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制度案例汇总
公务员制度案例汇总(精选6篇)
公务员制度案例汇总 第1篇
公务员制度案例汇总
案例
一、宋某从部队退伍后,以借用的形式被安排在县交警队工作。2000年3月,该县政府决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在活动中,宋某被交警队领导安排参与上路执法并发给了警服、对讲机、执法标志等。一日下班后,宋某发现两辆车相撞,宋某正准备过去处理,对面过来几个彪形大汉手持铁锹、砍刀朝着对方车辆一顿乱砸,宋某不顾一方司机哀求匆忙离开了现场,并说“这是械斗,与我无关!”司机以宋某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交警队告上法庭。交警队辩称,宋某不是正式交警人员,且不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交警队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务员的范围问题,最终通过的《公务员法》根据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明确了确定公务员范围的三个标准,即职能标准、编制标准、经费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原《条例》限定的政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范围,扩大到同时具备该条规定的所有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将过去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正式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有利于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和统一管理。同时,也兼顾了特殊职位的特点,实现了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特殊法的衔接。
尽管该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但并不包括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在本案中,宋某属于行政机关的临时工作人员,所以并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但是,在其对外行使权力时,对“公务员”的三项认定标准不应作僵化理解。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宋某具备了公务员形式上的标识或要件,并实际上对外行使了国家权力,其行为应视为公务员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交警队承担。
案例
二、李某大学毕业后,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成为某市工商局一名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踏实肯干,正直热心,人缘较好,但与某位领导关系有些紧张。在2005年的考核中,他被考核为“不称职”李某不服。
问题: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他可以通过什么算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评析:每年的考核格次是由大家民主评议得出的,既然他被考核为不称职,说明多数人这样认为。
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公务员有申诉的权利,因为连续两年被考核为不称职,就会被辞退,所以当然有申诉的权利,参照《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第90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二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因此,他可先向工商局申请复核,如不服复核决定可向同级人事局或上一级工商部门提起申诉,也可不进行复核直接申诉。
案例
三、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争执。王某一气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情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被公安局拒绝后,李某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县公安局赔偿自己的损失。【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和公务行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在接到酒店老板李某的起诉之后,经过审查,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这个决定是正确的,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说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至少要在表面上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诉的行为必须是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该行为侵犯的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王某侵犯的是李某的合法权益,符合第二个要件,并且王某也属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为,因而,从表面上看好象也符合第一个要件,似乎人民法院对该案应予受理。但是,实际上该案的情况并不符合第一个要件,因为,王某虽然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但是,他砸毁彩电的行为并不是以公安局的名义进行的,不属于公务行为,因而他的所作所为也不可能是行政行为,所以应对该案负责的也应是王某本人,而不是行政机关。李某要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应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
本案在理论上涉及公务员的双重身份问题。所谓公务员的双重身份,是指任何一个公务员,不论其职位的高低和大小,他首先是一个公民,享有其作为一个公民在宪法与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履行宪法与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作为一个国家公务员,他又不同于一般的公民,他因为进入公务员行列而担任了行政公职,就具有了代表国家(通常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活动的资格,从而也就享有了一般公民所不可能有的行政职权,承担了一般公民也不可能有的行政职责。在行政法上,与这两种身份对应存在的是公务员的两种行为,即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在许多情况下,由于公务员的两种身份归诸于一个主体,从而变得难以区分,但是我们认为区分公务员的这两种身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第一,区分公务员的这两种身份是确定公务员的公务行为的需要。一般而言,当“公务员”以公务员的身份出现时,其所为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而他与公务员身份无关的行为则多属于个人行为;第二,区分公务员的这两种身份是公民决定自己态度和行为的需要。对于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有服从的义务,而对于普通人的命令和行为,人们则没有服从的义务;第三,区分公务员的这两种身份是确定责任归属的需要。因为,当“公务员”以公务员身份出现时,他和行政主体之间存在行政职务委托关系,其行为属于公务行为,所引起的后果也由行政主体承担;而当他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出现时,他和行政主体之间不存在行政职务委托关系,其行为也属于个人行为,所引起的后果完全由自己承担;第四,确定公务员的这两种身份是受害方确定救济途径的需要。对“公务员”以公务员身份引起的侵害,受害方往往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而“公务员”以普通公民身份引起的诉讼,往往是民事或者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本案即是一例。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与其公务员的身份并没有联系,完全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作出的,因而,获得救济的途径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而不会是行政诉讼。
案例
四、小陈曾是某部委的一名公务员,因种种原因而辞职下海,奋斗几载后,觉得还是部委机关工作条件好并且适合自己,于是他又准备报考公务员。而小赵目前是一名公务员,从事机要工作,长期以来想到某企业任职,但是受到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阻挠,一直未成功。
问:小陈和小赵各自能否成功?他们各需要什么条件? 答:小陈与小赵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功。
小陈曾是公务员,辞职后又想回到公务员系统,他的报考需经原来部委任免机关之批准,取得报考资格后,才能参加新一轮的竞争,只要考试通过且各项手续齐全,他就会重新成为一名公务员。
小赵因从事机要工作,涉及保密问题,他的离开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并符合某些条件。按规定,小赵应当离开机密岗位到保密期限已过,才可以离开机关到某企业任职。因此,调离一方面是主观同意,另一方面客观上会有限制,所以,小陈、小赵经过努力,达到一定要求、符合一定条件后,都是可以成功的。案例五、一天,某县发生了原公安局长章某某的儿子因打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身为直接主管社会治安的部门领导,章某某平时不但不对其子加以管教,反而在事发后直接参与处理,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为此,死者家属为讨回公道,拿起法律武器,最终取得了较满意的结果。章某某被撤职查办,其子也得到了应有的下场。
问:
1、章某某为什么被撤掉公安局长职务?这一事件有何启迪?试用公务员回避制度予以说明。
2、列出需要任职回避的几种亲属关系?
