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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强制干涉婚恋问题的探讨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关于父母强制干涉婚恋问题的探讨(精选4篇)

关于父母强制干涉婚恋问题的探讨 第1篇

关于父母强制干涉婚恋问题的探讨(转)

当今的中国父母,已经丧失了封建社会父母强迫子女嫁娶某人的权力,但是他们是不可能轻易放弃自己这方面的权威的,他们学会通过变相的方式实现权威,改以“不许你嫁娶某人”的方式来曲线达到自己的目的,他们大多放弃了赤裸裸的强硬的“父母之命”,而是绘制并高举一面“父母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你好”的旗帜,利用舆论压制你的任何反抗企图——因为是为你好,所以你不顺从即不知好歹——使很多青年子女深受其害,苦不堪言。

如果你没有亲身经历过婚恋被父母强制干涉,且对那面旗帜深信不疑,请你不要随便攻击因为与你经历不同而思想不同的人;如果你对那面旗帜有过那么一点点怀疑,那么希望这篇帖子能对你“理清思路、在争取自由的过程中有的放矢”有所帮助。

本文尝试从根源、常见理由、常用方式等方面对此问题进行一个大致、简要的归纳。我是女性,所以主要是站在女性视角去观察与叙述的,一个人的所见所感必然是非常有限的,希望大家一起来进行指正和补充。

一、反对理由

(一)我认为【正当】的反对理由:

1,【是流氓混混,或与犯罪分子有染】

2,【(24岁后)无业,且不思进取(读硕读博的除外)】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4,【私生活糜烂,作风放荡】 须有证据,非臆想

5,【身患恶疾】

6,【具有影响日常生活的明显性格缺陷,有尚未治愈的心理问题(非臆测)】

7,【有暴力倾向】

8,有待大家继续补充„„但请注意此处并非列举个人好恶,而是父母可能用来反对的普遍正当理由

(二)我认为【不成立】的常见反对理由

1,【无房/无车/无XX元存款】

2,【对方家庭无权势/家境不好】

3,【无稳定工作】 注意,通常在五六十年代的人眼中,除公务员、事业单位外的一切工作都被当作“非正当/非稳定工作”,自主经商/自主创业/自由职业者简直更是被等同于无业,哪怕你月入、年薪是公务员的10倍以上你都是没有价值的,因为他们的眼睛有自动过滤能力,再多“才华、能力”也远远比不上一个小头衔,这是那个政治至上的年代人的通病。但是此处也有例外,比如以我的父母为代表的,自身是老实的小公务员,他们会认为公务员无用,理由是我的公务员男友只有贪污受贿才能给我好的生活,不如找个房地产商的儿子。

4,【长相不好/看不顺眼/太高/太矮】 指责别人基因不好。以造天使的标准准备制造孙子或外孙,我只能说大概每一位以貌取人的父母上辈子都是折翼的天使。这类父母往往最无理取闹。

5,【性格不好】 区别于第(一)部分的第6点,此处往往是无论据或论据逻辑十分荒谬的,断章取义,常被当作因为怕被指为虚荣而不好意思直接嫌弃人家穷的借口,或者莫名其妙就是不顺他们的意,又自知理屈而拿出来顶替的“口袋罪名”。

6,【异地】 这点有一定道理,因为异地的感情的确更艰难和脆弱,但当然不是全无可能。重点是:父母绝不会想到你们的感情、两地思念是否难熬,他们的出发点只是想把你绑在身边,怕你跟对方跑去别的城市。

7,【算命不好/八字不合】 最无奈最百口莫辩的理由。有些父母,尤其是母亲,的确是顽固迷信者,这种人几乎没有任何被说服的可能,只有无视之,但我认为这条也有很多时候同样是被拿来当作第1、2条的借口的。

8,【有恋爱史】 我妈就曾经要求我一定要找初恋的男人,并声称只有初恋的才会珍惜。但事实上初恋往往是最不懂得珍惜的,在感情方面,好多父辈因为生在保守的年代,经验比我们都贫乏得多,但偏偏就认为年龄比我们大就一定比我们正确、比我们聪明,我们的任何辩解都是愚蠢不值一提的。

9,【对对方父母/家庭背景有偏见】 “对方父母看上去很凶/很傻/基因不好/不是好人”,或者不满对方父母的职业、背景,或者两家有过过节,会允许才有鬼,参考罗密欧与朱丽叶了。

还有一种情况是歧视单亲家庭(感谢网友左耳),不经任何调查就教条主义地否决一切单亲家庭。

在这一点上还是要提醒一些女孩,要注意观察由母亲一人带大的男朋友是否有愚孝的特质。

10,【学历】 我认为学历和给人带来幸福的能力是无关的,甚至和创造经济水平的能力也没有什么关系,比尔盖茨大学都还没毕业呢~~差别可能是会有,但重点是两个人在一起是否投契,是否能交流思想,只有自己才知道,只要自己确定就好。

父母这种心态,还是把自己的子女当作商品,各种性能特质与对方一一对比,对方任何一项参数偏低即被作为不合格产品。或者还是为他们自己的面子着想,觉得说出去丢脸——这又要扯到攀比的不良社会风气了,话说我最讨厌那些吃饱了没事做只会张家长李家短又势利又浅薄又愚蠢又低俗的市井妇女了,很多人家的七大姑八大姨,以及父母的同事邻居都是这种特质的,她们炫耀自己,冷嘲热讽别人,站着说话不腰疼,添油加醋四处传播他人隐私,除了硌硬人和祸害人以外一无是处。

