人民政府从中遴选申报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世界文化遗产、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及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名录实行滚动管理。需要调整的,由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向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名录调整的书面建议。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三个月内书面答复。
第八条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评定标准由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对辖区内的申报点进行论证,提出评定意见。
第九条 新纳入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评定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历史文化价值突出,县级人民政府未申报的,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后,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核准并公布。
第十条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普查,对发现的海丝文物进行登记,报省或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一年内设立标志说明,纳入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数据库,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属于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应及时提出建议,申报评定为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
第十一条 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向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书面提出申报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申请。申请应附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相关申请材料。县级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向本级政府提出申报建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对县级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评定建议不服的,可以向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县级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法应承担的保护责任。
县级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规划,明确保护措施,并依法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的指导和依据。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规划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
保护管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按原批准程序报批变更。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配备5人以上专业人员,负责开展辖区内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日常巡查保护监管。
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每个史迹点要配备3人以上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按《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文物、文化遗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为遗产区和缓冲区,进行保护管理;
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按文物有关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保护管理;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点,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志,树立界碑(桩)。
遗产区和缓冲区区划应当与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衔接,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区域纳入城市规划,在规划中体现。
第十五条 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任何损害或者破坏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建设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与遗产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因保护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报批。并符合保护管理规划,不得破坏遗产的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
缓冲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保护管理规划,不得破坏遗产的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不得建设危害遗产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建设污染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开展影响遗产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并依法报批。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破坏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景观风貌或危及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及其保护设施、保护标志或界碑(桩)上张贴、涂污、刻划,或者移动、拆除、损毁遗产保护设施、保护标志或界碑(桩);
(二)采石、采砂、采矿、造坟、毁林、排污、堆放垃圾;
(三)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四)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生物物种;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制度、定期通报制度、日常监测巡视制度,建立日常保护档案和应急预案;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存在安全隐患或危及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或指导、督促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文物本体进行修缮,对文物周边环境进行整治,确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护遗产景观和历史风貌。
第十九条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修缮,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沿用原材料、原结构、原工艺等。修缮方案应当严格按照保护管理规划编制,并依法报批。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修缮全过程,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修缮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条 对可能属于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地下埋藏或者水下遗存的区域,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勘察,划定地下或者水下遗产的保护范围。
在前款划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事先报经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文物调查、勘探。
在其他区域发现可能属于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文物遗迹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文物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引导遗产区内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商业经营活动。合理安排游客流量,避免过度人为活动影响或破坏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