3、公务员本人能否申请回避?其他人是否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答:
1、章某某的儿子与章某某是属于直系血亲关系,是属于公务员回避的范围之内,在章某某的儿子因打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后,身为直接主管社会治安的部门领导,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反而在事发后直接参与处理,严重违反公务回避制度。
2、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3、公务员本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公务员回避。案例六:
某县某局2006年为了 严格公务员管理制度,引进优质人才,录用3名新公务员,其中一名MPA毕业生安排在该局副局长职位,提升了该局的领导队伍的整体素质。在考核中,有15%的同志评定为优秀,年底奖励一个月基本工资;绝大部分同志考核结果为合格,不再奖励;这样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题中有3处错误
第一处:“录用3名新公务员,其中一名MPA毕业生安排在该局副局长职位”——公务员录用只能是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而副局长是领导职务,不能在考核录用环节录用。
第二处:“绝大部分同志考核结果为合格”——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没有“合格”这种等次。
第三处:“绝大部分同志考核结果为合格,不再奖励”——考核为称职等次以上的都应该奖励一个月基本工资。
案例
七、1、某市教育局在2007年年底进行了考核。它的具体做法是:先建立了由局长、副局长和局办公室主任三人组成的考核小组,再在全局考核工作会议上作了考核的动员与部署,然后由每个公务员(包括局长、副局长)对照考核要求进行述职与评议,接着由考核小组根据每人的述职与评议情况,相应确定了等次后,就将考核材料故人了每个公务员个人的档案里。后来上级人事部门在检查该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落实情况时认为这次考核工作存在一些问题。
请问:此次考核究竟存在什么问题?怎样解决? 答:此次考核在考核程序、方法及考核结果的运用上存在问题,具体来说就是:①对参加考核的人员未进行分类,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和领导成员公务员依据相同的考核方法和程序不妥。②考核的方法未体现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原则。③依据考核变现对参加考核的人员进行等级评定,结果未公示,也未以考核等级为依据进行人员职务和工资的调整,没有真正体现考核的作用。
解决的办法:①对参加考核的人员进行分类,依据 领导成员公务员和非领导成员的不同确定考核程序和方法。②考核的方法要真正体现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听取群众的意见,并结合个人表现确定考核等级。③公示考核等级,并以考核结果进行人员、职员和工资待遇的调整,体现考核的作用。案例
八、公务员刘某,某机关主任科员,2006年1月,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级。刘某不服,认为自己工作积极,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应被确定为称职等级,为此,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有关机关认为,公务员对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应先申请复核,不经复核不能提出申诉,因此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请问,公务员对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能不经复核提出申诉吗?理由是什么?请结合《公务员法》规定说明该案例。答:可以不经复核提出申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34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第35条规定,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考核的方式。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结合本案,刘某在2006年1月定期考核被定为不称职,应该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而不能适用《国家公务员申诉暂行规定》的规定。因此,刘某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经过审查,如果符合其他立案条件,应予受理。案例
九、2007年年底.某县税务局局长在对其下属A、B、C、D进行考枯时,主要理由如下:A在上两月完成任务的总量在全局连续排第一,所以将A评为优秀;B活泼开朗,头脑灵活,深受上级和同事喜欢,所以B的考核结果肯定是优;C是本县纳税大户的亲戚,如果对他评价太低,肯定影响以后的工作;所以C的考核结果也是优。既然A、B、C都是优,如果对D评价过低,肯定会打击他的积极性,所以对D的考核结果也是优。
请分析案例中该县税务局局长对其下属公务员进行考核时所出现的心理偏差。
答:案例中,该县税务局局长认为A在上两月月份完成任务的总量在全局连续排第一,所以将其评为优秀,这是受到近因效应的影响;认为B活泼开朗,头脑灵活,深受上级和同事喜欢,所以B的考核结果肯定是优,这是受到晕轮效应的影响;对C评价时受到从众心理的影响;对D评价时出现了趋中误差。这些心理因素影响了考核结果的准确性,给考核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案例
十、X市教育局在新一批干部任免的公示期间,该局一名工作人员向教育局机关提出意见:认为该局拟任科长的一名公务员应当执行任职回避。教育局审查后直接做出了该名同志任职回避的决定。
问:
1、X市教育局做出的人事回避的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2、列出需要任职回避的几种亲属关系?
3、公务员本人能否申请回避?其他人是否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答:
1、该教育局做出的回避决定程序合法。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审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2、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3、公务员本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公务员回避。案例
十一、某省外事办一工作人员李某2月份因公出国,后无任何理由逾期不归。在年底时(12月1日)李某回国,来到其所在单位被告知外事办已经将其开除,李某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处分不合理,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问:
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是否符合有关的程序规定?为什么?
2、李某应该向哪个部门或机关提出申诉?
3、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时间限制是多长?本案中李某具体应当在何时以前提出申诉?
答:
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程序不合法。处分决定是经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的,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本案中李某没有受到书面形式的处分决定,该省外事办的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
2、李某应当向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外事办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
3、公务员自知道对其的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可直接提出申诉。本案中李某应当在这年12月31日以内提出申诉。案例
十二、某厅有一职位专业性要求较高需要聘任相关人员,经过选聘该厅与甲某签订了为期十年的聘任合同。在工作期间,甲某未经请假外出十天未归,其所在机关据此解聘甲某,甲某不服,决定申诉。
问:
1、本案中关于聘任的情形哪些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
2、甲某与该机关之间的争议应当采用何种方式解决争议?这种方式有无期限限制?
