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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精选14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 第1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7〕2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评估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公正,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商业贿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在新形势下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矿业权评估是矿业权出让转让的依据,是维护国家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矿业权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对于推进矿业权评估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提高矿业权评估工作水平,促进评估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防止商业贿赂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

1、评估委托 评估委托人应将矿业权评估工作委托在我省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并出具委托函,评估委托人应对提供评估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

评估机构凭委托函开展矿业权评估工作。

2、评估

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评估,保证评估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并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书。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负责。

3、备案和确认

探矿权备案由矿业权评估机构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备案申请,采矿权确认由矿业权人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确认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办事大厅负责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确认申请的受理。

省厅负责备案、确认工作的处室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矿业权评估结果的备案、确认工作。向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发送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确认书或不予备案、确认书。

三、建立矿业权评估机构备案制度

1、凡在本省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应当按要求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未经省厅备案的评估机构的矿业权评估结果,省厅不予备案、确认。

2、评估机构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矿业权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当即退回),评估机构简介(包括评估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机构的设立、组织结构、主要业绩、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等情况),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评估师和业务人员名单(含姓名、年龄、学历、专业教育经历等)以及有关证书(专业职称证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和矿业权评估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评估机构总结报告及国土资源部检查的结果。

3、省厅负责评估机构备案工作的处室自受理备案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同意备案的,下发备案通知书;不同意备案的,下发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评估机构备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12月份集中受理。备案工作结束后10日内,备案机关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公布备案机构名单。2007备案工作在2007年7月受理。

四、完善探矿权评估结果备案制度

备案制度是探矿权有偿出让、转让审批登记不可缺少的环节,探矿权评估报告是探矿权有偿出让、转让申请的法律要件之一,因此,必须严格把关。

1、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评估报告、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评估报告,由国土资源部备案;地方财政单一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评估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探矿权评估报告的备案,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申请书,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确认申请表(见附件2);探矿权评估报告及其附件、评估报告电子版各1套。

3、省国土资源厅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五、严格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

确认后的评估结果是采矿权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重要依据,也是采矿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成交价格的重要依据,是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1、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评估结果、上市矿山企业采矿权评估结果,以及生产规模为中型以上并以招标形式出让采矿权的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部予以确认;除此以外的新设立采矿权评估结果以及已设采矿权有偿化处置的采矿权评估结果,由省厅确认。

2、申请人申请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时,应当向确认机关提交下列资料: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确认申请表(见附件2),评估报告书及其附件、评估报告电子版各1套。

3、省国土资源厅按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六、切实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

1、发现评估委托人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评估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廉洁自律,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机构或评估从业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书的,其评估结果不予备案、确认;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本省的矿业权评估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协助做好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的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规范开展。

附件:1.矿业权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

2.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确认申请表

二○○七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矿业权 评估 管理 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7年7月6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 第2篇

县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矿业权市场,实施勘查开发全程监管,通过优化资源配置、调控产业发展,做到有偿、有序、竞争,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按照上级有关矿业权有偿出让的规定要求,我县积极探索,在全市率先推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受资源品类、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全县矿业权管理面临许多新问题,主要表现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待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较低、矿产资源规划龙头作用亟需加强等。十七大明确提出“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周密策划,统筹兼顾,加快建设科学合理的资源利用体系”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矿业权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从完善制度入手,强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加强资源配置导向管理;强化宏观调控意识,推进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的紧密结合,加强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强化科学发展意识,推进资源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加强矿业权准入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以加强全县矿业权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对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规范运作,全面加强矿业权管理

按照资源国家所有,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坚持缩减矿山数量、扩大生产规模、控制开采总量的原则,以储量动态监管为核心,进一步严格准入、强化全程监管,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永续利用。

(一)新设矿业权的管理

1、规模数量。按照“相对集中、集约开发、规模开采”的要求,结合区域发展现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矿产资源供给和市场需求情况等诸因素,对一定时期内各矿种矿业权的可出让总量进行科学测算,制定计划,确定矿业权出让规模和资源开采量,调节供需平衡,引导市场价格, 促进可持续发展。

2、设置区域。按照平阴县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全县范围内拟设立集中开采区5处,根据各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现状,新设矿业权集中设置在青龙山开采区和黑山开采区,其他区域内现有矿业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进行整合,原则上不再新设矿业权,逐步优化矿山布局。严格矿业权的审批出让程序,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采矿项目,一律依法处理。

