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范文
安全生产执法范文(精选6篇)
安全生产执法 第1篇
关于印发《武陵源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档案建档规定》的通知
武安执发[2012] 号
各乡镇安监站、股、室,森林公园安监科:
现将《武陵源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档案建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陵源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武陵源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行政执法档案建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和行政许可审批案卷(以下统称案卷)的管理,明确立卷、归档程序审核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安监理站、股、室及森林公园安监科各办案机构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和大队办理的行政许可案卷的制作及档案建档以本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 案卷的封面、卷宗目录(见附件)由大队制作统一格式,使用时需按卷内的具体情况认真、准确填写,不得漏项。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卷卷内文书按照制发时间、程序倒置的顺序装订。
一般程序案卷文书排列的基本顺序为: 1.结案报告;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
3.没收物品凭证、物品清单、送达回执; 4.罚没款收据;
5.案件审理集体讨论记录; 6.撤案通知书; 7.法律文书签发单; 8.案件审核意见书; 9.案件会议记录;
10.听证意见书、听证笔录; 11.听证通知书、听证告知书; 12.陈述、申辩笔录; 13.行政处罚告知书; 1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5.立案决定书;
16.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物品清单; 1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物品清单; 18.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物品清单; 19.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物品清单; 20.现场检查笔录; 21.调查笔录; 22.其它有关证据; 23.改正报告材料; 24.责令改正通知书; 25.立案申请表; 26.举报登记表; 27.案件移送书; 28.延(分)期缴纳罚没款申请; 29.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30.没收物品处理清单、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31.其它。
简易程序案卷文书基本顺序为: 1.结案报告;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 3.罚款收据; 4.现场检查笔录; 5.调查笔录; 6.其它有关证据。
多次发生的同一类文书(如2次以上调查当事人),应按制作的先后顺序依次排序。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罚没款额不足一万元的卷宗,保存期限不低于三年;罚没款额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卷宗,保存期限不低于五年;罚没款额超过五万元或者有重大影响需长期保存的卷宗,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六条 行政许可案卷卷内文书顺序按照制发时间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决定性文件材料在前,依据材料在后的要求装订。
行政许可案卷文书基本顺序为:
1、许可项目审批决定及附件、送达回执;
2、行政许可审批文书;
3、受理通知单;
4、补正通知单;
5、听证通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
6、行政许可申请;
7、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行政许可案卷、无证生产经营类卷宗保存期限6年;安全事故类卷宗保存期限6年;其它类卷宗保存期限4年。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应当年立卷。跨年度的文书,在结案年立卷,并实行一案一卷。办结的案件都应制成完整、系统的档案。收集归档的文书材料,其种类、份数及每份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第九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文书材料正面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打号机打印页号;图表和声像材料等也应在装具上或声像材料的背面逐件编号,并用文字标出所摄像、录音、拷贝、下载等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制作人。
第十条 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宗目录,对文书材料的题名不要随意更改和简化;没有题名的应拟写题名,有的虽有题名但无确切内容的亦应重新拟写;填写的字迹要工整。卷宗目录放在卷首。
第十一条 案卷有关实物证据或其它不宜装订入卷的证据,应另行存放并制作书面说明,注明证据的制作人、见证人的姓名和制作时间,存放地点及其它需说明的事项,列在其相关证据之后。
第十二条 应归档的文书材料要收集齐全、完整,保持客观、原始、全面反映案件的状况。记录材料、制作书写文书过程中,应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其它颜色的笔书写。
第十三条 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案卷应采用专用卷夹装订入盒。
第十四条 案卷按不同保管期限、处罚及许可类别和结案时间分别排列,前后一致,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五条 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号编制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在一册案卷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第十六条 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按本规定要求完成立卷建档工作。行政处罚案卷实行承办人立卷和统一管理;行政许可案卷实行相关单位、股、室立卷和统一管理。案件承办机构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案卷集中交大队办公室存档,并按公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归档后案卷的保管、借阅、鉴定与销毁统一按档案管理要求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武陵源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执法 第2篇
第一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本知识
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为了保障安全生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六条、《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等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具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与调查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任何场所进行检查,包括其行政办公地点、生产作业场所、营业场所、储存场所等;有权调阅可能涉及安全生产的所有资料;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 情况。这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最基本的职权,也是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基础,没有这些职权,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也就无从谈起。
(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能够立即纠正的,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未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有权责令当场予以纠正;对难以立即纠正的,如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到位等等,有权责令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予以改正,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同时,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事故隐患的处置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于重大的、有现实危险的事故隐患,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并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责令停止使用有关设备、器材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隐患排除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相关设备、器材等。
这里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是在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依法采取的一种临时处置措施,而不是正式的行政处罚,因此,不需要经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有关程序。
(四)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场所的查封、扣押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场所,有权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未经允许,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启用。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的规定