第二十二条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县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安全防范、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遗产设施、场所的用电、用气、用火等管理情况定期检查,开展应急自救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传承与运用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应依法依规报批。
第二十四条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运用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应当尊重所在场所的宗教习俗和民间风俗;不得危及史迹安全,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结合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自身特点,通过文化展示、文化创意、旅游服务等产业进行保护性利用。
第二十五条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参观人数和参观时间。
暂时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经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暂缓开放。
所有人或使用人可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门票。
第二十六条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展示的具体工作。展示应当以史迹本体为主,突出其历史文化内涵并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或者讲解服务。
第二十七条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国有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使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
(二)非国有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没有管理单位的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市、县两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保护管理责任人变更时,应当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管理责任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修缮、保养及安全管理;
(二)遵守国家有关治安、消防法律法规,配备消防器材,加强用电、用气、用火管理,落实安全、消防措施。
(三)不得改变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保证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完整;
(四)不得损毁、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确需进行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不得擅自对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进行装饰、装修,确需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依法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发现危害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安全的险情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研究,组织培训遗产保护管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加强对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标识、史实、文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传承和保护知识,增强群众传承和保护意识。
第三十条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继承、保护和弘扬与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相依存的民俗风情、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和保存文化、艺术、工艺珍品。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海丝史迹专题博物馆(展示馆、陈列室),出版、展示、宣传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文化作品等。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等各种方式参与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及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提高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科学水平。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合作与交流。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县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日常巡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发现对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破坏或损坏的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并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不符合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迁建或者依法拆除;造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合法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人员、器材装备配备,保障执法巡查和执法办案需要。
第三十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主体责任,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六条 市、县两级政府应当依法将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遗产的规划、保护、管理、修缮、监测、展示、利用、研究、宣传和培训。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专项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专项资金,由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管理使用。保护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社会基金,向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社会基金进行捐赠,捐赠款物专门用于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按照评估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遗产区、缓冲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二)擅自迁移、拆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
(三)擅自修缮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明显改变原状的;
(四)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造成破坏的;
(五)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依法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修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变更本地区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规划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建立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记录档案和应急预案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发现安全隐患或突发事件未采取保护措施的。
第四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将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专项经费挪作他用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破坏、损毁、灭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于已被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公布为海上丝绸文物保护史迹世界文化遗产和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保护,其保护级别应与已公布的文物级别一致。
