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精选8篇)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1篇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0)45号]
粤建管字【2000】45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碰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广东省建设厅
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 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
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二章 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
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
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 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
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安监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审查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安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 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
(一)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蔽、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达标评价。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下列进度时进行:
1、房屋建筑工程地下室基坑超过3米时;
2、地下室深度不足3米或无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第三层楼面时;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或完成工程量15%时。
(三)结构施工评价。10层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封顶时作一次评价;l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其主体结构施工应在每完成10层时,分别评价一次,结构封顶时还应进行一次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结构施工阶段,每 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结构完工。
(四)装饰施工评价。在外脚手架拆除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
(五)竣工评价。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进行一次工程竣工评价。
第八条
每次安全评价前,施工单位必须对照《标准》,组织班组、项目、企业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如实填写记录、检查情况,对需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安全部门按《标准》规定的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的内容
填写自评意见。
第九条 安全评价检查组必须由3名以上安监人员组成,其中电气和机械专业的安监人员各不少于l人,依据 《标准》对现场进行逐项检查评分,作出评价意见和评定 等级。竣工评价还应对施工材料、设备清场等文明施工情 况进行审查。检查组应综合五个阶段的评价意见、安全事故记录,并作出总体评价结论意见,报安监机构负责人核定等级和 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第十条
工程施工每一阶段的各次安全评价,根据《标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文明施工单项检查80分及其以上为优良,80分以下、7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竣工评价结论按历次评价评分的平均值评定等级,施工阶段发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 检查累计2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降低一级;施工阶段发生2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检查累计
3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安监机构在各次安全评价中,如发现施工 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应向施工单位发出限 期整改通知书,并对其整改情况跟踪监督;不按期完成整 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安监机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按 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作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评价不合格的,应及对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遇到可能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不可弥补的 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况时,由安监机构签发《停工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组织抢险,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结束10天内,由各地级市安监机构汇总统计本地区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检查情况,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统计全省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检查情况报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一式三份,安监机构、施工单位各存一份,另一份由建设单位归入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双优工地)的评比活动,每半年应组织一次对本地区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和安全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落实安全评价制度或不按《标准》进行安全评价的安监机构和工程安全评价不合格的施工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安监机构的安全评价有异议时,可提请安监机构的主管部
门组织复查。
第十六条
安监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或不落实评价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除应退还施工安全监督费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安监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意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取消安监员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本一项工程竣工评价不合格,一年内不得跨地区承接
工程
第十九条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或安监机构 责令整改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吊销该项目经理的资质,并对施工单位给予相应的资质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年检时,将本对施工单位在建、竣工项目的安全评价列为资质年检的重要指标,如施工单位本内有 二项(含二项)以上竣工评价不合格的工程,资质年检只能定为基本合格或缩小承包范围;一年内有三项(含三项)以上竣工评价不合格的工程,资质年检不予通过。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在同一项目施工管理中,一次安全评价不合格,给予警告处理;累计2次安全评价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并建议发证机关降低一级资质使用;竣工评价不合格或在新的项目施工管理中仍有2次安全评价不合格,作吊销资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停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由工程隶属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停止安全机构开展监督业务和取消安监机构及安监人员资格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国家建设部 实施时间:1999年12月1日 文号:建设部【1999】第71号令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道路、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
