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
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精选11篇)
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1篇
中国古琴艺术在2003年11月入选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第二批世界“人类口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2006年5月被国务院列为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如今古琴艺术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目前广州地区古琴活动教学的点就有几十家, 如七木琴社、中山大学澄心琴社、广州市昌岗东路小学“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白沙古琴社、南越古琴社、古茶琴舍、天河弦馆、钧天静池琴馆、天虹琴馆、浙派徐门琴馆、素琴轩、古韵琴行、竹林琴坊、香音斋、谢梦媞古琴工作室、赵旭古琴工作室等, 大量琴社与古琴培训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文化空间扩散的原因有外在动力和内在动力两个方面。不同文化间的差异是文化空间扩散的外在动力, 文化的自身发展是文化空间扩散的内在动力。”[3]广东古琴研究会在传承与发展岭南古琴文化在发展过程中集百家之所长, 融百家之所思, 海纳百川不断与时俱进。合适的政治环境有益于文化空间的扩散, 当今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不断发展, 同时在政策上认真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为古琴文化的传播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广东古琴研究会创立于1980年, 并以继承与弘扬中国琴文化, 研究和发展岭南琴学, 培养和造就岭南古琴艺术人才为宗旨。广东古琴研究会在组织古琴音乐文化活动、古琴琴曲的收集与岭南琴学的研究、古琴教学传承发展等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广东古琴研究会作为岭南地区具有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琴学组织, 在发展过程中不但注重弘扬传承古琴这一门乐器的技艺和传统文化, 而且将岭南本土文化融入到古琴音乐之中。
一、发挥广东古琴研究会的牵头作用, 组织古琴音乐文化活动
广东古琴研究会成立早期, 由于当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在探索中曲折发展, 在“文化大革命”时期, 古琴被贬为“封资修”的产物。[4]因此弹琴的人很少。八十年代末步入改革开放, 百废待兴。1980年10月24日, 在广东省音乐家协会的大力支持下, 成立了广东古琴研究会, 首任会长为杨新伦, 副会长莫尚德, 秘书谢导秀。在成立大会上举办了广东古琴研究会的第一次雅集活动, 参与活动的琴人虽然只有十多人, 但这些人都成为当今弘扬岭南派古琴的中流砥柱。1990年由谢导秀任会长、袁建成任副会长、陈磊任秘书职务, 这历史性的交接让古琴艺术的传承得以更长远的发展。“任何文化在传承和传播的过程中, 都不是一成不变的, 对于接受群体或接受者来说, 都会依据自己的经历和自己的文化心理, 对其他文化有着独特的理解与表达。”[5]由于杨新伦老师有习武的经历, 他在演奏古琴时便形成了独特的演奏风格。
为传播古琴文化, 广东古琴研究会在谢导秀的带领下组织了雅集活动。如1993年12月在广东省群众艺术馆举办了“谢导秀师生古琴音乐会”。当时演奏的形式和曲目有古琴齐奏《渔樵问答》、古琴独奏《忆故人》、《怀古》、女声弦歌《胡笳十八拍》、男声弦歌《满江红》、琴筝合奏《高山流水》、四重奏《碧涧流泉》等。1995年10月在广东音乐家协会举办了“庆祝广东古琴研究会成立十五周年”古琴音乐会。1998年12月在江南大酒店举办“纪念岭南派一代宗师杨新伦先生诞辰一百周年古琴音乐会”等雅集活动。2003年迎来“非遗”的春风, 2004年1月在红线女艺术中心首次举办由政府资助的古琴音乐会。2004年8月举行了两岸琴声——高雄, 广东古琴研究会交流雅集。2005年4月举办了粤港古琴艺术交流会。2008年5月在广州市麓湖大厦举办“悠悠琴声献爱心——岭南古琴赈灾义演”。2009年11月在白云山上举办岭南古韵绕云山——第七届“金钟奖”走进白云山专题讲座。同年12月举办了纪念琴曲大师杨新伦111周年诞辰暨粤港澳古琴艺术交流会。2010年6月广东古琴研究会六月雅集暨广东古琴研究会会员大会在广州海珠区中山大学哲学系讲学厅举行。同年7月举办了首届白沙文化节“新光杯”岭南古琴专场演奏会。2011年10月岭南古琴艺术馆在海珠区文化馆内正式揭幕。同时, 海珠区以昌岗东路小学为试点, 启动岭南古琴教育。2012年4月非遗艺术馆古琴培训班开课。同年12月举办纪念杨新伦诞辰114周年古琴雅集。2013年5月举行了岭南古琴与陈氏太极双修系列活动将古琴艺术与太极拳运动相结合, 以达到身心同时修练的目的。多年以来, 广东古琴研究会为古琴艺术的交流与传播提供了广阔的平台。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提升, 古琴艺术申报非遗成功后, 广东古琴研究会的活动内容越来越丰富、古琴琴派间的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的次数也越来越频繁。纪念杨新纶诞辰古琴雅集和琴会每月的古琴雅集成为了广东古琴研究会一直坚持举办的活动。“经济、文化、人员的交流是文化发展的催化剂, 它不仅扩大了人的活动范围, 而且各地区之间通过交流, 相互提供了学习的样板, 给文化提供了新的刺激和营养。”[6]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掀起了“古琴热”的浪潮, 在岭南地区广东古琴研究会的推动下, 古琴艺术渐渐被大家所了解和喜爱, 受到了许多人的追捧并慢慢地走进现代人们的生活中, 进而也达到非遗的保护传承的目的。从文化传承上看, 古琴艺术的传播是古琴文化的存在方式, 也是古琴文化不断发展的途径。
本人在做田野考察工作的同时也与现任广东古琴研究会会长谢东笑老师学习古琴, 在学习古琴练习的技巧外, 我获得更多的是一种自我内心修行的愉悦。要说现在学习古琴的人一般在什么年龄层, 上至八十岁的老人, 下至八岁的小孩人都可以学, 想必也只有古琴艺术才有这么大的魅力。
二、重视古琴琴曲的收集与岭南琴学的研究
古琴的传承与发展需要不断的总结和创新, 如《碣石调幽兰》琴谱为现存最早的琴曲谱, 乐谱为文字谱, 是古琴早期记录琴曲的一种方式。“文字是记录语言的工具, 一种文字的发展变化, 和完整地记录语言有很大关系, 文字随着语言不断提出新的记录要求而发展变化。”[7]减字谱的出现使得记录古琴演奏音乐的技法与旋律更为简易, 由于减字谱的记谱上来说并没有明确的节奏划分, 对于同一首琴曲每个琴家理解的都不一样, 琴人们通过自己对琴曲感悟与结合自身演奏风格, 同一首琴曲的演奏便有许多不同。琴人们也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代代将琴曲传下, 在古琴传到全国各个区域后与当地的区域文化相结合, 历经几代人的努力形成了不同的琴学流派。
广东古琴研究会成员在雅集的交流活动和音乐会上常会演奏岭南派古琴传曲。这些传曲来自于《古冈遗谱》, 是由广东古琴研究会首任会长杨新伦在与谢导秀重新记录整理的。《古冈遗谱》是岭南派古琴的重要传谱, 其中收录了《鸥鹭忘机》、《碧涧流泉》、《双鹤听泉》、《玉树临风》、《乌夜啼》、《神化引》、《怀古》。2010年7月宋婕、冯焕珍整理出版了《悟雪山房琴谱》, 共分为三册, 收录琴曲共五十首。同年11月宋婕、冯焕珍整理出版了《宝树堂琴谱》 (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 [8]。《宝树堂琴谱》是谢导秀老师一生研究岭南古琴的成果总结, 也是岭南派古琴的重要传谱。其包括“古琴技法练习”、“打谱移植”、“琴坛琐话”、“古冈遗谱”四卷内容。
在岭南古琴的琴学研究上, 宋婕、冯焕珍的《岭南琴学论集》是岭南琴学研究的初步汇集, 包括了岭南琴人之琴学研究和外地琴人对岭南琴学之研究, 分为“琴学思想”、“琴史琴人”、“谱曲琴器”、“文献资料”四篇。在论文方面谢东笑在《习弹古琴——现代都市人的修身养性之道》[9]中分析古琴与古琴音乐的特点, 探讨习弹古琴与现代都市人生活相结合的可能性, 论述现代都市人习弹古琴的修身养性之道。吕宏望在《高旷奇古逸趣天成》[10]简述了岭南派古琴艺术渊源和演奏风格、徐海帆《<古冈遗谱>琴曲传承及流变探微》[11]一文中通过对“古冈”谱流传演变的过程, 更好地了解到“古冈”谱在现代岭南琴派传承和发展的现状。这些都是岭南的琴人们通过研究探索总结出来的成果结晶, 为岭南古琴的学术内涵建设做出了贡献。这也是广东古琴研究会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为具体的工作, 也为古琴的传播、交流、传承提供了重要的历史依据。
三、培养琴学新人, 开展公益课程
广东古琴研究会以培养琴学新人作为传承发展古琴艺术的首要工作, 在广东古琴研究会成立早期, 学琴的人也比较少, 成员并不多, 谢导秀为提供给学生一个展示的平台, 坚持举行古琴雅集活动给予学生交流的机会。随着非遗的传承保护工作的开展, 古琴艺术在社会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越来越高。在谢导秀担任会长以来培养的学生已有上千人, 其不但在家中设立“宝树堂”琴馆作为古琴传承的基地, 同时也让一些学生在学习古琴的过程中寻找到了自己终身的事业, 成为了目前传承岭南古琴的琴家, 他们带着对古琴的一份执着和热爱将古琴文化传承至今。
自2003年古琴艺术非遗申请成功后, 琴社犹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起来, 为传承和传播古琴艺术培养了许多琴学爱好者。现任广东古琴研究会会长谢东笑师从谢导秀多年, 于2008年在广州番禺区小洲村成立七木琴社, 之后琴社基地转到海珠区高教花园, 之后也在大学城开设了七木琴社的分社。谢老师在教学之余投身于公益事业, 2008年与星海的张卓、余瑾等人组织了一支志愿者队伍到汶川地震灾区, 用古琴音乐为受难的灾区人民给予心灵上的抚慰与治疗。2009年12月在小洲村七木琴社开设公益古琴免费研习班, 同年12月在华南师范大学举办“谷围琴韵”的古琴艺术走进大学专场音乐会。2014年3月25日在广州大学音乐舞蹈学院为师生们进行了主题为“岭南派古琴艺术欣赏及工作坊”的学术讲座。并为广大师生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古琴公益课。广东省古琴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江门市古琴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韩晓华、师从谢导秀先生, 琴筝双修, 创办华厦大音琴筝学苑, 并在学苑创办了白沙古琴社、古冈琴社和五邑大学古琴社, 为岭南古琴在侨乡江门的普及、发展默默的耕耘和奉献。
传统音乐的传承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社会传承, 一种是学校传承。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聘请谢导秀为指导教师, 2006年6月谢导秀参加了中山大学澄心琴社成立暨首古琴演奏会。几年坚持下来, 澄心琴社已经成为古琴进校园成功的案例之一, 它不仅培养了一批琴学新人, 更重要的是培养了一批将传统文化融入琴学教育的古琴爱好者。在中山大学哲学系这个具有浓厚文化底蕴的环境中, 老师学生个体本身就具有了较高的文化素质和思想感悟, 在这设立琴社并进行教学, 使得传统文化和古琴音乐文化教育有了更大的发展。
四、结语
广东古琴研究会不仅积极组织的古琴音乐活动、收集古琴琴曲、开展公益课程、培养琴学新人, 同时注重古琴艺术与岭南文化相结合, 深入研究岭南琴学, 整理编著岭南派古琴的丛书。这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和传承古琴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方面是为传播和发展岭南古琴文化。现在, 古琴艺术还结合了中国的书法、国画、太极等文化进行推广和传播, 让国人更加全面的体验和学习到我国的传统文化。广东古琴研究会的实践活动证明了它在当今市场经济时期对于保护和传承古琴艺术和岭南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摘要:古琴艺术在我国发展至今已有三千多年历史, 2003年11月被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宣布入选为第二批世界“人类口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文从广东古琴研究会在组织雅集活动、收集岭南琴曲和研究岭南琴学、培养琴学新人三个方面, 论述广东古琴研究会在传承和保护古琴艺术和发展岭南琴学中的作用及意义。
关键词:古琴艺术,广东古琴研究会,非遗保护
参考文献
[1]陈雄.文化地理.科学普及出版社, 200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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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陆林.人文地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177.
[4]马达.谢导秀与当代岭南派古琴的传承与发展[J].中国音乐, 2014, 04.
[5]陈雄.文化地理.科学普及出版社, 2008:39.
[6]同上, 第40页.
[7]同上, 第70页.
[8]宋婕, 冯焕珍.宝树堂琴谱[M].四川出版社集团巴蜀书社, 2010.
[9]谢东笑.习弹古琴——现代都市人的修身养性之道[C].中国音乐治疗学会第十届学术年会论文集, 2011.
[10]徐海帆.《古冈遗谱》琴曲传承及流变探微[J].星海音乐学院学报, 2008, 04.