3、甲某在知道解聘事宜后是否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答:
1、该厅与甲某签订十年的聘任合同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聘任合同的期限应当为一至五年;该厅不能因甲某外出十天不归就接解聘甲某,因为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以上的才属于可以予以辞退的情形;机关在解聘人员时必须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甲某应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时间限制是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3、贾某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聘任制公务员寓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即申请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公务员制度案例汇总 第2篇
Fraud In Physical Examination
刘静
(行管1002班)
(学号:10502102)
研究问题:
1.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
2.公务员考录监督的方式和方法。
Question: 1.The civil service exam in the unfair phenomenon.2.The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 supervision mode and method.案例正文:
一、事件经过
2011年11月9日起,《中国青年报》刊发系列报道,报道了江西长治籍考生宋江明在参加山西省行政机关2011年录用公务员考试中,获得笔试第一、面试第一、总分第一,却遭遇“被贫血”的离奇经历。
报道后有关方面成立的调查组发现,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长治市人社局”)、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以下简称“和平医院”)有关人员和递补考生家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而在调查期间,又发生了已被和平医院院方封存的该院体检中心血液检测设备遭到人为破坏,体检数据被人为删除的事件。
1.还原宋江明“被贫血”过程
2011年8月11日,宋江明和其他被通知参加体检的考生一起参加了由长治市人社局组织的、在和平医院进行的体检。
在这次体检中,宋江明的血常规检验项目中的血红蛋白的测定值“异常偏低”——“70g/L”的测定值与“110-160g/L”参考值有较大差距,同时也低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90g/L(男性)”的相关标准。宋江明的这次体检被当时的主检医师祁露霞判定为“不合格”。
8月15日,韩玉梅(时任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主任,下同)将体检结果告知吉新瑞(时任长治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吉新瑞将需复检的考生情况
向赵波(时任长治市人社局副局长)汇报。赵波在得知宋江明需复检后,便通过他人告知贾志红(时任长治市长治县荫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其女儿贾美玉有可能递补。
在此前的笔试、面试等环节过后,报考“长治市环保局科员2”职位的前三名分别是宋江明、贾美玉和王菲菲。
但随后的体检和复检中,宋江明均遭遇了“被贫血”——其体检结果遭到了人为篡改。
2011年8月17日,第一次体检不合格的宋江明参加了复检,其血常规检验指标全部正常,韩玉梅在宋江明的体检报告上签署‘合格’。
2011年11月14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韩玉梅表示自己没有动机作假。“我没有任何的东西,想咬人家这个孩子下来,我真是没有这种东西。再一个,我要有这个动机的话,我原来在血液科就当过护士长,对这个化验单我基本上也了解一点点,我也不会那么不严谨。对不对?(这个化验单)漏洞百出。”韩玉梅说。但后来,韩玉梅改动了宋江明的体检数据。
2011年8月17日下午,赵波和吉新瑞到和平医院了解复检结果,韩玉梅认为宋江明两次体检结果数据差距较大,便要求杨文芳改动两次化验单数据,将初检中部分化验数据提高,将复检化验指标中的血红蛋白从正常值改为88g/L,并将改动后的化验单交给赵、吉二人。因赵波坚持宋江明血红蛋白不达90g/L属不合格,韩玉梅将体检结论改为‘不合格’。然而,这份复检的报告上并没有主检医师的签字。
在复检结束后,宋江明曾接到韩玉梅的电话。韩玉梅提醒他:“考公务员挺不容易的,别因为体检的原因被刷下来。你赶紧去找找领导吧,看看能不能送个礼什么的。”但当天下午,宋江明多次联系赵波,均未得到回复。当日18时许,赵波给宋江明回电,告知其体检不合格的原因系血红蛋白测定值未达到标准。
2011年8月18日,吉新瑞向赵波递交贾美玉递补体检报告,并经赵波等领导签批同意„„2011年8月19日,长治市人社局安排贾美玉体检,贾美玉体检合格后进入考察环节。
2.资格复审也有猫儿腻
除在体检过程中存在篡改考生数据的违规行为外,相关责任人在此前的资格复审中也做了手脚。
此前,长治市环保局在向长治市人社局递交2011年招录计划时,明确要求招录两名男性考生。长治市环保局在其“2011录用公务员(含参照管理)计划”的表格上明确注明,宋江明所报考的“科员2”职位同样要求“男性”,专业要求是“法学(环境资源法)”
但在长治市人社局之后提供的“长治市行政机关2011年考录公务员(含参照管理)职位表”上,长治市环保局“科员2”这一职位的专业要求是“环境资源法及相关专业”,其他要求一项是空白。
递补宋江明的考生贾美玉所学的专业为“环境资源科学”。根据《山西省行政机关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附件中一份名叫《公务员录用专业设置分类指导目录》的材料,贾美玉所学的“资源环境科学”专业属于第35类——“环境科学类”,而宋江明所学的“环境资源法”专业属于第10类——“法律类”。
在资格复审环节中,经复审,发现贾美玉所学专业与招考职位所需专业不符。贾志红(贾美玉之父)得知该情况,便托人请赵波在资格复审中给予照顾。
2011年6月24日,长治市人社局召开公务员资格复审工作会议,会议由赵
波主持,吉新瑞等领导参加,会议通过贾美玉资格复审,贾美玉因此进入面试环节。
3.人社局原副局长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