3、有偿出让。大力推进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新设矿业权必须以有偿方式取得。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无须勘查可供开采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家或省政府批准并明确了矿业权申请人的;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块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的;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

4、准入条件。新设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同时严格资质准入和规模准入条件。新设矿业权申请人必须具备“一个报告,两个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并报经主管部门评审通过;新设矿业权必须达到规定的开采规模,建筑石料矿年最低开采规模须达到或超过12万立方米,其它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依照国家规定执行。在具备以上准入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发展大型矿山和环保矿山。

5、出让程序。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业权设置计划,将拟出让矿业权的种类、地理位置、资源储量、矿区面积、开发要求等基础信息进行收集,形成矿业权出让信息库。根据矿业权市场容量,依照法定程序,择机发布有偿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严格资质审查,严格出让程序,严禁违规操作,确保出让的公正、公开、公平。

(二)延续登记矿业权的管理

对于延续登记矿山,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依法申请,耗量实测,简易评估,有偿延续,兜底算帐”的程序进行。延续登记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企业的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实地测量,核实企业储量动用和消耗状况,根据实地测量的储量消耗量进行评估,确定延续企业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数额;资源补偿费暂实行月缴制度,延续登记时,根据实际消耗储量核算、补足差额。延续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资料,缴纳相应的采矿权价款和资源补偿费后,领取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闭坑或因各种原因不再继续开采时,合计历年缴纳价款、资源补偿费数额与矿山实际消耗资源储量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资源补偿费相比较,差额一次性补缴,否则不予办理闭坑手续。

根据矿产资源规模开发、集约开采的要求,建筑石料矿山如无不可抗力因素,实际年生产能力达不到4万立方米的,不予办理延续登记。资源保有储量不足矿山半年开采量的,不再进行延续登记,矿区列入破损山体治理对象;资源保有储量不足矿山一年开采量的,经论证办理限期延续登记手续。

(三)落实保证金制度,严格采矿权注销(闭坑)登记

根据《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矿权人必须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边开采边治理,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新设立、延续、变更登记的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权许可证前签订责任书,交存保证金。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保证金和利息一并转让;由采矿权受让人承担相应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责任书重新签订;转让人尚未交存的部分亦由受让人承担相应的义务。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必须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同时向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查验收申请、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报告。按照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要求,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对矿山履行治理义务情况进行验收。符合验收规定标准的,签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验收合格证,返还保证金及利息,准予注销(闭坑)登记;采矿权人拒不恢复治理的,或恢复治理后仍达到标准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

三、强化措施 促进矿业权管理到位

(一)进一步强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网络,重点加强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分级分类管理、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保护性开发利用的宣传;加强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面临形势的宣传;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的宣传。通过宣传,树立大局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进一步提高资源忧患意识和不可再生意识;使全县上下充分认识到加强矿业权管理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国策的必然要求。

(二)科学编制规划,合理配置矿产资源。以全县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为契机,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指导方针,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任务,体现规划的战略性、政策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将矿政管理的主要任务和重要环节在规划中予以充分体现,使矿政管理有规可依,按规办事。一是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分区管理。在综合考虑产业政策、资源赋存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基础上,划分禁止、限制、鼓励开采区,确定重点开采区,明确各类规划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时序、准入条件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分区管理。二是有效指导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科学设置。按照资源状况和地质条件,合理划分规划区块,指导矿业权的科学设置,特别是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应在区域空间上进一步细化,充分发挥规划对空间布局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对全县资源赋存与开发利用状况,要做到情况明、家底清。要科学划分勘查区块,改变探矿权设置的盲目性、随意性。

(三)搞好资源整合,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资源赋存、经济技术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尤其是环保、安监等管理部门的意见,制定和完善不同矿种的矿区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实现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规模化、集约化开采。严格按照《平阴县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确立的目标原则和工作步骤,加快矿产资源整合的步伐,坚持“存量利益不变、增量利益共享”,以优并劣,扶优扶强,促进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条件好、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着力解决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布局不合理、集约化程度低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以中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业开发新格局。

