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汇报(精选7篇)
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汇报 第1篇
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汇报
xx镇人民政府
近年来,案件数量在逐年递增,各类矛盾一起汇聚在镇综治办需司法化解时,面对这一形势,xx镇综治办为有效破解难题、推进科学发展进行了积极探索,积极开展以当事人为主导的诉讼服务,真正做到诉讼服务走出门,诉讼调解送上门。各项工作逐步呈现出调撤率上升、案件数下降、社会满意度上升、涉诉信访下降的“两升两降”良好发展态势。
我镇诉调对接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发挥主导作用,培育纠纷化解中坚力量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xx镇牢牢把握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权,以打造一支化解纠纷的中坚力量为手段,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
1、设立专门职能部门。我镇专门设立了诉前调解服务中心,成立了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和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并配备专人负责我镇诉调对接工作的协调、管理与考核,不断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先后妥善化解10多起重点工程案件,赢得党委政府大力支持。
2、大力加强人员保障。我镇不断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人力保障,源头预防化解纠纷。
3、努力提高人员素质。每年我诉讼服务中心均组织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
二、借助外部力量,丰富纠纷化解工作载体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镇充分利用工会、妇联、交警、工商等社会力量,构建纠纷化解的网络,丰富纠纷化解的工作载体,切实提高纠纷化解的成效。
1、主动面向社会,开展五进活动。通过“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活动,主动面向社会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在重点企业建立劳动争议纠纷联合调处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在村(居)委会设立“诉前调解工 1 作室”,构建覆盖村(居)委会联动调解网络;定期赴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引导社区居民通过多元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举办各种形式的行政执法专题培训,邀请工会、妇联等调解组织介入法院调解和执行工作,形成广泛和谐共建社会网络;选派人员担任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律辅导员,举办多种形式的校园普法活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2、丰富工作载体,成立专门调解中心。前移纠纷化解阵地,充分利用行业调解的优势来化解矛盾纠纷,在金融、交警大队、工会等部门成立事故调解中心、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等专业化合议庭和调解中心;在信访办设立信访接待窗口和信访调解窗口,全面了解人民群众诉求;在重点贫困村组设立“法律脱贫”帮扶点,指导民调组织化解土地使用权、相邻权等各类涉农纠纷,以和谐促进村民发家致富,努力达到纠纷不出村、不出镇。
3、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调解网络。专门出台《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落实“五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将诉调对接与“公调”对接、“访调”对接、“检调”对接、“纪调”对接一起,成为全镇大调解网络的五大组成部分,进一步拓宽人民调解窗口的横向宽度。同时,在全镇成立诉讼服务中心和人民法庭共同指导下的5个诉讼服务站和人民调解联系点,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延伸人民调解窗口的纵向长度,并扩大人民调解窗口的调处范围,从起初的以民商事纠纷为主,扩大至行政、自诉刑事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可进入人民调解窗口的调处范围。
三、凸显机制优势,打造纠纷化解知名品牌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我镇诉调对接工作的法律性、权威性、有效性、连贯性、便民性等优越性深入人心,使得利用人民调解窗口化解矛盾成为许多纠纷当事人的首选。
1、建立衔接配合机制。建立与区矛盾调处中心、交警、劳动、工会、金融等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积极引导矛盾双方选择行业性调解组织调解,使得许多本来极可能诉诸法院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分流和化解,使矛盾消化在基层,从源 头上减少案件数的上升。2011年5月,我们服务中心人员发挥能动司法功能,深入秋千坪农户家中,耐心开展释法、疏导和案件的调解工作,使庄永培与邻里达成调解协议。2011年6月,我镇讼服务中心在接到新生村望运华反映房屋因洪水浸泡导致房屋受损的案件,我诉讼服务中心主动派专人上门进行处理,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建立诉前过滤机制。充分发挥诉调中心作为职能部门的组织优势,所有简易案件及疑难复杂、群体性、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必须由诉调中心先行调解,诉调中心通过调动一切可利用的社会力量及自身的努力,成功化解多起妨碍涉及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经我中心调解的案件,有给付内容,尽可能促成当事人当场给付,减轻执行压力。
3、建立协调处理机制。出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群体性案件及时向区政法委报告,通过区政法委协调,将重大群体性案件的办理工作纳入镇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
当前诉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 虽然我们的诉调对接工作运行良好,但诉调对接工作仍有很大的上升空间,与构建和谐建湖以及上级领导的要求仍有很大距离。制约诉前调解工作取得突破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诉调对接的网络尚未实现全覆盖。我镇的诉前调解乡镇工作站的网络尚未全部形成,与社会调解组织和相关行政机关尚未完全实现对接。
2、开展诉中委托、协助调解等工作还缺乏社会力量的有力支撑。按照诉调对接的要求,我们要依靠社会力量的直接参与,积极开展诉中委托、协助调解等工作,但目前单纯依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难以打开局面的,所谓“剃头挑子一头热”,其他社会力量虽有党委政府的文件推动,但在实际行动上还不能有大的进展。更主要的是社会力量参与诉调对接,其人员的素质以及法律业务知识尚难以完成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尖锐的责任重担。这些问题还需上级领导进一步重视解决,让社会力量参与的责任加大,使之成为他们一种自觉的意识。
3、诉前调解的影响力有待于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长期 形成的争强好胜的意识和现代社会逐步形成的“陌生人社会意识、导致相当多的当事人因为不了解而不愿意选择用诉前调解这种比较温和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因此我们要克服群众对我们工作还不是十分了解这个这个瓶颈,积极探索宣传途径,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把我们的工作和做法、创新之处多向社会宣传,让知晓诉前调解的受众面不断扩大,让人民群众听到我们的声音。提高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机制的了解和接受程度,努力建立为群众了解、适应、接受、信任的诉前调解机制,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
今后我镇诉调工作下一步打算
1、拓展诉前调解工作深度,丰富诉前调解工作内容,提升服务大局、服务人民水平。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并且有一定调解基础的纠纷,尽量将其纳入诉前调解程序,低成本、高效率的予以解决,逐步扩大诉前调解化解纠纷的范围和规模。对不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类型在实践中加以明确,以防止诉前调解工作的极端走向。在完善与社会调解衔接的基础上,将诉前调解与立案及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紧密结合,前移矛盾化解关口,利用诉前调解的优势,快速有效的把特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强化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诉前调解流程管理机制。既然把诉前调解作为一项机制运行,当然应当建立与之配套的约束机制,对流程、选案要求、调解细则以及各环节期限要求等均应有明确的规定,在诉前调解机制的运行过程中,我们将认真思考,把有关标准、要求进一步进行细化、量化。同时,对所有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的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培训,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建立与兄弟法院沟通、交流的机制。
3、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联系,将诉前调解影响力进一步扩张。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把我们的工作和做法、创新之处多向社会宣传,让知晓诉前调解的受众面不断扩大,让人民群众听到我们的声音。提高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机制的了解和接受程度,努力建立为群众了解、适应、接受、信任的诉前调解机制,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 4 纠纷。同时我们还要对工作中好的做法以及经验多总结、多提炼,使诉前调解工作不断得到提升。
