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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委托协议书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工程项目委托协议书(精选9篇)

工程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1篇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作为甲方在酒店艺术品配饰方面的工程项目的委托代理人,特制定以下协议:

一. 代理方式:

(一)乙方已跟进项目无望后转甲方并成交的,甲方支付乙方信息费按合同额5%

(二)乙方负责设计并促使成交,甲方给予设计优惠报价

(三)乙方负责项目的洽谈、成交、货款回收等全部工作,甲方给予施工优惠

报价

二.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并从设计、方案、技术上给予人力全面配合。如乙方展开较大规模的推广活动时,甲方应从人力、物力予以支持。

2.甲方必须以最快的速度为乙方提供样品,甲方收取乙方样品费(如乙方成功签单,则甲方样品费可最高抵扣合同总额5‰;下单后则甲方提供样品费用最高合同总额1%。)

3.甲方必须以最优惠的价格支持乙方拓展市场,增加竞争力。如有特殊情况,甚至以成本价参与竞争。

4.为配合乙方资金使用,乙方需在每次下单前支付下单总额20%以上的定

金,发货前付至80%,余额2个月内再付清。

5.奖励标准:

(1.)达到600万奖励5万(若600万以内不作奖励)

(2.)1000万以上奖励10万

说明:额度是按收到80%的款的下单。

(二.)乙方责任:

1.乙方需尽责推广甲方公司,有项目要报价的务必提交公司采购部报价,积极努力完成相关工作。

2.如乙方碰到甲方老客户,乙方尊重甲方选择,如乙方有一定特殊关系,甲,乙双方协商解决.3.乙方需尽力维护甲方产品形象

4.乙方先付 10万给甲方作为协议当年保证金,以保证甲方基本权益.5.乙方需积极收集各方信息,谨防市场假冒者.如有,积极向甲方举报,反馈,以便甲方处理.6.乙方需积极扩大甲方影响力,增加品牌竞争力,逐步增大市场占有率.7.若乙方违反甲方所列条例要求,甲方有权取消委托代理人资格。

8.乙方报备甲方的项目应该用甲方的名义签署,若采取其他方式签署的一次扣除保证金10万元,并保留追诉的权利。

9.乙方不得与甲方的在职人员、离职未满二年的人员、供货商、经销商、合作商进行合作,否则一次扣除保证金10万元,并保留追诉的权利。

三.协议签订,再续,终止

1.本合同生效日期,有效期为年月日

至年月日截止,有效期为壹年.2.协议终止条款:甲、乙双方因对方违约、分立、合并、解散、转让、经营不善等情况出现,均有权提出终止协议.协议期满前二个月,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批准;如无意继续合作,乙方也必须提前二个月提出申请,结清余款后,终止协议.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形成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

工程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2篇

甲方:乙方:经甲方、乙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安装室内不锈钢栏杆(外形及用料见附图和清单)。

二、工程造价元整。

三、制作周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交工。

四、双方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付乙方材料款元整。乙方按时按质交货,并经监理、业主质检合格后,再付乙方余款。

五、乙方在施工期间施工人员须持证上岗,禁止违章操作。施工中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均有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执行中如有异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移交有关部门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工程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3篇

一、常设机构的概要

常设机构是国际上各国就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用来确定企业是否和某国有实质性的联系从而使该国能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概念。

二、中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 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 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1.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

目前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模式包括以下四种:固定场所构成常设机构;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非独立代理人构成常设机构;母子公司之间跨境人员业务往来构成常设机构。

在目前中国税法体系下, 代理人具体分为独立代理人和非独立代理人。

(1) 非独立代理人

这个人在该缔约国一方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利代表该企业签订合同。

这个人在该缔约国一方全部或者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 或者为该企业以及该企业控制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经常接受订货单。

上述条款执行时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

其活动使一方企业在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的代理人, 通常被称为“非独立代理人”。非独立代理人可以是个人, 也可以是办事处、公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组织, 不一定被企业正式授予代表权, 也不一定是企业的雇员或部门。

所称“合同”是指与被代理企业经营活动本身相关的业务合同。

所谓“行使”权力应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理解。如果代理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合同细节谈判等各项与合同签订相关的活动, 且对企业有约束力, 即使该合同最终由其他人在企业所在国或其他国家签订, 也应认为该代理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行使合同签署权力。

(2) 独立代理人

协定执行中会对代理人身份或代理人地位是否独立进行判定。如果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被代理企业, 并且该代理人和企业之间在商业和财务上有密切及依附关系, 则不应认定该代理人为独立代理人。