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
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
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
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
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及其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
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12月l日起施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2篇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5-14
粤建管字【2000】45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碰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广东省建设厅
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 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二章 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
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
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安监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审查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安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 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
(一)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蔽、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达标评价。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下列进度时进行:
1、房屋建筑工程地下室基坑超过3米时;
2、地下室深度不足3米或无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第三层楼面时;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或完成工程量15%时。
(三)结构施工评价。10层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封顶时作一次评价;l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其主体结构施工应在每完成10层时,分别评价一次,结构封顶时还应进行一次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结构施工阶段,每 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结构完工。
(四)装饰施工评价。在外脚手架拆除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五)竣工评价。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进行一次工程竣工评价。
第八条 每次安全评价前,施工单位必须对照《标准》,组织班组、项目、企业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如实填写记录、检查情况,对需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安全部门按《标准》规定的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的内容填写自评意见。
第九条 安全评价检查组必须由3名以上安监人员组成,其中电气和机械专业的安监人员各不少于l人,依据 《标准》对现场进行逐项检查评分,作出评价意见和评定 等级。竣工评价还应对施工材料、设备清场等文明施工情 况进行审查。检查组应综合五个阶段的评价意见、安全事故记录,并作出总体评价结论意见,报安监机构负责人核定等级和 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第十条 工程施工每一阶段的各次安全评价,根据《标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文明施工单项检查80分及其以上为优良,80分以下、7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竣工评价结论按历次评价评分的平均值评定等级,施工阶段发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 检查累计2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降低一级;施工阶段发生2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检查累计 3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安监机构在各次安全评价中,如发现施工 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应向施工单位发出限 期整改通知书,并对其整改情况跟踪监督;不按期完成整 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安监机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按 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作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评价不合格的,应及对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遇到可能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不可弥补的 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况时,由安监机构签发《停工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组织抢险,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结束10天内,由各地级市安监机构汇总统计本地区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检查情况,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统计全省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检查情况报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一式三份,安监机构、施工单位各存一份,另一份由建设单位归入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双优工地)的评比活动,每半年应组织一次对本地区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和安全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落实安全评价制度或不按《标准》进行安全评价的安监机构和工程安全评价不合格的施工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安监机构的安全评价有异议时,可提请安监机构的主管部门组织复查。
第十六条 安监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或不落实评价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除应退还施工安全监督费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安监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意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取消安监员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本一项工程竣工评价不合 格,一年内不得跨地区承接工程
第十九条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或安监机构 责令整改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吊销该项目经理的资质,并对施工单位给予相应的资质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年检时,将本对施工单位在建、竣工项目的安全评价列为资质年检的重要指标,如施工单位本内有 二项(含二项)以上竣工评价不合格的工程,资质年检只能定为基本合格或缩小承包范围;一年内有三项(含三项)以上竣工评价不合格的工程,资质年检不予通过。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在同一项目施工管理中,一次安全评价不合格,给予警告处理;累计2次安全评价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并建议发证机关降低一级资质使用;竣工评价不合格或在新的项目施工管理中仍有2次安全评价不合格,作吊销资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停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由工程隶属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停止安全机构开展监督业务和取消安监机构及安监人员资格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国家建设部