(一)程序要求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实施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按照《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下列程序要求: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三)查封扣押其他规定
1、查封扣押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查封扣押物的保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3、查封扣押后处理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查封、扣押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种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四、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检查发现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具体步骤是:一是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二是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序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三是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盖章并注明没有异议,如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四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二)一般程序
1、立案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3、审查: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听证程序
安全监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后3天内书面提出申请;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或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6、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
7、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8、行政处罚的执行与备案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对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三).行政处罚的从重、从轻、减轻的规定 1.从重处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2)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4)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2.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3)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合并处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4.一事不两罚规定
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执法实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单位)执行、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方面
1、违法情形:
(1)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企业未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企业各级管理员、作业人员逐一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将各项安全生产事项逐项明确到人。(2)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包括未建立完善负责人安全职责、管理员安全职责、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购销合同管理制度、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包括烟火药引火线购销领用登记)制度、危险工序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职工考勤登记制度、违章违规处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急救援与演练制度、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原材料(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废弃品处置制度、安全例会制度等。
(3)未建立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未按照《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14类烟花爆竹产品的不同的生产工序,建立完善有关原材料粉碎、称料、药物混合、造粒、筛选、干燥、装药、筑药、压药、组装、禙皮、包装、装卸、搬运、设备检修、废弃品处置等安全操作规程。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经现场检查核实后,由企业提交并加盖企业公章 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目录清单;(3)证人证言。
3、处理及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按程序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
1、违法情形:
⑴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或安全资格证过期;
⑵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
⑶企业对新职工三级教育培训没有进行或培训不足72学时; ⑷企业未对全体从业人员组织三级教育培训或培训不足20学时; ⑸企业采取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之前未进行专门培训。
2、证据收集:
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⑵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资料或有效复印件;
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有效复印件; ⑷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复印件 ⑸证人证言。
3、处理及依据:
分别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条等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方面
1、违法情形: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形:
(1)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项操作规程。(2)未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挪用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未专款专用;未检查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使用情况;安全投入项目完成后,未及时组织验收。(3)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和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督促落实;(4)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十七号)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未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每年没有组织进行一次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救援演练;发生事故后,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5)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一小时内将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急救援等情况如实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2、证据收集: 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企业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日志、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企业领导带班值班记录、隐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效果评估记录、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资料。
(3)企业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前已专项列出)(4)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证明、应急救援预案培训资料、应急救援演练资料。
(5)有关事故管理记录资料。(6)证人证言。3处理及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有以上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十三号)有关规定处罚。
(四)新、扩、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方面