长治市长治县荫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贾志红,为女儿能顺利递补录取公务员分别向赵波、吉新瑞行贿10万元、1.7万元。
2011年8月16日晚,贾志红约赵波吃饭,席间贾志红请赵波在其女递补事宜上给予照顾,并送给赵一张10万元银行卡。
2011年8月18日,贾志红在长治市人社局找到吉新瑞,请吉新瑞予以照顾,并送其1万元现金„„考察期间,贾志红到吉新瑞办公室再次送给吉新瑞7000元现金。
另外,和平医院的3名工作人员和长治市公安局的两名干警在调查期间“删除体检数据,破坏血常规检验仪器,烧毁数据存储器”,致使2011年公务员体检血常规化验数据无法恢复” 在和平医院体检中心,原本用于封存相关设备的房间的封条曾被撕毁,在毁损事件发生后,相关房间已于去年12月18日被再次贴上封条。
二、当事人的反应
吉新瑞反复辩称,他确实收受了贾志红送的1.7万元,但他两次都曾拒绝收下,特别是第二次是贾志红硬把钱留在他办公室沙发后面的。这些钱他从未动过,一直锁在办公室的铁皮柜里,其间,他曾有过上交组织或退还贾志红的念头,但未能实现。
贾志红作为长治县的人大代表,荫城镇荫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他表示,只是想让女儿贾美玉端上公务员“铁饭碗”,故才使用行贿的方式。
而贾美玉在报考公务员前就已经参加了东北某大学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并被录取,学校通知8月26日报到。现在,贾美玉不但没有被录用,而且也无法再去念研究生,她的前途因此被断送。
此事件的受害人宋江明表示,自己在笔试阶段是第一名,但由于在体检过程中被贫血,而被拒绝录取,是一件非常不公平的事情,公务员考录人员的违规操作,不仅是违法的,也是违背社会道德的。“希望我体检的‘牺牲’能够成为今后公务员体检制度及相关监督机制的进一步完善的铺垫,促进组织人事部门扎紧体检的‘篱笆’(比如对招考单位或个人、体检医院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将体检的漏洞尽快补上,防止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避免我的悲剧的再次重演,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公信力和让公务员招考越来越‘阳光’,逐步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管理机构的理由 山西省纪委监察厅披露,在引起广泛关注的长治市公务员考试第一名遭淘汰案中,长治市人社局原副局长赵波、公务员管理科原科长吉新瑞在2011年长治市公务员考录体检中,分别收受递补考生家长贿赂10万元人民币、1.7万元,为递补考生顺利录用提供方便。此外,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原主任韩玉梅,指使他人篡改体检数据,弄虚作假签署体检报告。
长治市纪委主要官员日前明确表示:对该市公务员考试第一名遭淘汰事件中考生宋江明的事情要一管到底。谁与宋江明过不去,纪委监察局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争议的焦点
除了长治市人社局原副局长赵波、公务员管理科原科长吉新瑞在2011年长治市公务员考录体检中的行贿受贿事实和医务人员在体检中人为篡改宋江明体检数据的过程外,关于赵波等人是否在2011年长治市公务员考录过程中的资格复审环节对递补考生贾美玉“给予照顾”的事实,也是双方辩论的焦点之一。
五、案件的结果
4月25日上午,山西省长治公考舞弊案在长治市郊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长治市人社局原副局长赵波、公务员管理科原科长吉新瑞犯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受贿罪,二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年零6个月,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一系列人等的获刑入狱,为曾经轰动一时的“长治公考状元体检被刷”事件划上了句号。而当事考生经过种种“痛苦”的救济后,虽然道路显得如此曲折险阻,但是,也算是“柳暗花明又一村”,终于获得了“阳光录用”——从“公考舞弊”获刑中思考“玻璃门考试”,思考权力的阳光,这是长治事件后留给我们深思的一个话题。
个案的积极意义不容忽视,但推进整体的公平正义仍然曲折艰难。一个宋江明因为“不服”通过“暗箱操作”而选择向媒体曝光,求救,最终获得了“光明”,这是万幸的。然而,让我们感到忧虑的是,到底还有多少个类似于“宋江明”的“个案”,他们的问题或者至今还没有得到重视,他们的权益至今还在受到侵害——事实上,我们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无论是“公考”还是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都有一定的负面消息曝光,都在损害着政府的公信力。
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阳光、廉洁与透明的“玻璃门考试”,保持权力的阳光,政府责无旁贷。4月份,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务院纠风办主任马馼在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年将坚决纠正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中的不正之风。可以说,这样的声音是对当前部分地方存在的“考录”不正之风的宣战,是对“考录”不正之风滋生土壤的“净化”——而这些,必须进一步强化权力的阳光运行,将权力关进“玻璃门”中去。
要坚持以有力措施严明纪律,监督权力,保障法规制度的落实,才能够确保公平正义的阳光洒照。国家单位招录人才是件必须严肃与廉洁的工作,也有相关的法规制度保障公平正义,我们只有坚持严肃性与廉洁性,坚持提高制度执行力,严格按制度办事,才能够保障公正无私地挑选出真正的人才,让这些人才更加积极与充满热情的服务社会——如果这个入口关把得不严,守得不好,制度形同虚设,让那些投机取巧或者是通过违法违规、权钱交易等途径的人进入的话,那么,我们队伍的“纯洁性”何来,我们队伍的扎实的思想根基与为民服务素质何来,我们的工作如何取信于民?
党纪国法应是我们头顶上的神明,公正无私应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石。无论是谁,触及与挑战法律的底线必须受到惩治;无论是谁,敢于将党纪国法置之度外就必定会玩火自焚。只有保持公正、公平、公心,才可坚持以“玻璃”之“阳光权力”透明示人,才可无私而无畏,经得起考验,才可不辱使命,不受诱惑,不入歧途。长治市副局长因公考舞弊获刑11年,这是一次深刻的警示,也是一部沉重的反面教材。我们当从中深刻反思,受到告诫,得到警示。
引起思考的问题:
1.在做违规违纪的事情时,面对领导的压力,下属到底应该如何应对?