11,【年龄】 常见的是,父母不允许子女违背“男大女小”的公式,女方父母可以说“比你小的不懂得照顾你”(难道父母不知道有一种东西叫“后天成长经历”的?)男方父母我真不知道是什么心态。。还有算命说不能找比你大/比你小的。

12,【是个人必须结婚】(感谢网友尾黑)有些人其实就想单身一辈子,原因有很多,也许是不想祸害下一代的杯具重演,也许是父母亲手导致的对婚姻的恐惧,也许仅仅是习惯了一个人的生活。但年龄稍微大点,父母就逼着你找对象相亲,你说你对结婚没想法对谈朋友没兴趣,就拿“剩女”这些词来讽刺你,拿“某某路人问起你结婚了没,我都不知道怎么回答!”来哭诉;你说你自己过得好好的别人爱说就说吧,他们哼哼冷笑两声,说别看你现在逍遥,等你老了孤单寂寞了就后悔了blablablabla

“等你老了就无依靠”这句话充分反映出他们自己当初“养儿防老”的心理

从“无后为不孝之首”这句他们常常用来控诉你的话看来,他们的最大目的其实是通过你延续自己的血脉

组里有个帖的标题说“你不繁殖,他们就不爱你”——所以实际上他们爱的是他们自己的基因,而不是你这个人——另一个论据是,如果你不是他们亲生的他们才不会这么“爱”你。

或者还是面子问题,怕被别人说自己家孩子是“怪胎”、“有问题”

忽然有了个灵感:如果你害怕对象遭到父母的无理反对,你可以先对他们宣传你这辈子不准备结婚,你打定主意单身了,一定要装得跟真的似的,抛出一大堆坚定的理论,拒绝任何相亲或与异性接触,甚至表现出一点同性恋的倾向来。。当他们吓坏了觉得无助的时候,适时地引入你的对象。。这时候他们多半会觉得ta是个救世主了吧。。

13,【地域歧视】(感谢网友dawnwalker补充)很多大城市的父母歧视外地人,有些小地方的父母呢就以儿女找了个经济发达地区的配偶为荣„„这点也不需要过多解释,还是荒谬无理的偏见与虚荣。

按照网友小宅的话:“什么地域啊,民族啊,这和人品有什么关系?世界上难道有特产好男好女的地方啊?”

14,请大家继续补充,这一条请你最好补充你自己或者身边熟人经历过的,我知道有很多理由都让人大跌眼镜。

二、常用反对方式

1,【苦口婆心劝说】 自己劝→发动七大姑八大姨围攻,唐僧的N次方,口水都能淹死你→向外界散布你“不孝”的罪名,同时诉说自己的“苦命”,将舆论攻势进一步扩大→谩骂讽刺无所不用。

2,【眼泪攻势】 常与第一条并用,泪水涟涟,博取同情,数说从小到大自己对你的恩情和为你受的苦,增加你的负罪感。

3,【软禁/监控通讯渠道】

4,【断绝经济来源】 如果你还是没有自立的学生,算了吧再忍两年吧,而且没有任何经济基础的爱情的确就像空中楼阁;如果是已经工作的人,麻烦你拿出点志气来,不要他们的房子车子你会死?如果你还指望着他们给你买房买车,这篇文字的受众不是你,你可以不用抱怨了,回去乖乖当玩偶吧。

5,【暴力】 “敢跟ta在一起我就打死你!我既然能生你我就能弄死你!”

6,【自杀/绝食/有病不治相威胁】 很多人说他们不会真的敢去死,只是威胁恫吓你,在此真假先不作定论,我只是想说这种威胁行为真的是太无耻了,活生生撕开了“只是为你好”的虚伪面具及暴露了他们满足其自身愿望的自私本质。

插句题外话:今天看到一句回答这种自杀威胁的很绝的回答:“别威胁我,想跳楼就叫上我,放心,我不会拉你,我先下去给你垫背,算报答你的养育之恩。”

实在无法再忍受这种威胁的同学,或许可以借鉴。

7,请大家继续补充。。

三、强制干涉子女婚恋的父母的心理根源

1,【虚荣心/面子】 有些父母声称“很丢脸”的逻辑实在是荒谬得令人失笑(比如看见组里一个帖说因为男方性格比较倔,女方父母就觉得如果女儿跟他结婚大家都会嘲笑他们),有没有想过为什么这些说辞如此荒谬?不是父母真的愚蠢到不知道这逻辑站不住脚,而是他们不敢暴露自己的真实想法——归根结底多半还是觉得养了多年的女儿嫁给那样一个人(家庭)不值当,对方家庭不够给他们带来向亲朋好友炫耀的资本:他们得不到很多聘礼,也无法指望亲家带他们进入“上流社会”,无法指望利用亲家的人脉资源办事,无法向人家说“我女婿在某世界一流大学读博士/在某某机关拥有某某官阶/月薪XX万,给我们买了XXX当礼物/礼金一次性就给了XX万„„”——有些人可以骂我恶意揣测,我不是说所有父母都这么虚荣,但可以说大部分在不同程度上都有这种想法,只是程度高低的区别而已,不要把父母当成圣人以为他们有多么高尚伟大,父母的爱绝不是不求回报的,他们的这辈子过去大半了,当然可以指望凭借儿女的婚姻获得一个不一样的后半生,期望这么多年的投资零存整取,他们也想要豪华欧洲游,想住别墅,想以后生病了能住上最高级的病房用最先进的药,这也不是多么不能理解的事。

其实在于子女自己呢?引用我曾经看到的一个帖里的一段话—— “大家都在互相加压,弄得一个个都紧张兮兮的喊穷。租房子怎么就不能过了?40平方的房子怎么就不能住了?养个孩子不给他吃进口奶粉就养不活吗?没钱也一定要给孩子交赞助费?不上重点学校就不能成才?„„