1、违法情形:(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2)新、扩、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通过审查批准而擅自进行建设;
(3)新、扩、改建设项目未按经依法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
(4)新、扩、改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建设项目施工建设程度证据资料;
(3)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的证据资料;(4)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按规定通过审查批准的证据资料;
(5)建设项目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的证据资料;(6)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和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证据资料;(7)有关证人证言。
3、处理与依据 分别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警示标志方面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或易发生各类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上分别设置明显的安全禁止标志、安全警告标志、安全指令标志、安全提示标志。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未设置明显的有关安全警示标志的证据资料;(3)该场所、设施、设备存在较大的危险性的证据资料;(4)照片;(5)证人证言。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安全设备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生产经营单位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防尘、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对上述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定期检测;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等方面有关情况资料;(3)有关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处理及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没有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应该为配备从业人员配备何类劳动防护用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证据资料;(4)从业人员未佩戴使用或未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证据资料;
(5)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证据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承包、出租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业务等出租、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出租、承包符合规定,但没有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出租、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2证据收集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业务等出租、承包的证据资料;(2)承包、承租单位、个人当前实际具备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情况的证据资料;
(3)对承包方、承租方、借入方、受让方应具备相关安全生产条件、资质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证据资料;
(4)没有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证据资料;
(5)对承包、承租单位没有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证据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非法承包、承租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逾期未改正的,单处或并处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对没有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出租、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危险物品、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估、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
(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实际情况的证据资料,及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措施等证据资料;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有关证据资料;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资料。
(3)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辨识证据资料;重大危险源台账及监控记录;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
(4)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情况证据资料; 未确定现场专门管理人员的证据资料;(5)有关证人证言。
3、处理与依据: 分别违反《安全生产法》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十)安全出口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2)封堵或闩锁安全出口;
(3)在安全出口及通道堆放物品或改作他用;
(4)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疏散通道有台阶、明沟等(应为斜坡、暗沟)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安全出口设置情况及有关安全出口设置技术规范资料;
(3)安全疏散通道被封堵、闩锁、堆放物品、改作他用、有台阶、明沟等证据资料;(4)证人证言。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隐患排查治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2)未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十六号)第十四条规定在每季末、每年末上报隐患治理统计分析表
(3)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或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包括隐患情况及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没有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制定隐患治理方案
(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或未及时报告(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6)整改不合格或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证据资料;(3)生产经营单位每季末、每年末向安监部门提交的隐患治理统计分析表情况及安监部门接收情况的证据资料;
(4)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或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证据资料,及没有按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证据资料;
(5)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证据资料,及没有向安监部门报告或没有及时报告的证据资料;
(6)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证据资料,及该事故隐患在治理前、治理中无法保证安全可能危及区域的证据资料,该可能危及区域擅自继续进行生产经营的证据资料;
(7)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整改后未报安监部门审查同意的证据资料,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证据资料;(8)证人证言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有关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条款),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5)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6)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7)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8)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9)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10)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2)生产经营单位有关情况证据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十五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1、违法情形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未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2、证据收集
(1)现场检查企业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证据资料;