2.公考体检必须严格,知情权和隐私权哪样更重要?
3.如何避免公务员考录中出现的专业争议?
附录:《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第一条
案例分析:
宋江明考了第一却被刷的故事,让2011年的公务员考试变得不再平静。几乎每一年,全国各地都会曝光一些与公务员考试、事业编考试有关的丑闻:萝卜招聘、行测考99分、面试之前遭威胁、泄题……值得庆幸,媒体的力量再一次得到彰显,《宋江明求职验血记》的报道让宋江明被刷事件成为全国公众都关注的公共事件。在群众雪亮眼睛的关注下,长治市相关部门慢慢转变了态度,正义也最终回归——宋江明被录用,相关嫌疑人被查处。
宋江明事件就此告一段落。但是,一个不得不承认的现实是,公众对于当下公务员考试的公正程度又多了一些怀疑。不是所有的人都有宋江明的勇气和运气,有可能,一些同样境遇的人在遇到某局长“你要再这样纠缠,即使体检过了,我也要让你政审不过”的威胁后,会主动选择放弃;也有可能,一些同样境遇的考生在打了山西省长治市公务员招考办与市长热线电话无果之后,因为找不到维权路径,而选择另谋出路。另外,媒体的报道在宋江明事件中,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想必,这应该也算是一种运气。
如何纠偏问题多多的公务员考试,让公务员考试变得更加公平公正公开?显然,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但是,透过近些年发生的舞弊事件,基本可以发现这样两个规律:其一,因为阳光不能照入一些地方的公务员考试,以至于部分地方的公考并没有如公众预期的那样公开公正。这与当下并未完全实现透明阳光的公务员考试制度,不是没有关系。据了解,就是国家公务员考试,也没有公开答案、公开评卷过程的习惯,就连一些题目的分值分配,都没有在试卷上标出。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出现种种丑闻事件并不奇怪;
其二,事发之后,对地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并不到位。刑法第41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15条规定,“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就以往此类事件结果来看,真正受到刑罚的官员是少之又少。大部分只是被“撤职”或“离岗”。然而,一个地方的公务员考试出现了这样的“丑事”,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员也是有相应责任的,只针对几个“策划人”开刀,恐怕难以起到激浊扬清的作用。
考试是最公平的选拔人才的方式。而一旦失去公平,后果恐怕难以设想。钱穆先生曾说,考试“若全无标准,人事奔竞,偏枯偏荣,种种病象,将指不胜屈。”更何况,对于公务员考试来讲,还关系到政府公信力等诸多问题。“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诚如斯言,但更要明确,真正的公平正义,不是培养官德就能
公务员制度案例汇总 第3篇
案例式教学是一种使用比较广泛的、较为成熟的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 最早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采用, 其借鉴医学院的“病例”基础上建立自己的法学案例教学法。案例式教学是指在教师的组织引导下, 根据教学目的的要求, 通过对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和讨论等活动, 加深对基本原理的概念的理解, 进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教学方法。法学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美国霍姆斯大法官) , 有的经验是隐性的、不易被把握的、只可意会的感悟和体会, 需要在法治培训的案例中、在案例设置的情景中感受、理解、升华。法学培训直接以问题为导向, 培养学员的法治思维、辩证思维、沟通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等。因此可以说在公务员法学培训上采用案例式教学是最佳的方式。下面分五个方面介绍案例式教学在公务员法学培训中的具体应用:
一、培训目的
通过这样的案例教学课程, 让参训学员把握政府法治建设的脉络以及对政府行为的要求, 并在实际工作中实现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案例教学是教学方法和方式的创新的尝试, 其目的是适应公务员培训以“能力”提高为核心的新要求, 致力于突出行政学院培训教学特色。
一是激活公务员思考的积极性。以案例为基础又超越案例提出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若干问题, 大家在这些问题上进一步互动研讨, 使领导干部将培训中所接受的程序公正、程序正义等理念进一步扩展。
二是强化公务员“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执政理念。案例式教学在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在实体内容上合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如何把行使行政职权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等问题都将得到深层次的研讨。