广东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第2篇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一项功在当代、荫及子孙的伟大事业。广东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是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文明的宝贵财富,是爱国主义教育最为生动和形象的教材。切实加强全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作用,对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使广东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良好精神状态,使经济强省有更坚实的文化基础和良好的文化氛围,维护和促进祖国统一,维系海外华侨华人的民族凝聚力,调动他们支持家乡建设的热情,增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发展文化旅游业,推动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科学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广东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现状
(一)广东历史文化遗产的特点
广东是岭南文化中心地、海上丝绸之路发祥地、中国近代民族革命策源地,保存的历史文化遗产颇为丰厚。全省现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6座,国家历史文化名村2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6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69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00多处;全国近现代优秀建筑9处;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石刻等不可移动文物万余处。广东历史文化遗产的突出特点是:
古代文物丰富多样,岭南特色鲜明。距今6500多万年前的河源石峡恐龙化石埋藏地保存有恐龙蛋、骨架、脚印,出土的恐龙蛋化石数量众多,世界罕见。位于广州中山四路的南越国宫署遗址是广东地区发现的年代最早、规模最大的宫署御苑遗址,是广州历史文化名城的精华所在。位于广州象岗山的南越文王墓是目前岭南地区发现的规模最大、全国出土遗物最丰富的汉代帝王陵墓。佛教寺院众多是一大特色,著名寺庙有广州光孝寺、六榕寺、新兴国恩寺、曲江南华寺、潮州开元寺、广州南海神庙、肇庆梅庵等。怀圣寺光塔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伊斯兰教建筑,又是广东仅存的唐代高层建筑物。潮州广济桥是全国首座集梁式桥与浮桥于一身的启合式桥梁,其规模和结构技术为我国现存古代桥梁中罕见,反映了我国宋代造桥的最高成就。以广州陈家祠、潮州已略黄公祠、番禺留耕堂等为代表的祠堂建筑和以佛山祖庙、广州南海神庙、德庆悦城龙母庙等为代表的庙宇建筑,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园林建筑保存至今的佼佼者有东莞可园、佛山梁园、番禺余荫山房和顺德清晖园等。民间建筑具有浓郁地方特色,有以广州西关大屋、佛山东华里、三水大旗头村、东莞南社村等为代表的单门独院式的粤中民居,以始兴满堂围、大埔泰安楼、深圳鹤湖新居等为代表的聚族合居的客家民居,以揭阳丁府、潮州许驸马府等为代表的装饰考究的潮汕民居。石湾南风古灶、高灶自明代至今延续使用,时间之长,为国内罕见。
反映海上贸易的文物丰富。根据史籍记载和出土文物分析,中国南海海上贸易不晚于汉,盛于唐宋。汉代海上贸易始于广州、徐闻,终抵东南亚、印度,与西亚、非洲有了贸易往来;唐代远至西亚、非洲;明清远达欧美。考古资料证明,秦汉番禺的造船业已颇具规模,为开辟海外贸易提供了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在广州中山四路发现的秦代造船工场遗址,是目前发现世界上年代最早、规模最大的造船遗址。徐闻是我国汉代海上贸易始发港之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海外贸易更加频繁,海外僧人和使者接踵而至。唐宋时期,广州成为全国最大的海港城市和对外贸易中心。唐朝首先在广州设置市舶使,总管对外贸易事宜;随着对外贸易繁荣,外国商人增多,在广州西城设置“蕃坊”,作为外商居住区。始建于隋代的广州南海神庙,唐代著名伊斯兰教圣迹光塔、怀圣寺和清真先贤古墓等,是隋唐广州对外贸易的重要遗迹。宋太祖开宝四年(971年)在广州设置市舶司,掌管海外贸易事务,是我国最早类似海关的机构。宋代各地名瓷汇聚广州出口,促进了广东陶瓷业的发展,其中广州西村窑、潮州笔架山窑和海康窑的产品深受海外欢迎。“南海Ⅰ号”更是宋元时期海外贸易的重要历史见证。明永乐元年(1403年)置广州市舶司。永乐三年(1406年)在广州西关十八甫建“怀远驿”安顿外商。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设立的粤海关是全国最早设立的海关之一。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在广州开设专门对外贸易的十三行。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广州成为全国对外通商的唯一口岸,垄断中国对外贸易80年。广州十三行、粤海关旧址是对外贸易重要史迹。
近现代文物丰厚。广东是近、现代革命的策源地和根据地,是开风气之先的地方,在中国近现代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洪秀全、康有为、梁启超、孙中山、毛泽东等百年来的杰出领袖人物和林则徐、冯云山等许多近现代史上著名人物都在广东留下了光辉业绩。林则徐销烟池与虎门炮台旧址、广州三元里平英团旧址、花县洪秀全故居、冯云山故居、信宜大洪国王宫旧址、康有为故居与万木草堂、梁启超故居、广州“三•二九”起义指挥部旧址、孙中山大元帅府旧址等是中国近代重大史事件鸦片战争、太平天国运动、维新运动和辛亥革命的重要史迹。中共“三大”旧址、国民党“一大”旧址、黄埔军校旧址、中华全国总工会旧址、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省港罢工委员会旧址等都是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的重要文物。海丰红宫红场旧址、广州公社旧址和起义烈士陵园等是记录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的重要史迹。广州的十九路军抗日阵亡烈士坟园、东江纵队司令部旧址等是广东人民英勇抗击日本侵略的重要史迹,而珠海“三灶万人坟”和“千人坟”等则是日本侵华的罪证。
鸦片战争后,广东成为中外文化交流的窗口之一,涌现了一批思想家、实业家。邓观应故居、丘逢甲故居、陈启源故居、张弼士故居、陈廉伯故居、新宁铁路北街火车站旧址、绵纶会馆、大新公司旧址、爱群大酒店旧址和南华大酒店旧址等是反映中外文化交流和资本主义实业的重要史迹。受西方文化的影响,广东建筑种类和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了大量“洋楼”和中西合璧式的建筑。广州沙面建筑群、圣心教堂是极具代表性的西方建筑;岭南大学马丁堂是岭南地区最早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广州中山纪念堂和市政府大楼等是中西合壁式建筑的典范;湛江硇洲灯塔更是世界上现存的两个水晶磨镜灯塔之一,在东南亚享有盛名。
华侨文物众多。广东是全国华侨最多的省份,旅居世界各地的华侨吸取居住国的建筑形式,结合我国传统建筑,创造出丰富多彩的建筑形式。开平碉楼和立园、珠海陈芳故居、汕头陈慈簧故居、梅县联芳楼和佛山简氏别墅等都是华侨建筑的杰出代表。江门新宁铁路北街火车站旧址、汕头存心善堂、广州爱群大厦、十九路军抗日阵亡烈士坟园等是爱国华侨积极参与祖国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事业甚至牺牲生命的历史见证。
(二)广东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成就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省广大文物工作者的努力,广东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建立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基本制度。开展了三次全省文物普查,初步摸清了全省历史文化资源情况,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奠定了坚实基础;确立了分级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大部分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了记录档案,部分文物保护单位编制了专门的保护规划;全省各级政府拔出的文物修缮专款不断增加,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文物修缮工程管理制度,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广裕祠的维修工程在2003年9月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文物保护杰出项目奖第一名;在对外开放和发展旅游事业中,许多文物古迹和革命旧址已经成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得益彰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文化旅游场所,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博物馆事业快速发展。建设了一批规模较大、设施较先进的博物馆,南越王墓博物馆于1999年被国际建筑协会列入世纪建筑精品,投资9亿元的广东省博物馆新馆和投资1•5元亿元的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于2004年动工。博物馆数量增长快速,全省共有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170多座,约占全国总数的8%,文物藏品总数60多万件。1995至2005年间全省文博单位共接待观众6778.4万人次,平均每年接待观众329.3万人次,其中外宾41.2万人次。博物馆陈列水平不断提高,深圳市博物馆《近代深圳》、广州市文化局主办的《羊城文物珍藏》和孙中山故居纪念馆举办的《孙中山先生生平事迹展览》分别被国家文物局评为1997和1999年全国十大陈列展览精品,广州艺术博物院的《藏品陈列》和东莞海战博物馆的《鸦片战争海战陈列》分别获得2000全国博物馆陈列最佳制作奖和最佳形式设计奖。2004年成功启动了“流动博物馆”网络,举办了《珠联璧合—泛珠三角文物精华展》和《荆楚辉煌—一湖北省楚文物精品展》等,成为打破区域分割、整合文化资源、创新发展机制、提高省内及泛珠三角区域文化合作的成功实践。
考古工作成果丰硕。积极配合基本建设开展考古调查与勘探工作,取得一系列成果。1995年发掘的广州南越国宫署石构建筑遗址,1997年发掘的南越国宫署御苑遗址,2000年发掘的博罗横岭山先秦墓地,2001年发掘的深圳屋背岭商代墓地,2003年发掘的南汉康陵、德陵分别被评为当年的“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南海I号”水下考古是我国目前最重大的水下考古发现,在阳江市成立了亚洲首个全国水下考古基地。
对外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全省文博单位积极开展文物对外交流,交流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达到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2001年以来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举办文物及艺术品展览79批次;境外来粤举办文物展览16批次;境内外文物考察交流200多批次;接收海外人士捐赠文物逾千件。2002年以来,粤港澳三地召开了6次文化合作会议,建立了有效的合作机制。1999年以来,广东省文化厅与德国有关机构合作,赴德国举办了5期文物保护与博物馆管理培训班,参加培训学员95人次。
文物队伍不断壮大,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全省现有文物博物馆机构近202个,其中文物保护管理机构39个,其他文物机构6个,文物商店2个(文物代销点15个),文物科研机构2个,各级博物馆144座。全省文物从业人员2929人,其中高级职称的107人,中级职称266人。自1996以来,省文化厅先后举办了文物培训班14期,参加人员近1000人次。通过培训,提高了文博队伍管理和专业人员的整体水平,培养了一批作风正,专业水平较高的文博人才,为全省文博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社会文物管理工作日益规范。广东是文物流通大省,打击文物非法交易、文物走私等犯罪活动的任务相当艰巨。1993年,省政府颁布了《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和《关于对旧货市场销售的文物监管物品实施管理的通告》。1994年,国家文物局确定北京、上海、广东进行文物境内拍卖试点工作,广东成为全国最早从事文物拍卖试点的省市之一,开创了许多国内艺术品和文物拍卖之最,为我国文物拍卖试点和管理工作积累了经验,做出了贡献。为有效打击文物犯罪活动,2001年成立了由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海关广东分署组成的广东省打击文物犯罪工作协调小组,建立了打击文物犯罪合作机制。1999年以来省文化厅接收执法机关移交文物60000多件,并与广州、深圳海关签署了共同打击文物走私犯罪合作备忘录。
科学研究成果显著。广东文博工作人员在艰苦的日常工作当中,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坚持开展科研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麦英豪、黎金合著的《广州汉墓》中国考古最高成就奖—夏鼐奖;王贵忱与欧初合编的《屈大均全集》获得广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叶其峰所著的《古玺印与古玺印鉴定研究》获广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杨式挺的《岭南文物考古论集》获广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李才垚主编的《康有为梁启超与维新运动》获文化部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广东省博物馆与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合作的“书画展柜空气净化过滤系统的研究”为1994年广东省重点科技攻关项目,1997获国家文物局文物科技进步三等奖,被国家科技部评为“九•五”科技成果奖;麦英豪主编的《西汉南越王墓发掘报告》获全国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三、当前广东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广东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文物保护机构不健全,人员严重不足。广东是全国省级文物行政人员编制最少的省份(海南除外),也是历史上省级文物行政人员编制最少的时期。目前,负责全省文物行政管理工作的省文物局仅有人员编制5人,长期靠借用或聘用人员维持正常管理,尚有部分地级市没有设立文物科,许多县、区没有文物专职干部,根本无法适应当前文物保管理的需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工作受到了削弱,严重影响了文物事业的发展。与省其他厅局比较,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9号),由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共10个,凡是国家部一级设立了二级局的,我省有关厅均设立了相应的二级局,唯独刚批准设立的文物局为省文化厅内设的正处级局。与兄弟省市比较,除个别省外,全国绝大多数省市都设有副厅级的文物局。从国际上看,英、法、德、意、埃、印等国均设有专门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德国柏林市文物局有60人,黑森州文物局有近200人。
文博队伍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专业人才缺乏。在广东全省的文博队伍中,从事文物维修设计、养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没有一个获得资质的文物维修设计事业机构,也没有拥有资质的文物保护规划设计部门。特别是缺乏文物科研、展览陈列设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近年来因机构改革,人员调动频繁,相当一部分文物行保护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专业基础知识薄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降低了全省文物保护事业的工作水平。
文物保护“五纳入”措施不落实,文物保护经费严重不足。国务院在1997年《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文物保护“五纳入”措施至今已历时八年,但一直以来,在我省许多地区得不到贯彻执行,导致一批重要的濒危的文物保护单位得不到及时抢修,一些古遗址、古墓葬等野外文物得不到有效保护,社会上的珍贵文物得不到及时征集,相当部分的山区和贫困地区博物馆工作人员收入微薄,有的甚至连人头费都不能保证。作为省级财政,流散文物的抢救征集,文物保护的科研活动,抢救性的考古发掘等均没有专项经费。重建设,轻保护,破坏文物的事件屡有发生。近年来,相当部分地区的党委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只停留在口头上,重视经济利益,轻视文物保护、基本建设过程中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行为屡有发生,破坏文物的现象仍相当严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一些建设单位没有依法配合文物部门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致使许多有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被毁坏;一些建设单位,未经批准在文物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乱搭乱建,导致文物环境风貌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在旧城改造过程,不少历史文化街区,古村落荡然无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广州市的“六.二三”沙基惨案纪念碑、徐闻县的贵生书院门前古道;广州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黄氏宗祠、登记保护单位八路军办事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906年兴建的我国最早的民办铁路始发站台山“新宁铁路总站旧址”、“梅县学宫”等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被擅自拆毁。据不完全统计,20多年来,全省有近30处文物保护单位被完全毁坏,数百处古遗址、古墓葬、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已消失。重建设,轻规划,80%以上的历史文化资源没有专门的保护规划,乱建设,乱开发的现象相当普遍;历史文化资源闲置、人造景观泛滥、珍贵文物惨遭破坏,60%以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没有合理利用;景点规模小、品位低、综合效益差,缺乏拳头旅游品牌等。
文物保管条件落后,文物安全形势严峻。全省文博单位文物库房面积普遍不足。全省文物库房总面积为27745平方米,如按藏品总量平均计算,每平方米的库房存放量为18.5件。省博物馆文物库房仅有2000平方米,每平方米的库房存放量为59件。此外,全省有44个博物馆没有文物库房,有6个市的藏品保护费为零。现有的文物库房设置普遍简陋,技术防范设施达标率低,没有湿度,温度、光照和科学调配设备,文物藏品自然风化和化学腐蚀的现象不断发生。近年来,文物盗掘、盗窃案件屡有发生,文物安全形势日趋严峻。文物保护科技手段落后。广东大部分地区为南亚热带湿润季候风气候,高温、高湿、多雨、暴雨、台风为主要气候特征。在这种气候条件的影响下,相当一部分文物古迹经常受到暴风骤雨的严重破坏,沿海地区的文物还经常遭受盐分空气的侵蚀。广东文物科技研究与应用十分落后,文物科技人才少,没有专门的科研究经费,面对土质遗址保护、摩岩石刻风化、古建筑防损等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有效的应对办法。文物信息化程度低,至今没有建立起全省文物信息数据库,影响了文物事业的发展。
三、广东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经验