实施时间:1999年12月1日 文号:建设部【1999】第71号令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道路、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及其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3篇
关键词:航道建设工程,综合管理,信息化技术研究
航道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工程项目的一种, 具有复杂性和参与单位众多的特点, 需要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来进行航道建设工程管理。目前, 国内对于航道建设工程综合管理信息化的应用主要集中在项目合同管理、质量管理、费用信息管理、变更管理、计划管理、资料和档案管理等方面。
本文以广东省航道建设工程综合管理信息化技术为研究对象, 通过对广东省航道建设工程综合管理现状及信息化需求的研究, 有针对性的设计并开发了航道建设工程综合管理系统, 并应用在广东省航道建设工程当中, 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
1 广东省航道建设工程综合管理现状及信息化需求
1.1 广东省航道建设工程综合管理现状
目前, 广东省航道建设工程管理基本上还是使用传统的纸质管理手段, 工作量大, 效率不高, 管理难以做到公开透, 上级领导难以对工程建设过程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为了更快更好地开展航道建设工程, 迫切需要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对传统的管理方法、管理流程等进行再造。
1.2 广东省航道建设工程综合管理信息化需求分析
在进行系统开发之前, 广东省航道局首先组织成立了项目组, 并开展了详细的调研和需求分析工作。项目组采用了多种方式获取需求, 包括封闭式会议的头脑风暴、实地调研、和操作人员面谈、参考相关系统的文档资料等。从调研工作中, 充分了解到了系统的各项需求。
1.2.1 系统实现目标
提升广东省航道建设管理水平;实现规范化、高效化、科学化的管理, 是对航道建设工程综合工作的工作模式、思想观念上的创新;提高工作效率, 加快项目建设的进度;提高工程管理的透明性, 实现阳光管理、“双标”管理;提升广东省航道建设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探索广东省航道信息化发展道路。
1.2.2 系统主要功能需求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以及设计单位各种审批流程的网上自动流转;实现相关报表、台账的自动生成;实现航道建设项目的档案分类管理;实现通知管理、公开信息管理等办公辅助功能。
1.2.3 航道建设工程综合管理的特点
通过调研得知航道建设工程综合管理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航道建设工程跨部门、跨单位, 涉及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以及物资单位等多个单位和部门;航道建设工程时间长;航道建设工程业务流程审批复杂。
2 系统功能实现
在了解详细的需求内容之后, 广东省航道局依据本项目的需求开展了系统的设计和实施工作。
2.1 系统的技术方案
在航道工程需求分析调研的基础上, 采用.NET平台和Sql Server数据库进行系统开发, 系统基于B/S架构, 数据库操作综合采用ORM对象关系映射模型和Linq技术。在工作流引擎中, 采用XML技术实现动态表单, 从而实现工作流表单的可配置性、流程的可配置性和流程的可管理性。在台账模型中, 采用XML技术结合MVC设计模式, 实现台账报表的可配置性、可计算性和灵活性。
2.2 系统的整体框架
广东省航道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化建设系统采用ASP.NET三层架构, 分为表现层、业务逻辑层和数据访问层。表现层主要实现Web页面的显示以及与用户之间的交互;业务逻辑层主要实现业务逻辑, 主要负责对数据层的操作, 也就是说把一些数据层的操作进行组合;数据访问层主要实现对数据库的访问和数据的获取, 在数据访问层, 我们综合运用了ORM和Linq技术, 充分发挥两种技术的优点。
2.3 系统的功能框架
根据调研了解到的详细功能需求, 搭建了系统的功能框架, 如下图所示:
2.4 系统功能的实现
2.4.1 审批管理
系统总共实现了40多项事项的网上审批, 包括联系单、开工准备、施工过程管理、验收、其他等航道建设项目中所需要的表单以及审批事项。这些流程涉及到了航道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业主单位中的两方或是多方。
在系统的审批管理中, 实现了将纸质的表单进行电子化的进程, 并且在系统的操作上开进行了人性化的设计。
待办事项:在用户登录时, 在系统的首页, 系统会自动提醒用户有多少个待办事项需要处理, 点击链接可以进入事项处理页面并进行审批。
新建事项:用户可以在首页“待办事项”区域的“新建审批”链接进入新建审批页面, 也可以通过左侧“系统菜单”里的项目列表, 找到并点击相应的合同段。此时, 会弹出“功能/资料菜单”, 点击“新建审批”进入“新建审批”页面。选择相应的审批项目就可以新建一个审批。
事项查询:在“系统菜单”里点击“事项查询”可以进入事项查询页面。用户可以看到当前所在的环节和上一个环节的处理时间等信息。
2.4.2 台账管理
系统的台账管理功能中, 主要有工程 (月) 付款申请表、合同段台账、项目台账、全部项目台账等台账管理功能。
2.4.3 辅助功能
除以上的审批管理和台账管理外, 还根据对项目功能的需求设计了一系列的辅助功能, 具体如下。
通知管理:实现了通知的发布、查看、编辑和删除功能, 通知里既可以编辑正文内容, 还可以上传其它文档作为通知的附件。
公开信息:点击“系统菜单”里的公开信息按钮, 可以上传航道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公开信息, 供项目参与单位查阅, 并在系统的首页进行显示。
档案管理:在系统中可以对需要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可以方便用户上传, 删除和查询档案资料。
日志管理:系统首页上有“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和“管理汇报”功能入口链接, 可以方便地对航道整治项目日常管理的日志进行进行记录、编辑、查询等。
3 系统开发和实施项目管理
在系统开发和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 广东省航道局依据科学的项目管理工具和方法来开展日常的项目管理工作:组织成立了专门的项目组来开展一系列的工作。由省航道局主要领导来担任项目领导小组组长, 并且还配备了专业的系统开发人员以及系统实施工程师;将整个系统开发和实施过程划分为多个里程碑, 包括需求调研和确认、蓝图规划、系统开发、系统试运行和系统上线等过程, 并一步步稳步开展工作, 充分确保系统功能与实际应用的匹配性;注重系统项目管理过程, 在整个过程中加强项目组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严格控制项目过程中的质量、成本和进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考虑到了航道建设工程的复杂性, 采取了先试点再逐步推广的方法, 以充分确保信息系统上线的成功率。
以上一系列项目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 都充分确保了广东省航道建设工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和开发是建立在有效的需求调研和确认上的, 可以充分满足日常航道建设管理日常工作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李龙.探索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4 (14) .
[2]陈娟婷.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信息化建设探讨[J].福建建设科技, 2014 (2) .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4篇
外部因素的不确定,内部经济的下滑风险,牵动着中央、地方以及各个行业的神经。减税方案、给企业“输血”、产业升级转型、发展小额贷款、活跃金融市场……种种举措和行动,或:在施行,或在酝酿。
冬江水寒鸭先知,经济形势面临困难,地方政府和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最先感觉到,如何保暖过冬,他们正在行动。作为一份长期关注中国经济整体走向的财经报纸,我们与他们同行。为此,记者深入基层调查,推出“过冬:地方在行动”系列报道。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上半年广东完成生产总值16018.01亿元,增长10.7%,增幅同比回落3.6个百分点,仅比全国平均水平高O.3个百分点。总体增速为近6年来最低。
广东省经贸委有关人士表示,根据有关部委在广东的调研结果和有关部门的统计分析,广东经济遭遇的困难远远超出政府此前的预料。一位长期参与政府决策的人士则透露:“不瞒你说,政府的确有些担心,有些职能部门的领导非常紧张。”
广东省社科院区域与企业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丁力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如果调整不当,在国内外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广东经济不排除存在步入下行通道的可能。