代理人的活动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 才属于独立代理人, 即不构成被代理企业的常设机构。

(一) 该代理人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于被代理企业。在判定独立性时, 可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1.代理人商务活动的自由度。如果代理人在被代理企业的具体指导和全面控制下为企业进行商务活动, 而不是自行决定工作方式, 那么该代理人一般不具有独立地位。

2.代理人商务活动的风险由谁承担。如果由被代理企业承担而非由代理人承担, 则该代理人一般不能被认为具有独立地位

3.代理人代表的企业的数量。如果在相当长一段经营期或时间内, 代理人全部或几乎全部仅为一家企业进行活动, 该代理人很可能不是独立代理人。

4.被代理企业对代理人专业知识的依赖程度。一般来说, 独立代理人具备独立从事商务活动的专门知识或技术, 不需要依赖企业的帮助。相反, 被代理企业通常借助代理人的专门知识或技术扩展自己的业务或推销自己的产品等。

(二) 独立代理人在代表企业进行活动时, 一般按照常规

进行自身业务活动, 不从事其他经济上归属于被代理企业的活动。

综上, 在子公司被认定为非独立代理人的情况下, 母公司会存在在华形成常设机构的风险;而若满足独立代理人的相关条件, 则不会被认定形成常设机构。

2.常设机构在华税务影响

(1) 企业所得税

对于常设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实际利润法或者核定利润法。

在实际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 中国税务机关更多采用核定利润的方法来征收相关所得税。通常采取以下三种方法之一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 (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 (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不同的业务类型适用于不同的核定利润率, 具体而言:

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15%-30%

管理服务:30%-50%

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不低于15%

(2) 其他税种

由于与该非独立代理人常设机构相关的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 而非劳务提供收入, 母公司在中国不存在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也无须在中国境内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该委托协议不涉及额外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纳税事项。

三、建议

若外国企业有意向降低在中国形成常设机构的风险, 则需要立即从实质和合同形式上终止该委托协议中提及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与客户谈判和代签合同事项, 可以仅为母公司提供相关产品的市场调研或者售后服务, 并收取相关的手续费。

摘要:近年来, 中国税务机关越来越重视对非居民企业的税务征管, 尤其是对非居民企业在华形成常设机构的税务审查更加关注。随着75号文的出台, 税务机关对非独立代理人常设机构更加关注, 在华企业还是需要重新评估其在华商业模式的税务风险。

工程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4篇

关键词:政府 项目管理 代建制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1)01-019-03

国务院2004年颁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应当说,这是在国家相关法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代建制这一概念,也是对代建制这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形式的一种认可。代建制是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代行投资主体的管理职能,按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定的管理目标,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项目建成后移交使用人的制度。近年来,全国各地均已开始推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的试点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实现专业化建设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这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一种创新。

一、代建单位的选择

我国推行代建制以来,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大致有3种情况。其一是政府组建事业型项目管理机构,如工务局等,直接从事代建制管理;其二是政府直接指定某一家或几家名气较大,实力较强项目管理公司从事代建制管理;第三种是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项目管理公司完成代建制管理[1]。

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围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涌现出了诸多代建制改革模式。这些改革模式各有所长,改革的出发点、制度设计的侧重点各不相同,尽管在改革方案实施过程中都发现了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它们基本上都初步解决了以往普遍存在的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等弊端。

二、代建制项目管理的优势

各地实施“代建制”,从改革的取向和总体效果来看是有成效的,已实施“代建制”的项目投资全部被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工期也能按计划完成,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代建制的期望目标。

1、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遏制了建设项目“三超”现象。实施代建制,作为项目管理者的代建人,与作为投资主体的业主分离,业主负责投融资,代建人负责建设管理,可使各方的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规范投资行为,它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代建合同,做到投资、建设、管理、营运(或使用)“四分开”,有效地加强了政府对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通过市场运作,选择有经验、讲信誉的专业化队伍,用法律和经济手段确立投资者和建设者间相互关系,有效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施工质量。

2、工程质量得到充分保证。由具有丰富项目管理经验的代建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管理主体,彻底避免了机构临时凑、人员不稳定、业务不熟悉、管理不到位、教训多经验少等诸多弊端,从建设主体的素质层面保障了工程质量。而代建单位、政府、使用单位三者通过合同约定各自行为,建管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又从建设过程的层面保障了工程质量[2]。