第四十七条 历史上反映泉州航海与通商,多元文化和城市建设成果的可移动文物和以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为空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受到保护。具体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对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做出突出贡献的表彰和奖励规定及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海上丝绸之路萌芽于哪个时期 第6篇
海上丝绸之路的具体路线
海上丝绸之路是已知的最为古老的海上航线。在陆上丝绸之路之前,已有了海上丝绸之路。它主要有东海起航线和南海起航线。海上丝绸之路是古代海道交通大动脉。自汉朝开始,中国与马来半岛就已有接触,尤其是唐代之后,来往更加密切,作为往来的.途径,最方便的当然是航海,而中西贸易也利用此航道作交易之道,这就是我们称为的海上丝绸之路。海上通道在隋唐时运送的主要大宗货物是丝绸,所以大家都把这条连接东西方的海道叫作海上丝绸之路。到了宋元时期,瓷器的出口渐渐成为主要货物,因此,人们也把它叫作“海上陶瓷之路”。同时,还由于输入的商品历来主要是香料,因此也把它称作“海上香料之路”。
海上丝绸之路阅读及答案参考 第7篇
综合性学习。(6分)
近日,学校开展“走近海上丝绸之路’”活动,请你参加并完成以下任务。
活动一:下面是陈教授与学生的一段对话,请在横线处补写恰当内容。(2分)
学 生:陈教授,您好!我是校报小记者,想请您介绍一下“海上丝绸之路”。
陈教授:好的!“海上丝绸之路”指的是古代海上的重要贸易通道。当时我国的商人从东南沿海港口出发,将中国的丝绸、陶瓷、茶叶等物产通过船只运往海外,又带回了香料、毛织品、玻璃器皿、象牙等异域珍品。
学 生: ▲
陈教授:这个问题提得好!“海上丝绸之路”的开通,不仅对当时国内外市场的`开拓、农业商品化的推进、民族工业的兴起提供了便利条件,更对不同民族的文化交流融合发挥了巨大作用。我们宁波当时就是“海上丝绸之路”起点之一。
活动二:下列材料是宁波成为“海上丝绸之路”起点的部分有利条件,请简要概括。(2分)
材料一:宁波位于东海之滨,它南通闽、粤,东临日本,北与朝鲜半岛遥遥相望。
材料二:宁波人历来活跃在国际商贸舞台,他们走南闯北,开拓新领域,创造了许多奇迹。据不完全统计,现有73000多宁波籍华侨华人分布在世界64个国家和地区。
材料三:春秋战国时,宁波港已成为我国著名九大港口之一;唐朝时期,跻身四大名港行列;宋元年间,又是三大对外贸易港口之一;清朝时,被辟为“五口通商”口岸之一;如今,宁波港拥有了“洋洋东方大港”的美誉。
有利条件: ▲
活动三:本次活动需要一则宣传语,请从下列三副对联中,选择你认为最能体现宁波“海
上丝绸之路”特色的一项,并简述理由。(2分)
A.七千年河姆渡骨哨鸣响 八百里四明山云茶飘香
B.三江竞帆,招揽九天日月 东海涌浪,吞吐五洲风云
C.香樟如盖,郁郁兮摇翠 山茶似焰,灼灼兮飞红
我选择 ▲ ,简述理由: ▲
参考答案:
6.活动一:例:陈教授,“海上丝绸之路”的开通,带来的只是物质的流通吗?例:陈教授,“海上丝绸之路”还有其他方面的作用吗?(2分,内容1分,符合对话情景1分)
活动二:如:宁波地理条件优越,人们勤劳、勇敢,富有创新精神,宁波港的历史非常悠久。
(2分,每点1分,三点中答出两点,意思符合即可)
海上丝绸之路论文 第8篇
据介绍,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跨境电商平台用户, 包括国内外海丝沿线国家的政府、当地海关、国检等监管部门、派驻各国的领事、参赞等政府代表, 国内外海丝沿线国家的贸易、物流、金融、信息服务类协会、社团、组织机构等代表, 以及国内外海丝沿线国家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网商企业、外贸企业、港口及物流企业、金融企业、第三方服务企业及第三方服务平台等企业代表。
此外, 该平台将以PC端官方网站为基础, 同步设计一个海上丝绸之路专属移动APP及一个海上丝绸之路微信公众号 (中英文双语版) , 形成三网合一的立体社群式传播模式。2013年9月, 广州获批为国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2014年1至10月, 广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 (B2C) 出口4.8亿元人民币, 网购保税 (B2B2C) 进口货值1.8亿元, 规模居全国第一。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参事室、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中山大学共同主办的“2014广州论坛”27日在广州举行。
复兴海上丝绸之路 第9篇
当代海上丝绸之路的运输成本锐减,从而使该地区各国无论其规模大小、技术发展程度高低都可以通过生产部件而非完整产品的方式从专业化和规模经济中获益,这就是东亚相对于全球其他地区表现如此出色的主要原因。随着中国劳动力成本的上升,现在许多东盟国家很可能会从未来的生产外包中获益。此外,再加上中国与其多数亚洲邻国的贸易逆差,都使得各方更容易将中国视作机会,而非威胁。
而另一方面,在美国的领导下,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PP,中国被排除在外)正力争达到最高标准,对那些看起来与贸易没有直接关系的问题给予了大量关注,如知识产权和国有企业管理规则。许多参与国受到吸引的原因在于,与这样一个集团建立联系有可能加速结构性改革,但还有一些参与国则希望借助TPP对抗中国的经济崛起。虽然谈判过程仍不对外公开,但泄露出来的消息足以证明,在许多重大问题上,作为推动谈判进程的美国与其他TPP参与国之间存在巨大分歧,其中尤以在有关知识产权、投资指导方针、环境和原产地规则问题上的立场最引人注目。
而随着中国从资金净吸纳国向兼具资金输出国身份的转变,资本流动格局的变化也将对经济关系产生影响。有人预测,十年内,每年会有多达千亿美元以直接投资和投资组合的形式离开中国,其中大部分会流向亚洲国家。这将有助于使人民币成为全球货币。由于中国在东亚地区存在结构性贸易逆差,在人民币开始成为世界其他地区中具有影响力的货币之前,中国自然会采用其作为贸易结算的区域性货币。几百年前,整个海上丝绸之路都采用中国的铜钱作为交换媒介,好像预示了如今中国使人民币走向世界的雄心壮志——历史就要重演。
不过,当前最大的挑战在于中国如何推进海外华人在东南亚地区发挥作用。5000万海外华人中有3200万居住在东南亚,其中既包括在海外定居的中国公民,也包括已经融入定居国的海外华人。他们在许多东盟国家拥有大量财富,还在地区生产分工网络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其中一些位于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电子器件则主要集中在中国台湾,这就模糊了海外华人社区的概念,其政治地位也不甚清楚。
几十年前,中国刚刚打开国门,保护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尚不完备,多达三分之二的外商直接投资来自海外华人。他们善于利用其身份、对文化规范的理解和个人关系网减少非华裔外国人面临的一些固有风险。如今,中国注意到了可以反过来利用海外华人为其在东南亚的对外投资提供便利,并帮助开发主要港口、促进工业生产外包、深化与银行的关系以及拓宽分销渠道。
尽管海外华人正在融入居住国,他们依旧表现出了与中国无法割断的文化联系。但他们也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和政治变迁,这些变迁使得中国同这些国家的关系变得错综复杂,也使他们与这些国家内的其他群体的关系复杂化了。中国侨民在影响外交政策中所起到的作用受到多种动机的左右,但整体而言,这类关系大都很被动。若要使这些关系变得更为主动,就需要审慎处理其中涉及的敏感问题。
中国对外输出资本的挑战在于,如何动员更广泛的社会群体,而非仅依靠东南亚的海外侨民。这就必然意味着,所有重大举措或正式接触都需要符合共同利益、在政府间的平台上进行,这就为推动在公司或个人层面与海外华人进行非正式的和私人性质的接触提供了一个有保障的框架。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四建议 第10篇
发布时间: 2014-05-15 18:53:00 来源: 人民网 摘要:(刘然 杨翼)中国交通运输部副部长翁孟勇在今天举行的第八届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致辞中表示,东盟是中国最主要的经贸合作伙伴,而泛北相关国家与东盟的经贸合作占据了98%以上,海运是泛北经济合作发展的重要支撑。、全面拓展海事合作领域,重点加强安全领域的合作,研发节能减排领域的合作,推进海事技术交流与训练合作,开展海事资源交流与人力资源的合作; 人民网南宁5月15日电(刘然杨翼)中国交通运输部副部长翁孟勇在今天举行的第八届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致辞中表示,东盟是中国最主要的经贸合作伙伴,而泛北相关国家与东盟的经贸合作占据了98%以上,海运是泛北经济合作发展的重要支撑。对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他提出了四点建议:
第一、要科学谋划海上互联互通的建设,对合作方向和合作重点、共建机制方面要开展系统的研究、科学的规划,优先支持中国与东盟港口城市合作网络和中国—东盟海上运作一揽子等重点合作项目;
第二、着力提升海运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多边和双方的磋商,积极鼓励海运行业协会和海运企业等其他城市的沟通合作,推动各国简化出境手续,促进货运快速边界流动;
第三、全面拓展海事合作领域,重点加强安全领域的合作,研发节能减排领域的合作,推进海事技术交流与训练合作,开展海事资源交流与人力资源的合作;
宁波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办法 第11篇
宁波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办法于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1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六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宁波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规范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以下简称海丝史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海丝史迹,是指本市与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包括永丰库遗址、上林湖越窑遗址、天童寺、保国寺。