纵观广东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历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经验是: 只有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文物保护工作充分融入到党和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之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才能促进文物事业全面发展。文物保护是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紧密相联。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广大文物工作者满怀热情,文物事业翻开了新的一页。“文化大革命”期间,广东的文物事业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但一些有识之士和文物工作者不畏艰险,抢救了大批文物,保护了许多重要古迹。改革开放以后,广东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党和国家及时调整文物保护政策,广大文物工作者与时俱进,探索出许多有效保护文物与合理利用文物的模式和方法,全省文物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只有坚持贯彻《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工作方针,完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才能确保各类文物得到有效保护,保证文物不受各种人为因素的破坏。面对经济建设破坏文物的行为,大多数文物工作者敢干顶住阻力和压力,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使许多文物免遭基本建设的破坏。广东也存在许多文物遭受毁灭的历史教训,主要原因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造成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和改革开放后的个别领导重视经济利益,轻视文物保护,以权代法,以言代法,造成破坏文物的事件时有发生,是历史上文物受破坏最严重的两个阶段。
只有坚持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全力争取各级领导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才能把更多人力、物力用于文物事业发展。在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文物保护经费不断增加,近10年来,开展了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文物抢救维修和保护工作,新建了一批设施先进的博物馆。事实证明,什么地方党委和政府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什么地方的文物事业发展得又快又好。
只有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机制,才能有效遏制破坏文物行为发生。广东文物事业发展的实践证明,文物保护工作涉及面广,仅靠文物部门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要真正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有效遏制破坏文物的行为,必须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财政、城建、国土、公安、海关和工商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人大、政协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动员新闻媒介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只有相信科学,尊重科学,才能提高效能,节约资源,保证文物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文物保护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在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单位的评审,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文物保护规划、博物馆陈列方案、考古发掘与大遗址保护方案、文物安全技术防范方案等方案编制与评审,以及建立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档案、文物藏品档案等工作中,都必须聘请有关专家充分论证,严格把关,才能保证工作质量和水平。方案未经论证,仓促施工,不仅会造成资金的巨大浪费,甚至导致文物本体和环境风貌受到破坏、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只有坚持做好文物保护各项基础工作,才能促进文物事业稳步发展。开展文物普查登记工作、建立规范的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档案和博物馆藏品档案是一项系统性的基础工程,是文物部门主动工作,开拓创新的体现。只有通过普查,摸清各地区现存文物古迹的数量、分布、时代、面积、保存状况、环境状况、文物价值和开发利用价值和馆藏文物的数量、级别、品类、价值和保存状况等,才能为做好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和利用奠定坚实基础。
只有合理利用文物,充分发挥文物的教育功能,才能更好地保护文物。实践证明,完善博物馆、纪念馆的设施,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纪念馆建设成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文化旅游的重要场所,实现文物保护—利用—再保护—再利用的良性循环,是文物事业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只有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文物队伍,充分调动文物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是保障文物事业持续发展。文物工作者是文物保护事业的参与者,是保护文物的中坚力量。广东历代文物工作者,在极艰苦的条件下,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和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在本职工作中积极主动,诚实肯干,甘于奉献,思路明确,使广东的文物保护事业一直向前发展。
四、广东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思路与对策
广东是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大省,但存在着经费严重不足,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缺乏,科研力量欠缺等许多问题,因此,还不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强省。广东要成为全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强省,基本思路与对策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文物保护工作融入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之中,深入贯彻《文物保护法》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认真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和《广东省建设文化大省规划纲要》(2003—2010年)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坚持“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加强管理”的原则,以建设文化大省为契机,根据广东文物工作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抓住机遇,统筹兼顾,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整体推进全省文物事业。
大力推进文物保护基础工作,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文物保护制度。认真做好《广东省文物保护“十一五”规划》编制、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核定公布、全省历史文化资源普查登记、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规范档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藏品规范档案、馆藏文物鉴定、文物安全防范等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博物馆登记、重大文物事故责任追究、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检查监督、文物保护方案评审、文物保护奖励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和文物鉴定委员会。
大力推进重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和文物示范单位建设,带动全省文物事业发展。抓好全省文博示范单位建设和省博物馆新馆、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开平碉楼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程、河源石峡恐龙遗址公园、曲江马坝人遗址公园、南越国宫署遗址公园、虎门炮台遗址公园等重点项目,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带动全省历史文化保护事业发展。大力抓好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建设,完善红色景区设施,将之建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抓好虎门上横档炮台、潮州广济桥、始兴满堂围等重大文物保护工程,评选一批优秀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在重点项目的选择确定上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积极探索文物保护与利用新模式,总结和推广成功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验。
大力加强省内合作、省际合作、泛珠三角合作和境外文物合作,优势互补,整合资源。整合全省各级各类博物馆的陈列展览资源,减低展览运作成本,丰富城乡群众的文化生活,解决基层博物馆“门庭冷落”的现象,继续扩大和完善“广东流动博物馆”网络。加强粤港澳交流与合作,整合三地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发挥各自优势,优势互补,共同打造岭南文化品牌,重点做好 “粤港澳文物大展”和合作开展国际博物馆日活动,促进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在成功地举办了《珠联璧合—泛珠三角文物精华展》和《荆楚辉煌—一湖北省楚文物精品展》等大型文物展览的基础上,创新思维,引进新理念,尝试新模式,主动开展多种形式、多渠道和全方位的泛珠三角合作,开创历史文化资源合作的新领域。认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文物保护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积极组织文物出国展览或国外文物来粤展览。
大力推进文物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物部门自身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完善省、市、县(区)三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广泛建立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引导群众自觉保护文物,确立以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保护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建立文物保护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参与的多元投、融资机制。切实加强文物部门自身建设,做好人才规划、培养、使用、配置与管理工作,建立一支学历、梯次和门类结构合理,有专业性权威的文物专业队伍。大力组织在职文物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学习,引进文物高精尖专业人才,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不断提高行政人员的执政能力和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大力推进文物信息化建设和文物科学研究工作,提高科学技术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加强文物科学研究工作,加大现代科技在文物保护中的应用。针对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中具有迫切性和普遍性的科技难题,有组织、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科技攻关,积极主动地争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部门的参与合作,研究考古发掘现场有机物提取和保护技术、土质遗址保护、石质文物保护、潮湿环境下木构建筑防虫和防霉技术等课题。积极探索利用现代科技鉴定文物的方法。逐步完善省博物馆、省考古所、南越王墓博物馆等一批修复技术中心。建成全省文物信息中心,实现文物资源数字化、文物管理和信息传播网络化。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编辑出版《广东县域历史文化资源》丛书,作为地方领导进行科学决策和借助文化资源发展地方经济的参考手册,扭转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被动局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社会舆论在文物保护中的作用,实现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决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
大力发挥文物在弘扬民族精神、爱国主义教育、促进国家统一和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坚持把文物工作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求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文物保护与发展旅游、文物保护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尽快编制区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规划,以有效保护、整合、开发和利用各类历史文化资源。通过规划合理配置各类旅游服务设施,防止擅自改变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和旅游开发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的事件发生,提高历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性和安全性,使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旅游业成为当地文化产业的支柱。大力发展特色博物馆,鼓励发展行业博物馆和私人博物馆,完善具有地方特点的博物馆体系,对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进行研究,建立行之有效的文物利用管理制度和方式。大力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文物资源,建设一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得益彰的、在全国有影响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一步强化博物馆精品意识,为公众提供更多的优秀陈列和展览。在遵守文物保护法律的前提下,鼓励各种渠道的资金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创新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制订优惠政策,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涉及文物保护的环境整治、道路通讯以及各类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充分实现历史文化资源的价值。抓住各地历史文化资源的特色和地方优势,重点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历史价值高的历史文化景点,打造内涵丰富、知名度高的历史文化旅游品牌,形成一地一品、一地一特色历史文化旅游网络。
大力贯彻《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文物法制建设。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对积极保护文物的事迹予以表彰,对破坏文物或者保护不力的现象予以曝光,营造一个“爱护文物可敬,破坏文物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普法部门应当将《文物保护法》列入普法内容,各级党校和行政管理学院应当在法律课程中增设《文物保护法》,提高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文物法制观念。大力贯彻《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工作方针,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遏制破坏文物事件的发生。颁布实施《广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完善文物法规体系,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只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造福子孙后代的观念,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积极落实上述措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进取,与时俱进,通过五到十年的不懈努力,广东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必将居于全国前列。
附件:广东省博物馆名录 广州市海珠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广州市黄埔军事博览中心 西汉南越王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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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3篇
关键词:文化遗产数字化;数字化展示与传播;广东;博物馆
1 广东文化遗产数字化展示与传播现状
广东的历史文化遗产颇为丰厚,政府和民间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也较为重视。目前,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更多地把保护措施与文化遗产的展示与传播结合起来,在文化教育层面有效地提高全民的文化保护与传承意识。作为传统文化与意识形态的传播阵地,文化遗产的展示和传播正朝着信息化和大众化方向发展。
依照传统,对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播的主要渠道还是集中在博物馆和文化遗址现场。虽然在这些场所展示对应的文物会具有强烈的现场直观效果,公众有自然的接受度,但这并非对所有文化遗产(包括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展示和传播都有效。加之如果展示的形式也仅采用传统的方式(如图片展板和实物配合),无论在参观路线设计上多么独具匠心、模型的制作上多么精巧、展品的展示设计上多么迎合大众心理,形式的单一和低科技含量都会使现场的说教痕迹非常明显,信息展示和传播的效果会得到限制,文化遗产展示场所的功能也会呈现出单一性和脸谱化。
伴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和普及,文化遗产数字化展示和传播的需要和优势越来越明显。经过近几年的加速发展,文化遗产数字化展示和传播的主要渠道有:场馆数字化信息展示手段和平台、网络展示平台、形式多样的数字媒体传播平台等。
1.1 场馆展示