4、开设“绿色通道”,对一些原告是年老、残疾、外地人员案件铺设“绿色通道”,快办急办,让当事人感受到建湖法院的人文关怀。
5、制作意见簿。由经诉讼服务中心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在意见簿上留下意见或建议,以测试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工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满意度。
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汇报 第2篇
建湖县人民法院
近年来,案件数量在逐年递增,各类矛盾一起汇聚在人民法院需司法化解时,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越来越高需求,成为处于超负荷状态,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的人民法院亟待克服的难题,面对这一形势,建湖法院为有效破解难题、推进科学发展进行了积极探索,于2008年10月在立案庭设立了诉讼服务中心,对外开展以当事人为主导的诉讼服务,对内开展以法官为主导的审判服务,实现以责权为主导的法院模式向法官和当事人为主导的法院模式的转变,真正做到诉讼服务走出门,诉讼调解送上门。审判工作逐步呈现出调撤率上升、案件数下降、社会满意度上升、涉诉信访下降的“两升两降”良好发展态势。
我院诉调对接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发挥主导作用,培育纠纷化解中坚力量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建湖法院牢牢把握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权,以打造一支化解纠纷的中坚力量为手段,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
1、设立专门职能部门。我院于2008年10月在立案庭设立诉前调解服务中心,2009年12月,根据省高院精神,我院又成立了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和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并配备专人负责我院诉调对接工作的协调、管理与考核,不断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先后妥善化解20多起涉及县内重点工程案件,赢得党委政府大力支持,2010年8月诉讼服务中心被县编办批准为法院独立部门,由附属机构变成指导诉调对接工作的专门职能部门。
2、大力加强人员保障。我院不断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人力保障,将案件调撤率位居全院前列的法官充实到诉调中心,源头预防化解纠纷。诉调中心的法官由2008年的3人增加到目前的5人。
3、努力提高人员素质。每年我诉讼服务中心均组织干警到市中院参加业务培训,每半年组织干警到盐城市其它县(区)法院进行交流取经,并在本院组织干警进行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
二、借助外部力量,丰富纠纷化解工作载体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院充分利用工会、妇联、交警、工商、消协等社会力量,构建纠纷化解的网络,丰富纠纷化解的工作载体,切实提高纠纷化解的成效。
1、主动面向社会,开展法官五进活动。通过“法官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活动,主动面向社会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在重点企业设立法官办公室,建立劳动争议纠纷联合调处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在乡(镇、区)、村(居)委会设立“巡回审判点”和“诉前调解工作室”,构建覆盖乡(镇、区)、村(居)委会联动调解网络;定期赴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引导社区居民通过多元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举办各种形式的行政执法专题培训,邀请工会、妇联等调解组织介入法院调解和执行工作,形成广泛和谐共建社会网络;选派法官担任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律辅导员,举办多种形式的校园普法活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2、丰富工作载体,成立专门调解中心。前移纠纷化解阵地,充分利用行业调解的优势来化解矛盾纠纷,在金融、交警大队、工会等部门成立金融巡回法庭、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等专业化合议庭和调解中心;在县信访局设立信访接待窗口和信访调解窗口,全面了解人民群众诉求,2009年以来初信初访案件化解率达95%,成功化解进京赴省上访老户案件4件,连续两年没有新的涉诉信访案件发生;在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现场设立巡回调解服务点,专门调处企业的矛盾纠纷,2009年以来,成功调处企业货款纠纷20件,保障企业顺利运营;在重点贫困村组设立“法律脱贫”帮扶点,指导民调组织化解土地使用权、相邻权等各类涉农纠纷,以和谐促进村民发家致富,努力达到纠纷不出村、不出镇,涌现出以庆 2 丰镇东乔村为代表的无讼村。
3、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调解网络。积极争取县委支持,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专门出台《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落实“五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将法院的诉调对接与“公调”对接、“访调”对接、“检调”对接、“纪调”对接一起,成为全县大调解网络的五大组成部分,进一步拓宽人民调解窗口的横向宽度。同时,在全县5个乡镇成立诉讼服务中心和人民法庭共同指导下的5个诉讼服务站和人民调解联系点,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延伸人民调解窗口的纵向长度,并扩大人民调解窗口的调处范围,从起初的以民商事纠纷为主,扩大至行政、自诉刑事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可进入人民调解窗口的调处范围。
三、凸显机制优势,打造纠纷化解知名品牌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我院诉调对接工作的法律性、权威性、有效性、连贯性、便民性等优越性深入人心,使得利用人民调解窗口化解矛盾成为许多纠纷当事人的首选。
1、建立衔接配合机制。建立与县矛盾调处中心、交警、劳动、工会、金融等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在法院各职能庭明确专门的联络员,在诉前调解服务中心的协调下,同各部门建立起定人、定点、定时的联系制度,对行业性较强的矛盾纠纷全面推行联合调解和委托调解,积极引导矛盾双方选择行业性调解组织调解,使得许多本来极可能诉诸法院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分流和化解,使矛盾消化在基层,从源头上减少案件数的上升。2010年9月,我们服务中心人员发挥能动司法功能,深入庆丰、芦沟两镇农户家中,耐心开展释法、疏导和案件的调解工作,使46家农户与县供排水管理处达成调解协议,共近200户农民自觉履行交纳水费义务。2011年4月,我诉讼服务中心在接到30件建湖县沿淮线公路收费站起诉被告冲卡未缴过路费并罚款的案件,我诉讼服务中心主动派专人专车为这些案件送达被告,因被告住址在不同的地方,经过几次往返后,及时与未缴纳过路费的被告联系,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最终收费站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均已自觉履行,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建立诉前过滤机制。充分发挥诉调中心作为职能部门的组织优势,所有简易案件及疑难复杂、群体性、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必须由诉调中心先行调解,诉调中心通过调动一切可利用的社会力量及自身的努力,成功化解多起妨碍涉及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经我中心调解的案件,有给付内容,尽可能促成当事人当场给付,减轻执行压力。去年8月份仅用4天时间成功化解135名民工讨薪案。
3、建立协调处理机制。积极争取县委支持,出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群体性案件及时向县委政法委报告,通过县委政法委协调,将重大群体性案件的办理工作纳入县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涉及县内其他单位的重大群体性案件均召开涉案相关单位联系会议,共同研究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进行联合调解,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群体性纠纷,该补偿按规定数额处理,确保农民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保护,促进重大群体性案件有效化解。通过县委政法委协调,近期成功化解一起以县、镇、村三级组织为被告的土地承包纠纷,收到原、被告四方均满意的效果。