外贸寻求东盟突破口
来自广东省外经贸厅的资料显示,2007年广东省对美国直接出口占全省出口总值的20%,对香港地区出口占全省出口总值的35.2%,而其中五成以上转口至美国,导致广东省对美国最终出口占全省出口总值40%左右。而对中东、非洲、南美、俄罗斯等潜力比较大的新兴市场出口占全省出口总值的比重仅为9.4%。
出口过度依赖美国市场,使广东受美国次贷危机“连累”严重。据统计,上半年广东省直接对美出口增速回落7,8个百分点,对香港地区出口回落21.1个百分点。
主管外经贸工作的广东省副省长万庆良8月份在广东省外经贸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广东出口每减少4%,将会拖累全省GDP减少1%,而2008年广东外贸预期任务是进出口总值增长10%,这是底线。
定下这条底线的背景是,2007年广东的外贸依存度达到155.1%,超过全国的2.5倍。去年,广东外贸顺差占本地GDP的比重达23.06%,占GDP增量的比重则达到70%,为中国最高的省份。
9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率领一支由广州、深圳、佛山等七市以及广东省外经贸系统和企业代表组成的广东省外贸投资考察团启程赴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越南四国考察,并举办为期17天的系列经贸活动。
关于汪洋选择东盟作为主政广东后的首次正式出访地,广东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刘品安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认为,这表明广东正在试图将更为广阔的经济腹地从泛珠区域扩展至东盟诸国,拓展外贸市场多元化,有望给阴云笼罩的广东外贸出口带来一线生机。
作为扶持外贸市场多元化的具体举措,今年8月广东省在原有5亿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决定新增2.3亿元专项资金,使全年支持外经贸发展的专项资金接近8亿元。其中,0.5亿元将用于支持企业开拓东南亚等新兴市场;1亿元推动广东自主品牌商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3.1亿元将有针对性地用于支持外贸出口最急需、见效最快的包括纺织服装、玩具、塑料、鞋类等七大领域。
7月31日政府宣布上调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后,东莞龙佳服饰有限公司的老板钟志明(化名)得以暂时喘息,此次听说政府将对企业开拓东南亚等新兴市场予以奖励,立即跟当地经贸部门接触,并试图寻求帮助。“广东赴东盟四国外贸投资考察团回来后,我打算向随团考察的东莞企业家好好请教。”据悉,此次东莞共有32位企业家随汪洋出访。
2.2万亿投资新十项工程
在外贸出口下降的同时,广东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也明显放缓。今年上半年,广东全社会固定资产完成投资4546.72亿元,同比增长18%,增幅比上年同期回落1.2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水平低8.3个百分点。其中,关乎工业发展后劲的更新改造投资仅453.23亿元,同比下降了4.3%。
“这是近几年来没有出现过的情况。”广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黄龙云表示。
在7月4日召开的广东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会议上,广东启动了被称为“新十项工程”的庞大政府投资计划。
按照规划,新十项工程计划在222个项目上投资总额达22770亿元。这也是继2003年“十项工程”建设之后,广东省政府再次提出“以大投入带动大发展”、“以新一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新一轮大发展”的口号。
与2003年的十项工程相比,新十项工程在交通、能源、环保、文化等方面与其一脉相承,并调整增加了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产业转移等工程。其中,投入最大的是交通运输体系工程,共71项,计划总投资6472亿元。
黄龙云在上述会议上强调,建设新十项工程是广东省委、省政府准确判断国内外经济形势,正确把握广东省面临的发展机遇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广东省发改委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地方政府刺激经济增长的方式与中央政府有着很大差别,调控手段相对单一,其中扩大固定资产投资一直是各级地方政府常用的手段,效果显而易见。
广东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刘品安教授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在国家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背景下,近年来广东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仅落后于山东、江苏,还低于全国平均规模。以2006年为例,广东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比全国、山东、江苏分别低7.3个、2.9个和3.6个百分点。
“不是投资过多过大,而是相对不足。”刘品安认为,扩大内需是全国一盘棋,非一个地方政府所能控制的;在出口受阻的情况下,广东应该根据自身产业的发展主线来决定调整自身的投资,推动一些重大项目和产业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和效益。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5篇
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法〔2012〕1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水务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规范工期确定行为,保障合理施工工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17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
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保障合理施工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工作。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工期管理工作。
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要求的施工工期,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还应载明施工标准工期。
施工标准工期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确定。因工程特殊无法计算施工标准工期的,可参考已完类似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无类似工程参考的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施工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
第五条招标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开列赶工措施项目和在招标控制价中单独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六条投标工期应符合招标文件有关工期的要求。投标施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的,投标人应计取赶工措施费的,赶工措施费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应评审投标工期及其有关事项;投标工期短于标准工期的,还应评审赶工措施项目和赶工措施费。经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中标:
(一)投标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
(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施工进度计划的,投标人未提施工进度计划或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经论证被认为不可行的;
(三)赶工措施费和赶工措施不能对应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
第八条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合同工期和发承包双方的工期责任,包括:
(一)明确合同工期的日历天数以及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
(二)明确延迟竣工的责任,延迟竣工赔偿标准和最大赔偿额度;
(三)工期索赔、工期顺延和工期争议的解决方式。
招标工程的合同工期,应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招标工期与中标人投标工期不一致的应以投标工期为准;直接发包工程的合同工期,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标准工期协商确定。
施工合同没有明确合同工期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本办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建设工程正式实施前,发包人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通告,及时发布工程建设进度相关信息。