广东省内目前有文物展示场馆近200所(包括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文化遗址万余处。文物场馆数字展示和传播手段因其空间的密封、电路便于安装、文物种类的多样性等条件,普及率较文化遗址高。只要是近几年处于大幅发展阶段的文物展示场馆,均配置有相当数量的数字设备。例如,播放视频、以触摸屏为操作渠道的交互式界面、交互式装置(包括声音和图像的交互)、声光电场景布置等,都是一些基本的数字化形式。
播放视频主要用于对文物挖掘过程的介绍,或对文物本身的动态介绍,或以动画的形式呈现历史上某个事件、故事或场景,一般在场馆中均悬挂在文物附近的墙面以配合公众对文物的理解。这是文物展示场馆中最常见的数字手段。
以触摸屏为操作渠道的交互式界面也较常见。这些界面通常以网页的信息构架形式呈现,着重介绍场馆或展厅的信息,或者文物及人物知识。也有单页面的交互控制。例如,鸦片战争历史博物馆中对“罂粟”这个词在各个国家的书写和读音,专门设计了一个交互式单页界面给予介绍。也有通过设计小游戏来介绍或强调某些知识的。例如,南越王墓博物馆的交互式界面中,在“汉代饰装”信息项下有一个“换装游戏”,很受欢迎。
交互式装置则以场景交互为主,以按钮操控的方式控制声音和图像的转换。例如,在介绍传统市井文化的展区,选择不同的按钮按下,就会听到对应的市井叫卖声,既生动又熟悉;或者面对一个古建筑群的模型时,观众按下标注不同建筑和房间名称的按钮,模型中对应的部分则产生光线或颜色的变化。而在省内文化展示场所最常见的设计,则是观众按下不同的按钮,展厅墙面上安装有电路的地域模型则以亮灯的形式显示不同的疆域或事件分布点,这样的形式在广州市博物馆、农民运动讲习所、南越王墓博物馆中都能看到。
声光电的场景布置,主要运用在对历史事件或某些现象的解读和氛围营造上,如南越王墓博物馆中的海运场景,采用音响和灯光控制,营造出凶险的海上贸易环境。诸如此类的手段在很多博物馆中都能见到,虽然其中并非完全采用数字技术,但也是虚拟现实数字化展示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1.2 网络展示与传播
通过网络平台展示和传播信息是文化遗产全程数字化的主要方式之一。广东省内市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均建设有独立网站,网站的内容通常包括对博物馆或紀念馆的介绍,对展览或少量馆藏品的介绍,以及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内容的综合性较高,服务性较强,但通常因介绍的藏品过少而显得对文化遗产本身信息的宣传力度不够。网络展示的形式主要以图片和文字为主,较少有网站设计了动画、游戏或图像交互控制等形式,因此显得生动性略差。
较引人注目的是广东文化网中的网上博物馆板块(http://www.gdwh.com.cn/wsbwg/),其中的“虚拟馆”以模拟全景图的形式为基础,动态地展示了广东省博物馆各个展厅的内部情况,虽然比较表面化,但也算别致;“馆藏品”界面以悬挂文物图片的形式分类介绍了部分馆藏品;其他三个链接页面则提供了大量的各级展馆名称及其介绍。虽然总的来说信息量较少,但因其形式较为生动而具备一定的吸引力。
尽管全省建设有独立网站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数量有上百个,但县级市及以下的单位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程度则较低,这也是全国的一个普遍现象,与地区的资金投入有限和数字化保护和传播意识淡薄有关。即使是建设了独立网站,关于网站的定位、网站的展示形式、网站的板块都比较雷同,显得单一并且数字技术应用程度不高。
1.3 其他数字媒体传播现状
其他的数字媒体形式还包括电子书、多媒体封装①、试听光盘(CD、DVD、BD)等,后者是文化遗产数字化早期的主要形式,也是目前国内文化遗产传播的重要形式。
电子书又称e-book,是将书的内容制作成电子版后,放在网上出售,购买者付款后即可下载并使用专用浏览器在计算机、手机、个人数字助理上离线阅读。把宣传和展示广东文化遗产内容的文字、图片、声音及影像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到移动数字设备中,既可实现同一信息资源多通道发布,也可在数字技术要求不高的前提下广泛介绍文化遗产信息。但目前的情况是,国内出版介绍以广东文化遗产项目为内容的书籍约有90余本,同版电子书却仅有10本左右。②这恐怕与移动数字设备的娱乐定位和电子书处于起步阶段有关。但我们可乐观地预测到,以传播文化遗产为内容的电子书的发展,会随着国内移动数字设备普及率和大众对文化遗产关注力的提高,前景越来越好。
多媒体封装产品以附在书籍之中为多,国内专门以文化遗产为内容的多媒体光盘产品不多,广东更是少之又少。从质量上来看,大部分的这类多媒体光盘有罗列文件之嫌,不够生动,交互性不强,信息传播效果也自然不好。由于其内容相对固定,多媒体光盘特别适合收藏性或纪念性的数据整合,因此能与网站(网页内容可以随时更新)形成静与动的互补关系。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及推广其实是十分需要这样的形式的。
对应该在文化遗产数字化早期出现的主要形式—视听光盘的市场投放数量情况的调查,结果也不容乐观。目前市场可见的全国以介绍文化遗产内容为目的的CD与DVD约有百余套,但其中介绍广东文化遗产的专辑仅见《中山原生态民歌民谣精选集》(CD)、《中山白口莲山歌精选集》(CD)、《中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DVD)、《南粤历史文化遗产欣赏》(DVD)、《开平碉楼与村落》(DVD)、《中国寺庙大观》(VCD)中的3张主题光盘和《中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电视系列片“中国故事”》(DVD)中的“广东篇”这9张(套)。这其中除中山市的文化遗产介绍得较为详细外,广东省内的其他文化遗产通过光盘发布的就仅涉及了几个点:一是开平的碉楼和村落。二是广东的名迹、古寺庙、名园、民居、名人名居(见《南粤历史文化遗产欣赏》和《中国寺庙大观》)。三是潮州木雕、端砚、佛山黄飞鸿舞狮(见《中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电视系列片“中国故事”》中的“广东篇”)。这些完全不能全面地概括广东的文化遗产情况。为建立广东文化大省的形象、扩大广东文化遗产保护和宣传的群众基础,相关人员应系统分类地整理制作一批具有较高价值的文化遗产光盘封装项目。
2 广东省化遗产数字化展示与传播问题分析
文化遗产展示场所数字化的建设以近五年的工作见显著的成效,许多场馆经过重新设计和改造,加之新型场馆的建立(以广东省博物馆新馆和深圳博物馆新馆为突出实例),使文化遗产展示场所越来越成为公众休闲娱乐的主要场所。因娱乐性和信息化的增强大家越来越喜欢到这类地方来休假,对文化遗产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做出了突出贡献。当然,这中间我们也需要看到问题之所在。
2.1 文化遗产数字化的广度和深度有待提高
广东省文化遗产数字化的程度在场馆展示和网络传播方面呈现出不均衡的状态,主要体现在区域发展不平衡。数字化程度高的场馆主要集中在珠三角中心城市及周边地区,与这些场馆相关的网站建设也比较完善,但经济发展较滞后的地区,由于地方财政支出匮乏或政府的关心力度不够,文化遗产的数字化展示与传播工作的开展极其缓慢。
在数字光盘和电子书封装方面广东的发展比较滞后。即使近年来网络发展的速度可以用突飞猛进来形容,但在网络传输平台上的以广东文化遗产为内容介绍的电子书出版数量却相当少,更不用说传统的数字化记录手段—光盘的制作发行套数也远不如四川或浙江等省。
场馆和网络平台展示的数字形式在设计思路上突破性不够,比较传统和单一。根据对广东省内19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网站考察的记录,有四种数字化设计形式:视频、场馆及文物介绍的平面视觉触屏控制、地图疆域交互式控制、小游戏性质的文博知识考查是最常见到的。但除此之外,更丰富的形式,如动画演示(仅见于南越王墓博物馆、近代革命史博物馆和深圳博物馆)、720度文物全景交互式控制(仅见于广东省博物馆展厅内对“己略黄公祠”的介绍和深圳博物馆多媒体资料中心系统)、数字幻影成像装置(仅见于深圳博物馆的改革开放史陈列馆和民俗文化馆),在大多数博物馆(陈列馆)和文物保护单位网站上是很少见到的。这就是许多场馆即使增添了数字化设备,但由于设计思路的单一,也同样无法让展示效果达到生动有趣程度的原因。就比如介绍性视频,只需要在视频的尺寸、投射的方式(可通过投影仪投射于整面经过分割的墙或天花板使画面成为一个有构成效果的大背景)、摆放的位置(可并排多个垂挂于天花板下并在对应的地面角度放置观众席以便观看—见深圳博物馆新馆)方面开拓思路,就可以让整个场馆活泼起来,最终调动起受众接受信息的热情。
2.2 树立为儿童和青少年服务的意识
文化遗产传承的主要受众是儿童和青少年,文化遗产数字化传播的优点——寓教于乐,符合儿童和青少年的认知习惯。因此,文化遗产的数字设计应大量围绕为儿童和青少年服务的意识展开,工作重点放在符合儿童认知特点的信息交互与趣味展示上。
在研究儿童心理的前提下设计数字信息,信息的交互性和趣味性这两点就都能容易做到。例如,儿童喜欢鲜艳的颜色、喜欢动态的效果、喜欢触觉触动、喜欢声音互动、喜欢场景式的展示,依据这些特征并配合信息自身的特点来设计展示的形式和内容,是为儿童和青少年数字化服务的基本思路。场馆中的游戏、动画和交互式装置,都是儿童和青少年喜欢逗留的地方,生动的设计让儿童和青少年在游玩中完成对文化遗产知识的学习,这也是为什么儿童和青少年近年来喜欢到新型博物馆去的原因。
深圳博物馆新馆在这一点上做得很好,不但在各展厅中设计有适合儿童和青少年读取的数字信息,还专门开设了儿童主题馆,其中的“中国历史文化画中游”、“禾苗灌溉”、“汉字演化”、“吉祥拼图”都是深深吸引儿童和青少年参与的数字游戏。“中国历史文化画中游”这个游戏是让小朋友先到指定地点拍下头像,电脑把头像复制-粘贴到动画人物上,小朋友可以在大屏幕中看到另一个“自己”穿行于不同历史朝代,身着当时的衣服、手持不同工具和生活用品、乘坐各种交通工具等,这让他们大感兴趣、大为兴奋。“禾苗灌溉”则是将现实中的场景与多媒体投影技术展现的虚拟场景完美结合的一个游戏,在这个游戏中,小朋友是一个农民,手摇水车控制流水的速度,浇灌正在生长的禾苗。“汉字演化”和“吉祥拼图”则是以汉字和传统图形为主题的触摸屏游戏,小朋友对此的参与热情极高,展厅里热闹非凡。
深圳博物馆新馆“儿童主题馆”的现场效果验证了为儿童和青少年服务的有效性和必要性,综合性较高的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均应该有这方面的考虑,为广东省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找到优化的道路。
2.3 打造城市公共空间的数字展示平台
文化遗产的展示应该不再局限于书籍、场馆、视听媒体等传统的载体,拓展传播的媒介和空间,实现文化遗产在公共广场和新型城市空间被广泛地数字化传播,会在新颖的艺术形式和独特的新媒体技术基础上获取良好的传播效应,无形中加强城市的活性化。例如,利用城市装置性雕塑,采用传感技术,设计公众与装置主体或装置内容的互动性语言,寓教育与娱乐于广泛的公共空间场所,增添生活的情趣,改善人的心情,提高文化遗产数字化传播的接受度。
将公共的、开放的环境作为文化遗产数字化展示的新舞台,这也是数字媒体技术成果得以运用的新方向。
3 认识到文化遗产数字化是一把“双刃剑”
任何技术的应用都是一把双刃剑,数字技术对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传播同样不例外。
大力提倡文化遗产数字化,是文化遗产传承的需要,也是公众文化生活高标准的需求。数字技术的应用能增强文化遗产内容的娱乐性和趣味性,让历史和文化与公众的关系更亲切、更熟悉。但这其中有两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重点关注:
一是娱乐化和趣味性的“度”的把握。过分的娱乐化和趣味性,可能会造成文化遗产价值的消解和公众对价值的误读,同样,也会使历史文化与公众的关系更虚幻、更陌生。因此,在策划和设计文化遗产数字产品的前期,应该重点把握数字娱乐化和趣味性的程度问题。二是如何确保数字传播中文化遗产信息的科学性、正确性和真实性。在数字采集、制作、传播过程中,尊重文化遗产信息描述的准确性和细致度,是文化遗产数字工作的基本要求。但有时候我们也许是技术掌握不足,或工作态度不严谨,造成信息失真、数据模糊,为文化遗产信息的保存与传播造成遗憾,这也是在工作中需要随时提醒策划和设计人员的地方。
注释:①多媒體封装即可同时将文本、图像、音频、视频和三维场景这五类数字资源整合在一起的方法。由于没有严格的工业标准和文件格式要求,多媒体封装产品一般只能在PC机上运行,出于发行的方便,常常以光盘的形式出现。
②统计数据来自中国数字图书馆、卓越亚马逊。
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4篇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是相辅相成的。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前提。目前,广东省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6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6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8个、国家历史文化名村11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3个、省级历史文化名村5个、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587个,基本覆盖了全省大多数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近年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多次强调要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名城、名镇、名村、古建筑、古民宅等,这为我们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广东省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如在规划编制上,基本形成了覆盖保护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规划体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也取得较大进展。
但我们也应看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城乡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城乡文化的变迁、生态环境的变化等,都会对传统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产生较大的影响,给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挑战。甚至在有些地方,城市复兴等于“拆了”,新农村建设被片面地理解为“新村建设”,导致城乡、民族、地域特色的丧失和“千城一面”、“千村一面”现象的出现,导致对历史文化资源的“建设性破坏”。同时,有些地方将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作为普通旅游资源来开发,单纯或盲目追求经济效益,给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巨大的冲击。
所以,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防止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中大拆大建对历史文化遗存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为充分挖掘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旅游产业、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提供基础,应当成为当前我省面临的紧迫任务之一。为此,广东省有关部门组织了由林木声副省长带队的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考察团,于2008年底赴意大利、波兰、俄罗斯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进行了考察(上述三国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为我省做好有关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为此次考察团成员之一,本人试图在总结上述各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实际,谈谈如何采取切实的举措,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意大利、波兰、俄罗斯三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验
(一)健全的法规与管理体系,是推进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根本保障
1.建立完备的法规体系,为历史文化保护提供依据。通过综合性法律对历史文化保护的范围、标准、国家与公民的责任、保护经费来源等重大问题作出规定,并依法管制,形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秩序。如意大利的《艺术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波兰的《文化遗产保护法》、俄罗斯的《联邦文化基本法》等。通过专项性法规对特定的工作程序提出管理要求,如波兰的《城市规划与环境法》明确了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出让特定类型土地的操作方法;俄罗斯的《土地法》对历史景观保护、保护区管理和土地保护制度等事项做出了严格规定。
2.严格约束与历史文化保护有关的行为,有效扼止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损害,确保历史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意大利的《联合法》要求物主在维修文化遗产之前,必须将修缮计划提交地方文化遗产监督署;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拆毁或改建百年以上的历史建筑,且其内部装修也必须经文物部门检查、鉴定和批准;规定文化保护官员具有独立于《建筑基准法》之外的专控权,负责控制历史文化遗产周边各类建筑物的间距和高度,并对其周边环境进行整体保护。
3.建立层级分明的政府管理架构,分工落实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意、波、俄三国已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由不同管理部门组成的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的管理架构,具体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确保了国家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的工作要求得以落到实处。如意大利中央政府的历史艺术人类学遗产局、建筑与景观遗产局、考古遗产局分别负责全国性的出土文物、艺术品、古建筑、古图书以及自然景观等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政府的文化部门则负责当地文化遗产的登录、保护以及向社会团体提供保护及运营经费;波兰中央政府的文化保护部门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部、国家遗产署、国家历史文化遗产研究记录中心等,主要包括制订、协调和执行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监督各省历史文化遗产服务机构的运作等职能,各省遗产保护服务机构则负责省内遗产的审核、登记与备案以及省、区和乡的文化资源保护工作。
4.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共同推进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在《欧洲理事会2001年协约宣言》的框架下,越来越多的咨询机构及社会团体开始参与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通过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建立起紧密的合作关系,确保了政府和民间的力量得以在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中共同发挥作用。意大利古宅协会、波兰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俄罗斯历史和文化遗产促进中心等都是政府咨询机构与非政府组织共同参与的典范。
(二)科学的规划管理,是推进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
1.实施整体性的保护和精心的规划建设管理,实现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协调、共赢。在历史文化保护领域,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由最初的“博物馆冻结式保护”走向对整体历史环境的保护。20世纪70年代,意大利率先提出“把人和房子一起保护”的“整体保护理念”,意、波、俄三国在这方面的成就引人瞩目。他们不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物质实体环境,而且保护它的人文环境,并使之与整个城市社会和经济生活更加密切相关。通过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管理,包括制定并施行严格的建筑风貌及空间管制规定,确保了对历史城区的空间特征、街道肌理以至城市精神等方面的保护,形成了各有特色的城市风貌。如通过划定历史中心区和准历史中心区等空间规划手段,罗马整座城市呈现出以古代遗址为基本特征的“古罗马”,以历史街区为重要特征的“老罗马”和现代建筑为鲜明特征的“新罗马”,形成三种风格并存的独特城市景观。同时,他们还十分注重自然生态环境的改善。如意大利注重环境保护与历史文化遗产的协调,推行以天然气为主的环保公交、开发替代能源等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缓解空气污染对历史文化建筑的影响。通过实施以“整体性保护”为理念的严格的规划管制,使城市文脉得以延续,城市个性和特色得以彰显,城乡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共赢得以实现。