(四)矿山年检制度化。年检制度是《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制度,是法律赋予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是矿产开发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山东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报告制度及检查制度》的有关规定,今后矿山年检要形成制度化,即每年的1-3月份为矿山接受年检时间,在此期间内各矿山要对上矿山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状况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检查。

(五)强化动态监管。在全面实行巡回检查制度的基础上,普遍实行动态巡查制度。规范巡查职责,明确巡查主体,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切实发挥巡查的作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动态巡查,日常巡查任务主要由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协助搞好巡查。承担巡查任务的人员,实行分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已形成违法事实的,要依法查处。

(六)破损山体治理程序化规范化。建立全县破损山体治理项目库,制定治理规划,确定治理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队伍进行项目治理,并对治理过程实施全程监督,对治理完毕的项目进行验收,确保矿山地质环境规范治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 第3篇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保证医疗美容质量和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医疗美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置审批和校验美容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美容医疗机构。

二、加强医疗美容从业人员管理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开展美容主诊医师、医疗美容护理管理。尚未开展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开展或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美容主诊医师认定工作,并加强管理。

三、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美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类别以及《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核定其执业范围。对于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管理

美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未获得批准发布医疗广告,虚假宣传或夸大疗效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加强美容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医疗机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美容医疗机构的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有条件的,应当将美容医疗机构相关信息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 第4篇

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畫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四、清理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严格审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必须严格审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放的短片广告,或者内容违反规定的短片广告,一律不得播出。对违规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对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投放虚假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总局将通报全系统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广告。

五、整顿虚假违法健康资讯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审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资讯广告的资质、证明等法定材料。要严格把握健康资讯广告的内容导向和格调,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要规范健康资讯广告形式,不得以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应当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等科学知识,不得含有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不得以患者和医生、药师、专家等名义作证明。

六、坚决禁止在转播节目时插播各类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和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传送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

七、严格按规定要求播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认真执行每套节目每日黄金时段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全天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总量3%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内容的公益广告,各播出机构必须按要求播出。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 第5篇

黔国土资发[200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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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各市(州、地)、县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提出了以矿产资源分类结合矿产地区域类型决定矿业权出让方式的管理规定。贯彻执行12号文件对在我省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加快我省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为标志的市场化配置进程、加快全省矿业权市场建设将起到促进作用。现将部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确定矿业权出让方式的调整意见

(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全省矿业权出让方式按国土资源部12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铝土矿、金矿是我省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矿产资源,近年来勘查开采呈现过热势头,为了调控其勘查开采活动,实行铝土矿和金矿专项规划控制。将全省具有勘查价值的区域划入各级规划矿产勘查区块,缩小申请在先出让的区域范围。对国土资源部12号文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中的铝土矿、金矿的探矿权出让方式作出调整:将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的探矿权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调整为在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产勘查区块之外的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的探矿权,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

(三)、我省硫铁矿床分为沉积型硫铁矿和热液型硫铁矿。沉积型硫铁矿的成矿规律简单,找矿风险较小,且又多与煤等沉积矿产伴生。而热液型硫铁矿成矿规律复杂,其找矿难度大,风险比较大。鉴此,将国土资源部12号文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硫铁矿分为沉积型硫铁矿和热液型硫铁矿两种类型,沉积型硫铁矿调整为第二类矿产,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热液型硫铁矿仍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

(四)对探矿权结束申请采矿权的,区分探矿权取得方式决定采矿权出让方式。即:

1、按国土资源部12号文件规定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而实际以行政审批方式取得探矿权的,申请采矿权时应当补交探矿权价款后以行政审批方式取得采矿权。

2、按国土资源部12号文件规定应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而实际也是以招拍挂方式取得探矿权的,申请采矿权时,可以行政审批方式取得采矿权。

3、按国土资源部12号文件规定可以行政审批取得的实际也是以行政审批取得探矿权的,申请采矿权时,仍按行政审批方式取得采矿权。

二、加快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一)省厅组织按矿种分别清理12号文件明确的涉及确定矿业权出让方式的六种矿产地区域和两种特殊区域:

六种区域:

1、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

2、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3、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并符

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

4、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5、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6、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两种特殊区域:

1、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2、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二)加强矿产地和矿产资源储量清理、分类工作,建立全省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库。省厅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和专家组,开展矿产资源基础资料整理工作。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及资源储量、勘查区块设置、矿产地勘查工作程度现状、矿业权设置现状等资料,查清全省矿产地和矿业权管理及矿产资源储量现状并进行分类;在清理、分类的基础上,建立全省矿产资源管理信息数据库。

(三)省厅组织加快进行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依法设置矿业权。在矿产地清理、分类的基础上,按12号文件规定的分区、分类原则编制全省矿业权设置方案,规定矿业权设置及出让方式。

(四)向社会公告全省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矿产地(含各类区域)清理结果及矿业权设置方案。

附: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

(一)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的矿种:

在12号文件附件第一类矿种中减除沉积型硫铁矿,其余相同。

(二)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的矿种:

在12号文件附件第二类矿种中增加沉积型硫铁矿,其余相同。

(三)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的矿种:

与12号文件附件第三类矿种相同。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 第6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事故管理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事故的汇报流程,完善事故追查、处理和认定制度,保证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抢险和抢救处理,把损失降到最低,特制定本规定。

一、事故汇报程序

1、工伤事故(含岗位病发、岗位病亡)、重大涉险事故、重大非人身事故发生后,所属单位必须在现场立即向安全生产信息中心(调度)汇报(以调度记录及电话录音为准,以下同),超过15分钟视为迟报。

2、矿、厂安全生产信息中心(调度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10分钟内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凡工伤升井后汇报视为瞒报;重大非人身事故、重大涉险事故必须立即向公司、矿两级调度汇报,超过30分钟汇报视为瞒报;谁隐瞒事故谁负责。

3、集团公司调度室接到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涉险事故、重大非人身事故汇报后必须及时报告公司分管生产、安全、技术领导和公司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属单位必须在12小时内汇报到集团公司调度室。

5、所有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用“事故快报”电传报安监局(监管局),传真:0561—4953723。

二、事故追查

委给予处室主要领导诫勉谈话。

4、地面生产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非人身事故、重大涉险事故,由安全监察局(监管局)局长、副局长组织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及时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追查、处理、通报。

5、生产(基建)矿井、工程建设公司、地面生产单位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材料上报后10天内,由安监局(监管局)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6、发生轻伤事故,单位必须24小时内拿出事故处理报告;报安监局(监管局)备案。

7、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公司、基层单位及时进行事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每季度由安监局(监管局)、党委工作部、纪委、公司督查办对全公司重伤及以上事故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

(二)事故追查程序

事故追查参加单位:安监局(监管局)、调度室、业务部门、党委工作部、纪委等。

调度室:查矿调度事故汇报记录并复印留存;提取电话录音并拷贝;查相关人员的定位系统运行轨迹。

党委工作部、纪委:查矿、科区两级值班人员是否在岗;查矿、科区值班记录;查矿带班人员下井前是否录入带班路线、下井后是否在规定路线;查科区跟班人员是否在井下工作现场。

安监局(监管局):查公司机关业务处室人员、矿(处)带班领导下井24小时内对经过的线路、地点存在隐患的发现、督

安监局(监管局),逾期不予受理。

3、交通事故及岗位病亡事故发生后15天内必须按规定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安监局(监管局),因交管部门原因不能如期上报,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天,否则不予受理。

4、安监局(监管局)、集团公司调度室无汇报记录的(包括交通事故、岗位病亡),一律不予受理。

五、迟报、瞒报事故处理

1、瞒报事故,按照实际所发生的事故对照2015年安全生产1号文和《2015年安全经济奖罚办法》提高一个档次进行经济处罚;其责任追究按集团公司淮矿安„2015‟1文号执行。

2、迟报事故,取消事故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总值班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当季体系兑现奖。

3、不在井下现场按规定汇报,给予基层单位科区跟班人员、队长、班长撤职处分。

4、矿、厂安全生产信息中心(调度所)未按规定程序汇报工伤事故,给予安全生产信息中心主任撤职处分并罚款8000元,给予当班相关调度员调离本岗位并罚款5000元。

5、集团公司调度室未按规定程序汇报工伤事故,给予集团公司调度室当班相关调度员罚款5000元。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 第7篇

沂南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我县节能降耗工作,根据《国家工信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1]105号)等文件