看菜吃饭;有多大的头,戴多大的帽子。有钱有有钱的活法,没钱有没钱的活法,没必要非得什么都买最好的用最好的,那不叫有品味,那叫虚荣。

有句话说,现在人们不快乐,多数是因为想要的太多,而需要的其实不多。”

2,【自我理想的投射】 很多父母生孩子的初始目的,除了“延续血脉”,就是“在孩子身上实现自己未完成的理想和愿望”,这种代偿心理下的孩子成为了父母实现自身理想的工具,小时候想学钢琴没学成的母亲逼自己孩子学钢琴,被文革夺去读书权力的父亲逼儿子考清华北大。。在婚恋问题上的表现比如:很多年轻时想嫁老师或者军人的母亲将女儿的择偶标准限定在同样的特定人群范围内。美其名曰“不想让你走我走过的弯路”,但实际上还是把孩子物化了,因为话语权的极度不平等,孩子作为家庭中的弱势群体,自己的需求被忽略,自己的愿望被抹去,一旦提出不同意见,父母就会表面说“尊重你的意见”,接着这些意见就被批评为“幼稚的/不合理的/无价值的”而被抹杀,末了父母还要以“民主”标榜自己。

3,【过高评价自己的孩子】 现在独生子女的父母,都认为自己的孩子是个宝,是世界上最优秀的孩子,于是就导致认为谁都配不上自家孩子,告诫孩子“要多挑!”不管什么样的异性都能鸡蛋里挑骨头,众所周知剩女的杯具很多就是这样来的。

4,【控制欲/证明自身权威】 有些父母,纯粹是因为习惯了孩子从小就什么都听自己的,受不了权威被挑战的感觉。

5,【安全感缺失】 我妈妈就是个没有安全感的人,有点被害妄想症,总认为所有接近我的异性都对我有所企图,常追问“某某是不是想追你?”然后告诫我“一定要像个高傲的公主,千万不要理他们!”、“你还小!(马上满22了)以后会有更好的!”她认为我和异性交往就必然会受伤、被骗,故而草木皆兵,常常拿电视报纸上的“男生因为女友要分手无法挽回而杀死女友”的例子教育我,深深地觉得这种事某天就会发生在我身上。我一直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她会有这样的思维,她没有受过什么伤,一直被我爸宠着,我爸从不和她吵架,不管她怎么闹都让着她,从未做过任何对不起她的事,他们感情一直很好„„我想大概是天性使然吧。

另一种安全感缺失经常表现在母亲对儿子身上,即恋子情节的母亲,总觉得一旦儿子恋爱结婚了,她的地位就会受到另一个女人的威胁,她就会失去他。嫁给这种儿子当妻子是非常痛苦的,因为婆婆总是变态地管着儿子,对媳妇充满敌意,觉得她是来跟她抢儿子的。这种婆媳事迹太多了,此处不再赘述。

6,【偏见】 记得曾看到组里有一位同学说:“我们的父母这一辈人,大多已经失去了自我反省的能力,只剩下固执的观念了。”这也解释了为什么99%的父母知道本组之后,只会揪住个别词汇,痛斥哭诉谩骂,却从不关心我们真正想表达的是什么,更不会去自我反省。

对象各异的各种固执的偏见,常常让我们非常无力,因为父母四十多年的观念实在非常固执强硬,又拒绝讲道理,只知道拿“我是你父母,我比你更懂看人,我是为你好,所以你要听我的”这种强盗逻辑来压制子女,使说服他们基本成为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这女孩屁股不大,一定不好生养”„„“这男的是单亲家庭,你嫁给他就是往火坑里跳”„„“当演员的私生活全部很放荡的,你可千万别娶个不正经的戏子回来!”„„“某某家儿子是国外留学回来的呀,将来一定有出息,听我的,就选他没错!”„„“我找人看过了,这女孩子面相克夫,赶紧给我吹了!”„„“以前交过女朋友的男的,一定花心!”。。。

7,【真的是为你好】 我不怀疑很多父母的确是以“为我们好”为出发点,但问题的重点在于,这里的“好与坏”的标准是他们制定并强加给我们的——比如你把找到可以心灵交流的灵魂伴侣作为恋爱结婚的最高目标,他们却认为一定要为你争取到100万聘礼才是为你好;你喜欢外向有情趣的男孩子,他们却认为只有老实的男生才会对你好(表面装出的老实和真的老实他们却不见得分辨得出来),更指责你喜欢的风趣男孩是油滑轻浮„„你希望找个有共同爱好、能懂你的老婆,父母却觉得“贤惠”的家务全能达人才能当老婆。。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8,【对子女的彻底否定/不信任】(感谢网友Tuilindo)看上去好象是,一个一个地否定子女找的恋人,其实是在否定自己的子女。潜台词是“凡是子女想到、做到的一切都是错的”。

这种真是没办法了,任凭你找来富的穷的高的矮的胖的瘦的美的丑的老的小的,都不管用。他们是铁了心替你找,你除了洞房花烛夜揭盖头以外不拥有任何权力。

这种父母从根本上不信任自己的子女,这种子女也是“傀儡特质”最为明显与固定的。

9,【不理解“感情”】我还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几乎所有的父母都不理解“感情”(我之所以不用“爱情”是因为这个词已经被过度诠释了,内涵不好确定,容易被揪住字眼大做文章,但“感情”是谁都有的吧?)是什么东西;或者根本不相信其存在,认为子女口中的“感情”一定是“一时被迷惑”;或者知晓其存在,却认为它是可以,也值得、更应该为了物质条件和他们的要求而随时改变和去除的东西„„

但他们会声称他们很爱你,对你有最深的感情,叫你不要伤他们的心,但完全不在乎你的心和你的感情被他们的言行伤害得多么支离破碎、痛不欲生,完全不在乎把你置于左右为难、对未来充满绝望的境地——你伤他们的心就是大逆不道,他们伤你的心就是为你好,他们一“伤心”就随时会被气死,你的伤心就只是一阵短暂情绪不要紧的。。这到底是什么狗屁不通的逻辑?!