(2)企业未将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证据;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未收到备案的证明资料。(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资料,包括企业实际采取预防措施的情况;应急救援严重失误情况;导致造成严重后果情况;预案确定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情况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十七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
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节 烟花爆竹生产执法实务
一、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方面
(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1、违法情形:(1)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包括烟花爆竹产品及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下同);
(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后,继续进行烟花爆竹生产;
(3)冒用、伪造、变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接受非法转让的许可证进行烟花爆竹生产。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许可生产区域以外其他区域进行烟花爆竹生产。
(5)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经责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后,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2、证据收集
(1)在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证据资料,包括生产的品种、物品数量(包括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设备等)、生产地点及其四邻间距、作业人员、作业流程与作业工房安排及内部安全间距,负责人、投资人及管理人员等;
(2)该生产单位无合法有效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据资料,包括该单位没有许可证、许可证被注销(吊销)的证据资料,许可证属于伪造(变造、冒用或非法转让)的证据资料,该生产区域不属于原许可范围的证据资料等;(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延期换发新证的证据资料;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的证据;继续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证据资料;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证人证言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等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延期换证继续生产
1、违法情形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延期换发新证,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生产。
2、证据收集
(1)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未延期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据资料;(3)继续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证据资料;(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证人证言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无证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规定处罚。
(三)超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烟花爆竹
1、违法情形
(1)超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烟花爆竹产品类别进行生产;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确定烟花爆竹产品分为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旋转升空类、吐珠类、线香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架子烟花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等14类,生产单位不得超过许可种类范围生产烟花爆竹;
(2)超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烟花爆竹产品级别进行生产;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确定烟花爆竹产品分为A、B、C、D等4级,生产单位同时不得超过许可产品级别生产烟花爆竹。
2、证据收集
(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生产产品类别的证据资料;(3)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生产产品级别的证据资料;(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证人证言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1、违法情形
烟花爆竹生产单位非法转让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2、证据收集(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证据资料:接受方基本情况资料、转让合同、转让金给付情况、许可证变更登记审查情况等资料;(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证人证言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烟花爆竹生产作业管理方面
(一)作业人员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从事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2)、从事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未满18周岁,或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3)聋哑、肢体残疾、智障及其他患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孕妇从事有药工序作业;
(4)身体状况严重不佳,或思想情绪异常、饮酒后进行作业;(5)新职工或转岗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合格。
2、证据收集
(1)企业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料、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资料等;(2)有关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体检证明、医疗检测等资料;(3)有关作业人员饮酒的证据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工房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未按经审批的工房设计用途、定员、定计算药量、定机等使用工房;
(2)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作业;(3)未按设计的工房危险等级从事相应危险等级的工序作业,特别是在低危险等级工房从事高危险等级的作业;
(4)工房防雨、防潮、防小动物、通风、防火条件等已不符合要求;(5)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
(6)擅自在工房内加装电气设备,机械等。
2、证据收集
(1)经过审查批准的相关工房设计情况的证据资料;
(2)未按规定用途、危险等级、人员数量、限药量、限机(设备)量等使用工房的证据资料,包括实际生产作业情况、机械设备安装情况和有关标准规定等资料;
(3)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生产流程进行作业的证据资料,包括实际生产作业流程情况和相关标准规定流程等资料;
(4)擅自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概况、周边间距、使用情况、该区域原设计工房的资料等;(5)有关工房屋面、排水系统、通风、消防设施、防护设施等情况及有关标准规定等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作业环境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生产储存区域未设有控制人员和车辆进入的设施;(2)危险性工房无防火隔离带,或防火隔离带未进行清理;(3)含药废水未经集中收集沉淀(过滤)直接排放;危险性废弃品未集中收集按规定销毁随意倾倒堆放;
(4)室温超过或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及出现雷电暴风雨天气、设备运转不正常时继续进行相应工序生产作业;
(5)安全疏散通道摆放药物、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
(6)工房、仓库未保持整洁干净,清扫方式(有药工房应湿法清扫)、清扫工具(禁用铁器工具清扫)、清扫方法(应先搬离危险品,并轻抬轻放,不得拖动拉动)等。
2、证据收集
(1)对控制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储存区域的设施、防火隔离带、废水危险性废弃品的收集倾倒、疏散通道、工房库房等检查情况资料;(2)雷电暴风雨等异常天气、超高温(低温)、设备异常等证据资料;
(3)有关烟花爆竹标准相应规定等证据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作业行为管理方面 1 违法行为:
(1)烟花爆竹生产制作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生产、制作装运过程中有拖拉、碰撞、抛摔、用力过猛等行为(应轻拿、轻放、轻操作);不在规定的地点晾晒、存放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携带打火机等火种进入生产储存区域;或在禁火区违规用火(吸烟、生火取暖、违规动火作业等);未按规定实行人机分离操作;不在规定场所燃放检验产品;不按规定方式处置危险性废弃物;装卸搬运行为违反规定等。