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重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手段,对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逐渐增多,相应的能耗总量逐渐增加,节能任务仍然艰巨。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切实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抓紧抓好,从项目建设源头把好节能准入关,为确保实现 “十二五”节能目标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做出积极贡献。

二、实行节能评估工作分类管理,严格审查。

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和所属行业分类管理。

(一)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等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2000吨标准煤(不含2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其他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项目单位能源消费量确定的可自行填写;无法确定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并按照能源审计结果确定项目能源消费量。

三、提升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质量。

(一)节能评估机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节能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工作,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二)节能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及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分析,项目工艺、技术、设备的能效指标,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项目节能评估结论。

(三)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等重点耗能领域的建设项目执行能耗准入标准;凡是工艺技术和设备用能水平达不到标准规定,或者能耗总量超出我县能源消耗容量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建立项目新增能耗等量淘汰制度,对未完成节能降耗任务的企业实行项目“企业限批”。

四、加强对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对建设单位在节能评估和审查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行为的,应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对节能评估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应予以通报并采取相应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不按照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批准建设的或审查不予通过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项目单位停止建设,限期补办节能评估审查手续,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附:《临沂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 第8篇

一、生物质发电项目主要为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生活垃圾 (含污泥) 焚烧发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

二、城市生活垃圾 (含污泥) 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必须有保证。

现阶段, 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作为生物质发电项目申报的, 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质量的20%以下。其他新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得掺烧常规燃料。国家鼓励对常规火电项目进行掺烧生物质的技术改造, 当生物质掺烧量按照质量换算低于80%时, 应按照常规火电项目进行管理。

三、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优势, 合理规划和布局, 防止盲目布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 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 为基础, 确定合理的布局及建设规模;秸秆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布置在农作物相对集中地区, 要充分考虑秸秆产量和合理的运输范围;林木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布置在重点林区;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厂址应与垃圾填埋场统筹规划;沼气发电项目要与大型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工程配套建设。在采暖地区县级城镇周围建设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应尽量结合城镇集中供热, 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

四、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除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外, 其他生物质发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在审批后三个月内, 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在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工作中, 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切实做好生物质发电项目的选址和论证工作。一般不得在城市建成区新建生物质发电项目。

(二) 做好污染预防、厂址周边环境保护和规划控制工作, 应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 明确合理的防护距离要求, 防止对周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

(三) 结合现状, 明确措施, 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引进国外设备的, 污染物排放限值应不低于引进国同类设备的排放限值。

(四) 采用农林生物质、生活垃圾等作为原燃料的生物质发电项目,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考虑原燃料收集、运输、贮存环节的环境影响。

(五)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考虑风险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影响, 督促企业落实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 第9篇

一、加强对境外影视剧引进立项和审批管理

(一)总局每年分兩次受理各引进单位的立项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的1日至10日。各引进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认真填写《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二)立项通过的境外影视剧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报审,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三)为提高引进节目质量,扩大高清节目源,应优先引进高清版本的境外影视剧;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50集以内。

(四)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初审的管理职责,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从立项环节开始加强对题材和内容的审查,不得引进涉案题材和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境外影视剧。

(五)境外影视剧列入立项规划后因故不能报审或报审后内容未能通过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同一产地、同一题材的节目一次。

二、加强引进剧续约后再次发行的审批管理

(一)经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在《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过期后,由具有引进资格的单位重新与版权方签署引进合同和版权授权书,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总局批准,方可再次发行。

(二)申报续约后再次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应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续约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内容重新进行审查,并出具内容审查同意书,报总局审批。

(三)总局根据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续约引进申请和内容审查意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集中审批。对批准再次发行的境外影视剧,重新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加强引进剧播出管理

(一)各级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在播出境外影视剧时认真审核相关手续和批准文件,并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

(二)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各级电视台申报并获得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必须在本台首播,首播之后才可以再次发行在其他电视频道播出。

(四)各电视频道不得以栏目短剧或介绍境外影视剧的形式变相完整播出未经广电总局审批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每期栏目中插播境外影视剧的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累计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介绍境外影视剧的资讯类栏目,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五)进一步加强境外影视剧播出国别比例的管理,避免个别电视频道在一段时期内集中播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影视剧。