2.进行有机更新的探索,实现可持续的城市复兴。历史文化保护必须根据城市的“生命”历史和生存状态来维护、保持和发展,将保护与有机更新相结合,赋予历史建筑、历史街区新的功能,不能为保护而保护。意、波、俄三国在这方面作出了成功的探索。罗马作为实现旧城有机更新的典型,将其旧城保护与旅游业发展结合起来进行开发性保护,对旧城中不符合新功能要求的古老建筑,采取“留皮换骨”的办法,即保留传统建筑的外墙,而将内部结合功能需要进行改造,既满足现代的功能要求,又延续了历史街区的独特风貌。都灵市在改造旧城工业区时,没有推倒重来,而是以保护厂房的框架和外貌为前提,将其改造成博物馆、设计场所、展览馆、酒店等。俄罗斯也是如此,东宫作为著名的皇宫,于1922年改造成艾尔米塔日博物馆的一部分。通过有机更新,城市的历史文化资源在传承中得到了有效利用。
3.推行分类分级管理,实现有针对性的保护。意大利在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中将遗产分为建筑单体、建设单元、街区、地区、分区等类型,制定不同的保护方针和应对措施,确保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此外,还对建设项目进行区别、评价,将许可类别设定为6个级别,即日常维护、特别维护、修复、保护、改造和拆除。威尼斯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扩建、改建必须按“建设单元”提交详细规划,进行行政个案“许可”,同时对建设单元内的建筑制定具体的指导规则。
(三)多元化的保障机制,是推进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
1.构建多元化的融资体系,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意、波、俄三国均建立了多元化的融资体系,为历史文化保护提供了充足的资金。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从政府财政收入中拨款;二是吸引民间资本投资;三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将彩票业中的部分收入作为历史文化保护资金;四是积极寻求国际社会的援助。如意大利政府每年都从财政拨出数十亿欧元的专款用于文物维修,另外专设文物彩票,将收入的8‰作为文物保护资金。通过上述途径,每年可筹集超过五十亿欧元的历史文化保护资金。威尼斯市在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支持下,得到世界各地三十多个民间组织的援助。《俄罗斯联邦文化基本法》规定,联邦预算的2%、区域预算的6%用于文化事业,而其中的70%用于文化遗产保护。除联邦拨款外,地方还被允许从其他渠道筹集资金。莫斯科2006年通过政府预算、各种基金、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赞助等筹集三十七亿卢布,用于98个文保单位的修缮。
2.推行公众参与,有力督促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落实。意、波、俄三国的公众参与制度比较完善,成为影响规划决策的重要因素,为历史文化保护提供了有力的监督保障。都灵是意大利最早对城市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进行公示的城市,主要方式是将多种方案在城市主要广场进行公开展示,以供公众选择,同时通过社区访谈,了解公众真实的意愿;莫斯科于1998年专门颁布了《关于公众参与城市总体规划方案讨论和实施的办法》,用于汲取规划编制过程中的群众灵感和具体建议。通过多种形式的制度安排,民众积极主动地参与了有关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划设计、政策制定、景观改善、实施管理等多方面的工作,使历史文化保护事业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监督。
3.开展专题文化活动,提升民众的历史文化保护意识。莫斯科组织了征文竞赛活动,让市民对古建筑修复、考古遗址恢复、城市环境等问题发表意见;举办主题展览,鼓励高等院校师生及艺术人员创作不同的作品,为传统文化增添了新的时代活力。波兰为树立保护历史文化是全社会的责任、是维护全社会共同利益的理念,也采取了举办城市历史展览、宣传“华沙重建”成就等行之有效的举措。通过参与各种文化活动,民众形成了强烈的历史文化保护意识,“民众的参与是历史文化保护的最好保障”的理念深入人心,保护历史文化成为一种自觉行为。
4.完善教育和培训体系,确保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人才辈出。意、波、俄三国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历史文化保护的教育和培训体系,培养了大量的专门人才。如罗马修复中心是专门的文物修复学院,是国家级教育培训基地,开设有绘画、雕刻、纺织品等修复专业,为意大利的历史文化保护部门输送了大批人才。华沙美术学院、克拉科夫美术学院等高校负责对从事历史文化保护的相关工作者进行专业培训。通过教育培养和专业技术培训,意、波、俄三国的历史文化保护工作者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成为历史文化保护、管理、维修的中坚力量。
5.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赢得广泛的支持。意大利文化遗产部在每年5月举行“文化与遗产周”国际交流活动,期间举办音乐会、研讨会等形式多样的数百项与文化、历史有关的活动,以扩大该国的影响力,加大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力度。波兰积极加入欧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网络体系,参与“欧洲遗产日”活动,获得了大量国际资金的支持。俄罗斯不仅运用最先进的技术手段来保护本国的历史文化遗产,还为独联体的范围内的格鲁吉亚、白俄罗斯、乌克兰等国提供技术援助。通过积极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事业的合作,意、波、俄三国加强了其他国家对本国历史文化的了解,扩大了国际知名度,同时也通过经验交流、技术扶持、资金援助等方式,推进自身的工作。
二、借鉴意、波、俄三国经验,做好广东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虽然广东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与意、波、俄三国相比,在法规体系及组织管理方式、规划编制、实施保障机制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法律和组织机构不健全,部门协调配合不够,政出多门;保护理念相对滞后,缺乏对文化遗产周围历史环境进行整体保护的意识,一定程度存在“建设性的破坏”现象;规划的科学性有待提高,城乡建设显得盲目和仓促;公众历史文化保护意识淡薄,公共参与程度不高、手段单一,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国际交流不够等等。借鉴意、波、俄三国的经验,我认为可以从如下方面来加强广东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其本质是以人为本,基本内涵是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我们必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
1.首先要坚持以经济发展为中心,不断推进城乡可持续协调发展。通过对比意大利和俄罗斯、波兰,可以看出经济发展水平更高的意大利,在历史文化的延续和保护方面,比俄罗斯、波兰有着更为出色的成就。要落实科学发展观,我们首先也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先进的生产力,创造丰富的物质财富,从而为推进历史文化的传承、延续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只有协调好城乡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才能彰显城市个性和特色,从而优化投资环境、汇聚资金和人才、提升文化软实力,进而构成强大的核心竞争力。为此,在紧紧抓住经济发展这一核心的同时,必须充分认识到现代化城市不仅意味着完备的基础设施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更要求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内涵。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弘扬和利用,将为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不竭的智力支持和丰富的经济增长资源,是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所以,必须一方面坚持发展,一方面坚持保护,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平衡点。
2.其次要坚持以人为本,塑造充满文化魅力的城乡空间。“增长并不等于发展,富裕并不等于幸福”、“城市不仅要为人们身躯的栖居提供物质场所,还要为人们心灵的栖息提供精神的空间”,这是发达国家经历经济快速增长后的普遍感受。因此,我们在城乡发展建设中尤其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爱护人的生命、关怀人的幸福、维护人的尊严、保护人的自由,将文化的力量更深地熔铸在城镇的成长力和凝聚力之中,从而规划建设好富有特色的岭南文化名城、名镇(村),塑造充满文化魅力、清洁优美的城乡空间。要按照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提出的“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建设优美城乡环境”的要求,积极、稳妥地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充满幸福感的城镇化新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促进“宜居城乡”建设
城市风貌的形成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科学技术水平等密切相关,从而体现出不同的时代特征。如在改革开放背景下诞生的深圳市,虽然历史短暂,但其规划理念、城市功能、空间形象等均代表了我国改革开放背景下“新兴城市”的时代特征。数十年或上百年后,这样的城市有可能作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史和城市发展史上的重要代表,而成为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因此,在目前阶段,围绕“以打造宜居城乡为载体,建设美好家园”的要求,认真做好新时期的城乡规划工作是十分必要的。规划建设好现代的城乡,实际上也是为子孙后代留下值得珍惜的“遗产”。为此,当前我省的城乡规划工作要以“两个转变”为突破口,即从“城乡分割”向“城乡一体”转变、从“多规自成体系”向“三规融合”转变,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落实到规划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规划方法、规划内容、规划体系和规划实施上,从而确保城乡规划真正成为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推进“宜居城乡”创建的基本手段,真正承担好保护资源、统筹发展、协调利益的重要职责。
(三)认真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推进广东省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有序开展
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和岭南历史文化的特点,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督促地方政府进行本地历史文化资源的整理、评估工作,深度挖掘地方特色,积极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完善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保护范围、历史文化遗产的清单、保护工作状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并通过划定城市紫线等空间管制手段,落实好保护要求;完善管理和实施机制,改变目前历史文化遗产名为“齐抓共管”实为“政出多门”的管理模式,并建立起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监管到位、依法行政的管理体系,以及建立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等。
(四)尽快制订《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保护规划工作指引》,积极倡导“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建设”
一个城市所希望拥有的高雅品位和文化底蕴绝不可能短期速成,更非一朝一夕之功(正所谓“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而是几十年、上百年甚至上千年复杂、细致、连续的建设过程的结晶。任何仓促和盲目的“大干快上”、简单和机械的效仿拼凑、“毕其功于一役”等短期行为绝不可能建设出特色鲜明和气质独具的伟大城市,而且都将是缺乏生命力的。建议尽快制订《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保护规划工作指引》,积极倡导“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建设”。通过技术法规的指引、规范,避免规划建设将着力点停留于对政府任期政绩、开发商“急功近利”收益的追求。具体就历史文化名城而言,我们应该旗帜鲜明地提出“文化城市”的理念,在发展特色城市、魅力城市上“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建设”,校正当前城市建设中经济“硬”、文化“软”的弊端,补好“文化钙”,以突出城市综合竞争力中的文化竞争力。就农村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而言,应以生态美、文物奇、村落秀、建筑巧、民风淳为目标,通过精心的规划建设管理,将古村镇的历史格局、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同周围环境加以互动保护,积极地延续和凸显。同时,在不损害文物本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前提下,要切实改善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使当地居民能够在世代生活的古村镇里享受到现代文明,并延续固有的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
(五)完善保障体制,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要求
1.拓展多种融资渠道,为历史文化保护提供资金保障。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保证每年有一定的财政预算安排于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即按照历史文化遗产的等级,从国家、省和地方三个层次划拨不同比例的政府款项用于历史文化保护;另一方面要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如社会募捐、发行文化遗产保护彩票、建立保护基金等;此外,要从受益项目的收入中提成一定比例的保护经费,如从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商业、餐饮等的税收中提成,从而多渠道拓宽历史文化保护的资金来源。
2.健全公共参与制度,为历史文化保护提供坚实的社会保障。现阶段,我省公共参与形式和手段比较单一,且多属于“事后参与”。为此,需要进一步健全公共参与制度,丰富参与的形式,如在历史文化保护的项目策划、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等多个环节,通过问卷调查、规划公示、网络评选、征文竞赛等形式征询民意,提高公众参与的实效。历史文化遗产只有为大众所关注与分享,才会得到持续的保护,也才会有更加强盛的生命力。要积极组织主题文化宣传活动,如通过组织文化专题展览、推动艺术品创作、进行各类媒体的宣传、展示等举措,提升民众的历史文化认知感,强化民众对于历史文化保护的社会责任感。
3.完善教育和培训体系,为历史文化保护提供人才保障。首先,作为应急措施,可以从具有相关知识的建筑师和规划师、具备传统工艺技能的工匠中选拔人才,组成保护队伍,同时,邀请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国内外专家举办专题讲座、进行短期培训,确保尽快扭转相关人才匮乏的局面。未来可以考虑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的专业,或建立文物保护修复学院、文物保护修复中心等,以推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修复的教育和培训。
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5篇
兴趣往往是最好的老师,通过非遗文化进校园,最大的效果就在于开启学子们的兴趣点。无论是小学、中学还是大学,每个阶段的学生都有着对知识和文化的渴求,而非遗文化的传递,如何培植兴趣才是重点。贵州省的例子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因为作为多民族的省份,非遗文化的资源也极其丰富,让这些文化资源走进校园,成为孩子们的必须课,不仅丰富学生们的文化修养,更为非遗文化传承带来新契机。学校是一个重要载体,学生们不仅要学习书本上的科学文化知识,更应该与现实结合,懂得呵护民族文化的传统,为非遗文化的传承贡献力量。
在非遗传承的链条上,人才辈出是最理想状态。对很多非遗项目,往往面临着“人走技失”的困局。而打破这个困局,关键问题在于完善人才培育机制,让非遗的传承能够源远流长,能够有不同时代的“手艺人”代代相传。而通过非遗文化进校园的形式,对于小学和中学阶段来说,只是启发学生的兴趣,让其懂得非遗的文化价值,而对于高校来说,就需要在专业设置和人才培育上努力。目前,高校可以从开设非遗选修课上作为突破口,再进一步设置非遗必修课,从而在高校中能够培养合格的人才,为非遗传承续上薪火。
文化遗传作为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蕴含着民族文化的深厚底蕴,传承文化遗传就是保护我们共有的精神家园。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推进“非遗”进校园是至关重要的,学校作为文化传承的重要场所,其在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不容忽视,“非遗”进校园大有可为。
开设“非遗”校本课程是传承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环。每个地方都有属于自己地域特色的文化遗产,作为学校,完全可以制作符合本校校情和地方文化特色制定内容丰富多彩的校本课程。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领略本土“非遗”文化遗传的独特魅力不仅有利于学生加深对本土“非遗”文化的理解,更有利于本土“非遗”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比如,开展方言课,让学生更深层次地了解我们的语言文化,有助于加强学生对本土文化的认同感归属感;比如,引导传统戏曲进校园,让学生感受戏曲文化的博大精深„„诸如此类,都是有效传承本土“非遗”文化的重要手段。
立足本土,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实践活动。作为学校,可与文化单位建立对口的教育实践基地,通过开展文化夏令营的方式带领学生深入开展文化实践活动,让学生在潜移默化的环境中感受本土“非遗”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
创设环境,让学生在耳濡目染中接受文化环境熏陶。学校可充分利用橱窗、板报、广播节目、班会课等形式对学生开展本土“非遗”文化教育,让学生在耳濡目染中与本土文化面对面,让文化的种子扎根在学生心中。
本土“非遗”进校园是一项系统的文化工程,学校要做有心人,要做用心人,真正搭建平台,让文化传承大优可为。
本次活动联合了县文化馆在教学楼大厅特设了五个方阵,依次是变脸馆,越剧馆,剪纸馆,布袋戏馆,提线木偶戏馆,每个方阵分别由民间艺术大师张永新、邢玲娟与柯秀容、金素清、郑运德、许正桃坐镇。民间艺术独特的魅力,大师精彩绝伦的表演,吸引了大批的幼儿及家长驻足观看,大家纷纷送上了热烈的掌声,与此同时每个班级都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民间游戏活动,幼儿与家长都积极参与其
中。
在这个美好的日子里,机关幼儿园处处洋溢着欢乐的节日气氛,孩子们在民间艺术家的魅力中,在传统文化的熏陶下,体验到了民间文化的独特之处,萌发了传承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感。展望未来的一切,我们更加珍惜美好的六月,让游戏点亮幼儿快乐的童年!