第十条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开始作业的,不应计入工期。
第十一条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建设工程按期完成。承包人不能按照计划组织施工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并报发包人批准。
第十二条发包人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承包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核查;发现违法者,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应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调整施工工期,包括:
(一)顺延工期。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的,经发、承包人双方确认后,顺延工期。
(二)增加工期。发包人增加工程内容的,应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协商确定增加工程工期。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设计变更等致使工期延误而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发包人可以视未完工程情况向承包人提出缩短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的要求,也可以视情况提出缩短工期的施工方案和费用报告。在工程监理单位论证缩短工期的施工方案可行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可以协商缩短工期,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责令修改后重新提交;发现承包人不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抢进度、赶工期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报告。第十六条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一)合同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通过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提交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提交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三)合同工程未经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工程监理单位应做好记录,发生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增加工期等情形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工期。发生争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
第十八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招标交易市场、施工现场施工工期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招标文件备案、施工合同备案和施工作
业行为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制止违反工期管理的不规范行为,依法查处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6篇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试行)
粤办函〔2017〕7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是指施工场地泥地裸露,以及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房屋拆除、建筑土方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工作,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
(三)闲置3个月以上的建设用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闲置3个月以下的,应当进行防尘覆盖。
第六条
监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二)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一)应当依照本办法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二)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应当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
(四)应当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
(五)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方案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积极采用绿色生产技术,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监测并严格控制生产性粉尘排放。第九条
建设、施工、监理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扬尘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章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条
建设工程下列部位或者施工阶段应当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现场主要道路;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围挡;
(三)基础施工及建筑土方作业;
(四)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外围;
(五)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
(六)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预拌干混砂浆施工;
(七)场内装卸、搬移物料;
(八)其它产生扬尘污染的部位或者施工阶段。
喷雾、喷淋降尘设施应当分布均匀,喷雾能有效覆盖防尘区域;基础施工及建筑土方作业期间遇干燥天气应当增加洒水次数;市政道路铣刨作业应当采取洒水冲洗抑尘;拆除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城市区域内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围挡应当采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其强度、构造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城市区域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宜低于2.5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挡不宜低于1.8米; 城市周边的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周边环境情况做好围挡。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场地、周边道路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有条件的项目应当安装全自动洗轮机,车辆出场时应当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
(二)城市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三)施工现场主要场地、道路、材料加工区应当硬底化,裸露泥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区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房屋市政工程外脚手架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严密整洁;
(二)建筑土方开挖后应当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
(三)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分类堆放,严密覆盖,宜在施工工地内设置封闭式垃圾站,严禁高空抛洒;
(四)水泥、石灰粉、砂石、建筑土方等细散颗粒材料和易扬尘材料应当集中堆放并有覆盖措施;
(五)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六)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石方爆破施工或者回填土作业;
(七)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应当采取降尘防尘措施。第十四条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运输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承担,运输车辆应当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效,运输作业时应当确保车辆封闭严密,不得超载、超高、超宽或者撒漏,并且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线路等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对生产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者安装除尘装置;