三是提高领导干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式教学这种方式让公务员通过对一个或多个具体案件的认识、分析和处理, 把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 从而知道自己在法治方式运用方面哪些还存在不足, 也知道怎样把自己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对实际问题的处理。
二、培训准备
(一) 需求调研
每个培训班的学员来自不同的工作岗位, 从事不同的工作职责, 各自的教育、工作背景也不相同, 这样需要在课前对大多数学员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了解学员的工作性质与工作职能, 尤其应该了解学员参与培训的目的, 以便选择合适的、有共性的、典型性的案例, 以便设置更加合适的研讨问题, 以达到培训教学目的。
(二) 编写案例
一个案例的编写对于案例式教学来说是成败的关键。选择一个好的案例会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有的案例可以一直使用我们称之为经典案例, 而有的案例必须按照时代的发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形式进行及时的更换。
编写案例可以分为五个步骤:第一步是搜集案例, 把发生在国内外有典型性的、与政府相关的、与政府法治建设相关的案例统统搜集;第二部是选择案例, 在搜集来的大量案例基础上选择适合本期培训班的案例, 也就是符合培训目标的案例;第三步是编辑整合案例, 把选择好的案例进行整合, 把可以合并的内容进行合并, 把应该删除的内容进行删除;第四步是案例编写, 按照事件发生、发展的脉络, 按照正常的逻辑顺序将案例进行系统的编写;第五步是形成学员使用的案例, 形成一个完整的事件, 在案例后面附相关的法律法规, 有需要的在后面附参考案例。
三、培训实施
(一) 检查培训设施
案例式教学对场地的要求比较高, 需要宽敞的教室, 检查投影设备、扩音设备, 准备写字的笔及白板, 桌椅要按照研讨组的形式划分几个“岛”, “岛”与“岛”之间尽量留出足够的空间。
(二) 发放案例材料
在上课之前将印制好的案例材料提前发放, 有条件的可以印制到学员手册中。以便学员在研讨之前对案例进行了解, 节省课上时间。
(三) 背景介绍
20分钟。利用音频视频等引入课程, 介绍案例式教学法、本课程要求、分组。根据学员的人数将学员分为若干研讨学习小组 (每组不超过10人) 。分组可以随机进行, 也可以按照名单的顺序划分, 还可以按照不同的观点划分为对立的两组。老师介绍本课的具体要求与案例背景, 提出三-五个研讨问题。
(四) 小组研讨
60分钟。每个小组推选一名组长负责小组研讨, 组长负责组织本小组研讨全过程, 掌控发言时间和交流进度。每个小组有一名记录员将发言要点记录在白板纸上。每组选出发言人在小组研讨后发言, 把小组内的观点汇报给全班学员。在小组研讨时教师介绍结构化研讨、行动学习法中头脑风暴法、鱼骨图法、六副眼镜法等先进方法, 帮助学员研究问题、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在研讨的过程中, 教师身份变为催化师, 催化学员进行分析进行思考。
(五) 班级交流
每组不超过10分钟。每一个研讨题结束讨论后, 由小组发言人阐述本组观点, 进行全班的交流。小组研讨与班级交流交替进行。教师在每次班级交流结束之后对每组的观点进行客观的总结, 适当的引导到教学目的上, 同时引发下一个问题的思考与研讨, 使学员的独立思考与教师点拨相结合。
(六) 老师点评
20分钟。在班级研讨结束后, 老师根据研讨中涉及的有关实际工作问题以及涉及的知识、方法等, 结合教学目的作出综合性的概要分析、点评和总结, 从实践问题出发上升到理论层面, 使得学员真正树立法治理念, 能够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去履行职责, 进一步提高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七) 学员评估
让学员对课程做出评价, 写出对此案例课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学员反馈的评估信息进行总结。
四、培训效果
学员在案例式教学中大多数会积极参与, 积极表达自己的观点, 乐于尝试新的研讨方法如行动学习法。学员中尤其是实践工作涉及到案例所述事件的部分学员更是现身说法, 将自己的实践经验分享给其他学员, 形成了教学、调研的良性互动, 教学相长。法学案例课提高了学员的法律素养, 使学员真正在头脑中树立起法治理念, 在案例式教学课堂上使用分析工具与研讨工具会帮助学员解决以后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的问题。在学员的教学评估中, 对案例式教学无论是方法、目标、内容上均有很高评价。
五、体会与发展规划
案例式教学是公务员培训未来发展的模式, 和讲授式教学相比, 案例式教学有自身的优势:案例式教学更侧重于问题导向非知识传授、侧重于分析问题非阐述问题、侧重于过程非结果、侧重于对学员能力培养非让学员单纯了解知识。对于案例式教学教师来说首先最主要还是继续搜集大量的关于政府作为的案例, 如搜集适应时代的发展的、与时俱进的案例, 搜集与学员自身密切相关的事件案例, 搜集与培训班目标相符的案例。其次在搜集大量案例的基础上, 形成案例库。尝试不同的案例与不同的研讨工具使用, 争取激发出更好的教学效果。再次及时总结每次案例课的问题、收获和学员的评估结果, 及时反思, 把案例式教学形成一种相对固定的、形式多元的教学模式, 成体系化。最后将案例式教学加以推广, 扩大其在公务员培训中的应用。
参考文献
[1]郭晓来.什么是案例教学[EB/OL].http://www.china.com.cn/xxsb/txt/2004-04/19/content_5547938.htm.