何其可悲啊,你不仅连言行自由受限,连自己的感情都无权支配,你连一个人最基本、最本能的“感情”都要按照他们的意愿去产生与消灭。

其实可以理解,他们那个物质匮乏又保守的年代,大多是通过“介绍”结婚的,物质条件合适就能凑合。我们成长的年代物质条件基本得到满足,精神追求自然被放在更重要的位置,所以很多父母不会理解感情对于婚姻的重要性,他们不会管你对于“共同语言、心灵默契”的诉求。他们还是用那颠扑不破地老一套:我比你老,所以我的经验一定比你有效,所以我绝对正确。

他们只是在复制自己,为将我们变成另一个他们自己而不择手段。而我们抗拒这种复制。我们要变成另一个人,变成我们自己。但还是那句话,有缘由、可以理解,不代表一定是正义的,更不是就理所当然应该被延续的,社会不会永远重复过去。

10.,请大家继续补充。。

四、结语

写了这么多,其实千言万语只有一句话:请争取你为自己的人生做选择的权力与自由。

当然,在选择并坚持之前,一定要基于客观事实看清楚、想清楚两个人是否真的合适,衡量好自己的决心。

然后不管这选择最终被证明是好是坏,你都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任,无谓后悔,更不可能在坏的结果出现后去怨恨父母“为何当初没阻止我”(虽然我觉得这话多半是父母为了情节需要编造的)。

有些人会质疑:值不值得为了爱情/这个男人/这个女人与父母相违抗?

其实这不是爱情或爱人的问题,这是你自己的人生问题和成长问题,关键是你必须争取到对自己人生的掌控权——这是你作为一个独立的人(而不是被操纵的没有灵魂的玩偶)的前提。

其次,有人可能会说这篇文字提出了问题却没有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的确如此,因为我自己也正面对这个问题,所以我也还在探索中,不能确定有效的不敢贸然说出来,也希望有过类似经验的孩子们集思广益,我经过学习之后再总结补充。

最后,to 同被折磨的大家:

我想,我们的问题,和组内其他极端虐待的例子是不一样的,我们无法采取那种“放弃沟通、不稀罕他们理解、只用相互舔伤口就好”的态度,我们最终还是希望问题被解决,希望得到父母的许可和认同(尽管问题的结果也许并不都能如此乐观)。我们大多数人(我没有说全部)其实还是在关爱下长大的,对父母的控制感到痛苦无比的同时,有时也不忍心伤害父母,我看到有一部分人在抗争中还是难免有会挣扎纠结、愧疚和罪恶感。其实这是不必要的,必须要认清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他们在打着‘为你好’的旗号,以践踏你的幸福为代价成全自己的虚荣。”我们的反抗不是大逆不道,我们对他们“抚养”的回报对等的应该是“赡养”,而不是“无条件顺从”。等他们老了我们有责任供养、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良好生活条件,但我们真的没有义务成为他们的玩偶和复制品。

我知道跟父母沟通是个很艰难的任务,但我认为不管怎样还是要去尝试,就算父母可能已经没有反思的能力,但我们不能连供其反思的契机都不提供。我们其实对他们的想法和心理已经了解得很清楚了,那么也有必要让他们知道我们的价值观和想法(即使他们不认同),我是说,要从根源上分析我们为什么和他们想得不一样,告诉他们我们不是倔强叛逆,我们有自己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我觉得抱怨完毕之后,应该探讨如何更准确有效地告知和交流)

他们是否理解是他们的问题,但你是否尽到准确告知的义务是你的责任。

就像法律程序上规定:司法机关尽到及时、准确的告知义务之后,当事人扔拒不履行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和后果。

这样,就算他们油盐不进,但至少对于我们转移自己的心理压力也有好处。

当然,以上,还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希望各位在这一征途上继续相互鼓励和帮助,不要轻言放弃!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大多数时候,人生是不能两全的,在“幸福和自由”与“父母的认同祝福”两者之间,也许你必须做出选择,无法鱼掌兼得。

关于父母强制干涉婚恋问题的探讨 第2篇

关键词:《非诚勿扰》,电视交友节目,问题,对策

1 背景和现状

从2010年开始, 以《非诚勿扰》为代表的电视婚恋交友节目一下子火遍大江南北, 观众们乐此不疲地转换频道, 目不转睛地注视着, 注视着台前, 注视着幕后, 因此引来了不息的争论。

若细心观看便不难发现, 比起十几年前的同类节目, 以《我们约会吧》和《非诚勿扰》为代表的新一代速配交

与此同时观众通过荧幕观看选手们的最后决定以及在作出决定前的一系列言行表现, 但此时只限于揣摩和猜测。由于真人秀节目要体现纪实与真实的特性和拍摄手法, 因此打断拍摄进程而对当事人进行采访是不合时宜的。此时“现场追述”便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在录制完阶段性的节目之后, 对当事人进行采访, 令其进行“追述”, 然后在后期将这些追述片段穿插在事件进行中, 通过灵活的剪辑结构出完美的故事。