3、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代建制的实行将打破现行政府投资体制中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四位一体的模式,使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使用单位不再具体介入项目前期服务、建设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定标活动,代建单位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招标、评标和定标,这将有利于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是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治理建设领域腐败的有力措施和手段。

4、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利益得到保障。以往建设领域屡禁不止的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质上与我国现有的投融资体制密切相关。许多项目在建设资金未完全落实的情况下仓促上马,自然就无法保障施工方的利益。实行代建制改革后,项目的政府投资不落实,代建公司的利益无法保障,就无法实施代建工程的建设。因此,实行代建制后,过去那种“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状况将会得到根本扭转。

5、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从“办事”变为“管事”。实行代建制将有效改变投资管理部门重投资审批、轻投资管理的状况,对促进政府投资管理部门转变职能,加强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6、有利于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代建制采用多道环节的招标采购,竞争充分,无论是投标代建的单位还是投标前期咨询、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将会尽其所能,以合理的报价提供优质的技术方案、服务和产品,这不仅有利于降低项目总成本,还能起到优化项目的作用。

7、有利于解决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因为专业化使代建机构与单个投资主体相比,要采购更多的东西,所以它有动因致力于获取技能来检测产品的质量;代建机构与供应商相比,有更大的积极性来准确报告产品的质量,谋求在投资主体方面建立信誉,以获取长期丰厚的回报。代建机构具有长期的时间眼界,不只关注一个或几个工程建设项目。代建机构要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有积极性为获取工程建设专门技能而投资,并在专业服务中维持长期诚实信誉。因此,相对于在专业市场上的投资主体和供应商之间的分散交易和短期行为,代建机构的活动可以有效地避免投资项目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3]。

三、代建制在项目管理中的缺陷

代建制总体上还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理论上和实践中尚有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主要有如下一些问题:

1、风险转移问题尚未解决。代建制度究竟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还是行政委托关系,目前并没有界定清楚。建设单位在签订协议时,会出现以下情形:建设工程的民事责任风险转移了,但更重要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并没有转移。在这样的情形下,代建单位因有限的代建取费而不愿承担更多的代建责任,而建设单位也因风险并没有也无法完全转移而对委托代建持疑虑态度,于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之间扯皮,纠纷、责任推卸等情况时常发生。这些,对于代建制度的顺利推行非常不利[4]。

2、当前国情使得项目隐性成本加大。由于运用代建制,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由项目管理公司来完成,而在政府投资领域的项目管理中,前期准备工作的难点之一就是大量的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问题,而过去这些工作往往是依靠政府的强有力的行政推动,并适时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来保证工程进度,表现的是政府行为,而运用代建制后,此项工作改为由代建单位实施,作为企业,进行此项工作往往是举步维艰的。并且在企业行为下,花费在房屋动迁的费用相对以前要多出许多,对工程总投资会造成不利的局面。

3、代建管理费标准偏低,不利于吸引优秀企业参与代建。目前的代建管理费比照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执行(相当于总投资的0.8-1.8%)。由于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包含项目开工前的前期工作管理费,以及代建人必须支出的工资、税金和应获得的合理利润等内容,与代建企业缴纳履约保函、控制投资风险的责任不对称,挫伤了代建人的积极性[5]。

4、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及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首先,从代建公司内部看,一是大部分代建公司人员配备不足,过小的规模对这些代建机构有效或高效履行代建职能形成巨大挑战,二是即使是配足了人员,其组织结构也不尽合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能满足要求,项目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都很高,现场实践经验较多,但是经济、商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和能力不足,缺少复合型人才,而熟悉国际惯例,能从事国际工程咨询的人才就更少。其次政府指定专业代建公司模式下的代建制企业中,综合型的能承担各种行业的综合代建工程管理的公司比较少,服务范围比较狭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代建制在我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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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业主的观念没有完全转变,“建设”和“运营”没有真正分离。在代建制的实施过程当中,有些使用单位为了部门的利益,对于代建工作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不是自觉自愿接受项目代建,而是在代建过程中或是不积极主动配合,不履行应承担的责任,或是不愿放弃自己的权力,利用甲方身份超越权限干涉代建单位的正常工作。这样做不仅影响了代建单位对项目的管理,也影响了代建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影响到项目的顺利实施。

6、代建人资质条件没有统一认定,代建市场还需要培育。目前,国家对代建人的资格条件和市场准入没有统一规定,对其资质认定、等级划分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代建市场尚处于发育期,容量还不大,水平高、专业性强、经验丰富的代建主体比较缺乏,还未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