(六)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电视频道播出境外影视剧的监管,加大对违规频道的处罚力度。如发现违规情况,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违规播出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完成后180日内再次出现违规播出行为的机构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同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总局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并予以全国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547号)和《关于加强地方电视台重播境外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9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宿舍管理的通知 第10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宿舍管理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校学生住宿管理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08〕35号)精神,为营造优良的校风、学风,创建文明校园,学院决定进一步加强宿舍管理,集中整治私自在外租房、在宿舍内喂养宠物和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等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的违纪行为,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全院学生遵照执行。

一、管理重点

1、严禁学生夜不归宿和擅自在外租房住宿,凡私自在外租房或三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各班班长及学生干部、党员为主要责任人,经常进行宣传教育,并及时把握好学生宿舍的基本情况,发现有外出住宿者,应及时向主管辅导员或宿管部负责人汇报,对隐瞒事实的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给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2、严禁在宿舍内喂养鸟、猫、狗等宠物。喂养者务必将所养宠物自行处理,学院将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如发现宿舍区域喂养宠物,学院将联合相关部门将对学生宿舍区的宠物予以扣留并处理,并视情节对喂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严禁在学生宿舍违章用电(火),使用电炉、电火锅、液化炉、酒精炉生火做饭工具等,违者除扣其用具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4、违规使用热得快、电烤炉、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者,除没收

器具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严禁在宿舍内外组织、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传销活动。凡

是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多次参加赌博或组织赌博者,给予留

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出现混居现象,一经发现,直接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异性

宿舍逗留者给予警告处分。

7、一学期晚归一次者,给予通报批评;达到2次者,给予警告

处分;达到3-4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5-6次者,给予记过

处分,达到7-8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晚归累计达到10

次以上(含10次),给予退学处理。

8、一学期卫生检查不合格累计达到3次,给予寝室成员通报批

评;达到4-6次,给予寝室成员警告处分;达到7-8次,给予寝室成员严重警告处分;达到9-11次,给予寝室成员记过处分;达到12-13

次,给予寝室成员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寝室卫生不合格累计达到

14次以上(包括14次),给予寝室成员退学处理。

二、工作要求

1、学院加大对学生宿舍的检查力度。院学生会每天检查,辅导

员、班主任每周要检查两次以上。

2、辅导员要彻底杜绝学生在宿舍赌博、喂养宠物等现象,摸清

私自在外租房学生情况(落实到每个学生);对私自在外租房的学生

要逐个谈话,要求其搬回宿舍并通知学生家长,对谈话后仍不搬回宿

舍者要在谈话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将处分文件报院学工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 第11篇

神东„2013‟13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设备故障管理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设备运行管理,认真落实《神东煤炭集团机电设备运行管理办法》,严格设备故障管理,保障生产任务顺利完成,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场抢修管理

(一)使用单位现场组织抢修要求

1.各单位运行设备发生机电故障时,岗位工必须立即汇报本

单位调度室,调度员根据故障情况通知区队、机电科组织抢修,并汇报矿领导。如在2小时内处理完毕的,由本单位机电负责人积极组织抢修;如在2小时内不能处理的,由本单位分管机电领导向设备管理中心调度室汇报。

2.各单位综采、主运2小时以上的故障,机电科、矿领导必须到现场组织抢修,在请假、排班时要考虑主要设备的技术骨干能够随叫随到。

3.各单位要根据所使用的设备,将常用检修工具、易损件备用到现场并妥善保管保证完好。

(二)协调管理要求

1.设备管理中心运行管理员在接到中心调度室或领导电话通知后,要按规定时间到达故障现场,积极协助矿方抢修,不得推诿、延误设备抢修工作。中心矿区要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布尔台煤矿、寸草塔煤矿、寸草塔二矿、乌兰木伦煤矿、柳塔煤矿、石圪台煤矿1.5小时内到现场;榆家梁煤矿、锦界煤矿、万利一矿、三道沟煤矿2.5时小到现场,保德煤矿、上榆泉煤矿3小时到现场,黄玉川煤矿4小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要将设备故障现场情况汇报设备管理中心调度室。

2.运行管理员到达现场后,如判断故障在4小时内不能处理,且矿方不具备维修技能及现场维修的,必须协调服务工程师和维修中心技术人员进行抢修,每隔2小时向设备管理中心调度室汇报抢修进度,设备管理中心调度室向总调度室汇报抢修进度。