(2)消防、通风、电气(电气设备、电气线路、防雷、防静电、照明等)、防护屏障等防火防爆防尘安全设施不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等要求;
(3)储存违反违反《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包括危险性物品储存地点、储存数量、储存品种、堆码方式等违反规定;在储存库房进行生产操作;超过2人以上同时进入1.1级库房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未按要求做储存安全检测检查等;
(4)穿着背心、短裤、硬底鞋、拖鞋、化纤衣服或打赤膊从事烟花爆竹特种作业;
2、证据收集
(1)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设施、储存场所、作业人员作业行为等检查资料;
(2)相关烟花爆竹安全标准的有关条款规定;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原材料管理方面
(一)违法情形
1、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生产烟花爆竹;
2、违反《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使用氯酸盐生产除烟雾类、摩擦类以外的烟花爆竹产品;
3、违反《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磷(摩擦类除外)、镁粉(镁合金粉、改良镁粉除外)等生产烟花爆竹;
4、违反《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使用铅化合物、六氯代苯生产喷花类、线香类、烟雾类、爆竹类、旋转类、吐珠类烟花爆竹产品;
4、违反国家有关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包括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购买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时未提交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的,或未在购买后5天内将有关购买的品种、数量、流向等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备案,或违法转让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等。
(二)证据收集
(1)企业使用的原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据资料:取样资料、原材料检测报告;
(2)产品违规使用禁用原材料的证据资料:产品取样资料、产品检测报告;
(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有关条款规定;(4)购买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证据,未按要求进行申报备案的证据、违法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证据等。
(三)处理与依据
1、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购买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时未提交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四条,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购买后5天内将有关购买的品种、数量、流向等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备案,或违法转让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一条,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产品标志管理方面
(一)违法情形
1、未按《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的规定要求,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包括燃放说明在内的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
2、未按《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的规定要求,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安全警示标志在内的产品外包装标志。
(二)证据收集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产品标志取样证据资料;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产品包装物的外包装标志取样证据资料。
(三)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节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执法实务
一、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方面
(一)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1、违法情形:
(1)、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包括批发、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或零售经营;
(2)未取得烟花爆竹有关安全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仓储经营;(3)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2、证据收集
(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的证据资料: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种类、数量,经营仓储的地点及四邻情况,经营起始时间、货物来源、负责人、投资人、从业人员等经营情况等;(2)没有相关经营许可证,或使用无效许可证的证据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经营许可证变更管理方面
(一)违法情形
1、经营许可证到期未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继续进行烟花爆竹经营;
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
3、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等发生变更,没有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证据收集
1、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许可证到期的证据资料;经营场所、储存设施地址发生变更,或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有关证据资料;企业未重新办理换证手续的证据资料
3、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等发生变更的证据资料;没有在变更后10日内办理许可证变更的证据资料。
(三)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储存管理方面
(一)违法情形
1、烟花爆竹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
2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超过当地规定;
3、储存场所和零售场所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执法 第3篇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执法现状
我国食品安全的执法部门有二十多个, 各部门以分段监管为主, 品种监管为辅, 即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关的部门执法, 与此对应, 我国执法部门多, 执法依据多, 各部门之间存在执法重复、冲突和无人监管的状况, 导致了执法不力、消极执法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现状。
(一) 执法缺位依然存在
新的食品安全法对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分工进行了具体的说明, 把各部委的分工进行了界定, 这样按食物链来进行的分工监管, 仍然会出现大量的环节的空隙, 而一般的食品安全事故往往都会出现在这个环节上。目前如何把衔接变成无隙对接仍是没有解决的问题。例如三鹿奶粉污染事件, 就是奶源站出事, 这个站农业部门认为该质检管, 质检部门认为是农业部门的事, 结果就成了都不管地带。
(二) 执法不作为
三鹿奶粉污染事件其主要的罪魁祸首是工业添加剂三聚氰胺。针对一些乳制品内添加了三聚氰胺, 并不是不可以避免的。在我国2007年出口美国的猫粮、狗粮中已经检测出来此种添加剂, 而且相关执法部门也将此种物质列入了出口食品的检测之中, 但是国内的食品却没有进行相关的质量检测, 导致食品的污染, 在一定意义上讲, 这与执法部门的不作为有一定的关系。
(三) 地方保护主义
在食品安全执法中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由于食品的生产、销售和消费跨越的时空范围逐渐扩大, 现实生活中本地生产、异地流通的情况普遍, 加之长期以来把GDP作为地方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因此不少地方以“保护地方经济”为借口, 以各种形式保护造假者, 使法律不能贯彻执行。对此问题甚至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也无力制止。例如:2006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副司长部建平无奈地向媒体透露, 国内64%的食品加工企业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按照法律规定产品不经过检验不得出厂, 但是这些企业却能够堂而皇之地进行生产和销售, 其根本原因就是由于相关的“保护伞”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无奈, 说明了地方保护程度的严重和后果的巨大危害。执法部门受其上级部门领导的同时也受到地方政府的领导, 地方的执法部门很容易被地方大企业的物质利益所俘获, 也有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睁只眼闭只眼的现象, 这种状况都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 加上某些执法部门与执法人员的徇私枉法, 对违法行为“只罚不打”纵容了犯罪, 也令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
二、执法困境分析