当前诉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 虽然我们的诉调对接工作运行良好,但诉调对接工作仍有很大的上升空间,与构建和谐建湖以及上级领导的要求仍有很大距离。制约诉前调解工作取得突破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诉调对接的网络尚未实现全覆盖。我院的诉前调解乡镇工作站的网络尚未全部形成,与社会调解组织和相关行政机关尚未完全实现对接。目前,我院虽在五个乡镇建立了工作站,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欢迎,但与社会对我们的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致力在(1)县矛盾调解中心和各乡(镇、区)、村(居)委会、县妇联、县工会、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股设定诉讼服务站、人民调解联系点。每乡镇形成一个调解小组,由乡镇的首席调解员(司法所长)任组长、妇女主任及各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和一些积极热衷于社会调解事务的老干部、老党员,形成 4 一个三级调解网络及三线延伸机制。(2)对一些调解案件,法院可发出委派函委派这些调解组织单独进行调解,亦可派员参与或主持调解。对社会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的案件亦可参与调解。对法院诉前调解的部分案件,法院可发出邀请函,邀请与案件有关连的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如交通事故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当事人不认可事故责任划分决定书和对劳动争议事实认定不清时,亦可邀请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股和劳动部门的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同时对交警大队和劳动仲裁院自行调解的案件法院亦可派员参与指导或主持调解。尽可能将一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化解在初始阶段,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2、开展诉中委托、协助调解等工作还缺乏社会力量的有力支撑。按照诉调对接的要求,我们要依靠社会力量的直接参与,积极开展诉中委托、协助调解等工作,但目前单纯依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难以打开局面的,所谓“剃头挑子一头热”,其他社会力量虽有党委政府的文件推动,但在实际行动上还不能有大的进展。更主要的是社会力量参与诉调对接,其人员的素质以及法律业务知识尚难以完成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尖锐的责任重担。这些问题还需上级领导进一步重视解决,让社会力量参与的责任加大,使之成为他们一种自觉的意识;对所有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统一发聘书,既让他们感到荣誉,也让他们自感压力,特别对一些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及教师等让他们发挥余热,对一些先进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变“要我做”为“我要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向他们发放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引导他们化解矛盾;建立与他们的沟通、交流的机制;同时还要借助党委政府文件的直接推动把社会业余力量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的报酬及经费落实到实处,使开展这项工作尚未基层同志不再为依靠自生力量解决不了的问题犯愁。
3、诉前调解的影响力有待于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长期形成的争强好胜的意识和现代社会逐步形成的“陌生人社会意识、导致相当多的当事人因为不了解而不愿意选择用诉前调解 5 这种比较温和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因此我们要克服群众对我们工作还不是十分了解这个这个瓶颈,积极探索宣传途径,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把我们的工作和做法、创新之处多向社会宣传,让知晓诉前调解的受众面不断扩大,让人民群众听到我们的声音。提高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机制的了解和接受程度,努力建立为群众了解、适应、接受、信任的诉前调解机制,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
4、台帐建设及统计口径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目前现有的台帐建设工作最主要的依据和标准就是省高院苏高法(2010)134号文件,该文件我们认为存在这样几个问题,一是诉调对接的台帐要求尚未公布。二是这份文件中的诉前调解案件的台帐要求已未经宣布就不在使用了,目前使用的是一张单页的统计表,据中院讲是省高院定下来的。三是统计口径比较复杂,尤其是上次全省为开诉调对接工作推进会使用的几张表,不具有可操作性,也没有必要搞的那么复杂,应让具体操作的同志好操作。四是诉前调解卷宗的具体样式和要求目前还没有,建议由省高院统一规定和提出具体要求。五是省高院应提出明确要求,将诉调对接工作的报表统计及态势分析等工作统一交由各法院的审管部门归口管理,目前是多头管理的状态。六是诉前调解的案件管理缺少一个软件的支撑,我院尽管已经开发出一个管理软件,但由于资金原因,该系统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建议管理软件的开发要在省高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只有这样,各家法院才不会各自研发,浪费经费,也只有这样,才会便于省高院的管理和考核。
今后我院诉调工作下一步打算 诉前调解工作系我院一个品牌,目前在省市层面上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如何提升诉前调解工作,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做大做强是我们今后的重点工作。下一步我们打算:
1、在完善已有五个乡镇工作站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大诉调网络布局,逐步在全县所有乡镇建成人民调解联系点和诉讼服务站,明确相对专职、专业、有从事诉调工作热情的人民调解员参与到这项工作中,确保各乡镇民调解联系点和诉讼服务 6 站成为我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前哨阵地。加强与社会各调解组织的联系,加大诉前调解工作力度,在全县有选择的将一些矛盾易发、多发的部门如环保、妇联、医疗、交警、劳动仲裁等部门纳入诉调网络,参照乡镇工作站的模式,设立诉前调解巡回点,逐渐形成覆盖全县的诉前调解网络;
2、拓展诉前调解工作深度,丰富诉前调解工作内容,提升服务大局、服务人民水平。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并且有一定调解基础的纠纷,尽量将其纳入诉前调解程序,低成本、高效率的予以解决,逐步扩大诉前调解化解纠纷的范围和规模。对不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类型在实践中加以明确,以防止诉前调解工作的极端走向。在完善与社会调解衔接的基础上,将诉前调解与立案及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紧密结合,前移矛盾化解关口,利用诉前调解的优势,快速有效的把特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3、强化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诉前调解流程管理机制。既然把诉前调解作为一项机制运行,当然应当建立与之配套的约束机制,对流程、选案要求、调解细则以及各环节期限要求等均应有明确的规定,在诉前调解机制的运行过程中,我们将认真思考,把有关标准、要求进一步进行细化、量化。同时,对所有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的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培训,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建立与兄弟法院沟通、交流的机制。
4、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联系,将诉前调解影响力进一步扩张。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把我们的工作和做法、创新之处多向社会宣传,让知晓诉前调解的受众面不断扩大,让人民群众听到我们的声音。提高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机制的了解和接受程度,努力建立为群众了解、适应、接受、信任的诉前调解机制,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同时我们还要对工作中好的做法以及经验多总结、多提炼,使诉前调解工作不断得到提升。
5、增加“公告办理”窗口职能,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办理相关服务工作。
6、开设“绿色通道”,对一些原告是年老、残疾、外地人 7 员案件铺设“绿色通道”,快办急办,让当事人感受到建湖法院的人文关怀。
7、探索诉前鉴定机制,针对交通事故和其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发现鉴定结论系由原告代理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以及交警大队在诉前单方委托鉴定部门作出,在被告书面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可由诉讼服务中心直接委托本院司法委托鉴定中心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并在诉讼服务中心流转,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
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汇报 第3篇
1 主要做法
1.1 职能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 进驻到位
目前, 我局进驻中心的单位有局行政审核审批科、泉州市土地权属登记发证中心、泉州市土地档案室、泉州市国土资源咨询服务中心等4个单位共31人。局行政审核审批科于2006年进驻, 负责审批12个审批事项;泉州市土地权属登记发证中心2006年以临时机构挂靠审批科一并进驻, 2009年正式成立独立正科级事业单位, 成建制进驻, 负责土地使用权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等业务工作;泉州市土地档案室 (加挂泉州市国土基础地理与信息中心牌子) 按中心要求于2010年进驻, 负责涉及土地发证档案、用地审批档案卷宗查询和抵押登记土地证鉴证等业务工作;泉州市国土资源咨询服务中心为市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 (委托我局管理) , 2009年进驻, 负责土地测量并出具办理土地证所需的宗地图。
1.2 行政审批职能向审核审批科集中, 授权到位