7、管理部门职能的重叠,造成各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有所冲突和矛盾,使代建单位无所适从。发改委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代建单位是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公司,归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这样就造成了职能部门管理职能的冲突和矛盾。一旦这些职能部门制定的法规和部门规章有所冲突和矛盾,就会使代建单位无所适从,最终会造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效率低下,出现扯皮,纠纷和责任相互推诿现象[6]。

8、实施代建制的法律环境尚不健全。目前,我国的代建制尚处于起步阶段,配套的法律、法规及具体实施办法尚不完善。我国至今没有在基本建设中对代建人授予一定的法律地位,致使代建人在客观上没有得到各级政府以及建设相关的管理、备案部门(如建委、环保、消防、质检等部门)的认可,代建人在实施工作中遇到许多不便。尽管试点地方在各方面都给予了一些变通,但在项目的实际问题处理上,仍必须由过去的建设单位,出面办理各项必需手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投资方可以任意干预项目建设过程中代建方的方案和管理等各个方面,造成代建方的困扰,使代建方不能完全行使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职能,大大降低了代建方的工作效率,影响了代建制的顺利实施。

四、代建制应采取的改善措施

任何一项制度都有其利弊二重性,代建制也不例外,关键在于怎样权衡利弊轻重,充分发挥制度的优越性,克服局限性和薄弱环节。针对代建制存在的问题,须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代建制的进一步发展。

1、要完善政府投资工程的担保和保险制度。担保和保险是合同能够顺利履行的重要保证。工程担保制度可以增加对建设工程当事人履约的约束,工程保险可以降低追究违约责任的成本,转移当事人无法承担的工程风险。目前,我国代建制改革中工程担保制度大多已建起立来,今后应重点发展工程保险制度,这方面法国的经验值得借鉴,在法国,要求建筑师、各专业工程师、咨询工程师必须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如果因设计错误、工作疏忽、监督失误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规定业主必须购 “工程竣工l0年内品质保险”,如果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后10年内,因工程本身问题导致人员和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7]。

2、加强从业人员素质培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代建制企业属于“智力服务性行业”,它与其它产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它的或果是在从业人的知识、经验和智力中产生的,从业人员的素质是增强竞争力的关键。这不仅要求从业人员有较高水准的专业知识,还要通晓有关法律、心理、社会及相关科学知识,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敏锐的思维能力等,除此之外,还要承担法律和社会责任。国外对管理咨询执业人员管理较严,从事工程管理咨询工作的人必须具有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代建制企业应有完整的人员聘用、考核激励和培训计划,加大从业人员素质培养的力度,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拓宽代建服务的范围,赢得更多市场。

3、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的部门制衡机制。代建项目的使用单位提出工程的使用功能要求,财政、计划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预算意见,代建单位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范围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与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与批复、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申报等前期工作。建设实施阶段,项目代建单位负责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与合同签订,进行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单位的建设进度签证,按进度将工程款直接拨付项目代建单位并进行资金使用监督,各环节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辅相成的制衡机制。

4、建立起有效的代建市场。切实使代建制单位企业化,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此同时,还应明确和统一代建单位的选择类型、资格条件和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培育代建市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在适宜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代建单位,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无论实行何种代建模式,一个健康成熟的代建市场都是必不可少的。要从代建制的性质出发设计对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既要考虑其资质与管理的要求相符,又要考虑其履约能力,同时,考虑适当调整代建管理费的取费标准,使代建单位做到责权利对等,从而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益和水平。

5、尽快推进代建制的法制建设,确立代建制度和代建人的法律地位,尽快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取代各省市的部门规章,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关于代建制的法律法规和完善、标准的代理合同文本,明确代建单位的法人地位,是代建制顺利实施的关键。明确代建制的主管部门和配合单位,要对代建单位应具备的资质、注册资金、工程建设工作经历、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等基本条件提出要求,明确界定代建单位和项目业主的责权利关系和有关的奖罚规定,制定合理的代建取费标准。

6、建立起有效的监控机制。从监管职责、方法、内容、程序等方面提出可操作性的办法。应明确代建制管理以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以及财务监督管理;监察部门负责代建实施过程中的行政监察。对代建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进行必要的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代建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旋,并建立对代建企业和其他参建单位的有效的监控机制,堵塞漏洞,预防腐败。

五、结论

“代建制”对于克服传统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十分有效,但是代建制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万能药,只有抓住主要矛盾,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分清轻重缓急,从关键环节人手,先解决主要问题,才能真正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同时,代建制改革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当前的形势下应该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适合自身情况的代建制管理模式,从而真正建成依靠市场配置资源、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代建制”的试点阶段已经取得了宝贵经验,但尚未成熟。在推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只有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才能得到解决。实施“代建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是加强投资管理的有效手段。进一步推动“代建制”走入良性轨道,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 李颖,张光忠,陶学明.工程项目“代建制”的实践与模式分析[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7(12):51-54.