3.矿井单位运行设备发生机电故障后,全矿井影响生产5小时及以上、主运系统影响生产8小时及以上、采掘系统影响生产16小时及以上的故障,须机电管理部业务主管和设备管理中心

分管运行的领导到现场组织抢修;全矿井影响生产8小时及以上、主运系统影响生产12小时及以上、采掘系统影响生产36小时及以上的故障,须机电管理部领导和设备管理中心主任到现场。

二、故障管控相关要求

(一)运行管理

1.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神东煤炭集团机电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及《机电设备故障抢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树立“抓检修就是抓生产”的理念,强化设备的检修、维护保养,超前做好应急检修准备工作最大限度缩短抢修时间。

2.各生产单位运行设备发生机电故障,影响生产时间达到规定时间:洗选影响20分钟及以上、主运影响30分钟及以上、采掘影响40分钟及以上,各生产单位调度室必须向公司总调度室和设备管理中心调度室汇报,不得隐瞒、不报或谎报。

3.设备管理中心要加强各生产单位故障上报管理,运行管理员要每周到生产单位调度室检查一次生产单位故障记录,并与上报设备管理中心调度室的故障情况进行核对;每月检查时对各生产单位的调度故障记录进行检查,发现瞒报或谎报的,按照《神东煤炭集团调度汇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设备管理中心要加强各单位点检管理,每月检查各单位点检数据上传、数据分析等情况,对点检工作不认真的单位要在月度检查通报中进行通报,同时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5.设备管理中心运行管理员每月入井要不少于15次,每位运行管理员对所负责矿井早班入井不少于8次,要跟踪检查各区队的设备检修时间和检修项目是否符合要求、检修组织是否及时、检修所用的备件和工器具是否到位,对区队已检查出设备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无备件或备件不到位、不具备检修条件、快要回撤的设备、无备件临时采取其它方式替代原设备)解决的,制定有效的措施,并跟踪至问题彻底解决。

(二)监测与调度管理

1.设备管理中心调度室要利用视频监测系统和信息监测系统每2小时对各矿综采工作面、顺槽胶带机、主运胶带机等运行设备巡查一遍,如果发现停机,要立即向矿井调度室询问停机原因,并将矿方反馈的停机原因与调度室的监控视频和监测相关数据进行核对,确认矿调度反映故障的真实性。

2.设备管理中心调度室在接到生产单位汇报后,要根据汇报判断故障的属性和大致影响生产时间,并填写故障记录,包括故障原因、设备厂家及型号、备件情况、抢修人员、专业工器具准备情况以及现场设备中心的跟班人员等。

3.设备管理中心调度室严格按照故障等级及时汇报设备管理中心相关领导。2小时以内的故障,汇报设备管理中心值班经理和值班领导;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能处理的故障,汇报分管运行领导;4小时以上的故障汇报中心主任。汇报要及时、准确,要跟踪故障处理的进度,故障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反馈。

5.设备管理中心要对调度信息监测系统进行软件功能升级,对生产过程中出现停机半小时(时间可设定)及以上的故障进行统计、报警提醒。设备管理中心值班调度要根据提醒情况及时与矿井调度室进行核对。

6.设备管理中心要加强数据上传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数据上传工作。对新安设综采和顺槽胶带机要求3日内完成数据上传;每天对全公司的数据上传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高数据上传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7.设备管理中心要加强调度室的监测、协调作用,严格按照公司和设备管理中心相关规定,对各矿井的生产情况进行适时监测,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充分调动维修中心、外方服务工程师、厂家专业技术人员等技术力量,减少各矿井的故障停机时间。

8.机电管理部要按月对设备管理中心的调度检测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处罚

(一)生产单位运行设备发生机电故障,出现延报、谎报和瞒报故障影响时间,将按照《神东煤炭集团调度汇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还将在月度检查通报中进行通报。

(二)生产单位运行设备发生机电故障后,出现组织不力、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到现场、配件、工具未按要求备用到现场,部