当然,通过非遗文化进校园实现非遗传承,更需要有创新的理念。而学校,尤其是高校往往是创新高地,通过“头脑风暴”等方式,人们能够碰撞出思想的火花,也能够激发创新的灵感,从而换取非遗传承新的形式。可以说,在非遗传承上,我们需要不断创新载体和形式,借助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共同呵护非遗的传承。非遗文化进校园,可行且有新的启示。同时,非遗文化也可以走进社区,走进更为基层的地方,让非遗的未来传承更为广阔。(苏彦)
“教训子女,宜在幼时,先入为主,终身不移”。总书记在讲话中谈到:“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学习和掌握其中的各种思想精华,对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很有益处。”学校是进行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重要阵地,如何让传统文化精髓与教育教学工作实实在在地融为一体?各地纷纷从改革教材、提升教师传统文化素养以及丰富孩子们的业余生活等方面入手,让孩子们能够真正地接受优秀传统文化,领悟“传统之美”。
让孩子从小学习传统文化,教材是基础。当下许多城市推陈出新,编写适合适龄儿童阅读的教材,将具有当地特色的文化引入教材,使阅读过程既有教育性又有可读性。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者也。对传统文化的教育,除了注重教材革新外,教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以来受到广大群众的喜爱。在形式上,非物质文化因其新颖、有趣,容易被儿童接受,成为许多地区推广传统文化的范本。全国中小学校纷纷邀请大师名家走进校园,与孩子们一起互动,为幼小的心灵种下传统文化的种子。
等国家级和省级非遗项目的保护教学基地,真正做到了非遗项目保护从娃娃抓起,加强了学生的民族传统文化教育,使珍贵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很好的传承和发展。淄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剪纸代表性传承人郝萱琳在傅山小学传授剪纸技艺,培养孩子们的艺术素养和兴趣爱好,推动剪纸艺术的传承。苇编老艺人给孩子们传授技艺。
除了古文经典,中秋、重阳、清明、春节等文化传统节日及习俗,传统戏曲戏剧,传统礼仪,等等,都是目前学校传统文化教育中的“短板”。
学校如何加强传统文化教育?加强传统文化教育就是增加古文比例?优秀传统文化如何走进课堂?传统文化教育还有哪些误区?这些问题的确引人深思。
学习传统文化关键在于“领悟”,把传统文化当作生活中的智慧与美,而不是一种“古书”、“落伍”或“久远”。对于,孩子们而言,千万不要小看小孩子们的“鉴赏力”,如今的孩子,既然能“三岁读诗”,更能在小小年纪领悟“传统之美”。而孩子天生对文化美的鉴赏力,需要家长、学校、老师、社会形成一个呵护“传统美”的氛围,这样,在孩子们的心目中,就会对“传统文化之美”有一个内心的意愿和感受。
传统文化“近生活”,说难也难,说易也易。最重要的是“文化自信”,这是民族文化之魂,自信才有美丽,而在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交融之中,传统文化自身的魅力一定要通过“必要的形式”去展示和发扬,但一定不能“就形而形式”、“重形式而轻内容”。
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6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发展的见证, 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它是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创造的, 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 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对落实科学发展观, 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
非物质文化遗产, 自身具有遗存价值和经济价值两个要素, 在二者的关系上, 遗存价值越大, 潜在的经济价值也越大。因此, 我们在追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时, 一定牢记首先要实现其遗存价值, 其次才能谈得上经济开发。[2]但是, 如何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其遗存价值呢?笔者认为这需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文化生活的充分接轨, 加大对现代生活的渗透和影响, 使之充分的发挥其经济价值并融入现代生活里面, 具体来说, 可以从这三方面理解。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长期传续下来的历史记忆和情感追求。其博大精深, 丰富多彩的内涵, 凝聚了中华民族数千年的智慧结晶。[3]他主要包括: (1) 口头传说和表述, 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 表演艺术; (3) 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4)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 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它的类别主要有: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4]
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的是人类在进化发展的过程中, 不同地域、不同时间人类所创造的精神财富与文化信仰, 他并不是一个被淘汰或落后的文化现象, 很大程度上他体现的是一个时代精神、一种创造力、一种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更是现代人了解世界文化融合发展与继承优良传统的必要程序。因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2001年正式开始了“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选活动, 每两年为一次。[5]中国作为有着5000年未间断传统的文明古国, 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最早缔约国之一, 中央政府于2005年连续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进行了全面规划和重点部署, 将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作为国家“文化遗产日”等具体的保护工作思路。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能确定文化特性与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因素, 在保障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文化相互宽容、协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6]
我国的昆曲和古琴等已被评选为世界非物资文化遗产, 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昆曲、古琴、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蒙古族民歌长调等, 这些成绩令人感动、鼓舞的同时, 不免让人深思, 问题犹在,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中国的文化中占据着何等的地位, 它们目前的境遇如何, 现在的人们又该如何对其进行保护和利用?类似这样的问题并不为人所陌生, 多数情况下当问题摆在面前了, 真正让你花大量精力去研读、进行不确定能否产生回报的投入时, 很多人就退却了, 或者迫于压力照本宣读、形式主义, 不注重地域性及个案的不同特点, 模仿成功案例的运作方法, 最后的结果无疑是适得其反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 就已存在, 至少有数千年的历史, 可真正被概括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以与物质遗产相提并论, 获得这样高的认识, 这是近几年的事。为什么具有悠久历史, 对人类有重要影响的非文化遗产到现代才被提升为重要认识?难道是人们对金钱名利看淡之后, 向往安详复古的生活状态吗?我想不然, 记得曾经偶然一次看到的语言“精英文化的霸权”, 正因为是单一性的保护, 或是现实所必然的理由需要, 从而主动地去遗弃一些地方性文化遗产, 忽略非文本性质的遗产。从农村出来的我们这一代人, 头脑中依稀记得婚礼、丧礼等一些活动中的场景, 像这些非文本的东西在今天看来已只剩微弱的回味, 用不了多久便连记忆也将成为一种奢望。
虽然我们有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 依然敌不过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 尤其是在保护的进程评估中, 放在首要位置的便是经济利益, 而商业化的保护模式, 却是现实生活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其中, 就是绝大部分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群与团体、个人与机构, 会将思想习惯性的转向利益回报甚至于投资风险的考虑, 完全商业化的进行所谓的保护工作。其结果, 可能出现由于失败, 丧失再次投入和保护的信心, 也有可能使文化整体遗产遭到分散撤离, 使之变质, 或最终导致再一次的被发展的工业、城市所替代, 再一次消逝与遗忘。
贵州表面可以作为成功的案例, 其运作所产生的效应能有多大的生命力?纯粹的商业化开发带动其他产业, 最后文化遗产自身的意义和长远发展又在哪里?因为保护的中心最终是发展, 当世人关注他了, 经济由此上来了, 城市扩张了, 工业强大了, 文化遗产的商业推动力减弱时, 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形式也就会发生逆转, 从我了解的贵州各地方涉及的遗产保护内容中都不约而同的上演着这样相同的情景。
贵州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侗族大歌, 侗族琵琶歌、铜鼓十二调、苗族古歌、苗族芦笙舞、木鼓舞、花灯戏、侗戏、布依戏、刻道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多彩贵州这个平台发光发彩。他所涉及的内容有: (1) 贵州美丽富饶的旅游景点展示; (2) 贵州少数名族服装、风俗、节日等的介绍; (3) 少数名族专有的特色技能比赛 (如苗族同胞们的蜡染、刺绣等) 这涉及贵州的方方面面, 比如有长征文化, 阳明文化, 少数民族风情, 国酒文化, 茶文化等。旅游产品有苗族蜡染, 茅台, 都匀毛尖茶, 安顺三刀, 水晶等”。[6]数以百万记的人, 从这个产业链当中获取了经济上的甜头。正在他们笑得合不拢嘴的时候, 试问, 这还是人民自愿和有意识的在保护传统行为吗?他已经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商业运作, 他的生命力让人担忧, 他只是起到了暂时性的保护。这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实际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商业化的利与弊。因此, 我们在运用商业手段的同时, 也应该切切实实的把文本中关于重点是保护、永久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落实到位。商业化运作所产生的价值已经体现, 而定位却有些许晃悠, 如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已经体现, 可真正的坐标却不明确。在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时, 我们更应该注重并强调文化现象自身的特点和规律, 应该改变商业化运作在保护过程的中心地位, 地方性的个人和团体需要加强其执行力, 绝对不能照本宣科, 完全模仿, 在经过了对文化遗产的统筹归类后, 重点考虑对这些遗产“为什么保护”“怎么有效地保护”的问题, 也就是对要进行保护对象的历史、价值、意义、以及如何落实确定中心点的考虑。看看贵州最为成功的范例酒文化, 以国酒茅台领头的各类酒文化早已名闻遐迩, 赢得了市场和声誉。可是还有多少人在把制酒看成文化, 看成遗产, 哪里还能看见亲朋好友聚会, 大碗大碗畅饮的情景, 这些酒被穿上了品牌的衣服, 高档酒是元首们享有的, 中低档酒是名流人士出得起钱的人享用的, 其他人就望梅止渴吧。再如少林寺信仰文化, 他的历史地位、发展进程影响了多少代人, 而今天听得最多的就是对他的价值评估, 怎么筹划着品牌上市融资。现在走进少林寺, 那里还是简单的信仰啊, 早已转变为价值、效益了。虽然我们不可能摒弃商业化的运作, 可是商业化成功保护需要放弃文化遗产自身的意义和特点作为条件的话, 这就是一种狭隘的保护, 不完整和不成功的保护。
我们看到了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的利用与效应, 也看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广泛性以及在保护的旗帜下存在的弊端, 是执行力不够?是现实社会追求的必须途径?还是商业化的腐化产物?不管是怎样的原因, 我想在保护过程中必须考虑和强化落实以下问题。
其一:弱化商业的中心地位, 始终以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为主导地位, 反对纯粹以商业开发为目的的遗产保护, 从而对文化遗产造成毁坏性的行为。
其二:改变由地方政府独立领导、开发商经营的模式。反对只有开发前效益评估没有事后和文化效应的监测评估体系;应该大量的发挥民间团体的力量, 倾听民众的呼声, 监督反映以传承文化为根本性目的行为落实。
其三:大胆创新, 联系实际情况, 杜绝照本宣科, 形式主义。不能笼统的认为不同地区, 不同形态的文化遗产都能以商业化的运作方式进行保护。
其四:加强从上到下的执行力建设, 各级团体、组织态度积极;认真研读、总括地区现有的文化遗产体系并进行分类评估作为一个地区文化的整体, 商业化过程中所产生的效益, 最终也要有一个合理的再分配制度, 不能只重收获不重投入, 总的来说就是长远考虑, 传承为主, 积极创新保护机制, 杜绝商业化领导一切的中心。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严肃的议题, 经济效益、工业化、城市化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现实阻碍, 纯粹商业化带来的利与弊, 上面有政策, 下面有对策, 落实中的不得力, 眼睁睁看着一批批绝技和文化消逝。因此, 商业化的运作手段应摆正其坐标、加强执行力建设、充分发挥民间团体的力量, 真正做到实事求是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摘要:在科技不断发展, 现代文化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 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生存危机。本文以多个案例为启发,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现代生活的渗透性角度出发, 浅析如何更好的定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渗透性,坐标与价值,商业化
参考文献
[1]王松华, 廖嵘.产业化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同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8, 1.