[2] 张国兴.论代建制管理模式改革[J].江海学刊,2008(2):225-229.

[3] 郑新建,秦振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探讨[J].中州学刊,2006(7):77-79.

[4] 戈伟.试论代建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集团经济研究,2007(10).

[5] 梁昌新.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几点思考[J].宏观经济管理,2007(9):54-56.

[6] 朱梓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模式探析[J].特区经济,2008(3):222-224.

[7] 白平则.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制度研究[J].经济问题,2006(11):19-20.

[8] 王连山,纪玉哲.规范和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若干问题的探讨[J].财政研究,2008(1):33-35.

[9] 张奇.政府投资代建制的模式和进一步规范的建议[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5):64-67.

[10] 张伟.实施投资代建制的几点思考[J].宏观经济管理,2006(7):57-59.

[11] 陶春生.政府投资工程的边界和管理制度选择[J].管理世界,2005(2):148-149.

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5篇

受托人(乙方):

根据《 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约定。

一、委托审计项目概况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项目名称:

(三)工程建设规模:

(四)审计项目送审造价: 20,825,300元。

二、委托审计的范围和要求

(一)审计范围:

1、检查标底及投标预算的编制质量;

2、检查施工、采购合同订立是否规范;

3、检查业主方确定的材料、设备采购价格是否合理;

4、检查施工、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5、检查项目批复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实施的情况;

6、检查设计修改、设计变更是否合规、合理,是否符合有关程序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7、检查工程款支付情况;

8、检查过程资料形成的合规性。

(二)审计要求:

1、乙方审计人员应积极进行现场检查复核,特别是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等,并提供造价及合理性评价;

2、对超出招、投标书外的工程量、工程项目、报价等作出书面意见;

3、对已形成资料的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作出评价;

4、提供《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一式七份。

三、甲乙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收集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按时提供给乙方;

2、负责协调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

3、负责召集重大审计事项的研究处理。

4、负责审核审计报告或单位工程造价审计结果。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复核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具备基本审计条件后即开展审计工作。

2、按照《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试行办法》、《 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相关规定实施工程项目审计。

3、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其他重大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4、自本委托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天内向甲方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附各式计算底稿和重要审计证据。

5、所完成的`委托事项应保证审计质量,对出具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生质量问题,应负有连带法律责任。

四、审计费用标准及付费方式

(一)根据贵州省物价局文件(黔价费[20xx]327号)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按以下标准计算审计费用:

1、基本审计费按送审工程造价的1.5‰计取;

2、效益审计费按净核减(增)额的5%计取。

(二)付费方式: 提供《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结算。

五、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章):

乙方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协议书 第6篇

甲方(委托方):

乙方(管理方):

为了保证湖北省大别山麻城黑山羊种羊场建设项目的建设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经项目委托方、项目建设管理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湖北省大别山麻城黑山羊种羊场建设项目

2、建设单位:湖北省畜牧局大别山良种牛羊繁育场;

监管单位:湖北省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总站;

3、工程地点:湖北省麻城市铁门岗乡四角门村湖北省畜牧局大别山良种牛羊繁育场内

4、工程期限:自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

5、施工内容:详见施工设计方案附件。

6、项目实施方式:根据甲方的招标结果,由中标单位施工建设;由湖北金旸畜牧有限公司协助监督项目施工建设;其他相关事宜由湖北省畜牧局大别山良种牛羊繁育场负责。

二、双方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三专”(即 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四制”(即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的要求和相关程序执行。

2、由甲方的监管单位负责建立专帐管理,处理相关财务问题。

3、甲方负责政策处理,负责项目申报、批文、招投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项目相关合同、组织验收、决算等相关事宜。

(二)乙方的责任

1、乙方负责协助办理项目工程造价的预算,最终的造价预算报告由甲方认可决定,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负责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督促施工方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按施工进度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

3、工程期间施工方如出现超预算或变更工程量、施工进度等问题,乙方及时通知甲方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协调解决。

三、附则

1、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履行,双方解除协议。

2、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引起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3、工程整体竣工后,本协议即终止。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穿线工程委托协议书 第7篇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本区域工程委托乙方建设,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二、工程数量和费用