第四条海丝史迹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海丝史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丝史迹保护工作,指导、协调海丝史迹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并将海丝史迹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保护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财政、公安、宗教事务、旅游、环境保护、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海丝史迹的保护工作。
海丝史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海丝史迹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文物、旅游、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海丝史迹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海丝史迹保护意识。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丝史迹保护的宣传,普及海丝史迹保护知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海丝史迹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丝史迹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鼓励海丝史迹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海丝史迹的保护管理。
鼓励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组织及其成员参与海丝史迹的知识宣传和保护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海丝史迹保护社会基金。
对在海丝史迹保护、管理、利用和捐赠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和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表彰。
第九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海丝史迹保护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施行。
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海丝史迹的构成、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分类制定保护管理措施。
海丝史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同时应当符合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条海丝史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后,应当依法设置标志说明。标志说明应当载明海丝史迹的名称、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等内容。
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标志说明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海丝史迹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
(二)倾倒、堆放垃圾或者超标排放废水、污水;
(三)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四)非法移动、拆除、污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海丝史迹标志说明;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海丝史迹的行为。
第十二条海丝史迹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海丝史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保证海丝史迹的安全,并依法报经批准。
在海丝史迹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海丝史迹保护规划,不得破坏海丝史迹的环境景观和历史风貌,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十三条海丝史迹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由文物、城乡规划、民族宗教、旅游、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
制定海丝史迹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以及决定其他与海丝史迹保护有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海丝史迹应当按照《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人难以确定的,由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海丝史迹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海丝史迹的修缮、保养和管理,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缮、迁移、重建、拆除海丝史迹;
(二)负责落实海丝史迹的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措施;
(三)发现危害海丝史迹安全的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所在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各类文物保护检查工作。
市和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保护管理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人的保护管理义务和依法获得指导、培训、帮助等权利。
第十六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丝史迹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分别制定海丝史迹保护专项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所在地的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丝史迹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海丝史迹保护应当有利于改善周边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海丝史迹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海丝史迹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史迹保护要求控制参观范围、参观时间和参观人数。
海丝史迹的展示与配套设施的设置应当与其整体环境、历史氛围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设立展示和传播海上丝绸之路文化的博物馆、历史陈列馆等文化场馆。
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海丝史迹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海丝史迹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科学水平。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海丝史迹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条发展海上丝绸之路旅游服务、文化展示、文化创意等产业,应当符合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尊重所在场所的宗教习俗和民间风俗,不得破坏海丝史迹。
市人民政府和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海丝史迹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挖掘整合海丝史迹旅游资源,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发海上丝绸之路旅游产品,发展特色旅游产业。
市和区县(市)文物、知识产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海丝史迹的名称、标识、品牌文化的建设和传播,推动其商标和域名注册,做好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海丝史迹进行监测巡视,发布监测巡视报告。
市和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监测巡视时,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涉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查处信息及时反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非法移动、拆除、污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海丝史迹标志说明的,由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文物、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丝史迹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上丝绸之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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