(二)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
(三)利用喷淋装置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大气污染应急预案要求,响应应急预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卫生、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监管范围,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巡查。
第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动态监管以及对违法行为的信息采集。
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污染投诉举报和信息公开制度,设立施工扬尘污染投诉举报渠道,完善重点督办和跟踪处理制度,对扬尘污染治理不力的责任单位、治理黑点及其跟踪处理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在开展安全文明、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时,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纳入评审保证项条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措施费用的;
(二)未依照规定办理工程渣土消纳许可手续,未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废弃物、建筑土方运输处置工作的。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未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或者未跟踪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制度、公示制度的;
(二)未配备相关管理人员的;
(三)未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或者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的;
(四)未按规定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或者未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运输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的;
(五)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措施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对生产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者安装除尘装置的;
(二)未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的;
(三)未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的;
(四)厂区内生产时段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1小时平均浓度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有关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二)施工单位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在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的;
(三)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的;
(四)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
(五)建设单位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泥地未进行覆盖或者绿化的。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7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结构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以下简称“省优质结构奖”)评选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
第三条
省优质结构奖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项目属地原则自愿申报。各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从各市优质结构工程中,择优选取推荐参加评审,结构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四条
省优质结构奖的评审工作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省优质结构奖工程每年表彰一次,不设名额限制。
第五条
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的工程应是获得省优质结构奖的工程。
第二章
申报条件、范围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省优质结构奖的工程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二)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三)施工管理规范,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符合节能环保、绿色施工要求;
(四)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各项技术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科技含量较高,应用三项以上“建筑业十项新技术”;
(六)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第七条
申报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列建设工程,均可申报省优质结构奖。
(一)民用建筑工程
1.有150间以上的客房的旅业工程,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20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10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或礼堂,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住工程,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
2.总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0平方米),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整体民用建筑群。
3.别墅类工程,可按20栋以上(含20栋),累计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规模组团申报。
(二)工业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
1.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2.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整体工业建筑群。
(三)市政工程
省内城市规划区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污水处理厂、水厂、给水系统、排水系统,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防洪、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交通工程
1.新建、改建的标准达到二级以上,全长在20公里以上的公路工程。2.新建、改建的全长400米或单跨9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
3.长60米、500吨级以上内河港口码头工程;长80米、1000吨级以上的沿海码头工程。
4.通航能力在100吨以上的船闸。
(五)电力工程
1.发电厂(站),单机容量135MW以上。2.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5MW以上。3.变电站,电压等级220KV以上。
4.输电线路,电压等级500KV以上,线路长15KM以上,造价1亿元以上。
(六)铁路工程
1.编组站、投资2500万元及以上的车站或25公里及以上的线路综合工程。2.长度在1公里及以上的双线隧道或长度在2公里及以上的单线隧道。3.全桥长在800米及以上或投资在2500万元及以上的桥梁工程。
(七)水利工程
工程规模为总库容量在25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的主体工程或造价在3000万以上的水利工程。
(八)其它纳入创国家优质工程计划的工程和结构体系新颖、技术质量突出、具有影响性的工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