按照“应尽必尽”的原则, 我局将14个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 分别为市区使用国有土地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审批、市区临时用地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 (作价出资、入股) 审批 (包括分割宗地补办出让、工矿仓储建设用地补办出让、个人私宅用地补办出让) 、土地使用权登记 (包括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他项权利登记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注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核、采矿许可证审批、测绘作业证审核、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单位及个人土地登记发证档案及用地卷宗查询、宗地图测绘等, 所有审批项目都通过窗口受理和办结。
1.3 行政审批事项向政务平台集中, 电子监察到位
为配合市行政服务中心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 我局进驻中心十二大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对接泉州市网上审批管理系统平台, 实行网上审批。市民可以网上自行下载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法律依据、申报表格等资料;受理事项的办理进度 (受理、补退件、办结情况等) 通过网上平台操作直接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同时, 市民还可通过网上平台主动跟踪受理事项办件情况, 提高了审批过程的透明度, 增强了监督力度。
此外, 我局还进一步通过推行电子证照, 创新网上审批方式。2010年5月, 我局正式启用泉州市土地登记计算机管理系统, 并率先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审批管理系统对接, 不仅实现办证从窗口受理到办结领证全程信息化管理, 也使发证工作能实时接受行政服务中心、市效能办的监督检查。
2 取得成效
“三集中”审批机制的运行, 解决了“只挂号、不看病”的老问题, 杜绝了“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的现象。行政服务窗口由“收发室”转变为“一站式服务窗口”, 审批单位由“中转站”转变为审批办结的行政服务场所, 办事效率大大提高。
2.1 建立了便民平台
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 按照“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一次性收费”的运作模式, 加快审批服务功能的进一步凝聚和整合。对重点建设项目、三维对接项目等实行“绿色通道”, 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要事先办”的原则, 实行“跟踪督办、限时快办、主动协办、预约办理、容缺预审”服务制度。通过导入群众满意度评议系统, 群众可直接通过设立在每个窗口的满意度评价器, 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效能进行测评, 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办事效能进行监督, 更进一步提升窗口办事效率。
2.2 提升了审批效率
审批时限进一步缩短, 通过规范承诺时限、充分授权等方式进一步压缩审批流程。对所有的审核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进行了重新整合, 优化和完善。做到办事环节能简化的尽量简化, 每个审批环节能缩短的尽量缩短。十四个审批事项办理事项由原来的180个工作日压缩为87个工作日, 大大地缩短了审批时间。每个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均压缩到法定时限的50%以内。
2.3 方便了群众办事
通过科室进驻、职能进驻, 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程度进一步提高。今年截至目前, 我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共受理行政审批事项2947件, 办结2947件, 按时办结率100%, 提前办结2864件, 提前办结率97.2%, 没有出现逾期现象。其中, 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682宗,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458宗, 宗地图测绘1052宗, 土地档案查询401宗, 房改房 (含划拨商品房) 上市交易补办出让133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核117件, 抵押登记81宗, 供地审批8宗, 用地预审11宗, 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3宗, 测绘作业证审核1宗。
3 存在问题
3.1 容缺预审制度执行遭遇瓶颈
根据《泉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容缺预审制度要求, “绿色通道”项目在基本条件具备, 申报材料主件齐全, 其他条件和材料有所欠缺情况下, 各职能部门窗口应先予受理审批, 但申请人必须在30天内将材料补齐或修改, 否则职能部门将批文作废或收回证照。该项制度我部门在执行时会面临部门证件或批文已送达, 但项目业主无法补齐相关材料, 证件、批文无法强制执行收回的局面, 给工作造成被动。
3.2 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未得到充分发挥
由于窗口工作人员长期在行政服务中心工作, 与原单位基本上没有接触, 缺少更多实践平台, 导致窗口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相对单一, 工作能力提升受限, 部分工作人员因面对群众工作复杂, 压力大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 队伍不稳定。
3.3 依法办事与简化手续矛盾突出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 依法办事的要求越来越多, 行政许可条件也越来越高。国土业务又涉及较多敏感问题, 需依法依规谨慎对待。上级部门在检查工作时要求行政审批工作做到依照法律规定条件办事, 而且要求材料齐全。但群众要求在办事时能简化手续, 最好能够不要一份资料。这一矛盾比较突出, 处理起来很难, 群众意见也最大。
4 工作建议
4.1 进一步完善容缺预审制度
在执行“容缺预审”制度时, 建议在项目业主将所缺材料补齐补正后, 窗口部门再为其颁发相关证件及批文, 以此保障批文、证件的有效性。杜绝“容缺预审”制方便了群众, 却为难了部门情况的发生。
4.2 建立窗口工作人员定期回局机关轮岗交流制度
轮岗是提高工作效率、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的有效途径。干部能力的提高, 不仅依靠知识积累, 更需要广阔的实践平台。建立进驻中心工作人员与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不仅能调动窗口工作人员积极性, 也能使更多局机关工作人员了解审批窗口工作和审批业务, 增加审批科业务实力。
4.3 简化办事程序要有政府及法规政策支持
法庭诉调对接汇报 第4篇
今年以来,开化县人民法院华埠法庭在县委、县政府以及院党组领导下,在上级部门的支持下,积极推行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协助调解、委托调解“四调”结合的工作模式,不断拓展“诉调衔接”的新领域、新方法。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现将我庭诉调衔接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进行汇报。
一、我庭诉调衔接中心的基本状况。(1)设置情况。我庭诉调衔接中心于2009年8月成立。为了方便当事人,办公地点设置于法庭大楼的一楼。包括立案大厅和人民调解工作室,面积共有200余平方。(2)人员情况。目前,诉调衔接中心共有2名人民调解员,包括1名由我庭聘用的退休老法官专职调解员和1名兼职调解员。(3)组织结构。中心的结构框架大致分三个部分:一块是位于法庭大楼内部右侧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负责将涉诉民商事纠纷诉前调解、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人民调解;第二块也是位于法庭大楼内部中央的立案大厅,有专人负责对当事人诉讼进行引导、对来信来访进行接待;第三块主要是面向边远山区的巡回法庭,每个月15号派专人去苏庄镇开展巡回审判。负责山区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培训、巡回审判等工作,以构建与山区乡镇定点联系、就地解决纠纷的长效机制,并初步形成了具有华埠法庭特色的司法服务品牌。
二、诉调衔接中心的工作开展情况
我院诉调衔接中心自2009年8月设立以来,通过努力完善诉调衔接的各项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优化诉讼调解功能,为维护我辖区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做出了贡献。4至5月份,共调解成功案件22件,占同期民商事收案总数 %,目前无一例调解强制执行,也没有引发一起上访或投诉。中心的主要工作包括两大部分:
(一)对外,在诉的背景下,把诉调衔接工作推进到乡镇和社区、村
1.指导培训基层人民调解员。加强对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帮助调解人员提高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在 之际,工作室又以“切实服务平安世博”为契机,深入到各街镇的工作站和经济园区进行普法送法活动,一个月内连续举办了商事、社区纠纷、婚姻家庭等三场大型法律专项讲座,累计参加人数584人次,在社区和企业中引起较好反响。这些做法有力地推动了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规范化和常态化,受到社区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好评和欢迎。
2.努力化解农村重大纠纷隐患。中心的调解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衔接触、了解到的可能矛盾激化或重大群体性纠纷,除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和领导外,还努力做好化解、疏导等工作。今年年初,金星村发生一起因拖欠十三位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民事纠纷,因纠纷双方都坚持自己观点导致问题争执不休,多时仍未有突破性进展,矛盾渐有激化趋势。人们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何松春同志了解这个情况后,认真分析了案情,三次奔赴金星村耐心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于当天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支付了拖欠的十三位农民工的工资,维护了当地社会安定。