通过我国食品安全执法的现状来分析其成因:立法的缺陷和不足直接导致执法的不顺畅, 在执法过程中权限职责不清, 执法人员素质较低, 都为执法带来了极大困惑。
(一) 立法冲突转化为执法冲突
法律法规的不配套是食品安全执法的首要障碍, 由于部门林立, 各部门大多有一定的立法权。立法主体多元化, 部门之间必然存在着利益分割问题, 部门垄断直接导致了立法冲突, 法规之间扯皮、打架现象严重。同时, 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导致法规对主管部门的权力规定较多, 对自己的责任、义务体现很少, 这必然对执法者执法责任的确定留下了隐患。在执行过程中, 立法冲突会转化为执法冲突, 造成一定程度的执法混乱。
(二) 执法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
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的执法过程中往往是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 由上级行政机关发布命令, 进行一阵风式的突击检查、处理, 当这阵风过后, 由于平日食品安全的监管缺乏这种有效的持续执法, 导致食品安全的违法案件又重新泛滥起来。在整个食品安全的执法过程中总是陷入问题出现、突击检查、问题暂时缓解、问题再度出、再次突击打击这种怪圈之中, 食品安全的事故仍然居高不下, 这其间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执法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 缺乏对执法行为的统一规范, 各执法部门在其工作中, 在确定执法行为是否越权、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上标准不一, 各行其事。
(三) 执法人员队伍素质偏低
在执法人员队伍中, 个别素质低的执法人员, 为了局部或自身利益, 在被监督单位面前诋毁其他行政主体, 有损于政府的威信和法律的尊严, 而致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监督机构间的矛盾, 乘机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另外有的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较低, 执法不作为, 消极执法, 对于法律的解读、掌握不够深入, 往往不能做到食品安全问题与其他非食品安全专项法律, 如《行政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进行有效地衔接, 甚至违反其原则, 弱化了法律的惩处力度, 导致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三、构建我国食品安全执法体系方向
面对我国的执法现状及其困境分析, 使我们找到解决执法问题的对策, 需要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 杜绝交叉执法、多头执法的现状, 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理顺各执法关系。
(一) 明确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进行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具有高度权威性, 能科学、高效地管理和协调全国食品安全工作。该委员会应当具有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具体地说, 就是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食品安全工作;制订全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并组织实施;建立并管理国家食品安全信息中心, 收集与分析食品安全信息, 制定涉及食品安全重大政策;组织制订全国食品安全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制订全国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食品安全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组织各部门统一食品安全标准;整合食品安全检测资源, 建立并完善全国食品安全检测监测体系;统一指挥和部署全国食品安全突发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协调部门之间的联合行动、职权冲突和职权空白等。在省、地 (市) 、县政府 (行署) 设立类似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机构, 即省、市、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全面领导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 其具体职能和工作机构, 参照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置。
(二) 理顺执法关系
整合执法力量, 解决多头执法现象, 就是要合并现有食品监管的相关部门, 对设置不合理或人员严重超编的机构, 或撤销、或合并、或精简, 将商检、质检、卫生、工商、农业等执法部门承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合并, 克服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局面, 在此基础上, 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进行全程监管。
(三) 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遵循利益与责任的对等原则, 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对本地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实施政绩扣除和经济罚没的手段, 促使地方政府积极参与查处而不是保护违法企业。可以把跨省域的食品安全问题由中央直接管理, 跨地市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由省级政府直接管理, 跨县域的食品安全问题由地市政府直接管理。
(四)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在食品安全执法中应当将行政执法者的责任加以完善, 按照职责范围规定各级部门的责任, 对于联合执法的, 应当规定各部门间的连带责任。在法律上可以规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 当无法查清问题出在哪一环节时, 由相关各部门举出自己已经尽到监管义务, 无法举证证明的, 视为失职, 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这样, 就不会给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留下互相推诿的余地。对于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 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除对当事人查处以外, 应该对于相关的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使得那些没有认真履行执法责任的实职人员也承担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责任, 谁出具证书、检测报告, 谁就要负法律责任, 这样可以预防、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 建立专业的执法队伍
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建立一支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的专业队伍是执法的关键。首先, 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 加强机构的建设, 合理确定人员编制, 明确职责范围。其次, 对执法人员加强道德教育, 使其明确执法工作关乎着公众的健康和生命, 职责重大, 杜绝为一己的私利, 而给社会、家庭和个人, 带来重大影响。再次, 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 可以采用典型事例的形式让执法人员进一步地做到依法办事, 做到执法适当, 维护法律的尊严, 更让其清楚执法人员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 对触犯刑法造成重大危害和影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最后, 要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由于食品安全的问题涉及领域众多, 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综合性, 需要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知识素质, 不断加强学习, 拓展知识面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 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的执法现状, 整合现有的执法资源, 探索科学的执法体系, 这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
摘要:我国食品安全在整体的执法上存在着缺陷, 由于立法的原因导致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空缺、执法不力等现象, 也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失职或渎职等造成的, 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便不足为怪了。究其原因, 不外乎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强、碍于情面和各方压力, 办“人情案”以及部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地方保护等错误作法等。解决执法问题需要整合现有的执法资源, 重构执法体系。
关键词:整合,执法,体系,资源,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杨辉.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的现状和改革建议.中国卫生质量管理, 2006. (2) .
[3]魏益民、刘为军.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召回体系及其借鉴.中国食物与营养.2005, (4) .
[4]李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05. (1) .
[5]程言清, 黄祖辉.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及其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启示.