(一)原有建筑物改建工程;
(二)经过加固补强的工程;
(三)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工程;
(四)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属实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申报资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及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在满足工程开工条件前经工程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向省建筑业协会申报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并递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批准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施工许可证等基本建设程序文件;
(三)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明;
(四)工程概况、工程创优计划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五)其他应提供的证明资料文件。
以上资料由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负责审核,并核对相关资料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核对章及签署核对人姓名后报送省建筑业协会。
第四章
现场检查及评审
第十条
现场检查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按各市推荐申报项目施工进度情况动态组织检查。
(一)原则上各项目要进行两次的现场检查:第一次:多层建筑结构工程检查地基基础、地下室到地上三层以内的结构(高层及超高层建筑结构工程可到地上五层以内)。第二次:多层建筑结构工程检查地上三层以上主体结构工程(高层建筑结构为地上五层以上结构)。对于超高层建筑每增加20层(不足20层按20层计)增加一次评审检查。
(二)专业工程根据其结构特点分次检查。
(三)评审检查专家成员在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库中抽取。
(四)现场检查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质量情况的汇报; 2.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意见; 3.核查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文件原件; 4.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技术资料; 5.反馈检查情况; 6.提出评审检查意见。
第十一条
省优质结构奖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委7-9人,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与管理、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的协会、企业和行业的工程质量专家及有关领导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二条
参加评审的工程在评审前申报单位需提供反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过程控制、检验检测、程序验收情况的5分钟影像资料。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的申报材料和工程现场检查情况,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讨论、评议,最终以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预选名单。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获奖工程预选名单,在协会网站公示7个天后,评审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后公布。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凡经举报、投诉或后期建设发现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协会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调查、核实,达不到省优质结构工程质量水平的,撤销其省优质结构奖荣誉称号。
第五章
表彰
第十六条
获奖工程由省建筑业协会发文通报表彰。对荣获“省优质结构奖”的施工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各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动接受评审单位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评审检查专家和评委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公平、公正、公开,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参加评审检查工作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8篇
随着医疗设备的数量、质量及其技术含量的不断提高,医疗设备已成为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医学工程部门的建立和发展是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达国家,医学工程已经与医疗、护理、临床药学并列为现代医院的四大支柱,是医疗质量、安全和效率的必要技术保障。而医学工程人员更是现代化医院建设中不可忽略的一支人才队伍,他们担负着医疗设备的质量保证、功能开发和使用培训,以及日常保养、维修、计量、管理等工作,是医院医疗质量的重要保障者。因此,医学工程学科和人才队伍的建设,直接关系到临床的医疗质量,关系到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此,我们通过问卷调查方式获取我省医学工程学科的一手资料,对数据进行了相关的分析和总结。
1 调查对象和方法
本次调查由广东省医学会医学工程学分会组织,2012年6月向广东省各级医院发出调查问卷,共收回问卷48份。调查对象主要是从事医院医疗设备管理、维修的工程技术人员。
2 数据统计与分析
2.1 样本医院情况
在样本医院中三级医院39家、二级医院9家;综合性医院37家、专科医院6家、中医院4家、民营医院1家。基于38家医院提供的科室职能分布情况,见表1。从表中可看出,目前我省医院设备科的职能还是以传统的采购论证、应用管理、维修、培训教学和档案管理的模式为主。信息管理职能大部分不归设备科负责。
医院医疗设备必须依法管理,各种专业管理委员会的有效运作是医院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必然要求。设备管理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和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必须设置的,也是以医院医学工程部门为主要技术力量组成的,是医院等级评审细则中医学装备管理部分的基本要求。
基于38家医院提供的医院专业技术委员会设置情况,见表2。从表中可看出,许多医院的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同时设有这3个委员会的医院只有12家,占31.6%。
2.2 医学工程技术队伍情况
48家医院的设备科共有工作人员686名,其中工程技术人员535名。
(1)学历情况。具有博士学历占0.8%、研究生学历占5.9%、本科生占38.3%、大专38.1%、大专以下的占16.9%。
(2)职称情况。具有高级职称的占12.6%、中级职称的占26%、初级占38.1%、其他职称的占23.3%。
(3)工程技术人员年龄分布情况。工程技术人员各年龄段的人数比例,见表3。
(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情况。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占41.5%、电子专业占14.3%、机械专业占6.2%、计算机专业占3.2%、其他含不详占34.80%。
(5)医院床位数与科室人员、医学工程技术人员配置比例,见图1。其中,医院平均每百张床位配置的设备科人数为1.41人,医院平均每百张床位配置工程技术人员为1.1人,低于平均水平的三甲医院有20家。
(6)医学工程技术人员人数占医院技术人员人数比例,见图2。其中,平均医院工程技术人员人数占医院技术人员比为1.12%,低于平均水平的三甲医院有22家。
2.3 参加学术活动情况
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是医学工程技术人员扩展知识、了解学科发展动态的主要途径之一,是一种受广大工程技术人员欢迎和重视的主要交流方式。但是,目前许多基层医院的工程师不能保证每年都有机会参加1次学术活动,有的医院多年没有安排工程师外出学习。
2.4 新购医疗设备培训情况
新购设备的培训对于工程技术人员掌握设备结构原理和及时处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至关重要。基于35家医院提供的新购医疗设备培训情况,见表4。从表中可以看出,培训环节不受重视,而且通常培训停留在一些简单的使用和维护,到厂家进行深层次的维修培训几乎没有,一般重使用而轻培养。
3 结论
3.1 学科职能定位有待规范
我省医院医学工程部门尚没有统一的命名,但以设备科居多;不同医院的职能有较大差异,有负责所有医疗器械采购、应用管理、技术服务的;也有只负责医疗设备的应用管理和技术服务的;而有的除设备管理基本职能外还包括信息科职能,甚至总务科职能等等。目前只有少数医院将其命名为医学工程科。