[2]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 2006, 232.
[3]肖静.高艳玲.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研究——以三江侗族大歌为例[J].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 6 (2) .
[4]刘茜.试用科学发展观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J].西北民族研究, 2005, 2.
[5]朱兵.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 背景, 问题与思路.
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7篇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它具有历史、文化、科学、审美、经济等多方面价值,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具有独特的价值与意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解说概况
(一)发展现状
截至2015年底中国已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30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664项,然而在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解说方面的研究却存在极大不足,甚至未有一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有完善的公开解说体系。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多重视申报环节,在解说展示与传承发展等方面的工作做得甚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征与深厚底蕴使得其在识别、解说与保护等诸多方面存在一定难度,解说既是建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之上的必要展现形式,同时在对遗产的保护中也扮演着尤为重要的角色。
(二)研究现状
解说作为一种重要的遗产保护策略,已得到国外广大学者的关注与认同,其作用也正日益被遗产地管理者所重视。目前国内关于解说的理论研究匮乏,已有文献多是从旅游解说系统的规划与设计角度进行案例研究。
对于包含于遗产解说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解说,当前学界的研究仍较为薄弱,尤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解说方面更是几近于无。笔者通过中国知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解说”两词同时进行篇名与关键词检索,结果显示均为空白。此外,检索还发现目前也极少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解说理论进行归纳与分析的相关文献。因此,本文拟在现有相关领域理论基础上,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类遗产旅游资源解说为切入展开初步整理与探究。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解说探究
(一)解说理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活态性、传承性等特征,这决定其解说理念、方式等必然与其他遗产旅游资源不同。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上的不可视,使得其必须借助一定物质载体为人们所感知,反映出内在的精神、价值与意义,实现从无形到有形的转化;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简单的静态遗存,而是活态且完整的文化形式与过程,它的核心内涵与人的行为活动密切相关,需要通过人来诠释与演绎;再次,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随时空变迁不断传承与发展,但其最为本质的原真性必须得到忠实呈现,要充分考虑其产生与存在的社会、文化、自然背景环境,探索原存脉络,在时空情境转变的现实下尽量将对其文化原真性的损害降至最低;最后,要实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与保护,增强文化吸引力是必不可少的,必须一改以往单向解说的方式,使之与旅游者产生交互,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自于人而继承于人,只有增入人类行为的元素才能更具生命力,更持久地传承与发展。
(二)解说方式
1、实物解说
实物解说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或衍生体,给旅游者一种直观具体的认识,当然它也存在明显不足,参观者对所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和内涵难以充分认识。这种解说方式简单直接,但需要配合其他的手段与方式,以达到完整而全面的呈现。
2、还原解说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空间中的原生环境进行复原,通过模型以及各种道具还原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时的场景,再现周围环境、人物状态、空间形式等,帮助旅游者更好地理解其源起与发展,为之创造身临其境之感,让其真切体验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
3、展演解说
在还原场景的基础上融入人的因素,表演与展示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情节与内容,以动态表演方式生动诠释。这类解说尤其适于传统表演艺术、手工艺等具有很强展演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这类遗产旅游资源的吸引力。
4、数字解说
以信息技术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照片、录音和录像等资料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制作并展示传播。通过新技术与新媒介的综合运用,使解说活动更具交互性与创造性;增强多感官表现力,增进旅游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与接受程度。同时利用虚拟化场景,还原并展示出濒于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实现对珍贵遗产保护的同时,兼顾其静态传承与动态发展。
四、结语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解说探究能更好地为旅游者创造理解、欣赏和享受这些文化资源的机会,有助于提高对其的认可、尊重与保护意识;还将影响遗产旅游体验质量,提升旅游者的精神体验,并促进遗产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8篇
关键词:图书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参考文献
[1].于荣全.论公共图书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2008.10
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9篇
一、问题的提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六章, 45条, 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 共有5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的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进行了规范,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了强有力的保障。尤其是在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入《刑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适用, 是给予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方以最严厉制裁———刑事责任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条路径。
本条规定尽管从法理上讲它是适用于规定所有之行为, 但是这种兜底式的规定对于实践操作而言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如何与刑法典做到恰当的融合, 而又要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点, 起到一定的特别保护作用, 值得思考。事实上, 此种对刑事责任概览性立法的状况在我国很多法律中广泛存在, 尤其是一些地方性法规中, 这些法律法规如果不能很好的与刑法建立一个有效的对接渠道, 为司法提供一个很好的适用机制, 那么这种立法状况并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这也是这些法律的该类条款被束之高阁, 被民众所诟病的原因。所以, 我们认为, 囿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本身的规定较为笼统, 而刑法之规定却较为细致, 这两部法律如何结合并充分体现各自的立法价值是亟需探讨的问题, 即必须对该类条款进行解释, 关于本法则要对第42条进行学理上的剖析和解读, 才能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路径的有效落实给予恰当的支撑, 也为以后该条更具操作性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提供足够的理论基础, 充分考虑量刑与该条的关系, 须在量刑上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判断, 尽管从根本上讲, “公正性, 是刑法的首要价值。刑法涉及到公民的生命予夺, 因而公正性更是它的生命, 更值得我们重视。”[3]从而使该条更具生命力和活力。
本文拟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主要规定, 以两类犯罪为焦点展开问题的论述, 即定罪、量刑既要符合刑法的价值追求亦要体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并对其起到保护和传承的作用。
二、关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类犯罪
(一) 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
我国刑法第四章规定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诬告陷害、重婚、虐待、遗弃等等罪名, 能够较全面地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中亦涉及诸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 包括其徒弟等,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具重要价值的“人”。此类行为, 尽管有诸如强奸罪等在既遂与未遂方面有不同观点, 却皆无须在犯罪构成方面进行争论, 我们此处须着重在量刑方面予以考量, 正所谓使其罚当其罪。在量刑时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除了刑法本身的法定量刑情节外, 还须对犯该类罪行之人被课以刑罚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产生的影响进行价值判断, 即在刑法价值体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步繁荣之间寻求衡平点, 毕竟法律的判决绝非单纯的法条适用, 更重要的是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引导、教育和威慑功能, 实现法的价值追求。我们此处以传承人为对象。
首先, 当传承人为受害人时。在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强奸、非法拘禁等罪名中, 法定刑均按照轻重不同形成一个序列, 最终的宣告刑都将根据犯罪情节后果来决定, 即犯罪情节的认定不仅能决定具体罪状的量刑层级, 对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等也有较大影响。传承人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宝贵核心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发展环境于当今之所以如此羸弱, 其极度依赖传承人的心传口授而得以继承是重要原因, 并且随着传承人数量的减少和由此带来的几何效应 (传承人的继承人, 如徒弟等等, 将加倍减少) , 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发展环境更加艰难。因此, 我国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作中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 将发掘、扶持、发展传承人作为最重要工作之一, 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赋予传承人较高的地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刑法》具有相同的位阶, 且两者的适用都将产生广泛而显著的社会效果, 在适用后者之时得体察前者之价值取向———一种不考虑任何社会效果的刑法又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科学性呢?[3]因此, 传承人受到严重侵害, 我们应当将该犯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的不利后果纳入量刑情节之中———虽然从正面难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损害进行具体量化, 但我们可以造成某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绝迹, 或维持该遗产当前状况之艰难程度, 或恢复该遗产当前状况所需之人力物力, 或为保护发展该遗产已经付出的人力物力等因素逆向判断损害情形;何况“情节严重”之判断本身, 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 就是抽象思维的过程, 我们在此处的特定情形下运用相关因素进行论证判断确是合理可行之举。
其次, 当传承人为犯罪行为人时。此时, 我们须有额外的考虑。前文所述之传承人为受害人时, 我们认为应当将由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利影响作为情节是否更加严重的量刑情节考虑。但此处, 由于法本身具备的引导、教育等功能, 前述之情形能对引导、教育社会提高对传承人的保护程度, 夯实其社会地位, 进而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但若在此情形中延续该思维, 一味地将传承人特殊的个人价值作为从轻、减轻, 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 却恰恰可能起到相反的引导、教育作用, 甚至有纵容传承人犯罪之嫌, 从而严重背离刑法的公平价值,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 该情形下, 应当以传承人犯罪行为本身之性质及程度为首要量刑因素;之后, 再按照客观情势考量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作用, 即至少在酌定量刑情节上, 应将传承人的稀缺性、传承人所掌握的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巨大价值等等纳入刑法的体察范畴。
(二) 侵犯财产权利犯罪
该类犯罪行为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相结合时与前述之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不同, 定罪是我们此处必须先行讨论的问题, 其次讨论如何量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体特性使得《刑法》第五章规定的抢劫、盗窃、抢夺、诈骗、侵占、故意毁坏财物、挪用资金、聚众哄抢、敲诈勒索等行为难以定性。
首先,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 使其价值难以用货币来衡量;诸如盗窃、侵占、故意毁坏财物等等犯罪行为在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考虑具体的数额标准来帮助界定行为性质, 例如盗窃罪, 有些地方以5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有些地方以1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等等。
其次,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形性, 使得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很难甚至是无法以有形的方式折旧或毁损, 那么诸如“毁损财物”等犯罪行为就缺乏了特定的认定物质基础———我们无法得出结论:《花木兰》这个民间故事被“毁灭”了, 或因美国动画片《花木兰》收获20亿美元的票房, 该故事便价值20亿美元。
最后,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性, 使得其很难确定权利主体———侵犯财产类犯罪是以私法上的权利归属为前提的, 包括占有利益在内。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拥有者并非某个时代某个地方的某个人, 它在某种意义上是承载着中华民族精神的、所有炎黄子孙的共同财富。
因此,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能否成为该类犯罪的对象在理论上值得进一步探讨, 尤其是在实际操作层面更需要相应的理论为其提供足够的支撑。尤其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刑事责任语焉不详的情况下, 像盗窃、抢劫等等侵害诸如传承人、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作的专门人员的行为, 可能在实践中更多的会被考虑以传统财产为对象, 仅于量刑时得考虑该行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工作造成的不利后果的程度———例如, 使传承人受重伤, 或其生活陷入困顿;或使紧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严重滞后、停顿, 需巨大代价恢复的;等等。
三、职务犯罪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至少有二十五个条文明确为各级政府规定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过程中的工作职责, 主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宣传、保存等等工作, 同时,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实际上, 此处列举的玩忽职守等几种行为恰是渎职犯罪的几种典型行为, 结合第四十二条, 可以看出该法对惩治和预防国家机关职务犯罪异常重视, 尤其是渎职犯罪。
(一) 该类犯罪行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结合点
该法的规定扩张了县级以上政府的职能范围, 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承人名录的制定与审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传播等, 当其在这些职能领域内因玩忽职守等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时, 便涉嫌渎职犯罪, 实际上这些规定提高了相应国家机关的职责履行要求的同时也增加了该类犯罪行为发生的几率。例如,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 便于公众查阅”, 若违反保密规定, 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若不合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可能构成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环境监管失职罪;若玩忽职守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 则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例如, 重庆渝中区大坪在进行市政改造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 著名的“七牌坊”就险些遭难, 幸而在舆论的强力关注下, “七牌坊”的二十余块石碑得以顺利搬迁保存;等等。我们需要注意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体特性和其生存发展规律来判断是否存在“重大损失”, 这样的价值判断并不十分困难。我们要进一步讨论的是该类犯罪的特殊主体问题。
(二) 该类犯罪之主体
有两类特殊的主体需要探讨。一是传承人, 二是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组织。
首先, 对于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传承人应当履行的四项义务, 且其履行义务的同时得依据该法第三十条主张相关县级以上政府提供场所、经费, 甚至人员、政策支持等条件。这里要说明的是, 并非履行了三十一条的各项义务方得具备传承人的身份, 恰恰相反, 当传承人身份具备后, 始得享有三十条中获得支持的权利并承担三十一条的义务。三十条实际是通过约束政府行为的方式使传承人获得权利, 而三十一条使用了“应当”一词, 该两个条文均系强制性规范。
那么, 我们有必要逆向思考, 假若该传承人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或不适当履行其法定义务则应当如何处理呢?或者说, 该四项法定义务是否赋予了传承人刑法意义上的新身份呢?