选秀类真人秀的录制现场往往在演播室或一个相对固定的室内空间里, 参赛选手大多为生活中的普通人, 所以提高他们的大众关注度是节目成功与否的关键。对于这类真人秀, 观众一般只能通过参赛选手的某些艺能表现进行了解, 但仅凭这点远远不能达到观者认知与情感的共鸣, 真实的喜爱与愉悦地关注也就无从谈及, 而这正是对于真人秀来说最重要的因素。所以, 挖掘主人公自身的吸引点乃至人性的闪光点便极为重要, 而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讲述这友节目, 在节目形式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每一期节目都在制造各种各样的话题, 几乎涵盖了各种社会热点问题。这样的节目形式设置一方面吸引了观众的眼球, 拉高了收视率, 增强了节目的可看性。同时, 也带来了不少问题。

2 节目的特点

首先, 这可以算是国内首次真正意义上的电视真人秀, 。以《非诚勿扰》

个人背后的故事--“现场追述”。这类“现场追述”最常见的表现方式是以大屏幕VCR短片播放出现, 短片拍摄的手法大体接近于“情景再现”再加上当事人的陈述。此时, 现场追述的功效便在于将人物立体化, 从而放大人物的光环, 在真实与娱乐中实现良好的传受互动。

其实, 万变不离其宗的是, 以不同的视点叙述故事、补充现场画面的不足, 同时突出细节、捕捉亮点;表达选手内心世界以及他们对人物和事件的评价、树立人物形象, 这样才能支撑真人秀节目实现优化叙事。也正因如此, “现场追述”的出现, 及时挽救了真人秀节目真实和虚构互为矛盾的问题, 完成了“真实”与“虚拟”的流利过渡。

值得注意的是, “现场追述”对于真人秀节目来说是一把双刃剑, 在运用时, 易出现一些负面效应, 如有些节目为了追求叙事的冲突性, 对某些事件进行捏造杜撰, 愚弄观众;有些为了满足观众的窥探欲望和猎奇心理, 在叙事过为例, 相较于八九十年代的婚恋交友节目, 《非诚勿扰》节目组在挑人的时候便追求差异化, 希望能在节目中尽量多的呈现不同类型的女生, 24位女嘉宾, 可谓阵容空前。并且个个都时尚靓丽, 年轻漂亮, 妆容精致, 穿着前卫, 还能不时地冒出一两句类似格言或警句。伴着新颖的舞台装饰, 动感的流行音乐, 给人呈现出了不一样的视觉、听觉效

程中过分挖掘人物的隐私、制造流言绯闻等等。

在当今的电视节目中, 各种类型都有一种真人秀化的发展趋势, 都在吸取一些类似真人秀的表达方式。若想使节目呈现出最佳的播出效果, 电视人便要将这些叙事的特性淋漓尽致地发挥, 合理运用叙事手段, 更好地实现真实与虚拟的完美过渡与契合。在今后电视形态和叙事手段的发展上, “现场追述”显然还会产生更大的影响和作用。通过对于这一独特电视手段的研究, 期待我国电视人在将来能够将这一类型的电视节目做得更好、更精彩。

参考资料

[1]尹鸿.《解读电视真人秀》.《今传媒》, 2005.7.

[2]苗棣.《真人秀与“现场追述”》.《现代传播》, 2008 (6) .

(中国传媒大学, 北京100024) 果。另外最主要的便是主持很有特色, 一个是语出辛辣、判断精准的性格色彩专家乐嘉老师, 另一个是沉稳智慧、妙语连珠的南京名主持人孟非。两位主持人将整体节目导向了一个比较轻松欢快的气氛, 拉近了与观众的距离。社会心理学专家黄菡的加入, 她的知性、睿智, 又给节目增添了一份女性的温柔。这些“情感分析员”的评价性语言, 使节目不时闪耀出些许亮点。

其次, 该节目的形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一对一的交友相亲模式, 推陈出新, 焕发新活力。节目中嘉宾能够直言自己的想法, 可以发难拷问男嘉宾, 并且出言大胆前卫, 言辞犀利, 可以说刺激好玩。曾有人质疑《非诚勿扰》里面有人是“托儿”, 甚至, 嘉宾是事先对好台词的。对此, 节目中的性格分析师乐嘉说, “这个节目好就好在, 我坐在台上, 我也不知道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它能带给受众带来一种少有的期待与兴奋。

另外, 如此形式的节目满足了不同年龄阶段的观众心理需求, 年轻人和中老年人均乐在其中, 各得其所。婚姻大事关系到的是两个家庭, 因此, 关注的人就不仅仅是急着找寻另一半的年轻人, 家长们也会多加注意, 家中有未婚青年的中老年人也可以在欣赏节目的同时帮助物色人选。另外, 该节目迎合了广大女性同胞潜意识的八封以及爱帮别人介绍对象、爱掺和的猎奇心理。她们在节目中不仅是为了看别人谈恋爱的热闹, 还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稀奇古怪的人和事。甚至可以说, 《非诚勿扰》之所以这么红, 正是由于其彻头彻尾的娱乐性, 而这种娱乐性的深层含义是迎合了人性中某些坏的成分, 比如说尖锐、丑陋, 喜欢看人出丑以及窥探隐私的心理。

再者, 社会文化的发展以及受众的心理, 也促成了《非诚勿扰》的走红。速食时代的到来以及时下男女情感观念的开放化, 都使得《非诚勿扰》顺势上位。一切能吸引眼球的活动、事物, 哪怕是庸俗、低俗、媚俗的, 都能成为人们的消遣目标。此外, 还有一方面的原因, 就是受众太给力了。俗话说没有买的就没有卖的, 周瑜打黄盖, 一个愿打还得一个愿挨。很多人在一边呵斥节目的同时也给予了节目高度的关注。随大流也是现在受众的一个显著特征, 别人关注的焦点, 哪怕是负面的, 出于好奇, 出于要紧跟社会舆论潮流的步伐, 于是“我”也时刻在关注, 并且要在别人之前, 发掘出新的亮点, 并且大谈阔谈自己的看法。