1、甲方六期工程共计楼

2、经勘察测算甲方一期工程有线电视穿线工程总预算为元。由甲方承担。

3、协议签订七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交总价款的80%工程款,计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15日内付清余款,乙方应开具相应税票。

三、双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规定

2、乙方网络建设选用器材必须达到

3、隐蔽工作。

4、为了工程顺利进行,施工期间甲方有义务安排1-2名技术工人配合乙方施工。

四、工程工期

双方签订协议后,以甲方通知乙方开始施工之日起45内竣工,(本工程于2012年4月30日前竣工)。

五、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时支付合同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支付应付款同期贷款利息,乙方

并有权延后施工和开通信号。

2、因乙方原因不按期施工或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合同

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返修直至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甲方原因如土建主体或预埋管等问题造成工期延误时乙方工期顺延,不承担违约

责任。

六、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

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裁

决。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经办人:经办人:

政府工程中工程项目委托监管研究 第8篇

1 工程项目管理委托的理论实质分析

詹森和麦克林将“委托—代理关系”定义为:委托代理关系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代理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从经济学意义上分析委托代理关系,是处于信息优势与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确定委托代理关系的过程一般为,委托人一方先确定一种报酬机制,激励代理人努力工作,以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代理人据此选择自己行动决策,同样是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委托代理关系主要特征为:1)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人难以观察或证实代理人的私人信息和行动方案,从而给委托人的监督、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2)代理结果的不确定。代理结果,即合同标的,除与代理人努力程度有关外,还受到代理人难以把握的自然、社会等方面因素的影响;3)委托代理合同的不完备。这表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对合同的调整和对合同当事人行为的调整。

2 政府工程的特点

1)产出具有非私有品性。私有产品的使用具有明显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即一旦某人有了消费某物品或服务的权利,就排除了他人对这种权利的拥有。相反,公共物品的特征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即公共物品可以集体消费,而且是免费消费。2)较大的外部性。外部效应是指项目投资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产生的有利或不利影响。3)政府投资项目的目标与竞争性建设项目的目标不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目标有两个:a.效率目标,即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b.公平目标,即促进社会福利的公平分配,普遍改善人民的福利水平。政府投资项目往往同时具有以上两个目标。4)政府投资项目的成本与受益构成复杂。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所考虑的成本是社会成本。社会成本不仅包括直接消耗的经济资源,还包括公众所受到的环境污染、不安定的社会秩序等各种经济损失。所考虑的投资收益是社会收益,它不仅包括经济上的直接收益,还包括整个经济体系的发展、公众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的提高、社会秩序的安定。同时政府投资项目具有较强的外部效应。因此项目的经济效益,除了项目直接获得的内部效益外,还涉及项目对外部社会环境发生的间接影响,而且有些很重要的外部影响很难用货币来衡量,从而使得政府投资项目的成本和收益具有不可计量性,比一般项目复杂。

3 在政府工程中发生委托代理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研究

1)道德风险。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合同签订后,其中一方(代理人)利用多于另一方(委托人)的信息,有目的的损害另一方利益而增加自己利益的行为。工程交易中,在承发包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无法观察到承包人工作的努力程度、投入资源的完整性或详细的信息,即使能见到工程产品,其也是一些外观的结果,对工程产品内在的本质则难以观察到。也就是说,承包人在签约后拥有发包人所没有的关于自己努力水平和资源投入情况的私人信息,从而具有信息优势。发包人选择承包人在这些信息发生之前,因而承包人可利用这些信息优势来损害发包人的利益,如使用资源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这就是工程承发包中发包人所面临的道德风险,如图1~图3所示。

2)逆向选择。

指市场的某一方(代理人)如果能够利用多于另一方的信息使自己受益而另一方(委托人)受损,那么才倾向于与对方签订合同进行交易。如在工程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一般总是会隐藏部分信息,争取中标并能获得更多的利润空间,如果无利可图是不会参与投标,或者说不会报一个没有利润的投标价格,除非具有其他商业目的。

4 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

4.1 严格的制度和法律约束

在美国,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基本法律主要有《公共工程法案》《联邦政府采购条例》《联邦采购规定》等。在英国,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建筑法》《健康安全法》《仲裁法》《新城镇规划法》等。我国的香港关于建筑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条例也是比较健全的,如《建筑物条例》《建筑物管理条例》《测量师注册条件》等等。其立法的宗旨和原则都是相同的,均是在保证国家和人民基本权益的基础上为行业提供一个竞争的、公开的、公平的市场环境[1]。