刑法中的渎职罪对主体身份有着严格的限制, 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或依照法律、法规/受国家机关委托代办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或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始得成立渎职犯罪。若传承人系上述主体中的任意一类, 在身份具备前提下, 只要满足刑法的其他构成要件则可明确其行为性质。但实际上, 绝大多数传承人都是“民间”普通人, 不具备相应身份。对于此类传承人, 他们对自身法定义务的完全履行是我们所期待的, 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但这是我们的期待, 而非刑法的“期待”。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的四项义务的履行本身就有相当的现实障碍, 而该障碍之排除、或克服、或避免等在特定传承人身上并不具备期待可能性。譬如第一项义务, “开展传承活动, 培养后继人才”。许多传承人因为文化素养、身体健康等原因难以有精力去执行;更有传承人不是不愿意培养后继人才, 而是没有人愿意当后继人才, 许多传承人下狠心、猛咬牙, “违背”传男不传女的“祖训”, 主动愿意招收女弟子 (包括自己的女儿) 以避免技艺的失传, 但却响应寥寥。所以, 这四项义务于当前似乎作为一种法律的倡导性义务为宜, 若要求必然实现, 则无疑对传承人过于苛刻, 是法律在强人所难。三十条和三十一条的规定, 表面上我们可视其为立法技术上体现的权利与义务对等, 但当前现实中, 法律应当容忍政府投入大、传承人成果小的暂时不对等。那么, 由此展开, 我们就更不应由于政府的投入义务且政府主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对传承人有较大的依赖, 而通过传承人的四项义务倒推出其应当具有新的身份。此种思维并不符合法律的逻辑, 无疑是同时曲解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且, 我们应当明确, “刑罚本身是代价高昂的措施”, “维持刑法的有效性需要投入大量成本”[4], 无论是死刑或自由刑, 或罚金刑等, 都有高昂的有形成本和无形成本;我们不仅要周延地分析判断“入罪”, 更要明晰“出罪”的径路。
其次, 对于民间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鼓励民间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并“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尽管民间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程度还很低, 但由政府主导、民间组织积极配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模式已经在英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国家被证明是非常有效能的模式。例如英国的“乡村委员会”、法国的“纪念物历史咨询”等非官方准自治组织, 这些组织由政府提供资助, 在界定的领域内担当政府的官方顾问, 他们的意见对官方决策有着重要作用, 并且, 这些组织的成员挑选过程中地方政府也或隐或显的扮演着指导者和协调者的角色。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不断加强, 民间组织必定会在其中扮演愈发重要的角色。我们既然在立法中鼓励民间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且这些民间组织成员往往不是从民众中间随机选择的, 所挑选的对象都具有特殊的专业知识、技术,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浓厚的兴趣, 并享有一定的威望的人, 甚至就是传承人组成, 如前所述之理由, 如若其未被正式纳入国家机关或未在国家机关中履行公务, 我们亦应当认为其成员便不具备特定身份而远离渎职罪的范畴;甚至某民间组织被某政府聘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官方顾问, 我们仍然不宜认一概地认为其行为具有履行国家机关公务的性质———单纯地提供建议、方案等行为不属于履行公务, 因为其不享有任何职权, 如同法院审判委员会邀请法学家一起分析案例一般, 若因采纳法学专家意见却办了错案, 不应当把账算在法学专家头上。只有在该民间组织确实受有权政府正式委托, 并以该委托机关名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并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防止其损毁、流失等等由《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的相关政府职权时, 从事该工作的民间组织成员便具备渎职罪要求的身份了。
摘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该法第四十二条引入了《刑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适用, 囿于该法对复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仅有四十五个条文, 如何将该法之规定与刑法充分、合理的结合殊有诸多探讨之处。本文对该法第四十二条进行解读, 以《刑法》的相关罪名为关注焦点, 对两部法律的配合适用展开论述, 以此抛砖引玉, 从学理上推进两法的整体协调适用, 进而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工作的效能。
关键词:刑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适用,人身财产犯罪,职务犯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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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10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经济和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质量、生活方式、生活理念发生了从未有过的变化。经济的发展带给人们的除了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生活的丰裕,更使得人们对于精神层面的追求进一步加强。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在人类满足了最基本的生理和安全需求后,就会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而文化产业的产生和发展正是应当今人们精神文化需求而生的产物。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其中,我们除了关注其带来的经济效益之外,也应发挥其文化功能。另外,非物质文化遺产最吸引人的是其内在的文化精神与文化价值,但在将这些非物质文化进行产业化的过程中,更多的是注重它的经济价值,忽略了其本身的文化价值,导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文化功能。本文将简单的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一、概念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背景
自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文化产业以其独特的魅力和惊人的成长性吸引了全球的目光。时至今日,文化产业成为一些发达国家的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它的发展延伸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以知识、信息、娱乐、休闲为主要特征的文化产业,不仅推动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提升了国家参与世界竞争的“软实力”。
随着文化产业逐渐被一些国家视为战略产业,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也蓄势待发,受到政府部门的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首先能够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需要通过市场这一媒介进行传播。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建议
产业化的重要特点就是追求利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文化,其中所包含的是经过时间锤炼而留下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智慧,是一种民族的意志和精神的体现。实现非物质文化的产业化,可以为当地带来就业的增加、经济的增长、实现非物质文化规模的扩大,使其可以顺应全球化的潮流而得以保存和传承。但实现产业化最终可能会受市场经济规律的影响,对其开发只注重产业化之后带来的经济效益,为了带动经济的发展而忽视了非物质文化内在的文化本质,和对其实行保护的长远性和整体性。
由于市场所追求的是利润,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的过程中,投资者或是政府部门很有可能因为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忽略了非物质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导致开发的结果和初衷背道而驰。如在我国的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区,因为开发者不注重对开发进行合理的规划、急功近利,在旅游开发中,不间断的使大量的游客进出遗址,超过了环境的承载能力。最终导致少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资源枯竭,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于持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饱含了民族的智慧和意志,是长期的文化精髓的积淀。它通过丰富的艺术创造,无与伦比的艺术技巧,独一无二的艺术形式等特殊的表达方式,表达了一个民族或是一个群体的生活方式、精神世界,有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在对非物质文化进行旅游产业化的过程中,开发者为了获取经济价值,没有深入的了解民族的历史背景,没有了解这些文化的本质,最终导致了对蕴含了深厚文化底蕴的文化内容产生了误读。如在我国的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某些传统的习俗和礼仪只有在特定的传统节日才举行,但为了吸引游客、满足游客,常年累月的表演使得这些礼仪和习俗失去了其原有的文化内涵,也使得一些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变得商品化和庸俗化。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各种文化的交流和碰撞,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顺应社会的潮流,走市场发展的道路以实现继续传承。非物质文化所饱含的民族精神和文化本质,使得它和一般的文化商品有较大的不同。在对其进行开发的过程中,我们应注意:
(1)避免在产业化过程中,将经济利益作为唯一的目标,忽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底线,放弃了非物质文化的持久发展。(2)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中,我们应注重挖掘文化遗产的内在文化精神,加强文化的深度和内涵,使文化遗产的文化功能得以实现。(3)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有关的监督体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市场化的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防止开发商为了短期的经济目标而破坏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除了政府部门也给予足够的财政支持外,可以建立一个资金筹集体制,收集社会人士的捐助资金,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四、结语
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我们要实现对其产业化开发的同时不忘保护。我们要将经济利益和文化内涵协调好,将规模效应和保护措施统一起来,最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实现其潜在的经济价值的同时,保护自身的内在精神和实现文化的传承。
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11篇
一、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两年前的“5·12”大地震对北川地形地貌、羌族风土人情的严重破坏以及对羌人的心理伤害, 至今还让人唏嘘不已。有着3000年历史的古羌文化损失甚是惨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以下简称“非遗”) “羌年”损毁文物50多件, 省级“非遗”项目“许家湾十二花灯戏”道具损毁80件, “口弦”道具损毁20件。此外, “羌族山歌”、“莎朗”、“白什马马灯”、“青片龙灯”、“片口高跷狮灯”、“大禹的传说”等珍贵的禹羌文化也遭受不同程度的损毁。文化工作者多年来辛苦收集、整理与保存下来的“非遗”保护项目资料也无法从废墟中挖掘出来。通晓羌族语言、历史文化的羌人与民间艺人部份遇难, 使得一些“非遗”项目有可能断香火, 其损失巨大难以估量。地震后, 在重建家园规划中, 一场如何保护与传承灾区羌族“非遗”被提上了议事日程。2008年5月21日四川省人大十一届三次常务委员会批准并通过了《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为保护与传承北川羌族“非遗”提供了法律保障。2008年5月30日, 来自中央民族大学等10家单位从事羌族历史、文化研究的专家在北京举行了四川地震灾区羌族文化抢救和保护座谈会, 再次肯定羌族的建筑、服饰、饮食、音乐舞蹈、宗教信仰都具有自己的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建议推进国家级“羌族文化保护区”的规划建设, 建立羌族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文化产业群, 形成灾区经济恢复重建新的增长点, 有效保护羌文化。2008年6月18日, 国家民委调研组在西南民族大学召开了羌族文化灾后重建与保护专题座谈会, 其目的就是要了解羌族文化的现状与重建情况, 收集意见和建议, 为制定国家层面的保护规划和政策提供支持和参考。
二、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机遇
第一、世界文化遗产的继承保护给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保护提供更宝贵的经验, 同时还文化遗产一个适宜生长的“文化空间”, 体现“活态文化”特征。
第二、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选主要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定义范围, 保护对象的“文化空间”, 选项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保护工作要纳入到整体保护的庞大系统工程中等方面为评选依据。
第三、汶川地震后, 国家加大恢复震区的投入, 我们应该抓住机遇, 做好保护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
三、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挑战
第一、全社会对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得不到科学的挖掘保护, 加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破坏和毁灭。
第二、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急剧恶化, 依存于独特时空, 以口传心授方式传承各种文化艺术、传统技艺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
第三、许多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乏人, 面临失传的危险, 许多独门技艺人亡艺绝;
第四、大量珍贵的实物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 流失现象十分严重。
四、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对策研究
(一) 、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指导思想
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有人称之为“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想”, 实际上就是可持续发展的实践思想。它主要包括:第一, 可持续发展要以保护自然为基础, 与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相协调;第二, 可持续发展要承认自然环境的价值, 保护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活态性;第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要从长远出发, 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自然的协调发展。
(二) 、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1、持续性原则
可持续性是促使发展理论产生革命性变革的初始和根本动机, 因而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基本特征。要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就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人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 而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享用者。可持续也就是延续不断, 即不断地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社会和平、进步、稳定的能力, 永久性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软件环境, 保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延续性。
2、整体性原则
实现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 就应遵循发展的整体性原则。应依照如下思路来处理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一方面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动用足够的人力、财力、物力, 力求使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规划、建设、管理尽可能最优化, 在重视整体发展目标的同时, 充分关注局部发展目标, 最大限度地使全国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组成部分的局部发展目标如期实现。
3、协调性原则
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要素间的协调发展, 社会各阶层及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协调发展等。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外部环境的协调发展, 则是指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必须与社会发展对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需求相适应, 以及保持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与教育、文化、经济和社会生活方式发展相适应, 既不过度超前, 也不过分滞后。过分超前或滞后都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五、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一) 、加强理论研究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 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 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和普及教育活动。从国家战略的现实需要出发, 《意见》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和政府对保护中华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 这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年轻一代对我国文化的认同, 极大地推动年轻一代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保护和传承。
(二) 、完善管理机制
1、建立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是一蹴而就, 必须要有一个全面的规划与通盘考虑。我国历史悠久、地域辽阔、民族众多,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丰富, 形态不一, 历史和现实状况较为复杂, 现今的存在与流变状况也不同。此外, 人力、财力、物力和智力资源也有限, 如果不能科学规划、分类统筹、区别对待, 就不可能在结合实际的情况下, 使保护工作做到实事求是和有现实的针对性。
2、建立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体系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只有个别单项条例和地方性条例。尽管我国在2004年正式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 但我们还应该尽快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 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保护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3、健全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
参与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到三大主体:一是政府, 二是社团组织, 三是族群、民众。处理协调好三者之间的关系, 建立起符合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特点的体制和机制, 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本前提。因此, 我们必须坚持“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明确职责, 形成合力"的工作原则, 真正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加大传承人的保护力度。
4、开发当地旅游事业
2007年, “中国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在成都举行, 使成都获得了“非遗首都”的美誉, 我们要在“非遗节”的带动下, 把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地旅游联系起来, 开发当地旅游资源, 这样游客在旅游的过程中不仅愉悦了身心, 而且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了更深的了解。
六、结语
汶川大地震使许多优秀的北川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后继乏人, 一些独门技艺人亡艺绝, 面临失传的危险。同时传承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老龄化, 缺乏有效的传承、保护机制。中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国, 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弱国。这是我们要面对的现实。我们都希望, 2020年的中国将成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取得坚实成就、能给世界和后人一个交待的泱泱大国。这个由相当弱到相对强的转变是一个过程, 需要在认清现实状况和现实可能性的基础上, 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大局观, 有步骤、有条理、积极稳妥地把这个系统工程做好。
摘要:“5·12”大地震对北川地形地貌、羌族风土人情造成了毁灭性破坏,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破坏严重。本文对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着手, 提出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并为其可持续发展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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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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