3 带来的问题

首先, 该类形式交友节目的火爆, 直接导致各台争相效仿。浙江卫视的《为爱向前冲》, 以及后来的《爱情连连看》, 安徽卫视的《缘来是你》, 虽有部分别样之处, 但基本上还是效仿了这一节目模式。

其次, 以《非诚勿扰》为例, 出场嘉宾明显素质不高, 想必筛选不够严格。《非诚勿扰》如今这么火, 那些爆出惊人言论的嘉宾却也“功不可没”。比如, 某期节目中有一位做内景掌管的男嘉宾卖弄口才, 于是马诺语出惊人道:“听你说话, 我就觉得你欠抽, 我去找鞭子去, 这里哪有鞭子, 快给我”, 但像这样的言辞, 电视台在后期编辑的过程中理应剪辑删除。另外, 对于一些身份存在疑点的嘉宾和身陷不雅照风波的嘉宾, 很显然节目组嘉宾选择的标准有待调整, 背景资料的掌握也应更加全面。

第三, 节目嘉宾作秀成分居多, 真实性欠缺, 许多女嘉宾为搏出位, 疑似炒作自己, 这一点作为主持人的孟非都不否认。孟非在一次采访中表示, 节目中女嘉宾是肯定存在作秀的可能, 但他认为人在公众场合下肯定是想展现更好的自己, 包括他自己本人也是一样。只要有这种心理存在, 那就是在作秀。想必是女嘉宾们在“作秀”的同时没有掌握好一个“度”, 才会有东施效颦的效果。

4 节目改良的对策

首先, 坚持真实的原则。节目组在甄选嘉宾的时候应当慎重, 仔细核对嘉宾身份的真实性, 这是对嘉宾的责任体现, 也是对节目本身的负责。另外节目要做到真实自然, 交友节目要多注重人的内心情感交流, 而不是仅仅流于表面的调侃, 媒介要具有公共媒体相应的社会责任理念, 这样节目播出后, 收视率会提升, 更重要的是观众反映也会比较好。

其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原则。作为电视台的一档王牌栏目, 代表的是一个媒介的形象, 节目设计的内容应该健康有益、积极向上, 塑造符合时代主旋律的价值观和伦理观。因此要严格挑选到场嘉宾, 注意和控制嘉宾的言论, 务必做好“把关人”的本分。

再次, 坚持效益原则。节目策划必须考虑节目播出后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而个人认为, 社会效益应该是排在经济效益之前的。节目若没有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则无从谈起;而且如果只抓经济效益, 不择手段地不出一些媚俗、庸俗、低俗的节目内容, 把社会效益晾在一旁, 想必经济效益也会好景不长。

最后, 坚持创新变化的原则。只有在内容上、形式上、制作手法上、频道包装上不断出奇制胜、新意迭出, 有独特的视角、有新奇的创意, 才能在媒体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陈霖.新闻学概论[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 2007.

[2]黄匡宇.广播电视学概论[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 2009.

[3]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4]黄瑾瑜.电视交友节目引热议:真诚速配还是“娱乐大众”[N].人民日报, 2010.04.16 (海外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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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执行公证若干问题的探讨 第3篇

【关键词】强制执行公证;问题;债权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简述

我国《公证法》在第37条规定就对公证内容有说明,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愿执行或执行不恰当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向相关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强制执行公证也就指的是有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债权文书,只要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公证承诺就可以进行强制执行,或者在纠纷时可以省去诉讼步骤,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债权文书必须是经过公证并且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都需要公证机关对公证的对象进行详细具体的审查与核实,并在确定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后才可予以公证,因此它的可信度相对较高。当然,除去一些被人民法院已经裁定过的事件公证处是不予实行强制执行的以外,都可以直接作为司法诉讼活动中的证据证明材料,不需要司法机关在对其展开调查、进行诉讼或者是仲裁等程序。从而简便快捷的实现了债权,使司法资源得到了有效的节约。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理基础

诉权的可放弃性、公证书推定的证据力以及效率与公平的法律价值平衡这三方面是强制执行公证法理基础的主要内容。公证书的内容主要是三种效力,它们具体是公证书的执行效力、法定公证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在这三种效力中,公证书的证明效力是其他两者的效力实施的基础。诉权主要指的是对民事相关的法律关系争议进行的诉讼,以便于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与执行。权利的主体可以对诉讼权进行选择也可以将其放弃,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强制执行公证打下了基础。此外,强制公证的另一非常重要的基础就是效率与公平的法律价值平衡,因为其可以真实的反映出强制公证的成本效益,有助于实现民事诉讼追求公平公正的目标。

三、强制执行公证体制的含义以及局限性

虽然强制执行公证的体制拥有着其独特的魅力,而且相对于公证制度来说也有着有一定的含义,但是其自身也同样有着局限性,使其受到限制。

(一)含义

强制执行公证体制的含义主要都集中在约束债务人的身上,目的是监督和督促债务人履行其义务;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从而节省时间,使工作的效率得到提高;还可有助于案件的减少,以便于帮助法院和其他一些仲裁机构减轻相关系列的负担等。一旦债权文书经过强制执行效力,并且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后,债务人也就从此失去了诉讼的权利,如果此时,债务人还是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义务,就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其财产可直接进行查封,以达到督促其履行义务的目的。强制执行公证体制的最主要意义便在于它的效益和效率,因为债权文书只要被强制公证制度进行公证后,就与裁决书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纠纷发生就可以直接执行,省却了很多相关复杂繁琐的环节。此外,由于整个社会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而且仲裁机构和法院的运载能力也是有限的,所以,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存在可以很好地对社会的司法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不但使其资源得到了节约,还有助于法院和仲裁机构减轻了负担。