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研究 第4篇
关键词: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委托执法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安监部门应对安全生产形势创新安全监管工作,在实施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方面做了尝试,委托乡镇街道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取得了一定效果。本文围绕如何在安全生产委托执法中落实依法行政要求,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界定
"徒法不足以自行",行政执法是法律运行的重要环节。负有行政职责的行政主体,通常应亲自履行行政职责、行使行政职权,但因条件限制或特殊原因难以亲自行使某项行政职权,抑或考虑节约成本、提高效能,为行政目标的实现则可以通过委托其他组织代为行使具体行政职权,学界通常称为行政委托。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是指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将职权范围内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委托给某一组织代为行使,受委托组织在行政机关委托的职权范围内以行政委托机关名义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承担责任的行为 。
二、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原则和要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查处非法违法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调查处理事故、核查投诉举报等工作①。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涉及行政行为种类较多,因此研究在委托执法中如何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非常必要。
行政法定原则要求职权法定。"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的,委托执法必须遵从:一是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②;二是行政许可的委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只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③;三是行政处罚的委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只能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④。
行政裁量原则也是法治的要求和补充。"为使法治在社会中得到维护,行政自由裁量权就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5]委托执法需要以必要性为原则,禁止恣意,禁止过度,达到合理均衡的要求,其委托权限、时限必须受到相应拘束,无期限和概括的委托是过度的,应当被禁止。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应有之意。无公开则无行政。实现程序正义的要求是委托执法不可逾越的法治鸿沟,委托执法本身需要接受必要的公开审查。委托执法实施的信息需要公开,包括委托程序、依据、权限、主体、步骤、等信息要公开,告知、申诉、回避、救济程序等也必须公开,不得导致信息公开范围的任何缩减或公开程序的延缓。
三、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赋予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执法权,县级政府委托乡镇街道开展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比较普遍,存在问题的主要有:
(一)委托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存疑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内容涉及《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委托执法的依据和委托内容等都必须符合相应层级的法律规范要求,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冲突。实践中,委托执法依据的法律规范层级普遍较低,越权委托违法委托现象较多:有的将行政处罚权用规范性文件予以委托如重庆市等委托了部分行政处罚权;有的将行政强制权列入委托执法范围的委托权限违法⑤[2];有的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行政机关或明显不符行政处罚法19条规定的组织[3]。
(二)委托执法的委托程序疏于规范
"程序法的重要性超过实体法,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4]没有程序的刚性约束,委托执法的委托程序随意性大。虽然《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告程序及公告内容⑥,但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没有具体的程序,实践中有内部文件形式委托执法的;有的签订书面协议的;有的仅将委托执法的内容进行公示;对于委托执法的委托依据、期限、条件、执法依据、执法人员情况等全面公开公告的不多。
(三)委托执法过程的监督缺位
针对委托机关委托行为和受托组织执法行为的监督双双缺位。依据规范性文件委托执法的情形下,没有事先审查的前置程序。相应监督的自始缺位,造成委托权限违法、越权委托、委托不明等问题未能及时解决。委托以后的执法环节,委托机关的指导监督缺乏制度约束,执法水平不高、执法过错、甚至滥权行政的现象难以及时纠正。上述两个层面的监督缺位直接影响行政目标实现,损害政府威信。
四、安全生产委托执法中问题的解决思路
针对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
(一)规范委托程序
规范委托程序重点解决委托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和委托执法的适当性问题。一是前置审查:确认委托执法的合法性,审查重点为权限、事项、受委托主体的合法性依据,违法委托或越权委托无效。委托执法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委托中具体内容不得与同层级的相关法律规范冲突。二是公示公告:公示拟委托执法的委托依据、相关主体信息、委托内容、权限期限、执法方式、行政处理类型、执法流程等,接受质询,公告期满后正式委托执法。
(二)健全相关制度
建立健全制度落实程序性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一是建立委托执法备案审查制度。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提请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执法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委托执法的,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5]。二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主体非经公告不得执法,行政人员未取得执法资格不得执法⑦。三是建立具体行政行为备案考核制度。受托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适时提请委托机关备案,委托机关定期评议考核。
(三)实施有效监督
委托执法中落实法治要求,需要进行全方位监督。一是委托执法行政监督。委托机关需要加强对受委托组织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违规失当之处应责令纠正,必要时可变更或终止委托。二是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通过审查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执法检查、代表提案等形式向政府提出监督意见,监督委托行政的委托和执法。[6]三是重视司法监督。委托机关通过诉讼个案的审查审判,分析典型案例接受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和完善委托执法工作。
注释: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政法〔2012] 15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3年第1期
②《行政强制法》第17条
③《行政许可法》第24条
④《行政处罚法》第18条、19条
⑤http://www.bjdx.gov.cn/jrdx/dxgk/dxnj/2010nnj/348544.htm,北京市大兴区信息网,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9日
⑥《行政许可法》第24条
⑦《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3月22日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69.