3.创新联合调解模式。与村镇两级调解组织联动。为适应新形势下具有农村特点的审判工作的需要,2008年2月在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设立了“徐汇法院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室”,开创“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诉讼调解”三结合的联动机制,为当事人建立了一条“调解、诉讼、赔付、执行”的绿色通道。截至今年4月,调解室共审结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935件,在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审限、及时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得到公安部和市委政法委领导的肯定。二是劳动争议、物业纠纷领域引入行业调解。根据市高院关于“以行业为主导、司法支持协助的联动化解纠纷机制”的要求,自2009年7月起,我院就在诉调联动工作室委托人民调解的基础上,与区劳动行业协会和区房管局合作,在劳动争议和物业欠费纠纷领域引入行业调解,房管局人民调解员和我区劳动协会下属会员单位中的13名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及部分兼职仲裁员,以我院兼职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在法官指导下进行调解。行业调解可弥补
人民调解员专业化不足的缺陷,与人民调解形成优势互补,有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决。
(二)对内,在诉的引导下,使诉调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1.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与确认。调解在当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由于调解协议不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力,因此需要运用司法的力量、发挥司法的特性,通过法院的“诉”与人民调解的“调”的效力衔接,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确保诉调衔接工作的实效。也就是说,坚持调解优先,就要做到既有效发挥非诉调解的功能和作用,又切实体现司法的终局和保障。为此,我院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对于由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的,由人民调解进行司法确认。
2.加强委托人民调解的衔接。坚持调解优先和自愿、合法原则,做好纠纷引导的释明工作,是推进诉调衔接工作的重要前提。中心一方面积极发挥调解分流、引导和化解纠纷的作用,对于尚未立案的纠纷由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中心认为确有必要的,委托诉调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1.实行集约化管理。诉调衔接中心的使用,将把我庭现有的立案大厅、人民调解工作室统一起来,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诉调资源,发挥集聚效应,从而更科学地提高诉调衔接的管理和工作水平。同时,要逐步建立起与各乡镇调解工作资料共享的工作机制,尽快实现“手工”向“电子化”、“网络化”、“实时化”、“互动化”和“资源共享化”的转变,从而更高效地实现对整个辖区人民调解资源的整合与协调。
2.拓展诉调衔接领域。一是逐步扩大委托调解的受理范围,根据相关文件,引导当事人至诉调衔接中心进行调解。二是拓宽行业调解领域,充分发挥乡镇、村、社区调解组织的便利调解优势,建立多方联动调解机制。
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汇报 第5篇
莆中法„2012‟115号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诉调衔接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基层法院、中院各业务庭:
《关于诉调衔接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中院院领导工作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中院研究室和调衔办反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诉调衔接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法[2012]116号,下称“总体方案”)在全国确定42家法院为试点单位,并经中央批准。我院被确定为福建省2家试点法院之一,试点范围为中院及各基层法院。现根据“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调解衔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工作任务
1、[工作原则]两级法院应当按照 “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原则,在进一步深化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过程中,继续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努力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推动我市调解衔接工作更上台阶、再创佳绩。
2、[工作目标]试点工作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是探索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方式,在确保人民法院履行依法裁判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纠纷的职能;二是整合解决纠纷的各种社会力量,为建构我国科学、系统、完整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积累经验;三是完善和创新诉调衔接工作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
3、[工作重心]多年来的调解衔接工作,已为我市法院的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实根基。两级法院应当在巩固和提升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着力做好“总体方案”提出的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队伍、推动建立律师调解员制度、建立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建立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和探索实行调解员有偿服务等开拓性工作。
二、夯实工作平台
4、[领导小组]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胡志伟担任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欧金华、黄志雄、方蔚文、姚丽青担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各基层法院院长为领导小组成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每季度一次)听取试点工作汇报,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5、[办事机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党组成员、副院长姚丽青担任主任,研究室、民一庭、调衔办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其他业务庭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附设于中院研究室。
6、[专门机构]中院、基层法院研究室、调衔办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落实,协助本级“大调解”办公室共同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及时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试点工作情况。
7、[附设机构]两级法院在立案大厅附设诉调对接中心,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门工作人员,承担诉前调解工作,办理委派调解事宜。诉调对接中心应当建立完备的工作制度、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并上墙告示。相关调解组织可以在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设立
4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办理。
18、[刑事和解]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刑事和解工作机制。刑事和解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条件、方式、结果和程序进行。在和解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以及调解衔接工作站点和特邀调解员等的作用,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化解矛盾。
19、[行政协调]加强与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的联系,深化行政协调工作。支持行政机关发挥其职能优势,将纠纷化解在诉前。对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纠纷,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协助和配合,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行政案件的协调和解,妥善化解行政纠纷。
20、[执行联动]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功用,积极促成执行和解,促进执行案件的协调解决。与行政机关建立执行实施权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实施机制,将征地拆迁、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执行案件委托相关行政机关执行。