(二)局限性的体现

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限制了债务人表达和抗辩的机会,并且对公证机构的权限审查方式以及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与诉讼有所差别,在进行诉讼时,债务人可以通过解答、辩解、反驳、等方式来对自身的权益进行维护,而在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时,债务人的相关权利及辩解都已经毫无意义。而且,公证机构的权限并不是无限的,只有明确债权债务间的关系、债务人所需履行的义务等,债权文书才可以发挥其真正的强制执行效力。而且,它自身是不具备有裁判权的,需要在公证中依据债务人的意愿等来进行固定。

四 、强制执行公证中的问题分析

1.担保的债权能否可以拥有强制执行效力。在一定的程度上担保债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它是使债务按照相关的合约规定履行并使其得到保证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法定的担保方式多种多样,但债权人手中主要掌握的担保方式分别是质押、留置以及定金担保这三类,而债务人基本上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在债务到期以前很难主动的获得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于此类的担保债权能否可以被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在目前所拥有的现行制度中并没有给予相关明确的规定,因此,就使得其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就容易产生一定的问题,并得不到及时的解决。所以,要尽可能的快速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并修整,使其应尽快的拥有自己独立的制度。

2.第三人担保的抵押合同是否可以实施强制执行。公证的内容除了包括担保合同外还包括抵押合同,那么抵押合同是否可以实施强制公证呢,我们还有待解决。抵押权指的是把财产当作债权的一部分,若债务人不能及时的履行义务时,债务人可以选择将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商品补偿债务。在进行抵押合同时,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的身份也可以是债务人的身份,抵押合同属于物权合同。在其中,不同的抵押人身份,在进行强制公证时争议也不同。

3.经过公证后债权文书的非诉讼问题。在2008年公证法就对债权文书进行了规整,要求经过强制公证的债权文书不可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正义如此,使得公证的公信力大大得到了提升,而且其影响力也随之上升。但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不能再进行诉讼这一规定是否真的合理科学呢,其实合理的说法应是经过公证过的文书不可以直接的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不能。对某些的确需要诉讼的债权文书可间接的联系法院,但如果发现债权、债务人是进行的恶意公证,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或者公证机构对其的公证存在不科学合理地方的,又或者提交的诉讼证据不足以推翻之前债权文书的,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决断是否给予评判。

五、结语

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公证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但尽管如此,其还需要跟上时代的发展趋势,适应现在的社会形式,及时发现其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其进行改正,对现有的公证制度进行完善与优化,努力创建一套科学完整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公证制度。

参考文献:

[1]肖文. 关于强制执行公证若干问题的探讨[J]. 中国公证,2010,11:43-46.

[2]吴剑飞. 强制执行公证若干问题的探讨[J]. 中国司法,2009,03:67-70.

[3]黄祎. 关于强制执行公证若干问题的思考[J]. 中国司法,2008,10:75-79.

[4]焦永生. 关于强制执行公证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J]. 邮政研究,2013,02:41-43.

警察即时强制问题探讨 第4篇

关键词:警察即时强制;问题;法律控制

收稿日期:2009-10-23

基金项目:本文系公安部2006年度科研项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强制措施适用研究成果(编号:2006LLYTHNST026)。

作者简介:杨纪恩(1973-),男,湖南洞口人,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研究方向:治安行政管理。

一、警察即时强制概述

(一)警察即时强制概念

警察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任,在执法过程中,必然会面临一些紧急事态和突发事件,为了排除紧急危害,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就不能遵循一般的行政程序的要求。所以必须赋予警察机关紧急处置的强制权力,这种权力便是警察即时强制权。警察即时强制是指警察机关为了排除紧急危害状态,在来不及发布命令、或者即使发布命令也难以达到目的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过预先的告诫程序,直接对相对人的身体、财产所施加的强制措施。[1](P.6)可见警察即时强制具有不可违抗性,能够对特定相对人权益产生直接的、强制的影响。无论相对人主观上愿意与否,这种影响力都会强制性施加到相对人身上。

(二)警察即时强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警察即时强制与警察强制执行的区别

警察即时强制与警察强制执行都是警察行政强制,但二者互相独立、互不隶属。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实施的前提不同。警察即时强制不一定要求行政相对人负有义务且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警察强制执行必须以行政相对人负有法定义务且又不履行该义务为前提。二是执行的目的不同。警察即时强制以预防、制止和控制违法行为为目的。警察强制执行以警察先前作出的行政义务得以实现为目的。三是程序不同。警察即时强制程序则相对比较灵活,即时性的警察强制手段可以直接实施,程序的限制相对较少。警察强制执行一般要求必须按法定的形式严格执行。[2] (P.32)

2.警察即时强制与警察直接强制的区别

警察即时强制与警察直接强制从外在形态上看,两者有诸多相似之处,但是,两者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着明显的不同。其一,从理论上看,直接强制是强制执行的一种方法,而即时强制是与强制执行并列的一种行政强制形态,因此,即时强制与强制执行的区别,就是警察即时强制与警察直接强制的区别所在:是否有赋义务的行政行为存在,是否经过告诫程序。其二,在实践上看,警察直接强制权的启动,需要事先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并对相对人实施明确的告诫,因而,相对人是事先知晓并有心理准备,并且可以避免;但警察即时强制的启动,因为事态紧急来不及从容做出行政决定,相对人无从选择、无从逃避,只能被动接受。