件、配件组织延误等现象,每出现一次根据事故追查结果罚款500元-2000元。

(三)生产单位运行设备发生机电故障后,设备管理中心运行管理员接到通知后未按照规定时间到达故障现场,每次罚款300元。

(四)运行管理员达到故障现场后,如实向设备管理中心调度室汇报现场情况,发现运行管理员向设备管理中心调度室对现场情况有谎报、隐瞒现象的,每次罚款500元。

(五)运行管理员及时了解掌握现场抢修情况后,未按规定时间向设备管理中心调度室汇报现场抢修进度情况的,每次罚款100元。

(六)事故发生后要积极协调处理故障,事故处理完毕后,须在24小时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事故追查,并形成追查报告,未按要求提交事故报告的,每次罚款200元。

(七)设备管理中心调度员未按要求,利用调度信息监测系统每2小时查看各矿运行情况、未及时通知运行管理员、汇报相关领导,未积极协调处理故障,调度故障记录信息与实际不符,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元。

(八)设备管理中心助理级及以上领导未按规定值班、到故障现场的,每次罚款500元。

(九)设备管理中心要对协助处理故障的服务工程师和维修中心技术人员的服务进行评价,对服务质量差的进行相应处罚。

(十)机电管理部领导和主管未按规定要求到故障现场的,每次罚款200元。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设备 故障 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 第12篇

厂各协会:

为进一步发挥职工协会作用,通过以协会为平台,积极开展各种有益员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进一步营造团结合作的团队工作氛围,从而大力推进企业文化建设。现再下发通知,请各协会接到通知后将本协会的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协会章程以及今年的活动开展计划等情况于本月底以oA或纸质形式上报政工科,以进一步完善各协会的管理。厂工会每年将根据各协会的活动开展计划进行统一安排,并给予各个协会一定的活动经费,以便于各协会能更好地开展各项活动,提升职工文化素养,培养职工感恩企业情怀,从而达到企业文化建设与企业发展同步。

特此通知

政工科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 第13篇

一、充分认识节油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石油和电力是重要的能源资源。我国能源资源不足, 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 能源消费总量不断增加, 石油和电力供应紧张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今年以来, 一些地区石油、电力供应持续紧张, 亟须采取有效措施, 改善石油、电力供应紧张状况。

二、节油节电的主要措施

当前要突出重点, 抓住汽车、锅炉、电机系统、空调、照明等应用面广、潜力大、见效快的关键设备和产品, 采取综合配套措施, 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加快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 提高用油用电效率。其他领域也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明确重点和关键环节, 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做好节油节电工作。

(一) 汽车节油措施。

一是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二是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进一步扩大不同排量汽车消费税税率差距。三是完善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四是加强运输节能管理。五是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二) 锅炉 (窑炉) 节油措施。

所有火电厂 (包括新建电厂) 燃煤锅炉都要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等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继续把关停燃油机组作为关停小火电的重点。工业窑炉要逐步停用燃料油。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资金要加大对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 电机系统节电措施。

一是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二是推广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三是加强电机系统节电管理。

(四) 空调节电措施。

一是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空调。二是强化空调运行管理。三是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

(五) 照明节电措施。

一是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二是减少城市照明用电。三是加强照明节电管理。

(六) 办公节电措施。

一是扩大办公产品能效标识和节能认证实施范围。二是强化办公节电管理。

三、强化管理和监督

(一) 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 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

(三) 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

(四) 落实促进节油节电的价格政策。

(五) 加快节油节电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

(六) 强化监督管理。

(七)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四、加强组织领导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 第14篇

一、总体要求(略)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对象为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本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实施优待,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拓展优待内容和范围。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失独、高龄老年人人住。

4.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力‘式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优先帮助解决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闲难的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5.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贫困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在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

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对代理的要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

1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特殊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卜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设立家庭病床。

1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护理院、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铁路、水路及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18.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服务。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乘坐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落实老年优待工作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0.各级政府要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倡导老年人自身投保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对参保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按规定及时、足额理赔。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座席数10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設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五)文体休闲优待。

27.各级各类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人免费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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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而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29.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及其它相关社会机构每年为老年人开展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30.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31.公园、旅游景点应对70周岁以卜^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2.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六)维权服务优待。

33.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老年人维权法庭(或老年人维权合议庭)审理各类涉老案件。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4.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降低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努力推行法律援助联系卡、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快捷咨询、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5.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优惠服务。

36.各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村(社区)基层组织对涉老纠纷案件要共同参与调解,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三、组织实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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