公务员制度案例汇总 第4篇
关键词:国家公务员制度;案例教学;对策
案例教学是指由教师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来进行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具有互动性、启发性的特点,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别人的思考来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已被广泛应用于管理学、法学的学科教学中。《国家公务员制度》是行政管理专业高年级学生的专业课程,其教学目的在于让学生掌握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内容,并且学会运用公务员制度的相关理论去分析和解决公共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为今后进入社会、走向工作岗位储备知识。
从教学目的上看,《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一门理论联系实际的课程,仅靠传统的理论授课的方式教学,往往不能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运用案例教学可以让学生独立思考,自由表达观点,并且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学生可以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问题,实践能力得到提升。本文首先分析了在《国家公务员制度》课程中采取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并结合自身的教学实践,提出了完善案例教学的对策。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课程开展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一门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课程,学生不仅要正确理解教材上的理论知识,还要学会将理论运用到公共管理的实践中去。在案例教学中,由教师选择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案例,学生在教师创造的案例情境中进行自主思考,利用学到的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学生在分析案例、讨论案例以及完成最终的案例报告的整个过程中,其实际应用能力得到锻炼提升。
(二)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目前,《国家公务员制
度》的课程教材多数以介绍我国《公务员法》为基本线索,章节内容主要涵盖我国公务员的基本制度,案例相对较少,对于学生缺乏吸引力,如果采取“满堂灌”的纯理论授课的教学方式,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教学鼓励学生独立思考、自主分析,强调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互动,改变了以往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学习状态,学生主动发表自己的看法,交流各自的观点,课堂气氛被调动起来,学生的学习热情大大提升。
(三)促进教师提高教学能力。案例教学对于教师的要求比较高。教师除了要深刻把握书本知识,根据教学内容选择恰当的案例,还要对案例有充分的理解,这样才能引导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因此,从教师的角度来说,应用案例教学能激励自己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不断更新知识,时刻关注我国公务员制度出现的新变化,并将这些变化也体现到案例教学之中,使课程内容、教学体系不断得到创新。
二、提高案例教学效果的对策
(一)选择合适的案例。第一,选择与课程内容密切相关的案例。第二,选择适合课堂讨论的案例。第三,选择案例要注意“与时俱进”。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实施时间不长,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教师也要注意及时对案例进行补充、更新,以适应公务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变化。
(二)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为了提升案例教学的效果,教师应该积极提高自己的教学技能。首先,要夯实理论基础。只有对教材、案例有深刻地认识和把握,才能选择合适的案例,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其次,要增加教学技能。除了观摩其他教师的课堂教学,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之外,还要积极听取学生反馈,不断完善教学方法,提升教学效果。
(三)充分利用自媒体平台。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是传播者。教师也可以利用微信、微博、论坛、社区等自媒体平台,让学生在线发表个人看法,鼓励学生更加踊跃地参与到案例教学的课堂讨论之中。除了课上的互动之外,在课下,教师也可以利用微博、微信等平台与学生沟通,为学生答疑解惑。
(四)加强教学反思。案例教学强调师生之间的互动,因此,学生在课上的回应和课后的反馈非常重要,教师要及时对课堂教学进行总结,反思教学过程中可以改进的地方。教师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收集学生的反馈,也可以将课堂教学录制成视频,通过课后回看视频,反思案例教学是否解决了预设的问题,还有哪些问题没有解决,应该如何改进等。通过教学反思,不断积累教学经验,提升案例教学的效果。
参考文献: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案例 第5篇
【案例一】“近亲繁殖”的铁道部(关系回避)
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在7月24日晚间的新闻发布会上,被记者问到“为何救援宣告结束后仍发现一名生还儿童”时,他答:“这只能说是生命的奇迹”。之后,被问到为何要掩埋车头时,王勇平又说出了另一句非常经典的话,“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日前,网民崔勤malisha以王勇平家庭成员的造句在网络上热传: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先生你好,您的大女儿王晓英是铁道部财务局主任,大女婿李阁奎是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二女儿王晓霞是北京市计生局处长,二女婿郭亮是北京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小儿子王晓飞是铁道部质检科科长,儿媳张宁是市妇联主任。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同年7月中旬,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其妻子、铁道部文联副秘书长陈宜涵也在同一天被带走。
2011年2月11日晚,58岁的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被有关部门带走。关于刘志军案,据称他任人唯亲,任内提拔大量亲戚任职铁路系统。他的弟弟刘志祥数年内从一个普通的铁道工人做到了火车司机、人事干部、纪委书记、副站长,直至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汉口火车站站长。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铁路系统人事制度上的“近亲繁殖”不仅容易产生官官相护,令监管和问责制度失效,而且许多在责任事故中受处分的官员在事件冷淡后,又以别的职务上任。
网民“瞎猫AQ369”指出,为什么铁路的腐败问题长期无人过问?主要的问题是由于体制问题所掩盖!因为它几乎是个封闭似的家长式管理,特别是家里有个在铁路当权的,那可不得了!所谓鸡犬升天,那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任人为亲、裙带关系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铁路可以说是从上到下贪官到处可见!“瞎猫”认为,最可气的是那些所谓纪检、监察部门形同虚设!他们本来就是花钱或是走后门好不容易捞到的这个位子。补充:
铁道部安氏家族家谱
安路勤——原北京铁路局局长、现铁道部副部长 安路生——原上海铁路局局长 安立敏——铁道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安国栋——铁道部副总工程师
安鹤翔——铁道部国际合作司原副司长、巡视员 安金黎——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副司长
【案例二】(关系回避)
近日,有网帖爆料并质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县委书记毛知兵28岁的外甥女——赵群子在选美之后一路火箭提拔的公正性。赵群子本科毕业一年直接从学校挂职副镇长,隔年任县科技局局长,28岁当选岳阳市华容县副县长。在任华容县科技局局长后,有网友发帖称,“新局长24岁,参加工作不到4年,副职经验无、基层经验缺、工作资历浅,不知道为何县委选她当局长。”曾与毛共事过的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赵群子是毛知兵外甥女一事千真万确,赵的学历不高,参加当地选美比赛出道。”(据6月5日《南京日报》)记者调查发现,舅舅毛知兵从1999年开始在岳阳市工作,历任共青团岳阳市委书记、岳阳市某局党组书记、临湘市市委书记,现任岳阳县县委书记。在正处级舅舅“征战”过的“领地”上,外甥女火箭升迁是否与舅舅有关,这成了坊间质疑不断的话题。但,就网友质疑,依据现行公务员法的回避范围看,结果并不乐观。
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了公务员之间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也就是说,三代旁系血亲在不同的机关部门任职,不回避问题也不大。
而“学历不高、副职经验无、基层经验缺、工作资历浅”并不能断定赵群子不能成长为造福一方的好公仆。其实,这一事件中,最不能让人信服的还是舅舅和外甥女的关系,因为这层关系在根本上影响着人们对行政公正性的期待。
应受公平公正对待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本性。而无论哪个国家,都存在伦理社会中的人情因素,我国也是如此。“人情”是社会关系的基础,亲属观念强化了人情社会的价值。纵然,人情对融洽内部关系、提高管理实效有好处,但对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构而言,建立在亲属基础上的公务员关系是影响公平公正的情理因素。而恰恰,保障行政公正感,满足人们受到公平对待的期待,正是在公务员法中设立回避制度的立法价值。在这一价值下,但凡影响一般群众感受行政公正感的亲属关系理应回避。
事实上,今年以来,质疑年轻干部“火箭提拔”的事件并非独此一件:山东济宁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女儿25岁就任济宁市辖区某镇镇长;27岁副县长徐韬也被曝有高官父母;而就在前天,广东某县委组织部也在网友猜测的“官二代”声中,终止破格提拔25岁的赵春娜。这些年轻干部与官一代的关系同样不在公务员的回避范围内,但却个个不被公众信服和接纳。类似的事件和质疑还会不断产生,这让我们看到,扩大公务员的回避主体、部门和地域范围,把外甥(女)侄子(女)请出舅舅叔叔们的“领地”,到亲人们够不着的地方发光发热,是法治应赋予民众的公正待遇,也应是立法者可以考虑的在源头上回应质疑的正当路子 【案例三】(地域回避)-给领导的一份信 尊敬的领导:
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那溪瑶族乡乡长由本地人(肖和池)担任并不符合政策规定,有百害无一利,恳请洞口县委尽快予以纠正。
政策规定,县、乡两级党政正职不能由本地人担任,只有民族自治县除外。那溪乡只是一个少数民族乡,并不是一个少数民族自治乡,并没有“自治”。所以也应该执行任职规定。我们咨询了上级有关部门。而且本地人任乡长,有百害无一利,恳请洞口县委明察暗访,尽快纠正这一错误做法,以维护那溪的发展稳定。
知情人
公务员制度案例汇总 第6篇
请结合《国家公务制度》相关知识,从以下案例中任选一题进行分析,写一篇不少于1200字的议论文(可按照“描述现状、分析原因、提出对策”的思路行文)。
案例1机关“庸、懒、散、拖、贪”的问题
春节长假后的首个工作日,云南某县政府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只是象征性地到单位报到一下,就又回家继续过年了。有的单位,还在那天特意放了鞭炮,表示开始上班了,可“开门炮”后,工作人员又都回家了。这样的“超时放假”,已在当地存在好几年了。
“庸”。主要表现为谨小慎微,按部就班,凭经验办事,精神不振,安于现状,对工作没有热情。“懒”。主要表现为工作积极性差。平日上班,虽是“到点来准点走”,不见迟到早退,却是“出工不出力”。“散”。主要表现为经常迟到早退,甚至是擅自脱岗、离岗,不知去向。“拖”。主要表现为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对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能予以解决的却不解决,能及时解决的不及时解决,而是要拖到非办不可时再办。“贪”。主要表现为贪图享受,讲究排场,热衷于迎来送往,吃喝应酬,占小便宜,甚至是吃、拿、卡、要,不给好处就“公事公办”,给了好处就“特事特办”。
思考:关于机关“庸、懒、散、拖、贪”的问题,你怎么看?
案例2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2012年2月,发改委会同财政部等17部委共同制定了《“十二五”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方案中表示,将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全国政府机构公务用车按牌号尾数每周少开一天,开展公务自行车试点。机关工作人员每月少开一天车,倡导“135”出行方案,即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方案还提出,要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和编制数量及时更新购车计划,严禁超标准、超编制采购公务用车。提高新增公务车中小排量和清洁能源汽车比例。
思考:你怎么评价发改委制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另外,针对公务用车浪费严重的现象,试分析其根源和解决措施。
案例3礼品回收
当前,节日送礼蔚然成风,由此催生了礼品回收业。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销售酒类必须有酒类商品零售(或批发)许可证,并且只能从正规渠道进货,并有严格的酒类溯源制度。因此,商贩不得私自从居民手中收购酒,回收高档酒在进货渠道上是不合法的。
烟草是国家专卖产品,从生产、流通到销售,都实行许可证制度,不允许商户或个人回收。《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监督管理。也就是说,无论哪种形式的香烟回收都属于非法行为,不论香烟真假都要受到查处。
思考:针对节日送礼蔚然成风,催生了礼品回收业成为一个产业链的问题,谈谈你的看法。
案例4民怨工程
林甸县正在全力打造的这项“天字号项目”,计划投资61.3亿元、规划面积2456公顷,计划建设2.4万栋温室大棚,预期产业格局年创效益50亿元,吸纳近6万就业人员。它被定性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民生工程,似乎无可厚非。
然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这一项目先期建设的“38栋实验大棚”已经撂荒损坏,新建的两处砖瓦窑未投产即马上拆毁。而这一工程还存在违法行为:去年5月,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就在其官网上曝光了这一项目中的大庆温泉果菜基地的违法用地情况,并指出这一项目“违法地域集中且面积较大,是一起典型以政府为主导的土地违法行为”。更让人痛心的是,耗费巨资兴建的果菜基地大部分大棚并未投入生产,基地内实际投入生产的大棚不足200栋,只有二区的大棚投入生产的较集中,但是,“那是给领导参观用的”。
无独有偶,去年媒体曾曝光过不少此类事件,如经济欠发达的江苏阜宁,当地政府耗资数百万元兴建了一个“山寨版中国馆”;在财政收入不到3亿元的山西蒲县,花2亿盖个形似鸟巢的文化宫;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是个贫困县,却花费巨资建一座配备露天咖啡座、鱼趣台、音乐喷泉,占地182亩的办公大楼„„这些问题工程,大多被当地政府冠名为“重点项目”、“民生工程”。
公务员制度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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