1964年,卫生部门要求在500床位以上医院建立“医疗器械管理科”,拉开了我国的医院医学工程学科建设的帷幕,这也是大部分医院将其命名为设备科的原因。但长期以来,医学工程学科在医院属于辅助科室的地位,这从医院对医学工程科的命名和管理归属多样性就可见一斑。这客观上导致学科定位模糊、起点偏低,势必削弱医学工程技术在诊疗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实际医疗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很不相称。同时,我省医院医学工程部门发展相当不均衡,大部分医院的医学工程学科主要职责仍然停留在医疗设备采购论证和维修范围内,只有小部分医院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医学工程学科。
名称的规范不是简单换个称呼,而是对学科核心内涵的体现。(1)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从法规上已有明确要求。譬如,新版《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医疗管理”中第三十五项为“医学工程/医疗器械科(组)工作制度”,比较明确地规范了医院医学工程科的设置;(2)行业学会正在努力呼吁与推动,已经向卫生主管部门呈交建议方案;(3)《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学工程学科建设,注重医学装备管理人才培养,建设专业化、职业化人才队伍,提高医学装备管理能力和应用技术水平;(4)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1.1.1.1.5规定全院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院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医院设备科要在日常工作中尽可能按医学工程部门的职能进行运作,修炼内功,做出成绩,有为才能有位,有位更要努力有为;(6)医学工程部门系专业性的工程技术部门,在院长领导下,依据相关法规行使全院医学装备的管理职能。医院决策层要高度认可医学工程是一门学科,是医院临床科室发展的重要共同平台,是医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原动力。
因此,应尽快改变观念、转变工作模式,将目前以“采购、维修”为中心的单一工作模式向以“质量保证、安全监管、技术保障”为中心的多元化工作模式转变。即明确医学工程学科的职责除设备的论证、采购、安装、验收、保养和故障维修、档案管理等常规工作外,还应包括在用医疗设备的质量保证和质量评估、医疗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预防性维护、医学计量、医疗设备风险管理、对医院临床医学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与考核、开展临床科学研究和设备功能开发等。应该把“医疗设备采购、应用质量管理、技术服务保障”作为医学工程学科的核心工作职能。
3.2 人员配置有待平衡
从医学工程技术人员与医院的医疗设备比例来看,可以说是严重失调。以医疗机构床位数按比例编配:医院实际开展床位数与医学工程技术人员数之比为100:2~100:3,广东省医院实际开展床位数与医学工程技术人员之比为100:1.1。以医护人员的数量比例编配:医学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院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按医疗机构的规模等级2%~3%编配,而广东省平均医院工程技术人员人数占医院技术人员比为1.12%。医疗机构建立物流中心,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医学工程技术人员。
学科带头人队伍有待稳定。由于设备采购牵涉交易过程,在这一环节又易发违规。有关部门特此定位为敏感岗位,试图通过频繁换岗位降低风险,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了一种“制度设计”。但从专业与学科建设发展看无疑加剧了专业工作非专业执业的倾向。或许成为现代化医院建设的短板,希望引起主管部门重视。随着设备的日趋高端,医疗设备跨国公司的垄断地位还未有根本变化。医疗设备的管理与维修工作也日趋复杂,因此,学科带头人队伍稳定建设,有利于带出一支技术过硬、学习型、创新型的学科团队,更有利于提高整体学科水平。
现代医疗设备技术越来越先进,更新也越来越快,而医学工程技术人员个人专业水平还较欠缺。一方面,早期的医学工程技术人员学历水平较低,这部分人员已经慢慢离开工作岗位;另一方面,我国高等院校医学工程专业发展较快,培养了一批批的毕业生,他们很多走进了医院临床工程的行业,但大部分还处于锻炼成长阶段。目前还处于新旧力量交替的时期,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将是一项重要任务,也可为今后医院医学工程学科建设发展奠定基础。
3.3 职业培训力度有待落实
当前医学工程技术人才在职培训工作存在两方面突出的问题。
(1)没有建立职业准入制度。没有职业准入的“门槛”,使得一些未经过正规的专业教育、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入技术岗位。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相继建立起临床工程师资格认证制度。明确规定对医疗设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执业考试,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执业,规范医疗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专业人才的评价工作,形成医学工程职业的注册工程师和临床工程师制度。卫生部颁发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三章规定临床使用管理:第十五条规定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相关技术培训,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执业技术水平资格。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技术人员和从事医疗器械保障的医学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培训、考核制度。
(2)医学工程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明显落后。从事医疗设备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得不到及时和必需的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其结果是医学工程技术队伍的素质和地位与卫生系统内其他专业人员的差距越来越大。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人员编制长期不足、工作任务繁杂、晋升困难、重使用轻培养、缺乏激励机制,很容易造成人才队伍流失。首先医学工程技术人员要肩负使命,力求上进,提高自身的素养。通过组织开展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前规范化培训,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操作规程等相关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定期检查评价,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这是医学工程技术人员提高的主要内因。
(3)在国家没有正式出台医学工程师执业准入制度之前,医院医学工程部门要采取专科培训、外出学习等多种措施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医学工程技术队伍的总体素质。建立内部医学工程师技能培训、考核以及职称晋升、聘任等相关制度;建立一个良好的激励机制,对医学工程技术人员的科研成果、技术革新和工作成绩加以肯定和关注,充分体现医学工程技术人员的价值;以利于稳定医院医学工程技术队伍。
4 讨论
通过这次调查统计了广东省医学工程学科的一些基本信息。从这些数据可看出,我省虽然地处改革开放的前沿,但医院医学工程学科起步较晚,职能角色多元化,不同级别医院的临床医学工程职责不同,技术力量差别大,很多方面尚处在摸索前进阶段。
虽然近年来,医学工程界纷纷研究医学工程学科的新思路、新方向,探寻提升医学工程科地位的新途径。但总体而言,目前医学工程科在医院始终难以受到重视,学科及工作人员地位也难以提升,整个医学工程学科的健康发展之路仍然十分艰巨。虽然此次调查样本数量不多,但也反应了我省医学工程学科实际情况,可作为一个参考的对象。希望这种调查能持续定期进行,经过多次的调查,总结我省医院医学工程学科的发展趋势,为医学工程学科建设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姜远海,彭明辰.临床医学工程技术[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10.
[2]戴顺平,陈泓伶.临床医学工程部门的发展现状及展望[J].中国医疗设备,2012,27(1):61-63.
[3]何跃,徐志荣.从医学工程技术人员在医院的地位现状看医学工程发展的道路[J].医疗装备,2006,(5):26-27.
[4]王联辉,熊晓春.医学工程学科化建设的思考[J].中国医学物理学杂志,2010,(5):129-130.
[5]张强,吴少玮,方鹏骞.医学工程人员培训及工作满意度现状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11,31(12):63-64.
[6]郑焜,虞成,李燕,等.浙江省医院医学工程部门基线调查及思考[J].中华医院管理,2012,28(1):44-46.
[7]金伟,钱正瑛.无锡地区医学工程人力资源调查及分析[J].中国医院,2011,15(3):43-46.
[8]郑蕴欣,李斌,徐梓添,等.上海地区医院医疗设备维修队伍现状调查及分析[J].中国医疗设备,2009,24(7):72-73.
[9]张杰.新疆地区基层中小型医院医学工程人员现状浅析[J].新疆医学,2009,(9):130-132.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