21、[中立评估]建立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探索建立中立评估员名册制度。评估员应该是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或者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中立评估应当秘密进行,评估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因民商事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建议当事人选择评估员出具中立评估报告,对判决结果进行预测。评估结束后,评估员可以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2、[方案认可]建立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拓展调解协议达成的方式。对于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之间分歧不大的案件,调解员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书面调解方案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异议期限及其法律效果。当事人在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立;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该调解方案即视为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
23、[事实记载]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免除已记载事实的举证责任。对于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告知当事人所记载的内容。经双方签字认可后,当事人无需在诉讼中就已记载的事实举证。
五、强化工作保障
24、[经费保障]主动向同级党委汇报被指定作为试点法院的意义及试点工作的任务,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力争在原有经费支持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试点工作的经费,所需经费申请单独列支或者在相关经费项目中列支。
25、[有偿服务]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探索实行调解员有偿服务。除法院专职调解员、入册的行政调解员和人民调解员不收取调解费用外,其他调解衔接工作站点和入册的特邀
主题词:诉调衔接 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省高级人民法院,市“大调解”办公室,本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汇报 第6篇
作者: 石晓芹发布时间: 2011-09-27 10:04:1
5在当前创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法院怎样才能更好的解决社会纠纷,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最高法院明确提出法院与其他部门和组织共同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方法,促进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诉调对接的工作方法应运而生,各地法院的做法也有差异。本文通过对诉调对接的理论依据及相关问题的分析,探究诉调对接工作新构想。
一、诉调对接的内涵界定
“诉调对接”是当前司法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一种解纷形式,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诉调对接”的理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广义上的理解,将“诉调对接”理解为诉讼调解与其它调解方式的对接,即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与其他调解机制的各自优势,提高调解解决纠纷的效率;第二种是狭义上的理解,将“诉调对接”理解为法院诉讼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对接。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态:一是在法院内部设调解室;二是法院与司法局协商成立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办公室(联调室);三是设立由专业的调解员组成的专门的调解委员会。
我院对诉调对接的实践探索,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从法院外部而言,从最初的与人民调解组织间的“两调”衔接,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单一联系和工作配合,之后逐步扩大到与工会、交警、劳动保障和工青妇等部门的“大调解”网络的衔接;从法院内部而言,原先只是民事审判部门与外对接,后来发展到立案程序、审判程序(包括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的全面与外对接,从而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纠纷解决机制。
笔者认为,诉调对接应该从最广义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角度来理解,通过对法院实践的研究,诉调对接实际上是在诉讼的整个过程中,通过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形成的大调解网络,将诉讼与大调解相结合,能调则调,不能调则判,以最大效益解决纠纷的一种功能互补和程序衔接的综合协调解纷机制。从本质上来看,诉调对接是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结合。从流程上来看,具体是对于起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将案件交由与案件有特定关系的调解组织或者个人调解,调解成功后,法院对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核,依法律文书的形式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对于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则转入诉讼程序。
二、诉讼对接方式的理论依据及相关问题
(一)理论依据
1、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
随着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化,人们追求公平、正义的意识不断增强,纷纷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诉讼来实现愿望。但是诉讼有其固有的缺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一个案件真正地按照诉讼的流程进行必然要付出高昂的时间和物质成本,诉讼主体还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并且时常面临如何举证和举证受阻的困境。因此,对于纠纷主体来说这是一个费时费力的事务。同样,对于法院而言,案件的不断增多和法院人力资源的匮乏,也存在很大矛盾。另外,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带有国家强制力的色彩,纠纷主体之间的对立并不一定能得到真正的缓解,执行难也正是诉讼的弊端表现之一。而调整在中国有着漫长的历史,与当前提倡的和谐理念亦有呼应,它拥有较好的社会效果,并且时间和物质成本都相对较低,能够很好地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但是由于调解效力的不稳定和过程的无序性等弊端,使得其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中尚不能处于核心地位。通过分析,不难发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能够形成良性互动,优势互补,可以相互转换。井上治典曾这样评价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诉讼贫乏而ADR丰富且充实的社会是不存在的,也没有只有诉讼丰富而ADR贫乏的社会。诉讼和ADR都反映着与这个时代、这个地区人们相关的实际情况,它们之间有着紧密的连动关系”,小岛武司教授也阐述了以诉讼为中心,纠纷解决的理想状态是由诉讼向诉讼外波及的方面和由诉讼外向诉讼提升的方面。虎丘法院全面个加强与司法、交警、信访、劳动仲裁、工、青、妇等单位,部门的合作与配合,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合力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诉调对接正是两者相互吸收的一种成果。
2、不同的民事纠纷具有各自的特点,纠纷解决的方式也有所差异
笔者认为,这也是当事人程序选择的基本理论依据。实际上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和社会需要主要在于,现代社会和当事人在利益、价值观、偏好和各种实际需要等方面的多元化,本质上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需要有更多的选择权。从纠纷主体角度看,民事纠纷产生于私权领域,纠纷主体具有意思自治权,可以随意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由于当前我国公民法律知识不足,他们对于当前解决纠纷的方式未必能有很好的理解,也不清楚何种方式最有益于彼此间纠纷的消弥。对于追索“三费”、劳动报酬、相邻关系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进行调解,更有利与纠纷的解决,维持双方良好关系,通过诉讼未必能达到更好的效果。通过诉讼调解或其他方式调解,由处于中立的第三方将争议的事实整理清楚,并予以说明,可以使双方更明白自己在纠纷中所处的优势和劣势,更有利与使他们做出合适的选择。从调解主体来看,不同的调解主体能够适应不同纠纷解决的需要。交通事故由交警参与调解、相邻关系由社区调处中心参与调解,邀请工会成员调处劳资纠纷,对于一些业务性质的问题他们能够提供更多的支持,通过交流经验,弥补双方知识、能力的不足。
3、法律的作用和它的局限性。