4.2 职能部门的动态、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动态的过程:在项目运作的不同阶段,政府会不定期的派出监视员或审查工程师,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小的方面会立即责令其改正,大的方面则可能直接下令其停工整顿,直至符合规定为止。

全过程的审查:在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的各个环节,政府主管部门都会严格把关,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如我国香港的工程表现评分系统(PASS)。

全方位的监督: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除了业主方和承包方之外,还存在许多其他机构与项目保持着密切的利益联系,他们也对项目的审查和监管起了重要的作用,如银行和保险公司。

4.3 对执业公司资质管理

在美国,对承担政府工程的承包商的资质管理主要采用确定回应性、确定负责性和黑名单制度。其中“确定回应性”主要是指承包商的投标文件或报价应符合具体的政府邀请书的要求。“确定负责性”主要是指承包商按照项目的要求执行合同的能力,其前提是承包商的投标文件符合确定回应性的要求。“黑名单制度”主要指如果发现承包商的不诚实行为,以及在过去政府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有过不良表现或不可接受的情况,该承包商就会被列入禁止加入的黑名单中。

英国政府的做法相对美国要简单一些,它开始采用一些承包商注册体系,在此体系登记注册的承包商则认为在公司的资质上达到了一定的标准,从而使业主在使用这些已登记注册的承包商时可以简化审查程序。对于政府工程来说,通常做法是不同的政府部门根据其工程特征制定出相关规定,以评定承包商的实力。

4.4 工程服务与施工采购分离

在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工程建设通常分属两大行业:建筑与工程服务行业和施工行业。以加州交通部的项目实施流程为例,除施工环节外,其余各环节均属于工程服务行业范畴,根据各自不同的特征采用不同的做法。前者实行以资质为标准的专业服务采购,与金融、证券、法律、医疗等行业的采购做法相似;后者实行以价格为标准的“大宗商品”采购,与国际上对原油、粮食等货物的采购做法相似。

5 对我国政府工程项目委托监管的建议

1)完善政府工程项目委托的法律制度,应完善工程项目委托的准入和担保制度。我国的项目管理委托建设模式刚刚兴起,项目管理公司也还主要处于培育发展阶段,到目前还没有出台一个统一的资质管理办法。当前各地对于代建企业的资质规定实质上还是借用了建筑行业的原有资质模式。项目管理公司自身资产规模小,但其承担的责任却是非常巨大的,因而一旦发生事故,往往无法赔偿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建立和完善工程担保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2)建立行业标准和绩效评价体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也只是指出“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指出了改革的方向,而没有具体的对项目管理单位的要求。这就造成在项目管理实施中无法可依的局面,只能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建设部也只是对项目管理企业的资质和项目管理机构做出了基本的规定,而且资质规定中很宽泛。在这种情况下,行业标准就显得重要,特别是对项目管理公司的选择标准。3)微观的工程全过程监管制度。由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自身利益特点的特殊性,对于一个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来说,往往是一个建设主体,多个部门联合监管的局面。这种情况下,应协调各部门的管理并形成制度。同时,对业主和项目管理公司的责权界面进行划分并形成合同内容。

另外,参照我国香港的PASS系统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在具体的工程项目中,形成全过程的动态监督。合理的划分控制期并进行全要素的分析,参照绩效评价与合同内容,形成阶段性的监督,同时邀请社会相关机构和公众进行监管。

完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项目后评价是用项目的实际成果和效益来分析评价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实施,通过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为项目的投资人和委托人服务,可为项目最终成果的运行和改善提出建议,也为新项目的决策提供较为可靠的依据。

摘要: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和政府工程的特点,对政府工程中发生委托代理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进行了研究,并结合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工程监管经验,提出了对我国政府工程项目委托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委托代理,政府工程,监管

参考文献

[1]王雪青,吕迪,石园.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监管体制研究[J].建筑经济,2006(11):12-13.

[2]方俊,陈曦,李林德.论政府投资工程委托代建保证担保[J].建筑经济,2006(11):15-16.

[3]成虎.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4]唐波,陈德棉.代建制管理模式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机制研究[J].经济论坛,2006(5):20-21.

[5]陈应春.代建制源起及其特殊文件框架设计的法律思考[J].建筑经济,2004(11):7-8.

[6]周世玲.贵州省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情况研究[J].建筑经济,2006(5):14-15.

[7]尹贻林,阎孝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理论与实务[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6.