[2]台州市路桥区安监局.关于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执法委托的意见[EB/OL].http://xxgk.luqiao.gov.cn/InfoPub/ArticleView.aspx?ID=1754
[3]四川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行使部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权[EB/OL].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网站,[2013-11-09].
[4]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41.
[5]刘云甫.委托执法备案审查的立法思考[J].广州大学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6]张国妮.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 完善委托行政执法[J].人大研究,2012,(3).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 第5篇
为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和道路交通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和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进一步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镇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取得成效,镇政府成立“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指导、督查各村和镇属各单位、行业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三、主要任务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要突出抓好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电力、消防、道路客货运输的安全执法,重点对以下行为坚决打击或查处: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许可证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而从事
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三)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四)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八)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行动步骤
全镇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整治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本村、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规律,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各村各部门计划准备、自查自纠阶段(4月30日前)
1、宣传发动。通过各种载体,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宣传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目的、要求和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各级、各部门开展执法行动的责任性和人民群众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查找问题。结合本村、本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将整改计划和措施融入这次活动中,开展动员教育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能力和水平。
(二)政府排查整治阶段(5月1日至5月10日)
1、全面排查。由镇政府执法行动专项指导检查组负责组织,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逐级上报。
2、依法打击。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从严从快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问题,着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3、加强指导。专项行动指导检查组对各村、各单位、各行业(领域)的执法行动及时实施检查指导,帮助解决在执法行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及时收集和掌握各村、各单位的执法行动进展情况,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切实形成打击合力。
4、社会监督。各村、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动员和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5、突出重点。各村、各单位要在5月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督促检查阶段(5月11日至6月10日)
1、阶段总结。各村、各单位要在开展执法行动情况的基础上,对前阶段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集中梳理,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要把解决当前问题同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密切结合起来,对影响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制定遏
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治本之策。工作总结和对策措施报镇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检查督促。镇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组成督查组对各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在各村、各部门和单位分析总结的基础上,搞好全镇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阶段性工作总结,制定切合我镇实际的对策措施,上报县安委办。
(四)巩固提高阶段(6月11日至6月30日)
1、完善措施。针对前期检查整治情况,在巩固前阶段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成果的基础上,重点查处和打击治理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
2、健全机制。针对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政府监管监察以及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方面的不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建立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打击非法违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由镇政府统一领导,镇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村和镇属各单位组织实施。各村、镇属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
(二)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全面深入开展排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理。该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
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对于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要在媒体上公布,并在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发放,以及项目审批、信贷等方面予以制裁和限制。
(三)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责任追究。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决查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要落实事故查处结案报备制度、通报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四)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镇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举报电话:2861301)。要搞好新闻舆论宣传,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同时,也要曝光一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切实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法制意识。
(五)坚持统筹兼顾,确保相互促进。要把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年”的其他活动结合起来,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使“三项行动”相互促进、协调推进;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等“三项建设”,通过深入开展执法行动,为加强“三项建设”提供动力,通过加强“三项建设”,为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奠定坚实基础。
(六)加强协调指导,建立长效机制。
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是一项关系安全生产全局的重要工作,各村、镇属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深入有效开展。要搞好统计调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进展情况,及时编报发布有关信息,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检查督查,在夏季、汛期、国庆、冬季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组织开展综合督查,确保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搞好调查研究,注意分析把握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研究探索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规律,着力从法制体制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促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霍城镇安检站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第6篇
我们是富川瑶族自治县古城镇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组人员,期中和的证件号码是和,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证件),请予配合。执法检查人员于2014年日在检查时要求你单位认真做好2014年清明节的安全经营工作。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在序号中打“√” 的):
1、无证、无照经营烟花爆竹;
2、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3、零售店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4、无烟花爆竹进货记录和公司防伪标签;
5、烟花爆竹摆放零乱,数量超多;
6、无消防灭火器或失效;
7、没有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8、烟花爆竹下货架经营;
9、通道堵塞;
10、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制度牌未上墙;
11、其他。
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责任书》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限你单位在月日前整改完毕。对无证经营的当场予以没收,其他事项事后处理。
安全生产执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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