法律具有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规范、指引、教育的作用,对整个社会也起着重要影响。通过诉讼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巡回审判,可以产生广泛的社会教育效果。但是,法律并非无所不能,在社会生活尤其是人们的生活习惯中其作用受到限制。如农村中订婚后收受彩礼一方毁婚产生的纠纷,其中牵涉到各地的风俗习惯,如果按照各地的风俗进行处理的话可能会达到更好的效果。而由法院进行审理经常会面临如何将风俗习惯与法律规定结合起来的探究,通过调解解决则不太需要刻意地去寻求法律的明文规定,调解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来说服双方,促使纠纷的解决。
(二)诉调对接理论问题
诉调对接是当前我国各地法院所进行的一个新的探索,各地的模式有所差异,对其理解也有所不同,当然也面临着很多的问题和争议,笔者试图对这些问题予以分析,从而保证诉调对接的工作方法能够得到良性运作。
1、诉讼调解及其他调解方式与司法程序之间的矛盾
调解相对于司法而言,其随意性较大,没有严格程序规定,调解一方也没有严格限制,调解方式没有法律的限制,调解效力也有待确定。这些貌似形式的方面却会对纠纷的解决产生重要的影响,但与司法本身的程序价值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有学者认为,将诉讼调解隔离出司法程序,以诉讼外和解的方式替代,或许司法的纯粹性与权威性当不致被进一步的蚕食。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诉讼调解由法官主持,指引着纠纷双方合议的过程,其对案情的分析也正是基于其一种长期司法工作经验的累积,不能将其认定为是一种司法权
威的损害。完善调解等其他解纷机制与司法的合理衔接,就是要确保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实现司法对其他解纷方式的支持、保障与监督,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实现效力的明确与衔接。此外,调解机制应当制定相应规则,如调解人员的选择、具体的工作流程,采取要式的书面形式,从当事人的签署到调解中心的印章等各环节都应有具体要求。实际上,实现纠纷解决程序的规范化,这也是程序价值的一个方面。它们所共同追求的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安定的目的与当前我们所宣传的法制理念完全统一。法治不等于司法,我们必须明确司法掌握的是纠纷的最终解决权而不是最先解决权。
2、法院是否变被动为主动
随着司法改革的进行,我国法院已经从过去的超职权主义模式中逐渐脱离出来,在民事诉讼中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不主动干预。并且法院的主要职权是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做出公正裁判。在诉调对接的实践中,法院以积极的态度来促进其司法活动与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是值得肯定的。实践中无论是委托调解,还是自助调解,当然也包括诉讼调解,法官都应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司法理念,避免陷入片面强调司法被动论的误区,以能动的积极的认识和行动去对待调解,在其他部门为主的调解之中,法院也可适时加强指导,这样才能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
3、法院与其他部门、组织的合作关系
在这种大调解的网络中,法院不仅要与一些基层的调解组织产生联系,也会与司法局等行政单位产生联系,如何处理好各种关系也值得思考。在与基层调解组织的联系中,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其他的组织,在调解经验的交流上都是平等的主体,法院也应当认真吸取其他组织的建议,其他组织液应当认真接受法院的专业性指导,从而提高整个大调解网络的专业化和法律化程度。如在与政府机关的沟通交流中,政府机关主动支持配合法院的工作,可以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4、调解过程中存在的外在压力
对于法院来说,调解结案是一种理想的结案方法,这样不仅能够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也能够提高法院的结案率,获得良好的工作业绩。《民事诉讼法》第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原则,因此,调解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不能调解的就应当作出裁判。在诉调对接的实践中,要谨防出现所谓“背靠背”式的调解,使当事人在信息失真又慑于法官威权的情况下接受法官的建议,以致出现“以劝压调”、“以诱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等强制或变相强制的做法。同时,在其他的调解过程中,如果有相关的政府人员参与,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纠纷争议主体产生外在的压力。因此,在调解的过程中,法院等调解组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对纠纷做出全面的说明,在双方都参与的情况下进行调解,调解主体也由当事人进行自主选择。只有在纠纷主体觉得自己得到尊重的情况下,调解才能更易于接受,产生的社会效果才会更好。司法实践中,调解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比例呈增多趋势值得关注和警惕。
三、对诉调对接工作方法的新构想
“诉调对接”作为一种新的制度设计,对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发挥了重大作用,同时也适应了现代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诉调对接”作为一种创新制度,充分利用了社会资源来解决人们之间的民事纠纷,对于化解纠纷、解决矛盾发挥了巨大作用。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发挥“诉调对接”制度的优势作用,可以尝试对该制度的运作进行相关制度构建。
(一)加强诉讼调解与其它调解方式的对接
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与其他调解机制的各自优势,提高调解解决纠纷的效率。基层法院在完善内部全员参与“诉调对接”的同时,也应尽力实现与“大调解”成员单位的全口对接,全面加强与司法、交警、信访、工会、劳动仲裁、消协、共青团和妇联等单位、部门的合作与配合,与多家单位联合发文,实现“诉”
“调”工作的良性互动,使各部门、单位的功能得到最大发挥。具体来说,法院首先可考虑与司法局一起构建起一个由法院民事法官、所属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以及各村的基层调解员组成的三级“诉调对接”网络。在此基础上,将这个网络覆盖到全院各业务部门,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再审案件的调解、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以及执行和解工作,都实现与人民调解对接,使纠纷呈现多元化解决的良好态势;就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先予执行、财产保全、事故车辆保管、当事人资格审查及相关事实的调查等业务问题,法院可与交警大队进行沟通,并在工作中互相支持和配合,开展协助调解等工作;就劳动纠纷案件的处理,法院可与辖区工会组织充分协商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可在工会组织中选聘工会特邀调解员,全面开展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工作;法院还可与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及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业务协调,联合出台相关文件,共同构建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工作衔接机制;与消协加强工作配合,快速、高效地解决涉消费者权益的纠纷等等。
(二)完善诉讼对接程序
在立案前,实行诉讼和解制度。法院和司法局可共同组建“诉前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纠纷,法院立案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暂缓起诉,建议当事人先找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并将当事人材料移交给相关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司法局附设在人民法院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对于人民调解员调结的协议书,如果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对调解协议书进行确认,然后由法院按照庭前和解程序依法出具调解书,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过程中,在尊重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协助调解或委托调解的方法,如果由法官主持调解,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调解时应促进当事人“面对面”的交流与沟通,将他们的意见记录下来,整理出矛盾的焦点,了解当事人情况的相关材料尤其是他们的困境,这样才能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和说服力。如果调解不成则转入诉讼程序,并另行安排法官进行审理。对在调解过程中整理出的矛盾焦点可以作为法官审理的参考,这样可以提高审理的效率,防止重复劳动。但是事实的认定方面要防止把当事人在调解时的退让、妥协作为定案依据,从而错误认定事实。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与调解中所持的理念有所区别,更要注重双方的证据的证明能力,从证明责任分配的角度来认定事实,而不是单纯地依靠当事人在调解中的陈述。