二、警察即时强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不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警察法制体系在不断完善,但是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强制法,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警察即时强制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关于警察即时强制也只有在某些单行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有个别规定,散见于《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这些规定十分零散,并且较为粗糙,不确定性很强,而且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缺乏统一规范,显然不符合法制统一原则。由于目前没有统一的思路作指导,缺乏统一的规范来加以协调,实践中往往导致警察即时强制权的滥用,从而破坏行政法制的统一性。

(二)执法理念滞后

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执法过程中过多地强调警察机关的人民民主专政职能;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以“掌权者”的身份自居,常常把人民群众作为被管理的对象,坚持落后保守、固步自封的执法理念,不能正确认识手中的权力。在执法过程中,有的执法者个人利益意识膨胀,见利忘义、以权谋私。有的特权思想严重,工作方法简单,动不动就采取强制措施,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伤害。有的不重视警察执法的法律责任,轻视警察执法的道德责任,一旦违反法律规定,敷衍塞责,推卸责任。

(三)程序规范缺失

目前,警察即时强制的具体程序缺乏,是警察即时强制权滥用的重要原因。警察即时强制程序的具体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但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对警察即时强制程序进行细化,警察即时强制启动的条件、对象、手段等内容,由于缺乏明显规定导致执法的随意性较大,这就造成警察在行使即时强制权时,难以通过行政强制程序来实现法律控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四)法律救济不力

民主政治最基本的涵义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既使受到侵害后也能够得到恢复和补救。公民被因盘查导致被非法留置并由此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就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救济自己的权益。但遗憾的是,国家机关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的法律救济薄弱无力,影响法律救济的实际效果。比如,在国家赔偿上,存在赔偿标准低、没有将精神损失纳入赔偿范围等现象,这也被称作为“国家不赔偿”。再如,在国家补偿上,我国尚无国家补偿法,除了一些法规笼统地规定国家应予以补偿外,在国家补偿的范围、方式、程序和计算标准上,尚无明确规定。

三、警察即时强制的法律控制

(一)加快警察即时强制立法

立法不完善、立法滞后、立法空白,是当前警察立法当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当前警察即时强制权的滥用,很大程度上与法律不完善有关。所以,有专家学者提出,当前警察立法工作,就是抓好“三行为,一程序”的立法工作。[3](P.6)三行为是指治安处罚、警察强制和警察许可,一程序是指行政程序。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治安处罚法律变得相对完善;目前,《行政强制法》也在制定之中。所以,在警察立法当中,要结合《行政强制法》来加强警察行政强制方法的立法,详细规定警察即时强制的种类、适用条件、实施对象、具体手段和程序规定,为警察即时强制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二)转变警察执法理念

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根本要求,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一是树立人权保障理念,警察即时强制的行使,应以人权保障为前提,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追求的目标,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树立公正执法的理念。警察执法必须依照公平正义的理念,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三是责权统一的理念。警察行使法定的权力,就应该承担法定的责任。警察机关应该承担执法过错的法律后果,以此控制警察即时强制的滥用,保障警察行政权的合法、正当行使。

(三)明确警察即时强制行使的基本原则

警察执法要以法律为依据,同时也离不开基本原则的制约。对警察即时强制控制的主要原则有:适合性原则;损害最小化原则;手段合理化原则。[4](P.82)适合性要求警察即时强制的做出不得与其目的相悖,必须适合于法律目标的实现。损害最小化原则是指以对相对人最轻微的强制或损害,实现行政即时强制的目的。警察即时强制决定的做出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必要性和恰当性,还要考虑在即时强制措施所要实现的利益与对其它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做出权衡。

(四)完善警察即时强制的程序规定

虽然警察即时强制权的发动和实施不能适用通常的严格程序和步骤,但也不是没有任何程序要求和程序限制的。警察即时强制的实施虽然时间紧迫,必须当机立断地实施,但实践当中,还是可以从完善程序规定来防止警察即时强制的滥用。一,明确警察即时强制的发动程序。警察机关通过对所面临的情况的综合分析,审查所面临的情况是否符合采取即时强制措施的法定条件,是否属于即时强制的适用范围,然后进一步决定具体采用的强制手段或方法,然后展开即时强制行动。二,程序实施当中应该表明身份并说明理由。采取警察即时强制,人民警察应该表明身份,即使情况十分紧急,执法人员无法或者不便于事前亮明身份,也应该在事后向当事人说明。

(五)强化警察即时强制的法律救济

警察即时强制是一种综合性行政行为,集命令、确定、选择强制手段并执行为一体,想通过事中阻止来防止损害结果发生显然不可能。因此,警察即时强制的救济主要停留在事后阶段。对警察即时强制的救济途径,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学说:特别损失补偿说、特别牺牲赔偿、补偿说、复议、诉讼救济说。[5] (P.113)从执法实践来看,警察即时强制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一,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行政相对人认为警察即时强制违法或不当,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二,提出国家赔偿。警察即时强制违法,造成公民权益损失的,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如果实施即时强制的警察机关拒绝承认法律责任,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先确认该措施违法,然后再提出国家赔偿,也可以在提出确认违法的复议或诉讼的同时,要求国家赔偿。三,要求国家补偿。对于合法实施的即时强制造成相对人损害,如果属于法定义务范围,相对人必须无条件承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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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舒小度.行政即时强制及其规范[J].求实,2005,(10).

[5]余凌云.警察行政强制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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