[8]张长春.政府投资的管理体制总体框架、近期改革重点与促进措施[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工程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9篇

一、委托跟踪审计制度的概述

委托跟踪审计是由政府审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到施工现场对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所进行的工程建设,即施工预算、施工组织、现场施工、工程计量、工程计价、工程变更和变更单价、工程结算、财务收支等,全过程进行实时的跟踪审计监督。在审计模式上,跟踪审计应当从传统的合法、真实性审计过渡为绩效审计模式。即坚持在传统的合法、真实性审计的基础上,以效益和结果为导向,揭露项目决策、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投产运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低下、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以及腐败问题,评价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从宏观上提出建设性意见,促进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及投资效果。

与事后审计相比,委托跟踪审计对于交通工程建设项目防范风险而言,具有以下优势:首先,有利于对隐蔽工程的有效监督。事后审计对隐蔽工程结算存在的疑点只能先询问(质疑)建设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建设单位因为已经签字认可,若其中存在质量、安全或腐败等问题,则无从查证;而跟踪审计中,审计人员能及时地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审计,确保了审计对路面表层以下工程真实性与准确性的监督,大大提高了交通建设项目的审计质量,有效地防范了质量、安全和廉政三大风险。其次,有利于保证工程单价变更工作的进行。实践中,一些低价中标的施工单位,期望通过工程变更方式获取利润,这对于其他一些施工企业明显是不公平的。所以,在自由竞价投标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中实行跟踪审计,对变更工程的计量与计价增加了一个监督环节,由审计人员在施工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审定,确保了变更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准确、合理、合法,从而有效地控制了变更工程的造价。这不仅对节约投资和廉政建设工作大有益处,而且也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低价抢标的现象。再次,有利于提高监理工作效力。

此外,跟踪审计不仅能及时纠正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和设计变更等影响工程造价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审计工作小组认真、细致、负责的工作态度,廉洁自律的道德风范和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建立起的威信,制止和防范工程计量、计价的虚报与冒算,从而有效防范了其中可能滋生的腐败风险。

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委托跟踪审计的配套措施

交通工程项目委托跟踪审计是近几年才推行的一种全新的审计模式,目前,市场不够成熟,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审计力量有限,而且由于跟踪审计收费不规范,致使审计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为规范委托跟踪审计,使其发挥出应有的功效,需要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

1.社会审计机构招投标制

对社会审计机构的选任环节十分重要,选任本身也是腐败易发多发环节,为了有效地防治腐败,从根本上摒弃指派熟悉的单位或人情关系单位参与交通工程审计的现象,同时也是为了一切社会审计机构能够平等和公平的享有竞争机会,对参与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实行公开的招投标。通过扩大市场竞争,优胜劣汰,选择执业水平高的社会审计队伍参与交通工程审计,加强监督,提供意见,防治腐败,避免安全、质量风险。

2.社会审计机构信用档案制

在建立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库的基础上,要同步建立社会审计机构的信用档案,将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履约情况以及廉政情况,作为评定其行业内信用等级的依据。同时,应当强调,若有违背廉政要求者,将其作为直接降低其信用等级的依据,达到一定程度者,将其排除在委托范围之列。跟踪审计人员泄露秘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损害国家利益,影响工程造价和质量的,委托单位应将情况通报其行业管理协会和资质资信登记部门,并列入“黑名单”通报同级交通运输系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列入“黑名单”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规定在一定的年限内不得进入本级交通运输系统从事审计业务。除此之外,还可以充分利用合同责任部分的约定来约束社会审计机构,如通过合同约定,要求社会审计机构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若在其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出现执业疏漏或偏差者,则扣除相应金额保证金,若出现腐败问题,则直接扣除所有保证金;再如,在社会审计机构报酬支付上,可以设定分批次支付,该支付与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和審计质量直接挂钩。根据合同的基本原理,应当要求社会审计机构对签署的鉴定意见和提交的审计报告必须承担审计责任。审计结果与国家审计等监督机关复核结果存在差异时,社会审计机构应负责解释工作。如因社会审计机构的过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审计组机构依法予以赔偿。

3.审计质量监督制

关于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问题,要设置两方面的规则,其一,要设置审计质量终身制。即由哪家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的,其审计结果和质量实行终身制度,若出现问题,无论年限,一律按规定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市场准入。其二,要建立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质量抽查制度。可资借鉴的做法是,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受托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对其审核报告予以复核并对其审计结论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认可;或者由政府审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定期对委托跟踪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抽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结果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的将取消其从事交通工程审计资格。

(责任编辑:罗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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