除此之外,还要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诉后对接的运行程序。一是针对部分当事人不服判的情况,在送达判决书时,邀请民调组织到场,协助判后答疑,促进服判息诉。二是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时候,通知当地的人民调解员或执行联络员到场,帮助教育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三是执行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相关的民调组织通过调解的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三)建立选聘特邀人民调解员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可在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退休的司法人员中聘请部分特邀人民调解员。惩办法官接收件后先行审查,认为纠纷性质属于可以调解的范围且宜由特邀人民调解员先行调解的,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由惩办法官将案件移交给特邀人民调解员调解。特邀人民调解员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在一定期限内调解完毕。若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加盖法院印章后交当事人签收;若调解不成,由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对特邀人民调解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方便他们交流经验,并根据其处理案件的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以调动工作积极性。
四、结语
在坚持自愿调解原则的前提下,秉承着最终解决纠纷的理念,法院应该坚持能动司法,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制度,不断探索和尝试“诉调对接”、“诉裁对接”、“诉警对接”的新途径,加强经验的交流与学习,以使其在处理案件纠纷、化解矛盾时发挥更大的作用,更
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汇报 第7篇
浙江推行的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 是以林木为保险对象, 以火灾以及由此采取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行为造成保险林木死亡为保险责任, 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为保险人, 由被保险人对保险对象进行自愿投保, 政府按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施以财政补贴的保险行为。政策性林木综合保险, 是以林木为保险对象, 以火灾以及由此采取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行为造成保险林木死亡和由于暴雨、台风、暴风、龙卷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雨凇造成保险林木的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为保险责任, 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为保险人, 由被保险人对保险对象进行自愿投保, 政府按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施以财政补贴的保险行为。
推进政策性林木保险的基本宗旨和根本目的是要改变“多年致富, 一灾返贫”的传统林业生产方式, 使林农能获得长期稳定的经营收益。为此, 针对当下林木保险推进中的困境, 前段时期, 浙江省相关部门联合调查走访了省内部分较具代表性的林业重点县市, 听取当地林业部门、林业大户和经营单位、保险经营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力争破解难题、走出困境。
一、 浙江森林资源现状及其林木保险开展情况
(一) 森林资源现状
据2004年森林资源清查数据, 浙江省现有森林面积584.42万hm2, 其中省级以上公益林261.14万hm2。森林覆盖率为60.5 %。森林面积中, 乔木林面积420.18万hm2, 竹林面积78.29万hm2,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面积 85.95万hm2。森林按林种分, 用材林 305.26万hm2, 经济林面积 112.52万hm2, 防护林158.26万hm2, 特种用途林8.38万hm2。活立木总蓄积1.94亿m3, 其中森林蓄积1.72亿m3。
(二) 政策性林木保险开展情况
林木火灾保险作为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一个独立的保险品种, 2006年开始试点至2008年试点结束并全面推行, 其承保规模大幅度扩大, 由试点初期的1.1万hm2扩大到141.42万hm2;保险费规模由10万元跃至900万元;赔款也随规模的扩大同步上升, 4年平均赔付率达到94%, 基本处于微亏状态。林木综合保险是省政府于2009年1月1日开始推行的新险种, 执行第一年的承保面积仅为1.1万hm2。
二、 林业重点县市调查的反馈信息
在调查中, 参与各方普遍认为, 政策性林木保险推行几年来, 功效明显, 但由于当下保险费率、理赔等方面的问题, 使参与各方积极性不高, 特别是理赔环节矛盾突出、对承保条件的设置各有看法。
(一) 林业部门、林业大户以及保险公司的态度和意见
1.被调查县林业部门认为, 政策性林木保险自试点以来取得了很大成效, 对于解决灾后植被恢复、缓解救灾压力以及增强林农抵御自然灾害意识与能力均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林业部门在实际工作中, 大力宣传、积极推进, 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A县根据本县户均林地面积小、农村劳动力大量出国与外出务工等特点采取集体联保的方式, 委托县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 较大程度地提高了承保规模, 灾后理赔资金的落实也推动了更新造林与植被恢复的进行, 取得了良好的效应。但是, 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较多的困难, 提出了诸多问题, 如林农普遍反映林木综合保险的费率过高, 参与性差;小户林农的林木保险意识相对淡薄, 投保积极性非常低;部分县市保险公司因不堪承受连年亏损而处于停业 (停止林木保险业务) 状态;既然林木保险对于发展林业、稳定林农收益是一项非常好的政策, 那么财政方面可否加大扶持力度, 以利于林木保险的整体推进?
2.各地林业大户和经营单位普遍认为, 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对于林木种植单位或种植大户来说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和依靠, 是一项利民惠农的好政策,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是否可以更多地考虑林农的负担与真实需求。如A县的代表提出林木火灾的保险需求确实存在, 林木综合保险的需求并不迫切, 综合险的需求与树种、地域相关, 不同的情况导致对于保险责任的需求不同, 是否存在细分保险条款的可能性, 以致于更科学合理地承保, 林农的投保积极性也将随之提升。B县的代表提出了林木保险费率较高而保险金额偏低的意见, 是否存在调整保险费率与保险金额的可行性。C县的代表也提出了林木保险的保额偏低问题, 认为赔付的理赔资金不足以支付受灾林地的更新造林和抚育费用。同时各县的林业大户和经营单位代表均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提出了更高的期望与要求, 部分代表提出了保险公司理赔进度缓慢, 理赔时效性差等问题。
3.基层保险公司对开展政策性林木保险普遍持保守态度。C县保险公司反映, 自开展林木保险以来亏损较大, 林木标的分布于各乡镇偏远山区, 查勘成本居高不下, 核损理赔的分歧较难处理更是带来了很大的工作量, 而林木保险虽为政策性险种, 但省公司仍以经营利润为业绩考核标准, 与商业性险种同等对待, 因此工作积极性不高, 甚至有意控制规模。B县保险公司则提出, 林地分布的复杂性导致了农户之间的林地界线难以判别, 投保与理赔较为困难, 蕴藏着道德风险, 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难度较大。另外从林木保险的纯风险损失率来看, 林木保险的费率处于较低水平, 加上经营性费用, 不足以维持持续的发展。
(二) 对目前政策性林木保险工作的综合评判
综合以上调查信息可以得出的评判结论是:政策性林木保险对于林业发展和稳定林农收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是一项利民惠农的好政策, 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与困难,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林农参保积极性普遍不高, 林木保险的承保规模无法拓展, 风险不能有效分散, 导致保险公司单品种经营困难。
2.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以及专业业务能力尚有欠缺, 需要进一步提升。其以利润为标准的考核机制的设定进一步抑制了林木保险业务的正常推进。
3.林农的收入水平普遍较低, 保险价格承受能力较差, 而林木受灾低频率高损失的特点进一步降低了林农的参保积极性。
4.林木综合保险涵盖的保险责任较多, 责任延伸的同时也提高了费率水平, 但另一方面林木综合保险涉及不同区域与不同树种, 不同区域的灾害差异、各树种的生长特性以及其对于气候条件的不同抵御能力决定了保险责任的非普适性, 相对应的保险条款有待进一步完善。多重因素的影响使得该险种的推进障碍重重。
三、对策与建议
针对当前开展政策性林木保险工作所遇到的实际情况, 在坚定基本宗旨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1.适当调整林木保险费率, 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宣传, 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整体推进。以提高林农参保意识和保险经营机构服务意识为重点, 调动林农参保积极性和保险公司经营积极性。积极推行林木火灾保险以县 (市) 为单位统保、乡镇联保。
2.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林 (树) 种特性增设林木综合保险差异化条款, 通过细分保险责任、精算各保险责任权重, 适度调低林木综合保险费率。根据局部干旱性气候上升, 山上植被逐年茂盛, 枯枝落叶引发森林火灾的隐患增加等变化了的情况, 适度调高林木火灾保险费率。明确责任鉴定, 进一步完善条款, 积极推进林木保险工作。
3.适当提高单位面积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财政贴补率。应考虑造林成本逐步提高的实际情况, 以保成本标准, 适当提高单位面积保险金额。坚持财政支持“三农”发展的正确方向,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 按照“林农合理负担、政府大力扶持”的原则, 理清对政策性林木保险的补贴条款, 提高对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参加政策性林木保险支付保险费的补贴比例。
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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